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战后外交" class="reference-link">第四节 战后外交
一 外交关系的拓展" class="reference-link">一 外交关系的拓展
抗战胜利前后,中国废除了百年来的不平等条约体系,跻身世界五强之列。联合国以及各个国际组织均有了中国的地位甚至是重要地位,国际形势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关系较之以往更多地影响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周边国家与中国的关系日渐重要,中国在海外的数千万侨民需要祖国的关心与保护,中国战后外交正是在这样有了很大变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263)。在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中,声明中国的外交政策指针是:“我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所负责任特别重大。今后自应根据一贯政策,与美、苏、英、法诸大盟邦及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密切合作,以加强联合国之组织,而求国际间各项问题之合理解决。”具体政策是,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有所贡献;废除尚存的不平等条约;广订友好条约,以开展邦交;谈判通商条约,以树立新的商业关系(264)。
自美国和英国与中国签订平等新约之后,中国与其他订有不平等条约的国家也在逐一谈判废除中。抗战胜利前,已有中比(利时)、中挪(威)、中加(拿大)、中瑞(典)、中荷(兰)新约成立。战争结束时尚未签订平等新约的国家尚有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西班牙、澳大利亚、南非等国,但法、瑞、丹、葡四国均已表示放弃特权,西班牙根据1928年中西商约条文规定自动放弃,澳、南两国因系英国属下的自治领,而英国已下令取消本国及自治领在华行使特权所依据的《中国敕令》,故此两国的领事特权实际已经停止。战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谈判未遇大的阻力,中法、中瑞(士)、中丹(麦)、中葡(萄牙)先后签订平等新约。至此,从鸦片战争开始,由于列强入侵而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被废除,中国人民历经百年的奋斗和抗争,终于在抗战胜利声中摆脱了列强加于自己的耻辱,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权的历史写下了新的一页。
与废除不平等条约相应的是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外交关系的拓展。中国是战后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并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具有否决权的五强之一,在联合国占有重要地位。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等,中国均有理事和法官参加,并在上海主持召开了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会议。至于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中国也都参与了其活动。抗战以前,中国与二十五个国家有外交关系,其中大使级八个,公使级十七个,数量很少,级别也不高,主要局限在几个大国。而到1947年,中国已与四十一个国家有外交关系,其中大使级二十四个(以欧洲最多),公使级十七个,还设有七十六个领事馆(以亚洲和美洲最多),三个驻外代表团。驻外外交使团数量和外交关系的级别都有了较大提高。外交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尤其是与亚洲和美洲国家的关系发展较快。抗战胜利前后,中国和巴西、墨西哥、暹罗(泰国)、沙特、阿根廷、菲律宾等亚洲和拉美的十二个国家签订了友好条约(265)。
然而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并不意味着中国从此成为国际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旧的不平等消失了,新的不平等又产生了。中外之间不仅仍然存在着新的不平等条约,如战争结束之时签订的中苏条约,即使是中外签订的平等条约,往往在表面的平等下仍然隐藏着实际的不平等。如中美、中英关于互相给予驻军治外法权的专约(1943年5月和1945年7月签订),表面上是平等的,然而实际上中国不可能驻军于美、英,因此只有美、英驻华军队可以享受如此特权,与此类似并引起更大反应的是中美商约(266)。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仍然是一个弱国,无力为自己争得国际上应有的平等地位,而国家的分裂与内战,无疑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地位。国民党的基本政策又是先国内后国外,在内战烽火连天的情况下,中国的国际地位不可能有根本的改变。《文汇报》在社评中写道:“看政府当前外交政策的运用,我们认为,追随的实例太多,独立自主的表现太少;为迁就眼前内外情势而过分倒向美国的地方太多,真正站在国家远大利害的考虑上利用国际矛盾来维护民族利益的作为太少”;“我们深知,外交是内政的延长,在目前内政情形之下,外交政策很少有改变的可能,所以我们一方面希望内政问题能够赶快圆满解决,同时也希望政府尽可能减少内政问题对外交政策的影响。”(267)如果说国民党对于大国的外交妥协尚可找到借口的话,对许多同样是弱国或小国的外交也无起色,则是很难使人理解的,在东南亚华侨保护问题上的软弱无力便是一个例证。
东南亚华侨在战争期间本已因战争影响,颠沛流离,遭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战后不仅未享受到胜利成果,反而受到所在国内部冲突(如法越、荷印冲突)以及排华风潮(如泰国)的影响,生命财产均遭受严重损失,流落在外者返乡困难,“华侨所望国家强盛,以解除过去痛苦者,竟成幻影”(268)。关于侨务政策,外交部长王世杰曾提出,“目前基本保侨工作,仍在与一切有华侨居留之国家订立友好条约,使华侨在条约上获得最惠国待遇”(269)。然而实行的结果,华侨待遇并未见明显改善。在越南,中法谈判时虽有关于华侨问题的默契,但法军虐待华侨、迫害华人的情况并未稍减。据第一方面军参议袁子健在西贡亲见后的报告:“西贡法军劫杀华侨案件,据领馆调查,已达两千件以上,现尚继续发生,仍未停止。究其原因由于军纪堕落,长官纵容,不加严厉处分之故。”(270)在泰国,中泰虽订有友好条约,但其国内仍时不时掀起排华风潮。其他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的华侨同样处境困难。其实不仅是东南亚,世界各国的华侨受到不公平待遇者所在多有,各国均在中国侨民入境、居留及其他问题上苛求不已,究其实质,仍是中国的软弱与政府保护不力。对此,国内各界和舆论有强烈反应。《大公报》社评说:“南洋近千万华侨,现正遭遇着总攻击,孤军绝域,可能被各个击灭。这一严重的事实,不知道政府看到了没有?那一片哀切呼救碎心断肠的声音,不知道政府听见了没有?假定看见与听见了,不知道政府有无对策?有无救援的心思?看在千万侨胞面上,祖国呀,你该争气了!该把国家弄得像个样子,该让中国人抬头见人。”(271)
对于有关中国切身利益的华侨问题尚且解决不了,遑论其他。中国参加了战后几次重要的国际会议,如1945年9月的伦敦五国外长会议,1946年1月的伦敦联合国会议,7月的巴黎和会等,但多是以配角身份出现,并在有关主要问题的立场上追随美国的态度。1946年7月,巴黎美苏英法四国外长会议讨论召开欧洲和会和对意大利等五国签订和约等问题,苏联外长莫洛托夫竟坚决反对中国列为和会邀请国(272)。美英虽曾支持中国,但在苏联的反对下,美国务卿贝尔纳斯对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为召集人系属颜面问题”,“希望中国政府平心静气,统筹全局”;英国外长贝文表示“因苏联坚决反对,未便坚持”,表现出国际政治游戏以实力为第一的原则。结果,中国只能接受现实,只是由外交部发表声明称:“未来在巴黎举行之和会,应由外长会议全体会员国召集,并不仅限于英、美、法、苏四国,实至明显。不然,则中国政府将视为违反前述协定。”(273)1947年3月莫斯科美苏英法四国外长会议期间,苏联提议将中国问题列入会议议程,虽然未能实现,但已形象地说明了中国在列强中的地位,以所谓五强之一,其国内问题居然成为别国讨论的对象,无论如何也和大国的形象不相符合。资深外交家顾维钧在其回忆录中写道:由于中国第一次有机会参加讨论和决定影响全世界的主要问题而未能取得成果,使我感到很遗憾。我尤其感到特别失望,因为我毕生的希望是,在世界大家庭里,应使中国享有适当的地位,并且中国应对维持和促进世界安全与福利做出应有的贡献。我国政府未能解决国内的政治问题实在是所有过失的根源,甚至在中国没有参加的国际会议上,把中国的国内局势作为议题,使我国在国际领域内蒙受耻辱(274)。
二 中美关系与中美商约" class="reference-link">二 中美关系与中美商约
中美关系始终是国民党外交的重心所在,战后尤其如此。美国与中国除了因为马歇尔使华以及美国介入中国国内政治斗争而发生的密切的政治关系之外,经济关系也是战后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中美商约的谈判占据着战后中国对美外交的重要地位。
在旧有不平等条约体系下,外商在华经济活动受到一系列特殊的保护,与华商相比处于优势地位。1943年中美、中英新约签订后,由不平等条约体系保护的旧有经济规范取消了,如何界定中外之间新的经济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美商约谈判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它又是中国与外国间谈判的第一个新商业条约,因而不仅对于中美两国,而且对于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经济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中美商约谈判引起了中美两国政府和工商企业家的广泛关注。
还在抗战结束之前,美国政府和工商界已经在为中美商约谈判进行准备。有四百家成员参加的美国中美工商业协进会(其中包括不少美国著名工商企业),代表美国工商界提出了对中美商约谈判的意见,主要目标是:“帮助为两国间的贸易和美国在华投资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基础,并为双向贸易最大限度的发展提供一切实际的帮助。”(275)由于过去特权带来的好处,他们仍然希望在新条约中保持某种特权。在中美工商业协进会向国务院提交的意见中要求:“战前美国在华实业因遵循美国法律、服从美国法庭而得到好处,人们合乎情理地相信,这种状况将继续下去,如果发生什么转变,将会规定一个过渡时期,其间将继续享受美国法律带来的好处。”(276)不仅是美国工商界要求中国市场的开放,甚至连美国军方亦认为,蒋介石为美国的政治经济支持应当付出的代价是,保证美国的特殊经济利益,将中国经济置于美国的完全指导之下(277)。美国国务院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草拟了条约草案,在新商约框架中,将旧有特权尽可能保持下来。
根据中美新约的规定,新商约的谈判将在战争结束六个月后开始。不等战争结束,1945年4月2日,美国方面已将一个长达五十八页的商约草案交给中国外交部。外交部召集经济、财政、交通、内政、教育、司法行政等部和地政署及中央宣传部对美方草案进行了详尽研究,认为美方约文“范围之广,内容之详,为以往美国对外商约所未有”,而且此约“不但对于中美今后合作关系重大,且将为我国与其他各国商约之范本”,因此各部均提出了若干意见,其中最大的异议集中在美方要求的给予缔约双方公司、社团以国民待遇与“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问题上(278)。虽然这样的待遇是给予双方国民的,但是中美两国之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使中国国民实际上无法享受此种待遇,而且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特别规定,外国国民在美国所能享受的国民待遇只限于联邦法律的范围内,这对于中国极为不利,最惠国待遇则有被他国援用之担忧,因此中国有关部门均反对不加限制地给予美国公司、社团以国民待遇与“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美方草案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关于在华美国公司法律地位的规定与中国正在讨论中的新《公司法》不符。拟议中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采取属地原则,无论由谁经营,凡本部设在中国领土内的公司为中国公司,反之即为外国公司,这样许多在华营业多年的美资公司(如著名的上海电力公司等),由于他们的本部不在国外,不能算外国公司(279)。美国对此反应强烈,他们在商约草案中极力要求中方接受美国对于公司法律地位的解释,即公司的法律地位决定于其注册地,这样许多在华营业的美国公司,虽然本部设在中国,但因其在美国注册仍可算美国公司。
