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抗日战争后期的沦陷区
    • 第一节 日本对华新政策与日汪关系调整" level="2">第一节 日本对华新政策与日汪关系调整
      • 一 日本对华新政策的提出" level="3">一 日本对华新政策的提出
      • 二 汪政府对英、美宣战" level="3">二 汪政府对英、美宣战
      • 三 日本“交还”租界与“放弃”特权" level="3">三 日本“交还”租界与“放弃”特权
      • 四 “日汪同盟条约”的签署" level="3">四 “日汪同盟条约”的签署
      • 五 汪政府“统一”沦陷区的活动" level="3">五 汪政府“统一”沦陷区的活动

    第五章 抗日战争后期的沦陷区

    第一节 日本对华新政策与日汪关系调整" class="reference-link">第一节 日本对华新政策与日汪关系调整

    一 日本对华新政策的提出" class="reference-link">一 日本对华新政策的提出

    1942年与1943年之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形势出现重要变化。同盟国军队在西方和东方的各个战场上开始了对于轴心国军队的反攻。以东条英机为首的日本政府和军部在严酷的战争形势面前,虽然仍不承认自己的失败,并向国人隐瞒败迹,“彻底实施防谍措置”,甚至“将沉没艇之乘员暂时加以集中管理,不准外出”,“但战败之谣言,不翼而飞”,“开失信于天下之端矣!”(1)战局逼迫着他们再也不敢像太平洋战争初期那样,得意忘形地叫喊“树立长期不败的体制”了。1942年下半年,东条英机无可奈何地表示要“准备决战体制”,以应付与同盟国“业已迫近的决战”,被迫将其战略方针从进攻转为防御。

    日本的对华新政策正是为了适应其军事大滑坡的局面提出的。日本政府和军部为了竭尽全力动员其本国以及中国占领区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得不重新审订其对华政策,以便充分利用汪精卫政权,更有效地搜刮沦陷区的物资,建设所谓“大东亚战争”的后方基地,从而集中力量,应付与美、英诸国的“决战”。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曾发表宣言,揭露日本的“对华新政策”,“不是任何什么有利于日本法西斯的情况的反映,而仅仅是日本法西斯在国际地位上已陷入完全孤立状态这一种情况的反映”(2)

    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第一个重大步骤是1942年9月1日在内阁增设大东亚省。东条英机明确指出:该省的设立是“为了完成大东亚战争,建设大东亚,将共荣圈内的各种派出机关统一起来,对各项政治事务实行一元化的统一的速效的领导”(3)。国民政府外交部情报司长邵毓麟一针见血称其为“大东亚殖民地省”,“此乃敌人对现在其军事控制下之‘大东亚共荣圈’内一切地区加强政治及经济榨取的一种组织”(4)。长期以来,日本方面在中国沦陷区“进行掠夺和统治有许多分歧的地方:在机构上有外务省、拓务省、兴亚院的摩擦,对中国采取的‘分治政策’,使现地军人之间,傀儡政权之间纠葛颇深,而各大财阀又竞相渔利”(5);各派出机关“在实际事务中,矛盾百出,时酿纠纷,给予中国方面的坏印象,实难忽视”(6)。成立大东亚省的目的之一正是调和日本各种势力在中国沦陷区的争夺,弥补各傀儡政权间的巨大裂痕,将治权归一,以利于“对华新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由于这一措施涉及日本统治集团几个方面的利益,因此一经提出,就遭到各方的反对。枢密院不表赞同,外务省因为此举将削减其部分权力,也表坚决反对,外相东乡甚至愤而辞职。但在东条英机看来,这一措施事关“圣战”全局,势在必行,便断然决定自兼外相。但围绕着争夺中国沦陷区的指挥全权,陆军省、海军省、外务省仍然争吵不休。陆军省以“作战需要”为由,主张由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兼任驻华特命全权“大使”,海军省强烈反对,外务省则主张“大使”、“公使”均应由文职担任。10月1日,日本政府制定了《大东亚省驻华机构及其运用》,对于人事安排,作了原则规定。20日,由有关各方达成遣华人员分配协议:特命全权“大使”、驻上海特命全权“公使”由文职官员担任;驻北平、张家口特命全权“公使”由兴亚院联络部长担任;各地机构人员暂由原来的联络部、领事馆职员留任,但尽量使陆海军人员退出;特务机关暂时保留,但权限为专司治安,其他事项移交大东亚省派驻机构等(7)

    11月1日,日本政府颁布《大东亚省官制》,宣布大东亚省成立,下设总务局、满洲事务局、中国事务局、南方事务局四个机构,撤销原拓务省、兴亚院、兴亚院联络部、对满事务局官制,并将原外务省所属的东亚局与南洋局、原拓务省所属的拓南局与拓北局的业务一并划归大东亚省主管。同日,日本政府任命曾任汪政府最高经济顾问的青木一男任大东亚相。青木一男在南京担任汪政府的最高经济顾问时就认为实行对华新政策是“绝对必要的”,并曾“提议设立大东亚省作为第一步的措施”(8)。同时,任命重光葵为驻南京特命全权“大使”,原兴亚院蒙疆联络部长官岩崎民男少将任驻张家口“公使”,原兴亚院华中联络部长官盐泽清宣少将任驻北平“公使”,原外务省调查部长田尻爱义任驻上海“公使”,原公使兼总领事堀内干城任驻南京“公使”。大东亚省的建立及驻华人员的调整奏响了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前奏曲。

    11月8日,日本第八十一届帝国议会开幕,并发表对华新政策的“转换”声明,向世界宣布了日本政府的这一重要意向。随即,日本政府、军部、驻华机关各部门间,以及日本政府与汪政府间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20日,东条英机与海相青田、大东亚相青木、驻南京特命全权“大使”重光葵等进行会谈,研究对华新政策的实施方案,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12月1日,日本驻南京特命全权大使重光葵抵达上海,就日本对华新政策的实施问题与汪政府进行磋商。汪精卫立即表示响应,于12月8日发表文章《再告全国同胞——怎样同甘共苦》,表示“大东亚战争的胜利,即是东亚共荣基础的奠定”,“决心与友邦日本同甘共苦”;并以农作为例来说明“同甘共苦的意义”:“当耕耘的时候,大家在田间流汗耕作,辛苦备尝,这是共苦,当收获的时候,大家一同在田舍里,尝新谷得安饱,这是同甘,由此可知必先有共苦而后有同甘,共苦是现在的忠实努力,同甘是将来的确实希望”;他特别强调“目前最大的痛苦,是物资缺乏,物价飞腾”,“这些痛苦是不能免的”,要求沦陷区人民要“本着共苦的意义,以极大的勇气来承受”这些“应该承受的责任”,“以紧张的情绪来克服恶劣的环境”(9)。这些言论表明了汪精卫集团对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支持以及准备为此付出重大代价。

    12月18日,日本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通过了《以〈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处理对华问题的根本方针〉为基础的具体策略》。21日,又由日本御前会议作出决策,正式通过《为完成大东亚战争而决定的处理中国问题的根本方针》。这是日本军部和垄断财阀相勾结的产物,是推行“对华新政策”的总纲领。它首先规定了日本对华新政策的总方针:“帝国认为国民政府(汪政府)的参战是打开日本和中国的现状的一大转机,应根据日华合作的根本精神,专心加强国民政府的政治力量,同时,应力图消灭重庆借以抗日的口实,和新生的中国一起真正为完成战争而迈进”,要求“对照世界战局的演变,在美、英方面的反攻到达最高潮之前”,“设法使对华的各种措施获得成果”。据此,从政治、外交、经济以及对重庆政府策略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

    在政治和外交方面,以“加强”汪政府的“政治力量”为主要目标,规定:对于汪政府应“尽量避免干涉,极力促进它的自发活动”;“极力调整占领地区的地方特殊性”,“加强”汪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对于在中国的租界、治外法权和其他特殊的各种形态,应以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的精神为基础,设法尽速予以撤销,或者予以调整”;使汪政府“以坚定的决心和信念,在各方面讲求自强之道,广收人心”,“不遗余力地在战争方面与帝国合作”;并斟酌汪政府的充实加强及其对日合作的具体表现等等,“及时考虑对《日华基本关系条约》及其附属协定加以必要的修改”等。

    在经济方面,“以增加获取战争必需的物资为主要目标”,规定:要“设法重点开发和取得占领地区内的重要物资,并积极取得重要的敌方物资”;“实行经济措施时,一面力戒日本方面的垄断,一面利用中国方面官民的责任心和创造精神,实现积极的对日合作”等。

