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团与善后借款" class="reference-link">第二节 银行团与善后借款
一 列强监督中国财政的图谋" class="reference-link">一 列强监督中国财政的图谋
国际银行团是对华资本输出的垄断组织,发端于前清末年。当时,铁路让与权的争夺迫使各资本集团降低了对华贷款的条件,削弱了彼此之间掠夺中国的力量。于是,他们着手筹组国际银行团,以便垄断对华借款,共同剥削中国。1909年7月6日,英、法、德财团之间,签订了组织三国银行团的协定,翌年11月10日,美国也加入了银行团,遂发展为四国银行团。就银行团本身来说,它是一个经济组织。英国财团以汇丰银行(The Hongkong&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为主,英国国内的主要银行没有加入对华贷款的英国财团,汇丰银行在英国政府支持下,享有对华金融上的独占地位。其他三国财团则不同。法国财团以东方汇理银行(Banque de I'Indo chine)为主,主要的法国银行,如巴黎国家贴现银行(Comptoir National d'Escompte de Paris)、里昂信贷银行(Credit Lyonnais)、法国振兴商工业合股公司(Société Générale pour Favoriser le developement du Commerce et de 1,lndustrie en France)等都参加了法国财团。德国财团以德华银行(Deutsch-Asiatische Bank)为主,德国的四家大银行都是德华银行的合股者,即贴兑公司(Diskont Gesellschaft)、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德莱斯登银行(Dresdner Bank)和达姆斯太国民银行(Bank für Handelund lndustrie)。美国财团则由摩根公司(J.P.Morgan&Co)、坤洛公司(Kuhn Loed&Co)、第一国民银行(The First National Bank)、花旗银行(The 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组成。四国银行团组成后,即着手压迫清政府签订条件苛刻的贷款合同,1911年4—5月间,先后签订了一千万英镑的整理币制和振兴东三省实业借款合同和六百万英镑的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前一笔贷款因日、俄反对,除支付过少量垫款外,合同并未履行;后一笔贷款则激起了保路风潮,导致了武昌起义的爆发。
辛亥革命的迅速发展,使列强不敢贸然给清政府以财政支持,即使是列强赞赏的袁世凯出任内阁总理之后,他们仍持观望态度,采取了“金融中立”的政策。不过,在清帝退位之前,银行团就已在积极准备给袁世凯以财政支持。这样,银行团的对华借款的性质,就从实业借款转入了政治借款。1912年2月,清帝退位,列强即着手向袁世凯提供财政经费。当时俄、日两国处于和四国银行团对立的地位,但是列强在对华政策上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因此,英、美政府一开始就希望俄、日参加,英国政府并曾警告银行团,不要缔结没有俄、日两国参加的中国借款合同。中国政府方面,袁世凯认为“消除俄、日两国对四国银行的不信任是第一件应办的事”(157),希望列强协调支持,来巩固其统治,并幻想借助列强合作来抵制俄、日对中国的领土野心。日本方面于3月初即表示,鉴于贷款的政治性质,它的参加是必不可少的,并指定横滨正金银行为日本财团代表。俄国方面则一度表示犹豫,担心中国把借款用来对付俄国在蒙古的扩张,但为防止列强之间的竞争,“损害列强在华之政治地位”(158),以及希望从中牵制和监督借款的实施,也打算加入银行团,因此,它指示道胜银行(Русско-азиатский Банк)避免与四国银行团竞争,不要正式参加与银行团竞争的对华贷款,但为了向四国银行团施加压力,以便将来与四国银行团达成有利的协议,因而让与俄亚银行组成辛迪加的华比银行(Banque Sino-Belge)(159)作为私家银行出面,谈判对华贷款。
当时,中国政府方面由唐绍仪主持借款谈判,他力图利用外国银行家之间的竞争来获得借款。因此,他一面与华比银行经理德福斯(Devos)谈判一千万英镑借款,一面又通过美国财团代表司戴德(W.Straight)与四国银行团秘密商谈,以前清币制借款为基础,续付款项。唐考虑到一千万英镑不能满足中国方面的财政善后的需要,于是遂有成立善后大借款的拟议。当时,中国政府急需七百万两银子,主要是供给南京政府遣散军队及偿还债务(主要是日债)之用。以英国为主的四国银行团为了支持袁世凯稳定局势,同意在阳历3月份内向南京政府方面提供七百万两作为军事善后之用。袁于2月27日即电请南京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向上海汇丰、汇理、花旗、德华四行提款。次日,汇丰银行向南京政府提交了首批二百万两垫款,以中国轮船招商局船只作为担保。这笔垫款事后通知了俄、日两国,并建议俄、日两国参加。同时,唐绍仪又向四国银行团提出了3—6月的垫款要求,和在夏季达成一笔供五年用的六千万英镑善后大借款的建议。
由于北京发生兵变,四国银行团借口局势不稳,没有续付垫款,并且提出了额外要求,要袁世凯保证除了四国银行团外,不接洽任何重要借款。唐绍仪本来就厌恶银行团的垄断,现在银行团又背约不续付垫款,遂向银行团声明“中国此后借款,皆自有选择之权”(160)。然而,袁世凯却于3月9日以信函方式接受了银行团的要求。信中说:“鉴于四国银行团在目前紧急关头所给予中国的援助,及其在外国市场上支持中国信用的贡献,中国政府向四国银行团保证,如条件与其他方面的条件同样有利,银行团有承办大规模的善后借款的选择权。”(161)当天,银行团即向北京当局交付了一百一十万两。尽管有此函约,中国政府仍与华比银行于3月14日签订了一百万英镑的借款合同,以京张铁路为担保,并拟续借至一千万英镑。中国政府方面由陆宗舆代表度支部首领周自齐签字,经两总统(指袁世凯、孙文)核准,后经南京参议院通过。唐绍仪就凭借这笔比款南下组织新政府,比款也旋即向北京、南京、武昌当局交付使用。
比国借款的成立,打破了银行团的垄断,引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银行团指责唐绍仪失信,违背了3月9日袁世凯的函约,原拟3月16日交付的一百万两垫款也扣住不交。3月25日,英、法、德、美四国公使直接出马晋谒袁世凯,就比款问题提出抗议,并要求取消比款(主要是取消关于给比利时发行一千万英镑借款优先权的条款),并表示如果他们的抗议得不到重视,“则需立即归还所有垫款”(162)。四国公使并且声明,“自此以后,凡关于中国借款之事,应与本国驻使交涉”(163)。当时,袁世凯竟扮演起一个银行团与唐绍仪之间的调人的角色。据德国驻华公使报告:“袁世凯对于这件轻率的行动(指比款)表示惋惜说,这是唐绍仪在因为兵变恐怕造成更困难局面的印象下进行的。”(164)并且,袁世凯把外交交涉的责任推到唐绍仪的头上,他答复四国公使说,“此事系由唐总理经手,须商之唐总理方能决定”(165)。
列强之热衷于向中国提供贷款,除了银行家为了赢得高额利润之外,主要是出于政治目的。英国外交部认为,使中国政府“克服无政府势力而趋于巩固,对于在中国拥有利益的所有国家都是有利的”(166)。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支持袁世凯对付革命党人,以稳定局势,而不是为了中国的复兴和强大。汇丰银行代表熙礼尔(Hillier)曾对周学熙说:“我欧洲各国之外交政策之对于中国,有二种意思,既不愿中国为野心之国所并吞,亦不愿中国有异常之发达,以二者皆足破列强之均势也。自中国共和告成,我欧洲各国未尝不有戒心,深恐中国能力发展,扩充国权。”(167)但是,在中国爱国民主精神高涨的形势下,如何去控制中国国内局势的发展呢?“他们想到,在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施加影响的手段,这就是控制中国的国库”(168)。于是,四国银行团一面答应向中国提供贷款,一面于4月间蛮横作出决定:“应赋予该银行团以发行中国国家公债专权并同时监督财政,以十年为期。”(169)同时。列强政府把银行团的活动直接置于自己的控制下,把银行团作为列强对华政策的工具。据俄国外交大臣萨查诺夫说:“法、英两国政府拟使中国不能随意举借外债及毫无监督地使用所借之款,拟将整个对华提供款项一事,置于与中国事务关系最密切的俄、法、英、德、美、日六国监督之下,银行家只应执行这六国政府之决定。”(170)列强妄图用财政监督的办法来扼杀所谓的“中国的沙文主义”,也就是中国的爱国主义,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
