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战后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 第一节 战后接收及对日伪的处理" level="2">第一节 战后接收及对日伪的处理
      • 一 接收与复员" level="3">一 接收与复员
      • 二 对汉奸的处理" level="3">二 对汉奸的处理
      • 三 对日处理" level="3">三 对日处理

    第三章 战后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第一节 战后接收及对日伪的处理" class="reference-link">第一节 战后接收及对日伪的处理

    一 接收与复员" class="reference-link">一 接收与复员

    抗战胜利如此迅速地来到,多少出乎国民党的意料之外。对于战后复员的设计与安排,国民党还缺乏充分的准备。8月12日,得知日本决定投降的消息后,唐纵才将侍从室拟订的《日本投降后我方处置之意见具申》交给蒋介石,对于接收与复员,这个报告建议:“从速发表上海、南京、武汉、平、津市长人选,并令各沦陷区省主席、市长从速前往抚辑流亡,恢复秩序”;“饬复员委员会于一周内提出计划纲领并即核定实施,以免临时仓促陷于无计划无组织无秩序之行动。此事最好责成一大员负责主持统一步骤。”(1)关于第一点建议,8月13日,国民政府任命马超俊、钱大钧、熊斌、张廷谔为京、沪、平、津四市市长(2),紧接着又派定了收复区苏、浙、赣、鄂、湘、闽、粤、桂、鲁九省的行政长官。但是对于统一接收步骤问题,并未引起当局的足够注意。

    接收之初,蒋介石令陆军总部“指导监督并得全权处理收复区内一切党政各事务”。9月5日,在陆军总部下成立党政接收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司令何应钦兼,副主任委员为社会部长谷正纲和陆总参谋长萧毅肃,秘书长李惟果,任务是搜集研究接收资料,拟办接收计划与命令,联系协调接收工作。但该会不过是“幕僚性质之机构”,并不实际主管接收工作(3)。陆总也不可能具体处理军事接收以外的各项接收事务,实际接收是由各战区成立的、以战区接收机关为主、由行政院各部会特派员和各省市政府成员组成的接收委员会负责,各机关派出的接收委员或特派员具体主持接收(4)。这就难免造成接收中各自为政、各不相属的混乱状况。随陆总参加接收的侍从室秘书邵毓麟在给蒋介石的密电中告以:“军事接收以团体为对手,正面侧面相机配合,并运用其原有组织逐步接收,除有少数日军部队有不法行动,大致成绩尚佳。但行政经济接收情形极坏。”原因为,陆总与行政院配合不够,办法先后不同,职权亦有变更;行政院接收人员对敌伪政治经济毫无认识,不知从何着手;经济接收工作原极微妙难办(5)

    接收开始后,陆总很快便觉得没有统一接收机关带来的问题,9月11日,何应钦电请成立收复区全国性事业临时接收委员会,但由于行政院迟迟未派定负责人员,此事仍未能进入实际运作。直到9月下旬,宋子文自国外回国,由行政院系统统一全国接收事宜的工作才提上日程。宋子文首先从上海开始,设立行政院院长驻沪办事处(10月12日),统一接收工作。接着在10月下旬,正式成立了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由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主持),“办理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事宜并协助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接收事宜”,“全国性事业系指经济(包括工矿、商业、农林、粮食、水利等)、交通、金融事业,均由本会统筹接收,并移交有关各部会接管之”(6)。此举使最初接收的混乱状况有所改观,但“接收办法公布既晚,且复一再变更,致敌伪事业,先经军事机关接收,复经地方机关接收,又经主管机关接收,接收一次,损失一次,至于不肖官吏军警勾结地痞流氓,明抢暗盗,所在多有,损失更所不赀。敌伪强占或强租强买人民房屋,经各机关接收后,任意占用或封锁,使人民无屋居,此为各城市之普遍现象,丧失人心,莫此为甚”(7)

    11月23日,行政院颁布《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规定:收复区敌伪产业接收处理以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为中心机关,在重要区域设立敌伪产业处理局,办理敌产接收处理事宜;处理局分别委托各有关机关接收敌伪产业;处理敌伪产业的原则是,原属本国盟国人民、被日方强迫接收者发还原主,原属华人后与日伪合办者收归中央政府,产权原为日侨所有或为日伪收买者收归中央政府;接收后之敌伪产业处理原则是,与资源委员会所办事业性质相同者交该会核办,纱厂及其必需附属工厂交纺织业管理委员会接办,面粉厂交粮食部接办,规模较小或不在上述范围内者以公平价格标售;已接收厂矿由经济部督导尽快复工;收复区原有接收及处理敌伪产业机关一律撤销移交处理局(8)。在此前后,成立了上海区(后改为苏浙皖区,局长刘攻芸)、河北平津区(局长孙越琦)、山东青岛区(局长程义法)和两广区(局长林继庸)敌伪产业处理局,以及武汉和河南区敌产处理办公处。湖南、江西两省接收委托省政府处理,东北和台湾则设立接收委员会或处理委员会(9)。敌伪产业处理局的成立,使接收有了相对统一的机构,并发布了有关规章制度,有助于改变接收中的混乱局面,但因为它们成立得较晚,以前接收的许多敌伪产业既不可能交还,账册亦难以查找,而且由于它们和各机关尤其是有实权的军政机关在接收上的矛盾,它们的工作仍面临着相当的困难。以致蒋介石在12月还电告宋子文,斥责接收人员“既不互相联系,又不与党政军主管人员通力合作,更有自以为中央所特派,不受当地行营主任指挥者,以致系统紊乱,权责不明,有利相争,遇事相诿,形成无组织状态”,要其“针对错误,妥拟方策,以图补救”(10)。1946年7月,敌伪产业接收大体完成,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撤销,由中央信托局接办敌伪产业处理善后事宜。

