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 class="reference-link">第二节 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
一 国营经济的建立" class="reference-link">一 国营经济的建立
南京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于1930年3月召开三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设之方针案》。该案指出:“以言需要,则敷设铁道,改良水利,经营工业,开发矿产,扶植农商,均为目前迫切之图,所刻不容缓者也。惟其中如铁道、水利、造船、制铁、炼钢等伟大之建设事业,依总理节制资本之义,宜由国家经营之。”(12)此等基本工业往往建设费时甚长,需款甚巨,而完成之后,亦不易有利可图,私人多无力举办,亦不愿举办。国民党建立国营经济之目的在发达国家资本主义,亦在奠定工业化之基础。基于此点,南京政府在统制金融业的同时,着手在军工、工矿、商业、交通各部门建立国营经济。
(一)军工业
南京政府成立后没收和接办北洋军阀官僚资本的军工厂有汉阳、金陵、济南、巩县、华阴、上海等六厂,另有德州、开封两个小厂和生产兵工材料的上海炼钢厂(13)。南京政府接办军工厂后,根据国防需要整理原有军工厂,一是进行撤并或扩建,二是统一各厂出品之制式,以利战时补给。对原有各厂撤销或扩张,基本上是按参谋本部制定的《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进行。1932年9月,为扩展兵工材料生产以谋自给,兵工署决定将汉阳兵工厂之制药厂,“与汉阳兵工厂分立,更名曰汉阳火药厂”(14),并直属兵工署,加以扩建。之后,又决定将因“一二八”抗战而停工之上海兵工厂撤销,将其机器设备,按性质分别移并宁、汉、巩三厂;并将德州、开封两地方小厂撤销,设备拨济南厂。按《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华阴兵工厂不属撤销之列,但因其设备陈旧等因,1933年奉命停办(15)。该厂停办后,少数设备移并巩县兵工厂,大部分机器交陕西省政府作民用。原有各厂整理后,兵工署直辖之兵工厂有金陵兵工厂、巩县兵工厂、济南兵工厂、汉阳兵工厂、汉阳火药厂、上海炼钢厂等六家。各厂还淘汰旧机,补充新机,整顿产品,增加品种。
整理旧厂另一项是力谋械弹制式的统一。北伐完成,全国形式上实现统一,但地方军阀拥兵自重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其兵器多购自国外,聘某一国之顾问,即购某一国之兵器,各部队所使用之武器种类陈杂不齐,零件不能互换,枪弹不能通用。一旦发生对外战事,各部队械弹制式不一,不利于补充。1934年12月22日,军事委员会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各式兵器战术要求诸问题,统一制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逐步定型并大量制造我国自造或仿造的诸如中正式步枪、捷克式轻机枪、二四式马克沁重机枪、八二迫击炮等制式兵器,一些非制式兵器逐步淘汰。制式武器中,步、机枪口径均为7.9毫米,枪弹能互相通用。械弹制式的统一,为后来的抗日战争中的械弹补充带来很多便利。
南京政府除整理旧厂外,还建设新厂。根据1932年的计划,拟新建的兵器及材料工厂计有制炮厂、炮弹厂、炼钢厂、动力厂、氮气厂、军用化学厂等。但至抗战爆发时,实际完成并投产的仅有生产军用化学产品的巩县兵工分厂。株洲兵工厂于1936年初开始兴建,抗战爆发时尚未出品。
据统计,30年代,南京政府兵工署系统的兵工厂约十余家,军需署系统的被服、粮秣、炼钢、代工等企业十六家,海军部系统的造船、飞机等企业和工程处十个单位,航空委员会所属的飞机修理厂三处(16)。南京政府的军工建设,加强了中国的国防实力,对于增强抗战实力有其积极意义。
(二)工矿业
南京政府通过建设委员会、国家银行、实业部、资源委员会等,均组织与筹建了一批国营厂矿企业。
1.建设委员会系统。建设委员会于1928年2月成立于南京,以张静江为主席(后改称委员长),直隶南京政府。它成立后积极向工业领域渗透,没收和吞并了许多重要的工矿企业。金陵电灯官厂是建立于民国初年的官营企业,1928年4月由建设委员会接管经营,改为首都电厂。1929年建设委员会发行八年短期电气公债,扩充首都电厂的发电能力,1930年发电容量已达2.5万千瓦,到1937年资产已从50万元增至1300万元(17)。长兴煤矿(湖州长兴县)是建设委员会吞并的一家重要商办企业,1927年冬因该矿抗纳矿税、私向银行团借款,南京政府派员进驻该矿,宣布收归国有,由建设委员会接办。戚墅堰电厂是1923年由中德合资建立,设在江苏省,跨武进、无锡二县,1928年由建设委员会接办收归国有。除没收和吞并北洋军阀官办或商办企业外,建设委员会还自办若干工矿企业。1930年建立淮南煤矿,矿区位于安徽淮南,面积达22平方公里,日产煤1700吨,为了运输煤炭至武汉,又修建长220公里的淮南铁路。此外,建设委员会为军事通讯需要设立电机制造厂,专制无线电收发报机,常年经费4万元,由南京政府国库拨给。
