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土地
1670年,一对身无分文的年轻夫妇忍受千辛万苦,横穿大西洋,抵达卡罗来纳的海岸,成为到达这里的第一批定居者。与同行的亚伯拉罕·史密斯一样,米利森特·豪也签署了1669年的标准行为契约:
与人共知,本人,伦敦女子米利森特·豪在×年×月×日签署契约,承诺以忠诚、服从的仆人履行以下各点,完成伦敦商人约瑟夫·韦斯特上尉吩咐我在种植园或南卡罗来纳的任何事情。
17世纪期间去切萨皮克的英国人中,有65%~80%的人是通过这种方式。这很正常。在整个殖民期间,移民英属美洲的所有欧洲人中,足足有3/4的人是以契约仆人的身份前来的。
这种移民方式与杰罗尼莫·德·阿利阿加所经历的方式是很不相同的。西班牙人事实上是在墨西哥和秘鲁发现了成山的白银。而在南卡罗来纳的海岸上,全是泛白的残枝败叶。这可不是什么黄金国。确切地说,在北美定居的居民要吃就得种玉米,要贸易就得种烟草。此后很多年,英属美洲殖民地一直都是些零散分布的农庄和村落,小镇屈指可数,根本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而这里的原住民,虽然人口规模更小,但却并不那么容易被征服。即便在1670年,你仍然会认为杰罗尼莫·德·阿利阿加治理下的美洲将是未来的乐土,而米利森特·豪所定居的美洲则前途堪忧。
如果情形截然相反呢?也就是说,如果阿利阿加抵达的是西班牙属卡罗来纳,史密斯和豪最终达到的是英属的秘鲁,那将是什么情形呢?“如果英格兰的亨利七世之前愿意资助哥伦比的首次航行”,历史学家J.H.艾略特不无戏谑地设想着:
如果英国派出的远征探险队为亨利八世成功地征服了墨西哥,可以料想的是,由于数量日益增加的美洲白银将不断流入英国皇家金库,英国国王的财富将大规模增长;英帝国便会拟定出开发新世界资源的统一策略;便会创建一套帝国官僚机制,以管理定居居民社会及被他们征服的人口;英国国内生活中议会的影响力将会减弱,而凭借美洲流入的白银,英国君主专制主义就会确立。
换句话说,如果英国人是在南美洲,而不是像事实上那样在北美洲建立定居点,英国在南美的最终情形是否与在北美一样,就难下断言了。
如果新英格兰在墨西哥,新西班牙在马萨诸塞,其情形又如何?可以设想,受秘鲁矿井的白花花的白银所推动,进而形成专制君主政体的便是英国,而非卡斯提尔,因此,在美洲高纬度地区种下共和制种子的,同样便是卡斯提尔而非英国了。或许,西班牙的国会——现代西班牙早期所具有的最接近议会的机制——便会逐渐拥有极大的权力,进而在西欧开创第一个立宪君主制国家。这样的角色对换并非不可能。也或许,美国便会从西班牙危机,而不是从英帝国统治之下崛起,从一开始说的便是西班牙语了。或许,纯粹是因为偶然性——新世界黄金和白银的发现——将英国送上了议会制的大道,而将西班牙送往追求安逸享受的专制主义体制之路。如果有了这额外的收入来源,查理一世可能会维持其“个人的统治”,所以,导致英国内战爆发的重大冲突便可以避免了。到1640年时,他在下院的那个清教徒反对者已垂垂老矣。再过不了几年,他们之间的矛盾便会自然消失。此后,在荷兰策划政变和入侵后,奥兰治威廉傀儡便坐上了王位,英国是否会因为这一事件而再一次避免了专制主义君主政体,这也完全无从判断。从詹姆士一世直到詹姆士二世的财政危机所导致的重大事件链,或许在很多时候都会轻易地断裂。辉格派认为,1688年的光荣革命注定是君主与立法机构之间神圣的妥协产物——没有谁对英国历史事件的阐释比这更有偏向性了。即使在辉格党贵族(斯图亚特王朝下台的真正受益人)主导英国的1688年后,他们仍然不时地面临着来自斯图亚特王朝拥护者的政变威胁,因为他们在凯尔特周边地区拥有较大的支持力量。
