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东北沦陷区殖民地的深化" level="2">第三节 东北沦陷区殖民地的深化
    • 一 “临战体制”下的残暴统治" level="3">一 “临战体制”下的残暴统治
    • 二 敲骨吸髓的经济掠夺" level="3">二 敲骨吸髓的经济掠夺
    • 三 协和会的战时活动与思想统治" level="3">三 协和会的战时活动与思想统治

    第三节 东北沦陷区殖民地的深化" class="reference-link">第三节 东北沦陷区殖民地的深化

    一 “临战体制”下的残暴统治" class="reference-link">一 “临战体制”下的残暴统治

    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使“满洲国”也绑上了日本法西斯侵略战争的战车。根据日本大本营的决定,“满洲国”虽在形式上不宣布参战,实际上却与日本一样,与英、美处于战争状态。1941年12月8日,溥仪发表“时局诏书”,宣称“与日本天皇陛下精神如一体”,“生死存亡,断弗分携”,表示将“举国人而尽公之诚,贡献世界之和平;举国力而援盟邦之战,以辅东亚戡定之功”等。随即,他一再向关东军表示:“一定举国力为大东亚圣战的胜利,为以日本为首的大东亚共荣圈,各国的共存共荣而奋斗到底。”(167)并采取若干措施,视日本的敌对国为敌对国。如伪交通部宣布因战争的关系,终止与除日本、中国(汪政府)、泰国、法属安南、苏联以外的地区和国家的邮递关系(168);伪经济部宣布战前给予外国人的经营许可作废,陆续接收一批外国资产,强行指定管理人,享有经营权和收益处分权,并在伪满中央银行设立“特殊财产资金部”,管理使用日本的交战国在中国东北的财产和收益(169)

    在关东军的直接操纵指挥下,“满洲国”迅速建立起所谓的“临战体制”,其战略任务:一是协助日军防备苏联的进攻,“确保北边绝对之巩固,使南方圣战无后顾之忧”;二是尽力搜刮战略物资,确保并扩大“对日农产及经济上之给与”,将东北建成满足日本法西斯进行“大东亚圣战”需要的后方战略基地(170)。为了适应此种战略需要,“满洲国”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都进行了调整,以实现“临战体制”。

    首先是强化日本人在各级政府中的地位与作用。由日本人控制的“满洲国”政府核心机构总务厅的权力进一步扩大,新成立的警务总局、防空部、企画部等与战争直接有关的重要机构都直属于总务厅管辖,总务厅的权力涉及属于国务总理大臣权限的所有事项;原来由日本人担任的各部门实际行政首脑“次长”的权力也进一步扩大,决定“满洲国”重大事务的次长会议——“火曜会”的活动进一步公开化,其作出的决议常常不经国务会议审议就直接交付执行;有些省、县则改由日本人担任省长、县长,日本殖民者从傀儡政府的后台操纵者一变而为前台演出者。

    第二是增设若干适应战时需要和强化殖民统治的新机构。1942年4月,重新设立外交部(原为总务厅外务局),以适应战时“外交”事务之需要。10月,设立勤劳奉公局,初属民生部,后升格为勤劳奉公部,专职管理强迫人民实施服役制度,把东北人民完全“劳工化”。1943年4月,又宣布重新设立文教部(原并入民生部),强化在东北的殖民地奴化教育;将治安部改为军事部,增强“满洲国”军队配合日军作战的意义;新设警察总局,专司原属治安部的警察业务,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实施对于人民的高压措施;1943年9月,为了推行所谓的“思想矫正”制度,又专门设立司法矫正局等。

    第三,调整各省、市的政府机构,强化对其之控制。1943年10月,日“满”在临近苏联边境的地区,设立了兴安总省和东满总省,分别辖有兴安东、南、西、北四省和牡丹江、间岛、东安三省(171),总省长由日本人担任,享有比一般省长大得多的权力,不仅可以指挥所属官吏,而且可以在必要时不经过“中央”政府直接请求驻地日军出兵,进行武力镇压。对于东北地方省、市、县各级政府,日“满”主要推进“政府”、“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三位一体的控制体系,并将整个东北划分为东、南、西、北及兴安五个协议区,由日本关东军控制。

    在“临战体制”下,日本加强了对于东北沦陷区的残暴统治。1941年12月,“满洲国”颁布了《治安维持法》和《治安维持法施行法》,成为强化日本法西斯统治的纲领性文件(172)。该文件的要害是将所谓“变革国体”、“流布否定国体”、“冒渎建国神庙或帝室尊严”等言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为违反治安的行为,从而为日满军、警、宪、特大肆逮捕所谓的“思想犯”、“政治犯”,镇压东北人民的抗日斗争制造法律依据。

    他们首先对在东北地区活动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的地下组织和活动人员进行疯狂的搜捕和迫害。最为典型的是“巴东木事件”和对国民党地下组织的三次大逮捕。1943年3月和5月,在“巴东木事件”中,日“满”军警在黑龙江中部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活跃的巴彦、木兰、东兴三县实施两次大逮捕,共逮捕662人,被捕者受尽酷刑,其中被判死刑66名,无期徒刑60名,有期徒刑277名,均为抗日救国组织的干部或骨干(173)。1941年12月、1944年4月、1945年5月,日“满”先后三次在东北各地采取“统一”行动,逮捕国民党地下活动人员及无辜群众,累计总人数达一千三百余人,其中很多人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直至日本战败,许多人还被囚禁在狱中,受尽酷刑(174)

    日“满”镇压、打击的锋芒也指向一般不满于日本法西斯统治的东北民众,尤其是爱国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1941年12月,东北爱国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进步组织“读书会”在哈尔滨举行各地代表会议,为日“满”军警一网“打尽”,旋即又在各地搜捕其成员,合计355人。日“满”军警常常在各大中城市以执行《治安维持法》和“清除不良分子”为由,进行“大搜捕”。如1943年4月19日,在“新京”逮捕3160人,27日在奉天逮捕3576人。6月22日又在奉天逮捕3500余人等(175)

    随着日军在太平洋战争中逐步失利,日“满”对于东北沦陷区的统治更趋凶残。1943年9月,在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十二周年之际,日“满”颁布了《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该文件的要害是对“有犯罪之虞者”,实施“预防拘禁”,并强迫服劳役,其“矫正”的对象为:被处刑已终了其执行者、假释者、犹豫执行者、不予起诉者。只要按照这些人的“环境、性格、思想之情况及其他情形”,被认为有可能犯下列行为者:“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危害国家罪”、“对于建国神庙及其摄庙之不敬罪”、“军机保护法之罪”、“治安维持法之罪”、“国防资源秘密保护法之罪”等,就可任意逮捕,关入矫正辅导院(176)。被收容者不仅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被迫参加煤矿、铁矿等高强度的劳动,而且还要在严刑拷打下进行“思想矫正”,很多人在双重迫害下严重伤残,甚至死亡。

