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统区的社会经济" class="reference-link">第二节 国统区的社会经济
一 国民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 class="reference-link">一 国民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相继攻占香港、菲律宾、新加坡、马来亚,又在泰国、缅甸得势,完成了对中国外部的军事大包围,从而切断了偏居西南重庆的国民政府与国际社会联系的主要渠道,致使国民政府生存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恶化。这一局面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严重影响了国统区工业恢复和重建的工作。由于国门被封闭,一些主要依靠西方国家的技术和设备才能运转的工矿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的状态,而一些新建企业则不得不停止建设,削弱了中国抗击日本侵略的经济基础。关于工业生产受到影响的情况,通过下表统计数字,我们便可得到一个较清晰的认识。
国统区战时工业历年厂数及资本的统计
指实缴资本;*指币值资本。
资料来源:参见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8—99页。
从上表所列情况来看,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1942年,工厂数虽然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其实缴资本额、各厂平均资本则是历史最低水平,由此不难想见战局演变给中国战时工业的恢复和发展带来了莫大的影响。二是造成中国进出口贸易严重萎缩。1942年,重庆海关洋货进口总值为16亿国币元,跌至战时最低点;这年上半年,国民政府的进口物资减少了50%以上,物价上涨了73%(48)。国民政府掌握的战略物资诸如茶叶、桐油、猪鬃、生丝、羊毛等农副产品和钨、锑、锡、汞等重要矿产品,除猪鬃因可以空运而未受明显影响外,其余出口量均显著地减少了(49)。
工业生产能力严重不足,进口物资又显著减少,致使工业品消费市场严重短缺,随之,物价腾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现象十分严重,与此相伴的便是社会上大量游资甚至相当部分的工业资本也纷纷转化为商业投机资本。据有人估计,1940年大后方社会游资就已达50亿元之巨(50)。上述事实表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虽然中国的战略环境有所改变,但整个国民经济却面临着严重的困境和挑战。
困境之二,国民政府的财政税收锐减,支出猛增,财政赤字逐年加大,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国民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以关税、盐税及统税为大宗,占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但抗战爆发后,三大税收均受战争影响,征收日蹙,政府财政收入锐减。1941年税款收入在国库总收入中仅占6.2%(51),下降幅度十分惊人。在国民政府财政收入锐减的同时,财政支出却在逐年猛增。1942年政府财政支出245.11亿元,较之战争初期(1936—1937)的18.94亿元(52),已增加了近13倍。支出无限扩张,收入不断锐减,财政赤字便连年攀升。1941年政府财政实支亏短数占实支总额的88.2%,已达到86.93亿元(53),为战时历年最高点。为弥补财政赤字,国民政府不得不大量发行法币,结果导致法币的持续贬值,通货膨胀日益严重,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如以重庆地方的商品指数为例,1939年1月为100的话,则当地商品在1941年12月其指数已上升至1303(54)。1942年以后,上涨幅度更大。
总之,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的财政状况已十分窘迫,极不利于抗战局面的维持和国统区社会的稳定,对国民党的统治也构成了相当的威胁。
在严峻的经济形势面前,为摆脱财政窘迫,支撑抗战局面,消除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稳定民心,国民政府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试图摆脱经济上的困难。早在1941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就经济问题作了如下的十一项经济议决案:
(1)改进财政系统,制定国家与自治两大财政系统;
(2)田赋直接归中央,施行田赋征实,以解决民需、军用粮食问题;
(3)实施统制经济,务使全国人力、物力集中于战争用途;
(4)在行政院下设立贸易部(其后改在财政部下设置贸易委员会)以统制战时贸易;
(5)确立战时经济体系;
(6)举办盐、糖、烟、酒等消费品专卖,以求物价稳定和财源增加;
(7)实行土地政策,举办地价申报;
(8)改进桐油统制,以求外汇增加;
(9)发展边区交通文化经济,以求长期抗战之维持;
(10)扩大水利,以求农产之增加;
(11)战时计划经济之确立(55)。
强调“必使全国人民之一切经济活动完全受国家法令之保障与支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应对战局演变带来的影响,国民党又立即于1941年12月召开了五届九中全会,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上沿袭了五届八中全会的精神,强化了贯彻的意图和方向。以五届八中、九中全会为契机,国民党政府全面进行了经济政策的调整,也就是说,国民政府在抗战时实行的“统制经济”政策,进入了全面实施和拓展的时期。
1.增开新税
一般说来,当一个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时,通过增开税种、加重税负来缓解危机,便是一种必然的手段和选择。国民政府在抗战的特殊时期,曾开征了大量新税,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试图通过扩大税种,提高税率,以增加税收、缓解财政危机的意图更加明显。
抗战爆发不久,为了使得战时财政正常运行,筹集日益庞大的战争经费,稳固自己的统治,国民政府便打出了“全面抗战,合理负担”的旗号,在税制方面作了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调整扩充间接税:调整货物转口税,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印花税税率,将统税和烟酒税合并为货物税,扩展征收地区,将云南、新疆、西康、青海等省也纳入统税区。同时,将果子露汁、蒸馏水、半机制麦粉、手工卷烟、食糖、水泥、茶叶、竹木、皮毛、陶瓷、纸箱等为数众多的项目,逐步纳入课税范围。
二是建立直接税体系:颁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遗产税条例》,并开征过分利得税、遗产税。不过,总体上来说在税制改革、新税开征方面迈的步子还不大。
但随着战事的延长,国民政府的财政危机越来越严重,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于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国民政府便开始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试图通过增加税收的方式缓解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
1941年7月,国民政府改变征税标准,将以往的从量征收的方式改为从价征收。同年11月公布《修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中央与省级财政并为国家财政系统;自治财政系统以县、市为单位,包括县以下各级地方自治组织。并通令各省于194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增收政策和财政系统的改订,直接为国民政府开征新税,扩大税种创造了条件。
1941年12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后,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便根据五届九中全会精神,加快了一系列新税制定和颁行的力度。到1943年4月,先后公布施行的税则计有:
1942年2月14日,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同年9月9日予以修正;
1942年4月2日,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
1942年4月12日,筵席及娱乐税法;
1942年4月,茶类统税征收暂行章程;
1942年5月13日,战时粮糖专卖条例;战时烟类专卖条例;战时火柴专卖条例。同年5月1日实行;
1942年5月26日,盐专卖暂行条例。同年实施;
1942年5月,修正契税条例;
1942年7月1日,棉纱麦粉统税改征实物办法;
1942年7月2日,营业税法。同年实施;
1943年1月28日,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
1943年2月17日,所得税法;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
1943年3月26日,竹、木、皮、毛、瓷、陶、纸、箔营业所得税条例;
1943年4月,食盐附加税条例(56)。
上述开征的三十种税收(因系调整,与旧税略有重叠),占战时国地税系统种类的60%以上。同时,国民政府还逐次提高了原有部分税率。如契税,1940年暂行条例规定买卖契税为其契价的5%,1942年修正为10%,1943年5月重新公布的契税又提高至15%(57)。而且货物税改为从价计征后,税率也大幅提高,例如棉纱就增长了四倍多。1944年7月,对糖类实行征实后,税率也由15%提高至30%。由此可见,国民政府为应付财政危机的局面,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措施是相当有力度的。
国民政府上述增税方面措施的实施,取得的效果也还是相当明显的。一是增收效果明显,财政收入有了较大改观。如1943年4月开征食盐附加税后,当年收入12亿元,1944年收入增至145亿元,1945年更进一步增至535亿元(58)。1943年以后,原来一直下滑的年度税收占实际收入比例的状况开始改观,分别为73.7%(1943年)、85.2%(1944年)、66.6%(1945年),已超过或接近69.7%这一战时税收占实际收入的平均值(59)。二是国民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国难财者的投机资本的过分膨胀,使大后方如陪都重庆歌场舞榭、车马盈门的虚假繁荣和奢侈浪费均有所节制(60)。但是,这一系列税收政策的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作用也非常突出。一方面,它给本来就贫困不堪的广大中下层民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之日常生计更为困苦艰难;另一方面,由于征税面广、种类多、幅度大,在物价上涨物资紧缺的情况下,推行严厉的税收政策,必然要损害许多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使之不堪重负,难以为继。以重庆地区的情况为例,据统计,重庆区金属品冶制业同业公会所属18家炼铁厂,1943年已有14家停业,其余仅勉强维持生产。重庆的印刷厂,1943年底到1944年初的3个月内,有70家停业(61)。造成这种情况的发生,国民政府的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尽管国民政府增税的政策加重了民众的困苦、百业凋敝的状况,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确对充裕政府财政,缓解政府财政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上对支撑国民政府进行长期抗战起了积极作用。
2.田赋征实
田赋改征实物,最初是从山西省开始实行的。抗战爆发后,由于政府财政极端困难,而粮价又大幅度上涨,使军粮筹集十分困难。于是,山西省决定于1940年起,实行田赋改征粮食。这样,一方面可解决军队吃饭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可适当减轻军队驻地农民的负担。既然粮产欠丰的战区省份山西通过征实能缓和军粮供给矛盾,此法当然可资其他省份仿效。随后,福建、浙江、陕西、甘肃等省也相继开始征实。在此种情况下,国民政府开始积极酝酿和推动田赋改制。
1941年4月2日,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各省田赋暂归中央接管以便统筹而资整理案》,提出“为调整国地收支并平衡土地担负起见,亟应仍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整顿征收”,“中央为适应战时需要,得依据各地生产交通状况,将田赋之一部或全部征收实物”(62)。根据八中全会精神,国民政府于同年6月在重庆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就田赋问题作出了如下决议:“(1)自民国卅年(1941)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2)田赋征收实物以卅年度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为标准;(3)各省征收实物,采取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63)。紧接着在7月1日,国民政府成立粮食部,将各地方粮政机关和储运、粮供等部门归口统管。财政部则拟订了包罗前述各项原则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十六条,提交行政院第五百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于7月23日正式颁行。
