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level="2">第五节 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 一 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及各国对华方针的调整" level="3">一 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及各国对华方针的调整
    • 二 民族主义高涨和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level="3">二 民族主义高涨和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第五节 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class="reference-link">第五节 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一 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及各国对华方针的调整" class="reference-link">一 中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及各国对华方针的调整

    1917年初,正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面展开,德国实施无限制的潜艇战,美国与德国绝交,准备参战之时,梁启超受刚从欧洲回国的张君劢影响,意识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将以协约国的胜利和同盟国的失败而结束,认为中国欲争取独立的地位与资格,收回德国在山东侵占的权益,参加对德战争实为千载难逢的机会(393)。梁启超设想,中国若能像意大利“建国三杰”之一的卡富尔那样具有外交远见,以参加英、法对俄战争换取国际社会对意大利独立的支持与承认,中国的国际地位将会大大提高。盖“能出兵欧洲,当时尽一分义务,即将来享一分权力”(394)。在梁启超等人的说服及美、日等国极力鼓动下,中国国会通过了对德宣战案。中国也因适时参战,很快与协约国伙伴一道,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

    尽管在巴黎和会上,中国遭受严重的外交失败,未能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收回,而让日本揽尽外交成果,但中国政府毕竟第一次在重要的国际会议上较完整地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问题,向全世界公开表达了要求民族独立自主的愿望,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因此有所提高。1921年及1922年国际联盟两次大会,中国均当选理事国,派代表出席国联理事会(395)。正因为中国国际地位提高,华盛顿会议上,中国问题成为拟议中的远东问题之重心,中国代表遂有机会再次向国际社会公开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议案,并获与会各国代表比较详细的讨论。会议通过了由美国代表提出的以“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为主旨的四项原则(396),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

    日本在日俄战争之后,成为世界强国,遂致力于远东势力的发展,以后又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机会,扩张其在华势力,力图造成独霸亚洲的局面,打破列强在中国的力量均势。对于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中国已有所认识,中国参加华盛顿会议,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削弱日本,其手段是终止英日同盟。当中国代表团启程之时,中国外交部曾以“宙字第一百三十一号极密电”指示中国与会的主要目的,其中第一条即是:“我国今日自卫力之薄弱,已属无可讳言。欲防止侵略,不外将他方结合先行解散,由我另组团体。……惟英日同盟仍得以继续,则中日之接近,不易达到,自应竭力设法,先将该同盟解散为第一步办法。”(397)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立场上看,英日同盟也不宜继续维持。英国鉴于日本在远东势力的膨胀已威胁到自身利益(例如,在对华商品贸易方面,如果不将香港计算在内,英国已经落在日本后面),开始重新考虑自1902年英日同盟条约缔结以来实施的“联日制俄”这一远东政策。美国此时也感受到日本的扩张直接威胁到菲律宾的安全,不赞成英国继续支持日本侵华的政策和行动。中、英、美三国对日外交方略的接近,致使维持了近二十年的英日同盟最终废除,这是华盛顿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中国外交的一项重要成果(398)

    英日同盟终止的影响很快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反映出来。虽然日本坚持以强硬态度对待中国,中国复因顾虑英、美的立场,没有将构成中日间最大争执的山东问题和“二十一条”提出会议讨论,而是接受英美调停,改由中日两国在会外“直接交涉”解决。但在这次会议之后,袁世凯与日本签订的“二十一条”秘密协定,“事实上已取消了其中的十七条”(399),这应该是中国参加华盛顿会议的积极收获。

    当然,华盛顿会议上中国的外交所得距离国人的期望尚相距遥远。美国提出的四原则仅仅是原则,至于中国提出的具体要求,列强多藉词延宕或加以修改,致无多大结果。例如,对于中国提出的关税自主要求,由于日、英表示反对,结果决定先在上海召开修正税则税率会议,并由中国与各国组织“关税特别会议”,筹备裁厘,增抽2.5%的附加税,但海关行政,无庸改变。关于取消领事裁判权,会议决定须经特别会议委员会考察中国司法现状之后再定办法。大会决定,关税、法权两特别会议在各国批准及大会闭幕之后三个月内召集。虽因“各国批准”未能如期获致,关、法两会被迫延宕,但华盛顿会议无疑为后来条件成熟时召开这两个会议,铺设了道路。

    这一时期中外关系一个重要的聚焦点是中俄邦交新局面的出现。苏俄在十月革命之后,为摆脱西方国家的孤立政策,急于寻求中国这类“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外交承认;而中国为反对列强侵略,也亟须寻求外来支持。双方一拍即合。1923年8月,加拉罕来到北京,宣称其目的一为订立平等条约,二为打倒帝国主义。中国派王正廷与之谈判。1924年5月,中俄恢复邦交,正式成立友好协定。通过这一协定,苏俄宣称将帝俄时代在华享有的种种特权一律取消,将中俄邦交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中俄协定缔结之后,苏俄政府为表示尊重中国国际地位,特派加拉罕为驻华大使。加拉罕是外国派驻中国的第一位大使,中苏协定是中国第一次以和平方式与欧洲强国订立的对等条约(400)

    中外关系发生的上述变化导致了远东关系新格局的出现:一方面,英日同盟的终止暂时遏制了日本在华势力的恶性膨胀,使远东国际关系在《九国公约》的基础上得以重新调整,日本借第一次世界大战之机拓展势力破坏了的各国在华力量“均势”,现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修复。另一方面,中国与苏俄的接近则在“帝国主义”国家和“非帝国主义”国家之间造成某种力量制衡。这种新的“均势”,使远东及太平洋地区保持了近十年的安宁。

    由于国内政局不稳定,中国的国际地位在1923年以后再度下降,国联第四次大会之后,中国每次都落选,失去了列席联盟理事会的资格(401)。 相应地,列强对华政策也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不稳定性:随着政权在不同军阀之间转移,各国对北京政府的亲疏亦不时发生变化,有的甚至游移于南、北两政权之间。另外,面对日益高涨的反帝浪潮,尽管已经意识到有改变既存条约体系的必要,但几乎所有国家的对华方针都仍然以保护其在华利益为前提。

    总之,华盛顿会议闭幕之后几年,各国对华外交方针发生了重要变化。对此,纽约外交政策协会调查部在华调查时作了如下概括:“一、各国对华条约已预备为深远的变更;二、各国认中国目前无单一的政府,与中国谈判颇感困难;三、各国于必要时将用武力保护在华利益。”另外,有不少美国人认为,召集中国南、北两政府代表与美国谈判条件已趋成熟,美国方面的积极努力可使中、美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关系(402)。但中国力图改变既有中外关系的努力又与列强的在华利益发生新一轮冲突。在中外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五卅事件”竖起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在事件发生和处理中坚持强权政治立场,极大地激发了中国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反帝”运动持续高涨。以此为凭借,北京政府展开了颇具规模的“修约”活动,延误已久的关税会议和法权会议得以召开,这是北京政府统治时期中国外交的重要内容。由于北、南政府对关税会议、法权会议有不同的政治认知,前者主张在既存条约体系下进行“改良”,后者强调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前提的“革命”,思想主张及政治行为的歧异,耗散了中国对外交涉的能量,加之段祺瑞政府未能稳固自身的统治,就中国方面而言,会议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但从历史影响上看,由北京政府积极参与的这两次会议,却为极力反对关税和法权会议的南方国民政府在北伐成功后开展废约运动,奠定了基础。

    二 民族主义高涨和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class="reference-link">二 民族主义高涨和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五四运动掀起了以反对列强侵略、捍卫国家民族主权为内涵的民族主义第一波浪潮。1925年的五卅运动,则把中国的民族主义浪潮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乃是列强激发出来的。1925年6月,胡适在中国少年卫国团演讲,当讲到“五卅”惨案之后中国的“排外”运动受到六国使团的攻击时,他略带感情地表示:“说我们有排外的运动,他们发生最大的恐怖。我试问这恐怖哪里来的,完全由于他们基于不平等的条约,享有特殊的权利而来。”(403)胡适的演讲,道明了中国民族主义运动产生的外在原因。

    “五卅”之后不久,中国发生了著名的省港罢工,同时各地广泛开展了反对帝国主义大同盟运动、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收回教育权运动以及非基督教运动。这些运动均凸显了鲜明的民族主义特征。中国的民族主义在“五卅”之后全面高涨可以从时人所编《文献期刊读者指南》提供的统计数据得到证实。1924年,该“指南”中国项下尚未列出“民族主义运动”的分类标题,但是到了1925年,该书中国项下不仅设置了“民族主义运动”栏目,而且开列的有关文章目录已多达一百五十五篇(404)。这些文章目录广泛取自各种期刊,就连一向以稳健甚至保守著称的《东方杂志》,也推出《五卅事件临时增刊》,登载大量揭露英国人暴行,鼓动民族主义情绪的文章,留下了相关的目录记载。

    在20年代中期如日中天的民族主义运动中,政党的作用开始变得突出,其中国、共两党扮演了关键角色。对国民党领袖来说,不平等条约是其作出外交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在日本威胁变得严峻之前,蒋介石领导下的国民党从未向任何一个条约国家寻求援助。1925年-1926年间,蒋以联俄为其外交“全局中心之著眼处”(405)。与苏俄决裂后,蒋则向当时唯一与中国没有条约关系的大国德国寻求援助(406)。与国民党处于联合战线中的共产党对民族主义运动也贡献良多,以致几乎所有激进的“排外”思想和行动,都被戴上“赤化”的帽子。国共两党的协同努力,有力推动了中国民族主义的高涨。

