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民国初年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
    • 第一节 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level="2">第一节 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 一 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 level="3">一 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
      • 二 官僚资本企业的发展和交通系" level="3">二 官僚资本企业的发展和交通系
      • 三 外国资本的侵入" level="3">三 外国资本的侵入

    第五章 民国初年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

    第一节 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class="reference-link">第一节 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一 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 class="reference-link">一 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许多有利于振兴实业的法令、布告。这就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受到了鼓舞。他们认为创办实业的时运到了,于是纷纷组织各种实业团体,竞相提倡实业,挽回利权。一时全国各地出现了几十个团体。1912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商学会、中华实业团、民生团、经济协会。此外,还有西北实业协会,安徽实业协会,苏州实业协会,镇江实业协会,黑龙江省实业总会。海外华侨在上海也组织了同仁民生实业会,外洋华侨会员达二十余万人(1)。他们认为“破坏告成,建设伊始”,应致力于国民经济建设事业。

    鉴于中国市场上洋货充斥、国货稀少的情况,他们又组织了中华国货维持会,提倡国货,挽回利权;为了扭转不务实业的社会风气,鼓励人们投资实业的兴趣,还发行了《经济杂志》、《中国实业杂志》、《实业杂志》等刊物。工商部于19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各省到会的实业家一百多人,开中国“工商界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2)。代表们在会上纷纷提出了发展实业的各种计划和提案,并要求政府制定保护工商业的法律,修改税则等。著名的民族资本家荣德生提出:要扩充纺织工业,设立母机厂,制造轮船、火车、农、矿、军械各项母机(3),并提出资送留学生出国深造,学成回来当技师等提案,得到与会代表的支持。这次会议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发展实业的强烈愿望。1914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于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二十二个省代表一百八十余人,各地代表提出的议案多达28项,122条款,内容涉及商会法、税则、公司、矿务、盐业、贸易等各方面。当时人们称赞此次会议“俨然一地方议会”(4),是中国资产阶级第一次“合群大会”。

    北洋政府农商部成立后,曾电令各省都督调查实业发展情况,并要求各省设立实业司,专管实业调查和发展实业计划(5)。农商总长张謇在前清即提出了著名的“棉铁主义”的主张,认为发展棉铁两种工业有利于减少中国对外贸易逆差。他指出:“国人但知赔款为大漏卮,不知进出口货价相抵,每年输出,以棉货一项论已二万一千余万两,铁亦八千余万两,暗中剥削较赔款尤甚,若不能设法,即不亡国,也要穷死。”(6)他又指出:中国的经济力量薄弱,发展工业也必须要有重点。若没有重点,则力量分散。“无的则备多而力分,无的则地广而势涣,无的则趋不一,无的则智不集,犹非计也。的何在?在棉铁。”(7)为了实现“棉铁主义”,他主张有计划有步骤地分三个时期进行,即:(一)法律时期,(二)技术时期,(三)经济时期;认为法律时期很重要,没有法律就不能保护工商业者正当的权益,企业就不能发达。他指出:法律的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过去经营企业之所以失败,“推原其故,则由创立之始,以至于业务进行,在在皆伏有致败之衅,则无法律之导之故也”(8)。所以在他就任农商总长后第一个计划就是立法。在他任内,北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奖励实业发展的法律和条例,据北洋政府农商部参事厅所编纂的《农商法规》统计,1912年—1916年间所公布的有关发展实业的条例、章程、细则、法规等共有八十六项之多。内容包括了矿政、农林、工商、渔业等各方面,无论从内容数量和质量上看,都是清政府时代不可比拟的。其中重要的条例有:1912年12月公布的《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14年1月公布的《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1914年3月的《矿业条例》和《矿业条例施行细则》,5月公布的《审查矿商资格》,7月公布的《商人通例》,9月公布的《商会法》,1914年7月公布的《商业注册规则》及《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1914年4月制定的《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1915年7月公布的《农商奖章规则》等。这些条例、细则,虽尚未完备,有些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认真执行,但毕竟解除了清政府统治时期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若干障碍,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开了绿灯。上述法令、章程内容繁杂,兹就有关实业发展的几个条例加以综合剖析。

    (一)改官办商会为商人自己的“合群组织”。

    清朝末年设立的商会,形同官署,类似政府属下的机关。商会总理和协理都由政府委派。商务总会、分会、分所等多层次组成,弊害很多,往往成为束缚商人行动的枷锁。商人注册要由商会转呈,商人间的纠纷由商会仲裁,商人不得直接与官厅联系,有关商事的联系必须经过商会。1914年公布的《商会法》规定商会为法人,是一个独立组织,是商人自己的“合群组织”。商会及各商会事务所从职员到会长和副会长,皆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商会法》还规定:“会员皆有选举权及被选权”,“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自行之”,“会董由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商会法》并规定,商会的任务是:

    一、筹议工商业改良事项。

    二、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

    三、关于工商业事项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之调查或咨询。

    四、调查工商业之状况及统计。

    五、受工商业者之委托,调查工商业事项或证明其商品之产地及价格。

    六、因赛会得征集工商物品。

    七、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

    八、关于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行政长官维持之责任。

    九、得设立商品陈列所、工商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之公共事业,但须经农商部核准(9)

    可见商会所承担的任务,涉及工商业者有关利害的各个方面,包括:反映商人的切身利益和要求;有权参预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工商业有关的法令的权利;有独立处理工商业事务的权利。商会成为“联商情,开商智,以扩商权”的“合群组织”(10)。因此《商会法》一公布,各地即纷纷成立商会。商会增加得很快,据农商部统计,1912年(公布《商会法》之前)共有商会七百九十四所,入会之商店会员共十九万六千六百三十六人。《商会法》公布之后,1915年商会就增加到一千二百十一所,会员增加到二十三万八千五百三十五人(11)

    (二)在商业注册方面,解除了呈请开办企业设厂注册的若干限制。

    清末,政府虽已放松了对开办企业注册的一些限制,并曾颁布了某些奖励章程,但获得便利的主要是那些与清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大官僚、地主和大商人。他们开设的厂矿除呈准注册“由官厅保护外”,往往还能取得专利。而一般商人呈请注册,不仅不能受到优惠的待遇,而且还要受到官府的刁难。“或督抚留难,或州县留难,或某局某委员留难,有衙门需索,有局员需索”,“或谓其资本不足,或谓其人品不正,或谓其章程不妥,或谓其于地方情形不合,甚或谓夺小民之利,夺官家之利”,等等(12)。在呈请注册手续方面,清政府规定:商人不得直接呈请注册,须由商会转呈。“凡公司设立之处业经举行商会者,须先将注册之呈,由商会总董用图记呈寄到部,以凭核办。”(13)

    辛亥革命后,商人呈请注册开办厂矿,只要“资本充实,无有纠葛”,符合注册条例章程,就可以直接向地方官厅呈注(14),不必经过商会转呈。《商人通例》中规定:“应注册之事项,由该商人各就其营业所所在地该管官厅呈报注册。”(15)该管官厅系指地方法院,若地方法院未成立的地方,由县知事接收注册。这就方便了商人开办企业。如井陉商民创办正丰煤矿公司,曾向清政府请领矿照,乞未获准,直到民国元年始得采照(16)。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由于申请开办企业的较多,以至实业部也忙起来了,“接收各埠公司呈请保护、注册、立案、给示等事,纷至沓来”(17)