美方草案提出之后,在美方催促下,中美双方首先在美国进行了非正式会谈,主要是中方要求了解美方草案中若干规定和措辞的确切含义。日本投降后,美国实业家急于返回中国,中美工商业协进会及其下属公司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向战后中国市场进军的运动,协进会及美国各大工商业企业代表纷纷来华,准备在战后中国市场上大显身手。美国政府和企业家雄心勃勃地要把19世纪末美国提出门户开放政策时对中国市场的高度期望变成现实,把中国潜在的庞大市场变成能为美国实业家带来源源不断的丰厚利润的市场。因此,美方催促中方尽快开始正式谈判。美国商人提出,如果中国不同意开始谈判,则美国应停止对中国的贷款和援助(280)。马歇尔受命来华后,美国又将中美商约谈判与马氏的使命联系起来。1946年1月17日,美国国务院将财政部的急电转致马歇尔,其中转述了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商务部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协调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监管对外贷款的国际货币财政问题委员会的意见,将立即谈判商约作为美国给予中国贷款的条件之一,同时还要考虑中国在下列问题上的态度:1.中国商业政策的非歧视性质;2.并非旨在发展自给自足经济的合理的关税政策;3.为外国在华公司创造与在其他商业国家相似的条件;4.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使外国公司进入各种实业领域;5.扩展私人贸易和私人企业经营的领域;6.无损中外企业的经济发展计划,等等。上述种种条件多数与商约谈判有关,质言之,谈不成美国满意的商约,国民政府就很难得到贷款。这实际是在谈判中加入了新的因素,即国民政府从美国获得财政援助及马歇尔在调处中对国民政府的支持,依赖于谈判的进展,这对于已经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在谈判中处于弱势的国民政府又加一重新的压力,而且这样的压力,对于正在极力争取美国支持以削平对手统一中国的国民政府几乎是难以抗拒的。商约谈判的过程充分反映了双方的这种不平等性,美国政府与工商界一直密切合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美商利益,而国民政府因为担心外界对条约的负面反映,一直保持了谈判的秘密性,工商界不得与闻,只能在条约签订后,接受既成事实。
在美国的压力下,1946年2月5日,关于中美商约的谈判在重庆开始举行,中方首席代表是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美方首席代表是美国驻华参赞施麦斯。双方以美方提出的草案为基础,进行了艰难的谈判。中方首先声明:1.为中美友好全面合作起见,“我们已对贵方所有建议均加以最优惠的考虑,并尽可能立即按原有形式接受美方条款”;2.中方不仅要考虑本约,而且还必须联系与其他国家的关系;3.中国与美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而并非所有条款在实际运用上双方都有同样的好处;4.中方的对案勿让第三方知道。美方强调,美方方案是谈判的基础,因为此方案注意到了最近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是作为一项统一的计划而设计的,因此它的有关内容须放在与这一整个计划的关系中考虑”(281)。
有关中美商约谈判的讨价还价实际集中在三个主要分歧点上。中国首先在公司法律地位问题上向美方作出了重大让步。3月中旬,国防最高委员会审议新《公司法》,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堪提出取消外国公司需在本国“营业”的规定,遭到委员们一致反对。但主管当局深知,“就两国经济相需情形而论,我所赖于美者急,而美所求于我者缓,故研议本约自应权衡国家整个需要,就全面之利害着想,庶不致因小失大”(282)。换句话说,中美双方在商约谈判中地位的不平等,是自始即由主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因此在主管当局坚持下,3月23日,立法院还是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定义上接受了美国的要求,这在国民政府立法史上是没有先例的。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指出:“外国人不应干涉我国的内政,更不应干涉我们的立法。中国的立法应当是为了中国人民的利益,可是我们的政府不重视人民的意见,而重视美国的利益,只知道如何便利美国,而不顾老百姓的利益,这不是中国的经济,而是美国的经济。”(283)
关于国民待遇问题,美方坚持如果没有该项规定,外商在华经济活动将受到中国地方法律的限制,但闭口不提美国联邦法与州法律的差别。美国要求美商在华享受国民待遇,而华商在美国只能享受他州待遇,这显然不公平,但在美方压力下,中方同意给予美国公司、社团国民待遇,并同意公司范围包括金融业(中方以前一直反对金融业享受国民待遇),但加上“除缔约彼方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时接受了美国的“它州待遇”。关于“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问题,双方于此费时最多,中方坚决反对“无条件和无限制”字样,因为这将开一个供他国援引的不利先例。由于中方表示“我国在事实上已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但为避免舆论反对及他国援例要求,故不愿列入条约,美方人员以我立场坚定,经请示国务院终于让步,同意将本款中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一句删去”(284)。谈判从重庆到南京,历时半年,至8月底谈成了初稿。
11月4日,中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使馆参赞施麦斯在南京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条约内容十分广泛,林林总总,计有三十条之多,各条中又有若干款,但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项:1.缔约双方国民在下列各方面彼此享有国民待遇,即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从事经商、制造、加工、金融、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购置动产,进出口商品内地税的征收,商品的销售、分配,在彼此领土内所制造商品的出口关税;2.缔约双方在下列各方面彼此享有最惠国待遇(即所谓“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法人及团体所享有之待遇”),即进口关税、采矿、内河及沿海行船与通商、购置不动产(285)。
中美商约是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之后,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商约。该条约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限于条约名称所指的通商航海,还涉及政治、文化、教育、宗教乃至军事等各个方面。如同艾奇逊所称,它“为美中两国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286)。与旧有不平等条约不同,这个条约的大多数条文规定对于双方都是平等的,互惠的(287)。考虑到中国近代订立的那么多单方面优惠的不平等条约,该约条文的平等互惠内容当然具有一定的意义。然而,在废除了旧的不平等条约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外侨特权之后,是否只要规定了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就是平等呢?其中的关键在于,美国是最发达的经济大国,而中国还是一个极不发达国家,互惠平等对于两个经济发展差别极大的国家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美国可以充分享受的优惠,中国由于经济发展程度所限,根本不可能享受,因此条约签订之后,中国各界反应最为强烈的,就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中美商约公布之后,除了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发文认为,“只要这个条约在原则上是平等的,便无非议的余地”外(288),几乎没有得到中国社会各界和舆论的支持。知识界称其为单惠条约,沿海大城市工商界人士多数反对或不无疑问,而内地工商界则一致反对。《大公报》认为:“在实质上,我们觉得它几乎是一个新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当年的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是片面的,现在则是双方的,自然是平等的了。但事实上中国的国力太差,于是所有的互惠都变成了单惠。……中国这样的大开门,是完全符合了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美国的高度工业品大量涌来,美国的高度生产力与高度生活力都大量拥来,试想想,我们的工业将如何建设?我们的经济将成何形状?我们人民的生活将处何境遇?我们是弱国穷国,我们不怪美国,只是惊异我们的政府为什么竟不为本国的工业、经济与人民生活谋一些保护?”(289)中共更是抨击中美商约“乃不平等条约废除后首度签订的最不平等条约”,谴责国民党借此约“不但将获得前次所谈五万万元借款,而且将获得更大更多的借款与投资,以便加强统治与扩大内战”(290)。
面对外界对中美商约的强烈批评,主持中美商约谈判的王世杰承认,“因中美经济状况不同,所谓互惠实际上仍易成为片面之惠,故对若干问题,中国不能不采取若干保留之态度。然为鼓励美国对华投资以助我工业发展起见,势不能不给予美国人民及公司以必要之保障”(291)。为了缓和这种批评,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于11月28日发表声明:“总观各界批评,最着重之点,佥以中美两国国力不同,我国不能根据条约而享受与美国同样之平等互惠利益,对于此点,我方于谈判中,无时不予以细密之注意。”他认为条约对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亦给予了考虑,在九个方面中国作了保留。如国民待遇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则不适用”;关于版权,中国人翻译美国著作不受任何限制;对关税自主和进出口的决定权毫无影响;关于船舶航行范围,“其权操之在己”,“我方对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权之必要保留,由本国国民享有一点,向所坚持”。他强调“所谓最惠国待遇,实即为与第三国之平等待遇,此为我国历年来在外交上所力争之原则。我既不愿在美华侨遭受低于其他国家国民所受之待遇,则我当亦不应对在华之美侨予以不平等待遇”(292)。
评价中美商约,不能仅仅从经济意义考量,它的谈判过程和政治背景也是不应忽视的重要一面。在条约谈判过程中,中美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中方始终承受着某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有些是美方公开强加的,有些是中方可以感觉到的。而条约谈判的政治背景,加剧了双方的这种不平等性。战后中美关系的两个显著特点是:中国经济的恢复有赖于美国的援助,国民政府需要美国的支持对付其对手中共并确立其在国内的独尊地位。可以说,中美双方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谈判中的不利和有利、劣势与优势地位,唯其如此,美国才敢于对中国有关立法过程进行干预;国民党才不顾内外的强烈反对,不惜以损害国内工商业界利益为代价迁就美国,以换取美国的支持。为免节外生枝,条约签订后,11月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批准了条约,9日立法院表决通过条约,这样在条约签订后的一周内,国民政府已经完成了全部批准手续。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中国各界对中美商约强烈反对之际,被中国人认为占了便宜的美国人对这个条约仍不满意,这其中除了两国经济文化环境带来的差别外,确实也存在对于国际经济规则的不同理解(293)。比如内河航运问题,在美国人看来,中国关于航运的规定,采取了相背于普遍国际惯例的极端民族主义立场,即所有外籍货轮均不得载货驶往非指定海口的中国口岸。这样就使外籍货轮不能进入上海以远的长江,而只能在上海卸货,再经转运至长江上游港口,如重要的商业中心汉口。结果,货物在中国水域内的转运费远高于其应花费数字,而且上海转运中的种种程序,使它成为阻碍中国内地极需货物的瓶颈(294)。再如知识产权问题,在国人看来似乎并不那么重要,而在极端重视知识产权并以此作为出口创汇大宗产品之一的美国人眼中,条约对中国作了重要让步。美国人希望的是无条件和无限制的自由贸易以及国民待遇,因此,直到1948年11月,美国国会才批准了该条约,30日,中美双方在南京交换了批准书。此时国民党政府已在内战中全面失利,条约对美国人的意义已经很小了。
在战后最初两年间,中美之间还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和协定,如《关于美国驻华军事顾问团之协定》(1946年4月29日)、《中美空中运输协定》(1946年12月20日)、《关于美国武装部队驻扎中国领土之换文》(1947年9月3日)、《关于美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1947年10月27日)、《中美在华教育基金协定》(又称《中美文化协定》,1947年11月10日)等。通过这些条约、协定和换文,将美国与国民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进一步固定下来,保障了美国在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具有绝对优势的排他性的特殊地位。单就中美经贸关系而言,1936年,中国自美进口及对美出口货值分别占中国进出口贸易的19.6%和26.4%;而到1946年,这两个数字为57.2%和38.7%(295),仅此一项,即可见美国在中国对外关系中所占的特殊重要地位。
