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节 国民政府三十年代的内外债" level="2">第八节 国民政府三十年代的内外债
    • 一 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外债" level="3">一 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外债
    • 二 国民政府举借的国内公债" level="3">二 国民政府举借的国内公债

    第八节 国民政府三十年代的内外债" class="reference-link">第八节 国民政府三十年代的内外债

    一 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外债" class="reference-link">一 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外债

    (一)国民政府对旧外债的清偿

    南京政府成立之初,巨额的军务费支出是造成财政困难的第一大要素,第二大要素就是偿还外债的负担。国民政府对外债的政策是,包下旧债,续借新债。据张肖梅、张一凡记载:查我国举借外债,始于同光之交,前后借债12次,合计债款4000万两,十余年后如数清偿。甲午战后,五年间即借款七次,约3.7亿两,后又陆续借款筑路,加上庚子赔款,截至民国元年,已负外债6.266亿多元,赔款18.747亿元。北京政府所发的有确实担保的外债共十九种,其中财政借款九种,铁路借款十种。合计42,363,981英镑、1100万美元、15899万法郎、9360.81万日元、荷金5000万弗洛林、国币500万银元(172)

    另据邬志陶换算成国币银元,北京政府时期共借外债是5.337亿元,加晚清时期的6.266亿元,共11.603亿元,再加清政府的赔款18.747亿元,总共是30.35亿元。有人初步统计:从1916年10月至1918年9月,日本对华借款共89项,其中有三项是与英、美、法等国共同借款,总计29500余万元。借给北京政府及各省地方政府的为288,000万元(包括南方各省地方政府七项借款1050余万元);借给个人和企业公司的1650余万元。就上述数字看,90%以上的借款是给皖系军阀把持的北京政府和各省地方政府的(173)

    国民政府刚成立时,在国际上没有得到普遍承认。各国承认这个新政府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看它能不能偿还以前历届政府所积欠的外国债务。这一点国民政府当然是清楚的。同时政府也明白,只有偿还旧债,才有可能进一步向外国举借新债。为此,1928年7月召开全国财政会议时就宣布要“全面整理外债”。9月,宋子文又公开声明政府“亟欲维护国家信用”。1929年1月,政府成立了“整理内外债务委员会”,专门审议和处理偿债问题,并一直把承认和整理外债当作其初期外债政策的重点。债务委员会由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监察院长、财政部长以及与内外债有关的各部部长组成,并聘请了一些外国专家参加(上面提到的杨格即是其中之一)。1930年11月,债务委员会与各债权国代表在南京开会,商定了关于外债整理的三条原则:

    (一)数小而无问题者,不待交涉,即时开始偿还;(二)数大而无问题者,即予承认,商议偿还办法;(三)有问题者,另行交涉(174)。在这次会议上,日本最为关心的是所谓“西原借款”。这是因为段祺瑞为取得这笔借款,不惜出卖中国主权与民族利益,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孙中山先生早在国民党“一大”就宣布不承认这种卖国性质的借款,所以在这次会议上南京政府也不予承认。为此,中国与日本的债务谈判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顾问杨格提出解决“西原借款”的妥协办法,“就是把中国公众认为极为可恶的这个债务放在一旁,先解决别的债务问题”(175)。因此,这次会议就专门列出一条,即所谓“其有问题者,另行交涉”。

    国民政府按照上述原则,将历届政府遗留下来的外债分为两大类进行整理:第一类是指有债约而且债约中已明确规定要由中国关、盐两税来偿还的,即所谓“有确定担保债款”,政府将按债约的规定,按期偿付本息;第二类是指有债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偿还方式的即所谓“无确定担保之债款”,政府将“一面审核整理,一面核拨基金,专款存储”,准备逐步偿还。对第一类,“还本付息,从不衍期”,在1927年—1933年的七年间共偿还银元2.49亿余万元(176)。对第二类,经过整理,截至1934年6月底止,已承认列入整理准备偿还的,主要有美债七款、英债十三款、日债三十七款、比债五款以及法、意、荷、瑞典等若干款,总共是六十九款(177)