    (三)取消清政府对开采矿产方面的若干限制,鼓励商人和吸收外资开矿、探矿。

    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矿务章程》,比较重视地主的利益,忽视探矿采矿者的利益。该章程中第十款规定:“所得矿利,除开支一切费用外,净有余利,业主应得十成之二五,国家酌提十成之二五,矿商应得十成之五”,矿商净利的一半都归了政府和地主。开矿还必得政府和地主的同意,否则就不能开矿。这就为官吏的勒索和迷信风水等奸猾之徒的敲诈开了方便之门,使商民裹足不前。

    1914年政府颁布的《矿业条例》则轻地主之权,对商人呈请采矿、开矿者予以优先权。政府宣布:地下矿产皆为国有,除地面盖屋用地应偿地价外,地主不得任意需索,地价也须照时价出售,不得任意抬高。为了鼓励商人开矿,还减轻了矿产税。旧《矿务章程》中规定矿产税抽百分之十;新《矿业条例》规定:按出产地平均市价抽千分之十到千分之十五(18)

    开矿区域也比以前扩大,清末规定最大的矿区不得逾九百六十亩,这时规定煤矿区可达十方里,别种矿产区为五方里,如因特别情形,农商总长“认为必要时得增减之”(19)。这就使采矿者能扩大经营范围,促进了矿业的开发。例如:山西为中国重要煤矿产区,自《矿业条例》颁布后,设专管官署,开矿为利益所在,商民纷纷呈请注册立案。

    为了吸引外资,鼓励中外合资兴办矿业,《矿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凡与中华民国有约之外国人民,得与中华民国人民合股取得矿业权,但须遵守本条例及其他关系诸法律。”“外国人民所占股份,不得逾全股份十分之五”(前清矿律外股只准十分之四)。外国人民只要领有该国外交官或领事官之证明书,即可与中国人民合资经营矿业。这就简化了外人投资的手续。《矿业条例》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矿业权者得依一定条件,以矿业权抵押借款。”这些都是有利于中外合作投资的条款。《矿业条例》公布之后,受到中外人士的欢迎,领取矿照的人不断增加。

    (四)开办企业时封建性的专利垄断权逐步被取消。

    专利权在欧美各国系给予某些生产技术发明创造者,以资鼓励。清政府则视其为开办企业的垄断权,排斥其他企业的发展。1912年底北京政府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等条例,把专利权明确限于工艺品发明者和改良者,取消了建厂专办之权。该章程规定:“凡关于工艺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发明及改良者得呈请专利,其年限定为三年、五年两种。”“在专利年限以内,如有他人私自仿造妨害专利权时,享有专利权者得呈请禁止。”(20)如1912年渔商陈文翔设立渔业公司呈请准予立案专利,实业部批准该公司注册立案,惟所请专利一节,认为“贩卖自由乃商业上应有之权利”,“捕鱼一业,非发明新制等可比,碍难照准”(21),予以驳回。又如1915年周学熙等人创立华新纺织公司,申请在山东、河南两省专利三十年,一时舆论哗然,未几此项三十年专利之权即被取消(22)。封建性的专利权被取消有利于打破垄断,使工商业能够自由竞争,促进企业的发展,这对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是一个进步措施。

    (五)奖励商办企业,办有成绩者可以得到政府奖赏。

    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列在士、农、工、商四民等级的最后一级,社会上轻视商人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清朝末年,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奖励商人的办法,但获得赏赐的只是些经营工商企业的官僚、地主和大商人,一般商人是享受不到奖赏的。1915年,农商部颁布了奖励商人经营企业的奖章规则,规定凡创办实业较有成效者,只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都能得到政府不同等级的奖章:

    一、建设工厂制造重要商品者,其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二、经营直接输出贸易者,其每年货价总额在十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三、承垦大宗荒地依限或提前竣垦者,其竣垦亩数在三千亩以上。

    四、发明或改良各种便利实用之工艺品者,视其种类有一二特色以上。

    五、开采大宗矿产纯用本国资本者,其每年矿产税额在二千元以上。

    六、从事公海渔业者,其汽船吨数在五十吨以上,帆船吨数在三十吨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七、捐款或募款设立商品、农产、水产等陈列所,农事、林艺、畜牧等试验场、实业补习学校及其他与此相类之事业者,捐款在一千元以上,募款在五千元以上,事业继续满一年以上。

    八、办理商会或农会固有之职务,确有裨益于农工商各界者,其经办满三年以上(23)

    奖励的范围包括农工商、矿产、农林、贸易、垦荒、交通运输、水产等各个方面。奖励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商人,目的是鼓励人们创办新企业和增加新产品,把对内发展工商业、农业和对外贸易结合起来。这个奖章规则的公布,对改变社会风气,一扫数千年来贱商的陋习,起了一些积极的作用。

    (六)政府设立各种示范场所,引导人民创办实业。

    清朝末期,除了商部在京师设立了一个商品陈列所,袁世凯在天津创立了工艺总局,两江总督端方在南京临时搞了一个南洋劝业会之外,没有其他什么常设机关。1915年农商部在北京成立了劝业委员会,并设立了劝业场和附属商品陈列所、工业试验所,不久又成立了中央农事试验场、气候观察所、农林传习所,并在直隶正定、江苏南通、湖北武昌创办了棉业试验场。此外,还在北京天坛设立了第一林业试验场(1912年)、第二林业试验场(1915),在东北哈尔滨设立了东三省林务局,在沈阳成立了奉天林务局(1915),在北京西山、东北哈尔滨、安徽凤阳等地开办了种畜试验场。为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成立了权度检定所(1915)和权度制造所。所有这些会、局、场、所都制订了详细的章程(24)。这些机关的建立对提倡实业,交流商情,研究新产品,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护和促进棉、铁、丝、茶等工业的发展,政府于1914年1月又公布了《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并拟拨款二千万元作为发展这些工业的基金。《公司保息条例》规定,保息公司种类分甲乙两种。甲种为棉织业、毛织业、制铁业,乙种为制丝业、制茶业、制糖业。所列“甲种公司,得按实收资本金额之六厘,乙种公司得按实收资本金额之五厘,呈请保息”。“呈请保息者以本国人民依本国法律新成立之公司为限。”“凡新成立之公司,自开机制造之日起,继续三年为保息期间。”(25)这些规定能够保证新成立的企业公司在开办初期也有利可图,这对资产阶级开办新企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对促进工商业的发展起了一些推动作用,使资产阶级发起工厂企业得到了很大的动力,几乎每天都有新公司注册。据农商部统计:1912年公司数为九百九十七家,1913年为九百九十二家,1914年《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公布之后增为一千一百家,1915年为一千零九十三家(26)

    由以上六点可见,民国初年所制定的各种经济法令、法规、章程,在不少方面确是消除了清政府对发展工商业的若干障碍,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以辛亥革命前1903年—1908年为例,新工业公司在旧商部注册的为二百六十五家(27),平均每年注册的企业为约四十四家。而1912—1921年间在北洋政府农工商部注册的企业则为七百九十四家,平均每年注册的约八十家,比辛亥革命前增加一倍(28)

    从投资额来看,辛亥革命前1895年—1911年间厂矿投资总额为一亿一千一百三十一元(29),而1912年—1918年六年之中投资总额就达一亿四千二百八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四元,比甲午战争后到辛亥革命十六年之间的投资总和还多三千多万元(30)

