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武汉国民政府的内外政策与汪精卫集团分共
第一节 武汉国民政府的内政" class="reference-link">第一节 武汉国民政府的内政
一 财政经济措施" class="reference-link">一 财政经济措施
财政是国家或政团的命脉,一个政权要存在并发展,必须实行有效的财政经济政策,有充足的财政收入,否则,绝对无法支持长久。
武汉国民政府成立于硝烟弥漫的战争环境中,此前的湖北财政又是个烂摊子,因此,财政经济问题始终困扰并威胁着武汉政权。为解决这一生死攸关的难题,武汉国民政府领导人作出了巨大努力。
湖北原有地方金融机构湖北官钱局,在军阀控制下,长期滥发纸币。临时联席会议成立伊始,即决定在武汉设立中央银行,办理国民政府所属各军民机关的存款与汇兑。同时决定,自1927年1月1日起,发行整理湖北财政公债与整理湖北金融公债。前者总额为通用银元1500万元,6年以内,只付利息,自第7年起,用抽签法分5年还清;后者总额为通用银元2000万元,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给付息金之期。两者均可随意买卖、抵押(1)。发行公债所得除用于收回湖北官钱局纸币,偿还此前债款外,尚余2600万元,均用于军政费。同月25日,财政部又决定发行国库券900万元,年息6厘,6个月后由国库付给本息(2)。
当时,湖北地区流通的票币种类不一,为统一货币,由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发行兑换券。财政部于1月19日规定:湘鄂赣通用大洋券,在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开幕日起兑现使用;湘鄂桂三省通用毫洋券,待湘鄂桂三省中央银行分行成立后兑现;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所发临时兑现券,另行收兑。财政部并规定,严禁故意抑勒中央钞票,倘有此类情事,定即拿办。20日,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开业,以宋子文为行长,陈行为经理。宋子文讲话称:“本行为国家性质,非专以营利为目的,应注意流畅国库金融,防止国际资本主义之侵略。”(3)该行声称有现金准备500万元,已发行兑换券400万元。宋子文保证,决不滥发纸币:“今后再发行兑换券时,以中央银行所有现金之相当额为度。”对于早就在湖北地区流通的中国、交通等银行发行的兑换券,宋子文表示,因为上述各行均有相当准备金,而且基础巩固,因此,国民政府不加干涉,准其自由营业(4)。
中央银行号称有现金准备500万元,实际上并无此数,仅靠以湖北金融公债向汉口各商业银行抵借,得到现款316万余元(5)。以此为保证,发行兑换券400万元。后来钞票发行到3600余万元,完全没有现金保证,成为武汉经济生活中的恶性肿瘤。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汉口分行的地位,3月4日,财政部致函湖北政务委员会,按照广州中央银行总行办法,汉口分行代理国库、省库,各属税收机关收入税款,应随时汇解汉口分行,收入国库;本埠各税收机关,应逐日交存该行。倘有存放其他银行、钱号及发生危险等事,各该征收员及出纳保管人员,除负责赔偿外,并应惩处(6)。为了加强国币的地位,3月17日,财政部又公布《取缔外币条例》,规定除外贸外,外国货币只准在市上银钱号或兑换店兑换、买卖,所有市面直接交易,概用国币。如有违反,一经查明,即将该项外币没收(7)。通过上述种种措施,国民政府所发行的“中央票”的流通地区日益扩大,有报道说:“凡曾经军阀摧残各地,币制紊乱,金融停滞,如江西、湖南及湖北之鄂西,均有非大宗中央票前往不可之势。”(8)
税收通常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临时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家税与地方税暂不划分;同时决定筹划公平税则,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的各种“苛细杂捐”,“俟筹得良好之代替税则后再行取消”(9)。1月9日,财政部发表征收田赋布告,规定每地丁1两,征收银元1元4角;漕米每石征银元2元8角。12日,公布《征收内地税条例》,规定中国各省或外国商品,无论为出产或运销,一律征收暂时内地税,其税额照现海关或常关所征税率加征半数,奢侈品则加征一倍;如不照章纳税,除将货物充公外,处以3年以下之监禁,或处以该项货物所值10倍之罚款(10)。随后,财政部又统一卷烟税,规定“值百抽12元5角”,通令湖南、湖北、江西三省实行(11)。4月初,公布《湘鄂赣征收煤油特税暂行简章》,规定凡煤油输入商须呈请特税局转呈立案,方准营业;煤油税率为每10加仑纳税1元(12)。
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展,武汉国民政府的辖区不断扩大。1927年3月至4月,武汉国民政府先后任命宋子文兼江、浙两省财政处长,于右任为甘肃、山西、陕西三省财政专员,钮永建为安徽、浙江视察财政专员,同时并准备在上海设立中央银行分行,以便整顿各地财政。在一段时期内,部分省份的收入情况曾有所改善。例如1927年3月,湖南省收入140万元,江西省收入160万元,湖北省收入400万元,广东省除留省部分外,协饷400万元。但是,武汉政府开支浩繁,入不敷出的情况日益严重,仅军费一项,1926年12月为564.5万余元,1927年4月激增为1189.4万余元(13)。
为了开辟财源,掌握长江下游的财政,宋子文于3月29日到达上海,设立财政部驻沪办事处。他随身携带湖北金融公债票券500万元,企图推销,结果分文都没有卖出(14)。他又多次会见银行界人物,要求借款300万元,但上海银行界要求武汉国民政府“发表其政纲及保护金融业之方针”,同时表示借款用途仅限于江苏省(15)。宋子文在上海的唯一收获是从苏联远东银行取得了50万元借款。这当然只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多大问题。