    关于接收敌伪产业的总数量,现有统计数字不一。因为法币币值变动剧烈,以法币计算其价值因时而变,很难得出确切数字,而以美元计算,在换算时亦不无困难。一般而言,以美元直接计价的数字偏低。如赔偿委员会1946年11月第一次估计是38,992万美元,1947年7月第二次估计为33,496万美元,英国估计为4亿美元,美国顾问估计为3.5亿美元(11)。以法币价值折算为美元则偏高。如据1947年3月的统计,全国接收总数(不包括东北和台湾)为法币95,897亿元,其中已处理6252亿元,转账12,388亿元,未处理76,250亿元(三者相加与总数不一,原文如此——作者注),按当时法币官价12000元兑1美元折算,则为79,914万美元;今人有统计全国接收总数(包括东北与台湾)合战前法币230,155万元,如按当时法币兑美元1:0.295的比例,则合67,896万美元(12)

    以接收产业论,工矿企业为重点。至1946年2月止,苏浙皖区,接收厂矿562单位,其中以上海为最多,又以纺织业为最重要,计接收上海棉纺织厂27家(纱锭96万枚,织机1.7万台),毛纺织厂9家,其他纺织业厂71家,金属制造厂19家,机器厂97家,电器厂21家,卷烟厂13家,包括永利公司、首都电厂等大企业;冀察热绥区,接收厂矿58单位,以化工为最多,包括北平石景山钢铁厂、天津永利公司、久大精盐公司、北平门头沟煤矿、河北开滦矿务局、华北电业股份总公司、北平石景山电厂、唐山电厂等大企业,以及天津的纺织厂等;鲁豫晋区,接收厂矿74单位,其中青岛纺织工业拥有纱锭38万枚,织机7000台,三省煤炭业亦具有重要地位;湘鄂赣区,接收厂矿90单位,但规模均较小,较为重要者是湖北大冶铁矿和江西萍乡煤矿;粤桂闽区,接收厂矿34单位,以化工厂为最多(13)

    经济部工矿电商事业接收处理概况表(迄1947年9月底)(14) 第三章 战后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 图1 第三章 战后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 图2

    经历了后方八年艰苦生活的国民党各级官僚,骤一到达收复区,犹如闸门开口,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各谋私利,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给收复区人民留下极坏的印象,当时称之为“五子登科”,即房子、条子(指金条)、票子、车子、婊子。由于这种事情很难有完整的档案记载,因此确切的贪污数字仍有待研究。据参加湘鄂赣区接收清查团的监察委员何汉文总结,接收中的贪赃枉法可分四种情况。其一是抢,即接收之初的公开抢占敌伪房产和金银珠宝等财产,仅上海一地的八千五百多幢敌伪房产中,就被占据了五千多幢;其二是占,即以单位名义占有,再化公为私(如南京二千多幢敌伪房屋,几乎全由各单位以各种名义占据),其后发展为只要是敌伪财产,贴上封条就可据为己有;其三是偷,或是监守自盗(如汉口宝安大楼原存有价值不菲的贵重物品,最后查封时已所余无几),或是乘混乱之机,援引外人直接盗窃,不仅盗走了物资,还对财产本身造成了极大破坏(如上海流氓盗窃团伙);其四是漏,即日本人为了讨接收人员欢心,故意在移交清册中漏列若干财产,使之堂而皇之地落入接收人员私囊(如武汉日本第六方面军在移交时留下了百亿元的无清册物资),移交物资再经层层转手,另造清册,又有不少被截留(15)

    除了上述这些虽然规模很大,但至少名义上还是非法的贪污外,还有一类通过标卖方式进行的合法贪污。接收产业经层层截留,最终移交给敌伪产业处理局的仍有相当大的数量。对这些产业,政府以平卖、委托代售、标卖、拍卖、价让等方式出售以回笼货币,平抑物价(上海区接收478家工厂,标售或由各机关承购者有226家,宋子文坚持将敌伪物资全部交由处理局,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这批巨额财产的控制权转移到行政院,以利其施政方针的实行)。各敌伪产业处理局下有评价委员会,负责敌伪产业标售时的估价、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虽然有规定“变卖接收后之敌伪产业(包括逆产)所得价款应悉数解缴国库不得移作别用”(16),但由于标售和处理物资可以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并指定商家进行,因此给了接收官员以合法的机会,从中上下其手,收受贿赂,贪污实物。如上海标售日人房屋二千多幢,基本上由接收时的占用者获得,所付只有标价的一半;汉口江汉关标售物资13批,得33亿元,但标售最高价格只有市场批发价的60%,最低不过20%,中标者的无形收入当在15亿元以上。有人估计全国标售敌伪物资总价在法币5万亿元左右,如以损失一半计算,则有2.5万亿元落入私人手中(17)

