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财政和税收" level="2">第三节 财政和税收
    • 一 财政体制和财政方针" level="3">一 财政体制和财政方针
    • 二 1912年—1913年间的财政状况" level="3">二 1912年—1913年间的财政状况
    • 三 1914年—1915年间的财政状况" level="3">三 1914年—1915年间的财政状况
    • 四 税收制度的变革和税收概况" level="3">四 税收制度的变革和税收概况
    • 五 金融币制" level="3">五 金融币制

    第三节 财政和税收" class="reference-link">第三节 财政和税收

    一 财政体制和财政方针" class="reference-link">一 财政体制和财政方针

    唐绍仪内阁成立后,熊希龄出任财政总长。1912年4月6日陈锦涛交卸了部务,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宣告结束。熊于5月6日接收了北京度支部事务,不久即解散了度支部,另行成立财政部筹备处,以王璟芳为总办,章宗元为帮办,糅合南北新旧部员办事。

    当时,财政危机十分严重。一方面,由于战争破坏,经济萧条,税收减免,体制紊乱而使收入锐减;另一方面,由于军队膨胀而使支出剧增。尤其是中央财政,几乎没有收入。除了要各地厉行裁兵节饷之外,“惟以输入外债,以救急需”(160)。尽管财政如此困难,但在革命思潮高涨的形势下,国务总理唐绍仪在规划财政时,仍强烈地希望以振兴实业来促进民族的复兴。他在与银行团接洽借款时,提出了五年内借款六千万英镑以整理财政、振兴实业的计划,准备在偿还外债之外,其余的款项以80%用于实业,20%用于军政及教育方面。然而这个计划,由于列强提出了监督中国财政的要求而未能实现。面对着列强干涉中国财政的图谋,各派之间在财政方针上出现了严重分歧。孙中山、黄兴主张在国内筹集资金,通过提倡国民捐、发行不兑换纸币来解决财政问题。同盟会由黄兴出面提出的国民捐方案,规定财产在五百元以上累进征收,工薪在十元以上者,捐纳十分之一,以三个月为限,带有强迫性质,并非自愿认捐。同盟会的方案得到国务总理唐绍仪的同情。但是,袁世凯、熊希龄以及共和党、统一党等都不赞成。中国银行正监督吴鼎昌(熊派)认为,强迫国民捐和不兑换纸币是行不通的。他说:“试观现时全国殷富巨室,大都以就近租界为护符,以外国银行为库藏,内地所余不过日用零星之现货,与土地房屋等之不动产而已。若以强迫之力,夺其生活之资,恐中下社会人民势必相率迁入租界,全国骚然,大祸立至矣。”(161)袁世凯在参议院正副议长进谒时明确表示:“唐总理拟行勒捐及不换纸币,仆不谓然。苟行其说,全国骚然,危亡立见,与仆建设民国、确定共和政体之初心大背。闻前日唐总理亲以此意商诸贵院诸君,故仆今日亦为诸君言之,聊表区区之意耳。”(162)在袁世凯主持下,熊希龄和后任财政总长周学熙,实行单纯依赖外债的政策,使民国元年、二年间的财政,不能不为列强所牵制和操纵。

    1912年6月,为了整理财政,增加中央收入,建立中央集权的财政体系,财政部提出了在各省设立国税司(后改称国税厅)的计划。国税司由财政部直接领导,司长由部委派。财政部打算“从北方入手,先行整理北方税务……渐行推及于南方”(163)。但一方面,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的问题没有解决,要把地方的财权收归中央,在事实上还做不到。另一方面,国家税和地方税如何划分的问题也在争论之中,没有解决。江苏都督程德全主张“如地税之属于直接者,应归地方收入”(164),“各省有此经常之费,可以兴办实业,可以推广学校,可以整顿警察,不数年间,地方行政气象一新,民生既因之发荣,税源亦随之展拓”(165)。而奉天都督赵尔巽则认为:“中国以农立国,各省地丁钱粮,占全国收入之大部分,一经整理,可以岁增巨款。乃因土质肥瘠不同,税率高低不一,拟全数划归地方,国家失此可靠之税源,势必益形支绌。”(166)财政体制问题意见纷歧,一时难定。

    由于当时政争激烈,熊希龄任内,在财政方面并无多大建树。随着唐阁倾倒,熊也于7月间辞职。旋由周学熙出任财政总长,于8月19日就任。周学熙曾任直隶工艺总局总办,是袁世凯任直隶总督时期经办新式工业的主要助手。他出任财政总长,能直接贯彻袁世凯的理财方针,在其任内奠定了北洋财政体制的基础。

    周学熙一上任,即撤销了熊希龄的财政部筹备处。他按照国务院官制,在部之下设立总务厅,派赵从蕃署理,又设盐务筹备处,任汤寿柟为总办。他选择赵椿年为财政部次长(旋改齐耀珊),改变了熊希龄南北部员兼用的方针,起用前清旧吏,排斥南京部员。周学熙改变了熊希龄原拟设立三司(即会计司、赋税司、财务司)的方案,在财政部中设立五司,即:赋税司、会计司、泉币司、公债司、库藏司。财政部官制经参议院通过后,于1912年11月2日由袁世凯命令公布。

    周学熙着重注意的问题是统一财政。为此,他于9月间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以王璟芳为会长,并向各省派出财政视察员,考察各省财政状况,与各省都督协商财政事项。当时,财政部要和各省都督商量的主要是两件事:第一是要求各省都督支持财政部向六国银行团借款;第二是要求各省赞成成立国税厅筹备处,以期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1912年12月11日,山西都督阎锡山首先通电表示赞成,各省都督也陆续表示同意。1913年1月10日,袁世凯利用参议院活动停滞的机会,未待参议院通过,即擅自批准了财政部拟定的成立国税厅筹备处章程,由国税厅筹备处“掌监督及执行关于国税事务”(167),并陆续任命了各省的国税厅筹备处处长。财政部调查委员会也改为国税厅总筹备处。

    国税厅的设立,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按照前清的财政体系,虽然财权名义上属于中央,但事实上由各地督抚负责征收,然后按一定的数额解送中央,地方拥有财政实权。而民国成立之后,财权完全掌握在地方手里。国税厅的设立,就是要由中央直接经管原由地方征收的国家税,把财权收归中央。在税目的划分上,将十七种重要税目(一、田赋,二、盐课,三、关税,四、常关,五、统捐,六、厘金,七、矿税,八、契税,九、牙税,十、当税,十一、牙捐,十二、当捐,十三、烟税,十四、酒税,十五、茶税,十六、糖税,十七、渔业税)列为国家税。仅将田赋附加税、商税等十九种不重要的税目,列为地方税。

    各省都督表面上不反对国税厅的方案,但在实际上消极抵制,对新设的国税厅,拖延不交有关国税案卷,全案交出者寥寥无几。江西都督李烈钧通电主张:“应从元年度出纳闭锁,二年度开始之期,为国家、地方出入一律划清,接收案卷,分报机关,厘订税则,组织金库,同时并举,方能一致办行。”(168)江苏都督程德全和苏省士绅一再主张地税划归地方税,因而苏省的田赋也迟迟不交。程德全对财政部中央集权的做法十分不满,“以部中事事独立,不顾地方艰难,颇多抑郁”(169)。财政部不得不放慢步骤,“令(各省筹备处)暂缓接收,先行筹备。所有应办之事,均令会商财政司办理”(170)

    周学熙在签署善后大借款之后,因受到舆论的抨击,被迫于1913年5月间辞职。5月16日由梁士诒任财政部次长,暂时代理部务。在梁士诒任内,首次运用铁路借款的名义来筹措军费,显示了交通系在财政上的实力。在财政方针上,梁认为“统一主义之实行,尤以财政为唯一之根本”(171)。而治标之策则为:一、励行裁兵节饷主义,二、励行减政主义,三、增加新税,四、整顿旧税。此外,在梁主持下,财政部编订了民国二年度预算案。

    先是,临时政府北迁后,参议院议员认为,“预算者乃人民监督政府最要之点”(172),“使国民晓然于政府之措置,以坚其信用之心”(173),所以咨催政府提交预算甚急。同时,按照民主体制,政府设立审计处,任陈锦涛为总办。因陈未到任,由王璟芳署理,于1912年9月28日开始任职,以监督财务行政的执行。当时正值战乱之后,各地簿据不全,预算迟迟不能草定。财政部仅编制了中央1912年8月至12月和1913年上半年收支的临时预算,而审计处也形同虚设。唯善后借款成立后,审计处的外国顾问对善后借款的支出,监督颇严。民国成立后,参议院和行政当局大体上倾向于以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财政年度。至梁接任财部,民国二年的财政年度即将开始,而国会也已召开。于是,梁于7月下旬匆匆将预算案编定,交国会审核。由于政局变化,民二预算旋被撤回,由后任财长熊希龄加以修正。事实上,民二预算既未经国会通过,也没有执行。后来,民国三年度只有概算,并未交立法机关讨论。1915年4月,因“实际分配经费,均以年份计算”(174),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成为累赘,便更改财政年度与历年制相同。1915年底,袁世凯“欲以办理帝政之经费责国民负担”(175),匆匆交参政院通过民五预算,号称“中国预算第一次正式成立”(176)。实际上,袁世凯的统治摇摇欲坠,所谓预算制度始终徒有虚名。至于审计制度,虽然于1914年6月16日公布了《审计院编制法》,规定审计院直隶大总统,并采事后审计的办法,仅审定国家岁入岁出的决算。但事实上,“内外官署大率不照审计手续,即遵照矣,亦依式填注,类多虚伪之事”(177)。袁世凯统治时期,始终没有办成决算,审计更无从说起。

    袁世凯本人从1913年底起,就开始直接控制财政事务。他在接见进京的各省都督时,就要他们向中央解款,着手解决财政问题。熊被迫向袁请辞财长职时,袁世凯表示:“中国财政困难,君等皆不愿担任,说不了自今以后,我竟不能不分一部分之精神,照料财政。”(178)熊希龄于1914年2月辞职后,周自齐署财政总长,而“所有每月行政经费之分配,大率由总统自行决定”(179)

    1914年2月间,袁世凯召集财政会议,由各省、各部和财政部代表以及袁世凯选派的代表参加,着手全面建立北洋的财政体制。会议讨论了当时的财政状况,确定支出概算方针,削减各省原开预算,财政收支有余的省份承认了中央解款数目。5月26日,袁世凯发布命令:“此次核定三年度各省概算,军政、行政各费业经限定支数,不准逾越范围。”(180)

    记者黄远庸评论说:“自熊内阁以前,可谓吾国财务行政之理想时期。综言之,即照各国成规,用预算设审计,以国税厅独立于各地方长官之外,为中央特派之官,划分国税与地方税,财政权一切集权于中央之办法是也。而以财政支绌,解款不符于预计之故,乃遂群归咎于新制度之不善。其(第一)有联想而起者,即谓欲整理中国财政,必须规复原有税额,欲规复原有税额,则必规复前清原有之制度,及以前清有经验之官员为经理税务机关。盖此皆应同时发生之联想也。”(181)

