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汪政府战时体制的确立" level="2">第二节 汪政府战时体制的确立
    • 一 高度集权的战时政治体制" level="3">一 高度集权的战时政治体制
    • 二 “和平军”的扩建与整编" level="3">二 “和平军”的扩建与整编
    • 三 以“统制”为特征的战时经济体制" level="3">三 以“统制”为特征的战时经济体制
    • 四 以“新国民运动”为中心的战时文化体制" level="3">四 以“新国民运动”为中心的战时文化体制

    第二节 汪政府战时体制的确立" class="reference-link">第二节 汪政府战时体制的确立

    一 高度集权的战时政治体制" class="reference-link">一 高度集权的战时政治体制

    汪政府根据日本对华新政策的要求,在“参战”后将其统治区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纳入了所谓“战时体制”的轨道,大大增强了军事法西斯独裁统治的色彩。

    1943年1月9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在决定向英美“宣战”的同时,通过设立最高国防会议。该会议为战时最高权力机构,由汪精卫任主席,周佛海任秘书长,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王揖唐、鲍文樾、叶蓬、任援道、陈群、褚民谊、梅思平、林柏生等为委员。自成立至战争结束,共举行76次会议,由此而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权力集中到汪伪统治集团的少数人手里。

    汪伪最高国防会议成立后,对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都进行了改革,以适应“战时体制”的要求。汪政府的中央行政机构初设十四个部和四个委员会。1943年1月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了《改革行政机构案》,主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强化中央行政机构:一、移转管辖,将原隶属于行政院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和新国民运动促进会改为直隶政府,将原隶属于考试院的铨叙部改为隶属行政院,以利于集中事权。二、裁并部会,将原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与赈务委员会合并为社会福利部;将原粮食委员会改为粮食部;裁撤原边疆委员会,在内政部内设边务局;裁撤原侨务委员会,在外交部内设侨务局,将原水利委员会与交通部合并为建设部。三、集中责任,将原行政院内秘书处、参事厅、法制局合并为一,设秘书长一人,综理事务,以“增进行政效能”;将各部原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改为设次长一人等(109)。经过这番调整,行政院减少了六个委员会,下属内政、外交、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实业、建设、宣传、粮食、社会福利、铨叙、陆军、海军共十三个部,机构有所缩减,职权有所集中,是其实行战时政治体制的重要步骤。

    一周后,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又通过决议案,将省政府委员制改为省长制。在汪精卫集团看来,因袭原国民政府的省政府委员制“责任不明,效率难彰”,已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决定改设事权集中于一人的省长制。主要内容是:省政府设省长一人,“承行政院院长之命,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省政府设政务、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及保安、警务、经济、社会福利、粮食、宣传、审计、清乡事务等局,承省长及上管命令处理事务;省政府设省政会议,由省长、各厅处局长及参事组成,由省长任主席,主要审议“省令之颁发及单行条例规程之制定”、“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地方行政区划之确定及变更”、“全省预算决算”、“处分省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事业”、“地方自治监督”、“省政府所属荐任以上官吏任免”及其他“省长交议事项”等(110)。对于县一级政府则强调“将一切权力集中于县长”,由县长“综理县政,监督所属职员”。同月,汪政府内政部根据实行“战时体制”的需要,要求“各省政府限期改组县政府,并拟订有关法规”,加强县长的个人集权(111)

    为了稳定所谓“战时治安”,汪政府还进一步强化保甲组织,并编组保卫团,加强对于基层组织的控制。1943年4月1日,汪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是:“编查”保甲,“严密人民之组织,彻底清查户口,增进自卫能力,完成治安工作”;各县政府组织“保甲户口编查委员会”,各地方原有之一切自卫组织均应改编保甲;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编组时“不得分割乡镇之一部并入他乡镇”;户口“清查由甲长执行,复查由保长执行,按月至少一次,抽查由区长执行,按季至少一次”,全部工作“由县长监督”;保长、甲长负责辖内“安宁秩序”,“户长应联合甲内他户户长至少五人共具联保连坐切结”,“为办理救灾御匪,或建筑碉堡公路等事,须多数居民共同工作者,得将保甲内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男子编成壮丁队,由保长甲长督率分任之”;“保甲内住户有勾结窝藏匪犯或故纵逃脱者,除依法惩办外,凡甲长及曾具切结联保之各户长,应各科以4日以上30日以下之拘留,但自行发觉曾据实报告并能协助搜查逮捕者,免予处罚”等(112)