    矫正辅导院初设奉天、哈尔滨、鞍山、本溪、抚顺五地,后又增设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阜新、鸡宁五地(177)。据日本满洲矫正追想录刊行会统计,至战争结束时,已在各地设矫正院本院十八处,分院十余处,监禁人数达1.3万余人(178)。此种统计还只是指官方正式设立的机构及其拘捕的人数,实际上各地还自行设立了许多类似的机构,甚至不少铁矿、煤矿也设立了矫正院。“满洲国”总务厅次长日人古海忠之和伪司法大臣阎传绶承认:各种矫正辅导院在1943年关押七千多人,1944年上升到二万人,1945年8月达到五万人(179),将东北地区完全变成了暗无天日的囚场和地狱。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随着八路军向热辽地区的进军和敌后游击区的开辟,日本关东军除了继续在东北抗日联军活动地区实施“集团部落”的法西斯政策外,又与日本华北派遣军的“治安强化运动”相配合,在长城一线南北侧制造“无人区”。执行这一任务的日军前线指挥官铃木启久少将在沿长城2-4公里划定了一条“无人地带”,强调务必“在20天内将这一带居民彻底赶出去,在限期内将中国居民的房屋一律焚毁”。并规定“绝对不允许中国居民至无人地带进出和耕作,凡通过禁区的人一律须持军部发给的特别通行证,有人反抗,严惩不贷”。1943年12月,“满洲国”宣布:在长城沿线的“无人区”面积为2500平方公里,涉及人口100万。在制造“无人区”的过程中,日军实施残酷的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使10万人丧生,无数的房屋财产被毁(180)。赶离家园的农民被迫住进所谓的“人圈”,即日军选择其易于防备之地,划定范围,强迫迁移者修筑4米高、2米宽的围墙,墙外筑有深沟,置有电网,里面建造简易平房,将所有的人都圈住在其中。入住者如同关入监狱,外出种地、赶集等受到严厉限制,违者将作为“通匪”处罚。在所谓“人圈”内,更是受着政治、经济方面的严重迫害,不仅需要支付繁重的捐税,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而且稍有不慎就会被扣上“私通八路”的罪名,遭到逮捕、刑讯,甚至受酷刑致死。

    以长城线附近的光隆县为例,日寇施行的酷刑主要有:

    1.“断食空腹”,几天内不给吃饭;

    2.“倒栽莲花”,头朝下将人活埋;

    3.“军犬舞蹈”,让一群军犬一纵一跳地反复扑上去,将人活活咬死;

    4.“滚绣球”,把人衣服脱光塞进一个钉满钉子的木笼里,把人滚死;

    5.“电磨粉身”,用特制的一种电磨,把人磨成肉酱;

    6.“枪戳沙袋”,把人放在口袋里,叫新兵用刺刀扎,说是练武试胆;

    7.“虾公见龙王”,把人头脚绑在一起蜷曲着,投进河里或池里淹死;

    8.“开膛取心”,双庙村据点内的日寇中川吃了五十多个人的心;

    9.“钢针绣骨”,用大铁丝往手指头上或头顶上深扎。

    除此而外,还有“皮鞭沾水”、“辣水涨肚”、“薰烧活人”等毒刑,日寇在该县实施“无人区”的三年,共计屠杀同胞1.54万人,抓走1.5万人,除杀害1000人外,几乎全部送往东北与日本内地充当劳工,有相当多的人被强迫去中苏国境抢修军事工程,竣工后即遭杀害。全县十六余万人口,至战争结束时,只剩下十万余人,非正常死亡高达五万多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181)

    日本法西斯对于中国东北民众的残害还在于继续使用活人进行细菌战试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加大了准备细菌战的力度,以弥补日本缺乏钢铁、稀有金属和汽油等战略物资短缺的不足。关东军七三一部队长石井四郎中将对于日本的战略意图作了这样的说明:“日本没有充分的五金矿藏及其他制造武器所必需的原料,所以日本务必寻求新式武器,而细菌武器便是其中的一种。”(182)细菌战成为日本法西斯进行太平洋战争的秘密武器。日军在中国最主要的细菌部队关东军七三一部队,亦即“关东军防疫给水部”,至太平洋战争爆发时已拥有队本部(七三一部队),下辖细菌研究部、细菌实验部、防疫给水部、细菌生产部、总务部、训练教育部、器材供应部、诊疗部八个部及管理监狱的“特别班”,另有海拉尔支队(五四三支队)、孙吴支队(六七三支队)、牡丹江支队(六四三支队)、林口支队(一六二支队)四个支队,后又将原属“满铁”的大连卫生研究所划归七三一部队管辖。除七三一部队和一〇〇部队外,日本法西斯又在华北建立北京细菌武器研究所(北支甲一八五五部队)、在华中建立南京荣字一六四四部队(华中防疫给水部)、在华南建立波字八六〇四部队(华南防疫给水部)等(183),在中国占领区构筑了一个实施细菌战的战略网络。七三一部队仍然是实施研究、实验细菌战的核心基地和指挥中心。

    他们继续使用活人进行细菌试验,在七三一部队特设的监狱中,常年关着几百名所谓的“原木”或“猴子”,绝大部分是中国的爱国者。此种被送入细菌部队的对象可由日本宪兵和警察随意按主观意志决定,“除所谓政治犯外,凡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处分案犯,均可作‘特殊输送’。华北、华中方面的被俘人员,通过大东公司送交石井部队去的也有”,“为了造成‘特殊输送’条件,惟一的手段就是残酷的刑讯,即把人抓来后采用灌凉水、殴打、过电、手指挟铅笔等刑讯,强迫其供认是谍报者”等(184)。日本法西斯用活人进行试验的手段主要有:各种细菌传染试验、注射疫苗试验、冻伤试验、毒气试验、解剖观察、人血与马血换用试验、梅毒传染试验、细菌武器性能试验、人体移植手术试验,以及以活人为靶子的野外试验等,多得不可胜数。

    1945年初,日本的战败已成定局,日本大本营下令加快对苏细菌战的准备,石井四郎确定了生产两吨毒化跳蚤的任务,一旦苏军进攻中国东北,即实施大面积传播剧烈传染病鼠疫,其结果将在中国北满地区遍撒鼠疫病菌,不仅使苏联百万红军,而且也使中国的和平居民大受其害。幸而,苏联红军的提前进攻摧毁了日本法西斯的阴谋(185)。更为可恶的是,日本细菌部队在战败逃亡之际,不仅用速效毒气全部杀死了监狱中关押的“实验材料”四百余人,以消灭罪证,而且将其生产的传染病菌和细菌武器投撒遗弃在当地,继续残害中国人民,造成了难以根治的战争遗害。