    1914年5月,袁世凯实行总统独裁制,除财政部外,政事堂下设主计局,职掌筹议财政、稽核预算事项。6月1日,袁世凯又批准了周自齐的呈文,取消国税、地方税名目。先是,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于1913年底相继成立,然而这一体制没有成效。国税厅设立后,“各该行政官多疑赋税等项一经解厅,即为中央之专款,不得自由取支,或委延不交,或既交之后于督促概不出力,任其短绌”(182)。至此,遂取消了两税的划分,采取了地方解款中央的体制。

    但是,与前清不同,袁世凯加强了中央集权。6月11日,袁世凯公布了《财政厅办事权限条例》,规定各省财政厅长由大总统任命,直隶财政部,受财政部指挥,并奉特别命令,“受巡按使之监督,在规定范围内,受巡按使之指挥”(183)。而巡按使关于财政事务,“一切当受成于本部(财政部)”(184)。袁世凯终于完成了财政的统一体制。体制的这一变化,是要地方上尽量腾挪款项,以供中央之需,同时也给地方上较多的支配收支的灵活性。所以,袁世凯对各省说:“现在国家税、地方税业已取消,岂乏腾挪余地,移缓就急,自当力任其难。”并要求各省除认解外,另行“妥筹的款若干,作为筹解”(185)

    同时,袁世凯谕令“以后对于收税各官之赏罚,必须分明,以重国课”(186),并于1914年间制定了一系列考成条例,以厉行奖惩制度,强化赋税的征收,一方面整顿旧税,一方面推行验契、印花税、烟酒牌照税等新税。欧战爆发以后,外债来源断绝,袁世凯任梁士诒为内国公债局总理,靠发行内国公债来弥补财政的不足。袁世凯认为:“在人民一方面,希望减轻负担,本属恒情;即政府亦非不欲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但若经费不继,无以维持秩序,则人民必将受其痛苦;或信用丧失,牵动外交,益复不可思议,而人民之受痛苦恐将百倍于今日。”(187)于是,袁世凯政府就用加强国内搜括的办法,使财政紧张的局势得以缓和下来。《申报》评论袁世凯的财政方针说:“以前之计划,所谓蚀国之计划,以国易财,国将为财所尽矣。今日之新计划,所谓蚀民之计划,于民取财,民将为财所尽矣。”(188)

    1915年3月5日,袁世凯任周学熙署理财政总长,起用皖系,来压抑势力膨胀的以梁士诒为首的粤系,部署称帝。但周学熙在筹办帝制经费方面,不能满足袁世凯的需要,因而“以筹款维艰四字,受不知大体之申斥”(189)。而梁士诒则积极为袁世凯筹划帝制经费,得以东山再起。然而,超强度的搜括,最终导致了袁世凯政府的财政崩溃。

    二 1912年—1913年间的财政状况" class="reference-link">二 1912年—1913年间的财政状况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财政就十分拮据,不能不靠借债度日。南北统一后,财政状况并未缓解,库空如洗。新任财政总长熊希龄接任时,“南京库储仅余三万,北京倍之,不及六万”(190)。按照前清财政体制,中央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各省的解款。据前清宣统三年所作四年预算,中央岁入为一亿八千九百七十三万余元,而其中中央解款则达一亿七千四百九十万余元,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强。然而,自武昌起义以后,各省不仅截留了原应解归中央的税款,连在前清时期不敢耽误的“赔款”(庚子赔款)、“洋款”(外债)也截留不解,中央政府几乎没有收入。尽管中央政府一再向各省呼吁解款,但应者寥寥。鉴于外债难借,湖南都督谭延闿首先于1912年5月28日通电表示拨银三十万两接济中央,粤督胡汉民接着表示拟拨百万解京,各省也纷纷担任解款。但事实上,各省财力不支。江苏都督程德全讥评说:“无如考其实际,或则移缓就急,或则挖肉补疮,甚且有长于肆应者,一面维持中央,一面增发纸币。”(191)因此,各省承担的解款多数落空。1912年—1913年间,中央政府从国内征集到的财政收入,为数不多。

    根据不完全的资料,1912年—1913年间,中央政府除外债外,收入状况大致如下:

    (一)各省解款:从1912年5月到1913年10月,收入二百六十余万元(192)。(1912年10月以前为一百七十多万两(193)。)

    (二)国民捐:至1913年6月,收入三百零五万余元(其中1912年为二百五十五万余元)(194)

    (三)崇文门、张家口、杀虎口、左右两翼等税务收入:这几个由中央直接经征的常关税收,按“宣统四年”预算约为一百七十七万余元,两年收入估计总在三百五六十万元左右。

    (四)盐税:除各地截留盐税不计外,长芦、山东、河东、奉天、两淮等地盐税,1912年5月到1913年6月,解款共四百七十八万余元(195)

    (五)交通部路航邮电收入:1912年—1913年间,交通部代财政部拨款二百五十八万余元(196)

    (六)其他:如新辟印花税1913年间收入五万元,华侨爱国捐几十万元,等等,为数不大。

    (七)国内银行垫款:银行借垫,在1912年—1913年间,一般为短期往来性质,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一些垫款也属有借无还。据孙多森呈,至1913年初,财政部已向中行借垫一百多万元(197)。不过,这一时期,中、交银行的垫款还不算多。

    上述各项收入,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不过二千万元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军政各费的需要。因此,1912年—1913年间,中央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于外债。

    1912年—1913年间,用于军政费用的外债收入,除南京临时政府结束时期的比国借款一百二十五万英镑和善后借款垫款规元银三百一十万两不计外,主要是1912年五六月间善后借款三次垫款共规元银九百万两(约合一千一百九十万余元),1912年9月到1913年春的克里斯浦借款五百万英镑(实收约合银元三千八百三十四万余元),以及1913年4月达成的二千五百万英镑的善后借款(其中,1913年12月底以前用于军政各费的数目为六千五百三十一万余元,1914—1915年间为二千四百二十万余元)。三项合计,1912—1913年间军政费支用的外债为一亿一千五百五十五万余元。除上述借款之外,中央政府还四出谋求小借款。财政部于1913年3月1日与德商瑞记洋行达成了三十万英镑借款,4月10日又由瑞记洋行经手与奥国公司达成了两笔分别为一百二十万英镑和二百万英镑的借款。这三笔借款都以购买军火为条件,“所付现款,仅得半数”(198)。两笔奥国借款,在1913年内,“已交者只一百万(英镑)”(199),约合一千万元。而民国元年、二年间,中央各部的零星借款约有二百二十万元(200)。估计上述几笔外债用于军政开支的部分,约达一千五百万元左右。

    善后借款成立后,列强在实业借款方面,放弃了垄断的政策,改为自由竞争。中国政府遂以出卖路权为代价,签订铁路借款合同,挪作军政用费。早在1912年9月签订的陇海铁路借款,第一期债票发放四百万英镑,财政部就挪用五十五万八千余英镑(201),约合五百五十八万元。至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袁世凯急需战争经费,遂于7月22日签订了《同成铁路借款合同》,条件是法比公司承认“至迟在合同签字之第十八日,交付中国政府一百万英镑,如不交此款,合同即行作废,并无效力”(202)。这笔约合一千万元的垫款,全部挪作财政经费。连同前项,总共约一千五百五十八万元。

    总之,1912年—1913年间,用于中央军政开支的外债约达一亿五千万元左右,而1912年间所耗外债费用不超过三千六百万元,1913年间所耗外债即达一亿一二千万元之巨。袁世凯政府有这些外债输血,就着手镇压革命。

    民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赔款和外债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本来,在前清时期,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武昌起义以后,列强把中国的关税控制起来,由税务司存入列强在华银行,以备抵付赔款和历年所欠的外债。但关税收入拨付之后,仍不足以偿清外债。二千五百万英镑的善后借款,其主要用途也是清偿赔款和历欠外债。按照善后借款甲、乙、丙三号附件,清还1912年底到期赔款约二百万英镑;清还到期的前清中央政府和各省借款本息,以及1912年的银行团历次垫款和比国借款本息共约六百七十八万余英镑(其中银行团垫款和比款本息为三百二十二万八千英镑),共计约合八千七百八十余万元。其余一些无确实担保的外债,因为无力偿还,只好与债权人商量付以国库证券,延期清还。中国政府为了借债还债,蒙受了巨大的财政损失。如克里斯浦借款优先权取消时,中国即被迫赔偿了十五万英镑。而1912年—1913年间,大小借款利息、扣用、汇水、贴费损失竟达六千万元左右(203),真是一笔惊人的负担。当然,这些都不得不在借款项下拨付。

    南北统一时,民国财政的另一沉重负担,是军费支出的膨胀。当时无论南北都扩张了军队。就陆军部直辖军队来说,北洋方面增加了拱卫军、备补军、武卫前军,相当于三个加强师。南京方面,留守府所辖军队,完全之师即达十六师之众,总计兵额达二十余万人。“月需经常费三百六十余万元,即军队额给一项,已占三百零六万余元。”(204)南北两方军饷合计,据财政总长熊希龄声称,每月为七百万两(205),约合九百七十余万元,较前清宣统三年所作四年中央军费预算平均每月二百一十六万余元之数膨胀达四倍多。为了裁兵,必须清还欠饷,发给恩饷,又是财政的一大负担。留守府军队迅速裁遣后,一部分划归江苏整理,中央军费才得以大大减轻。据预算,1912年8月—12月四个月,经费每月为三百零九万七千余元(206);1913年1月—6月,该项经费每月增至三百八十万六千余元(207)。而民二预算,中央陆军经费每月达四百八十三万二千余元(其中经常费据12月份支付概算书为三百五十七万六千余元)(208)。当南方裁军之际,北洋军费却在扩充,收入的外债主要用于军费。仅在《政府公报》公布的垫款、克里斯浦借款、国民捐和大借款所支出的九千二百八十八万余元中(到1913年底),军费即达五千余万元,其中陆军各师费用达四千五百多万元,占支出总数的一半。在1913年7月以前,支付的遣散费一项达四百七十九万余元。同时,地方上也因军费支出庞大,感到财政困难。袁世凯为控制地方计,1912年—1913年间,协助各地方达一千四百万元之多(209),其中主要也是用于军费,而最主要的是用于江苏地区裁军之用。截至1913年初,中央补助江苏都督程德全的费用即达五百万元,补助第一军军长柏文蔚百万元(第一军有两师驻在江苏境内)(210),补助扬州第二军徐宝山约百万元,遣散无所属的驻徐州的三十九旅二十五万元(211)

    镇压二次革命的战争费用,是又一笔沉重的财政负担。虽然大借款规定了具体用途,但由于列强对袁世凯的支持,这笔借款中规定的裁兵费项下被挪作战争的经费,据说达一千九百万元(212)。至于其他来源的经费,难以查考。

