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临时政府的经济和财政政策" class="reference-link">第四节 临时政府的经济和财政政策
一 保护私人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 class="reference-link">一 保护私人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
革命的根本问题在于解放生产力。还在1905年7月,即同盟会成立的时候,孙中山在日本东京华侨和学生欢迎会上的演说中,即表达了迅速“建一大共和国”,并利用大好资源“振兴中国”,以赶上西方列强和日本的强烈愿望。他说:“十年二十年之后,不难举西人之文明而尽有之,即或胜之焉,亦非不可能之事也。”又说:“昔日本维新之初,亦不过数志士为之原动力耳,仅三十余年,而跻于六大国之一。以吾侪今日为之,独不事半功倍乎?”(80)孙中山在从巴黎回国时,念念不忘的也是在共和国建立以后如何发展资本主义的问题。他说:“此后社会当以工商实业为竟点,为新中国开一新局面。至于政权,皆以服务视之为要领。”(81)
要发展资本主义就需保护私有财产和打破封建主义的桎梏。因此,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不久,即下达了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五条命令:
(一)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内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
(二)前为清政府官产,现入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
(三)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
(四)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归民国政府管理,俟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
(五)现为清政府官吏,而又为清政府出力,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82)。
当制定《临时约法》的时候,又根据资产阶级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在《约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第六条)。这就是说,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有经营资本主义企业的自由。这项规定,目的在使生产力从清朝专制政府的所谓“官办”、“官商合办”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除《临时约法》这种根本大法外,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布过一些保护工商业的法令规章,鼓励人们兴办实业。
南京临时政府不仅在中央设有实业部,而且要求各省成立实业司。实业部在给各省都督的电文中说:“本部司理本国农工、商矿、山林、渔猎及度量衡,窃念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今虽兵战未息,不能不切实经营,已成者当竭力保存,未成者宜先事筹画。今外省官制,虽未画一,而各省之实业司,当速行成立,隶属本部。”(83)
除官方之实业部外,这时,在民间也纷纷兴起了各种实业团体。如在上海,在一月间即有中华工学会的组织,其宗旨为:“甲,工程营造之统一;乙,工程事业之发达;丙,工程学术之日新。”(84)
1月30日,中华民国实业协会在南京开成立大会,选李四光、万葆元为正副会长,马君武为名誉会长。协会的宗旨是:“振兴实业,扩充国民生计,挽回利权。”(85)
二月间,上海又有中华民国商学会之组织。其《缘起》中说:“破坏匪难,建设惟难,矧值此金融紧迫、事业凋疲之秋乎。故论建设,允以经济为前提。而经济问题之要者,如货币,如银行,如铁道、航路,以及关税、殖民诸大端,莫不汇于商学。……同人不敏,组织中华民国商学会,征声气之应求,为知识之交换,庶学理以辩难而发明,事实以讨论而策进。”(86)
