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国参与战后国际政治的安排" class="reference-link">第五节 中国参与战后国际政治的安排
一 中国签署莫斯科四国宣言" class="reference-link">一 中国签署莫斯科四国宣言
中国在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后,十分关注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秩序。鉴于美、英于1941年8月共同发表《大西洋宪章》,蒋介石指示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研究太平洋宪章问题。1942年7月7日,王宠惠将研究结果报告蒋介石,在肯定《大西洋宪章》基本精神的同时,指出其美中不足之处在未提及暴日和消极的民族自决,应予补充(148)。中国舆论对此问题也积极关注,表示中国人“全心全意”要求加入新的国际秩序(149)。
美国在1942年下半年整个战局发生有利于盟国的变化后,也开始考虑战后世界的安排问题。罗斯福总统设想在战后建立一个维护和平的世界性国际组织,由美、英、苏、中四大国在其中起支配作用。1943年8月上旬,国务卿赫尔及国务院的顾问就建立这样一个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份四国宣言草案。草案经罗斯福、丘吉尔认可后,被分送斯大林和正在美国的宋子文。8月下旬,斯大林在推托罗斯福关于举行美、英、苏三国首脑会议建议的同时,同意举行三国外长会议。美、英方面遂将四国宣言列为外长会议优先讨论的事项(150)。
美国国务院在将四国宣言草案送交宋子文时口头说明,宣言草案已列入美、英、苏三国会议议程,中国政府对该草案“如有意见或评论须要向美国政府表示者,当为美国政府欢迎”(151)。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在对宣言草案研究后认为,该草案内容“对我均甚有利”,但“苏联对我国参加此项宣言,尚难免不持异议”,因此,他向蒋介石建议:“我方政策在力求此项草约得经四国同意迅速成立。”该建议获得蒋介石首肯(152)。
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于10月18日至30日在莫斯科举行。签署宣言是会议的主要议程。正如王世杰所预料,苏联反对将中国包括在内,只愿讨论三国宣言。苏联政府对宣言内容并无不同意见,但认为既然中国没有参加会议,当然就不应签署宣言,实际上不愿承认中国的大国地位。但美国国务卿赫尔根据罗斯福的指示,坚持中国必须作为宣言的签字国。为此,他与苏联外长莫洛托夫举行多次会谈,强调四国宣言的重要性,表示“将中国排除在四国宣言之外是不可思议的。我国政府认为,中国在战争中已经作为四大国之一出现在世界舞台上,如果美、英、苏在宣言问题上将其抛弃,那将很可能在太平洋地区的政治和军事方面产生十分可怕的反应”(153)。赫尔甚至表示,如果宣言不能以四国名义签署,美国绝不会在三国宣言上签字。由于美国方面的强硬态度以及英国对美国立场的支持,苏联被迫同意发表四国宣言。但在10月26日的会议上,莫洛托夫又提出中国无代表在莫斯科,主张仍由美、英、苏三国代表签署。会后,赫尔立即约见中国驻苏大使傅秉常,要他尽快获得中国政府授权,代表中国签署宣言。
傅秉常在三国外长会议开始后,与赫尔保持密切联系,并随时向重庆报告会议进展情况。26日,他急电蒋介石,请授予签字全权。蒋介石于27日复电,授权傅秉常全权代表中国政府在四国宣言上签字(154)。
10月30日,美、英、苏、中《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正式签署。宣言向全世界宣告,四国将继续对轴心国的战争,直至轴心国无条件投降;并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155)。11月2日,蒋介石致电罗斯福总统表示感谢:“此次四国宣言之签订,全由阁下坚持正义团结之精神所感召,实为一伟大之成功。此举对于未来世界之和平与安全,必有莫大之贡献,殊堪庆幸,余兹请阁下接受余热烈之感忱。”(156)四国宣言的签署是大战期间盟国合作的重大事件,它奠定了日后联合国的最初基础。对中国而言,四国宣言也意义重大,它进一步确认了中国的四强地位,并奠定了此后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常任理事国的地位。
二 开罗会议与《开罗宣言》" class="reference-link">二 开罗会议与《开罗宣言》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与美国虽然成为反法西斯战争的盟国,但两国政府间并无英、美之间那样的经常性双边工作机制,更不用说像丘吉尔与罗斯福那样经常性的首脑会晤了。对此,中国政府多次抱怨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为安抚中国并商讨战后世界安排,罗斯福总统于1943年6月初向在美国的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表达了拟邀丘吉尔、斯大林与蒋介石共同会谈的意愿。蒋介石获悉后,于6月7日致电宋子文,请其面告罗斯福,表达在苏、日公开决裂前他本人参加四国高峰会谈可能使斯大林感觉不便的担忧。7月4日,罗斯福致电蒋介石,表示与蒋会晤“殊为重要”,建议两人相见于重庆与华盛顿间之中途地点。7月8日,蒋介石复电,表达与罗会晤之期望,并建议会晤时间以当年9月以后最为适宜。此后,美国方面先后提出会晤地点在阿拉斯加及华盛顿,均被国民政府以不便为由婉拒。10月28日,在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期间,罗斯福再次致电蒋介石,邀请蒋与他及丘吉尔三人在11月20日—25日期间在埃及的亚历山大会晤,当面讨论中美间及战后世界重要问题,以求“圆满之解决”。蒋介石于11月2日复电表示愿意赴会。但在美、英、苏三国首脑会晤地点及日期决定后,罗斯福又于11月9日致电蒋介石,将美英中首脑会晤改为11月22日—26日在开罗举行。蒋介石获悉罗斯福将与斯大林举行会谈,担心中美首脑会晤在美苏首脑会晤之后,遂电罗斯福,希望中美会晤安排在美苏会晤之前。罗斯福复电允诺(157)。
为出席开罗会议,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与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分别准备了中国拟在会议上所提问题的方案。这两个方案涉及日本无条件投降应接受条款、盟国间战时军事与政治合作、战后重要问题及战后中美经济合作等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本应完全解除武装,其战犯交付联合国审判,将旅顺、大连、台湾及澎湖列岛、琉球归还中国,赔偿中国自“九一八”起一切损失;加强中美军事合作,中、美、英联合先行收复缅甸;中、美、英、苏共同或分别承认朝鲜独立,保证印度于战后立即获得自治领地位;战争结束后现有之联合国团体应继续存在,而以四大国为主席团,维护世界和平之责;战后美国在资金与技术方面,协助中国经济重建,树立健全制度(158)。这两个方案集中体现了国民政府对开罗会议的期望,其重点在收复中国失地、提高中国国际地位及加强中美合作等方面。
蒋介石本人对第一次与美、英首脑举行高峰会议也抱有很大的期望。11月18日,即离开重庆赴开罗这一天,他在日记中写道:“此次与罗邱会谈应注重于最大之问题:甲、国际政治组织,乙、远东委员会组织,丙、中英美联合参谋团之组织,丁、占领地管理方案,戊、反攻缅甸之总计划,己、朝鲜独立,庚、东北与台湾应归还我国。”显然,蒋介石对此次会谈与正在进行的世界大战尤其是战后世界安排之间的关系具有足够的认识,但因首次与美英首脑会晤及中国本身的实力,他又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余此去与罗邱会谈,应以澹泊自得无求于人为惟一方针,总使不辱其身也。对日处置提案与赔偿损失等事,当待英美先提,切勿由我主动自提。此不仅使英美无所顾忌,而且使之畏敬,以我乃毫无私心于世界大战也。”(159)
蒋介石于11月21日抵达开罗。同行的有宋美龄、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商震、侍从室第一处主任林蔚等二十人(160)。开罗会议的议程由美、英代表团抵达开罗后于22日定下,中国代表团于当日深夜方才获悉(161)。23日,会议正式开始。由三国首脑及其幕僚出席的正式会议主要讨论军事问题。