国民政府的上述举措,一是把192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划充地方税收的田赋重新收归中央;二是变更了自明、清以来我国田赋以缴纳银钱为主的惯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田赋从货币税形式倒退到实物税形式。也就是说,国民政府在征收田赋这一具体行动中,拒绝收受它自己所发行的、正在日益膨胀和贬值的法币。”(64)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战时环境下,这种倒退在形式上是落后的,但实质上是进步的。促使国民政府对赋税制度采取如此重大变更的原因,一是如前所述因税源枯竭、收入锐减而发生的入不敷出的财政危机;二是由农业歉收、通货膨胀和囤积居奇等因素所造成的粮食恐慌。而且,后者对国民政府对田赋改征实物起了关键影响(65)。
《暂行通则》颁行以后,田赋征实便由酝酿阶段转入由国民政府组织实施阶段。1942年7月行政院会议在总结前期田赋征实工作经验基础上,又制定并通过了《战时田赋征实通则》二十五条,对1941年的《暂行通则》略有增减,以此作为全国各省县推行田赋征实的基本规定。综合两通则规定,重要内容如下:
(1)征实目的:调剂战时军粮民食及平均人民负担。
(2)征实标准:各省田赋征收实物依卅年省县正附税总额。1941年“暂行通则”规定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为标准。1942年“通则”规定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市斗。其赋额较轻或较重之区域,由中央酌予增减。即各省土地,如已依法办完测量登记开办地价税者,亦应依其税额,按上项标准改征实物。
(3)征收种类:征收之实物以稻谷为主,其不产稻谷之地方,以其收获之小麦杂粮等缴纳之。其缴纳小麦杂粮之比例,另定之。
(4)征收单位:征收实物之单位,概以市石为单位,其尾数至合以上,以下四舍五入。
(5)征收制度: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宜,由经征机关负责;凡经收事宜,由粮食机关负责。1942年“通则”又对征收国币和兼征国币的事项作了补充。
此外,“通则”对于滞纳与匿粮处分、追交旧欠办法、积谷与摊派以及设库收储等均有规定(66)。
依据国民党中央政府的规定,各省县遂将田赋改征实物视为中心工作,并相继成立了田赋征实的相关机构。这样,从中央到地方的经征经收机构便确立起来,其组织系统如下图:
上述组织机构的运作,一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才告结束。
田赋征实政策的实施,按当时的标准,每年征实所得约为2300余万市石左右,但这并不能保障当时军公粮的需用。据《解放日报》估计,当时“全国军警公务员为1500万人,共需粮谷7500万市石”(67)。为弥补缺口,在全国田赋征实的同时,国民政府便又规定:“于征收之外,另行办理定价征购,每年参酌各省需要及当时粮价,分省核定征购数量、标准及价格,一次征收。”(68)向大户定价征购余粮,并发行粮食库券作为支付粮价之用,这就是田赋征购。征购“以随赋带购为原则”,办法是以征购额的三成平价付给法币、七成发给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为配合征购,1941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国三十年粮食库券条例》八条,规定自1941年9月1日起发行粮食库券,从征购后第三年起,每年以配额五分之一抵缴田赋应征之实物,五年全部抵清。但官价征购大大低于市价,结果加重了农民负担。由此看来,征购与无偿缴纳无异,只不过是一种披着商业外衣的征实手段,是变相的田赋征实。
1943年各地粮价持续飞涨,粮价指数达到1942年度的390%左右(69)。为顾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征购价格不能不随同提高。这样一来,政府征粮开支迅速增大。于是,国民政府从财政因素考虑,在征得四川省政府同意后,率先又从四川省实行改征购为征借的政策,即派购的粮食全发库券,不再搭发现金,起借点为五分。实行征借的结果,四川等九省仅1943年就节约现款达11亿元以上,大大减轻了国库的负担。
鉴于征借实效明显,1944年5月国民党五届十二次会议通过《加强管制物价方案紧要措施案》,其中规定:“粮食征购一律改为征借,采用累进法提高其数额。……除应征借的粮食及地方积谷外,其他地方私立名目摊派粮食者,均应禁止。”(70)随后各省从1944年起一律改征购为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交粮的粮票内注明,以作为借粮凭证。这种不计利息的征借,实际上成为对农民的变相掠夺。
上述“三征”中,征实是根本;征购是商业形式下的征实;征借是征购的必然发展,是借贷关系下的征实。总之,以“三征”为基本形式的田赋统征,均以最大限度取得粮食实物为主要目的。
在全民族进行抗战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为支持持久抗战,统一经济力量,将田赋收归中央,并逐步推行征实、征购、征借的三征政策,是无可非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在实行田赋征实前,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东南各省主要产粮省份尽陷敌手,战区所在地已非可以就地筹粮之区,四百多万将士的饷糈及后方公教人员和一般百姓的口粮为数甚巨,不但难以从市场上筹集,而且即令能够购到,也必然要带动粮价暴涨,影响非小。购粮款项十分巨大,支出货币过多,还将加剧通货膨胀,于经济、军事都非常不利。惟有直接掌握粮食本身,才能解决以上难题。因此,“三征”措施实质上是不得不为之,而且从实行的效果看,其意义也十分明显。事实上,从下表不难看出,国民政府正是通过“三征”,掌握到大量粮食实物的。并且通过“三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战时通货膨胀下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和军糈、公粮、民粮之困难。
1941年—1945年度田赋“三征”所得实物折合法币数与各年度税收比较
| 年度 | 谷麦(百万石) | 折合法币数(百万元) | 占税收的百分比 |
| 1941—1942 | 56.2 | 5,000 | 44.1 |
| 1942—1943 | 65.6 | 14,169 | 23.9 |
| 1943—1944 | 65.3 | 49,628 | 26.9 |
| 1944—1945 | 57.8 | 100,976 | 28.1 |
资料来源:转引自张弓、牟之先主编:《国民政府重庆陪都史》,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首先,田赋征实给国民政府增加了一大笔可靠的财政收入,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危机。如上表所列,1941年—1945年“三征”所得共折合法币约1697.73亿元。这无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而且这些收入不是通货膨胀下价值萎缩的法币,而是当时匮乏而须臾不可缺少之食粮,其价值自然也不是相应的货币额所能充分表现的。同时,由于通过征实获得这些粮食,国民政府便节省了在市面上采购粮食的巨额开支,这不但可使严重亏空的财政获得弥补,也在实际上减少了投入流通的货币量,这对当时的通货膨胀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田赋征实对维持国民政府的财政不致在战争中途彻底崩溃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实效。
其次,田赋征实保证了军粮和公粮供应无虞,对坚持抗战有积极意义。从全国来看,在田赋征实政策实施后,军粮供应有了较为充足的来源,四年中实际补给军粮数,米3553万大包,麦2511.7万大包,折合谷约9474.75万市石,麦约3649.21万市石(71)。(米每大包100公斤〔合谷2.667市石〕,麦每大包100公斤〔合麦1.429市石〕——作者注。)而且军粮总数也约占田赋“三征”所得的60%以上。另据何应钦在《抗战八年》中称,吃田赋征实粮的军队1941年为425万人,1942年为512万人,1943年为546万人,1944年为681万人。由此可见,田赋征实对保证军队食粮供应起了决定性作用。至于公粮,在战时物价飞涨和粮荒不断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利用“三征”所得的一部分充作公粮,平价或免费供给公教人员,对于缓解上百万公教人员的生活困难,保证后方社会的稳定,坚定抗战胜利的心理也起了积极作用。除此之外,“三征”所得还被用于调剂市场,实行“控量制价”,以缓和市场供需矛盾,缓解粮荒。
尽管国民政府实行的田赋征实政策有功于抗战,但是,由于在征实的过程中,政府只强调“得粮第一”,而忽视了“公平原则”。再加上经办人员中饱私囊,致使征实弊端丛生,严重祸及了它的实效。具体来说:第一、田赋征实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是造成农村经济陷于破产和农民生活困苦的一大根源。由于田赋征实采用上下分摊的形式,于是地主通过种种办法将田赋转嫁于佃农,结果造成田赋“三征”严重失衡,富家负担极为轻微,贫苦农民负担极重的局面(72)。第二、地方附加摊派有增无已,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受折磨。虽然政府“通则”规定,田赋改征实物后,除“积谷”外,其他摊派筹募“悉予豁免”。但实际上,由于中央政府剥夺了地方政府的田赋征收权,无异于迫使地方政府另辟财源。于是,在执行过程中,各种附裹在田赋上的摊派就层出不穷。据统计1942年四川省仅十八个县的不同摊派和附加就多达二百四十多种(73)。第三、各类经办人员徇私舞弊,中饱私囊,鱼肉人民,使“三征”成为扰民的苛政,腐败的根源。田赋“三征”是通过县、区、保甲摊派的,这类人员便利用职权,浮派、侵吞,从中取利。另一方面,由于实行经征、经收双轨制,不仅造成机构重叠,手续繁多,效率低下,而且形成了众多的粮政人员无人不贪的局面。用国民政府粮食部长徐堪的话来说:“在征收田赋的收集、储存、运送、分配的四个过程中,没有一个阶段中不存在着腐败。”(74)上述现象的存在,使田赋征实变成了扰民的苛政,严重挫伤了农民为抗战而努力耕作的积极性,对抗战时期的农业生产产生了消极和破坏的影响和作用。
总之,由于田赋征实存在上述种种弊害,不但使征实的效益大打折扣,也使广大人民对征实和国民党政权愈加强烈不满,从而使国民党的信誉和统治面临严重的危机。国民政府要员张嘉璈就指出:“田赋征实对政治和社会长远的影响远胜过军队暂时能获得廉价粮食的好处。”这种看法不无道理(75)。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贪污和舞弊现象,并非田赋征实政策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由国民党政权的性质及其吏制的腐败所造成的,换言之,即使没有田赋征实,国民政府采用其他办法筹粮筹款,上述腐败现象也会发生。
3.实行统购统销政策
统购统销政策是以战时物资管制形式出现的一种财政措施。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便按照国际上应付大规模战争的惯例,采取了统制经济这一非常措施。作为统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购统销政策很早就已开始实施。1937年9月,国民政府首先在军事委员会之下设立“贸易调整委员会”,下设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三大公司,负责国统区桐油、猪鬃、生丝、茶叶等物品的统购统销。1938年2月,政府机构进行调整,“贸易调整委员会”改隶财政部,改名为“贸易委员会”。同时,钨、锑、锡、汞、铋、钽等六种矿产品,均系军需工业的重要原料,国内外市场广阔,由资源委员会负责收购和外销。
1940年,抗战进入最困难的时期。国统区物资短缺和市场囤积居奇现象十分严重,已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和军队的士气。于是,1941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实行全面经济统制”。同年12月的五届九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案更进一步指出:“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必须尽量增加生产并加以合理管制,使价格稳定,供应无缺。且需由局部管制,推进于生产运销分配消费各过程之全面管制,内地管理扩大全国。”(76)这表明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统购统销政策的推行开始进入强化阶段,当然,作为一种财政措施,它也是加强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抗战时期统购统销种类很多,从实际统购统销推行的过程看,大致可分为重要外销战略物资产品和日用必需品两大类。生丝、茶叶、猪鬃、桐油、羊毛及若干矿产品等六大类,均属重要的战略物资,为当时主要的外销商品。棉花、棉纱、棉布等日用品类是战时军需民用的必需品。
在外销战略物资方面,统购统销自1938年起实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其后四年外运发生困难,除猪鬃因空运减少幅度不大,其余均明显减少。因此,为加强此类物资的销售,1942年2月2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采取措施,改订桐油、猪鬃、茶叶的运购办法,放宽在国内购存储运的数量限制,取消内销茶叶的平衡费,以扩大内销和外运(包括出口和销往沦陷区)(77)。直至抗战结束,统购统销整整进行了几乎八年时间。在此期间,共收购茶叶近190万市担,桐油180多万公担,猪鬃8万多公担,丝茧7万多公担,羊毛(包括少数驼毛)44万多公担(78)。