    从注册公司数来看,1912年—1914年为九十九家,1914年—1918年为三百七十七家,四年之间增加了近三倍。其中增长最快的是棉、丝、纺织染公司,从1912年—1914年间的十个增加到1914年—1918年的五十个,增加了四倍,资本额也从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元增加到二千五百二十三万一千一百二十元,增加了近七倍。面粉工业同期也由九个公司增加到三十二个公司,资本由六十五万四千二百五十元增加到三百八十八万六千三百六十元,增加了近五倍。此外,增长得较快的是火柴工业,从十六个公司增加为二十四个公司,资本由六十三万零二百元增加到三百四十三万八千五百元,增加了四倍多(31)。这一统计说明了辛亥革命后确曾出现了一个设厂高潮。

    商业公司投资的发展也很快。据农商部统计:全国资本在十万元以上的公司,民国三年(1914)有一百六十九家,民国四年(1915)发展到二百零六家,到民国五年(1916)发展为二百二十家(32)。工业发展速度也很迅速。1920年本国资本的主要工业和1912年相比,棉纺和面粉工业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7.4%和22.8%,矿业年平均增长率为9%,其中机械采煤为13.4%,而机械采铁矿达25.7%(33)

    再从具体的工业部门来看,有些部门的发展也是较快的。以纺织业为例,辛亥革命前洋纱洋布充斥于中国市场,每年进口大量的棉纱棉布,致使中国纺织工业不能发展。辛亥革命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各帝国主义忙于战争,减少对中国的棉货输出,中国棉纺工业得以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1910年中国共有纺织工厂二十九家,其中除外商经营的七家,二十二家为华商经营,纱锭为五十二万四千零九枚;1912年华商经营的工厂增为二十四家,纱锭为五十八万零三百四十一枚;1916年华厂增为三十家,纱锭增为七十二万一千一百零五枚,自1912到1916年的四年之间工厂增加六家,纱锭增加了十四万多枚(34)

    中国著名的民族资本家荣宗敬、荣德生兄弟所经营的纺织、面粉工业,在辛亥革命后发展很快。荣氏投资于纺织业,始于1909年在无锡创立的振新纱厂,起初资本只有三十万元,是一个只有纱机一万二千锭的小厂,经营七八年成效不大,至1914年增加纱锭一万八千枚。1916年荣氏从振新分出,独自创立了申新纺织公司,额定资本为三十万元,纱锭为一万二千九百六十锭,获得很大利润,1918年盈利22万元,盈利率达74.2%(35)。随后申新又增建了一个厂(申二),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九个厂,荣氏也成为中国有名的“棉纱大王”。

    天津的民族工业,在民国初年的发展也较快,1912年—1914年新开办的工厂就有七家,大都为面粉、榨油、火柴等轻工业。1915年王郅隆等开办了规模较大的裕元纺织公司;周学熙等人开始创立华新纺织公司,资本达一千万元,后来发展到四个厂。号称民族资本机器制造业和铸铁业集中地的天津三条石地区,这时也正由工场手工业逐步向使用动力生产的工厂过渡(36)

    天津民族工业大规模发展是在1916年以后。1916年—1922年,天津新建了六个纱厂,资本总额达到一千八百九十万元,纱锭总数达到二十二万三千枚。“天津在这个时期增加资本,占全国增加资本的30%强。”(37)这些新设的工厂,在此期间都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如裕元纱厂1918年完工时资本仅为二百万元,以后四年内便盈利六百余万元。又如华新纱厂1918年开工一年后即获利一百五十万元(38)

    武汉的纺织工业在这个时期也得以恢复和发展。清末的武汉纺织工厂主要是张之洞创办的纱、布、丝、麻四局,辛亥革命前夕,经营大多无利,时常关厂停工。1913年以徐荣廷为首的资本家租办了官办的纱、布、丝、麻四局,组成了楚兴公司。这个公司经过整顿,从此大有起色,布匹销售供不应求,除了支付1913年—1914年的租金外,每年净利都在15%以上(39)。1918年,楚兴公司又在武昌开办了裕华纱厂,以后逐步形成资本雄厚的裕大华集团。

    民国初年,全国面粉工业也得到较快的发展,全国机制面粉厂数目1903年—1908年为十二家,到1919年已经发展到六十二家,1920年—1921年更发展到一百二十三家(40),中国的面粉也由过去每年入超一变而为出超。面粉入口不断减少,1912年为三百二十万担,1913年为二百五十万担,1914年为二百十九万担,1915年迅速降低为十五万担;而面粉出口则不断增加,1914年时还不足七万担,1915年上升为二十万担,到1918年达二百万担,1920年更猛增为四百万担(41)。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欧洲各国粮食生产减少,迫切需要面粉,中国所产面粉运销英、法、土耳其、日本、东南亚等地,从而促使中国面粉工业得以迅猛地向前发展。以无锡荣家为例,1902年荣家在无锡创办了保兴面粉厂(茂新前身),只有石磨四套,日出面粉不过三百包,由于外粉倾销,颇多亏折。辛亥革命后形势好转,营业大有起色。1912年茂新获利十二万八千两,转亏为盈,除付还各欠外,尚余数万(42)。荣家依此扩大生产,于1912年—1914年创建了福新一、二、三厂(43)。到1916年,荣家茂新、福新系统发展到六个厂,粉磨增加到一百零一台,比创办时增长二十四倍多。1921年茂新发展为四个厂,福新系统增加到九个厂,日生产面粉七万六千袋,其生产能力占全国民族资本粉厂的三分之一左右(44)

    当时上海是面粉工业最发达的地区。1918年前,上海面粉厂除福新系统福二、三、四、六厂外,新成立的还有七家(45)。其他如天津、济南、汉口以及东北哈尔滨等地面粉工业也相当发达。

    缫丝工业也有进展。上海不仅是中国的棉纺织业的中心,也是缫丝工业的中心。江浙地区盛产蚕茧,为上海缫丝工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料。辛亥革命前丝业萧条,工厂停工停产的居多。1911年上海拥有丝厂四十八家,丝车一万三千七百三十八台。1914年增为五十六家,丝车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四台。1917年猛增为七十家,丝车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六台(46),比1911年增加了二十二家和四千多台丝车。随着生产能力的增加,蚕丝出口也逐渐增加。1911年出口各种蚕丝为七千四百五十多万两,1913年增为八千三百十五万两,其中机器缫丝出口由三千六百多万两增加到四千六百名万两,增加了近一千万两(47)

    卷烟工业发展也颇为迅速。上海卷烟厂由1910年的一家烟厂发展到1916年的七家(48)。侨商简照南、简玉阶兄弟所创办的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这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该公司于1906年成立于香港,最初资本不过十万元,而且由于外资竞争,处境危险,辛亥革命后资本发展到一百万元,1918年增资到五百万元,并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开设了分厂,规模逐渐扩大,盈利也增长很快。1920年—1921年盈余达四百多万元(49),从而能与外国资本经营的英美烟草公司相匹敌。

