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社会影响和社会问题
无论是一个商业企业、一家医院还是一所大学,它在社会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产生于以下两个领域。其一,所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产生于机构对社会的影响;其二,社会责任也可能来源于社会本身的问题。在这两个领域中所产生的问题都同管理息息相关。这是因为管理者所管理的机构,必须生存于社会和社区之中。但从其他方面来讲,这两个领域的产生的问题又是不同的。第一个领域所涉及的是一个机构对社会做了些什么贡献;第二个领域所关注的是一个机构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贡献。
现代组织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能够向社会提供某种特殊的服务,所以它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社区之中,并与其他机构和人和谐相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开展组织活动。同时,它还必须雇用人员来为其工作。组织对社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超出它的存在所做出的特定贡献。
前面提到过,医院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雇用护士和厨师,而是为了提供医疗服务,医治病人。但是,为了医治病人,就必须雇用护士和厨师。而一旦有了护士和厨师,他们就形成了一个工作团体,就有了本团体所应承担的任务和存在的问题。
铁合金工厂之所以存在,不是为了制造噪声或排放有毒气体,而是为了向顾客提供高质量的金属产品。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噪声、高温并排放出有毒气体。
从组织的目的来讲,组织对社会的这些影响是附带的、是偶然产生的,但是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却又是不可避免的。
相比之下,社会问题与社会影响不同,它不是组织及其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而是由社会的机能失调引起的。
因为机构只能在社会环境之中才能存在,事实上也构成了社会的一个器官,所以这种社会问题会影响到各个机构。虽然社区本身还没有发现这些问题,并抵制任何解决问题的企图,机构还是必须要关注这些问题。
一个健康的企业、一所健全的大学和医院,不能在一个病态的社会中谋求生存,并获得发展。虽然社会弊病并不是由机构管理层的行为引起的,但是从管理层本身的利益来讲,也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对产生的社会影响承担责任。
对社会影响负责
无论这些社会影响是有意造成的,还是无意造成的,组织都必须要对它们所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这是第一条规则。毫无疑问,管理层必须要对其所在的组织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责任,这属于管理层必须要解决的事务。
如果仅仅是说“但公众并不反对”这句话,那显然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准备用来解决某个问题的一种措施不受欢迎,是会受到同事和同伴“反对”的,并且这种措施也是我们所不需要的,等等,诸如此类的说法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迟早会认清这种影响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侵犯,会向那些对此不负责任,没有努力消除这种影响,或找出解决办法的人索取高昂的代价。
下面就是关于此问题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早期,有一家美国汽车公司试图让美国公众有安全意识。于是,福特汽车公司推出了一种在座位上配有安全带的汽车,但该公司的销售量却一落千丈。福特汽车公司不得不停止销售这种带有安全带的汽车,并放弃了整个创意。而在15年以后,当美国驾驶汽车的大众已经有了安全意识的时候,就开始大肆攻击汽车制造商“完全不注意安全问题”,是“索命徒”。由此,制定了许多有关惩治汽车公司的法规,这同保护公众的法规一样多。
因此,管理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要严肃而现实地确认和预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我们做的恰当吗?”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确的问题应该是,“社会和消费者认同我们所做的工作吗?”