1937年春,建设委员会以该会负债超过投资一半为由,经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决议,将所办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淮南煤矿、淮南铁路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招商经营。中国建设银公司系1934年6月由宋子文创办,资本1000万元,中国、交通、金城等银行及孔祥熙、张嘉璈、宋子良等均有股份,宋子文任董事长,宋子良任总经理。该公司属投资公司,以引进外资,对企业控股为目的。该公司接办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并收买汉口既济水电公司股份,组成扬子电气公司。扬子资本1000万元,内保留建设委员会股本200万元,余由建设银公司募足(银公司自持股本60%)。中国建设银公司接办淮南煤矿、淮南铁路后,成立淮南路矿公司,资本1000万元,内保留建设委员会股本200万元,余由建设银公司募足(18)。
中国建设银公司还于1936年与全国经济委员会、陕西省政府创办西京电厂(19),并拟与陕西省政府合办同官煤矿和修建同官至咸阳铁路。又于1936年与铁道部、四川省政府、法国银团合作创设川黔铁路公司,资本2000万元,并与法国银团签订3450万元借款合同,抗战前完成内江至重庆段路基及桥梁涵洞工程(20)。1936年底,中国建设银公司总资产3283.6万元,内各项投资750.4万元,放款752.8万元,现金892.9万元,当年纯益191.4万元(21)。
2.国家银行系统。南京政府利用国家银行的金融独占地位,积极向工业领域扩张。其中中央银行因偏重金融,投资工业不多,仅有虬江码头和麻织厂两家。相比之下,中国银行在工业领域的扩张及投资活动显得特别活跃,交通银行次之。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通过债务关系及投资改组的方法,不断对民族资本企业进行控制,使一部分民族资本企业变成为国营经济。截至1937年上半年为止,中、交两行控制了15家纺织厂,拥有纱锭35万余枚,占华商纱厂的13%,其中利用债务关系经营的有七家,投资经办者四家,通过银团、信托公司等收买的有4家(22)。1934年,著名的郑州豫丰纱厂因倒闭被中国银行收买。山西的雍裕纺织公司也因破产于1936年冬为中国银行接管,同年中国银行又对破产的济南仁丰纱厂进行加资改组攫为己有。1937年3月,中国银行乘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之机,以每股5元(每股票面额是15元,市价为七八元)的低价,购买该公司20万股,控制了这家当时中国最大的民营卷烟厂。1937年春,渤海化学公司破产,中国银行承付该公司债款120万元,控制了该企业(23)。
中国银行还通过“官商合办”或商办的形式投资工业,如中国汽车制造公司、中益电工制造厂等。此外,中国银行还投资于其他行业,主要有面粉厂、电器公司、打包厂、食品公司、造纸厂、制铁公司、麻织厂、薄荷厂、榨油厂等,共17家,至1937年7月,共投资440.8万元,占上述十七家工厂总资本的31.8%(24)。
3.实业部系统。实业部主管全国工商农矿等企业的行政事务,负责执行国家工业发展计划,但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各种因素,1935年底以前实业部在发展工商企业方面起的作用很有限。1935年12月,吴鼎昌继任实业部长,得到政学系的支持,得以大规模投资工业。抗战前,实业部建成的企业有下列三厂。
中央机器制造厂,1932年筹办,1936年投产,资本310万元,由英庚款项内拨付。厂设上海,机器设备购自英国(25)。
中国酒精厂,实业部与华侨黄江泉、沪商赵晋卿合办,1933年筹办,1935年投产。资本130万元,内官股15万元,由英庚款项内拨付。厂设上海,机器设备购自英国,日产量3万公升(26)。
中国植物油料厂,由实业部与川、鄂、湘、浙、皖、赣六省政府及油商合组,1936年成立。资本200万元,先收100万元。抗战前,该厂主要是经营桐油出口,并在上海、汉口、芜湖、万县、重庆设炼油厂;芜湖厂资本10万元,有新式榨油机三部,日可出油10吨(27)。