“四一二”政变后,南京方面对武汉实行经济、金融封锁,进一步加剧了困难。物价飞涨,纸币贬值,工商业主纷纷转移资金。财政部则“库空如洗”,“常被军需人员包围”,濒于绝境(16)。4月15日,武汉国民党中常会根据鲍罗廷提议,组织战时经济委员会,以汪精卫、谭延闿、孙科、宋子文、苏兆征五人为委员,决定采取特殊办法渡过难关。
战时经济委员会的第一项措施是实行现金集中。17日,公布《集中现金条例》,宣称“现值出师北伐之际,首在巩固财政”。除重申完纳国税,流通市面,均以中央银行所发汉口通用纸币及中国、交通银行所发之通用钞票为限外,特别规定:一、凡持有现币(硬通货)或其他商业银行纸币者,得向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及各邮局随时兑换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纸币;二、纸币每元法定7钱1分,不得自由增减;三、非经财政部特许,绝对禁止现洋、现银出口。《条例》并规定:凡拒收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纸币,或收买现币,或抑勒纸币价格,或抬高物价者,经人民告发,查明确实者,按律严办(17)。《条例》的核心是由武汉政府控制并掌握硬通货,作为准备金,以维持纸币信用。为了保证《条例》的执行,武汉政府并派出军队和纠察队对各银行进行监视。18日,各银行一律停止兑现。
战时经济委员会的第二项措施是发行国库券和有奖债券。4月,发行直鲁豫陕四省通用国库券900万元,付息6厘,分3个月发行,自发行月起满足6个月,由国库照付(18)。5月,决定以庆祝北伐胜利为名,发行有奖债券500万元。每张金额银元5元,奖金最高2.5万元,最低10元。中奖者凭券付奖,不另还本,未中奖者自开签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奖债券局兑换整理金融公债或用以承购逆产。
战时经济委员会的两项措施都没有取得良好效果。《集中现金条例》公布后,封存各银行现金共400万元,但是,汉口立即成为纸币世界,物价上涨百分之五十,米价由每担10元涨至20元,而且每人每次仅限购一斗。据报道,米店前“叫嚣凌乱之状,直如群犬争骨”(19)。为拒用纸币,人们纷纷以高价购买铜元,甚至竞相购买邮票保值。不少商店关门歇业,转为黑市交易。19日,财政部召集银钱商会代表讨论维持办法,决定组织金融讨论会,由汉口商会推举5人,银钱公会各推举3人,中国、交通两行各推1人,加上财政部部长及中央银行行长共15人组成。该会于4月20日成立。23日会议决定,由该会暂行办理汇兑,中外商人在沪或在沪采办货物需要现银或现洋,可由该会指定之汇兑机关如期照兑现款;商人倘能确实证明赴某地采办货物,可持护照携带现金出境。其后又议决:洋价最低定3200文钱;限令征收机关筹备铜元,以备无限制兑现;禁抬物价;汇兑交中国、交通两行活动。这些措施,缓解了现金集中后出现的困难,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武汉政府面临的经济危机。
上海等地的金融资产阶级强烈反对武汉政府的现金集中《条例》。4月18日,上海银行公会致电蒋介石,指责武汉国民政府“破坏金融,贻害社会,显系实行赤俄共产政策”。电报宣称:“本会各行为保全金融大局,维持人民生计起见,即日停止武汉往来。”电报要求蒋介石采取措施,“应如何挽回制止之处,出自鸿裁”(20)。同日,又致电北京、天津各地银行公会,通知这一决定。北京等地的银行公会早就指示武汉各行“收缩”,接到上海方面的通知后也立即决议,与上海银行公会采取同一态度(21)。28日,蒋介石发出布告,规定凡有汉口地名的中国、交通两行钞票不得在他省兑现。次日,南京政府通电,禁止长江下游各地的现金运往武汉,同时禁止汉票在各地行使(22)。上海金融资产阶级和南京政府的这些做法使武汉政府的经济困难犹如雪上加霜。
与此同时,武汉政府的公债也乏人承购。5月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机关职员薪俸搭发国库券,100元至200元搭1成,200元至300元搭1成5,300元至400元搭2成,400元以上搭3成。这实际上是在强迫摊派。至于有奖债券,虽然奖金不低,但也未能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据孙科6月15日报告,100万只卖出了十余万。武汉政府的月支出约需一千多万,但1927年5月的月收入不到180万,巨大的财政赤字压得武汉政府透不过气来,以致纸币都发光了。武汉中央银行曾向美国订印大批纸币,运至上海时被扣(23)。5月2日,财政部代部长张肇元说:“我们只有一千四百万纸币,都发完了,既无现洋,又无纸币,还有什么生意?”(24)
除了财政赤字,武汉的煤荒也日益严重。武汉用煤一向依靠日本,“四三”事件后来源断绝,不得不改为依靠萍乡,但汉冶萍公司已长期停工。4月20日,孙科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会上提议,将汉冶萍暂时收回,由财政、交通、劳工三部组织委员会管理。同时,武汉政府并决定,对武汉用煤实行计划分配。此外,由于湖南农民协会禁止大米出口,米荒也不时困扰武汉政府,以致北伐军的军米不得不到上海采办。5月21日,武汉国民党中央决定由劳工部、省党部、总工会、农民协会四机关的名义组织食米采办委员会,函请湖南开放米禁。
上述措施,都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武汉政府面临的经济问题。
除财政外,交通是武汉政府注意的另一重点。