国民政府在出席开罗会议前,由美国派驻中国任蒋介石参谋长的史迪威制定了拟在会上提出的军事方案,其主要内容为陆、海、空军联合作战,收复缅甸,打通滇缅交通线,以及由美国提供武器分三批装备中国90个师和每月向中国提供一万吨空运物资(162)。会议中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收复缅甸的作战计划上。在11月23日举行的三国首脑都参加的第一次大会上,蒋介石强调了收复缅甸对整个战局的重要性,并认为缅甸之战的关键“完全在于海军与陆军之配合作战,同时发动”,即英国海军必须在孟加拉湾发动两栖作战,与中国陆军形成南北夹攻之势。英国首相丘吉尔虽表示在意大利投降后,可增加在孟加拉湾作战之英国军舰,但并不愿作出英国海军两栖作战的承诺(163)。在此后进行的三国军事联合参谋会议中,史迪威奉蒋介石之命以中国战区参谋长身份,坚持缅甸作战水陆必须同时夹攻。由于美国支持中国的缅战计划,最后经蒋介石与丘吉尔会商后达成共识,英国海军在安得曼岛登陆作战,而中国则允诺将每月空运量减少至8700吨(164)。
开罗会议期间有关中国及战后世界安排的政治问题主要在蒋介石与罗斯福两人的会晤中讨论,对中国而言,这也是更为重要的议题。抵达开罗后,王宠惠将原先准备的方案中涉及政治方面的内容修订成四个节略,提供给蒋介石。这四个节略分别是:关于设立四国机构或联合国机构问题、关于过渡期间国际安全问题、关于德国投降问题、关于远东之问题。但蒋介石认为这四个节略所涵盖的各种问题无法在会议期间逐一讨论,因为会议重点在调整对日作战战略及日本战败后之惩处办法,所以决定有关政治问题,分别轻重,提出与罗斯福讨论,而将节略书面提交美国以备参考(165)。
整个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与罗斯福共有八次会面,其中11月23日赴罗斯福晚宴后长谈与11月25日赴罗斯福官邸茶叙后谈话,最为重要(166)。蒋罗会谈涉及下列内容:
一、中国国际地位。罗斯福表示中国应作为四强之一,并以平等地位参加此后的国际组织,蒋介石欣然接受。
二、日本皇室地位。罗斯福以战后日本皇室的存废征求蒋介石意见。蒋介石表示,事关日本政体,应在战后由日本人民自己决定,以免造成国际关系中可能后患无穷的错误。
三、军事占领日本。罗斯福认为,在战后对日军事占领问题上,中国应担任主要角色。但蒋介石认为,中国尚未有承担这一重大任务的准备,应由美国领导执行,中国于必要时辅助执行。蒋并提出,此问题可视实际形势发展再作最后决定。
四、对华实物赔偿。蒋介石提出,日本战后对华赔偿,一部分可以实物支付,如工业机器与设备、战舰、商船、火车头等可移交中国。罗斯福对此表示同意。
五、收回失地。蒋介石与罗斯福同意,日本用武力从中国夺去的中国东北四省(包括辽东半岛及旅顺、大连)、台湾和澎湖列岛,战后必须归还中国。罗斯福还问,中国是否想要琉球群岛。蒋介石回答说,中国愿由中美两国共同占领琉球,并在国际组织托管下由两国共管。罗斯福还提出香港、大连宜由中国收回后,改作国际自由港。蒋介石表示同意,但以国际保证为条件,并提出应由美国与英国、苏联分别商讨这一问题。
六、战后中美军事合作。罗斯福提议,中美在战后应就防止远东未来侵略作出互相支援的安排;美国应在太平洋上维持适当军事力量,以有效担负防止侵略的责任。蒋介石同意这两项提议,并希望美国提供帮助装备中国陆海空军,以加强中国国防及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蒋还提议,中美军事基地可互相使用,并表示中国准备将旅顺港交中美共同使用。罗斯福又提议,有关亚洲事务,两国应在作出决定前彼此磋商。蒋介石表示同意。
七、朝鲜、越南与泰国。罗斯福认为,两国应就朝鲜、越南和泰国的未来地位达成共同谅解。蒋介石在表示同意的同时,强调朝鲜应予独立的必要性,中美两国应帮助越南在战后取得独立,并使泰国恢复其独立地位。罗斯福表示同意。
八、战后对华经济援助。蒋介石认为,战后中国经济重建十分艰巨,希望美国能给予各种形式的财政援助和技术援助。罗斯福表示对此问题将予以认真考虑。
九、外蒙古、唐努乌梁海。罗斯福特别问到唐努乌梁海的现状及其与邻近地区的历史关系。蒋介石指出,唐努乌梁海原为外蒙古的组成部分,后为俄国夺走;外蒙古与唐努乌梁海皆原属中国,应与苏联谈判解决。
十、统一指挥问题。蒋介石提议,中美成立参谋长联合会议,或中国加入现有的英美参谋长联合会议,以示一律。罗斯福允诺与其军事幕僚商量以便作出决定(167)。
根据罗斯福事后对其儿子所讲,他与蒋介石的会谈还涉及中国国内政局。罗斯福向蒋介石建议,国民党应在战争期间与共产党组成一个联合政府。蒋介石则表示,如果美国保证苏联能尊重中国东北的边界,他可以邀请共产党参加国民政府(168)。
根据蒋罗会谈商谈结果,罗斯福令其特别助理霍普金斯起草了会议宣言草案,并首先交中国代表团审阅。蒋介石对其内容表示可以同意,但草案中漏缺“澎湖列岛”应予加上。11月26日,美方约中、英代表团共同商讨会议宣言草案时,英方对宣言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欲将东北、台湾与澎湖列岛等“当然应归还中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将决定使朝鲜“成为一自由独立之国家”改为“脱离日本之统治”,实际上是对宣言草案只字未提被日本占领的英国在远东的属地不满。中国参加此次商讨的王宠惠当即明确表示反对,指出“日本放弃之后,归属何国,如不明言,转滋疑惑”,“如不明言归还中国,则吾联合共同作战,反对侵略之目标,太不明显”。由于美国代表团支持中国的立场,英国上述提议未被接受(169)。
开罗会议于11月26日结束。会后,罗斯福、丘吉尔赴德黑兰会晤斯大林。蒋介石在游览金字塔后于27日离开开罗。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正式发表: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诸方面加诸残暴的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盟国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
我三大盟国抱定上述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家目标一致,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170)
对国民政府而言,开罗会议的成果主要是政治方面的。蒋介石本人对此评论道:“在开罗逗留七日,其间以政治之收获为第一,军事次之,经济又次之。然皆获得相当成就,自信日后更有优良之效果也。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列岛为已经失去五十年或十二年以上之领土,而能获得美英共同声明归还我国,而且承认朝鲜于战后独立自由,此皆为国民革命之主要目标与期望,而今竟能发表于三国共同声明之中,实为空前未有之外交成功也。”(171)开罗会议确立了使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原则,并以明确的语言和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将日本强占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会议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的大国地位,因而成为民国外交史中重要的一页。
三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 class="reference-link">三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
莫斯科四国宣言签署后,大国间关于国际组织的筹建提上议事日程。1944年5月,美国政府制定了一个初步计划,拟邀请中国、英国、苏联赴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开会具体商讨筹建事宜。蒋介石获悉后于6月2日致电罗斯福,表示对此“极为欣慰”,“盖东方人民如无代表,则此会议将对于世界之一半人类失去其意义”,并表明“中国向来主张早日成立此种机构,如其可能,并望在战时结束以前成立”。但由于苏联以尚未与日本开战为由,不愿与中国坐在一张会议桌上,最后会议只得采取开罗会议模式,即第一阶段为美、英、苏三国会议,第二阶段为美、英、中三国会议。7月10日,魏道明将这一安排报告重庆,蒋介石批示“应可赞成”(172)。