4.资源委员会系统。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成立后,积极发展与军事有关的重工业和基础工业。首先拟定一个《重工业五年建设计划》,规定在五年内投资2.712亿元,兴建冶金、化工、燃料、机械、电气等行业三十余个大中型厂矿,并在内地筹建军事工业基地(28)。为了实现这一计划,南京政府积极寻求外援,1936年2月与德国签订《中德信用借款合同》,德国向中国提供1亿金马克的信用贷款。资源委员会从这笔贷款中获得不足十分之一(981.944万马克)用以建设工业,并由德国帮助资源委员会建设钨铁厂和钢铁、电工器材等厂,中国则以钨、锑、生丝、猪鬃等农矿产品作偿付。为了有效控制钨、锑的生产与出口,资源委员会分别于1936年1月1日和3月1日在湖南、江西设立锑业管理处和钨业管理处,开始实施对钨锑的管制政策。同时,南京政府于1936年夏拨款1000万元,次年再拨2000万元,作为资源委员会的建厂资金。到抗战前,资源委员会陆续设立了二十五个企业事业单位,如下表。
1936年—1937年资源委员会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 设立时间 | 企事业名称 | 所在地 | 附注 |
| 1936.1 | 锑业管理处 | 长沙 | |
| 1936.2 | 钨业管理处 | 南昌 | 另外省府合办钨矿工程处,1938.11结束 |
| 1936 | 国外贸易事务所 | 上海、汉口 | 1938年迁香港 |
| 1936.6 | 中央钢铁厂 | 湘潭 | 1938.6停办 |
| 1936.6 | 茶陵铁矿勘探队 | 1938.11停办 | |
| 1936.7 | 彭县铜矿筹备处 | 四川彭县 | 接收原官矿,与重庆行营联合投资 |
| 1936.8 | 江西钨铁厂 | 江西吉安 | 存沪机器被毁,停办 |
| 1936.8 | 阳新大冶铜矿勘探队 | 阳新、大冶 | 1938.2结束 |
| 1936 | 中央机器制造厂 | 湘潭 | 1938年迁昆明 |
| 1936 | 中央电工器材厂 | 湘潭 | 有4个厂1938年迁滇桂 |
| 1936 | 中央无线电制造厂 | 湘潭 | 与湘省府及广播事业委员会合办,1938年迁川 |
| 1936 | 中央电磁制造厂 | 长沙 | 与交通部合办,1938年迁川 |
| 1936 | 高坑煤矿局 | 江西安源 | 收买民窑,1938.10结束 |
| 1936 | 湘潭煤矿公司 | 湘潭 | 与中福公司合办,收买民矿,1938.11结束 |
| 1937.1 | 灵乡铁矿勘探队 | 1938.3结束 | |
| 1937.2 | 天河煤矿筹备处 | 江西天河 | 与省府合办,收买民矿 |
| 1937.7 | 龙溪河水电厂 | 长寿 | |
| 1937.9 | 水口山铅锌矿勘探队 | 常宁 | 1938.8结束 |
| 1937 | 四川油矿勘探处 | 巴县 | |
| 1937 | 中央炼铜厂 | 昆明 | 后改称昆明炼铜厂 |
| 1937 | 重庆炼铜厂 | 重庆 | |
| 1937 | 云南锡矿工程处 | 个旧 | |
| 1937 | 青海金矿办事处 | 西宁 | 与省府合办 |
| 1937 | 四川金矿办事处 | 松潘 | |
| 1937 | 宜洛煤矿 | 宜城洛阳 | 接办原企业,战后停产 |
资料来源:资源委员会:《资源委员会沿革》,1947年油印本,参考其他资料修订。
(三)商业
南京政府实行若干商业统制政策,建立国营商业,进行商业独占活动。南京政府的商业统制,常以改进品种、防止中间剥削、集中运用银行资金为由,如1933年全国经济委员会设立棉业统制委员会,从事棉种改良,规定棉价,组织银行贷款等。1934年2月,全国经济委员会设蚕丝改良委员会,江浙两省也相继设立蚕丝改进委员会、蚕桑管理委员会,在改良蚕种和茧灶方面作些倡导,而重点是统制产销,尤其是统制茧行,统一收购,垄断市场。1936年,资源委员会垄断了全国的钨锑运销和出口。孔祥熙控制的天津祥记商行,以“商办”名义出现的国家资本,专门从事匹头、颜料、煤油等商品的买卖,在全国各重要都市设有七八个大商号。宋子文任董事长的中国棉业公司也于1936年成立,资本为50万元。1937年春,增资为200万元,5月又增资至1000万元。该公司在上海商品市场的交易很活跃,开张第一年,贸易额即超过20万元,原棉交易总额1300万元,经销纱布约500万元,信托业务300万元(29),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商业垄断组织之一。1937年3月,宋子文又在广州成立华南米业公司,资本1000万元,但流动资金2000万元,垄断了华中、华南大米的运输和销售。1936年和1937年,南京政府又先后设立了中国粮食工业公司、中国植物油料公司、上海中央鱼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茶叶股份公司等商业垄断机构。这种商业因有政府或官僚投资,在政府的支持下,在商业领域的独占活动发展很快,在一些行业已取得垄断控制权。
