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围绕英国对日妥协的交涉和寻求财经援助" class="reference-link">第四节 围绕英国对日妥协的交涉和寻求财经援助
一 关于英日在中国海关问题协定的交涉" class="reference-link">一 关于英日在中国海关问题协定的交涉
抗战爆发之前,国民政府便颇为担心英日之间关于中国问题可能达成妥协,认为这种妥协无疑将以中国的权益为筹码。对于中方的疑虑,英国方面也在不少场合作出过澄清。1937年5月23日,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便致函中国外长王宠惠,称英、日关系范围广泛,“凡谈判发展有涉及他国关系者,将竭力使该关系国预闻,美、法、俄、华同样在此预闻之列”(271)。
战前,英国方面占据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及上海、天津等重要口岸税务司的职位。抗战爆发后,有关中国海关主权的完整和相应的利益问题上,中英之间发生交涉达两年之久。随着日本侵略势力在华北步步进逼,天津海关英籍税务司梅维亮(W.R.Myers)已经向总税务司梅乐和(F.Maze)谈到:“(天津)海关问题终必发生。……将来如果发生此项问题,惟一挽救办法,惟有由我方允许津、秦两关因其关税系专为担保内外债而征收,保证两关税款余数扣留,作为此项用途。”(272)也就是说,英方打算以停止向国民政府汇解津、秦关余的办法,来应对日本可能对海关行政权的攫夺。这种办法究其实质,仍然是以中国的海关权益来与日方妥协。
1937年7月底天津失陷后,天津日本总领事崛内就向梅维亮提出了这个问题。8月10日,梅维亮致电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称日本迟早将提出海关问题,建议:“将来如果发生此项问题,惟一挽救办法,惟有由我方允许津、秦两关系专为以关税为担保之内外债办理征税,并担保两关税全数扣留,作为此用途。此种办法或有成功可能,因日方态度对于各种有关国际事务,似尚无意干涉。”8月30日,天津日本总领事对于天津和秦皇岛中国海关向梅维亮提出三项要求:1.海关税收除应摊付外债部分可照常汇解外,其余税款应存于日方认可之银行保管;2.不准放行中国政府进口之军火;3.关余暂存横滨正金银行保管,否则应另筹日方认可之方法,担保该项余款不移作不正当之用途。梅维亮提出应接受日方前两项要求,梅乐和亦表示赞成,并认为可以维持中国对外债信和中央政府在当地之主权,遂转呈关务署(273)。9月7日,梅乐和又致电关务署,催促尽早答复;答应将就拨付内债基金一节向日方交涉,但如果日方不同意,仅准备声明保留(274)。
在得悉日方的要求后,以中国金融界工商界人士为主体的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便及时作出了反应,于1937年9月4日致函梅乐和,要求向日方鼎力交涉,对于内债基金务必照前拨付(275)。关务署则于9月15日致电梅乐和,认为日本提出的三项要求“碍及国家主权”,且日本已在占领区干涉海关行政,因而拒绝接受;并明确指示:“关税收入,关系担保偿还内外债务及赔款,该总税务司责任重大,自应于不妨碍国家主权及关政统一范围之下,力为维护。如遇有某关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将该关宣告封闭,立于附近相当地点,另行设关征税。同时并应预筹由他关代收该关税款办法,以图补救。”(276)对此,梅乐和一方面电告梅维亮对日交涉范围:(一)所有税收,应由非日籍之中立银行收解存储;(二)扣解征收费用;(三)扣解津、秦两关应摊付赔款及内外债基金;(四)扣除以上各项外,余款暂存第一条所指之中立银行,以待战事结束。同时,就当时国民政府方面的态度,梅乐和又向梅维亮交底:“政府继续摇摆不定,过去和现在,意见都有分歧,‘面子’始终是重要因素。”在他看来,国民政府“对于外国反对劫夺海关的抗议,未免估价太高”,因为“这种抗议对于独断专行的日本军方是不起什么作用的”。梅乐和曾试图说服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财政部次长徐堪等人接受日本的条件,但遭到拒绝。最为关键的是,梅乐和以表达其个人意见的方式向梅维亮谈到:“我过去认为,现在仍然认为,这些条件是合理的。”(277)这实际上是默许梅维亮在对日交涉时可以接受日方的条件。
与此同时,天津海关问题也成为中、英两国正式交涉的重要内容。中国外长王宠惠与英国代办贺武(R.G.Howe)商谈之后,中方仍不愿作出让步,确定了对日交涉海关问题的六项条件,令梅乐和转饬梅维亮遵行:“(一)海关全部收入向系存放于中央银行,现由政府自动令中央银行委托第三国银行暂行存放,其手续由中央银行与受托之第三国银行订定;(二)委托存放之款,为海关全部税款,包括津、秦两关在内;(三)委托存放之时效,以自卫抗战结束时为止;(四)受委托之第三国银行,对于委托之中央银行,负保管其存放之海关全部税款之责,但津、秦两关税款,可允许其转存于其他银行;(五)受委托银行在受托有效时期内,海关按月拨付各款,仍照现行办法办理。但津、秦两关税款暂存其他银行者,得按期提拨外债摊额及经费部分;(六)受委托银行限于保管海关税款,不得干预其他事项。”(278)上述六项办法,是当时国民政府打算让步的底线。
不过,据梅乐和9月19日致梅维亮电,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非正式特准该税务司得自由斟酌,将津、秦两关税款存于当地有相当地位殷实可靠之银行,以作最后之让步。但所有该两关所需经费及应摊付内外债赔各款,并就地应拨款项,如治河及检疫经费等,应照常如期拨付”。这意味着在津、秦关税存入正金银行一事上,中方实际上打算作出更大的让步。梅维亮即以梅乐和该电文为“授权”依据,迫不及待地于10月22日在天津正金银行设立账户,将津、秦两关征收的全部关税均存于该行。但梅维亮在对日让步方面走得更远,他在当日照会驻天津日本总领事,擅自承诺:“至于指定摊付债务的款项,因目前战事而发生的问题未解决以前,我不拟提取,因此并不发生任何问题。”(279)这意味着存于日本正金银行的津、秦两关所征关税之中,不仅内债基金,而且外债基金也不会提拨。于是,中国对天津、秦皇岛海关的主权,只剩下英籍海关税务司这一形式了。
日本在攫得了华北海关税收款的保管权之后,又以华北伪政权派往天津海关监督温世珍的名义,提出了减免关税税率的无理要求。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梅维亮、梅乐和还是驻华英国使节,都压国民政府方面作出让步。对此,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38年1月7日电示梅乐和转饬华北各关税务司:“(一)不得接受伪政府命令及与商订任何条件;(二)海关现行章制及办事手续不得变更;(三)现行税则不得擅行变动。以上各点,系维持海关行政权之最低立场,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不得稍有迁就。”梅乐和则在1月12日复电称:“为维护中国主权……并为减少敌方参与关务之机会起见,将来在其他敌方占据口岸,对于非关重要事项,恐不得不因暴力威胁而从权应付,藉维现状。再因战事关系,贸易衰落,民生困苦,为振兴对外贸易恢复国内经济计,职或于最近将来对于某种税率,呈请准予修改。”(280)1月22日,华北伪政府正式宣布降低多种货品的进口税率。次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再度电示梅乐和,令饬津、秦各海关税务司,“对于该项非法税则,拒绝施行,仍照现行税则征税,不得违误”。梅乐和一方面要求梅维亮不得在未经国民政府批准之下实施修改税则,但又提议对1931年税则稍作修改后在各海关实施,其实质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减税。英国政府也电令驻华使馆代办贺武劝告孔祥熙接受梅乐和的上述建议(281)。
对于实施伪税则,国民政府方面不愿轻易作出让步。2月中旬,孔祥熙电令各关:“不能容许海关人员继续实施伪税则。如果无法实施合法税则,全体关员也应当拒绝实施伪税则。……税务司应该通告公众,凡按伪税则缴纳的关税,中国政府概不承认。”但是,贺武却以英国政府的名义,反对孔祥熙对各关税务司的这一电令,称:“任何这一类的指示都将使税务司要末违抗命令,要末使海关分裂。”(282)2月25日,孔祥熙致函答复驻汉口的英国使团:按照条约和各项协定的规定,中国政府有义务在全国实施统一税则,以关税收入偿付债务并保持海关机构的现状。日本当局和它的傀儡正在严重地阻扰中国政府履行这些义务。中国政府认为应当把日本的种种暴行揭露出来,不应当让它在合法的外衣下活动。对日方暴行采取默许政策,就是为沦陷区海关落入日本手中铺平道路,并使日方的阴谋得逞。孔祥熙进而要求梅乐和命令各关税务司:“伪税则实施范围不得扩大,已实施伪税则的各关应尽可能恢复合法税则,除偿付中国各项债务的税款外,其余税款应设法全部发放。”(283)这实际上是对英方作出让步,默许按伪税则征税了。
日本在华北实际上控制了中国海关收入后,便打算进而攫夺其他占领区的中国海关。1937年11月11日中国军队撤出上海之后,日本军方便扬言,要按照天津海关的前例控制江海关。11月下旬,上海日本总领事冈本季正向江海关税务司罗福德(L.H.Lawford)提出:1.在江海关任用日籍监视员;2.江海关税收以税务司名义存入正金银行,可提取税务司署经费;3.拨付外债赔款问题,在有关各国与日方谈判后再决定。日方并以“接管”江海关压英方接受(284)。江海关的关税收入约占全国关税总额的一半,英国政府自然不甘心轻易落入日本手中,担心江海关税务司作出太大的让步,遂提出几种折衷方案,如:把江海关收入存入汇丰银行,分存于四国银行团成员银行,由国民政府授权梅乐和按照英、美、法三国政府的意见与日方达成临时协议,但中日双方都不同意,英日谈判没有取得实际进展。