    据估计,财政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之外债,截至1934年6月底止,已承认“整理者”,折合本息计达10.96亿元;铁道、交通两部经管之外债,承认偿还的,截至1934年6月底止,折合本息约为6亿元;对于有确实担保之借款,截至1936年6月底止,折合本息计约5.8亿元;另有战争赔款还积欠约5亿元。总计各项外债债额当在30亿元以上(另据全国经济委员会统计,截至1935年底止,中国国债总数为57.95亿元。在这近58亿元国债中,内债大约为25亿元,外债实数约为33亿元)(178)

    为偿还巨额外债,财政部只得从关税和盐税中拨出款项专做还债基金。自1929年2月起,除由关税中每年拨出基金500万元专款存储外,另又从盐税中拨出专项基金用于偿债。经过整理,到1937年,所欠外债已经清偿了相当大一部分。其中,庚子赔款已由1928年的1.28亿美元减少到1937年的0.33亿美元;财政部负责经管的外债偿还了0.72亿美元(其中包括津浦铁路借款和湖广铁路借款等);铁道与财政两部共同负责经管的债务偿还了0.7亿美元;铁道部单独负责的外债偿还了1.12亿美元,交通部负责的外债偿还了0.17亿美元。政府在1927年—1937年间共计偿还外债额达2.75亿美元(179)。如果按当时中国货币每元等于0.3美元计算,政府十年之间偿还外债额共合国币8.25亿元,平均每年偿还外债接近一亿元。在所清偿的外债中,因日本从1931年开始,相继挑起“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上海事变和华北事变,所欠日债被迫暂停偿付,所付还的大都是西方国家债款。当时西方的外债已经剩得不多,按杨格的说法,“如果不是由于战争(即抗日战争)的干扰,这些旧债,除去日本的债权因日本侵略满洲和华北而缓议之外,其他都是不久即可清偿解决的”(180)。政府偿还外债如此卖力,在中国历届政府中也是少见的,此举博得了各贷款国家的好感。1936年“双十节”,财政部长孔祥熙曾“自豪”地宣称:“惟近年来政府对于维持债信,较前益加重视,还本付息,从未衍期,不惟国际市场对于我国债券较前增加信任,即国家地位声誉亦因此大为提高。”(181)

    虽然南京政府在内债方面不讲债信,也无任何债信可言,但在致力于外债整理、努力恢复外债债信方面却作了不少工作。这就为它获得国际信任,取得西方借款,也为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能获得更多的外国贷款和国际援助创造了条件。

    (二)举借的新外债

    有人认为“南京政府自成立以来(指1927年—1937年),对于外债力主慎重,不肯轻于起借”。事实并非如此。国民政府为巩固其政权,四处寻找外国借款援助。20年代末,美国政府的主要财政顾问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甘末尔,是决定美国向国外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1929年初,国民政府特别邀请他组织一个“财政顾问委员会”,来华进行财政指导,其根本目的是想通过他从美国获得借款。1932年—1933年间,蒋介石多次派宋子文赴欧美国家寻求贷款,报纸上亦不断披露政府与外国秘密接洽借款的消息。1935年3月8日,财政部长孔祥熙宣称:“中国政府对于国际对华贷款‘极具希望’。”然而,外国贷款并未像政府盼望那样源源而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条:

    第一,1929年—1933年爆发的全球性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是政府寻求外债的努力遭受挫折的主要原因。伴随这场经济危机而来的是资本主义世界信用危机,许多国家未按期偿还所负的国际债务。德国、意大利、匈牙利及大多数拉美国家纷纷单方面宣布停付或缓付外债。而债权国一方面由于本身的危机,另一方面又由于国际间普遍的赖债行为,不愿冒风险出借巨额资金,而拒绝向国外提供贷款,国际借贷市场陷于停顿,资本输出几乎停止。据统计,美国的外国有价证券发行额从1928年的13.25亿美元,到1933年降到160万美元(不包括对殖民地的贷款)。英国亦从1928年的5700万英镑下降到1933年的800万英镑(182)。这种信用危机,对于急需贷款的中国政府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性的风暴。因此,宋子文数次赴欧美借款,其成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而对这种局面,中国政府大有借贷无门之苦感。孔祥熙曾无可奈何地哀叹:“现在各国自顾不暇,哪里还有余力来投资中国?”(183)

