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华盛顿会议与中国外交的新变化" level="2">第五节 华盛顿会议与中国外交的新变化
    • 一 中国问题与华盛顿会议" level="3">一 中国问题与华盛顿会议
    • 二 华盛顿会议的中国问题讨论" level="3">二 华盛顿会议的中国问题讨论
    • 三 华盛顿会议的山东问题交涉" level="3">三 华盛顿会议的山东问题交涉
    • 四 苏俄对华外交的新姿态" level="3">四 苏俄对华外交的新姿态

    第五节 华盛顿会议与中国外交的新变化" class="reference-link">第五节 华盛顿会议与中国外交的新变化

    一 中国问题与华盛顿会议" class="reference-link">一 中国问题与华盛顿会议

    因为中国在巴黎和会拒签对德和约,也因为美国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未批准和约,加以美、英、法、日之间既争夺又联合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巴黎和会实际未能解决一战后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国际关系调整问题。为此,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有重要利益、并希望主导这一地区国际关系发展的美国,于1921年倡议召开各关系国参加的华盛顿会议,以解决有关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国际关系的各项未决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德国战败,俄国发生革命,法国在战争中大伤元气,德、俄(苏俄)、法三国对于远东事务和利益的关注度与争夺力都大为下降,其中德国和苏俄的对华外交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表现为退出列强在华利益的争夺,与中国建立基本平等的关系。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战败,随后即主动向中国表示,“愿意放弃治外法权,在处理山东问题上也向着中国”(182)。虽然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也没有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但并没有影响中德国家间关系的恢复。1920年7月,德国派出专门使节来华,于9月与中方开始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谈判。双方的谈判集中在若干技术性问题的讨论,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1921年5月20日,德国政府照会中国外交总长颜惠庆,表示愿意恢复中德友谊及通商关系,声明放弃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取消领事裁判权。同日,《中德协约》在北京签字,双方决定以德国声明文件为根据,订立协约,恢复友好及商务关系,尊重彼此之领土主权,实行平等相互之原则,取消德国的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权。此外,德国声明以现款400万元及津浦、湖广铁路债券交与中国政府,作为战事赔偿之一部分,放弃庚子赔款,中国同意解禁被查封的德国财产。1921年7月1日,中德双方交换批准书,《中德协约》生效,中德恢复正常关系(183)。《中德协约》在平等基础上界定了中德关系,取消了德国在中国享有的各种特权,是近代以来中国与西方大国签订的首个平等条约,也是中国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之一应享的成果,在近代中外关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苏俄对华关系的变化详见下节),同时也是民国时期的职业外交家群体审时度势,冷静观察内外环境,抓住时机,妥为因应而得之积极成果。时人论为:“根据于此一纸新约,举凡凡尔赛和约中所规定之一切权利,吾国已安然获得之,且根据新约,吾国得收回其丧失已久之关税自主权及治外法权,使吾国国际地位顿形增高,数十年来吾国外交之足以扬眉吐气者,惟此一事而已。”(184)

    一战结束后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主要利益竞争者是美、英、日三国,尤其是美、日两国,远东国际关系态势较战前发生了重大变化。美、日都可谓一战的“红利”获得者,基本未受到战争的影响,还通过战争扩大了自身的实力,但日美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却是互为竞争对手的矛盾关系。美国视“远东市场为日美英的未来的希望”,因其超强的经济实力,一向主张实行自由竞争的“门户开放”政策,以此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与日本追求独占性、垄断性、排他性的大陆政策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185)。日本对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扩张行动,不仅不符合美国希望主导建立的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国际新秩序,而且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发起召开讨论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国际会议,主要目的就是遏制日本的扩张势头,确保美国利益的不受影响。而为了达成此目的,美国需要拉拢英国,拆散1902年订立的英日同盟(186),以共同应付日本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对美英利益的挑战。英国在一战中虽然也颇受牵连,但毕竟非主战场,而且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其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仍有广泛的利益需要维护,与美国又有特殊的关系,也不愿见到出现日本独大的局面,因此也有意结束英日同盟,对日本的扩张势头予以一定的限制。这样,就出现了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国际关系的调整趋向以及美英联手遏制日本的可能性,而这对中国在客观上是有利的。同时,《凡尔赛和约》将德国在山东掠夺的权益转交给日本,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怒,爆发了大规模的五四运动,迫使北京政府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山东问题悬而未决(187)。这样,不仅中日关系处于紧张之中,而且各国也存在因为这一问题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如何处理各国在华权益,包括山东问题,以平衡和维持列强在东方的既得利益,是列强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因此,当1921年7月8日,美国向英、法、意、日等国提议在华盛顿召开有关远东及太平洋问题的国际会议时,各国均表同意,惟有日本担心“造成美国对华发展之基础,而将日本之对华进展,给以强制之清算”,希望会议避免讨论“既成事实”(即山东问题),而只讨论与军备有关的问题(188)。实际上是不希望会议干涉日本在华的既得利益。但日本此时的实力还不足与英美公开抗衡,其后几经折冲,日本终在7月27日同意参加会议,但仍表示“凡问题之关于任何特殊国家者,或已成为既定事实者,当审慎免除其加入”。由于日本的坚持,美国在会前即与日本达成妥协,会议将不提出违背参加国利益及非关国际问题之议题,山东等问题先由日本与关系国商议后再行解决。随后,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亦被邀参加。中国问题是华盛顿会议将要讨论的中心议题之一,中国自然也在被邀之列。由此最后形成了讨论远东及太平洋问题的九国会议(189)

    1921年7月12日,美国驻华临时代办芮德克致函外交总长颜惠庆,询问中国愿否参加华盛顿会议。7月18日,颜惠庆会见芮德克,表示“此次会议无论研究限制军备或决定太平洋问题,或系一会抑或二会,本国皆乐愿参与”。8月13日,芮德克将美国总统哈定的正式邀请转致中国政府。16日,北京政府复文接受邀请并表示愿与各国平等与会(190)。接着,中国外交部设立以外交总长颜惠庆为首的“太平洋会议筹备处”,筹备赴会事宜。北京政府派驻美公使施肇基、驻英公使顾维钧、大理院院长王宠惠为参加会议的全权代表,施肇基为首席代表,前外交总长梁如浩和前财政总长周自齐为高等顾问,驻古巴公使刁作谦为秘书长,代表团全部成员包括代表、顾问、咨议、委员、秘书、随员、译员、书记等共143人,规模相当庞大,也可知北京政府对此之重视(191)。南方以孙中山为大总统的广州军政府声明不承认北京政府派遣代表的资格。孙中山公开声明北京政府“以道德言,以法律言,均无发言之余地,更无派遣代表之资格”。因此,“将来华盛顿会议,苟非本政府所派之代表列席与会,则关于中国之议决案,概不承认,亦不发生效力”(192)。同时,孙中山还派广州政府驻美代表马素向美国国务院递交公文,转达此意(193)。为了对外表示团结一致,北京政府又加派广州政府外交次长伍朝枢为全权代表,但被其拒绝(194)

    华盛顿会议召开及中国将参会的消息传出后,中国社会各界产生了新的希冀。乐观者认为,既然美国对凡尔赛和约也不满意,此次会议又由美国发起,“会议性质又含有限制日本对华侵略之意,则于会议场中,美人必能赞助我国伸其历年之积愤,不特失之于巴黎和会者可收之于华盛顿会议;举凡有损我国独立主权,如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关税行政、列国在华驻兵及设租界等事皆可由是而取消,并继之以退还庚子赔款焉”。悲观者则以巴黎和会为例,认为此次大会“实权则握于英美日三强之手,虽法意两强尚不能为有力之主张,更遑论积弱之我国。故吾惟拱手以待三强之宰割,或列国共同管理之实现而已”(195)。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国共产党领袖的陈独秀,鉴于上次巴黎和会给国人的教训,明确提出华盛顿会议“乃是讨论列强间尤其是美日间如何均分及防护在远东的利益,免得列强间因利害冲突而决裂”;“并不是列强间都忽然发生慈悲心,愿意抛弃帝国主义经济的及政治的侵略,来讨论怎样解放、帮助远东诸弱小民族”;因此,中国“若不急谋剧烈的反抗,迟早不免要受列强分管或共管的命运”(196)。但无论是乐观、期望,还是疑虑、忧心,各方人士对华盛顿会议的关注,还是反映出中国人对国家命运的关切,各界人士组织的“后援会”、“同志会”、“研究社”、“讨论会”、“外交协会”等等一时蜂起,以至“各界团体之专为研究太平洋会议问题而设者,殆更仆难数”(197)。国人要求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大体为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归还青岛等中国领土,取消领事裁判权、归还在华租界,“主张公理,希望世界同胞,尊重中国主权和民意”(198)。其中又以北京各团体国民外交联合会于11月7日通过的《对于华盛顿会议中国提案之意见》表述得最为明确而具体:一、废除1915年5月25日之中日条约及换文;二、日本在胶澳及山东省内占据之土地、铁路、矿山及一切财产应无条件交还中国;三、各国声明废除在中国势力范围之协定,所有特殊权利、让与权、优先权概撤销之;四、各国未经中国同意不得关于中国有所协定,凡类似此项性质之协定,中国概不承认;五、收回各国在中国境内单独经管之铁路(如南满铁路等);六、恢复关税自由。他们同时还提出了“希望要件”:一、提前退还租界地;二、限期废除领事裁判权;三、撤退外国在华驻屯之军警(199)。出于对会议讨论事项的关切和对北京政府的不信任,全国商会联合会、教育联合会还在1921年10月12日于上海召开全国十七省区代表会议,推举余日章、蒋梦麟为民众代表赴美,宣传中国对会议的要求和民众的意愿。如顾维钧所言:“举国上下,忧国忧民者莫不翘首以待,盼望华盛顿会议能解救中国时局,带来和平,使国家能以得到发展。总而言之,这次会议实为各方所重视,中国尤其对会议结果寄予极大希望。”(200)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亦表示,他感到“一种强大的民族意识,一种有进取精神的爱国主义正在激动着中国的领袖人物和年青一代”(201)

    二 华盛顿会议的中国问题讨论" class="reference-link">二 华盛顿会议的中国问题讨论

    1921年11月12日,解决远东及太平洋地区问题的九国会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开幕。会议下设二个委员会,美、英、法、意、日五国委员会,讨论限制海军军备问题;九国委员会,讨论远东及太平洋问题,但实际上为美、英、日三国所主导。

    1922年2月6日,五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规定美、英、日、法、意的海军军舰数量之比为5∶5∶3∶1.75∶1.75,美国取得了与英国并列的海上强国地位,日本的海上扩张受到限制,但毕竟被公认为第三海军大国,故对此结果也可以接受。美、英、法、日还经过秘密交涉,于1921年12月13日签订《四国条约》,规定互相尊重在太平洋岛屿属地、领地的权益,维持了四国在太平洋地区的既存利益,英日同盟亦告废止。

