二十八年经

【原文】

二十有八年春,晋侯侵曹,晋侯伐卫。

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杜预:公子买,鲁大夫子丛也。内杀大夫皆书。刺,言用《周礼》三刺之法,示不枉滥也。公实畏晋,杀子丛而诬丛以废戍之罪。恐不为远近所信,故显书其罪。

楚人救卫。

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宋人。杜预:畀,与也。执诸侯当以归京师,晋欲怒楚使战,故以与宋,所谓“谲而不正”。孔颖达:刘炫云:“《公羊传》曰:‘畀者何?与也。其言以宋人何?与使听之。’何休云:‘宋称人者,明听讼必师断与,其师众共之。’《穀梁传》曰:‘畀,与也。其曰人,何也?不与晋侯畀宋公也。’注云:“畀,上与下之辞,故不以侯畀公。’案传‘执曹伯,分曹、卫之田以畀宋人’则田亦称人,非为断狱,故云人也。若不使晋侯与宋公,自可改其畀名,何以名之为畀,而使义不得与也?若与宋人,岂宋国卑贱之人,得独受曹伯而治之乎?二传之言,皆不得合《左氏》,当以人为众辞,举国而称之耳。”

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①,楚师败绩。

楚杀其大夫得臣。

卫侯出奔楚。

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②、莒子,盟于践土③。

陈侯如会。

公朝于王所。

六月,卫侯郑自楚复归④于卫。卫元xuān出奔晋。杜预:元咺,卫大夫,虽为叔武讼诉,失君臣之节,故无贤文。奔例在宣十年。孔颖达:宣十年齐崔氏出奔卫,传曰:“书曰‘崔氏’,非其罪也。”文八年宋司城来奔,传言“司城效节于府人而出,故书以官,贵之也。”然书官及氏为贵,则书名不是贤文,以元咺诉君于晋,所诉虽直,令君陷罪,失君臣之节,故无贤文。书其名,从本文也。

陈侯款卒。

秋,杞伯姬来。

公子遂如齐。

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⑤、莒子、邾人、秦人⑥于温。

天王狩⑦于河阳。

壬申,公朝于王所。

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

诸侯遂围许⑧。

曹伯襄复归于曹,遂会诸侯围许。

【注释】

①城濮:卫地,在今山东省范县。②卫子:当时卫成公出居在外,其弟叔武奉盟。③践土:郑地,今河南省原阳县东南、武涉县西南。④复归:凡去其国,后复归其位,称复归。⑤陈子:陈共公。陈穆公去世,未除丧,所以称“子”。⑥秦人:秦穆公。⑦狩:对晋文公以臣子身份召见天子之事的委婉说法。⑧围许:当时诸侯皆从晋,只有许从楚,所以讨伐该国。

【译文】

二十八年春季,晋侯侵袭曹国,晋侯攻打卫国。

公子买戍守卫国,没有戍守期满就回来了,僖公杀了他。

楚国人救援卫国。

三月丙午日,晋侯进入曹国,抓住了曹伯。分给宋国人土地。

夏季四月己巳日,晋侯、齐国的军队、宋国的军队、秦国的军队同楚国人在城濮作战,楚国的军队大败。

楚国杀死该国大夫得臣。

卫侯逃亡到楚国。

五月癸丑日,僖公会见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在践土结盟。

陈侯到会。

僖公在天子的住所朝见天子。

六月,卫侯郑从楚国回到卫国。卫元咺逃到晋国。

陈侯款去世。

秋季,杞伯姬前来。

公子遂到齐国去。

冬季,僖公在温会见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国人、秦国人。

天子在河阳狩猎。

壬申日,僖公在天子的住所朝见天子。

晋国人抓住了卫侯,把他送到京师。卫国的元晅从晋国回到卫国。

诸侯包围许国。

曹伯襄回到曹国,接着会同诸侯包围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