    榨油工业也有较快的发展。中国新式榨油工业,东北以大连、营口为中心,华北以青岛为中心。东北出产黄豆,以生产豆油为主;山东出产花生,青岛是花生油生产的中心;江浙产棉籽,上海多产棉籽油;汉口为桐油集散地。辛亥革命后特别是欧战期间,油料为各国所需,我国旧式油坊不能满足需要,新式油坊应运而生。东北大连1913年有新式榨油工厂五十二家,1919年增加到八十二家(其中大多数为华商所开办的工厂)(50)。油料输出也逐年增加,以豆油为例,1913年输出为四十九万一千担,1916年增加到一百五十六万五千担,四年之间增加了二倍多(51)

    民国初年,火柴工业的发展也较快。据统计,1905年—1913年我国的火柴厂开设了52家,1914年—1923年增加到113家(52),十年时间就增加了61家,比1913年前增加了一倍多。由于国产火柴的增长,部分满足了人民的需要,进口的火柴不断减少。据统计:1913年火柴进口为五十六万八千九百六十三箱,1914年就降为四十七万六千七百十五箱,1915年降为四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八箱,1916年更降为四十一万二千四百十四箱。若以1913年进口指数为100,到1916年进口火柴指数降为72.5%(53)。当时经营火柴的工厂,“无不获利倍蓰。即如北洋一厂,开办时资本不过二万元,到1917年—1918年间竟获利十万余元”。被人们称为“中国的火柴大王”的刘鸿生,于1920年创办了鸿生火柴公司,最初资本不过十万元,后来发展为规模巨大的大中华火柴公司,所产火柴行销长江流域和两广、闽浙地区。

    此外,在造纸、针织、制糖、制烛、食品罐头等工业方面,这个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中国的煤铁开采和铁路、航运等部门,一向是控制在帝国主义国家手中的。官僚资本为了巩固其统治,也办了一些军火工业、煤矿和铁工厂。民族资本在重工业方面的投资是很微弱的。辛亥革命后特别是欧战期间,帝国主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侵略,中国民族资本乘隙在重工业方面得以发展。

    采煤工业。中国的采煤工业大部分控制在帝国主义手中,民族资本投资采煤工业的很少。辛亥革命后政府公布的《矿业条例》鼓励人们从事采矿业,因而采煤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1912年向农商部领取的矿照为二十一件,1913年为三十二件,1914年为五十八件,1915年猛增为一百五十三件,其中以领取煤、铁、金、银矿照的居多。例如领取采煤的矿照,1912年为十四件,矿区面积为五千一百四十五亩;1913年为十九件,八千三百九十七亩;1914年《矿业条例》公布后,就上升为二十七件,二十五万三千五百四十二亩;1915年更增为五十六件,二十四万一千八百十四亩(54)。四年之间领取的矿照增加了三倍,矿区面积增加近五十倍;如果把各地方开办的小煤窑计算在内,数字就更多了。全国煤的总产量也有所增加。1912年机械采煤量只有五百一十六万吨,1919年增为一千二百八十多万吨,1920年更增加到一千四百十三万多吨。用土法开采的小煤窑为数也不少,这期间每年都有增加,产量约在四百万吨左右。九年之间,机械采煤量(包括帝国主义投资各矿在内),总共增加了近二倍。若剔除外矿产量,则从1913年的五十四万多吨上升为1916年的七十五万多吨,1920年则猛升为三百二十八万吨(55),增加了五倍多。例如,纯为民族资本创办的山西保晋煤矿公司,产量就增加很快:1912年产量为二万一千多吨,1916年上升为七万一千多吨,1920年猛增到二十二万五千多吨,比1912年增长九倍多,企业也由亏损一变而为盈利。该矿在1916年以前年年亏损,1916年盈利达四十三万元,占资本总额的15%,1919年盈利也有十一万九千余元(56)。随着煤产量的增长,进口煤逐渐减少,出口煤不断增加。据统计:1914年进口煤炭价值为八百七十万海关两,出口煤炭价值为九百二十六万海关两。出入口相较,出口额已经超过了进口额,煤炭业的发展“猛进无绥”(57)

    钢铁工业。1911年全国钢铁总产量为十二万一千多吨,1916年发展为四十一万四千吨(其中铁为三十六万九千吨),增加近二倍半。钢铁入口量也在减少,1911年入口为二十一万九千吨,1915年降为十二万五千吨,降低了约43%,1917年更降为十二万三千吨(58)。随着钢铁产量的增加,国内铁矿需求相应增加,铁砂产量也随之增长,出产的铁砂除满足国内需要外,还有出口。如1912年铁砂的产量(机械开采)为二十二万一千多吨,净出口为二十万另四千多吨;1916年上升为六十二万九千多吨,净出口为二十五万二千多吨,产量增加近二倍(59)。从铁矿开采手段来看,也有显著进步,机械开采和冶炼的比重都有所提高。1912年机械开采的铁矿只占30.6%,机械冶炼生铁只占4.5%。1916年机械开采的铁矿上升为55.6%,机械冶炼生铁上升为53.8%(60)

    这时期由华商经营的制铁工厂也有增加。除原有的汉冶萍公司大冶铁矿厂外,还有上海新成立的和兴钢铁厂、大冶的济华铁矿公司(1917)、汉口的扬子公司以及后来的石景山炼铁厂等。汉冶萍公司在此期间产量迅速上升:以汉阳产铁量为例,1912年为七千九百八十九吨,1913年为七万九千五百十三吨,1914年为十二万八千五百五十五吨,1915年为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一吨,四年之中增加产量近十六倍(61)。该公司由于产量上升而扭转了历年来的亏损,增加了盈利。辛亥革命前几乎每年要亏损一百五十万到二百八十多万元,到1914年仅亏十万元,1916年至1919年,每年都有盈余。1918年盈利多达三百七十七万九千元(62),该公司并进行了扩建,在大冶附近新建两座高炉,在汉阳铁厂添建化铁炉及炼钢炉。1918年产量增为十三万九千余吨,1919年增为十六万六千余吨。和兴公司创于1917年,最初资本仅八万元,在欧战期间,获利甚巨,改组增资至一百万元,添置炼钢炉二座,专以炼钢为主(63)

    锑、钨等有色金属业。锑、钨为军事战略物资,欧战期间价格猛涨,我国出口猛增,获利倍蓰。1912年纯锑产量为一万五千吨,1917年增至三万三千吨。钨在1915年始发现,1916年产量就达二千吨,1918年猛增至一万余吨。钨主要输往美国和日本(64)。它主要产于湖南,产量占全国产量的90%。湖南的锑砂和纯锑在欧战期间为各参战国所争购,纯锑一吨价值由一百四十六元上涨至一千元。据统计:1914年锑砂出口十五万六千九百七十九石,总值二十五万五千多两,1916年纯锑总值为四百六十三万四千七百二十五两,生锑总值为四百六十七万多两,1917年生锑出口为三十二万多石(65)。湖南用机械开采锑矿的华昌公司,在此期间利润收益猛增,因此于1915年扩充商股至九十六万两,1916年冬又加入商股二百另四万两,总资本达到三百万两。该公司除在长沙设立冶炼厂外,另于益阳、安化、新化等县设立采矿场及生锑制炼厂,并在上海和美国纽约设有分售处,直接对外贸易。由于锑价猛涨,该公司1916年的纯利竟达到一百二十七万两(66)