    在对重庆的策略方面,规定“不进行一切以重庆为对手的和平工作”,并“使国民政府采取跟随帝国的态度”等(10)

    这个“新政策”从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日本法西斯灭亡中国,独霸东亚的“基本国策”,只是在策略和手段上有所变化。日本陆军省军务局长佐藤贤了解释说:“以前对华处理方针,均系大东亚战争发生前制订的,故尽量考虑与英美冲突,或诱导之以解决事变,那种方针或有不彻底之处。”他主张随着太平洋战争出现危局,日本应该改而采取一种新的策略:“即须举全大东亚之民族,以所有之资源,集中于贯彻圣战之一途,依日华提携之根本精神,以加强国府(汪政府)之政治力,覆灭重庆抗日之根据地,及同盟统一后进中国,以期贯彻圣战。”(11)显然,日本对华新政策的中心环节是强化汪政府,而以“尊重主权领土”、“经济合作”、“全面和平”一类谎言作为招牌,其根本目的乃在于从中国沦陷区掠取“所有之资源”,保证“大东亚圣战”的进行,实现“大东亚共荣圈”的迷梦。日本的对华新政策既反映了日本军国主义者推行“确定不变的国策”的狂妄和顽固,又暴露出它为了挽救危局而不得不强调依赖中国沦陷区和走向穷途末路的虚弱。

    二 汪政府对英、美宣战" class="reference-link">二 汪政府对英、美宣战

    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第一幕,是汪政府正式对美、英等国宣战,参加“大东亚战争”,此举是由东条英机和汪精卫共同密谋决定的。

    日、美开战后,汪政府曾发表声明,对于战争的基本态度是与日本“同甘共苦”,并在各种场合反复宣传。当日军进驻上海租界时,汪伪上海市政府在宣传要点中提出,要“与日本同甘苦,共安危,扫灭侵略东亚的英美势力”,“使同胞免除白种人之压迫”等(12)。当日军攻占香港时,汪精卫指出:“百年以来英帝国主义在东方侵略之根据地一朝打破,于保卫东亚之意义上实为极大之贡献”,指示上海各界要“举行庆祝”,并加“诱导”,“促其本同甘共苦之意,益加努力”(13)。同月,汪精卫发表《勖中国民众》一文,明确指出:“同甘共苦”包含了三个内容:第一是“确立治安”,“以东亚现在形势而论,日本是站在前线,中国是站在后方,前线的活跃进取,有系于后方之安全,我们应该尽十二分的努力,来使治安确立”;第二是“加强军事力量”,“包括精神的力量和物质的力量”;第三是“增加生产,节约消费”,“战争需要物资,物资需要人民来负担”。汪精卫认为:这三点“是我们现在所要做的,而又是我们现在所能做的”(14),当时尚没有涉及参战问题。

    但随后不久,汪政府就改变态度,表示愿意追随日本向英、美宣战。1942年7月,汪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周佛海访日,正式向日本政府表示了“参战”的希望,称汪政府“不仅和友邦同甘共苦”,而且要“共存共亡,同生同死”(15)

    日本政府一度不同意汪政府“参战”。主要原因是当时日本大本营曾下达过为攻略重庆的五号作战进行准备的命令,日本政府设想在实施五号作战以后的某个时机,诱迫重庆国民政府订立“和平条约”,因此不让汪政府“参战”。但是,到了10月,太平洋战局日趋恶化,日本大本营决定中止五号作战的准备,并认为诱降蒋介石已毫无希望,故而改变了态度。10月29日,日本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决定准许汪政府“参战”,并视汪政府的“参战”为“打开日本与中国的现状的一大转机”。11月27日,又决定将汪政府“参战”的时间定于次年1月中旬。汪政府对美英“宣战”成为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关键一环和重要组成部分。

    12月20日,根据日方的安排,汪精卫以汪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身份偕同周佛海、褚民谊、梅思平等赴日访问,与东条英机等秘密磋商“参战”及实施对华新政策的有关问题。根据汪政府官方公布的材料,这次日汪密谋的主题是:“两国如何协力大东亚战争,如何使国民政府有效地发挥其意志和力量,分担完成战争责任等问题。”(16)双方约定汪政府“参战”的日期为1943年1月15日。12月25日,汪精卫在东京发表《告日本国民》的广播讲话,表示“决与友邦日本同心协力,共安危,同生死”,使“大东亚战争”得到最后胜利,发出了即将“参战”的暗示(17)

    1943年初,日本政府秘密获悉:美国国会即将审议“中美平等新约”并将公布,决定让汪政府提前向美、英“宣战”。1月7日深夜,日本驻南京特命全权“大使”重光葵奉命访问汪精卫,要求汪政府配合东京提早宣布“参战”(18)。汪精卫按照日方指令紧急行动,于9日上午接连召开汪伪中央政治会议及国民政府会议,完成了有关“参战”的“法律”手续。

    同日,汪政府发布对美、英宣战文告,宣布:“自今日起,对英美处于战争状态,当悉其全力,与友邦日本协力,一扫英美之残暴,以谋中国之复兴,东亚之解放。”(19)汪政府外交部同时通知轴心各国政府,从此以后,汪政府与日本由前后方关系进至并肩作战的关系。汪精卫与重光葵签署了《共同宣言》,宣称“为完遂对美国及英国之共同战事,兹以不动之决意与信念,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作完全之协力”(20)。随后,重光葵又照会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要求对中国境内除英、美以外之敌性国财产,“与帝国采同样措置”,褚民谊复照表示同意,这不啻扩充了“参战”的范围,按照日方抄送的名单,日本的敌国除英、美外,还有澳洲联邦、加拿大、新西兰,断交国则有伊拉克、埃及、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海地、荷兰、墨西哥、巴拿马、比利时、希腊、委内瑞拉、秘鲁、乌拉圭、巴西、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巴拉圭、挪威、伊朗、智利(21)

    对于日本来说,汪政府的“参战”,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将远远超过军事方面。日本统治集团完全明白:汪政府并没有什么实力,不可能在对美、英作战中起什么作用。日本政府同意汪政府“参战”,主要在于实施对华新政策,以便运用汪政府作为工具,在中国沦陷区动员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从各方面“协力”日本与英美的“决战”。对此,《东京每日新闻》在汪政府“参战”的第二天曾发表上海专电评述:“国府参战之实质”在于“大东亚战力的培养”,由于汪政府“实力”不足,不能要求它“参了战就派兵到第一线去,前线的武力战争依然不能不成为日本的单独战争,而如果没有大东亚的战力培养,则长期的武力战将发生困难,这重大的使命应由国民政府负担起来”(22)

    对于汪政府来说,“参战”除了适应日本军国主义的战略需要外,也还有它自己的企图。根据当时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畑俊六记载:汪政府主要首脑间,“关于国府参战问题有两种议论。一种是认为没有实力的参战是没有意义的;一种是为了统一并振作民心,而且从与日本同甘共苦的观点出发,认为可以参战”(23)。在太平洋战争形势朝着不利于日本方向发展时,汪政府为什么反而主动要求“参战”呢?

    首先,汪精卫等人对于日本战胜美英抱有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如果日本“胜利”,“参战”就可以“在战后和平会议上占一席位”。当褚民谊向汪精卫提出不宜主动向日本要求“参战”时,汪回答:“万一抗战失败,吾人非此不能取得战后之国际地位。”(24)周佛海更加直率地指出:“假如英美打胜仗,这个时候我们难道因为没有参战而能得到英美的原谅,而能免去英美对我们的宰割吧?万万不能的”;“我们绝对不能以为不参战,就可以获得重庆方面的原谅,而为将来留余地。抱有这样思想的人,实在是太蠢不过,不成功,便成仁,假使失败,我们还能觍颜乞怜以求苟全吗?”(25)对于太平洋战争的发展形势,汪精卫集团的估计是比较乐观的。他们认为:“就军事说,太平洋的军略要点,都被友军占领了;已占领的各地,一年以来已巩固了坚强的防御准备,这就奠定了最后胜利的基础。英美反攻,谈何容易?”“英美以为持久战,或以获得胜利,殊不知时间越久,友邦在占领地的地位越巩固,建设越发展,英美反攻,更不容易。”(26)汪政府已与日本侵略者绑在一起,不得不孤注一掷,万一日本胜利了,则可分得一点日本法西斯的残羹剩饭。