交通部是最早迁鄂的四部之一,于1926年12月29日开始办公,内设秘书、邮政、电政、航政、国道、无线电管理七处。它在整顿交通、电报线路、收回邮政、航政主权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自中国兴办邮政之日起,邮政大权即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国民革命兴起后,各界群众特别是工会方面积极要求收回邮权。孙科对此表示积极支持,认为是“极正大应办之事”。向例,各省邮务长均由北京邮务总办委任。交通部于1927年2月命令湖北邮务长转知北京邮务总办,所有国民政府辖下各省邮务长,均须呈由本部委任,否则概不生效;外国邮务人员,只能任为顾问。其后,又命湖北邮务管理局转达北京邮务总办,将民国十五年全年邮政盈余详细列明数目,全部解部核收,不得再由北京政府提取。孙科并宣布,在国民政府统一全国时,将收回完全管理权,并将由该部完全行使邮务行政权(25)。在航政方面,孙科也力图收回部分主权。他声称:“内河航权让之外商,本为世界各国所无,而我国独有,诚为怪事。”但他又认为,当时不平等条约尚未完全撤销,以前外人商船,可暂允在内河航行,但须遵照中国的管理章程,向交通部注册缴费;凡未在交通部注册领照的轮船,均不能在国民政府所辖地方河道行驶。
现代战争中,电讯有重要作用。北伐开始以后,广州、福州、汕头、武昌各地的无线电台均由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派员管理,商业使用受到影响。经协商,改归交通部管理。1927年2月,交通部制订整顿全国电政计划,决定将革命军辖下各省暂分三区:两粤、长江一带、此外各省,要求认真修葺原有路线,迅速增设新线,同时命令各地整顿修理无线电台(26)。交通部并计划在全国添设电台44座,南昌、南宁、西安、重庆、长沙、杭州6台先行动工,4个月建成;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建立大电台一座,以便与欧美直达通报。此外,交通部并计划建立无线电机制造厂。
粤汉铁路自1906年开工,当时尚有二百余里待建。交通部决定三年完成,其后,兴建西北干线(将陇海路延展至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等地)与西南干线(连贯广东、广西、贵州、四川诸省)。孙科乐观地宣布,革命统一后,不藉外力,国民政府每年将建筑铁路一二千里。三十年内,完成十万里(27)。
为了与粤汉路南段相接,交通部决定自1927年3月起兴建自江西赣州至广东韶关的公路。
1927年1月,中央政治会议在江西决定,国民政府增设实业部,以孔祥熙为部长,兼代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先行在粤成立,然后根据情况迁往中央政府所在。同月29日,孔祥熙在广州回答记者,声称“欲抵制列强之经济侵略”,“第一当从改良生产入手”。他主张集中群众余资,建立股份公司工厂,使工人一律投资,劳资不分界限(28)。不过,孔祥熙并没有使这一主张付诸实施,他也没有到武汉就职,实业部一直未能成立。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曾准备在汉口召开全国银行实业界大会,讨论发展全国经济与实业诸问题,未成(29)。7月4日,武汉国民政府根据孔祥熙的呈请,公布《实业部组织法》,以后就没有下文了。
二 司法改革与文教事业" class="reference-link">二 司法改革与文教事业
武汉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推动者是徐谦。徐谦于1926年随冯玉祥访苏,考察了苏联司法状况,萌生按苏联模式进行司法改革的念头。8月归国,任广东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主席暨大理院院长。他于9月7日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十七次会议提出司法改良意见,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实行“根本改造”,提倡“党化的与革命化的司法”。他认为,司法机关必须与政治方针相统一,司法人员应受政治党务训练,现行法规、法律与革命精神相反,须全部审查,做根本修改,因此,主张从司法观念、司法人员和司法法规三方面进行革新。他尤其反对“司法独立”、“司法官不党”等提法。他说:“观苏联之政治组织,立法行政,固属合一,即司法机关,亦非独立,此即打破司法独立之新制也。”徐谦建议在国民党中央领导下,吸收地方党政、司法机关及各群众团体代表,组织司法制度改造委员会,拟定方案(30)。9月9日,中央政治会议接受徐谦意见,议决司法行政方针为:“实行党化、革命化司法,夺回军阀官僚及存留乡村封建势力所操纵之司法权,并以司法为工具拥护农工利益及保护被压迫之妇女。”(31)此后,徐谦的司法思想遂成为广州、武汉国民政府进行司法改革的主导思想。
11月11日,国民政府任命徐谦为司法部长。同日,在广州召开改造司法制度委员会,徐谦任主席,通过改造司法制度案。同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司法改革要点,其主要内容为:一、改用法院名称,采二级二审制,即设最高法院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设控诉法院于各省省城,此为中央法院;设县市法院于市或县,设人民法院于镇或乡村,此为地方法院。二、废止法官不党之法令,非有社会名誉之党员兼有三年以上法律经验者,不得为法官;三、废止厅长制,组织行政委员会处理院内行政;四、撤除检察厅,酌设检查官,配置于法院内执行职务;五、采用参审陪审制;六、减轻诉讼费、状纸费,征收执行费。(32)同年12月,国民政府北迁。月底,在武汉召开司法会议,司法改革逐次展开。
(一)废除旧法律。北洋时期的《惩治盗匪法》,规定可由军人审问处罚“盗匪”;《新法律补充条例》、《暂行新刑律》等规定禁止集会、结社、罢工自由;否认卑幼对于尊亲的正当防卫权,承认纳妾,认定和奸无夫妇女为犯罪等条文:司法会议均决议废止。1927年1月27日,宣布废除北京政府所定继承法,规定财产继承以亲生子女及夫妇为限,如果没有上述继承人及生前所立合法遗嘱,则将其遗产收归国有,作普及教育之用。