    至于行政经费,则十分拮据。除必不可少的支出,诸如举办实业、推广教育、司法行政诸费外,大多落空。据估计,1912年3月—1913年3月间,“中央政府每月政费约须五百万元,其中最占多额者为陆军部之经费三百万元……自去年三月至今一个年间,经常支出每月五百万,即六千万元,与临时支出约三千万元余”(213)。行政经费每月经常费只有二百万元。1913年春,国会召开,袁世凯为对付革命党人,收买议员,各项政费膨胀。1913年5月,中央军政费用支出一千四百零七万余元,6月支出一千三百四十九万余元(214)。因此,财政更困难。中央政府于7月间不得不实行减政主义,裁汰冗员,裁并不重要的各司和中央直辖机关,并实行减俸。自1913年8月份起,薪饷搭放公债票,旋改有利国库券。11月后军务告竣,停止搭放,改为凡在京立法、司法、行政各机关人员,月俸自二百元以上至三百元者暂减一成,三百至五百者减二成,五百以上者减三成的办法(215)。熊希龄任总理兼财政总长时,中央政府“每月仅仅开支六百万元”(216)。扣去军费,行政费仍然只有二百多万元。

    1912年—1913年间的中央财政危机,根源于地方财政危机。辛亥革命当中,独立各省纷纷减免田赋,废除厘金,停征苛捐杂税。由于革命情绪高涨,人民不再如前清时被迫纳税。虽然独立各省因财政困难,不久即恢复赋税的征收,但是新的财政体制的建立相当缓慢,因而各省的财政收入,远远达不到前清的目标。浙江都督朱瑞报告说:“上年光复后至今年三月无丝毫入款,三月以后,赋税稍稍收入……以言开源,则生计凋敝,民气嚣张,向来应纳各税捐尚多观望,遑论加增负担,另辟税源。”(217)苏督程德全也报告说:“辛亥年忙漕至今尚未扫清,本年忙银则解数尤属寥寥。推原其故,人民疲玩成习者有之,官厅征收不力者亦有之。”(218)在这种情况下,各省财政体制都十分混乱,税收自然得不到保证。

    这时的地方各项支出,特别是军费支出,大大超过前清。粤督胡汉民说:“改革以来,税入虽不逮前时,而行政经费少于前清时代者不止倍万,复无赔款之负担,何以困厄至此,皆因兵额骤加,遂至军需浩大。”(219)据1912年7月间的统计,各省兵额由清末的陆防四十八万五千五百七十人(不包括旗兵、绿营)扩充到一百零八万七千六百八十人,增加六十万二千一百一十人,月饷由三百六十七万四千七百两,扩大到六百九十四万零五百两又二百四十九万四千元,增加五百四十一万零六百两。(220)这些数字虽然不免夸大,但军饷远远超过前清新军、绿防各营年饷五千八百四十九万余两(月平均约四百八十七万余两)之数,则是没有疑问的。到1912年底,各省裁军大体就绪,合计全国陆军人数仍达九十五万九千八百零八人,年饷一亿一千二百七十五万余元(相当于八千一百一十八万两),而饷额尚不到定制的三分之二。(221)因此,各省财政状况也异常拮据。

    三 1914年—1915年间的财政状况" class="reference-link">三 1914年—1915年间的财政状况

    1914年初的财政局面,基本上尚未改观,1913年10月5日签订的中法实业借款一亿法郎,要到1914年2月以后才能发行债票。新历年关,熊希龄靠中法实业银行于1913年12月30日提供的二百万元垫款勉强度过。旧历年关接着降临,原拟的二三百万元垫款,中法银行临时变卦,不肯交付。虽然各省解款有一百十万元,五国银行团通融了短期垫款一百万元,但短缺尚多。而历来作为财政挹注的京奉、京汉两路收入,“交通部声称,将以供给支付借款本利及保险费之用,不肯通融”(222)。熊希龄内阁由于难度年关而倒台,袁世凯直接经管财政事务。

    当时,大借款只剩尾数,是年用于军政开支的部分仅为八百六十万四千零七十五元。虽然达成了几笔外债,可以挪作军政用费,但为数无多。其中,中法实业借款一亿法郎,挪作政费部分为四千二百万法郎(约合一千六百五十三万五千余元)。1月21日签订了钦渝铁路借款条约,财政部获得了三千二百十一万五千五百法郎垫款,实收二千九百五十九万三千法郎(约合一千二百八十六万六千余元)。4月间海军部达成了第三次奥国借款五十万英镑,用以购买军火,实收十九万二千一百三十六英镑(约合二百十一万二千余元)。上述外债收入总计约为四千零十一万七千余元。此外,为了清还以苏路作抵的太仓洋行借款(南京临时政府所借),于2月14日向中英公司借款三十七万五千英镑,以债还债。1913年12月31日,驻英公使刘玉麟与比利时证券银行签订的借款条约,未经财政部批准,允许比行发售民国元年八厘军需公债票,一则损失太大,二则招致银行团的抗议。为了结束这笔债务(223),1914年8月7日遂向狄思银行借款四十万英镑。1913年10月间,由熊希龄和德、英、法三国银行代表开始举行的一千万英镑币制借款的谈判,几经周折,未能达成协议。一直拖到欧战爆发,欧洲金融市场吃紧,谈判不得不宣告终止。中国政府从欧洲市场上获得资金的希望也就破灭了。

    由于外债靠不住,袁世凯直接掌管财政后,力图从国内筹措财政费用,“誓不复借外债”(224)。于是,一方面整顿旧税,推行新税,以期增加收入,一方面实行减政,压缩军政费用。

    在增加收入方面,首先将常关税收划归中央,加强了中央的直接收入。自1913年底起,各省举办验契以及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契税增收、烟酒税增收等作为中央专款,直解中央。当时,因刚刚开办,没有具体数目规定,但其中验契收入颇丰。

    其次,在财政会议上,核实了各省收支实数,命各省将收支盈余解归中央。袁世凯在批复“财政部呈酌拟各省认解洋赔各款及京饷处分条例,请准施行一案”时,强调说:“环视各省秩序大定,财力渐充,所有以前应解京饷、洋赔各款,除向盐关两项拨解之数外,自应如数照解。”(225)根据民国三年度概算,核定各省解款总数为二千九百七十三万七千零十三元(226)

    第三,强向交通部筹款。交通部经管的铁路系统,是当时最重要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据叶恭绰说:“自项城听某某之言,强迫接济政费”(227),于是,责成该部每月筹拨五十万元,“一俟库款稍裕,再由财政部如数筹还”(228)

    第四,筹办内国公债。1914年3月间增设筹办公债所,印刷民国元年六厘公债票,预备发行。但民元六厘公债期限长达三十五年之久,难以发行。故债票仅印刷二千万元,“酌发各处抵付欠款约四百余万元,并按期认付利息外,并未实在发售”(229)。至欧战爆发,遂于1914年8月3日发布《民国三年内国公债条例》,总额一千六百万元,九四折,六厘息,十二年还清。由于发息还本比较可靠,用途较广,期限较短,而资产阶级也支持袁世凯“维持治安,巩固邦基”(230),因而发行顺利,增额甚多。于是至年底又增加发行额八百万元。1914年10月又成立新华储蓄银行,发行有奖储蓄票一千万元。

    此外,盐税经整顿后,收入不断增加。只有关税一项自欧战后收数下降,影响了财政收入。

    1914年上半年,袁世凯政府因为有各地解款、验契和常关收入,及银行团拨还盐税余款,月收渐达七百万元以上,财政情况开始好转。1914年1—6月间,各省收入国税达六千六百零三万七千零四十八元(231)。1914年下半年虽因欧战,关税减少,影响到盐税余款的拨还,但袁世凯政府于1914年7月间,“主计局复核民三预算,以恢复宣三旧额为标准”(232),一再通电各省整顿,规复税率,增加收入,节省政费,接济中央,因此各省解款比较踊跃。再加上公债收入足以应付支出的需要,赔洋各款也得以偿清。据《申报》记载,除盐关两税外,7月—11月五个月国税收入总计达四千四百六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八元(233)。据不完全资料统计,1914年中央收入列表如下:

    1914年中央收入各款表

    单位:元款

    款目 收入数
    拨还盐款 31,304,818(234)
    常关税 6,201,661(235)
    各省解款 14,000,000(236)
    验契 17,000,000(237)
    印花税 450,000(238)
    烟酒牌照税 400,000(239)
    契税增收 2,458,910(240)
    交通部拨款 6,000,000(241)
    官产收入 5,000,000(242)
    民三公债 20,424,321(243)
    民元公债 4,000,000
    外债 40,117,000
    合计 147,356,710

    袁世凯直接经管财政后,对支出亲自核定和分配,并将北洋军队分布到南方就地筹饷,这使中央军政费用得以减缩下来。1914年3月,袁“批军费定三百万元,政费二百二十万元……是月军费仅支银二百九十九万余元,较原请之数实减五十七万余元;政费仅支银二百九十万余元,较原请之数实减六十五万余元。全年约略推算,可减银一千二百余万元”(244)。但内外债支出费用巨大,民三概算近一万万元。瑞记借款等到期款项,到年底因无力偿还,不得不签订延期偿付合同。此外,平定白朗暴动的临时支出,也十分可观。据估计,自1914年1月1日到6月15日共支军饷九百余万元,其中,中央四百余万,陕西二百余万,鄂、豫一百余万,甘、川一百余万(245)

    由于欧战和自然灾害的影响,1914至1915年收入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而支出方面,各省军费没有完全核减下来,中央“各部出款,列数过少,迨实支时间有超过原数者”(246)。总起来看,财政形势大体上稳定了下来。

    即使如此,财政形势仍然不容乐观。1914年底,财政部就民四(1915)财政进行概算,不敷达五千万元以上。袁世凯令在京谒见的湖北将军段芝贵“回鄂后,赶紧筹款拨解,以济急需”(247)。国务卿徐世昌等致函各省将军、巡按使,要求各省“凡有可兴之利,可筹之款,不辞劳怨,不拘文法,并进兼营,切实举办”(248)。1915年1月3日,徐等又恐“函到稍迟”,复致电各省,指出:“财政部编订四年概算,应支项下,计长期外债共银元一万二千四十七万三千八百余元,短期内外债必须应付之款共一千九百三十三万九千余元,分期应付之款一千六百四十四万余元,中央概算应支八千三百三十四万九千余元,总共二万三千九百六十万零二千八百余元,核计四年岁入可指抵之款约一万四千七百四十万元。待整顿增加之款,验契、税契、烟酒、牧畜、印花等税及变卖官产约共三千九百万元,总共一万八千六百四十万元。出入相抵,约不敷银五千三百二十万零二千八百余元。来日大难,殊深焦灼”,要求各省“将筹办情形电复”(249)

    各省奉命之后,纷纷提出筹划增加收入的办法,尽力搜括。中央政府则于1915年4月1日公布《四年内国公债条例》,募债二千四百万元,至1915年9月如数募足。

    由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分配、核算都是按历年制进行的,于是,中央政府离开预算,与各省重新商定中央解款和中央专款的数额。各省共认解款二千一百七十八万元,专款一千八百九十八万九千六百六十四元(250)