    在民族主义普遍高涨的形势下,北京政府亦表示出对不平等条约的强烈不满,加之抵制广东国民政府政治影响的迫切需要,北京务实的外交家很快作出切实努力,力图通过修改而非废除中外条约的方式,取消有关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的条约规定。北京政府对待不平等条约的态度,从顾维钧就任国务总理之后召开的一次内阁会议的讨论中可以清楚窥见。与会者一致认为:“内审国情,纷纭多故;外察友邦,趋势日非”,若不顾情势,“昌言废约”,势必引起列强的“重大反感”,招致联合干涉。因此,政府的外交方针应该“重在将来新约结果消除一切不平等之内容”(407)。这一外交方略虽然迟至顾氏组阁时才明确提出,却是北京政府自巴黎和会之后处理外交的基本指导思想。北京政府派代表参加巴黎和会及华盛顿会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修改中外条约。虽然没有达到目的,却为召开旨在修改中外条约的关税会议和法权会议作了铺垫。

    除了积极筹备召开关、法两会,为修改并最终废除不平等条约付出艰辛外交努力之外,个别情况下,受高涨的反帝废约运动鼓舞,北京政府亦果断作出单方面废约的外交决定。废止《中比通商条约》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事例。

    1926年初,《中比通商条约》第六次届临十年期满。同年4月16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胡惟德照会比国驻华公使,示意中国将终止旧约,以便在平等基础上缔结新约。27日,比公使复牒中国外长,援据条约第四十六条规定,称条约可以修改,但仅比利时方面享有“修改条约之权”,且旧约修改须待“中国政局稳定”以及关税会议、法权会议结束之后,方可进行(408)

    在随后展开的正式谈判中,比方不仅坚持单方面的条约修改权,主张修约期间旧约继续有效,而且以诉诸国际法庭谋求列强干涉相威胁。中国为寻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临时办法”五条,内容涉及彼此承认关税自主,缔结新约时应废弃领事裁判权,现行的领事裁判权可以“暂予容受”,但临时办法的实施期限为六个月(409)。中国方面提出临时办法的意图,是想通过六个月的外交磨合,双方能顺利完成缔结新约的谈判。这已经是一种妥协了,但比方却表示“完全不能接受”,主张“临时办法”必须原则上“维持旧约”,在新约缔结之前,比国将仍旧享受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410)。中国方面则坚持旧约到期失效,新约须在六个月内订立,最惠国待遇应该双方共享,领事裁判权另议(411)。而比方10月26日提出的备忘录则企图通过无限期延长“临时办法”,维持旧约特权。由于双方均坚持各自的立场,交涉历时半年,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 

    比利时方面在作外交决策时并没有正确估计所处的内外形势。英、美等西方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虽有物伤其类的担心,却对实施联合干预是否明智表示怀疑。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比国实业界对其政府采取强硬手段解决中、比争端也表示不满,认为这样做会给比国的在华企业带来“悲惨恶果”。显然,这种形势并不利于比国正在进行的对华交涉。

    而中国外交却有自身的凭借。当时,上海总商会发出通电,主张“以实力为后盾”,“宣告废约”,以“内保国威,外御强侮”(412);全国商联会复电上海总商会,协商与比国“经济绝交”的办法(413);孙传芳复电总商会,对所作“化私斗于阋墙,作干城于卫国”的呼吁深表赞同,表示对比国交涉,中国“宜作破釜沉舟之谋”(414);以孙传芳为首的东南五省军政首脑还发表通电,力主利用“群情激愤”的形势,“单独宣布废约”(415)。其他“各实力派首领,亦迭次电促单独宣告旧约失效”(416)。全国学生总会在中比条约到期这天发表宣言,呼吁“全国朝野上下,敌忾同仇,步伐一致,对于本日期满之中比商约,以不妥协之态度,宣告无效”(417)。《国闻周报》甚至发表时评,正告政府当局不得以“过渡”名义对比国妥协:“若擅与商定过渡办法,无论措词如何,均与卖国同科。”(418)中国驻美、日、英、法、意、葡、比、荷、瑞士、日内瓦公使及代办均致电本国外交部,支持政府的立场。

    与此同时,海外华侨尤其是旅比华侨掀起一场颇具声势的废约运动。提出废约运动大纲,成立废约后援会,并联络旅欧各国华侨,组织废除中比条约代表团,召开代表大会,并在中比条约期满这天组织游行示威。比国警方出动警力,逮捕参加废约游行的学生三十余名,造成流血事件(419)

    国内广泛开展的废约运动,有力地支持了北京政府的对比交涉,而比利时发生的流血事件则激起社会舆论的极大义愤。在这种形势下,北京政府外交当局态度逐渐变得强硬。在比约期满后的首次谈判中,中国外长顾维钧与比国驻华公使华洛斯进行了长达四个小时的谈判,逐条驳斥了比方的无理要求。尽管华洛斯理屈词穷,无法反驳中国方面提出的意见,但仍然不同意中方限期订立新约的主张,企图通过无限期推迟新约订立的办法,维持旧约特权(420)。11月5日,华洛斯面见顾维钧,递交拒绝限期修约的备忘录,并表示要将中比争端上诉海牙国际法庭(421)

    比方的态度,使中国除单方面宣布终止旧约,已别无选择。备忘录递到之后,中国外交部连夜召开紧急会议,草拟废约文件。次日经阁议,决定以摄行大总统令宣布中比条约失效。顾维钧很快向张作霖呈交报告,并附上一份说明谈判原委和终止旧条约理由的总统法令草稿。1926年11月6日,张作霖发布终止中比条约法令。同日,外交部发表终止中比条约宣言。宣言指出,自民国建立以来,“中国政府即抱一种果决愿望,使中国在国际团体中得与其他各国处于平等地位,并使其得尽一部分能力”,但“近百年来,中国受压迫而订立不平等条约,于中外人民之间造成歧异不同之待遇,至今日实为对于各国种种不满及胶葛之原因”。宣言指出,中国自巴黎和会以来,“屡次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问题”,同时坚持新约订立必须“以平等相互主义及彼此尊重领土主权为原则”,否则“概不允订”。依此原则,中国政府“对于现行各约大概得于期满时通告终止者现正努力设法改订,俾于各约期满时,所有一切不平等及陈旧之条款不使复见于新约”。因此,中国政府对于中比通商行船条约,“经先期六个月之通知,予以终止”(422)

    宣布终止中比商约之后,北京政府内务部着手筹备接管天津比租界。不久,又公布《管理无治外法权国人民民刑案件审判条例》(修正案),要求各省交涉署关于比人案件适用这一新条例,并准备停止比国领事在上海会审公堂的陪审权。

    中国方面的决定,触动了比国在华的殖民特权,比国政府除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之外,复向海牙国际法庭提出起诉。12月13日,海牙国际法庭通知中国驻荷公使王光圻出席答辩中比条约交涉案,声称“如不到庭答辩,将受缺席裁判”(423)。中国方面经研究,决定拒绝海牙应诉,认为此项案件“应照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一条提出于国际联盟大会”解决,比方则反对中国提出的解决办法(424)

    不久,由于中国国内反帝废约形势高涨,比国被迫作出妥协,表示将中止海牙诉讼,并将天津比租界的特权交还中国,海牙国际法庭也应比国请求撤消了控诉中国案。以后,由于北伐成功和中国政权更迭,中比谈判搁置下来。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中、比重开谈判缔结新约。因中方实施“妥协的政策”(425),比国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并未完全废除。但北京政府废除中比条约引发的有关交涉,终因新约的缔结画上句号。

    终止中比条约在中国近代外交史上是一重要事件。路透社发自北京的专电指出:“外交界视取消中比条约为中国多年来最重要之事。”(426)参与这次对外交涉的顾维钧认为:“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面对缔约国公开、正式反对的情况下宣布彻底废除旧的不平等条约的。中国有必要这样做,不仅因为中国根据情况变迁原则在国际法面前有充分理由,而且因为中国有必要开创一个先例,证明中国决心行动起来,以结束一世纪以来不平等条约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427)

    比利时条约的废除确实开了一个先例。中比条约宣布废除之后四日,北京政府又照会西班牙驻华公使,要求修改1864年签订的《中西和好贸易条约》。不久中国驻西班牙公使又照会西班牙政府,修约期限为六个月,中西之间应废止旧约,另立新约。1927年11月10日,当中西条约到期时,北京政府毅然决定废止1864年条约(428)。在北伐前和北伐时期,北京政府还采用大体同样的方法,与日本、墨西哥等国开展了修改条约的谈判,并向各国驻北京公使馆提出天津各国租界应收归中国管理的问题。1927年4月22日,中、英两国就天津租界问题签署了一个类似《中英关于收回汉口英租界协定》的协定,呈请本国政府批准。此外,继与德国签订中德协定之后,中国又与一战战败国奥地利订立新约。不久中国又与芬兰签订《通好条约》。这两个条约都取消了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的规定。另外,北京政府还分别与法国、西班牙等国就终止越南商约进行交涉。这些交涉尽管未能取得多少实质性成果,却明确表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争取国家民族独立自主的信心和决心,使北伐前几年间,中外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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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Clifford Geertz,Local Knowledge: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New York:Basic Books,1983;柯文(Paul Cohen):《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1989年。

    (2) 参见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1-3卷,人民出版社1985-1993年;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胡绳:《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人民出版社1996年7版。在西方,文化冲突和文化误解一直是解释近代中外关系的一个重要取向,特别反映在牵涉到传教的题目上。由于这一趋向通常隐含了西方文化优越的预设,已遭到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的反对。但从文化视角诠释中外关系这一取向基本未在中国生根,不论是从前的“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冲突说”还是新近得到提倡的“现代化取向”(隐喻着传统与现代的对立),都更侧重经济和政治因素。

    (3) 顾炎武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日知录·正始》)

    (4) 清季士人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和表述,他们认识到,此前也有异族入侵,然皆在较大程度上接受传统的华夏文化,即昔人所谓“窃学”;但近代入侵的西人则不仅无意“窃学”,根本有“灭学”之图,欲尽可能打压或铲除中国文化。参见罗志田:《国家与学术:清季民初关于“国学”的思想论争》,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9-69页。