    接收过程中最为恶劣的一项政策,是法币与伪币兑换率的规定。9月9日,陆军总部发布命令:“政府机关暨国营事业,以及一切税款之收支,自我政府所派人员接收后,即应完全使用法币,不得再用伪钞,京沪区各银行,自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凡一切往来交易,应一律使用法币。”(18)及至9月27日,财政部公布《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将法币与伪中储券的兑换率定为1:200(收兑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1月22日,又公布《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将法币与伪联银券的兑换率定为1:5(收兑期为次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这一兑换比例对收复区人民无异于一场灾难。因为如以物价指数计算,上海物价为重庆的约五十倍,为整个法币使用区的约三十五倍,当时黑市兑换价为1:80,因此法币与伪币的兑换率最高也不能超过1:100。据统计,伪中储券回收总数为41,677亿元,伪联银券回收总数为1167亿元(19),如按上述兑换比例,只要四百余亿元法币即可全部收回,政府的公开说辞是以少量法币换回伪币,以免刺激通货膨胀,然而实行的结果,恰恰是后方法币大量流入收复区,刺激了收复区物价的上涨,大量资金东流也打击了后方工业,而且接收官员凭本已不值钱的法币在收复区大发横财,被时人形象地描述为,“陪都来沪接收人员,均有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之感”(20)。如果说,官员腐败尚是不合法的私人行为的话,法币兑换率的规定则几近于国家掠夺,是用公开合法的方式剥夺收复区的财富。这一私心自用的政策,引起收复区人民的强烈不满,以至国民党官员以后也不能不承认这一重大失误。陈立夫认为,这样“把有钱的人也变成没有钱了,没有钱的人,更是一无所有了”,“弄得老百姓痛恨我们”。李宗仁认为,在“一纸命令之下,收复区许多人民顿成赤贫了,而携来大批法币的接收人员则立成暴富。政府在收复地区的失尽人心,莫此为甚”(21)

    普遍的接收舞弊不仅腐蚀了国民党的干部队伍,而且使国民党在接收中失尽了人心。《时事新报》在社评中说:“老百姓的希望,说起来实在是极其简单而起码的。他们恨日本人,恨汉奸,他们希望中央来了之后能够把日寇汉奸所作所为的坏事一律革掉,而切切实实地替老百姓做一点好事。”社评问道:“政府究竟替老百姓做了些什么?”《大公报》在短短半个月中两次发表社评《收复失土不要失去人心》、《莫失尽人心》,呼吁“我们现在不但去收复失土,而且去抚慰受创的人心。收复失土,千万不要失去人心”;“二十几天时间,几乎把京沪一带的人心丢光了。有早已伏在那里的,也有由后方去的,只要人人有来头,就人人捷足先抢”(22)

    接收中的舞弊行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之后,不能不使当局加以注意。陆军总部进驻南京后,一周内连续发布《布告不得擅自封占汉奸及日侨产业》、《布告在京各机关人员不合法处置宣告无效》等通令,并称一经查获违法行为,即予严惩不贷,企图抑制各级接收人员擅作主张、影响形象的举动(23)。蒋介石陆续接到有关接收舞弊的报告后,9月25日,分电何应钦和北平行营参谋长王鸿韶,训以对接收人员“应即严加督饬,务须恪守纪律,以维令誉。如有不法行为,准予从严究办,毋得宽假”(24)。10月24日,陈诚和张群在官邸会报中报告“接收人员花天酒地,以及贪污受贿等种种不法情形”,使蒋介石“闻而怒甚”(25)。他即召京沪警备总司令汤恩伯赴渝,令其彻查。同时电致京、沪、平、津四市军政长官称:“据确报,京、沪、平、津各地军政官员,穷奢极侈,狂嫖滥赌,并借党团军政机关名义,占住人民高楼大厦,设立办事处,招摇勒索,无所不为,而以沪、平为尤甚,不知就地文武主官,所为何事,究有闻见否?……如各地文武主管再不及时纠正,实无以自容,当视为我革命军人之敌人,必杀无赦,希于电到之日,立刻分别饬属严禁嫖赌,所有各种办事处之类,大小机关名称,一律取消封闭,凡有占住民房招摇勒索情事,须由市政当局负责查明,一面取缔,一面直报本委员长,不得徇情隐匿,无论文武公教人员及士兵长警,一律不得犯禁,并责成各级官长连带负责,倘再有发现,而未经其主官检举者,其主官与所属同坐,决不宽贷,特此严令遵行。”(26)12月30日,陆军总部又颁布了《收复区隐匿日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励规则》,规定凡在指定机关和人员以外自相授受敌伪物资者以隐匿论处;隐匿者凡未向指定接收机关报告者,一经检举查实,物品由指定机关接收,隐匿者除依法惩治外,课以隐匿物品价值10%之罚金;以该项物品价值10%之奖金奖励举报人(27)。行政院1946年2月27日下发的《收复区隐匿敌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惩规则》重申了这些规定。且不说这些规定能否真正实行(28),即就其发布的时间而言,接收中大规模舞弊行为的高潮此时已过,因此,这个规则的颁布,除了显示国民党惩治舞弊的决心外,不过是事过境迁的表面文章而已。