三 中英关系与香港问题" class="reference-link">三 中英关系与香港问题
随着大英帝国的衰落,中英关系也不再具有以往所有的重要意义。战后中英关系除了在香港接收问题上有所交涉外,既非十分密切也无大的冲突。
在抗战期间中英进行新约谈判时,为了尽早达成此约,中国在香港问题上作出了让步,没有坚持战后收回香港的主张,但对于九龙租借地问题,因为中英新约的签订,其法理依据已不复存在,何况各国均已将租借地交还中国,因此国民党尚有借抗战胜利而收回的想法。然而英国顽固地坚持其旧有殖民帝国的傲慢立场,拒绝讨论任何有关改变未来香港九龙地位的主张。直到抗战胜利,香港问题再次由于接收而提上国民政府的议事日程。8月24日,蒋介石在国防最高委员会上解释了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他称,我们中国决不借招降的机会,忽视国际合作和盟邦的主权,所以我们不愿借此派兵接收香港,引起盟邦间误会。关于香港的地位,从前是以中英两国条约为根据,今后亦当依中英两国友好的关系协商而变更,我们的外交方针和国际政策,主张尊重条约,根据法律以及时代要求与实际需要,求得合理的解决。现在全国各租借地均经次第收回,九龙的租借条约自非例外。但是我们亦必循两国外交谈判的途径,以期收回领土,行使主权(296)。当时政府内部有人建议,应在时机成熟之际,以精兵直袭港九,再与英国交涉,至少以收回九龙为限(297)。但蒋介石对任何与英国可能发生冲突的建议均态度谨慎,他不愿在战后国内问题优先的情况下,因此影响与英国尤其是与美国的关系,因此对这样的建议均未认真考虑。
日本宣布投降后,英国立即紧锣密鼓地开始接收香港的准备工作,英国首相艾德礼并致电杜鲁门,要他指示麦克阿瑟,命令香港日军向英军投降(298)。曾经在香港问题上支持中国的美国,此时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竟然同意香港由英军受降。尽管蒋介石不主张在香港问题上与英国发生冲突,但他也反对英国军队重返香港并接受日军投降的举动,要求日军根据原计划向中国投降,他还向美国总统杜鲁门求援,强烈反对对波茨坦公告和盟军最高统帅已经发布的投降条款作任何改变。但杜鲁门告诉蒋介石:香港受降不过是个军事行动问题,而无关英国的主权,中国应该与英国进行合作,“英国在香港的主权是没有疑问的,倘为投降仪式而发生麻烦,似乎将抵偿不了其恶劣影响”(299)。美国的态度使蒋大失所望。蒋只能再后退一步,8月23日,蒋介石电告杜鲁门,提出香港由中国战区统帅委派英军代表进行受降,实际这只是挽回一点面子而已,并无多少实际意义。不料英国连这一点面子也不愿给。8月27日,蒋介石会见英国大使,英方告以“英国必须在击败日本以后,恢复香港原有之地位,因此彼等甚歉彼等不能接受蒋委员长之建议,由英国军队之官长作为蒋委员长之代表,在此英国领土接受投降”。蒋当即表示“余委托英军官接收香港之主张,必须贯彻”。“如其不接受此委托而擅自受降,则破坏联合国协定之责任在英国,余决不能放弃应有之职权,且必反抗强权之行为”(300)。29日,蒋介石发出命令,授权英国海军少将哈考脱接收香港及九龙日军投降。次日,蒋再次会见英大使,告知此项决定,表示:“除非联盟国不承认余为中国战区之统帅,华盛顿之盟约无效,或尔英国脱离联盟,宣告单独自由行动;否则余之指令决不能改变,余决不能破坏盟约,违反公约,屈服于强权也。余令既出,必贯彻到底,希望英国恪守信约,保持荣誉,如其最后仍加拒绝,则必宣布其恃强违约,公告世界,以著其罪恶而已。”9月1日,英国表示同意中国的意见,由蒋介石委派英军将领接受香港日军投降,此一问题总算得到了解决。
8月30日,英国舰队抵达香港,次日即成立军政府,重建对香港的殖民统治。9月16日,香港日军投降仪式在原总督府举行,由英国第十一舰队司令哈考脱将军和日本香港军司令冈田梅吉、华南舰队司令藤田赖太郎分别在日军投降书上签字。中国代表潘华国将军参加了日军投降典礼。受降典礼之后,中方交给英方一份备忘录,称今日受降之事,并不包括九龙日军。此前,中国新一军第五十师先于英军大部队于9月8日进驻港、澳地区,待英军开到后,香港由英军进驻,新一军仍驻九龙,直到11月下旬奉命开赴东北时为止(301)。
香港问题虽因中国的让步而得到解决,但国内要求收回香港的呼声一直不绝,国民党也通过各种途径多次向英国提出此一问题(302),原则均为和平解决,但以当时中国的国际地位,英国不会理睬中国的要求。直到1948年行宪国大期间,还有代表提出这个问题。外交部的答复是:我国外交政策,有一极显著之点,即我素来一贯尊重国际义务,信守国际条约。香港以及九龙之一部分,系我于1842年鸦片战争后,先后依照条约规定,割让与英国者。纵然我人对签订该项条约之当时环境与历史,深具遗憾与憎恶,但我人对已经签订之国际条约义务,在条约未失效前,只有忍痛遵守。我政府决循正当外交途径,以求港九问题之根本解决(303)。但直到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告终,香港问题始终未能提上中英双方的外交议事日程。
四 中法关系与越南问题" class="reference-link">四 中法关系与越南问题
中法关系在民国时期的对外关系中本不是重点,因为同盟国将北纬16度线以北的越南北部划入中国战区受降范围,而越南在战前是法国殖民地,才使中法关系一度成为战后中国对外关系的重点之一。
中国赴越受降之时,由胡志明领导的越南独立同盟已经宣布越南独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反对法国殖民者重回越南。越南本与中国有长期往来关系,越南独立运动领导人抗战时多在中国活动,而法国驻越当局和军队在中国抗战期间长期与日本合作,站在中国的对立面,因此中国当政者中有人对越南独立呼声颇表同情(304)。但是这与国民党最高当局当时的全盘方针不符。支持越南独立,势必与法国对立,可能还会与其他大国发生矛盾,对于急需在战后国内政争中得到大国支持的国民党自然是得不偿失(305),何况蒋介石正设计将龙云赶下台,不会听任云南军队因待在越南而坐大或出现什么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国民党对赴越受降较为谨慎。行政院组织了越南顾问团,由外交部代表凌其翰,军政部代表邵百昌,财政部代表朱偰,以及经济、交通、粮食等部的代表组成,任务为拟定受降期间的行政命令,并与法方协调接收问题。根据行政院在顾问团出发前的十四条指示,受降时将邀请法国派员参加,并由法国组织代表团协助接收,顾问团应与法国代表团密切联系;对越境内一切交通工矿事业继续维持,听候商洽法方派人接收;对法越间一切关系严守中立态度,不加干预。显示中国无意长期待在越南,介入越法之争。这些规定在顾问团内被人认为是“过于消极,一切出发点,皆以将越南交还法国为前提”,也被卢汉认为“不合实际情形”。但是他们无力改变国民党中央的受降方针(306)。然而即便如此,法国从越南原宗主国的立场出发,对于中国赴越接收充满了疑虑和敌意,中法之间便难免在越南问题上的矛盾。
9月28日,驻越南北部日军投降典礼在河内举行,中国第一方面军司令长官卢汉接受了日军司令土桥勇逸的投降,法国代表亚历山大因以官方身份出席的要求遭到拒绝而未出席典礼,受降仪式也未悬挂法国国旗(307)。卢汉发布的受降布告中称,“中国军队非为越南之征服者或压迫者,而为越南人民之友人及解放者”,未提越南以后的地位问题,只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均一仍旧贯”,“现有行政人员,亦应各就岗位”,并强调了中国军队指挥官在接收期间的最高权力(308)。10月1日,陆军总司令何应钦赴越视察,除了对受降具体事项有所规定外,决定“对于越南现有临时政府之态度,必须审慎,但宜保持友好立场,不可有正式公文来往,交涉最好以备忘录(无头无尾)出之”(309)。先期回重庆请示的外交部代表凌其翰也于10月上旬携回重庆的指示为:对于越盟党政权,采取不管立场,惟我国驻军必须切实掌握铁路与港口;我军受降缴械遣回日军工作完毕,即行撤回;对于越南民政机构,不必接管;对于东方汇理银行,不必接收。卢汉在得到这个指示后,进一步指示下属,对法越纠纷严守中立,越军进入我防区即须解除武装,对越党不干涉亦不警戒,对法人生命财产尽力保护(310)。
由于国民党的谨慎政策,中法双方在越南尚能做到相安无事,只在中国军队用费问题上发生了矛盾。入越受降部队15万人,其初期费用为国内携去之法币与关金券,折合越币大约在每月近亿元,入越时间既长,继续使用多有不便。10月间财政部代表朱偰回重庆请示,建议先由法国供应越币,以后再由两国政府结算,同时在当地由银行开办法币、关金与越币的兑换业务,但法方在谈判中拖延不予答复,最后行政院径行指示卢汉,请其与东方汇理银行交涉,暂行开办法币、关金与越币兑换业务,每月暂借越币4000万元,以后统由中法两国政府结算(311)。法国驻越代表对此仍极力拖延,经中国驻越军政当局以强力要求,方才应允。但11月20日兑换刚刚开始,法方突然宣布停用500元越币,导致市面紧张,金融混乱,关金价格下跌,越南人民也因此而不满,26日群众游行抗议,与法方发生冲突,东方汇理银行停业,此事只能暂停。中国驻越当局遂决定以强力手段解决,11月29日,财政部代表率员前往东方汇理银行,逮捕其副经理和河内分行经理,强制执行兑换,并加借军费至其已允之每月5500万元。12月4日,中法就此事达成协议,500元越币照常使用,每月兑换额由华侨、法人和越人按一定比例兑换,中国部队机关的兑换由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审核后,开据证明兑换(312)。
法国对于战后重新确立在越南的殖民统治地位是孜孜以求的。1945年9月,法国军队在英国支持下开入越南南部,而中国军队则成为他们开入越北的主要障碍。如同戴高乐所说:“中国军队占领着北部和中部以及老挝的一部分,却是最令人讨厌的事情。我们的政治和经济活动将长期受到阻碍。”(313)为了尽快消除法国人眼中的这种障碍,法国在对华关系上作出了若干姿态。1945年8月18日,法国与中国签订了《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同意将广州湾租借地提前交还中国。在西方各大国中,法国因为战争缘故,是尚未与中国签订平等新约的国家。11月,中法两国就此进行了初步谈判,在其他问题上,因有中美、中英新约成例可循,故谈判的重点集中在有关中国在越南的利益问题上。主要有:1.华侨问题。越南是中国大量侨民的聚居地,他们在法国殖民时期受到种种歧视性待遇,中方在谈判中提出,在越华侨的历史传统和习惯性权利(如使用中文等)应予保持,在居住经营等方面应享受最惠国人民待遇,法方应取消向华侨收取的身份税,华侨应享受与法籍居民相同的法律待遇;2.国际交通运输问题。因中国滇、桂两省对外联系不便,长期依靠通过越南的海运,法方提出,将海防港划出自由区,使中国过境物资运输可不经检查直接通过并免缴关税和过境税;3.滇越铁路问题。中方提出,中国因日本侵略导致中越过境交通中断而遭受重大物质损失,法方表示可由中国提前赎回法国投资的滇越铁路云南段以为补偿,赎款由清算日本财产中补偿。对中方上述意见,法方并不反对,但其签约的前提是中国尽早在越南撤军交防,而中方表示撤军原则自无问题,但时机尚不成熟,因此中法正式谈判直到次年的2月才开始举行。1946年2月28日,中法关于双边关系的谈判在重庆结束并签订新约,法国同意交还上海、天津、汉口和广州法租界,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以及其他特权,并确认了谈判中达成的关于华侨、海防港和滇越路地位的各点意见(314)。对法国而言,放弃特权是大势所趋,“不因此而受损失”,而中国军队撤出越南,对于法国重新确立其在越南的殖民地位却有重要意义,“至可满意”(315)。
法国既已在有关中国利益的问题上作出了让步,急于从越南脱身的国民党便同意从越南撤军。在中法新约签订的同时,双方以换文方式同意中国军队于3月1日至15日期间开始撤退,月底撤完,而法国每月向中国军队垫付越币6000万元(316)。3月4日,军令部指示驻越军司令部,法军可自海防登陆开始接防,至月底完成。当晚第一方面军与法方谈判接防日期,法方要求允许法军于6日在海防登陆。陆军总部代表陈修和以未接到重庆命令和法越谈判正在进行为由表示反对,而第一方面军因卢汉不在河内,不敢作出决定,谈判无结果。次日,顾问团得知后,认为法越谈判正在进行,如允许法军在海防登陆,越方必定抵抗,中国军队将处困难境地,反对法军立即登陆,参加谈判的第五十三军(军长周福成正在重庆)副军长赵镇藩也反对让步,刚好驻海防的即五十三军的第一三〇师,因此海防驻军决定在未接到正式命令前拒绝法军登陆(317)。
法国为了迅速恢复在越南的殖民统治,急于派遣军队入越,因此在中法双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法方代表于3月5日向海防中国驻军提出,法军在海防登陆事已得重庆和河内中国当局的许可(事后调查此事纯属法方的欺骗),但海防驻军以未接到命令为由,拒绝法军登陆。6日晨,法军开炮轰击码头,守军还击,双方遂发生激烈战斗。法舰被击沉一艘,击伤二艘(318)。此事发生后,中法双方都采取了低调处理态度。法方表示,“双方利益在树立以后友好关系,应避免事态扩大,以中法友谊为重,地方误会宜解不宜结,不必过于追究”。中国外交部则电令卢汉,“海防事件移向外交途径处理,交防任务仍不变更”。18日,法军开入河内(319)。顾问团遂于3月底结束工作,4月上旬陆续撤离河内。第一方面军各部亦同时登轮径赴东北,6月上旬全部撤离越南。中国对越受降工作由此结束,中法关系亦因新约的签订而完成了重新定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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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687页。
(2) 8月18日,蒋介石在接收大员一时未及到达情况下,任命蒋伯诚、何其巩为委员长驻沪、平代表,策应接收工作。
(3) 《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受降报告书》,第36页。