然而,随着日本接二连三地施压,英国准备牺牲中国的主权和利益,向日方作出让步,以换得英方得以继续在名义上控制海关,按期拨付赔款与外债。从1938年2月26日起,英日之间关于中国海关问题的会谈在东京开始举行。27日,日本外务次官堀内谦介便向英国大使克莱琪(R.Craigie)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其核心内容就是日占区内各海关之所有收入,均需存于日本横滨正金银行(285)。尽管在日后的谈判中英方也提出不少意见,但在攫夺各海关收入保管权这一问题上日方始终没有松口。中国完全被排斥在这一轮英日会谈之外,颇为担心权益进一步遭受损害。同年4月下旬,蒋介石在汉口向英国驻华大使卡尔(Sir A.Clark Kerr,亦译作寇尔、克尔)明确指出:现阶段英、日间就中国海关问题的谈判达成任何协议,都将是对中国的伤害,因为日方将把该协议说成是对他们的道义上的支持以及对伪政权某种意义上的承认,中国部分口岸已经沦陷,落入日伪当局的控制;蒋并且说,如果英国不能向中国提供积极的援助,但至少应停止与中国的敌人达成协议来表示对中国消极的支持(286)。同时,郭泰祺从英国外交部获得的说法是:“在我方未表示意见前,英方自不贸然签订。”(287)然而,在日方的压力之下,5月1日英国财政部就通过外交部授权克莱琪签字,甚至来不及等待驻华大使卡尔的最后意见,也没有与英国政府其他部门商议,遑论考虑中国政府的反应了(288)。5月2日下午,克莱琪和日本外相广田弘毅以换文的方式达成了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289)。根据这个协定,沦陷区各海关的一切收入及其支配都将置于日本的直接控制之下,尽管这些收入名义上列在总税务司账户上,其他债权国的有关利益也将受制于日本,而中国对海关的主权受到严重侵害,国内债权人的有关利益被剥夺。
英国方面是在5月2日才由卡尔把上述协定的内容正式函知蒋介石,称协定在三方面有利于中国:1.日方承认拨付关税担保外债之相当部分,藉以维持国际上中国之信用;2.以中国法币而不以任何新行之伪币付税,藉以维持法币对伪币之地位;3.海关行政人员得以保留。并且要求中方不要采取致使协定不能实行的任何举动,否则将导致海关行政完全破坏,使日方为所欲为(290)。但是中方仍表示了对英日协定的不满。5月3日,孔祥熙在汉口向英国领馆官员表示非常遗憾,指出:一个友好大国与日本达成的协定,有助于加强日本军国主义和日本的兵力,却没有中国参加,也没有与中国政府协商。孔祥熙质问英方,关于协定的最后条款,究竟在多大程度与美国和法国协商过(291)。
5月4日,国民政府发言人发表谈话,对英日签订中国海关协定表示遗憾,称该协定“对于海关担保之债务,仅提一部分,予以优惠待遇,而对于其他债务,如内债之类,则不提及,是将担保此项债务税款之用途,听其转移,殊为失当。又该协定将现存中立银行之税款,转存于敌国之银行,虽此项税款,系由被占领区域之上海及其他进口商埠所征收,然实际系为我全国各地消费民众所缴纳,存于敌国银行,势将益助长其侵略之行为,尤无疑义”(292)。5月6日,外交部长王宠惠正式照会英国大使卡尔:“中国政府兹悉英国与日本政府业已订立关于中国海关的某种办法。不论英国政府订立此项办法具有若何动机,而两国间未经中国之同意,将中国行政上的重要部分即海关问题,作为协定之标的,殊为遗憾。中国政府于此愿向英国政府提醒其作为之正式约言,即不与其他国家订立损害中国主权及行政完整之任何条约与办法。现中国政府不得不声明:英国与日本政府订立之关于中国海关的办法,中国绝不受其拘束,并保留对于海关的一切权利与行动之自由。”(293)
除了发表谈话和照会之外,中方确实也采取了某些相应措施。在日本驻上海领事的压力下,经梅乐和的同意,江海关英籍税务司安迈斯在正金银行开立账户,把原存在汇丰银行的江海关税款约1600万元转存正金银行。中方当即表示反对。5月4日,孔祥熙向安迈斯指出,无论总税务司还是任何中国官员,都不能把已存入外国银行的税款转存日本银行。孔祥熙并指示关务署长郑莱,立即把江海关存于汇丰银行的税款2500万元拨交中央银行(294)。财政部重新核定海关税款汇解补充办法,规定自6月1日起,各关收入中,除将所摊算应付外债赔款、总税务司署经费及其他例拨各款,汇存上海汇丰银行总税务司账户之外,余款均应径汇汉口中央银行总行,存总税务司账户已备拨付内债基金。财政部并且不同意梅乐和的建议,即向汇丰银行借款以偿付积欠的日本部分庚子赔款。
英国在中国海关主权问题上对日本的让步,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中国方面除了由财政部向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及相关英籍税务司发出指示外,又通过外交途径向英方表明立场。如5月6日外交部照会卡尔大使,对于英日两国间未经中国之同意,将中国行政上的重要部分即海关问题,作为协定之标的,表示遗憾,并声明:英国与日本政府订立之关于中国海关的办法,中国绝不受其拘束,并保留对于海关的一切权利与行动之自由,同时将该照会抄送美、法、比、荷等国驻华大使公使馆,表明严正之态度(295)。6月6日,外交部照会重庆英国使馆,称英方“如果对于实施伪税则不加反对,中国政府对于偿还外债的办法将不得不重新考虑”(296)。7月7日,行政院长孔祥熙又向英国驻华大使馆表示了中国政府在海关问题上的立场:(1)对日本夺取海关,不予承认,按照现行国际条约基本上维持去年秋天日本非法干涉以前的海关原状;(2)维护所有战前未还清的以关税为担保的内外债持票人的权利;(3)继续停付日本部分的庚子赔款,以免在中日战事期间用于对华侵略(297)。鉴于中方对英日签署关于中国海关协定的明显不满,7月9日卡尔大使向孔祥熙提出,希望中方采取措施帮助实施该协定。对此,孔祥熙则答复称:中国政府面临很大的难处,包括来自舆论的压力和国民参政会的质询,公众质疑英国的动机,这是中国政府不愿看到的。虽然卡尔本人以及中央银行的英籍顾问霍尔巴志(Hall—Patch)都竭力向孔祥熙进行解释,中方依然对协助实施英日关于中国海关协定持保留态度(298)。
应当指出,日方对中国海关收入的攫夺由来已久,在财政上给国民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自1937年卢沟桥事变以来,日本侵占中国各海关,即以武力胁迫将税款收入存于日商银行,不准海关当局自由支配,对于应由关税摊付内外债赔各款,均未汇解总税务司。国民政府为维持债信,只得由中央银行透支垫付日占区各海关应摊未解之款,以保持按期支付外债本息。据统计,至1937年年底,以关税为第一担保的外债总额为25,877,475英镑、28,800,130美元(299)。从1937年9月至1938年底 的16个月里,中央银行为支付关税担保债赔各款,累计垫付1.75亿元,占1937年度财政实收总额的42.4%(300)。由于英国方面的妥协,日本对中国海关主权和利益的侵害,便披上“合法”外衣,中国收回海关权益的前景更趋遥远。为应对这一严峻局面,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正式宣布,停止支付以关税担保内外各债本息(301)。具体地说,就是把每月海关担保各项债务之数额,按照各关所在地划分为战区(即日占区)及非战区(即国统区)两部分,各以上个月本区收入数目比照全国关税收入总数,定为各该区本月份应摊债额之标准;国民政府停止支付海关担保外债的本息,但把国统区各关应承担的份额存入中央银行备付,恢复支付的条件,是日占区各关将其以前欠缴之款补齐并每月向总税务司照旧解款。
为了取得以英国为首的各债权国的谅解,国民政府当时曾多次声明,采用摊存办法是“不得已而出此,而我努力维持债信之苦心,早为中外所共见”;同时把停付外债本息归咎于日本侵华、劫夺中国财政收入,称:“倘日人仍执迷不悟,毁约失信,则一切责任,应由日人负之也。”(302)在某种程度上,国民政府停付外债本息,既是直接规避日本的侵害,也是对英国在中国海关主权问题上的错误举措所作出的一种外交反应。但是,英国在以中国海关主权与日本作交易的同时,却对中国暂停支付以关税担保的外债的决定表示不满,甚至向中方建议实行英日所拟之海关办法,以增加关税收入,恢复支付外债本息的能力(303)。这一要求遭到中国的拒绝,而英国的妥协,反而助长了日本攫夺中国海关和其他财经权益的野心,英国本身的在华权益也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
二 关于天津租界和白银问题的交涉" class="reference-link">二 关于天津租界和白银问题的交涉
随着侵华战争的进展,日本试图控制其他国家在华租界的活动。当时在天津英租界问题上,日本提出了镇压抗日活动和引渡中国抗日志士,交出中国政府银行存银等要求。
从1938年7月下旬起,英日双方便不断进行交涉,侵占天津的日军甚至在英租界周围设置过路障,但谈判未获有结果。至1939年春夏之际,日本又利用伪政权人员被刺事件,先后提出直接插手上海公共租界和厦门公共租界行政管理权的要求,国民政府曾向英国明确表示反对(304)。英方联合美国和法国,向日本示以较强硬的立场,日本在上海和厦门两地的租界问题上暂时未能得逞。