(四)交通
南京政府成立后继承清政府和北洋政府修筑的铁路,里程12728公里(30);1931年东北沦陷后,东北铁路里程6000多公里亦连同损失。30年代前期,南京政府修筑了浙赣铁路、粤汉铁路的株洲至韶关段、湘黔铁路的株洲至湘潭段等,至抗战前夕,全国有铁路21,761公里,南京政府实际控制的铁路只有11,419公里,约占52.5%,其余均在外国资本控制之下(31)。
公路建设原由交通部主管,后交铁道部接办,再于1932年交由全国经济委员会掌理。1933年,全国通车里程除东北外,有6.3406万公里,到抗战前夕,里程扩展到10.95万公里(32)。
航运业,主要是招商局。该局成立于1872年,以后所有权经过几次变动,1932年才由南京政府接办。到抗战前,招商局的船舶数目最多时有153艘,吨位8.63万余吨(33),占当时全国国营和民营船舶总吨位57.6万吨的15%左右。
航空运输业,到1936年底,中国已有中国(与美国合办)、欧亚(与德国合办)、西南、惠通四家航空公司。中国和欧亚两公司有飞机27架(34),西南公司系两广政府投资的30万元,惠通公司为中日合办,实为日资。此外,尚有中苏航空公司,仅有两架飞机。
据估计,1927年—1937年,南京政府统治下,国家资本在工矿业中的资本额为2.06亿元,在交通运输业中的资本额为2.35亿元(35)。交通运输业中的国家资本的资产为16.3897亿元(其中铁路为9.8657亿元,公路4.5114亿元)。1927年—1937年,南京政府国家资本的资产在工矿业和交通运输业中合计为18.4479亿元(36)。国家资本已在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公路、空运和邮局部门取得垄断和独占地位,但在航运部门则落后于民族资本。在工矿业资产中,国营、民营工矿业资本合计为13.76亿元,其中国营为2.06亿元占15%,民营为11.7亿元占85%。这表明国家资本在抗战前,在工矿企业中还没有占居绝对垄断和统治地位,只是处在初步形成阶段。然而,南京政府的国家资本在金融业中已占统治地位,它通过货币信用和外汇政策等,已经可以掌握全国经济命运了。这里所指的国家资本已包含有通常所说的官僚资本的概念。关于官僚资本问题,本书以后各卷将作进一步论述,读者亦可参阅现有的相关著述。
二 对民营企业的扶助" class="reference-link">二 对民营企业的扶助
南京政府在建立国营经济的同时,也从清理整顿与奖励两方面扶持民营企业。
(一)清理整顿原有工矿
1930年3月,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建设之方针案》规定:“中国之普通工业,在政府之提倡农业增加原料减轻原料之价格及政府施行保护税则之范围内,准其自由发展。”(37)南京政府依据三中全会决议,对普通民营工业给予切实保障,而对于混乱状态的钨锑业、采金业,铁砂贸易,以及有逆股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先后对中兴煤矿、益华铁矿、烈山煤矿等进行清理;同时对外国人经营的中福、开滦、鲁大等煤矿也进行整理。通过清理,一部分产权被认为有“逆股”而作公产处理。如山东峄县枣庄中兴煤矿公司,北洋军阀所占逆股颇多。自国民党军克复枣庄后,战地政委会即委俞飞鹏为整理该矿委员会主任,着手进行整理。嗣经委员会与该公司双方议定,由公司资助军饷百万,逆股充公,商股照旧维持,已由委员会呈报总司令部及战地政委会核准。但该公司初则以国民党军北伐未成,意存观望,继则以战地政委会行将取消,冀该会同时裁撤,虽现款已筹足,复提出种种要求,不肯将款缴案,经俞飞鹏迭次交涉卒归无效。该会遂据情电呈蒋介石请示,奉电严限该公司30日以前付清。后逾期仍不遵缴,蒋以该公司竟敢背约要挟,显系军阀奸商朋比为奸,希图阻挠军饷,大为震怒,遂于1928年7月5日正式公布,将该矿所有财产,一律充公,并责成俞飞鹏负责接收,一面严令该公司遵照移交,如敢违抗,定予严办;一面将处置经过情形,函请农矿部查照备案(38)。同时对一些由外国人经营,中国政府一向难以控制的厂矿,加强了控制。如中福公司合资经营煤矿须经南京政府批准,而合资期限只定为十年,到期后得依法呈请展限,等等(39)。
(二)颁行奖励扶持民营企业的政策
