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总体战和国统区统治的强化" class="reference-link">第二节 总体战和国统区统治的强化
一 总体战" class="reference-link">一 总体战
国民党政府虽然于1947年7月下达了总动员令,但实际上并无成效。一年后,国防部政工局局长邓文仪说:“总动员的办法,是去年七月间才决定的,过去没有下动员令,大家不动员,犹有理由可说,现在动员令已经颁布快一年之久,事实上还是没有动员,因此军队就受了很大的影响。因为军队无论到什么地方,找不到夫子,买不到粮食,或者在追击防守的时候,补给困难。于是军队就不得不自由行动,去找粮食、找蔬菜、找夫子,因此就影响军队纪律。”也就是“政治不能配合军事,党务、政治、经济、军事、民意机关,不能互相协调,不能以剿匪工作为重心,来切实合作”。“六省主席会议决定,对大别山的匪,马上进行清剿。但是大别山的匪,被我们打跑了,行政院的命令还没有下去。这就是政府不能适应剿匪的缓急需要,因此,才有九江会议、徐州会议的召集,但对剿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所以主席最后决定召集华中区绥靖会议,把八个省主席和绥靖区的司令官都找来开会,主要就是研究总体战的政策及其实施方案”(39)。
当时,国民党将领中,非黄埔系的傅作义、白崇禧有比较强的独立作战经验,他们更懂得如何依靠地方社会组织与中共作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仿效中共的作风。傅作义主持的张垣绥靖区(张家口),“你所看见的军政人员,都好像是士兵和夫役。因为武职人员,无论军长师长,一律都穿着草绿色粗布的士兵制服;文职人员,无论厅长处长,一律都穿着夫役式的黑色粗布制服;一般高级人员的装束,和士兵夫役,丝毫没有差别。傅主任本身也是如此。”傅作义标榜说:“共产党人是表面的待遇平等,实际的享受不同;我们是表面的待遇不同,实际的享受平等。”傅作义十分重视对地方组织的控制:“对乡县人员编组保甲的要求,是‘人必归户,户必归甲’,不许有一个人遗漏在保甲组织以外,保甲组织发挥的力量,要求到什么程度呢?是要‘一个坏人不能隐藏,一句流言不能传播,一个逃兵不能走脱’。”(40)傅作义在出任华北“剿匪总司令”之后,寻求对付解放军的办法。他认为,在北方,军事及政治配合的方略,“一为封地道,一为捉干部,一为搜存粮”,以此摧残解放区,切断解放军的后勤补给。据报道:“(傅认为)欲军事有办法,必须配合政治推进,故渠现正研究一种土地政策,藉以抗共匪之分田政策。傅氏并称,匪区目前农田均已荒芜,壮丁且均逃尽。彼等所标榜之一亩半分田政策,实为欺人之说。惟欲挽救人心,则我们不能不另谋良策,使人民有所依归。”(41)当然,中共的土改政策深入人心,他是找不到什么“良策”的。白崇禧在一次讲话中则强调:“欲肃清政治性之匪,确需军政配合,军民合作,方克奏效。希望地方父老一致起来,领导民众参加省县自卫组织,充实地方武力,协助正规军发挥全面清剿之最高决策。”(42)他特别强调“组训民众,使男女老幼人人皆兵。平时共匪无由煽惑,紧急时可以动员起来”(43)。在白崇禧的指挥下,国民党的地方组织和解放军建立大别山根据地的工作展开了严重的斗争。
1948年3月17日,蒋介石在南京召开华中区绥靖会议,指示“达成总体战及党政军一元化,应明确规定绥靖区司令官之职权,以收统一指挥之效”(44)。会议决定了华中总体战方案,大要如下:“(一)调整绥靖区机构,武汉行辕撤销,成立华中绥靖公署。(二)各省自卫武力经费由中央筹措;各县成立保安团队,其经费由地方筹措。(三)授权绥靖区司令,负责统制绥靖区物资,避免资敌。(四)实行战士授田法。”(45)会议决定组训民众,建立地方武力,“以‘自清自剿自卫自富’之‘四自政策’为号召,以打击匪方求兵求战求食三求战略。(一)自清。发动自卫队及驻军、保甲,实行乡镇户口总清查,并随时突击抽查,以切实防杜奸宄,廓清闾里。(二)自剿。做到有民皆兵,人不离枪,枪不离手,随时痛剿。(三)自卫。以卫身卫家卫乡号召民众,无分男女,无分老幼,全体动员防匪,绝不使之入境。(四)自富。寓兵于农,寓农于兵,不误农时,竭力耕耘,增加农产,以裕粮糈,促进建设,解决民生,自筹合理财源,减少中央负担”(46)。会议至20日结束,颁订了《绥靖区总体战实施纲要》。至5月,国防部又召集各绥靖区主管人员来京,举行绥靖区政务研究会议,讨论具体措施。
所谓总体战,就是“今后戡乱作战,必须采取军事、政治、经济三位一体之总体战,以军事为主体,配合政治经济同时进剿,务尽诸般手段,充实战力,以摧匪之战力,庶可革新当前之局势,完成戡乱建国之大业”(47)。其关键,则是在政治上强化保甲制度,组训民众,加强地方武装,控制基层组织。白崇禧说:“在政治方面,则须组织民众,使人必归户,户必归甲,甲必归保,而不遗漏一人,不散失一分力量。能够如此严密组织,然后才能实施总体战,发展全面战。”(48)