此中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新世界殖民领地的初始自然资源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相对重要的作用;第二,殖民者从欧洲带来的体制性蓝图。如果初始的自然条件发挥决定性作用,那么英国人或西班牙人不论谁最终去了秘鲁,都没有多大关系,因为英国人同样也会禁不住去掠夺印加人,所以同样有可能受到便宜黄金和白银所引发的“资源诅咒”。同样可以料想的是,当西班牙人在切萨皮克海湾没发现黄金的影子时,他们可能会更有创新意识。但是,如果你认为关键点在于殖民者所带去的体制,那么截然不同的道路便会清楚地说明问题。
一般而言,无论在何处检验,英国殖民化比西班牙或葡萄牙人殖民地的经济结果更优。诚然,鉴于任何殖民地都不完全相同,所以,我们无法十分精确地验证上述论断,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亚利桑那比墨西哥富裕;中国香港比马里拉富裕。所以,或许可以说,英国对墨西哥和秘鲁的殖民可能会比西班牙人来得更持久、更好,并最终催生出某种中美利坚合众国和南美利坚合众国。也或许,西班牙对北美的殖民最终使这个地区相对贫穷,并分裂为不和的几个共和国——如哥伦比亚这样的多个主权国家,而非以哥伦比亚区特区为美国联邦政府之权利中心;而代替如今哥伦比亚与委内瑞拉之间敌视关系的,将是威斯康星和明尼苏达之间的不和。
早在1670年,英国就已不同于西班牙了,那可是在工业化进程的很久以前。自14世纪以来,以杀人罪衡量的暴力事件比例已逐渐下降。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内战时断时续的时代已告终结,虽然为了维持秩序在凯尔特外围地区,尤其是在苏格兰的北部和爱尔兰南部的硬仗仍在持续进行。大约从1640年开始,英国的出生率稳步上升,从千分之26升至19世纪千分之40的高点。但是,和过去和未来其他地区一样,“马尔萨斯陷阱”此时仍然存在。实际工资逐渐上涨,租金逐渐下降,识字率显著上升。至关重要的一个变化便是,为那些甘愿冒险登上跨洋之旅的人提供“退出选项”。早在1640年,净输出移民就超过了100 000人,此后直到18世纪90年代前,每10年的移民人口规模都在30 000到70 000之间。那些害怕跨洋移民会丧失其出生地的人,在美洲殖民地和欧洲之间贸易繁荣之际,没能看到跨洋移民所带来的回报。在土地肥沃、劳动力不足的美洲,那些被输出的劳动力的生产效率更高。输出移民离开故土,也间接地为他们那些因害怕冒险而留守的亲戚带来了益处,因为他们工作的价格相应地有所提高。
诸如米利森特·豪和亚伯拉罕·史密斯这样的,在1670年左右离开英国前往美洲的移民,几乎没携带什么东西。事实上,即便是他们此行的路费也是以他们未来将付出的劳动为抵押的。然而他们满脑子的想法和理念却对美洲的未来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他们的第一个理念是财产权,这是自12世纪以来便在普通法法庭(以及衡平法法庭)演化出的理念。第二个理念是推行好战的新教教义(不要忘了,贵格会教徒、天主教徒和犹太人在殖民东部沿海地区同样扮演了好战的角色。)第三个理念是,征税是否合法取决于议会是否批准;国王同意让渡立法权,作为回报,国王将获得议会提供的“经费”。这些都是导致英国内战的关键问题。
不列颠岛屿在17世纪中期危机中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威廉·劳德大主教渴望在英国实现独尊国教而引发了国内矛盾,以及查理一世财政改革所引发的各派的敌视。早在1628年,在《权利请愿书》中,议会中国王的批评者就坚持要求,“从今往后,没有经由议会的一致同意,不得强制任何人给予或让渡赠品、借款、恩惠,征税或征收此类费用。”当查理一世意欲在长老会盛行的苏格兰地区强制推行威廉·劳德出版的《公祷书》的拙劣企图以内战告终时,他被迫屈辱地回到议会。但是,他不接受长期国会对其皇家特权的限制,反而于1642年提高了皇家特权标准,结果将国家拖入内战。他被击败,并于1649年1月30日付出了被砍头的代价。