    1915年5月28日,袁世凯批准了《中央解款考成条例》,严加奖惩,因此各省解款比较积极。随着财政形势的好转,袁世凯在1915年7月6日发布的申令中说:“自上年春间,誓不复借外债以供消耗,迭由财政部督饬经征官吏整顿旧税,推行新税,近来颇有起色,外债得以支付,国中秩序亦勉可保持,危亡之忧,庶几获免。人民爱国程度日高,踊跃输将,深堪嘉尚。”(251)事实上,1915年的收支也确实比较平衡,岁入实收银元一亿三千零六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七元,支出银元一亿三千九百零三万六千四百五十四元(252)。财政赤字不大,可以不依靠外债而获得财政自给了。

    袁世凯的财政措施虽然取得了如许成绩,使他沾沾自喜,但实际上财政紧张的局面并未根本改善,更说不上充裕。中央和各省的财政方针,只能是勉强维持局面,政费开支只能压缩在近乎无所作为的水平。虽然教育经费未便大事核减,但资产阶级所迫切希望的振兴实业的经费却无从筹措。

    而且,袁世凯政府的苛捐杂税,不但增加了人民的负担,还严重地阻碍了商品的流通,引起了资产阶级和其他阶层的强烈不满。各地一再发生争论甚至冲突,如广东反对赌饷,上海反对加赋,广东、湖北、上海等地反对印花税的苛征,以及南北各地频频发生抗捐抗税的风潮。结果,“搜括之效绩,除稍加少额入款外,则为商民对于国家观念增加极高之冷度而已”(253)。袁政府的信用正在迅速堕落。而袁世凯毫无自知之明,其帝制自为的活动,对财政更增加了新的巨大压力。1915年12月底,财政部匆匆将民国五年度预算交代行立法院通过,袁世凯即于1916年1月1日予以公布。根据民五预算,中央解款增加到四千二百三十万余元,中央专款达六千四百六十二万余元。这些沉重的负担,促使人民对袁世凯政府愈加不满。

    四 税收制度的变革和税收概况" class="reference-link">四 税收制度的变革和税收概况

    辛亥革命以后,前清税收系统大都遭到破坏,南方各省对前清的苛捐杂税大加减免撤废,后来由于财政困难,才逐渐予以恢复和重建。至二次革命以后,袁世凯倾全力整顿旧税,推行新税,苛捐杂税层出不穷。

    一、海关税 海关税包括海关税和距海关五十里内的常关税,均归总税务司经征。税务处作为中国国家机关掌管海关税收,但实权操在外国人掌握的总税务司之手。辛亥以前,总税务司只是按照税则,切实核计应收税钞数目,对于所收税款,均交与各地海关道,税务司没有直接管理之权。武昌起义之后,各地税务司均扣留税款,拒绝向当地革命政府交出,各国公使以关税备抵外债和赔款为由,迫使前清政府承认关税由总税务司征收后交在沪各国银行保管的办法,并为此设立了各国驻沪银行委员会,于是,海关税进一步陷入了列强的控制之下。

    海关税收在辛亥革命之后,很快就恢复和发展起来,超过了前清的收入,但欧战以后,此项税收大为减少。

    1912年—1916年关税收入如下(254)

    (单位:关平两)

    1912 41,020,922.246
    1913 44,668,744.479
    1914 41,051,658.349
    1915 39,710,384.686
    1916 40,672,421.438

    由于1902年订立的《通商进口税则》十年期满,从1912年8月开始,北京政府即与列强商议改定税则,希望把税则由值百抽五提高到值百抽一二点五,同时免除内地厘金,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便利商品流通。鉴于十年来商品价格上涨颇多,即使不提高税则,只要从实核定商品价值,确实做到值百抽五,也可以大大增加关税收入。然而,由于列强一再拖延,直到欧战爆发,始终没有能达成协议。欧战之后,连谈判都搁置下来。

    二、盐税 前清盐法,头绪纷繁,弊病百出。辛亥革命中,“引岸之制”多遭破坏,各地截留税款,甚至动用军队强运,以筹军饷。民国以后,关于盐政改革问题,虽经一再讨论,但因盐政过于繁杂,难以下手,因而议而不决,迄无结果。

    鉴于拟议中的善后借款行将成立,而盐税为预定的抵押品,袁世凯于1913年1月6日发布命令,自是年1月份起将盐务收入各款专款存储,“无论何事,概不得挪移动用,庶几内巩财政,外昭国信”(255),实际上准备把盐税拱手交与列强管理。善后借款成立后,按照合同成立了盐务署,以财政总长为督办,财政次长为署长,聘洋员为顾问。下设稽核总所,以次长兼总办,聘洋员为会办。各地设立分所,设华经理一员,洋协理一员。盐税交由五国银行团存储,遂为列强控制,“名为归诸中央,实已不能活动”(256)

    盐务署顾问及稽核总所会办丁恩就任后,为确保盐税增收,以备抵还善后借款等外债,主张“将商人运售盐觔之引权一律取消,改行自由贸易之制,以期上益政府,下益人民”(257)。这个主张是企图采取资本主义的方法来改造封建性极强的盐政,结果遭到盐商的强烈反对。袁世凯也认为“此事不宜采用激烈手段”(258)。因此,盐务的改革只是逐步采取在产盐地方征收盐税(就场征税)的改革办法,并规定每百斤抽二元五角,这样既可以增加税率,又可使各地高低悬殊的税率逐渐趋于平均。这项改革办法虽在1913年12月24日公布的《盐税条例》中作了规定,但事实上也没有全面实行。丁恩对此在报告书中指出:“夫专卖之制度废除,则盐价必落,而搀和杂质之弊亦可祛除,价廉物美,则用之者必多,销路既广,税收不患不旺……不图竟为保全一班专商之利益起见,而置无数贫困小民于不顾……事与愿违,一切希望均成泡影。”(259)尽管如此,盐税收入还是大大增加了。

    历年五国银行团所收盐税净款表(260)

    (单位:元)

    年份 实收盐款 提还外债 拨还政府
    1913 11,471,242元
    1914 60,409,675元 21,106,572元 31,304,818元
    1915 69,277,536元 34,599,082元 27,523,066元
    1916 72,440,559元 24,911,905元 52,226,185元

    三、田赋 田赋历来是中国政府的主要税收。前清田赋征收凌乱无章,弊病百出。辛亥以后,对前清旧制有所改革,大体说来有以下几项:

    (一)地丁、漕米改征银元。前清币制不统一,各地征银征钱各不相同,辗转折合,官吏从中贪污。漕米等项系征收实物,十分烦琐。辛亥以后,江浙等省首先改折银元。如江苏省议会议决,地丁额银一两改征银元一元五角,漕粮每石征收四元。浙江在辛亥后曾一度将漕粮裁免,后又恢复,但改为抵补金,每米一斗改征银元三角。财政部于1912年12月28日通电各省:“凡民间定纳丁课税厘并发放俸饷官款及一切出纳事项,概以银元计算。”(261)于是各地逐步改征银元。至1916年,只有少数内地省份尚未改征。

    (二)征收田赋附加税。前清田赋旧制,正额以外例有平余、火耗、串费、票钱等项名目,纷繁复杂。辛亥后,各省改良征收方法,改为附加税,如江苏地丁额银一两附税三角,漕粮每石附税一元,使田赋的征收趋于简明。

    (三)准备清丈。前清田赋鱼鳞册经过历次内乱,散失无存,征收田赋缺乏确凿根据。甚至有的有田无粮,有的有粮无田。“官无可考之粮籍,吏有私藏之秘册”(262),隐瞒飞洒,百弊丛生。民国成立,朝野人士都主张实行清丈。但是,由于当时的政治体制不健全,各地都不敢贸然进行,只是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方法稍作改良,以期增加财政收入。如浙江“先从清厘户粮、整理旧册入手,以为将来清丈之预备”(263),只是对现行的实际征收情况进行登记整理,而不丈量田亩。1914年12月,袁世凯政府设立了经界局,“先由京兆区域筹办清丈”(264)。但经界局缺乏经费,而各地阻力重重,且屡起反抗清赋、清丈风潮。1916年春,经界局虽在涿县、良乡两县试办,但因袁世凯政府摇摇欲坠,害怕发生风潮,遂于1916年5月24日下令“将近畿清丈及清查田亩各事宜暂行停止,各省有奉前令举办清丈、清厘田赋者,亦着一律缓办”(265)。仅江苏宝山县由当地士绅集款,完成了清丈。

    由于中国工商业不发达,只有田赋是最普遍的税源,袁世凯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一直在想方设法从土地上增加税收。1914年11月间,山东巡按使蔡儒楷向袁世凯条陈加赋,认为:“现在田赋虽未减轻,然按亩计算,少者仅数十文,多亦不过数百文。查各国征收地租,皆取地亩时价及收获所得以为标准,若以吾国税率与现时地价收益相较,则取于民者实属微乎其微,不独视各国为极轻,即按古者什一之税,尚不逮远甚。纵使照现额加倍征收,在人民不难负担,亦非厉民之举。”(266)但几经筹议,当局担心各地反对,不敢实行。在事实上,各地已用多种方法变相加赋。如江苏自1914年起,地丁每两增加省附加税三角。湖北用“划一丁漕折价,以期增加于无形之中”(267)。湖南则举办随粮特捐,“每正额银一两,带收钞一串文”(268)。直、鲁两省更以濮阳工款紧要为名,举办亩捐,也就是借水利工程为名来进行搜括。1915年底袁世凯又通令将亩捐推向各省,并列入民五预算。

    因当时体制混乱,田赋收入没有统计数。民三预算收入七千九百多万元,民五预算增至九千七百多万元。1915年1月到6月,各省报告的田赋收入,总数为三千七百二十九万五千余元,其中缺四川、吉林、奉天、热河、归绥、川边六处的数字。

    四、厘金 厘金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一种苛税,由于层层设卡,厘卡人员敲榨勒索,严重地妨害了商品流通,阻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前清时就一再酝酿废除厘金,有的地方稍作改革,改为统捐,以减少关卡。辛亥以后,江浙等地曾一度废撤厘卡,但不久浙江改征统捐,江苏苏属改征产销税,湖北则改为过境销场税。由于税率减低,税局归并,厘卡减少,收入锐减,且各省“办法既不一致,收入亦漫无稽考”(269)。如江苏苏属地区,旧时厘金比额为二百八十九万余元,而1912年5月11日—1913年5月10日仅收二百三十三万五千余元,短收约五分之一。浙江厘金在前清宣统三年,预算为四百三十九万七千余元,而民国元年仅收二百三十六万五千余元,民国二年也只收三百十六万四千余元(270)

    裁厘加税问题,由于列强拖延关税谈判,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政府当局担心单方面裁撤厘金后,关税加税谈判将更加困难,而若关税不加,厘金裁撤后财政收入又无从弥补。因此,所谓裁厘问题,仅于1914年秋由财政部通饬各省将原有厘金改办产销税,为裁厘之预备。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在1914年—1915年间,当局用提高税率及对征收官严加考核的办法,使厘金收入大幅度增加,至1916年,核定比较数高达四千七百四十七万余元。