棉花、棉纱、棉布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最主要的统购统销物资。对这类生活日用品类物资的管制,最初始于1941年。不过,一开始时统制方法并不统一,范围也很有限。1942年2月2日,行政院通过《统筹棉纱平价供销办法》,开始加强对该类物资的管制。2月14日,经济部物资局成立,拟定并公布了具体实施方案,对棉花、棉纱、棉布实行“统购棉花、以花易纱、以纱易布”的管制方式,以达到取缔中间商盘剥,增加生产者利润和平抑市场售价的目的。1943年1月,物资局撤销,改组为花纱布管制局,对花纱布管制扩大到全国,实行的措施也更为严密,形成了一套统购统运统销棉花,“以花控纱、以纱控布”的完整的管制方式(79)。国民政府通过对花纱布的统购统销,在1941年—1944年共获得棉花160万市担,1942年—1944年累计分别获得机纱22万多件、土纱8万多市担、机布与土布700多万匹(80)。
抗战时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它使政府掌握了大量的物资,保证了军需民用,也增加了外汇收入。当时政府统购统销的外销物资对美、英、苏诸国易货、购物和偿债等方面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以偿还债务为例,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大约有6430万美元的出口物资销往美国和苏联,以偿还其于1942年前提供的为购买军需物资的信用贷款(81)。其次,它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利用统制手段压低物资的收购价格,然后高价出售,获得了高额的利益。关于此项收入,国民政府财政部曾指出:“军用花纱布,由局统筹购供,国库年仅负担价款108余亿元,如依市价收购,则所需价款达1040亿元,故军用花纱因由局统筹购供,仅三十四年度一年,节省国库开支达930余亿元”(82)。据有人推算,1945年国民政府所收购的全部花纱布的盈利额高达4499亿元,是当年税收的4.5倍,远远高于政府公布的数字。而整个抗战时期,统购统销的收入均达当年总税收的3—6倍(83)。第三,它对市场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大后方局势的稳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1942年上半年,经济部物资局先后分两批配售平价布,其对象分别为陪都及迁建区内的国民党中央党政军机关、重庆市地方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和文化机关团体、学校的教职员工(84),缓解了部分公职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
当然,统购统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消极后果。首先,它严重损伤了工商业者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抗战后期大后方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桐油、猪鬃、茶叶、生丝、羊毛五类农副土畜产品收购价均大大低于市价,有的甚至远远不及生产成本。如1943年的桐油收购每担比市价低110余元。1942年的秋茧收购价每担和市价相差8500元。1941年屯绿区毛茶官定价格比成本低103元。1944年猪鬃官价每箱仅及成本的38%,两者差价达1.9万元(85)。属于国家统制的矿产品,1943年“政府收购矿品之牌价,衡以战前及现在物价指数,仅得四分之一,殆实远逾人民所堪受之限度”(86)。如此严重的差价,表明统购统销实质上是对生产者的一场最大限度的掠夺。造成的后果也十分明显,即使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受到挫伤,生产大量减产甚至停产,是抗战时期社会经济衰退的一个主要原因。例如,陕西棉花统购统销后,由于所定官价过低,棉农所得不敷成本,转而改种杂粮,棉花因而减产。1943年陕西产棉90万市担,1944年仅产50万市担。后方陕、豫、湘、鄂、川及其他地方,1943年产棉量合计295万市担,1944年仅产155万市担(87)。其次,经营统购统销的官商和各级机构借机从中渔利,中饱私囊,敲诈勒索,坑害民众,影响了统购统购政策效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抗战后期社会政治经济局面的稳定。例如,国民政府经济部物资局驻四川广安专员就承认:囤积棉纱操纵黑市者“多系地方土商富室巨绅驻军,甚至机关法团”,而无法予以惩罚。统制棉纱的成都农本局所属的福生庄,更利用办理收购及发放棉纱事务的机会,串通奸商,秘密从事黑市贩卖牟利,即以原价1.2万元之收购价格提高至4.5万元出售,结果引起棉织业工人暴动(88)。蒋介石也承认物资管制成效不大,问题很多,他曾痛责经济部物资局:“政府管制物资办法毫不彻底,越管制黑市越猖獗,弄得有的不愿售,买的到处争,以致物价上涨不已。如管制面粉厂又不管制麦子,管制纱厂又不管制棉花,所以面粉厂尽量囤积麦子,纱厂尽量囤积棉花,政府这一种管制物资办法,无异乎是帮助少数资本家大发其财。”(89)和战时其他经济措施的推行一样,伴随着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国民政府机构也日益腐败,而广大民众则深受其害,这是国民政府无法消除的弊端和改变的事实。
4.推行专卖制度
“专卖”在中国并不陌生,中国历代曾实施盐、铁、酒、茶等专卖,尤其是盐专卖。它是指政府将某些消费品,以企业经营的方式,由国家独占经营,并在独占的销售价格中取得独占利润。抗战全面爆发后,随着军费的大量支出,政府财政陷入空前的危机之中。特别是1941年之后,财政危机益形严重。而国民政府国库支出的来源,只有四分之一来自税收和捐献,其余都是由发行公债弥补(实际上由银行垫支)。然而,抗战不能专恃债款,而且债款已不易募集,它的副作用也相当明显,是通货膨胀的极大诱因。因此,另辟财源,改善财政收支状况,已成为国民政府的当务之急。战时专卖事业的筹办,就是因应战时财政危机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事实上,早在抗战开始之初,因军需浩繁,税收短绌,有些省份就曾建议并试行专卖事业。例如,浙江省在得到财政部许可后,曾于1938年4月设立战时卷烟公卖处,试办卷烟公卖。1939年又实行火柴公卖。福建省援引浙江省之例,也于1938年7月设立卷烟公卖局,实行卷烟公卖。上述两省试行公卖结果,不仅税收增加,且有助于物价的稳定,显示实行专卖具有可行性(90)。但是,直到1941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举行前,国民政府并未遽下决心,推行专卖事业。
1941年4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八中全会,会议通过了《日常消费品专卖案》,这是国民党对专卖事业态度的重大变化。在会议通过的《动员财力扩大生产实行统制经济以保障抗战胜利案》中,决定“试行国家专卖制度,可先选卷烟、火柴、茶叶、食盐乃至纱布等数项,试验推行专卖物品,并可着重民生必需品类,杜绝操纵居奇,而收平抑物价充裕国库之功”(91)。标志着国民党高层对推行专卖事业已取得共识。至此,战时国家专卖事业终于确立。
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孔祥熙的《筹办盐糖烟酒茶叶火柴等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需平准物价案》和《粮盐专卖制度基础案》,其中尤以财政部长孔祥熙的提案最具代表性和重要性,而且后来的实践证明,国民政府专卖事业的推行基本上是依孔祥熙提案为蓝本进行的。为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民政府推行专卖事业的原因、意义、目的及施行的办法,现将该提案的要点转录于此:
以人民日常消费物品,采行专卖制度,由政府合理分配,为节制私人资本,改善社会经济,实现民生主义方法之一种。盖专卖制度,系由政府管制产销,保障生产运销者之合法利润,而使消费者不增加过分负担,以促进生产节制消费,调节物价,安定民生;而政府对于专卖物品,寓税于价,使居间商之利益归公,财政上可增加巨额收入,资为抗战建国之需。际此非常时期,一般工商业,每多利用时机操纵市价,博取厚利,酿成社会分配不平之现象,施行专卖制度,抑制豪强,充裕国用,又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现我抗战已入第五年度,一面须开拓税源,充裕国库,以供应抗战建国之要需;一面须控制供销,防止垄断,以贯彻节制资本之国策,选定若干货品,及时实行专卖制度,实为当务之急。财政部业经决定设置国家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筹划进行。惟此项设施,于国家财政经济上,均有重大关系,其详细办法,固待研究规划,不能不先行决定,俾有准绳。兹将办法要点列下:
(一)政府专卖,拟先从盐、糖、烟、酒、茶叶、火柴等消费品试办。
(二)政府专卖物品,以统制、产制、整购、分销为初步实施办法,其零售业务,仍利用现有商店经营,但须经政府登记,给予特许营业证,并须按照政府规定办法,经营买卖。
(三)政府专卖,以使人民得公平享受,公平负担为主旨,专卖物品,寓税于价,实行专卖以后,不再对物课税。
(四)专卖事业有全国普遍一致之性质,应归中央统一办理,地方不得对于专卖物品课征捐费。
(五)财政部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对于专卖事业之一切制度章则,及其他必要事项,应于四个月内计划完成,即筹设主办机关,实施专卖。(92)
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之后,财政部即于1941年6月设立“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由孔祥熙兼任主任委员,寿景伟、刘鸿生和梁敬
为副主任委员(93),筹划整个专卖事宜。由于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先从盐、糖、烟、酒、茶叶、火柴等六种消费品试办专卖,所以财政部“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奉令规划,陆续拟订法规章程,设立专卖业务机构,先后呈请行政院鉴核实行。盐专卖,因历史悠久,产制运销,均有控制办法,仍由财政部盐务总局主办;糖、烟和火柴专卖则分别成立局和公司;酒类因酿造过于散漫,且正值禁酿期间,决定暂缓经办;茶叶也因产区多半沦陷,运输困难,且已由国家统制产销,经财政部呈明政府缓办(94)。也就是说,专卖事业推行时,仅限于盐、糖、烟和火柴,不具备专卖条件的酒、茶叶缓办后改征货物税。同时,为有力推动专卖事业,国民政府财政部还下设专卖事务司,综合办理糖、烟、火柴的专卖事务。具体而言,盐、糖、烟、火柴专卖实行的过程是:
盐专卖:因以往已有成规,故设计完成后,国民政府财政部仍责成原盐务总局主办。1942年1月1日起实施盐专卖。同年8月,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战时盐专卖暂行条例》,自8月10日起在全国实施。1944年10月又正式颁布《盐专卖条例》。
食糖专卖:为推行食糖专卖事业,国民政府财政部特设立中国糖业公司筹备处,不久,又改称财政部食糖专卖局筹备处。按照分区次第实行的原则,财政部决定暂就产量较为集中的省份——川康、粤桂、闽赣、滇黔四区先行试办。1942年2月,设立“川康区食糖专卖局”办理食糖专卖。5月13日公布《战时食糖专卖条例》,6月“粤桂区食糖专卖局”成立,7月16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自是日起,粤、桂两省正式实施食糖专卖,8月12日,国民政府又明令公布自9月1日起在闽、赣两省实施食糖专卖。1943年6月,行政院以滇、黔两省产糖量不少,呈请国民政府将滇、黔两省划为食糖专卖区。至食糖专卖停办,该项专卖事业先后在川、康、桂、粤、闽、赣、滇、黔八省实施(95)。
火柴专卖:为推行火柴专卖,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2年2月在重庆组设“火柴专卖公司”,由原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副主任刘鸿生充任总经理。1942年5月1日起,火柴专卖先行在川、康、黔三省试办,5月13日公布《战时火柴专卖条例》,8月国民政府正式明令上述三省实施火柴专卖。此后,各省依据火柴产销情形先后分别设置火柴专卖公司(分公司),负责办理各省专卖事务。至1944年3月,火柴专卖先后在川、康、黔、滇、闽、粤、湘、甘、桂、陕、浙、青、鄂、赣、豫、皖十六省实施。
烟类专卖: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2年1月成立“卷烟专卖筹备处”,负责烟类专卖筹办事宜,同时,拟具《战时烟类专卖条例草案》,5月13日正式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条例》,同月,“烟草专卖局”在重庆成立,由刘振东充任局长。此外,各省区为办理烟类专卖事宜,也分别设立烟类专卖局。为督导烟类专卖局之业务,又特设“烟类专卖局董事会”。7月1日,烟类专卖首先在川、康、鄂西区实施。至1943年1月,四川、西康、湖南、江西、福建、浙江、江苏、广西、广东、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贵州、云南、安徽等省区已先后实行烟类专卖。
上述四项日常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涉及面广,但实施专卖的方法却比较简便,概括起来就是食糖、火柴、烟类采取“民制—官收—民运—民销”方式,食盐因以往已有成规,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专营专卖政策。不过,除食盐外,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因限于人力、物力不足,均有所变通,即实行的是“部分专卖制”。主要表现在收购环节上并非绝对的官收,而是由专卖机关将核定收购价格的品种,按数配给各承销商号,由承销商号向制造厂家按价承购,并向专卖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专卖收益,逐包领贴专卖凭证,以作为专卖证明(96)。
国民政府推行专卖事业,主要是因应当时财政和经济的危局而采取的新政策,一开始就有试办的性质。加之,专卖利益作为变相的消费税,征收比例仍有一定的限度,而且由于专卖机关资金不足,无法完全做到独占,只能采取局部专卖制。运输又十分困难,全国或分区划一价格的目标更难以实现。结果,不仅是控制物价的目标未能实现,商人垄断、囤积居奇现象却愈演愈烈。所以,1944年国民党五届十二中全会时,即有人建议将盐、食糖、火柴等专卖品改为部分征实(97)。是年8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终因资金限制,为充分掌握食糖来源,遂将食糖专卖取消,复归统税系统,并改征实物。1945年初,国民政府为迎接抗战胜利局面的到来,对财经政策进行调整,决定放弃统制经济措施,改采自由贸易制,同年2月,实行已三年有余的火柴、食盐、烟类专卖被废止,改行征税。
