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管理者必须管理

管理者的工作是什么——个人的任务和团队的任务——管理职责的幅度——管理者的职权——管理者和他的上司

管理者的工作是什么

管理者的工作应该以能够达成公司目标的任务为基础,是实质工作,能对企业的成功产生明显而且可以清楚衡量的贡献。管理者的工作范围和职权应该尽可能宽泛,凡是不能明确排除在外的事务都应该视为管理者的职责。最后,管理者应该受绩效目标的指引和控制,而不是由上司指导和控制。

企业需要哪些管理工作,以及工作内容为何,永远都应该取决于达到公司目标必须进行的活动和产生的贡献。管理者的工作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所面临的任务必须有人来管理,没有其他原因。既然管理工作有其必要性,则管理者必须有其自身的职权和自身的责任。

由于管理者必须为企业的最终成果负责并有所贡献,他们的工作必须涵盖充足的范围,总是迎接最大的挑战,承担最大的责任,产生最大的贡献,而且必须是明显可见并可衡量的具体贡献。管理者必须能够指着企业最终成果说:“这部分就是我的贡献。”

有些任务对于个人而言太过庞大,而且无法分割为许多完整而明确的工作,就应该把它组织为团队的任务。

在企业界之外,团队组织广泛受到社会肯定。举例来说,几乎每一篇学术论文上面都有三四位作者的名字,其中每一位——无论是生化学家、生理学家、儿科医生、外科医生,都有其特殊的贡献。然而,每个人都贡献了自己的技能,并且为整个工作负责。当然,团队总是会有一位领导人,虽然领导人掌握了较大的职权,但是他总是采取引导的方式,而非监督或命令。他的权威是根源于知识,而非阶级。

企业界也经常采取团队运作方式,次数远比文献上所记载的频繁。每一家大型企业都经常运用团队来担负短期任务;做研究时,团队合作也很普遍。运作顺畅的工厂实际采用的是团队组织,而非组织图上显示的层级组织,尤其当牵涉工厂厂长和直属技术部门主管之间的关系时,更是如此。流程生产和新式大规模生产方式的许多工作都只能靠团队运作的方式来完成。

但是在任何企业中,最重要的团队任务都是高层管理任务。高层管理任务无论在范围、技能要求、工作的性质和种类上,都超越了个人能力。无论教科书和组织图怎么说,管理完善的公司都没有单人“首席执行官”,只有管理团队。

因此,很重要的事情是,管理层必须了解团队组织是什么,什么时候应该运用团队,以及如何运用团队。最重要的是,管理层必须了解,团队的每一位成员都应有明确的角色。团队并非只是把一团混乱变成美德,团队运作比个人的工作需要更多的内部组织、更多合作和明确的工作分派。

管理职责的幅度

在讨论管理职责究竟涵盖了多大的幅度时,教科书通常都会从一个观察开始:一个人只能督导少数人的工作,也就是所谓的“控制幅度”。这种说法导致管理变成怪物:复杂层级阻碍了合作和沟通,抑制了未来管理者的发展,腐蚀了管理工作的真义。

然而,如果管理者是受他自己工作的目标要求所控制,并且是根据他的绩效进行衡量,那就无须存在这样一种监督:告诉下属做什么,然后设法确保下属做其所被要求做的事。这里不存在控制范围。从理论上讲,一个上司可以无限量地拥有向他汇报工作的下属。然而,的确存在一种由“管理职责幅度”所设定的限制(我相信,这个术语是雷斯博士(Dr.H.H.Race)从通用电气公司照搬过来的):一个上司所能够支持、教导和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目标的人员的数目。这是一种真正的限制,但是,它不是固定的。

我们听到的说法是,每个人的控制幅度不能超过6~8位下属。然而,管理职责的幅度却要视下属需要协助和教导的程度而定,只有在研究过实际状况后,才能决定。和控制幅度不同的是,当我们在组织中步步高升时,管理职责的幅度也随之扩大。管理新手需要最多的协助;他们的目标最难清楚界定,绩效也最难具体衡量。此外,我们假定资深主管应该知道如何把工作做好,他们的目标是要直接为企业带来贡献,他们的绩效是根据企业经营成果的标准而定。

因此,管理职责的幅度远比控制幅度宽广得多(雷斯博士认为理论上,上限应该在100人左右)。为了不任意扩大控制幅度,管理者负责领导的人数应该总是略高于他实际能照顾到的人数。否则,就会抵挡不住监督部属的诱惑,不是干脆跳下去做部属的工作,就是什么都要管。 [1]

管理职责的幅度大小,不会因管理者的部属是个人或团队而有所差异。不过,团队成员的数目不应该太多。我在企业界见过最大的职能性团队是标准石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完全由公司全职主管组成,是全世界规模最大、最复杂也最成功的企业管理团队。14位董事会成员似乎不算太多,但是,只有靠最严谨的纪律,这么大的团队才能运作顺畅。举例来说,标准石油公司的董事会讨论问题时,必须全体无异议通过,才会成为决议。然而就一般情况而言,这个程序实在太过繁复了,因此,团队人数通常最多不超过五六个人,而且一般而言,三四个人的效果最佳。

团队通常不会造就杰出的管理者,换言之,在团队内部,管理者不应该有上下之分——虽然团队成员完全可能来自下层管理者。管理职责的基本因素是帮助和教导,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管理者的职权