    其次,汪政府的“参战”也有其自身直接利益目标。汪政府在其制订的参战计划中强调要号召“唤起民众,彻底认识参战为中国基于自主的立场与客观的情势之正确的决策,中国因参战而对内之复兴更能推进,对外之国际地位更能提高,日本因中国参战而对我之友好尊重愈加明确,对我之诚意协力愈加强化”(27)。对内,汪政府企图以“参战”为由实现他们企盼已久的“统一”目标,提高所谓“独立自主”的地位。汪政府自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局隅一地的小朝廷,他们幻想通过“参战”,乞求日本驻各地占领军的施舍,由他们“统一”指导华北、华中、华南各地的傀儡政权,使所谓的“中央政府”稍稍像些样子。对外,汪政府希图以“参战”的名义,向日本要求“收回”租界,“撤销治外法权”,“接收”英美等在沦陷区的权益,并进而谋求向日本交涉废除《汪日基本关系条约》及其附属协定,另订“平等”新约等。

    汪政府向英、美宣战的文告发布后,汪精卫集团内外疑虑重重,议论纷纷:“有人以为中国参战,是受友邦日本所逼迫不得不实行的”,“有人以为中国如果参战,负担就要更重,人民就要更苦”,“有人以为英美将来一定打胜仗,我们何必卷入漩涡,将来也随着败亡呢”?“有人以为中国如果参战,日本会借着共同作战为名,对中国的主权行使加以很大的束缚和限制”,“有人以为和平运动的目的,在求全面和平,如果中国参战,不是关了全面和平之门吗”?“有人以为参战以后,要抽壮丁,要限制提存,经济统制更要加严,生产更要委靡”,更“有人以为日本如果得了胜利,中国更要不得了”等等(28),谣言四起,人心惶惶。

    汪政府要员几乎倾巢出动,大造“参战”舆论。汪政府宣传部迅速制订了《关于参战的宣传要点》以及《参战宣传计划》,要求采用文字宣传(电讯社编发专稿、报纸撰著社论、杂志出版专辑等)、民众运动(举行示威运动、各团体拍发通电或宣言、举办演讲、电影或游艺会、组织参战力行推进队、个人相谈、家庭访问、小组集会等)、特种宣传(组织突击宣传队、公演队、演出画片剧、放映幻灯、绘制各种漫画和图表、延请军政长官或文化界名流广播演讲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参战”的意义(29)。汪精卫发表了《踏上保卫东亚的战线》等一系列文章、文告和演讲,周佛海针对各种议论,发表了《关于中国参战问题的释疑》,连平时很少撰文的汪夫人陈璧君也发表了《战后民众情绪的解剖》,再三宣称:汪伪政府的“参战”完全是“自动的参战”,是“以独立自主完全自由之立场,与东亚诸邻邦,及世界诸友邦,同心协力,步入保卫大东亚战争之联合战线”(30)

    汪政府对美英“宣战”后,并未实际派兵参加对美英的作战,而只是按照日本法西斯的要求和其自身的需要,在“参战”的名义下,将中国沦陷区更紧密地纳入所谓的“战时体制”轨道,继续扮演为日本侵略军建设大东亚战争后方基地的角色。

    三 日本“交还”租界与“放弃”特权" class="reference-link">三 日本“交还”租界与“放弃”特权

    与汪政府“参战”同时出台的,是日汪间关于“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的交涉,这是日本调整对汪关系,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又一重要内容。

    “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曾经是日汪间进行“和平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38年11月20日,日汪双方在上海市重光堂会谈中就已商定:“中国承认日本人在中国国内居住、营业之自由;日本承认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并考虑归还日本在华租界”(31)。次年12月30日,日汪双方为汪政府建立而签署的《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再次重申:“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32)。1940年11月30日,日汪签署的《基本关系条约》又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这对于日本政府来说,仅是标榜“中日亲善”的一张空头支票。而汪政府为了给“和平运动”装潢门面,却抓住这点,一有机会就与日方交涉,要求日本履行诺言,并为此作了多方面的准备。

    汪政府外交部曾拟定《关于收回租界之研究》的内部文件,内列租界之概况、租界之地位、过去政府对租界之策略、收回租界之必要、国际之展望、收回之策略等部分,对于“收回”租界后的政策和措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设计和准备。该文件指出:“现在国府还都,邦基重奠,国人所仰望于政府者,即为民可乐业,共享和平,以租界之为投机囤积大本营也,非收回不足以解民众倒悬;以租界之为乱党渊薮也,非收回不足以根绝乱源”,强调“必收回租界乃可解除外人对华种种之非法束缚”,此“为当今要务彰彰明矣”。主张“以欧战扩大,为保持中立,防止冲突,提议收回上海租界,以次推及各专用租界”,认为英法美不会对此作出强烈反应,“所谓英、法、美联合行动,不外派舰与增军,在欧战扩大之今日,英、法海军以之应付大西洋、地中海及香港、越南之警备,尚不足虞”,“外交当局之集体表示,亦难阻遏蓬勃之收回运动”,指出时为“收回”租界之最好时机。为此,确定了对内对外的各种具体办法:

    一、对内准备

    1.加强上海特别市维持治安之机构,充实警力,并储备外事警察人才,为接收之准备;

    2.发挥健全之民意,唤起民众对收回租界之决心。

    二、对外交涉

    1.由中央政府发布宣言,申述收回租界为中国之国策,乃合理之要求,各国应明了远东大势及东亚和平之真义,对收回租界应予充分之同情与考虑;

    2.中央政府调查俄、德、奥三国在华租界及汉口、九江、镇江英国租界交由中国管理后,中国政府对于居留地外侨之措施,以祛除其凭藉租界保持在华权益之谬见;

    3.中央政府以收回租界之意旨通告关系各国,并以上海市政府为主体,秉承中央之命向驻沪代领事团及工部局要求为接管之谈判;

    4.在必要时可发动租界内为外人执业之华人,使之罢工及封锁租界,使之就范。(33)

    然而,该方案不仅不可能为当时的英法美诸国所接受,而且也遭到了日方之冷遇。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占英、美等国在华租界,名曰“代管”,实际上占为己有。直至1942年2月18日,日本占领军当局才在名义上将广州、天津两英国专管租界移交汪政府,但同时又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如将两租界区域暂定为特别行政区,其“行政上之机构及行政之实施,应与当地日军最高指挥官密切联络”,“一切事项应经由特务机关长”;在租界内接收之英美公馆及其他权益,除在行政实施上有必要移管外,其余“仍由日本军管理”;租界地治安警备,应受日军警备司令处理,“由中日两国军警互相协力担任”;“日本军为管理所接收之权益及保护监视敌性人,在特别行政区内配置一部分之军队”等(34)。如此“移交”,连日本大东亚相青木也承认:“在名义上,虽然将租界退还中国,但租界内之仓库、房屋及其他值钱物品,均将收归我有。于是,在租界内,不复残留一丝一缕,这种退还方式,中国民心之离反,殆属势所必然”,他极力主张“重新考虑,改弦更张”,制定对华新政策,以适应太平洋战局变化之需要(35)。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给汪政府带来了新的机遇。

    出于催促汪政府提早“参战”同样的理由,日本政府为了抢在中美、中英新约签署之前,与汪政府签订有关协定,也将原来双方约定的签约时间从1943年1月15日提早至9日。这天,汪政府行政院长汪精卫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了《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主要内容是:日本政府将日本国在中国境内现今所有之专管租界行政权,“交还”汪政府;日本政府承认汪政府“尽速收回”上海公共租界行政权、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行政权以及北京公使馆区域行政权;日本政府决定“速行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汪政府承诺“开放其领域,使日本臣民得居住营业,且对于日本国臣民不予以较中华民国国民为不利益之待遇”等(36)

    在这之前,汪精卫密令在汪政府行政院内设置“接收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委员会”。协定签署的第二天,汪精卫又下密令,将该委员会改组为两个委员会:“接收租界委员会”,以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为主任委员,李圣五、吴颂皋、吴凯声、汤良礼、周隆庠、张超、王促豪为委员;“撤废治外法权委员会”,以汪政府司法行政部长罗君强为主任委员,乔万选、吴颂皋、张煜全、裴复恒、周隆庠、徐维震、王敏中为委员(37)。同时,日本方面也设立了以“公使”堀内干城为首的“交还租界委员会”。日汪双方开始就实施“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的具体事宜进行交涉。