    (5) 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化悠久一类表述已渐成套话,但在这里的意义非常实际具体,正是这些要素构成了近代中国朝野抵抗外国入侵的有效性。一般多见中国在近代中外竞争中屡战屡败,或忽视了中国朝野持续抵制外国入侵的效力。正像宋朝虽被蒙元所灭却是世界范围内抵御蒙古入侵时间最长者一样,从世界范围看,美洲、非洲以及亚洲的印度等都大致具有和中国一样的地大物博特点,却未能免于沦为殖民地的处境,足以反证出中国虽屡败而不亡,且失地不甚广,主权基本保持,已是相当有效的抵抗了。从这一视角看,中国文化和政治体制在抵抗侵略中的作用和效能还可进一步深入探索。

    (6) 这里的讨论受到“非正式帝国主义”理论的影响,这一理论由John A.Gallagher和Ronald Robinson在1953年提出,参见其合作的论文“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1815-1914,”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I:1(Feb.1953),pp.1-15.关于这一理论的争论,参见William R.Louis,ed.,Imperialism:The Robinson and Gallagher Controversy,New York:New Viewpoints,1976.后来Robinson自己又有所发展,见其“The Eccentric Idea of Imperialism,with or without Empire”,in Wolfgang J.Mommsen and Jurgen Osterhammel,eds.,Imperialism and After:Continuities and Discontinuities,London:Allen and Unwin,1986,pp.267-289.不过这一理论主要着眼于经济层面,很少涉及文化。

    (7) 萨义德(Edward W.Said)从一个特定的视角指出了文化因素对帝国主义扩张以至构成帝国主义概念那不可缺少的作用。参见其Culture and Imperialism,New York:Knopf,1993(本书有中译本《文化与帝国主义》,李琨译,三联书店2003年),particularly pp.267-268.

    (8) 参见Ronald Robinson,“The Eccentric Idea of Imperialism,” 引文在p.273;并参见其“Non-European Foundations of European Imperialism:Sketch for a Theory of Collaboration”,in R.Owen and B.Sutcliffe,eds.,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Imperialism,London:Longman,1972,pp.117-140.David Fieldhouse从另一取向强调帝国主义行为实际发生作用地区的重要性,参见其Economics and Empire 1830-1914,London:Weidenfield & Nicolson,1973.

    (9) 由于“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西方观念不过新近才传入,近代中国人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个过程,时人更看重的恰是今日中外研究皆不那么重视的纲常礼教和国家(政治)体制的维持。晚清政治文献中一个频繁出现却难以精确译成西文的“国体”一词,就很能反映甚至代表中方的主要思虑。今日不少以中文为思想和表述工具者,也甚感难以界定“国体”一词,恐怕即因为这些人的思维和想象能力(或其使用的概念工具)已部分被“西化”了。所谓“在中国发现历史”,如果不移位到具体时段里在中国之人的所思所虑,则不论发现者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那被“发现”的或仍是带有异国眼光的“历史”。

    (10) 从晚清到今日,试图淡化西方入侵之帝国主义性质者每强调西人来华意在“通商”,若以之与掠夺领土并论,这大致不甚差;但叶德辉已指出:“通商之士,一其心以营利,不能分其力以传教。”西人对后者的注重揭示出其目的不仅在于“通商”,而是远更广泛(叶德辉:《郋园书札·西医论》,长沙中国古书刊印社1935年《郋园全书》版,44页)。并参见John Fitzgerald,Awakening China:Politics,Culture,and Class in the Nationalist Revolution,Stanford 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109-111.

    (11) 近代中国与一般殖民地还有一大不同,殖民地的反帝运动往往是留学生领导,很多时候运动的领导中心正在所谓宗主国之内,与帝国主义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间接联系;而中国的反帝运动除早期与日本有着较密切的关联、一度中心也在日本(但同时更反中国政权)外,大部分时候是相对“独立”的(其思想资源主要是西方的,但运动本身与西方的联系则少);在20世纪20年代虽与苏俄有非常直接的联系,但当时苏俄的地位相对特殊:它在中国仍然维持着某些沙俄的帝国主义利益(例如中东路),然其在意识形态方面与一般帝国主义国家又有着巨大的差别。

    (12) 关于清政府支持民间异端力量,参见罗志田:《异端的正统化:庚子义和团事件表现出的历史转折》,收入其《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32页。

    (13) 詹森:《国际环境》,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7页。

    (14) 参见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1995年版。

    (15) 参见John K.Fairbank,“The Early Treaty System in the Chinese World Order”,in idem ed.,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pp.257-275.晚清中国官民当然也有过修约的想法,或以修约为抵御西方进一步要求的权宜之计,然基本未成为一项有意识的国策。附带地说,费正清此文应予更多的关注,因为它可以说是“在中国发现历史”的中国中心观的早期尝试;这说明“西方冲击、中国反应”研究模式与“中国中心观”未必势不两立,只要更加凸显“反应”的一面,也能走向“在中国发现历史”。

    (16) 王韬早就指出,治外法权“不行于欧洲,而独行于土耳其、日本与我中国”。他认为这是有“忠君爱国之忱”的“我国官民在所必争”,且“必屡争而不一争”,盖“国家之权系于是也”。具体的争法,则“不必以甲兵,不必以威力,惟在折冲于坛坫之间,雍容于敦槃之会而已。事之成否不必计也,而要在执西律以与之反复辩论,所谓以其矛陷其盾也”。王韬:《弢园文录外编·除额外权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横排本,第73-74页。不过王氏未曾理解到条约的不平等也体现在缔结和修改的方式上,很多时候“执西律以与之反复辩论”未必有效。

    (17) 章太炎:《五无论》,《民报》第16号,第7页。

    (18) A.E.Campbell,“The Paradox of Imperialism:The American Case”,in Mommsen and Osterhammel,eds.,Imperialism and After,pp.33-40,particularly pp.35-36.陈垣已见及此:《资治通鉴》卷286载后汉天福十二年契丹军克相州后,“悉杀城中男子,驱其妇女而北。胡人掷婴孩于空中,举刃接之以为乐。”陈先生以为,此“非必其生性残忍也。蔑视之甚,故以非人道待之”(陈垣:《通鉴胡注表微·夷夏篇第十六》,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26页)。盖战争之残酷固易导致敌视而影响人的行为,然以杀婴为乐殊过分,那些胡人只有不视汉人为“人”,始可出此“非人”之举。

    (19) Philip D.Curtin,“Introduction:Imperialism as Intellectual History”,in idem,ed.,Imperialism,New York:Harper & Row,1971,p.xiii.

    (20)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传教下》,第54页。

    (21) 关于“东方主义”,参见Edward W.Said,Orientalism,New York:Vintage Books,1979.

    (22) 反之,近代来华西人所接触的中国人所表现的或者也非纯正之“中国”,至少在传述中国上层文化方面不够正宗。柳诒徵指出,西人来华所接洽之华人,“或呫毕腐儒,或无赖名士,或鄙俗商贾,或不学教徒”,经由这些人“传译”的中国学术,“最易失真”;但西人却认这些言说“为华人自信之真义”,恐难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柳诒徵:《中国文化西被商榷》(1924年),《柳诒徵史学论文续集》,柳曾符、柳定生选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页。

    (23) “租界行为”的持续性非常明显,到20世纪20年代,曾留学日本、美国而久居上海的杨荫杭观察到:西人“凡曾受教育者,皆讲求礼仪,言动无所苟”。但其“一旦移居东方,则视人如豕。偶不如意,即拳足交下。其意若曰:‘此乃苦力国也。殴一苦力,与殴一人类不同。’于是积习成性,居中国益久,离人道益远。此不特未受教育者为然,即在本国曾受教育者,亦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觉其臭。有西人为余言:凡久客东方者,归时多不为国人所欢迎;以其性情暴戾,异于常人也。”(文载《申报》,1923年5月8日,收入杨荫杭:《老圃遗文辑》,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742页)可知租界意识和租界行为确类一“染缸”,久居便被同化;这一同化对西方而言则为异化,故异于西方之“常人”。不过,正如萨义德反复指出的,作为“他人”的殖民地之存在既区别于宗主国的“自我”,却也是构建宗主国“自我”认同的要素(参见Said,Culture and Imperialism,New York:Vintage Books,1994)。由此视角考察租界意识和行为的异化于西方常规,可更深入地认识帝国主义的复杂一面。

    (24)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传教下》,第54页。

    (25) 参见Chinese Repository,III:9(Jan.1835),p.413;VI:10(Feb.1836),p.446;IX:1(May 1840),p.2;Stuart C.Miller,“Ends and Means:Missionary Justification of Forc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in John K.Fairbank ed.,The Missionary Enterprise in China and Americ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pp.249-282.

    (26) 他说,依基督教本义,即使教士因卫道而受辱,也当“如耶稣所云‘披左颊,转右颊向之可也’。苟能含忍包容,人心自服,又何必力为较量”?但列强对传教事业恰是“合举国之权力以庇之”,结果是“庇之愈甚,而冀传教之广播愈难。何则?传教先贵乎化导,化导在身心,不在乎势力也”。参见郑观应:《传教》(先后两篇),《郑观应集》上册,夏东元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05-412页。

    (27) Chinese Repository,III:8(Dec.1834),p.363.

    (28) 关于传教士方面更详细的讨论,参见罗志田:《传教士与近代中西文化竞争》,《历史研究》1996年6期。

    (29) 这一概括在观念和句式上都受到著名的Gallagher-Robinson formulation的影响,他们曾提出 “informal control if possible,formal rule if necessary”一说,参见Gallagher and Robinson,“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1815-1914”,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I:1(Feb.1953),p.13.

    (30) 参见《胡适日记全编》第4册,曹伯言整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1926年10月17日,第394页。

    (31) 罗素稍早曾赞扬胡适那本英文的《先秦名学史》在西方汉学界起着典范转移作用,并说胡适具有像美国教授一样的良好英文表述能力,这恐怕也是褒中略带贬义,多少体现出看不起美国人的传统英国心态。参见罗素为胡适书写的书评,载The Nation(Sept.23,1923),胡适1923年11月4日的日记中剪贴有全文。

    (32) Charles A.Beard,“Introduction,” in idem,ed.,Whither Mankind:A Panorama of Modern Civilization,New York:Longmans,Green,1929,p.5.