    华盛顿会议在讨论远东问题时,中心议题是中国问题。根据美国方面的提议,会议将讨论的中国问题包括:应适用之各原则与适用项目,如领土、行政之完整、商业及实业机会均等、门户开放、经济上之优先特权、铁路发展,现有成约之法律地位等(202)。在会议召开前,中方事先对应向会议提出的问题有所讨论。顾维钧认为,“发起太平洋会议一举,虽有英日续盟问题为其导线,惟主要目的在远东问题,而尤以我国为远东问题之中心点,是此项会议与我国前途关系较之巴黎和会尤属重要”。中国应在会上提出的原则为:各国尊重中国主权及领土完全,废弃条约上各种不公平之束缚限制,赞成各国在华工商业均等主义,宣告中国建设计划大纲。应提出的具体问题为:尊重中国主权的办法;解决山东及“二十一条”问题;重提前在巴黎和会提出之希望条件七项,其中废除势力范围、裁撤外国在华邮电机关、关税自由、撤除外国驻华军警可相机坚持;收回领事裁判权与修改条约问题,因情形复杂,至多只可要求各国赞同收回原则,再从长商议;收回租借地问题,恐遽难达到目的,或可商设委员会与我共同讨论;要求退还赔款专办教育,不妨酌量提出。“此外,如种族平等、亚波海线、修理无线电台、整理我国外债及我对四国银团政策等,恐均为他国将提之案,我国亦宜预先研究,决定方针”(203)

    根据中国代表团事先讨论的结果,1921年10月31日,北京政府发出致中国代表训令,提出中国应在会上提出的主要提案为:一、英日续盟,应设法他国提出;二、取消势力范围,否认特殊利益;三、取消蓝辛—石井宣言及其他类似之条约、协定;四、与会国共订公断条约;五、关税自主;六、定期召集会议,讨论远东国际重要问题。次要提案为:一、胶澳善后;二、“二十一条”;三、修正不平等条约;四、成约地位;五、外侨纳税;六、裁厘加税;其中最注意者为:一、取消英日续盟;二、取消特殊地位;三、订立公断条约;四、关税自主。与此相对应,日本政府给代表的训令,虽然原则上赞成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但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上,却极力要求“既定条约、协约仍须承认”,“既得权必须尊重”,各项问题的提出与解决以维持日本的“特殊权利”、“特殊地位”为原则(204)。这也表明中国向华盛顿会议提出的议案不会轻易实现,中国代表在会上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11月16日,九国委员会开始讨论中国问题,中国首席代表施肇基在发言中首先表示:中国将向大会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原则,“其意旨系专在得有规条,俾远东及太平洋方面现存及将来所有之政治经济各问题,可按照该规条有至公平之解决,并一面专在尊重与太平洋及远东有关系各国之权利与正当利益。如此,庶使中国之特别利益与各国之一般利益可得调和矣”。同时特别声明:“照目下情形,中国尤应脱离各国制夺中国自主之行政行为及遏制中国不能得充分国课之一切限制也。”他向大会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原则是:

    第一条,(甲)各国约定尊重并信守中华民国领土完全及政治上、行政上之独立;(乙)中国自愿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之任何部分割让或租借他国;

    第二条,中国因完全赞同所称开放门户主义,即与有约各国一律享有工商业机会均等之故,故自愿承认该项主义,实施于中华民国各地方,无有例外;

    第三条,为增进相互间之信赖并维持太平洋及远东和平起见,各国允许除先期通知中国,俾有机会参预外,彼此间不缔结直接关系中国或太平洋及远东和平之条约或协定;

    第四条,无论何国在中国或对于中国要求之各种特别权利、特别利益、豁免权及一切成约,不论其性质若何或契约上之根据若何,均当公布。凡此等要求或将来之要求未经宣布者,均视为无效。其现已知悉及将来宣布之权利或特别利益或豁免权及成约当加以审查,以便确定其范围与效力。其经审定有效者,当使与本会议宣布原则相合;

    第五条,所有中国政治上、司法上、行政上之行动自由之各种限制,应即时取消,或于情形所许时从速废止之;

    第六条,中国现时之成约,其无限期者,概须附以相当明确期限;

    第七条,凡解释让与特别权利或特别利益之条文时,应依照通行之解释原则,所谓绝对照让与国利益解释之方法处理之;

    第八条,将来如有战争发生,中国倘不加入,则中国处于中立国地位之一切利权,应完全尊重;

    第九条,应订立和平解决条文,以便解决沿太平洋及远东地方之国际间争议问题;

    第十条,关于太平洋及远东国际间诸问题,应预定将来会议时期之条,以便按期讨论,而为各签约国取决共同政策之基础(205)

    中国提出的上述原则,几乎囊括了中国希望解决的所有问题,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但其实质仍在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限制以至最终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对中国的压迫和束缚。原则中强调承认“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显然迎合了美国的要求,而不符合日本的意愿。为了有利于解决问题,中国代表团在内部讨论中还拟订了各项问题应行讨论的先后次序,即关税、领事裁判权、势力范围、租借地、外国驻兵、邮局、电话及无线电问题,而将中日“二十一条”和山东问题置于最后。他们认为,华盛顿会议的主旨是调整远东国际关系,山东问题是影响此一关系的重要因素,故美英等国可能向日本施压解决此事,而关税等问题更有关于中国的整体国家主权,但因其牵涉到列强的共同利益,解决将更费周折。他们并不认为此次能解决所有这些问题,但将其重点提出,有利于中国今后继续要求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还可以对山东问题的解决形成一定的道义压力。应该说,中国代表团的交涉战略战术大体是得当的。

    “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是美国在19世纪末首先提出的,意在挟其经济实力占领中国市场,进而实现对华扩张的目的。提出这样的原则当然非为对中国的“善意”,而是出于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如时人所论:“‘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八个大字,纯粹是美国为抵制在中国有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的国家弄出的,他所要求的只是‘有饭大家吃’,并不一定和租借地或势力范围冲突。如今租借地和势力范围都未废除,我们主张门户开放只不过便宜美国罢了,于日本是毫无所损。”(206)但是,客观而论,这一原则确实不利于日本对华独占性、垄断性、排他性的扩张政策,从而在客观上对弱势中国抵挡强势日本的扩张又有一定的助力。因此,中国代表在会上提出这样的原则,固有其不得已而为之被动性,但又表现出争取主动的进取性,即以此争取美英等国的支持,力求以迂回方式抑制日本独占中国的扩张企图。对此,美国自然支持,英法等国也没有反对。对于中国提出的原则,英国认为,“其中有不甚妥当者,然大体尚属可行”;法国认为,“可为讨论远东问题之根据,惟颇嫌空泛,宜更提出具体办法”。日本代表认为,此案“不发自美国,而出自中国代表,颇为惊异。惟云该案概括一切,有日本所甚赞成者”。此时日本独占中国的欲望虽强,但尚无独霸的实力,在英日同盟已被打破、日美矛盾又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日本不能或不便公开反对此项原则,故其在会上一方面表示,“无条件或无保留遵守在华开放门户及机会均等之原则”,“并不要求特别权利或优越权利”,另一方面对此显有保留,提出对一些问题“须从长计议”,并反对“因小事之逐节审查而致讨议无谓之延长”(207)。同时还大谈“中国为一极富广之国家,……但天然之富源如窖而不发,置而不用,其价值荡然无存”(208)。但无论如何,“门户开放,机会均等”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问题的总原则。

    1921年11月21日,美国代表在会上提出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草案:一、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完整;二、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维持和巩固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三、保护各国在中国全境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四、不得因中国现在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或优先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的权利。这个草案的前二条只是敷衍中国的表面文章,而后二条才是美国的利益所在。当日本代表就其中某些词句进行质询时,美方表示,任何人不得破坏他人已得权利,也不影响各国合法的特别利益。日本对此解释表示满意。决议草案经讨论而获得通过(中国代表因其与中国提出的原则不完全吻合而未投票)。1922年1月中旬,会议主席、美国国务卿休斯又二次提出《在华门户开放案》,要求缔约国不谋求本国人民在中国获取商务或经济之优先权利以及有碍他国人民在中国从事商务实业之权利。这是美国的一贯主张,得到了各国的赞同。1月21日,会议通过提案,表示各国不赞成在中国设立势力范围。但这个口惠而实不至的提案,对各国在华既存的势力范围毫无影响,实际上,“在华盛顿与会的美国人、英国人和日本人所关心的既不是中国的发展,也不是对中国的保护,而是主要关心如何在这个国家进行稳定的竞争”(209)

    1922年2月6日,参加华盛顿会议的各国签订了《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即《九国公约》,公约全文共九条,包括了前述关于中国的四项原则,以及缔约各国不得订立条约侵犯此四项原则;中国实行门户开放,各国在中国机会均等;各国不谋求在中国的势力范围;中国铁路对各国平等开放;尊重中国战时中立;各国不得订立有损本条约各项原则之条约,未与会各国亦可参加本条约。

    在华盛顿会议关于中国问题的具体讨论中,中国代表根据事先拟订的方案,陆续向大会提出希望解决的各项问题,其讨论结果为:

    一、关于废除“民四条约”问题。中国代表向大会提交说帖,提出废止该约,认为此约“侵略中国主权、妨碍各国机会均等之处,世界莫不周知”,“实为东方骚乱的种子”,提出“请大会公决”(210)。美国为了迫使日本接受限制其海军数量的方案,曾授意中国代表将此问题提交九国委员会,作为向日本施加压力的砝码,但日本代表认为这是中日之间的问题,反对由大会讨论(211)。而在日本接受了美英提出的海军数量方案之后,美国对此亦不再热心。1922年1月,在九国委员会讨论该问题时,日方称此约有“合法效力”,废约“必影响亚洲、欧洲及其他各国际关系之安定”,同时为避免与美英的矛盾,承诺将其中的南满东蒙铁路借款权等转移至新的国际银行团,也不再坚持在南满聘用日本顾问的优先权。中方则认为,“民四条约”为全体中国人民所反对,中国人民对该条约始终视为事实上之压迫,不承认其有法律效力,而且侵犯中国与他国签订条约及华会通过的各项原则,必须废止全约(212)。日本代表的发言被美国代表称许为:“您采取这样的态度,美国方面我可以负责,这个问题不会再提出来而成为喧嚣一时的问题了。”而中国代表的发言刚刚结束,主持会议的美国主席却宣布:“好了,进行下个议题。”(213)结果,最后只将中日两国代表的发言载入会议记录了事。

    二、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中国代表指出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主权的严重危害,并以中国司法制度已有实质性进步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重要理由。但各国仍以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为由表示反对,认为不经详细调查,无法“取消现有之条约权”。1921年12月10日,大会通过《关于在中国领事裁判权议决案》,表示“各该国允助中国政府,以便实行其所表示改良司法制度期等于泰西各国之志愿,并宣言一俟中国法律地位及施行该项法律之办法并他项事宜皆能满意时,即预备放弃其领事裁判权”;同时决定组织委员会,“考察在中国领事裁判权之现在办法,以及中国法律、司法制度暨司法行政手续”,建议以“适当之方法可以改良中国施行法律之现在情形,及辅助并促进中国政府力行编订法律及改良司法,足使各国逐渐或用他种方法放弃各该国之领事裁判权”,但各国“可自由取舍该委员会曾建议之全部或任何一部”(214)。中方表示“愿助该委员会予以一切便利,俾得完成其职务”。但此项所谓“考察”迟迟未能进行,而且既然各国“可自由取舍”考察建议,关于此项问题的解决实际仍然遥遥无期。