    为了缓和舆论对接收中大规模贪污舞弊情况的批评,1946年6月,由监察院牵头,有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国民参政会参加,组织接收清查团,赴苏浙皖、湘鄂赣、粤桂、冀察热绥、鲁豫、闽台、东北等地清查接收情况。然而清查团清查时间,已是接收一年之后,可以使接收人员中的贪污者有充分的时间在原始表册上做手脚(29),兼之清查团所管地区广大,人员不多,时间紧迫,在清查团的清查过程中,各地又有各地的借口,东北借口战事紧张,台湾借口光复不久,上海借口国际观瞻,两广借口地方情形复杂,使清查工作困难重重,与社会和舆论的期待相距甚远。但各清查团都承认接收中贪污舞弊行为的存在,在各方最为关注的上海,清查团团长张知本公开谈及接收中的弊端为:1.政府接收处理政策失当;2.接收机构众多,组织散漫,致骚扰凌乱;3.处理工作迟缓,接收物资或隐匿盗卖,或腐烂,未能充分利用。致战后工厂倒闭,生产衰落,物价腾贵,人民生活不堪其苦(30)。赴北平清查团认为,“接收工作之贪污问题,由于人事者半,由于政策者半”;“既未先设整个统一之机构,亦无统一指挥接收之大员。关于各部分之派员来平,特派员头衔者不知若干名,接收机关不下数十处,各不相谋,各自为政,明为接收,实为抢攘”(31)。实际上,虽然清查团出巡浩浩荡荡,真正因涉嫌贪污被处理的官员却不过寥寥数例(32)

    在接收的同时,国民政府各机关、经济事业单位、教育和文化机构,以及战时迁往后方的机关团体也开始了复员回原地的繁复工作。中央设计局拟订的《复员计划纲要》草案于1944年7月31日由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该计划分内政、外交、军事、财政、金融、工矿商业、教育文化、交通、农业、社会、粮食、司法、侨务、水利、卫生、土地十六个部门,每部门又分工作要点和计划项目两项,“前者,在提示每部门主要复员业务之原则,便于各主管机关据以拟订其复员工作计划;后者,在提示有单独计划必要之特别重要事项,便于各主管机关据以拟订其复员事别计划”(33)。根据这个纲要,在各部门提出自己复员计划的基础上,再由中央设计局拟订复员总计划,然总计划尚未编出,日本已经投降,复员工作只能在没有周密计划准备的情况下进行。

    8月1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开会决定:1.一般复员计划,由各机关分别拟订;2.收复区紧急措施办法,由中央党部、行政院和军委会分别拟订;3.各单位派出人员赴南京接收;4.还都分三期进行(34)。随后,行政院匆匆拟出《收复区各项紧急措施办法》,要点如下:1.地方治安,迅速恢复地方行政、警察机构;2.财政金融,分区设置财政金融特派员,供应钞券,恢复银行系统,举办紧急贷款,处理敌伪金融机构,接收敌伪财产;3.交通,接管敌伪陆海空交通线路,并照常运营;4.邮电通信,接管敌伪邮电通信机构,并照常运营;5.经济工矿,接收后迅速恢复业务,整理就绪后,根据处理原则,或发还原主,或由政府经营;6.军政,接收军用物资,处理后勤补给业务,担任俘虏管理;7.教育,接收教育文化机关,督饬整理恢复工作,各级学校照常上课;8.农林,接收农林渔牧机构;9.社会,安定沪、京、津、汉、穗五大都市工人,进行社会救济;10.粮食,供应收复地区军公民食;11.司法行政,恢复收复区司法行政机关;12.蒙藏,派员前往宣示中央德意,施放急赈;13.水利,接管水利机构;14.卫生,接收卫生医疗机构;15.善后救济,接运国外物资,设立输送难民机构;16.广播,接收广播事业(35)。复员还都工作进行之中,人人归心似箭,但因交通工具的制约和指挥管理的混乱,复员工作进行困难。在一段时间里,许多单位在重庆和原迁出地均有工作班子,反而加重了经济的负担并降低了工作效率。12月中旬,行政院第一批复员还都人员陆续抵达南京,行政院例会开始在南京举行。

    1946年2月21日,行政院发出《中央党政机关还都办法》,对各部会还都人员、运输及经费预算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的复员工作加速进行。4月25日,行政院迁回南京办公,各部于28日开始在南京办公。4月30日,国民政府发出还都令,内称:“兹者国土重光,金瓯无缺,抗战之任虽繁,建国之责加重,政府爰定于本年五月五日凯旋南京,以慰众望。”该令同时称陪都重庆“襟带双江,控驭南北,占战略之形势,故能安度艰危,获致胜利,其对国家贡献之伟大,自当永光史册,奕叶不灭”(36)。5月5日,国民政府还都大典在南京隆重举行,因战争而流迁异地八年半的国民政府又回到了其发家之地。

    二 对汉奸的处理" class="reference-link">二 对汉奸的处理

    关于战后对汉奸的处理,侍从室最初拟订的意见提出:1.凡附逆之汉奸均应受特别审判,褫夺公权,其受有任务参加秘密工作者经审查确实准予另案办理;2.敌产逆产由政府组织特种委员会调查处理;3.伪军之处理方针当视其对国军协助与贡献之成绩,本宽大之旨分别处理之。结果奉批“如拟,但不可发表”。因为“为受降便利起见,未予发表。其后,共党倡乱,破坏道路,煽惑伪军,如是政府处理伪军之方针动摇,所有伪军均予收编,利用暂时维持地方秩序。伪军察知政府之处境,恬不知耻,向政府要挟需索”。唐纵以为“此事关系重大,苟我不予纠正,中央将蒙莫大之羞”(37)