(二)建立新法院。1926年12月27日,临时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决定设高等法院于武昌,将广东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广东分院。12月,国民政府派刘芬、余恺湛、戴修瓒为湖北法院筹备委员,筹划改造事宜。次年1月1日,将湖北高等审、检两厅改为湖北控诉法院,武昌地方审、检两厅改为武昌县法院,夏口地方审、检两厅改为汉口市法院。同时,电令广东照改。其后又陆续向湖南、广西、福建、江西等省派出筹备委员,对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改革。为了审判守城顽抗的陈嘉谟及刘玉春,1月17日,临时联席会议推举徐谦为人民裁判委员会主席。
(三)制订新法律。司法会议期间,还来不及起草并制订新法律,仅作了一些大体规定,如:工人问题,议决适用广东政府的工会条例;地主及佃户问题,议决应以不违背现存经济社会制度为原则,对于佃农加以保护;婚姻问题,议决应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斟酌社会情形办理等。其后,司法部委派潘振亚、戴修瓒等为委员,编订新法规,曾根据形势需要,陆续制订了一些法律或条例。其重要者有《反革命罪条例》、《处分逆产条例》等。
当时,已经发生人民群众自发处分土豪劣绅的情况。1927年2月7日,临时联席会议议决:一、禁止人民自由直接处罚;二、训令各法定机关对于广大民众所公认之反革命犯及土豪劣绅等严予惩罚;三、惩罪必须由政府执行。17日,通过由司法部提出,经于树德、林祖涵、徐谦审查的《反革命罪条例》17条。该条例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政府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认为反革命行为,其首魁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执重要事务者处死刑、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帮助实施者处无期徒刑至二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该条例特别规定,在反革命势力之下利用官绅势力,对于革命运动或工农运动,曾有积极压迫行为者,处一等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其有杀伤行为者,依俱发罪之例处断(33)。
《处分逆产条例》公布于同年5月,规定:“凡与国民革命为敌者,或为帝国主义之工具者,或压迫人民以巩固封建制度社会者,或侵吞国家地方收入,剥削人民生活利益,以饱私人贪欲者,或操纵经营以动摇革命势力者,例如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者,其财产皆为逆产。”“一经合法发觉,即没收之。”所谓“合法发觉”,据条例解释:一、由革命战争显然发现者;二、广大群众或民众团体所证明者;三、由个人具合法文书报告经查明确实者;四、由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依审判程序发现者(34)。
除自订条例外,司法部批准各省分别情形,规定惩办土豪劣绅条例,设立人民审判委员会进行审判。据此,湖南、湖北、陕西等省都制订了部分法律条文。
1927年1月15日,国民党湖南省党部通过《湖南省惩治贪官污吏暂行条例》,共20条,规定赃款未满500元者,处三等有期徒刑,并科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赃款在3000元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35)。同月28日,通过《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共10条,规定凡凭借政治、经济力,或其他特殊势力(如团防)在地方有下列行为之土豪劣绅者,均依本条例惩治:一、反抗革命或阻挠革命者;二、反抗本党或阻挠本党所领导之民众运动者;三、勾结逆军盗匪蹂躏地方者;四、杀害人民及纵火、决水、强奸、掳掠者;五、压迫平民因而致人有死伤或损失者;六、苛索民财,或假借名义敛财肥己者;七、擅理民刑诉讼,或包揽词讼压迫平民者;八、破坏或阻挠地方公益者;九、侵蚀公款者。条例规定,凡犯上述各条者,除分别处以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外,一律终身剥夺公权;本党党员加一等处断(36)。
继湖南之后,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也分别于1927年3月、4月制订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惩治贪官污吏条例》。
陕西在制订法律方面有着自己的特色。1927年3月,颁布《临时劳动法》,规定实行9小时工作制,将来“须采取8小时”,“幼年工人7小时”;“禁止雇佣14岁以下之童工”;女工给予产假16周等(37)。同月,颁布《新公安法原则》,规定公安局的任务为保护工会、农民协会、学生、妇女组织;保护人民革命团体及一切革命群众集会;禁止一切反革命团体及一切反对新政府之言论(38)。4月,陕西法制改订委员会决定起草《婚姻法》。其后,陆续完成《暂行婚姻条例》和《暂行婚姻条例细则》。前者共五章四十条。它规定:“男年满16岁,女年满14岁者始得缔结婚姻预约,男未满20岁,女未满18岁者不得成婚”;“结婚由男女决定之”;“当事人无结婚意思,婚姻无效”,又规定:“订立婚约或已成婚双方,自愿离异,可听其自由”;还规定:“妻子成婚时所有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除自愿交夫管理使用收益外,夫不得干涉”;“离婚后妻得收回特有财产”。这就从各方面保障了婚姻自由和妇女的经济权益,在武汉政府辖区内是仅有的(39)。
(四)建立参审陪审制度。2月7日,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司法部提出的参审陪审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设参审员,参与法律及事实之审判;县市法院及中央法院设陪审员,参与事实之审判。如党员、农民、工人、商民或妇女诉讼,分别由人民法院所在之党部、农民协会、工会、商民协会、党部妇女部推选参审员或陪审员参审(40)。2月8日,通令各省司法机关执行。