    (33) 这样一种不平的情绪长期存在于日本是其不断发动战争的一个潜在但不可轻视的因素,参见Marius B.Jansen,Japan and Its World:Two Centuries of Chang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此书有中译本:《日本及其世界:二百年的转变》,柳立言译,香港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4) 关于列强作为“外来者”的一面,参见Rhoads Murphey,The Outsiders:The Western Experience in India and China,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77.不过,西方以及日本卷入中国的程度,特别是其通过条约体系直接成为中国权势结构的一部分,及其在中国经济和文化方面留下的更带永久性的印记,都提示出这些外来者已部分内化成“近代中国”一个不可或缺的成分了,其一个明显表征就是当时中国反帝者所秉持的思想资源基本是西来的。说详罗志田:《西潮与近代中国思想演变再思》,《近代史研究》1995年3期。

    (35) Akira Iriye,After Imperialism:The Search for a New Order in the Far East,1921-1931,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p.88.

    (36) 入江昭就认为,华盛顿会议后,以美、英、日三国合作为基础,列强试图在东亚建立一种不那么具有帝国主义性质的国际新秩序,参见Iriye,After Imperialism.

    (37) 参见N.Gordon Levin,Woodrow Wilson and World Polit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美、俄两种民族自主的观念在中国都甚得人心,不过威尔逊的民族自决主要讲的是欧洲(理论上当然可放之四海,惟其真正的关怀是欧洲),而列宁的民族自决却更多讲到了亚洲。威尔逊能在巴黎和会放弃支持中国,部分也与其实际关怀所在相关。当时的中国人或未必已在这个层面理解和认识威尔逊的民族自决论,但明确感到他不能实行自己的诺言。

    (38) 说详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0-75页。

    (39) 参见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4-234页;叶遐庵(恭绰)述,俞诚之笔录:《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梁士诒之关系》,自印本,香港,1970年,179-277页;Roger Dingmen,Power in the Pacific:the Origins of Naval Arms Limitation,1914-1922,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Thomas Buckley,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1921-1922,Knoxville:University of Tennessee Press,1970;Noel H.Pugach,“American Friendship For China and the Shantung Question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LXIV(June 1977),pp.67-86.

    (40) 这一思维也被正式纳入中外条约之中,较早的表述见于1902年订立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第十二款指出:中国愿意“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而英国则“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即允放弃治外法权(黄月波等编:《中外条约汇编》,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0页)。

    (41) Dorothy Borg,American Policy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1925-1928,New York:Macmillan,1947,p.12.

    (42) 连一向“温和”的胡适在“五卅事件”后也说,列强对中国的排外运动“发生最大的恐怖。我试问这恐怖哪里来的?完全由于他们基于不平等的条约,享有特殊的权利而来”。因此,不平等条约就是“一切冲突的祸根”。参见胡适:《对于沪汉事件的感想》(1925年6月),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册,第723页。

    (43) 中国方面的挑战包括官方的和民间的、中央的和地方的以及有意的和无意的,如1923-1924年的广州关余事件对列强而言乃是地方政府的作为,而1923年的“临城事件”则明显不具备挑战条约体系的主观意识,列强处理这两次事件皆颇能合作。

    (44) 与前引入江昭的看法不同,普嘉锡(Noel H.Pugach)和孔华润(Warren I.Cohen)等认为华盛顿会议后列强间的合作仍比较有限,且更多体现在相互限制的一面,参见Noel H.Pugach,“Anglo-American Aircraft Competition and the China Arms Embargo,1919-1921”,Diplomatic History,II(Fall 1978),pp.351-71;Roberta A.Dayer,Bankers and Diplomats:The Anglo-American Relationship,Totowa,N.J.:Frank Cass,1981;Warren I.Cohen,The Chinese Connection:Roger S.Greene,Thomas W.Lamont,George E.Sokolsky and American East Asian Relation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8,pp.51-70,97-119.

    (45) 参见Iriye,After Imperialism,pp.20-21;Warren I.Cohen,America's Response to China:An Interpretative History of Sino American Relations,New York:John Wiley,2nd ed.,1980,pp.105-107.

    (46) 关于中德谈判及德国恢复其在华经济利益,参见William C.Kirby,Germany and Republican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p.23-28;Robert T.Pollard,China's Foreign Relations,1917-1931,New York:Macmillan,1933,pp.100-104;Iriye,After Imperialism,pp.12-13.

    (47) 不过,当年中苏条约的谈判却在一种非常特殊的政治氛围下进行的,苏俄代表加拉罕曾提出以“中国人民”为外交对象这一违背国际外交谈判常规的口号,却相当符合当时中国各界民众要求参与外交的心理,在不同程度上实际得到从激进到保守的各类中国人士的应和,使本来处境艰难的北京政府不得不在谈判中让步。参见何艳艳:《1924年中苏建交谈判述论》,四川大学历史系未刊硕士论文,1999年5月。

    (48) 例如,“五卅事件”后的中外交涉中,英、日、法、美、意、比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六国集团”共同行动,最能说明原有“外交团”的常规集体行为基本不复存在。

    (49) 这一体系的缺陷也包括对华武器禁运的突破,国民党正利用了这一缺陷,先后从俄、德两国获得主要的军事援助。

    (50) 实际上,治外法权对外国人的保护远没有一般认为的那样有效,北伐时期的经历更说明这一条款对外国人的生命财产连象征性保护能力都不具备:整个北伐战争期间,唯一在中国活动频繁而又没有人员伤亡的主要列强就是在一次大战后失去了治外法权的德国。

    (51) 当然,列强也会利用意识形态来认识和处理苏俄在华行为,参见Martin Mun-Loong Loh,“American Officials in China,1923-1927:Their Use of Bolshevism to Explain the Rise of the Kuomintang and Chinese Anti-foreignism”,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1984.

    (52) 华盛顿会议关于山东问题的解决已开先例,即日本在政治上从山东退出,但涉及实质性利益的日本势力仍留在山东(中国以为期15年的国库券向日本赎回胶济铁路,在未清偿期间用日本人为车务长、中日各一人为会计长)。但华盛顿会议上中国的让步是在列强压力下做出,而中苏条约中的让步却是在内部“国民外交”压力下做出,更能说明中国外交的灵活性。

    (53) 关于日本,参见Jansen,Japan and Its World;Jean-Pierre Lehmann,The Roots of Modern Japan,London:Macmillan,1982;关于俄国,参见Hans Rogger,Russia in the Age of Modernization and Revolution,1881-1917,New York:Longman,1983;Roberta T.Manning,The Crisis of the Old Order in Russia:Gentry and Governmen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2;Adam B.Ulam,The Bolsheviks:The Intellectual and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Triumph of Communism in Russia,New York:Macmillan,1965.

    (54) 杜亚泉:《中国之新生命》(1918年),《杜亚泉文选》,田建业等编,华东师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页。

    (55) 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1卷1号(1915年9月15日),第4页。

    (56)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1),人民出版社,1979年重排本,第3-16页。

    (57) 胡适:《国际的中国》,《胡适文存二集》卷三,亚东图书馆1931年8版,128a-128i页。

    (58) 胡适:《与一涵等四位的信》,《胡适文存二集》卷三,第143页。

    (59) 平:《内乱与外患》,原载《市声周刊》4卷2期(1926年1月3日),转载于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300页。

    (60) 国焘:《中国已脱离了国际侵略的危险么?》,《向导》6期(1922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1954年影印向导周报社汇刊本,第45-50页。更详细的讨论参见罗志田:《北伐前数年胡适与中共的关系》,《近代史研究》2003年4期。

    (61) 这是近代中外交往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西方给中国带来许多可借鉴的新思想资源,但其既然以入侵方式进入中国,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士人接受这外来的思想资源。同时,外来者的双重角色也使得在中国的“西方”不能不“分裂”。(参见罗志田:《西潮与近代中国思想演变再思》,《近代史研究》1995年3期;《西方的分裂:国际风云与五四前后中国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3期)日本在这中间的地位相对特别:在西方思想资源进入中国的过程中日本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自身也可以说是新思想资源的提供者;然而在处于社会、政治秩序大调整中的日本国内,主张采取直接领土掠夺政策的一派始终活跃于政界和军界,故日本对以间接控制为表征的在华帝国主义秩序也存在挑战的一面。

    (62) 部分可能因为其自身仍处革命后社会、政治秩序的大调整之中,苏俄显然更能领会中国内部激变那突破常规一面的革命性意义,其提出以人民为外交对象的主张非常具有想象力,与那些试图维护既定秩序的西方列强相比,体现出相当充分的“思想解放”。

    (63) 关于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两面性,参见罗志田:《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史学反思》,收入其《二十世纪的中国思想与学术掠影》,广东教育出版社,第104-128页。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本文所说的“民众”和“大众”通常不出城镇的范围,即使在城镇中也更多指的是多少识字且对“国是”保持兴趣的一部分,其实际数量可能不甚大。

    (64) 在政治运动中有意识地运用民族主义已成为当时中国政治活动的一个倾向,美国驻华使馆中文秘书裴克(Willys R.Peck)稍后观察到,“在政治中引起民众关注的最简易、最保险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排外,所有的中国政治派别都以此策略来“确保民众的支持”。Memo of conversation between Peck and Wellesley,Dec.9,1926,U.S.Department of State,Record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Relating to Political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States,1910-1929,National Archives Microfilm Publications,No.341,893.00/7981.