    第二,北京政府遗留下来的外债问题是南京政府寻求外债活动的另一大障碍。北京政府统治时间,每届政府都要向帝国主义借款。到1927年,连同清末所举借的外债,中国所负外债有数百笔,其中除以关税和盐税等担保的之外,大多数都拖欠未还,这始终是外国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整理清偿旧债成了南京政府获得国外贷款的先决条件。1935年9月来华的英国政府首席经济顾问李滋·罗斯就公开宣称,只要主要债务还未清偿,就谈不上对华借款问题。

    第三,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在对华问题上的勾心斗角,牵制了他们的贷款能力。这是中国政府寻求外债活动中所遇到的又一个大障碍。日本与英美在争夺中国这块肥肉,一向是水火不相容,谁都想夺得对中国政府的支配权。因而他们在中国的所作所为往往互相矛盾,互相掣肘。例如,在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浪潮过后的1935年2月,日本向南京政府表示愿意贷款援助中国,英美立即做出反映,首先由美国出面,宣称英美法等国正酝酿“由各国集合力量,援助中国,以代替一国之单独助力,因恐该国单独享受权利,违反门户开放之原则”。中国政府得悉后,信以为真。3月上旬,当孔祥熙准备与各国进行“相当之接洽”时,日本政府自知难以同美英政府抗争,只得让步。由日驻华大使有吉明出面宣布:“日本并未以任何经济力量援助中国。”(184)于是,美国罗斯福总统也对记者宣称,英美借款给中国问题,虽在考虑,但不会有新的进展,国民政府极其希望的国际贷款,顿时化为乌有。

    上述说明,南京政府“力主慎重”借款的说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虽然困难重重,经过政府的努力和周旋,在本时期的后一阶段,还是借了一些外债的。请看下表(185)

    1927年—1937年间南京政府举借外债表

    年度 名称 金额
    1928 中比庚款 500万美元
    1931 美麦借款 921.2万美元
    1933 美棉借款 1708.7万美元
    1934 中英庚款 150万英镑
    1935 沙生银行 23.8万英镑
    1937 广东河工借款 200万美元

    以上六种为财政借款,均系实际发行额。

    1936 沪杭甬路 110万英镑
    1934 浙赣路 800万法币元
    1936 南萍路 1000万法币元
    1936 玉杭段 233.1万关金元
    1936 宝成路 45000万法郎
    1936 湘黔路 3000万法币元
    1936 平汉江桥 1000万法币元
    1936 成渝路 3400万法币元

    以上八种为铁路建设借款,均为实际发行额。

    这是有案可查的十四项,共计金额283.8万英镑、3329.9万美元、4.5亿法郎、233.1万海关金单位、9200万元法币(186)。另据杨格估计,中国在这几年得到实际使用的铁路信贷总额约有4000万美元;1937年中期德国为中国政府提供信贷(德国对中国的军火易货款)也有4000万美元,共计8000万美元(187)

    总起来看,南京政府所借到的实际外债还不如其偿付外债的实际支出多,从财政的角度来说,它举借的外债并没有起到平衡预算的作用。政府平衡预算主要是依靠内债,依靠搜刮国内人民来渡过财政难关的。

    南京政府在1936年—1937年间所借外债,主要用在铁路建设和国防建设上,对经济发展和抗战准备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 国民政府举借的国内公债" class="reference-link">二 国民政府举借的国内公债

    (一)宋子文举借的公债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便以发行内债为主的公债政策来弥补财政赤字。这个公债政策,早在1926年国民党“二大”时就已经制定。“二大”决议案中说:“国家之公债政策,为发展国家之经济及完成重大之计划(如建筑黄浦商港)起见,国民党宜采用国内公债办法。最初发行之公债额宜为一千万元。此公债须以政府所有之产额为其担保,及以明年加增之收入为归还此债额用。此公债宜为短期之有奖公债,抽签发奖之次数须多。此公债成功之时,政府可以发行转为长期之公债。”(188)南京政府的公债政策由此发端,尔后成为一项基本财政政策。

    南京政府在初建十年发行的公债,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1927年—1933年,是宋子文出任财长,有外国支持,有金融资产阶级捧场,以关、盐、统三税作担保,发行大量公债,请看下表(189)

    1927年—1931年公债发行数额表

    年份 发行债券种类 债额
    1927 2 70,000,000元
    1928 6 150,000,000元
    1929 6 198,000,000元
    1930 4 174,000,000元
    1931 7 466,000,000元
    合计 25 1,058,000,000元