对社会影响的处理
如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影响?确定一个机构附带产生的各种影响,只是第一步。但是,管理层应该如何应对这些影响呢?目标是明确的:应该把不属于机构的宗旨和使命的各种影响(包括对社会、经济、社区和个人所产生的影响)维持在尽可能低的范围之内,而且最好能够予以消除。无论这种影响是在机构内部,还是存在于社会环境,或是对物质环境产生的影响,都是越少越好。
如果能通过取消那种产生影响的活动来消除其影响,这才是最好的,而且实际上这也是唯一真正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取消那种产生这种影响的活动。因此,必须采用系统性的工作去消除这种影响(或至少使这种影响尽可能减少),同时又能使现有这种活动继续下去。最理想的办法是把这些影响转化为对商业企业有利的机会。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在美国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化学公司陶氏化学公司(Dow chemical)。近20年来,该公司解决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办法就比较经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久,陶氏化学公司就认为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会对社会产生了极为不好的影响,应该予以消除。早在公众激烈反对环境污染以前,陶氏化学公司就在其工厂中采取了完全消除污染的措施。在那个时候,该公司就采取了系统的步骤,把烟囱和水道中排放出来的有毒气体和有毒物质转化成可以销售的产品,变废为宝,并为这些产品创造出各种新的用途和市场。
另外一个例子是杜邦工业毒物实验室。早在20世纪20年代,杜邦公司就已经意识到它的许多产品都存在明显的毒副作用,并开始着手消除这些有毒物质的副作用。从那时起,杜邦公司就着手消除这种影响,而当时其他化学公司都认为这种负面影响是理所当然的。后来,杜邦公司又决定把控制工业产品有毒物质的业务发展成为一家独立的企业。杜邦工业毒物实验室不仅为杜邦公司服务,而且还在为不同的顾客提供服务,为他们开发各种无毒的化合物,检验它们产品的毒性等。结果,通过把一种影响转化为企业的机会而再次消除了这种负面影响。
商业企业始终应该力求把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转化为对本企业有利的机会。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商业企业却做不到这一点,更为常见的情况是,消除一种不良影响就意味着需要增加投入的资本量。这对一般公众来讲是“额外”支付的东西,而对商业企业自身来讲就是成本。因此,除非本行业中的每个商业企业都接受同一规则,否则就会成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通过制定规章条例,才能做到使每一家企业都接受,而那就意味着要通过某种形式的公众活动来实现。
当只有通过增加成本才能消除这种不良影响的时候,管理层必须预先考虑并拟定出解决某项问题的计划,以便能够以最少的成本使公众和企业得到最大的利益。然后,管理层要努力使恰当的规章成为法规。
管理层,包括许多非商业企业的管理层,却一直在逃避这方面的责任。传统的态度一直是“没有规章制度就是最好的规章制度”,但这只适用于能够把不良影响转化为商业企业机会的情况。当消除不良影响需要一种限制时,制定规章就符合商业企业的利益,特别是符合那些责任心强的企业利益。不然的话,企业就会遭受惩罚而被冠以“不负责任”、不道德、贪婪、愚蠢和搜刮钱财之名。
如果一个商业企业期望在这方面没有规章可循,那么它就是故意对该企业产生的社会影响视而不见。
认为“公众目前还没有看出问题”,并不能成为一种逃避的理由。事实上,正如上面各个例子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使公众目前对有远见的商业企业领导人防止危机的做法采取强烈反对的态度,也不能成为一种对产生的社会影响置之不理的理由,否则,最终还是会发生类似的丑闻事件。
任何旨在解决影响问题的办法都要求进行权衡。对某种不良影响的消除,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花费更多的资金或精力、更多的资源或生命,而所得的利益却不足以补偿所花费的成本。因此,必须在成本和利益之间做出最优平衡的决策。这种情况通常只有在某一行业内部的人才能理解,而外界人士却无法明白,所以,外界人士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常常忽视权衡问题。在认识到遭受损失以后,他们才来采取补救办法。
对社会影响的责任是管理层的一项责任,这并不是因为它是一项社会责任,而是因为它是商业企业的一项责任。最理想的情况是把不良影响转化为商业企业的一种机会。在做不到这一点的时候,管理层的责任就是要在进行最优权衡的基础上,制定出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公众也要对问题进行讨论,并促使企业能够采取最好的规章办法。
把社会问题看作商业的机会
社会问题是由社会的机能失调引起的,并且至少可以看作国家的潜在退化弊病。它们的确是一些弊病,但是对于各种机构的管理,尤其是对于商业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它们也是一些挑战,是商业机会的主要来源。这是因为商业企业的职能就是通过把社会问题转化为商业发展的机会来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也为本机构服务。与商业企业相比,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其他性质的主要机构。