    3月9日,由汪方褚民谊、李圣五、吴颂皋、周隆庠和日方堀内干城、中村丰一、田尻爱义、盐泽清宣签署了《日本交还在华专管租界实施细则条款》及《附属谅解事项》。规定:日本于3月30日将在杭州、苏州、汉口、沙市、天津、福州、厦门及重庆之日本专管租界行政权“实施交还”,“专管租界内之道路、桥梁、阴沟、沟渠及堤防等诸设施”,应无偿移交汪方;汪政府承诺日本“有关于不动产及其他之权利利益”,并“应接用从来日本方面为实施专管租界行政而雇佣之中国籍巡警,及为管理维持道路、阴沟等而雇佣之中国籍从业员”等(38)。同日,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照会褚民谊,提出日方的希望要求,主要内容有:1.希望汪方承担租界内日本居留民团等为建造公共设施负有的债务;2.希望汪方确认各地租界原条款中以永租、租借、借地等文句所规定的权利,“一律改为永租权”,其地租“避免急剧之变化”,“暂维持现行之税率”;3.希望“所有旧租界地域不设立类似过去之特别行政区,而并入所在都市的一般行政组织”;4.希望日本居留民团代表能与中国当局“定期或应需要随时会合举行恳谈”,疏通双方意思,“增进当地两国亲善关系”;5.希望能保障“侨居租界内之日本臣民之居住、营业及福祉”等(39)。名义上是“希望要求”,实质上是日方指令,汪政府自然只能全部照办。3月30日,除重庆外,杭州、苏州、汉口、沙市、天津、福州、厦门七地的日本专管租界行政权分别“移交”汪政府各地方当局接管。

    3月22日,由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日汪关于日本交还北京公使馆区行政权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谅解事项》。北平公使馆区是1901年后根据《辛丑条约》设立的,各国以“自卫”为名,实施独占的行政权,该区域范围虽小,却俨如“独立国”。日汪约定:3月30日由汪政府“实施收回”该区行政权;该区域内之“道路、桥梁、阴沟、沟渠、障壁等诸设施,应与隙地同时无偿移让”给汪政府;汪政府承诺“按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日本国政府及臣民在公使馆区域所有关于不动产及其他之权利与利益,并应参此取必要之措置”等(40)

    在日本政府的干预下,与汪政府建有“外交关系”的意大利政府、法国维琪政府、西班牙政府也效法日本与汪政府签署相关的条约,或发表有关的声明,“交还”租界或“放弃”在公共租界享有的权益。3月29日,汪政府与意大利政府代表签署了《关于收交北京公领事馆区行政权之协定》。同日,汪政府“外交部长”与法国维琪政府驻南京大使馆代表领事萨贲德互换照会,宣布法方“放弃”北京大使馆区域行政权。西班牙政府驻南京公使麦唐纳也发表声明,决心与日本采取一致行动,“撤废”治外法权及“交还”北京公使馆区域行政权。3月30日上午10时,汪政府接收委员吴凯声在北京主持仪式,“接收”北京东交民巷公使馆区域行政权。

    3月27日,由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关于日本交还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始设于1902年1月10日,其行政权隶属于英、美、日、法、西、瑞典、丹麦等国领事团,是外人在华南方面的重要据点。日汪约定:3月30日由汪政府“实施收回”该区行政权;租界内属于工部局之一切公共设施、资产及负债由汪政府继承;汪政府承诺“按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日本国政府及臣民在上述租界内所有关于不动产及其他之权利利益,并应对此取必要之措置”等(41)。同日,重光葵复照会褚民谊,提出关于确认日本国政府及臣民所有在该地域内关于土地的权利(永租、租借、借地等)一律改为永租权,以及采取必要措置“处理在厦门市之中日军事协力及经济提携”等希望条件,并赞同汪政府将厦门市改为直属行政院的特别市(42)

    接着,汪政府外交部又与法国、瑞典、丹麦、西班牙等相关国家进行交涉。5月25日,汪政府外交部、宣传部发表共同公报,宣布这些国家已“赞助同意,故该租界之收回,即可全部实施”(43)。5月28日上午,原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工部局宣布解散,该租界的行政权正式由汪政府“接收”。

    比起上述各处来,日汪关于上海公共租界的“交接”谈判要复杂得多。上海公共租界长期操纵于英、美之手,对中国近现代政治经济生活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该租界行政权转而为日本掌握。自1月开始,由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及其后任谷正之进行谈判。数月间,“几经折冲,双方意见日趋接近”。6月,谷正之奉命回国述职,返任后才由双方最后达成协议。6月30日,由褚民谊和谷正之在南京签署《关于实施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之条款》及其《附属谅解事项》,其主要内容与日汪关于日本“交还”在华专管租界协定内容类似,并定于8月1日由汪政府“实施收回”(44)。同日,褚民谊和谷正之又互换照会,确认“鉴于上海所占地位之重要”,在实现日汪“协力”方面应讲求下列措置:一、“市政府令其所接用之工部局职员及其他被雇佣者之日籍人员退职时,事前由中日两国当地地方官宪间协议之”;二、“市政府经中央政府之许可得聘用日籍经济顾问,必要时得聘用日籍技术顾问”;三、“设置中日联络恳谈会,由市政府高级人员及日本居留民方面代表合组之,关于影响于日本方面之重要市政事项预先咨询之,该会中国方面对日方所陈述之意见等充分尊重之”,等等(45)。这表明:日本政府虽在名义上放弃了在该租界享有的特权,但实际上仍保持着在这一区域的重大权益和影响。陈公博以上海特别市市长身份发表告市民书,称颂上海公共租界的“收回”,毁灭了英美侵略东亚和中国的前哨,表现了日本“理想之远大、友谊之深挚、协力之宏毅”,号召市民“不只廓清英美的残余势力,尤在于廓清英美的思想”(46)。褚民谊还致电日本外务相重光葵和大东亚相青木一男,向日本政府表示感谢(47)

    汪政府随后又与在上海公共租界享有权益的法、意进行交涉。7月22日,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法国维琪政府驻南京大使馆参事柏斯颂互换照会,确认法国维琪政府“放弃”上海公共租界行政权,条件与日汪协定类似(48)。23日,汪政府“外交部长”又与意大利驻南京“大使”戴良谊签署《关于意大利交还上海公共租界条款》,对有关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49)

    8月1日,在上海原公共租界工部局礼堂举行“交收”仪式,汪政府立法院长兼上海特别市长陈公博、监察院长温宗尧、军事参议院长萧叔宣、外交部长褚民谊等,与日本驻南京“大使”谷正之、“公使”堀内干城、工部局总董冈崎等参加。10时30分,工部局暨所属各机关将原有旗帜降下,改升汪政府的“国旗”,汪政府由此“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

    在日本政府“归还”租界的同时,汪政府与法国维琪政府间关于“接收”法国在华专管租界的交涉也在进行。汪政府成立后,法国维琪政府并未予以承认,但在日本的压力下,与汪政府保持着“友好关系”。日汪签署“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协定后,汪政府在日本占领军的支持下,数度与法维琪政府驻华代表“往返磋商”。2月23日,法国维琪政府“自动”通知汪政府,表示将“交还”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的专管租界,并“撤废”在华治外法权。4月1日,汪政府设置“接收法国专管租界委员会”,法国维琪政府也任命全权代表团,双方开始谈判(50)。5月18日,由汪方夏奇峰、吴凯声、吴颂皋、周隆庠与法方柏斯颂、葛尔邦、高兰、萨贲德签署《关于法国交还天津、汉口、沙面法国专管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约定于6月5日实施(51)。嗣后,汪法双方进行“接收”上海法租界交涉,经一月余谈判,双方意见趋于一致。7月22日,汪法双方签署了《关于法国交还上海法国专管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并于7月30日举行了“接收”仪式(52)。7月23日,上海市政府根据汪政府的指令拟定《接收法租界要点》,强调在“接收”租界问题上,对待日本与法国的不同点,指出:“两国在华地位不同,故最近由褚部长与法方商定之总原则,仅为法方对于法籍人员人事上之几个要求,其他如将来组织及管理等等,均非法国所能预问,中国自有自主之权。”据此,汪政府在雇用法籍职员问题上给予法方若干照顾,但收归行政权方面则采取了较日本专管租界和上海公共租界更为“坚决”的措施(53)

    随即,汪政府对原上海两租界的行政、警务、司法作了重要调整。在行政方面,将原上海市各区连同“收回”的租界合编为八区,旧公共租界区域划为第一区,由陈公博兼任署长,下设八个处。旧法租界区域划为第八区,也由陈公博兼任署长,下设九个处。次年2月1日,第一、八两区公署合并为第一区公署,仍由陈公博兼任署长,由此实现了上海“市政”的“统一”。在警务方面,租界收回后,改设三个平行的警察局,第一警察局辖第一区,第二警察局辖第二至第七区,第三警察局辖第八区,并由陈公博兼任第一和第八两区警察局长,由汪政府首都警察总监苏成德、原公共租界警务处总监渡正监任副局长。11月1日,第一、第三警察局及沪西警察署合并为第一警察局,由此实现上海警政的“统一”。在司法方面,撤销了旧有因租界关系而特设的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三分院,重新设置汪伪上海高等法院、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等检察署、上海地方检察署,由此实现了上海司法机构的“统一”(54)