当时正在南方的唐绍仪,不理会四国公使的抗议和银行团的责难,他又与华比银行订约借款二百万英镑,银行方面于4月12日先行垫付了二十五万英镑。这时,俄国政府已于4月6日正式表示同意参加银行团,并指定俄亚银行作为俄国财团的代表,因此,俄亚银行奉命不参加这笔贷款。唐绍仪于4月20日回京之后,银行团向他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他们一方面阻挠华比银行在法国发行债票,使预定的二百万英镑借款无法续付,一方面要求唐绍仪“第一取消比款,第二谢罪”(171)。唐绍仪为了从银行团获得急需的款项,被迫于4月23日拜谒英、法、德、美四国公使,表示道歉,并根据他们的要求,在与袁世凯商议之后,于4月27日正式具名致函银行团宣布取消比款,并同意“中国政府将不从银行团未来借款中偿还从比国公司方面借到的数目”(172)。银行团当然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借口唐绍仪在南方滥用比款,指责“中国用款习为冒滥”(173),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了财政监督的无理要求。当时,四国公使会议“建议银行家在同中国人讨论最近六周之内中国人所需三千五百万两垫款细则时提出条件:开支军饷、解散军队应由外国军官监督;今后使用垫款,应由各银行向财政部选派外国审计员进行监督。此外,要求中国政府保证采取措施,在外国专家参与下改革作为垫款担保的盐政”(174)。5月初,唐绍仪在与银行团谈判时,对于监督条件严正表示:“国民决不承认,故亦不敢允诺。”(175)断然拒绝了银行团的无理要求,谈判陷于僵局。银行团蓄意打击唐绍仪,他们扬言:“非唐辞职,不能借款。”(176)时适财政总长熊希龄自上海赴京履任,唐遂于5月5日向银行团声明“总理无暇,以后由熊总长直接磋商”(177),自5月7日起,借款谈判就由熊与银行团(日、俄已加入谈判)举行。在以后的谈判中,熊希龄奉令承教于袁世凯,把唐绍仪挤出了借款谈判的决策人之列。唐绍仪为此气愤地说:“我之内阁,乃背包内阁,多任总理一日,即多负罪一日。”(178)
袁世凯迫切地需要钱,他只有获得财政支柱才能稳固他的地位,因而不惜答允任何条件,5月15日,六个国家的财团在伦敦会议上,起草了给北京代表的电报,提出了监督中国财政的苛刻的垫款条件,只是因为列强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电报才推迟发出。该电报草稿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中国政府提出垫款目的和用途清单,由六国银行团进行监督;二、作为抵押的税收必须由海关或类似机构来管理;三、垫款是善后借款的一部分,在善后借款合同规定的五年内,中国不得向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借款;四、在此期间,银行团应为中国政府的财政代理人(179)。5月17日,银行团略为降低了监督的条件,中国政府就签署了垫款合同及监视开支暂时垫款章程。该章程规定,在财政部附近设立核计处,由银行和中国政府各任用一名核计员,签押向银行提款、拨款的一切支票,而且规定,“关于各省发给军饷及遣散军队费用,须由该地方军政府备三联领饷清单,由中央政府委派高等军官及该地方海关税司会同签押,并须予该军官、税司以调查应需之便利”(180)。这就给了列强以监督中国财政,甚至监督中国军队的特权。合同签字之后,银行团先后于5月17日、6月12日、6月17日各交付了三百万两垫款,累计垫款数为一千二百一十万两。
列强控制中国的野心和袁世凯政府饮鸩止渴以加强统治的图谋,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强烈愤慨,更遭到了革命党人的严厉抨击。
孙中山早在1912年4月底,针对列强企图监督中国财政的野心,就曾一再发表谈话指出:“若果监督,则应拒之。”(181)“倘四国利用中国现今财政困难而阻中国之进步,则国人必将发愤自助,设法在国中募集公债,以济目前之急。”(182)在孙中山主持下,同盟会由南京留守黄兴出面,于4月29日通电提出劝募国民捐的主张,以挽救“借债亡国”的危局。他在电文中愤激地指出:“二十年来,忠义奋发之士,所以奔走呼号于海内外,糜顶捐躯,不稍稍退却者,徒以救国故,徒以保种故,徒以脱奴籍而求自由故。乃一旦幸告成功,因借债以陷入危境,致使艰难缔造之民国沦为埃及,此则兴血涌心涛所不忍孤注一掷者也。”(183)于是,在人民中间掀起了一阵劝募国民捐的热潮。5月20日,当唐绍仪、熊希龄向参议院要求通过上述合同和章程时,参议院内群情愤激,对政府当局提出了强烈的指责(不过,共和党、统一共和党占优势的议会鉴于迫切的财政需要,仍然通过了签订的文件)。革命党人的舆论界更万矢齐发,痛斥熊希龄卖国。5月23日,陆军次长蒋作宾从北京抵宁,与南京留守黄兴商量交付垫款、裁遣军队事宜,带来了有关文件。黄兴察阅之后,十分震怒,当即发表通电,痛斥熊“违法专断”,要求参议院“责令毁约”。他指出:“此种章程,匪独监督财政,并直接监督军队。军队为国防之命脉,今竟允外人干涉至此,无异束手待毙。埃及前车,实堪痛哭。”(184)他再次呼吁发行不兑换券,举办国民捐。当时,黄兴在同俄国领事的谈话中,对列强也提出了严正的警告:“要知道你们之所以这样慷慨大度,是因为每提供一笔贷款,你们便愈觉得在中国如同在家里一样。但是,难道中国人民没有觉察到这一点?……你们忘记了,是什么事件引起的震动最终地、决定性地导致了革命。”(185)6月1日,孙中山出任国民捐总会总理,并表示“民国存亡,胥视此举”(186)。广东都督胡汉民更揭示了袁世凯的用心,指出:“断不宜大举借债,思以财政权操纵各省,转使外人因借债之故,得以财政权操纵中央。”(187)在各界的强烈反对下,熊希龄不得不与银行团重开谈判,要求改变条款。但是,六国银行团不久即告成立,垄断之局已定,列强变本加厉地提出了更为严酷的借款条件。
六国银行团之间的谈判,于1912年5月15日在伦敦正式开始。当时,俄、日方面提出了两个关键性的条件,一是俄国要求在协议中承认俄国在中国的北满、蒙古和新疆的利益和特权,日本则要求承认日本在中国南满和毗邻的蒙古东部的利益和特权;二是俄、日两国要求在国外市场上自由发放分得的贷款的份额,尤其是俄国,要求让许乐德公司在伦敦市场上发行。除了法国对俄国的要求表示同情之外,对于第一条,原银行团认为这是政治问题而拒绝讨论,他们更顾虑到,这样做“只可能加深中国对银行团的不信任”(188)。对于第二条,原银行团也一致予以拒绝,因为违反了国际银行团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原则。汇丰银行经理阿迪斯(Addis)反对尤力,他不愿意放弃汇丰银行的特殊利益。为此,俄、日代表中止了在伦敦的谈判,在北京的俄代表郭业尔(Гoep)和日代表小田切也退出了六国银行团对华贷款的谈判。6月7、8日,六国银行团在巴黎一度复会,又因未能达成协议而中止。俄国方面遂积极准备谈判破裂,但因难于把法国集团拉出银行团而作罢。6月18日,六国银行团再次在巴黎复会,由于俄国方面担心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四国方面也不能不借助于俄、日这“两个在远东的善后借款的宪兵”(189),因此最后达成了妥协,当日签署了成立六国银行团的协议。六国银行团把俄国的要求列入了议事录,即:如果向中国提供的贷款与俄国或日本的利益相抵触,那末,“俄国或者日本集团,以事情的涉及者为转移,有权拒绝协议”(190)。四国银行团同样为自己保留了退出的权利;在发行方面则允许俄国可以通过比国财团在布鲁塞尔发行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债券。