    水泥业。辛亥革命前,中国所有水泥一半来自欧洲。欧战期间,欧洲水泥来源断绝,因此国内水泥工业得以发展。除原有唐山启新洋灰公司、湖北大冶水泥公司、广州的广东士敏土厂三家水泥厂外,又新设了上海龙华的上海水泥公司,南京龙潭的中国水泥公司与无锡的太湖水泥公司、河南的六河沟水泥厂四家水泥厂。这期间,水泥生产异常有利,每桶水泥由市价五元涨到十元。

    交通运输业。1912年—1916年,北洋政府为兴建铁路的对外借款共为二亿二千六百七十七万余元(67)。这些借款大多数为北洋政府挪作军事、行政费用,真正用来修路的经费很少。民国后并没有修筑大的铁路干线,只是零星地修筑了干线中所未完成的地段和一些支线。1912年—1913年间修筑了二百五十六英里(68),1914年—1920年间修筑了八百零四英里(69),九年间总共修筑铁路不过一千零六十英里。

    这期间民营铁路虽有发展,但成绩也不大。除苏、浙、湘等省各有已成铁路一二百里外,其他各省商办铁路还处于修筑土方或购买材料阶段。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力倡“开放路权”,借外资兴办铁路,实行铁路国有政策,并制定了要筹集六十万万元,建筑十万英里铁路的宏伟计划。孙中山的计划,由于二次革命的失败,未能实施。

    商办铁路不但集资困难,而且营业亏损。在孙中山国有铁路计划的影响下,商办铁路纷纷要求让归国有,于是北洋政府用了六千多万的期票,于1913年—1914年间先后收回了湘、苏、豫、川、鄂、浙、晋各省的商办铁路。

    轮船航运事业。旧中国的航业大都控制在帝国主义所办的轮船公司手中。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上海、汕头、广州、杭州等几个大的通商口岸,陆续出现了一些民营的轮船公司。1910年,中国共有轮船八百八十五只,总吨位为八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吨。1912年为八百九十七只,总吨位为九万五千四百四十七吨。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中国商船增加较快,1914年为一千一百四十七只,吨位上升为九万六千六百四十九吨。到1916年,猛增到一千三百四十三只,吨位上升为十万零二千七百五十七吨。1919年轮船数达到一千四百一十只,总吨位上升为十五万二千五百八十五吨,与1910年相比,轮船增加五百二十五只,吨位增加六万三千六百九十七吨(70)。这期间我国船数虽然增长较快,但增加的大多数为小轮船,而且以4吨以下的居多数,4吨以上的较大轮船增长得很少。所以中国的轮船只能在沿海和内河航行,航行外海的很少。这说明中国的航运事业虽有发展,但仍很落后,中国内河航运和外海运输仍然操纵在帝国主义国家轮船公司手中。以长江为例,中国运输的船只和运输的吨位各只占26%,而英国船只占38%,总吨位占40%,日本次之,船只占31%,总吨位占31%(71)

    此外,公路、邮电等事业也有所发展。

    总之,中国民族工业无论从设厂数目和投资规模以及发展速度方面,都比革命前大有进步。

    但是,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辛亥革命既没有改变这一社会条件,因而它的发展在许多方面仍受到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限制,因此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始终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截止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中国近代工业生产能力还是十分微弱的。中国工业总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87%,而近代工业在工业生产总值中所占不到20%(72)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一些弱点就暴露得更加明显。

    (一)中国民族工业发展不平衡。正如上面提到的,这时期民族工业的发展,主要是轻工业,特别是纺织工业和面粉工业发展迅速,重工业的发展则很缓慢。这一方面是因为轻工业投资少,见效快,资金周转灵活,能够迅速获得利润。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帝国主义不能允许它发展重工业;即使有了一些重工业,也大都还是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虽然有人提倡发展重工业,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工业结构上也不平衡。例如我国的钢铁工业体系和棉纺织工业体系就不完整。钢铁工业方面,铁砂大量出口,炼钢冶铁设备完全依赖从国外进口。棉纺织工业方面,一面是棉花大量出口,一面棉布却大量进口。国内大都是棉纱厂,织布厂很少,纺与织不配套,印染能力更少于织布能力。纺织机械自己不能制造,完全依靠进口。这种畸形现象,是中国工业发展不能独立所造成的。

    在地区配置上也不平衡。新式工业大多集中在沿海和通商口岸等城市,内地的新式工业却很少。据统计,1919年注册的工厂共有四百七十一家,其中江苏就有一百五十五家,直隶五十七家,浙江四十二家,广东三十三家,山东三十一家(73)。这几省总共就有三百一十八家,占注册工厂数的67%。中国最发达的棉纺工业也大都集中江苏、上海、汉口等地。如1918年全国纺锭的80.32%集中在江苏和上海,仅上海一地就占61.82%,而在广大内地如西康、新疆,甚至云、贵、川和陕西,一枚锭子都没有(74)。这在我国工业地区配置上是一种极不合理的现象。

    (二)中小企业发展快是这个时期的显著特点。辛亥革命后发展起来的民族工业,大多为中小资本和手工工场。由于资金薄弱,因而企业规模狭小,机器设备粗陋不全,生产工艺落后,大多还没有脱离手工工场性质,使用动力生产的也就很少。据统计,1916年全国动力机器总数为二千零三十台,电力总数十一万一千八百五十一瓩,尚不及当时美国匹茨堡一个城的动力(75)。即使有些工厂购置了动力设备,但由于设备不全,电力昂贵而搁置不用。因此工人劳动条件差,强度大,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由于资金短缺,有些企业就不得不向帝国主义银行借款,借款的条件苛刻,利息又高,一经举债,企业往往就受人控制而陷入无力自拔甚至被吞并的地步。

    (三)技术人员缺乏,企业管理落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厂由于技术人员缺乏,往往要用高薪聘请外人为工程师。工厂的业主大多出身于官僚、地主和商人,他们对现代科学知识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利润而不知改进技术以提高生产。以棉纺织厂为例。1916年—1922年以前建立的32家纺织厂,商人投资的占多数(76)。商人投资工业,他们着眼点是从流通领域中获取利润,而不知道如何组织精工生产、改良和更新生产设备,而且不提或少提公积金和折旧费,以至机器陈旧,不能使用新技术。工厂的产量和质量都不能提高,在市场上也就缺乏竞争力。最后的结果往往不是停工闭业就是被人吞并。

    中国工厂有一种奇特的管理制度即官利制度。这种制度不论企业盈亏,股东们必得官利,其数目总要在八厘以上,股东们既可以坐享官利,就不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例如,南通大生纱厂初创时为了招徕投资,规定凡股东一经入股,便按年利八厘起息。虽然在光绪二十一至二十五年(1895—1899)工厂筹建期间资金困难,几至于不能成厂,但一万七千余两的官利还是不能拖欠的(77)。这种官利制度就是在辛亥革命后也没有取消,如1912年荣宗敬扩充茂新面粉厂时,“招足股银二十万两,分派两千股,每股银一百两,常年官利一分,每年以正月月半后派分官利余利,凭折支付”(78)。这种官利制度,股东形同高利贷者,借钱生息,不问盈亏。这就势必增加工厂产品成本,也限制了资金的积累。这也是妨碍中国工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 官僚资本企业的发展和交通系" class="reference-link">二 官僚资本企业的发展和交通系