(4) 行政院曾订有《各部会署局派遣收复区接收人员办法》,规定各部会署局可派出接收特派员,以各区受降军事长官驻在地为工作地点,受陆军总司令部指导监督。第一批派出的特派员有,京沪、冀鲁察热、晋豫绥、鄂湘赣、粤桂闽区财政金融特派员,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南京、青岛市四行两局接收委员,京沪、平津、武汉、广东区交通通信特派员,苏浙皖、湘鄂赣、粤桂闽、冀察绥、鲁豫晋区经济工矿特派员(《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7编第1册,第10页)。
(5) 《邵毓麟为经济接收问题呈蒋委员长电》(1945年9月2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31页;邵毓麟:《胜利前后》,台北1967年版,第75页。
(6) 《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1945年10月26日),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秘书处编:《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章则汇编》第1辑第1页,1946年印本。
(7) 国民参政会秘书处编:《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提案原文》下册审4第134号,1946年印本。
(8) 《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1945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公报》1945年11月26日。
(9) 《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工作报告》,《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141页。
(10) 《蒋主席令行政院院长宋子文转各部部长议处接收失职人员电》(1945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34页。
(11) 《我国接收敌产估计表》,“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台北1966年版,第106—107页。
(12) 《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70册,第122页;《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04页。
(13) 《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监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行政院工作报告》经济章,1946年印本,第6—8页。接收数量各家统计不一,本节各数均取其中一种。
(14) 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国民大会代表询问案(经济部)之答复》,1946年印本,第11页。
(15) 何汉文:《大劫收见闻》,《文史资料选辑》第55辑,第22—30页。
(16) 《行政院节三字第3070号训令》(1946年1月31日),《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章则汇编》,第30页。
(17) 何汉文:《大劫收见闻》,《文史资料选辑》第55辑,第28页。
(18) 《布告处理伪钞办法》(1945年9月9日),《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206页。
(19) 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财政年鉴》第3编(下),第10篇第5页,1948年印本。
(20) 汤心仪:《上海之战时经济》,引自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58页。
(21) 陈立夫:《成败之鉴》,第337—338页;《李宗仁回忆录》下册,第852页。
(22) 《市政所感》,《时事新报》(上海)1945年12月15日;《大公报》(重庆)1945年9月14日、27日。
(23) 《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206—210页。
(24) 国民政府档案《复员计划纲要卷》,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5年9月25日。
(25) 《徐永昌日记》1945年10月24日。
(26)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第858—859页。
(27) 《收复区隐匿日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励规则》(1945年12月30日),《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329—330页。
(28) 据亲历者称,检举密报办法给各级官吏又一次贪污机会,“因为密报物资的范围很宽,数目很大,又无案可稽,报来以后,可以任意以多报少,或全部吞没,毫无问题”;“而且密报查封的物资,不少系被挟嫌诬报,损害私人利益,尤属巧立名目劫夺民资”(何汉文:《大劫收见闻》;杜建时:《蒋帮劫收平津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55辑,第19、41页)。
(29) 湘鄂赣区清查团在武汉清查时,“有的声称原始清册已经上交到南京去了,有的干脆什么清册也没有,最好的也只有接收机关自己造具的接收清册。三百多个单位的接收,全部都成了一笔无底帐可查的糊涂帐。而原来投降时移交的日本人都已经离开原单位不知去向,无法对质。整个的接收帐目,如果按照会计审查手续核其有无原始凭证,都是显然有重大贪污嫌疑,可以一起送法院治罪”(何汉文:《大劫收见闻》,《文史资料选辑》第55辑,第13页)。
(30) 《大公报》(上海)1946年9月23日。
(31) 《接收处理敌伪物资工作清查报告书》,二档,全宗五三六,卷号56。
(32) 根据公开报道,被处死刑的官员计有,军统局少将秘书叶燕荪(1946年9月4日),海军驻津专员刘乃沂(1947年1月16日),沈阳市工务局局长李荣伦(1947年12月9日),江海关帮办尹兰荪(1948年1月31日),北平市民政局长、原军统华北区区长马汉三(1948年9月28日)。此外,1947年9月19日,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副署长李卓敏因贪污案被停职,1948年1月21日,原邮政储金汇业局局长徐继庄(上年因贪污失职被撤职)在香港被逮捕。另据杜建时回忆,天津市市长张廷谔仅贪污黄金就有400两,清查团到天津后,张“做贼心虚,唯恐有人告发,心神不安,坐立不宁”。清查团离开的次日,9月1日,市府招待记者,张致辞时已语无伦次。当晚,在游艺大会上,张忽然发生脑血管痉挛,晕倒地上,几乎丧命。不久,张被免职,杜接任市长,张贪污事亦不了了之(《从接收天津到垮台》,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天津历史的转折——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的回忆》,1988年印本,第10页)。
(33) 《复员计划纲要》(1944年7月3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351页。
(34) 国民政府档案《复员计划纲要卷》,引自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5年8月17日。
(35) 《收复区各项紧急措施办法》(1945年9月),《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382—402页。
(36) 《国民政府公报》1946年4月30日。
(37)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40、579页。
(38) 冷欣:《从参加抗战到目睹日军投降》,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128—129页。
(39) 《电令南京市政府首都警察厅监视伪方简任以上官吏》,《电令各受降主官各战区各省市监视重要汉奸》,《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213页。
(40) 《电令各省市军政长官拘捕汉奸》,《电示各战区司令长官各方面军司令官逮捕汉奸权限》,《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196—198、214页。
(41) 《戴雨农先生全集》,引自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5年10月3日。另一说称军统逮捕汉奸总数为3455人,尚不及军统人员在抗战中死难四千余人的数字(何国涛:《国民党政府惩治汉奸的真相和对敌伪产业处理的见闻》,《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6辑,第141页)。
(42) 上述人员在1949年后由苏联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战犯拘留所的改造,得到宽大处理,除已死亡者外,其余人员自50年代末起陆续被特赦。
(43) 《处理汉奸案件条例》(1945年11月23日),《惩治汉奸条例》(1945年12月6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0—1494页。
(44) 《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起诉书》(1946年3月18日),《陈公博之答辩书》、《江苏高等法院刑事判决》(1946年4月12日),《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第41—44、45—59、65—69页。
(45) 根据洪桂己的《近代中国外谍与内奸史料汇编》第766—804页的统计,台北1986年版。
(46) 《陈逆公博判死刑》、《周佛海丁默邨怎样呢?》,《大公报》(上海)1946年4月13日、8月24日。
(47) 据周佛海日记,戴笠曾“谓蒋先生对余事至相当时期必有办法”,因此戴飞机失事身亡后,周“为之忧虑不置。盖余之身家性命,渠曾立誓保护,今如此,则前途殊可隐忧也”(公安部档案馆编注:《周佛海狱中日记》,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日记中记载了周佛海为求一命而请人四处活动奔走之情形。
(48) 《首都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6年11月7日)、《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7年1月20日),《审判汪伪汉奸笔录》(上),第238、272页。
(49) 《陈果夫、陈立夫为请对周佛海减等处罪致蒋介石函》(1947年1月25日),《审判汪伪汉奸笔录》(上),第273页。
(50)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第四册第1625页。
(51) 《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7年5月1日),《审判汪伪汉奸笔录》(下)第862页。
(52) 《中国战区受降始末》,第176—177页。
(53) 《何应钦电》(1945年8月28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69页。
(54) 据时人回忆,在讨论对伪军的处理时,何应钦与白崇禧主张收编,陈诚反对。主张收编伪军最坚决的恐为戴笠,他在军统局会议上说,“经我们策反的伪军将近百万,他们对国家、对抗战,有罪无功。现在要他们对付共产党,保卫国家,用来洗刷伪军耻辱,必然全力以赴。所以,这百万伪军,我们必须善为运用。试想,如果不是靠这些伪军负责保守各个城市,我们接收能这样顺利吗?能不为共产党抢占吗?伪军是对付共产党的一股强大武力,我们不能疏忽”(刘措宜:《抗战胜利后蒋介石收编伪军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36辑,第163页;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5年9月20日)。
(55) 林蔚:《关于整军的报告》,《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1月17日。
(56) 《抗战胜利后重要文告》,第3页。
(57) 《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命令》,军字第一号(1945年9月9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144页。
(58) 《第一战区受降纪实》,第81—84页;《广东受降纪述》,第96—97页。
(59)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训令》,政字第21号(1945年9月30日),《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177—182页。
(60) 《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1945年10月),《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224—227、236—238页。
(61) 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p.83.