    上表可见,五年内发行25种债券,总金额达10.58亿元。年息8厘,折扣除外,平均利润在1分5厘以上,企图用这种高额利润来吸引钱庄、银行、富商、巨贾购买。到1931年,每月为了偿付公债本息所需的基金便要1600—1700万元,全年约2亿元。当时国民政府每年的收入总额不过三四亿元,还要偿还外债赔款和支付军政各费,所剩无几。关税收入自1929年以后虽然成倍增加,也绝对应付不了这样逐日增加的债券本息。“九一八”、“一二八”事变后,债券价格跌落,银行周转不灵,于是国民政府借口“财政困难”严重,第一次宣告债信破产。1932年2月,政府通过“持券人会”对内债发表宣言的方式,宣布改变债券还本付息的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所有债券除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不变外(原定为利息二厘半),概改为年息六厘计算,延长还本年限为以前的一倍,即“向来以20个月还20元者,今改为40月还20元”。

    (二)取消以关税、盐税、印花税分别担保的办法,改为概以关税为担保。

    (三)每月由海关税项下拨出基金860万元,以为偿付所有债券本息之基金。

    (四)设立国债基金保管委员会,以替代以前的“二五基金会”(190)

    这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宣告自己债信破产。它通过“持券人会”的方式提出来,这是表示金融资产阶级对政府的一种让步和支持。但这种让步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他们在宣言中说:“持票人既因困难牺牲个人利益,竭诚拥护国家,自此次减息展本之后,无论政府财政如何困难不再牵动基金及变更所定。”同时还要求政府“应将财政彻底整理,完全公开,财政委员会由各团体参加,取节缩主义,应在收入范围内确定概算,不得稍有逾越”。此外,还要求今后“政府不再向各商业团体举借为内战及政费之用公债”(191)。这项宣言是国民政府与金融资产阶级成立的一个新谅解,据当时报纸传说,政府且有“四年之内不发行公债”的口头默契。但是,中国的金融资产阶级毕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资产阶级,它们是软弱无力的,根本无力左右政府。政府仅在这一年内未正式发行公债,但也向银行借了一亿数千万元。从1933年起,蒋介石又继续发行公债作为发动内战的费用,而中国金融资产阶级却哑口无言。因为,这时候中国工农红军在共产党领导下,还在江西苏区活动。蒋介石发动对红军和苏区的第四次、第五次“围剿”正是为了保护买办金融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宋子文仍坚持不再大量举债,仅发行了用于热河抗战的2000万元爱国库券。蒋介石对此甚为不满,最后宋氏被迫辞职。

    需要指出,尽管宋子文后来反对举债,但他还是举借了大量的内债,合计总额达12.44亿元,除了其中的3.41亿元公债之外,其余的为国库券,共分为十七次发行,总计9.03亿元(192),所发国库券大约是公债的三倍左右。为什么宋氏要多发国库券而少发公债呢?因为国库券的还本期近,而且每个月付息一次,如果能够按时偿付,便可以增加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感,提高政府的债信;同时对加强资金的流通、活跃金融市场也有一定的作用。而公债的期限一般较长,还本付息不能按年按月进行,几年付息一次,还须抽签碰运气。因此,发行公债既不利于提高债信,也难于推销。由于国库券偿还周期较短,举借以后所形成的还债压力较大,使宋氏难于应付,感到这条路不能继续走下去,这才迫使他紧缩开支,尽量少借债,从其他方面寻找出路。在找不到出路的情况下,除了辞职就没有更好的选择。

    (二)孔祥熙举借的公债

    请看下表:

    1933年—1936年财政部发行公债数额

    年份 种类 债款(百万元)
    1933 3 124
    1934 3 124
    1935 7 560
    1936 3 455(193)

    在1933年—1937年的第二个时期,由孔祥熙担任财政部长。1933年10月孔氏刚被任命,就立即表示全力支持蒋介石的反共战争。当时正值蒋介石准备用50万人马对共产党领导的中央苏区进行第五次围剿,军费需求非常紧迫。11月1日,孔氏对新闻界的声明和11月6日的就职演说中均表示要竭尽全力来筹集蒋介石所需要的军费,声称:“能有个平衡的预算固然很好,然而保证剿共战争的成功更为重要。”(194)蒋介石要多少军费,孔祥熙便筹集多少。孔祥熙筹措军费的最好办法就是发行公债。孔氏发行的公债由上表统计,1933年—1937年抗战爆发前,共十三种,金额为12.63亿元(195)。而且1936年为调换旧债券所发行统一公债14.6亿元还不计算在内,年平均举借内债达3亿元以上。孔氏举债额平均是宋子文时期的一倍左右。