    五、常关税 沿江沿海五十里内常关归海关管理,属财政部管辖者分三种:一是内地常关,一是沿江沿海五十里外常关,一是京师、左右翼及各边关。前清旧制,仅京师、左右翼及各边关直隶中央。五十里外常关及内地常关均由各省经征。民国以后,各地截留税款。至1913年春,中央政府派出各地海关监督兼管五十里外常关。1913年底至1915年间,又先后将内地各关收归财政部直辖,常关税遂为中央直接收入。

    从1914年秋开始,各常关调查物价,改定税率,照海关半税之例,值百抽二点五,并且革除陋规,严定比较,以增加税收。1913年常关税收入银五百五十余万元,1914年为六百二十余万元,1915年增至七百七十三万余元(271)。民五预算且定为七百八十万余元。

    六、验契和契税 验契并非税收,而是基于政权的更换,新政权承认公民不动产时收取的手续费(当时套用日语称手数料)。袁世凯政府之所以急于推广验契,是因为“民国成立一载有余,而财政困难达于极点,海关备抵赔款,盐税另款存储,若无补救之方,难资挹注之用。各省军队林立,饷糈缺乏,哗溃堪虞”(272)。1913年6月3日,财政部通电各省《划一契纸章程》九条,规定呈验不动产旧契,收纸价一元,注册费一角,不动产价格在三十元以下者只收注册费,令各省筹议举行。

    1913年8月至11月间,各地先后举行,而以山东推行最猛,收入也最多。泰安县知事冯汝骥、寿光县知事徐德润为此受到嘉奖,山东各县遂雷厉风行。乐安县知事王文域实行告发倍罚的办法,激起群众团聚抗验,王本人被杀。山西盂县群众抗验,则遭地方当局镇压,被杀四十多人。鉴于各地风潮迭起,财政部不得不通电各地慎重办理。

    验契收入甚旺,成为1914年—1915年间袁世凯政府弥补财政亏空的重要手段,自开办至1914年12月止,收入总数达三千二百余万元,1915年全年复收一千六百余万元,合计达四千八百余万元(273)

    契税在前清宣统三年规定税率为:卖契收税9%,典契收税6%。由于税率过重,人民隐匿不报,税收锐减。1914年1月颁布的《契税条例》,仍规定卖九典六税率,另收契纸费五角。但一则税率过重,二则和验契冲突,事实上不便推行。因此,财政部电令各省体察情形,自定税率。由于税率减轻,虽然仍受验契影响,但收数仍然增加,1914年4月—9月半年收数超过民二收入六十余万元,民三财政年度(1914年7月—1915年6月)全年收入(川、吉、奉、归绥、川边缺全年数,京兆、察哈尔、热河缺半年数)达八百六十三万六千九百七十八元,距一千一百零九万余元的预算数相差不大(274)。其中,契税增收部分自1914年起属于中央专款。

    七、印花税 印花税系对财物成交所有各种契约簿据可用为凭证者用贴印花票的方法征税。印花税在欧美被认为是良税,前清时即酝酿多年,但未能推行。民国成立后,即拟推广印花税作为大宗财政收入。1912年10月21日,《印花税法》经参议院议决公布,后定于1913年3月1日起自京师开始实行。各地接到印花票后也相继推行。1914年8月又公布《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对人事证书征税。

    《印花税法》公布时,适在京召开工商会议。会议代表胡瑞霖上书要求“先宣布裁厘计划,再行实施印花税,以恤商艰”。他认为“处此国民经济沉滞之际,商民对于固有租税之负担已属勉力,骤添新税,势实难于推行”(275)。但因厘金难于抵补,当局没有采纳。印花税法初定十元以上起征,贴印花一分,以成交额累进至一元五角止。至1914年底,为推广印花税税额,规定十元以下一律贴用印花一分,旋又定为一元起征。由于征收苛细,加上警察有权检查罚款,引起商界强烈反感。广东等地要求取消一元起征的规定,甚至酝酿罢市。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上海上书财政、农商两部,强烈指出:“各省商会代表提出,印花税苛细扰民……目前所最不便者,发票须贴印花,甚至乡民入市,担柴尺布,亦遭苛罚,以本厂或本栈之货物,运至本店发卖,沿途经过亦被拘罚。良税成为怨府,言之殊堪痛惜……其弊之所由生,则由授警察以检查之权。”(276)但袁世凯政府一意孤行,仍强制推广。

    然而,印花税的收入并不理想。民二仅收五万余元,民三收入四十五万余元,民四也只达到三百多万元。尚未成为重要税源。

    八、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和烟酒公卖 烟酒税在清末即作为专税设立,但各地各自为政,名目繁多,错综复杂,税率亦不一致。民国后并无多大变革,往往通过强加税率、税种以增加收入。民三预算,除原有税款外,又划出烟酒税增收,作为中央专款。1913年冬,财政部以烟酒税作为大宗奢侈性消费税,税率尚轻,为弥补财政亏空,筹议加税。但因烟酒税十分复杂,不敢轻易更张,遂设立烟酒特许牌照税。1914年1月11日公布《贩卖烟酒牌照税条例》,规定烟酒营业无论整卖零卖,均需领取牌照,每年按经营规模交纳税款。财政部为筹集大宗税款,于1915年又仿照外国的税收办法,筹办烟酒公卖,于5月间设立烟酒公卖局(后改全国烟酒事务署,独立于财政部),公布《全国烟酒公卖简章》。烟酒公卖采取官督商销的办法,按烟酒价值外加公卖费,其费率轻重则由各地酌定,互不相同,当局预计年收可高达二千余万元。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则照样征收,但由公卖局统一管理。由于税法复杂繁苛,往往重复征收,小贸小贩甚至被迫停业,引起商界的不满。

    九、当税和牙税 当税和牙税为典当和商行的营业税,领取营业凭证(帖)时尚需缴纳帖捐,均系前清旧税。但前清并无普遍推行的营业税。民国后,原议设立特种营业执照税、普通商业牌照税,但均议而未行,只有当税和牙税经整顿推行。鉴于当税和牙税历来各地经征情况互不相同,故政府当局于1914年3月令各地自定章程,视不同情况,分别等级,交纳税捐,并将前清旧帖改换新帖。据不完全统计,民国三年度当税收入为五十七万余元,牙税收入为一百三十八万余元(277)

    十、其他捐税 除上述各税外,尚有糖税、矿税、茶税、渔业税、牲畜屠宰税等等,年收入各有几十万、上百万不等。

    此外,地方上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如木税、渔业税、斗税、包裹税、驴税、牛税、花布税、房税、船税、油税、货捐、火车货捐、车捐、船捐、戏捐、妓捐、花生捐、瓜子捐、猪捐、羊捐、粮米捐、商捐、码头捐,等等。这些苛捐杂税,各地名目不一,花样百出,往往激起社会风潮。如广东的品茗捐、牛皮捐,江西南城县的人丁捐,都曾激起抗捐风潮。福建“创办轿捐、屠兽捐,几酿变故”;“龙溪县知事陈家栋,捐例尤酷,民间买牛一只,捐洋一元。此外小猪有捐,大猪有捐,猪肉又有捐,羊也悉是。大概每只猪、羊须上捐三、四次。现在米捐已办,又议粟捐。余如笋丝捐、火柴捐、竹叶捐、道士捐、和尚捐、妓女捐,亦正在筹拟进行”(278)。该县“近两月以来,箔工、竹工,均因捐重罢市歇业”(279)

    更为恶劣的是,袁世凯于1915年4月29日任命蔡乃煌充江苏、江西、广东禁烟特派员,事实上这个禁烟特派员,却是一个卖烟特派员。他先增加鸦片税,使烟禁松弛,9月底又亲到广东,实行鸦片专卖,由鸦片商每箱报效银四千五百元,预计可筹款二千七百余万元作为帝制运动费,从而使民国以来的禁烟运动功亏一篑。其不择手段,一至于此。

    对于袁世凯政府的苛捐杂税,张謇于1916年4月20日愤懑地写信告诉梁士诒说:“惟时闻商民以新税之复杂繁苛,奔走诉其哀怨而已……商之于税,重可忍而烦不可忍;官之于民,信可谅而欺不可谅!”(280)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对于袁世凯政府已经完全失去了希望。

    五 金融币制" class="reference-link">五 金融币制

    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金流通和货币制度问题,逐渐为社会所重视。南京临时政府期间,中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结束大清银行的基础上于2月5日在上海开始营业。南京临时政府还把货币的发行权收归中央,鼓铸民国新币(银元)。

    临时政府北迁后,中国银行总行也改设北京,于1912年8月1日开业,1912年—1913年初,先后在天津、汉口、山东、河南、长春、营口、山西、扬州、青岛、奉天等地设立分行。至1916年,除云南、广西、甘肃、新疆、西藏尚未开设外,其余各行省均已一律设立。1913年4月15日,参议院通过公布《中国银行则例》,规定中国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定为银元六千万元,政府先行认垫一半(三十万股),余数由人民认购。1915年10月修正《则例》,招募商股。到1916年3月止,实际上政府仅拨资本一千万元,商股认购只五百万元,实交仅二百余万元。中国银行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国币及兑换券的特权,1914年6月归财政部直辖。尽管中国银行具有国家银行的性质,但当时交通银行资本雄厚,经理轮电路邮四政款项。因此,在交通银行总理梁士诒代理财政部部务期间,于1913年5月31日又委托交通银行代理金库。这样,中、交两行同时经理国库。事实上,交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也已广泛流通。1914年3月,交通部制定《交通银行则例》,于4月7日公布,规定该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库平足银一千万两,官四商六,掌管特别会计之国库金,分理金库,发行兑换券。在1912年—1915年间,中、交两行既有经理国库之权,又经管外债收支,因而实力充足,发行兑换券(纸币)也十分谨慎,现金准备充分,因而信用坚挺,得以逐步向全国各地推广。袁世凯政府在整理币制时,准备逐步用中行券来代替各地滥发的纸币。

    在币制方面,就金本位、银本位、虚金本位问题长期讨论之后,袁世凯政府于1914年2月7日公布了《国币条例》,采用银本位制,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一圆,总重七钱二分,银九铜一(后改银八九),规定“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281),并以施行细则规定,“凡公款出入必须用国币”(282)。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统一币制,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机关,袁世凯政府的这些措施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如此,币制统一的过程十分缓慢。银两和银元仍然并用,仅以银元结算。至1915年底,袁世凯政府所铸发的银元也仅铸成新币七千一百余万元(283)

    这一段时间,中央政府由于获得了比较多的外债,紧缩了开支,开辟了财源,中央金融体制虽然还不能统制全国,但没有形成金融危机。然而,地方上银根紧张的局面比较严重,虽然进行了一些整理,但没有根本性的好转。