尽可能给予管理者最大的工作幅度和职权,其实只是把决策权尽量下放到最低层次,以及让决策权尽可能掌握在实际行动者手中的另一种说法罢了。然而就效果而言,如此要求严重偏离了由上而下授权的传统观念。

企业的活动和任务可以说都是从上而下规划的,必须先从期望的最终产品着手分析企业的绩效目标和预期成果为何;从分析中再进一步决定应该完成哪些工作。但是在组织管理者的工作时,我们必须由下而上规划。我们必须从“第一线”活动着手——负责产出实际的商品和服务、把商品和服务销售给顾客,以及制作出蓝图和工程图的工作。

第一线管理者负责基本管理工作——其他所有工作都完全依赖基本管理工作的绩效。由此可见,高层管理工作是基本管理工作衍生出来的产物,目的是协助第一线管理者做好他们的工作。如果从企业的结构和组织上来看,第一线管理者才是所有权责的中心,只有第一线管理者无法亲自完成的工作才会向上交由高层管理者来完成。因此可以说,第一线管理者是组织的基因,所有高层的器官都是由基因预先设定的,也从基因发展而成。

显然,第一线管理者能够做和应该做的决定,以及应该担负的权责,仍有其实际限制——他仍然会受到职权所限。例如,改变销售人员的报酬就与生产线领班无关,地区销售经理无权插手其他地区的业务等。他能做的决定也有其限制。显然,他不应该制定会影响到其他管理者的决策,也不应该制定会影响到整个企业及其精神的决策。例如,任何管理者都不能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独自决定下属的生涯和前途,这是基本的审慎态度。

我们不应该期待第一线管理者制定他们无法制定的决策。例如,必须为短期绩效负责的管理者没有时间考虑长期决策。生产线人员缺乏知识和能力来拟订养老金计划或医疗计划。这些决策当然会影响他,他应该知道这些计划,了解这些计划,而且尽可能参与这些计划的筹备和形成过程,但是他无法制定这些决策,因此也无法承担这方面的权责,因为职权与责任应该以任务为导向。这个原则适用于各级管理层,上至首席执行官本身的工作。

有一条简单的规则确定管理者有权做出的决策的局限性。通用电气公司电灯产品部的管理章程套用美国宪法,以如下的语言阐述这种局限性:“任何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明为高层管理者所拥有的职权都为下层管理者所拥有。”这是旧的普鲁士的公民权利概念的翻版:“任何未明确表明允许的事都属禁止之列。”换言之,应该详细列明管理人员在他的任务范围内无权做出的决定,因为对所有其他的决定而言,管理者都应该对其负有职权和责任。

管理者和他的上司

那么管理者的上司应该做哪些事情呢?他的职权是什么?责任又是什么?

如果纯粹从美学的角度而言,我不太欣赏美国布雷克皮鞋公司的吉文 [2] 所提出的“自下而上的管理”这个名词。

不过,这个名词所代表的含义却很重要。上下级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不只是“督导”这个词中所表达的上对下关系,事实上,甚至不只是双向的上下关系,而包含了三个方面:下层管理人员与上层管理人员的关系,各个管理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上层管理人员与下层管理人员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的每一种实质上都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

每位管理者都有一项任务——对上级单位的需求有所贡献,以达成上级的目标。的确,这是他的首要任务,他也据此发展出自己的工作目标。

其次,则是管理者对企业的责任。他必须分析自己单位的任务,清楚界定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才能达到目标。他必须构建这些活动所要求的管理职务,协助下属管理者通力合作,结合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他必须指派下属执行这些管理工作,撤换绩效不佳的管理者,奖励绩效良好的部属,并且让表现卓越的管理者获得额外的报酬或升迁机会。他还需要协助下属管理者充分发挥能力,以及为明日的管理任务做准备。这些责任都很繁重,但却不是其他人(下属)的工作责任,而是主管自己的工作责任。这些责任隐含在管理者自己的工作中,而不是在部属的工作中。

最后,则是对于下属管理者应负的责任。他首先必须确定他们了解他的要求,帮助他们设定工作目标,并达成目标。因此他必须负责让下属获得必需的工具、人员和信息,提出建议和忠告,并在必要的时候,教导他们如何表现得更出色。

如果需要用一个词来定义这种上对下的关系,“协助”将是最接近的字眼。的确,许多成功的公司——其中最著名的是IBM——称管理者为下属的“助手”。出于目标管理上的必要性,每个部属都必须为自己的工作负责,他们的绩效和成果归他们自己所有,同时也承担达成目标的责任,但是上级主管的责任是尽一切力量,帮助下属达成目标。

管理单位的目标应该包括本单位对于企业的成功必须贡献的绩效与成果,应该总是把焦点放在上级的目标上,但是单位主管的目标应该包括如何协助下级主管达到目标。管理者的愿景应该总是向上看,视企业为整体,但是他同样应该向下负责,向他所领导的团队中的管理者负责。或许在有效组织管理者的工作时,基本的要求是,管理者应该明白他和下属的关系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上对下的监督。

[1] 曾任职于西尔斯百货公司,后来任职于美国商务部的沃西(James C.Worthy)曾针对这点,提出许多支持性的证据。

[2] William B.Given,Bottom-up Management(New York:Harper&Brothers,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