    三、关税自主问题。关税不能自主为妨碍中国独立主权与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如中国代表顾维钧11月23日在会议发言中所言:“世界各国均有自定关税之权,中国现行关税制度实侵犯中国之主权,兹以中国代表团之名义,应请恢复中国关税自主权。”(215)中方在会上提出,应将现有关税税率立即提高至12.5%,同时为了缓和列强的反对,主动提出实现关税完全自主的年限可以讨论(北京政府提出三年实现关税自主,代表团认为有困难,提议为十年),此前实行的最高税率可由各国商定,现行海关制度暂不变动,中国不干涉作为外债担保的关税收入等。但就是这个非常温和的提案,列强也不同意,他们只同意修正税则与调整税率,但税率调整“应尽力避免扰乱现在之经济情形”及“商业习惯”,“应先确实评定”后再予调整;增加的税金应首先偿还外债或用于建设事业等。日本的反对尤烈,连中国税率增加至实收5%也不能同意。经过激烈争辩,1922年2月6日签订了《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决定中国从速切实实行5%的关税税率(后自当年12月1日起实行);从速筹备废除厘金,在厘金废除前,可另征2.5%的附加税(奢侈品附加税为5%);新税则四年后进行修改,此后每七年修改一次;税则修改依照平等待遇和机会均等原则。与会各国同意另行召开关税特别会议,讨论裁厘加税问题(216)

    四、撤退外国在华军警问题。外国驻华军警严重影响中国主权,其中有些有所谓条约依据,而有些则并无条约依据,中国提出外国应撤走没有条约依据的驻华军警,是非常温和而合理的要求(217)。但是,列强以所谓中国治安状况不好为由而不予同意。日本代表居然说:“日本派驻军队于中国,从未怀有侵略之目的,或任何非法的侵犯中国主权之意思”,“日本警察对于中国警察不能保护之社会且时加保护焉”。美国代表休斯也质问中国代表说:“吾人所欲知者,乃实际上中国能否保护外人生命财产是也。”1922年2月1日,大会通过《关于在中国之外国军队议决案》,授权各国驻华代表,会同中国政府代表,“共同秉公详细调查”有关情况,惟各国“可自由取舍报告书中所载调查结果所有之事实及意见之全部或任何一部”(218)。这样,中国的要求实际被否定了。

    此外,中国代表团还提出了取消各国之间或中国与他国之间一切秘密条约、撤销外国在华邮局电台、收回外国租借地等问题。会议议决,所有与中国签订或有关中国的条约、换文、契约等,一律送大会秘书厅存案,并转送与会各国;外国邮局除设在租界者外,在中国继续保持现行邮务行政及外国邮务总办的条件下可以取消;外国电台除有条约依据并得到中国政府同意者外,其他可由中国出价赎回。租借地问题,日本不同意交还旅顺和大连,英国同意交还威海卫(219),不同意交还九龙,法国同意交还广州湾,但实际上采取了拖延策略(220)

    三 华盛顿会议的山东问题交涉" class="reference-link">三 华盛顿会议的山东问题交涉

    除上述讨论的各项问题之外,华盛顿会议讨论的中国问题中还有不能回避的关键环节——山东问题。巴黎和会结束后,日本虽然以凡尔赛和约为依据,接收了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但中国却并不承认,故其仍然是一桩悬案,而且不仅关系到中日两国,还牵涉到美英等国的利益。1921年1月、5月、9月、10月,日本政府先后四次提出与中国直接谈判,解决山东问题,表示愿意按照过去的多次宣言,将青岛胶州湾租借地交还中国,由中国自行开放为商埠,同时日本撤退驻胶济铁路沿线的日军,但却要保留继承德国在山东掠取的一切经济权利,尤其是对胶济铁路及沿线矿山要求中日合办(221)。日本之所以再三表示愿与中国直接交涉,用意即在于以此诱使中国间接承认《凡尔赛和约》为有效,并避免美英等国插手,使日本“合法”攫取山东权益。日本外相内田康哉在致日本驻北京代理公使吉田伊三郎的电中称:“山东问题,在理论上中国当局者应谅解我国之提案决非无理之要求,始可达双方妥协之希望。然执迷不悟之中国民,专受某国之煽惑,以毫无知识之理由,罗列种种,力迫当局者强行解决,是以反恐惹起意外之问题。”(222)显见日本的意图以及对中国的胁迫心理。

    与日本的主张截然相反,中国要求的是无条件收回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日本倘不同意,则将山东问题提交国际公断。因此,中国政府、民众与舆论均反对与日本进行直接交涉。1921年11月3日,中国政府在致日方的复文中说:“山东问题,关系中国利害至巨。中国政府急图解决之诚心,实较日本为尤切,徒以日本政府之所依据,与我人民及政府所期望相距过远,故不得不静待时机,徐冀日本之转圜。”复文就日本的无理要求驳称:胶州湾之租借权,日本认为因和约而转移,中国认为由中国宣战而消灭;中国既未签凡尔赛和约,则该约关于山东问题发生之效果,当然不能强中国承认。关于山东铁路路权问题,胶济铁路建筑在中国领土之内,中国参战后,则在中国领土内之铁路,理应由中国自行处分。为了缓和日本的反对,北京政府还提议,胶济路资产日本可得一半,由中国备款赎回(223)

    华盛顿会议召开前,日本认为中国势将提出山东问题,乃由驻英、美、法等国公使设法活动疏通,并在会内外多方施加影响,反对将山东问题列入大会议程,而应由中日直接交涉。由于日本的多方活动,美、英当局也都在会外劝说中国,不要“遽行拒绝直接交涉”,否则“将使中国在世界各国心目中染有不光明之色彩”,而且“以后若日本更变其态度,则日人手中之权利更难收回”(224)。这不仅是日本“疏通”的结果,也是美英都不愿意因为山东问题而妨碍与日本在远东及太平洋国际关系方面达成更大的妥协(225)。1921年11月23日,中国代表在会上提出山东问题,美英代表均反对将此列入讨论议程,提出山东问题由中日在会外另行会谈的建议。美国首席代表、国务卿休斯警告说:“山东问题如提出大会,恐发生不良结果”;“不特使大会不能解决此案,并将妨害友好解决此案之一切希望”。表示美国与英国将居间调停(226)。中国代表又要求先在形式上将山东问题提出大会,然后再行中日直接会谈,后又询问如直接会谈没有结果,可否仍提出大会,但英美代表均不赞成(227)。为此,中国代表向北京政府建议,美英既如此态度,将山东问题提出大会也不会有什么结果,不如接受美英意见,于解决问题有利。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电施肇基,提出“问题解决后,应提交大会备案,亦极重要,因中国观察鲁案乃国际问题,应得关心本问题各友邦之赞同”(228)。30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颜惠庆会见英国驻华大使,表示英美“既有此等劝告,而英美两国又为华会最重要分子,自当领解其意”(229)。基于美英的态度,中方最后接受了这种可称为“边缘”的交涉方式。

    不过,中国民间舆论及社会团体仍然强烈反对这样的交涉方式,认为这仍是变相的直接交涉,于日本有利。11月30日,在美华人团体代表当面质问施肇基,为何接受这样的交涉方式,施肇基回以因有英美代表参加见证,故“此项交涉并不是直接交涉的性质”。在中日交涉开始的当天下午(12月1日),中国留美学生代表又到中国代表团住处,反对与日本交涉,而中国代表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坚持赴会,王宠惠对学生说:“不承认英美之斡旋,必失英美两国之感情,强国尚怕孤立,何况柔弱之中国。”(230)国内一些城市也有集会游行,表示对此种交涉“誓不承认”。在华盛顿的中国谈判代表感受到相当的压力,一度请求辞职,颜惠庆亦表示:“此次太议开会,英美善意调停,情无可却,势成骑虎。……一俟鲁案结束,太议开会,当即引避贤路。”(231)为了平息反对声浪,12月11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公布中日代表在华盛顿交涉的情况,强调无论结果如何,均须交大会公认,并非即承认日本继承德国权利。实际上,中日双方都从原先的立场有所后退,最后的结果既非中国要求的由大会讨论,也非日本要求的直接交涉,而是在美英居间调停下,由中日双方举行会外非正式交涉。

    12月1日,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会外谈判开始举行。日方代表为外相加藤友三郎、驻美大使币原喜重郎等,中方代表为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英方观察员为前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Jordan)及驻华一等参赞蓝普森(Miles Lampsen),美方观察员为国务院远东事务局局长马慕瑞(J.V.A.MacMurray)与前驻日公使贝尔(Edward Bell)。会议形式为非正式的,无主席,亦无特定议程,而采取自由讨论的方式。根据北京政府外交部拟订的鲁案交涉方针,中国的要求是:胶州湾租借地完全交还中国,由中国自行开作商埠;胶济铁路管理权完全归诸中国,资产由中、日折半均分,日本所占份额由中国定期分年赎回;德国在山东所有条约及合同权利,日本均不为要求;租借地德国官产交还中国;山东境内日军克日撤退(232)。双方在交还租借地及其官产、撤退日军等问题上的讨论尚属顺利,但对胶济铁路路权问题的讨论异常激烈与艰难,成为谈判的重点与难点(233)。日方提出,愿在“最初中德铁路协定的同样基础上解决这个问题”,并称“以他们的观点来看,解决方法很简单,在一切有关铁路利益的问题上,只消把日本当成德国的接替者就行了”(234)。日方的主张很明确,即要求胶济铁路由“中德合资”改为“中日合办”,同时由日本接替德国取得因筑路而产生之其他各项特权。中方认为,中国既经对德宣战并为战胜国,德国过去从山东取得之一切权益即不复存在,胶济路及有关权益应由中国无条件收回,路矿由中国自办,日本根本没有成为接替者的资格。日方其后提出,中国既不承认中日合办胶济路矿,日本亦愿交还中国,但须由中国备款赎回。此后双方争执的重点在于中国赎款的数额、付款的方式及任用日本技术人员的问题。中方先是同意以半价赎买,为日本所拒绝;继而表示可以偿还全价,但须扣除日人经营期间所得之利益,并应将中国股份加入计算,仍为日方所拒绝。谈至12月13日,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一、日本应将胶济铁路及其全线一切附属产业移交中国;二、中国应按胶济路产业之实价赔偿日本,折合计算为53,406,141金马克(约合中国银元2500万元)。但如何交付该款项,以北京政府当时的财政状况实有困难,日方利用此点,主张由日本贷款与中国赎路,贷款期限为二十三年,期间聘用日人为总工程师、车务长及会计长,以图尽量延长对胶济路的控制年限;中方主张自筹现款赎路,于三年内分六期付清,期间聘日人为总工程师;后又提出以十年为期分期付款,惟五年之后可以一次付清赎回。日方代表嘲讽说,中国政府对现有债务已无偿付能力,为什么竟愿筹现款赎路?中国代表则诘问日方,中国无偿债能力,正是中国不能再借外债的原因,日本为什么偏愿借款给不愿再借债的中国呢?双方代表经多次激烈争辩,形成僵持,并于12月20日后一度中止谈判(235)