    在辛亥革命过程中,各地官僚富豪为逃避革命军筹饷,把大量资金转移到租界,存入外国银行。据当时调查估计,汉口外行即存有五千余万两。上海、香港、天津等三处合计共有五六万万两,据说有利息者不过三分之一,无息认保险费者达三分之二(284)。结果,“内地所余,不过日用零星之现货”(285)。如湖南由于汇往上海、汉口的汇票过多,到1912年下半年须兑现时,现银极端缺乏,造成钱号纷纷倒闭。由于银根紧张,现货不足,市面上杂乱无章的纸币盛行,甚至“小贸细贩亦发行百文或二百文之钱票行使在外,并无准备金以资拨兑”(286)。湖南当局因财政拮据,1912年初发行筹饷公债五百万元,仅售出三百五十一万,至4月间遂将官钱局改为湖南银行,发行纸币。至1913年5月,纸币总数以银元计算,已逾二千万有奇,流通在外者则有一千一二百万,致使通货膨胀,纸币贬值。1913年初,湘币汇上海每银千两需贴水至三百五十两之多,到1913年11月竟腾涨至一千一百余两,超过了面值。湖北于武昌起义后,官钱局停止营业,原官钱局钞票成了不兑换纸币,信用低落。1912年6月间限额兑换后,兑换拥挤不堪,时有死伤。军人强兑,曾酿成1912年10月1日汉口钱业罢市情事。湖北官钱局旧币即近四千万元,民国后新增钞票一千万,“鄂中军队林立,饷糈未至缺乏者,皆得其力”(287)。1912年11月间,纸币每元值八角四分,到1913年5月间只值七角多。由于银元票泛滥,又无现银兑现,至1913年6月间,又添印官票(铜元票)一千万串,实际上更加剧了通货膨胀。广东于起义之初,“亟发纸币共壹千伍百万元,以济急需”(288)。1912年间,由于纸币泛滥,造成“粤省经济恐慌,市面钞票汇兑不通”的局面(289)。广东地方政府遂销毁各版及印成未发行的纸币。因此,在二次革命前,广东纸币仍能以九折流通。二次革命后,龙济光督粤,金融危机急剧发展,币值猛跌。1913年底跌至五八折,1914年5月跌至四折以下。据1913年底广东财政司长报告,计新纸币共发出一千九百万元,前清旧币发出一千三百五十三万一千九百二十一元,合计新旧纸币发行总数三千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九百二十一元。江西在前清时,曾发九五官票一百九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五串,辛亥革命后继续流通,并续发九五官票二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四十串,银元钞票一百六十八万九千九百元,铜元票一百四十四万二千七百串,九五百文小票一百三十七万串,官票每串定价五钱五分(以上共计约合银元七百万元)。当时,江西“因于省外各属普设民国分行、汇兑所、代理店,丁漕税务除淮盐局外,非官票一律不收,商民因其利便,亦不复兑现”(290)。因此,在二次革命前江西币值稳定,银元票甚至升值。但在二次革命后,江西“金融奇窘,纸币而外,几无现银”(291),难以出省贸易。不久,江西当局又增发九五官票二百万串,结果,“市间伪币杂出,遂停止兑现”(292)。纸币贬值,引起市面骚动。东北三省由于处在日、俄的控制之下,金融危机的发展比内地更形严重。据调查全国财政专员王璟芳、李景铭报告:“(东北三省财政)受病根源全在滥发纸币,奉天小银元票将近千万元,吉林官帖一万二千余万吊,约合银元二千万元,江省(黑龙江)官帖亦在千万元以上。一年之间,吉、黑钱票价值跌至一与三之比例,国家收入暗亏三分之二。奉天虽可兑现,而准备不及十成之一,外人辗转盘剥,岌岌可危……银钱比价一日三易,有朝为富户,夕成穷民者,外国银行乘机操纵。”(293)此外,四川军票泛滥,贵州纸币一元仅值四角,陕西军饷全靠官发纸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少数地区,如江苏仅发行一百万元,浙江仅发军用票二百万元,数量不大,并有所控制,因而纸币与实币价大略相等。

    据1913年10月间调查,各省官银钱行号纸币发行数目共达一亿四千五百五十七万四千一百六十五元(294)

    滥发纸币,不仅影响到国民生计,也严重影响财政。熊希龄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中曾指出:“近则各省滥发纸币,价格低落,市面恐慌,人民咨怨。其直接影响及于财政者,则缘币制紊乱之故,征收复杂,官吏得上下其手;汇价参差,国库损失;缘纸币低落之故,国家一切征收即以其低落之额为损失之额。凡兹弊害,无俟枚举。”于是,计划用中国银行兑换券易收滥钞。1913年11月间,中央政府向各省派出监理官,监督各省官银钱行号,并命令各省“各种纸币,不能再行增发”(295)。1915年10月,又批准《取缔纸币条例》,禁止新设的商办银钱行号发行纸币,已发纸币则逐步收回(296)

    由于币制借款没有成立,袁世凯政府没有财力全面去整顿各地的金融,清理并收回各地滥发的纸币,仅于1914年—1915年间对部分省区的币制作了整理。

    广东由于纸币价值暴跌,1914年初市面极端恐慌。当局强令商场贸易以纸币为本位,遭到商界的强烈反对。自阴历正月起,商业各行即实行以银毫为本位。社会上商行罢市,工人罢工,巡警逃亡,风潮迭起。当局竟于2月13日左右强行出示宣布:“限三日后均应以纸币为本位,十足通用……拒绝纸币及任意低折者,则是有意破坏大局,与乱党行为无异。”(297)这种完全无视经济规律的告示,只能到处碰壁。2月19日,当局干涉银业公所,不准纸币开盘,银业便于2月20日罢市,迫使当局取消了禁令。

    1914年3月初,调查全国财政专员王璟芳抵粤,与地方当局筹划整理纸币方法。鉴于粤省自行整理纸币没有妥善的办法,王遂于3月25日回京,与中央财政当局会商。28日,王奉袁世凯命令会办广东财政事宜,并于5月初再次抵粤。为了清理广东纸币,财政当局遂向银行团商议借用善后借款整顿盐务项下闲置的英金一百万镑。银行团经丁恩说项,考虑到整顿广东纸币可以增加盐税收入,遂同意拨付,但规定:“财政部应派华洋专门家各一人为委员,前往广州监察管理收回纸币事宜,其所派之洋员应得五国银行团之同意。”(298)于是,1914年6月1日在广州开设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以一百万英镑为准备金,发行新的大元纸币(299)。7月1日起开始收换,以一月为限,广东纸币每元定价为毫洋五角(依据1914年5月15日前三个月内之平均市价),折为大洋四角五分五。这样,广东省银行发行的纸币全部收回销毁。对于旧币折收,广东总商会曾电中央抗争,指责当局“自失信用”(300),遭到当局的严词申斥。

    东三省官银钱行号因垫支政费,滥发钞票,造成金融恐慌。1913年底王璟芳将调查三省财政金融状况报告中央后,袁世凯于1914年1月9日任命巢凤冈督办东三省官银钱局及广信公司事宜,并充东三省中国总分银行会办,任命潘鸿宾督办东三省中国总分银行事宜,以期统一纸币发行机关,整理纸币。

    东北通行小洋,市价小洋十二角合大洋一元。小洋纸币发行过多,准备空虚,信用薄弱,商民持票往兑,不能如数付现,纸币价格日渐低落,小银元价格也为纸币拖落。当时,日、俄两国操纵着东北的金融市场,日本正金银行发行的银本位钞票和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发行的金票(老头票)以及俄国的卢布票(羌帖)在市面上流通。他们用纸币收购小洋,尤其是日本老头票系金本位不兑换票,日人以空纸币吸收现货,改铸辅币,获取暴利,扰乱中国金融市场。投机商人也收购小洋熔铸宝银,再以宝银购买小洋,循环图利。尽管东三省官银号限制兑现,日本为了控制东北金融,其驻奉领事唆使日侨向官银号兑现。1914年4、5月间,日侨甚至随同日本宪兵到东三省官银号、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强行兑现。1914年秋,日侨又到东三省官银号“聚众滋闹,甚至横卧柜台,日夜不休”(301)。因此,东北市场现银越来越少。

    同时,由于小洋票信用薄弱,即使是官办的各电报局、齐齐哈尔邮政局等,也蓄意压低小洋票价格。哈尔滨电报局甚至“非羌帖则概不收受”(302)。京奉铁路除中、交两行大银元票外,也不收小洋票。官营事业不收官发纸币,使小洋票流通范围更形狭窄,价格也更加低落。

    中国财政当局为补救东北金融起见,同意潘鸿宾的意见,由中国银行发行小洋汇兑券,“于东三省境内概不兑现,凡汇往上海者照每日行市在上海付给规银,在该行作存款者仍照章生息”(303)。同时,财政部一方面向黑龙江推设中国银行分行,一方面准备逐渐回收东北地方银行所发纸币,于1914年7月咨行东北地方当局,“自本月1日起,不论军需政费如何窘迫,此项纸币未发者不得续发分毫,已发者逐渐设法收回”(304),并严令各行商收回私发纸币。

    但是,由于一方面日、俄操纵着东北金融,一方面官场腐败,而中行财力也不充足,东三省发行汇兑券以整顿金融,收回滥币,抵制外币及制止现银外流的目的未能达到。对于上述政策,地方上“别具深心者,即须摭拾浮言,藉词抵制”(305)。因为有人靠滥发纸币牟利,如黑龙江广信公司的红利为官场朋分,“多则二三十万元,少亦一二十万元”(306),虽然黑龙江议定“以官银号及广信公司所收赢余分年收销”(307)的办法,但吉、奉两省一直没有定出办法,日侨强兑的问题也无法解决。如1915年12月17日、18日两天,中国银行奉天分号即被日侨兑去小洋三十二万有奇。所以,东北三省的金融币制,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整理。

    至于其他各省,中央政府没有余力直接参与整理。浙江、江苏、安徽、直隶等省纸币问题不严重的省份,地方纸币由本省筹资收回。贵州纸币因扩大了使用范围,币值逐渐回升九成。1915年11月1日,贵州财政厅与中国银行贵州分行订立了中国银行兑换券一百五十万元的收回黔币借款合同,按原价在两年内收回。江西直至1915年5月还在请求增发钞票八十万元。江西于1916年2月间,才与中国银行订立合同,由中行经理发行币制公债四百万元,以收回九五官票。但债票刚刚开始发售,中、交停兑,江西整理币制的措施遂告失败。四川于1915年将盐款收入的军票销毁,泸州销毁一百七十万九千多张,重庆销毁一百四十九万六千多张,又全部收回了钱票,金融状况有所改善。两湖则没有起色。湖南于1915年秋田赋改征银元,纸币更加无用。湘绅刘人熙、叶德辉等致电中央政府抗议说:“名为改征,实则加赋,是人民骤加重负,纸币全失信用,而此巨额纸币,势成废物,人民暗中破产,冤屈无伸。”(308)至1916年初,湖南又增发铜元票。财政已届崩溃的中央政府,竟致电湖南巡按使说:“湘省增发铜元票,金融活动,操纵得宜,并可以虚易实,深冀腾出款项,接济中央。”(309)这真是掠夺式的金融政策!由于滥票未经整理,省银行钱号垫支政费过多,中国银行一直未能接管两湖等省金库。金库完全归中国银行接管的,只有中央与直隶、江苏、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安徽、吉林、黑龙江、奉天、贵州、四川等省。