企业的职责就在于把变革转化为创新,即转化为新的业务。如果认为创新只限于技术,那么他只能是一个不太高明的商业人士。从商业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变革和社会创新至少与技术创新具有同样的重要性。19世纪的一些主要产业部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把新的社会环境(工业城市)转化为商业机会和市场的结果。照明(开始用煤油,以后用电力)、电车、城市间交通、电话、报纸和百货公司,都是由此而兴起的,这只是所列举之中的几个例子。
因此,在把社会问题转化为商业机会的过程中,最有意义的机会可能不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而在于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即社会创新。这种社会创新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公司或行业获取利益并得到强化。
在过去,有一些颇为成功的商业企业,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创新的产物。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不久的那些岁月里,美国劳工均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工人的生活日益困苦,而且失业率也很高。在许多情况下,技术工人每个小时的工资可能低到15美分。当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福特汽车公司于1913年年末宣布它将保证一天付给每个员工5美元,是当时标准工资的2~3倍。詹姆斯·卡曾斯(James Couzens)当时担任该汽车公司的总经理,他迫使那个不愿意的合伙人接受自己的这一决定。亨利·福特完全知道他的公司的工资总额会在一夜之间几乎成了原来的3倍,但他最终还是确信这样做是有好处的。由于当时工人的生活很艰苦,只有采取重大而明显的行动才能取得效果。卡曾斯还希望,福特汽车公司的工资率虽然增加到原来的3倍,但其实际的人工成本却会下降,而发展状况不久就证明了他的正确性。福特汽车公司的这一做法,改变了美国的整个劳动经济。在此以前,福特汽车公司员工的离职率很高,以至于在1912年为了保证公司有1万名工人,必须雇用6万名工人。在实行新的工资率以后,离职率几乎趋于零。它所节约下来的雇用费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在以后的几年时间里,虽然所有材料成本都在急剧上升,但是福特汽车公司还是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制造T型汽车,并以低价销售,而它仍然可以从每一部汽车中获得较多的利润。正是由于急剧提高工资带来了人工成本的节约,福特汽车公司才在汽车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福特汽车公司的这一行动,还改变了美国的工业社会格局,使美国工人基本上步入了中产阶级。
社会问题在通过管理层的行动而转化为商机以后,就不再是问题了。但是,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即使不是“退化弊病”,也很可能成为“慢性疾病”。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为做出贡献和取得成就的机会,事实上,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往往不可能通过采取这种办法予以解决。
那么,对这些成为慢性疾病或退化弊病的社会问题,管理层又该承担些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呢?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这些社会问题主要是管理层的问题,商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是管理层的主要责任,而健康发展的企业同病态的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健康发展的企业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或至少能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与之匹配。同时社区的健康性,也是商业企业获得成功和健康成长的一个先决条件。
那种认为只要不去正视问题,这些问题就会自行消失的想法简直就是荒谬至极。只有在人们对问题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之后,这些问题才有可能消失。
对于既不是由商业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产生,又无法转化为取得成就的机会(有助于实现其宗旨和使命)的问题,人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期望商业企业或其他有特殊目标的机构来加以处理呢,而这些机构、企业、大学或医院,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担负起这方面的责任呢?
目前的讨论一般都忽略了上述问题,纽约的林赛市长指出:“这里存在黑人贫民区问题,但是没有人知道怎样来解决这一问题。无论政府、社会工作者或社区采取什么行动,似乎只会使情况变得更糟糕。因此,最好由大型企业来承担起这项责任。”
我们可以理解林赛市长之所以殷切地盼望着能有人来主动承担起这项责任的原因。而这个令他困扰的问题,看来也的确是令人绝望的,对他所在的城市、美国社会和西方世界都是一种主要的威胁。但是,把黑人贫民区问题看作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或者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哪些限度,这些限度又是什么以及如何界定?