    正当在华盛顿的中国代表坚持拒绝借日款赎路之时,北京政府内阁更迭,12月24日,素有亲日倾向的梁士诒出任内阁总理。27日,日本驻华公使小幡酉吉会见颜惠庆,强硬表示:对于借款赎路事,“倘若中国答以不愿意,则日本政府将必令行代表终止谈判”。29日,梁士诒会见小幡酉吉,表示中国“拟定借款自办。至一切细目,仍由华府商议”。梁士诒虽未提借日款事,实则默认之。此决定于12月31日电告中国代表团,代表团接电后表示对北京情形“不得其详。此间形势危急并极不顺利”。美国代表也对北京政府态度的突然转变颇为不解(236)。消息传出,激起国内其他实力派与民众团体的抗议。从广州孙中山政府到吴佩孚等直系将领,从工、商、学各界到报刊舆论界,纷纷通电、集会、游行、示威,汇成讨梁浪潮,结果使借款主张无疾而终,梁士诒也于不久之后下台。

    1922年1月4日,中日会谈重开,此时会议的其他议题已基本讨论完毕,只有山东问题还在僵持,因此美英等国急切希望山东问题早日解决。1月18日,美、英提出新的方案,即中国以债券方式偿付路款,期限为十五年,并可在五年后提前付清,期间聘用日人为车务长。日本予以接受。19日和22日,美国代表休斯与英国代表贝尔福分别会见中国代表,他们告诫说,美英已尽其所能,山东问题必须在华盛顿解决,如失此时机,则不知何时方能解决,若不能解决,中国绝不能以武力驱逐日本出山东。25日,美国总统哈定亲自出马会见中国代表,警告说日本是在美国压力下做出让步,已不可能再让,如中国此次不能解决问题,有失去山东的危险(237)。中国代表遂电北京外交部请示,称“大会行将闭幕,不能再有谈判及迟迴之余地,窃以为所提解决办法未予中国以完全公道,但可得亦不过如此。”(238)1月23日,中国代表又致电外交部,要求“请照通例电予基等以全权,因此案于本星期内必须结局也”(239)。在美英的压力下,北京政府认为如此结局虽“不能完全满国人之望”,但“较之悬案不结,日本仍居胶澳以及路矿等事”不失为可接受的方案,因此于26日训令中国代表,“如实无商量余地”,则接受此方案;并对外界称:“国务会议,郑重讨论,一致议决,再电三代表为前后之争执,万一时不我与,竟无商量余地,亦只迁就定议,并照原议报告大会公认,以图结束。”(240)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谈判终在列强干涉下结束。

    1922年2月4日,在经过两个月另四天、共三十六次谈判后,中日代表在华盛顿签订《解决山东问题悬案条约》和《附约》,主要内容有:一、日本将胶州湾租借地归还中国,由中国开放为通商口岸;二、德国所占之公产交还中国,日管时期各种公产之加修,中国予以赔偿;三、日本于六个月内撤退青岛和胶济路驻军;四、青岛海关交还中国;五、青岛日人开辟之盐场由中国赎回;六、德人旧设之海底电缆交还中国;七、日人所设之电线、电台交与中国,由中国给予赔偿;八、胶济铁路产业于九个月内交还中国,但中国允给日本以53,406,141金马克的铁路资产赎买费;付款办法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库债券交付日本,于十五年内赎回该路,但五年后中国如有现款亦可提前一次赎回;在未赎回前,用日人为车务长及中日各一人为会计长;九、德人在胶济路沿线经营之矿产,由中日合资公司接办,其中日股数量不得超过华股。《附约》规定,日本承认在山东放弃前中德条约所给予外人之各项优先权,同时,中国政府允许青岛各项公共事业的管理予外侨以适当的代表权。中日双方商定组织联合委员会,解决协议有关细节问题(241)。经过艰难的交涉,尽管在胶济铁路等问题上还留有遗憾,但中国总算大体收回了山东权益。然以此后出任“鲁案”交涉接收委员的陈幹所论:日本“将青岛空名交还,而借以开放内地;将胶济路空名交还归两国合办,而借以发展高徐、顺济,借以窥取中原而割据江北全部”(242)。由此后日本在山东的行动观察,陈幹所论亦为不虚。

    华盛顿会议是继巴黎和会之后,列强调整其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利益关系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与巴黎和会一起,形成了所谓“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维系列强之间和平竞争关系、减少彼此冲突可能性与激烈性的重要国际关系体系。通过华盛顿会议,列强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形成了大体平衡的竞争发展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可能发生的矛盾及冲突。华盛顿会议对中国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而造成的日本独霸远东的可能性被阻止,其对华咄咄逼人的侵略态势有所缓解,“门户开放、机会均等”成为各国对华关系的原则,这主要是列强间势力平衡与互相妥协的产物,但对于中国或多或少还是有有利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当时对中国最具侵略性的日本独占性、排他性与垄断性的侵略势头,尽管这种遏止是十分脆弱而不可靠的;另一方面,中国通过在华盛顿会议期间的交涉,争回了部分权益,如提高关税、撤退外邮等,并在山东问题上得到了大体可接受的结果,从而与巴黎和会的空手而归形成了对比,这也是五四运动之后中国国际地位开始回升的表征,尽管这种回升是缓慢而不稳定的。因此,对于中国在华盛顿会议所获之成果,应给予一定的积极评价。

    华会行将结束时,美国前驻华公使芮恩施在中国报纸上撰文称:“虽然君等之所怀,在诉诸世界公论。……讵不知中有数国在远东问题上掣肘,莫能自由。……然美国当局不惮障碍,极望中国能得妥建公正之待遇”;但“在此幕中国欲完全得公道之解决势所不能。各方面不利之祸根犹牢不可拔;但因此一举,中国问题已引起世界之了解,则不能不谓华会之大有造于中国也”。“此后公论所在,决不容一国之独谋,不利于中华如往者之任意侵食也。”(243)此论当然是表白美国对于华会之功,在中国政界和舆论界也有呼应。2月5日,徐世昌以大总统名义致电美国总统哈定称:“此次华府会议,关于山东问题,备承阁下及贵国各代表友谊赞助,得以解决,消除积年纠葛,巩固远东和平。本大总统不胜欣慰,谨代表中华民国全体国民,特申感谢。”(244)但是,美英等国在华盛顿会议期间,仍表现出牺牲弱国利益,达成强国妥协的自私倾向,从而又给部分中国人留下了不佳的印象。会议期间,有位正在美国访问的中国学者写道:华会“最失败者则为吾中国”,“华会原以‘和平’二字相号召……孰意发起华会之美国,与夫参与之列邦,不过因目前彼此国力不完,求一‘暂时和平’之方法,因是吾国和平永久之希望丝毫不能实现”;会议之决议案,“无非藉‘空名’与‘虚利’之方,为粉饰吾国之计,而仍以各国将来活动之互相谅解为唯一之目标”;“嗣后军国主义之国家自将在被承认之范围之内,奋力实施经济之侵略,以遂政治之野心。长此不已,非仅吾国民生永被剥夺,即门户开放首倡之国家,亦将受人摈弃,酝酿既久,巴尔干半岛流血之惨事,行将再见于东方”(245)。会后,著名学者周鲠生认为:“我国在华盛顿会议所得之结果,不能达赴会所抱之目的,已为不可否认之事实。列强共奏凯歌,而我无功而返,是不能不归于我国外交之失败也”(246)。而失败的原因,外为列强“假借和平正义的招牌,给本国图谋经济的利益,……不惜牺牲中国保全本身利益”,“以保持他们的帝国主义”;内为“全国七零八落,没有统一的政府”,“军阀专制影响这次外交也很显著。北京政府被武人勒索得一贫如洗”(247)。2月24日,上海国民外交大会发表对外宣言,否认北京政府及其代表签订华盛顿会议关于中国之决议案,认为机会均等主义“无异在政治上认中国为各国共同保护之地,在经济上认中国为各国共同侵略之场”,此乃中国“最大之危险”(248)。2月9日和25日,广州政府与非常国会先后否认华会对山东问题条约的有效性。中共则在7月发表的“二大”宣言中批评:“华盛顿会议给中国造成一种新局面,就是历来各帝国主义者的互竞侵略,变为协同的侵略。这种协同的侵略将要完全剥夺中国人民的经济独立,使四万万被压迫的中国人都变成新式主人国际托辣斯的奴隶。因此最近的时期,是中国人民的生死关头,是不得不起来奋斗的时期。”(249)列强不能充分估计中国内部情势发展与民族主义成长的短见,将给他们其后的对华关系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中国研究者有论:“与美国的初衷相反,华盛顿体制建立伊始就遭到中国民族主义者的拒绝和反叛。特别是列宁理论和苏俄革命模式以其对中国强大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为中国民族主义者接受后,这种反叛逐渐在20年代中期演变成一场反叛华盛顿体制,要求改变中外关系现状的国民革命。”(250)而美国学者则这样评价会议的结果:“这一系列协议在世界各主要国家里都促进了亲善,但在中国却不然。令中国人感到极为不满的是,这次会议几乎没有做出任何事情来削弱现行的外国支配权和废除繁多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大多数政治活跃分子要求列强归还它们自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来,从中国窃走的一切。一项不再窃取的保证只是在既加伤害之后,又加侮辱。”(251)

    四 苏俄对华外交的新姿态" class="reference-link">四 苏俄对华外交的新姿态

    1917年11月7日爆发的俄国十月革命及随之产生的苏维埃新式政权,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俄国是中国的近邻,与中国有密切的关系,俄国发生的政治变动自然也为中国各界所关心。11月10日,上海《民国日报》即以“突如其来之俄国政变”为题,报道了有关情况。尽管当时的中国政界及舆论界还不能完全理解俄国革命对中国的意义,但中俄关系其后的变化,却是俄国革命发生的逻辑结果。

    俄国革命发生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着内有国内反叛,外有列强干预的严峻形势,其地位并不稳固,远东方面的局势尤其堪忧(日军出兵西伯利亚,支持白军与红军对抗)。为了稳定远东的形势,同时打破在国际上的被孤立地位,苏维埃政权希望发展与中国的关系,并表现出与前沙俄政权不同的态度。1918年7月4日,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齐切林首次提出,苏俄可以放弃沙俄在中国获得的赔款等权利,并可由中国提前赎回中东路(252)。1919年7月25日,苏俄政府发表《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北方与南方政府宣言》,即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郑重宣布:废除中俄间所订的一切密约与协约,放弃帝俄在华所有特权,放弃帝俄租界,放弃庚子赔款,将中东铁路及其附属产业无偿归还中国,希望与中国就此进行交涉(253)。1920年9月27日,苏俄政府由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署名发出《致北京政府外交总长函》(即苏俄第二次对华宣言),再次重申上年声明的主要内容,并向中国政府提议,磋商废除条约事宜,在双方完全平等与互相尊重主权完整的基础上缔结新约,建立外交关系。苏俄政府在此次宣言中提出了中苏订约的若干具体条件,如中国不应支持俄国反革命派之旧党,并不允许其在中国领土内有所动作;应将反对苏俄之军队及各团体解除武装;驱逐旧俄驻华外交人员;不得将苏俄放弃之庚子赔款付与旧俄人员。此次宣言,苏俄不仅未提放弃中东铁路之事,而且要求两国订立苏俄需用中东铁路办法之专约(254)。苏俄两次对华宣言表示了苏俄政府的对华外交新姿态,体现了苏俄与中国建立平等关系的愿望,与列强一向以来欺凌中国的态度尤其是巴黎和会期间列强对同为战胜国中国的冷酷态度显出区别。但是,不能不指出的是,在苏俄提出放弃沙俄在华特权时,前沙俄政府的在华特权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倒台等因素的影响已所余无几,苏俄宣言的实际目的,实为以放弃此等空洞特权为条件,争取中国对苏俄革命的同情、合作与支持,争取中国站在反帝反日及反白军的立场上,以恢复苏俄对仍在日本和白军控制和威胁下的远东地区的主权。而在苏俄实际利益所在的中东路问题上,苏俄自始就是有保留的(255),1920年成立的远东共和国的“独立宣言”甚至将中东路区视为其领土之一部分,遭到北京政府的抗议(256)。苏俄官员曾经坦白地表示:“俄所深患者,即中东路界内之俄贼,如中国不将霍尔瓦特及旧党一般文武驱除净尽,则俄忧未已,……所谓先订大纲,交换意见,实欲以此事为前提。”(257) 北京政府外交部在研究了苏俄宣言后认为,苏俄声明放弃满洲侵略品的表示,“语涉含混,且满洲为我领土,列入放弃权利,尤难索解”;放弃庚子赔款,“目的系在断绝旧党使领接济”;放弃各种特权及租界,“尚难及于在华俄官商,难期见诸事实”;结束俄国及其他国家对华强暴行为并希望中国与俄携手奋斗,“有煽动中国人民仇视协约国及反对政府之意义,不能认为友谊举动”;惟有无条件归还中东路及其附属产业“意尚确定”(258)。但恰恰是这一项,苏俄俟后在谈判中并不承认。曾有外国学者评论说,俄国人坚持“财政和经济利益”的政策,是中苏外交谈判拖延的主要原因(259)