(62) 《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受降报告书》,附表7。
(63) 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p.423.另据报告,自越南北部遣返的有30888人。而自东北遣返的日本军人数字之所以如此之少,是因为有大批军人被送往苏联,还有不少军人或是害怕被处罚或是为了在遣返时带回更多的日元而改称平民(Ibid.pp.92-93)。
(64) 《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1946年10月25日),《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第458—459页。
(65) 《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第469页。原表总数与分列数字不一,概照原文。已处徒刑战犯包括将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9名。已判死刑战犯包括将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另据1949年1月27日上海《申报》报道,日本战犯被审共二千二百余件,其中被判死刑145人,被判徒刑四百余人,其余均无罪遣返。
(66) 胡菊蓉整理:《中外军事法庭对战犯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审判概况》,《史料选辑》(南京文史资料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专辑),第63—64页。
(67) 《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233页。
(68) 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89页;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4页。南京大屠杀的其他责任者,如日本第十军司令官柳川平助和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因已死亡而未予审理。
(69)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315页。
(70) 据冈村宁次回忆,广州军事法庭曾一次判处40人死刑,经联络班向国防部恳切要求,乃将被告全部移交上海军事法庭再审,结果全部无罪释放返国(《冈村宁次回忆录》,第137、139页)。被判死刑的田中久一等人,主要是因为在香港地区的屠杀行为和杀死被俘美军飞行员而遭美英当局追究,田中即为设在上海的美军法庭审判后押回广州执行(李汉冲:《广州受降接收纪实》,《广州文史资料》第4辑,第135页)。
(71) 《大公报》1948年8月24日。
(72) 《冈村宁次回忆录》,第144—148页。
(73) 石美瑜:《审判战犯回忆录》,《传记文学》第2卷第2期,第37—38页。
(74) 据冈村所述,“事后得知,李宗仁代总统为争取和平,已下令对我重新逮捕,而上海警备司令汤恩伯将军,将命令扣压不发,而令我乘船归国。此外,日后在东京,中国代表团团长商震亲口告我,李宗仁也曾命令商震将我逮捕归案,经与美军当局协商结果,予以拒绝”(《冈村宁次回忆录》,第234页)。
(75) 《台湾接管计划纲要》(1945年3月),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册,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49—57页。
(76) 《国民政府公报》1945年9月4日。
(77)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接收总报告》(1946年4月),《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162页。
(78) 杨鹏:《台湾受降与“二二八”事件》,全国政协、浙江省政协、福建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辑组编:《陈仪生平及被害内幕》,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
(79)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通知》(1946年4月9日、7月10日、5月20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机要室编:《陈长官通知辑要》第1辑,台湾省印刷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版,第20、26、34页。
(80) 《陈公洽与台湾》,南瀛出版社1947年版,第18页。
(81) 《来台三月的观感》(1946年1月16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宣传委员会编:《陈长官治台一年来言论集》,1946年印本,第61—62页。
(82) 《台湾省贸易局工作报告》、《台湾省专卖局工作报告》(1946年4月—12月),《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524、532页。
(83) 《陈公洽与台湾》,第17页;于百溪:《陈仪治台的经济措施》,《陈仪生平及被害内幕》,第119页。
(84) 《杨亮功、何汉文关于台湾“二二八”事件调查报告及善后办法建议案》(1947年4月16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639页。
(85)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请令中央银行暂不在台设行事致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电》(1945年11月15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427—428页。
(86) 唐贤龙:《台湾事变内幕记》,中国新闻社出版部1947年版,第48—49页。
(87) 《财政部档》,引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0页;《陈公洽与台湾》,第70页。
(88) 《台湾的施政方针》(1945年11月3日),《陈长官治台一年来言论集》,第4页。
(89)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通知》(1946年6月3、4日),《陈长官通知辑要》第1辑,第4、6页。
(90) 《台湾省公务人员概况统计》(1946年12月),《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265—268页。
(91) 《杨亮功、何汉文关于台湾“二二八”事件调查报告及善后办法建议案》(1947年4月16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640页。
(92) 扬风:《台湾归来》,《文汇报》1947年3月4日。
(93) 《鲍良傅等调查“二二八”缉私血案发生经过报告》,《民国档案》1991年第4期,第67—68页。
(94) 黄存厚辑:《二二八事变始末记》,扫荡周报社1947年版,第9—11页。
(95) 唐贤龙:《台湾事变内幕记》,第116、120—124页。国民党认为,7日的要求中有解除政府武装、撤销警备总司令部等要求,“不惟已逾政治改革要求之范围,且其叛国阴谋已昭然若揭矣”(《杨亮功、何汉文关于台湾“二二八”事件调查报告及善后办法建议案》,1947年4月16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628页)。
(96) 唐贤龙:《台湾事变内幕记》,第117、146页。
(97) 《台湾官民要停止冲突》,《大公报》(上海)1947年3月11日。
(98) 《台湾“二二八”惨案联合后援会为挽救台湾危局致于右任电》(1947年3月19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593页。
(99) 《陈仪报告“二二八”事件情形致吴鼎昌等电》(1947年3月24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597页。
(100)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关于台湾“二二八”暴动事件报告》,《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610—612页。
(101) 《陈仪致徐学禹》,1947年3月8日,《民国档案》1992年第1期,第56页。
(102)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关于台湾“二二八”暴动事件报告》(1947年3月30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608、620页。中共对于台湾人民反对国民党的行动当然是支持的,但台湾长期处于日本严酷统治之下,中共活动极为困难,光复后,中共在台组织与活动尚在恢复之中,远不能与其在大陆国统区的组织与活动相比。台中处委会委员谢雪红,台湾漳化人,1925年加入中共,1928年在上海参加建立台湾共产党,担任候补中委,同年赴台从事革命活动,后被捕长期系狱。事件期间成为台中主要领导人之一。但台共并非中共直接下属,谢是在事件被镇压、自己潜赴香港后才重新加入中共。因此,中共地下组织与台湾事件的关系,尚需深入研究,但以中共策动为事件主因显为过于夸张。如当时人所言,“台湾共党组织战前被日人消除殆尽毫无活动能力。胜利以后如有一部分由内地潜入,但数甚微,绝无力发动蔓延及全省之民变,但地方当局为减轻责任计自不得不加重共党活动之报告”。国民党事后派往台湾调查的监察院闽浙监察使杨亮功在其报告中也承认,“共党人数甚少,亦无控制全局之力量”。至于民盟与事件的关系更是无稽之谈(《“二二八”惨案台胞慰问团呈于右任关于处理台湾事变意见书》,1947年3月14日,《杨亮功、何汉文关于台湾“二二八”事件调查报告及善后办法建议案》,1947年4月16日,《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下,第591、636、644页)。
(103) 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组著:《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台北1994年版,第203页。
(104) 《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第204—207页。
(105)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下),第400页。二十一师于9日到达台湾,因此不可能如蒋电所称“明日”出发,实际离沪时间为7日。
(106)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下),第400—401页。
(107) 《白部长宣慰台湾报告书》,《二二八台湾事变及其他处理台湾各案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存档抄件。
(108)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下)第403页。
(109) 关于“二二八”事件的死伤人数,各家统计不一。官方统计一般偏低,在2000到3000人之间,民间统计则又偏高,在1万到5万之间,甚而有估计多至十余万人。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兼之时日的流逝,确切的统计数字也许已经难以得出(参侯坤宏:《“二二八事件”有关史料与研究之分析》,《国史馆馆刊》复刊第16期第62—63页;《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第368、370页)。
(110) 《主席三月十四日寅寒府交代电》,《二·二八台湾事变及其他处理台湾各案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存档抄件。
(111) 唐贤龙:《台湾事变内幕记》,第163—164页。
(112) 据罗隆基回忆,龙云是民盟秘密盟员,龙经他和中共建立了联系,龙还指定缪云台代表他,罗代表民盟,加上中共在昆明的地下负责人,组成秘密委员会,讨论团结西南几省的实力派反蒋的问题(罗隆基:《从参加旧政协到参加南京和谈的一些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第208页)。龙云秘密参加民盟一事,也为其他一些民盟人士所证实(王昆仑、楚图南:《怀念龙云先生》,《人民日报》1984年11月19日)。
(113)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45页。
(114) 杜聿明:《蒋介石解决龙云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第37页。
(115) 《李宗黄回忆录》,引自《一二一运动》,第419页。据李宗黄回忆,1945年内,蒋为了云南问题,曾经五次召见他,面授机宜,可见蒋对处理龙云颇费心机。
(116) 在越军队中央系与滇系数量大致相当,驻地互为牵制,至昆明事件前,蒋介石又调第五十三军向越南推进,以加强对滇军的控制。卢汉地位居龙云部下之首,与龙的关系既密切又难免矛盾之处。蒋在解决龙云前,亲书致卢汉函,告以将调龙云到中央任职,并任其为省主席,“盼晓谕所属,以安众心”(范承枢:《卢汉任云南省主席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86辑,第73页)。