    孔祥熙理财素以圆滑著称。他将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如关盐统等税款用来支持蒋介石作为军费开支,而其他应该支出的费用则采取举债的办法。据邬志陶统计,孔祥熙在1934年—1937年共发行十九次公债,合计约11亿余元法币、2000万元美金、150万镑英金。计用于金融建设者七种,如用作增加中、中、交三行资本,整理四川、广西等省金融等等;用于交通建设者五种,如完成粤汉铁路、修筑玉萍京赣铁路,补充铁路设备,建设电报及无线电通讯网等等;用于生产建设与赈济者三种,如赈济华北、补助农村、救济水灾、办理工赈等等;用于水利建设者一种,即1937年4月发行的开浚广东港河工程公债;至于在名义上纯属用来周转国库解决财政困难的只有三种,合计金额为2.44亿元(196)。可见,名义上专为解决财政危机所发公债占据的比例并不大。而这些借款,有相当一部分做到了专款专用。如在交通运输业中,铁路、公路的建设速度在1934年以后明显加快,全国铁路干线南北交通大动脉粤汉线的接轨工程就是在这一时期完成的,东南的交通干线浙赣铁路也于这一时期完成。同时,为了作好抗日战争的物资准备工作,政府投资煤炭、电力、钢铁等能源工业及基础工业的步伐也较以前加快,有相当一部分工业都是在1936年前后建成或者是在这个时期动工兴建的。

    (三)举借公债的作用

    南京国民政府举借的内债,在经济建设和抗战准备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蒋、宋、孔举借内债的目的和作用,远远超过这个范围,如:

    第一,为发动内战筹措军费。公债是与内战分不开的,国民政府发行的二十多亿公债,为它进行北伐战争,排除异己的军阀战争和围剿红军的反共反人民的战争,提供了充足的军费。使它能转不利为胜利,巩固其统治地位,而给人民、给革命却带来了惨重的损失和灾难。

    第二,金融资产阶级发了财。金融资产阶级承购公债支持国民党政府,同时也从公债买卖中发了财。发行公债是有折扣的,在发行条例上虽然规定为“十足发行”或“九八发行”,而事实上,当公债向银行抵押时,普遍是五六折或六七折,加上公债的利息6厘8厘不等,所以银行承购公债,如按结价时计算,所得年利约在三四分之间。政府发行的公债有半数以上,为上海较大的十七家银行所承购。这些金融资产阶级在公债买卖中发了横财。同时又因他们购买公债支持南京政府,与政府结下生死与共的关系,使他们共同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奋斗,是对两者都有利的。

    第三,扩大政府国家资本的势力。所谓国家资本就是指国民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经营的企事业。这些国营企事业都是在国民政府建立以后,靠国家机器这个超经济的强制力量建立起来的。其资金来源除了靠税收,就是靠公债。如政府的四行二局的建立和发展、各省银行的建立和发展,都是靠公债。政府发行的金融公债都是同加强国营银行分不开的。另外1936年发行的复兴公债,四川、广东公债,都是加强国有工矿业、铁路交通业、金融银行业建设的。这些公债都增强了中央政府和各省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国营企事业的实力,使国家资本逐步成长为对全国金融业、工矿业、交通业进行垄断的经济力量。而靠承购公债支持它的民营资产阶级,却变成了受国家资本支配和控制的附庸,而失去了昔日自由发展的权力。

    第四,加速了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在大量发行内债过程中,发财最快最大的不是金融资产阶级,而是以蒋、宋、孔、陈为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他们通过发行公债的方式,集中了国家财富,不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服务,而且在公债投机中兴风作浪,从中取利,成了亿万富翁,成为主宰中国大权的统治者。而这些公债的还本付息是靠政府增加关、盐、统三税的收入来偿还的,赋税重担最终都要压在中国劳动人民的头上,也激化了社会矛盾。