总体上来说,专卖制度推行的结果,在一定时间内为缓解国民政府的财政危机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各项专卖收入在年度税收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参见下页表),也是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五大来源(即税收、田赋、专卖、债款和银行借垫)之一。1942年、1943年、1944年、1945年的四年间,专卖收入总数也分别占该年国库收入总数的24.10%、15.47%、9.17%、1.07%(98)。就此而言,专卖政策基本上达到了其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专卖政策的推行,也使政府加强了对日用必需品的管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间商的盘剥,对防止奸商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战时专卖制度的推行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方面,正如一位了解内幕者所指出的:“中国缺乏有经验的经营专卖商品的机构和人员,对于糖仅实行了生产上的控制,对于盐仅控制了部分的收运工作,烟和火柴的生产和分配仍掌握在私人手中。于是,除了糖以外,其余3种商品的专卖都是徒有其名。各专卖商品的零售价格完全由商人私自决定。专卖收入虽有所增加,但这完全是由于货币贬值所致,实际上并未增加。专卖工作的开支竟占专卖收入的60%。专卖政策因而受到公开的责骂和攻击,政府于1944年对各专卖商品先后停止了专卖,而代之以原来的货物税。”(99)也就是说,专卖事业开办费用过高,严重影响了其实际的经济效益。此外,由于实际上是实行了部分专卖制,对中间商剥削和商人投机的控制、平抑物价所起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另一方面,国民政府推行专卖制度旨在增加财政收入,因而往往不惜采取贱买贵卖的手段,严重损害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专卖推行的过程中,又普遍存在着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独享专卖大权的官商及其机构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这极大地损害了专卖机关的信用,致使专卖政策颇受民众质疑。因此有人就这样评价专卖制度说:“以言生产,则以专卖物品之收购价格过低,或因专卖利益征收过重,致生产呈萎缩之势。以言消费,则以专卖物品价格之不断飞涨,致刺激物价上涨,加重消费者之负担。以言国库,则专卖利益增加有限,而专卖机关贪污迭见,税收多为不肖官吏所中饱。”(100)
1942年—1945年国民政府专卖收入与税收比较表
单位:百万元
| 年别 | 税款收入 | 专卖收入 | 专卖收入占税款收入百分比 |
| 1942 | 2,807 | 1,357 | 48.3 |
| 1943 | 12,169 | 3,157 | 25.9 |
| 1944 | 30,849 | 3,504 | 11.4 |
| 1945 | 99,984 | 2,270* | 2.3 |
*本年度2月起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本数字只包括1月份收入及补缴上年度余数。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三篇,第四章“国库收入统计表”(民国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
5.实施限价议价政策
抗战时期,国统区物价上涨的幅度十分惊人。假定战前(1937年1—6月)重庆的物价指数为100,那么从1938年到1942年历年1月的物价指数则分别递增为110、170、350、1120、3270(101),呈加速度上升趋势。这种物价上涨的情形也可以分作前后两个时期,前期自1937年至1940年6月,此阶段物价上涨速度较慢;1940年7月至1945年8月为后期,此时期物价波动剧烈,各种民生物资价格猛涨,形成经济恐慌。面对物价上涨的压力,国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之一,便是实行“限价”政策,这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进行政策调整的又一重要内容。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最早对物价上涨作出政策反应是在1939年。由于1938年汉口、广州相继沦陷,造成物价加速上涨。1939年2月,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试图通过取缔囤积、投机和物价管制,以遏制物价上涨。12月,又颁布《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规定日用必需品必须订立合理价格,同时,成立“平价购销处”,勒令各地成立评价委员会,由各级主管部门与同业公会共同协定商品价格。这构成了国民政府限价政策的最初阶段,即评价时期。由于评价的要点仅仅是劝导商民,并没有法规约束,因此收效不大,于是1941年2月,颁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品囤积居奇办法》,明确规定了囤积居奇的界限和处罚的办法(102)。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的限价政策也转入第二阶段。国民政府于1942年初成立物资局,向各省收购物资,大量配给和销售,这就是“以量控价”的平价时期。平价措施的基础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来控制大量的物资,当时国民政府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平价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难以维持。鉴于物价上涨严重危及国统区社会的稳定和国民党的统治,影响民众将士的抗战士气,1942年11月于重庆召开的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就物价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会上蒋介石提出:“实施限价办法,既为大会对当前经济问题之主要政策,拟请大会再为郑重之决议,昭告国人,使之共信共行。”(103)根据蒋介石的提议,五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实施加强物价管制方案》的提案。会议决议指出:“实施限价,应以粮盐价格为平定一切物价之标准,由政府本此原则,分别就当时拟定粮盐与其他物价之比例标准。凡超过粮盐比例标准价格之物品,应令停止买卖,并得由政府如数征购。凡属于奢侈品,则彻底停止销售。”(104)十中全会是国民政府战时物价管制政策的一个转折点。1942年12月17日,蒋介石根据十中全会精神,通令全国宣布限价。此次“限价”规定以1942年11月30日的价格为标准,对商品的价格、运价及工资等一律加以限制,强调“务必达到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物品,只有一个价格之目的”。1943年1月15日,国民政府战时“全面限价”政策正式实施(105)。由此,国民政府的限价政策转入全面限价时期。然而,全面限价推行难度很大,而且此次“限价”又以其中八项涉及民生必需的价格为准,即粮、盐、食油、棉花、棉纱、布匹、燃料、纸张等,存在限价的种类和推行范围之间的矛盾。因此,1943年6月,国民政府决定在对上述八种主要生活必需品继续实施限价外,又推行“议价”措施来调控物价。议价的管制,分为重要日用物资,由专管机关议定;社会一般需要之物资,由同业公会议定。与限价相比较,议价涉及的范围广泛,也较为灵活。这种限价议价并重的措施,一直保持到抗战结束。这是限价政策的第四阶段。国民政府以法令形式全面地严格地限制物价,发挥了效用,暂时稳定了长期失控的物价。但这一局面并未维持多久,由于造成物价上涨的因素未从根本上消除,结果1943年下半年以后,国统区物价再度波动、上涨,至抗战结束时,几成难以控制之势。
总体上来说,国民政府的“限价”政策对平抑物价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不是治本之策,企图以行政力量来控制物价,违反了物价自身发展的规律,因而每一项限价措施的实施,都不能有效地抑制物价,这是很自然的事。
6.发行“特券”抢购物资
抗战后期,物价大幅飞扬,严重影响民生和战时军政,虽然蒋介石命令国民政府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农林部、社会部、粮食部等各部部长以及各省主席与市政府市长:“物不患寡,惟虞分配之不均,价不难平,端在意志之统一,所望群策群力,一致奉行,则成功之券,决可计日而致。仰于电到一星期内,切实遵办具报。”(106)尽管各方对物价飞涨的根源和控制物价的难度有较清醒的认识,可是由于“物价所表示者乃货物与货币间之关系”,若要达到控制物价目的,“必须一方面控制货物,另一方面控制货币”,亦即“控制物价仍不得不控制物价之两端:一为货币,一为货物”(107)。战时后方的税收与公债等收入有限,无法应付浩繁的军政支出,要求国民政府控制货币发行量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任务,由此可行的办法就只有在争取物资方面。
为争取物资,抗战后期国民政府调整了抗战初期防范敌货的政策,于1943年4月专门成立财政部货运管理局,负责对沦陷区物资的抢购事宜。对于战时物资抢购活动,国民政府是通过官督商营的许可证制度进行的,即官方机构或民间公司均可向政府申请营运执照,从事抢运工作。伴随抢运工作的展开,与此紧密联系且影响较大的就是“特券”的发行。由此,作为一种因应战时物价上涨因素的措施,“特券”发行伴随着物资争夺应运而生,并成为抗战后期国民政府经济政策和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券”发行最初的提议来自于军统局局长戴笠,他在1942年1月2日呈报蒋介石的一份报告中指出:
查近来前后方迭破获制造中中交农四行伪钞之机关,……据生推测,此必敌谋以伪法币吸取我后方物资与破坏我法币信用之毒辣阴谋也。吾人为针对敌伪是项之阴谋计,亦应仿造敌在我沦陷地区使用之军用票与伪组织所发行之联银券、储备券等,藉以吸取沦陷地区之物资,与拨付特务工作之经费,亦可以破坏敌伪之金融也。(108)
蒋介石虽未批准戴笠的提案,却接受了伪造沦陷区货币的想法(109)。1943年初,为因应即将成立的战时货运管理局的业务,蒋介石下令戴笠规划印制沦陷区货币,“特券”发行工作走上台面。不久,蒋介石正式批准发行“特券”,由戴笠负责对沦陷区的伪造伪政权货币的“特券”发行与运销工作。
国民政府批准华中与华北地区的“特券”发行计划后,由宋子文接洽在美国以中国银行名义委托美国制版印刷,并垫付印刷费用美金25万元。到底究竟发行了多少“特券”?由下页之表可知初期发行的数量。
至1943年6月,累计共发行8862.5万元,其中已领用1570万元,结存7292.5万元。实际上到1944年11月29日止,华中地区的中储券“特券”发行额为1.05亿元,华北地区的联银券“特券”发行额也增至1500万元。与1943年6月22日的数目相比,中储券“特券”增发3000万元,联银券“特券”增发137.5万元。汪伪政权中储券此时的发行额为1071.74亿元,“特券”发行额与之相比的比例为0.098%,联银券的发行额为128.28553亿元,“特券”发行额与之相比的比例为0.117%,也就是说,不论在华中还是华北地区,每一千元的中储券或联银券中,即有一元左右的“特券”混杂其中伺机流通,抢购物资。若将这些“特券”以1944年11月底的法币比价(法币每百元约等于中储券100至133元,本文取其中值117元;约等于联银券8元)分别折算,二者合计3.1035亿元,为此时法币发行额1,703亿元的0.182%,此数值可以算作是法币原应在大后方发行而减少发行的部分(110)。
表一:“特券”领用数额表(1943年5月31日止)
表二:“特券”领用数额表(1943年6月22日止)
资料来源:《贝祖诒呈文(1943年6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中日战争41—(10)。
“特券”发行作为一种抢购物资、与敌伪展开经济战的手段,是国民政府面对物资匮乏与物价激涨困境时的一项因应措施,通过该项措施的实施,国民政府将部分通货膨胀的压力转移至沦陷区,并取得了相应的战时物资给养,对缓解国统区通胀压力的积极意义应予肯定。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应付财政危机和维持抗战局面,国民党政府对经济政策的调整,除了上面提到的增税、田赋征实、专卖、统购统销、限价议价、发行“特券”等政策措施外,在金融政策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一是大举举借内债,通过配售公债和发行储蓄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例如,仅1942年国民政府就先后发行《民国三十一年第一期土地债券》、《民国三十一年粮食库券》、《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公债》,另宣布发行1亿美元的定期储蓄券。实际募集到法币约7.0965亿元、美金约9980万元、谷1046.3198万市石、麦120.091万包(111)。二是大量举借外债。1942年,国民政府获得了美国提供的5亿美元,是战时国民政府获得的一笔数额最大的贷款(112)。客观地讲,这些内债外债为缓解国民政府的财政危机、支援抗战事业还是起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不论是增税、田赋征实、专卖、统购统销,还是限价议价、举借内外债、发行“特券”政策,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互为联系,共同构成了国民政府抗战后期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当然,上述国民政府调整政策的实施,也有两个动向值得注意:一是国家资本的急剧膨胀;二是国民政府对经济生活控制的全面加强。反映到具体的政策措施上,就是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打败日本侵略者这个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它同时又充分反映了大地主、大官僚、大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具有害民的实质和不合理性。抗战后期,国统区工商业和农业生产的凋敝和破产,正是这种不合理性所造成的。