    与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的同时,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也有所发展。原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前后所办的军事工业,现在都转到了北洋政府手中。如江南制造局、金陵机器局、福州船政局、天津机器局、湖北枪炮厂、山东机器局、新疆机器厂、成都机器局、江西子弹厂、山西制造局、广州机器局、湖南机器厂等十几个军火工厂,这时都入于军阀之手。1904年袁世凯在德州创办的规模巨大的北洋机器新局所属的十二个厂,在辛亥革命后都一概成为北洋军阀制造军火的重要工厂。此外,袁世凯于1915年筹办了规模较大的河南巩县兵工厂,并在湖南新设了湖南兵工厂。官僚资本除继续经营各种军火工业之外,还陆续办了一些民用工业,主要是一些煤、铁矿和纺织、造纸、皮革等工业。银行也是他们投资的主要场所。据统计,从1896年至1913年为止,全国资本在一万元以上的新式工矿企业共设立了五百四十九个,资本总额为一亿二千零二十九万七千元。其中官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的有八十六个厂矿,资本额为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六千元,约为新式厂矿资本总额的四分之一。在四十二家煤矿中,属于官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的有十七家,资本额约占资本总额的一半(79)。辛亥革命后一些民用工业也同军火工业一样转到了北洋军阀手中,成为北洋军阀统治下的官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据1912年统计,在中国煤矿生产中,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外,官僚资本在投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912年,全国机械采煤量为四十一万六千五百多吨(不包括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采煤量),官僚资本用官办、官商合办等手段控制了煤的机械开采量的82.2%。1916年控制了开采量的79.3%,直到1919年以前,官僚资本控制的煤开采量都在70%以上(80)

    在职官僚凭借其政治特权办了许多企业,并且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如北洋官僚徐世昌、黎元洪、朱启钤等以私人的名义,经营山东中兴煤矿。他们凭借着政治上的特权,在运费和税率上比其他煤矿取得许多“优待”,从而攫取了巨额利润。据统计,1914年,中兴煤矿账面盈利与资本的比例为9.1%,1918年就上升为46.4%,1920年达到69.2%的高额利润(81)。其他大官僚控制的正丰、长城、宝华、烈山、贾汪等煤矿,在此期间也获得了巨大利润。

    袁世凯、周学熙等人在清末就创办了北洋机器局、滦州煤矿,以后还控制了井陉煤矿,又开办了启新洋灰公司、北京自来水厂等企业。启新洋灰公司所产水泥垄断了市场。中央机关、华北的铁路和其他城市的各项公用工程所需水泥,都由该公司包售。该公司于1907年由唐山细绵土厂改成,资本不过一百万元。辛亥革命后,1912年旧股升值,资本额达到六百万元,六年之间资本增加五倍,利润也由1907年的四万五千多元增加到1914年的四十五万多元,七年之间增加九倍(82)。为了进一步垄断市场,启新于1912年利用强权,吞并了湖北水泥厂。

    北洋军阀官僚投资的主要场所,主要集中在他们统治中心的京津地区。1914年到1925年间,天津新建工厂有二十六家,其中北洋军阀投资的就有十一家,占新建二十六家工厂的42.3%。这十一家工厂的资本总额达—千五百七十二万元,占二十六家资金总额二千九百二十一万元的53.8%。1915年开始创办的裕元纱厂,实际上是安福系军阀官僚为主体创办的,该厂董事会成员有段祺瑞、倪嗣冲、徐树铮、曹汝霖、周自齐、朱启钤、冯国璋、张勋等人,该厂全部股本二百万元,而倪嗣冲一人就有股本一百十万元(83)

    曹锟用克扣军饷、滥报军费、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手段搜刮来的大量财富,除了开当铺、买地产外,还投资于新式工业。1919年曹锟等创办了恒源纱厂,资金四百万元,曹氏家族股份就占了八十二万元,占总资本额的五分之一强(84)。曹氏家族还开办了直东轮船公司、罐头公司,还投资井陉煤矿、遵化兴隆铁矿等。此外,他们在保定中国交通银行分行都有约六百余万的巨额存款。曹锟家族积累的财产价值约有六千万元(85)

    曾任江西督军的李纯,把搜刮来的民脂民膏,除在天津大量购房地产外,也投资于新式企业。北京电车公司、天津裕大纱厂、龙烟铁矿和天津一个大皮革公司等企业中,都有他的股票;大陆银行、北洋保商银行、山东省工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等,也都有几万至几十万元的股票(86)

    此外,还有许多官僚军阀在这个时期投资新式工矿企业和银行。1912年—1916年一些主要军阀投资的工商企业共有三十七家(87)。其中在天津的有八家,在北京的有八家,在京津附近的有五家。

    京津地区是北洋军阀统治的中心,所以他们的经济活动也集中在这一地区。要统计军阀的财产和投资企业股份的确切数字,是很困难的,因为他们搜刮来的财富,除了供其挥霍外,还大量购买土地和房地产,或存入外国银行,企业投资只是他们的一部分。为了逃避人们的视线,他们在投资和存入银行款项时往往不用本人的姓名,而是用别名和妻子儿女或亲信的名义。或者用某某堂的名义购买股份。因此,他们在各种企业和银行中的投资就很难确切统计。据不完全统计,一些主要军阀的投资数字,也是大得惊人的。如徐世昌就有一千万元,靳云鹏二千万元,梁士诒三千万元,徐树铮八百万元,倪嗣冲二千五百万元,曹锟五千万元,王占元三千万元(88)

    军阀官僚不仅投资于工商企业,也积极投资于银行、银号等金融业,主要投资场所也是京津地区。设在北京的中国、交通、新华储蓄、劝业、边业、盐业、殖边等银行中,都有许多军阀官僚私人投资。王克敏、李士伟、周学熙、熊希龄等人都是中国银行的大股东。交通银行是梁士诒等交通系官僚掌握的银行。盐业银行、中孚银行、殖边银行、新华储蓄银行的主要股东,也大多是些军阀官僚。王克敏为中国银行总裁、殖边银行董事、天津保商银行董事,当时新成立的银行几乎都有他的股票。新华储蓄银行的大股东为梁士诒、周自齐、叶恭绰、朱启钤等交通系的人物。盐业银行大股东为袁乃宽、张镇芳、梁士诒、李士伟、周学熙等人。

    军阀官僚们不仅投资于新式银行事业,还创办了不少银号。冯国璋开办的华通银号,是以吸收自己势力范围的“银钱收支及军队饷糈为业务”(89),实际上是冯家的银库。江西督军李纯开设的义兴银号,吸收当时两广军阀陆荣廷、山东督军张怀芝的存款,以及田中玉、蔡成勋、何丰林等督军、师长的存款,仅天津分号吸收的定期存款就达八百万元,在天津银号中“无出其右”(90)。此外还有张敬尧开办的祥盛银号、海军总长刘冠雄的信富银号、王怀庆的华茂银号、王占元的日亨银号、田中玉的永豫银号等。差不多一些重要军阀都有自己开设的银号。这些银号的资本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大银号对金融的影响很大,军阀的存款往往能左右银号的业务。例如蔡成勋从天津益兴银号一次提出30万元,致使天津的三家银号同时倒闭(91)

    由于军阀官僚竞相投资银行、银号,致使金融业发展很快。据统计:1896年—1911年间设立的银行为十七家,1912年—1916年间就有三十家,比前期增加了76%。1912年银行资本总额为三千六百二十五万四千九百十九元,1916年为三千七百八十万零六百九十元,比1912年增长4%。1917年—1923年银行增加更快,达到一百三十一家。1920年的银行资本总额达到五千一百九十八万七千零七元,比1912年增加了43%。

    据1925年的调查,全国华商银行数为一百四十一家,开设在北京及直隶的银行就有三十七家,占总数26%以上(92)

    军阀官僚除经营银行、银号之外,还开办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

    军阀官僚踊跃投资于金融事业,这同当时政府的财政政策有关。北洋政府连年发动反革命战争,财政窘困,除借外债和对内增加税收以资应急外,主要方法就是在国内大量发行公债以补其不足。发行公债都有很高的利息和折扣,而公债的发行大都是通过银行代理和抵押承销的。公债折扣最低的为八五折,加上利息,平均为三分左右。这样高的利息自然就吸引了军阀官僚把掠夺来的大量财富向银行投资。军阀官僚凭借政治特权开设的银行,就可以捷足先登,抢先购公债,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据统计,袁世凯政府于1912年—1916年发行公债,实发行额为二亿零九百五十三万元(93),不难想象,他们从中得到的“利润”该有多么巨大!