    (65) 加拉罕在1924年就提醒中国:华盛顿会议关于审查治外法权和增加关税等权利,“以法国之反对”,迄今未能实行。(加拉罕致王正廷,1924年3月19日,收入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John V.A.MacMurray)在1925年也已注意到法国迟迟不批准《九国公约》对列强利益和中外关系的损害(MacMurray to Hughes,Nov.17,1925,John V.A.MacMurray Papers,Seeley G.Mudd Library,Princeton University.)。

    (66) 前述“保守”的杜亚泉与激进的中共观点相近,就极具启发性。一般不视为激进的张君劢就说,巴黎和会后,“我心中大为不平,觉得协商国政治家之所谓正义人道者,皆不过欺人之词;因而想及所谓国际法者,实等于国际的非法”。由于对其所研究的国际法失望,他不久即放弃修习国际政治。参见张君劢:《学术方法上之管见》,《改造》,4卷5号(1922年1月),1页(文页)。张氏自己后来在中苏谈判期间就要求加拉罕本着外交公开的宗旨,将其对中国政府所提出之条件公示于中国国民,国民必能秉公道正义以赞助加拉罕。(《晨报》,1923年9月11日,6版)再后来留学欧洲专习国际法的周鲠生提倡流氓式的“革命外交”,(参见周鲠生:《革命的外交》,收入其同名论文集,上海太平洋书店1928年版,第1-11页)其潜在造因大概也源于此。

    (67) 引自林军:《初期苏联对华政策的内部分歧》,《世界历史》1995年第2期,第49—51页。

    (68) 参见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从优林到越飞》,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版,第497—509页;《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1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99—218页。

    (69) 苏俄代表团致中国外交部节略,1923年6月27日,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交涉署会务处编:《中俄会议参考文件》第2类,《中俄问题往来文件》,第140页,见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以下凡出现此书仅引书名、页数)

    (70) 朔一:《加拉罕东来及中东路地亩交涉》,《东方杂志》,第20卷,第15号(1923年8月10日),第10-11页。

    (71) 《盛京时报》1923年8月14日、15日、17日,均为第2版;8月18日、19日,均为第4版;《晨报》1923年8月17日第3版。

    (72) 《盛京时报》1923年8月7日第2版。

    (73) 《盛京时报》1923年8月19日第3版。(这一提法与《民国日报》1923年8月24日第6版记载有出入,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192-193页,《民国日报》未见此种提法,时间亦记为8月16日);《盛京时报》1923年8月19日第4版。

    (74) 《晨报》1923年8月23日第3版。

    (75) 《盛京时报》1923年8月22日第4版。

    (76) 参见林军:《苏俄政府在归还中东铁路问题上口径的变化——加拉罕给越飞的信》,《外交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引文均转引自第38-40页。

    (77) 《晨报》1923年8月21日第3版。

    (78) 《晨报》1923年8月22日、23日均为第4版。

    (79) 《晨报》1923年8月29日第4版。

    (80)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会晤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1923年9月3日,北洋政府外交部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档案,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198-199页。(以下凡引自北洋政府外交部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档案,不再注明)

    (81) 这一声明曾在中国报界代表中广泛散发,登载于《晨报》、《京报》、《时报》、《顺天时报》,1923年9月5日。

    (82) 临案通牒指1923年5月6日在山东临城车站发生了劫车案后,英、美、法、日等国向北京政府外交部的抗议照会。

    (83) 宣言内容译自《苏俄对外政策文件集》第6卷,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193- 196页。

    (84) 《晨报》1923年9月6日第3版。

    (85) 外交总长顾维钧会晤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1923年9月6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199-200页。

    (86) 详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80页。

    (87) 《晨报》1923年9月8日第3版、第6版;9月10日第6版;9月13日第2版、第6版;9月16日第3版;9月18日第6版。

    (88) 本段与下段,《晨报》1923年9月11日第6版。

    (89) 中东铁路地亩交涉,指张作霖因不满中东铁路地亩处的作为,派张焕相为地亩局局长于1923年8月1日接收地亩处,而俄铁路局局长渥斯特罗乌莫夫与地亩处处长关达基拒不交代,并运动当时驻哈的英、美、法、日四使出面干涉。

    (90) 《晨报》1923年9月21日第3版。

    (91) 加拉罕致孙中山博士的信,1923年9月8日,见《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17-1925)》第二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531-532页。

    (92) 孙中山复加拉罕电,1923年9月16日;孙中山致加拉罕的信,1923年9月17日,见《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17-1925)》第二辑,第532-533页。

    (93) 《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一辑,第296页。

    (94) 《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第6卷,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197-198页。

    (95)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全权代表王正廷全权证书,1923年10月2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03页。

    (96) 参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80页。

    (97) 《晨报》1923年11月3日第3版。

    (98) 参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81-83页。

    (99) 参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83页。

    (100) 《晨报》1923年11月3日第2版。

    (101) 《晨报》1923年11月6日第2版。

    (102) 《晨报》1923年11月6日第2版。

    (103) 仲平:《中俄交涉的近况》,见《向导周报》第45期,1923年11月7日,第344-345页。

    (104) 《晨报》1923年11月14日第3版;11月15日第2版。

    (105) 《晨报》1923年11月16日第2版。

    (106) 译自A.伊文:《中国和苏联》,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04页。

    (107) 《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1月14日第6版,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05页。

    (108) 译自A.伊文:《中国和苏联》,第111-115页,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07-209页;加拉罕此函登于1924年1月11日《晨报》第3版。

    (109) 《晨报》1923年12月3日、5日,均第3版;《关于中俄交涉重要公文及舆论》,《东方杂志》,第21卷,第8号,1924年4月25日,第125-132页。关于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文本问题的探讨,参见朱正:《解读一篇宣言》,《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5期,第212-223页。

    (110) 《晨报》1923年11月15日第2版;《晨报》1923年12月8日第2版。

    (111)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判节略,1924年9月3日至11月30日;译自A.伊文:《中国和苏联》,第111-115页,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05-209页。

    (112) 《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1月24日第六版,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24页。

    (113) 苏联驻华特命全权代表加拉罕致中国代表团团长王正廷函,1924年1月17日,译自《苏中关系(1917-1957)》(文件集),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24-225页;《晨报》1924年1月19日、20日、21日均为第3版。

    (114) 渊泉:《英国无条件承认苏俄》,《晨报》1924年2月3日第2版社论。

    (115) 《晨报》1924年2月16日第2版。

    (116) 《晨报》1924年2月16日、20日均为第2版。

    (117) 《晨报》1924年2月18日第2版。

    (118) 《晨报》1924年2月28日第2版。

    (119) 《晨报》1924年2月12日、14日均为第3版,2月17日第2版、第3版。

    (120)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判记录,1924年2月19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28-229页。

    (121)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判记录,1924年2月22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29-231页。

    (122)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判记录,1924年2月25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31-236页。

    (123) 中国提出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草案,1924年2月25日,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草案苏联最后修正案,1924年3月1日,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交涉公署会务处编:《中俄协商文件》,第1-8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12-217页;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判记录,1924年3月1日,第236-241页。

    (124) 《晨报》1924年3月4日第2版。(注《晨报》3月7日第2版,又说四份中有一份为呈内务部而非交通部)

    (125)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出席国务会议第一次报告,1924年3月8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41-242页。

    (126) 中日密约即指1918年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127)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与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谈判记录,1924年3月8日晚九时,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42-249页。

    (128)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出席国务会议第二次报告,1924年3月11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49-250页。

    (129) 《晨报》1924年3月15日第2版;《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3月17日第3版,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87-288页。

    (130) 阁议拟补充第四条声明书,阁议拟修正第五条协定,北洋政府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会务处编:《中俄协商文件》,第22、23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会编(1917-1924年)》,第250页。

    (131) 王加草案具体签字时间说法很多。《晨报》3月16日报道为14日夜十一时左右;顾维钧说是在14日上午8时;加拉罕在3月16日,19日两次照会都称签订协定时间为14日午前;华俄通讯社所发表的王加协定大纲所署日期为14日;而3月20日《晨报》又称孙宝琦检阅交涉记录的结果是王正廷于13日签字;林军的《中苏外交关系》称双方谈判签约时间从13日晚8时至14日清晨4时。(参见《晨报》1924年3月16日、20日、22日,4月10日均为第2版;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致国务院咨呈,1924年3月16日,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致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函,1924年3月19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3-256页;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89页。)

    (132) 《晨报》1924年3月16日、18日均为第2版。

    (133)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致国务院咨呈,1924年3月16日,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交涉公署会务处编:《中俄协商文件》第24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1页。

    (134) 《晨报》1924年3月19日第2版。

    (135) 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交涉公署会务处编:《中俄协商文件》第25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3页。

    (136) 《晨报》1924年3月18日第2版。

    (137) 《晨报》1924年3月19日第2版。

    (138) 《晨报》1924年3月19日第2版。

    (139) 本段与下两段,参见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致中国外交总长顾维钧照会;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致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函,均为1924年3月19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3-256页。

    (140) 大总统令,1924年3月20日,北洋政府《政府公报》,1924年3月21日,第2873号,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9页。

    (141) 本段和下三段,国务院致各省通电,1924年3月20日,北洋政府热察绥巡阅使署档案,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7-258页;并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334-335、第396页。在号电发出之后,国务院续发哿电,将加拉罕19日照会中所提的五点声明向各省再作通报。国务院致各省通电,1924年3月20日,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交涉公署会务处编:《中俄协商文件》,第40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8-259页。

    (142) 北洋政府外交部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档案,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42页。

    (143) 《晨报》1924年3月9日第2版。

    (144) 《晨报》1924年3月12日第2版。

    (145) 《晨报》1924年3月13日第2版。

    (146) 《晨报》1924年3月11日、13日、18日、4月10日,均为第2版;上海《民国日报》1924年3月18日第2版,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0-251页。

    (147) 外交部复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节略,1924年3月22日,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交涉公署会务处编:《中俄协商文件》,第31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59页。

    (148) 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致中国外交总长顾维钧节略,1924年3月25日,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交涉公署会务处编;《中俄协商文件》,第32-35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60-263页。

    (149) 《晨报》1924年3月26日第2版。

    (150) 筹办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通电报告交涉经过,1924年3月21日,北洋政府热察绥巡阅使署档案,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67-268页。