    ————————————————————

    (1) 国民政府财政部:《国民政府财政公报》第7期,第8—9页。

    (2) 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1928年上海版,第1—23页。

    (3) 参见[美]小科布尔:《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另见《中华年鉴1929—1930》,1930年上海版,第629页。

    (4) 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576—579页。

    (5) 《字林西报》1928年6月30日。

    (6) 《字林西报》1928年7月7日。

    (7) 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会:《革命文献》第20辑,第1、8页。

    (8)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5—326页。

    (9) 《革命文献》第26辑,第7页。

    (10) 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11)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第327页。

    (12) 邱松庆:《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财经政策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13)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第327—328页。

    (14)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第328页。

    (15)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第328页。

    (16) 《革命文献》第26辑,第8页。

    (17) 《革命文献》第26辑,第5—6页。

    (18)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第330页。

    (19) 《申报》1928年2月23日。

    (20)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0—41页。

    (21) 宋子文:《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财政报告》(1931年11月),引自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第103页。

    (22) 《国民政府财政公报》第6期,第34页。

    (23) 宋子文:《国民政府财政部最近三个月报告书》(1928年6月),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03页。

    (24) 宋子文:《财政部1928年4月份工作报告》,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04页。

    (25) 宋子文:《财政部1928年11月份工作报告》,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08页。

    (26) 《财政公报》第17期,第87页。

    (27) 宋子文:《财政部1929年1月份工作报告》,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09页。

    (28) 宋子文:《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财政工作报告》(1929年3月),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09页。

    (29) 宋子文:《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财政工作报告》(1931年11月),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09页。

    (30) 中国近代史编写组:《中国近代史》,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0页。

    (31)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0页。

    (32) 魏宏运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编》第3册,第551页。

    (33) 《外交部公报》第1卷第3号,第132页。

    (34) 美国国务院1949年出版:《美国与中国的关系》,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1957年翻印,第347页。

    (35) 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第106页。

    (36) 《财政部政治报告》,《革命文献》第26辑,第41页。

    (37) 董长芝等:《民国财政经济史》,辽宁师大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38) 国民政府外交部编:《中国恢复关税之自主权之经过》下册,第118—119页,《中英关税条约》附件四。

    (39)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第297—298页。

    (40) 孙文学主编:《中国近代财政史》,第297页。

    (41)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47页。

    (42)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51页。

    (43)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48页。

    (44)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48页。

    (45)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49页。

    (46)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50页。

    (47) 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台北“国史馆”1986年印行,第238页。

    (48) 《国民政府十八年度财政报告书》,《革命文献》第73辑,第120页。

    (49) 《财政部工作报告(民国二十四年及二十五年上半年度)》,《革命文献》第73辑,第321页。

    (50)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52页。

    (51) 《国民政府十八年度财政报告》,《革命文献》第73辑,第120页。

    (52) 《国民政府十九年及二十年两会计年度财政报告》,《革命文献》第73辑,第135页。

    (53) 李权时:《中国关税问题》(下),第304页,引自石柏林:《凄风苦雨中的民国经济》,河南人民出版社,第58页。

    (54)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347页。

    (55) 李康华等:《中国对外贸易史简论》,对外贸易出版社1981年版,第502—507页。

    (56) 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附表6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40页。

    (57) 李康华:《中国对外贸易史简论》,第502—507页。

    (58) 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附表64。

    (59) 国民政府主计部:《中国民国统计年鉴》,1948年版,第248—250页。

    (60) 刘振东:《孔庸之先生讲演录》第1册,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79页。

    (61) 参见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29—131页。

    (62) 沈雷春:《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版,第47页。

    (63) 沈雷春:《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版,第47页。

    (64) 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127—131页。

    (65) 孔祥熙:《十年来的中国金融与财政》,《抗战十年前之中国(1927—1936)》,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109页。

    (66)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版,第47页。

    (67) 孔祥熙:《十年来的中国金融与财政》,《抗战十年前之中国(1927—1936)》,第110页。

    (68) 参见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49—50页。

    (69) 孔祥熙:《十年来的中国金融与财政》,《抗战十年前之中国》,第112—113页。

    (70) 孔祥熙:《十年来的中国金融与财政》,《抗战十年前之中国》,第112—113页。

    (71) 郑庆平:《略论中国近代农业赋税制度的发展特征》,见《中国农史》1986年第2期。

    (72) 李荣廷辑:《民元来国内外经济大事记》,《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刊行1948年版,第739页。