国民政府外交决策层对成立新的国际组织早就有过考虑和研讨。1942年7月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主持的国际讨论会拟具了一份“国际集团会公约”,主张为在战后确立集体安全制度、保证永久和平,应建立新的对侵略能行使制裁的国际组织(173)。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也在开罗会议前向蒋介石递交的节略中,主张尽早成立中、美、英、苏四国机构,并以四国机构筹建联合国总机构(174)。
接受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邀请后,国民政府就成立新的国际组织准备了多个草案,其中以王宠惠主持的国防最高委员会方案和王世杰主持的参事室方案及驻英大使顾维钧提出的方案最为重要,也最具代表性。王宠惠方案分基本态度与对重要问题之立场两部分:关于前者,王宠惠认为国际组织以“愈坚强有力为愈宜”,并应尽快成立,中国应与美、英、苏取得同等地位,而对与会方针则主张“暂不提出整个提案”,只就美方草案建议补充或修改;对于后者,王宠惠提出,区域组织应隶属国际组织之下,国际组织议案之表决取多数通过原则,对运用制裁应有具体之规定,并宜设置国际警察或空军,倡导国际间经济和文化合作,设置国际法院等(175)。王世杰方案分基本政策、设立程序与组织原则三部分。王世杰主张国际组织应在战争结束前成立,并应有充分力量,但美、英、苏、中四国不应享有过大之特权,因为“我如主张其他特权,势必增加各小国对我之反感。且四国纵令享有其他特权,实际上我亦未必能利用”。对国际组织的设立,他主张应包含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际法庭。在组织原则中,王世杰强调国际组织对于侵略国负有执行经济、政治与军事制裁之责任,并应具有执行军事制裁之充分力量,即成立强有力之国际空军。他还提出,国际组织大会与理事会的决议依三分之二多数表决为原则,国际组织具有修正不合时宜的国际法的权力,可设立区域组织等(176)。顾维钧方案分应取立场、与会策略与应注意事项三部分。在吸取国联面对法西斯侵略时无所作为的教训的基础上,顾维钧强调新的国际组织的中央机构必须具有权威,而会员国有实施制裁侵略的义务,并应预先规定实施制裁大纲,以避免国联之弊端。对中国与会之策略,顾维钧在权衡中国在四强中地位和会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张采取现实、灵活的立场,“慎重发言,减少提案”,“避免提出与任何一国正面冲突之主张,而多事居间调和”,以确保中国作为四强之一的国际地位。顾维钧还主张,国际机构的投票原则应改国联的全体一致为多数原则,但应包括全体常任会员国方为有效,“以重我地位也”(177)。
这三个方案在成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必须能够进行制裁、国际组织投票表决取多数原则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有关实施制裁的手段,顾维钧着重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会员国的义务,而王宠惠和王世杰则主张应具有实施军事制裁的力量,建立国际警察或国际空军。三个方案的差异主要在于中国的国际地位,顾维钧与王宠惠持相似的看法,认为中国应与美、英、苏以平等地位参与国际组织,享有大国特权,“以重我地位”,并据此确定中国在会议期间的策略,即应“减少提案”,“居间调和”。而王世杰则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四大国不应享有过大之特权,因为中国未必能利用大国地位,反倒会增加小国的担忧。
国民政府最后根据王宠惠方案和顾维钧方案确立了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方针。8月中旬,王宠惠根据顾维钧方案修订了他原先的方案,作出两条重要增补:1.一旦会议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可留待他日,不必坚持,“总以促成会议有初步成功为主”;2.“中、美、英、苏四国所投之票,必须在赞成之列”。这一修订后的方案于8月18日电知在美国的中国代表团,作为中国与会的基本方针(178)。8月下旬,蒋介石又指示中国代表团:“一、此次会议,系初步商谈之性质,吾人希望其成功。对于若干困难问题,我方不必坚持,因在将来联合国之大会中,仍可提出解决。二、对于苏联,虽不共同会议,但仍宜设法联络”(179)。
出席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中国代表团由驻英大使顾维钧、外交部次长胡世泽、驻美大使魏道明和驻美军事代表团团长商震组成,顾维钧任首席代表,正在美国的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就近指导”(180)。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第一阶段于8月21日至9月28日在美、英、苏三国间进行。虽然由于苏联与美、英之间在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行使范围和会员国资格问题上无法取得共识,但三国还是在基本问题上达成一致:新的国际组织名称为“联合国”;联合国设四个基本机构,即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大国在安全理事会中有常任席位;大会重要决议由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般决议以简单多数决定。
对于中国代表团无缘会议第一阶段,中国代表团感到非常失望。顾维钧认为,与将中国列为四强之一的莫斯科宣言相比,会议“在这方面几乎倒退了一步”,“很显然,中国只能面对既成事实——第二阶段会议只不过是摆摆样子而已”(181)。如何应对这一困难而又尴尬的境地,具体而言,对第一阶段会议已达成的草案取何态度,成为中国代表团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中国代表团中出现了意见分歧。驻美大使魏道明、代表团空军专门委员毛邦初等认为,三国草案与中国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中国应该提出自己所有的建议,与美、英两国进行从容不迫的讨论,不论美、英或者苏联的代表有无可能接受;中国要表现出愿意为会议作出充分的贡献,因此不能让第二阶段会议草草了事。但顾维钧认为,这一立场是不切实际的,根据“现时之国际情势,与我国之地位,我方对于该建议书(即三国草案),似不宜坚持修改,或拒绝同意”,因为一方面三国草案“需要补充之处固多,但其业已列入者,对于我国之权益,似尚无不利之点”,另一方面,美英两国参加第二阶段会议,主要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声望”,而不是听取重要意见,所以,为了装点门面而延长会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顾维钧主张,“中国代表团应该作出适当的妥协”。最终,代表团根据顾维钧的意见决定取现实的态度:“我方主要目的在促成此次会议之成功,使四国能提出一国际和平安全机构方案。再此次会议,原系初步商谈性质,一切现时不能解决之问题,仍可留待将来联合国全体会议中提出讨论,是以我方对于各项问题,可不必坚持,并可藉以表示我国爱好和平及与各友邦合作之精神。但对于和平安全机构之重要意见,我方仍应提出并详为说明,一则可使世人明了中国之正义立场,二则又作为将来在大会中或将再行提出之张本。”同时,“我国现时处于四强之一之地位必须维持”。代表团决定,在第二阶段会议期间以补充意见的方式向美英表明中国的看法(182)。
中、美、英三国参加的第二阶段会议于9月29日举行开幕仪式,10月3日上午,顾维钧代表中国提出补充意见七点并作说明:一、维持和平与安全必须根据正义与国际公法之原则,以免新的国际组织沦为强权政治的工具;二、保障各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以增加各国特别是小国的安全感;三、侵略应加定义,并尽量列举侵略的各种行为;四、组织国际空军,以作为安全理事会权威的象征和采取行动的手段;五、国际公法的方针与修订应由大会倡导,以有利于推进符合国际公法原则的安全;六、国际法庭应能强制裁判;七、应促进教育和文化合作(183)。