    二 敲骨吸髓的经济掠夺" class="reference-link">二 敲骨吸髓的经济掠夺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根据日本法西斯将中国东北建成“大东亚圣战”后方基地的战略总方针,日“满”加剧了对于东北沦陷区的经济侵略和掠夺。1942年12月22日,在日本关东军的操纵下,“满洲国”政府颁布了《战时紧急经济方策要纲》,成为强化日本法西斯经济掠夺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的要害是考虑“满洲国”在日本“国防上的特殊地位”,紧急“整备强化”产业结构,建立“国防经济体制”,“集中地应急满足日本战时紧急需要”等(186)。根据这个要纲,日“满”颁布了一系列计划、大纲、法规等,重要的文件有:1942年4月的《第二个产业五年计划》、10月6日的《产业统制法》、12月8日的《满洲国基本国策大纲》、1943年1月20日的《战时紧急农产物增产方策要纲》等,日本法西斯围绕着建立战略后方基地的目的,紧急进行产业调整,疯狂掠夺战略物资,以满足日本进行法西斯战争的需要。

    首先是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等维持战争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日“满”在上述各文件中对于这些战略物资的增产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如钢铁计划增产60%,煤炭生产量要求达到4000万吨,有色金属铜、铅、锌等要求增产五倍,液体燃料以9000万公升为目标等。为了摆脱日本战争资源极度贫乏的困境,日“满”采用各种方法疯狂掠夺东北的资源与战略物资,其主要方式有(187)

    第一,调整产业结构,扩建急需工业设备。如日“满”在东北的主要钢铁企业鞍山昭和制钢所和本溪湖煤铁公司新建高炉三座,扩充生产设备,并从华北和朝鲜输入原料,充分发挥东北高炉设备的生产能力,还实施大中小同时并举的方针,增设小型高炉以增加钢铁产量,1944年又将两家主要企业连同东边道开发会社合并为“满洲制铁公司”,进一步以行政手段强制促进钢铁生产,使钢铁产量一度有所增长;又如日“满”为了解决日本奇缺的石油供应问题,先是扩建满洲西炼油厂,使其生产能力一度达到20.446万吨粗油,同时新建满洲东炼油厂,设计能力为19.25万吨粗油,1943年11月又将抚顺煤炭液化厂与吉林人造石油公司合并,成立满洲人造石油株式会社,指定为陆军指导工厂,重点生产飞机和汽车专用油,成为专门进行军需生产的企业。

    第二,颁布《产业统制法》,强化战略物资的统制。1942年10月颁布的《产业统制法》比1937年颁布的《重要产业统制法》适用产业范围从21种扩大到85种,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产业;其统制监管的程度也大大加强,主管部大臣有权颁令合并事业的全部或转让、委托一部,转让、租赁事业设备等,也有权处理事业的设备新设、扩充、改良,事业的停止,生产量的确保,生产方法的改良,生产的限制,产品的规格,生产技术的提供,原料的获得,产品的配给,以及试验、研究等广泛的事项,当经营者违反法令时,主管部大臣有权停止、限制其业务,并作出免除其职员的行政处分,实际上,日“满”可以对东北的产业进行为所欲为的处理。

    第三,“杀鸡取卵”,疯狂破坏东北资源。为了弥补战争巨大的物资缺口和支撑严峻的战争危局,日“满”不择手段,不守规律,不顾后果,采用“杀鸡取卵”和“竭泽而渔”的殖民掠夺方式,使东北的自然资源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如为了“大出炭”,东北各地煤矿普遍实施了利用残留煤柱取代坑木,少设坑木,广开井口,多设工作面,以及单一煤层片盘开掘等“残柱式”、“蚕食式”、“大舞台式”等最野蛮、最原始的方式疯狂采煤,由于只顾眼前掠夺,吃肥弃瘦,煤田被掘得千疮百孔,煤炭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另外,对于森林资源、铁矿资源等也是滥采滥伐,肆意糟蹋浪费。

    第四,实施“金属回收强化运动”,掠夺战争急需物资。由于掠夺性生产成果甚微,日“满”又在所谓的金属“回收”上大做文章,主要对象是生铁、钢材以及铜、铝、铅、锡、锑等有色金属。1942年4月,日“满”开始推行“金属回收强化运动”,时间两个月,主要分为“工厂营业所清理”、“一般物件回收”、“官厅物件回收”等,回收的还是废品。1943年起,日“满”开始把搜刮的矛头指向“现用品”。8月,“满洲国”更颁布《金属类回收法》,成立专司其职的金属类回收本部,征收的对象改为“使用铜(包括黄铜、青铜之铜合金)、铁和其他金属的物资”,并规定指定“回收”的设施和物件,如被转让或作其他处理,将受到严厉处罚。据此,东北各地的人民、企业、商家以及公众场所,甚至“满洲国”王宫内府、古寺庙都遭到了空前的洗劫,举凡铁制门、窗、栏杆、路灯架子等15类,铜制牌匾、器皿、茶具等97种,均被搜刮一空。10月,著名古庙钟灵寺的铜像207尊,被拆得只剩20尊。

    农产品是日本维持战争而必须大肆掠夺的又一重要战略物资。日本法西斯所企盼的“大东亚圣战”的满洲后方基地自然也是其“粮食基地”。《战时紧急经济方策要领》和《第二个产业五年计划》都对农业“增产”、“搜货”、“配给统制”、“对日输出”作了规定。尤强调“我满洲国作为粮食基地的使命日益紧迫,在根据基本国策大纲积极推进农业增产的同时,还应该采取临时紧急对策,彻底执行和完成我国所担负的任务”(188)。日“满”在掠夺农产物方面有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继续向东北移殖日韩移民与实施“紧急农地造成”。1941年12月31日,日本殖民当局拟订了《满洲开拓第二期五年计划要纲》,决定“遵照东亚共荣圈内大和民族分配布置之基本国策”和“二十年百万户计划和开拓政策基本要纲”,“适应当前战时态势”,在5年内移民22万户,加上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已移入的移民,共计30万户,此外移入青年义勇队13万人(189)。同时,日本方面还制订了《朝鲜人满洲开拓五年计划》,计划五年间每年从朝鲜移民1万户至东北(190)。从1942年至1945年间,日本实际移入东北日本移民4.1万户,青年义勇队1.8万人,共占土地140万町步(191)。日本殖民者想尽各种方法掠夺中国农民的土地,使他们被迫背井离乡,另谋生路。被强行移出原居地的中国农民1942年有6554户,1943年有9608户,1944年预计1.0615万户(192)。1943年11月,日本政府为进一步掠夺中国东北的土地资源,使东北成为其进行侵略战争的粮食基地,又制订了《支援农地造成计划》,决定紧急“开垦第二松花江流域及东辽河流域的未耕地,主要为水田,预定完成的总面积相当于鹿儿岛全县的粮食耕地面积”;开垦所需要的劳动力,“满洲国将动员勤劳奉仕队以及满洲国其他劳动力担任”;“开垦完了的耕地,由日本开拓民进行耕种,朝鲜和满洲人也可以耕种”等(193)。这一计划的实施使二万多受害的东北农民流离失所,家破人亡(194)