    (73)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0页。

    (74)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的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451页。

    (75) 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168页。

    (76) 孙文学:《中国近代财政史》,第310—312页。

    (77) 中国经济报社:《中国经济论文集》第2集,生活书店1936年版,第257页。

    (78) 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上海银行学会1948年刊印,第5页。

    (79) 陈真、姚洛合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20页。

    (80) 《中央银行开幕志要》,《银行月刊》第8卷11号银行近闻。

    (81) 寿乐英:《宋子文与中央银行的建立》,《中央银行史话》,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82) 董长芝等著:《民国财政经济史》,辽宁师大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83) 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12页。

    (84) 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12页。

    (85) 郭荣生:《孔祥熙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3—84页。

    (86) [美]小科布尔:《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第217页。

    (87) 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B70页。

    (88) 石毓符著:《中国货币金融史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8页。

    (89)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96—297页。

    (9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29—30页。

    (91) 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台北文海出版社1939年版,第156页。

    (92) 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93) 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66—67页。

    (94) 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金融法规汇编》,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60—63页。

    (95) 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J45页。

    (96) 《革命文献》第74辑,第68页。

    (97) 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文海出版社,第165页。

    (98) 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第69页。

    (99) 董长芝等著:《民国财政经济史》,第159页。

    (10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60页。

    (101) 见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35年、1936年《全国银行年鉴》。

    (102) 石毓符著:《中国货币金融史略》,第294页。

    (103) 马寅初:《中国经济之分裂》,见《马寅初演讲集》第3集,北京晨报社1926年版,第173页。

    (104) 马寅初:《中国经济之分裂》,见《马寅初演讲集》第3集,第175页。

    (105) 宋子文:《国民政府财政部最近三个月报告书》(1928年6月),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31页。

    (106) 宋子文:《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31页。

    (107) 《宋子文评传》,第132页。

    (108) 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第133页。

    (109) 宋子文:《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33页。

    (110) 《宋子文评传》,第134页。

    (111) 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台北“国史馆”印行1986年版,第232页。

    (112) 杨树人:《甘末尔改革币制方案》,台北《大陆杂志》25卷4期,1962年版,第1—7页。

    (113) 甘末尔设计委员会:《中国逐渐采行金本位币制法草案附理由书》,上海银行周报社1930年版。

    (114) 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第238页。

    (115) 沈麟玉:《我国币制改革之经过》,中央银行月报4卷2期,1935年版,第2473页。

    (116) 《时报》1929年2月17日。

    (117) 卓遵宏:《抗战前10年货币史资料(一)币制改革》,第99—101、124—131页。

    (118) 宋子文:《财政部1929年9月份工作报告》,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35页。

    (119) 宋子文:《财政部1931年9月份工作报告》,引自《宋子文评传》,第136页。

    (120) 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F140页。

    (121) 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第239—241页。

    (122) 《财政部长孔祥熙向中国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财政报告》,《革命文献》第73辑,第317页。

    (123) 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A23页。

    (124) 《国民政府废两改元训令》,《国民政府公报》第1098号,民国二十二年四月六日,《革命文献》第74辑,第3页。

    (125) 国民政府财政部编:《国民政府财政公报》第62期,第76—77页。

    (126) 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E90—91页。

    (127) 《国民政府“废两改元”案》,《历史档案》1982年第1期。

    (128) 《国民政府中央造币厂自开工之日起至1935年6月30日为止的报告》,第14页。

    (129)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05—206页。

    (130) 《银行周报》,第840号。

    (131) 赵兰坪:《现代中国货币制度》,台北中华文化出版公司1955年版,第81—83页。

    (132) 李绍荣、钱纯译:《货币银行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04页。

    (133) I.Y.Shen,China’s Currency Reform(Shanghai:Ine Mrcury Press,1941),p.171。

    (134)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参考资料》(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310页。