1939年4月9日,北平伪临时政府委派的天津海关监督、天津伪联合准备银行经理程锡庚在英租界遇刺毙命,英国租界当局拘捕了四名中国嫌犯。日本乘机在天津租界问题上施加了更大的压力,以迫使英方让步。
英、日之间为应否引渡刺程嫌犯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交涉。国民政府当然坚决反对英租界当局向日方引渡四名中国人。4月30日,蒋介石在重庆向卡尔大使强调指出:在类似情况下的中国人都是爱国者,把他们交给日本人将产生严重的后果(305)。6月6日,中国大使郭泰祺又向英国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Viscount Halifax)转达了蒋介石的请求,即不要把拘押在天津英租界的中国爱国者引渡与日本方面,同时保证今后不会给英租界带来新的麻烦(306)。
在日方的压力下,驻天津的英国总领事贾米森(Edgar G.Jamieson)一开始主张向日方引渡嫌犯。但驻华大使卡尔不赞成轻易向日本妥协,他先是向英国外交部提议,由英方自行把四名嫌犯驱逐出英租界;到6月10日,他又建议由英、日及中立国各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就该四名嫌犯是否有罪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向日方引渡(307)。待到英国外交部同意并向日方提出组成罪行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后,日军却于6月14日起正式封锁了英租界,对进出租界的人士进行严格的检查,侮辱英国侨民的事情不断发生,英租界食物和其他必需品的供应也基本被中断了。
在天津租界危机发生之初,英国政府一度考虑作出较强硬的反应,如禁止日本船只停靠新加坡、槟榔屿和香港,中止英日商约。英国还试图获得法国和美国的支持,但未果。在权衡了欧洲和远东的局势后,英国政府最终认为无法单独与日本对峙,决定通过与日本谈判来解决危机。
1939年7月15日起,英国驻日大使克莱琪在东京与日本外相有田八郎商谈有关天津问题。此时,日方提出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引渡嫌犯,进而要求英方在镇压和防范中国抗日运动方面与日方合作,制止法币在华北的流通,交出中国政府银行在天津的存银。英方则只同意就政治方面的问题进行谈判。7月22日,克莱琪与有田达成协定,24日双方发表声明:英国政府完全承认正在大规模战争状态下之中国之实际局势,在此种局势继续存在之时,英国知悉在华日军为保障其自身之安全与维持其侵占区内公安之目的计,应有特殊之要求。同时知悉凡有阻止日军或有利于日军之敌人之行为与因素,日军均不得不予制止或消灭之。凡有妨害日军达到上述目的之行动,英政府均无意加以赞助。英国政府将趁此时机对在华之英当局及英侨说明此点,令其勿采取此项行动与措置,以证实英国在此方面所采取之政策(308)。
应当指出,1938年5月英国背着中国与日本达成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后,国民政府对英、日进一步的妥协开始警觉。同年夏,中方知悉英国与日本将就中国问题进行新的会谈后,曾由驻英大使郭泰祺发表声明,称中国政府不接受英、日间任何损害中国主权之协定(309)。同年9月13日,英国驻华代办贺武在武昌向蒋介石探询中方是否接受将汉口设立为安全区,并代表卡尔大使向蒋介石转陈日方之条件,遭到蒋介石当面拒绝:“一、从事实上言,凡有华军驻守之处,乃为安全区。二、汉口问题为中国问题之一部分,中国问题又为远东问题之一部分,不可分割。三、除非中国境内,日军全部撤退,决无安全之道。四、中国之抗战,自卫亦为卫(国联)盟约,英法既同为会员国,应彻底与中国合作,驱逐此人类公敌。五、日军从未信守诺言,即使设立安全区,亦不过助益日军之暴行。六、此种无理条款,英方根本不应为之转递。”(310)贺武则辩称法国大使那齐亚亦同意日本此项要求,在蒋介石看来,这意味着“英、法帝国主义毫无公理与公义,而惟以势利是尚也,痛恶之至!”(311)如果说在英、法提出在汉口设“安全区”无法被中国政府接受的话,那么1939年7月克莱琪与有田就天津英租界危机在东京达成的协定,已经远远超出了天津英租界的范围,完全可以被视作对日本全面侵华合法性的承认,从而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也违背了自抗战爆发以来英国政府在历次国际会议和其他公开场合对中国的道义承诺。对此,中国方面当然更为不满。
中国大使郭泰祺于7月24日向英国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指出,英日协定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天津地方问题,也是关系到对日本侵略的基本立场,英国与其他有关国家对此均所负有义务(312)。中方并向英国驻华使馆代办裨德本(Prideaux Brune)提出,英国政府必须就英日协定问题向中国政府作出明确说明。7月25日,裨德本向中方表示:英国愿向中国政府保证,英日所商定之原则丝毫不变更以前情形,对于贵国事件仍照一贯政策(313)。同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发表声明:“中国当局对于英国政府在此次东京会谈所采取之态度,不能不引为失望,日军之对华侵略,业经英国自身与其他国联会员国予以公认,而英国政府对于在华日军之所谓特殊需要,竟声明知悉,是不能不深引为憾。英国政府又担任使在华英国当局及英国侨民明悉彼等应避免任何阻碍达到日本军队目的之行动或办法,尤堪讶异。”不过,外交部的声明也表示:“中国政府差认为满意者,则英国首相张伯伦曾在下议院宣称英政府之政策,决不容许任何他国之指挥而使变更,昨又保证英政府现在发表之声明,绝未包含变更其对华政策之意,而英政府之对华政策,向系根据条约与正义及其自身之权益,且始终一贯遵行,未偿稍渝,吾人故不必重向英政府提示其在历届国联决议案下所为之确保即避免采取足以减弱中国抵抗力量,以致增加其在此次冲突中之困难之任何行动,并对于援助中国之各种办法,尽量使其有效。英方所发表之声明,虽已引为若干疑虑,但中国政府深信英国政府对于所谓天津局部问题之讨论,必将采取一种态度,符合其法律上及道德上对华之责任,并以行动表明其对于日本在华侵略造成之局势,决不变更其固有之政策。”(314)
当时,国民政府正在谋求英国方面为法币平准基金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对有田—克莱琪协定作出的反应还是比较温和的。但是7月27日英国驻华使馆代办裨德本向国民政府中国外交部所作的口头声明中,竟把英国对日本所作之妥协归之于“中国人在租界内之活动”,指责“此项活动妨碍租界之不偏袒,并使租界当局与日本军人之关系趋于恶化”,辩称英日达成协定之后,“现有困难之解决,实无妨碍中国利益之处”。同日,蒋介石在演讲中指出:“任何对于日本之让步,将必妨害中国,将必违背九国公约之规定。如此无异于帮助日本侵略,亦无异于帮助日本撕毁九国公约,英国何能背信蔑义,甘与侵略国相附而放弃其对华久远之友谊?吾人不仅信任友邦之政府,同时更相信世界各国正义舆论之力量。何况任何协定如不得中国政府之承诺,无论在法律上、在事实上均丝毫不能生效。”次日,蒋介石致电英国伦敦《新闻纪事报》,重申了上述观点,并希望英国朝野忠于诺言,尊重国际法律与条约,立即停止与日本之谈判(315)。当时蒋介石一度把英国在东京会谈中对日本的妥协,与当时上海外汇金融风潮难以平息,看作是“时局最为严重”的重大标志(316);可见,英日协定的签署被国民政府视为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它给中英关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但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在中国问题上与日本冲突,英国政府不顾中方的反对,于8月11日公开宣布将把涉及刺杀程锡庚的四名中国嫌犯移交天津日伪当局。蒋介石认为,英方的决定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中国政府无法容忍坐视(317)。这就引发了国民政府新的抗议交涉。根据蒋介石的电示,驻英大使郭泰祺8月12日向哈利法克斯递交书面照会以示抗议,指出:所谓天津“地方当局”的合法地位是英国政府和中国政府都不予承认的,因而所发出的引渡要求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当前情况下移交嫌犯有悖法律之公正,也不可能有公正之审讯,与英国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中国政府强烈要求英国政府在实施引渡决定之前再度慎重考虑,以维持执法之公正和中英两国现有之友好关系(318)。8月13日,国民政府又通过驻渝英国使馆办事处致电卡尔大使:“委座对贵国政府决定引渡中国嫌犯引为憾事,盼对我之抗议即有迅速答复,声明此种举动在事实上或情理上决无承认天津伪组织之意。”(319)在英方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8月21日蒋介石在重庆会见英国代办裨德本,要求转告卡尔大使:蒋本人对英方的决定表示遗憾,要求英方对中国政府的抗议作出正式答复,并声明此种引渡措施并不构成对傀儡政权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承认(320)。同一天,国民政府外交部也通过裨德本向英国政府正式提出抗议照会,强调英方向天津傀儡当局法院移交嫌犯是非法的。尽管围绕引渡嫌犯一案,中方已经数度向英方进行交涉,但是这一次国民政府的强烈反响,仍颇使英方感到意外(321)。迟至8月25日,英国才由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对郭泰祺8月12日的照会作出书面答复,解释说英方之所以没有在天津地方法院提出引渡要求时马上移交嫌犯,是因为当时掌握的证据尚不充分;但在7月24日的东京会谈上,日本方面以及法律顾问提供了证据,嫌犯中两人被指控谋杀,另外两人被指控加入非法恐怖组织,在此情况下,已经无法拒绝天津地方当局的引渡要求,因而英国政府已向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发出相应的指示。另外,哈利法克斯在复函中还辩称,英国政府一贯维持天津英租界的中立地位(322)。8月31日,郭泰祺再度照会英国外交部,要求勿将刺程涉嫌华人移交日方,英方此项行动不仅违反司法惯例,而且违反了英国对华条约义务,指出:“本案之症结,并非在于四华人之有罪与否,主要问题即英方是否有权将华籍人民移交与伪法院,即英内阁总检察官于半月前在伦敦审理人身保护状申请案时,亦称天津法院为傀儡法院。”(323)