二 国家资本的发展" class="reference-link">二 国家资本的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是国家资本极度膨胀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伴随着国民政府各项统制经济措施的实行,国家资本开始向各领域全面扩张,并形成了垄断局面。国家资本的垄断首先是在金融业方面,然后依靠国家权力,逐渐在工业和商业领域中取得了垄断地位。
第一,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垄断地位进一步得到强化。
抗日战争爆发前,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的统治地位就已经确立。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加强对金融业的控制,于1939年10月改组了“四行联合办事总处”(即四联总处)。四联总处被称之为“中央银行以上之中央银行”,由蒋介石担任理事会主席。这样,以四行二局为中心的战时金融垄断体制开始形成。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四行二局作为国家资本的垄断地位,并严格管理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1941年12月9日,公布《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办法》,强调限制新设银行、严控货物押款和禁止银行经商等规定。1942年1月,全面提出了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后处理金融的办法。关于国内金融,规定:(1)“继续收存商业银行及省银行应缴之存款准备金”,“收兑金银机关可以撤销,由中央银行办理之”;(2)“生产国防及有关民生日用必需品之工矿各业,由四行联合投资放款,尽量协助”。“严格审查省银行及商业银行放款用途”;(3)“不准新设银行并限制增设分支行”。“中、中、交、农四行应与邮汇局及各省银行之分支行处加紧配合,互通汇兑,组成更严密之金融网”(113)。5月28日,四联总处理事会颁布《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重申和规定了四行的业务范围。通过四行的专业化,加强四行对一般银行的控制和垄断,特别是形成了中央银行在四行中的集中垄断地位。
具体来说,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集中法币发行。自1942年7月1日起,所有法币发行都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截止1942年6月30日止所发行的法币和准备金,全数移交中央银行。2.统筹外汇收付,外汇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划归中央银行集中办理,所有外汇收付集中中央银行调拨。原来的国际汇兑银行中国银行,只能受中央银行的委托,经营政府对外款项收付和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业务。3.代理国库。4.集中各银行存款的准备金。5.集中办理票据交换。6.办理票据贴现。此外,国民政府的军政费用,均由中央银行办理解付等(114)。不难看出,中央银行在货币发行、信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已形成全面的垄断,作为全国银行的银行和惟一的金融核心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又拟定银行监理官制度,加强政府对银行的管制。根据这一制度,全国划分为十六个辖区,区设监理官,凡规模较大业务较多之银行,在银行内都设置“监理官”。监理官的职责是审核辖区内各行庄放款业务及其用途,检查行庄账目与存款情况,督促行庄提缴存款准备金等(115)。7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定实施《统一发行办法》,使中央银行正式拥有独占货币发行与集中银行准备金的特权,并协助财政部拟订货币政策和监督货币市场的活动。与此同时,财政部又为其他三行各增加资本到6000万元,中央信托局也增资到5000万元(116)。
根据分工,四联总处对请求贷款在百万元以下,就其性质分由交通、农民两银行办理;国际通兑业务由中国银行专司其事;请求贷款在百万元以上者,则由四联总处审查后再定核准与否。四行二局正是借助于行政权力,强化了对金融业的垄断。
上述措施执行的结果,一是在资金上收缩和降低了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信用,增厚了四行的资本,特别是中央银行的资本。使国家资本银行的存款从1938年的40亿增加到1943年的417亿,由占本国银行存款总数的77.7%,增加到90%(117)。四行二局的分支机构也遍布西南、西北各地,到1945年8月,共达2281个,占国统区全部金融机构总数的76.5%(118);二是在行政隶属和区域划分上大大加强了国家资本银行的控制、监督职能,突出了四联总处作为战时金融集权机构的垄断特征;三是财富日益集中到四行二局手中。据《中央银行月报》公布的数字,四行二局在抗日时期外币与黄金的储蓄,1940年只占1%,1942年上升至16%,1943年为26%,1944年占32%,1945年6月则猛升至75%(119)。外币与黄金被认为是比较稳定的财富代表物,它的集中动向体现了国民政府金融政策的导向和实质。
应该说,国民政府扩充国家银行资本,强化四联总处的垄断地位,严格管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不仅是统制经济政策在金融业方面的表现,而且也是对战时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必然反应。抗战爆发以后,许多私营银行都采取了紧缩政策,放款数量大为减少。从战时的生存环境出发,在国统区的私营银行都以较大的力量从事于囤积货物。同时,战时物价上涨,商业投机所得大大高于产业利润,所以私人金融资本又都增加了商业放款。据统计,1942年重庆银钱业对工矿业的放款仅为放款总额的12.61%,而同期的商业放款却高达76.9%,如果把对个人的放款并入商业放款,则商业放款更高达82.83%(120)。私营银行推波助澜,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罪魁祸首之一。例如,1941年下半年,成都经济检查大队在成都及其附近各县所查获的十余起囤积案件中,银行是主要的参与者,其作用十分恶劣(121)。更为典型的则是发生在重庆的金城银行囤积案。据重庆经济检查队查办,该市金城银行信托部利用200余万元以该行高级职员李祖芬等名义,假设天成公司面粉厂,购囤小麦1900余石,布2400匹(122)。相反,抗战后期,工农业生产日渐艰危,急需银行资本的支持,但私营银行却几乎完全停止了对农业的放款,对工矿业放款也不多。面对这种状况,国民政府对金融业进行控制确有必要。
第二,国家资本在工矿业中垄断地位的形成。
在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的垄断地位逐步强化的过程中,迅速膨胀起来的国家银行资本便开始向农工商各业渗透和扩张。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四联总处鉴于后方生产任务严重,就立即着手“将有关放款之原则及方针重加修订,规定凡与国防有关及民生必需之生产事业应加紧协助,以谋战时经济之自给自足,所有普通放款则暂时停做和紧缩,俾使集中财力,先尽急需。至放款之事前审查及事后考核,必须严格,期能确收增加生产之效”(123)。1942年底又规定,贴放款额按中央、中国两行各占35%,交通银行占20%,中国农民银行占10%的比例分配承受。根据这些规定,四行从1942年起逐年提高对工矿业的放款比例,1937年—1939年占9.3%,1943年则已上升至59.1%,1944年更高达72.2%。放款额也由1941年的2.0934亿元,提升至1942年的9.2306亿元,1944年则为238.2156亿元。1943年和1944年,四行工矿业贷款额已占国统区工矿业生产总值的33.4%和40.3%(124)。除了贷款外,国家银行资本还直接对工矿业进行大量投资。例如,截至1945年6月底,中国银行对生产事业的直接投资总额已达3.78亿元(125)。中央信托局1943年填报的生产事业投资表显示,中央信托局实收资本5,000万元,而投资生产事业共有2,100万元,另外又为中央银行出面代办投资中国兴业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元(126)。有人就认为,国家资本通过四行二局的投资,其影响范围已超出了国营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业,在一些重要的私营企业中也有很大的影响(127)。
在农村,国家银行资本同样也逐渐占领和控制了金融市场。由于商业银行完全停止了农村放款,省地方银行及县乡银行虽也有办理农贷的,但数量极为有限。然而,绝大多数农民必须靠借债来维持再生产和艰苦生活。据一项调查显示,1941年在农村中借款农户约占总农户数的51%,借粮农户占总农户数的39%(128)。因此,有能力并且愿意向农村放款的便只有国家银行了。实际上自1941年以后,四行农贷便已经成为农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见下表)。并且根据《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中国农民银行接管其他各行局的农贷业务后,便加强了对农贷的控制,使四行二局逐渐控制了农村金融市场。
抗战期间农村借贷资金来源
*包括银行、合作社和合作金库。
**包括钱庄、典当、商店。
资料来源:丁日初、沈祖炜:《论抗日战争时期的国家资本》,《民国档案》1986年第四期,第84页。
总之,在抗战后期,国家资本不仅通过四行二局及其领导机构四联总处政策和权力的运作,全面强化了其在金融业中的垄断地位,而且通过在工矿业、农村中投资、放款的方式,巩固和扩大了其实力和垄断控制的范围。当然,尽管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的膨胀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工商业者的利益,但应该看到,国家银行资本对抑制银行资本的投机行为、调控金融市场、维持工农业生产,还是起了积极的作用。
抗战后期,国家资本借助于银行资本,利用金融垄断和国家权力,在工矿业中的扩张,除了前述国家银行资本借助贷款、投资等形式外,更重要的则是通过资源委员会的活动来进行的。
早在1938年11月,国民政府在修订颁布的《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中,就公开宣布:“为适应非常时期的需要”,各矿业、制造军用品的工业和电器事业,“分别收归政府办理或由政府投资合办”;生活日用所需之物品,经济部“应各地方需要,得随时分别种类地域,直接经营之”,或采取接办、合并、代管、收买、合办等形式经营(129)。这一规定,就为国家资本在工矿业领域中大力扩张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国家资源委员会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营工矿业的主要机构。据统计,1937年7月至1945年间,资源委员会预算内投资近12亿元,折合1936年币值约6,632万元。其中,1941年—1945年约为2555万元(130)。资源委员会利用这些资金,适应战时需要,逐渐兴办了不少企业。1937年抗战爆发前夕,资源委员会拥有工矿企业只有11个,到1941年,它支配的企业突增至78个,1945年更增加到128个(131)。根据有人统计,资源委员会所属的这些企业并非都是直接投资兴办起来的。实际上有的原先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省地方政府投资兴办,后来资源委员会通过投资合办、投资收买的方式控制了这些企业,或者是民营资本企业,而且这类企业数目不在少数。因此,有研究者就认为:“资源委员会的工矿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吞并来的。”(132)应该说,资源委员会确实存在利用国家权力和金融垄断的条件,强制接管了一些民营资本企业。但说它的所属企业大都是靠强制方式吞并来的,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相反,情况要复杂得多,而且资源委员会能够控制这些企业,多半却是由于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和艰难环境所造成的。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进口渠道遭到封锁,后方工业处境越来越困难,尤其是通货膨胀造成了“工不如商,商不如囤”的反常现象,因而民营工业企业生产出现了停滞局面。一些民营企业在困难局面中难于支撑,濒于破产。然而,只要该厂产品为战时经济所必需,资源委员会就予以接办,甚至出资收购。例如,人和钢铁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因“近来生铁市场发生畸形现象,销路呆滞,兵工方面价格低廉,难维成本”,“而粮食日涨,工价激增,经济窘迫,实难为继”,于1941年要求转让给资源委员会(133)。资源委员会经过核定后,就于1944年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其全部设备与资产的合约。又如云南明良煤矿,1939年因资金发生困难,资源委员会乃入股合办,1945年资本家将全部股权卖给资源委员会(134)。这表明资源委员会对私营厂矿的接办或入股合办,有的是出于私人企业的请求,与“强制”、“吞并”完全是两码事。当然,与国民政府有关的企业确实享有许多方面的优势——银行贷款,原材料,汽车运输,这是不少私人企业自愿出售股份给政府的主要原因。相反,未能这样做的许多私人企业,到抗战后期便因缺乏营运资本、原材料、汽车运输或市场保证而垮台(135)。