    汪政府在强化保甲制度的同时,还加强“保卫团”的建设,用以“辅助军警维持治安”。其编制分为总团、区团、队、排、班。以五人为班,以甲长为班长,五班为排,以保长为排长,五排为队,以乡长或镇长为队长,五队为区团,以区长为区团长,由县长兼任总团长,“必要时总团得设团务主任,区、队、排、班均得增设副长,以具有军事知识者与技术者为限”。并强行规定:“凡20岁以上40岁以下之男子,均有入保卫团受训练之义务”,其任务“以侦查盗匪及反革命分子或携带违禁物者,水灾之救济,火警之消防为主”等(113)

    这样,汪政府从中央、省、市、县到区、乡、保、甲自上而下层层均按战时体制的要求进行改组,形成了较前更为严密的法西斯统治网,为日本侵略者推行对华新政策,进一步搜刮掠夺沦陷区的战略物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汪政府的“战时体制”还体现在对于军事机构的强化。1942年8月20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为应付太平洋战争爆发的新局面,“充实军事力量”,通过了《调整军事委员会机构案》。主要内容是:“强化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统率权”,进一步确立汪精卫在汪政府军事系统中的独裁地位;改变军令、军政两权分立制为军事委员会集权制,将原行政院所属军政部和海军部改隶军事委员会,“以集中其权力”,“统一指挥及训练”;军事委员会设总参谋长一人,为委员长之幕僚长,“辅佐委员长襄理一切,兼负调整指导部署之责,以谋军务处理之圆满,及建军效率之增进”;将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参谋部、军事训练部、政治训练部合并为陆军部,“使军令、军政、军训、政训,成为一元化”,另设陆军编练总监公署、军事参议院、海军部、经理总监公署、调查统计部、航空署等(114)

    1943年2月15日至17日,汪政府召开全国第二次军事会议,汪伪高级将领集聚一堂,商议“参战期间应如何积极强化国军实力,以巩固大东亚战争之后方治安,并加强训练,充实装备,期于能在前线分担杀敌致果之责任”等(115)。随后,汪政府按照“战时体制”的要求,实现军政一体化的原则,逐步实现由汪政府的军事头目去控制地方政权。“军事委员会”驻各地绥靖公署主任一般都兼任省、市长,省、市保安司令,国民党省、市党部主任委员,集数要职于一身,以便集中权力,实行军事法西斯统治。

    二 “和平军”的扩建与整编" class="reference-link">二 “和平军”的扩建与整编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特别是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前后,日本侵略军和汪政府对于活动在华北、华中敌后的国民党部队加强了军事进攻和政治诱降,国民党部分高级将领在日、汪压力下,对抗战前途失去信心,妥协投降倾向明显增长。另一方面,重庆国民党最高当局在抗日战争中继续推行消灭异己的政策,将嫡系部队大部分安置在大西南和大西北,或用于封锁陕甘宁边区,而将所谓杂牌军部队安置在华北、华中、华南与日军交战前线,或在敌后从事抗日游击作战,命令他们积极从事反共摩擦,并在待遇上实行歧视政策。这样就使得这些杂牌军的将领陷入重重困境:既要与日军在战场上周旋,又要奉命进行反共摩擦活动,武器、弹药、薪饷往往极其菲薄,兵员补充也完全没有保证,难以维持生存,其离心倾向日益增长。在日、汪软硬兼施之下,纷纷叛国投敌。

    汪政府属下的和平军由此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其发展高潮是“从1942年春开始,也可以说是从孙良诚投降开始的,从那个时候起,在抗战营垒中的投敌将领共有将级军官67人之多”(116)。1943年3月13日,汪伪军事委员会秘密制定《1943年度国军整备要纲暨苏浙皖军队整编大纲》,全面整备日益扩大的武装力量。其方针是:“依中日之协力,迅速整理素质、训练、装备均不完备之现有军队,重建为编制装备充实之新国军,以期增强大东亚战争共同之力量,并准备今后建军工作”;“编制新国军之目标仍在于保境安民,但考虑将来逐渐演变为国防军”;“实行整编,以军事委员会之责任而断行之,当地日军须协助之”;“实行整编之际,严禁秘匿企图,并研究防止动摇之对策,并须注意勿予作战警备以显著之影响。”(117)同年,汪伪军事委员会又拟定《建立新军招募计划》,决定在陆军部设立新军招募处,办理招募士兵之计划、指导、检验等事宜,计划分别从山东、河南、苏淮特别区、安徽(皖北、皖中地区)、江苏(苏北地区)、浙江(浙东地区)、湖北(鄂北豫南地区),共计招募士兵1.4万名(118)。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和平军部队主要有:

    第二方面军 1942年4月22日,国民党冀察战区冀察游击总指挥兼鲁西行署主任孙良诚在鲁西南定陶、曹县地区,率第六十九军、第十三旅及特务旅共二万五千人投汪。汪政府将该部改编为第二方面军,孙良诚任总司令。6月,经汪伪军事委员会点编,核定该部编制番号如下:第二方面军总司令孙良诚,参谋长甄纪印,总参议郭念基。下辖两军五师以及一特务团一教导团,共计三万多人(119)。8月20日,原开封绥靖公署主任刘郁芬调任汪伪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由孙良诚继任。孙本人率总部赴开封就职,所部分驻山东定陶、曹县及河南濮阳、东明与考城一带,成为当时汪伪集团在中原地区规模最大的一支军队。

    第三方面军 1943年1月18日,国民党苏鲁战区新编第四师师长吴化文、参谋长徐子珍、新编第一师师长于怀安、鲁西保安司令部参谋长宁春霖等率部四万余,在山东临沂、沂水地区公开投汪。20日,汪政府将该部改编为山东方面军,吴化文任司令,宁春霖任副司令,郭受天任参谋长,于怀安任第一军军长(120)。7月29日,山东方面军改称第三方面军,仍由吴化文任总司令,成为汪精卫集团在山东地区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

    第二十四集团军 1943年4月23日,国民党新编第五军军长孙殿英在河南林县临淇镇投敌。5月10日,国民党冀察战区副司令、第二十四集团军总司令、河北省政府主席兼省党部主任委员庞炳勋在被捕后也通电全国投敌,共七万余人(121)。6月22日,汪伪军事委员会将该部改称伪和平军第二十四集团军,由庞炳勋任总司令,孙殿英任副总司令,辖第四十军、第二十七军、新编第五军,总部设于汤阴,各部分驻河南滑县、林县等地区(122)

    汪政府除将国民党军三支主力部队改编为和平军外,还收编了其他一些国民党正规军队和地方零星部队,并且将部分和平军部队加以扩编和升格。

    1942年1月,汪政府将苏皖边区绥靖军收编为和平军四个师,归军事委员会直接统辖。2月间,又将淮海地区保安司令部所属第五旅及第十二旅改组为和平军第三十六师。(123)

    1942年冬,汪政府建立豫皖苏鲁边区绥靖司令部,由胡毓坤任司令,驻商邱。翌年又将该部和张岚峰部合编为和平军第二集团军,由张岚峰任总司令,下辖两军。(124)

    1943年2月25日,国民党第一二八师师长王劲哉在湖北咸宁地区被俘投敌,改编为和平军第四十三师,由王劲哉任师长。(125)

    1943年3月24日,汪政府取消和平军暂编第十一军李宝琏部、第十二师张启黄部、第二十二师刘相图部、第二十九师邹平凡部的暂编名义,将各部编为和平军正规师。(126)

    1943年6月6日,国民党苏鲁战区鲁南指挥部总指挥、第一一二师副师长兼第三三四旅旅长荣子桓率所部四千人投敌,被收编为和平军第十军,由荣子桓任军长等。(127)

    在这一阶段,汪政府海军也有所发展。1942年3月,汪政府设立了刘公岛海军警备司令部。7月,复将伪威海卫基地部升编为威海卫要港部,由鲍一民任司令。管辖区域为:北自河北秦皇岛,南至江苏连云港响水口,兼黄、渤两海域,下辖威海卫基地队、连云港基地队、青岛基地区队、芝罘基地区队、石臼所基地区队,拥有海祥军舰、海和炮艇等共八艘。1943年4月,又设立伪海军汉口基地部,由孟秀椿任司令。管辖区域为:长江上游(自湖北宜昌至江西九江)、洞庭湖水域、汉水流域,拥有江靖等炮艇共七艘,任务是“负长江上游水上治安维持之责,并随时随地协同友邦海军,警备江汉各地防务”。至1943年底,汪政府海军共拥有小舰艇共五十九艘,其中吨位稍大者,如海兴、海祥、海绥、海靖、协力、和平等军舰,江绥、江靖、同春、民德、东海、海和、江兴、江复、江东、江亚、江宣、江扬、江权等炮艇,“均系友邦海军本诸东亚道义精神,无代价让渡”的;吨位稍小者,如江平级炮艇十二艘,江一号级炮艇二十八艘,是汪伪集团在“还都”后建造的(128)

    伪财政部税警总团是汪精卫集团的又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独立于汪伪军事委员会之外,自成一个体系。自1940年7月始,先后建立了中央税警学校、中央税警团第一支队、第二支队。1943年3月1日,正式建立伪中央税警总团。先由罗君强任总团长,熊剑东任副总团长。1944年1月,由周佛海自兼总团长,兵力最盛时达二万余,装备较伪和平军其他部队优良,任务“除掌理盐场保卫及盐务缉私外,得由政府命令担任地方警备及剿匪戡乱事宜”(129)