六国银行团在完成了肮脏的交易之后,就联合起来向中国敲诈勒索。6月24日,新成立的六国银行团与中国政府外交总长陆徵祥、财政总长熊希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银行团根据上面提到的5月15日起草的电报及后来的修正方案,正式向中国政府递交了进一步垫款和善后大借款的四项条件:“一、须予该团以经理五年债票之专利权,二、须以盐务改照海关办法,三、须延聘该团中一人为财政部顾问,四、须聘外人为稽核处长。”(191)熊希龄鉴于革命党人的强烈反对,断然拒绝了银行团的条件。他声明:“无论什么时候都不敢提请参议院审核类似的草案,它在各省将激起愤怒,并被立刻拒绝。”(192)银行团方面明知中国政府不可能接受提出的越来越苛刻的条件,但不准备作任何让步。中国政府请求先行垫款,并减少借款数额至一千万英镑,以求减轻监督条件,也为银行团方面所拒绝。按照法国总理普恩加赍的意见,“应该停止支付垫款,因为垫款的继续,只能更难于缔结最后的协议,并使北京政府更加固执”(193)。7月8日,六国公使向陆徵祥和熊希龄声明,六国政府不赞成与所提条件不同的任何贷款。熊希龄当即声明:“垫款无着,只得令各省自行设法,或由中央另筹他法,以救目前之急。”(194)翌日即正式以函件方式发布。于是,大借款谈判宣告中断。
二 善后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性质" class="reference-link">二 善后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性质
大借款谈判停顿后,银行团停止了垫款。但是,中国政府财政十分困难,“袁总统需款甚急,不惜答允任何条件,他以为如能有五百万镑,他就可以使他的地位稳固,并控制军队”(195)。于是,袁世凯在总统府组织了财政委员会,以卸任财政总长熊希龄为会长,目的是向银行团以外的外国财团接洽借款。当时,在华的外国掮客十分活跃,只是由于列强政府的反对,小借款的谈判往往很难成功。经过极为秘密的谈判,至1912年9月初,外界才获悉,中国驻英国公使刘玉麟和伦敦鲁意特银行(Lloyd's Bank)的负责人克里斯浦(Crisp)达成了一千万英镑的借款合同。
原来,汇丰银行在英国并不是主要的银行,英国的大银行集团对英国政府支持汇丰银行垄断对华贷款的政策十分不满,他们和汇丰的矛盾,构成了银行团垄断中的薄弱关节。自从善后借款谈判停顿后,英国姜克生国际银行团(Jacks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ndicate)代表白启禄、克尔顿(伦敦《国民评论》记者)即与中国政府联系借款事宜,并于7月12日与熊希龄签订了草合同。中国政府旋委刘玉麟以借款谈判全权,与姜克生面谈,袁世凯的政治顾问莫理循也在伦敦从旁襄助。北京方面则由熊希龄一手经理,仅袁世凯和赵秉钧掌握谈判情况。而姜克生旋把承办借款的权利让给了克里斯浦。新借款得到鲁意特银行、京郡银行(京都省银行The Capital and Counties Bank)、伦敦西南银行(The London and Southwestern Bank)、麦加利银行(The Chartered Bank of India, Australia and China)等的支持,并有法、美资本家参加。9月2日,袁世凯电令刘玉麟签字。9月15日,五十万英镑的第一批借款交付中国政府方面。
克里斯浦借款的成立,打破了银行团的垄断局面,引起了银行团的震动。英国外交部当即表示反对克里斯浦借款,并公开声明不能担保这项债务,企图阻止债票的发行和销售。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于1912年9月11日接到了中国政府关于签署克里斯浦借款的通知后,即发起银行团列强代表会议,寻找破坏契约的方法。朱尔典又奉命向中国政府声明,英国政府不赞成这笔借款,并对它的缔结表示抗议。
尽管克里斯浦借款的第一批汇款已到,但中国政府举棋不定,没有马上提用。当时,新上任的财政总长周学熙事先对克里斯浦借款一无所知。他认为“借款利害影响及于政治,因噎废食,终非久计”(196),因而于8月底通过日本财团代表小田切与银行团接洽恢复谈判,并于9月17日就大借款的条件问题,交参议院讨论。不足法定人数的参议院,当时在讨论中原则上同意了政府的方案。周学熙对克里斯浦借款很不赞成,多次主张取消,以与银行团恢复谈判。时值中秋将届,需款甚急,中国政府要求银行团先行垫款五十万镑,但银行团反而要求中国政府先行取消克里斯浦借款。9月23日,银行团最后拒绝了垫款要求,谈判再次中断,中国政府遂不得不动用克里斯浦交付的款项。
列强不把中国的财政咽喉卡住是不肯善罢甘休的。9月25日,朱尔典晋谒袁世凯,再次表示抗议,并且开单逼债。其他几国也群起效尤,法国政府更节外生枝,无理地提出了赔偿辛亥革命时外侨所受的损失的要求。尔后,六国公使又就克里斯浦借款以盐税羡余为担保的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银行团更通电各省分行,阻止金融汇兑,并相约不准买卖麦加利银行汇票。
当时,中国政府积欠外债达一千一百万英镑,无法偿还,而列强逼债甚急。中国政府希望克里斯浦提前交款或续借一千万英镑,均因为六国银行团所扼,未能实现。袁世凯遂于10月初请法国公使出面调停,以求与银行团恢复谈判。在银行团方面,汇丰银行面临着本国银行团的竞争,十分焦急。英、法、德、美四国尤其是英国担心袁世凯政府财政困难,控制不住局势而陷于混乱,影响列强在华利益,因此他们赞成减少债额至二千万英镑,并降低监督条件,及早达成大借款。但俄、日方面,尤其是俄国,力求浑水摸鱼。美国驻德国大使莱西曼(Leishman)说:“无疑地它(指俄国)将乐于看到六国银行团陷于分裂,因为它害怕款项可能被用来加强中国在蒙古的地位。”(197)因此,俄国力求拖延大借款的成立。但是,俄国不能没有英、法的支持,因而也不能不向英国的要求让步。于是,大借款的谈判又恢复进行,于11月27日正式开议。不过,银行团方面先是要求中国政府委定办理借款的专员。于是,袁世凯于11月30日发布命令,责成财政总长周学熙担任借款事宜,并将熊希龄调任热河都统。随后,银行团又要求取消克里斯浦借款合同关于借款优先权的第十四条。中国政府与克里斯浦公司方面几经磋商,最后决定赔偿十五万英镑,五百万英镑提前于1913年1月15日付清,其余五百万镑归入大借款案内,由六国团办理。银行团在自己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答应于1913年1月下旬垫款二百万英镑,双方遂达成了二千五百万英镑借款的大体合同,克里斯浦借款也于1912年12月23日废除。
袁世凯政府迎合列强要求,积极准备签署大借款。1912年12月27日,周学熙将大借款合同的五项特别条款交参议院讨论,得到参议院的大体同意。翌日,袁世凯又命令周学熙任税务处监督,准备大借款合同要求的盐务改革。1913年1月6日,袁世凯命令盐务收入各款自民国二年1月起专款存储,以备抵债。1月14日,袁世凯又公布了盐务稽核造报所章程。
尽管如此,银行团依然在节外生枝。12月31日上午,法使康德(Conty)、日使伊集院拜会外长陆徵祥、财长周学熙,就赔偿外侨损失和财政管理中的财政顾问问题进行交涉。中国方面被迫同意加借二百万镑以赔偿外侨损失。对于顾问问题,周学熙面有难色,他表示:“现在已多有谣言,谓财政受外人之监理,用人之权亦操之外人,以故若将聘用财政顾问等员载在借款合同内,更易引起国人之反对。”因而不敢同意将顾问问题列入合同。康德表示:“管理财政一层……承认之法,或载在合同,或另行订定,原可通融。”于是决定用秘密询问方法,由中国政府秘密答复“聘用外人条件薪数等事”(198)。列强代表对此表示满意,才指令银行团于当日下午4时与中国方面会议借款事宜,议定明年1月—3月,银行团先后垫交七百万英镑,并约定1月16日伦敦会议后即行签约交款。尽管中国政府“凡可迁就者无不迁就”(199),但列强仍枝节横生。1月15日,法国公使康德又拜会外长陆徵祥,就中国政府拟议任命的三名财政顾问提出异议,要求法人占有一席,并出示法国政府来电中提出的主张:“关于聘请顾问事,以理论应用出资国之人,以势论应按出资之多寡以定供给顾问之数。”(200)1月17日,六国银行团驻京代表通告财政总长,得伦敦回电,因巴尔干风云日紧,欧洲金融异常恐慌,不能先行垫款。与此同时,银行团要求把大借款利息加至五厘五。而对革命赔偿问题,中国政府也只同意限于武汉战区,财政顾问问题中国政府只同意私函解决,列强代表再次表示反对。上述各项磋商不定,大借款签署不能不延期。