应当指出,在天津租界危机期间,英国驻华大使卡尔一直不赞成轻易对日本让步。直到8月28日,卡尔还急电哈利法克斯,希望加强在远东的海军力量,重新确立英国业已受到损害的威信,并且指出:英国政府在天津危机中站在日本一边,无疑损害了英国的威信;近来发生的许多事情,如引渡四名嫌犯,使得中国人对我们产生了疑虑,他们希望我们重新保证英国仍将在远东起重要作用(324)。但是,在欧洲大战爆发前后,对日绥靖已成为英国远东政策的主导面,在日方的屡屡施压之下,英方最终于9月5日把涉及“程案”的四名中国人自租界监狱引渡至伪天津地方法院,该四人旋被交与天津日军当局。
然而英国的退让换得的是日本的步步进逼,也使国民政府方面愈益不满,英国远东政策周旋的余地越来越小。
至于天津存银问题,则由来已久,所引起的英、日之间以及中、英之间相应的交涉也颇为复杂。战前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收兑流通中的白银,另集中各行作为发行准备的白银。但在华北地区收回的白银,却因日方无理阻扰未能南运,大部分留存于天津和北平的中国、交通两行。待到抗日战争爆发,日本占领平津之后不久,即试图攫夺在租界的白银。
1938年春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出笼后,日本便要求英租界当局交出中方存银,以作为发行伪“联银券”的准备,英方没有同意。当年底日方加速了对天津租界存银的图谋。12月6日,外交部照会法国大使馆:“查中国政府在天津法租界内存有白银,日方屡谋攫取。以天津法租界当局向持严正态度,予以维护,日方未达目的。中国政府对于法方援助,深为感荷!近据报告:日方对于该项存银,图谋益亟。外交部应请法国大使馆转行天津法租界当局,仍本向来维护之精神,将该项存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至纫睦谊。合即略达。”(325)另在1939年1月21日照会英国大使馆:“查中国政府在天津英租界内存有白银,日方屡谋攫取。以天津英租界当局向持严正态度,予以维护,日方未达目的。中国政府对于英方援助深为感荷。近据报告:日方对于该项存银,仍在图谋攫取。外交部应请英国大使馆转行天津英租界当局,仍本向来维护之精神,将该项存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至纫睦谊。天津有关系各银行已经中国当局知照悉。合即略达。”(326)
为了防止日方的纠缠,英法方面希望封存这批白银时日本总领事在场,但日方却提出,必须有日本军方和“联合准备银行”的代表在场,这一无理要求遭到英方的拒绝(327)。1939年1月21日,外交部再度书面照会英国大使馆:中国政府有银锭存于天津英租界,日人曾几番意欲劫夺,终因天津英租界当局明确所持之维护立场而未能得逞。中国政府对英方之相助,谨致谢忱。然而近日有报告称,日人仍在谋划截得此银储备,中国外交部希望英国大使馆直接指示天津租界当局,一本原先之维护立场,封存此批白银并妥加保护,勿使日人或任何非法组织截夺(328)。
待到1939年夏初日本军队封锁天津英租界后,日方即要求天津租界内中国各银行之存银(约为法币4800万元)交付日方。当时,日华北方面军总司令杉山元公开宣称:英国若不将英租界中的白银移交伪华北临时政府,并禁止法币流通,则天津问题无从解决;英国若拒绝与日方合作,则日军在必要时准备增强对华北英侨之限制,英国并须对华北局势恶化负责(329)。有鉴于此,7月5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英国大使馆:“关于日伪谋取中国政府在天津英法租界存银事,外交部曾于二十八年一月廿一日略请英大使馆转行天津租界当局,将该项存银妥为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伪攫取或占有在案。现据报:英当局现拟允敌接收该项存银等情。查此项消息如果属实,不啻有显于中国政府不利,且与英国政府向来采取之政策不符。除分达外,相应略请英大使馆查照,特予严重注意,转达英国政府本一贯之精神,坚予维护保存,切勿接受日方该项要求,以敦睦谊,并盼见复为荷。合即略达。”同日,外交部还向法国大使馆致送了仅改动国别称谓而内容相同的节略。而在致美国大使馆的节略中,要求转达美国政府“予以注意,提醒英法两国政府切勿接受日方该项要求”(330)。
1939年7月克莱琪与有田达成协定后,日方再次要求英方交出天津英租界之中方存银。8月底,英国政府表示,该项白银分别寄存于英、法两国银行,在未商得法国同意前,不能单独解决白银问题。这样,天津存银问题实际上已经国际化了。起初,英、法建议两项解决方案:一、交由国际委员会管理;二、用作赈济华北之用。但中国政府不愿接受以该两项建议作为解决之基础,坚持中国应有权自行处理该款之主权。
由于日方一开始就把攫夺天津存银的目标公开化了,中方十分关注英方的相应态度。1939年7月18日即克莱琪与有田达成协定公布前夕,中方曾向重庆英国使馆代办裨德本表示,天津存银问题至关重大,英国不能向日本让步(331)。
1939年9月初欧战爆发后,日本再度要求天津英租界当局交出中国之白银。直到当年12月9日,英国才向中国政府提出与日方商议后的解决方案:天津白银问题为日方取消封锁英租界之惟一阻碍,现与日商议结果,拟将白银(是否包括英、法二租界之存银未据说明)存储于中立银行,提出10万镑,组织包括英、日在内的国际救济委员会,办理救济事宜,奉令征求中方同意(332)。同一天,已得悉英日新方案的蒋介石指示外交部:“查该项存银主权在我,英方何能擅自处理,如此种企划实现,我方损失极巨。希即迅筹对策,设法阻止为要。”(333)但在中方尚未拿出对案时,1940年1月上旬,英国驻华大使卡尔进而向王宠惠提出两点:第一,白银改存中立银行;第二,英方提10万镑移作救济事业之用,法国方面要提20万镑,合计30万镑。中方接受了第一点,但不同意第二点,因为白银是法币准备金,且赈灾不能与白银问题混为一谈。另外,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方面亦和英、法大使进行沟通,说明天津白银是各有关银行发行法币的准备金,属于在租界的私人产权,租界当局应该加以保护(334)。由于没有得到英方积极的回应,蒋介石本人于1940年2月17日当面向卡尔大使提出警告:如果英国不顾中国政府的立场而欲以天津白银与日本妥协,“余必声明英已破坏九国公约与放弃在华所有条约权益,并协助倭寇侵略我国之罪也”(335)。待到2月21日,外交部方面又向英方提出:一、与十万镑价值相等之白银提出后,由有关各中国银行所有,其余部分之白银应以汇丰及美法银行名义存放于一中立国银行,并以汇丰及美法银行为有关各中国银行之信托人。二、英国政府应取得日方有关此事将来不能发生其他困难之书面保证,以代前次所提英国政府本身应供给之担保。三、如以十万镑款项全数用于购买赈济所需之食粮,中国政府准备予以同意(336)。到了3月5日英方提出修改意见:将白银以英国及日本领事馆名义存于天津,或将正金银行加入,作为存户之一。中方表示,此实为最后之让步,恐无再让之可能(337)。
但是,在中、英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4月12日卡尔大使却向王宠惠面交英日商定之对案,规定:(1)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之银元及银块,应由英国及日本驻该市总领事共同加封,继续存放于该银行内。(2)除下列第三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封存,直至联合王国(即英国)及日本两国政府商定其他保管办法之时为止。该项白银加封时,驻天津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均应在场。(3)该项白银于封存前,应提出等于十万英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地区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该项救济应包括某种机器之置备,该种机器系急需购自国外,以疏排水灾区域之水量,俾减少疫症之危险。(4)英国主管当局准备供给各种可能之便利,使该项提出之白银得分配于救济工作,以之出卖,及购买救济所需之食粮及其他物品。(5)驻天津之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应指派若干专家在该两总领事之监督下,协助其管理此项经费,并指导现在北平之救济委员会分配救济所需之食物及其他物品。除该日本及英国顾问外,并应邀请中国及法国国籍之专家及其他国籍之专家一人,协助该项工作之进行(338)。由于这个方案与中方新对案出入之处甚多,中方当然无法接受。蒋介石当即认为:英、倭天津存银问题之妥协办法,“此事如果实现,即认为英倭对华共同宣战,我亦必以此应之”,决定“即以严厉态度对英警告”(339)。4月26日,王宠惠向卡尔大使指出:“英日所定方案,我国政府自蒋委员长以下均表示反对。兹为迅求解决起见,拟由中英两方换文,声明白银之所有权属于中国之银行,将来非经中国政府及该银行等等同意,不得移动。”对此,卡尔表示满意,认为系解决当前可能之合理与公允办法,并希望愈速愈妙(340)。这样,起草一个能够为中、英双方都接受的换文稿,便成为此后交涉的主要内容。中方还准备了甲、乙两个换文方案。