(五)训练司法人才。广州国民政府期间,曾举办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聘请苏联顾问及国民党人讲授司法革新知识。迁鄂后,该班在武昌继续招生,于1927年3月6日开学,6月19日结业。
(六)改造律师制度。1月28日,司法部通令各省司法机关,律师承办案件除照章收受公费外,不准另受酬金。2月,公布《律师章程》,规定:无分男女均得充当律师;律师必须是党员;律师公会废止会长制,改用执监委员制;严定免试资格;曾有反革命行为者,剥夺律师资格。同时公布《律师复验章程》,要求以前律师于6个月内按照新章复验。
(七)华洋诉讼统归法院受理,拒绝观审。旧例,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地方官审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为被告,由该国领事审判,并相互派员观审。1月19日,司法部提请临时联席会议议决,夏口县公署停止审理华洋诉讼,改归夏口市法院审理,拒绝观审。
(八)减轻诉讼费及状纸费。司法部认为,北洋时期所收诉讼费、状纸费过高,“无产阶级无力负担”,通令将诉讼费减少50%,状纸费减少60%(41)。
北洋政府的法律基本上沿袭清末旧章,不少条文源于日本和德国,有着严重的封建专制色彩;加上当时司法界腐败日甚,积弊日深,已经到了必须彻底改造的地步。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以剔除旧法律的封建部分和祛除司法界积弊为目的,制订了一些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新法律,因此,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徐谦等人笼统地反对司法独立的原则,提出建立所谓“党化司法”,这又为党、政、军等当权者干涉司法和破坏法制等活动开辟了极大空间。
在文教事业方面,武汉国民政府也做了不少工作。
广州国民政府期间,教育行政委员会曾制订过不少法规,如《教科书审查规程》、《私立学校校董会规程》、《学校立案规程》、《三民主义教科书审查规程》等。国民政府迁汉后,继续制订了若干法规。1月7日,教育行政委员会通过中学规程。其总纲规定:中学教育以根据三民主义,完成小学之基础训练,并增进学生之知识技能,以适应民族生活之需要为宗旨;初级中学实行普通教育,高级中学分设普通、师范、农业、工业、商业务科;采用选科制、学分制;初级中学定为180学分,高级中学定为150学分,每上课1小时,或实习2小时为1学分。2月7日,通过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分设文、理、法、医、农、工、商、师范、美术、音乐等科;设有两科以上者,方能称为大学;单设一科,称为某科大学;同时规定,大学可以设立研究院、专修科及函授部、推广部。同月,公布《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草案》,提出“党化教育不但要革命化和民众化,而且要科学化和社会化”,同时要求:“以最短时间实行义务教育”,“学校的课程与训练须适合社会的需要”,“指导学校毕业生到民间去”,增设军事训练并注重体育训练(42)。
“党化教育”的口号始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这一口号的提出,有对抗封建教育、殖民主义教育的意义,但是,它过于狭隘、片面,后来国民党更借此在教育界推行文化专制主义。
为了集中办学力量,2月20日,武汉国民政府决定将国立武昌大学、商科大学、湖北省立文科、法科、医科大学等合并为国立武昌中山大学。
武汉国民政府在文教方面的突出成绩是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的创立。
1926年10月,国民党中央和各省区联席会议决定在各省设立军事政治学校。16日,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在武昌成立政治训练班筹备处,以包惠僧为主任。同月22日,蒋介石致电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建议将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的政治科移设武昌,并于11月2日任命邓演达为主任。12月,原在黄埔的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政治大队、炮兵大队、工兵大队陆续迁到武汉。1927年1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决定将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政治科更名为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以蒋介石为校长,汪精卫为党代表。由于蒋、汪当时都不在武汉,以邓演达为代理校长,顾孟馀为代理党代表。张治中任教育长兼训练部主任及学生总队长,周佛海任秘书长兼政治部主任,恽代英任政治总教官,蓝腾蛟任军事总教官。先后在该校任政治教官的有李达、沈雁冰、许德珩、李汉俊、吴文琪、陈启修等。2月12日,分校与总司令部学兵团联合在两湖书院举行开学典礼,正式开学。同年3月,武汉、南昌之间的矛盾已经尖锐化。为了限制蒋介石的权力,防止蒋利用军校实行独裁,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决议:军校须确立于党的指导之下;改校长制为委员制。22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吴玉章提议,将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改名为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以谭延闿、徐谦、恽代英、邓演达、顾孟馀为军校委员,恽、邓、谭为常委。在这三个人中,谭延闿挂名,邓演达忙于总政治部等方面的工作,因此,军校实际由恽代英主持,完全处于中共领导之下。同年5月,陈毅被派到军校,与恽代英、施存统共同组成中共军校党委,陈任书记。