    据1944年度的《申报年鉴》公布的材料:“迄三十二年(1943)底为止,综计国军实力已达四十二个师、五个独立旅及十二个独立团,华北方面有十二个集团军及八个独立旅。”(130)汪伪和平军发展到了它的鼎盛期。

    从1944年开始,随着太平洋战局的变化,日军败迹进一步明显,汪政府的军事力量进入了收缩、整顿的新阶段,其作战重点也逐步转向对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几经调整及并编,汪政府和平军正规军的建制在战争结束前夕如下:

    第一方面军兼苏州绥靖公署(任援道部),辖有:第二军第一、二师,第三军第三、四师,另有独立旅、教导旅、特务旅,驻苏南、淮南、皖中地区;

    第二方面军兼苏北绥靖公署(孙良诚部),辖有:第四军第三十九、四十师,第五军第四十一、四十二师,第九军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师,直属第三十八师、独立第十九、二十旅,驻苏中、苏北地区;

    第三方面军兼蚌埠绥靖公署(吴化文部),辖有:第六军第四十六、四十七师,第七军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师,驻淮南地区;

    第四方面军(张岚峰部),辖有:第一军第十七、十八师,第八军第十四、十六师,直属第十五师,驻河南商邱地区;

    第五方面军兼开封绥靖公署(庞炳勋部),辖有:第二十三、五十一师,第十四旅,驻河南新乡、淇县、汲县地区;

    第六方面军(孙殿英部),辖有:第十一军第七、八师,驻河南滑县、浚县地区;

    徐州绥靖公署(郝鹏举部),辖有: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五师,独立第七十一、七十三、十八旅,驻苏北、淮北地区;

    武汉绥靖公署(叶蓬部),辖有:第十二、二十九师,暂编第五、六师,独立第十三旅,驻武汉和信阳地区;

    杭州绥靖公署(丁默邨部),辖有:第十二军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师,独立第十师,独立第四、六旅,驻浙江地区;

    广州绥靖公署(褚民谊部),辖有:第二十、三十、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师,驻广东地区;

    中央警卫军(陈公博兼军长),辖有:警卫第一、二、三师,驻南京地区;

    独立第十一军(富双英部),驻兖州地区等。(131)

    除此而外,汪政府还加强了壮丁训练,以进一步扩大其武装力量的后备军。1944年2月,汪政府拟定了《壮丁训练计划》,决定在军事委员会下设全国壮丁训练委员会,由陆军部和内政部共同组织,“以训练全国适龄壮丁,完成协力大东亚战争之准备为目的”;“凡有中华民国国籍而未具备免训条件之适龄男子,均有参与壮丁训练之义务”等(132)

    随着战争的临近结束,国内各种矛盾尤其是国共两党间的斗争日趋激烈。重庆国民党当局通过各种秘密渠道,接受汪政府要员和军事将领的“输诚”,各地和平军与国民党有关战区前沿部队互相联络,不断向八路军、新四军发起进攻。根据八路军延安总部公布的材料:到1943年8月全国62万伪军中“百分之九十(56万)以上为共产党所抗击”(133)。1944年和1945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击伪军的人数上升到占其总数的95%(134)。在中国抗日军民的打击下,汪政府和平军的穷途末日已一天天临近。

    三 以“统制”为特征的战时经济体制" class="reference-link">三 以“统制”为特征的战时经济体制

    日本政府为适应同美英进行决战的需要,不仅推行对华新政策,而且实施“大东亚经济体制”,以确保日本“占领圈内自给自足的战争经济”。为此,他们要使中国沦陷区成为“大东亚战争进行中的兵站基地”,明确规定日本对华新政策在经济方面的措施,“以增加获取战争必需的物资为主要目标”(135),要求在中国沦陷区“取得为完成帝国的战争所必要的更多物资,确保军队的自给,并有助于维持民生,谋求于占领区域内重点地并有效地取得重要的国防物资,同时积极地获得敌方的物资”(136)

    太平洋战局出现的新形势,使得日本侵略军在战争前期实行的“竭泽而渔”、“杀鸡取蛋”的抢劫式掠夺难以继续实施。1942年11月27日,日本大东亚相青木一男在日本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上发言,指责那些主张在沦陷区囊括一切的日本军方人士说:日本对美英之战“如果战胜,美英势力自不能在中国复活,故在今日,似无囊括一切,尽归我有,连根拔尽之必要。万一战败,无论今日如何搜罗,结局总归乌有,现在之先决问题在赢得战争,其他不足考虑”。他直率指出:“在华经济统制现在都是日本人在搞,日本社团获得暴利,是否可以交给中国人去办”(137)。这种主张为日本统治集团所采纳,他们决定变换统治手法,在保证日本军事需要的前提下,同意给汪政府以较多的“自主权”,并由其出面推行以“统制”为特征的战时经济体制。