    第二,强制“出荷”粮食政策,全面掠夺和统制农产物。所谓“粮谷出荷”,是指用低价强行征购农民生产的大部分粮食,始行于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得到了全面实施。1942年11月,日“满”制定了《农产品强制出卖法》,次年1月公布的《战时紧急农产物增产方案要纲》规定了实施“出荷政策”的细则。为了完成“出荷”计划,搜刮农民手中的剩粮,伪满中央及各省、各县(旗)都成立了“出荷督励班”或“出荷督励本部”,综合政府、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之力,军警宪特一齐出动,到处搜刮粮食。不服从者即遭到严厉的镇压,非打即骂,甚至纵火烧房,逮捕入狱。农民收获量的40%以上均被搜刮而去,有的粮食产品的出售量高达70%以上。如1943年大豆“出荷”量占生产量的74.2%,稻子为69.6%,玉米为32.1%,高粱为38.2%,小麦为36.2%,谷子为37.1%,平均为42%(195)。在日“满”刺刀的胁逼下,“出荷”的粮食数量逐年增长,“1941年680万吨,1942年720万吨,1943年780万吨,1944年820万吨,伪满崩溃的1945年900万吨。伪满政府每年以最低的价格,把东北农民生产的粮谷掠夺到手,然后再按照物动计划分别运往日本、朝鲜、关东州和华北等处,每年约有300万吨以上。”(196)

    第三,严格实施粮油配给制,强制压低中国居民消费水准。为了保证日本侵略者最大限度掠夺东北的粮食,日“满“当局在乡村实施“粮谷出荷”的同时,又用粮油配给制,从中国居民口中夺粮,给东北人民带来更为惨重的灾难。曾任伪满民生部、厚生部大臣的金名世供认:“由于实行粮谷配给制度,中国人根本没有资格吃大米。大米只配给日本人和一小部分伪满官吏”;“1942年,伪满政府把榨取的粮谷大部分运往日本等处,致使现地粮食严重不足。于是又改变了城市人口粮食配给数量,由原来的15公斤减少到9公斤,并配给豆饼、橡子面,以此替代粮谷的数量。当时农村虽未实行配给,但因生产是有限度的,而榨取却逐年增加,每当粮谷出荷以后,农村就发生粮荒,农民过着十分悲惨的生活。尤其实行粮谷配给以后,因为配给不足而买粮吃,或在年节吃一次大米,都要受到惩罚。”(197)

    第四,扩大鸦片种植,毒害中国人民。长期以来,鸦片毒化政策一直是日本统治中国东北的基本政策。太平洋战争以后,该政策成为日本推行南进政策的重要武器,“满洲国”成为“大东亚圣战”的鸦片基地。1942年9月,日本兴亚院举行“支那鸦片需给会议”,决定“由满洲国和蒙疆生产并保证供应大东亚各地区所需鸦片”。自1942年起,伪满大兴鸦片种植之风,“不但把热河以前所递减的面积完全恢复,并且重新指定奉天、吉林、四平三省为新的鸦片栽种地区,实行集团栽培办法。1942年,奉、吉两省的鸦片栽种面积各500陌(每陌等于13亩),四平省是300陌。”“1943年奉、吉两省各700陌,四平省是500陌。1944年,奉、吉两省各1000陌,而四平省700陌。1945年,奉、吉两省各1500陌,而四平省也达到1000陌”(198)。战后远东国际法庭判定日本侵略军在中国东北“从事麻药交易,不仅要腐化中国人民,并且有比这更阴险的性质”,“把满洲所栽培的以及朝鲜与其他地方输入的鸦片,在满洲精制后,再运往世界各地”(199)。日本侵略者曾将鸦片运往日本、德国以及中国的华北、华东沦陷区等,牟取暴利,换取军需物资和外汇。同时,日本一方面以此毒化中国人民,使其因吸食鸦片而家破人亡,甚至中毒死亡,另一方面又以戒毒为名,将吸毒者中有劳动能力者编成劳动队,驱逼到矿山、工厂充当苦力,使东北人民受尽其害。

    日本殖民者在东北沦陷区经济上的榨取和勒索,还突出地表现在对于东北人民的横征暴敛。从1941年至1945年,日“满”当局4次推行“战时大增税”。1941年末,实施第一次大增税,新增了通行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油脂税等,提高了酒税、烟税、卷烟税、房屋税、事业所得税等的税率,国内税比上年激增82%。1942年10月,实施第二次大增税,新增了清凉饮料税、交易税,提高了酒税、劳动所得税、事业所得税等,并恢复了已经废除的小麦、棉花、水泥统税等。1943年12月,实施第三次大增税,以消费税为重点,再次提高了酒税、清凉饮料税、烟税、法人所得税等。1944年12月,实施第四次大增税,除继续修改税制和增税外,大幅度提高了香烟和鸦片的价格,进行最后一次以税收为掠夺手段的抢劫。太平洋战争期间的四次大增税,使税收种类由原来的20多种增至60多种,税率、税收总额和国内人均税额大幅度提高(200)。除此而外,日“满”当局还采用滥发纸币,发行巨额公债,强制人民储蓄等手段,聚敛东北人民的财富和资金,以支持“大东亚圣战”的需要。

    强制征集和奴役劳工,是日本殖民者战时实行经济掠夺政策的又一典型表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日本加紧掠夺东北战争资源以及修筑军事工程的需要,也由于战争的因素,来自华北的移民日益减少,“满洲国”的劳动力严重短缺。据“满铁”的统计,1941年日“满”各部门需要的中国劳工达200万人以上(201)。劳工对象主要有:一、“特殊工人”,指日本“华北军移交于满洲国的俘虏和投降兵”以及在当地“清乡”、“讨伐”中捕获或拘留的“俘虏”和“嫌疑犯”、妨碍新民会工作的人等,这些人中相当部分人是中国抗日军人和志士;二、矫正辅导院的“收容者”,即所谓“有可能犯罪”的人在“预防犯罪”时被抓获的无辜百姓;三、所谓“国兵漏”,指20-30岁的青年男子未被征兵役者(需在三年内服役12个月);四、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如骗招、强征、摊派、抓捕而来者等。使役劳工最多的当属日“满”直接从事战时紧急物资搜刮的重工业部门,尤其是采煤业和制铁业,以及军事防务上的特殊工程,有的甚至被远送至日本服役。劳工们在这些地方遭受着奴隶般的管理,像牛马一样被驱使,冻死者、饿死者、病死者、事故致死者、甚至在输送途中受迫害致死者,不计其数(202)。对于他们的生活工作状况,时人曾有这样的记载:

    在矿区里,一切建造都是经过残酷设想而构成。电网围绕着一排排的鸽笼式的板房,这就是大多数采煤工作住宅区。倘是夏天,到处都是臭味,成队的大头蝇飞来飞去。倘是冬天,窗户只有半片,雨点风雪横袭进来把土炕弄得湿漉漉的,使你坐卧不安。这里一切都是军事管理,五六百人编成个大队,设大队长一人,不过照矿上的习惯叫“把头”,有生杀予夺之权……此外,还有矿警和日本宪兵,枪刺森严地巡逻着,稍有反抗,就得遭毒打、枪杀,以及给军犬咬死。(203)

    差不多在每一个矿山、工程附近都有扔弃中国劳工尸骨的“万人坑”,著名者有丰满东山、鹤岗煤矿、大石桥镁矿、辽源方家坟、满炭墓地、富锦五顶山、海拉尔地下工事、虎头要塞等地。中国劳工的嶙嶙白骨是日本侵华残暴和罪恶的最好记录。

    三 协和会的战时活动与思想统治" class="reference-link">三 协和会的战时活动与思想统治

    伪协和会成立于1932年,曾被称为“满洲国的精神母体”,是日本法西斯在东北实施思想统治和奴化教育的最主要的团体,也是伙同日伪军警宪特从思想文化、社会组织方面镇压东北人民抗日斗争的别动队。1936年伪协和会改组后,被明确定为“满洲国”的“国家团体”,与伪满政府“表里一体”,其作为日本法西斯殖民统治工具的特征更加鲜明。“七七”事变后,伪协和会复以“国民组织化”的形式,进一步为奴化、奴役和严密控制东北民众服务,它通过协和会青年训练所全面组织训练青少年,通过协和奉公队控制与奴役成年人,通过其分会和所谓国民邻保组织,全面控制一般会员和广大群众(204)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协和会进一步强化了其统治和控制民众的功能,并反映出明显的战时特征,是日本法西斯强化殖民统治的主要工具。1942年3月14日,伪协和会本部举行会议,重点讨论战时协和会之任务,涉及的论题有:指挥国兵思想、国民勤劳报国、增产出荷、储蓄运动、国民邻保组织、联合协议会、省本部委员会之运营、青少年运动、义勇奉公队、二位一体制之强化等涉及服务战争的重大问题,确定协和会运动的重点是:“进一步运用二位一体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集结民族力,强化国民防卫力”等(205)。同年,该会制定的《康德十年度运动方针》更是详尽规定了该会的三大重点实践项目。其一是“思想战的强化”,要求“信奉惟神之道,奉戴帝旨,振兴国民精神”、“发扬击溃美英的热情,排击敌性思想的妄动”、“完全封锁西南地区和北边的匪区活动”、“组织训练知识阶层,特别是中坚青年,自发地开展强有力的思想运动”、“联系国内弘报、文化机关和宗教、教化团体,实行国民思想一体化的指导”、“与大东亚各国民团体提携,促进亚细亚民族团结和兴亚经济的显现”等;其二是“战时经济体制的强化”,要求“开展勤劳兴国运动,谋求国民皆劳精神的提高”、“大力开展农业增产运动,以期战时粮食的确保和民生的向上”、“谋求岗位奉公,效率提高,挺身于工矿增产运动”、“实施国民储蓄运动,建立战时国民生活伦理”等;其三是“国民动员体制的强化”,要求“以精锐会员的旺盛的实践力为中心,谋求分会活动的整备强化”、“以分会活动为中轴,整备协和义勇奉公队、协和青少年团,以期战时国民防卫任务的完成和国民训练的彻底”、“根据城市、农村的特点,全面强化国民邻保组织的活动,使之成为国民动员的基础”、“促进智能组织的活动,并强化教育者有组织的活动,谋求智能动员的充分”、“整备并强化各省级本部委员会,谋求确立有力的指导体制”等,强调协和会应“适应战时的跃进”,“确立长期战必胜的基础,每天都以决战的觉悟挺身于会的运动”(206)。该文件体现了伪协和会配合“大东亚圣战”的基本运作思路。以伪协和会为核心,日“满”实施了一系列强化思想统治的措施:

    第一,开展“兴亚思想战”,美化日本的侵略战争为“亚洲的解放战争”。日“满”不仅在报纸杂志上发表大量的文章,而且出版各种宣传小册子和专著,反复宣传“大东亚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从美、英的桎梏中解放东亚,以确立东亚永远的和平”;鼓吹“为了亚洲民族的兴隆与振兴东方道德,要完成兴亚的圣战,唤起以亲邦日本为中心的必定建成大东亚共荣圈的信念”;强调“对于美、英的思想谋略及其傀儡重庆政权之思想蠢动,也不予以余地”等(207)。他们把“满洲国”在太平洋战争中的地位确定为“兴亚之先驱,民族协和之摇篮,圣战兵战总基地,镇北之壁垒,增产之宝库”,为此“责任尤重”,“无论在勤劳增产,防卫守边上,都应当率先垂范”(208)

    第二,显扬“惟神之道”,奠定日“满”“建国”的基础。所谓“惟神之道”是伪满建国之本。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满”在东北全境大兴土木,建造日式“神社”,供奉天照大神,强迫当地民众前去参拜。至1944年8月,东北各地的“神社”多达195所,其中99所是太平洋战争后新造的。“神社”之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行经该处,骑马的要下马,乘车的要下车,行人须停步向“神社”致敬,否则即是犯法,将遭受严厉的惩罚(209)。1943年3月制定的《协和会运动基本要纲》指出:“念建国的渊源,来自惟神之道,致崇敬于天照大神,以一德一心,实现建国理想,迈进于创建的道义世界”;并强调“根据建国的道统,超越民主主义的议会政治或专制的独裁政治,通过会之政治实践,以宣扬协和道义的政治理念”(210)。关于“惟神之道”的宣传鼓噪,不仅出现于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御用学者的论著,而且也被引入中小学生的课堂和教本之中,强行向青少年灌输,毒化他们的灵魂。显然,把天照大神供奉为“满洲国”的“建国元神”,把日本的祖宗硬搬为“满洲国”的祖宗,这是日本法西斯在东北实行全盘日化的重要殖民措施。在此思想指导下,日本军国主义文化以电影、戏剧、美术、音乐、文学等各种形式在东北大地泛滥成灾。