与此同时,在上海还有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之筹设,其《发起趣旨》中说:“政治革命,丕焕新猷,自必首重民生,为更始之要义;尤必首重工业,为经国之宏图。”它并且提出了“产业革命”的口号:“往者忧世之士,亦尝鼓吹工业主义,以挽救时艰,而无效也,则以专制之政毒未除,障害我工业之发达,为绝对的关系,明达者当自知之。今兹共和政体成立,喁喁望治之民,可共此运会,设我新社会以竞胜争存,而所谓产业革命者,今也其时矣。”(87)
除工业建设会外,上海及全国各地建立的类似实业团体,还有很多,有如雨后春笋。
在南京临时政府的大力提倡下,各地工商界(包括侨商)纷纷投资申请开办工厂、企业。这些申请,有直接递送临时政府实业部者(如开办煤矿、设置各种工厂、公司等);也有送各地都督府批准者(如沪军都督府于1月13日批准内地电灯公司总理陆熙顺在沪招股开办电车公司)(88)。
这种兴办实业的热潮,促使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目前虽然还没有当时各种工厂、企业数目的精确统计,但从一切现有的间接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时猛烈发展的总趋势。据1912年5月上海的一个材料记载说:“目前上海工业发展中,一个令人注意的特点,为电力日见扩充。现在各个干线的电力已在2000匹马力以上,而最近的将来,将为这个数目的三倍。现在正在进行中的准备工作,将使这个消费量马上增加一倍,同时在未来的十八个月中,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89)
孙中山在1912年《中国革命的社会意义》这篇文章中满怀激情地写道:“中国处在大规模的工业发展的前夜,商业也将大规模地发展起来,再过五十年我们将有许多上海,要能预见未来,我们必须是有远见的人。”
实际上也确实如此。当时除上海这种沿海的大工业城市外,内地各省企业也有很大发展。例如,湖南长沙,据英国驻长沙领事基尔斯在1912年长沙商务报告中说:“自从辛亥革命以来,发起工厂企业得到很大的动力,几乎每天都有新公司注册,其最大目的是尽可能使湖南在工业上不仅不依赖外国,而且不依赖其它省份。”(90)再如湖北,据1912年记载,自民国成立,文明锐进,官民采办(指采矿)已及三十余种之多,呈请开矿者,不下数十起。
不仅一些大城市的工业有很大的发展,就是一些中小城市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例如镇江,据1912年记载:镇江光复后,一般志士咸有振兴工艺之思想。故有办织袜工厂者,此外如织帽、织衣诸厂,皆能极力经营。再如安徽,自光复之后一二年间,当涂、繁昌两县陆续发现铁矿多至数十处。
除南方外,北方一些城市的工业也有很大发展。民元以后,华北各大都会,如平津等地,中上人家渐改用机器面粉,而机器面粉由是勃兴。
华侨一直是支持中国革命的重要力量。1912年1月,海外华侨归国代表团,在上海成立华侨联合会,“一方面对于政府欲补助其建设,一方面对于华侨谋未来之幸福”(91)。“临时政府初立于南京,库藏如洗,得南洋经济之助,殊非浅鲜,辛亥一岁中,南洋华侨所输于革命之资,可五六百万元”(92)。在兴办实业的高潮中,许多华侨纷纷回国投资,从事建设。当时上海有一个同仁民生实业会,即为华侨资本家所组织,“其宗旨注重民生,在在维持协助,对于已办之实业极力保护,未办之实业设法提倡”。因此,它受到各省实业界的欢迎。到1913年初,“外洋华侨入会者,已有二十余万人之多”(93)。除旅欧和南洋华侨外,旅日华侨还组织有中华民国侨商统一联合会,其会长曾在1912年3月7日向南京临时政府申请倡办兴业贸易株式会社,“以增国力,而厚民生”(94)。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南京临时政府对农村经济,特别是对农民的土地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孙中山仅仅给内务部下达了一个通饬各省重视农事令,要求对农民,“严加保护。其有耕种之具不给者,公田由地方公款,私田由各田主设法资助,俟秋成后,计数取偿”(95)。后来,黄兴等发起拓殖协会,编纂书报,鼓吹开发边疆地区。孙中山批令财政部发给该会维持费三十万元。