南京政府于1929年7月及1930年2月公布《特种工业奖励法》及《奖励特种工业审查标准》,以鼓励人民投资创办新兴工业。1934年4月20日又将它修改为《工业奖励法》,并扩大奖励范围。其奖励对象为:应用机器或改良手工制造的制品,在国内外市场能大宗推销的工业;采用外国最新方法首先在本国一定区域内制造的工业;应用在本国享有专利权之发明在国内制造的工业(40)。这三种奖励对象的目的在于促进:1.基本工业,期能带动其他工业;2.外销工业,以增加外汇收入;3.新工业,以鼓励技术进步;4.进口代替工业,以缩减国际收支逆差。奖励方法:减低或免除出口税;减低或免除原料税;减低国营交通事业之运输费;给予奖励金;准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五年以下之专制权。至1936年底,经审查核准予专制权的有纬成股份有限公司、中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件;减免税款的有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汉藜公司、天原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十一件;减低国营交通事业运输费的有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章华毛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裕庆德毛织工厂等二十七件,共计八十一件(41)。
对于小工业及手工业,实业部又于1931年5月15日颁布《小工业及手工业奖励规则》,奖励对象为:“对于各种制造品有特别改良者”;“应用外国成法制造物品确属精巧者”;“擅长特别技能制品优良者”。奖励方法:奖金、奖章、褒状、匾额(42)。自“规则”颁布后至1932年底的一年半时间内,各省市依照该规则呈请奖励者甚多,经核准发给褒章、褒状、匾额等奖励者,计有哈尔滨华北油漆厂、上海联华影片公司、天津隆记工厂、山西樊字华铜工厂、山东瑞兴和工厂、湖北叶正兴蚊香厂、汕头曹裕兴爱国纸伞厂等三十余家(43)。同时,对小工业及手工业中擅长特别技能或应用外国成法能制为世人称道的精良物品,除援照前农商部机制洋货税办理外,对于仿制机则给予减免税捐的优惠。1933年一年内,有一百一十多家工厂对外销免税,内销只抽正附税(44)。
南京政府于1931年12月26日颁布《实业部中央工业试验所组织条例》,成立中央工业试验所。该所努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工业制造技术,并进行推广。1932年,南京政府还选聘九十余名专家组成工业标准委员会,制定工业技术标准,实行商品检验等。在此之前,南京政府还于1929年6月28日公布《技师登记法》,进行技术人才登记,以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至1937年,登记技师或技副的有1367人(45)。
南京政府为调查了解全国工矿企业情况,1931年12月18日实业部公布《工厂登记规则》。规则规定:“凡中华民国境内之工厂平时雇用三十名以上之工人或用机械动力制造出品者,均依本规则呈请登记。”(46)至1937年,全国核准登记的工厂共3849家(47)。
南京政府于1929年2月还颁布《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奖励华侨回国兴办实业。为扶助纺织业的发展,借拨英国退还庚款余额属水利工程项下的购料款,由政府担保,商民向英国分批订购纱锭60万枚,布机5000台。对于私营企业的资金确有困难者,进行贷款等方式给予补助。1931年为解决丝业危机,发行丝业公债800万元等。政府还提倡举办国货展览会,参加国外的博览会,以扩大中国民族工业产品的影响和销路。
南京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对工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使工业生产在艰难曲折的道路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工业生产的平均增长率由1921年—1928年的7.3%,到1928年—1936年增长到8.3%。1936年全国工业产值122.74亿元,比1927年的67亿余元增长83.2%(48)。
三 合作事业的推广" class="reference-link">三 合作事业的推广
中国合作运动萌芽于1919年。“中国初期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完全只是凭私人及若干社会团体的努力所推动”(49)。中国初期小量合作社,对后来30年代的合作运动并无直接影响。可以说,中国农村合作运动主要是在华洋义赈会推动下,从信用合作社开始的。