当时,连一贯主张达成大借款的记者黄远庸也愤慨地说:“六国团最无理之行动,在屡次迫我取消别国借款,及既经取消后,则彼又不肯付款。比款时代如此,谷利斯浦(即克里斯浦)团时代又如此。……此次取消谷团优先权时,银行团亦未尝不以年内垫款若干相
,及至年底,乃一毛不拔。一国至受人欺凌至此,吾人真乃生不如死。……六国银行团今已纯粹一外交性质,综言之,即六国国际保证监督中国财政之委员会,并殖民银行之总汇是也。”(201)
由于银行团不能垫款,中国政府需款孔亟,周学熙遂效法熊希龄,于1913年1月19日致函银行团代表熙礼尔,声明“本总长有自由借款之权”(202)。翌日,总统府会议,也以垫款无着,不得不停止与银行团会议。但事实上中国政府弄不到大宗款项以应付列强逼债,而旧历年关又将来临,仍然不能不求之于银行团。1913年2月1日,中国政府外交总长以秘密函件的方式,向六国公使承认了关于革命赔偿和聘用财政顾问问题上的要求。为了在旧历年前得到银行团的垫款,预定2月4日,即旧历十二月二十九日签署善后借款合同。是日,中国政府通知六国驻使,任命丹麦人欧森(Oiesen)为盐务稽核处会办,德国人龙伯(Rump)为借款局会办,意大利人罗西(Rossi)为审计处会办。然而,这个任命在列强之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善后大借款的签字再次被推迟了。
当时,在俄国的支持下,法国公使反对中国的提名,尤其不愿承认六国中只有德国人占有一席,法国公使坚持委派借款有关国家的人任顾问的方案。俄国正积极向蒙古扩张,别有用心,更极力阻挠大借款的实现。它借口在以盐税为担保的庚子赔款中占的份额最多,坚持有权派代表参与盐政。法国支持俄国占有一席顾问职务的要求,而美国则强烈反对。方案几经变化,而英、德又展开了争夺盐务稽核处会办一职。列强把欧洲两大集团的纷争也带入到对华贷款事务中来,久久不能达成协议。3月3日,银行团通知中国政府,列强商定借款聘用的顾问应以国籍分配,但中国政府考虑到国会将开,局势复杂,不敢接受列强明目张胆干预用人行政的方案。周学熙在致熙礼尔的信中抱怨说:“在这次借款谈判中,首先是常常拖延,其次是合同条件不断改变,我被迫处于一种难以想象的困难地位。”(203)协议的签署依然虚悬。
其时,美国政府新旧更迭,威尔逊出任总统。美国政府在答复美国财团询问政府的有关政策时,于3月18日发表声明,撤消了对美国财团参加善后借款的支持,美国财团遂宣布退出六国银行团。这个被称作威尔逊宣言的美国政府声明,表面上是出于道义的理由,即所谓“借款的条件近乎损害中国本身的行政独立”(204),但实际上,则是因为美国在银行团内的处境孤立,并对俄、日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强烈不满,为贯彻其依靠门户开放政策打入中国市场,才决心退出银行团。所以这个声明中说:“现政府将鼓励并支持为给予美国商人、制造商、承包人及工程师以银行的及其他金融方面的便利所必需的立法措施,他们现在是缺乏这些便利的。而如果没有这些便利,则他们与他们的工商业方面的对手们比较起来,将处于一种极端不利的地位。这是现政府的责任。这是它的公民在开发中国方面的主要的物质利益。”(205)
美国的退团,对于五国团来说无关大局,但顾虑到美国可能会单独对华贷款,五国团尤其是英国,希望尽快达成善后借款。而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国内局势发生了激烈的变化。当时,围绕着国会成立和总统选举,革命党人与袁世凯的斗争日趋尖锐。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被袁世凯政府收买的暴徒刺死,革命党人讨袁的声浪陡然高涨起来。袁世凯政府为了加强其对付革命党人的力量,迫切地希望弄到钱,也急于达成善后借款。袁世凯一方面再次迁就列强,接受了五顾问方案,即英国占盐务稽核总所会办一席,后任丁恩(Dane),法、俄各占审计院顾问一席,后分别任宝道(Padoux)、葛诺发(Коновалов),德占审计院稽核外债室洋稽核员及盐务副总稽核各一席,后分别任龙伯、斯泰老(Strauch)。另一方面,袁世凯在与俄国进行的秘密谈判中,屈从俄国的压力,承认俄国在蒙古的扩张。而列强看到革命党人高涨起来的反袁情绪,也急于达成善后借款,以便鼓励袁世凯。于是,中外反动势力达成交易的时机终于到来。4月22日,袁世凯命令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徵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会同签字。24日,签订了草合同。25日,袁政府秘密向有关国家去函并递交了顾问合同,满足了列强监督中国财政的要求。尽管在合同签字的前夕,革命党人同列强进行了严重交涉,反对签署善后借款,但英国公使朱尔典在得悉了孙中山反对善后借款的声明后,“即授权英银行代向伦敦拍发一个安慰的电报”,法、德两国公使也同样行动,以“防止国内方面将来受到有作用的新闻报导的不利影响”(206)。26日夜至27日凌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五国银行团与袁世凯政府经过最后谈判,签署了二千五百万英镑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
善后借款是列强和袁世凯之间的一笔政治交易。一年多来,袁世凯一直在谋求帝国主义的支持,而列强也一直在支持袁世凯稳定局势,克服中国的所谓“无政府”状态。除了列强之间的勾心斗角之外,一年多来,由于革命党人的牵制,才使这笔政治交易迟迟未能完成。当时,袁世凯不能不有所顾忌。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基(Крупенский)报告说:“我觉得可以确信,无论是袁世凯,无论是主持政府的其他人,充分理解国外贷款对中国的必要性,并且准备好为缔结贷款而同意建立外国监督。但是,没有敢于公开表示这点,这是由于顾虑激起参议院和中国的知识界的愤慨,特别是在南方,在缺乏属于政府的足够巩固的威信和有力的政权的条件下,将导致它的倾覆。”(207)而列强通过监督中国财政以控制中国政局的企图,也因革命党人的存在,一时难以实现。六国团成立后,英国外交大臣格雷在同俄国大使本肯多夫谈话时,明确表示:“第一批垫款应该具有恢复秩序的目的,没有必要的和不能促成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应该支付垫款,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的权力没有恢复。”(208)也就是说,只有当袁世凯能够对付革命党人、稳固政局时,英国才愿意提供垫款。而俄国更进一步希望,用少量的贷款和严重的监督条件来控制中国,既使中国无法整顿财政,又促使中国内部对抗,从而“把这里的政府从我们利益范围内富有毅力的活动中吸引开”(209)。袁世凯准备和革命党人决裂,使袁世凯和列强的要求一拍即合,善后借款的签署也就水到渠成。
列强通过善后借款,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的统治,使中国进一步殖民地化。通过政治借款来操纵中国政局,善后借款开了先例,这在前清是没有的。而且,善后借款条件严酷。继海关之后,列强又控制了中国的主要税收之一的盐税,中国政府提用盐税抵还外债后的余额都必须经过银行团的核准。列强通过对盐税的管理,通过对善后借款用途的稽核,通过对审计院的干预,也就监督着中国的财政;通过监督和控制中国财政,列强就可以摆布中国的政局,使北洋统治者成为其得心应手的工具。
善后借款又是一次高利的盘剥,是列强强迫中国人民接受的恶债。这次借款期限特别长,达四十七年,为从来所未有,年息五厘,累计须付息达四千二百八十九万三千五百九十七英镑。善后借款折扣大,中国政府实收八四,仅得二千一百万英镑,利息总额即达实收额的二倍,而按实收额计算,实际利率高达年息5.95%。根据合同的规定,善后借款的主要部分用来抵还外债和准备赔偿外人在辛亥革命中的损失之用。计归还庚子赔款二百八十七万英镑,不久到期外债约一百三十九万余英镑,预备赔偿外人因革命所受损失二百万英镑,共计约一千零七十八万英镑,占实收额的一半还多。转手之间,银行团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募集的款项,仍然落入了列强的腰包之中。而袁世凯政府能用于行政的经费,只能供六个月之需,转瞬即尽,实际上,列强不过是向袁世凯提供了—次战争经费而已。
