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临时参议院和临时约法的产生" class="reference-link">第二节 临时参议院和临时约法的产生
一 临时参议院" class="reference-link">一 临时参议院
废除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君主专制,仿照西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榜样,建立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这是孙中山创立三民主义学说的指导思想。直到晚年,孙一向是把自己的三民主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相比拟。他说:“法国的自由和我们的民族主义相同……平等和我们的民权相同……博爱,当中的道理,和我们的民生主义是相通的”(38);“民有、民治、民享主义,就是兄弟的民族、民权、民生主义。”(39)
更具体一点说,在辛亥革命时期,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关于政治设计的蓝图,是从美国学来的。1903年,邹容在风靡一时的《革命军》一书中就明确地指出:要达到革命的目的,必须“模拟美国革命独立主义”,其办法是:“先推倒满洲人所立北京之野蛮政府”,“建立中央政府为全国办事之总机关”;“区分省分,于各省中投票公举一总议员,由各省总议员中投票公举一人为暂行大总统,为全国之代表人,又举一人为副总统,各府州县又举议员若干。”(40)
总统,国会,宪法,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象征。孙中山非常重视这些象征。《同盟会宣言》在解释“建立民国”这条政纲时说:“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41)
孙中山在这里说的“平民革命”,即资产阶级革命。这种革命所实现的参政权当然不可能是“国民皆平等”(只能说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仍不平等),但是这种制度和封建制度(形式上、实际上均不平等)相比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南京临时政府及其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大体上都是按照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上述政治思想来实现的。
以孙中山为大总统的临时政府成立后,立即着手临时参议院的建立。各省代表会在致各都督府的电中说:“临时政府依次成立,代表责任已毕,立须组织参议院。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参议院由每省都督府派遣参议员三人组织之,即请从速派遣参议员三人,付与正式委任状,尅日来宁。参议员未至以前,每省暂留代表一人以至三人,驻宁代理其职权。”(42)
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开正式大会,各省参议员到会者四十余人,名单如下:
广东:赵士北、钱树芬、邱逢甲
湖南:欧阳振声、彭允彝、刘彦
湖北:时功玖、张伯烈、刘成禺
江西:汤漪、王有兰、文群
广西:曾彦、邓家彦、朱文邵
浙江:王正廷、陈毓川、殷汝骊
福建:潘祖彝、林森、陈承泽
江苏:陈陶怡、杨廷栋、凌文渊
安徽:常恒芳、凌毅、范光启
山西:李素、景耀月(43)、刘懋赏
贵州:平刚、文崇高
云南:段宇清
陕西:张蔚森、赵世钰、马步云
四川:张懋隆、吴永珊(玉章)(44)、周代本
奉天:吴景濂
直隶:谷钟秀
河南:李鎜(45)
从以上四十多人的名单来看,资产阶级革命派约占三十余人,即占四分之三以上;而立宪派不到十人,即不到四分之一。因此,和临时政府是一个革命政府一样,这个临时参议院也是一个革命的立法机构。
孙中山参加了参议院的成立大会,并发表祝辞说:“革命之事,破坏难,建设尤难”;“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呜呼!破坏之难,各省志士先之矣。建设之难,则自今日以往,诸君子与文所黾勉仔肩而弗敢推谢者也。”(46)
临时参议院成立后,提出了一个国会组织法大纲及选举法大纲,其组织法的要旨是:
(一)采两院制,即定名为元老院、代议院。
(二)元老院取地方代表主义,各地人数均等。
(三)代议员取人口比例主义。
(四)两院同时开会闭会。
(五)国会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得延长。
(六)代议院议员任期四年,元老院议员任期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
(七)国会之职权依约法。
从这个组织法的要旨来看,它以美国国会为蓝本,就更加明显了。这里说的元老院即相当于美国的参议院,代议院即相当于美国的众议院。
民国开始,政党林立,但很多是徒具形式,或者是旋兴旋灭,根本不能称其为政党。宋教仁担任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局局长,向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内阁。后来(七月间)章士钊在上海《民立报》上发表《政党组织案》,竭力倡言政党内阁如欲有好结果,必须把议员分为两党。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所谓“毁党造党说”。显然,此说来源于英国的两党制。
但是,两院制、两党制都没有来得及实行,中华民国就被袁世凯扼杀了。
二 临时约法" class="reference-link">二 临时约法
为了用法律的形式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起来,以巩固国基,预防后患,临时政府在立法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参议院是立法机关,凡属重要法制,均由法制局编订后,呈临时大总统,临时大总统咨请参议院议决。参议院议决后,再咨复临时大总统签署公布。依照这个立法程序,南京临时政府先后公布了许多重要法案,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南京府官制》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附则》中指出,“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47)。这个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约法的产生,是临时政府立法建制的最重要的成就,在中国宪法史上也是划时代的一件大事。
《临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临时约法》关于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系列规定,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标榜的民主精神,是1905年《同盟会宣言》中所揭示的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辛亥革命斗争得来的重要积极的成果之一。它把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一向宣扬的“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和依此而提倡的“公民道德”,加以条文化和法典化了。这一系列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下,特别是清王朝二百六十多年的专制主义统治下,人民毫无自由可言,“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更无从谈起参政的权利了。现在清朝专制政权刚被推翻、中华民国建立伊始,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一律平等,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这对于促起人民觉醒,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以上各章关于参议院、大总统、国务员、法院的各项规定,显然也是根据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代议政治”等原则而制订的。早在1904年,孙中山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一文中,即明白宣称:“我们要仿照你们的政府而缔造我们的新政府。”(48)
关于“三权分立”,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种被资产阶级学者崇拜的神圣而绝无错误的原则,不过是把普通的产业分工原则运用到国家机构而掩饰着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实质而已。
但是,这种学说和制度,比起封建专制主义的集权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以三权分立为组织原则而建立的民国,在中国近代政治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孙中山晚年,又在三权之外,“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形成“五权宪法”(49)。这种孙中山本人“所独创”的学说,主张分权以限制个人专权的精神,是应该肯定的。孙中山曾说:“从前君主时代,有句俗话叫做‘造反’,造反的意思,就是把上头反到下头,或者是把下头反到上头。在君主时代,造反是一件很了不得的事情。这个五权宪法不过是上下反一反,去掉君权,把其中所包括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提出来做三个独立的权,来施行政治。在行政人员一方面,另外立一个执行政务的大总统,立法机关就是国会,司法人员就是裁判官,和弹劾与考试两个机关,同是一样独立的。”(50)又说:“如果实行了五权宪法以后,国家用人行政都要照宪法去做,凡是我们人民的公仆,都要经过考试,不能随便乱用。”(51)
关于“代议政治”。《临时约法》和前此之临时政府组织法大纲,有一个很大的区别点,即不是采取总统制,而是采取内阁制。《临时约法》在参议院、大总统、国务员三者的关系中规定,参议院有广泛的权力,国务员负有实际的责任,只有临时大总统权力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是因为,当时南北和议已经告成,孙中山即将让位于袁世凯,《临时约法》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是包含着限制袁氏专权以保障民国的目的在内的。
《临时约法》最后一章(第七章),是《附则》,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临时约法》是依据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而制订的。它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开创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新局面,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虽然它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正如毛泽东指出的:“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52)
《临时约法》在不同的情况下抛弃总统制而采取内阁制,用心是很好也是很苦的。但无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都还是政体问题。而关键在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53)此后,临时政府迁往北京,政权完全落入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代表袁世凯的手中,约法、议院、内阁,都成了他任意摆布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