华洋义赈会是由中外人士合组,本为救灾而设的慈善组织。1920年华北五省大旱,部分驻华外国公使及外国人士在各地纷纷组织国际救灾会,进行募捐救灾。1921年恰逢丰收,直接的救灾工作结束,但赈款尚余二三百万元,加之中国灾荒频繁,于是这些救灾会于1921年11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华洋义赈救灾会”。从成立起,其目标不再是简单地赈济已成之灾,而是防灾。1922年4月,华洋义赈会本着“救灾先须防灾,防灾先须调剂农村金融,俾能使恢复元气”的宗旨,设立机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最适合于中国之农村社会。1923年6月,该会拨款5000元为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费用,并在河北省香河县诞生了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27年,得到华洋义赈会批准的合作社计561个,社员13190人(50)。
中国初期的合作运动蓬勃发展起来,然而北洋政府对于带有社会经济改革运动的合作社,始终抱歧视甚至是仇视的态度。1927年11月,北洋政府农工部通令禁止合作社,各地合作社组织相继遭到封闭,特别是关联到社会经济结构之中心的生产合作社首当其冲。这样,中国初期的合作运动到此告一段落。
与北洋政府相反,1925年,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作出“提倡农民合作事业”的决议案;1926年,国民党中央执行监察联席会议亦通过“扶助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纲。南京政府成立后,蒋介石、陈果夫等又在1928年2月召开的国民党中央第四次全体执监会议上提出“本党应特别提倡合作运动案”。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六项运动为各级党部工作纲领,合作运动为其中之一(六项运动为卫生运动、保甲运动、合作运动、造路运动、造林运动、识字运动,以后又加上提倡国货运动,即当时所谓的“七项运动”)。但实际上,1931年以前合作事业远没有形成一个运动。从1931年起,南京政府采取一系列步骤,包括1931年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3年设立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及“农村复兴委员会”,1934年3月1日颁布《合作社法》等,合作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抗战前,南京政府直接参与和推动的合作事业,均出于现实的直接需要,即反共的需要。如1931年到1932年,在江西及鄂豫皖“围剿”共产党而成立的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就在这几个省积极推动合作事业:1931年8月制颁江西省“剿匪”区内农村合作社暂行条例,9月成立江西省农村合作指导员训练所。1932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复制颁“剿匪”区内农村合作社条例,公布信用、利用、供给、运销四种合作社模范章程,限期实施;同时设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村合作指导员训练所,规定每省训练100名(51)。1933年成立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从资金上给予合作社以支持。四省农民银行开办以后,营业进展很快,1935年4月营业范围扩大到十二个省,故改称为中国农民银行。可见,合作运动实际是国民党反共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
30年代,合作事业在中国变成了一个真正运动,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从1931年起,合作社的数量及分布地区都有了一个相对迅速的发展。20年代合作社在中国北方主要局限在河北一省,南方主要在江苏、浙江两省。到1932年,合作社已扩展到至少八个省份,而且合作社的数量在各省逐年递增,见下表:
1932年—1933年合作社发展概况表
资料来源:方显廷:《中国经济研究》上册第413—432页,商务印书馆1938年2月版。
从表中可以看到,尽管其绝对数字都不高,但相对各地而言,发展却非常明显。
1933年以后,合作社发展势头进一步扩大。到1935年底,合作社已发展到除上述八省外的广东、广西、福建、山西、陕西、甘肃及绥远等共十六省。到1936年底,合作社数增至3.7318万个,社员增至164.3670万人(52)。