三 反对善后借款的风潮" class="reference-link">三 反对善后借款的风潮
自1912年五六月间革命党人反对垫款章程以后,政局多变。在调和妥协的气氛中,革命党人对大借款不再持抵制的态度,但自宋案发生以来,南北决裂在即,革命党人对借款问题再次警惕起来。《民立报》于1913年4月19日载文反对大借款,指出:“须知政府杀人之钱,买收议员之钱,皆得于此取求,而异日仍以吾民之膏血抵偿之也。”但大借款谈判屡次中辍,进展情况异常秘密,外界难知底蕴。大约24日前后,黄兴在上海得到善后借款即将成立的密报,急电北京国民党总部,“请本党诸公力行设法反对”(210)。4月25日,刚刚当选参议院正、副议长的张继、王正廷(国民党籍)获得消息后,急忙与国民党本部同人商讨对策。随后,张、王即以议长资格去见袁世凯,打算陈述反对违法借款的意见。但袁托故不见,张、王只好留书而去。4月26日,黄兴发表通电,企图阻止大借款的签署。他指出,政府行将签署的二千五百万英镑借款,没有经过国会承认,而政府企图等国会开始议事,再行提交追认,是违背《临时约法》关于借款必由参议院议决的规定的。他强烈指出:“临时政府将遂告终,国势未安,百政莫举,掌财政者全无计划足以昭示国人,骤须巨款,用途安在?此小之表示政府之不诚,大之人民得坐政府以破坏约法、蹂躏国会之罪。今宋案证据已经发表,词连政府,人心骇皇,倘违法借款之事同时发生,则人心瓦解,大局动摇,乃意计中事。”他表示“深望政府俯从民意,非得人民代表之画诺,一文不敢苟取”(211)。同时,孙中山、胡汉民分别到上海、香港汇丰银行,要求电阻银行团签字。孙中山对汇丰银行上海代表声明,“如果借款不经国会批准而签订,则扬子江以南各省及陕西与山西将起而对抗北方,并以武力抗议袁世凯这样的专断行为”(212)。孙中山并通电各国银行团,表示反对违法的善后借款。
在北京,4月26日晨,袁世凯复书张继、王正廷,表示“国家需款孔急,不能再事迁延”(213),并派梁士诒前往解释。梁向张继等声明,借款协议前参议院已经通过,并撒谎说,借约已经签字。梁走后,国民党人才获悉当晚才是正式签字之期。于是,王正廷去向各国银行交涉,希望劝阻银行团签字,但遭到各银行的冷遇。一部分国民党议员跑到汇丰银行守候,企图作最后的努力,来阻止大借款的签字。袁世凯政府人员躲过国民党议员,秘密进入汇丰,延至27日凌晨2点30分签字完毕后,又偷偷地从汇丰银行的后门溜走了。
善后借款成立后,张继、王正廷当即以参议院正、副议长的名义通电全国,谴责袁世凯政府违法借款的行径。他们指出:“政府如此专横,前之参议院既屡被摧残,今之国会又遭其蹂躏,不有国会,何言共和?继等惟有抵死力争,誓不承认。”(214)在国会里,国民党占优势的参议院,情绪激昂,由汤漪领衔就五国借款一案提出质问书。参议院于4月28日公决,要求国务总理暨外交总长、财政总长于29日午后1时来院出席,答复质问。但至时政府人员没有出席,只是送交了咨文。政府咨文声称借款条件曾于上年12月27日交由临时参议院特开秘密会议,业经表决通过。因此,袁世凯政府只是将借款合同全文咨请查照备案,不仅拒绝交付国会讨论表决,而且也不是请求国会追认。参议院接到咨文后,十分气愤,当即议决:“对于政府所定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认为未经临时参议院议决,违法签字,当然无效。”(215)
当善后借款风潮掀起时,国会众议院正为议长选举问题所纠缠,故迟至5月3日才开始讨论大借款案。5月5日,代理总理段祺瑞应众院要求,出席答复质问。在国民党议员据理诘责之下,段无言对答。他想含糊了事,向议员们表示:“政府对于此项借款案手续实欠妥协,而其不得已之苦衷,尚乞诸君曲为原谅。”(216)共和党议员李国珍也起来为政府辩解,他认为借款已签押,万无取消之理。李的辩词激起了国民党议员的愤慨,两党议员群起舌战,段祺瑞遂乘机溜出了议院。国民党议员要求议长进行表决,谷钟秀提出动议:“对于借款并不反对,惟政府违法签约借款,咨谓查照备案,本院决不承认。”(217)当时,正在筹备中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合并的进步党,在议会中已经联合对付国民党,偏袒袁世凯。但民主党籍议长汤化龙对袁世凯的违法专断行为也相当不满,他不顾党内的异议,将谷钟秀的动议交付表决,结果,以二百二十九人赞成,多数通过了谷的动议(是日出席人数为三百七十六人)。
众议院散会以后,进步党议员对汤化龙群起责难,汤难以招架,遂借口祖母丧请假回鄂,避开了议院的纷争。5月7日,共和党籍的副议长陈国祥主持众议院会议,进步党议员借口5日动议带有弹劾政府性质,因此需要三读通过,以便借此翻案。国民党议员当然坚决反对,双方发生争执,相持不下。议长借口休息,示意本党议员退席,使众议院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议。尔后,国民党议员要求议长将5日表决咨达政府,但议长借口咨文要向议院报告,而议院人数不足,无法报告,以此来延宕出咨。国民党议员气愤万分,谷钟秀登上讲台大骂“亡国议长”,有个议员扳下议席上的墨盒向陈国祥掷去,议场秩序大乱,几乎酿成武斗。陈乘机一走了之,众议院会议一哄而散。
5月8日,袁世凯政府向两院发出咨文,以列强逼债相威胁,要求两院承认大借款。咨文说:“设再迁延,(列强)势必横加干涉,实行监督财政,致陷民国有破产之虞。……值兹财政艰窘,国际债权催逼更甚,借款一日不成,国本一日不定。此次合同签字,在势无可取消。”(218)袁世凯完全无视国会表决,态度十分强硬。进步党议员因担心国会再次否决大借款,遂以不出席会议,使议会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议的策略,来对付国民党。于是,善后借款案在国会搁浅,国会的正常活动也无法进行。
与此同时,革命党人的舆论界,纷纷口诛笔伐,谴责袁世凯违法借款。黄兴和湘、粤、赣、皖四都督、省改会联合会、各省议会也纷纷连电抗争。借款案与宋案一起,成为激荡南北风潮的两大事件。
当时,黄兴和国民党四都督的抗争,是以实力为背景的,因而在当时的斗争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正在磨刀擦枪、积极备战的李烈钧在反对大借款的通电中,更暗示了战斗的决心:“宁为共和之鬼,不为专制之奴。”(219)黄兴在接获国务院和财政总长为大借款辩护的通电后,进一步指出:“国会初成,民意待白,政府乃悍然不顾,借口于经年之废案,在临时政府告终之期,当局挥金僇辱人民之际,暮夜之间,骤加人民以二万万五千万元负担。事前不与国会筹商,事后复避国会质问,聚为秘谋,出乃规避,玩国民于股掌,视议会如寇仇,国政至此,体统安在?……倘以此激动民心,酿成巨变,责将谁负?”(220)5月5日,湘、粤、赣、皖四都督更联名发表通电,以联盟的力量,严词反对大借款。通电指出:“不意以号称民国,期限既终之政府,乃有悍然不经院议私借巨款之事。且举债至二千五百万镑之重,其条件内容概未宣布,竟先许外人为审计局总理、借款局总理、盐务顾问、长芦盐务总监各要职(按:与事实有所出入,系当时传闻——引者)。财权先亡,国本随之,陷民国为埃及之续,以前清专暴所未敢出者,竟见诸民国之政府。海内外烈士前仆后继,躬冒万死,缔兹民国,而政府甘以断送于借款之下,凡有血气,孰不发指眦裂!况宋案证据宣布,词连政府,有以巨金资助凶手之语,全国汹汹,方虞震动。今复不经院议违法借款,人心一失,窃恐虽有大力,无以善其后。应请大总统立罢前议。”(221)四督辞气严重,已经近乎决裂了。
孙中山在善后借款成立后,再次与汇丰银行交涉,要求停止向袁世凯交款,同时又发出通电,向欧美各国政府和人民呼吁:“(袁世凯)一旦巨款到手,势必促成悲惨之战争……奉恳各国政府人民设法禁阻银行团,俾不得以巨款借给北京政府。”(222)然而,列强不顾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蓄意支持袁世凯,五国银行团发布大借款之辩明书声称:“中国党争甚形激烈,其能镇定之者,厥惟袁总统,五国银行团之借款,实出于赞助之态度。”(223)并自5月12日起,向袁世凯交付垫款。是日,北洋第六师师长李纯即大举挥师入鄂,对江西进行武装监视。