    苏俄政府的宣言和提议,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未能传至中国(260)。而在外交政策上看列强眼色行事的北京政府,还追随列强之后,参加封锁与干涉苏俄革命的行动。1918年1月11日,北京政府命令张作霖封锁中俄边境,断绝中俄交通;2月随同协约国一起撤走驻俄公使;8月派遣陆军第九师团长宋焕章为驻海参崴支队长,统军四千人进驻苏俄境内尼古里斯克地区,协助白军与日、美联军“驱战过激派”,“参列联军会议”,奉联军总司令大谷大将令,驻守乌苏里铁路,参加了列强对俄国的武装干涉(261)。在国内,北京政府继续承认沙俄外交使团的合法性,并向这个已经不能代表俄国的使团继续支付庚子赔款(262);同时,解除中东路“附和过激党之俄军工人等”的武装,镇压哈尔滨工兵代表苏维埃,使中东路“所有沿线路政,悉归我军按段驻扎保护”(263);对于退入东北的苏俄白军谢米诺夫等部,“均为之收容,复许其增募军兵,以图进取,助其运输饷械,以济军用,掩护其侧翼,俾免压迫”(264)

    1920年春,苏俄远东地区的形势发生变化,白军被红军击败,局势趋于稳定。列强于无可奈何之下,开始酝酿自西伯利亚撤兵。因此,北京政府的对俄态度也开始变化。2月间,北京政府宣布自苏俄境内撤回宋焕章部,并将退入东北的苏俄白军一律解除武装。3月通过中国驻伊尔库茨克领事收到了苏俄对华宣言正式文本,并开始通过驻苏俄海参崴等地的领事及驻英国、丹麦等国的使节与苏俄接触。北京政府一方面表示此宣言“果否可凭,尚属问题,现正熟加考察”,要求“遇有此类文件,并应注意扣留,以杜乱源”;另一方面决定探询各协约国对俄态度,并取一致行动,同时派人赴苏考察(265)。6月,北京政府委派张斯麐为使者,出访远东共和国与苏俄,与苏方进行非正式接触。张在莫斯科会见了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和政府首脑列宁。张在向北京政府报告时认为:“劳农极愿与我亲密,麐等到后,备极优待。……据所提取消一切旧约等条,实与我有益无损。设令拒绝,在我则将失时机,在彼必以我懦不足恃,届时另生他策,结合蒙古,并派员与他国订立条约,协谋中国,为害滋大。”因此,张建议“迅筹对待方针,以免贻误”,并倾向于接受苏俄提议,订立协约(266)。但北京政府此时既有列强的压力,又对苏俄在中东路等问题上的态度不满,尚无意与苏俄建立正式关系,9月28日下令召回张斯麐代表团,交涉没有打开局面。与此同时,苏俄外交代表维连斯基也访问了中国。5月27日,新疆与苏俄地方当局签订通商协议,成为苏俄新政府成立后中苏两国间签订的第一个协定(267)

    1920年7月直皖战后,苏俄方面认为,亲日的皖系下台对恢复中苏关系有利;而直系吴佩孚为了对抗日本支持的奉系,也想利用苏俄为己所用。中苏关系的改善出现了新的契机。

    苏俄远东共和国代表、国防部副部长优林1920年6月间曾在买卖城申请来华,但被北京政府以担心“惹起国际间之误会”,“于国际上颇感不便”为由拒绝,令其“尽可就近与地方官接洽”(268)。直皖战后,形势变化,7月21日,中国外交部电告库伦西北筹边使公署,告以如优林“不自居为正式代表,仅以委员名义,与中国接洽商务”,中国政府当予同意。优林获悉此讯后,同意改用“远东共和国商务总代表”名义来华(269)。该使团一行六人于8月26日抵达北京。北京政府对待优林来访议定原则为“表面上则接洽商务,内容则兼及政治”,“政治谈判及完全承认,不能不暂持审慎”(270)。因为列强担心中苏之间的接近不利于保持他们的在华特殊利益,对北京政府与苏俄代表的接触多次提出劝告,勿与优林使团作政治谈判。迫使北京政府外交部不得不声明:优林既以商务委员名义而来,中国政府当然仅与接洽经济事务;惟承认过激派政府一层,保证当与各国取同一态度(271)

    为了与苏俄的接触和谈判,北京政府也作出了一些姿态。1920年7月,中国方面完全停付向旧俄的庚子赔款。8月,中国政府宣布撤销同日本签订的、旨在反对苏俄的《共同防敌军事协定》(272)。9月8日,外交总长颜惠庆会见旧俄公使库达摄夫,告其久不能行使职务,所辖领馆与俄国侨民也大都不听其命,实际已失去代表资格,授意其自行辞职,同时自行取消所有俄国在华领事资格。库达摄夫仍不愿放弃其职务。9月23日,北京政府发布《大总统令》,宣布停止旧俄外交人员待遇,同时保护俄侨生命财产,“关于俄国租界暨中东铁路用地,以及各地方侨居之俄国人民一切事宜,应由主管各部暨各省区长官妥筹办理”(273)。其后,各地当局派员接收了天津、汉口俄租界;关闭了十九处旧俄领事馆(包括外蒙),并令接收俄人在华特权利益,如封闭旧俄邮局、代管旧俄政府存于中国银行之财产;废除旧俄领事裁判权(274)

    然而,北京政府的举措却为列强所不满。驻京公使团为了维护列强的特权,要求北京政府“保全中俄条约所有之利益,勿使作废”,并要求“以后各项办法请与有关系之国先行协商,以免误会。”北京政府不得不声明,中国对旧俄利益只是代管,并不影响各国在华利益,并将北京俄使馆交外交团代管(275) 。10月11日,日、法公使又向各国公使提出建议:“俄国在华之利益,应暂交列强代为保管”。各国公使多表赞同,并以公使团名义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声称:“中国政府万不能永远取消俄人按约在中国所享之利益”,“请中国政府与外交团商定暂时管理俄人在中国之利益办法”。22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答复如下:“俄国领事裁判权当然中止”,而“俄国已宣布自愿放弃的权利,……自无再与外交团另订暂时管理俄人办法之必要。”(276)此后,外交团仍屡向中国政府外交部提出交涉,以维护旧俄在华利益,但旧俄在华利益事实上已被中国逐渐清理,外交团最终亦只能作罢。

    在列强的压力下,北京政府对苏俄的态度忽冷忽热,处在矛盾之中。9月16日,外交部发表声明,称中国将与优林商议保护远东华侨办法及商务贸易问题,同时则回避了中国与远东共和国的政治关系问题(277)。优林在北京见不到外交部的高级官员,交涉处于停顿中。10月间,北京政府令中国前驻俄公使、现任俄事委员会会长刘镜人主持与优林的交涉。11月30日,刘镜人在首次会见优林时,提出了中苏双方商谈商务经济问题的四项条件,即苏俄不在中国领土内为任何政治行为之鼓吹,赔偿中国在苏侨民自俄国革命以来之损失,保护远东中国侨民之生命财产,明白处理中国人民在新疆边地及后贝加尔湖各地方所遇种种可憾情事(278)。优林不仅当面承认了上述四项条件,而且于12月13日以公文形式致函外交总长颜惠庆予以承认,但坚持苏俄对中东路的权益(279)。不过,优林多次求见外交总长而不得,他在给颜惠庆的信中说:“代表团在北京居住三月,其结局距开始公同商议与解决部分问题尚远,并未得有何等效果。”(280) 结果他只好转而在民众团体和学者中间奔走活动,以获得他们的同情与支持。

    影响中苏关系恢复的重要障碍之一是中东路问题。旧俄中东路总办霍尔瓦特在十月革命后仍居原位,并于1920年1月声明“对于铁路附近地居住俄人之国家统治权完全担负”,形同“独立”。中东铁路中方督办兼护路总司令、吉林督军鲍贵卿为此向霍氏提出严重抗议,并声明中东路区为中国领土,“不容有第二国家施行其统治权”,霍氏“断无担负国家统治之权能”(281)。2月28日,北京政府督办边防事务处指示鲍贵卿,“以现在情形,可以督办及护路总司令名义完全处理中东铁路事宜”。3月15日,鲍贵卿通知霍氏,“克日将东路一切政权悉行解除,由中国照约分别办理”,实际收回了中东路区的行政权(282)。此后在中东路路区“悬国旗,置军警,表面上似觉完善,然铁路营业权及路线两旁之地亩管理权,完全握于俄人之手”(283)

    1920年10月2日,北京政府交通总长叶恭绰和华俄道胜银行经理兰德尔签订了《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俄国革命胜利后,道胜银行为了避免被清算,以法国公司的名义注册,并将总部迁到巴黎。依照这个“合同”,中国获得的权益是:一、该行承认按照1896年签订的《东省铁路合同》,自1921年起,将所欠中国的库平银500万两之本利(利息应按息上加息),以铁路债券方式交中国政府,每半年交付一次;二、中国取得中东路的部分管理权,董事会九人中,中方四人,另由中国人任督办,使中方投票权超过董事会半数,同时由中方任该路总稽查;三、中东路限于商业范围内,中国政府得随时取缔路内一切有涉政治事项。但中国所受损失亦十分巨大,因为中国在这个协定中承认,1896年9月7日订立的《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有效》,即八十年期满时中国才能收回铁路及一切铁路产业,铁路所有决定必须由董事会至少七人同意,方可被执行,这就给了俄人董事以否决权(284)。在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发表后,中国还和道胜银行签订协定,无异自缚手脚,也给未来的中苏谈判带来了新的问题(285)。此事经传媒报道后,优林对外公开表示,“中东路为俄国领土之一”,此约“实令人难信”,中苏交涉“此后亦难进行”,苏俄对于该约“不认为有效与合法”(286)