    由于各省滥币未清,国库不统一,银圆发行数量尚少,币制尚未划一,中国银行兑换券的发行量不能扩大,财政总长周学熙对中行券的发行持谨慎态度。迨护国战起,袁世凯政府拟用军事手段强行扩大发行,而交行券的发行越来越失去控制,终于导致了1916年的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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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867页。

    (2) 《全国工商会议开幕记事》,《神州日报》,1912年11月20日。

    (3)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4) 《神州日报》,1914年3月30日。

    (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农商部档案。

    (6) 张謇:《辛亥五月十七日召见拟对》,《张季子九录·政闻录》第3卷,第37页。

    (7) 张謇:《对于救国储金之感言》,《张季子九录·政闻录》第3卷,第31、32页。

    (8) 张謇:《实业政见宣言书》,《张季子九录·政闻录》第7卷,第1页。

    (9) 北洋政府农商部参事厅编:《农商法规·工商》,1925年版,第66页。

    (10) 《余姚商务分会简章》,《商业杂志》第2年第1号。

    (11) 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纂:《第四次农商统计表》,1917年12月刊行,第490页。

    (12) 《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126页。

    (13) 《大清新编法典》附录,第121页。

    (14) 《农商法规·矿政》,第70页。

    (15) 《农商法规·工商》,第42页。

    (16) 《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782页。

    (17) 《大总统咨参议院提议实业部呈送商业注册章程文》,《临时政府公报》,第29号。

    (18) 《农商法规·矿政》,第14页。

    (19) 《农商法规·矿政》,第6页。

    (20) 《农商法规·工商》第1、2页。

    (21) 《实业部批鱼商陈文翔请设立渔业公司准予立案专利呈》,《临时政府公报》第40号。

    (22) 《神州日报》,1915年12月8日。

    (23) 《农商法规·总务》,第10页。

    (24) 《第四次农商统计表》,第787—810页。

    (25) 《农商法规·工商》,第135页。

    (26) 此项数字系据《第四次农商统计表》第535页表中计算。

    (27) 《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730页。

    (28) 《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据第6页表数字计算出。

    (29) 据《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649页表计算。

    (30) 据《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7—11页表计算。

    (31) 据《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7页表计算。

    (32) 《八年来之社会状况》,《东方杂志》第16卷第12号,第182页。

    (33) 《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140页。

    (34) 《东方杂志》第16卷第4号第76页表中数字。

    (35)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58页表中数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6) 徐景星:《天津近代工业的早期概况》,《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144—148页。

    (37) 蔡孝箴:《天津经济中心的形成》,《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第5页。

    (38) 严中平:《中国棉业之发展》,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55页。

    (39) 《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第591页。

    (40)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67页表中数字。

    (41)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39页。

    (42)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31页。

    (43)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35—37、106、107页。

    (44)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35—37、106、107页。

    (45)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40页。

    (46)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62—163页。

    (47) 黄炎培等:《中国商战失败史》,第88—89页表中数字。

    (48)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63页。

    (49) 《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序》,第1—2页。

    (50) 杨大金:《现代中国实业志》上册,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680页。

    (51) 《记中国植物油料输出之进步》,《东方杂志》第15卷第2号,第182页。

    (52)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史料组编:《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7、20页。

    (53)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5页。

    (54) 《第四次农商统计表》,第812、813页。

    (55) 据《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23—124页表中数字算出。

    (56) 自《中国煤矿》第200页表中摘出。

    (57) 《中国商战失败史》,第36、161页。

    (58) 自《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41页表中摘出。

    (59) 《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04、139页表中数字。

    (60) 《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04、139页表中数字。

    (61) 自《第四次农商统计表》第825页摘出数字。

    (62) 农商部地质调查所:《第二次矿业纪要》,1926年版,第126—127页,第131、133页。

    (63) 农商部地质调查所:《第二次矿业纪要》,1926年版,第126—127页,第131、133页。

    (64) 农商部地质调查所:《第二次矿业纪要》,1926年版,第144、166页。

    (65) 《湖南省志》第1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44、345页。

    (66) 《湖南省志》第1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44、345页。

    (67) 宓汝成:《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63页。

    (68)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8、27页。

    (69) 《中国铁道建设》,第18、27页。

    (70) 《中国近代史经济统计资料选辑》,第227页。

    (71) 《中国航运界之大势》,《东方杂志》第15卷第3号,第170页。

    (72) 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1页。

    (73) 杨铨:《五十年来之中国工业》,申报馆1923年版,第8页。

    (74) 方显廷:《中国之棉纺织业》,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6页表中数字。

    (75) 杨铨:《五十年来之中国工业》,申报馆1923年版,第7页。

    (76) 《中国棉业之发展》,第158页。

    (77) 张謇:《承办通州纱厂节略》,《张季子九录·实业录》第1卷,第17页。

    (78) 《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29页。

    (79) 据《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859—919页表中数字算出。

    (80) 《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54页。

    (81) 《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55页。

    (82) 《天津近代工业的早期概况》,《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149、152、161页。

    (83) 《天津早期民族近代工业发展简况及黄金时期来源的特点》,天津市政协未刊稿。

    (84) 《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105页。

    (85) 北京《晨报》,1924年12月12日。

    (86) 窦守镛、苏雨眉:《李纯一生的聚敛》,《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120页。

    (87) 这三十七家企业是:开滦煤矿公司、中国银行、中华捷运公司、北洋淑兴渔业公司、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康年保寿公司、中华书局、高线铁路公司、中原煤矿公司、长兴煤矿公司、烈山普益煤矿公司、嘉兴通利电话无限公司、久大精盐公司、中日实业公司、金星人寿保险公司、殖边银行、新华储蓄银行、双利锑矿公司、裕通公司、鹤岗煤矿公司、淮上第一火柴公司、裕元纺织公司、大振熔罐公司、金星水火保险公司、盐业银行、通惠实业公司、裕华兴业公司、华宁矿业公司、炽昌硝硷公司、保阳火柴公司、广勤纺织公司、汉口第一纺织公司、华新纺织公司、松江林业公司、裕津制革公司、天津商业保市银行、中孚银行。

    (88) 来新夏等:《略论北洋军阀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82年第4期。

    (89) 《北京炉房、钱铺及银号琐谈》,《文史资料选辑》第44辑,第266页。

    (90) 《北京炉房、钱铺及银号琐谈》,《文史资料选辑》第44辑,第266页。

    (91) 《晨报》,1925年10月30日。

    (92)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代序》,第14页。

    (93)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代序》,第367页表中计算得出。

    (94) 《交通银行则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原件。

    (95) 《神州日报》,1915年6月1日。

    (96) 《神州日报》,1915年6月25日。

    (97) 《神州日报》,1915年7月2日。

    (98) 《神州日报》,1915年6月25日。

    (99) 《神州日报》,1915年8月24日。

    (100) 《论历年国际贸易情形》,《东方杂志》第15卷第2号,第179页表中数字。

    (101) 蔡正雅、陈善林等编:《中日贸易统计》,上海中华书局1933年版。

    (102) 摘自《中国棉业之发展》,第143页表。

    (103) 《中国棉业之发展》,第148页。

    (104) 《五十年来之中国工业》,中华民国九年华商纱厂联合会之中国纱厂一览表。

    (105) 《中国棉业之发展》,第151页。

    (106) 《中国棉业之发展》,第151页。

    (107) 全汉昇:《汉冶萍公司史略》,九龙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194页。

    (108) 屠汝涑:《欧战四年间中美商务之比较》,《农商公报》第7卷第2期,1920年。

    (109) 屠汝涑:《欧战四年间中美商务之比较》,《农商公报》第7卷第2期,1920年。

    (110) 屠汝涑:《欧战四年间中美商务之比较》,《农商公报》第7卷第2期,1920年。

    (111) 屠汝涑:《欧战四年间中美商务之比较》,《农商公报》第7卷第2期,1920年。

    (112) 长野朗著、丁振一译:《中国领土内帝国主义资本战》,上海联合书局1928年版,第158页。

    (113) 《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第246页。

    (114) 《英日在华贸易统计》,《农商公报》第6卷第5期,1919年。

    (115) 《宋教仁集》下册,第395页。

    (116) 《宋教仁集》下册,第749—750页。

    (117) 《实业政见宣言书》,《张季子九录·政闻录》第7卷,第2页。

    (118) 吴觉农:《中国的农民问题》,《东方杂志》第19卷第16号,1922年8月。

    (119) 《袁世凯命令》(1913年12月8日),《历史档案》1983年第2期。

    (120) 万国鼎:《南京旗地问题》,第42页。

    (121) 瞿明宙:《日本移民急进中的东北农民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19号,1935年10月。

    (122) 《四川农村经济》,转引自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0页。

    (123)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二年度·民法》,北京北洋政府大理院编辑处,1926年再版,第37页。

    (124) 李奇流:《中国农民生活之吟味》,《汗血月刊》第1卷第5号,1933年8月。

    (125) 《南通县农业概况》,《农商公报》第17期,1915年12月。

    (126) 《北方棉业界新发展》,《银行周报》第4卷第19号。

    (127) 《苏南农场概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41页。

    (128) 《满洲农业再编成的研究》,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59页。

    (129)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40页。

    (130) 《民国八年棉产调查报告》,《农商公报》第69期,1920年4月。

    (131) 杨钟健:《北四省灾区视察记》,《东方杂志》第17卷第19号,1920年10月。

    (132) 《农村经济》第1卷第12期,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90页。

    (133) 叶抱寰:《述云贵二省之经济状况》,《商业月报》第14卷第5号,1934年5月。

    (134) 《农商公报》第26期,1916年9月。

    (135) 《农商公报》第65期,1919年12月。

    (136) 《天津益世报》,1935年8月17日。

    (137) 《中国桐油业》,《农商公报·选载门》第102期,1923年1月,第37页。

    (138) 《农村衰落之过程及复兴之管见》,《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第1卷第1号,1933年6月。

    (139) 《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年)第2卷,第24—25页。

    (140) 《北四省灾区视察记》,《东方杂志》第17卷第19号,1920年10月。

    (141) 《广东全省农林试验场成绩报告》,《农商公报》第18期,1916年1月。

    (142) 许道夫:《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第145—146页。

    (143) 《李纯一生的聚敛》,《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119页。

    (144) 《东三省荒务概况》,《农商公报》第14期,1915年9月。

    (145) 满铁经济调查会:《满洲经济年报》,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9页。

    (146) 梶原子治:《满洲农地集中分散的研究》,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04页。

    (147) 黄佩兰等:《涡阳风土记》,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61页。

    (148) 《农商部咨财政部文》(1914年10月2日),《农商公报》第4期,1914年11月。

    (149) 1920年9月11日日本驻郑家屯领事池部正次致日本外务大臣内田康哉机密第23号信附件,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5页。