社会责任的限度
管理者是仆人,而在他所管理的机构中则是主人。因此,管理者的首要职责就是对他所在的机构负责。他的首要任务就是使他的机构,无论是企业、医院、学校还是大学,能够执行其职能并做出应有的贡献。他的机构正是因为这种职能和贡献才存在的。如果一个大型机构的负责人利用其在机构中的地位而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应对社会问题方面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却忽略了他所负责的公司或大学,以致使之衰落下去,那么这个人不能算是一个政治家,而是不负责任,有负于机构对他的信任。
机构完成它的特殊的使命,同样也是社会的第一需要和利益所在。如果机构完成其特殊任务的能力减弱或受到损害,那么社会也就不再能够得到收益而必定会遭受损失。机构的首要社会责任就是执行其职能,如果它不能认真负责地执行其职能,它就无法提及做到任何其他事情。一家破产的企业不会是一个令人向往的雇主,也不大可能成为社区的好邻居。它也不能为未来的工人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所需要的资本。一所大学,如果没有为未来培养出领导者和专业人员,无论它做了多少所谓的“好事”,也不能说是对社会负责。
尤其重要的是,当管理层在做出自己决策的时候,必须要弄清楚商业企业为了弥补风险和承担未来的责任所要求的最低利润率。同时,在向他人(政治家、新闻工作者和社会大众)解释其决策方案时,也需要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如果管理层对利润的客观需要和职能还一无所知,即还是用“利润动机”来思考和辩论,他们就既不能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出合理的决策,也不能在商业企业内部和外部成功地向别人说明这些决策。
不管在任何时候,只要商业企业忽略了经济绩效这一限制条件,并承担了它没有经济支持的社会责任,那么它很快就会陷入困境。
非经济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同样的限度,管理者也要对维持他所负责的机构的绩效潜能承担责任。如果这种绩效潜能遭到破坏,无论管理者的动机多么高尚,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这些机构是社会的资产,而社会对其绩效也有很大的依赖性。
很显然这是一种很不得人心的立场。诚然,成为一个“发展的”机构,会更受人欢迎。但是管理者,特别是社会关键机构的管理者,不能拿了工资去做大众媒体上的英雄,而要为取得杰出绩效承担起责任。
一个人承担在此方面缺乏能力的工作,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对他们自身来说也是很残酷的。它总是使人抱有很大的希望,然后又免不了陷于失望之中。
一个机构,尤其是一家商业企业,必须要具备对自己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所必需的全部能力。但是,在那些不是由自身因素造成的影响所产生的社会责任领域,其行动的权利和义务却要受其能力的限制。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一个机构最好不要开展那些同其价值系统不相适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是比较容易获取的,但个性却很难改变,没有哪个人会在他不关心的领域中干得很出色。如果一家商业企业或其他任何机构由于一种社会需要而在特定的领域中工作,那么它就不大可能把有能力的人放在该项工作上,也不会给予大力的支持。它不大可能理解该项工作到底包括什么,可以断言,它正在做些不正确的事。可想而知,结果也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收益。
因此,管理层至少应该弄清楚自己及其所在的机构在哪些方面是真正无能为力的。作为一种惯例,商业企业通常在一个“无形的”领域中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企业的长处在于量化和可测性,即有关于市场测试、生产率衡量和利润率等方面的要求,凡不属于这些领域的,基本上就不是企业的优势,也不在企业的基本同情范围之内,即不属于企业自己的价值系统。如果衡量绩效的标准是无形的,如“政治的”观点和情感、社区的批准或否决、社区力量的动员和权力关系的结构,那么商业企业就会感到很不适应。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不大可能会关心那些有关系重大的价值,因而很可能不具备那方面的能力。
但是,在这些领域中,企业常常可以为某些特殊的工作制定明确的、可以衡量的目标。虽然一个问题在企业的能力范围之外,但常常可以把它的一些部分转化为适合于企业的能力和价值系统。
在美国对长期失业的黑人青少年进行培训,并使之获得工作和职位这一方面,没有人做得非常好。但是企业所做的,并不比其他机构(如学校、政府的训练班和社区机构等)做得差。可以对这项工作加以识别并使之明确化,制定出相应的目标,并衡量其工作绩效,于是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了。
职权的限度