1940年6月11日,中英双方在重庆就天津存银问题换文。外交部长王宠惠致卡尔大使的照会称:“关于天津英租界存银问题之最近谈话,本部长谨向贵大使声述,中国政府对于英国政府之建议经缜密考虑后愿提出解决本案之下列各点:(一)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所有银币及银块,应仍继续存于该行,并由驻天津英国总领事代表该行总管理处及中国政府加封。(二)除下列一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予以封存,非与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中国政府商议,不得移动其全部或一部。(三)在该项白银未经封存以前,中国政府及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授权天津交通银行提出等于英金十万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地区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四)该项经费交与包含中国籍委员之国际救济机关,由该机关会同驻天津英国总领事,受托使用于华北救济目的。中国政府希望联合王国政府表示愿意依照上述方案实行而不背理。”卡尔大使致王宠惠的复照称:“本大使兹奉本国外交部长之训令,向贵部长表示,联合王国政府原意依照来照内所包含之方案实行而不背离,相应照复查照为荷。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表敬意。”除了上述照会之外,卡尔还与王宠惠有往来函,卡尔在来函中承诺:“联合王国政府对于上述方案所规定之办法加以任何变更以前,先征求中国政府之同意。”(341)根据上述换文、往来函,中国对于天津存银的主权、支配权基本得到尊重。
但是,中方即便经过种种努力,依然无法阻止英、日之间的妥协。1940年6月19日,英、日之间在东京达成天津英租界问题协定,互相换文。其中关于英租界存银问题的解决方法为:1.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之银元及银块,应由天津英日两总领事共同加封,继续存放于该银行内。2.除下列第三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封存,直至英国及日本两国政府商定其他保管办法之时为止,该项白银加封时,驻天津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均应在场。3.该项白银于封存之前,应提出等于十万英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该项救济应包括某种机器之置备,该种机器系急需购自国外以疏排水灾区域之水量,俾减少疫症之危险。4.英国主管当局准备供给各种可能之便利,使该项提出之白银得分配于救济工作,以之出卖,及购买救济所需之食粮及其他物品。5.驻天津之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应指派若干专家,在该两总领事之监督下,协助其管理此项经费,并指导现在北平之救济委员会分配救济所需之食物及其他物品,除该日本及英国顾问外,并应邀请中国及法国国籍之专家及其他国籍之专家一人协助该项工作之进行。英方并保证,英工部局不得妨碍“联合准备银行”钞票在英界内之流通。英日协定还规定,在维持天津英租界治安方面仍维持双方此前达成的协定(342)。这五项内容与当年4月12日英方提出的方案并无二致,英国不仅同意了日本方面对天津租界的中国存银实施控制,还进一步坐视日伪金融势力排挤法币的流通。
对于英国当局以牺牲中国权益与日本妥协,国民政府当然不能保持沉默。1940年6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政府并未参与该方案之签订,英日换文内关于白银问题之各项规定,苟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能予以变更:“在中国政府提出等于英金十万镑之数额充作华北救济经费后,英国政府对于其余全部白银为交通银行及中国政府之信托人,故现在所议定之封存该项白银办法,对于该项白银之原来状况,并无变更。”“关于英日警务协定之公告,中国政府虽深知天津英租界捕房当局所经历之困难,然依照该协定之规定,日方对于英租界之行政,可予以干涉,且协定之内容与中英两国政府关于该租界之现行协定,亦有未符,殊觉遗憾。依照英日关于币制问题之方案,英国政府业已允许伪币在天津英租界内流通,此举显然有损中国利益,并与英国政府迭次声明愿予坚定保持之远东政策,不能贯彻。”(343)《大公报》并且发表社评《天津问题如此解决》,指出:“天津问题的如此解决,真令人遗憾万千!这不但损害中国的主权以及利益,尤其大违国际交与之道!……英国年前曾与日本成立中国关税协定,把我们的关税送了礼!那一件事的结果,是我们每年每月负担沦陷区入超贸易的差额,而使日本坐享关税之利,给我们的经济金融以极大的恶影响。那次事情,中国人尚未忘怀,而英法又来断送天津租界内中国人的生命自由及所存的白银了。英法尽管是我们的好友,我们也要明白宣言——绝对抗议!”(344)由此,中国政府和社会舆论对于抗战以来日趋明显的英日妥协倾向,持有更高的警觉。
三 关于封闭滇缅路的交涉" class="reference-link">三 关于封闭滇缅路的交涉
1940年6月中旬法国战败向德国求降,欧洲战局逆转,日本认为可乘机驱逐英、法在远东的势力,进而解决中国问题。日本在迫使法国确认中止中国假道印度支那运输的同时,于6月24日由外务次官谷正之向英国大使克莱琪正式提出,要求英国禁止经由缅甸和香港向中国输入军火和其他物资(345)。
滇缅路自昆明到缅甸的腊戍,全长1146公里,每月运输量达数千吨,在滇越铁路被切断的情况下,已成为中国后方地区最主要的国际通道。中方非常担心的是,前此英国已在中国海关和天津租界和白银问题上接连对日本让步,在欧洲和远东局势趋于恶化的情势下,难保英国不向日本作出更大的妥协,因此向英方进行了一系列交涉。如郭泰祺在6月28日访晤英国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7月1日又访晤英国外交部次官巴勒特,询问英国政府对日本要求封锁滇缅路之态度,表明中国政府对该问题的关注。英方称即将进行讨论,最后之决定可使中方满意。郭泰祺表示:滇缅路运输对于中国抗战及英国自身利益均关系重大,在道义及现实政治方面而论,万不可不维持(346)。7月8日,英方答复郭泰祺,称仅答复日方不能停止运输之理由,如所运各货系美、苏产品,且印、缅与中国地理上关系亦须维持;但向中方指出:英国处境极端困难,不愿与日正面冲突,其他有关之国,应分负责任(347)。英国政府起初并不同意日方关于封闭滇缅路的无理要求,直到1940年7月8日还由驻日克莱琪答复日方,称单方面切断对中国的物资供应有违中立原则,也无助于中日间达成公正的和平,但遭到日方拒绝,日方并以日英两国关系将受到严重影响相威胁。鉴于欧洲政局日趋严峻,美国又不可能出面遏制日本(348),英方十分担心与日本直接发生战争,但又不想过于丢面子,于是决定采取“暂时关闭”滇缅路三个月的方案。7月12日,克来琪向日本外相有田通报了上述方案,得到日方允可。1940年7月17日,英国与日本在东京签订协定,宣布自7月18日起的三个月内,禁止通过缅甸向中国输入军械、弹药、汽油、载重汽车、铁路材料;有关经由香港的货物亦予禁运。
英方决定关闭滇缅路,正值7月初宜昌失守之后。此前中国尚可由宁波经过长沙、沙市、宜昌,以水路把部分国外物资运入后方,日军占领宜昌后,宁波海口随时会遭日方彻底控制,形势顿形严峻。至于西北国际交通路线,其运输能力一直有限,加上当时苏联对华实际提供的物资也很有限。所以,在中方看来,滇缅路被关闭后如何“撑持战事,确是难事”(349)。7月13日,国民政府从驻英大使郭泰祺来电,得知“英政府关于缅甸交通事拟对日妥协,限制若干货物之运输”;来自日方的消息也印证了这一说法。于是,当日王世杰便以国民政府发言人的名义发表谈话,对英国发出警告(350)。同一天,张伯苓等30名参政员联名致电英国国会议员,要求英国勿对日妥协,以保证中国抗战交通(351)。令中方更难以接受的是,英国竟然劝中国与日本言和,并将此与英国维持滇缅路交通相联系。