    关于广州湾法国租借地,当时未能“收回”。1945年3月10日,日军由于国际战局的变化,以武力接管了该地行政权。7月16日,在汪政府请求下,日方又将该地行政权“移交”汪政府。7月20日,汪政府发表声明,宣布“中法两国间关于租借广州湾条约,已完全失其契约之目的”,汪政府已“直接收回该租借地之行政权”,并任命陈学淡为广州湾行政区区长(55)

    日本在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同时,也向它的盟国意大利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在中国与日本采取同步行动,这就为汪政府提供了与意大利政府交涉“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的机会。1943年1月11日,意大利政府发表原则声明,表示将“交还”在华租界与“放弃特权”,随即双方进行反复磋商,就若干问题达成了协议。关于天津意大利专管租界,一度“因意政府内乱未定,无从洽商”,9月10日,汪政府在日本占领军支持下,单方面接管了天津意租界。1944年初,已被反对派赶下台的意大利法西斯党魁墨索里尼重建意大利社会共和国政府,汪政府追随日本立即予以承认。6月1日起,应意国政府要求,汪政府驻日“大使”蔡培与意大利驻日代理大使在东京进行谈判(56)。当时意国政府刚刚成立,急需汪政府的承认和支持,再加上天津意租界已实际为汪方“接收”,在谈判中相当迁就;而汪政府虽已“接收”该租界,也希望尽快与意方正式签订协定予以确认,谈判进展顺利。5日,双方即议定了《关于意国交还天津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及放弃驻兵权协定》、《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以及意国代表声明文件(57)。随后,意大利政府委派施毕纳利为驻华临时代办。7月14日,由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和施毕纳利正式签署上述协定(58)。8月17日,汪政府委派外交部亚洲司长徐义宇、欧美司长范拂公专程赴天津,“接收”该租界行政权(59)

    日汪间关于“撤废”日本在华治外法权的谈判则经历了更为复杂的过程。1943年1月9日,日汪有关协定签署后,双方的交涉委员会随即成立,汪方以“外交部长”褚民谊为主任委员,罗君强、李圣五、吴颂皋、周隆庠、汤应煜为委员,日方以堀内、中村、田尻、盐泽、岩崎、高濑为委员,并于3月24日举行首次会议(60)。但由于日本方面的原因,事情迟迟没有进展。

    “撤废”治外法权将使在华横行不法的日本侨民受到限制,因此首先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日本各方也对此意见不一。为了协调各方意见,日本驻南京“大使”谷正之不得不往返于东京与南京之间,“将此项问题当地方面的意见传达中央,同时将中央的意见,再度与当地的关系者进行研究”,直至7月2日,才在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召开会议,成立日本方面委员的最后成案”(61)。7月3日,日汪双方交涉委员举行会议,决定日本“撤废”治外法权先从课税问题着手。这就是说,日本政府仅同意部分地、有限度地“撤废”治外法权。

    7月31日,由褚民谊和谷正之签署了《日本在华臣民课税条约》及《附属协定》、《了解事项》。同日,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当局发表重要谈话,对该条约及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有利于日本侨民的解释:第一、日本国臣民在任何场合之下,“不受较次于中华民国国民之待遇”;第二、“日本国臣民所应服从之中华民国法令之范围及适用之方式”,应由汪政府事先通知日本驻南京大使馆,“无通告,即无服从之义务”;第三、汪政府的课税权“因战时特殊事态,及其他理由,有免除及减轻之必要。例如对日本军人家属之特例,对军用供给物资的特例,对民团民会等公共设施之特例等,加以减免之特殊考虑”;第四、日本在华领事裁判权未撤废前,日本国臣民违背法令之司法上措置,“仍由日本国领事馆行之”;第五、对于日本国臣民违反法令,只能“用行政处分,不用强制力”,“以免纠纷”,即汪政府官宪不能对日商实行“检查、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及没收等强制行为”,当日本国臣民对汪政府官宪的行政处分有不服时,汪政府应“采适当之纠正措置”;第六,对于日本方面认为不适当的“通过税及其他不适当课税”,汪政府“应从速整备之”;等等(62)。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只是允诺自8月1日起,该国臣民须“服从汪政府的课税法令”,作为日本“撤废”治外法权的第一步。9月14日,汪政府外交部呈文行政院,报告中日双方将于20日公布,汪政府为“协力大东亚战争”,决定四大措施:日本在华军人家属免除课税;日本在华军需物件免除课税;日本在中国所经营之超重点产业,经日方申请得酌减或免除课税;对日本重要输出物资,经日方申请得酌减或免除课税等(63)。这表明所谓的“服从课税法令”在实施中也将大打折扣,而全面“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更是成了一句空话。

    “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曾被汪政府头目吹嘘为“中日亲善史上最光荣的一页”(64)。周佛海得意地说:“所谓不平等条约,大部已由吾辈手中取消矣。和平运动至此始有一交代,居心之苦,谋国之忠,天下后世或可见谅矣!”(65)在“接收”上海公共租界后更说:“百年来英美等国经营中国之根据地从此消灭,租界也成为历史上之名词矣。和平运动是否成功,固属将来问题,但历史总可算有一笔交代矣!”(66)然而,这在实际上却是日本侵华史上最富于欺骗性的一幕,正如当时延安《解放日报》评论所指出的:“沦陷区的汪伪政权是完全在日寇控制下,在南京有由大东亚省派来的直接指挥伪政权的‘大使’,在沦陷区有数十万日本皇军,在伪政权里面还有可以掌握实权、颐指气使的日本人的次长或顾问官之类,连汪逆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无不受日本鬼子的监督。在此种情况下,所谓‘交还租界及废止治外法权’,不是最可笑的骗局吗?”(67)

    四 “日汪同盟条约”的签署" class="reference-link">四 “日汪同盟条约”的签署

    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调整汪日关系的最高潮,是签署《汪日同盟条约》。早在1942年11月27日,日本大本营与政府联席会议讨论对华政略问题时,东条英机就提出汪日“基本关系条约”是否“应加以修订”的问题。企划院总裁铃木贞一表示赞同,认为目前的根本目的是对美英的战争“战胜第一”,“对于以前条约,也不妨重新加以检讨”。大藏相贺屋兴宣也认为:“既有条约,苟有不正之处,即应加以修正。”(68)显然,在日本军国主义者看来,只要有利于对英、美战争的胜利,不妨“修正”过去的条约。于是,在12月21日的御前会议上,对此作了决策,并把它作为推行对华新政策的重要内容。

    在汪政府方面,自1940年11月签署“日汪关系条约”以来,就一直表示不满。周佛海说:该条约“处处表示日本控制及分割中国之心,盖驻兵规定为其一,华北及内蒙等地特殊化为其二”(69)。陈公博则批评说:该条约“连停战协定都够不上,更谈不上基本条约”,日本口口声声宣扬东亚新秩序,但该条约的内容“无一条不是旧秩序,而且是旧秩序中最坏的恶例”(70)。日本政府提出对华新政策后,汪政府趁机要求日本政府废止“汪日基本关系条约”及秘密协定和附件。

    1943年3月起,日、汪高级领导人进行了一系列互访,就废止“基本关系条约”问题进行磋商。3月13日至14日,东条英机作为日本战时首相首次访问南京和上海,和汪政府要人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褚民谊等进行会谈,讨论了日本军事援汪和取消华北特殊化等问题。4月1日,汪政府以感谢日本“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为由,特派汪政府立法院长陈公博为特使访问日本,其真实的意图则是“以修订条约、取消华北特殊化为要点”(71)。陈公博在日本拜会了天皇,并与东条英机会谈。此行虽然没有取得具体结果,但日、汪双方已就修订“基本关系条约”问题进行了交涉。

    8月19日,日本政府为了进一步了解实施对华新政策后的中国沦陷区实况,为修改“基本关系条约”作准备,特派大东亚相青木一男访华。他访问南京、上海、北平以及中国东北各地,与汪政府要人进行了会谈。9月21日,汪精卫、陈公博受日本政府邀请秘密赴日,商谈修改“基本关系条约”问题。汪、陈会见了天皇,并与东条英机、外相、大东亚相、海相等进行会谈。东条表示:如果全面和平实现,日本不仅撤退在华全部军队,而且还要放弃《辛丑条约》所规定的驻兵权。目前,将努力取消各地特殊化的情况,以加强汪政府的权力(72)。日汪间基本商定了修订“基本关系条约”的原则。