    第三,对各民族分别实施国民训练,构筑以日本为中心的民族“协和”关系。1943年3月,伪满协和会根据太平洋战局的需要,明确规定了对于生活在中国东北的日、鲜、“满”、蒙、俄五族不同的训练要求:对于日本人,应“使其明确地树立成为忠诚之满洲国国民的使命观,提高其民族的品格德性,要成为各民族的中心,并且具备被人敬爱的素质”,“确立适应于大陆生活的科学方式,学习中国语,以实现适应于永久居住的生活新体制”等;对于朝鲜人,应“训练其成为忠诚的满洲国国民和忠良的日本臣民,特别为了适应征兵令的施行,实施以精神教育和日本语教育,并奖励入籍等”;对于“满洲国”人和蒙古人,应“使其成为忠诚的满洲国国民,昂扬其国家意识,理解一德一心的真义,信仰惟神之道”等;对于俄罗斯人,应“训练其成为忠诚的满洲国国民,普及日本语,以提高其就职能力,谋求生活之安定“等(211)。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满”关系由原来的“友邦”关系发展为“亲邦”关系,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名字变换,而是标志着中国东北殖民地化的进一步深化。当时的新闻媒体指出:“亲邦就是父母之邦的意思,日、满两国之关系,就如父子的关系,至亲之爱和道义把两国结合在一起。”(212)形象地勾画出日“满”关系的新变化和新发展。

    第四,确立国民动员体制,充分发挥“满洲国”的战时国民总力。为了动员中国东北的全部“民力”用以大东亚战争,日“满”以伪协和会为中心确立了国民运动一元化的指导体制。其主要措施是:1.全面扩充、强化协和会地域分会及车间分会,扩大、整备基层组织之国民邻保组织;2.整备、扩充协和义勇奉公队、协和青少年团、科学技术联合部会、开拓部会,加强其运营与指导;3.以协和会运动为中心,与关系团体、宗教教化团体等进行有组织的联系,综合开展各种国民运动;4.与国防妇女会、军人后援会、兴农合作社、商工公会、劳务兴国会、空务协会、能率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作为协和运动的重要环节而积极活动;5.与佛教总会、道教总会、基督教总会、回教协会、世界红卍字会、道德总会等密切联系,使其成为发挥国民总力的一个环节而加以指导;6.适应时局的进展,在精神上及实践上联系国外团体,以共同确立兴亚国民运动的体制等。据此,伪协和会各级组织纷纷实施青少年训练、国民防卫训练、各种岗位训练、妇女训练以及对于国民邻保组织的指导等彻底的“国民训练”,“显扬奉公的大义,坚持必胜必成的信念,献身于保卫国土、勤劳增产,以实现确立总力的态势”(213)。实质上是将中国东北的各阶层人民都绑上日本侵略者的战车。

    第五,推行战时奴化教育,适应“决战体制之确立”。1943年10月,伪满成立了“文教审议会”,以国务总理为会长,总务厅长、文教部大臣为副会长,参议、各部大臣和次长、各大学校长、各会社总裁等为委员,其宗旨是“致力教育刷新、学校教育强化、社会教育及礼教振兴,以确立未曾有的重大时局之文教决战体制”(214)。1944年8月,又在伪协和会内设置“满洲教育研究会”,为“满洲国教育研究的中央机关”(215),成为推行战时奴化教育的有力机构。其主要措施是:1.在课程设置上,将原来的“国民道德”课改为“建国精神”课,并颁布了《建国精神教授要目一览》,规定了“皇帝陛下”、“帝旨奉体”、“建国神庙”、“惟神之道”、“东亚之共荣”、“日本之国体”等42门课,强迫学生接受奴化教育;2.推行学生勤劳奉仕制度,组织学生勤奉队,规定大学男生每年必须从事30-45天劳役,随着太平洋战争战局的恶化,勤劳奉仕令的适用范围不仅波及女生,而且扩展至所有学校的学生,时间也延长为大学生二三个月,中学毕业生五个月(实际九个月),直至大中毕业生“通年动员”,劳动强度也日益增强,学生变为从事日本掠夺战争资源生产的苦力;3.强化和扩充军事化教育,对中等以上学校的学生实施军事教育和军事训练,不仅男生要参加各种军事训练,女生也要参加救护训练,学校配置专职的武官及其助理主管学生的军事训练,使学校变成了大兵营,妄图通过军训使学生变成日本殖民统治的顺民和驯服工具(216)

    在日本关东军的严密统治和控制下,“临战体制”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文化教育上,都使东北沦陷区的殖民地化进一步深化。

    ————————————————————

    (1) [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中译本)第2册,第116-117页。

    (2) 中共中央:《为抗战六周年纪念宣言》(1943年7月),解放军政治学院:《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9册,1979年刊印,第280页。

    (3) 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9页。

    (4) 《大公报》,1942年9月3日。

    (5) 启常:《日寇占领区统治一元化的企图》,《解放日报》,1942年11月16日。

    (6) [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中译本)第2册,第174页。

    (7) 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269-270页。

    (8) 《今井武夫回忆录》(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201-202页。

    (9) 《中华日报》,1942年11月21日。

    (10) 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1840—1945)下卷,1969年再版本,《文书》,第580-582页。

    (11) 《中华新声》(半月刊)第7卷,第30—31页。

    (12) 汪伪上海市政府:《关于友邦日本对英美宣战及友军进驻租界临时宣传要点》,上海档案馆藏。

    (13) 汪精卫:《宥电》(1941年12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

    (14) 汪精卫:《勖中国民众》,《政治月刊》第3卷第1期。

    (15) 周佛海:《关于中国参战问题的释疑》,《政治月刊》第5卷第2期。

    (16) 林柏生:《在东京答日本记者问》,《新中国报》1942年12月23日。

    (17) 汪精卫:《告日本国民》,《中华日报》1942年12月26日。

    (18) 《周佛海日记》1943年1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

    (19)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0)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1) 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呈文(1943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2) 转引自廖今天:《汪逆参战与敌寇对沦陷区的经济掠夺》,《解放日报》1943年3月25日。

    (23) 《畑俊六日记》,转引自《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61—62页。

    (24) 褚民谊:《参加和运自述》,江苏档案馆藏。

    (25) 周佛海:《关于中国参战问题的释疑》,《政治月刊》第5卷第2期。

    (26) 周佛海:《关于中国参战问题的释疑》,《政治月刊》第5卷第2期。

    (27) 汪政府宣传部:《关于参战的宣传要点》(1943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8) 周佛海:《关于中国参战问题的释疑》,《政治月刊》第5卷第2期。