对于革命党人的抨击,袁世凯政府方面一再发布通电进行辩解。它一方面死死咬定大借款已经前参议院通过,“观在签字之合同,悉与上年通过之条件相同”(224),拒绝交付国会表决;一方面声称,“顾问稍增数员,由我自行黜陟,与主权无涉”(225),矢口否认它与列强的秘密交易和列强对中国财政的实际监督。周学熙更无理地对黄兴反唇相讥:“黄先生为手创民国元勋,一言为天下重,学熙奉职无状,敢不引咎自责,惟有肉袒面缚,敬候斧钺而已。”(226)5月初,周学熙即提出辞呈,袁世凯未予准辞,仅允其病假,至5月16日由梁士诒代理财政部部务,以此来缓冲革命党人的抨击。北洋各省都督则纷纷支持政府立场,他们甚至攻击革命党人是“无理取闹”,“奸人惟恐世不乱”(227)。一贯以调人自居的副总统黎元洪,也通电反对取消大借款。他认为:“纵政府止渴饮鸩,铸兹大错,亦惟本共衷之念,筹救济之方,内定人心,外全国体。若遽尔飞檄四布,全案推翻,其危言义愤固属可钦,然债务不清,兵祸相继,能保外人不实行瓜分乎?”(228)“国民惟有监督用途,力求补救。”(229)实际上他是为虎作伥。进步党自甘充当袁世凯的马前卒,声称对于大借款,“本党自当以维持大局之苦衷。为正当公平之对待”,指责国民党“反对借款,纯系一种手段,别有用心,马迹蛛丝,当为国人所共见”(230)。袁世凯重兵在握,前有进步党摇旗呐喊,后有列强撑腰打气,他胆壮气粗,在四督通电之后,亲自出马,对四督下令严加申斥:“该督等当国基将定之秋,不于国际债权求根本之解决,坐待破产,徒为叫嚣,若惟恐国之不亡,亡之不速者,其何以对既死之烈士,更何以对起义之军人耶?”袁世凯蓄意分化四督联盟,软硬兼施,他说:“谭延闿素明大义,谅非本心,胡汉民僻处南疆,或有误会。至柏文蔚、李烈钧身处近省,岂于此事始末懵无所知?似此张皇宣告,荧惑人心,国事更将何赖!”他训斥四督说:“都督为现役军官,有绝对服从之义务,万国通义,讵尚未闻?……似此上无道揆,下无法守,人心一失,大命随之。”(231)他企图用一个命令来封堵四都督的嘴。
在袁世凯的压力下,孙中山的革命动员遭到挫折,党内的妥协倾向抬头,大借款问题被局限于国会之内。黄兴在答复黎元洪青电时表示:“兴对于宋案,纯主法律解决,借债要求交国会通过,终始如一。”(232)然而,国会内的斗争,却十分沉闷。当时,银行团在合同签署后发现,中国政府另有秘密奥国借款,认为有损银行团的垄断权,因此没有按协议如期向中国交付垫款。于是,奥国借款得以披露。奥国借款共有两笔,第一笔债额一百二十万英镑,第二笔债额二百万英镑,于1913年4月10日签字。奥款异常秘密,国会和舆论界事先毫无所闻。消息传出,群情哗然,政府违法借款的事实已无可掩饰。于是,参议员汤漪再就奥国借款问题向政府提出质问书,要求“咨请政府将奥国借款确实内容明白答复”(233)。在众议院,国民党则就大借款问题对政府提起弹劾,此案由邹鲁起草,国民党众议员连署。然而,这些合法斗争是非常软弱无力的,由于进步党的抵制,它甚至难以在议会中提起讨论,不能不被搁置一边。由于议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国民党不能不与进步党进行幕后交易,以期达成妥协。当时,“进步党以借款既成事实,姑不反对,惟监督其用途,并主张改造内阁,使事实上负借款失措之责;国民党则以使政府将借约依法交议,即一字不改,亦可做到。现争交议,并非反对借款,不过反对不依法交议而已。至改造内阁之主张,可以赞成,并援助进步党出面组织,而汤君化龙更所属意”(234)。然而,进步党人仍然十分担心,他们生怕大借款案一旦交议,在国民党人占绝对优势的参议院仍然会遭否决,因而没有同意。5月30日,由黎元洪领衔,会同除国民党四都督外所有其余十七省都督(当时共二十二行省)和热河都统熊希龄致电国会,危言耸听,以国家面临的种种危机为词,要挟国会放弃同袁世凯的斗争,“念时局之艰危,加借款以承认”(235)。面对着袁世凯和进步党的压力,国民党国会议员会发布宣言书,近乎哀求地表示:“为今之计,惟有政府迅将合同提交议院,本党亦无不力予维持,俾底于成。”(236)然而,这点小小的顾全面子的要求,袁世凯都未予理睬。
半死不活的国会,一直延宕到6月25日,众议院才就奥国借款开秘密会议,向梁士诒提起质问。政府特派员陈威(财政部公债司司长)当众撒谎说,奥国借款系六厘公债作抵,可以不交院议。议员们当场查阅合同原文,谎言立即拆穿。于是,国民党和进步党共同协商弹劾内阁的问题。但当时的内阁形同虚设,大权完全集中到了总统府,所谓的弹劾案,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把戏罢了。记者黄远庸感慨地说:“总理、总长早同退院打包之僧,左右不过是一去,尤无畏于弹劾。盖今日吾国政界,法律政治失其权威;凡百有位,丧绝廉耻与责任,此根本无可救药处也。”(237)不久,二次革命爆发,国会对大借款案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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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52—53页。
(2) J.O.P.Bland:Recent Events and Present Policies in China,London,1912,P.284.
(3)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12,P.71.
(4) 《嘉乐恒给国务院的报告》(1912年5月21日,11月12日),U.S.Military Intelligence Reports,China(1911—1941),No.552、671.
(5) 《法国外交部档案》,28/5,32/318,转引自巴斯蒂:《法国外交与中国辛亥革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4辑,第81页。
(6) 《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13页。
(7) 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110页。
(8) K.K.Snum:“Japan′s Attitude Towards the 1911 Revolution in China”,Paper on Far Eastern History,Series 21,(1980,3),P.151.
(9) H.Croly:Willard Straight,New York,1925,P.421.
(10) 《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66页。
(11) 《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153页。
(12) 《日本外交文书选择——关于辛亥革命》,第421页。
(13) 《日本外交文书选择——关于辛亥革命》,第150页。
(14)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5—6页。
(15) Recent Events and Present Policies in China,PP.343、346.
(16) 《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404页。
(17) 兰姆:《中印边境》,世界知识出版社1966年版,第105页。
(18)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2,No.1034,Москва,1938—1940.
(19) 陈崇祖:《外蒙古近世史》第1篇,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5页。
(20) 陈崇祖:《外蒙古近世史》第1篇,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5页。
(21) 高劳:《外蒙古之宣布独立》,《东方杂志》第9卷第2号,1912年8月。
(22) 林唯刚:《俄蒙交涉始末之真相》,中国图书公司1913年版,第2页。
(23) 《远生遗著》卷2,第38页。
(24)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8,ч.1,No.329.