    汪精卫回国后,与日本驻南京“大使”谷正之继续进行谈判。10月13日,谷正之将日本政府草拟的“新约”共五款面交汪精卫,该约“将二十九年所签之各项条约及附属文件完全取消,即驻兵及各地特殊现象、经济上之优先要求均取消”,但“中日满共同宣言仍然有效”,并且“条约所规定者,均须和平实现后始能实现”等(73)。汪精卫等认为:这个方案乃是“望梅止渴”,提出“除撤兵须待战争终了始能实施外,其余在全面和平实现前也宜逐步实施,即一面高悬理想,一面仍宜改善现实也”(74)。自15日起,日、汪双方就“新约”草案三度进行会谈,汪方参加者有汪精卫、周佛海、褚民谊、周隆庠,日方参加者有谷正之、太田参事官及清水书记官,最终达成了协议。29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通过了《汪日同盟条约》。30日,汪精卫和谷正之代表双方正式在南京签署该条约及附属议定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1.“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2.“为建设大东亚并确保其安定起见,应互相紧密协力,尽量援助”;3.实行两国间紧密之经济提携;4.宣布“汪日基本关系条约”及其一切附属文书等一并失效;5.规定“日本国约定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战争状态终了时,撤去其派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日本国军队”,“放弃”在中国的驻兵权等(75)

    《汪日同盟条约》被日、汪吹捧为“中国近百年来独一无二的平等条约”。签约前夕,周佛海在日记中写道:“此次条约修改如果成功,则吾辈对民族、对国家、对千秋万代均有交代,此心质诸天地鬼神无愧怍矣。”(76)汪精卫则在庆祝《汪日同盟条约》签署大会上发表长篇训词,颂扬条约“在中日关系开一纪元,在东亚开一新纪元,中日两国从此以后,完全站在平等互惠的立场,结成永久友好关系,以共同致力于大东亚之建设”(77)。而陈公博直至战后接受审判时还在辩解:“同盟条约内容内,已取消一切密约附件,更取消所谓华北驻兵及经济合作,而且更将内蒙返还中国。所剩下来的,只有一个东北问题了。”(78)

    但是,不管日本军国主义者如何吹嘘,汪政府的头目们如何辩解,这终究是一个骗局,就在签约的同一天,汪精卫和谷正之又互换照会约定:“现在中华民国所存既成事实,如鉴于本条约之旨趣,须调整者,应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战争状态终了时,准据条约之旨趣,加以根本的调整。虽在战争状态继续中,应按照情形所许,逐次由两国间协议,准据本条约之旨趣,加以所要之调整。”(79)也就是说,只要战争状态不终了,日本侵略军即可自由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履行条约,或根本不履行条约。

    日本政府在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同时,也在南洋各国占领区推行一系列“新政策”,以确保石油、橡胶、锡、钨、奎宁等特殊重要战略物资的掠取。汪政府追随日本之后,也与南洋各国的傀儡政府发生了某些关系。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就占领了泰国南部和首都曼谷,并于1941年12月21日,以武力逼迫泰国签署“同盟条约”,日军由此以泰国为基地,南进马来亚,北攻缅甸。在日本政府的“媒介”下,汪政府曾派员赴泰“宣慰侨胞,与泰国朝野颇多联络”。1942年7月,泰国外交部长华达刚与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互相致电,彼此正式承认(80)

    缅甸原为英国殖民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日军占领。1943年初,日本在缅甸推行“新政策”,决定改直接的军事占领为“承认”缅甸“独立”,扶植傀儡政权实施统治。8月1日,缅甸宣布“独立”,巴莫出任新政府“总理”,并与日本签署“同盟条约”,日缅“在军事上、政治上及经济上进行全面合作”(81)。同日,汪政府行政院长汪精卫致电巴莫,承认缅甸傀儡政府,并称“大东亚共荣圈内,又加入一独立国家,相互合作,前途益见光明”。

    在菲律宾也和缅甸一样,1943年10月14日,日本菲律宾方面陆军最高指挥官声明撤废“军政”,承认菲律宾“独立”,由洛勒尔任“大总统”,并于同日与日本签署“同盟条约”。次日,汪伪政府致电菲律宾傀儡政府加以“承认”(82)

    对于印度,日本政府利用印度人民与英国殖民者之间的矛盾,扶植亲日派的“印度独立运动”。1943年10月21日,“自由印度临时政府”在昭南成立,由鲍斯任主席兼军事及外交部长。23日,日本政府发表声明,承认该政府,鲍斯成为日本军部掌握的又一傀儡。汪政府追随日本由宣传部长林柏生对中外记者发表谈话,表示全力支持印度“独立”运动(83)

    在此前后,汪政府还奉日本政府之命加强了与“满洲国”的联系。1942年5月4日,汪精卫以汪政府元首身份访问“满洲国”,并会见“满洲国”皇帝溥仪。6月初,“满洲国”特派国务总理张景惠为特使访问南京。1943年4月,汪政府委派周佛海为特使,视察“满洲国”各地方产业建设,并与“满洲国”当局“作坦白之恳谈”。随后汪政府又先后在奉天和哈尔滨设置“总领事馆”(84)

    1943年11月初,日本政府在东京发起召开大东亚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日本政府首相东条英机、泰国政府总理代表温华达亚肯亲王、“满洲国”总理大臣张景惠、菲律宾“总统”洛勒尔、缅甸“总理”巴莫、“自由印度”临时政府“主席”鲍斯以及汪政府行政院长汪精卫。由东条英机任议长,由于日本政府的有意安排,汪精卫在会议上的地位名列各傀儡头目之首。他在会上称颂:“先进国的日本,已将他独立自主的光辉照耀于世界,如今还要东亚各国都得到独立自主,不惜加以援助,使之团结一致”,表示要出其“全力”,与“各新兴国家”“奋力齐驱”,“把英美所扶持的榨取政策、垄断政策,根本予以消灭,另创造出一个合乎人道的新天地”(85)

    6日,由日、汪、满、泰、缅、菲六国共同签署了《大东亚宣言》,确定并公布了“大东亚各国为互相提携完遂大东亚战争,解放大东亚于英美桎梏之中,完成其自存自卫”的五项纲领:1.“共同确保大东亚之安定,根据道义以建设共存共荣之秩序”;2.“互相尊重其自主独立,求互助敦睦之实,以确立大东亚之荣睦友谊”;3.“互相尊重其传统发展,发挥各民族之创造性,以提高大东亚之文化”;4.“在互惠之下紧密合作,文革谋求其经济发展,增进大东亚之繁荣”;5.“与友邦敦睦交谊,消除人种差别,普遍进行文化交流,进而开放资源,以贡献于世界之发展。”(86)

    日汪吹嘘这是一次“划时代的盛会”,“代表着东亚十亿人民”,取得了“惊人的收获”,“不但将使东亚民族的团结更趋巩固,且将在世界造成一稳定的力量,足以左右世界局势,使世界一切被压迫的民族都能从英美铁蹄下反抗起来,根本推翻英美的统治,而创造一个真正自由平等的大同世界”(87)。在表面上,“大东亚会议”将日汪关系的调整推向最高潮,而实际上,这仅是连遭挫折的日本军国主义者玩弄的又一场骗局,是“大东亚共荣圈”梦想破灭过程中的一曲挽歌罢了。

    五 汪政府“统一”沦陷区的活动" class="reference-link">五 汪政府“统一”沦陷区的活动

    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表示不干涉中国内政的诚意”,“树立”汪政府的“中心势力”,即肯定汪政府在各傀儡政权中的领班地位。

    汪政权建立后,日本设置的“最高军事顾问部”和“最高经济顾问部”成为凌驾于汪政府之上的“太上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日本驻各地特务机关及其派出的“联络员”更是颐指气使,汪政府大小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要看他们的眼色行事。随着太平洋战局的逆转,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日本对华战略的要求。日本军国主义的决策者们已经感觉到给予汪政府以某些有限度的“独立”与“自主”,对于“加强战争协力,强化两国之综合战力”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日本对华新政策的内容之一,就是“极力调整占领地区内的地方特殊性”,“加强”汪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指导”等(88)