与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局面相反,虽然国家资本企业也同样处在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之下,但由于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即政府财政拨款、四行二局投资、贷款等形式的扶植,国家资本企业却得到了迅速发展。据四联总处拟定的《经济三年实施办法》所载:1940年至1942年拨发“国营”厂矿资金共1.6654亿元,其中财政拨款1.1425亿元,占68.5%;四行投资800万元,占4.8%;四行贷款4438万元,占26.6%。而同期分配给“民营工业三年计划”的资金仅为3800万元,只占“国营”厂矿资金的22.8%(136)。在国家资本的大力支持下,除了石油、钨、锌、锡等金属矿产品完全为国家资本企业生产外,国统区其他重要工矿产品如电力、煤炭、钢等,国家资本企业所占比重都不断提高。例如,1938年后方发电7362万度,其中资源委员会所属电厂仅占5.5%。到1944年,资源委员会所属电厂发电共达5168万度,已占总发电量的29.7%。汽油类产品更加明显,1938年国统区汽油类产品生产总量共20万加仑,其中资源委员会所属厂矿占23.6%。到1944年,资源委员会所属厂矿生产量达598万加仑,占全部国统区产量的65.1%(137)。另从下表中不难看出,国家资本企业不仅发展十分迅速,而且在生产领域中的地位明显增强。
1940年—1943年官营与民营产量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李新等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6页。
其后,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加快了投资和建设的速度,采取了独资兴办、和国民政府的中央机关合办、和地方政府机关合办、和私人资本家合办、银行资本合办等五种举办企业的方法,使资源委员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迅速扩张。到1944年12月,它经营了92家工矿单位——33家工厂、38家矿山、21家电力厂。到1945年8月抗战胜利之时,资源委员会的企业又扩张至131个单位,成为集工、矿、贸、电力、服务机构为一体的超大型的工业集团。
再以各生产部门所占资本比例来看,1942年国家资本占水电工业资本的89%,冶炼工业的90%,机器制造业的73%,电器制造业的89%,化学工业的75%,纺织工业的49%(138)。1942年,经济部的报告资料也显示,国家资本企业在国统区占工厂总数的17.5%,投资的70%,职工的32%和动力的42%(139)。由此可见,抗战后期国家资本在工矿生产的许多领域都取得了优势地位,形成了垄断局面,而民营资本整体却呈现萎缩趋势。
第三,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的垄断地位的确立。
在抗战全面爆发前,国民政府在商业领域中基本上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抗战爆发以后,由于外贸形势日益恶化,国民政府认识到:“我国欲图持久制胜,势非控制资源,管理贸易,不足以巩固财政金融基础而供应长期抗战之需要”(140)。于是开始采取切实步骤和措施实行外贸统制,同时由国家投资商业,形成了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扩张的局面。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大力推行统制经济政策,国家权力向经济领域全面渗透。伴随着统制经济政策的全面实施和贯彻,商业领域中国家资本的扩张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最终确立了垄断的地位。
国家资本在商业领域中扩张所依托的最主要的政府组织机构是贸易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是于1937年9月设立的贸易调整委员会。它成立之初,便由财政部一次拨交200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141)。1938年2月贸易调整委员会改组为贸易委员会,隶属于财政部,并将国际贸易局并入,总揽一切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权,在国内外重要地点设立办事处,并设立直辖的复兴商业、富华贸易、中国茶叶三个出口专业公司。1940年后实行行政业务分工,将贸易委员会直接经营的业务全部移交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三公司,分别由三个公司统一负责收购桐油、猪鬃、茶叶和其他土特产品,用于对外贸易和销售。1941年贸易委员会下辖的富华公司撤销,其业务和人员合并于复兴公司。1943年中国茶叶公司又撤销,茶叶经营也并入复兴公司。复兴公司设有四川、西北(兰州)、云南、贵州、苏皖、浙江和仰光等分公司,各分公司之下还设有办事处和储运站等机构,其组织机构几乎遍及整个国统区。另外还有负责运输的西南运输处和猪鬃贸易的猪鬃整理工厂(142)。总之,从上到下组织严密,机构庞大,形成了一个从收购到销售的完整的商业网。
贸易委员会利用建立起的商业网,积极从事商品购销活动,成效十分显著。仅以外销物资为例,贸易委员会从成立至抗战结束,共收购桐油183.9305万公担,猪鬃8.088万公担,生丝2.6714万公担,茶叶100.4974万公担,兽皮680.7694万张,以及羊毛、茧等其他物资(143)。这些物资销售国外所得价款和资源委员会统制的特种矿产品出口所得价款一样,是战时国民政府用于偿付美、苏、英等国债款以及在国外购买各种战争物资的主要资金。可以说,如果没有战时贸易统制,中国就不能进行对外易货贸易,那么就失去了外国的军火供应,对日作战就会产生更大的困难,后方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也会受到更多的阻碍和更大的困苦。因此,抗战时国家资本的贸易机关和企业在商业领域的活动,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应予肯定(144)。
1941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实行专卖制度。为推行该项制度,从1942年起各地相继创设了专门组织机构。这是国家资本依靠行政特权向商业领域扩张的又一重要阶段。除食盐专卖由原来的盐务总局办理外,从1942年起先后创设了“火柴专卖公司”、“烟类专卖局”、“食糖专卖局”。具体而言,烟类专卖局设有总局,各省区专卖局下设办事处,各办事处又下设业务所(或办公处)(145);火柴专卖公司设有总公司,各省区分设分公司;食糖专卖局未设总局,而是采取分区办理方式,例如最早成立的“川康区食糖专卖局”,其下设有分局、办事处(146)。1943年1月,花纱布管制局成立,接管日用必需品棉花、棉纱、棉布的统购统销事宜。上述各级专卖和统购统销组织机构设立后,建立起了庞大的商业营运和管制的网络,将国家资本的触角伸向了国统区的每一个角落。而且对商品价格实行严格的控制,例如,经营外销的行栈,都必须向国家管制机关登记,其产品也需按核定价格售给该机关,不能自行报运出口。又如对于专卖品,规定“应于制造完成十日内,悉数交存专卖局在该区所设立公栈,或其所指定之商栈”,“概由专卖机关收购之”。利用这种超经济的垄断,国家资本获得了巨额利润。
显而易见,上述内容表明,在抗战后期,国家资本在金融、工矿业、商业领域中都已完全确立起了垄断地位,得到了急剧膨胀和发展。这种垄断局面的出现,一是靠国家政权的推动;二是国民政府统制经济政策实行的结果。在民族矛盾高于一切的前提下,这种垄断符合战时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国家资本是国民党统治政权利用国家机器建立起来的,本质上是为国民党政治体制服务,是国民党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其作用好坏也是随着国民党统治政权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到了抗战后期,随着国民党政权日益走向专制,国家资本的消极作用就越来越明显,其对金融、工矿业、商业的垄断,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
三 巨额赤字与通货膨胀" class="reference-link">三 巨额赤字与通货膨胀
全面抗战开始后,随着军费支出迅速增加,而财政收入不增反大幅度下降,财政赤字就已经形成,且呈迅速扩张的趋势。进入抗战后期,国民政府财政收支更严重失衡,造成了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逐年增高。1941—1945年国民政府收入、支出和赤字数额,详见下表:
单位:法币(百万元)
| 年份 | 政府收入 | 政府开支 | 财政赤字 |
| 1941 | 1,184 | 10,003 | 8,819 |
| 1942 | 5,269 | 24,511 | 19,242 |
| 1943 | 16,517 | 58,816 | 42,299 |
| 1944 | 36,216 | 171,689 | 135,473 |
| 1945 | 1,241,389 | 2,348,085 | 1,106,696 |
资料来源: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统计处所编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报表。转引自《工商经济史料丛刊》第二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193页;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03页。
尽管国民政府自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采取了诸如田赋征实、专卖、增税等诸多措施,力图增加财政收入,改善财政收支状况,但与此同时,政府财政收入虽在增加,而开支数额却增加幅度更大。究其原因:一是军事开支日益庞大。1939年的军事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57.6%,1940年则猛增至73.9%,1945年更高达87.3%。详见下页之表:
军事支出数额的逐年增加是造成巨额赤字的根本原因。从1941年至1945年度财政赤字占岁出平均为81%左右,1945年度高达87.7%,与该年高达总支出87.3%的军事开支正相吻合(147)。因此,有人就指出:“财政上几占九成的赤字,正是岁出上几占九成的军事开支所造成。岁出上每十个钱中的九个钱是用在军事上面,就使财政上每十钱中的九个钱没有着落。这就是这一时期国民政府财政一个最基本的特点。”(148)二是行政开支增加。自1941年以后,国民政府为全面推行统制经济政策,相继增设了诸如田赋征实、专卖、物价管制等新机构,致使政府录用的文职人员迅速增加,相应行政开支的数目也迅速攀升。1940年行政开支占国家总支出的4%,到1941年至1944年间则上升到占总支出的三分之一强(包括部分军政费用)(149)。三是政府财源枯竭。作为国民政府财政收入主体的关、盐、统税早已锐减,到抗战中期以后在国民政府税收中已不占重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税和直接税(150)。但货物税和直接税毕竟税源有限,且税负提升幅度有限,其增收的速度是远远赶不上开支增长的幅度。国民政府虽将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将食盐、火柴、烟、糖实行专卖,对于增加国库收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日军在正面战场的进攻,特别是1944年4月至12月间日本为打通大陆交通线而举行的“一号作战行动”,使中国盛产粮食和战略物资的河南、湖南、江西、广西相继落入敌手。这一战局演变给国民政府在财政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田赋征实相应巨减,棉花、钨、锑等战略物资带来的财政收入也大量减少。1943年实物收入占中央财源的28.1%,1944年减少至23.6%,1945年则减至18.2%(151)。与此同时,政府的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也在减少。1943年直接税收在政府财政支出来源中占8%,1944年降至3.5%,1945年仅占1.1%;间接税1943年占8.3%,1944年占10.1%,1945年占5.5%(152)。
1939年—1945年度国民政府军务费实支数及其占总支出的百分数
| 年度 | 总支出(百万元) | 军务费(百万元) | 占总岁出的% |
| 1939 | 2,797 | (1)1,611 | 57.6% |
| 1940 | 5,288 | 3,912 | 73.9% |
| 1941 | 10,003 | (2)6,617 | 66.2% |
| 19422 | 4,511 | 15,216 | 62.1% |
| 1943 | 58,816 | (3)42,943 | 73.0% |
| 1944 | 171,689 | 131,081 | 76.3% |
| 1945 | 1,215,089 | (4)1,060,196 | 87.3% |
(*1)1939年度起,加紧急命令拨付款。
(*2)1941年度起,包括国防支出、“国防建设费”、战务费、粮食费、军事运输费和紧急命令拨付款。
(*3)1943年度起,不列军事运输费。
(*4)1945年度包括军政部开支、军政部建设支出和紧急命令支出。
资料来源: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03页。
国民政府为解决因税收减少开支剧增而带来的财政赤字,只得采取“赊借收入”的方式来弥补亏空。所谓赊借收入,就是国库向银行借贷的收入。由于国库借支数目庞大,而银行准备金不足,只有扩大钞票的发行。
从下表可以看出,银行垫款的数字几乎与财政赤字的数额相吻合。而这些银行垫款则主要是靠增发法币来实现的。根据有关资料记载,1942年银行垫款为201亿元,1943年409亿元,1944年1401亿元,1945年达10,433亿元,而法币增发额则分别占银行垫款总数的96.0%、100.0%、81.4%、80.8%(153)。