(117) 据时人回忆,9月下旬,已有人要龙云提防蒋介石的阴谋,但龙云没有重视,他认为在战后的和平气氛中,蒋不至下手,即使有事,卢汉部队也会迅速回滇。事后龙云曾责卢汉和滇军其他将领没有“闻讯火速回军”,并要卢一旦国内和平局面破裂,即通电反蒋,打回云南(张增智:《龙云在解放战争时期》,《文史资料选辑》第96辑,第22、28页)。
(118) 杜聿明:《蒋介石解决龙云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第41—44页。杜文所记时间为29日晚,疑有误,因龙云撤职命令为10月2日下达(杜文误为9月30日),故李宗黄回忆的10月2日在时间上更为合理。
(119) 据昆明防守司令部发言人对报界称,“此次中央部队奉命接收地方部队防务均持有中央命令,直接送交各部队,其中有少数不明大义者,未遵中央命令,不幸发生局部冲突”。在冲突中,中央部队死24人,伤71人,干训团伤54人,地方部队死48人,伤29人(《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67册,第206页)。
(120) 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5年10月2日。
(121) 张第东:《回忆六十军起义前后》,《抚顺文史资料选辑》第8辑,第106页。
(122)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47页。
(123) 《中央日报》(重庆)1945年10月16日。蒋对杜的处分不过是做姿态而已,杜旋被任为东北保安司令长官。
(124) 不仅三区起事前的宣传组织工作得到苏联的支持,而且三区起事后苏联直接提供了人力、物力支持,并派兵参战。三区民族军第一任总指挥便是一个俄罗斯人(参朱培民:《新疆革命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5) 11月7日,“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在伊宁成立,艾力汗·吐烈任主席。有关情况请参《赛福鼎回忆录》、《新疆革命史》等著作。
(126)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第735页。
(127)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329页。
(128)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第831页。
(129) 《张治中回忆录》,第41—42页。
(130) 《外交部新疆特派员公署新苏外交档》第15号,转引自张大军:《新疆风暴七十年》第12册,台北兰溪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6802—6803页。
(131) 《张治中回忆录》,第422页。
(132) 新疆省政府秘书处编:《新伊和平谈判》会议卷第1号,转引自张大军:《新疆风暴七十年》第12册,第6810页。
(133) 新疆省政府秘书处编:《新伊和平谈判》会议卷第1号,转引自张大军:《新疆风暴七十年》第12册,第6813—6814页。
(134) 《张治中回忆录》,第437页。
(135) 《新疆日报》1946年1月3日。
(136) 《新疆日报》1946年1月3日。
(137) 《新疆日报》1946年4月10日。
(138) 《新疆日报》1946年6月7日。
(139) 1946年11月,三区代表去南京参加制宪国大,阿巴索夫与董必武会见,要求中共接受三区的人民革命党为下属组织,请求中共派人指导人民革命党工作,中共同意与其建立友谊关系,派代表前往联络与观察,欢迎人民革命党领导人加入中共(《赛福鼎回忆录》,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383页)。
(140) 《新疆日报》1947年3月25日。
(141) 赛福鼎:《天山雄鹰》,第137页。
(142) 《张治中回忆录》,第661页。
(143) 《鹰犬将军——宋希濂自述》,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62页。
(144) 国际出版社编:《蒋主席最近言论》第1辑,国际出版社1945年版,第5—6页。
(145) 《傅秉常致外交部电》(1945年9月25日),张大军:《外蒙古现代史》第4册,台北兰溪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525—1526页。
(146) 兹拉特金:《蒙古人民共和国史纲》陈大维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74页。
(147) 张大军:《外蒙古现代史》第4册,第1534—1535页。
(148) 《国民政府公报》,1946年1月6日。陈立夫等人曾主张,中国对外蒙独立最好是保持沉默,不必以公开声明方式留下历史的记录。王世杰等则主张,承认外蒙独立不可延搁,以示我方之守约。陈立夫认为,蒋介石之所以决定承认外蒙独立,是因为他担心在这个问题上的犹豫,会影响到中苏条约的效力,从而对国民党不利(Chen Li-fu Materials,p.70,Chen Li-fu Collection,Box 48.《王世杰日记》1945年12月2日)。
(149) 张大军:《外蒙古现代史》第4册,第1541页。
(150) 《鹰犬将军》,第246页。北塔山所在的阿山地区专员乌斯满原为三区领导人之一,后因与三区方面发生矛盾,退居阿山地区,并在三区武装的进攻下节节败退至北塔山附近。因此,张治中和宋希濂当时均认为,北塔山的冲突不仅仅是边境纠纷,外蒙还有与三区方面配合,消灭乌斯满势力的意图。宋希濂在回忆录中认为,“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作出任何结论,还不能彻底弄清楚外蒙古军队当时进攻北塔山驻军的真正动机”(《鹰犬将军》,第233、248页)。
(151) 据马希珍报告,有苏联飞机参战,但张治中认为,马系行伍出身,对苏、蒙军队标志分不太清楚,所谓苏联标志飞机参战并不可靠(《张治中回忆录》,第531—532页)。
(152) 《中央日报》(上海)1947年6月12日。据宋希濂回忆,蒋介石当时想派白崇禧到新疆视察,但为张治中反对而未成行。张其后告宋,“白健生以反苏反共著称,现在北塔山事件又牵扯到苏联,他一来,必然引起苏方的严重不满,我们都知道阿合买提江等人所代表的伊犁势力,是有其背景的,现在我们和伊方,正处在紧张和微妙的阶段,白健生在这个时候到新疆来,不啻火上加油,会使局势更为不利”(《鹰犬将军》,第253页)。
(153) 孙福坤:《苏联侵略北塔山的症结及经过》,《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776—778页。
(154) 《中央政治委员会内政外交军事三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关于外蒙军侵入新疆问题报告书》(1947年6月2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789页。
(155)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下),第473页。
(156) 《中宣部第五十次宣传通报》,二档,全宗一八,卷号987。
(157) 《蒋廷黻自纽约致外交部电》(1947年8月1日),二档,全宗一八(二),卷号160;张大军:《外蒙古现代史》第4册,第1573页;《顾维钧回忆录》第6分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6—117页。
(158) 《抗战胜利后重要文告》,第34—40页。
(159) 《大公报》(重庆)1945年11月27日。
(160) 本段资料均引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2—644、651—667页。
(161) 狄超白主编:《中国经济年鉴》(1947),香港太平洋经济研究社1947年版,第9页;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1、244页。
(162) 中国经济一向缺乏系统的统计资料,由于战后整个形势的不稳,此种统计更为缺乏,各家统计不一,公布数字与实际情况又不一,更由于币值变动的频繁,许多数字已经失去了比较意义,因此本节各目引用的有关经济数字,只是就现有较为可信的研究选择若干统计,目的更多的是提供一种参照,以估计中国经济在战后的地位。
(163)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46—647页;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23、130、142—143、146—147页。
(164)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43、793—796页。
(165)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00、646—647页。
(166)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第2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3年版,第787、791页。
(167)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456、584页。
(168) 知名工商业家刘鸿生曾经坦承:“如果从生意人的角度说,那几年我确实是赚了一笔钱。但是从一个搞实业的人来说,我们企业在那几年中几乎全部停顿了。因为当时只要生产,必定赔钱。只有一条路,那就是投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66页)因此在生产活动日渐萎缩的同时,商业和金融业显得十分活跃。上海棉布商业同业公会会员,从1946年3月的813家,增至1948年4月的2115家,为战前的三倍。百货批发商从战后初期的244户,增至1946年5月的372户,为战前的近四倍。全国商业银行数从1936年的132家,猛增八倍以上,达到1947年的1210家,还有超出此数两倍以上的银号和钱庄,可见投机风之盛(《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69—671页)。
(169) 《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60页。
(170) 行政院新闻局编:《全国粮食概况》,1947年印本,第15页。
(171)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97页。
(172) 《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76页。
(173) 《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第104页。国民党的扶植自耕农计划分甲乙两种,甲种为政府征收土地,放给农民耕种,乙种为贷款给无地农民,购地自耕。前者在七个省份试行,后者在十一个省份试行,但数量均极为有限。
(174) 《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1946年3月15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第103—104页;《国民大会代表询问案(地政部)之答复》,第34—35页;《中国经济年鉴》(1947)下编,第40页。
(175) 《绥靖政工手册》乙编,1946年印本。
(176)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221页。
(177) 《绥靖区之中心工作》(1946年11月18日),《先总统蒋公全集》第2卷,第1845页。
(178) 《绥靖区施政纲领》(1946年10月31日),行政院绥靖区政务委员会编:《绥靖区行政法令汇编》第1辑,1946年印本,第1页。
(179) 绥靖区政务委员会为行政院下属机构,由行政院长兼主任,国防部长兼副主任,负责处理绥靖区之行政、经济、文教等问题,然实际作用不大。
(180) 《关于“收复区”地主还乡清租倒算的情况》(1946年12月5日),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57页。
(181) 《绥靖区难民还乡团组织办法》(1946年8月10日),《绥靖政工手册》丁编22目。
(182) 关于抗战胜利后的土地问题,参见本书第十二卷。
(183) 1943年11月9日,43国代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约成立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处理战争善后救济问题。该机构中央委员会由美英苏中四国代表组成,下属委员会之一的远东委员会主席由中国代表担任。联总在中国设有办事处。
(184) 蒋廷黻:《善后救济总署》,1946年印本,第28—30页。
(185)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1945年11月14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343—1350页。
(186) 浦薛凤:《善后救济工作报告》,《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第71—74页。
(187) The China White Paper,Vol.1,pp.225-226.