7月16日蒋介石就英国封锁滇缅路发表声明:“余深信守法重信之英国,决不至有此违背公法条约丧失国家信誉之举,如果以滇缅路运输问题与中日和平并为一谈,即无异英国协助日本迫我中国对日屈服,其结果必牺牲中国之友谊,且必牺牲英国在远东之地位。须知中国抗战三年,屹立不动,决非任何第三国威胁所能摇撼,如英国果有此种行动,余可断言英国必获极端相反之结果,其本身必遭无穷不测之祸害;如英国认为停止我滇缅路运输,可以缩短远东战事者,余复断言,其结果必更助长远东之战祸,而扩大远东之战局。”同一天,国民政府外交部也发表了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英国政府所作之决定,不得不表示最严重之关切,并认为此种举动不独极不友谊,且属违法。缅甸运输之继续维持,对于中国之抵抗侵略至关重要,自不待言。英国接受日本之要求,已给予侵略者以巨大利益,故英国之举动无疑帮助中国之敌人,英国政府曾再三宣称对华政策决不变更,而现在所采步骤,无论如何,断难认为与其所称之政策相符合。”该项声明还指出,根据自19世纪末叶以来中、英两国所订涉及中缅通商之各项条约,中英双方对于中缅间通商线路,“不论平时或战时,均无权封闭”;另外,“根据国联历次关于中日冲突所通过之议决案,全体会员国均应避免采取足以削弱中国抵抗力量之任何行动,致增加其在目前纠纷中之困难”,“故英国政府接受日方要求停止滇缅路运输之决定,实已违反国际公法之原则,中英各项条约及国联之历届议决案”(352)。另外,驻英大使郭泰祺7月15日就关闭滇缅路问题向英国外交部次官巴勒特递交书面抗议,表示中国此时决不与日本言和。英方辩称实出不获已,但仅为迁延待时办法,不妨害其将来之行动自由(353)。
国民政府还通过驻外使节的游说,希望美国、苏联出面反对英国的决定。美国国务院于7月16日声明反对封闭世界贸易通道,苏联政府未予表态。
另外,在重庆的国民外交学会于7月18日呼吁英国人民劝英国政府迅速取消停止缅甸运输之决定。同日,中国国际联盟同志会致电国联同志总会,请劝英国政府考虑停止缅甸入华运输之得失。在重庆出版的《中央日报》、《大公报》和《新华日报》也发表社论、社评,强烈抗议英国关闭滇缅路、封锁中国国际交通线。一时间,关闭滇缅路事件成为中英关系的焦点所在。
关闭滇缅路,是英国继在中国海关和天津租界等问题上与日本达成协定之后,对日本作出的又一大妥协,并且是对中国军队对日作战的最严重最直接的损害,也给国民政府的统治带来了很大的威胁。正因为如此,中方在对英交涉过程中的态度也愈益强硬。正如7月18日张群在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所指出的:“现英日妥协,停止缅甸运输,我对英态度应重新考虑。”(354)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民政府外交政策发生根本改变,而是在对英交涉中将明确坚持“抗战国策”、“多求国际友谊合作之方策”、“拥护九国公约态度”三个不变,决不承认(包括默认)英日妥协的结果,促使英国认清对日绥靖的危害,尽早重新开放滇缅路。
英国首相丘吉尔7月18日曾在英国国会谈到,关闭滇缅路期间,将寻求在中日之间达成公平的为双方所接受的和平(355)。然而,为了应付中方的交涉,丘吉尔又在7月20日致蒋介石电中称:“余(英国首相自称)确信执事(委员长)对于缅运问题之我方困难,极为了解,余永不强请执事接受违反贵国利益或贵国政策之和平。”蒋介石7月28日复电丘吉尔指出:“余非不知贵方之困难,但和缓日本之政策必将危及贵国自身,此余所已屡次声言者也。惟有中国战胜并保持其独立,英国远东利益方能保存。故余切迫的声请阁下,为贵我两方利益计,从速恢复缅甸运输路线。”(356)中方并以救护车辆、药品等非禁运品及须备车辆往返所需汽油为理由,在英国和缅甸同时进行交涉(357),力争局部打破禁运令。
9月13日,郭泰祺再访英国外交部次官巴勒特,交涉重开滇缅路问题。英方称目前局势困难,待三四星期后,局势当较明朗,易于应付(358)。随着日军大批进入越南,尤其是9月下旬德、意、日三国签署同盟条约,英国对日本侵略扩张的危害性有了较清醒的认识,开始走出对日绥靖的阴影,远东政策趋于积极。而在关闭滇缅路期间,日本继续扩大对华战事,为英国不再延长与日方的协定提供了借口。9月30日,郭泰祺又向英方交涉重开滇缅路。10月3日,丘吉尔向郭泰祺谈到,三国同盟使国际局势明朗化,英国的处境已远胜于三个月前,当时对滇缅路若不对日本让步,恐日将宣战,故暂为关闭,现决期满开放(359)。10月8日,克莱琪向日本外相松冈表示,英方将不再延长关于滇缅路的协定。同日,丘吉尔在国会宣布自10月17日起,重新开放滇缅路:“三月之前,吾人被请封闭滇缅路线,当时吾人尤其所请,盖吾人愿以机会给予中日两国政府,藉使两国对其长期而残忍之斗争获得公正而平等之解决。不幸此目的并未达成,反之日本征服中国民族之长期战争,仍在进行之中,且更因而引起种种祸患,此种机会之被弃置,殊堪遗憾。但在此种情形下,英帝国政府仍履行此项协定至期满之日为止,十月十七日以后,英政府则认为此约已无续订之必要。”(360)
对于滇缅路的重新开放,蒋介石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此不仅对我抗战之成败攸关,而且远东之祸福安危亦系于此也。”(361)中方立即向英方作出积极回应。10月9日,蒋介石致电丘吉尔,对英国政府决定重开滇缅路表示感佩,内称:“顷读阁下在国会演词,指斥三月以来日本对华暴行有增无已,中国民族痛苦日深,因而决定恢复滇缅路之一切运输,中正闻之,欣慰无量,尤其阁下演词中提及日本对华和平已无希望,尤佩卓见。”(362)10月14日,蒋介石在重庆与英国大使卡尔进行会谈,主要议题是中、英、美合作,特别是军事方面的合作。卡尔明确表示,英国国策今已改变,目前形势已将两国合作问题提上议程,并询问在中、英、美联合对日作战的情况下,中国是否将对德国宣战。蒋介石则作了肯定的答复(363)。10月17日,蒋介石又宴请英国大使卡尔与美国大使詹森(Nelson T.Johnson),请两国政府对滇缅路开放后,沿线运输物资之保护,予以援助。
于是,1940年10月16日,在缅甸腊戍的英海关关员正式开始验货,18日,滇缅路在关闭三个月后正式开放。这标志着中英关系摆脱了日本的阴影,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
四 关于财经援助和平准基金借款的交涉" class="reference-link">四 关于财经援助和平准基金借款的交涉
鉴于长期以来英国在华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影响,抗战爆发前后,英国是中国寻求财经援助的主要对象。1937年春夏,国民政府特使、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孔祥熙利用参加英王加冕典礼之际,向英国各方面寻求援华。英方最初态度消极,如中方希望英方帮助发行债券,但英方称根据英国现行法规,他国不得在英市场发售债券;且四国银行团尚未取消,英方难以单独对华贷款,又借口英国正积极充实国防,市面甚紧,须至当年秋冬方有余力对华投资(364)。当时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努力。
同年7月卢沟桥事变爆发后,中方继续向英国交涉财政经济援助,英方一度也持积极态度,双方曾达成不少协议。(一)广梅铁路(自广九铁路之石滩到梅县)借款300万英镑,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和铁道部的代表,同中英银公司及中国建设银公司的代表,于7月30日在伦敦签署;(二)浦(口)襄(阳)铁路借款400万英镑,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和铁道部的代表,同英华中铁路公司及中国建设银公司的代表,于8月4日在伦敦签署(365)。这两项铁路借款的条件,与战前中、英之间的其他铁路借款并无原则的区别,如英方要求中方必须以盐税收入为担保。(三)金融借款2000万英镑,由孔祥熙同汇丰银行的代表,于7月30日和8月3日在伦敦达成,用于维持中国货币的外汇汇率和整理中国的内债(366)。在进行这一借款的谈判过程中,英方提出了较多的条件,如中国在最短期内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储备银行,并聘用英籍顾问一人;中国以关税为偿付本息担保,借款未偿清前仍由英人担任总税务司,并继续酌用英人为关员;中国应实行收支平衡。中方权衡再三,决定接受英方的条件(367)。可见,当时中方在谋求援助的同时,还不得不接受英方对中国财经事务的控制。上述借款,中、英双方仅达成了草约,未及订立正式协定,旋因中日战事扩大,在英国政府未出面为贷款风险作出担保的情况下,英方相关金融机构没有出面为中方发行债票。中日战事的进展,以及英国远东政策的演变,直接影响着中英财经交涉的过程和结果。
随着德国政府明显采取了亲日疏华政策,中德经贸往来关系急速下降,国民政府方面十分重视获得英国的援助,自1938年起,蒋介石以及外交部长王宠惠都曾向英国驻华大使卡尔进行过交涉,要求英方从双方的政治关系以及维持其在远东的地位出发,在援华问题上采取积极态度(368)。驻英大使郭泰祺、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则分别在伦敦和香港进行具体接洽。当年5月中方提出了若干方案:英方承受中方所发行1000万英金公债之全部或一部;中方清偿毕1908年的英法借款后,根据原合同条件对华续借款500万至1000万英镑;英国政府为1937年的2000万英镑金融借款提供担保;切实商定购货信贷1000万英镑(369)。英方没有同意前两种方案,但双方就购货信贷和金融借款进行了后续谈判。中英之间虽历经曲折,但最终在英国对华提供购货信贷和平准基金借款问题上达成了协定。