“国家富源,在于实业,而实业命脉,系于金融。”这是南京临时政府所一再强调的观点。为了贯彻这一点,1912年3月,临时政府财政部拟定举办各种农业银行的计划,孙中山在批示中说:“中国地称膏腴,尤广幅员,而东南之收获,不见其丰。西北之荒芜,一如其故。……创设农业、殖边等银行,实属方今扼要之图。”(96)这个计划也没有实现。临时政府连自己的经常开支,都拿不出来,哪里还有钱去办银行呢?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办了银行,农村经济也不可能显著地改善,因为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还像枷锁一样禁锢着农民。
既然土地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农村生产力便不可能得到解放,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就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二 财政危机和内外债" class="reference-link">二 财政危机和内外债
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困难是十分严重的。当时任临时政府秘书长的胡汉民,后来回忆说:“一日,安徽都督孙毓筠以专使来,言需饷奇急,求济于政府。先生(孙中山)即批给二十万。余奉令到财政部,则金库仅存十洋。”(97)
财政困难,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是帝国主义的破坏。帝国主义公使团为攫取中国海关税款所拟之《管理税收联合委员会办法》八条,在清政府外务部同意下,于1912年1月开始执行。其中规定:各海关净存税款每周汇解上海,由总税务司分存汇丰、德华、华俄道胜三银行,并依“委员会”所列次序按期偿还外债。关税实权本来就掌握在外人手里,但还有“关余”可以动用,这个“办法”把关余也卡住了。
其次是临时政府内部也不统一。由政治上的不统一影响到财政上的不统一,因此困难重重。临时政府管辖之下虽然名义上有十数省区,但控制着各省军政大权的都督对临时政府在财政上根本不予支持。虽经孙中山哀告“各省贤达有为之都督、司令及百有司”,“将应解部款,从速完缴”(98),但效果甚微。而列名南京临时政府的立宪党人,也不予支持。如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孙中山、黄兴等本拟请张謇担任财政总长的,目的是借助他的财势帮助解决一些军政开支的困难。可是,他无论如何不肯担任。最后,他勉强担任了实业总长,却又长期居沪,根本不过问南京的事情。他那时兼任两淮盐政总理,对于筹措北伐军费及临时政府的经费,更是百般阻挠。他自上海三番五次地致电孙中山,要求“无论军饷若何紧急,不可于盐价商本内有丝毫挪移”(99),并说什么:“所收盐税已经指抵洋债者……千万不可擅行挪用,以免引起外交困难问题。”(100)
孙中山由外国回到上海时,他的同志们及光复各军将领是把他当作财神来欢迎的,当时盛传他“携华侨捐款数十百万以来饷军者”(101);江浙联军的将领们轻视黄兴而支持孙中山,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孙当选大总统之日,即有将领前来相问:“公携华侨捐款几何?诸军望之如望岁焉!”但是,孙当时既无华侨捐款,也没有借到外债,回答的仍然是那一句话:“我携带革命精神耳!”(102)
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政府只好借债度日:一是借内债,一是借外债。
1912年1月8日,临时政府发行中华民国军需公债,定额一万万元,发行《弁言》中说:“民国肇兴,扰攘屡月,临时政府,虽立初基,而北虏未摧,南服多事,饷糈筹拨,固难缓乎须臾,政费繁兴,又日见其推广,凡停战期内之筹备,迄和局解决后之设施,均非厚集资财,何以宏兹伟业?故两方胜负之所判,实只财政丰啬之攸关。当此军事倥偬,尚乏整顿经营之余力,全恃募捐微末,亦无永久继续之功能,倘或一篑功亏,垂成坐败,神州铸错,大局沦胥,固非维持人道之本心,抑岂冀望和平之始愿,此公债票发行之所由亟亟也。”(103)虽哀告劳劳,但定购者很有限,只得7,371,150元(104)。