    (29)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0) 汪精卫:《告将士书》,《中华日报》,1943年1月19日。

    (31) 黄美真、张云:《汪精卫集团投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1页。

    (32) 黄美真、张云:《汪伪国民政府成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22页。

    (33) 汪政府档案,原稿署时间为1939年6月,有误。按照文中内容推断文件形成的时间当在1940年3月汪政府成立之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4) 《移管广东沙面英租界行政权之纲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5) [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中译本)第2册,第176-177页。

    (36)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500-501页。

    (37) 《汪精卫密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8) 《中华日报》1943年3月15日。

    (39)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40)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502页。

    (41)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42)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43)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499页。

    (44)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45)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46) 陈公博:《为签定实施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条款告市民书》,上海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88—90页。

    (47) 汪政府驻日大使馆档案,日本东京东洋文库藏。

    (48)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499页。

    (49)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0) 惠风:《法国在华关系史检讨》,《政治月刊》第1卷第5期。

    (51)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2)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3) 汪方接收法上海租界要点如下:1.法租界最高警政长官称警察总监,不受公董局之节制,接收后应将警察总监名称取消,成立警察局,由市长兼任警察局长以适应环境;2.所有行政督办、技正督办、司法顾问等职一律裁撤,改照新组织规程分别调整;3.关于会计部分,成立会计处,设处长一人,由本府总会计处处长兼任,同时成立区金库,设库长一人,主管出纳,由本府会计系统兼任而利管理;4.依照中国法令成立经济处与社会福利处,将现警察总监所管辖之粮食物价管理处及在行政督办下之营业类处统归经济处主管;5.各所属机关之正副首领及各科股主管人员当然应由华人充任,其官制与第一区同。同时,要点还要求在上海的法军防军官兵“应由法国当局自动解散,将一切武器交由中国政府暂行保管,解散后之官兵应驻于法国停泊黄浦之炮舰。”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第103-104页。

    (54) 唐学明:《上海租界收回后的新猷》,《政治月刊》第6卷第3—4期。

    (55) 《达成领土完整目的,国府收回广州湾》,《中华日报》,1945年7月21日。

    (56) 《外交部三十三年下半年施政纲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7) 《中义两国间关于交还天津租界等协定草案会议记录》,汪政府驻日大使馆档案,日本东京东洋文库藏。

    (58)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9) 《外交部三十三年下半年施政纲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60)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500页。

    (61)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500页。

    (62) 《日使馆当局谈话》,《政治月刊》第6卷第3-4期。

    (63) 《汪伪外交部关于对日减免课税措置呈》(1943年9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附录,第846-847页。

    (64) 褚民谊:《在日汪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两委员会首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日报》1943年3月5日。

    (65) 《周佛海日记》1943年7月24日。

    (66) 《周佛海日记》1943年8月1日。

    (67) 《什么是敌寇对华新政策》,《解放日报》,1943年4月27日。

    (68) [日]服部卓四郎:《太平洋战争全史》(中译本)第2册,第177页。

    (69) 《周佛海日记》1943年9月24日。

    (70) 陈公博:《八年来的回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71) 《周佛海日记》1943年4月5日。

    (72) 参见蔡德金等:《汪精卫伪国民政府纪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5页。

    (73) 《周佛海日记》1943年10月13日。

    (74) 《周佛海日记》1943年10月14日。

    (75)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76) 《周佛海日记》1943年10月15日。

    (77) 汪精卫:《永久友好关系之结成》,《政治月刊》第6卷第6期。

    (78) 陈公博:《对于起诉书的答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79)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80)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1279页。

    (81)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1280页。

    (82)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1315-1316页。

    (83) 《印度开展反英独立运动,我国决心全力支持》,《中华日报》1942年8月18日。

    (84)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493-500页。

    (85) 《大东亚会议经过》,《政治月刊》第6卷第6期。

    (86) 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1840-1945),《文书》下卷,第594页。

    (87) 《划时代的盛会》,《政治月刊》第6卷第6期。

    (88) 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1840―1945),《文书》下卷,第580-581页。

    (89)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273-274页。

    (90)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273-274页。

    (91)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273-274页。

    (92)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273-274页。

    (93)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273-274页。

    (94)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273-274页。

    (95) 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华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7-420页。

    (96) 《中华日报》,1943年4月15日。

    (97) 《周佛海日记》1943年2月8日。

    (98)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9页。

    (99) 《中华日报》,1943年7月17日。

    (100)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64—69页。

    (101)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64-69页。

    (102)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64-69页。

    (103)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64-69页。

    (104) 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华北治安战》(中译本)下册,第64-69页。

    (105) 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1页。

    (106) 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第243-244页。

    (107) 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第257-259页。

    (108) 《周佛海日记》1943年7月21日。

    (109)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10)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429页。

    (111)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433页。

    (112)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434页。

    (113)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435页。

    (114) 《一年来之建军与协力大东亚战争》(1943年1月3日),《政治月刊》第5卷第3期。

    (115) 《第二次全国军事会议特辑》,《政治月刊》第5卷第3期。

    (116) 叶剑英:《中共抗战一般情况介绍》,《解放日报》,1944年8月24日。

    (117)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第268-271页。

    (118)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第276-278页。

    (119) 黄广源:《孙良诚投敌及其下场》,《文史资料选辑》第54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

    (120) 蔡德金等:《汪精卫伪国民政府纪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90页。

    (121) 《中华日报》,1943年5月17日。

    (122) 延安总部:《中国共产党抗击的全部伪军概况》,《解放日报》1943年8月24日。

    (123) 《中华日报》,1943年1月3日。

    (124) 徐向辰等:《汪伪军事组织和伪军的变迁》,《江苏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

    (125) 左史:《汪伪军事机构及伪军概况》,《江苏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

    (126) 延安总部:《中国共产党抗击的全部伪军概况》,《解放日报》1943年8月24日。

    (127) 蔡德金等:《汪精卫伪国民政府纪事》,第200页。

    (128)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1055-1056页。

    (129) 《中央税警总团条例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30)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1053页。

    (131) 参见《华中伪军战斗序列表之四》(1945年夏),《新四军军史》(未刊稿);蔡德金等:《汪精卫伪国民政府纪事》,第268-270页。

    (132)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第279-282页。

    (133) 延安总部:《中国共产党抗击的全部伪军概况》,《解放日报》,1943年8月24日。

    (134)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军事委员会:《关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5个统计材料》,《新华月报》1951年9月号。