对中国提出的七点补充意见,美国和英国代表团并不完全赞同,三国就分歧之处展开了讨论。对于第一点,英国最初认为国际法是不明确的,当出现争端时,国际法只会引起争论。经中国代表团据理力争,美国表示支持中国的立场,英国才表赞同,同意列入联合国宪章。对于第二点,美英方面坚持第一阶段草案中“主权平等”字样已包含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的涵义,中方不再坚持。对于第三点,美英方面均反对对侵略加以定义,因为一方面难于对侵略下令人满意的定义;另一方面原草案已说明将制止侵略,于是顾维钧表示对此问题可作进一步考虑;对于第四点,美英明确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无法予以同意;对于第五点,美英接受中国的要求,同意联合国大会应负责提倡研究国际公法,并推进国际公法的发展与改进。对于第六点,美英原则上同意,但又称:“此问题复杂,可由修订法庭法规之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第七点,美英同意“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应特别设法促进教育以及其他国际文化合作(184)。讨论结果,美英接受了中国补充意见中一、五、七三点,对第六点表示原则接受,第三点留待以后讨论,而对第二、四点则予以拒绝。
在讨论中国补充意见的同时,美英方面提出希望尽快结束第二阶段会议,在10月9日同时在四国首都公布敦巴顿会议文件。美英代表强调,美、英、苏“三国草案经长时期之讨论磋商始得成立”,希望中国政府能予以同意(185)。这样,在补充意见未被全部接受的情况下,中国代表团面临着是否同意并完全接受第一阶段会议结果的抉择。尽管代表团内存在不同意见,但首席代表顾维钧认为,促成会议的成功和维持中国的四强地位是首要之事。10月2日,他致电重庆当局,认为美、英、苏三国草案“整个目的期在以实力保障国际之公安,注重实际之效率,不尚理论之空谈,欲矫国联盟约规定空疏之病,故凡与此目的无直接之原则,概不阑入”;该草案对中国主张之主要问题如制裁侵略等均已采纳,虽有数点未被列入,原因在于“其出发点之不同,故特从略”,但“草案全部对我国家权益似无不利之处”。据此,顾维钧对中国在会议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作了分析,并对应取的相应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钧等察英美首席代表语意,此次会议英美邀我参加,乃系形式之举,与莫斯科会议三强发表宣言请我署名于后同一意义。形势如此,倘我对其草案坚持修改,不予同意,则三国政府同时将其发表,我独向隅,不特四强团结之精神不克保持,我国国际地位亦有影响。钧等思维再四,惟有在开会期间仍将我国立场及主张继续提出讨论予以阐明外,敢请从速授权,对此事相机办理,至本周最后必要时对草案表示我国政府之同意,一面仍请迅速准备届时公布手续,使四国同时发表之议可成事实。”(186)顾维钧的建议得到国民政府的认可。10月6日,外交部长宋子文复电:“准予授权,相机办理。”(187)中、美、英第二阶段会议于10月7日结束,10月9日会议公报正式发表。
虽然与美、英、苏三国相比,中国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由于确定了务实的方针和灵活应对的策略,还是对会议的成功作出了贡献。中国补充意见中被采纳的三点日后就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会议也巩固了中国的大国地位。
四 旧金山会议与联合国成立" class="reference-link">四 旧金山会议与联合国成立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后,美、英、苏三国首脑在1945年的雅尔塔会议上就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行使范围和会员国资格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根据苏联的建议达成共识:有关需采取经济、政治或军事制裁解决的争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即使是当事国也有权投票,而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的争端,争端当事国不参加投票;由于苏联在战争中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它可以有两个加盟共和国作为联合国发起国。三国首脑还商定,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会议,会议请柬由美国、英国、苏联、中国及法国临时政府发出(188)。
2月13日,美国驻华使馆将雅尔塔会议有关联合国事宜的决定通知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次长吴国桢在向军事委员会报告这一决定时认为:“五常任理事之一遇有争议,涉及其本身时仍有权否决施用任何制裁办法”,故“可表示英美对于苏联让步”;“再就整个三国会议公告而言,对于波兰、南斯拉夫之处理以及在解放国家内,规定三强有权干涉其内政”,不过“就我国目前环境而言,我对三国会议所提之安全理事会投票办法,亦只得同意”(189)。显示出有所不满而又无奈的心情。
3月中旬,国民政府外交部拟定出席旧金山会议有关各项问题方案共七件,分别为:甲、草拟国际法院规程应注意之要点;乙、设立领土代管制度之原则;丙、对区域组织问题之意见;丁、中国所提已经英美接受之三项建议编入宪章问题;戊、对于我国所提而未经英美接受各项建议之态度;己、解散国际联盟之步骤;庚、各国对敦巴顿建议案之意见与我国应采之态度。该方案在甲件中指出,在国际法院法规问题上,中国“对外可暂勿作硬性主张,并与英美协商,在可能范围内,与苏联采取一致态度,避免不必要之摩擦”。对于联合国安理会投票权,针对一些国家关于当事国不应投票的主张,外交部认为,中国已同意雅尔塔会议的相关决定,“未便再作主张,惟对于常任理事为争议国时仍得投票一点,不必为之辩护”(190)。
在中国出席旧金山会议代表团的组成问题上,国民政府高层,无论是蒋介石还是宋子文,最初都主张由三五人组成的小型代表团,并由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组成(191)。但2月下旬,中国共产党向国民党谈判代表王世杰提出,中共应派代表参加旧金山会议代表团。3月7日,周恩来致函王世杰,具体提出周恩来、董必武、秦邦宪作为中共代表参加代表团。对中共的提议,王世杰以“不便转达”为由予以拒绝(192)。这时,已被内定为旧金山会议代表的中国驻英大使顾维钧在与蒋介石会面时表示,中国代表团的组成应有广泛的基础,包含各种不同政治主张的代表,以便向世界昭示,代表团是真正的全国性的代表团,扭转国际上有关中国政治不统一、四分五裂的看法,从而巩固中国的大国地位。在顾维钧的游说下,蒋介石开始“对包括有几个无党派代表人物感兴趣”。3月19日,宋子文告诉顾维钧,代表团人选已定,由外交部长宋子文、驻英大使顾维钧、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驻美大使魏道明、著名学者胡适、资深外交官施肇基、大公报总经理胡霖、金陵女子学院校长吴贻芳组成(193)。胡、胡、吴为无党派人士,代表团内仍无中共和其他党派人士。
在向国民党提出旧金山会议代表团应包括中共代表的同时,中共方面周恩来于2月中旬和3月上旬两次致函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提出同一问题(194)。此后,美国总统罗斯福关注并介入这一问题。3月22日,重庆收到罗斯福落款为3月15日的一封致蒋介石的电报,称:“余愿使阁下知悉,如阁下之代表团容纳共产党或其他政治结合或政党在内,余预料不致有何不利情形,实则此种办法有显著之利益,若能容纳此类代表,在会议中必能产生良好印象。”罗斯福还有意指出,“美国两大政党之代表,在美国政府代表团内均有其地位”(195)。蒋介石当时正在昆明,宋子文向顾维钧出示了这份电报。顾维钧当即认为,这表明罗斯福对代表团应包括共产党人这个问题很重视,尽管他提得轻描淡写,语气谨慎,充满外交辞令,但确实希望代表团中有共产党的代表。由于顾维钧翌日将经昆明赴美国,宋子文请其将这份电报面交蒋介石。