(188) 《中央日报》(上海)1947年12月27日。
(189) 成润等:《回忆解总沪办》,中国共产党代表团驻沪办事处纪念馆编:《上海周公馆——中共代表团在沪活动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2页。
(190) 成润等:《回忆解总沪办》,《上海周公馆》,第299页。
(191)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722—723、727、731页。所有统计均包括东北,外国资本比例已见前述。
(192) 只有在商业资本领域,民族资本占90%以上的压倒优势,原因一是因为中国商业以农产品和手工业品交易为主,故私人资本占据优势;二是国家资本中的商贸机构大户,如中央信托局、资源委员会等被列入了其他部门。
(193) 王亚南:《官僚资本之理论的分析》,《文汇报》1947年3月25日。关于官僚资本与国家资本的关系问题,学术界仍有争论,一般而论,国家资本较接近于经济学的概念,而从中国特定经济史或政治史的角度而言,官僚资本的概念也具有重要意义。本书根据叙述时的不同情境,两个概念并用。至于两个概念本身的含义及相关争论,请参有关著作。
(194) 《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第2册,第767—768页;《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25、666页。
(195) 《国民大会代表询问案(经济部)之答复》,第6页;《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决议案行政院办理情形报告表》,附件,第22页。代表民族资本的全国棉纺同业联合会对于中纺公司的成立“深表诧异与不满,认为不特违背国家既定之经济政策,且系与民争利”。有参政员提议,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以国家资本为后盾,供少数人盘踞利用之”,“害国病民,此为尤甚”,要求停办中纺公司(黄逸峰等著:《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575页;《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提案原文》下册审4第47号案)。
(196) 陆仰渊:《中纺公司的建立及其性质》,《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228页。
(197) 台北“国史馆”编:《资源委员会档案史料初编》上册,台北1984年版,第82、131、142页。
(198) 钱昌照:《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始末》,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工商经济组编:《回忆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199) 《国民大会代表询问案(资源委员会)之答复》,第4页。
(200)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03页。
(201) 陆仰渊:《中纺公司的建立及其性质》,《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232页。
(202) 傅斯年:《论豪门资本之必须铲除》,引自陈昭桐主编:《中国财政历史资料选编》第12辑(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
(203) 《国民参政会关于严厉清除官僚资本的建议》(1946年8月20日),《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02页。
(204) 《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第114、123页。
(205) 《国民党二中全会面目》,第40—44页;《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第103—104页。对于征借巨富外汇的建议,行政院答称,财政部拟有征借人民外汇资产办法草案,并由外交部向英美政府商洽,但困难为英美政府在法律上并无强迫银行商号申报存户姓名数额之权,故此项建议似已无法进行(《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决议案行政院办理情形报告表》附件,第3—4页)。
(206) 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3、198页。
(207) 《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121、168页。
(208) 《行政院向中央监察委员会提交的政治活动报告(财政金融经济部分)》(1946年10月),引自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84页。
(209) 《宋子文政治报告》,《国民党二中全会面目》,第70页。
(210) 《行政院向中央监察委员会提交的政治活动报告(财政金融经济部分)》,1946年10月,引自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第488页。
(211) 吴冈:《旧中国通货膨胀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53页。
(212) 吴冈:《旧中国通货膨胀史料》,第95页。
(213) 《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50页。
(214)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下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896、898—899页;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65页。
(215)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171页。
(216) 《历年总预算数与物价增长倍数比较》,二档,全宗六,卷号2462。
(217) 张公权:《中国通货膨胀史》,张志信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105页。
(218) 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第77—78页。
(219) 贾士毅:《民国财政经济问题今昔观》,台北正中书局1970年版,第11页;《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84、168—170、335—337页;杨培新:《中国通货膨胀论》,生活书店1948年版,第53—54页。通货膨胀甚至对于上层高官也不无影响。蒋介石的侍从室六组组长唐纵1946年每月工资收入十余万元,但开支需四十余万元,其妻每与他争吵,他也感无可奈何。以唐纵这样的高官尚且如此,遑论一般百姓(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615页)。
(220) 陈启天:《寄园回忆录》,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8页。
(221) 对于恶性通货膨胀及其给国民党政权带来的严重后果,当时和现在、国民党内外、中外人士和研究者的看法有相当的一致性。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关于财政金融经济的决议中认为,“风气败坏,军纪废弛,行政效能低落,其最大原因,首为军警公教人员,生活待遇之未尽合理”(《财政金融经济决议案》,1946年3月17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第36页)。美国学者认为:“层出不穷的事例说明,通货膨胀以及随之而来的民众普遍的对于政府应付日渐恶化的经济形势的能力丧失信心,是政府诱使人心归顺的企图失败的根本原因。”(Pepper,Suzanne.Civil War in China——The Political Struggle,1945-1949,p.96.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Berkeley,1978)
(222) 宋子文:《在二中全会的政治报告》(1946年3月8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第17—18页。
(223) 宋子文:《在二中全会的政治报告》(1946年3月8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第21页。
(224) 有批评者认为,宋氏此举无异以合法方式将国家财产转入私人腰包,证据是孔、宋家族控制的孚中公司和扬子公司从1946年3月开放外汇市场,直到1947年2月黄金风潮爆发,共计结汇33,447万美元,占同期售出外汇总数的88%。这些以官价得到的外汇或用于进口原禁止进口的物品以赢利,或直接出售赚取差价。此事被《中央日报》透露后,在官方压力下,报纸其后发出更正,称小数点点错,使总数一下减少了99%,成为334万美元(漆敬尧:《小数点的玄机化解一场政治风暴——独家采访宋孔家族利用特权结汇谋取暴利新闻的一段往事》,《传记文学》第54卷第1期第67页)。孔、宋家族通过官价与黑市价的差价套汇谋利当为事实,但孔、宋两家即便权势显赫,能否一举得到88%的出售外汇,尚需更确切的资料证实。据财政部和经济部上蒋介石呈文,孚中公司结汇153.8万美元,扬子公司结汇180.7万美元。监察院和审计部的联合调查,则称孚中公司结汇158.5万美元,扬子公司结汇182万美元。然而,即便是334万美元,在当时也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了(《财政部档》,引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35、842—843页)。
(225) Strictly Confidential,Jan.1 1946,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California.《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现金收入总报表》(1947年2月2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一册,第339页。盎司与中国旧市制的两基本持平,即1盎司约等于1两。
(226) 《国民政府公报》1946年2月26日。
(227) 暗售数量远远大于明配,1946年全年明配为42,100条,暗售则达231,600条(《中央银行档》,引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0页)。
(228) C.Y.Pei(贝祖诒) to T.V.Soong(宋子文),July 22,1947,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California.
(229) 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第75页。
(230) 按1946年2月公布的法币汇率,较战前贬值约585倍,而同期上海物价指数为战前的1759倍,汇率高估2倍,考虑到后方物价指数较上海为低,汇率高估也至少在一倍以上。
(231) 据估计,战后上海一地的游资即达8000亿元之巨,按官定汇率合4亿美元,它们在市场上寻求高额利润,兴风作浪,对央行的外汇自由买卖政策是巨大的压力(《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672页)。
(232) 调整后的汇率为战前的971倍,但此时上海物价指数已达到4285倍,法币币值仍为高估,因此对减少进口作用不大,9、10两月外贸月入超已高达1800亿元。
(233) 此前出售外汇已经达到38155万美元,此后直到实施经济紧急措施时为止,出售外汇锐减为2011万美元(《财政部档》,引自《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835页)。
(234) 据监察院调查,中央银行自开始买卖黄金,逐日均有详细英文报告一份呈宋子文,而自1947年1月起,每星期始向蒋介石及财政部报送统计(《监察委员何汉文等调查黄金风潮呈文》,二档,全宗二九三,卷号69)。
(235) 据监察委员的调查,各机关部队均以紧急支付命令提款,“间有军事机关人员以种种威胁方法胁迫提款”,用以黄金炒作。仅1947年1月,一次提出1亿元以上之款项者即有293起,总数超过1000亿元。据上海市长吴国桢和亲历者回忆,载有军饷现钞的轮船未及出港即卸下钞票参与黄金投机,亦有各地军政长官嫌汇款太慢而包飞机运钞参与黄金投机者,“中央银行由南京往北运送钞票的运钞专车,有时竟出现行至半途即掉转车头原车南开的怪事”(《监察委员何汉文等调查黄金风潮呈文》,二档,全宗二九三,卷号69;Wu Kuochen Memoirs,Wu Kuochen Collection,Rare Books and Manuscript Library of Columbia University,New York.资耀华:《国民党政府法币的崩溃》,《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236) 四联总处此时发出650亿元的生产贷款,名为恢复生产,实际早晨发出的贷款支票,下午已经出现在黄金市场上,对黄金价格可谓雪上加霜。
(237) 《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168—169页。
(238)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下),第385页。
(239) 《财政部长俞鸿钧在国民参政会报告》(1947年5月23日),《银行周报》第31卷第24期。
(240) 《中央日报》(南京)1947年2月17日。
(241) 何汉文:《记上海黄金风潮案》,《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第143页。
(242) 《财政部档》,引自《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744—745页。
(243) Strictly Confidential,Jan.1,1946,Feb.28,1947.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California.
(244) 自1944年4月到1945年6月,中央银行实行买卖黄金政策期间,共售出335万两,收回法币838亿元(《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监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行政院工作报告》财政章,第5页)。此次黄金潮中消耗的黄金数尚不及前次之大。
(245) 《这个样子的宋子文非走开不可》、《宋子文的失败》,《世纪评论》第7期第5—8页,第8期第7页。
(246) 宋子文一意垄断战后接收产业和物资处理权,扶植与重用其所属部门和部下,早已引起国民党内其他派系尤其是CC系的不满,在一年前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上,CC系便借东北问题发难,对宋发动过不指名的攻击,陈立夫并曾当面指责宋之经济政策的不当。孙科亦公开批评“主管当局对(经济)政策方面,颇有若干错误,以致发生了不良的恶果”(《中央日报》上海,1946年10月9日)。黄金风潮为所有对宋不满的派系和个人攻击宋子文提供了最好的机会。王世杰认为,导致宋下台的原因有三个,一则党内陈立夫等及黄埔同志等均对彼不满,二则党外之民主社会党一再声称如宋继续主持行政院则彼等决不参加,三则胡适之傅斯年等无党派人士均反对宋子文(《王世杰日记》1947年3月1日)。
(247)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801页。有研究者认为,宋子文下台的根本原因除了经济危机之外,还与宋恃才自傲、难以驾驭有关。宋较具西方经济理念,主张经济政策的规范,不能如蒋所愿任意动支。内战爆发后,蒋介石派陈诚多次向宋催索军费,遭到力图减少货币发行的宋子文的冷遇和拒绝,使蒋甚为不满。联系到1933年宋子文辞职即是因为不愿破坏财政收支程序滥发军费而起,这样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第506页)。
(248) 《行政院长易选》,《东方杂志》第43卷第6期,第82页;《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70册,第53页。蒋介石到台湾后,对宋子文擅作主张耗空国库资金仍耿耿于怀。他在国民党七大政治报告中说:“民国卅六年间,行政院宋院长擅自动用了中央银行改革币制的基金,打破了政府改革币制的基本政策,于是经济就在通货恶性膨胀的情势之下,游资走向投机垄断,正当的企业不能生存,中产阶级流于没落。社会心理日趋浮动之中,经济崩溃的狂澜,就无法挽救,这是大陆经济总崩溃最重要的环节,亦是今后经济事业最重要的教训,不可不特别警惕。”(《总裁对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之政治报告》,1952年10月13日,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77辑,台北1978年印本,第86页)
(249) 《监察院对宋子文黄金舞弊案的弹劾书及审查报告》,二档,全宗八,卷号1362。
(250) 《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记录》,第49页;《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70册,第63—64页。
(251) 《经济改革方案》(1947年3月24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记录》,第91页。
(252) 贝祖诒被弹劾后,张嘉璈特意找到行政院秘书长甘乃光,“请其与司法行政部谢部长冠生接洽,勿再重生枝节”。此事最终以贝受申戒了之(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837页)。
(253) 《监察委员何汉文等弹劾黄金风潮负责人员呈文》,二档,全宗二九三,卷号69。
(254) 据何汉文当时调查,五家指定金号资本不过4610万元,最高的同丰余不过区区1500万元,然而1947年头2个月配售量近8万条,其中同丰余一家超过4万条,如果以每条400万计,流通资金额为五家总资本的6500倍,为同丰余资本的1万倍以上,资本额与经营数极不成比例,内中必有奥妙(《监察委员何汉文等调查黄金风潮呈文》,二档,全宗二九三,卷号69)。
(255) 《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70册,第80—81页。
(256) 严仁赓:《检讨黄金政策》,《世纪评论》第8期第10页。
(257) 《由上海市场看国家需要》,《大公报》(天津),1947年2月7日。
(258) Chen Kuang-pu Memo.,Feb.13,1947,Chen Kuang-pu Collection,Box 8,Rare Books and Manuscript Library of Columbia University,New York.