第二,从1932年起,更多的金融机构参加到合作事业中来。在20年代,除义赈会外只有专设的省、县农民银行为支撑合作社的金融机构。到了30年代,先从1931年到1933年义赈会先后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订立合同为合作社提供贷款。尔后在1933年又有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向农村贷款。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参加,合作社的资金数量也大为改观。例如,以1922年到1931年十年期间,义赈会提供给合作社的全部资金仅11.22万元,而当它与上述银行签订合同以后,仅1933年一年,这些银行提供的资金即达20万元。至1934年上海的商业银行提供给全国合作社的贷款金额达五六百万元,到1936年底,中国农民银行提供的农业贷款达1480万元(53)。
第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出现和发展。这一时期除信用合作社外,又有生产、利用、消费、购买、运销、保险、贮藏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尽管信用合作社仍为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如1933年信用合作社占全部合作社的82.3%,但随着合作社总数的增长,信用合作社的比例逐渐降低,到1936年已降至55.25%(54)。
抗战前南京政府推广合作事业,创办农业金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上的一个进步。信用合作社曾经起到一定调剂农村金融的作用。当时普通银行放款给合作社的月利总在0.8—0.9分之间,加上手续费以及合作社的开销,放给农民时月利多为1.3—1.6分。这与月息四五分以至七八分的高利贷比较,确实低得多。在救济自然灾害的过程中,南京政府发放农赈贷款,组织农民成立互助社、合作社,这对于农业经济的恢复也起了一些积极作用(55)。然而,它的客观效果和影响又怎样呢?首先是合作社运动发展不普遍,只集中于少数几个省,合作社名不符实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其次,合作运动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多少好处,高利贷依然存在。据《农情报告》第二年第11期所载的调查报告统计,在全国23省中,银行放款在农民借款来源中占到2.4%,合作社平均也还没有占到3%,而富农占18.4%,地主占24.3%,商人占25.03%,三者合计占农民借款来源的70%(56)。银行和合作社对于农民的影响无足轻重,而地主、富农、商人之影响较重要而且普遍。从利率上看,银行的农贷的确是低利贷款,但是由于一般信用社章程规定家有一定财产(10亩地)方能入社,并取得借款权,借款须有财产抵押和担保,所以能够取得这种低利贷款的往往是地主富农。他们取得贷款以后,提高利息转借于农民,这样,农民所得到的仍然是高利贷。合作社被地主、富农所利用,成为剥削农民的新工具,南京政府的合作运动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
四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 class="reference-link">四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
中国进入30年代后,由于遭受世界经济危机的袭击与国际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压迫,以及天灾战祸的影响,以致农村破产,工商凋敝,国计民生濒于危殆。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于1935年4月1日在贵阳发起“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称为挽救崩溃之国民经济,而使人民获得相当之生活,“今日须有一种运动继新生活运动之后而起,即国民经济建设运动”(57)。8月8日,蒋介石复于成都通电各省政府主席转告各地同胞,指示经济建设纲要。10月10日,蒋介石又发表《国民经济建设运动之意义及其实施》的文章。同年12月,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还通过《确定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实施计划大纲》。1936年元旦,蒋介石复将《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实施计划大纲》公布。蒋介石的讲话及国民党五届一中的决议,对国民经济建设的涵义、目标及实施要项作了具体的论述: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的涵义:“为促起人民以自动改善国民之经济,即为集合全国社会与生产机关各部分之努力,建设健全之国民经济。