    但是,日本政府的这一决策是上层统治集团根据战局的剧变匆忙决定的,并未和驻中国沦陷区军方进行充分酝酿。日本中国派遣军司令部认为:“以扶植加强国民政府(汪政府)作为对华政策的中心,不适合现状”,总司令畑俊六大将直率指出:此为“行不通的穷途之策”。副总参谋长兼日本驻南京大使馆武官落合甚九郎少将则向大本营提出反对意见,指出:“国民政府(指汪政府)很不可靠,如果不改变国民政府的性质,以其薄弱的力量,只能起阻碍我方作战的作用,甚至有崩溃的危险。”(89)日本驻华占领军方面几乎一致的看法是:“日华合作并不是扶植和加强国民政府那样简单的事情”,“以为扶植加强国民政府就能争取民心,是完全不了解占领地区和国民政府实际情况的臆断。”(90)

    然而,日本最高统治集团既经决策,便执意坚决贯彻。1942年12月24日,日本军部电召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河边正三中将以及各军参谋长返回东京,专门解释对华新政策。陆相严厉指出:对华新政策“要排除万难贯彻到基层,彻底执行,特别要努力转变下级人员的思想,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阻碍,可采取人事上的措施,或按军纪予以处分。军纪的整肃、军队的威严为强行本方针的基础。军队应回到本来职能方面去,专心于作战的准备。倘以治安警备为借口干涉政治,军队将会堕落。国民政府虽有弱点,但过于干涉反而会削弱其政治力量。望与当地各机关密切联系共同努力。”(91)日本大本营参谋总长也指出:要断然执行天皇的旨意,并解释说:“避免干涉,不等于完全放手不管,而是要军队处于后援地位予以推进的意思。”(92)这表明日本军部将不惜以“整肃”军纪来制止反对者。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表示:决心尽全力执行方针。畑俊六总司令也无可奈何地在日记中写道:这是“仅有的最后一策,成败尚属疑问,但既经御前会议决定,我等谨遵执行。”(93)日本华北方面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则表示了更为积极的态度,他在华北各兵团参谋长及主管政务人员会议上指出:“过去日本方面,尤其是一部分军队在行政、经济方面采取了无视中国方面的立场,挫伤其自主性的过火态度,应予改正。”(94)经商定,日本驻中国派遣军计划在1943年3月以前完成准备,至7月底完成日、汪在这方面的“调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汪政府开始了“统一”沦陷区的活动。汪政府“还都”南京后,名义上虽号称“中央政府”,但实际“统辖”地区只限于上海、南京两市和苏、浙、皖、赣等省沦陷区,以及广州、武汉及附近的狭小地区,为一区域性的地方政权。日本直接控制的“华北政务委员会”管辖着北平、天津、青岛三市和冀、豫、鲁、晋等省沦陷区,形式上虽属汪政府领导,事实上则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王国。而“蒙疆自治政府”管辖着绥、察等省沦陷区,更是独立于汪政府之外,俨然“满洲国”第二。此种状况,一方面是日本侵略者在中国沦陷区实行“分而治之”策略的结果,它们在各地扶植傀儡,由各地驻军直接操纵,并有意使之互相摩擦,互为牵制,以便于控制、利用;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军阀和财阀内部、中国汉奸卖国集团内部的利害矛盾和冲突的反映。这种局面对于日本统治占领区曾经是有利的,可是在新的形势下则不能符合日本侵略战略的要求了。日本侵略者这时需要一个“统一”的伪中央政府,为它看守后方,搜刮财物,把中国沦陷区建设成为“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于是,改“分而治之”为“以伪制伪”,扶植汪政府“统一”沦陷区,便成为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的重心之一。

    1942年12月,日本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了“调整”汪政府对地方政府关系的具体措施,强调要“加强”汪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消除中央和地方之间无意义的摩擦,感情用事”,“酿成融洽的气氛,使中央和地方一起成为更新中国的构成部分,同心协力为完成战争而迈进。”并具体规定:1.“省政府以下各地方政府的人事,一任中国方面自由处理,帝国不加干涉”;2.“省政府以下的施政”,除作战、警备方面外,“应广泛委之于中国方面,有效地运用中国方面的责任感和创造精神,促进其依靠自己主动的行动,加强政治力量及积极地对日作战”;3.“帝国帮助中国方面,贯彻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政令”,“防止由于下级部门的抗拒而使中国方面的行政系统似有中断现象”等(95)。同时,对于汪政府同“华北政务委员会”以及海南岛、蒙疆地方傀儡政权间的关系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汪精卫及其一伙得到日本军部的“册封”,顿感身价百倍。在“参战”的第二天,汪政府行政院就召集全国高级行政长官会议,着重讨论“参战”后所谓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战时施政对策。汪精卫一伙最为不满的,是“华北政务委员会”的自成一体,与南京“中央”分庭抗礼。在他们看来,“武汉、广州之不能实行国府统一管理,因为战争关系,接近前线,尚可理解,而华北俨然独立国,最不能令人信服”(96)。“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揖唐更为汪精卫集团所不容,必欲去之而后快。1940年6月9日,王揖唐接任委员长之职后,自称“外臣”,一切惟日本主子之马首是瞻,依靠着日本华北方面军撑腰,处处与汪精卫政府作对。

    汪政府最高国防会议建立后,立即决定由“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汪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和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常务委员,“双管齐下”,试图在“统制经济”的口号下,掌握华北经济的指挥权;在一个主义(大亚洲主义)、一个党(汪伪国民党)、一个领袖(汪精卫)的旗帜下,从思想方面“统一”华北。1943年1月20日,在日本华北方面军导演下,华北法西斯主义团体新民会举行第二次全体联合协议会,宣言“拥护国府参战方针”,与汪精卫领导的“东亚联盟运动”实行合作,同意在华北也推行“新国民运动”;并改组了新民会人事,由朱深代替坚决反汪的王揖唐继任会长,“推戴”汪精卫为该会名誉会长,汪精卫立即复电同意,标志着汪派政治势力向华北沦陷区的进一步渗透。

    2月,汪政府在日本方面支持下,采取了实行华北“中央化”最关键的行动,逼迫王揖唐辞职,改组“华北政务委员会”。当时王揖唐身兼“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和汪政府中央考试院长两职。汪精卫首先逼迫他辞去考试院长一职,他们制造舆论说:“王揖唐先生就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新职已久,因年事已高,政务繁忙,实难应付,原有之考试院长一职,理当自行让出,俾使位置他人。”但王装聋作哑,不予理睬。汪进而命人通知王,考试院长一职非辞不可,并内定由陈中孚继任,但王依然置若罔闻。汪精卫最终只好“摊牌”,去电命王“即辞考试院长职”。王揖唐只好照办,但又要求保留他任考试院长时支领的一笔“机密费”。正当双方为此争执之时,王揖唐的老政敌王克敏把握时机,在北平刮起一股“倒王”风潮,指控王揖唐“贪污渎职,废弛公务”(97)。经日方派员调查,认为情况属实,便指令汪政府加以撤换。2月8日,汪政府批准王揖唐辞去“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及考试院长职务,明令由朱深继任委员长,为汪精卫“统一”华北扫除了一个障碍。

    2月9日,改组后的“华北政务委员会”宣布:自即日起禁止悬挂五色旗,改悬汪政府使用的“国旗”。这一行动被汪政府吹嘘为“从此不但在实质上,并且在形式上表现了南北的统一”(98)。3月30日,为了协调南北的“剿共”行动,“华北政务委员会”设立了“华北剿共委员会”,为政府、新民会、军方三位一体的总力战机关,在北平设总会,在华北各省、市、道、县设各级委员会。8月5日,汪政府委派军事委员会委员荣臻兼任该委员会专任委员,以协调双方的行动。6月26日,“华北政务委员会”在南京设立办事处,由张心青任处长。7月2日,朱深因病逝世。5日,日本占领军用飞机将王克敏从青岛接回北平,继任委员长。14日,他赴南京“晋谒”汪精卫,报告就职经过,并讨论“华北今后庶政措施”。他在南京接见记者称:“华北为中央之华北,华北政委会系属国府统制下之机构,今后一切庶政措施,自当秉承中枢意旨办理。”(99)10月4日,汪政府任命胡毓坤为军事委员会驻华北特派委员,以“统一中央军事机构,确保地方治安”。11月11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修正华北政务委员会组织法》,将该委员会原六总署二厅改组为治安、经济、农务、工务、教育五总署及总务、内务、财务三厅等。在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后,汪政府与“华北政务委员会”之间的联系是得到了加强,表面上该委员会已“归顺”中央,但实质上由于日本华北方面军的严密控制,其独立王国的地位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汪政府推行“统一”沦陷区活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淮海省。多年来,汪政府与“华北政务委员会”之间辖区的划分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早在1939年日汪双方在组建汪政府的谈判中,汪精卫就反对日本华北方面军提出的华北疆界案,不同意伪华北临时政府的辖区朝南延伸至安徽和江苏北部。对此,日本军部代表影佐祯昭作了一些让步,同意将华北疆界南延至山东省为限,即将原由伪临时政府管辖的华北、华中接壤地区归汪政府管辖。