在社会责任方面,最重要的限度就是职权的限度。法学家认为在政治词典中并不存在“责任”这个词,而存在“责任和职权”。任何人要求享有职权,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任何人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要求享有一定的职权。这两者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因此,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意味着要享有职权。
同样,作为社会责任的职权限度问题,也不是产生于对某个机构的影响。这是因为影响是行使职权的结果,而不管它是有意还是无意或是附带,因而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但是,当组织型社会中的企业或任何其他机构接到要求,需要承担社会或社区中某个问题或弊病的社会责任时,其管理层必须认真考虑一下:对自身而言,这项责任所包含的职权是否合法。假如不是,那这项社会责任就是篡权和不负责任。
在任何时候,当要求企业承担这项或那项责任时,人们应该问一下:“企业享有这种职权吗?它应该有这项职权吗?”如果企业没有而且不应该有这项职权(在很多领域中,企业是不应该有职权的),那么由企业来承担责任就大可怀疑了。我们可以认为那不是在承担责任,而是在贪求权力。
美国的消费主义者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一直认为自己是大型企业的敌人,也被企业和公众认为是大型企业的敌人。当纳德要求企业应该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起责任时,他所提及的肯定是企业的合法责任,即取得绩效和做出贡献的责任。
但是,纳德还特别要求大型企业应该在产品和服务以外的许多领域中承担责任。如果接受了他的建议,只能导致大型企业的管理层在许多本来应该属于其他机构的领域中成为最高的权力当局。
这正是纳德和其他倡导企业承担无限社会责任的人的论点很快会看到的结果。1972年,纳德的一个追随者发表自己的见解,对杜邦公司及其在特拉华这个小州(杜邦公司的总部在该州,并是该州的一个主要雇主)担当的角色进行批评。该报告甚至都没有涉及杜邦公司在经济方面的绩效。在普遍发生通货膨胀的时期,杜邦公司能够使其产品的价格持续下降,而其产品在许多领域都是美国经济的基本材料来源,该报告根本不提及这种情况,似乎这与社会毫不相干,却尖锐地攻击杜邦公司没有运用其经济力量来迫使该州公民着手解决种族歧视、卫生保健和公立学校等社会问题。由于没有承担起特拉华州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责任,杜邦公司被粗暴地指责为没有承担社会责任。
这件事还有让人感到具有讽刺意味的一点。多年以来,传统的自由派或左翼分子对杜邦公司的批评却与之恰恰相反,他们批评杜邦公司运用它在一个小州中的巨大影响,“干预并统治”特拉华州并行使“不法的职权”。
对于那些损害企业绩效潜能或对企业产生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管理者必须拒绝对其承担责任(包括大学或医院也是如此)。在有关承担责任的要求超出机构的能力范围时,也应该拒绝这种要求。当一种责任实际上是在要求非法的职权时,也必须予以拒绝。我们必须学会说“不”。但是,如果的确存在一种现实问题,最好经过仔细考虑并提出另外一种替代方法。如果问题的确很严重,最终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予以处理,那也需要考虑承担起这一责任。
由于上述原因,包括商业企业在内所有主要机构的管理层,都必须关心社会的那些严重弊病。只要有可能,他们就应该把这些问题转化为取得杰出绩效和做出贡献的机会,并以此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至少,他们要认真思考这是一些什么性质的问题,以及怎样才能够予以解决。管理层不得不关心这些问题,因为在这个组织型社会里,没有其他人关心这些真实的问题了。在这样的社会里,各个机构的管理者就是领导群体。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知道:一个发达社会需要各种取得杰出绩效的机构,这些机构都有自治性的管理层。发达社会不可能像极权主义社会那样行使职能。发达社会的一个特点,实际上也是真正使它成为发达社会的特点,正是在于它的绝大部分社会职责是在各种有组织的机构之内,并通过这些机构来实现的,而这些机构又都有各自的自治性管理层。这些组织,包括绝大多数政府机构,都是有着特殊目标的机构。它们是社会中的各种器官,在特定领域中谋求特定的绩效。它们所能做出的最大贡献以及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其职能范围内取得杰出的绩效。相比较而言,对社会最大的不负责任,就是由于承担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责任,或以承担社会责任之名篡夺权力,以致损害了这些机构取得绩效的潜能。
基于责任的伦理
关于企业的伦理或商业界人士的伦理,有着无数种说法和出版刊物,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论述却与企业无关,而且也很少同伦理有关。