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后英国实现了共和(英吉利共和国),随后在很大程度上如经典政治理论所预见的,便是以克伦威尔为护国公形式的专制统治。克伦威尔死后,君主政体得以复辟,没过多久,以前的问题又出现了。有充分的理由表明,查理二世及其兄弟有倾向于罗马天主教,渴望减弱国会权力的嫌疑。英国议会邀请荷兰发动政变,于1688年废黜詹姆士二世;《权利宣言》有力地结束了有关财政权力的争论:“未经议会授权,以行使特权之名,长期代表王室或为了供其使用而征收费用,或以有别于上述的其他方式征收费用的行为,均是非法的。”光荣革命结束了(国王)任意征税的威胁,将政府的收入、开支和借款置于比例失衡的资产所有者组成的机构的监管之下,为后续我们或许可以称之为英国的“海上财政综合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即使斯图亚特王室于1714年或1745年成功复辟掌权,他们是否就能废除这种机制,这是很值得怀疑的。
然而,17世纪的英国所经历的更为深刻的变革却与政治本身的性质有关。论战在两个牛津人之间展开,其中之一曾在牛津的摩德林学院接受教育,另外一人则在牛津的基督教会学院求学。这两人都得到了贵族的资助,前者受德文郡公爵资助,后者受沙夫茨伯里爵士资助。这两人的思想灵感同样得益于他们在国外度过的生涯:前者在法国,后者在荷兰。在托马斯·霍布斯看来,如他在《利维坦》(Leviathan,1651年)中所论,17世纪上半叶的教训是很清楚的:“如果人类生活在缺少令他们畏惧的公共权力的社会中,他们就……处于战乱之中,相互敌对,自相残杀。”霍布斯认为,只有“恐惧感”才能让人类履行其义务,因此,必须将权力赋予一个强硬的君主,使之肩负国防、教育、立法和司法的责任。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霍布斯认为,必须确保君主的权威不受任何人的挑战。任何“契约”(宪法)均不能限制他,权力不能被分散,也不能把他“合法地处死”。这并非对皇室专制政体的辩护(偶尔有人这么认为);相反,鉴于他对人类的缺点持悲观看法,又鉴于他倡导强硬君主的实用主张,可以说,《利维坦》论著切断了霍布斯与那时被流放的斯图亚特王室的关系。因为霍布斯清楚地表明,他所谓的君主既可以是一个帝王,也可以指议会(即“一个人,或者一群有着共同目的的人”)。所以说,他的观点绝不是斯图亚特王室的忠诚支持者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父权论》(Patriarcha)的作者——提倡的君权神授论。
约翰·洛克的第一部《政府论》(Treatise of Government,1690年)驳斥了菲尔默的主张,他的第二部著作则首次对霍布斯发难,彻底挑战了他的观点。与认为社会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只有依靠铁腕政权才能解决问题的观点不同,洛克认为,社会真正的自然状态是和谐的;而不遗余力“夺走自由”,与社会为敌的,正是那些成为专制主义者的人。人们选择接受管理,并不完全是出于畏惧。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构成的社会”,其成员会为共同的福祉而努力。在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共和国中,只有“公民社会”才能将权力委托给一个“立法机关”:超过半数票的决议是以所有公民的间接同意为基础的。霍布斯认为,君主必须是单一而不可分割的,洛克的提法与此相对,他明确地主张将“行政机关”和他所言称的“联邦”机关与立法机关分开,虽然在他看来,立法机关最为重要,负有制定法律及任免法官的责任。在对自由的阐述上,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差异则更为显著。在霍布斯看来,“一国国民的自由仅体现在……君主允准的那些方面(即君主明确赋予的那些权利)”,而“法律沉默”的情形,其前提必须有利于君主。洛克对自由的理解与之截然不同:
没有法律,便没有自由……立法机关通过颁布习惯法,任命以确保大众福利为终极目的的、普遍认可的法官……而肩负着伸张正义的使命。
在洛克的理论中,自由的概念非常鲜明。何为自由?“自由是……在他所属国家相关法律的允许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和授权他个人、行为、拥有物及其所有财产的自由,不受制于其他人的随意性意志。”关键在于,“人归于共和国的最大、最重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其财产权”。“没有他本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大多数代表一致同意征税),立法机关不得“从他处侵占他的任何财产”。这确实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这点洛克再明白不过了,因为在1688年的大事件发生后不久,他便撰写了论著:
立法机关仅仅是为了达到某些目标而发挥作用的一种受托权力机关,至高无上的权力仍然掌握在大众手中,如果他们发现立法机关辜负了大众委托给它的责任,他们会决定是否解散或变更立法机关。
虽然在1776年前仅有一部美国版的《政府论》问世,而且也有待完善,但洛克的思想对北美的社会和政治均产生了深刻的启迪作用。与此相对,独立后的拉丁美洲的政治体制不是沦为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的无政府状态,就是成为粗陋版的霍氏独裁政权体制。
对西欧的君王而言,新世界的发现意味着领土面积的大规模增加。那些美洲的新定居者(南美的西班牙人和北美的英国人)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分配这些新的土地。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将关系到西方文明未来的主导地位。他们对此的解决方法截然不同。
驶抵卡罗来纳的首只船的船长走上海滩时,为新世界带去的是体制模板,一份重点在于解答土地问题的模板。卡罗来纳的基本宪法于1669年起草,起草人正是洛克本人,他当时是卡罗来纳8位领主之一沙夫茨伯里爵士的文书。这份文件引人注目的地方,不仅在于那些殖民者所采纳的原则,而且那些他们没有采纳的原则同样备受关注。资助他的贵族渴望“避免建立多数人专政的民主政体”,洛克顺从了他们的意愿,在北美设计了一套确保世袭贵族制和等级森严社会的机制,包括所谓的领主、伯爵领主、男爵及五花八门的酋长和民事法庭人员之分,并严格限制他们对大块土地进行转让或细分。他认为,“伸手要钱或要求回报是卑鄙可耻的”,因此也就竭尽全力地禁止职业律师行业。令他感到不舒服的是,他的贵族资助人强烈要求他在其体系中纳入这么一条(第96条),规定英国圣公会为卡罗来纳的州立教会。不过其中的大多数原则,并没有被这里明智的殖民者采纳,但他们确实保留了洛克所提出的一项关键主张——政治代议和财产所有权应该关联起来。其中第4条规定,3/5的土地应分配给“大众”。第71和72条明确提出,应设立议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而且——
在其所在选区,自由不动产少于500英亩土地的任何人不得被选为议员;在其所在选区,自由不动产少于50英亩土地的任何人也不具备选举上述议员的投票权。
所以,很多情形都取决于卡罗来纳的土地将如何分配。
有一段时间,人们所担心的是,派往卡罗来纳的第一批定居者可能已遭海难,葬身鱼腹了。当大家最终发现他们已安全到达时,殖民者起草了后来为人们所知的《巴巴多斯宣言》,用以管理土地的分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至少可以确保定居者获得一定量的土地:“在1672年3月25日前来到此地居住、耕种的自由民,其本人或其继承人都可分到并永远占有100英亩的土地……”但是,如果响应这个承诺、来此定居的自由民规模不足的话,情形又会怎样呢?答案显而易见,当签署契约的仆人服役结束时,通常在5年或6年后也将被分配土地。