    (151) 本段与下段王正廷三月二十三日对国务院号电自辩通电,《东方杂志》第21卷,第9号,1924年5月10日出版,第133-134页。

    (152) 王正廷的第三次通电一覆各省的最后通电,见《东方杂志》,第21卷,1924年5月10日,第9号,第134-135页。

    (153) 参见仁静:《中俄交涉杂评》,《向导周报》,第60期,1924年4月2日,第479页;《晨报》1924年3月28日第2版。

    (154) 《晨报》1924年3月26日第2版。

    (155) 《晨报》1924年3月28日第2版。

    (156) 《晨报》 1924年3月22日第2版。

    (157) 《晨报》1924年3月29日第2版。

    (158) 《晨报》1924年3月18日第2版社论。

    (159) 《晨报》1924年3月21日第2版。

    (160) 《晨报》1924年3月23日第2版。

    (161) 《晨报》1924年3月28日第2版。

    (162)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341页。

    (163) 《晨报》1924年3月23日、25日,4月1日均为第2版;《申报》,1924年4月5日第6版。

    (164) 《晨报》1924年3月29日第2版。

    (165) 《晨报》1924年3月20日第2版。

    (166) 《晨报》1924年3月21日第2版。

    (167) 《晨报》1924年3月22日第3版。

    (168) 《申报》1924年3月23日第7版。

    (169) 《晨报》1924年3月22日第3版。

    (170) 《晨报》1924年3月22日第3版。

    (171) 《申报》1924年3月20日、21日,均为第7版;《晨报》1924年4月4日第2版。

    (172) 《盛京时报》1924年3月21日第1版。

    (173) 《盛京时报》1924年3月23日第1版;3月25日第7版。

    (174) 渊泉:《中俄交涉破裂之责任者》,见《晨报》于3月22日第2版社论。

    (175) 《申报》1924年3月24日第7版

    (176) 《申报》1924年3月25日第4版。

    (177) 召召:《中俄会议观》,《盛京时报》1924年3月25日、26日,均为第1版。

    (178) 《晨报》1924年3月31日第2版。另据《晨报》4月2日第3版,群治社中潘乃德,黄金声、黄伯耀、陆竣云、郑宗荣等未曾到会,对列名之事不予承认。

    (179) 《晨报》1924年3月29日第2版。

    (180) 《晨报》1924年3月30日第2版;《申报》1924年4月1日第7版。

    (181) 《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3月23日、27日均为第7版,4月3日第6版,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97-298页。

    (182) 《申报》1924年4月4日第13版。

    (183) 渊泉:《忠告苏俄政府》,见《晨报》1924年4月1日第2版社论。

    (184) 张梓生:《中俄复交之经过》,见《东方杂志》,第21卷,第13号(1924年7月10日),第41-42页;朔一:《中俄协定突然签字》,见《东方杂志》第21卷,第12号(1924年6月25日),第3-4页。

    (185) 《申报》1924年3月23日第7版;3月25日第4版。

    (186)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346-347页。(关于这一秘密谈判的过程未见档案资料的记载。)

    (187) 大总统令,1924年5月31日;国务院及外交部致各省区通电,1924年5月31日;北洋政府《政府公报》1924年6月1日,第2944号,6月2日,第2945号,《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79-281页;《晨报》1924年6月1日第2版。

    (188) 外交总长顾维钧出席国务会议的报告,1924年6月5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80-281页。

    (189)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347页。

    (190) 北京议员维持中俄协定宣言,见《向导周报》第71期,1924年6月25日,第571-572页。

    (191) 上海闸北市民庆祝中俄邦交恢复之通电,见《向导周报》第71期,1924年6月25日,第570-571页。

    (192) 《晨报》1924年6月1日第2版。

    (193) 《盛京时报》1924年6月17日第4版。

    (194) 孙中山与“广州新闻社”记者的谈话,1924年3月,见《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2》,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708-710页。

    (195) 《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7月22日第3版,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86-287页。

    (196) 《晨报》1924年4月1日第2版。

    (197) 《晨报》1924年4月5日第2版。

    (198) 《晨报》1924年4月2日、3日,均为第2版。

    (199) 《申报》1924年6月11日第6版,6月27日第10版。

    (200) 《盛京时报》1924年6月17日第4版。

    (201) 《盛京时报》1924年6月28日第1版。

    (202) 《申报》1924年6月4日第7版;《晨报》1924年6月11日第2版。

    (203) 曾友豪:《中俄协定给与中国之利害》,见《东方杂志》第21卷,第20号(1924年10月25日),第27-34页;《中俄协定之正式公文》,见《东方杂志》第21卷,第13号(1924年7月10日),第139-146页。

    (204) 曾友豪:《中俄协定给与中国之利害》,见《东方杂志》第21卷,第20号(1924年10月25日),第27-34页;参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99-100页。

    (205) 参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118-119页。

    (206)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1924年5月31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条约司编:《中外约章汇编》(七)中俄部分,第709-715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71-272页。

    (207) 《晨报》1924年6月5日第2版。

    (208) 《晨报》1924年6月13日第2版。

    (209) 《晨报》1924年6月15日第2版。

    (210) 《晨报》1924年6月20日第3版、7月12日第2版、7月14日第3版。

    (211) 《晨报》1924年6月22日,7月1日均为第2版。

    (212) 《晨报》1924年7月1日第2版。

    (213) 《晨报》1924年7月16日第4版;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致美国国务卿的信,1924年7月12日,见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24年Ⅰ卷,第445页。

    (214) 外交部发全权公使衔驻俄外交代表李家鏊电,1924年7月14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00页。

    (215) 《晨报》1924年7月17日第4版。

    (216) 《晨报》1924年7月18日、21日均为第3版。

    (217) 《晨报》1924年7月20日、27日均为第3版。

    (218) 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致国务卿的信,1924年7月25日,见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24年Ⅰ卷,第448-449页。

    (219) 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致国务卿的信,1924年7月25日,见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1924年Ⅰ卷,第451页;《晨报》1924年7月30日第3版。

    (220) 《晨报》1924年7月26日,8月1日、12日均为第3版;《申报》1924年8月5日第7版。

    (221) 《晨报》1924年8月9日、11日、13日均为第3版。

    (222) 《晨报》1924年8月19日第3版。

    (223) 《晨报》1924年8月20日第3版。

    (224) 《晨报》1924年9月4日第3版。

    (225) 《晨报》1924年9月6日、7日均为第3版,9月12日第2版。

    (226) 《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9月26日,10月6日均为第1版,转引自《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06-307页。

    (227) 《晨报》1924年10月8日第2版。

    (228)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1924年5月31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条约司编:《中外约章汇编》(七),中俄部分,第709-715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271-272页。

    (229) 北洋政府《外交公报》,第39期,第1页;驻俄李代表晤齐总长问答——中俄问题事,1924年8月17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转引自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117页。

    (230) 《晨报》1924年7月14日第2版。

    (231) 《晨报》1924年8月6日、7日均为第3版。

    (232) 《晨报》1924年8月16日第3版。

    (233) 《晨报》1924年11月5日、10日均为第2版;11月13日第3版。

    (234) 《晨报》1924年11月19日第2版。

    (235) 《晨报》1924年12月3日第2版,12月5日第3版。

    (236) 参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118页。

    (237) 幼雄:《中俄会议难产》,见《东方杂志》,第22卷,第13号(1925年7月10日),第5-6页。

    (238) 参见林军:《中苏外交关系(1917-1927)》,第118-119页。

    (239) 北洋政府筹办中俄事宜公署:《中俄会晤录》,转引自林军:《中苏关系(1917-1927)》,第105-106页;外交总长顾维钧会晤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1924年6月13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15页。

    (240) 外交总长顾维钧会晤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1924年7月7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16页。

    (241) 《晨报》1924年7月16日第3版,8月6日第4版。

    (242) 外交总长顾维钧会晤苏联驻华大使加拉罕,1924年8月10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16页。

    (243) 外交总长顾维钧会晤苏联驻华大使加拉罕,1924年8月12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1917-1924年)》,第316页。

    (244) 外交部秘书朱鹤翔会晤苏联大使加拉罕,1924年8月19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17页。

    (245) 外交部发全权公使衔驻俄外交代表李家鏊电,1924年9月24日,9月25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22-323页。

    (246) 《晨报》1924年10月5日第3版。

    (247) 《晨报》1924年10月4日第3版。

    (248) 法国驻华代办致中国外交部照会,1924年10月3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华俄道胜银行代表向中国官署递交抗议书,1924年10月3日,《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10月6日第1版,均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24-325页。

    (249) 外交部发全权公使衔驻俄外交代表李家鏊电,1924年10月11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22-324页;《晨报》1924年10月14日第2版。

    (250) 东三省保安总司令张作霖致临时执政段祺瑞函,1925年1月19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25页。

    (251) 临时执政府秘书厅致外交部公函,1925年1月19日后;中俄会议会务处说帖,请商交通总长应否将奉俄协定归并中俄协定并通知苏联大使由,1925年2月3日;交通部致外交部函,1925年2月25日,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26页。

    (252) 临时执政指令第346号令外交总长沈瑞麟,交通总长叶恭绰,1925年3月12日,北洋政府:《政府公报》1925年3月13日,第3214号,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26-327页;外交部照会苏联驻华大使加拉罕,1925年3月18日,见《东方杂志》第22卷,第8号(1925年4月25日),第150页。

    (253) 张国忱:《张作霖父子对苏关系和中东铁路内幕》,《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一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866-867页。

    (254) 奉俄协定内容《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之协定》,北洋政府外交部条约司编:《中外约章汇编》(七)中俄部分,第734-744页,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年)》,第317-322页;中俄协定内容见《有关中俄交涉的重要舆论与公文》,《东方杂志》第21卷,第13号(1924年7月10)日;同时参见《奉俄协定与中东路改组》,《东方杂志》第21卷,第19号(1924年10月10日),第10-13页;《晨报》1924年10月15日第2版。