3月23日,蒋介石看到罗斯福的电报后,“起初似乎颇感兴趣,继而显得心烦意乱”,强调中国的情况与其他国家不同,并问顾维钧罗斯福提出这一建议意图何在?顾维钧认为,这与中国出任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有关,在各大国中,中国最易受别国攻击,而罗斯福既已支持中国为一个强国,可能对中国在大会上的地位有些担心,因此希望看到中国代表团显得越强有力越好。蒋介石当时仍坚持决不让共产党人进入代表团(196)。然而,对美国尤其是罗斯福总统本人的建议,蒋介石毕竟不能置之不理。而原先反对中共加入代表团的宋子文和王世杰在罗斯福来电后也改变了态度,认为如同意中共派代表,“罗总统当必以钧座(指蒋介石——引者注)为宽大,不能有何闲言”,今后中美交涉“亦可免去一种心理上障碍”。但王世杰又主张只允许中共派一名代表,让秦邦宪去,“其捣乱之力当亦有限度”(197)。3月26日,蒋介石致电罗斯福,通知他中国已决定出席旧金山会议的十名代表,其中包括中共的董必武与青年党的李璜和民主社会党的张君劢。次日,国民政府正式发表代表团名单,成员为: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魏道明、李璜、张君劢、董必武、胡适、吴贻芳、胡霖(198)。
中国代表团由宋子文任团长,但由于会议期间宋子文专心于与美国洽商财政及其他事务,并不常在旧金山,有关会议事宜皆委托给顾维钧全权处理。代表团秘书长由外交部次长胡世泽担任,代表团内设起草委员会和报告委员会,分别由吴经熊和张忠绂任主任。代表团成立时为52人,后陆续增至百余人(199)。
旧金山会议的主旨是制定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的基本框架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已经确定,美英与苏联间的分歧之处经雅尔塔会议也已达成共识。但雅尔塔会议后,美苏间关系因波兰问题而日趋紧张。因此,旧金山会议与敦巴顿会议的一个显著不同是,美苏在大战中形成的合作已开始为冲突所替代,而中国代表团也面临着如何在美苏间自处的问题。美国为使旧金山会议顺利进行,提议美、英、苏、中四强先行协商。4月3日,美国国务卿斯退丁纽斯与三国驻美大使开始讨论会议程序问题。美国提出,会议应设主席一人,由美国担任,另设副主席三人。但苏联主张设主席四人,由四大国轮流主持会议。英国则在美苏间调和,表示可以接受四个主席,而每次会议都由美国主席主持。但苏联坚持四个主席轮流主持会议的主张。面对美苏间的争执,中国代表团内顾维钧、王宠惠和魏道明讨论后认为,应该支持美国方案,同时“为避免有不赞成苏方提议之嫌”,可提出“美方代表缺席时由其他三国轮流主席”,并以此意见请示重庆。4月9日,蒋介石指示:“关于联合国主席事,我方可赞助英大使提议,由美代表担任,但应事前向苏表示,依照国际惯例,国际会议主席多推地主国担任,故我赞成美方担任。”当日稍后,中国代表团又接到蒋介石第二个电报指示,嘱对苏联解释可便中说明,不必特意为之(200)。根据蒋介石的指示,在美苏冲突中,中国代表团应站在美国一边,而不必太顾及苏联的反应。但实际主持代表团工作的顾维钧认为,一方面与美国合作并支持美国是代表团的基本原则之一,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在四强中的地位比较微妙,不应不必要地冒犯和惹恼苏联(201)。因此,中国代表团在旧金山会议期间,对美苏冲突虽偏向美国,但并不放弃在两者间居中调停的立场。会议主席的争执一直延续到4月下旬会议正式开幕后,才在全体会议中以表决方式,通过英国方案。但此后,苏联又坚持为乌克兰谋求一个委员会主席的职位,而美、英方面对此都持异议,双方再次陷入僵局。最后在苏联代表团暗示下,中国代表团出面调停,才使这一难题得到解决(202)。
旧金山会议于4月26日正式开幕。根据四大国商定,所有提案在提交大会或各委员会前,必须先经四大国审查批准。中国代表团对联合国宪章草案,除对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所提补充意见中三点已被纳入表示满意外,又在提交会议讨论前提出三项新的修正案,即:甲、国际间如有危害和平事件发生,安全理事会应有权采取临时办法;乙、国际法院之判决,法院本身不能行使,是以应有一种机构以执行之;丙、当非会员国为国际争议之一造,或当非会员国将争议事件送交大会或安理会时,此等非会员国在国际组织中之地位及安全理事会对此等非会员国之权力,在宪章中应有说明(203)。修正案吸取国际联盟的教训,即当侵略发生后,国联不能迅速作出反应,或无法采取有效行动,针对联合国宪章草案中的不足,提出了中国的看法。四大国外长讨论中国修正案时,美、苏最初分别称对第一、第三项须加以研究,但最终美、英、苏三国对这两项表示一致接受,而对第二项三国均持反对意见,中国于是撤回第二项(204)。在四大国外长讨论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时,英国提出应注意对和平贡献之大小,意在增加中等国家特别是英联邦国家入选的机会,中国代表团当即以口头修正案的形式,建议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应按地域平等分配。此提议获得通过后,被列入联合国宪章,从而有利于小国、弱国入选安理会(205)。
托管制度是旧金山会议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托管制度是美国最初提出的概念,即在国际组织监督下由受托国对殖民地进行管理,意在取代殖民地制度。但这一主张遭到最大殖民帝国英国的强烈反对。丘吉尔曾言,他对美国关于托管制度报告的每一个字都不同意,只要他当首相一天,就决不让出英帝国遗产的任何部分(206)。而美国对托管制度的看法在大战后期也有变化。美国军方认为,太平洋地区有关美国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在美国掌握之下,主张将太平洋地区列为战略地区,另类处理。雅尔塔会议期间,美、英、苏三国就托管制度达成谅解,托管领土仅适用于:一、国联的现有委任统治地;二、此次战争中割自敌国之领土;三、自愿要求置于托管制度下之领土(207)。这一谅解意味着托管制度将不涉及英国的已有殖民地,是美国对英国的一大让步。中国对托管制度有自己的主张。外交部为出席旧金山会议拟定的七个方案中第二个就是关于托管制度的。该方案主旨为,托管制度的目的是“改善被代管领土之人民之经济教育状况,促进社会福利”,尤其是要“扶助其完成自治或独立”;被代管领土若“政治发展已届成熟者”,应“将其独立之日期及早公布”,“其政治发展尚未成熟者,应逐渐予土人以参加当地议会之权,使其能早日获得自治及独立”(208)。与三大国在雅尔塔会议达成的谅解相比,中国的主张最明显的特点是以殖民地独立为托管制度的最终目标。
旧金山会议期间,美国提出的结合托管制度建立战略地区的提案遭到一些与会国家特别是小国的反对。中国代表团认为,建立战略地区的设想与以往国联的委任统治制度一样,而有违于托管制度的基本目标。虽然中国代表团不便反对美国的提案,但对托管制度坚持在自治之外,须加上独立字样。5月17日,会议小组委员会讨论托管制度时,美、英及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代表均反对中国的提案。中国代表顾维钧四次起立发言,“态度异常坚决”,“会场空气异常紧张,形成中国与英美尖锐之对立”(209)。由于小组委员会无法达成妥协,只能进行会外协商。美国代表为此专门拜访顾维钧,表示只要中国与美、英等国意见一致,可以在托管理事会中给中国一个永久性席位。顾维钧答道,中国在此问题上并无特殊利益,也无意为自己谋求特殊好处,只希望将民族独立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中(210)。由于中国的坚持,独立两字最终被列入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阐述托管制度目的的条文中。
旧金山会议历时两月,6月25日,全体大会通过联合国宪章。次日,大会举行宪章签字仪式。中国代表团在五个发起国中按字母列于首位,因此会议后期代替宋子文出任首席代表的顾维钧在联合国宪章上第一个签署下自己的名字,随后中国其他代表一一签字。签字结束后,发起国代表相继致词,顾维钧代表中国发言:
今天是我们全体联合国极重要的一天。吾现在代表中华民国签字于新安全组织之大宪章时,心里发生了无穷的感想。我们一生已两次遭遇了世界上侵略势力所造成的大流血大破坏。此次战争中国是第一个被侵略的国家。今日联合国能在隆情厚谊的美国金山制定奠立世界和平基础之大宪章,实觉无限愉快。现在欧洲胜利既已完成,对日最后胜利不久亦可取得,余个人深信并深望这世界安全组织,一本各国始终不断的合作精神,能使我们的子孙不致重遭战争的苦痛,而得享受和平与幸福。(211)
旧金山会议的成功与联合国的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中国作为最早投入反法西斯战争的国家,因为在战争中不可替代的贡献而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是,由于中国与美、英、苏等大国间实力上的差异及实际上仍存在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国内动荡复杂的政局,中国的这一地位在联合国筹备过程中是不确定的。而中国代表团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旧金山会议上的成功应对,维护和确定了中国作为四强之一的地位,这在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在联合国成立过程中,中国对联合国宪章的诞生和指导战后国际关系的原则,如宪章中维持和平与安全必须根据正义与国际公法之原则的条文、托管制度的制定、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按地域平等分配的原则等,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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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泰祺:《呈报商订中美、中英换文经过》(1941年7月25日),陈志奇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汇编》第10卷,第4743—4744页。
(2) 吴相湘:《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下册,第792页。
(3) 军事委员会侍从室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147—149页。
(4) FRUS,1942,China,pp.271-272.
(5) 联合报社:《1941年美国远东外交关系文件》,1962年刊印,第341页。
(6) K.C.Chau:《英国在华汉外法权之废除》,引自台北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9辑,第439—445页。
(7) 林语堂:《亚洲之命运》,转引自李世安:《太平洋战争时期的中英关系》,第30—32页。
(8) 《蒋夫人宋美龄言论集》,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80—85页。
(9) 蒋廷黻:《江宁条约的思想背景》,《大公报》1942年8月29日。
(10) FRUS,1942,China,p.282.
(11) 参见李世安:《太平洋战争时期的中英关系》,第65页。
(12) 《希望美国首先放弃对华不平等条约》,《大公报》1942年10月6日。
(13) FRUS,1942,China,pp.282-286.
(14) FRUS,1942,China,pp.287-288.
(15) FRUS,1942,China,pp.295-298.
(16) 《战时外交》(三),第716—719页。
(17) 林泉:《抗战期间废除不平等条约史料》,台北中正书局1983年版,第542—568页。
(18) 林泉:《从不平等到平等》,《传记文学》第40卷第3期。
(19) [日]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中译本)第4册,第307页。
(20) 《中美、中英平等新约签订经过》,台北“总统府”机要档案。
(21) 邓蜀生:《美国与移民》,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264—265页。
(22) 关在汉编译:《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4—445页。
(23) 陈志奇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第12卷,第5988页。
(24) 《大公报》1943年1月28日。
(25) 《顾维钧回忆录》第5卷,第14页。
(26) 《备忘录》(1942年10月14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0371—35679。本章所引英国外交部档案、国防部档案均转引自李世安《太平洋战争时期的中英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 《克拉克备忘录》(1942年11月2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7822—828—10。
(28) 《战时外交》(三),第765页。
(29) 英国外交部档案F0371—31777。
(30) [日]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中译本)第13册,第781页。
(31) 《顾维钧回忆录》第5卷,第17—18页。
(32) 《战时外交》(三)第781页。
(33) 《布雷南备忘录》(1942年12月3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4。
(34) 《艾登致薛穆》(1942年12月24日、27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5。
(35) 1940年3月15日,中英互相换文,确定自1940年10月1日起,将1930年4月18日所订之《中英出借刘公岛房屋便利之换文》展期十年,原订条件不变。据此,英国继续在刘公岛享有某些特权。
(36)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35页。
(37) 《新华日报》,1943年2月5日。
(38) 林泉:《抗战期间废除不平等条约史料》,第735—736页。
(39) 《中央日报》,1942年10月31日。
(40) 《伦敦大使馆致外交部报告关于英美取消在华治外法权签订新约英伦各报专论一致颂扬电》(1943年1月16日)。
(41) 《战时外交》(三),第225—226页。
(42) FRUS,1943,China,pp.94-95.
(43) 《战时外交》(三),第790—791页。
(44) 《战时外交》(三),第791—792页。
(45) 《大公报》,1943年2月20日。
(46) 《战时外交》(三),第627页。
(47) 《战时外交》(一),第749页。
(48) 《大公报》1942年10月6日。
(49) 《战时外交》(三),第779页。
(50) 《战时外交》(一),第862页。
(51) [美]伊·卡通:《中国通——美国一代外交官的悲剧》(中译本),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39—140页。
(52) FRUS,1942,China,p.139.
(53) FRUS,1943,China,pp.193-199.
(54) FRUS,1943,China,pp.258-260.
(55) FRUS,1943,China,pp.205-208.
(56) 参见《周恩来年谱(1898—1949)》,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532页。
(57) FRUS,1943,China,p.197.
(58) FRUS,1943,China,p.214.
(59) 《战时外交》(一),第162页。
(60) FRUS,1944,China,pp.329-330,pp.348-349.