    国民党接收人员到达接收地区之后,因为需要利用原有敌伪政权机构和人员为其服务,因此对汉奸并无动作,结果造成大汉奸逍遥法外,中小汉奸摇身一变而为“地下工作者”,一些无辜者倒成了敲诈勒索的对象。据最早进入南京的陆总前进指挥所主任冷欣回忆,“不断来见的伪官群丑,均口口声声说是奉有陈立夫或戴雨农(戴笠)两人的使命,负有中统、军统的特别任务为开场白,自命地下英雄,功在国家,口讲指画,神气活现”;“光复后的陷区,所谓地下工作人员,真像雨后春笋,一个连接一个从地下冒出来”。此种情况的出现,使冷欣也感到太不成话,他曾与江苏省政府主席王懋功联名致电戴笠称,“各杂色部队以及地方痞棍,亦皆闻风而起,甚有假借名义强占民居,妄缴枪械,绑架勒索,无所不为!以致京沪一带城市,内外秩序,顿遭破坏,造成极度恐慌现象,舆论沸腾,闾里骚然!若不迅予遏制,后患殊堪忧虑”(38)

    陆军总部到南京后,先发出电令,对于南京伪政权简任职以上之官吏,“应查明其行踪”,“饬觅具妥保,随传随到,听候依法处理”;对于各地之汉奸,“应先行调查,予以监视,听候中央命令处理”(39)。但对于汉奸问题,蒋介石自有其考虑,他在给何应钦的指示中,要求“逮捕汉奸消息及逮捕条例,概勿发表,必须由本委员长批准后,方得正式公布”。同时他命令:“以后关于逮捕汉奸之案件,准令戴副局长(军统局副局长戴笠——作者注)负责主持,另派有关人员会同检查办理,以归统一,而免纷歧。”(40)军统局随后成立肃奸委员会为处理汉奸最高机关,并在全国设立了二十五处肃奸分会。但在审判汉奸问题上,国民党的动作迟缓,大大不利于其政治形象。直到接收告一段落,并且各方对汉奸问题有了强烈反应之后,国民党才开始逮捕和审判汉奸的法律程序。

    最早被捕的大汉奸是伪广东省长褚民谊和汪精卫的妻子陈璧君,9月9日在广州被捕。9月26日,何应钦下令各战区对伪政权武官少将以上、文官荐任以上之正副主官,目前尚未自新自效者,以及职位虽低但罪行重大者,一律拘捕,听候中央处置。自此,南京汪伪政权汉奸梅思平、李圣五、郑大章、项致庄、温宗尧、梁鸿志等陆续落网。30日,周佛海、丁默邨、罗君强一行五人由戴笠陪同飞赴重庆,听候处置。10月3日,陈公博等人自日本被押解至南京。12月5日至8日,军统局在北平和天津统一行动,缉捕了王克敏、王揖唐、王荫泰、齐燮元、殷汝耕、周作人等华北大汉奸(次年5月,其中一部分人被解至南京受审)。据统计,经军统逮捕的汉奸总数为4692名(41)。伪满汉奸和战犯,以溥仪为首,陆续被苏军逮捕后押往苏联关押(42)

    1945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规定下列汉奸应厉行检举: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机关首长,特务,文武公务员侵害他人经人告发者,曾任军政特务机关工作者,专科以上学校校长,金融实业机关首长,新闻出版宣传文化社会组织团体重要工作者;上列汉奸曾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者,得减轻其刑;汉奸财产应予没收或发还被害人;汉奸案除被告任伪军职应受军事审判者外,均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之规定,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之;汉奸于8月10日以后自首者,不适用减刑规定;各地军政机关对于审理汉奸案件应切实协助。12月6日,又公布了重行制定的《惩治汉奸条例》,规定有图谋反抗本国等十四项罪名的汉奸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此等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对汉奸藏匿不报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汉奸案件应迅速审判并公开之;曾在伪组织担任职务未依本条例判罪者,仍应在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43)

    经过一番法律程序,1946年3月,对大汉奸的审判开始进行。18日,汪伪头号汉奸陈公博以叛国罪被起诉,起诉书列举其十大罪状为:缔结密约辱国丧权,搜索物资供给敌人,发行伪币扰乱金融,认贼作父宣言参战,搜集壮丁为敌服役,公卖鸦片毒化人民,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托词清乡残害志士,官场贪污政以贿成,收编伪军祸国殃民。而陈公博对这十条罪状矢口否认,强调他是为了“保存国家、人民元气和日本苦斗”,“铺好一条统一之路,等蒋先生容易统一”,并表白自己“防共”之功。与其说这种论调是汉奸的无耻,不如说是求生的本能。然而,众目睽睽之下,罪状铁证如山,赖是赖不掉的,何况汉奸声名已臭,对于当政者也失去了利用价值,自然难逃一死。4月12日,江苏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驳斥了陈公博为自己的辩护,指其“一再破坏抗战国策,助长日寇侵略,将使国家、民族陷于万劫不复之境地,实属昧于大义,甘作罪魁,于法无可钤全,自应处以极刑,以昭炯戒”。判陈公博“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44)。此判决足以为一切背叛民族利益、通敌谋叛汉奸的警戒。