在购货信贷方面,直到1938年12月,英国政府明确答应的只有购买客货汽车信贷50万英镑。当月中方获悉,英国政府授权商务部可在1000万镑的范围内确定对外信贷。中国驻英大使郭泰祺便数度向英方交涉,希望将此1000万镑全数或大部分归中国运用,英方称要求得到该款的国家甚多,中国至多只能得到200万至300万英镑。郭泰祺向英方提交了包括汽车、铁路、电信、材料、颜料、造纸、机器、军用电话等方面的货单,总价额约达400余万镑,提出中国至少应得到500万镑。在中方看来,英国在对华贷款问题上的犹豫态度,表明“仍无政治决心”,即担心来自日本的反对,“故我方尚难期其痛快援助也”(370)。至1939年2月下旬,英方决定对华信贷总额为300万英镑。双方先于3月份达成滇缅路购车信贷14.1万英镑,后为中方担保机构及债券发行等问题往返磋商,直到1939年8月18日才签订购料信用借款285.9万英镑,因英方的坚持,中方同意由国民政府及中国银行出面担保,这意味着英方将在获得商业利益的同时,风险由中方承担。
第一次英国对华300万英镑的信贷总额,大大少于同期美国对华信贷额,更无法与苏联的贷款额相比。合同原规定在1939年内完成购料,但因欧战爆发,英国对货物出口实行限制,中方在英购料进展迟缓。当年底,双方商定把贷款使用期限延长半年,以后又多次延长。至1941年底,中方动用该项信贷在英购料的有兵工署、军政部、交通部、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资源委员会、工矿调整处、陆军机械化学校、中国毛纺织厂、卫生部、中央银行等机构,动用总额约1,482,018英镑(371)。一直到抗战结束后,该项信贷仍在运用。另外1941年6月5日陈维城与艾登在伦敦又一次达成英镑区购料信用借款500万英镑(372)。这次信贷的利息率为3.5%,与第一次信贷相比(购车部分5.5%,购料部分5%),显然较为优惠。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中英之间在对华提供商业信贷方面没有取得更多的结果(373),但在国民政府最看重的金融借款即平准基金借款问题上,历经多轮谈判交涉,终于有了结果。国民政府自1935年11月4日开始实行的法币政策,实际上为外汇汇兑本位,维持法币汇率的稳定必须有相当数额的专项平准基金。当时国民政府必须为稳定法币汇率而设立外汇平准基金。至1937年6月30日,国民政府持有的外汇资产总共约合37,890万美元(374)。但这对于实际需要相差甚大。当年7、8月间孔祥熙在伦敦与汇丰银行达成的金融借款2000万英镑草约,其中相当部分就是用于平准基金的。1938年1月5日,英国财政部次长李滋罗斯(Fredrick W.Leith—Ross)曾明确告诉中国驻英大使郭泰祺,英方无法正式履行原对华2000万英镑草约,除非英国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方面不会提供贷款。3月31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孙科在英国洽谈“维持金融外汇借款”时,英国财政大臣西门(Sir John Simon)提出的方案是:(一)中国向英方出售白银或以白银或抵押借款;(二)以金属矿产抵借(375)。也就是说,英国政府虽然愿意重新考虑向中国提供维持法币汇率所需的英镑,但仅仅定位于一般商业行为。英方所担心的,一是中国方面在对日作战上的进一步失利会使整个局势继续恶化,二是新的援华行动“恐激怒日本攻香港及增强日德合作”(376)。中方对借款的期望和要求,却是政治和经济援助性质,即由英国政府出面,为英方银行对华贷款提供担保。
在援华问题上,当时英国驻华大使卡尔的态度较为积极。在英国政府内,当时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也倾向于援助中国,他向内阁会议提出:无论基于荣誉还是自身利益的任何考虑,都促使我们尽可能地援助中国;用一笔较少数额的款项,我们就可以维护在远东的基本利益(377)。时任中央银行顾问的英国人罗杰士(Cyril Rogers)也认为:向中国提供2000万英镑的借款或信贷,将使局势得以维持相当时期,如一年,从而使日本受到极大的损耗,不得不在合理条件之下接受和平(378)。但是,财政大臣西门却强调了欧战的危险局势,担心对华援助并不能保证中国在一年内取得对日本的胜利,反而会导致英国在欧洲和远东两面受敌(379)。这一消极主张在政府中占了上风。1938年7月13日,英国政府内阁会议正式否决了对华金融借款案。
待到1938年10月,宋子文以中国银行董事长的身份在香港向英方银行接洽,希望加入中国平准基金以支持中国的币制。12月初,中国方面建议设立中英联合平准基金,即英方银行至少向基金投入300万英镑,中方银行将投入相同数额;由中英银行代表组成的小型委员会来控制和运作基金。中方并且强调:如果来自外国的支持达到500万镑或者1000万镑,中国货币的汇率将能维持较长的时间(380)。
英国政府在11月下旬考虑向国会提出的方案是:由汇丰银行向中国平准基金认款250万英镑,英国政府对汇丰银行的这一认款额提供担保。到12月初,英国政府还只是考虑把提供担保的借款额稍作增加到300万英镑。到1938年底,英国政府的态度转趋积极。促使这一转变的因素,除了英国商界包括在华英商对稳定英镑与中国法币比价的迫切要求之外,还由于美国已公开表示要对华提供2500万美元的桐油借款,且没有引起日本方面的强烈反响。用英国驻日本大使克莱琪(Sir Robert Craigie)的话来说,就是对华货币贷款并不会导致战争(381)。为了减少风险,英国方面起初试图说服美国政府联合支持中国的货币,但为美方所拒绝。英国政府决定不再等待美国,先单独支持中国货币,并把对华维持法币汇价的借款定位于财政援助。
就在已经大体上确定向中国提供平准基金借款之后,英国政府却向中国方面提出,要以承认1938年的英日海关协定作为提供平准基金的前提条件(382)。这遭到了中国方面的强烈反对。孔祥熙指出:英国加入中国平准基金只须付出极小的代价,但却可以向外界证明英国在保护其利益;英国在援助中国问题上已经说得够多的了,现在该是付诸于行动的时候了,这不仅关系到中国的利益,也关系到英国本身的利益(383)。另一方面由宋子文在香港与汇丰、麦加利银行洽商,英国政府原先只同意贷款额在300万英镑之内,经中方要求以及罗杰士的工作,至1939年2月下旬,英国政府原则上已同意增至500万镑,按当时的英、美间汇率,约合2500万美元,即与美国的桐油借款额相等。英方最后还同意,提供平准基金借款与中国承认英日海关协定及恢复支付外债本息不直接关联(384)。3月3日,英国提出了平准基金借款协定的具体方案:由汇丰、麦加利、中国和交通四家银行达成合作协议,汇丰出资300万英镑,麦加利银行出资200万英镑,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共出资500万英镑,总共1000万英镑,组成法币平准基金,维持法币对英镑的汇率;在香港设立一个五人委员会来管理该平准基金,中国、交通银行每6个月以英镑向汇丰、麦加利银行支付利息,利息率另行商定;基金结束时,所有资产将根据最初投资比例在上述四银行间划分;英国政府则将为汇丰、麦加利银行的投资提供担保;中国政府应承诺,在基金运作期间,其经济和货币政策须以维持法币对英镑的汇率为原则;中国政府须通过上述委员银行买卖外汇,所得外汇余额,在平准基金不足1000万英镑时,应优先售予基金委员会;当基金结束时,除征得英国政府同意之外,中国政府应按当日汇率购回英方银行名下所摊得之法币(385)。对于该方案各条款,罗杰士认为中方应感到满意;中国驻英大使郭泰祺也认为:方案各条款“均属寻常问题,并无故意为难之意,罗杰士认为圆满,我方似不必犹豫也”(386)。
国民政府接受了英方提出的方案。1939年3月10日,双方在伦敦签署了《中国国币平准基金协定》,共19条(387)。《协定》规定平准基金总额1000万英镑均须存于英格兰银行,专用于维持香港、上海两地外汇市场的法币之英镑汇价;出售英镑所购入之法币应存于香港、上海的汇丰银行或麦加利银行;协定有效期为12个月,但经中、英两国政府同意,每6个月得续延一次,这表明当时英方不愿为维持中国法币汇率承担长期的责任;英镑基金所得之利息或贴息应存于英格兰银行,以备付汇丰、麦加利两行应得之利息,并规定中方由中国、交通两行按2.75%的年利率为英方供款银行提供息金担保,这一利息率确实比同期中国政府所获得的外债的利息率要低得多,英方银行对基金之认款将由英国财政部担保清还,基金结束时,将以基金所生利息扣除英方银行所得利息后之余额,作为英国财政部上述清还义务之回报,也就是说,中方虽不直接对英方银行负有还本义务,但实际上是以对基金认款存于英格兰银行所生之利息,作为英方本金之担保。另一方面,英方对中方认款本金不承担任何清还义务,对于中方认款的利息收益,也未作具体的保证,只规定基金清算时,在扣去英方利息和本金之后,其余额将按投资比例在双方银行间分配,亦即中方仅有参与纯益分红之权利。另规定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四家银行各出一名代表,另一委员由中国政府委派英籍人士担任,其人选须商得英国政府的同意,未得英方同意,中方不得将其免职;平准基金委员会表决任何问题,均以出席人员之多数通过为原则;委员会须按月及每半年将工作情形及基金状况向英国财政部报告。根据英方的意见,中方提名罗杰士代表国民政府参加平准基金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就在中英平准基金协定签署的当天,郭泰祺与哈利法克斯以互换照会的方式,代表中、英两国政府确认了由汇丰、麦加利、中国、交通四家银行所签订的平准基金协定,并且强调了英方所关注的各点(388)。无论该照会还是平准基金协定,都表明英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少于中方,而其直接权益则较多且更有保证。