(25) 《清末民初外交部交涉案节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原件。
(26) Friters:Outer Mongolia and its International Position,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49,P.61.
(27)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8,ч.2,No.607.
(28) Outer Mongolia and Its international Position.P.61.
(29)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1,No.192.
(30) 陈复光:《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云南崇文印书馆1947年版,421页。
(31) 唐在礼:《蒙古风云录》,1912年版。
(32) 《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上册,第279—280页。
(33) 《外蒙古近世史》第1篇,第26—27页。
(34) 《蒙古风云录》。
(35) 杨增新:《电呈驻乌里雅苏台俄领来文不令中国进兵请由部与俄使严重交涉文》,《补过斋文牍·戊集一》,第55页。
(36) 《呼伦贝尔志略·兵事》,第103页。
(37) 柏原孝久、滨田纯一:《蒙古地志》上卷,东京1919年版,第1544页。
(38) 《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1月29日。
(39) 《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2月1日。
(40)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8卷第11号,1912年5月。
(41)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9卷第8号,1913年2月。
(42)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9卷第5号,1912年11月。
(43)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9卷第7号,1913年1月。
(44) 《库伦风云大事记》,《震旦》第1期,1913年2月。
(45) 《库伦风云大事记》,《震旦》第1期,1913年2月。
(46) 外交部吉林交涉署:《中俄蒙古交涉节略》,1913年版。
(47) 《清末民初外交部交涉案节略》。
(48)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1,No.253.
(49) 陈箓:《蒙事随笔》,商务印书馆1918年版,第6页。
(50)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2,No.722.
(51)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9卷第4号,1912年10月。
(52) 王光祈译:《库伦条约之始末》,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35页。
(53) 《库伦条约之始末》,第32页。
(54) 《库伦条约之始末》,第65页。
(55) 吴成章:《俄蒙协约审勘录》,顺天时报馆1915年版。
(56) 1913年—1914年间,沙俄和外蒙还签订了关于训练军队及购买武器的协定,以及贷款协定、《开矿条约》、《架设电线协定》、《敷设铁路协定》、《借款契约》等一系列协定,获得大量侵略权益。
(57) 《天铎报》,1912年11月24日。
(58) 在12月3日的通电中,孙中山倡议改革货币制度,以纸币代替金银,从而解决财政困难,抵抗沙俄侵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45—549页。
(59) 《民立报》,1912年12月16日。
(60) 陈博文:《中俄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83页。
(61) 吕秋文:《中俄外蒙交涉始末》,台北1976年版,第28页。
(62) 远东外交研究会编:《最近十年之中俄交涉》,国际协报社1923年版,第144页。
(63) 外交部吉林交涉署:《中俄蒙古交涉节略》。
(64) 《中俄外蒙交涉始末》,第52页。
(65) 《中俄外蒙交涉始末》,第54页。
(66) 《中俄协约案件·总长会晤俄使问答》(5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原件。
(67) 《中俄交涉大事记》,《震旦》第2期,1913年3月。
(68) 何汉文:《中俄外交史》,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284—285页。
(69) 《外蒙古近世史》第2篇,第12页。
(70) 《时报》,1913年6月29日。
(71) 邹鲁:《回顾录》,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第63页。
(72) 《中俄协约案件·总长会晤俄使问答》(6月4日)。
(73) 张大军:《外蒙古现代史》第1册,台北1983年版,第138—144页。
(74) 卓宏谋:《蒙古鉴》第5卷,北平普善印刷局1935年版,第11—12页。
(75) 蒋廷黻选,张禄译:《帝俄与蒙古》,《国闻周报》第10卷第50期,1933年12月。
(76) 李毓澍:《外蒙古撤治问题》,台北1961年版,第26页。
(77) 《中俄外蒙交涉始末》,第94页。
(78) 《中俄外蒙交涉始末》,第114页。
(79) 《中俄外蒙交涉始末》,第117页。
(80) 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编:《中俄中英关于蒙古西藏约章合编》,1929年版。
(81) 《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75页。
(82) Outer Mongolia and its International Position,PP.103—104.
(83) 《卫藏通志》卷12。
(84) 《光绪条约·英约(三十年丙午)》,外交部印刷所1916年版。
(85) 《联豫驻藏奏稿》,西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
(86) 《陆兴祺咨送前清末季西藏沿革大略文》(1918年10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蒙藏院档案。
(87) 英俄两国曾于1907年签订协约,在关于西藏的部分中,两国约定不干涉西藏内部行政,不与西藏直接交涉,不派代表至拉萨,不为自己谋求特殊权力等。这是英俄妥协的产物。
(88) 麦克唐纳著,孙梅生、黄次书译:《旅藏二十年》,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6页。
(89) 《陈贻范报告西姆拉会议情形及自请惩戒文》(1914年10月15日),北洋政府政事堂档案。
(90) 辛亥革命在西藏的情况比较复杂,历来著作均称“兵变”,近年有人认为应属于“革命”。但驻藏清军中赞成帝制及拥护共和者兼有,兵变领导人的旗号亦是先勤王,后革命。在未深入研究前,这里沿用旧说。
(91) 《旅藏二十年》,第68—70页。
(92) 《川督尹昌衡报告达赖派兵围攻汉军电》(1912年8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国务院档案。
(93) 朱锦屏:《西藏六十年大事记》,1925年版,第29页。
(94) 《江孜关监督史悠明报告汉藏第二次议和条款电》(1913年2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蒙藏院档案。
(95) 《俄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档案》(1878—1917年),第2类第20卷,第220—221页。转引自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略中国领土西藏的罪恶历史》,《历史研究》1959年5期。
(96) 北洋政府外交部编:《藏案纪略》,第25页。
(97) 柏尔著,宫廷璋译:《西藏之过去与现在》附录,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31—32页。
(98)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8卷第12号,1912年6月。
(99) 尹昌衡:《西征纪略》,第15页。
(100) F.O.535/15,No.150,Jordan′s Memorandum of Interview on 23rd June,1912.
(101) 北洋政府外交部编:《西藏问题议案》。
(102) Mehra:The North-Eastern Frontier,A Documentary Study of the Internecine Rivalry Between India,Tibet and China,Vol.1,Delhi,1979,P.66.
(103) 北洋政府外交部编:《藏案纪略》,第14页。
(104) 杨德麟:《西藏大事记》,台北1955年版,第34页。
(105) Mehra:The North-Eastern Frontier,A Documentary Study of the Internecine Rivalry Between India,Tibet and China,Vol.2,P.66.
(106) 《民元藏事电稿》,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页。
(107) 《民元藏事电稿》,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5页。
(108) 陆兴祺:《西藏交涉纪要》下篇,第4—5页。
(109) 王勤堉:《西藏问题》,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66页。
(110) 《内外时报·英藏交涉始末记》,《东方杂志》第9卷第10号,1913年4月。
(111)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86页。
(112) 这五项条件是:1.西藏人当与汉人有同等之权利;2.民国政府每年补助西藏五百万两;3.西藏人得以西藏境内之矿山自由向外国人抵借;4.西藏人得自由练兵,民国政府不得干涉,但承认得以我国内地军队一千五百名派驻西藏;5.一切官制虽照民国政府之规定施行,而人才则采用西藏人。北京政府的答复是,第三条不予承认,二、四两条须说明理由,余均可答应。(《内外时报·英藏交涉始末记》,《东方杂志》第9卷第10号,1913年4月)
(113) 十三世达赖喇嘛最初并非亲英派。西藏另一宗教首领班禅喇嘛及许多僧侣都表示拥护民国。在拉萨召开的僧侣代表大会上,倾向民国的“亦不少”。(《西藏之过去与现在》,第93—94页)这些意见达赖不可能不考虑。但是,西藏当权人物如夏札、达桑占东等人,多数为亲英分裂主义分子,达赖为他们所包围。而且达赖本人自流亡印度后,受惠于英人及其影响,回藏后倾向联英,所以他一度摇摆后,最终以英国为靠山。
(114) 《杨芬呈报入藏情形文》(1913年9月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蒙藏院档案。
(115) 《陆兴祺致北京政府电》(1913年8月1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蒙藏院档案。
(116) 《达赖致袁世凯电》(1912年12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蒙藏院档案。
(117) 《西藏六十年大事记》,第44页。
(118) Woodman:Himalayan Frontiers,New York,1969,P.149.