    5月21日,汪伪立法院副院长缪斌被枪决,这是大汉奸伏法的第一人。6月3日,陈公博在苏州被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重要汉奸还有:伪参谋总长胡毓坤(1946年6月24日,执行时间,下同),伪海军部长凌霄(6月24日),伪湖北省长杨揆一(6月24日),伪外交部长褚民谊(8月23日),伪内政部长梅思平(9月14日),伪中央宣传部长林柏生(10月8日),伪立法院长梁鸿志(11月9日),伪华北治安督办齐燮元(12月18日),伪浙江省长傅式说(1947年6月19日),伪陆军部长叶蓬(9月18日),伪冀东自治政府主席殷汝耕(12月1日),伪安国军司令、国际女谍金璧辉(即川岛芳子,1948年3月25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揖唐(9月10日)。据不完全统计,被判死刑并执行的曾任伪政权部长、省长以上职的特任级汉奸不到二十人(45)。其他大汉奸被判刑者有:汪精卫的妻子陈璧君、伪司法院长温宗尧、伪考试院院长江亢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荫泰、伪安徽省长罗君强、伪米粮统制委员会主任袁履登均为无期徒刑,伪华北教育督办周作人十四年徒刑。此外,1945年8月17日,汪伪考试院院长陈群自杀。12月25日,原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被捕后病死。总体而言,被判刑的汉奸中,政务官员多于军事将领,北洋和汪派余党多于原国民党中央官员,手握军权的伪军头目大多逃脱了审判。

    汉奸审判虽在进行,但大汉奸周佛海、丁默邨等人一直在戴笠的庇护下,安居重庆,舆论对此极为不满,认为周“和日本勾结最深,卖国是最彻底的。在汪记傀儡班中,周逆罪实在陈逆公博之上”;而丁所主持“七十六号”之特务机关,“不知多少在地下工作的忠贞爱国分子,死在此人的手里”;“若巨奸不早伏法,多年锻炼培植起来的民族气节,恐不免有所耗伤”(46)。在各界要求下,戴笠飞机失事身亡后,1946年9月25日,周、丁等人由重庆解往南京。10月7日,周佛海在南京被起诉(47)。与陈公博不同的是,周佛海与蒋介石关系较深,投敌后又较早与军统拉上关系,在抗战胜利初期为国民党顺利接收京沪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还在审判期内,即不断有各方面党政要员为其说项,甚至陆军总司令部和国民党中央组织部亦专函说明周之“功绩”。11月7日,首都高等法院以与陈公博相同之罪名判周佛海死刑,并驳其“纵树微功,难掩巨过;偶施小惠,莫蔽大辜。权衡轻重,量刑未便从宽,自应处以极刑,并褫夺公权终身,以伸国法尊严而正人民视听”。周被判决后,各方说项者纷至沓来,然法院方面不改初衷,1947年1月20日,最高法院复判周“实属法无可恕。虽事后稍树微功,仍不足以蔽其过,乃处以极刑,于法并无不合”(48)。此判决作出后,陈果夫和陈立夫兄弟亲自致函蒋介石,称周“在京沪杭一带暗中布置军事颇为周密,胜利后使江浙两省不致尽陷于共党之手,国府得以顺利还都,运兵至华北各地,不无微功”。经过一番周折,蒋介石最终批示,“该犯似可免于一死”(49)。2月26日,国民政府发令,以周佛海“既在敌寇投降前后能确保沪杭一带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对社会之安全,究属不无贡献……准将该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减为无期徒刑”(50)。周佛海总算逃脱了死刑判决,1948年2月28日,病死南京狱中。丁默邨则没有周佛海这么“幸运”。1947年2月8日,丁被判处死刑。5月1日,最高法院复判,认其自首在被通缉之后,协助受降则在胜利之后,“虽不无微功,究不能掩其罪恶之万一,因此不予轻减”(51)。虽然各方为其说项者亦颇具地位与声势,但如果继周佛海后对其再予减刑,则当局承担的舆论压力必更大,因此丁之减刑未成事实,7月5日被执行死刑。

    1946年底为告发汉奸的截止日期,据司法行政部统计,截至1947年10月,各地汉奸案件经检查办结45,679件,起诉30,185人,不起诉20,055人,其他13,323人。审判办结25,155案内,科刑的14,932人,其中死刑369人,无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570人,罚金14人,无罪5822人,其他10,654人(52)

    关于伪军的问题,国民党的处理更为宽大。何应钦最初指示:如各地投诚伪军已由军委会委派新职者,暂由各战区指挥;各地伪军曾由我策反人员接洽投诚,或现在接洽尚未经军委会委派者,由各战区先行准其投诚,以待日后处理编遣;凡各地伪军抗不投诚者,由各战区分别切实剿办(53)。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国民党需要利用伪军控制局势,而伪军出于未来出路考虑也愿意投靠国民党,因此伪军多为国民党所用(54)

    随着形势的发展,国民党政府军陆续运至收复区,而利用伪军易遭社会的反对,因此国民党对伪军的政策转向以编遣为主。但各地对伪军的处理因情况不同而未尽一致,大体在北方者,因其对协助国民党稳定统治有作用而多以原编制保留;在南方者,因为国民党的统治较为稳固,伪军部队编制被遣散,而以士兵拨补各部队。如在北方的伪第二方面军孙良诚部、第三方面军吴化文部、第四方面军张岚峰部、第六方面军孙殿英部、徐州绥署郝鹏举部均被大体按原编制保留下来,投入反共战争第一线,而庞炳勋的伪军被拨给各部队。在南方的伪第一方面军任援道部、蚌埠绥署林柏生部、杭州绥署项致庄部、武汉绥署叶蓬部、九江绥署黄自强部、广州绥署陈春圃部,则被解散,将士兵拨补各部队。据林蔚向政协的报告,对伪军以全部编遣为基本原则,至于官佐则按甘心附逆、投机两可、被迫胁从、奉派策反四种方式处理。至1945年底,全国伪军(除东北外)五十一个单位60万人,长江以南的20万人已编遣完毕,长江以北尚有20万人未能编遣,将于1946年上半年完成(55)