    1921年2月,北京政府外交部复函苏俄政府,表示对苏俄宣言“本国政府已加注意,而于国际平等及相互之宗旨尤为注意。……本国政府深盼有最早之机会,循此次宣言书中指示之程序,以与贵国直接开议”。复函希望苏俄对中国在俄侨民“认真保护,以礼待遇。倘本国在贵国之人民能令安居乐业者,则本国政府当信昔日之友好恢复,与中俄人民历史关系再有正式基础,必为日益近矣”(287)。当月,陈广平奉派为驻莫斯科总领事。中国外交部官员在与优林的会晤中,均提出将中东路收回,但优林则坚持中苏合办共管。1921年10月优林回国前,外交总长颜惠庆在会见他时提出:“从前劳农政府首领虽屡次宣言将中东铁路完全无条件归还中国,然在我决不敢抱此过大之希望,故所有前俄帝国政府暨人民所担负该路之建筑费,双方应派专门委员并聘欧美专门人员,会同估定价值,中国政府担任偿付半数。”但优林仍坚持苏俄在该路的“优越待遇”(288)

    影响中苏关系恢复的又一重要障碍是外蒙问题。自1915年以后,外蒙名为“自治”,中国先后派陈箓、陈毅为都护使,驻外蒙首府库伦,享有对外蒙的宗主权。苏俄十月革命后,国内战乱不已,远东红、白军及外国军队的争战影响到外蒙,使外蒙局势亦处于动荡之中,同时日本亦在通过其代理人谢米诺夫觊觎外蒙,图谋成立包括内外蒙古的所谓“大蒙古国”,以进一步控制西伯利亚。为保持外蒙局势的稳定,中国决定向外蒙增派军队,筹划恢复对外蒙的完全主权,而外蒙内部亦有撤销“自治”的呼声。1919年6月,徐树铮出任西北筹边使兼西北边防总司令,提出西北筹边计划,欲以实力经营外蒙。10月底,徐树铮抵达库伦。11月17日,外蒙呈文撤销“自治”。22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令正式宣布外蒙撤销“自治”,同时声明,1915年的中俄蒙协约等文件此后“概无效力”(289)。但北京政府实力有限,鞭长莫及,无法真正在政治上控制、经济上扶助外蒙,未能在外蒙建立起有效的统治。而苏俄白军利用外蒙为反对苏维埃革命的基地,苏俄红军不能容忍,双方经常发生冲突,并危及中国在蒙主权(290)。1919年8月3日,苏俄政府发表《致蒙古人民宣言》,声称“蒙古现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并有权在没有北京或彼得堡方面的任何监护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同其他一切民族交往”(291)。苏俄同时支持苏赫巴托尔、乔巴山等人成立蒙古人民革命党,从事蒙古革命运动。担任经营外蒙的徐树铮不能善用时势,令外蒙倾心内附,而是依赖高压政策的压服作用,结果引起外蒙民众的反感,“自治”声浪又起。直皖战后,徐树铮失势下野,徐世昌于1920年8月15日任命陈毅为西北筹边使,下令“无论京外官署,对于内外蒙古,均应加意抚绥”(292)。然外蒙地处偏远,民情不洽,格于动荡的政局和软弱的地位,北京政府实不能给予驻蒙军队有力的支持。1921年,外蒙形势发生变化。2月,外蒙王公援引白军恩琴部占领库伦,驻防中国军队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迫退出,3月21日,外蒙重新成立“独立”政府(293)。苏俄红军随之进入外蒙进剿,并称派军入蒙为“协助中国起见,去除匪徒,而保存中国主权”,“一俟大功告成,俄军即退出蒙境”(294)。但事实说明,苏俄的表示不过为纸面文章。5月,白军进攻恰克图,为红军击败。7月6日,苏俄红军占领库伦,随后于16日扶持成立了外蒙古人民革命政府,并表示苏俄军队在“苏俄与远东共和国安全之威胁”未解除前不会自外蒙撤离(295)。11月5日,苏俄与外蒙签订《俄蒙友好条约》,苏俄承认蒙古现政府为蒙古唯一合法政府,双方互派外交代表(296),外蒙从此实际脱离中国,成为苏联的卫星国。

    受外蒙问题的影响,中苏关系一度趋于停顿。1921年5月,优林奉召回国出任远东共和国外交部长,阿格辽夫代理优林在北京的工作。6月30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电驻英公使顾维钧,请其通过苏俄驻英外交代表转苏俄政府,表示中国对苏俄出兵外蒙“殊难承认”(297)。7月下旬,优林再度来华,途中他曾到奉天与张作霖会晤。8月间,优林再赴奉天会晤张作霖,提出承认远东共和国、通商、驱逐中东路旧俄党等问题,张表示这些事权属中央政府,请与北京政府讨论,同时提出蒙古问题应予解决,苏俄军队应撤出库伦,双方接触没有结果。

    10月初,优林受命返国。在离华前,与外交总长颜惠庆连续三天会谈,主题仍为互相承认、通商、外蒙、中东路等问题,双方各执己见,中方坚持苏俄先自外蒙撤军并解决中东路问题,然后再谈互相承认与通商问题。会谈没有结果。10月6日,优林离京返国。

    优林使团返国前后,中苏两国就苏联直接派外交使团来华事续有接触。北京政府几经反复,考虑到苏俄同南方孙中山军政府日益接近的趋向及解决苏俄红军驻扎外蒙和中东铁路等问题,终于10月15日同意苏俄政府派代表到北京。12月12日,苏俄派遣的裴克斯(又译巴意开斯)使团到京,试图打开中苏谈判的僵局,建立中苏正式外交关系。12月16日,外交总长颜惠庆首次会见裴克斯,双方讨论了外蒙与中东路问题,重点尤在外蒙问题。裴克斯表示,苏俄驻军外蒙是因“蒙古政府请求”,“一俟中政府与蒙古政府协议有结果时,敝国军队,彼时即行撤去”(298)。1922年3月,俄蒙签订友好通商条约事被证实。4月26日,中国办理接收库恰事宜委员李垣约见裴克斯,表示此事“显系违背信义,并侵犯我领土主权”,要求苏俄立即自外蒙撤军。裴克斯答称,苏俄在外蒙驻扎军队,是因为防范白党,保持外蒙治安,并得蒙人请求;同时声称:“敝政府从前声明,所有旧帝政府时代各条约取消一语,并非谓根本取消,因尚有研究之余地。……而中东路亦归贵国管理,此乃贵国之误会。”李垣据此谴责苏俄方面“屡次失信”,“无诚意”。5月1日,外交部向裴克斯声明:“今劳农政府乃忽背反前言,擅与蒙古私订条约,此等行为直与俄帝政府时代之对华如出一辙。须知蒙古系属中华民国领土,久为世界所公认。劳农政府此次私与订约,既自食前言,复违反公理。本国政府实难容忍。为此,特向执事严重抗议,所有劳农政府与蒙古私订无论何种条约,中国政府绝不承认。”但苏俄方面坚持其与蒙古订约并不违反1915年中、俄、蒙三方协约,如三方协约须修改,可由缔约各方共同与议(299)。外蒙问题由此成为影响中苏关系最重要的障碍之一。

    裴克斯到京后,曾向北京政府递交苏俄外交人民委员的信函,表示对中东路苏俄“准备于中国允行若干必要之保障条件下交还中国”,而在此一问题未解决前,“俄国在中东路之一切权利应仍保留不受侵害”(300)。正因为这些原因,裴克斯使团到京后,虽然中方曾表示可以“不日开议”,但结果“则仍在渺茫之中”(301)。在苏俄方面,此时则声称新约未订以前,旧约仍然有效,企图以此诱使中国订约,但不再提无条件废除旧约的事。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后,直系完全控制了北京政府,苏俄政府对联络吴佩孚颇感兴趣,由此亦推动了与北京政府的谈商。6月29日,苏俄向中方提出派越飞为新任使华代表,得到中方同意。7月间,裴克斯使团结束在华使命。8月12日,越飞到达北京。15日,越飞与外交总长顾维钧首次会见,顾维钧请苏俄撤退外蒙驻军,“如苏俄能迅予办理,则其他各问题,亦必迎刃而解”。越飞强调外蒙问题应与其他问题同样讨论(302)。25日,越飞向北京政府提出正式节略,提出“重行磋商关于双方之一切问题,俾两国间成立政治、外交、经济、商务上适当之关系,以符两国人民所互相希望之缔交连合之意响”。节略还表示,两国先应讨论政治、经济关系之根本原则,订立条约,恢复外交关系,其余细则等等,可有特别委员会或使领代表办理。从而回避就具体问题作出承诺(303)。顾氏回忆说:“越飞建议中国正式宣布废除与其他西方国家缔结的条约,苏俄将支持中国的这一立场。”顾氏向内阁和吴佩孚汇报后答复越飞:“中国政府已考虑了苏俄的建议,我们十分赞赏苏俄给予支持和实行合作的表示,不过中国政府对于不平等条约并不想采取单方面行动的政策。”(304) 北京政府的答复使越飞大失所望。

    9月2日,越飞致外交部节略称:“本全权代表现向贵政府再行提议磋商关于双方之一切问题,以期中俄两民国间成立善邻之睦谊,而符两国人民之心理。”同时表示:“今劳农政府主张始终一致,故仍欲悉照以前二次宣言之原则与中国开议。”9月7日,外交部回复越飞节略称:“贵代表拟请会议中俄一切问题,用奠双方邻好关系一节,中国政府可表同意,并准备与执事开议。所望会议时贵代表一本劳农政府迭次对华宣言之精神及贵代表此次节略所述之旨趣,彼此竭诚谈判,俾所有悬案得资圆满解决,一切问题自可顺利进行。”(305) 北京政府改变了先前不与苏俄商谈政治问题的立场,同意就两国间各项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

    越飞来华希望达到中苏订约并建交的目的,但顾维钧坚持以苏俄撤退外蒙红军、交还中东路主权为先决条件。在双方商谈中,越飞坚持,中东路主权虽可归还中国,但管理权应归双方;蒙古问题应按1915年三方条约规定,外蒙实行自治,宗主权归中国方面,但双方均不得派兵进入外蒙;庚子赔款事还待解决。上述主张与苏俄两次对华宣言相距甚远,中方当然不能满意,表示对俄蒙条约等“概不承认”,谈判没有进展。越飞还声明:“倘以此项宣言为俄国完全放弃其在中国利益之结果,则未免太不公允。盖俄国在其宣言书内虽曾声明抛弃帝制政府之侵略政策,并允抛弃俄国以此项政策在中国所得之权利,惟此项问题未经中俄自愿协商解决以前,则俄国在中国之权利尚未失效,且其合法而且公正之权利亦不能因此项宣言而消灭。即如东路所有权,倘由俄国让与中国人民之时,则俄国对于该路之利益仍不消灭。”越飞还要求中国政府取消中东路管理处,逮捕中东路总工程师,与苏俄协定组织临时管理机关。而中国政府答以“此事根本办法,仍以该路完全移交我国为最扼要”(306)。苏俄方面多次重申,中东铁路为俄国财产,北京政府如漠视苏俄利益,苏俄政府将放弃以前宣言所提各点,并否认苏俄两次对华宣言中有无偿归还中东路的说法,北京政府收到的宣言文本为误本(307)。1922年9月,越飞向北京政府外交部表示,中东路“为中俄间主要问题之一”,对中东路股东在哈尔滨开会表示“严重抗议”。北京政府则回答,此事“事关路务,完全为该路内政”(308)。当越飞见到报载大总统令,中国将于1923年1月起停付俄国庚子赔款时,当即声明:“凡关于中俄间彼此有关系之各问题,若由单方独行解决,绝对不能容纳”;“在中俄会议未开会以前,关于中俄彼此有关系之一切问题,中政府所有议决及办法,俄政府断不承认。”外交部答称,此次停付系根据1920年的成案办理,当时“俄国并未有所抗议”,而且与苏俄宣言精神“亦属完全相符”,俄代表“抗议之理由,本部不能了解,殊难认为充分”(309)