    (135) 日本御前会议:《为完成大东亚战争而决定的处理中国问题的根本方针》(1942年12月21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第420页。

    (136) 日本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以〈为完成大东亚战争而决定的处理中国问题的根本方针〉为基础的具体策略》(1942年12月18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第418页。

    (137) [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中译本)第2册,第176、131页。

    (138) 汪伪最高国防会议:《战时经济政策纲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39) 汪伪最高国防会议:《战时经济政策纲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40)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636页。

    (141)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630页。

    (142) [日]冈田酋次:《日中战争内幕记》第37章(未刊译稿)。

    (143) 全国商统会:《商统会成立以来之经过》,《商业统制会刊》创刊号。

    (144) 《全国商业统制总会暂行条例》,《中华日报》,1943年3月21日。

    (145)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613页。

    (146)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778页。

    (147) 汪政府:《对物资移动取缔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48)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616页。

    (149)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775页。

    (150) 汪政府:《收买棉纱棉布暂行条例》及《实施要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51)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630页。

    (152)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20页。

    (153) 何望贤:《五统制委员会的事业》,《申报月刊》复刊第2卷第10号。

    (154) 袁琳:《抗日战争时期日汪勾结掠夺中国资源的策略》(未刊稿)。

    (155) 汪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56)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230页。

    (157)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23页。

    (158)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第401-403页。

    (159) 汪精卫:《新国民运动与精神总动员》,《汪主席和平建国言论集续集》,汪伪宣传部刊印,第353页。

    (160) 汪精卫:《国府还都二周年接见中外记者问》,《汪主席和平建国言论集续集》,第378页。

    (161) 《新运会首次开会》,《中华日报》,1942年7月5日。

    (162) 《中国青年模范团暂行总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63)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1097页。

    (164) 郭秀峰:《关于汪伪东亚联盟总会的情况》(未刊稿)。

    (165) 《申报年鉴》(1944年度),第979-981页。

    (166) 戴英夫:《汪精卫新国民运动内幕》(未刊稿)。

    (167) 参见步平等:《苦难与斗争的十四年》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168) “满洲国”:《政府公报》,1941年12月23日。

    (169) 参见吉林金融研究所:《伪满洲中央银行史料》,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7页。

    (170) 参见《东北沦陷十四年大事编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7页。

    (171) 1945年5月,东满总省撤销,牡丹江省和东安省合并为东满省,原间岛省恢复原状。

    (172) “满洲国”:《政府公报》第2293号,1941年12月27日。

    (173) 解学诗:《伪满洲国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1-662页。

    (174) 据解学诗:《伪满洲国史新编》记载:第一次大逮捕人数为500余人,第二次大逮捕人数为400余人,第三次大逮捕人数为400余人,第492、668、670页。

    (175) 参见《东北沦陷十四年大事编年》,第447页。

    (176) “满洲国”:《政府公报》第2788号,1943年9月18日。

    (177) 《矫正辅导院官制》,“满洲国”:《政府公报》第2965号,1944年5月1日。

    (178) 满洲矫正追想录刊行会:《动乱下的满洲矫正》,1976年刊印,第7页。

    (179) 陈明德整理:《鹤岗矫正辅导院》,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会等编:《日军侵华暴行实录》(一),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180) 参见步平等:《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下卷,第66-67页。

    (181) 史光:《兴隆县境内的无人区》,《河北文史资料选辑》第15辑。

    (182) 《前日本陆军军人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审判材料》,转引自解学诗:《伪满洲国史》,第828页。

    (183) 参见步平等:《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下卷,第209-211页。

    (184) 《日本宪兵少尉森三吾口供》(1954),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5卷《细菌战与毒气战》,第87-88页。

    (185) 参见步平等:《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下卷,第222-231页;解学诗:《新编伪满洲国史》,第834页。

    (186) 日本产业调查会:《满洲产业经济大观》,1943年刊印,第448-451页。

    (187) 有关工矿业的情况参见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等编:《抗战时期的经济》,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144页;步平等:《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下卷,第86-100页;解学诗:《新编伪满洲国史》,第677-710页。

    (188) 《战时紧急农产物增产方策要纲》(1943年2月),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14卷,第425页。

    (189) 《满洲开拓第二期五年计划要纲》(1941年12月3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资料选编》第14卷,第690页。

    (190) 《朝鲜人满洲开拓第二期五年计划要纲》(1942年10月26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资料选编》第14卷,第706页。

    (191) 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资料选编》第14卷,第629页。

    (192) 转引自孔经纬:《中国近百年经济史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9页。

    (193) 《日本政府支援农地造成计划》(1943年11月26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资料选编》第14卷,第743页。

    (194) 转引自滕利贵:《伪满经济统治》,吉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页。

    (195) 东北财经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编:《东北经济参考资料》(二),《伪满时期东北经济统计》(一),转引自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等编:《抗战时期的经济》,第152页。

    (196) 《金名世证词》(1954年11月1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14卷,第545页。

    (197) 《金名世证词》(1954年11月11日),第546-547页。

    (198) 《金名世证词》(1954年4月17日),转引自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会等编:《日军侵华暴行实录》(一),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199)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第300页,转引自解学诗:《新编伪满洲国史》,第765页。

    (200) 参见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14卷,第794页;步平主编:《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下卷,第121-122页。

    (201) 满铁第二调查室:《劳务关系资料》(1941年5月9日),转引自解学诗:《新编伪满洲国史》,第742页。

    (202) 参见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14卷,第913-955页;李联谊:《中国特殊工人史略》,抚顺矿务局煤炭志办公室1991年编印,第10-41页;步平等编:《苦难与斗争十四年》,第277-300页。

    (203) 哈华:《人的屠场——在抚顺和本溪湖的矿山里》,《解放日报》,1944年10月18日。

    (204) 参见解学诗:《新编伪满洲国史》,第351-355、571-575页。

    (205) 《满洲评论》第22卷,第11号,转引自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3卷《伪满傀儡政权》,第670页。

    (206) 《康德十年度运动方针》,转引自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3卷,第670-671页。

    (207) 《协和会运动基本要纲》(1943年3月8日),转引自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3卷,第672-682页。

    (208) 《盛京日报》,1943年12月2日。

    (209) 参见步平等:《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下卷,第153-154页。

    (210) 《协和会运动基本要纲》(1943年3月8日)。

    (211) 《协和会运动基本要纲》(1943年3月8日)。

    (212) “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旬报》第84号(1942年6月1日)。

    (213) 《协和会运动基本要纲》(1943年3月8日)。

    (214) 《盛京日报》,1943年10月16日。

    (215) 《盛京日报》,1944年8月30日。

    (216) 参见步平等:《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下卷,第157-174页;《协和会运动基本要纲》(194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