(61) [美]包瑞德:《美军观察组在延安》(中译本),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版,第32页。
(62) 《解放日报》,1944年8月15日。
(63) 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集》第14卷,第314—318页。
(64) [美]包瑞德:《美军观察组在延安》(中译本),第42页。
(65) 《谢伟思报告》(1944年8月27日),转引自汪熙主编:《中美关系论丛》,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61—362页。
(66) 《延安观察组迪克西使命》,参见陶文钊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对外关系》,第441—442页。
(67) 《毛、刘致张、饶、曾电》(1944年9月10日)、《中央致董必武电》(9月9日)、《毛致林伯渠电》(9月12日),转引自陶文钊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对外关系》,第442页。
(68) FRUS,1942,China,pp.129-131.
(69) 陈香梅:《陈纳德和飞虎队》(中译本),上海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147页。
(70) FRUS,1945,China,No.5,p.204.
(71) [美]沙勒:《美国十字军在中国》(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1—112页。
(72) 指日军攻占缅甸,切断中国与西方盟国的交通线后,美国开辟的从印度阿萨姆的提斯浦尔基地飞越喜马拉雅山,到达中国昆明和重庆的空运线。1943年卡萨布兰卡会议后,空运量增加,并利用回程空机运送中国兵员到印度训练。年底每月空运量突破万吨。至1945年5月达7万吨。
(73) 参见陈香梅:《陈纳德和飞虎队》,第135—145页。
(74) [美]巴巴拉·塔奇曼:《史迪威与美国在华经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89—390页。
(75) 梁敬
:《史迪威事件》,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4页。
(76) 郭荣赵编译:《蒋委员长与罗斯福总统战时通讯》,台北中国研究中心1978年版,第95—96页。
(77) 《战时外交》(三),第608—609页。
(78) 《战时外交》(三),第611页。
(79) 《战时外交》(三),第643页。
(80) [美]沙勒:《美国十字军在中国(1938—1945)》(中译本),第172页。
(81) FRUS,1945,China,No.7,pp.175-176.
(82) FRUS,1945,China,No.7,pp.37-39.
(83) [美]伊·卡恩:《中国通——美国一代外交官的悲剧》(中译本),第197页。
(84) FRUS,1945,China,No.7,pp.317-320.
(85)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第497页。
(86) FRUS,1944,China,No.6,p.669.
(87) 转引自李荣秋:《珍珠港事变到雅尔塔协定期间的美国对华政策》,台北东吴大学“中国学术著作奖委员会”1978年版,第112页。
(88) 参见陈志奇:《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汇编》第11卷,第5323页。
(89) [英]丘吉尔:《战争和国际形势》(1944年9月28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41689,F4516—4516—10。本节所引英国外交部档案资料均转达引自李世安:《太平洋战争时期的中英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特此注明并向作者致谢。
(90) 《重庆致外交部》(1944年10月3日),英国国防部档案WO208—399。
(91) 《重庆致外交部》(1944年10月3日),英国国防部档案WO208—399。
(92) 《薛穆致艾登》(1943年4月5日),英国外交档案FO371—5799,FZ174—254—10。
(93) 《首相致艾登》(1943年3月22日),英国外交档案FO371—35739,FI725—25—10。
(94) 《战时外交》(一),第841—842页。
(95) 史悦:《国民党驻印军始末及缅北战役概记》,《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
(96) 《中央日报》1943年8月6日、8日。
(97) FRUS,1942,China,p.129.
(98)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92—593页。
(99) 英国外交部:《西藏的地位》(1943年6月23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46213。
(100) 《致英国外交部》(1943年5月1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5737、F2418—134—10。
(101) 《战时外交》(三),第534—535页。
(102) 《华盛顿致外交部》(1943年1月1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5793、F202—134—10。
(103) 参见李世安著:《太平洋战争时期的中英关系》,第12—15页。
(104) 《顾维钧回忆录》第5卷,第9—10页。
(105)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第1297—1298页。
(106) 《战时外交》(二),第191页。
(107) 《顾维钧回忆录》第5卷,第149页。
(108) 《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致蒋委员长签呈》(1943年11月2日),陈志奇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汇编》第14卷,第6143页。
(109) 杭立武:《国民政府时代之中英关系》,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0页。
(110) 杭立武:《国民政府时代之中英关系》,第42页。
(111) 《战时外交》(二),第134页。
(112)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4年4—6月),第33—35页,台北“国史馆”藏。
(113) [俄]崔可夫:《在华使命》(中译本),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64页。
(114) 《盛世才致蒋介石》(1942年7月7日),《苏联对新疆之经济侵略》,《传记文学》第53卷第2期。
(115) 《战时外交》(二),第438页。
(116) 《战时外交》(二),第445—446页。
(117) 《战时外交》(二),第447页。
(118) 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台北中正书局1969年版,第443—444页。
(119) 《潘友新致蒋介石信》(1944年6月16日),转引自陶文钊等:《抗日战争时期对外关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页。
(120) 《吴湘泽报告》(1944年2月),转引自章伯锋等主编:《抗日战争》第4卷,第1683—1684页。
(121) 《战时外交》(一),第165—167页。
(122) 参见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13页。
(123)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7—61页。
(124) 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56—458页。
(125)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第57—61页。
(126) 《战时外交》(二)第540页。
(127) 《赫尔利致斯退丁纽斯》(1945年2月4日);《格鲁致赫尔利》(2月6日);转引自章伯锋等主编:《抗日战争》第4卷,第1688—1689页。
(128) 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59—460页。
(129) 《反法西斯战争文献》,第216—217页。
(130)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5年5月26日),《战时外交》(二)第547页。
(131) 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59页。
(132) 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72页。
(133) 陈志奇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汇编》第14卷,第6782—6783页。
(134) 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73页。
(135) 《战时外交》(二),第558页。
(136) [美]赫伯斯·菲斯:《中国的纠葛》(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8页。
(137) 《战时外交》(二),第561—562页。
(138) 《战时外交》(二),第561—562页。
(139) 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67—470页。
(140) 《贝尔纳斯致电哈里曼》,《民国档案》1991年第2期。
(141) 《战后世界史长编》(195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2页。
(142) 《贝尔纳斯致电哈里曼》,转引自陶文钊等:《抗日战争时期对外关系》,第492页。
(143) 《会谈备忘录》,转引自章伯锋等主编《抗日战争》第4卷,第1761页。
(144) 章伯锋等主编《抗日战争》第4卷“1945年的中苏条约”节,第1689—1776页;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75—483页;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625—626页。
(145)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第1331—1340页。
(146) 转引自吴相湘:《俄帝侵略中国史》,第484—485页。
(147) 《中央日报》,1945年9月1日。
(148) 《战时外交》(三),第796—797页。
(149) 《大公报》,1942年12月7—8日,1943年1月3日、9日。
(150) 罗伯特·达莱克著、陈启迪等译:《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97—600页。
(151) 《战时外交》(三),第799页。
(152) 《战时外交》(三),第800页。
(153) Cordell Hull:The Memoirs of Cordell Hull,Macmillan Company,N.Y.1948,p.1282.
(154) 《傅秉常致蒋介石》(1943年10月26日),《蒋介石致傅秉常》(1943年10月27日),《领袖特交文电:拾伍、开罗会议》,台北“国史馆”藏。
(155) 《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402—403页。
(156) 《战时外交》(三),第496页。
(157) 《战时外交》(三),第491—497页;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The Conference at Cairo and Tehran,1943,GPO,1961,pp.1755-5673.