    10月7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向大总统提出说帖,认为“苏俄曾迭次宣言,对华表示亲善,越飞此次请求开议,又有一本前项宣言精神会议解决一切问题之声明,揆情度事,似亦未便深拒。……佥谓不如因势利导,试与周旋,先议悬案,再议通好,万一积年悬案,竟获结束,于我未尝无利。”(310) 但“先议悬案”的谈判方针,显与苏俄的想法距离甚远。9月间,越飞去长春,与日本会谈苏日关系问题。10月初越飞回到北京后,即以养病为由不作公开活动,中苏交涉停顿。11月7日,在北京纪念苏俄十月革命五周年宴会上,越飞发表书面讲话,竟称“为了中俄的共同利益,从库伦撤兵实为不可能的事”;“中东铁路问题乃俄人希求承认其合法权益的唯一问题。……俄人也深盼其在该路的一切权益,将获得中国的谅解与承允,并予以必需的保证”(311)。此时,日军已自西伯利亚完全撤退,苏俄在远东的地位得以巩固,也不再如前那般急迫地希望打开中苏关系。

    越飞在北京期间,“与各团体联络往还,甚为活动”,宣传苏俄的主张,批评帝国主义列强的政策,主张东方民族团结,并暗中津贴报馆,为其宣传。北京政府外交部认为“亟应特别注意,以免煽惑”,并因此密函内务部,要求“密饬京师警察厅,仿照从前优林到京时办法,选派有知识之干探,于该俄人等出入地方,秘密侦查,细心访察,……一面将越飞一切举动,随时报部,以凭查核”(312)。因谈判停滞和越飞企图联络孙中山的举动,吴佩孚对苏俄提出抗议,还要北京步军统领王怀庆检查苏俄代表越飞在华往来函件,吴佩孚与苏俄的关系似在恶化。而越飞则预备南下会见孙中山,另辟苏俄对华交涉的途径,并以此向北京政府示威。1923年1月13日,越飞会见外交总长施肇基辞行,施希望中苏“即行开议”,而越飞以“医师因本代表久病不愈,力劝赴南养病”为由,表示谈判可在三月以后。实则如越飞对顾维钧所言:“既然中国政府不愿接受苏俄进行合作的建议,即将前往南方与孙中山博士商谈这项建议。”(313) 1月16日,越飞离京南下会晤孙中山,随后并与孙中山发表《孙文越飞联合宣言》,表示苏联已将孙中山作为重要的交涉对象。此后,越飞以养病为由滞留日本,其职务由达夫谦代理,他建议将中苏谈判移至莫斯科举行,但为中方所拒,中苏谈判又陷于停顿中(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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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公报》,1920年10月31日。

    (2) 彭昌鲁编:《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1年版,第215—217页。

    (3) 《群英会闭幕后之所闻》,《顺天时报》,1921年5月6日。

    (4) 《湘赵对宪审查表示态度》,《晨报》,1921年5月10日。

    (5) 《卢焘自治与他省不同》、《西南现势与统一前途》,《大公报》(天津),1921年6月4日、5月13日。

    (6)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20—223页。

    (7) 《政府公报》1921年5月31日。

    (8) 《钱桐致阎锡山电》(1921年4月28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台北“国史馆”2003年版,第438页。

    (9) 李新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1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795页。

    (10) 君侠:《层出不穷之靳揆难关》,《大公报》(天津),1921年7月16日。

    (11) 陶菊隐:《吴佩孚传》,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12) 《张树帜致阎锡山电》(1921年5月10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46页。

    (13)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页。

    (14)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18卷第7号,第132页。

    (15) 《张树帜致阎锡山电》(1921年5月10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46页。

    (16) 《行将破产之北方财政》,《民国日报》(上海),1920年12月29日。

    (1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编:《卞白眉日记》第1卷,1921年5月15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18) 《靳揆宣布大政方针》,《大公报》(天津),1921年6月3日。

    (19) 《温寿泉致阎锡山电》(1921年4月17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26页。

    (20) 李纯自杀事先并无征兆,颇为突然,根据其遗书,他自称“纯为病魔,苦不堪言。两月不能理事,贻误甚多。求愈无期,请假不准,卧视误大局误苏省,恨己恨天,徒唤奈何,一世英名,为此病魔失尽,尤为恨事。以天良论,情非得已,终实愧对人民。不得已以身谢国家,谢苏人,虽后世指为误国亡身罪人,但问天良,求心安。至一生为军人道德如何,其是非以待后人公评。事出甘心,故留此书以免误会而作纪念耳”(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中册,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011页)。据时人论:“李纯向以谨厚著名,问舍求田,最工心计,厚封殖而长子孙,是其唯一的人生观,……自立遗嘱,处分后事,遣散妾媵,捐出兴学,世人因其措置井然,不类神经错乱忧愤自杀者之所为。”(吴虬:《北洋派之起源及其崩溃》,《近代稗海》第6辑,第271页)又据苏皖赣巡阅副使齐燮元和江苏省长齐耀琳致北京政府电称:“该巡阅使两月以来卧病奄缠,每以时局纠纷,统一未成,平时述及声泪俱下。近更疚忧愧恨,神经时复错乱,本月十二日忽于卧室用手枪自击,伤及右肋乳下,不及疗治,登时出缺。手写遗书,缕述爱国爱民,夙愿莫酬,不得已以身谢国。”(《政府公报》1920年10月16日)实际李纯自杀究为何因,众说不一。有说法是他患有“精神失常症”,对政局前途感到“悲观绝望”所致。但此时李纯刚刚出任苏皖赣巡阅使,又被授以“英威上将军”称号,正是“春风得意”之时,似无自杀之动机。因此,当时也有风传是其部将、苏皖赣巡阅副使齐燮元阴谋弑上以代之。真相究如何,还待研究。

    (21) 《钱桐致阎锡山电》(1920年10月30日、11月9日,1921年1月17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14、417页。

    (22) 《新闻报》1921年4月6日。

    (23)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18页。

    (24)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23—224页。

    (25) 此前,在张作霖的一再保荐下,1921年1月26日,北京政府任命张勋督办热河林垦事宜。但任职令发表后,全国舆论大哗,各界纷纷通电反对。张勋慑于舆论的压力,未敢就职。

    (26) 《张培梅致阎锡山电》(1921年6月2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60页。

    (27) 《中华民国大事记》第1册,第792、795页。

    (28) 《张培梅致阎锡山电》(1921年6月4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64页。

    (29)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32、237—238页。

    (30) 时人谓,“闻阎师长自到潼后,始觉陕局头绪复杂恐不易制,颇抱隐悔”。(《张培梅致阎锡山电》1921年6月26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83—484页)据说阎相文留有遗书称:“我本愿救国救民,恐不能统一陕省,无颜对三秦父老。”(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中册,第1075页)这是继李纯之后督军自杀的第二件疑案。有关阎相文的死因有多种说法:一说阎诱捕民军将领郭坚,并在8月13日以“啸聚土匪久为民害”为由枪杀之。其后,陕西靖国军逼阎驱逐刘镇华,以于右任为省长。刘已疑阎,因令镇嵩军备战,而靖国军又与各方结合图阎。阎四面受敌,不堪负担,遂自杀。一说冯玉祥在河南不能相容于吴佩孚,吴因令冯随阎入陕,而冯以皖人同乡名义结纳吴新田对付阎相文,阎死与此有关。而阎死后,又是冯得到陕督之职,故有此说。真相究如何,尚待研究。

    (31) 陕西民军的发展始于护法运动,以“靖国军”自称,胡景翼、于右任先后任总司令,冯玉祥入陕时,“靖国军”已发展到七路共三万余人。

    (32) 剑公:《冯玉祥辞职与陕局》,《大公报》(天津),1921年9月22日。

    (33) 《蒋百里在北大演讲裁兵》,《晨报》,1922年5月18日。

    (34) 《民国日报》(上海),1922年11月2日。

    (35) 《姜桂题反对奉军到热河》,《晨报》,1921年7月17日。

    (36) 《民国日报》(上海)1921年1月8日,《晨报》,1921年5月29日。

    (37) 《温寿泉致阎锡山电》(1921年4月16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425页。

    (38) 《吴佩孚军略·书牍全编》第3编,世界书局1923年版,“书牍”第21页。

    (39) 《民国日报》(上海)1920年8月21日。

    (40) 《商震致阎锡山电》(1920年8月7日)、《葛敬猷致阎锡山电》(1920年8月2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385、376页。

    (41) 沈云龙:《徐世昌评传》,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第697—698页。

    (42)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十年(1921)7至12月份,台北“国史馆”1980年版,第284—285页。

    (43) 张钫:《风雨漫漫四十年》,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12页。

    (44) 《对庐山会议之南北态度》,《时报》,1921年9月11日。

    (45) 《庐山会议与各方面》,《大公报》(天津),1921年9月9日。

    (46) 《民国日报》(上海)1921年9月15日。

    (47) 《卢永祥揭开庐山假面目》,《民国日报》(上海),1921年9月21日。

    (48) 《慎防不露面的人》,《民国日报》(上海),1921年9月7日。

    (49) 《庐山会议与各方面》,《大公报》(天津),1921年9月9日。

    (50) 《庐山会议之反响》,《大公报》(天津),1921年9月14日。

    (51) 《旧国会议员反对庐山会议》,《民国日报》(上海),1921年9月7日。

    (52) 《讨吴佩孚》,未见出版地与出版者。

    (53) 《载沉载浮之庐山会议》,《大公报》(天津),1921年9月16日。

    (54) 《吴佩孚力持庐山会议》,《大公报》(天津),1921年9月19日。

    (55) 《曹张吴赞成庐山会议之见解》,《晨报》,1921年10月14日。

    (56) 赵恒惕等编:《吴佩孚先生集》上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275页。

    (57) 武德报社:《吴佩孚》,第71页。

    (58) 《晨报》,1920年8月18日。

    (59) 《卞白眉日记》第1卷,1921年8月10日、16日,第156—157页。

    (60) 《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4年10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97页。

    (61) 李培生编:《桂系据粤之由来及其经过》,黄季陆主编:《革命文献》第51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0年版,第14页。

    (62) 《致国会电》(1919年8月7日)、《复林森吴景濂函》(1919年8月29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5、105页。