在英国,米利森特·豪和亚伯拉罕·史密斯的生活一直过得很艰难。穿越大西洋也可谓危险重重,毫无疑问,他们也明白,到达北美定居点的大批移民,没能挺过头一到两年的“日晒雨淋的艰苦适应期”。但是,这里有使他们甘愿冒险的鼓励措施。在英国,不动产产权受保护,是安全的,但是它们却掌握在极少数人的手中。(1436年,大约有6 000至10 000个家庭的贵族和绅士占有了约45%的土地,教会占20%,国王占5%。)但在美洲,即便是最底层的人也有机会首先登上财产权的高梯。这就是“人头权利”体系的精髓,这种体系同样也在弗吉尼亚、马里兰、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施行。在土地充裕而劳动力短缺的定居点,这种体系切合实际,十分合理。洛克在他写的《对降息后果的思考》(Consideration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Lowering of Interests)中提到:“处于全球文明地区的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存在贫富差异,这与其国民人口的多寡息息相关,而无关其土地资源是贫瘠还是肥沃。竞争对手如西班牙或荷兰帝国,并没有靠耕种土地改善殖民地的情形;他们在东印度群岛的做法仅仅靠战争、商贸,及在海岸城镇构筑堡垒和要塞,并以此确保与该地区他们所征服的人进行商贸活动并实行垄断,不是像英国人所干的那样,开荒垦地”。然而积极耕种土地的做法不仅是一种更优的领土扩张主义形式,还把从原始狩猎部落那里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合法化。用洛克的话来讲:“只要一个人辛勤劳动、耕耘、种植、精心管理土地,并能利用其产出,这土地便是他的财产。通过劳动,事实上,他是从公有地中圈占了那块土地。”以他对私有财产权的定义看,印度安人的狩猎地便是无主之地,完全适于开发。这就是征占土地的特许权。
自从第一批定居者抵达后,每一笔土地交易都记载于北查尔斯顿土地让渡署,记录包括给那些契约服役期满被给予男女定居者的所有小块土地。米利森特·豪和亚伯拉罕·史密斯被分配的应得土地分别是100英亩和270英亩土地,他们有权自由买卖。他们确实成功了——不仅经济上如此,政治上也是如此,因为洛克在他起草的基本宪法中清楚地表明,拥有政治权力的,便是那些土地所有人。如果你是个男人,就像亚伯拉罕·史密斯——但不是女人,如米利森特·豪——又拥有50英亩以上(包括50英亩)的土地,那么你不仅可以拥有投票权,而且可以选为陪审团成员。最为关键的是,作为投票人或陪审团成员,又或者作为议员,你有且只有一张投票权,不论你拥有的是所要求的最低的土地数量还是数百倍于那个数字的土地。
这种财产主的民主政治,其发源可谓低调、朴素。卡罗来纳选举的第一批代表起初在教堂街13号一所平实无华的查尔斯顿住宅楼上聚会。然而,这种民主机制即将成为政府形式变革的“发射台”。英国国王以赋予贸易公司特定权利的形式,奠定了其美洲帝国的根基。尽管当地总督由皇室任命,但其前提是,当地殖民者应具备自己的代议制议会,而这自然是从其特许权公司的地位发展而来的。事实上,他们也在争分夺秒地建立此类机构。早在1919年,弗吉尼亚议会便召开了首次会议。截至1640年,在包括马萨诸塞湾、马里兰、康涅狄格、普利茅斯、纽黑文及巴巴多斯在内的英国殖民地中,共有8家议会。拉丁美洲根本没有这样的机构。
简而言之,此中关键在于社会阶层的变化:诸如亚伯拉罕·史密斯这样的人几乎身无分文地来到这片荒原大陆,然而,没过多少年,他便不仅拥有了财产,还拥有投票权。美国革命前夕、后来的13个州的7个州中,投票权与土地所有权或财产税密切联系在一起——这种规定在某些地区到19世纪60年代都一直有效。