    (255) 《盛京时报》1924年10月9日第1版。

    (256) 参见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从优林到越飞》,第503-507页。

    (257) 1925年中国盐税收入在国家总预算中所占比例为21%,田赋所占比例为19%。参见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204—205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贾士毅《民国财政简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697页附表。

    (258) 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204—205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案:关税总收入不包括常关税,外债偿还额包括庚子赔款在内。

    (259) 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第1编,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54页;陈向元:《中国关税痛史》,台北学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106页。

    (260) 《中央财政之现状》,《大公报》1925年3月9日。

    (261) 台北党史研究会编:《革命文献》第8辑,第125—126页。

    (262) 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13—15页。

    (263)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料》,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11页。

    (264)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料》,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11页。

    (265) 参阅马振举:《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关税与财政》,《南开学报》1987年第4期,第38页。

    (266) 《恃债为生之中央财政》,《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五册,第382页。

    (267) 《目前财政上之两大案》,《顺天时报》1925年3月12日。

    (268) 《新公债条例昨晚明令发表》,《顺天时报》1925年3月17日。

    (269) 《冯玉祥派员来京接洽与奉合作》,载《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页。

    (270) 贾士毅:《整理外债问题》,《东方杂志》第19卷第5号,第6页。

    (271) 《八使拒开关税预备会》,《申报》1924年6月12日。

    (272) 《北京政府未关税特别会议致法国公使照会》(1925年4月8日),载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77-78页。

    (273) 《驻英朱代办致外交部电》(1925年7月18日),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关税特别会议档案(以下简称“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15—(2)。

    (274) 转引自《李代表赴俄外部与齐外长会晤问答》(1925年7月31日),“关档”,03—25 / 9—(1)。

    (275) 杨幼炯:《近时国际问题与中国》,第191页,转引自李光一《1925年至1926年的关税会议与法权会议》,载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编《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讨论文集》(中国现代史第二次学术与教学讨论会,1981年),辽宁师范学院铅印本,第280页。

    (276) 转引自李健民著《五卅惨案后的反英运动》,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年版,第184页。

    (277) 币原平和财团编:《币原喜匆郎》,东京币原平和财团出版,昭和30年,第278页,转引自韩姜文求《从关税特别会议召开的背景看其失败的原因》,载《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第91页。案:本节涉及各国对关税会议的态度部分参考并利用了姜文求先生论文和资料。

    (278)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国政府承诺将法国部分庚款余额退还中国,用于促进于中法两国有益之事业;2.中国政府承诺将“上项应付而已退还之赔款余额,按照1905年所采用之电汇方法计算,并加以汇兑或有之盈余,一并折合美金,自1924年12月1日起至1947年止,逐年继续垫借与中法实业银行(中法合办),作为该行发行五厘美金公债之担保。”见《外交总长致法国公使文》,载《东方杂志》第22卷第9号,第133—135页。

    (279) 《法国批准华会公约》,载《东方杂志》第22卷第15号,第7—8页。

    (280) 《段祺瑞通电》(1925年4月21日)、《北京政府财政部请求批准金佛郎案呈文》(1925年4月11日),见《北洋军阀》(五),第152—155页。

    (281) 《国会议员宣言》(1925年4月1日)、《国会议员致法公使及法政府宣言》(1925年4月)、《北京国会反对金佛郎案电》(1925年4月),见《北洋军阀》(五),第157—160页。

    (282) 和森:《卖国备战的金佛郎案》,《向导》第110期,1925年。

    (283) 《检举金佛郎案犯罪理由书》,见《北洋军阀》(五),第166—178页。

    (284)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派员参加中国关税特别会议》(1925年8月18日),见《北洋军阀》(五),第78—79页。

    (285) 《时事新报》1925年8月12日,转引自《五卅运动史料》第2卷,第779—780页。

    (286) 《关税会议与出口税》,载经济学社编《关税会议专刊》,收入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三编第434册,台北文海出版社版,第1页。

    (287) 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第7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26页。  

    (288) 《神阪中华会馆致外交部》(1925年10月17日),见“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7—(1)。

    (289) 《湖南赵省长电》(1925年11月7日),见“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8—(1)。

    (290) 陈独秀:《我们对于关税问题的意见》,《向导》周报,第131期,1925年9月25日。

    (291) 《民国日报》1925年8月14日。

    (292) 《民国日报》1925年10月8日。

    (293) 《总商会出席关税会议代表赴京》,《新闻报》1925年10月22日。

    (294) 《纺织时报》1925年9月28日、10月19日。

    (295) 《驻英朱代办电》(1925年10月4日),见“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3—(2)。

    (296) 完颜绍元:《王正廷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页。

    (297) 《关税定率条例》(1925年10月24日)、《烟酒进口税条例》(1925年10月24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33—35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1)。

    (298) 《参加关税特别会议各国代表团衔名录》,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16—21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1)。

    (299) 《关税特别会议第一次大会议事录》,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22—23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1)。

    (300) 《中国外交总长沈瑞麟致词》,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23页。

    (301) 《中国政府代表王正廷提案》,《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24页。

    (302) 陆宇光:《民国史要》,民国十六年版,收入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丛刊》三编,第26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133页。

    (303)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02页。

    (304) 《关税自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0月30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47—50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1)。

    (305) 《日本代表日置益君演词》,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28—29页;《特约路透电·关于中国近事之外电》,《申报》1925年11月5日,第5版。

    (306) 《关税自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0月30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52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1)。

    (307) 《关税自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0月30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52—56页。

    (308) 武育幹:《中国关税问题》第四章《特别关税会议与中国关税自主运动》,转引自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67—69页。

    (309)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册,第102页。

    (310) 吴东之:《中国外交史(1911—1949)》,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页。

    (311) 《裁厘说帖》,《中国外交史(1911—1949)》,第56—57页。

    (312) 《裁厘说帖》,第57页。

    (313) 《过渡办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1月14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132—134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2)。

    (314) 《过渡办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1月14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135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2)。

    (315) 《过渡办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1月19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136—138页;《外交公报》第54期,专件,第17—18页。

    (316) 《颜惠庆自传·都门万象》,转引自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59页。

    (317) 商约谈判中,中国代表主张“将进出口货一面照时价核估,扯平修改,一面专指洋货援照洋药税厘并征办法,于核估时价值百抽五后,并连子口半税二五,统加厘一倍,共总值百抽十五(即正税加子口半税等于7.5%,再加7.5%的厘金,即等于15%),俱在海关并征。”当时的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尝极力支持这一办法,认为这是“财政改革的开端,是中国复兴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在稍后中外进行的商约谈判中,各国所议“皆以加税免厘一事为主脑”。可见在裁厘加税问题上,中外并无原则分歧。但由于各国在税率上各持己见,庚子之后的商约谈判未能就裁厘加税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参阅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硃批盛宣怀等折,转引自罗玉东著《中国厘金史》第一册,第137页,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12册,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式印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编《中国海关密档》卷9,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77页。

    (318) 《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1922年2月6日),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220—224页。

    (319) 《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公布文件》,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4期(民国十四年12月)专件,第1—7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357册,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印行。

    (320) 上海档案馆译:《颜惠庆日记》第2卷,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

    (321) 《日本代表之声言》,《外交公报》第54期(民国十四年12月),专件,第11—13页。

    (322) 《过渡办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1月义日),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81—83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2)。

    (323) 《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86—92页;《义代表宣言》,《外交公报》第54期(民国十四年12月)专件,第14—16页。

    (324) 这一重要的变动很可能与王正廷的南方背景有关。完颜绍元对此有如下分析:王氏之所以被换,是因为(1)浙奉战争已经以奉系势力被驱逐出东南地区宣告结束,国民军乘机反奉倒段的态势已相当明显,以冯玉祥为后台的王正廷自然没有增加附加税为执政府开辟财源的积极性;(2)国民党已经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声望日隆,作为与国民党关系深远的王正廷不能不考虑自己的政治前途,他利用供职外交委员会之便,以调查沙基惨案为名,将孔祥熙派往广州,已很明显是在为自己谋求后路;(3)尽管关税自主案获得通过,但中国政府“自动”声明裁厘以谋求关税自主的做法,仍旧不为要求无条件实行关税自主的激烈舆情所谅解,而附加税问题不妥协则难以达成协议,妥协则非王氏所愿。参阅氏著《王正廷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325) 《中国关会委员通电报告会议经过情形》(1926年5月11日),《晨报》1926年5月13日。

    (326) 1926年1月8日,颜惠庆、王正廷、蔡廷幹邀请各国专门委员开茶话会,表示关税用途按税率统计每年增收九千万元,计划以三千万元还债,三千万裁厘,二千万用于建设,一千万为紧要政费。详见上海档案馆译:《颜惠庆日记》第2卷,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版,第284、287页。

    (327) 《中华民国资料丛稿·大事记》第11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2页。

    (328) 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9—30页。

    (329) 凤岗及门弟子编:《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下,第465—466页,收入《民国丛书》第二编第85辑。

    (330) 武育幹:《中国关税问题》,1926年版,见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331) 颜惠庆:《关税会议之始末》,见《北洋军阀(1912—1928)》第5卷,第60页。

    (332) 《中国关会委员通电报告会议经过情形》(1926年5月11日),《晨报》1926年5月13日。

    (333)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大事记》第12辑,第33—34页。

    (334) 《中国关会委员通电报告会议经过情形》。

    (335) 《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下,第474页。

    (336) 美国的议案原文如下:“又议决所有由征收各该附加税所增收之税款,应由海关保管,不受一切干涉,以备日后照本会议议决或本会议商订条约内规定之用途与条件支配之。”见《临时附加税分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事录》(1926年3月18),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348—350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2)。

    (337) 美国的议案原文如下:“又议决所有由征收各该附加税所增收之税款,应由海关保管,不受一切干涉,以备日后照本会议议决或本会议商订条约内规定之用途与条件支配之。”见《临时附加税分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事录》(1926年3月18),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348—350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 / 21—(2),第348—357页。

    (338)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十二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13页。

    (339) 《中国希望条件说帖》,北京政府司法部档案,转引自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161页。