伦理涉及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人们普遍的、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正直与诚实。我们被郑重地告知:商业界人士不应该欺骗、盗窃、撒谎、贪污或行贿。其他任何人也都不应该这样,不能因为他们特殊的工作或职位而有权力违背个人的行为规范。他们不应该由于担任了副总经理、市长或学院院长就不再是普通人了。不过,总会有一些人欺骗、盗窃、撒谎、贪污或行贿,这是有关个人、家庭和学校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教育的问题。但是,不仅不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独立的企业伦理,而且也没有必要这样做。
所需要做的就是应该对那些抵挡不住引诱的人,不管是企业的经理人员,还是其他人加以严惩。
另外,在讨论企业的伦理问题时,还有一个日常的主题同伦理无关。企业有严格要求的领导者的确是件好事,但是事与愿违,严格要求的领导者在领导群体中并不多见。不论是国王和伯爵、牧师或将军,还是文艺复兴时期的画家和人道主义者这样的“知识分子”,或有中国传统的“文人”,都是这样。能严格要求自己的人所能做的,只是让自己从那些违背其自尊心和志趣的活动中退出来。
近来,除了这些传统的说法以外,又加上了第三个主题(特别在美国,更是这样):管理者应该有一种“伦理责任”,应该在其所在的社区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为社区的事业服务,把时间精力用于社区活动等。
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强迫管理者去参加这些活动,也不应该依据他们对自愿活动的参与对其进行评价,给予报酬或提升。命令或迫使管理者参与这类活动,就是滥用组织职权,是非法的。
虽然管理者参与社区活动是符合社会需要的,但是这同伦理无关,也很少同责任有什么关联,那只是一个人作为邻居和公民所做出的贡献,是在他的工作和管理责任之外的发生事情。
由以下事实引发了管理者特有的一个伦理问题:在各个机构中的管理者是以集体的形式构成组织型社会中各个领导群体的。如果仅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一位管理者只不过是另一个同事而已。
因此,把管理者说成是领导者并不妥当。他们只是“一个领导群体中的成员”,而整个领导群体的确拥有显赫、有权威的地位,因而它也就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这些责任是什么呢?作为领导群体的成员,个别管理者的伦理又是什么呢?这些也是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如果成为某个领导群体中的一员,那么就是成了传统意义上所讲的“专业人员”。某个领导群体中的成员身份就意味着地位、职位、声望和权威,因而也会有责任。期望每一个管理者都是领导者,是不切合实际的。在一个发达国家里,即使没有成百万的管理者,也有成千上万,但领导权通常都是极少数的例外,并是极少数人所拥有的特权。但是,管理者既然是领导群体中的一员,他就必须要符合专业人员的伦理要求,符合对责任的伦理要求。
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
早在2500年以前就已经在希腊医师希波克拉底(Hippocratic) [1] 的誓言中明确指出了:专业人员的首要责任是什么,即“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
不论是医生、律师,还是管理者,没有一个专业人员能够保证他一定能为顾客带来利益。他所能做到的,只是尽力而为而已,但是他能够保证自己知其害而不为之。反过来说,顾客必须相信专业人员能够知其害而不为,否则,就根本谈不上信任专业人员了。专业人员必须要有自主权,能够独立自主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和判断来做出合理的决定,不能由顾客来控制、监督或命令。但是,他所享有的自主权的基础,事实上就是自主权存在的依据,必须是“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换句话说,一个专业人员拥有自主权并且不受政治或思想意识上的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是独立自主的。但是,他的言行又必须受到其顾客利益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则是公开的。“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是专业人员的基本伦理准则,同时也是公共责任伦理的基本准则。
许多管理者(特别是企业管理者)还没有认识到,为了能够保持独立自主,他们必须要在一些重要领域中承担起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同时,他们还必须懂得:他们的职责在于仔细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以保证做到“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
如果管理者由于担心自己在“俱乐部”中“不受人们欢迎”而不对企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深入思考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他就是明知故犯,故意让癌细胞生长,助长邪恶力量的滋生,这是极为愚蠢的,最终对企业或行业所造成的损害,比暂时的一点“不愉快”所造成的损害还要大得多。而且,这也严重违反了专业人员的伦理。