    (150) 《神州日报》,1916年9月15日。

    (151) 金蓉镜:《均赋余议》,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602页。

    (152) 张祖荫述:《震泽之农民》,《新青年》第4卷第3号,1918年3月。

    (153) 徐为邦:《国货与洋货》,《云南实业杂志》第3卷第4号。

    (154) 《申报》,1914年8月5日。

    (155) 《申报》,1915年12月13日。

    (156) 朱执信:《中国存亡问题》,日本东京会文社1917年版,第22页。

    (157) 屈维它:《现在的满洲经济》,《前锋》(广州平民书社)第3期,1924年2月。

    (158) 穆藕初:《振兴棉业刍议》,《华商纱厂联合会季刊》第2卷第1期,1920年10月。

    (159) 《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年)第2卷,第159页。

    (160) 唐绍仪在参议院的演说,《政府公报》,1912年5月16日。

    (161) 《政府公报》,1912年6月4日。

    (162) 《申报》,1912年5月14日。

    (163) 财政委员刘颂虞说明,《参议院第二十—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1912年6月25日。

    (164) 《程雪楼先生书牍》上卷,第44页。

    (165) 《程雪楼先生书牍》下卷,第25页。

    (166) 《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第6卷,第39页。

    (167) 《政府公报》,1913年1月11日。

    (168) 《申报》,1913年2月22日。

    (169) 《张一麐致程德全哿电》,江苏都督府秘书处密电密件室抄存件。

    (170) 《政府公报》,1913年4月5日。按:财政司系各省都督属下财政机构。

    (171) 《代理财政部部务梁次长财政会议演说稿》,《政府公报》,1913年9月6日。

    (172) 《参议院第四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1912年5月14日。

    (173) 《参议院咨大总统文》,《申报》,1912年5月19日。

    (174) 《大总统申令》,《政府公报》,1915年4月21日。

    (175) 吴贯因:《中国预算制度雏议·自序》。

    (176) 北洋政府财政部编:《民国财政纪要·关于预算编制事项》,1915年石印本。

    (177) 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242页。

    (178) 《熊总理辞职后之财政进行观》,《申报》,1914年2月18日。

    (179) 《申报》,1914年3月28日。

    (180) 《政府公报》,1914年5月27日。

    (181) 《远生遗著》卷4,第22页。

    (182) 《大总统命令》,《政府公报》,1913年12月24日。

    (183) 《政府公报》,1914年6月12日。

    (184) 周自齐呈,《政府公报》,1914年6月10日。

    (185) 引自屈映光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主计局档案。

    (186) 《周氏视事后之民国财政谈》,《申报》,1914年2月19日。

    (187) 《总统致财政会议委员训词》,《申报》,1914年5月14日。

    (188) 冷:《财政新谈》,《申报》,1914年5月21日。

    (189) 《时报》,1916年5月1日。

    (190) 《民立报》,1912年5月27日。

    (191) 《程雪楼先生书牍》卷下,第23页。

    (192) 熊希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1913年单行本,第3页。

    (193) 《财政部致江苏都督冬电》(1912年10月),江苏都督府秘书处密电密件室抄存件。

    (194) 《政府公报》,1913年3月17日、8月9日、11月29日。此外,当另有华侨爱国捐没有统计在内。

    (195) 《善后借款告罄后之中央财政》,《申报》,1913年11月16日。

    (196) 《交通部开本部欠付各款》,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按:1912年路政营业收支盈余一千四百七十三万余元,1913年盈余一千八百一十八万余元。但交通部为偿还外债,整顿路政,仍然入不敷出。邮电路航四政收支属特别会计,单独核算,这里仅指挪作军政经费部分。

    (197) 《政府公报》,1913年6月30日。

    (198) 《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46页。

    (199) 《申报》,1913年12月14日。

    (200) 参见《袁世凯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政府所借外债表》,《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

    (201) 曾鲲化:《中国铁路史》下册,第496页。

    (202) 《法比公司上中国政府密函》,《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915页。

    (203) 财政部沁电(1913年10月),《政府公报》,1913年11月2日。

    (204) 《黄兴集》,第216页。

    (205) 《黄兴集》,第219页。按:北方军队指陆军部直辖各师,南方则指留守府所部。

    (206) 据北洋政府财政部编《中华民国二年一月至六月预算总册》所列增加数推算。

    (207) 《中华民国二年一月至六月预算总册》,此数中新增湖北兵工厂、上海制造局、南京第一军及第一团属官等单位。

    (208)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49页。

    (209) 《政府大政方针宣言》,第3页。

    (210) 《柏文蔚致陆军部青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211) 《政府公报》,1912年11月14日。

    (212) 《申报》,1913年10月9日。

    (213) 《中央政府之罗掘策》,《申报》,1913年3月11日。

    (214) 《申报》,1913年9月20日。

    (215) 《政府公报》,1913年11月6日。

    (216) 《减政主义将次实行矣》,《申报》,1913年12月7日。

    (217) 《申报》,1912年11月22日。

    (218) 《江苏都督咨送江苏省征收地税暂行章程由》(1912年12月11日),《田赋案牍汇编》中册。

    (219) 《申报》,1912年6月13日。

    (220)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未扣去中央直辖各师。元、两折算有误差,似应为增加七百三十九万二千七百元,合四百九十二万八千四百六十六两。

    (221) 据《民国财政史·国防费》,未扣去中央直辖各师。

    (222) 《远生遗著》卷4,第11页。

    (223) 此笔借款经过复杂,当时又称贺尔飞借款。

    (224) 《大总统申令》,《政府公报》,1915年7月7日。

    (225) 《财政部致内务总长文》(1914年3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26)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50页。

    (227) 叶恭绰:《交通救国论》,某某当指梁士诒。

    (228) 《交通部开本部欠付各款》(1915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29) 《民国财政纪要》。按:元年公债后来曾不断贱售和抵押,至1915年7月止发售额为一千二百二十九万余元。

    (230) 参见周金箴演说,《申报》,1914年9月3日。

    (231) 《申报》,1914年7月28日。

    (232) 《贾士毅致吴廷燮函》(1914年7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主计局档案,见《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

    (233) 《申报》,1915年1月6日。按:累计数与分计数略有出入。

    (234) 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盐务署1922年10月刊行。

    (235) 《民国财政纪要》。按:周自齐报告常关收入为六百二十七万二千余元,略有出入。

    (236)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52页。

    (237) 《政府公报》,1915年3月11日。按:此为解中央数,周自齐报告为一千七百四十余万元。

    (238) 《民国财政纪要》。按:周自齐报告实收三十四万八千余元。

    (239)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218页。按:原文为四十余万元。

    (240) 据《民国财政纪要》,契税预算收入一千一百零九万九千七百零八元,实收八百六十三万六千九百七十八元,又据《民国财政史》1914年概算契税增收四百九十二万三千零四十元,以此推算实际增收数。

    (241) 按前述要求推算,实际不足此数。

    (242)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218页。按:原文为五百万元以上。

    (243) 《政府公报》,1915年8月3日。按:此为1915年6月收齐时的实收净额。

    (244) 周自齐报告,《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218页。

    (245) 《专电》,《申报》,1914年6月21日。

    (246)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52页。

    (247) 《段芝贵密呈》(1915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主计局档案。

    (24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主计局档案。

    (249) 《政事堂致各省将军巡按使财政厅长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主计局档案。按:当时称“亿”为“万万”,引文照列。

    (250)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编,第52—53页。

    (251) 《政府公报》,1915年7月7日。

    (252)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60—66页。

    (253) 《申报》,1915年8月25日。

    (254) 据《关税纪实》编列,海关总税务司公署统计科1936年版。

    (255) 《政府公报》,1913年1月7日。

    (256) 财政部通电,《政府公报》,1913年11月2日。

    (257) 《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52页。

    (258) 《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68页。

    (259) 《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第172页。

    (260) 《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按:元以下数略。上述数仅指解入五国银行团的盐税净款,盐税的实际收入当超过此数。

    (261) 北洋财政部编:《田赋案牍汇编》上册,1914年。

    (262) 《民国财政史》上册第2编,第91页。

    (263) 《田赋案牍汇编》中册。

    (264) 《政府公报》,1914年12月12日。

    (265) 《政府公报》,1916年5月25日。

    (266) 《申报》,1914年11月16日。

    (267) 《段芝贵密呈》(1915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主计局档案。

    (268) 《刘心源、何思澄致财政部电》(1915年3月1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69) 《民国财政纪要》。

    (270) 北洋政府财政部编:《厘金案牍汇编》中册。

    (271) 《民国财政纪要》。

    (272) 北洋政府财政部编:《验契及契税案牍汇编》第2页,1914年。

    (273) 《民国财政纪要》。按:《民国财政史》民三收入为三千一百八十二万余元,民四为一千六百五十四万余元,稍有出入。

    (274) 《民国财政纪要》。按:《民国财政史》民三收入为三千一百八十二万余元,民四为一千六百五十四万余元,稍有出入。

    (275) 北洋政府财政部编:《印花税案牍汇编》第1辑,第85页。

    (276) 《申报》,1916年1月14日。

    (277) 《民国财政纪要》。

    (278) 肃政使夏寿康呈,《政府公报》,1915年9月14日。

    (279) 《政府公报》,1915年9月15日。

    (280) 《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1916年4月条。

    (281) 《政府公报》,1914年2月8日。

    (282) 《政府公报》,1914年2月8日。

    (283) 《民国财政纪要》。

    (284) 《申报》,1912年6月10日。

    (285) 《吴鼎昌致大总统电》,《政府公报》,1912年6月4日。

    (286) 《湘省纸币流毒至此耶》,《申报》,1913年6月27日。

    (287) 《鄂省财政新谈片》,《申报》,1913年4月30日。

    (288) 《廖仲恺函》(1913年4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89) 《申报》,1912年11月6日。

    (290) 《徐绍熙禀财政部文》(1915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按:民国银行为江西省银行。纸币发行数据李烈钧1913年1月14日报告折合银元达一千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三百二十元,远远超过上述数,而1913年10月间核实统计报部之数与徐文接近,但也有出入。

    (291) 《南昌商务总会致大总统电》(1913年9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92) 《徐绍熙禀财政部文》(1915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293) 《调查员整顿东三省财政之条议》,《申报》,1914年1月10日。

    (294) 《申报》,1913年10月21日、23日。

    (295) 《政府公报》,1913年11月8日。

    (296) 《政府公报》,1915年10月22日。

    (297) 《粤省财政之大恐慌》,《申报》,1914年2月22日。

    (298) 北洋政府财政部编:《整理广东纸币始末记》,1915年版,第30页。

    (299) 广东通行毫洋,新纸币以中央新铸银元为准。

    (300) 《申报》,1914年6月14日。

    (301) 《中国银行致财政部函》(1916年1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302) 《调查员姚传驹致财政部条陈》(1914年10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303)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致财政部详》(1914年9月1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304) 《财政部致东北三省巡按使咨》(1914年7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305) 《会办东三省官银钱号及广信公司事宜潘鸿宾呈三省币制整理困难轻材不克任重恳恩准予辞职文》(1914年9月),《政府公报》,1914年10月3日。

    (306) 《黑龙江官产调查员楼振声密陈》(1914年7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307) 《民国财政纪要》。

    (308) 《申报》,1915年10月10日。

    (309) 《财政部致湖南巡按使电》(1916年3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