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信任的基本原则

有一组数字让我们惊讶,日本调查公司东京商工研究机构数据显示,全日本超过150年历史的企业竟达21 666家之多,而在2020年将又有4850家满150岁,2023年将又会有7568家企业满150岁……而在中国,最古老的企业是成立于1538年的六必居,之后是1663年的剪刀老字号张小泉,再加上陈李济、北京同仁堂药业以及王老吉三家企业,中国现存的超过150年历史的老店仅此5家。 [1]

惊讶于这组数据的同时,很多学者开始探究影响日本企业长盛不衰的因素,我们相信影响因素一定很多,但是其核心的影响因素有三个:专注、长期主义、家社会。在三个核心要素中,最关键的是日本企业是一种家社会企业。所谓家社会企业,是指一方面要照顾家庭成员,另一方面要照顾员工的利益,而员工利益长期保障的契约机制的建立,让日本企业能够长盛不衰。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长期信任(基于契约的信任)在企业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其关键在于如何在组织内外有效建立信任。

企业设计正式契约时,一方面要考虑其制度刚性,另一方面要关注非正式契约的影响。对非正式契约的关注与满足很可能缓解正式契约的刚性弊端,并成为与正式契约互补且增进主体间信任的重要机制。非正式契约带给主体的影响是,能够增进主体之间的满意度、承诺感及认同度,牢固的心理契约关系使得主体之间形成高承诺的关系,个体会得到充分激活。 我们认为,基于契约信任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具体如下。

持有各主体平等协作的理念

首先,契约应该隐含各主体的地位平等,他们是彼此互为主体的价值主体,不存在主客体关系,你是主体,我们也是主体,我们是共生的。其中一方不会因为另一方的权力而改变自己的自由意识,可以说,契约关系平等、互为主体是契约最内在的要求。同时,契约应该是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契约的设计一方面要使得人们能够自由选择各自行动,另一方面需要避免出现各主体都不期望的结果,契约的约束条件也要充分反映各主体平等协作的理念。

技术穿透保障契约机制

建立契约信任机制需要考量数字化时代及快速更迭的技术背景,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式,让技术穿透于契约设计中。现在数字化技术、自动化程序、区块链技术等大量更迭出现,为信任机制的建设提供了“信息无疑”的保障。

技术给契约设计带来的积极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技术的创新应用重构了组织与各合作伙伴之间的价值关系,催生出更多元的数字化生态。小米的生态链建设中,采用“竹林生态”的模式,作为根系为生态链公司提供养料,输送产品方法论、价值观、共享数字、平台资源等,而生态链公司则创造高性价比的产品,反向增加小米生态能力,二者互为“价值放大器”。据悉,小米生态链2017年销售额突破200亿元,而且可穿戴设备市场占有率第一,小米还接连斩获iF金奖、Good Design best 100、红点Best of the best三大设计大奖,实现工业设计大满贯。小米和生态链合作伙伴的价值关系得益于技术,反过来也促进了各行业产品、模式的“颠覆式”进步。

另一方面,技术能确保各个主体在信息上平等,而且可以尽可能地利用一切信息资源。交易的基础就是信息,技术给契约信任的裨益是它能使数据对所有主体公开,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这能提升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全面性及准确性,有利于提升协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使各主体在感情和精神上紧密相连

对于契约缔结的各主体,组织内、外成员需要辅以充分的情感、精神支持。组织信任既来自信息透明,又源于情感因素。

各主体之间的协作应该是心与心的交换、心与心的托付,这样才能在契约的联结下,真正达到信任,真正地围绕顾客进行价值创造。可以说,今天企业家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心性。

设计柔性系统的契约体系

“至刚易折”,在有限理性、环境不确定性及信息不完全性的前提下,柔性灵活的契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启示,“柔性”这一元素需要考虑到契约的设计中。契约体系的柔性表现在契约缔结的某一方不能按时、按量、按质递交产品或服务时契约会被重新协商,柔性契约的目的是使各主体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研究者发现少量契约柔性盛行于全球,柔性实践出现在供应链管理、外包及现代网络组织中。如在价值网络的契约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同方式,由于可能存在短期或长期频繁交易,缔约主体企业时常与同一参与方以柔性方式约定重复联盟。但是,也需要注意,柔性是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变化,而不能成为主体机会主义行为通行的方便之门。

契约体系的系统性表现在契约设计不但要关注正式契约,也要将非正式契约嵌入契约体系中。比如心理契约,组织间关系除了正式的契约关系的期待外,还有些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有些时候,心理契约的作用甚至比纸面契约的作用要大,不少研究也表明,心理契约有助于维护组织间关系,而且能培养信任感,进一步推进合作。

确保实现各主体的价值创造、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

契约信任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得价值网络各主体之间能高效协同,而这其中最为关键之处又是要建立符合各主体心理预期的价值创造、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机制。

这一原则启示,契约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充分尊重各主体的身份平等性,在此基础上,依据风险承担、价值创造、互惠互利的标准对各价值主体进行评价机制的设计。

其二,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要有一致性,在达成共识的价值评价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原始的共同约定的价值分配方案执行。

其三,整个过程需充分考虑契约主体之间的关系性,因为信任不仅来源于制度保障,更是一种情绪感知。

要充分结合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设计契约体系,综合利用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从而以契约组合的方式推动价值创造、价值评价和价值分配的良性循环。

[1] “转型投资家”微信公众号,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