军校最初有学生2900名。4月21日,在武昌南湖设立军校二部,将总司令部南湖学兵团改编为军校入伍生队。至5月间,发展至3700人。全校设学生总队,下设政治、炮兵、工兵三个大队。另女生200人,设政治女生队。
军校实行军事教育和政治教育并重的方针。“军事科加紧政治训练,政治科加紧军事训练”(43)。在教学上,强调多留时间,使学生发问或发表意见,同时强调学生须实际参加政治工作和群众运动。在收回汉口英租界等反帝斗争和支持湖北农民运动中,军校的宣传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提高党权运动和反蒋斗争中,军校的大多数学生也都旗帜鲜明地站在武汉政府方面。5月中旬,夏斗寅偷袭武汉,军校五、六两期学生奉令成立中央独立师,开赴前线作战,为平定叛乱、保卫武汉政府作做出了贡献。
军校中同样充斥着左右派的斗争。3月10日,湖北全省总工会在汉口血花世界召开宣传会议,反对蒋介石的军事独裁行为。军校少数右派学生闯入会场,非法拘捕四名工人。12日,军校方面议决,派代表赴总工会道歉,同时决定调查肇事分子的事实确据,以便提交惩办。4月9日,军校方面宣布,开除党籍、学籍,通缉归案者13人,开除党籍、学籍,撤差拘留并通令官署以后不得任用者15人,开除党籍、学籍者18人(44)。“四一二”政变后,军校又开除、惩处过少数学生。这是当时激烈的社会斗争在军校中的反映。
汪精卫集团决定分共的当日,武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命令军校学生到洪山进行野外演习,被唐生智派部队秘密包围。叶剑英当时在张发奎的第二方面军第四军当参谋长,劝张接受这一支武装力量。7月18日,军校第五期学员毕业,大部分派入第二方面军所属叶挺和贺龙的部队。第六期学员等被张发奎改编为第二方面军教导团。
军校之外,各种讲习所、训练班以及各类工人学校、农民补习学校、妇女补习学校发展迅速,其中著名的有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45)、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党部工人运动讲习所、国民党中央妇女党务训练班、湖北省党部党务干部学校等。
随着武汉成为政治中心,它也迅速成为新闻中心。新的报刊不断出现,原在广州、上海出版的《中国工人》、《中国农民》、《农民运动》、《商民运动》、《中国学生》、《海外周刊》和中共中央机关刊物《向导》等纷纷迁汉出版。至1927年上半年,武汉地区有报纸30余种,刊物60余种。
武汉地区当时最有影响的报纸是《汉口民国日报》。该报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机关报,创刊于1926年11月20日。经理董用威(必武),总编辑最初为宛希俨,1927年3月改为高语罕,4月以后再改为沈雁冰,均为共产党人,因此,这是一份实际由共产党掌握的报纸。
其他重要报刊有:
《革命军日报》,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机关报,1926年8月创刊于湖南衡阳,同年10月迁汉。1927年1月,由共产党人潘汉年出任总编辑。
《革命生活》,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校刊。1927年2月12日创刊,由共产党人袁澈、陆更夫等编辑。
《中央日报》,武汉国民党中央机关报。1927年3月22日创刊。社长顾孟馀,主编陈启修,副刊主编孙伏园。
《一周时事述评》,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编。创刊于1926年12月。
《武汉评论》,周刊,创刊于1926年春,武汉克复后成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机关刊物。
《群众》,周刊,中国共产党湖北区委机关刊物,创刊于1926年11月1日。
武汉地区之外,湖南、江西、福建、陕西等省的新闻事业也有所发展。湖南地区的重要报纸有《湖南民报》,江西地区的重要报纸有南昌《民国日报》、《贯彻日报》,陕西地区的重要报纸有陕西《国民日报》等。
随着汪精卫集团的日益右倾,武汉地区的文教事业日渐失去生气。7月18日,董用威辞去《汉口民国日报》经理职务,由汪精卫集团派人接收。《向导》、《革命生活》、《楚光日报》、《武汉民报》等被迫停刊。
三 土地委员会工作经过" class="reference-link">三 土地委员会工作经过
1926年11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在莫斯科召开第七次扩大全会。23日,布哈林在报告中声称:“虽然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它所犯的主要错误就在于,党对农民问题注视得不够,过分畏惧农民运动的开展,在国民党占领区进行土地改革不够坚决。”(46)30日,在讨论中国问题时罗易也认为:“土地问题是目前中国革命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尽量明确地提出土地革命问题”(47)。同日,斯大林发表演说,认为“把中国农民卷入革命愈迅速愈彻底,中国反帝国主义的战线就愈有力愈强大”,“归根到底应该引导到土地国有化”(48)。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谭平山接受了布哈林的批评,承认“还未制定出明确的土地纲领,这是我们的主要缺点”。(49)12月16日,会议通过罗易起草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认为“惧怕资产阶级中某一部分势力会不坚决、不真诚地合作,而拒绝在民族解放运动的纲领里把土地问题提到显著地位,这是不对的。这不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策略。共产党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50)。会后,罗易受命前来中国,共产国际的观点逐渐为中国共产党人和部分国民党左派人士接受。“四一二”政变前后,武汉政府面临重重困难,左派们愈来愈多地把希望寄托在解决农民的土地要求上。