(119) F.O.535/15,No.44, Viceroy to Secretary of State.23,March. 1912.
(120) F.O.535/15,No.303,Grey to Jordan 12,December,1912.
(121) F.O.371/1239,No.55588,Jordan to Grey,16,December,1912.
(122) 《北京电报》,《民立报》1912年12月30日。
(123) 《西藏议约案·清字第97号》,吕秋文:《中英西藏交涉始末》,台北1974年版,第221页。
(124) 《西藏议约案·清字第97号》,吕秋文:《中英西藏交涉始末》,台北1974年版,第222页。
(125) F.O.371/1610,No.14001,Jordan to Grey,27,March,1913.
(126) Political External Files 1913/40,No.916/13.Jordan to Grey,6.March,1913;Lamb:The McMahon Line,A Study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ia,China and Tibet,London,1966,PP.454—455.
(127) 《西藏议约案·清字第97号》,《中英西藏交涉始末》,第230页。
(128) 《西藏议约案·清字第97号》,《中英西藏交涉始末》,第230—232页。
(129) F.O.371/1612.No.39306,Alston to Grey,25,August,1913.
(130) 《西藏议约案·清字第97号》,《中英西藏交涉始末》,第223页。
(131) 中国提出会议在伦敦举行,为英方拒绝。
(132) 《西藏交涉纪要》下篇,第19页。
(133) 《西藏之过去与现在》,第99—100页。
(134) 《西藏交涉纪要》下篇,第19页。
(135) 北洋政府外交部编:《西藏问题》。
(136) Li,Tish-tseng:Tibet,Today and Yesterday,New York,1960,P.136.
(137) 北洋政府外交部编:《西藏问题》。
(138) Lamb:The McMahon Line,A Study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ia,China and Tibet,P.491.
(139) 《西姆拉会议记录》,《中英西藏交涉始末》,第244—245页。
(140) 北洋政府外交部编:《西藏问题》。
(141) 《西藏议约案·界字第22号》,《中英西藏交涉始末》,第245页。
(142) The North-Eastern Frontier,A Documentary Study of the Internecine Rivalry Between India,Tibet and China,vol.1,P.104.
(143) 《中英西藏交涉始末》,第249—250页。
(144) 《藏案纪略》,第14页。
(145)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9页。
(146)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1页。
(147) 《中英西藏交涉始末》,第254页。
(148) The North-Eastern Frontier,A Documentary Study of the Internecine Rivalry Between India,Tibet and China,Vol.1,P.133.
(149)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0页。
(150)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0页。
(151)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2页。
(152)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2—306页。
(153) The North-Eastern Frontier,A Documentary Study of the Internecine Rivalry Between India,Tibet and China,Vol.1,PP.119—123.
(154) 《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118—119页。
(155) 1911年底,由于英国官员威廉逊于西藏东南部从事间谍活动时被藏民击毙,英国派兵进入藏东南地区。这次入侵中的地理调查等活动为“麦克马洪线”的划分创造了条件。
(156) (British)Parliamentary Papers,1914.Lxlv,PP.1447—1448.
(157) 施阿兰:《使日记》。转引自孙瑞芹译:《清帝逊位与列强》,第329页。
(158)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2,No.557.
(159) 参加俄国财团的银行还有英国许乐德公司(Messrs J.Henry Schroeder&Co.)、东方银行(Eastern Bank,Ltd.)、比利时的合股公司(Société Générale de Belgique)、海外银行(Banque d'Outremer)、法国的施毕策公司(A.Spitzer&Co.)等等。
(160) 《比国借款之内容》,《时报》,1912年3月7日。
(161) J.MacMurray: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1894—1919,New York,1921,Vol Ⅰ.pp.852.
(162)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2,No.688.
(163) 《四国借款近闻》,《申报》,1912年4月3日。
(164) 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288页。
(165) 《申报》,1912年4月3日。
(166)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2,No.688.
(167) 《远生遗著》卷2,第214页。
(168)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2,No.675.
(169) 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291页。
(170)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2,No.723.
(171) 《远生遗著》卷2,第2页。
(172) 《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300页。事实上,比款后来仍在大借款中扣还。
(173) 高劳:《银行团借款及垫款之交涉》,《东方杂志》第9卷第1号,1912年7月。
(174)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19,ч.2,No.852.
(175) 《大借款破裂记》,《时报》,1912年5月9日。
(176) 《民权报》,1912年5月9日。
(177) 《远生遗著》卷2,第3页。
(178) 《北京电报》,《民立报》,1912年6月20日。
(179)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12.Washington,1919,PP.141—142.
(180) 《黄兴集》,第199页。
(181)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0页。
(182)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0页。
(183) 《黄兴集》,第171页。
(184) 《黄兴集》,第197页。
(185) П.И.Остриков: Империалистическая политика Англии в Китае в 1900—1914 годах,Москва,1978,CTP.172.
(186)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69页。
(187) 《胡汉民致袁世凯电》,《政府公报》,1912年6月15日。
(188)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1,No.157.Москва,1938—1940.
(189)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1,No.157.Москва,1938—1940.
(190)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1,No.208.
(191) 《今昔借款始末记·财政长呈大总统文》,《民立报》,1912年9月28日。
(192)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лоху империап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1,No.268.
(193)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лоху империап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6т.20,ч.1,No.247.
(194) 《熊氏之通函》,《申报》,1912年7月20日。
(195) 《莫理循日记》,转引自《莫理循》,《传记文学》第29卷第1期,1976年7月。
(196) 周学熙:《中国政府善后借款案据汇编·借款情形说帖》,1913年。
(197)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13.Washington,1920.p.156.
(198) 《陆徵祥、周学熙接见伊集院、康德时的谈话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199) 《1913年1月21日陆徵祥接见伊集院、康德时的谈话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00) 《康德拜会陆徵祥时的谈话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01) 《远生遗著》卷3,第45—46页。
(202) 《政府公报》,1913年2月8日;《远生遗著》卷3,第62页。
(203)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13.Washington,1920,P.169.
(204)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 1894—1919,New York,1921,Vol.Ⅱ,P.1025.
(205)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 1894—1919,New York,1921,Vol.Ⅱ,P.1025.
(206) 《德国驻华公使哈豪森上帝国首相文》,《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378页。
(207)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1,No.356.Москва,1938—1940.
(208)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1,No.229.
(209)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e отношения в эпоху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Серия П(1903—1913),т.20,ч.1,No.355.
(210) 《国民党反对借款之种种》,《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
(211) 《民立报》,1913年4月27日。
(212) 《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378页。
(213) 邹鲁:《余之癸丑》,《澄庐文集》第3卷,第196页。
(214) 《民立报》,1913年5月1日。
(215) 《违法丧权之大借款》,《民立报》,1913年5月5日。
(216) 《5月5日众议院记事》,《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
(217) 《5月5日众议院记事》,《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
(218) 《政府公报》,1913年5月9日。
(219) 《民权报》,1913年5月2日。
(220) 《民立报》,1913年5月2日。
(221) 《民立报》,1913年5月8日。
(222) 《中华民报》,1913年5月23日。
(223) 《五国银行团之辩明书》,《时报》,1913年5月11日。
(224) 《财政部鱼电》,《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案据汇编》。
(225) 《财政部鱼电》,《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案据汇编》。
(226) 《财政部勘电》,《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案据汇编》。
(227) 《豫督张镇芳东电》,《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案据汇编》。
(228) 《黎副总统政书》卷20,第3页。
(229) 《黎副总统政书》卷20,第15页。
(230) 《进步党通电》,《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案据汇编》。
(231) 《政府公报》,1913年5月10日。
(232) 《民立报》,1913年5月14日。
(233) 《民立报》,1913年5月16日。
(234) 《澄庐文集》第3集,第202页。
(235) 《黎副总统政书》卷20,第30页。
(236) 《民立报》,1913年6月7、8日。
(237) 《远生遗著》卷3,第157—1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