    1943年1月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首先决定将原隶属行政院的全国经济委员会改为直接隶属于政府,由行政院长汪精卫自兼委员长,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及行政院副院长为副委员长,行政院外交、财政、实业、建设、粮食各部部长及华北政务委员会经济、农务、工务各署督办为当然委员,其职能也从原来的经济政策审议扩大为经济设计、计划、咨询、审议和调查,成为汪政府推行战时经济的领导机构(138)

    2月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又通过了全国经济委员会拟定的《战时经济政策纲领》,主要内容包括“增加生产”、“调剂物价”、“节约消费”、“稳定币值及调剂金融”、“改造经济机构”等五项。该纲领提出要“使军需及主要民需工业之原料及燃料能得最便利之供给”;“以严格的法律制裁取缔投机及居奇”;“健全金融机构,使金融力量逐渐集中,以与经济政策其他部门相适应”等,并特别强调:“各种旧有经济机构,不适合战时经济体制者,一律予以调整或改组”;“各种产业部门,自生产以至于配给之各个阶段,务使其联合组成一贯的机构,作计划的运营”;“各种健全的产业机构,得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为自治的统制”;“各种主要产业得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施行团的经营制度”(139)。这是汪政府推行战时经济的纲领性文件。汪政府的战时经济体制由金融统制、物资统制、产业统制三大支柱组成,三者互为联系,共同支撑战争后期汪政府在沦陷区的经济统治。

    金融统制,是汪政府实施战时经济体制的必要前提。首先是强化以汪伪中央储备银行为中心的战时金融网,统制中国沦陷区的大小银行。1942年9月,汪政府财政部操纵太平洋战争后已落入日本军部之手的中国、交通两银行复业,使其“辅助中储行,完成安定金融之使命”(140)。1943年又改组中国国货、四明、中国通商、中国实业四家银行,将其中所谓“官股及商股中的敌性弃权股”由汪方接收,“无偿让渡于中储银行”,并派员监察,使四行“置于中储银行的领导之下”(141)。其次是在日本军部支持下建立以中储券为中心的“新货币体系”。1942年5月,汪政府财政部首先宣布“中储券”为江苏、浙江、安徽及南京、上海之“惟一法币”,禁止法币的流通,随后又推广至广东、厦门两地。1943年4月,日本军方宣布停止军用票的新发行,“中储券”逐渐成为华中和华南的惟一通货,12月后又推广及淮海地区。汪政府战时金融网和新货币体系的建立,加强了他们对于沦陷区经济的实际控制力,为其推行物资统制与产业统制奠定了基础。

    物资统制,是汪政府实施战时经济体制的核心,也是日本政府实施对华新政策在经济方面的基本目标。1943年3月11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决定设置全国商业统制总会(简称“商统会”)。16日,该总会在上海建立,作为实行物资统制政策的执行机关。日本驻汪政府经济顾问冈田酉次指出:“把统制主要物资流通工作从日军移交给中国方面,希望尚未充实政治力量的南京政府来办,这一件事本来就是认为有些不合理的。但是事实上日本政府从培植和加强中央政府这一对华新政策的观点出发,期待着它的政治效果,才决心这样做的。执行这一政策的中心机构就是全国商业统制总会。”(142)

    该总会初隶实业部,后改直属行政院。由唐寿民任理事长,闻兰亭任监事长,由一批依附于日汪的上海大资产阶级头面人物组成(143)。其主管事项为:“统制物资之收买配给”、“各地域物资交换之营运”、“输出物之供给”、“输入物资之配给”、“军需物资之采办”、“实业部及其他主管部指定或委托事项”等(144)。3月20日,汪政府又设立物资统治审议委员会,由汪政府有关部长、日本经济顾问、日本驻南京“大使”及驻华海陆军代表组成,周佛海任委员长,任务为“督导商统会完善地运用其机能,强化物资统制”,是商统会的审议、监督机关,并负责与日方的联络(145)。4月13日,汪政府又决定设立物资调查委员会,为调查统计机关,由日汪两方有关机关共同组织,陈公博为委员长,任务为“彻查上海中外商民非法囤积大量主要物资”等情况(146)。以上三个机构是汪政府实施物资统制的主要机构,其中商统会的规模最大,地位也最重要。