虽然,蒋介石号召党政军一元化,实际上,国民党方面仍然只能以军事首长为中心,强化军事控制。《绥靖区总体战实施纲要》规定:“为加强总体战效能,应建立绥靖区党政军一元化制度,绥靖区司令官,有统一指挥监督辖区内军事政治经济党务及人民团体之权。发挥总体战战力,绥靖地方,举办清乡,并协同进剿部队之作战。”(49)《剿匪地区军政机构配合方案》规定:“为适应戡乱剿匪总体战之需要,特设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承最高统帅部暨行政院之命,指挥并督导辖区内剿匪绥靖事宜。”(50)
蒋介石就任总统前夕、国民党政府行将结束之际,发布命令:“国民政府现经改组,国民政府主席各地行辕,亟应随同调整,所有东北行辕之职权与业务,着即归并东北剿匪总司令部,北平行辕之职权与业务,着即归并华北剿匪总司令部,武汉、西北、重庆、广州各行辕,均着改为绥靖公署。”(51)所谓“还政于民”的结果,乃是强化了军事统制制度。
《绥靖区总体战实施纲要》重申了以往土地改革的政策。来南京参加绥靖区政务研究会议的著名地方领袖、华北第十区专员王凤岗认为:“只要政府实行民生主义,用合理的办法,使贫雇农能解决其生活问题,社会即可趋于安定进步。”宛西民团指挥官丁叔恒则说:“我们组训民团,实行了以下三大原则:(一)官绅合作,否则扞格不通。(二)士兵授田,每一名给十亩地安家。这许多地是由有地的捐出。我是有地的,我首先捐出一部分。(三)团结民心:(1)富人也要出钱出力,实行累进负担。(2)三村互助,救济贫民,有一人饿死,村长连带负责。(3)请国军整顿军风纪。”(52)但国民党无论怎样费尽心机,它所依赖的保甲、地方父老,在当时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地主阶级的组织系统。它要依靠这个系统去与中共战斗,又怎么可能完成土地改革?国民党强化地方组织和土地改革存在着先天的矛盾。国民党的总体战,在中共克服了“左”的错误之后,就无法再与中共发动群众的土地改革政策相抗衡了。
二 国统区的强化统治" class="reference-link">二 国统区的强化统治
国民党政府自实行“戡乱总动员”之后,即着手强化自己的暴力统治。一方面于1947年11月间通令成立由各级民意机关议长主持的省市县“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以分负各地动员民力的责任,同时并授权地方各级行政首长,指挥辖区内所有保卫武力,以加强军事政治的配合。国民党又在各地组织集会,进行“戡乱”动员,大造声势。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强化战时经济体制,镇压革命运动,进行最后的挣扎。
1947年9月5日,行政院发布命令,公布《后方共产党员处置办法》,明令镇压共产党员。其中第六条规定:“各地政府应会同治安机关定期公告,所辖境内之共产党员及其工作人员,凡愿遵照本办法办理脱离共产党手续者,应自动觅具妥实保证,依限申请登记。前项申请登记之人,于必要时,得令其缴出有关共党秘密文件。”第八条规定:“共产党员或为共产党工作人员,潜伏后方,不为第六条登记之申请,应由当地治安机关一律予以逮捕,于法定时间内,移送有审判权机关,依刑法及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之规定惩处之。其有阴谋活动者,并从重惩处。”(53)至12月,进一步修正为“于法定时间内移送军法机关”(54)。但另有命令指示:“各在校学生之犯有共产党嫌疑者先送司法机关审理。”(55)
10月21日,首都卫戍司令部、南京市政府发出布告:“凡潜伏本市之共产党徒,自应依法申请登记。兹遵照该项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订定南京市共产党分子脱党申请登记办法公布施行。限自布告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为办理申请登记期间。如逾期不履行登记手续,一经查觉,立予逮捕法办。”(56)
为了控制工人运动,11月1日,行政院制订公布了《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禁止工人罢工、怠工。该办法规定,在工交事业发达地区,设立劳资评断委员会,隶属于市县政府。第七条规定:“雇主或工人在未经劳资评断委员会评断以前,不得因任何劳资争议停业关厂或罢工怠工。”第八条更进而规定:“劳资评断委员会之裁决,任何一方有不服从时,主管机关得强制执行。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依照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罚之。”(57)