1927年2月,罗易与谭平山到达广州。3月底,在长沙考察农民运动。4月2日,到达武汉。当日,邓演达向武汉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提出:要革命真能成功,非得到广大民众,尤其是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拥护不可。农民问题的焦点是土地问题(51)。会议推邓演达、徐谦、顾孟馀、毛泽东、谭平山5人组成土地委员会。该会的任务是“确定一个实行分给土地与农民的步骤”(52)。
当日,召开首次会议,邓演达宣称,中央现在决心解决农民目前的迫切问题——土地问题,他说:“土地问题若果不能解决,我们可以说革命不能成功。”“一切的问题,一切的矛盾,都集中到农民问题,亦即集中到土地问题了。”他要求会议用一种“革命的敏捷的手段,定出确定的方案来”(53)。第二次会上,出现了两种意见,顾孟馀提出:“解决土地问题时,农村秩序必然扰乱,耕种停顿,恐发生饥馑,更加上帝国主义者的经济封锁,恐将成不了之局。”(54)谭平山则提出,解决土地问题有推翻封建制度与保护革命势力双重意义,他特别说明:“现下财政问题已达到最危险时期,要度过这个难关,也要解决土地问题。”毛泽东把问题说得极为简单、明了,他说:“所谓土地没收,就是不纳租,并无须别的办法。现在湘鄂农民运动已经到了一个高潮,他们已经自动的不纳租了,自动的夺取政权了。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他就得了。”(55)由于觉得问题重大,土地委员会又于4月19日至5月6日期间,举行过六次扩大会议,有湖南、湖北、广东、河南、直隶等15个省区的代表及国民革命军部分将领参加。此外,还组织了审查委员会,审查各种议案。
会议最初讨论的问题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第一次扩大会上,毛泽东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阐述,他认为,革命正面临危机,“此后非有一支生力军必归失败,要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非解决土地问题不可”(56)。夏曦、彭湃对毛泽东的意见作了补充,顾孟馀也改变观点,认为必须有农民政权,把土地问题解决了,才有利于抵抗国际财政资本(57)。经过讨论,会议确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为:一、解放农民;二、增加农业生产力;三、保护革命;四、打破整个的封建制度及推翻帝国主义的基础;五、促进中国工业化;六、提高文化(58)。会议本拟由毛泽东起草一篇详细文字,但毛因病未能完成。
会议紧接着讨论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标准问题。第二次扩大会上,毛泽东提出:“没收土地问题为解决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59)会议推选邓演达、毛泽东、苏联顾问岳尔克(И.С.Иолю)及陆沉(湖北农协代表)、易礼容(湖南农协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研究没收分配标准。4月22日,该专门委员会向第三次扩大会议提出了《中国土地调查》及《土地问题决议草案》两项文件。《草案》共八条,其第一条规定:“凡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军阀及一切反革命分子在乡村的土地,由区乡土地委员会没收,并分配于土地不足之农民。”第二条规定:“农民分配土地以每户人口为标准,每人所得土地之数,又以年龄为差等。”(60)邓演达作了说明。他认为,现时农民的力量尚未十分充实,因此,不能像俄国十月革命那样立即宣布土地国有,只能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政治的解决,“把政治上的仇敌扑灭,把他们经济上的特殊利益打毁”;第二步经济的解决,达到最终目的——土地国有(61)。《草案》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徐谦认为仅仅“政治没收”不够,他说:“为唤起农民革命,只没收逆产是不够的,现在必须连大地主的一并没收,始能得分配与需求符合。”汪精卫认为“政治的没收,似嫌笼统”,他说:“所谓耕者有其田,是否今日即须做到,如没有明确规定,即可用政治的没收其名,而做经济的没收其实,因为一切大中小地主都可以加反革命头衔,而没收其土地。”夏曦主张:百亩以上无偿没收,百亩以下政府与以债券,年年付息。彭泽湘则提出“无条件的没收”。会议决定由夏曦、徐谦、汪精卫、毛泽东、易礼容、陆沉、岳尔克、邓演达、谭延闿、孙科、唐生智、何键、李品仙等为审查委员,进一步对该草案进行审议(62)。
第一、第二次扩大会上,都有人提出士兵与土地的关系问题。唐生智表示:“对士兵必须有个办法”,“无办法,则兵士必感极大不安”(63)。在审查委员会会议上,谭延闿进一步表示:“军人多来自田间,他们必念及他们本身的利害,长官纵如何鼓励他们,如事实上他们失了利益,亦实无效。”(64)何键声称:“没收士兵的土地可动摇兵士作战的精神,因兵士及官长有许多是有土地的,本军便有这种情形,此种实在情形是应注意的。”(65)于是会议委托谭平山、何键、徐谦三人起草了《保障革命军人土地条例》。其主要内容为:政府对于军人现有土地,应予以特别保障;其无土地者,于革命战争终了时由政府给以土地,资其耕作(66)。