    商统会之下陆续建立了由日汪联合组成的四个专业委员会作为核心组织。它们分别是:粉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仲立)、棉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上达)、糖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江帛)和油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子彝)。下辖由实业部主管的火柴、化工、毛纺织、皮革、百货、皂烛、金属、玻璃、酒精、麻、丝绸、烟、棉花、棉制品、电器、煤、橡胶业十七个同业联合会以及由粮食部主管的茶、食用油、蛋、畜产、糖、杂粮、面粉业七个同业联合会。

    商统会建立后,接替原日本兴亚院在华机关,主持实施经济统制。其主要活动是:一、实行物资移动签证管理。首先在苏、浙、皖及上海、南京三省二市实行,物资多达三十七种,几乎包括全部生活资料、工业原料、燃料、运输工具和通讯器材。禁止一切物资运往敌后抗日根据地,不准兵器、弹药、火药、鸦片等物资移动,米、麦、豆类、棉花未经许可不准运进上海,汽油、机械、金属、药品、棉纱布及其制品、火柴、肥皂等十二种物资未经许可不准运出上海,并对人员出入上海随身携带的物资数量作了严格规定等(147)。二、实行物资登记。为了掌握物资情况,便于“限价收买”,防止物资拥有者隐匿不卖,首先从棉纱棉布开始实施登记,后推及化学工业品(包括原料、西药、颜料、染料及酒精)、毛纤维及制品、茧、丝及丝制品、工业油脂及制品等共十九种物资(148),其“存贮买卖制造”必须登记,“主管官署得随时派员检查仓库,及公司行号主要商品之存货”(149)。更制定《囤积主要商品治罪暂行条例》,对于违反规定而避不登记者,处以罚金、判处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处罚。三、实行棉纱棉布的统买与配给。作为“防止中国经济崩溃”的紧急措施,对沦陷区市场上的棉纱棉布实行“强制购买”,收买价仅达当时市价的四分之一,如有人拒绝或妨碍收买,将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金。强购所得大部分运往日本,少量配给市民(150)。四、实行粮食统买政策。汪政府接管了原日军军需米区域,统一实行粮食收购,在日汪军事力量支持下,进行空前巨大的粮食搜刮活动,收购范围包括米谷、麦子、面粉、豆类、杂粮、油料等。在清乡区采用所谓“分担制”,实行赤裸裸的摊派,在非清乡区采用所谓“收买制”,以低于50%的价格实行强行收购。1943年的收买数量共计63万吨(151)。五、实行口粮及日用品的配给制度。先是“计口授粮”,后推而及于香烟、火柴、肥皂、食盐、食糖、食油、煤球等,均按户口实行配给等(152)

    1944年6月,日本政府为了操纵汪政府更有效地推行经济统制政策,掠取物资,又对商统会进行了改组,在商统会下设米粮、棉业、粉麦、油粮、日用品五个统制委员会,由袁履登(陈国权暂代)、闻兰亭、孙仲立、陈子彝、罗纳斋分任主任委员,主持实施物资统制政策,商统会则改为指导监督机关(153)。名义上,各统制委员会直属汪政府行政院领导,实际上通过这种分而治之的办法,日本方面加强了操纵和控制。日汪推行的物资统制政策,完全超越正常的经济规律,依靠政治、军事强力推行自己的经济政策,不仅为日本侵略战争保障了供给,而且掩饰了日本侵略者掠夺中国战略物资的丑恶面貌,起到了日本商人在日军枪杆子下强制收买物资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产业统制,是汪政府推行战时经济体制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其主要形式是调整由日本资本完全控制的“国策公司”与日汪合办的“子公司”间的关系,表现为调整华中振兴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华中铁道公司、华中轮船公司、华中矿业公司、华中盐业公司、华中蚕丝公司、华中水电公司、华中电气通信公司、淮南煤矿公司、上海内河轮船公司等之间的关系。各子公司由日本“将各地中国人的企业加以合并而组成,固定资产作为华方股本,日方主要以流动资金作为股本。形式上华方股本占51%,日方股本占49%,而实际上许多公司日方股本占70%-90%以上,这些中日合办的企业,表面上向汪政府注册,作为中国法人,由中国人当董事长,但实际上营业权完全操纵在日本人之手,中国人的董事长完全是个傀儡。”(154)