    三 对日处理" class="reference-link">三 对日处理

    关于战后对日本的处理,蒋介石采取了宽容态度。8月15日,蒋介石在为日本投降发表的广播演讲中提出:“我中国同胞们须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敌军被我们盟邦共同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企图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侮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拔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决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这是我们每一个军民同胞今天所应该特别注意的。”(56)这就是被称之为“以德报怨”的战后中国对日政策,在战后对日处理问题上,国民政府基本实行了这个政策。应该说,与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烧杀抢掠的残暴政策相比,作为一个战胜国的中国战后对日政策,确实相当宽容与宽厚。蒋介石之所以这样作,表面上的理由虽然冠冕堂皇,显示胜利者的“与人为善”和“仁义之师”,实际的目的一则是企图尽可能平稳地处理日本投降问题,以免干扰他对战后中国其他更紧迫问题尤其是国共关系问题的处理;二则是希望在接收问题上得到日本的合作,成为减少接收阻力的策略和手段,不使其因别种原因而投向中共方面;三则蒋已体会到美国对日态度因国际局势的变化而与对德态度不同,因而在此问题上与他最希望得到支持的美国保持一致。

    为了体现“以德报怨”政策,当时对于在华已经放下武器的日本军队,不称战俘而称徒手官兵,并保持了原有的部队指挥体系,集中于各地设立的集中营内,由各战区设立的战俘管理处集中监视、教育、管理,等待遣返。原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改称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秉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的命令,“办理日军投降后之一切善后事宜”(57)。各战区的日军司令部相应改称该战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使日军得以基本以原编制生活在集中营内。在这些集中营里,除了少数执勤人员外,不得携带任何武器,非经允许不得外出,如有逃亡者应予追捕法办;接受中方的教育,清算军国主义毒害,灌输民主和平意识,并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主要是修复交通通讯设施和战时被毁工程(58)。对于中国境内的日本侨民,陆军总司令部先后发布了《中国境内日侨集中管理办法》、《日本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通则》,规定:“凡散处于中国境内(东三省在外)之各地日侨,应均由各该地区中国陆军受降主官指定区域集中,交由当地省市政府管理”;日侨产业以公司会社形式经营者、战争中以强力占有者、中国法律所禁止者应由政府接收;个人小本产业登记封存;个人财产,除生活必需品外,每人准带法币5000元,其余款项存入中国政府银行作为将来赔款之一部;对于各事业部门中事业不能中断技能无人接替者、技术为我国缺乏者、需征用为业务上之清理者,可以征用日籍员工,发给生活费(59)

    1945年10月25日至27日,中美双方在上海举行第一次遣返日俘日侨会议,制定了《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决定中国战区(包括越南北部)日俘日侨的遣返由中国政府负责,日俘日侨的运输自内地至集中地由中方承担,自集中地至日本由美国第七舰队和日本航运管理处提供运输船只,运输规模为每月15万人(60)。1946年1月5日,中美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遣返会议。2月6日,在东京召开了中国战区遣送会议,确认了中美双方先前的安排。军调部成立后,在遣返华北日俘日侨方面被赋予了特别的使命,它们可以根据情况,安排运输及登船次序,保证被遣返者沿途的物品供应(61)

    日本军队和侨民遣返回国的工作自1945年11月起运,至1946年4月20日,在华日本官兵共124万人,已遣返78万人;侨民78万人,已遣返66万人。官兵和侨民还余58万人等待遣返(62)。据中国战区美军总部的统计,越南北部的遣返于4月21日完成,台湾于4月23日完成,华南于4月25日完成,华中于7月11日完成,华北于8月11日完成。东北的遣返由于苏联因素,在由谁负责问题上经过一段不明确时期后,直到4月下旬才明确,除旅大地区外,仍由中国政府负责遣返,此后开始由美国负责自葫芦岛起运。到1946年底大规模遣返完成时,自中国遣返的日俘日侨总数达到近300万人,具体统计如下(63)

    地区 军人 平民 总计
    华北华中华南 1,036,922 462,475 1,499,397
    台湾 154,634 318,682 473,316
    东北 41,688 969,149 1,010,837
    总计 1,233,244 1,750,306 2,983,550

    对于日本在中国犯下战争罪行的罪犯,1945年11月6日,由军政部、军令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机关合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负责日本战犯处理工作,职权为决定审判战犯政策,调查、逮捕及引渡战犯,监督军事法庭的审判。后由国防部主持,部长兼主任委员(1947年1月,改由次长秦德纯任主任委员)。次年2月,军事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对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审判、行刑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同盟国在东京组织了对日本犯有重大战争罪行的甲级战犯的审判,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只限于在中国战场犯下罪行的乙、丙级战犯,而且由于大量日本战俘遣返工作需要进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迟至遣返基本完成后,1946年10月才开始进行(此前各地已有部分审判在进行,但级别较低)。

    因为蒋介石已有对日“以德报怨”政策,因此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亦较为宽大。1946年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举行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决定“对日应高瞻远瞩,处理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并迅速结束战犯处理业务”。在此原则下,会议决定:1.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眼。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若无重大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后因盟军总部持异议,改在上海战犯监狱服刑);其余战犯案件审查应于1947年6月底结束;2.日本战犯案件,送经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审查通过者,应即行逮捕,其已回日本者,应与盟军总部接洽引渡之;3.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重要战犯应从严处理;4.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之战犯,其与我国有关者暂不要求引渡;5.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职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6.战争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64)。根据这个政策,对日本战犯的检举于1947年10月15日停止,当年底审判基本结束,各地军事法庭撤销,1948年7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解散,1949年4月,国防部军事法庭结束。