(259) 《行政院长易选》,《东方杂志》第43卷第6期,第83页。
(260) 《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大公报》(上海),1947年2月17日。
(261)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805页。
(262)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828页。
(263) 本节分目叙述了战后中国的一般外交及与主要大国的外交关系,中苏关系主要涉及东北问题,已在第四章叙述,本节不赘。
(264) 《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第119页;《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监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行政院工作报告》外交章,第1页。
(265) 建交国数量见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17页。
(266) 关于中美商约问题,本节下目将专题叙述。中苏条约问题已在本书第十卷中叙述。
(267) 徐林仪编:《战后中国的两条路线》,山东新华书店1946年版,第39—40页。
(268) 《请政府贯彻护侨政策迅速厘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选择贤能熟悉侨情人士负责执行以期实收效果案》,《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三次大会提案原文》,审一第10号。
(269) 王世杰:《在国民参政会四届二次大会上的报告》(1947年5月22日),引自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第722页。
(270) 凌其翰:《在河内接受日本投降内幕》,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82—83页。
(271) 《为千万华侨呼吁》,《大公报》(上海)1947年2月4日。
(272) 苏联的理由是,非签字于投降条款之国家,不得参加对该国和约的讨论。1945年9月伦敦五国外长会议期间,英国提议五强可以参加和约讨论,曾得到苏联同意,可是苏联很快又出尔反尔,坚持原议。
(273) 《驻法大使钱泰关于巴黎和会致外交部电》(1946年7月6、8、12日),二档,全宗一八,卷号2336;《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213页。
(274)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608—609页。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公开表示,中国连自己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怎么能有助于管好全世界的事呢。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告诉中国驻美大使顾维钧,为了保持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中国必须尽快解决国内问题,否则就将失去这种地位(同前第6分册,第75页)。
(275) Directory of the China-America Council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A Guide to Nearly 400 American Companies Interested in Developing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p.6.The China-America Council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ed.,New York.1946.
(276) Julia F.Gosgrove,United States Foreign Economic Policy Toward China,1943-1946,pp.117-118,Ann Arbor,1983.
(277) Report by JCS,Oct.22,1945,Shaller,The U.S.Crusade in China,p.279.
(278) 《外交部上行政院呈文》,二档,全宗十八,卷号3034。
(279) 新《公司法》对公司如此定义的原因,一是防止外商皮包公司在中国买空卖空,以及在其属国与经营国同时享受优惠待遇,二是防止国内资本抽逃国外,再以外资名目出现。
(280) United States Economic Foreign Policy Toward China,pp.182-183.
(281) 《中美商约谈判记录》,引自任东来:《试论一九四六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第18页。
(282) 《经济部对“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草案”意见书》,二档,全宗十八,卷号3034。
(283) 周永林、张廷钰编:《马寅初抨击官僚资本》,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152—153页。
(284)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初步谈判报告书》,二档,全宗十八,卷号3034。
(285)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429—1451页。
(286) Raymond Dennett and Robert Turner,eds.,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9,p.577,New Haven,1950.
(287) 该条约的有些规定文字上仍然不平等,如第26条第4款规定,美国给予古巴和菲律宾的贸易优惠不适用于该条约。更重要的是,美国坚持移民法规中涉及中国的条文仍然适用。1943年,美国废除了《排华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此后美国实行移民的国籍配额制度,以各国1920年在美人数的1%的六分之一为基数,而1920年的美国已经实行排华法律三十多年,当时在美华人数比1882年还少近五万人。按照这个数字计算的华人移民配额与别国配额相差悬殊,因此这个配额对于中国仍然是歧视性的。
(288) 《中央日报》(上海)1946年11月5日。
(289) 《评中美商约》,《大公报》(上海)1946年11月6日。
(290) 《新华日报》1946年11月7日。
(291) 《王世杰日记》1946年11月4日。
(292) 《中央日报》(上海)1946年11月29日。
(293) 如何建立新的、涉及全球发展的、基于自由贸易体制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战后世界面临的新问题。美国所希望的,是建立以自己为主导的全球经济体系,以利于美国资本的扩张。中方在讨论商约草案时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经济部认为,美国“意旨在将其近年来所主张之自由思潮与经济政策施诸于商约条款,以为今后美国与他国商订商约之范形,藉为推行其世界政策之滥觞”(《经济部对〈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草案〉意见书》,二档,全宗十八,卷号3034)。此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还处于形成过程中,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运用,作到真正有利于缔约双方的互惠利益,还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磨合过程。
(294) The China White Paper,Vol.1,p.223.
(295) Cheng Yui-kui,Foreign Trade &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China,pp.180-182,The University Press of Washington,Washington D.C.,1956.
(296) 《蒋主席最近言论》第1辑,第9—10页。
(297) 外交部欧洲司:《收回香港问题》(1945年8月),引自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第636页。
(298) Truman,Year of Decisions,p.379.
(299) Truman,Year of Decisions,p.380.[日]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第7卷,台北“中央日报”社1986年版,第3037页。
(300)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第813—814页。
(301) 尹骏:《胜利后国军率先光复香港记》,《传记文学》第46卷第3期,第19—20页。
(302) 1946年6月,蒋介石会见即将离任的英国驻华大使,告以香港问题务设法早日解决。王世杰称此一问题尽可觅得解决,而不影响双方之实际利益。王世杰还要顾维钧向英国外相当面提出香港问题(《王世杰日记》1946年6月13、14日)。
(303) 《国民大会代表询问案(外交部)之答复》第52页。
(304) 越南独立同盟领导人胡志明、越南国民党领导人武鸿卿和革命同盟会领导人阮海臣等,战时均在中国从事越南独立活动,后两者还得到国民党的大力支持。主管受降的中国陆军总部和赴越第一方面军的高级将领,多主张支持越南独立。陆军总部最初拟定的赴越受降指令中,并未提及与法国的关系,没有考虑将越南交还法国的问题(陈修和:《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军入越受降纪略》,《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第16—22页)。行政院驻越顾问团也多倾向于这种意见。
(305) 据外交部驻越代表凌其翰以后回忆,蒋介石曾在开罗会议上与罗斯福达成默契,战后越南不交还法国,而由国际托管并最终实现独立。但由于史迪威事件的发生导致美蒋矛盾的尖锐,蒋介石突于1944年10月10日接见戴高乐的法国政府驻华代表,表示“不论对于印度支那或者印度支那的领土,我们都没有任何企图”;“如果我们能够帮助贵国在该殖民地建立法国政权,我们是乐意的”(凌其翰:《在河内接受日本投降内幕》,第28、32页)。因此,国民党不准备介入战后越南问题的立场实际在战争结束前已经决定了。而在国际上,英国坚决支持法国,并允许法军在越南南部登陆,美、苏由于战争末期已与法国达成了默契,同意法国成为战后五强之一,因此也不再提越南独立问题,中国缺乏支持越南独立的国际环境。
(306) 朱偰:《越南受降日记》,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2—4、10页。由于卢汉等人对法国重回越南持消极态度,9月19日,法国总理戴高乐对在巴黎访问的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抱怨,中国占领军的态度使情况复杂化了,但宋向其保证:“中国政府不以任何方式反对法国对印度支那所享有的权利。”(凌其翰:《在河内接受日军投降内幕》第38页)
(307) 原驻越法军一部在1945年3月日军接管越南后退入中国,驻在云南蒙自。日本投降后,他们向中国陆军总部提出:越南本属法国的远东殖民地,目前日本已经战败投降,维希政权瓦解,要求贵部协助我军重返越南,接受驻越日军之投降。陆总答以:四国波茨坦公告,并无法国代表参与其事,未闻法军可以受降,我总部无权擅自改变盟国共同的决议,碍难照办。因此法方代表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受降仪式(万金裕:《日本投降和中国陆军总部受降内幕》,《成都文史资料选辑》第17辑,第35页)。
(308) 朱偰:《越南受降日记》,第21页。
(309) 朱偰:《越南受降日记》,第31页。
(310) 朱偰:《越南受降日记》,第35页;凌其翰:《在河内接受日本投降内幕》,第15页。
(311) 朱偰:《越南受降日记》,第49页。
(312) 朱偰:《越南受降日记》,第74页。
(313) 戴高乐:《战争回忆录》第3卷(上),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45页。
(314) 《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1946年2月28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362—1369页。
(315) 《尹凤藻致外交部电》(1946年3月4日),引自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第651页。
(316) 《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关于法国供给中国驻越北军队越币之换文》(1946年2月28日),《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371—1375页。
(317) 陈修和:《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军入越受降纪略》,《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第27—28页。
(318) 冲突发生后,中法双方战地指挥官签约,法方承认此次事件由法军负责,赔偿海防居民财产损失,今后不再偷袭海防,中方释放法军被俘人员(王理寰:《抗战胜利后海防痛击法军纪实》,《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第152—153页)。
(319) 《尹凤藻致外交部电》,1946年3月14日,引自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第651页;朱偰:《越南受降日记》,第125页。此时顾问团仍建议,在海防事件未解决前,应以第五十三军留在越北,要求法方赔偿损失。结果行政院回电,“以事关军事,非本团职责,颇有斥责之意”。陆军总部驻越代表陈修和建议何应钦以三个军驻越,而“万不可以区区经济利益,尽忘前仇,弃友援敌,自拆藩篱”,电文由何转蒋后无下文。据卢汉致外交部电,海防冲突发生后,各种意见大略为:1.不准法军登陆;2.海防突变后应借此拒绝登陆,不予交防,以造成推翻协定之外交;3.迟延交防,同时故意利用法军对华侨生命财产确有危害之事实,即借武力以解决其武装,就此使中法协定被破坏;4.交防后,应将海防事件解决后方能撤兵,以便护侨。可见当时反对立即自越南撤军的呼声很高,但这均不合主政者的既定政策。王世杰曾数电卢汉,催其尽快交防撤退(朱偰:《越南受降日记》,第125页;陈修和:《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军入越受降纪略》,《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第25页;凌其翰:《在河内接受日本投降内幕》,第10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