但是,也必须关注这个问题的其他方面。美国的管理者更是时常在以下一些方面违反“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这一准则:
·管理人员的报酬;
·用福利计划给公司雇员戴上“金镣铐”;
·有关利润的巧辩。
管理者在这些领域中的一举一动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分裂。他们往往倾向于隐瞒现实状况而造成社会的病态,或者至少造成社会的忧郁症。他们往往还会引起误导并妨碍相互之间的了解。这才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在美国社会中,收入的日益平等化这一事实是极为明显的,但是给公众的印象却是贫富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这是一种错觉,并且是一种具有腐蚀性危险的错觉。它破坏了那些必须在一起生活和工作的群体之间的相互信任,最终导致各种政治措施的出台,而这些政治措施对任何人而言都不是有利的,只能对社会、经济和管理者产生损害。
总经理在大型公司所得到的500000美元年薪中,大部分只是一种“象征性的金钱”,其作用主要是显示他地位的高低,而不是收入的多少。无论律师怎么去寻找税法上的漏洞以此寻找避税措施,其年薪的绝大部分还是会立即被税务部门征收,所谓的“额外”报酬,只不过是试图把经理人员收入的一部分纳入税收较低的等级中。换句话说,这些做法在经济上并没有太大的作用,但在社会和心理上却是“明知其害而为之”的表现。
但是最为有害的是不平等的错觉,导致这一错觉的基本原因是税法。不过,管理者愿意接受这种反社会的税制结构,并在其中搞些小动作,这也是造成不平等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除非管理者认识到这违背了“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的准则,否则他们最终将会成为主要的受害者。
到目前为止,管理者没有遵守“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这一准则的第二个领域,是同报酬密切相关的一个领域。
退休金、额外报酬、奖金和股票认购权等全都是取得报酬的各种形式。从企业的角度,而且还得从整个经济的观点来看,不管在这些方面贴上什么样的标签,都是“人工成本”。当管理层坐下来同工会进行谈判的时候,也是把这些作为人工成本来处理的。但是,由于税法的偏差,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用这些福利把一个员工束缚在特定的雇主那里。这些福利取决于在同一个雇主那里工作时间的长短。换句话说,往往要等待许多年以后才能享受到这些福利。同时,按照现在的福利政策,如果一个员工离开一家公司,就会受到很严厉的惩罚,实际上丧失了这些福利,而这些福利是他已经挣得的,并且实际上是他以往工作期间工资的组成部分。
“金镣铐”并不能强化公司的管理,而只能导致员工的“消极选择”。那些知道自己在目前工作中不能取得成就的人(即那些显然被安排在不恰当位置上的人),常常不愿意调动而继续留在他们明知对自己不太适合的岗位上。因为他们知道,一旦离开的话,他们所受到的惩罚实在是太大了。他们只有选择继续留下来,但会抵制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并且感到怨恨。他们知道自己被收买了,而自己过于软弱,以致无法拒绝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在以后的工作中,他们通常都会伴随着抑郁、悔恨、痛苦的感觉。
养老金、绩效奖金和利润分配等,都是员工已经“挣得的”,是应该得到的,我们不应该限制他作为一个公民、一个个体和一个人所应该享受的权利。还有,管理者必须努力使税法做些必要的修改。
最后,通过自己的辩解,管理者使公众更加难以了解经济的现实情况。这违背了下述要求,即作为领导人员的管理者,不应该明知故犯。这种情况在美国特别严重,也同样适用于西欧。在西方,管理者仍然经常在谈论利润动机,而且他们仍然把企业的目标确定为利润最大化。他们不去强调利润的客观职能,也不谈论风险,或只是偶尔才提及。他们不去强调对资本的需求,几乎从来不提资本的成本问题,更不要求一个企业必须生产出足够的利润,以便用最低的成本去获得它所需要的资本。
管理者经常抱怨社会公众对利润持有敌对态度,他们很少认识到,正是他们自己有关利润的辩护,才造成了这种敌对态度。在与公众交流时,管理者所谈话的内容事实上并没能证明利润的正当性,也没有说明为什么要有利润,更没有表明利润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他们所谈到的,只是利润动机,即某些不知姓名的资本家追求利润的欲望,而社会为什么对其他欲望(如重婚)不予纵容,而对这个利润欲望却予以纵容?对此从来都没有加以说明。可是,利润率却是经济和社会极其需要的。
与目前有关社会责任的宣言中充满了日益响亮的“政治家风度”的口号相比,“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可能显得很温和。但是,正如古希腊医师很久以前所发现的那样,这并不是一条容易遵守的准则。也恰恰是因为“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的朴实和自我约束,才使它成为管理者所遵循的伦理要求以及有关责任的伦理的恰当准则。
[1] 希波克拉底,古希腊著名医师,欧洲医学奠基人,被西方尊为“医学之父”。——译者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