第四次扩大会上提出了保护佃农问题。当时,谭延闿提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恐事实做不到,不如通通没收还实在些。”(67)汪精卫称:“现在须决定要不要佃农,如不要佃农,则已经没有地主了。”针对谭、汪的意见,陆沉提出:“现在没收的只是军阀、土豪、劣绅、反革命派的土地,并不是所有一切的土地,佃农当然存在。”(68)会议委托谭平山、徐谦、顾孟馀起草《佃农保护法》,其主要内容为:佃农缴纳租税等,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所有额外苛例,一概取消;如遇岁歉、战事等,佃农有要求减租或免租之权利;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租权(69)。对于这个条例,徐谦表示:“给地主百分之四十的田租实在是太不公平。”(70)邓演达提出:“可减至百分之三十或三十五。”谭平山提出:“要使佃户得到良好的生活,非减至仅纳百分之二十不可。”对此,毛泽东解释道:“所谓百分之四十,不过最高的数目,应由各地方的党和政府按照地方情形酌量减少。”(71)
为了解决政治没收还是经济没收的分歧,会议委托徐谦起草《处分逆产条例》,邓演达起草《解决土地问题决议》。
《处分逆产条例》确定了政治没收的原则(72)。《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规定了经济没收的原则:一、将大地主的土地及官地、公地、荒地分配于无土地或土地不足以赡生的农民;对于小地主及为革命而努力之军人的土地,应由国民政府加以保障。二、为使土地问题得以解决,必须使农民有充分的力量以取得政权及保障政权,因此国民政府应援助乡村农民对大地主及其他一切封建势力之斗争。同时,《决议》还规定了实行办法,其主要者为:一、国民政府应从速颁布乡、区、县自治机关组织条例,并选派农政人员前往各乡、区、县指导并扶助其组织。二、各省、市党部应从速会同各省农协,斟酌各该省实际状况,拟具解决土地问题之实施法则,呈请中央党部核准后交国民政府令各省政府执行。三、由各省党部、省政府农民协会等人民团体组织人民审判委员会,严厉处分土豪劣绅及一切妨害人民利益之反动分子。四、凡国民政府所管辖之兵器制造机关,应以出品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供给农民,组织农民自卫军。五、国民政府应从速调查各处气候、水土及收获数量,确定小地主之标准,大约沃壤每人不过50亩,瘠壤不过100亩,在此限度之内,得享有地权(73)。
上述决议均在第六次扩大会议上通过。
尽管在解决土问题的意义上,会议的参加者取得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要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又自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疑虑。顾孟馀提出:“现在我们规定小地主的土地不能没收,大地主则没收,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亦不没收,办法是很好的,不过乡村里头到了分配斗争时,能不能驱使农民遵守此种规定,甚成问题。”他说:“要注意使农民协会服从纪律,否则革命必生危险。”(74)徐谦忧心忡忡地说:“这样的土地法不啻放一把火,不知烧到敌人,抑或烧到自己?”汪精卫和徐谦怀着同样的忧虑,但他声称:“火已经烧了,我们要使这把火烧向敌人,不要烧向自己。”(75)这种忧惧感决定了委员会通过的各种决议只能是一纸空文。鲍罗廷和陈独秀应邀参加了第五次扩大会议,他们也不认为已经具备了马上解决土地问题的条件。鲍罗廷说:“必有强健的农村自治组织,才可以执行解决土地的办法,不致发生毛病”,他建议,首先由农政部规定农村自治条例,建立农民政权,同时成立专门机关,研究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提交省民会议,议决后施行(76)。陈独秀也认为:“国民政府下应有详细的办法,与敌人的地方不同,不能卤莽去做。”(77)
5月9日,中央政治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土地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谭延闿提出:“《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法条例》公布之后,不但不能安抚武装的同志,反而使普通人看了可以反证非革命军人的土地就不受保障。”(78)会议根据邓演达的提议,决定先行公布《处分逆产条例》与《佃农保护法》,而将其余两案留交第二十次会议讨论。第二十次会上,在讨论《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时,陈友仁说:“在俄国,有几百万英亩的大地主;在中国,除了张作霖之外,没有几个够得上称为大地主的。”又说:“如果实行分配土地,帝国主义者更要说我们是共产,蒋介石以及他的爪牙更有辞可藉,当此军事、外交紧急的时候,于我们很不利。”他提出:“湖南已经实行了的,就让他去实行,对于全国应当有点不同。”(79)结果,表决时,林祖涵、邓演达、吴玉章三人赞成通过而不公布,谭延闿、王法勤、孙科、徐谦、宋庆龄、陈公博、汪精卫、陈友仁八人都不举手,只好决定暂时保留。对《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法条例》,则一致决定:通过而不公布。
在土地委员会最后一次扩大会上,邓演达曾作了一个乐观的估计,他说:“解决土地问题,已有了原则的决定。目前两湖、河南皆可准此原则次第实行,这一次会议在党的历史、革命的历史上,都会有重大意义,使革命得到新的出路。”(80)事实证明,他过于乐观了。不久,毛泽东、谭平山在报告中即称:“如果说,土地委员会确实具有‘历史意义',那仅仅是在一个方面具有意义:它出色地证明,国民党在真正伟大的、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面前是软弱无力的,国民党具有小资产阶级的全部怯懦性,它完全张皇失措了。”(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