    1944年3月30日,由汪政府实业部长陈君慧、建设部长陈春圃与日本驻华“公使”堀内干城、华中振兴公司总裁高岛南次郎签署《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日合办公司间业务连络要领》及《中日合办各国策公司调整通则》(155)。这些文件在表面上扩大了汪方的控制力,如规定“中日合办各国策公司应受国民政府主管部之直接指挥监督”,其组织经营管理“应遵照中国法令办理”;“中日当局对各公司有改进意见时,经双方协议后,由主管部发布部令,日本大使馆对各公司不以命令行之”;“振兴公司对各公司经营上有意见时,应征询主管部同意,俟决定由主管部发布部令行之”;“服务于各公司之职员,其待遇规程,应一律平等”;等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军部放弃了对于沦陷区中国产业的严格控制。在同一文件中明明白白规定着:各国策子公司在章程变更、资本构成变更、年度资金资材计划及其变更、预算决定及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业务董事选解任、决算及利益金处分等公司运营的关键问题上,必须“预先与振兴公司总裁协议,得其谅解后,再行讲求必要之处置”,还规定各子公司应随时向振兴公司报告其营业状况,并就经营问题与振兴公司“作紧密之联络”,这表明日本财阀仍然控制着各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重要环节。

    日本侵略军在这一时期玩弄的另一阴谋,是所谓的“归还”日本军管理工厂和“移交”英美在华产业。在沦陷区将所有华人经营的稍具规模的工厂强行接管,交由日本商人经营,称为“军管理”。据《申报年鉴》(1944年度)统计,此种工厂在苏浙皖沦陷区共有140家,内纺织厂67家,其他工厂73家(156)。1940年3月,汪政府成立后即向日方要求“交还”,日本占领军开始改换方法,逐步解除“军管理”,其中一部分发还中国资本家,三年中共有60家。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后,为了拉拢沦陷区的中国资本家,决定将所谓“军管理”工厂全部发还,并将华中蚕丝工厂解散,将所谓有丝厂、绸厂都交还中国业主经营。1943年2月至10月,日本军方还分三批向汪政府“移交”被日军没收的英美在华产业,共1551件(157)

    1944年5月,汪政府还在中国沦陷区发动所谓的“收集废金属运动”。汪伪行政院制定了《收集废金属办法》,规定“以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各分、支会及当地行政机关为主干,督饬各区公所办理”,其收集范围是:“凡一切建筑物内外非必需之金属设备,确可收集而无妨碍者”、“凡一切非必需之金属物品,确可收集而不妨碍民生者”、“凡破烂废弃无用之金属”及“破坏废弃而不能应用之机轮、车轴、路轨、自来水管”等,均在“收集”上缴之列(158)。这是对中国沦陷区人民的一次空前的浩劫,也反映了走向败亡的日汪在战略物资方面的奇缺。

    直至战争结束,汪政府实际上始终未能对其统治区内的产业实行有效的控制。所谓的产业统制以及“交还”军管理工厂与“移交”英美在华产业的花样,在更大意义上是对日本财阀垄断中国沦陷区经济命脉的掩饰,只是这种垄断行径在形式的某些方面改日本军队直接操纵为经由汪政府的间接控制罢了。

    四 以“新国民运动”为中心的战时文化体制" class="reference-link">四 以“新国民运动”为中心的战时文化体制

    汪政府在实施战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的同时,也推行所谓“战时文化教育体制”。该体制以开展“新国民运动”和实行“国民精神总动员”为中心。早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汪伪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就决定在沦陷区开展“新国民运动”,作为思想文化方面巩固汪政权的重大措施。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该运动进入了轰轰烈烈的宣传阶段。

    1942年元旦,汪精卫颁布了《新国民运动纲要》,提出八点要求,其核心是要求沦陷区人民把“一切一切的自由”,“统统收起来”,换上一个“协力的自由”,以培植适合于“大东亚战争”需要的所谓“新精神”(159)。1942年7月1日,汪政府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成立,由汪精卫兼任委员长,以汪伪宣传部长林柏生为秘书长。以后又先后在安徽、浙江、江苏、广东、湖北、上海、南京、汉口等省市建立分会,由各省市行政首脑兼任分会主任委员。“新国民运动”进入了组织训练阶段,并首先把工作重心放在青少年身上。汪政府仿效德国组织青年挺进队和日本组织青少年团的做法,“选拔有觉悟之青年学生,就其精神生活、物质生活,予以根本之训练与改造”,“逐渐推广、普及于一般民众”(160)

    7月4日,该委员会在南京举行首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国民运动青年训练纲要》、《新国民运动第一期组织训练计划大纲》、《中国青年模范团组织原则》、《中国青年团组织原则》、《中国童子军组织原则》等文件(161)。7月9日,由汪政府颁布《新国民运动总动员令》。10月14日,又颁布并实施《中国青年团暂行总章》和《中国童子军暂行总章》。12月29日,更由汪政府明令组建“青年模范团”。该团宗旨是:“集结优秀青年施以最严格之训练及最严密的组织,使其坚守和平反共建国国策,与大亚洲主义之信仰,具有勇猛精进、刻苦耐劳之精神,及丰富切实之知能,俾成为青年团童子军之模范,推行新国民运动之中坚,服从领袖、推行主义、兴复中华、保卫东亚之劲旅。”其成员从所谓“体力健全、知力充足、生活严肃、思想纯正、能刻苦、能力行、志愿以毕生心力为国家为东亚而奋斗之优秀青年”中选拔作为“预备团员”,“经各项训练合格”后成为“普通团员及基本团员”,派任为“青年团”、“童子军”各级指导人员(162)。该团“尊奉领袖汪先生为最高统帅”,以团本部为最高组织,团本部下设三个联队:第一联队驻南京,周学昌任指导委员;第二联队驻广州,陈耀祖任指导委员;第三联队驻武汉,杨揆一、张仁蠡任指导委员。该团成为汪伪政府推行“战时文化教育体制”的别动队。