为了控制学生运动,教育部于12月6日发布训令,公布《学生自治会规则》,规定了一系列扼杀学生运动的条例。第二条规定:“学生自治会以根据三民主义培养学生法治精神促进其德育智育体育群育之发展为目的。”第四条规定:“学生自治会为学生在校内之课外活动组织,不得参加校外各种团体活动,或有校与校间联系组织。”第五条规定:“学生自治会应由学校校长及主管训导处或教导处指定每年级或每院系学生二人至三人先成立筹备会,于两星期内登记会员,召开大会,订定办事细则,推选职员,正式成立。”国民党对于这样成立的学生自治会还不放心,第九条规定:“当选之理事,其操行学业成绩及领导能力经学校审核不合者,应以得票次多数之适合标准者依次递补。”第十五条更规定:“学生自治会之决议,以在规定之任务范围以内为限,不得干涉学校行政,有违反上项情形者,学校得撤销之。学生自治会如违背校规,情节重大时,学校得解散之。”(58)教育部制订如此严峻的规则,表明了国民党当局同学生完全处于对立的状态,除了暴力之外,它事实上已经没有能力来控制学生运动了。
为了强化对人力、物力资源的征集,行政院于12月9日制订发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国防军事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军事需要,对人力、物力的强制征发。对所谓绥靖地区则进一步强调:“为动员戡乱绥靖地方,得依军事需要,动员全国各县(市)民众武力,依照各县(市)民众自卫队组训规程,组织自卫队及常备自卫队,分别担任清剿零匪、警卫地方及情报、向导、运输、通讯、守望、盘查、工程、救护暨机动剿匪,配合国军作战,各县(市)已受训之国民兵,应加入自卫队组织。”(59)
12月25日,即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生效的一天,国民党政府命令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针对中共的地下活动,加重刑事处分,并于第八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前项特种刑事法庭之组织,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60)也就是说,12月公布的将破获的中共地下党员交付军法机关审判的办法,也不能满足强化统治的需要,而必须特设专门法庭来解决这个问题。
1948年3月25日,立法院讨论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辩论十分激烈,多数委员根本反对这种法庭的成立。孙九录第一个发言,他说:“我根本反对这件事。胜利以前,立法院化了好大功夫,才将所有特殊法归纳在普通法里,今天我们忽然又要开倒车了。”刘不同说:“以上海的情形说,舞女打架要送特种刑庭,两个银行行员为了要求加薪而怠工也送特种刑庭,这像什么?特种刑庭就是墨索里尼的办法,而民主国家的法制应该是有系统的。”谭惕吾说:“我们既以民主号召,就不应再有这种法西斯的制度。”立法院长孙科亲自起来警告持反对意见的立法委员说:“特种法庭是拿来审共产党的,这是大家知道的事实。现在共产党已经到了长江边上,等他占了南京,你们看他设的是什么法庭?现在不应该再有同情共产党的言论,你们同情共产党的,可以立刻退出去,不要等在这里。现在是戡乱,这个乱不戡,大家都等不下去。现在的局面不比一年以前,你们不要糊涂了。”虽然立法院终于通过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但仍作了两项修正,一是将一审终结改为两级制,一是五年以上徒刑可请复判。根据通过的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及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由中央庭复判高等庭判决的案件(61)。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及《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国民政府公报》于1948年4月2日刊布,但国民党政府至4月21日才命令于21日起施行(62)。
此外,国民党政府为实行总动员,强化战争机器,还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办法》(11月22日公布)、《全国花纱布管制办法》(12月26日公布)、《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12月23日公布)、《厉行消费节约办法纲要》(8月19日公布)等等,以便集中人力物力,用于战争,力图挽救行将崩溃的统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