    日本战犯的拘押和审理,由国防部(国防部成立前,为陆军总部)在全国成立十处战犯拘留所及军事法庭进行,其中最重要者是设于南京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2月15日成立),庭长石美瑜(兼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这些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各军事法庭日本战犯审理情况表(1947年12月25日)(65) 第三章 战后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 图3

    在日本战犯审判中,最引起国人关注的,是与南京大屠杀有关的日本战犯的审判。南京大屠杀的直接责任者、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于1946年2月2日在东京被捕,同年8月被引渡回中国,在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接受审判。在检察官的讯问中,谷寿夫矢口否认日军在南京大屠杀的事实,甚至说他根本未听说有屠杀的事发生,直到战争结束后,才在报纸上得知此事。然而谷寿夫的抵赖掩盖不了血的事实,在大量有力的人证物证面前,谷寿夫不得不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但是他又将责任推到其他部队身上,辩称“我师团于入城后未几,即行调转,故无任何关系”,并一再上书陈诚、白崇禧等人,要求“宽延公审”(66)。然而历史不容抹杀,身历亲睹南京大屠杀惨祸而得以幸存的中外人士数百人为审判提供了证词。1947年2月6日到8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在南京励志社对谷寿夫进行公开审判,中外人士八十余人出庭作证,庭审长桌上放有刚刚掘出的被害人头颅,无声地控诉着当年日军的暴行。3月10日,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指称谷寿夫以“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夫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即揆其心术之险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昭炯戒”;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67)。谷寿夫申请复审被驳回。4月26日上午,谷寿夫在南京被绑赴雨花台刑场,就在他当年指挥部下屠杀之地,被执行死刑。是日,南京市民万人空巷,争睹谷寿夫的最终下场。南京大屠杀期间,一次屠杀我同胞数百人的第六师团中队长田中军吉、以杀人比赛闻名的第十六师团小队长向井敏明、副官野田毅,亦于1947年11月自日本被引渡回中国受审。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人因“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死刑。南京大屠杀期间的南京日军最高指挥官、华中派遣军司令松井石根,经东京同盟国军事法庭审判,认定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力统制他自己的军队,和保护南京的不幸市民。由于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责任”。1948年11月12日,松井石根被判处绞刑。据中国参加东京审判的梅汝璈法官回忆,“松井石根在两年多的受审过程中一直装出一副懊丧、忏悔的可怜相。在最后一庭,宣布对他判处绞死刑时,他吓得面无人色,魂不附体,两足瘫软,不能自支,后由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迤步走出法庭”。其当年的不可一世荡然无存。12月22日,松井石根在东京被执行死刑(68)。杀人者终必覆灭,松井石根、谷寿夫等人的下场,体现了人类正义道德的胜利,终使我南京被害数十万同胞地下冤魂得以稍慰于万一。正如梅汝璈法官所言:“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69)

    据不完全统计,被判死刑的日本战犯还有:前日本天津驻屯军参谋长、前任第二十三军司令官、攻占香港纵兵屠杀的指挥者酒井隆(1946年9月13日执行),后任第二十三军司令官、广东多次大屠杀的责任者田中久一(1947年3月27日执行),第一三〇师团师团长、广东多次大屠杀的责任者近藤新八(1947年11月21日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有,前日本驻华武官高桥坦、前日本驻香港总督矶谷廉介以及若干名日军师团长。此外,前日本驻台湾总督安藤利吉于1946年4月19日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自杀身亡,第六方面军司令冈部直三郎于11月28日死于战犯医院。如果与其在中国犯下的战争罪行相比较,日本战犯判死刑者并不多,而且高层级者偏少,量刑也偏轻,军及军以上方面大员多未追究或判刑较轻,这与当时的整个国内外形势是分不开的(70)

    在多数日本战犯处理告一段落后,还剩下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命运引人关注。冈村被认为是“中国战区天字第一号战犯,就是不要审问,也可以判处极刑”,“对中国,对中国人民,碎骨粉身不足以偿其罪”(71)。但由于他在接收中的合作态度,国民党自始就有对其网开一面的考虑。据冈村自记,何应钦、陈诚、汤恩伯等均向蒋介石建议,因为其“在战争结束后功绩显著,应予宽大处理,如此对将来中日关系亦属有利”。但蒋“要考虑政治方面的策略”,对他们的建议“默不作声”。由于既担心释放冈村带来的政治麻烦,又担心交付审判而无法从宽处理,因此国民党对他既不监禁亦不释放,而是令他住在南京,养尊处优,对外则称尚需其协助处理遣返未了事宜。国防部长白崇禧托人转告冈村,“根据国际情况,以暂不归国为安全。为了敷衍舆论,也可能移交军事法庭审理,但审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72)。迫于舆论的压力,1948年8月23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在上海开庭,对冈村宁次进行“走走形式”的审判。审判只进行了一次即以冈村患病为由休庭。1949年1月26日,法庭重新开庭,认定冈村宁次于1944年11月26日出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因此日军在中国的历次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罪相绳”。因此,法庭判冈村“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73)。1月30日,冈村和上海战犯监狱全部在押战犯被送往日本(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