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人的思维方式一致

最初访美印象最深的是,美国人和我一样,也基于“原理原则”做出判断。这一点,后来在美国扩展事业时,给了我极大的自信和帮助。

日本的法律体系是以德国为模板确立的,其基本是成文法,而美国采用的是判例法,因此,美国人在日常会话中经常使用“reasonable”(合理)一词。例如,不说因为法律上有这项条款所以才这么定。在判断所有事物时,都要看这件事本身是不是“正当”或“妥当”,在这个意义上,使用reasonable这个词。

在审判中设立了陪审员制度,征集有良知的人,决定“这个案件应该这么来判决”。然后,根据这个判例来制定社会规范,日后类似的犯罪都以此为依据。这就是美国式做法。

诸如此类,在美国以判例法为基础,日常会话中会频繁出现“合理”这个词。因此,在判断事物时,他们自己认真考虑,认为“合理”的话,就会做出迅速而明确的决断。

不知是幸运还是不幸,我在经营中没有上司可以请教,又缺乏靠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做出判断的那种境遇。所以,与美国人一样,面对一个个具体的经营问题,我都自己思考,依据自己的良知和道德做出判断。

因此,在与美国人一起讨论时,就能与他们站在同一平台,以同样的速度讨论。若是他们认为某个事件“合理”,我按自己的想法也判断“正当”的话,就会当即得出一致的结论。京瓷在美国拓展经营的过程中,工作的进展比预期更加顺利。

我想,这也是掌握了依据“原理原则”判断所带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