在此之前,1911年7月间,孙中山在美国旧金山的时候,就曾发起成立美洲洪门筹饷局(又称中华革命军筹饷局,对外亦称国民救济局),第一次发行了冠有中华民国名义的“金币券”,照券面金额的半额推出,并规定在中华民国成立的同时,就可以作为国家货币正式使用。还规定凡捐助军饷者,均可获得“优先国民”的荣誉;捐款五元以上者,加倍发给中华民国金币票;捐款千元以上者,革命成功后享有经营“一切实业优先权利”(105)。
通过上述及类似的各种方法,到中华民国成立时,孙中山自世界各地筹集到的资金总额约一百四十万元。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偿还了其中的五十万左右。其余部分,本应由接任总统的袁世凯负责偿还,但袁却置之不理。这样,就使海外同胞的爱国热忱没有得到应有的报偿。
关于举借外债,这是孙中山一贯的主张。1911年12月,他在归国途中过新加坡时,即向人表示:“此次直返上海,解释借洋债之有万利,而无一害。中国今日非五万万不能建设裕如。”(106)
利用外资,进行建设,这是无可厚非的事。近代中国的历届卖国政府都靠借外债过日子,但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的举借外债,却不可同日而语。问题不在于借外债,而在于是否因借债而出卖国家的主权。孙中山在过香港谈及筑路主张时,一方面强调必须借外债,但同时又指出,应该“一不失主权,二不用抵押,三利息甚轻”(107)。据此精神,孙的借外债主张,是不应受到指责的。稍后,孙中山解大总统职,4月17日在上海被中华实业联合会举为会长,他在该会欢迎会上发表演说,谈到利用外资时说:“将条约修正,将治外法权收回。中国有主权,则无论何国之债皆可借;即外人之投资亦所不禁。欧美各国无限制投资之事,盖一国之财力有限,合各国之财力则力量甚大矣。”(108)
当孙中山未回国前,黄兴在筹建临时政府时,即从日本三井洋行借到日金三十万元。不过,这是一宗私人交涉,是由张謇作保的(109)。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进行的几笔外债,很不理想。有的根本没有谈成,有的谈成了,也为数甚微。特别是在“南北未统一之前,外人既守中立,而南京政府,亦不便自我开端,资北方以口实,自不得不假资本家的凭借,以求间接之吸收”(110)。
当时的几笔借款主要是由江苏铁路公司、招商局、汉冶萍公司几家出面的。债权国主要是日本。
日本政府这时对华的总方针,是尽可能地使中国陷于长期混乱状态,以浑水摸鱼,扩张自己的领土和获得经济上的支配力量。它所以愿意考虑对江苏铁路公司、招商局、汉冶萍公司几家进行贷款,就因为这几家都是英国势力范围——长江流域一带的重要企业。而与南京临时政府对立的袁世凯政权,也主要是在英国支持下的。因此, 日本的经济借款是包含着和英国争夺在中国的统治权这个政治目的在内的。
几笔借款的进行情况和结果如下:
(1)苏路借款:1912年1月下旬,南京临时政府以江苏铁路公司出面,与日本大仓洋行签订三百万日元借款合同,以上海至枫泾间铁路为担保。此项借款,江苏铁路公司以二百五十万元转借给临时政府,其余五十万元借给江苏都督府。因此,曾遭到英帝国主义的干涉。“日政府答以此项借款,系大仓个人对于铁路公司之事,毫无援助南京政府之意,(驻日)英使遂不复置议”(111)。
(2)招商局借款:1912年1月下旬,临时政府“以民国新立,军需孔繁”,拟“暂借招商局抵押银一千万两备用”。这一借款是由招商局出面,与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和日清公司商谈的。
当时,长江流域的航运业,是在英国控制之下。日本的意图是控制招商局借以和英国相抗衡。但是,日本的这一活动,不仅引起英国的激烈争斗,也遭到德、美等国的反对。同时,招商局股东以至临时政府内部也有强烈反对的意见(认为这样是把中国航运业出卖给日本),因而这笔借款也就没有兑现。
(3)汉冶萍借款。汉冶萍煤铁公司是当时中国综合铁矿、煤矿、炼钢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原为盛宣怀产业之一部分,并由盛任公司总理。这个公司曾在1902年、1904年、1908年多次向日本银行借得大量款项,而以向日本八幡制铁公司以低廉价格供应生铁、铁砂五十年为条件。辛亥革命发生,日本认为有机可乘,企图以合作经营名义将汉冶萍攫为己有。当时,汉冶萍公司处于起义军控制之下,盛宣怀本人也因被清政府解除邮传部大臣职务,先逃大连,后逃日本。当盛于1911年底逃亡大连时,即和日本密谋中日“合办”汉冶萍事宜,以免其财产被民国政府所没收。他到日本之后,知南京政府借款甚急,因此一方面积极表示对筹款“义不容辞”(112),同时又按日方的意图,表示将汉冶萍“华日合办,或可筹借”(113)。