    1940年3月,“华北政务委员会”成立。其组织条例规定:该委员会“负责处理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岛三市管辖地区内的防共治安、经济及其他由国民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并监督其管辖下的各省市政府”;同时又对内发出指示说:“临时政府时期管辖区域内实施的政治、经济、金融、建设等各项工作,一如既往进行处理,不得因设立委员会有所变更”,并不理睬汪政府的立场(100)。为此引起汪政府与“华北政务委员会”间围绕着江苏、安徽、河南交界的淮海地区的管辖权问题不断发生争执。在汪政府方面,因淮海地区接近南京,富有农产品、盐、矿产资源,又是铁路、运河等交通枢纽,在军事上和经济上具有重要地位,势在必争。而华北日军则采取“舍名求实”的态度,“表面上虽然作了很大让步”,但“有关接壤地带的所有工作”仍“全部委由华北政务委员会承办”(101)

    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军方才作出有利于汪政府的决定。1941年12月10日,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下达《华北、华中接壤地带处理纲要》,将华北、华中接壤地带划分为两部分,规定:“华北方面军作战地区内的河南北部,在目前仍维持现状,徐海道及淮北地区在1942年初从华北分离,改为国民政府(汪政府)的直辖区域。”但仍将淮海地区列为特殊地域,继续保持华北日军在该地区的巨大势力,《纲要》同时规定:该地区“有关中国方面政务的幕后指导,应受总司令官的指挥,而通过特务机关执行工作”,而“苏北特务机关及海州特务机关,仍隶属于徐州兵团(华北方面军),继续执行原来的任务”;该地区经济指导工作仍“由华北方面承担”,并“暂准为‘联银券’流通地带,继续保持现状,以缓和徐海道金融的急剧变化,并防止由于‘联银券’的不稳定引起全华北的动摇”;在物资流通方面,“尤应考虑华北的需要(主要为农产品),为确保其需要,应采取特殊的措施”;该地区的华北新民会组织虽予以撤销,“但对其人员,应由推行中国方面(汪伪)政策的东亚联盟组织尽可能予以吸收”等(102)

    据此,自1942年1月1日起,原属日军华北方面军第十二军管辖的苏淮地区移交给日军华中方面军第十三军。后台易手之后,汪政府才敢有所动作。1942年1月15日,汪政府设置直辖行政院的苏淮特别区,辖区包括江苏的徐州、铜山、丰县、沛县、砀山、邳县、萧县、宿迁、睢宁、东海、灌云、沭阳、赣榆、泗阳、淮安、淮阴、涟水、阜宁;安徽的宿县、泗县、灵璧、亳县共一市二十一县。2月19日,在徐州成立苏淮特别区行政公署,由郝鹏举任行政长官。这个所谓特别区,虽然在行政上已归属于汪政府,但根据日本军方意见,“为了防止因急剧变动引起人心动摇”,该地区的“财政、治安、教育、交通通信事业、通货等仍保持现状,并使之继续发展”(103)。因此,该地区的归属问题从根本上仍未得到解决。

    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后,汪政府再次向日方要求彻底解决苏淮特别区的归属问题。1943年1月18日、19日,汪精卫亲临徐州视察,表明汪政府决心染指这一地区。1944年1月13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将苏淮特别区改称淮海省,设省府于徐州,由郝鹏举任省长兼任省保安司令、国民党省党部主任委员。2月19日,汪政府财政部长周佛海宣布自3月1日起在淮海省停止发行“联银券”,但不禁止流通。4月进而实行“中储券”与“联银券”的全面兑换,规定一切公用开支及银行存放款必须采用“中储券”,至10月“联银券”禁止在市面流通(104)。汪政府取得了淮海地区的金融统治权。当然,日本侵略军是不可能让汪伪政府真正实现华北和华中的“统一”的,事实上“直到战争结束为止,在华北华中一体化问题上仍是一个悬案”。

    汪政府推行“统一”沦陷区活动的第三个重要方面,是“调整”与“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关系。“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是日本侵略军利用德王等一小撮民族分裂主义者在晋北、察南、绥远地区建立的傀儡政府。1937年11月22日,由“察南自治政府”、“晋北自治政府”、“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合组成“蒙疆联合委员会”。1939年9月1日,改称“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由德穆楚栋鲁普(下称“德王”)任主席,以黄、蓝、白、赤四色旗为“国旗”,用成吉思汗纪元年号,以张家口为“首都”,是中国沦陷区内又一“国中之国”。

    1941年春,日本中国占领军当局为了确定两个傀儡政府间的关系,由汪方代表周佛海等和蒙疆方面代表李守信、关口保(日人)等在青岛举行秘密谈判,并由周佛海和李守信代表双方签署了《协定书》。主要内容是:一、“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承认汪政府“是继承中国法统的正统政府”,“重庆政权无论是在法理上,实质上已降为地方政权”;二、汪政府承认“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是“日、满、汉、蒙各族强度结合的地方政权,鉴于历史的、国防的、经济的重要性,在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全面施政既成事实的基础上,承认蒙疆联合自治政府高度自治”等。在附件中还规定:汪政府承认“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沿用成吉思汗纪元年号,使用四色七条旗为其政权标志,并同意其在长城各口驻兵(105)

    这一协定是在日本占领军方面的压力下签署的。对于“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来说,承认汪伪政府的“中央”地位虽属表面文章,但与以德王为首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一向谋求的“蒙古独立建国”意愿是相违背的,引起强烈不满。德王曾说:“日本人忘了他们许下的帮助蒙古建国的诺言,反而叫我当汪精卫的儿子,我可以做日本的儿子,但不能做他的儿子的儿子。”德王等对协定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汪政府对于“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政务丝毫不能干预。1941年6月,在日本军方安排下,汪精卫以政府主席的身份视察张家口,但遭到了德王的冷遇。他先是称病不见面,后在日本军方干涉下,被迫在家里与汪精卫见面,也只是冷淡地应付,会谈不到20分钟,就不欢而散(106)

    1943年春,汪政府趁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之际,企图将它的“统一”活动推及于“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所辖地区。汪政府起草了《蒙古自治法草案》,共三章十八条,作为与蒙疆傀儡政府交涉的方案。主要内容是:一、汪政府“尊重蒙古民族之独立、自治、自主”,蒙疆政府“尊重国民政府(汪伪)之职权及其各部、院首长”,“两政府相依为命,完成大东亚圣战之神圣任务”;二、蒙疆政府“在军事行动时间内”,“得国民政府之谅解,特准与日本发生有范围之外交关系”;三、蒙疆政府“应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其职掌系统人事由德王直接支配之”;四、汪伪国民党在绥东、察南、雁北分设国民党省、市、县、区党部;五、蒙疆银行及所属分行,“一律改为中央银行蒙疆区分行,其发行纸币,得重新印刷,额数不得超过八×单位”;六、蒙疆政府辖区内所有之工厂、矿山、铁路等,“其最高主权,仍归国民政府,但在军事时期内,仍由蒙疆自治政府管理之”;七、蒙疆政府军队“一律冠上中央蒙疆区某师等名称”,正规军分别调整为蒙古靖安军、蒙古军、救国同盟军(东亚同盟军)三部共六个师,“以绥远、察哈尔、热河、雁北为作战地区,如遇特殊情况,得调华北区”;八、双方在1943年底以前“组织军事代表团,赴宁、蒙两地参观军事行政(军械、军需、给养在内),并各派代表3-5人组织设立办事处于张家口及南京,直接取得联系”等(107)。这是汪政府向“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实行全面渗透、控制的方案。

    3月,汪精卫委派“和平建国军”第四路总指挥杨中立将这个草案送到张家口。这一系列举动本来是在日本军部支持下进行的。但日本当地驻军为了防止苏联从北部发动袭击,决定继续加紧对“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直接控制,因而对汪政府干涉他们在蒙疆的既得利益,“深表不满”。于是,这个汪集团苦心炮制的草案“还未与德王见面,就被日军所否定”,杨中立也被当地驻军顶了回来。同年7月12日,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与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畑俊六会谈时,汪方面再次提出“统一蒙疆”的要求。周佛海说:“蒙疆虽称自治,但另有年号,另有旗帜,俨然为一独立国,盼日方援助,促成中国统一,勿令此分裂状态长此下去”,却未能取得任何结果(108)

    如果说,汪精卫在华北、淮海地区的“统一”活动取得了一些表面的和局部性质的进展,那么,它统一“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活动是遭到了彻底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