    1943年1月9日,汪政府决定将“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由行政院划归汪政府直辖,提高了它作为战时思想文化统制机构的权威性。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了《奉行领袖训示决议》,决定在沦陷区推行“国民精神总动员”,以深切认识“完成大东亚战争”之意义、“树立兴复中华、保卫东亚之中心势力”、“使总力参战之意识普及而深刻化”、革除“个人主义与放任主义之恶习”、“普及国家集团主义之正确意识”、“完成战时体制下之国民基本组织”等为七大目标(163)。据此,汪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于青少年的“思想训练”。同月,汪伪中央青年干部学校正式成立并招生,至6月已开办四期,“集训”学员309人。在校学员一律仿效德国青年挺进装束,身穿青黄色服装,头戴橄榄形歪帽,实行军事编制,受训项目分精神教育、思想训练、军体训练、劳动服务、生活训练、工作指导、技能训练等。林柏生在校中大搞对汪精卫的偶像崇拜,每日晨操时都高呼“汪主席万岁”,甚至让学员一听到“领袖”两字就立刻“肃立”,并逐步将这种做法推向整个沦陷区(164)

    6月10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进而通过《战时文化宣传政策基本纲要》,详尽规定了“战时体制”在思想、文化、教育各方面的要求,形成汪政府战时文化体制的完备形态。其实施也由以青少年为重点转而推向整个沦陷区社会。《纲要》规定“战时文化教育体制”的“基本方针”是:“动员文化宣传之总力,担负大东亚战争中文化战思想战之任务”,要求在整个沦陷区“激扬举国一致之战时意识”,“确立文化宣传总力体制”。

    据此,《纲要》规定了实施“文化宣传总力体制”的七项方针:

    一、“认定大东亚战争之完遂为一切东亚理想实现之前提”,以完遂大东亚战争为战时文化宣传之最高目标;

    二、“扫除英美个人自由主义之毒素思想”,“提高国民打倒英美侵略主义之敌忾情绪”,转移沦陷区人民反日斗争之锋芒;

    三、“防止国际共产主义之扰乱,扫除阶级斗争之毒素”,以所谓“中国固有之民族伦理观念”来摧残沦陷区人民反日斗争之意志;

    四、“养成勤劳的积极的向上的自肃的人生观,革除享乐的颓废的虚无的放任的末流习气”,使沦陷区人民成为日本侵略者安分守己的顺民和俯首贴耳的奴隶;

    五、“统合国家民族共同意志”,纠正“盲目崇外排外之错误思想”,意在磨灭沦陷区人民的民族意识,“统合”到汪集团的“共同意志”之下;

    六、在“普及科学教育”、“发展中国实业”的幌子下,“协力东亚共荣圈建设之成功”;

    七、“集中文化人才,团结文化力量,调整文化事业,确立文化宣传总力体制”等。

    根据这些方针,汪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充实及强化现有关于出版、新闻、著述、广播、电影、戏剧、美术、音乐各部门之机构”;“调整充实强化现有各种检查机构”,加紧对“图书、新闻、杂志、电影、戏剧、唱片、广播等有关文化宣传作品的严格审查及检查”,删除所谓“违反国策”之文字、实施对各国在华出版物之登记与检查,严厉取缔“敌性”新闻、电讯,“以谋宣传力量之统一”等,加强了对于沦陷区思想文化机构的严密控制(165)

    1943年夏,汪政府举办了“新国民运动第一届青少年时期集训营”、“南京公务人员集训营”、“上海公务人员集训营”等活动,受训人数达千人以上(166)。除继续对青少年实施“精神集训”外,已将思想训练的重点转向政府官员。11月,汪政府又举行“全国宣传会议”,进一步研究具体实施“文化宣传总力体制”的措施,内容涉及文化宣传机构之调整、文化宣传事业之推进、国民思想之“肃正”、对渝攻势之宣传、国际宣传与联络等等,由此全面强化了在沦陷区思想文化领域的法西斯独裁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