1941年—1945年银行的垫支情况:
| 年度 | 财政赤字(亿元) | 银行垫支(亿元) | 银行垫支占财政赤字的百分数 |
| 1941 | 88 | 94 | 106.8% |
| 1942 | 192 | 201 | 104.7% |
| 1943 | 423 | 409 | 96.7% |
| 1944 | 1,355 | 1,401 | 103.4% |
| 1945 | 10,650 | 10,433 | 97.9% |
| 共计 | 12,616 | 12,438 | 98.5% |
资料来源: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央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64页。
银行为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大量发行钞票,自然就导致法币的持续贬值,以致成为通货膨胀的诱因,是助长通货膨胀的基本力量。而战时物价无止境的快速上涨,更加剧了通货膨胀的局面。两者互为因果,一发不可收拾。由于商品短缺和货币信用跌落,人民对法币的信用产生危机,预期物价上涨,为免遭法币贬值带来的损失,普遍产生重物轻币的思想,货币一到手就换成实物保存。工业囤积原料,商业囤积货物,不仅投机活动日益猖獗,而且加快了货币转手及流通的速度,造成物价进一步上涨。若以1940年周转速度为1;1941年为1.5;1942年为1.8;1943年为2.5;1944年为3.2;1945年(1至6月)为9.2(154)。以物价上涨的情况来看,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在日军封锁下,对外交通全部断绝,外援物资无法接济,物价上涨如脱缰之马,不可遏止。1942年全国趸售物价指数已上涨至3900;1943年跃升为12541;1944年则达43197;至1945年抗战结束时,已高涨至163,160;而零售物价指数更涨至190,723(155)。据有人计算:抗战八年中,随着通货膨胀的发展,法币1元的购买力,在1938年底值战前0.6元,到1939年底只值0.28元,到1940年底降至0.08元左右,到1943年底只值半分,到1945年6月,已只值战前法币5毫。就是说这时法币2000元才值战前法币1元,其价值只有原法币价值的万分之五了(156)。如此严重的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造成了国统区人民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严重影响了国统区工农业生产和民众将士的抗战士气。
四 抗战后期的民营工商业" class="reference-link">四 抗战后期的民营工商业
抗战前期,国民政府鼓励工商业发展,协助从沿海迁往内地的工厂恢复生产,使得民营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良好的势头。但是,好景不长,从1943年起,国统区民营工业就发生了严重危机。首先,这种危机是表现为设厂数的下降和新设工厂规模的缩小。(参见下表)
国统区工业设厂数和投资规模的变化趋势
| 年别 | 登记设立的工厂(家) | 每家平均资本额(千元) | 指数 |
| 1936年以前 | 300 | 393 | 100.0 |
| 1937 | 63(60) | 352 | 89.6 |
| 1938 | 209(182) | 414 | 105.5 |
| 1939 | 419(346) | 289 | 73.5 |
| 1940 | 571 | 103 | 26.2 |
| 1941 | 866(738) | 53 | 13.5 |
| 1942 | 1138(1077) | 9 | 2.1 |
| 1943 | 1049(977) | 14 | 3.6 |
| 1944 | 549(533) | 6 | 1.5 |
注:设厂一项中括弧内的数字为民营工厂数。
资料来源:清庆瑞主编:《抗战时期的经济》,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396页。
由上表资料可以看出,1942年是抗战时期设厂数最多的一年,此后逐年下降。不仅设厂数在逐年减少,同时每家工厂平均占有的资本额也在下降。工厂设厂数和投资规模是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晴雨表,而上述指标的逐年下降,正表明国统区工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正趋向恶化。作为工业投资主体的民营工业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动向,正是国统区工业危机的一种表现。
其次,国统区民营工业的危机还表现为工矿企业的停工减产,甚至改组倒闭。以战时的工业中心重庆为例,1943年重庆原有工厂817家,其中停工减产的就达270余家(157)。钢铁业22家(炼铁厂18家,冶钢产4家),其中炼铁厂停炉者14家,4家勉强维持;冶钢1家完全停工,其余3家勉强维持开炉,但产量剧减,因为成本加重,陷于半停顿状态(158)。重庆民营机械厂共有366家,1942年二三月间各区工厂已渐有停歇业者。至6月底,确实倒闭者达42家。采矿业中,1942年嘉陵区减产和停产的煤矿家数竟达77%以上,盐井溪一地的60余家煤矿中,停产的40多家。重庆的纺织业同样处境艰难,重庆最大的3家纱厂(裕华、豫丰、申新)原有纱锭11万余枚,1942年开工的则只有7万余枚。到1943年底各纱厂纱锭又大幅减少。重庆的印刷厂,1943年底到1944年初3个月内有70家停工。衡阳是仅次于重庆的又一工业中心,1943年90余家机器厂中,停工者已达20余家。昆明原有纺织厂30余家,1943年内竟倒闭了20余家。另据《新华日报》报道,1944年四川原有工业的50%甚至70%的生产能力处于闲置状态(159)。其他各省也和重庆、四川的情形差不多。如云南个旧的锡矿,1944年1月4日《商务日报》报道称:“往昔在城东炼锡的火炉,共达40个左右,今天能维持开炉,照常炼锡的不到10个;往昔矿工人数已达10万余,今天仅5000余,……目前个旧大锡生产,已临总崩溃前夕,各私家厂商,95%已宣告破产或停业。”总之,在1944年,国统区工矿企业因资金短缺、原料缺乏、产品滞销、营业亏损、动力供应不足等原因,不得不歇业、改组、撤销、转让的工厂达326家,其中省营26家,私营300家(160)。由此可见,民营工业在抗战后期已是危机四伏。
第三,国统区民营工业全面衰退和危机还表现在产品产量指数的下降上。如以1938年为100,在1939年为130.57;1940年为142.34;1941年为130.73;1942年为124.37;1943年上半年为112.36;1944年上半年为93.67;1944年下半年为89.83(161)。整个产品产量指数从1941年起就逐年下降。
造成国统区工商业全面衰退和危机的原因比较复杂,可以说既有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政策的因素,又有战争的影响以及自身的因素。具体来说:第一,民用工业的凋敝首先是因为国家资本企业的排挤。1942年以后,随着国家资本向金融业、工矿企业的扩张,以及一些国家资本企业的相继建成投产,使国家资本企业在工业生产中具有了一定的优势。这些国家资本企业资力雄厚,设备齐全,享有原材料、交通及贷款的优惠,因而生产成本低,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与之竞争。例如,钢铁迁建委员会所属的大渡口钢铁厂,每吨钢材售价370万元即有利可图,而民营厂的售价每吨要高达550万元才不致亏本(162)。在如此悬殊的竞争条件下,民营厂难以生存。同时,民营厂的大量订货也被国营厂取代,民营厂订货减少,导致生产萎缩甚至停产。以重庆为例,过去民营兵工厂订货占总产值的80%—90%,到1943年则下降到50%,1944年又下降到30%以内(163)。第二,通货膨胀的影响。抗战进入中后期以后,严重的通货膨胀造成物价飞涨,使民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生产。往往工矿企业出售产品后获得的利润,不及购买原料时的价格,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有人这样指出:“一个工厂在账面上虽然赚了钱,但由于物价上涨的结果,它以同样的货币额已经不能从事同样规模的再生产。”(164)在物价上涨因素的刺激下,商业投机十分兴盛,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都被吸引过去,企业贷款十分困难。不仅如此,一些工矿企业资金也倒流到商业投机中,出现了“以商养工”和“以商代工”的现象。据统计,1943年3月底,重庆市银行业对商业的放款,占全部放款的70%,而对工矿交通事业的放款则不到15%(165)。即便是能够得到贷款的企业,也多为国家资本企业和规模较大的工厂,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民营工业则因贷款抵押等问题,无法得到贷款而不得不关门停业。第三,国民政府统制经济政策的消极作用。由于国民政府对原料、交通运输工具、产品等全面实行统制,一方面造成民营工业因原料短缺、交通工具缺乏,不能正常生产。例如,在1943年,许多棉纱纺织厂就由于原棉供应不足,减产30%—50%。而成都办理棉纱收购和发放事务的福生庄,对于民营厂的棉纱供应,托词无货,故意刁难,造成棉织业工人暴动,就是典型事例(166)。另一方面,则因政府收购价过低,极大地损害了民营企业者的利益,致使民营工业被迫停工减产。如1943年,政府以稳定物价为由,实行限价政策,对物价进行全面管制。但是,这一政策的副作用也相当明显,以钢铁业为例,1943年9月,机制钢的售价为每吨8.6万元,但当月的实际成本已超过9万元;灰口铁每吨限价为3万元,可是实际成本却要3.5万元。又如纺织业,1943年5月以前,棉纱限价为每包1200元,而实际成本已达1500元以上(167)。国民政府收购价过低而导致企业倒闭最明显的莫过于云南的锡矿业。当时资源委员会核定锡价每吨为11万元,而据锡业工会计算,每吨实需成本31万元(168)。二者相差甚巨,导致民营企业亏损累巨,无法继续生产,只得关门倒闭。第四,苛重的捐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在税收方面有两个明显的动向:一是扩大税源,二是提高税率。以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而论,这一税收政策直接涉及的对象主要为民营工商业者。而国统区工业所负担的捐税,除营业税、所得税、战时过分利得税、统税、矿税等正税外,还有公债、储蓄捐……以至员工的免役金和各式各样的捐献等等。拿捐税中影响最大的直接税(所得税和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来说,以创办时资本为依据的直接税,在通货膨胀的严重情势下,货币数量上的“盈”,并不是真实的,实际上存在着“虚盈实亏”的现象。而完税则需要抽出一部分资本去缴纳。过分利得税规定,凡盈利超过20%的,就是过分利得,就要征税,而且是累进征课,其盈利额超过资本额60%的,其超过额一律征50%(169)。再如统税,不仅税目的种类一再增加,税率在提高,而且往往是多次征收。1944年4月30日,黄炎培在谈到统税时就说:“实行统一税率,按理就是统一一次征收,现在不仅统一,简直是‘统二’、‘统三’、‘统四’,甚至到‘统八’都有的”(170)。由此可见,国统区工业所负担之捐税之严重,是十分惊人的。有人估计,抗战时期后方工业赚20%的利润只够缴纳捐税。且捐税逐年提高,如1941年的生铁每吨完税1.28元,至1942年秋竟增至90元;酒精税额1943年比1939年高169倍,几占价格的1/3(171)。民营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在如此沉重的捐税负担下,生产难以为继,无法生存。
与工业衰退、全面危机的局面相对照,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因素的双重作用下,抗战后期的商业则一度出现了虚假的繁荣。例如,1937年,重庆只有商号(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700多家,一般规模都不大。但到1945年,重庆的商业企业则已发展到27,481家,是1937的38.25倍。同期商业从业人员也猛增至23.42万人,占重庆就业人数的39%,全城市人口总数18.8%,居于重庆各行业从业人员之首(172)。贵阳也是类似情况,1937年登记商业行号为1420户,1943年则增至4239户(173)。不仅商业企业数量大增,而且资本额和规模也有所扩大。与商业畸形繁荣相伴而来的便是商业投机的疯狂发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越来越严重,形成商业投机利润高于正当商业利润、正当商业利润高于银行利率、银行利润高于工业利润的不正常现象,因而社会资金纷纷如潮水般涌向商业投机。同时,不少工厂也受商业投机的影响而将生产资金用于商业投机。但是,毕竟国统区这种商业的繁荣不是建立在真实的物价基础上的,具有很强的战时性、投机性的特征。随着抗战胜利局面的来临和人民购买力的持续下降,这种虚假的繁荣便大受影响。于是,抗战后期国统区的商业也开始日益萧条,并笼罩在危机的阴影中。1945年春董必武在谈到国统区商业状况时就说:“我初到重庆市,夜市很热闹,百货商店里推出涌进的人,川流不息。现在无论哪行哪业,打锣打鼓都无人过问。重庆市面商店关门停业的很多,市场不景气可见一斑了。”(174)
五 抗战后期的农村经济" class="reference-link">五 抗战后期的农村经济
抗战爆发后,农村经济就一直是维系国民政府战时财政、军需民食供应的重要来源和支柱,尤其是在实行“田赋三征”以后,为缓解战时国民政府财政危机、物价上涨的压力,民食军需供应的矛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民政府只重视战时的现实经济需要,忽视对农村经济长远的安排,结果,所制定政策往往演变为以最大限度对农村进行搜刮和剥削为特征,致使农村经济从1941年起就开始逐渐陷入衰落的困境之中。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
第一,农田耕种面积逐年减少。大后方15省耕地面积,抗战前为3899.75万亩,1938年为3859.3万亩,1939年为3869.86万亩,1940年为3849.04万亩,1941年为3815.46万亩,较战前减少了84.29万亩。也就是说,1941年大后方抛荒了84.29万亩耕地(175)。另据调查,1942年大后方13省农作物面积较1937年减少17.3%。从播种面积看,以四川省为例,在1943年到1945年的三年中,冬季农作物播种面积从6000万亩减少到5700万亩,夏季作物从7900万亩减少到7600万亩。同时,冬季休闲田的面积却从2,400万亩增加到2700万亩,夏季休闲田则从500万亩增加到600万亩(176)。