在南面的西班牙殖民地,土地的分配形式则完全不同。
在一项于1534年8月11日颁布的法令中,皮萨罗给杰罗尼莫·德·阿利阿加和另一个名为塞巴斯蒂安·托雷斯的征服者赐予了大片的封地,这片封地位于秘鲁安第斯山优美的胡亚拉斯山谷。那里的土地肥沃,山上富含珍稀铁矿。阿利阿加面临的问题在于,该如何开采这些资源。而这个问题的答案,与约翰洛克为北美所设计的方案很是不同。
起初,封赐给阿利阿加和托雷斯的并不是土地,严格地说,他们所得到的仅仅是居住在那里的大约6 000人左右的劳动力。在诸如卡罗来纳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中,土地被广泛分配在居民手中,与此不同的是,在西属美洲,极少数精英拥有的是土著民,如何压榨他们则是他们的特权。此前,这些土著民在米塔体系中为印加国王出力。如今,他们的命运是为西班牙人劳作。这本质上是一种贡赋制度,其形式便是艰辛的劳动。印第安人耕耘土地,还从山上开采黄金、白银,而且要完全听命于西班牙人。1542年开始施行分工制度,皇家开始管理土著民劳工资源的使用,这是劳役贡赋制度虐待劳工报告出版后的新调整,至此米塔体系才略有改变。(事实上,托雷斯就是因为虐待成性而被他的几个印第安劳工杀死。)封地并非永久赋予男人及其继承人,按照卡斯提尔法律,他们所在的土地仍然属于西班牙国王的财产,这些土地甚至不能用篱笆围起来。这些土地是十分缓慢地发展为世袭的大庄园的。最终结果是,征服者阶层逐渐成为懒惰的美洲富人,而绝大多数的居民却只获得了数量极少的土地。即便是西班牙移民,受封人口也是少数,大抵只占秘鲁西班牙后裔人口的5%。尽管该地曾遭受疾病肆虐,但秘鲁的土著劳动力仍然相对充裕。1700年,在西班牙所属的三大殖民地中,其人口密度是英属美洲大陆人口密度的好几倍,所以西班牙人觉得毫无必要从欧洲引进大批契约劳工。事实上,从16世纪初期开始,西班牙人便不遗余力地限制前来美洲殖民地的移民。结果,在西班牙的统治下,其殖民地根本就不存在英属美洲所特有的阶层晋升现象。
西班牙人的统治也意味着罗马天主教的推行,这并不坏,毕竟正是多米尼加传道士弗赖·佩德·罗科尔多瓦首次揭露了大授地制体制下令人震骇的土著民虐待问题,究其根本,这只是一种垄断。与之相对的是,北美则逐渐成为接纳新教众多教派的家园,不同意见、多元化是符合英属殖民地组织原则的。这有其黑暗的一面(萨勒姆巫术思想开始出现),但有其明显的益处:致力于政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由商人和农民构成的社会得以形成。在起草的卡罗来纳基本宪法的97条法令中,约翰·洛克清楚地表明了英国包容宗教信仰的程度:
这个地方与我们的种植相关的土著民对基督教是完全陌生的,尽管他们懒惰、无知或常犯错误,但这不等于说我们有权力驱逐、滥用他们;而对于从其他地方来这里耕耘的那些人,他们自然也会对宗教事务持不同的看法,他们享有这方面的自由,基于这个原因,排斥他们是不合理的。在不同的意见中可以维持民间的和平,应恰当而忠实地遵循我们与所有人达成的协议和契约。不论在何地,违背契约之举都不可能不对我们“万能的主”造成伤害,不可能不对我们所宣扬的真正的宗教带来莫大的丑闻。我们不得让犹太人、异教徒及纯洁的基督教反对者感到害怕,也不得排斥他们,与之保持距离。相反,我们应该让他们熟悉基督教条包含的真理和合理性,让布道者以和平、不触犯他们的方式,并利用适合《圣经》中所有友善、谦恭的说服性方式,谨慎布道,赢得他们的心,使之真诚地信赖它,接受它的真理。所以,只要有7个以上的人(包括7人)皈依同一种信仰,他们就应形成一个教会或宗教会,并为之命名,以便与其他教会相区别。
欧洲经历了数年严重的宗教冲突之后,设想出一个仅有7人便可以合法地开创一个教会的社会,这需要极大的自信。当时机来临,北美和南美人民能够独立自主的时候,北美和南美民间社会存在的深刻差异就会产生持久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