    在这个时期,官僚资本中还出现了一个实力雄厚的、以梁士诒为首的交通系集团。这个集团的主要成员有叶恭绰、周自齐、朱启钤等人。他们掌握着铁路交通大权,控制着交通银行,垄断了铁路借款,势力膨胀到能左右政局的地步。

    交通系首领是梁士诒。他赖以操纵财政的大本营,主要是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成立于前清末年(1907),差不多与前清度支部所设立的大清银行(中国银行的前身)同时成立。该行成立时,是由邮传部拨资四百万两,集商本二百万两组成,最初由邮传部左丞李经迈为总理。宣统三年(1911)加募商本四百万两,股票还未售完,辛亥革命爆发,遂中止发售。李经迈因所开善源金店亏欠倒闭,欠交通银行数百万元而去职。有人乘机侵入,召集京、津股东会,陆宗舆被选为会长,不久又任总理。陆曾提议发行纸票以救济市面。民国成立后,北方银根异常吃紧,该行股票每百两落至二十两。梁士诒乘机大量收买股票,更借总统府秘书长资格,推倒陆宗舆而取得总理。梁夺取了交通银行的控制权之后,将各种交通机关的收入共约千万元寄存该行,又把屡次所借修筑铁路的款项也存入该行,均无利息。交通银行因此有了大量存款,信用日增,凭此大发纸币。

    梁士诒为了能持久地把持交通银行,指使周自齐、朱启钤两人提出《交通银行则例》,呈请袁世凯于1913年4月批准公布。

    交通银行成立时本来是官股大于商股,梁为牢固地控制交通银行,就设法增加商股。他利用已批准的《交通银行则例》第三条,“交通银行股本总额为库平银一千万两,计分十万股,每股库平足银一百两”的规定,除前邮传部为辅助交通事业所附入的四万股外,其余六万股由人民承购;如欲“增减资本,须经股东会总会议决,呈报财政部交通部核准”(94)。这样,交通银行就由官商合办的银行一变而为商办的股份公司,国家不能任意变动股本了。

    为了继续保持交通银行代理国库的权利,总揽交通上收入及其他债款收入存入该行的特权,《则例》第七条规定:“交通银行掌管特别会计之国库金。”第八条规定:“交通银行得受政府之委托,分理金库。”第九条规定:“交通银行受政府之委托,专理国外款项及承办其他事件。”此三条保证了交通银行有寄存国家收入的权利。

    《则例》第十三条又规定:“交通银行受政府之特许,发行兑换券。其办法照财政部所定之银行兑换券则例进行。”但发行的式样、数目、日期得呈请财政部核定。这样,交通银行又取得了纸币发行权。

    为了取得人事任用权,《则例》第十四条规定:“交通银行设董事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由股东会就二百股以上之股东选出,呈报财政部及交通部存案。任期四年,期满得再选再任。”第十五条规定:“交通银行设总理一人,协理一人,帮理一人。总理由股东总会就四百股以上,协理就三百股以上之股东选出,呈报交通部转咨财政部存案。任期五年,期满得再选再任。帮理以路政局局长充任,由交通部委派。”有此两条,用人之权,政府便不能直接过问。

    梁士诒凭此《则例》取得了交通银行正式总理,从此牢牢地控制了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股东大多数为铁路、电局的要人,开股东会时“非与各路局、电局有连之股东不得入场,质言之,直谓交通系之集会可也”(95)

    交通银行的存款,主要的也是铁路存款。梁士诒、叶恭绰等把持路政,各路局长大多为梁、叶亲信。他们串通一气,隐匿盈余不报。每年未报之盈余约千余万元,“均以私人名义存入交通银行,以便居股东地位而操银行之大权,并持银行为交通系之大本营而挟持政府”(96)

    此外,梁、叶等人把持铁路,利用特权,开办运输公司。如津浦路的汇通公司,京汉路的广兴长转运公司,垄断了铁路运输,每年获利千余万元(97)

    他们还把掠夺来的财富,投资于工商企业,开办煤矿和纺织公司。前面提到的朱启钤,就是中兴煤矿的大股东兼总理。叶恭绰为裕元纺织公司赞成人、京师华商电灯公司名誉董事,又是交通银行、新华储蓄银行董事。梁士诒也是中兴煤矿大股东,盐业银行、新华储蓄银行董事和发起人。周自齐为新华储蓄银行董事、中华懋业银行总裁和裕元、裕大纺织公司发起人。

    梁、叶等结成私党,把持要政,左右政局。梁士诒在“交通部布置多年,上下各级重要人员无不由其一手提拔,凡重要事件无论梁氏在部与否,无不禀命而行”(98)。梁士诒、叶恭绰等内以朱启钤、周自齐、张岱彬、任凤苞、施慎之等为其羽翼;外以五路局长赵庆华(津浦路局长)、关赓麟(京汉路局长)、关冕钧(京绥路局长)、李福全(正大路局长)、钟文耀(沪宁路局长)等为其爪牙,形成了一个颇有影响的派系。

    梁士诒等既掌握交通银行和路政,又通过铁路借款和各国银行往来密切,深得帝国主义信任。从1912年到1916年,袁政府通过交通系借款二亿三千二百多万元。交通系依仗帝国主义势力影响政府财政用人大权。如1914年5月,袁世凯本想委张镇芳担任财政总长,交通系凭借英人的势力出面干涉,英国声明财政一席断不可委张镇芳,因而迫使袁仍任周自齐为财政总长(99)。北洋政府历届内阁的交通、财政总长,多半为交通系占据。

    综上所述,这个时期官僚资本有所发展。其投资的特点是:以现任官僚私人投资工矿企业和开办金融银行事业为主,主要集中在京、津地区。它的发展远不如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快,更不能控制全国经济命脉。

    官僚资本之所以在这时发展缓慢和分散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官僚资本是直接依靠国家政权力量取得发展的,而新建立起来的袁世凯政权还不巩固,政治局势动荡不定,战争迭起。因此,军阀官僚把夺取来的大量财富,大半用以购置土地和房地产,进行封建剥削,或用于商业和金融等投机事业,投资工矿企业的只是很少一部分。