    (340) 外交部档案:《法权讨论委员会议决案第二号》、《收驻美施公使电》(1923年5月31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案卷号:03-34 / 3-(1)。

    (341) 随波:《国内要闻·北京通信》,《申报》1925年6月10日。

    (342) 随波:《国内要闻·北京通信》,《申报》1925年6月25日。

    (343) “至于此次政府对外交涉,总算敏捷强硬,一洗向来濡迟怯弱之弊。外交部为五卅事件于十天内连续提三个抗议,措辞都极强硬,在中国的外交习惯上,倒是不多见的”。胡愈之:《五卅事件纪实》,《东方杂志》,第22卷,五卅事件增刊。

    (344)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11辑,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117页(注:以下简称《大事记》)。

    (345) 《中国国民党通电》,《东方杂志》,第22卷,五卅事件增刊。

    (346) 《东方杂志》第22卷,五卅事件增刊。

    (347) 《大事记》,第11辑,114页。

    (348) 马寅初:《不平等条约于我国经济上之影响》,《东方杂志》,第22卷16号。

    (349) 姚公鹤:《上海空前惨案之因果》,《东方杂志》,第22卷15号。

    (350) 《梁启超上段执政书》,《申报》,1926年6月29日。

    (351) 天生:《不平等条约如何废除乎》,《国闻周报》,第2卷24期。

    (352) 布雷:《中国今后之外交》,《国闻周报》,第3卷8期。

    (353) 《重要函电汇录》:《东方杂志》,第22卷五卅事件增刊。

    (354) 孔另境:《五卅外交史》,第56—57页,转引自石源华著《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

    (355) 台北中研院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以下简称外交部档案):《发驻美施公使电》(1925年9月9日),编号:03-34/4-(1)。

    (356) 外交部档案:《收驻美施公使电》(1925年9月12日),编号:03-34/ 4-(1)。

    (357) 外交部档案:《收驻美施公使十一日电》(1925年9月12日),编号:03-34/4-(1)。

    (358) 《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载《中华民国史纪要》(初稿),第800页,

    (359)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87页、177页。

    (360) 《大事记》,第11辑,152页。

    (361) 《京法界收回领判权之准备》,《申报》1925年9月21日。

    (362) 《召集调查司法委员会之筹备》,《申报》1925年9月19日。

    (363) 《国外要闻·美国通信》,《申报》1925年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连载)。

    (364) 《国外要闻·美国通信(三)》,《申报》1925年10月19日。

    (365) 《国外要闻·美国通信(四)》,《申报》1925年10月21日。

    (366) 《法权会议开幕之预讯》,《大公报》(长沙)1926年1月19日。

    (367) 《领判权与警权及课税权》,《晨报》1926年1月13日。

    (368) 《法权会议之重要前提》,《晨报》1926年1月12日。

    (369) 《省联会对法权会议之主张》,《申报》1926年2月5日。

    (370) 《法权自主会招待当局》,《申报》1926年2月25日。

    (371) 外交部档案:《发驻美施公使电》(1925年9月9日)。编号:03-34/4-(1)。

    (372) 外交部档案:《大美国特命驻扎中华全权公使马为照会事接准》,编号:03-34/5-(1)。

    (373) 将中国废除领事裁判权与改良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在主张由来已久。早在1902年9月5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英国第一次在条约中有条件地表示将放弃其在华领判权。“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列,以期与各国律列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列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1903年10月8日,中美间签订的《通商行船条约》也有类似的提法。从此,中国废除领事裁判权与中国司法“皆臻妥善”联系在一起了。引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09页。

    (374) 《外交公报》第55期,第5页。

    (375) 《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载《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26年9月,第819—820页。

    (376) 《马君武关于司法观事件之谈话》,《大公报》(长沙)1926年2月11日。

    (377) 《法马撤废惩治盗匪法之提案》,《大公报》(长沙)1926年1月25日。

    (378) 《马君武对法权会议之谈话》,《大公报》(长沙)1926年2月11日。

    (379) 《调查法权会议议长史托恩之谈片》,《晨报》1926年1月17日。

    (380) 外交部档案:《会稿》,编号:03-34/6-(2)。

    (381) 外交部档案:《代拟外交部致各省特派员及各埠交涉员》,编号:03-34/6-(1)。

    (382) 这八个方面分别是:1.临时裁判权;2.华人与享受领事裁判权之外人案件之审判;3.享受领事裁判权之外人与无领事裁判权国之外人及与中国无条约关系国之外人案件之审判;4.会审公堂;5.外人房屋及船舶内之庇护权;6.给予外国国籍证书于中国人;7.外人免除租税权;8.租界、租借地、北京使馆界、铁路附属地等特殊区域。见《法权委员会报告书》附录。

    (383) 令文曰:“国民政府唯一之职责,在奉行先大元帅之遗嘱,其最先着手,即在废除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当然收回,无须由外人调查。故对于此次调查法权外国委员来粤,决定不予接待。”外交部档案:《法权委员团在鄂参观各厅监所程序》,编号:03-34/7-(1)。

    (384) 《中华民国史纪要》(初稿),第314页,1926年4月10日条。另见《东方杂志》第23卷第10号,第5页。

    (385) 《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载《中华民国史纪要》(初稿),第802页,

    (386) Form the American Commissioner on Ex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n China,Apr.16,FRUS,1926,Vol.I,p.973.

    (387) 《司法调查之演说》,《盛京时报》1926年6月8日;《司法调查之经过》,《盛京时报》1926年6月9日。

    (388) 《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载《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26年9月,第834-837页。

    (389) 《法权委员赴赣经过》,《晨报》1926年5月29日。

    (390) 《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载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26年9月,第856、868-869页。

    (391) 《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载《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26年9月,第876—877页。

    (392) 参阅石源华著《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页。

    (393) 毛以亨:《一代新锐梁任公》,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14页。

    (394) 梁启超:《外交方针质言(参战问题)》,载《饮冰室文集》之三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13页;《梁启超年谱长编》,第871页。

    (395) 周鲠生:《中国的国际地位》,载《东方杂志》第23卷第1号,第7页。

    (396) 见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四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620页。

    (397) 《外交部致施、顾、王三代表宙字第131号极密电》,见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四卷,第615页。

    (398) 阎沁恒:《英国在华盛顿会议中对于处理几项有关中国问题之态度》,载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编《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五),台北1985年再版,第60—69页。

    (399) 《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五),第68页。

    (400) 胡秋原著:《近百年来中外关系》,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2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版,第171—175页。

    (401) 周鲠生:《中国的国际地位》,载《东方杂志》第23卷第1号,第7—16页。

    (402) 纽约外交政策协会调查部:《外人在华利益的调查》,载《东方杂志》第24卷第7号(1927年4月10日出版),第32页,倪文宙节译。

    (403) 胡适:《对于沪汉事件的感谢》,收入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1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3页。

    (404) 林霨:《战争、民族主义与基督教高等教育:1924—1925》,载章开沅等主编《中西文化与教会大学》,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6页。

    (405) 蒋介石日记,1926年12月22日,见毛思诚:《民国十五年以前之蒋介石先生》,香港龙门书店1965年影印1936年版,第978页。

    (406) Cf.William C.Kirby,Germany and Republican China,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p.38-53.

    (407) 《外交部致驻比王公使电》(1926年10月28日),《北洋政府档案》一〇三九(6),案:以下涉及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所引北洋政府档案均转引自习五一著《论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兼评北洋政府的修约外交》,载《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182—201页。

    (408) 《外交总长胡惟德致比华使照会》(1926年4月16日),《比华使复外交总长胡惟德照会》(1926年4月27日),《北洋政府档案》一〇〇一(2)1435。顾维钧已指出,比国的做法,是根据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来讨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内容,这本身就是极为荒唐的。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58页。

    (409) 《临时办法》(1926年8月2日中国外交部提出),《北洋政府档案》一〇〇一(2)1435。

    (410) 《外交部收驻比王公使电》(1926年9月7日),《北洋政府档案》一〇三九(5)。

    (411) 《比华使致外交部备忘录》(1926年10月23日),《北洋政府档案》一〇〇一(2)1435。

    (412) 《沪总商会再争废比约》,季啸风等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中文部分),第7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第392页。

    (413) 《商联会主张以经济绝交为废约之后盾》、《商联会筹划对比经济绝交》,《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79册,第393-396页。

    (414) 《中比商约问题:孙传芳陈陶遗电复总商会》,《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79册,第394页。

    (415) 《东南五省当局主废约》,《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79册,第425页。

    (416) 《比约岂真须延长九月耶》,《益世报》1926年11月5日。

    (417) 《全国学生总会废除中比商约宣言》(1926年10月27日),《民国日报》(广州)1926年11月6日。

    (418) 政之:《生死关头之废约问题》,载《国闻周报》第3卷第41期“时评”,1926年10月24日。

    (419) 《外部令王景歧对比严重抗议》,《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79册,第423页。

    (420) 《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355—357页。

    (421) 《比方答复修约节略比使昨日面交外顾》,《顺天时报》1926年11月6日;《比华使致外交部备忘录》(1926年11月5日),《北洋政府档案》一〇〇一(2)1435。

    (422) 《外交部对于交涉终止中比条约之宣言》(1926年11月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史料汇编》第三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外交,第962—966页;《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357页;《政府宣告比约失效》,《晨报》1926年11月7日;《以大总统指令昨竟宣布中比商约失效》,《顺天时报》1926年11月7日。

    (423) 《东方杂志》第24卷第3号,第111页。

    (424) 《我国对比提议提交国际联盟大会》,《晨报》1926年11月20日;《政府驳复比使照会认比约不应提出国际法庭》,《益世报》1926年11月20日;《比国反对提国际联盟》,《晨报》1926年11月29日。

    (425) 《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 359—360页。

    (426) 《申报》1926年11月8日、27日。

    (427) 《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 357—558页。

    (428) 《中国与西班牙关于修约交涉经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史料汇编》第三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4—10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