(158) 《战时外交》(三),第498—501、503—506页。
(159) 《事略稿本》(1943年11月17日、18日),台北“国史馆”藏。
(160) 《战时外交》(三),第509页;梁敬
:《开罗会议与中国》,亚洲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62年版,第23—24页。
(161) 《王宠惠呈蒋介石关于开罗会议日志》,《战时外交》(三),第514—515页。
(162) 《战时外交》(三),第501—503页。
(163) 《军事问题会商经过》,《战时外交》(三),第536—537页。
(164) 梁敬
:《开罗会议与中国》,第74页。但开罗会议刚结束,丘吉尔就变卦,推翻自己作出的承诺,取消英国海军在缅甸的登陆作战计划。详见本章第三节第一目。
(165) 《王宠惠呈蒋介石关于开罗会议日志》,《战时外交》(三),第527—528页。
(166) 梁敬
:《开罗会议与中国》,第35页。蒋罗之间的会谈,美方没有正式记录。1956年台湾方面将蒋罗11月23日晚会谈记录译成英文提供给美国,被编入《美国外交文件集》,FRUS,Cairo and Teheran Conference,pp.323-325.(中译本见《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47—451页)。中文方面有王宠惠所作的记录(见《开罗会议与中国》,第39—41页),与上述提供给美国的英文件内容基本相同。台湾于20世纪80年代初出版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中无蒋罗会谈记录,只有《政治问题会商经过》中的简要记录,见《战时外交》(三),第525—535页。本文讨论蒋罗会谈,皆依据上述两种资料。
(167) 对于台湾提供的蒋罗会谈记录,有学者怀疑其准确性,认为有关中国领土的内容有些“被篡改了”,见Keith.Sainsbury:Turning Points:Roosevelt,Stalin,Churchill,and Chiang Kaishek,1943:The Moscow,Cairo,and Teheran Confere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89.刘晓原在其著作中,将会谈记录与霍布金斯文件中中方提交的备忘录比较,认为会谈记录在不少方面故意强调了罗斯福的主动性,从而偏离了事实真相。如会谈记录表明罗斯福首先提出香港问题,并要将琉球交给中国,都是故意误导,Xiaoyuan Liu:A Partnership for Disorder:China,the U.S.and their Policies for the Post-War Diposition of the Japanese Empire,1941-1945,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37-138.
(168) Elliott.Roosevelt:As He Saw It,NewYork:Duell Sloan and Pearce,1946,p.164.
(169) 《战时外交》(三),第528—532页。美方宣言草案漏缺“澎湖列岛”由中国代表团成员、军令部第二厅厅长杨宣诚核出并报蒋介石,见梁敬
:《开罗会议与中国》,第50页。
(170) 《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407页。
(171) 《事略稿本》1943年11月28日日记,台北“国史馆”藏。
(172) 《战时外交》(三),第828—830页。
(173) 《国际讨论会拟具国际集团会公约》,中国国民党党史会档案,国防005/5。
(174) 《王世杰拟关于四国会议问题节略》,《特交档案:外交——对国联、联合国外交》第10卷,台北“国史馆”藏。
(175) 《战时外交》(三),第832—833页。
(176) 王世杰拟“我政府关于国际安全和平组织问题之主张(要点)”,1944年7月20日,《特交档案:外交——对国联、联合国外交》第17卷,台北“国史馆”。并见《战时外交》(三),第834—835页。
(177) 《顾维钧致蒋介石》(1944年8月6日),《顾维钧文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珍本与手稿图书馆,第75盒;并见《领袖特交文电:柒》。
(178) 《战时外交》(三),第866—867页。王世杰方案由蒋介石嘱外交部送在美国的孔祥熙参考,但并未作其他指示,王世杰为此颇为失望。见《王世杰日记》,1944年7月21日。
(179) 《出席国际和平组织会议代表团会议纪要》(1944年8月29日),《顾维钧文件》,第74盒。
(180) 国民政府最初于7月下旬指派胡世泽为会议代表,8月10日加派顾、魏、商三人,8月16日明确顾为首席代表。孔祥熙本人虽欲率团与会,但蒋介石只请其“就近指导”。此外,驻美大使魏道明对未任命其为首席代表颇为不满。详见《领袖特交文电:柒》,《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1—392页。并参见金光耀:《顾维钧与中国参与敦巴顿橡树园会议》,载《顾维钧与中国外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181)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05页。
(182) 《中国代表团报告书》;中国代表团会议记录,1944年9月29日、30日,《顾维钧文件》,第74盒;《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17—418页。
(183)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3日),《顾维钧文件》,第70盒;FRUS,1944,Vol.I,pp.864-865.
(184)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3日),《顾维钧文件》,第70盒;FRUS,1944,Vol.I,pp.865-866.中美双方关于讨论的记录基本一致,但关于第3点稍有出入,顾维钧的电文称,美方表示“此问题仍在考虑中,并可由大会再行讨论”。
(185)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2日),《顾维钧文件》,第70盒。
(186)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2日),《顾维钧文件》,第70盒。
(187) 《宋子文致顾维钧》(1944年10月6日),《顾维钧文件》,第70盒。
(188)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第135、172页。三国首脑在讨论未来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投票权时,实际上考虑的只是确保联合国的决议没有三大国的同意不能通过,中国并未在他们的考虑之中,见该书第136页。另法国后未接受发起国的地位。
(189) 吴国桢:《分析三国会议对于安全理事会投票程序之决定之意义》,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转引自李朝津:《顾维钧与旧金山会议》,载金光耀主编:《顾维钧与中国外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190) 外交部:《有关国际和平机构各项问题之方案》(1945年3月),《顾维钧文件》,第79盒。
(191)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75—476页。
(192) 《王世杰日记》1945年2月24日、3月13日。并参见邓野:《旧金山会议中国代表团组成问题》,《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193)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75、484页。
(194)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第151—152、223页。
(195) 《战时外交》(三),第906页。
(196)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88—493页。
(197) 《王世杰致蒋介石》(1945年3月23日),《领袖特交文电:七》,台北“国史馆”藏。
(198) 《战时外交》(三),第907页。董必武是由顾维钧推荐的。原先内定的代表施肇基在增加了董、李、张后改任代表团高等顾问。
(199) 中国代表团报告书,《顾维钧文件》第81盒。根据代表团专门委员张忠绂的说法,光代表团秘书处就增至120余人,但其中大多数是挂名领薪或来旧金山游玩而不干实事的,见张忠绂:《迷惘集》(香港,无出版日期),第188页。
(200) 《魏道明致外交部》(1945年4月8日),《吴国桢来电》(4月9日),《顾维钧文件》第82盒。
(201)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97—498、516页。顾维钧并责备魏道明无保留支持美国的做法。
(202)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24—525页。
(203) 《中国代表团会议结论》,第六次会议,1945年5月2日,《顾维钧文件》第85盒。
(204) 《顾维钧致外交部第33、34号电》(1945年5月3日),《顾维钧文件》第83盒。
(205) 《顾维钧致外交部第33、34号电》(1945年5月3日),《顾维钧文件》第83盒。
(206)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第188页。
(207)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第225页。
(208) 外交部:《有关国际和平机构各项问题之方案》(1945年3月),《顾维钧文件》第79盒。
(209) 《毛邦初致蒋介石》(1945年5月21日),《领袖特交文电:七》,台北“国史馆”藏。
(210)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30—531页。
(211) 《顾代首席代表签订新安全组织大宪章时演词》,《顾维钧文件》第83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