1912年1月26日和29日,民国政府和盛宣怀分别在南京和神户同日本三井、正金财团签订了两个性质相同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草约。南京草约中规定:“公司股本为日金三千万元并由中日合资办理。”“公司股本中日各半”。“除公司现存由日本借入日金一千万元外,公司尚须续借日金五百万元。”“在本合同第三款借款内,由公司借政府五百万元,应付现金若干,其余作为政府向三井购买军装之需(英文本合同为“购买武器与军火”)”(114)。
从以上草约,可以看出:日本通过贷款取得了中日“合办”的权利;盛宣怀通过“合办”达到保存自己产业的目的;南京政府通过盛的转借,能得到五百万元的实际利益。
但是,这一消息传出后,全国舆论哗然。《民立报》指名道姓地骂“盛贼将汉冶萍(卖)与日本”(115)。连双冶萍公司的股东们也认为:盛宣怀“以私人资格擅与外人订约,不独国权,亦我等血本所关,断难承认,而全国舆论哗然,鄂、湘、赣三省人民起而反抗,将恐激成变端,我等同受其累,决不甘心”(116)。
孙中山很快发觉了日方的阴谋和盛宣怀的圈套,因此他两次亲莅参议院提出咨文,坚决废除“合办”草约,并正告盛宣怀:“该草约,前虽批准,后以其交款濡滞,并不践期,已电告前途,汶(文)定取消,盛氏万不能以已由政府核准为借口。……今各省反对,舆论哗然,盛氏宜早设法废去此约。”(117)
当盛宣怀知道孙中山坚主废约后,仍图骗取南京政府的批准,造成既成事实。但这时,“反对合办将成大风潮”(118),“舆论反对已成燎原”(119),而他又曾“因铁路借款,得罪舆论”(120),因此很害怕陷入“死有余辜”的境地(121),于是不得不同意废约了。
3月22日,汉冶萍公司在上海开临时股东会,“到会者四百四十票,计二十万零八千八百三十八股。投票开筒,公同验视,全场一律反对合办,已逾公司全股十分之八,照章有议决之权,草合同自无效”(122)。这样,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草约遂告取消。草约虽然取消,但是仍然留下了一个尾巴:“此约废后,汉冶萍亦不能与他外人合办”;“汉冶萍如欲以厂矿抵押托外国银行代借款项,或代售债票,须先尽与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商办”(123)。
孙中山在回答参议院的质问中,曾对汉冶萍借款作了如下的说明:“政府据院议通过之国债一万万元,因仓猝零星征集,颇难应急,遂向汉冶萍及招商局管产之人,商请将私产押借巨款。由彼等得款后,以国民名义转借于政府,作为一万万元国债内之一部分。嗣又因政府批准以汉冶萍由私人与外人合股,得钱难保无意外枝节,旋令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万元,转借于政府。是政府原依院议而行,因火急借入二百万元以应军队之需要,手续未及分明,至贵院有违法之防。”(124)他在二月间《覆黎元洪告与汉冶萍公司借款经过电》中,也说明:“汉冶萍款原急不择荫,前途陆续仅交过款二百万,随到随尽。现订仅以此数变为虚抵,而废弃合办之约。”(125)
除以上三笔借款外,南京政府还进行过一笔华俄道胜银行借款。1912年2月下旬,孙中山以大总统名义向参议院提出:“现拟借华俄道胜银行之款,系五厘息,九七扣,一年期,用中央名义担保,毋庸抵押……共借一百五十万镑。”(126)参议院已表同意,但因借款合同中有“此款为民国之直接负欠,当以其赋税之所入,备为付息及偿本之用”等语(127),遭到各省官员及人民团体的反对,最后也成泡影。
为了应付军需亟需,临时政府财政部在1912年1月间发行了一百万元的军用钞票,但在市面信用很低,“无知商民,不明大义,胆敢异视军用钞票”,以致“钱业、米店相率停市”(128)。到2月间袁世凯被举为临时大总统后,南京临时政府的日子就更不好过了。3月22日,财政总长陈锦涛在给孙中山、陆军部的万急电中说:“自袁举总统后,借款银行皆请与袁直接。故本部月来不能办理借项。……而宁垣军钞每日兑现十余万,今日已由中国银行借念万,专备此用。现已计穷力尽……”(129)
就是在这样借债度日的困境中,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存在了三个多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