    (135) 国民政府档案,档号:(财〇二·三——一)档名:《关于银问题之契约节略》,台北“国史馆”藏。

    (136) 张素民:《一年来之中国金融事业》,《文化建设》1卷3期,第29页,1934年12月10日。

    (137) 《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参考资料》(二),第313页。

    (138) 张素民:《一年来之中国金融事业》,《文化建设》1卷3期,第29页,1934年12月10日。

    (139) 国民政府档案,档号:(财〇二·三——一)档名:《关于银问题之契约节略》,台北“国史馆”藏。

    (140) 朱疑译:《新货币政策实施半年来中国经济情况之详述》,《中国经济》4卷7期,第13页,1936年7月15日。

    (141) 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3页。

    (142) 《申报年鉴》1936年,A26页。

    (143) 徐堪:《自述》,《徐可亭先生文存》,台北1970年版,第5—6页。

    (144) 国民政府档案,档号:2—1·12·10—11《改定货币政策》,台北“国史馆”藏。

    (145) 《国民政府财政部改革币制布告》,1935年11月3日。《革命文献》第74辑,第6—7页。1936年1月20日又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同中、中、交三行的钞票一样定为法币,在国内同样流通,但不能无限制的买卖外汇。

    (146) 董长芝、李帆:《中国现代经济史》,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3—94页。

    (147) 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1887—1937)》,台北“国史馆”1986年印行,第404页。

    (148) 《历年法币逐月发行数额表》,《历史档案》1982年第1期,第67页。

    (149)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16页。

    (150) 石毓符:《中国货币金融史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页。

    (151) [美]恩·杨格:《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69页。

    (152) 张寿贤:《陈光甫先生传略》,台北1977年版。

    (153) 姚崧龄:《陈光甫的一生》,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82页。

    (154) 张寿贤:《陈光甫先生传略》,第83—84页。

    (155) 李骏跃:《中国纸币发行史》,重庆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4年版,第102页。

    (156) 国民党中央党史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第221页。

    (157)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82页。

    (158) 戴铭礼:《五十年来之中国币制》,中国通商银行编:《五十年来之中国经济》。

    (159) 陈光甫:《五十年来之中国金融》,第111、36页。

    (160) 《冯玉祥日记》第4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34页。

    (161) 蒋中正:《中国之命运》,台北阳明山庄1950年版,第120—121页。

    (162) 王骏元:《白银问题与法币改革》,第8页。

    (163) 李敏万:《为国尽瘁之孔祥熙先生》,台北《传记文学》第32卷第2期,第42页。

    (164) 陈叔温:《中国财政的根本问题》,《东方杂志》第33卷,第16号。

    (165)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3页。

    (166)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43页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

    (167) 沈雷春:《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H19—20。

    (168)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70页。

    (169) 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H19—20。

    (170)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47页。

    (171)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47页。

    (172) 张肖梅、张一凡:《民元来我国之国际收支》,《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1948年刊印,第270—271页。

    (173) 《光明日报》1965年2月10日;另见孙文学:《中国近代财政史》,第253—255页。

    (174) 邬志陶:《民元来我国之公债政策》,《民国经济史》,1948年版,第202页。

    (175)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134页。

    (176)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63页。

    (177) 董长芝、李帆:《中国现代经济史》,第68页。

    (178) 李立侠:《中国外债之检讨》,《东方杂志》第34卷第14号。

    (179)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155页。

    (180)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155页。

    (181) 刘振东:《孔庸之先生讲演录》第1册,台北文海出版杜1960年版,第179页。

    (182) 《国际联盟统计年鉴》,1933—1934年。

    (183) 孔祥熙在1936年3月30日的中央纪念周报告词《自力更生与经济复兴》,《孔庸之(祥熙)先生讲演录》,第449页。

    (184) 《中央日报》1935年3月6日。

    (185) 张肖梅、张一凡:《民元来我国之国际收支》,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1948年刊印,第271页。

    (186) 张肖梅、张一凡:《民国经济史》,第271页。

    (187) [美]恩·杨格:《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418—419页。

    (188) 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财政年鉴续编》第一编,中央印务局1948年版,第17页。

    (189)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料》代序,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第19页。

    (190) “持券人会”对于内债之宣言,见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债券汇编》。

    (191) “持券人会”对于内债之宣言,见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债券汇编》。

    (192) 邬志陶:《民元来我国之公债政策》,《民国经济史》,第201页。

    (193) 本年发行统一公债14.6亿元,系换发的债券,未计入。

    (194) [美]小科布尔:《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第193—194页。

    (195) 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64页。

    (196) 邬志陶:《民元来我国之公债政策》,《民国经济史》,第2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