第二,粮食产量大幅下降。大后方15省各种作物总产量,由1938年的17.21755亿市担,减为1941年的15.3656亿市担,计减少1.85万多万市担。1942年,大后方13省农作物产量较1937年减少13.3%。从四川省的具体情况来看,以1940年至1945年的平均产量同1939年的产量相比,籼稻下降了24.7%,甘蔗下降了35.1%,棉花下降了43.8%(177)。
第三,牲畜大量死亡。由于农田面积显著减少,粮食产量下降,草料严重缺乏,以及战争影响,引起牲畜大量死亡。据统计大后方15省1942年与1937年相比,耕牛减少297万头;马减少34.7万匹;驴减少48.8万匹;猪减少393万头;羊减少293.8万只(178)。
第四,购买力下降。以1937年农民购买力指数为100,到1942年3月,陕西降为69,福建降为45,青海降为63,宁夏降为66,广西降为82,广东降为81,湖南降为86,贵州降为79,四川降为82,江西降为92,甘肃降为95,云南降为98,只有湖北仍为100,西康稍超出为126(179)。
然而,中国毕竟以农立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构成抗战民力的主体,而且,兵员的补充、粮食的供给,军需民用和工业原料的取得,乃至物资运输、商品流通等,无不主要是依靠广大农村民众。在“抗战之胜负,不仅取决于兵力,尤取决于民力”已成为当时国内抗战人士共识的情况下,农村存在的农民“缴纳地主的地租是太高了,苛捐杂税是太多了,高利贷的盘剥是太厉害了,耕地不够,无地的农民太多了”等问题(180),以及农村经济陷入困境的局面,都极大地妨碍着广大农民对抗战的积极投入,甚至危及国民政府抗战建国的根本。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开始意识到依靠自身力量抗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随即开始着手采取措施,以解决农村面临的一些紧迫问题。1941年12月,在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上,针对当时日趋严重的土地问题和粮食问题,蒋介石提交了《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这个《纲要》是国民党在抗战后期对农村政策进行调整的一个重要表现,它共有十条,规定在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施以下内容:
(1)私有土地应由所有人申报地价,照价纳税,税率起点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累进至百分之五。其土地自然增价,应即征收土地增值税,暂依累进制征收之。
(2)国家为调剂战时军粮民食起见,对于农民地价税折征实物,其实物全归中央。在折征实物期间,有中央按各该县(市)地价税实收金额,以百分之五十之现款,拨归各该县(市)作为补助。
(3)为实施战时经济政策和公共建设需要,得随时依照报定之地价征收私有土地,其地价之一部(分)并由国家发行土地债券偿付之。
(4)私有土地之出租者,其地租一律不得超过报定地价之百分之十。
(5)确立农地以归农民自耕为原则。
(6)荒地之可为大规模经营者,由国家垦务机关划设垦区,移殖战地难民或后方有耕作能力之人民,并供给生产工具,以资耕作。私有荒地,由政府征收高额地价税,并限期使用;逾期不使用者,得由政府估定地价,以土地债券征收之。
(7)土地之使用应受国家之限制,政府并得依国计民生之需要,限定私有农民之耕作种类(181)。
这一《纲领》的通过和公布,表明国民政府以土地为中心的政策已被视为是“当务之急”,农村经济问题开始得到重视。不过,虽然《纲领》的不少规定从字面上来看是进步的,如对地主地租的租额剥削作了一定的限制,存在有利于农民的一面,但就实际而言,农民所得具体实惠并不多。例如,《纲要》规定“地租一律不得超过报定地价之百分之十”,实际上1941年各省谷租普遍是主六佃四,甚至有主八佃二的。以前是钱租的,也纷纷改为实物地租(182)。可见,国民政府关于地租租额的规定,远远落后于实际。因此,考察《纲要》的基本精神,不难看出,其实质是以田赋征实,全归中央,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重点。其结果,就只是“重税政策”的战时实施,而不是“土地政策”的战时实施(183)。国民政府对农业政策调整的积极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除了出台《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外,国民政府在抗战后期对农业的重视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放农贷,扶助农村经济发展。早在1938年,国民政府就颁行《战时合作社农贷调整办法》、《扩大农村贷款办法》以及《改进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等一系列农贷政令。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便加强了对农村资金的支持力度。据四川省政府统计处统计,1941年至1944年,四川农业贷款贷给农业生产累计1.9756亿元,农业技术推广3502万元。水利工程3.24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941年—1944年四川农业贷款对象与数额
资料来源:罗君辅:《由中国农贷谈四川农贷》,《四川经济季刊》,1947年10月第四卷第2、3、4期合刊。(分项统计与总数不一致,原文如此)
这些农贷的发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缺乏的状况,是有利于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
第二、兴修水利,鼓励垦殖。由上表内容可知,国民政府的四川水利建设贷款逐年都在增加。据统计,从1939年至1945年6月止,四川共完成开渠工程26处,筑坝工程233处,挖塘工程3879处,其他工程13处,农田受益面积达66万亩(184)。不仅如此,开垦荒地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1944年,全国公私垦殖单位已发展到153个,其中四川就占53个,垦民2.4834万人,垦殖面积达29.7074万亩(185)。
第三、推广农业和手工业改良技术。为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国民政府于1938年5月成立了农产促进委员会,连同以前成立的中央农业试验所以及各省农业改进所,共同推进国统区农作物推广、病虫害防治、畜牧兽医、肥料、农具、蚕桑、农林副业、水利垦殖经营、棉毛麻纺织品训练等项事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影响较为深入的是农作物和手工业的改良与推广。据一项研究显示,四川省由于推广良种,棉花产量从1938年的76.3万市担增加到了1945年的145.2万市担;粮食产量也从1940年的2.6138亿市担增加到1945年的3.3618亿市担,同时一度趋于衰落的一些手工业如蚕丝业、蔗糖业也取得了恢复和发展(186)。
第四、实施自耕农扶植政策。抗战中期土地投机之风十分兴盛,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由此造成租佃矛盾十分尖锐,粮食产量也因此大幅度下降。为改进租佃制度,缓和社会矛盾,提高农民生产和抗战的积极性,根据《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扶植自耕农的有关规定,国民政府从1942年起着手实施该项政策。1942年6月,国民政府设立地政署,专门负责扶植自耕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同年11月由地政署主持召开了全国地政业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试办扶植自耕农试验区方案》,要求各省择地定区进行试办。各省遵照方案试办扶植自耕农的办法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或称为甲种)是国民政府依法征收非自耕农的土地,发给农民自种。此种办法又称直接创设;第二种(或称为乙种)是由中国农民银行附属的土地金融机关贷款给无地的农民,购买或赎回土地自耕。此种办法又称间接创设。从推行扶植自耕农政策的三年来看,全国共有14省82县进行试办,扶植自耕农总共1.765万户,农田面积总共31.3123万市亩。其中属于甲种扶植自耕农的区域共30处,属乙种扶植自耕农的区域共有65处(187)。
但是,就总体上而言,国民政府上述政策和措施的积极作用仍然是十分有限的。以农贷为例,由于借贷关系的成立是通过合作社进行的,而合作社又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因此农贷就成了变相的高利贷,使农贷的功效大打折扣(188)。况且中国农村面积广大,国民政府发放的有限贷款,并不能根本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再以扶植自耕农政策而言,在国民政府标榜的三个模范示范区——福建省龙岩、甘肃湟惠渠和四川省的北碚扶植自耕农试验区,确实取得了部分的成功。土地关系得到了调整,土地集中趋势也避免了,土地利用得以促进,农业经营也随之改变,农业收益亦相应增加(189)。然而,这一成效是在国民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取得的,并不带有普遍意义。就是整个扶植自耕农政策的推行,也只涉及14省的82县,更谈不上在全国广泛推行。因此,扶植自耕农政策影响甚微。
不可否认,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和对农村经济的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加之,粮食价格猛涨因素的刺激,抗战后期大后方农业一度扭转了大幅下滑的趋势,总体上还是缓慢的有所发展,各省粮食总产呈增长趋势(190)。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经济的困难局面得到了根本改观。实际上随着国民政府一系列统制经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与强化,从1943年起,农村经济已日渐陷入凋敝和破产的危机之中。
首先,土地投机和兼并十分猖獗,地租暴涨,各种捐税有增无减,使大批农民沦为佃民,农村阶级分化加剧。据对四川某县27户农户交租情况的调查,1938年是48%,1941年是55%,1944年竟高达94%(191)。另据国民党农产促进委员会1944年对川、桂等11省114个县的调查,佃农半佃农的比重由1936年的57.7%,上升到1944年的62%(192)。这说明封建剥削关系越来越严重,是造成农村经济破产的最大根源。
其次,统制经济政策演变为对农村经济的破坏和对农民的剥削。国民政府对农产品的统制,实际上是贱买贵卖,“不免有破坏经济‘与民作战’的嫌疑,……贬价的收买农产自桐油以至于米粮,比市价低了好几倍。”(193)拿统制经济政策中影响最大的“田赋三征”来说,在初期的征实、征购阶段,农民或许能获得些许抵偿,但到征借阶段,则完全变成赤裸裸的掠夺,同时,它又为地方乱摊派和勒索大开方便之门,致使农民所受的剥削十分沉重。这种统制当然不能发展生产,反而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它是导致农村经济破产与农民生活困苦的一大根源(194)。
其三,国民政府不合理的征兵制和高利贷的盘剥,使衰落的农村经济雪上加霜,最终走向破产。国民政府实行的是征兵制,由于没有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征兵的基层政权又控制在封建地主势力手中,所以弊端很多。结果在实行过程中,乡、镇、保、甲长乱抓壮丁,征兵变成了掠夫和绑索(195)。国民政府兵役署长鹿钟麟就承认说:“不只是兵役官员,而且有时更坏的恶势力,蓄意不分青红皂白地拉夫,把许多农民当作征兵对象,藉此对受害者索取贿赂,借以中饱私囊。”(196)加之,新兵待遇极差,被虐待死亡者很多。所以农村中所有壮丁,以及一部分超过或不及役龄的农民全部被弄得不能安居乐业,或为逃避兵役远走他处。兵役和抓丁的结果,非但扰民极盛,而且造成农村劳动力的枯竭。据统计,到1942年止,西南各省农户中在征调兵役后完全没有壮丁的,四川为16.2%,贵州为52.5%,云南为22%,广西为21.4%;因征调工役而完全失去壮丁的家庭,四川为14.9%,贵州为31.7%,云南为2.5%,广西为8.8%(197)。1943年起,西南地区农业生产开始下降,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劳动力造成的(198)。从中不难想见,兵役和工役的征调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与兵役制一样,对国统区农村经济干扰和破化甚大的另一个因素便是高利贷。在国民政府种种捐税、地方摊派勒索以及高额地租压榨下,农民辛勤劳作一年,所获无几。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和过活,农民只得借债。从1941年到1943年,四川负债农户的比例由51%上升到54%,云南由55%上升为64%,贵州由48%上升为50%,广西由49%上升到59%(199)。农民在高利贷的重压之下,生活更形艰难。总之,原本日渐濒临破产边缘的农民,又在兵役制和高利贷的双重干扰和破坏下,更陷入灾难的深渊,无法生活下去。连杀人不眨眼的国民党军统特务头子戴笠在考察东南和西南的情况后也承认:“各地民众真是无以聊生,浙江的民众食糠秕、树皮,广东有的人食人肉。”(200)因而正如一个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当时农民“对政府的愤怒正明显地回响在全国的乡村”(201)。处于绝望中的农民被迫走上了反抗的道路。在国统区,从福建、广东到四川、甘肃,几乎每省都有农民为反抗征兵和苛捐杂税而发动的暴动。例如,1943年春,一支大约五万人的农民队伍发动起义夺取了甘肃南部的大部分地区,这年秋天,福建4000名农民发动暴动,反对当地政府(202)。仅四川省一省,自1939年以来,就有十余县发生过民变(203)。这正是农村经济凋敝和破产的真实写照和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