政府则以所有之力量,为之排除障碍,且予以种种助力与便利者也。国民经济建设运动者,以建设国民经济,即解决民生问题为目的,与国家经济政策范围有广狭之殊。盖国家经济政策,于民生而外,更须注意于国计,而国民经济建设运动之本位,则为国民也,其对象则为民生也。总理以民生主义为三民主义之中心,国民经济建设运动者,实以三民主义为基础,亦即民生主义实现之初步也。”(58)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的目标:为“尽人力,辟地利,均供求,畅流通,以谋国民经济之健全发展”(59)。其积极方面:甲、增加生产总量,解决生活需要。乙、增加工作机会,解决失业问题。丙、增加输出产品,藉谋贸易平衡。丁、保障投资安全,鼓励生产活动。消极方面:甲、解决阻碍生产发展之外面的原因(如捐税、产业法规、劳资关系等)。乙、解除阻碍经济发展之内在的原因(如缺乏经营方法与人才等)。丙、解除阻滞货物流通之障碍(交通、金融、运销制度等)。丁、解除妨碍生产建设之心理等因素(如愚昧迷信,保守,缺乏劳动习惯及漠视经济等)。
蒋介石说:在本运动目标上,“首要急务,为使人尽其才。一方面使专门人才有贡献能力于经济建设之机会;一方面使有劳动力的国民,尽量发挥其劳动力于经济建设;同时并须养成中级人员有实际之经验与指导之能力。盖必先人尽其才,而后地尽其利,此为我国从事国民经济建设时所不可忽略者”(60)。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的实施要项共分八点:
一、振兴农业:增加农业生产,凡制肥选种,改良农作方法,活泼农业金融,流畅农产运销,悉以合作社为基础,指导并改进之,以达到粮食自给自足为初步目标。一方面增加农业原料之生产量,同时提倡农产之就地加工制造。
二、鼓励垦牧:鼓励大规模之移民垦荒与经营畜牧,实施军区屯垦制,恢复并增进牛羊马匹与农村各种副产物(如猪鱼鸭之类)之生产,同时提倡各省所有荒废土地之开垦与耕作,以地无旷土为目标。
三、开发矿产:调查矿产状况及摧残矿业发展之原因,建议政府改善矿业法规,鼓励矿产投资,扶助矿商之独立经营与自由发展,以辟天然之富源,而容纳众多之劳力。
四、提倡征工:赞助政府实施征工制度,鼓励民众参加义务劳动。尤以开发交通道路,修治水利,培植森林,开辟垦地,为征工之基本工作。同时实施兵工政策,与征工制并行。以军队补助各地征工工务之不足,并为建设地方公共工程之倡导。
五、促进工业:对农村简易工业及农产品加工制造之简单工业,提倡就农村或其附近按合作系统经营之。对于一般工业,由政府分别保护并奖励之。一面设立劳资调节机关,遇有劳资纠纷,予以公平调处。并须赋与该机关以最后强制执行之权,借以保障企业之安全与劳动者之工作。
六、调节消费:统计各地尤其农村之消费品种类与数量,力谋供求之调剂,必须消费者尽量自己生产;其不能生产者尽量节约其消费。此项工作,须由当地职业团体及合作社协力进行,并须取得进口业公业之赞助。
七、流畅货运:一方面尽量发展各县各省区间之道路交通,改进水陆货运,力谋货物流通之便利;一方面设立各重要地区之主要农产品,如棉、麦、米、丝、茶等之公共仓库与运销机关。
八、调整金融:鼓励民间之储蓄,活泼资金之融通,由政府执行健全之货币与汇兑政策,而人民衷诚拥护之。
至于国民经济建设之初步工作,则为调查统计、集中人才、研究设计、训练人才与宣传指导等项目。其中有宜于利用合作系统者,有宜于利用教育系统者,有宜于利用军队系统者,有必须获得学术机关或学术团体之协助者,有必须产业团体与产业机关自动自发者,因此必须有一统筹机关来负责推动,此一机关即1936年6月成立的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
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总会设在南京,分会遍设各省、县、市。该会并非政府机关,而是一个以宣传及提供实际协助方式,促进人民与政府密切合作的机构。委员会除蒋介石任委员长外,大部分委员均由政府人员兼任,但不另行支薪,与建设委员会等机构不同。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推行后,民众的经济建设观念为之一新,到了1936年国民经济有所转机。随着世界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复苏,中国经济也开始活跃。中国农业,由于1936年全国未发生大的自然灾害,两年多来又采取了改进生产的措施,也出现了增产的势头。1936年的中国工业、商业、农业比1935年都有较大的增长,与南京政府建立的1927年相比,1936年可算作中国经济发展的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