中英平准基金是自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以来,首次设立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外联合平准基金,主要通过维持上海、香港的法币汇率,进而维持法币在日伪统治区的地位和在后方国统区的稳定。由汇丰、麦加利银行这两家在华地位最重要、影响最大的英商银行公开和直接出资,又有英国政府作为英方投资担保,可以看作是对国民政府的大力支持。蒋介石甚至认为,英国决定提供平准基金借款对日本的刺激,必比美国对华借款更甚(389)。不过,由英方银行来保管平准基金并控制基金的使用,固然有利于增强基金的信用度,但也意味着中方将不可能自主地进行基金的投资,遑论整个基金管理和运用了。
中英平准基金和基金委员会设立后,按法币1元合8.25便士的汇价,在上海和香港公开出售,力图把汇价维持在这一水平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扬,加上日伪方面不断以法币套取外汇,以及投机商的推波助澜,使平准基金不敷应付。至1939年5月底,基金已总额售出三分之二,至7月中旬英日在东京举行会谈时,上海金融市场发生重大震荡,平准基金会持有基金几乎耗尽,这使得重庆当局十分担心,蒋介石在日记中便写到:“法币惨跌,英倭妥协,人心动摇,于此为甚。”(390)当年5月起,中国方面就由郭泰祺和罗杰士分别向英国政府探究提供新的平准基金的可能性。到了形势最紧迫的7月中旬,连宋美龄也出面向驻重庆的英国使馆官员求援。7月28日,蒋介石电示郭泰祺把新的平准基金借款额提高到1000万镑,向英方承诺平准基金委员会在供应外汇的方法上将更慎重,杜绝日伪套汇以及资本逃避等情况(391)。郭泰祺根据蒋介石的指示书面照会英国外交部,但到了8月底,英国外交部借口英国财政部持异议,拒绝了中方的要求。
英国虽然不准备直接向中方提供新的平准基金借款,但却数度游说法国方面加入平准基金。在6月中旬时,法国方面一度同意向平准基金认款2亿法郎(按中英、中法间汇价套算,约合100万英镑),但要求派两名代表参加平准基金委员会。英方既认为法方的认款额太少,更以容易泄密和降低工作效率为由,不同意法方在平准基金委员会中占两个席位(392)。后来法方同意只向平准基金会派出一名代表,但考虑到当时英方本身对继续支持平准基金态度不甚明朗,法方也犹豫了。
1939年9月初开始爆发的欧洲大战,一度缓解了国民政府维持法币汇率的巨大压力。到1940年3月平准基金协定一年期满,鉴于汇市又趋严峻,中、英双方均同意延长原协定。此后中方还数度向英方提出,希望向平准基金增加新的认款。但法币汇率的连连下挫,使英方原投资银行的信心受到较大影响,麦加利银行拒绝提供新的借款,汇丰银行也仅愿供款100万英镑。1940年7月6日,中央、中国、交通和汇丰四家银行的代表,在香港正式签署了设立乙种平准基金的协定,共22条(393)。上述各行对平准基金认摊额分别为:中央银行300万美元,交通银行200万美元,中国银行60万英镑,汇丰银行100万英镑,共500万美元又160万英镑(394)。与第一次中英平准基金相比,加入乙种平准基金的银行之中,中方增加了中央银行,英方减少了麦加利银行;认款总额,也从双方平摊改为中方约占三分之二。在乙种平准基金协定中,为汇丰银行投资提供担保的是中国银行,而不是英国财政部。但汇丰银行方面不满足其投资本息仅由中国银行出面担保,汇丰银行总经理格兰朋(Sir Vandeleur Grayburn)借口在当年5月初与中方达成的谅解中,有国民政府财政部与中国银行共同提供担保的承诺,要求财政部提供书面担保。于是,财政部不得不在同年8月23日致函汇丰银行,称:“所有原合同订明应由中国银行负责向汇丰银行缴还本息一节,并准由本部备函加以保证。”(395)就维持法币汇率的职能而言,乙种基金与1939年基金并无本质的区别,其实际意义,还在于使外界知晓中英双方的决心:为了联合维持法币对英镑的汇率,中英双方都不惜向平准基金追加新的投资。
英方在乙种平准基金协定中仅由汇丰银行承诺新增100万英镑,且英国政府不提供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国在远东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这与当时英国在封存天津英租界中方银行存银问题,以及关闭滇缅路问题上对日本的妥协让步,其基本出发点上有相同之处,即尽可能避免与日本发生正面冲突。
然而1940年9月底德、意、日三国达成的同盟条约,使英国朝野开始清醒地认识到:日本将对英国在远东的利益造成更大的威胁,对中国的援助是制约日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于是,在向中国提供新的平准基金借款问题上,英国政府转持较积极的立场。自1940年10月起,中国方面先由驻英大使郭泰祺在伦敦接洽新的平准基金借款。12月初英方安排财政部次长费立浦(Sir Frederick Phillips,又译斐律普、裴律普)飞抵华盛顿,与宋子文进行谈判。国民政府又加派财政部次长郭秉文抵伦敦,与英国财政部保持联系。在重庆,当时蒋介石本人也与英国大使卡尔数次谈到平准基金借款问题。中英新平准基金借款的交涉过程中,中方要求英方提供平准基金借款1000万英镑,另加信贷1000万英镑,共为2000万英镑,约相当于1亿美元。按照中方的设想,这是中方应从英方获得的最低借款额。但英方只同意贷款总额为1000万镑,其中平准基金和信贷各500万镑,认为中方提出的数额超出了英方的财政能力。当时蒋介石在重庆、宋子文在华盛顿、郭泰祺在伦敦都进行了交涉,希望英方扩大贷款总额(396)。但12月10日,英国国会正式通过的对华贷款案总额仍为1000万镑,平准基金借款和信用信贷各500万镑。
除了新平准基金借款的数额之外,中、英双方在是否将平准基金运用于上海地区,也不无分歧。至迟在1940年5月即达成乙种基金前夕,孔祥熙便已有异议(397)。待到1941年1月初,上海市场法币之汇率日趋疲弱,单靠原有的平准基金难以维持。18日,蒋介石电示郭泰祺转告英方:蒋本人“对平衡基金维持上海黑市场之计划,不能赞成,此徒为日寇套取外汇,而非有利于抗战与经济也。请勿再作此利敌损己之打算为盼”(398)。在这里,不仅仅是蒋介石对英方在新平准基金借款数额上不接受中方要求表示不满,而且确实表明重庆当局对以大量外汇来维持上海汇市的做法,产生了重大疑虑:当时中国沿海与陆路国际通道大多遭到日本封锁,通过关税和对外贸易的外汇收入来源基本枯竭,国民政府外汇储备日见拮据,获得外汇借款又如此不易,美国尚未通过对外军事援助的《租借法案》,中国在美国采购军用物资还得花费外汇。1941年1月上旬,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开业并发行“中储券”之后,上海外汇市场遇到了更大的套汇压力。蒋介石和财政部长孔祥熙都主张放弃上海,在日伪难以套汇的重庆另辟外汇市场。
但是,英国方面却把提供新平准基金借款与维持上海汇市联系在一起。1941年2月24日,卡尔向蒋介石转告了英国政府的答复:“贵国政府撤销上海法币之支持,如无其他有建设性之政策代之,恐将铸成大错;同时敝国政府以为,就贵国现状而论,统制外汇恐难十分有效,而外汇统制不健全,能否规定任何建设性之政策,实成疑问。”英方在致蒋介石的书面备忘录中陈述维持上海汇市的种种必要性,还断然宣称,无论从组织与设备、交通运输还是自由外汇来源等方面比较,在重庆不可能设立类似上海那样的外汇市场,因此“似以维持现状为最妥办法”(399)。由于英方坚持以维持上海外汇市场作为提供新的平准基金借款的前提,中国方面只得在重庆新设立外汇市场的同时,同意与英方一起继续维持上海的法币汇市(400)。
1941年4月1日,由宋子文作为中国政府全权代表、李幹代表中央银行、费立浦代表英国财政部,在华盛顿签署了中英新平准基金借款协定,共17条(401)。与1939年第一次平准基金借款协定和乙种基金协定比较,新设立的平准基金则必须用于在上海、香港维持法币汇率,但1939年平准基金之余额经英方同意可用于上海、香港以外地区;协定是直接由中、英两国政府的代表签署的,英方向该基金提供借款的是财政部而不是汇丰、麦加利银行;新平准基金借款的利息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不再规定中方必须与英方同步向平准基金注入新款项;也不再明确规定协定的期限,不要求每6个月须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在操有对平准基金存废权的情况下,英方同意在平准基金委员会中方委员占多数。这些都表明,新的平准基金借款带有更多的援助性质。联系到英国同时还向国民政府提供了500万镑的信用借款,可以认为在援华问题上英国政府已不再顾忌来自日本的反对,英国的远东政策迈出了较积极的步伐。在第二次平准基金借款达成后不久,应中国政府的要求,英国决定冻结在英的中国资金,经双方协商,由中央银行代表中国政府控制被冻结资金的解冻之权(402)。这意味着中国私人和商业机构在英国银行的存款,将可以由中国政府支配使用,是继信用借款和平准基金借款之外,在财经领域支持中国的又一举措,有助于促进双方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