    三 外国资本的侵入" class="reference-link">三 外国资本的侵入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忙于内部战争,某些国家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侵略,这首先表现在中国对外贸易进口货的减少和出口货的增加方面。据统计:1911年输入中国的商品总值为四亿七千多万海关两,1913年输入为五亿七千多万海关两,到了1915年输入锐减为四亿五千多万海关两,1915年输入比1913年减少了五分之一。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输出却在逐年增加:1911年为三亿七千七百多万海关两,1913年上升为四亿零三百多万海关两,1916年更上升为四亿八千一百多万海关两,1916年输出比1911年增加一亿零四百多万海关两,增加近三分之一(100)

    输入减少的只是欧洲帝国主义国家,美、日对中国的贸易输出则是逐年增加。据统计,大战之前英国商品输入占中国对外贸易的第一位,日本次之,美国第三。欧战爆发后,贸易位置则有很大变动,日本占第一位,美国次之,英国第三。日本乘英、法、俄、德等国忙于欧洲战争的机会,利用它地理上邻近中国的优越地位,加紧其独霸中国的侵略活动。据统计,从1914年至1917年间,日本对华贷款总额达到八千一百多万元,其中以交通、铁路、矿山、工厂等部门贷款最多。

    日本势力的扩张还表现在对华贸易方面的激增。1914年日本对华输出货值一亿六千多万元,1917年增加到三亿一千八百三十八万元,1918年更增为三亿五千九百十五万元(101)。输入增加最快的是棉纺织品。大战期间,日本棉布的输入大为增加,打破了以前英国对中国棉布市场的独霸局面,取得了在中国棉布市场的优势。据统计,1913年中国各通商口岸进口的棉布价值,英国货占33%,日本货占29.6%,其他各国进口货占37.4%。1914年—1916年间,日本上升为36%,英国下降为33.4%,其他为30.6%。到1917年—1919年间,日本则猛增为57.7%,英国则下降为29.5%,其他为12.8%(102)。与日货输华的同时,日本垄断资本也打进了中国市场,向中国大肆进行资本输出,在华直接投资,开办工厂矿山,特别是注意投资于棉纺织业。日本三菱、三井财阀等所属的纺织会社,在中国开办了许多纺织厂。如受三菱财阀控制的内外棉会社,在中国就设有纱布厂十四所,而在日本本土只有两所工厂(103)。“欧战期间,日人在山东及津沪等地增设工厂甚多,单是青岛及山东之日人工厂而论,为数已一百三十九家”(104)。日本财阀不仅在中国投资纱厂,而且也大量掠夺棉花原料。他们对棉花的生产、收购和贩卖,都设有完整的投资系统,势力十分雄厚。如天津是华北棉花的集散地,也是中国输出棉花最多的口岸,而输往日本的棉花为数最多。据1912年调查,每年由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新疆各省运集天津的棉花,约有一百二三十万担。天津、唐山两地纱厂消费约四十万担,申帮及欧美商约运二三十万担,其余均以日本为销售市场(105)。日商在天津设立的以棉花出口为主要业务的商行就有十五六家,势力远在华洋各商之上。

    日商在天津操纵棉市,规定市价,“计价剔货,皆随意行之”(106)。日本资本家成为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的重大障碍。

    日本资本家不但直接投资于纺织等轻工业,同时还通过各种方法,经营和掠夺我国的煤铁资源。除了继续在东北掠夺抚顺、本溪湖、鞍山等地煤铁资源之外,他们还在中国其他各地“以中日合办”或借款等名义进行投资,夺取中国的煤铁资源。例如:1913年,日本通过借款控制了当时中国最大的钢铁煤联合企业汉冶萍公司。日本资本家通过横滨正金银行向汉冶萍公司放款一千五百万元,并规定该公司应允在四十年内售与日本八幡制铁所上等矿石一千五百万吨、生铁八百万吨,并以聘任日本财务顾问和日籍工程师为借款条件,从而控制了汉冶萍公司。欧战期间,铁价暴涨,但由于日方限制,价格不能提高,销售也不能自由扩大。“售给日本生铁约三十万吨,矿石约一百万吨——可炼生铁六十万吨。若照当时生铁每吨最低市价一百六十元计价,便可售银一亿四千余万元。可是事实上卖给日本的每吨生铁价格,只有一百二十元。东京市价每吨高达四百八十日元,约合中国为六百元左右。只此一项,公司损失三千万元,若与铁砂合计,公司损失一亿一千五百五十万元”(107)。由此可见,日本夺取了公司大部分利益。

    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参战较晚,乘欧洲列强忙于战争之际,竭力扩大对中国的侵略,与日本进行激烈的竞争。“欧战四年中,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额计达一亿一千五百余万元之多……其中有增进者只有中日、中美之贸易而已。”(108)据统计,“1914年中英间贸易额计一亿二千七百万两,中美间贸易额为八千一百余万两;1916年中英贸易额减为一亿零五百万两,中美间贸易额增为一亿二千五百万两之多。1917年中美之间贸易增至一亿五千五百万两,比1914年增加了93%”(109)。至此,美国对华贸易一跃而超过了英国。1918年中美贸易由于美国限制进口,只达到一亿三千五百两,而中英贸易更减至七千五百万两。“计四年间,中美贸易之超过中英贸易之数,在一万万两以上”(110),“为中美通商以来所未有”(111)

    由此可见,美国对华贸易已超过英国,仅次于日本,而占中国对外贸易的第二位。美国输华货物的钢铁、各种机器、铁路货车及客车、汽车等在不断增加,而棉货、棉花、纸张在不断减少。而我国运销美国的货物大都为原料及食品,包括油类、生丝、羊毛、蛋粉、生皮、草帽辫等。

    美国在华势力的增长,还表现在通过借款来取得经济上的特权。据统计,1914年—1916年6月,美国借款给袁世凯政府共五次,计四千六百万元。1914年美国政府与袁世凯政府签订协定,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夺取了在中国的陕北延长和承德地区开采石油的权利(112)。1916年5月17日,美国托拉斯裕中公司的代表,通过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撮合,与袁世凯政府秘密签订《裕中公司承造铁路合同》,让美国垄断资本攫取在湘、桂、晋、甘等七省内造一千五百英里(二千四百公里)铁路的权益。合同载明如果造价“确较省俭”,中国政府应准公司再造一千五百英里的铁路(113)。此项协议因袁世凯垮台而未能实行。

    随着列强之间竞争日益剧烈,为了协调侵略步伐,美、日于1917年订立了《蓝辛—石井协定》,美国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利益,日本也不否认美国对中国的权利。帝国主义为了侵略的利益,是从来不惜牺牲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利益的。

    欧战期间,英国设在中国各通商口岸的大银行如汇丰银行,仍然影响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怡和洋行等各大商行还在发展,开滦煤矿、英美烟草公司等大矿厂依然获得巨大利润。虽然英国对中国贸易有所下降,但并没有被挤掉。正如《时报》所指出的:“兹查英国近六七年中在华贸易实际,特与日本人所经营者相比,当知英人之生意确能保守,并未被人所挤也。”(114)由此可见,英国仍保有其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它依然是袁世凯政府的靠山。

    总之,辛亥革命后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由于革命的影响和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实业发展的政策法令,消除了清政府束缚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些障碍,使得“振兴实业,挽回利权”的口号深入人心,激发了人们的爱国热情,积极投资兴办实业,促进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欧战爆发后,欧洲帝国主义由于忙于战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民族工业发展以良好的时机,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但是日、美两国,特别是日本,却乘机扩大对中国的侵略,中国的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又遇到了新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