    (63) 《中华民国大事记》第1册,第690页。

    (64) 《四总裁宣言书》(1920年6月3日),《革命文献》第51辑,第295—296页。

    (65) 《军政府公报》,1920年12月4日。

    (66) 因为唐继尧对护法国会迁滇不积极,护法国会一度又决定迁往重庆,但因四川内战重起,计划告吹。不久,讨桂战争胜利,护法国会遂重回广州。

    (67) 李培生编:《桂系据粤之由来及其经过》,《革命文献》第51辑,第76页。

    (68) 李培生编:《桂系据粤之由来及其经过》,《革命文献》第51辑,第14—15页。

    (69) 21日,朱执信在调解虎门驻军与东莞民军冲突时以身殉职。

    (70) 《陈炯明之哀的美敦书》,《晨报》,1920年9月20日。

    (71) 李培生编:《桂系据粤之由来及其经过》,《革命文献》第51辑,第101页。

    (72) 《陆荣廷关于粤事第二次通电》(1920年9月28日),汤锐祥编:《护法运动史料汇编》(四),花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0页。

    (73) 《莫荣新声明军事结束前不交卸督军职布告》(1923年10月9日),《护法运动史料汇编》(四),第142页。

    (74) 《岑春煊等关于解除军府职务电》(1920年10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75) 《莫荣新关于取消自主率将士退出广州通电》(1920年10月2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二),第657—658页。

    (76) 《政府公报》,1920年10月31日。

    (77) 《军政府公报》,1920年12月4日。

    (78) 《军政府特任陈炯明为广东省长兼粤军总司令令》(1920年11月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一),第10页。

    (79) 《在广东省署宴会的演说》(1920年11月28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29—430页。

    (80) 《军政府通告重开政务会议继续执行职务电》(1920年12月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一),第12页。

    (81) 《军政府公报》,1920年12月4日。

    (82) 《地方自治实行法》(1920年3月1日)、《内政方针》(1920年11月下旬),《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220—223、432—435页。

    (83) 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330页。

    (84)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系统表附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一),第18页。

    (85) 《在广州军政府的演说》(1921年1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50—451页。

    (86) 《军政府孙陈两派之暗斗》,《晨报》,1921年1月22日。

    (87) 《致海外同志书》(1922年9月18日),《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549—550页。

    (88) 段云章、沈晓敏编著:《孙文与陈炯明史事编年》,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9页。

    (89) 陈炯明此时倾向于“联省自治”,实际即图割据广东,个人专断。他的亲信叶举、洪兆麟等以及国会中的褚辅成派均赞成“联省自治”,反对孙中山的“地方自治”。孙中山为摆脱陈炯明的掣肘,将广州划为直辖市,直隶于军政府,任命孙科为市长,并在粤军中培养许崇智的力量。但实际上,因为陈炯明的力量在广东占绝对优势,孙中山上述举动收效甚微。

    (90)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革命文献》第51辑,第307页。

    (91) 《曹锟等反对广州旧国会另拟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总统通电》(1921年4月2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一),第21—22页。

    (92) 《广东军阀史大事记》,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6页。4月14日,唐绍仪和唐继尧在私下会见谈话中,“对这次选举持反对态度”,但因选举已是既成事实,他们均“不愿提出异议”(《孙中山与陈炯明》,《孙中山研究》第1辑,第379页)。

    (93) 《就任大总统职宣言》(1921年5月5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531—532页。

    (94) 《国务院致曹锟等电》(1920年10月30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4册,第224页。

    (95) 《大总统下令荡平群盗》,《民国日报》(上海),1921年7月6日。

    (96) 《广东军阀史大事记》,第149页。

    (97) 《顺天时报》,1921年7月22日。孙中山认为沈鸿英是势蹙归降,惟其人“反复无常”,“万难深信”,指示李烈钧控制桂林,对沈保持压力。而沈鸿英此举确非真心投附粤方,实为在粤方大军压境时的缓兵之计,他既未与陆荣廷真正脱离关系,而且还在9月间派代表赴岳州谒见吴佩孚,表示输诚投效(《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58页)。

    (98) 《陆荣廷宣言退职之通电》,《大公报》(天津),1921年7月23日。

    (99) 陆荣廷虽然下野,但仍然企图卷土重来,并向直系求援,成为直系在南方的政治盟友。1922年7月,陆荣廷由越南重返广西,占据桂西龙州,9月被北京政府任为广西边防督办。吴佩孚称,陆“始终赞成统一,而对于驱孙,则尤愿尽力,虽自出督师,亦所不辞”;认为“欲定粤驱孙,或防止联治,实不无借助于陆之处”;同意陆的要求,资助其款项10万,子弹100万粒,枪2000支,以“督促出师,当可早日助奠粤乱”。曹锟认为,陆“翊赞统一,合驱孙文,不胜欣快”,同意拨付款项及枪弹(《吴佩孚致曹锟电》,1923年7月18日,《曹锟致吴佩孚电》,1923年7月2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军事》三,第634—635页)。1923年11月,陆自龙州至南宁,就任广西善后督办,1924年1月30日又被曹锟特派为暂署督理广西军务善后事宜(原督办林俊廷于1923年2月19日就任,23日兼代省长,此时调任钦廉边防督办)。3月,陆荣廷与沈鸿英交战。吴佩孚闻讯颇为恼怒,认为沈“不学无术,被人播弄,致其部下有藉口防地开动回桂之事”;“迭经分电两方谅解制止”,以免“牵动大局”。见《吴佩孚致陆锦密电》(1924年4月1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651页。6月,沈鸿英与陆荣廷停战,23日李宗仁通电要求陆荣廷下野。7月16日,李宗仁就任定桂军总指挥,黄绍竑就任广西讨贼军总指挥,两军组成定桂讨贼联军,与沈鸿英部合作,击溃陆荣廷部。10月9日,陆荣廷通电下野,前往上海,从此彻底退出政治舞台,广西形成李宗仁、黄绍竑与沈鸿英对峙的局面。

    (100)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十年(1921)7至12月份,第250页。

    (101) 邓野:《援鄂战争之史的考察》,《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2期。

    (102) 吴虬:《北洋派之起源及其崩溃》,《近代稗海》第268页。

    (103) 《鄂人反对省长之激烈》,《晨报》,1920年9月2日。

    (104) 夏寿康接任省长,王占元起初“坚不同意,迭电请假,以事挟制”。其后又嗾使部下第一师师长孙传芳等对夏“肆行要挟,声言不准接印,速自为计,否则大兵一到,不可测也”。《湖北旅京同乡会揭发鄂督王占元指使所部孙传芳以武力阻止夏寿康接省长印电》(1920年12月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466页。夏因此在湖北不安于位,在任不过半年多,即在1921年3月让位于刘承恩。

    (105) 南宫后人编:《湘军援鄂战史》,民强书局1921年版,第2页。

    (106) 南宫后人编:《湘军援鄂战史》,第3页。

    (107) 《鄂各界代表施洋致湘人泣恳书》,《大公报》(长沙),1921年7月4日。

    (108) 彭伯勋:《湘军援鄂的前因后果》,《湖北文史资料》第6辑。

    (109) 《直系军人之湘军失败原因谈》,《申报》,1921年9月7日。

    (110) 据驻汉口日本总领事报告,王占元曾派鄂军参谋余范传赴湖南,“疏通一切”,“并携带现款十万元,子弹二十万粒,军米二千石,以王督之名义,赠与湖南赵总司令。当经赵总司令明白宣示,湘军决无出兵攻击湖北及有意侵略之举动,务将此意转达王督,万勿疑虑”。《汉口日本总领事向北京日公使报告鄂督王占元与湘总司令赵恒惕互相勾结情形电》(1921年7月7日—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军事》三,第469—470页。

    (111) 《但懋辛致张冲、喻培棣等商议援鄂电》(1921年7月8日)、《刘湘致川军将领征询援鄂意见电》(1921年8月3日),《四川军阀史料》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5、259页。

    (112) 张方严:《1921年直军援鄂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41辑,第106页。

    (113) 张方严:《1921年直军援鄂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41辑,第106页。

    (114) 《湖北自治军将士兵民及各团体代表通电》(1921年7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472页。

    (115) 《总司令援鄂之誓师辞》,《大公报》(长沙),1921年7月29日。

    (116) 《总司令援鄂之誓师辞》,《大公报》,1921年7月29日。

    (117) 《鄂督王占元报告湘军攻鄂应战情况密电》(1921年7月2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477页。

    (118) 《湘军援鄂战史》,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页。

    (119) 《王占元致阎锡山等电》(1921年7月24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500页。

    (120) 《王占元通电》(1921年8月5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504页。

    (121) 南宫后人编:《湘鄂战史》,民强书局1921年版,第23页。

    (122) 《温寿泉致阎锡山电》(1921年8月6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505页。

    (123) 《王去萧来之鄂讯》,《大公报》(长沙),1921年8月16日。

    (124)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39—240页。

    (125)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43—244页。

    (126) 《湘鄂战争之变幻》,《时报》,1921年8月22日。

    (127) 《总司令致黎黄陂等电》,《大公报》(长沙),1921年8月19日。

    (128) 彭洪铸:《湘鄂川鄂战争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59页。

    (129) 《张国熔报告湘鄂川战争经过及赵恒惕向吴佩孚乞和等情致王怀庆呈函》(1921年9月1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487页。

    (130) 《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1年8月23日,第326页。

    (131) 彭洪铸:《湘鄂川鄂战争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63页。

    (132) 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4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

    (133) 《专电》,《申报》,1921年9月7日。

    (134) 《温寿泉致阎锡山电》(1921年9月8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526页。

    (135)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35页。

    (136)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56页。9月11日,湘、鄂、赣三省代表在岳州商定,长江上游总司令率本部兵力驻扎岳州,维持治安,一切行政、司法及地方团体事业毫不干预,均仍由湘省主持办理。

    (137) 《鄂督萧耀南报告川鄂战争北军由败转胜情况密电》(1921年9月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484页。

    (138) 《温寿泉致阎锡山电》(1921年9月17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5册,第530页。

    (139) 《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60页。

    (140) 《川鄂战争之激烈》,《时报》,1921年9月27日。

    (141) 《吴佩孚指陈川湘战事责任呼吁息争电》(1921年10月27日),《四川军阀史料》第3辑,第265页。

    (142) 《鄂督萧耀南报告川鄂战争北军由败转胜情况密电》(1921年9月2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485页。

    (143) 傅渊希:《川湘援鄂之战》,《四川军阀史料》第3辑,第32页。

    (144) 陶菊隐:《吴佩孚传》,第56页。

    (145)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开始后,驻岳州直军多被调回北方。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任总统,以“统一”自任,6月22日下令:“现在湘岳地方业已安谧,前驻岳州及在湘军队着即撤防,由警察维持秩序,毋庸再行驻兵。”而直军此时亦无意再驻岳州,遂与湖南当局商定,划岳州为中立地带,由警察维持秩序。赵恒惕为此派人赴保定,与曹锟、吴佩孚订立了撤防条约。张梓生:《黎元洪复职记》,《东方杂志》第19卷第12号,第81页。

    (146) 《总司令部昨日茶话会纪事》,《大公报》(长沙),1921年9月7日。

    (147) 张方严:《一九二一年直军援鄂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41辑,第113页。

    (148) 梓生:《奉直战争纪事》,《东方杂志》第19卷第8号,第61页。

    (149) 王也扬:《马克思主义何时传入中国的一个说法之误》,《马克思主义研究》2000年第2期。

    (150) 关于“五四”之后新文化运动的发展情况及其间之论争,请参阅彭明《五四运动史》(修订本)等论著。

    (151) 《Bolshevism的胜利》,《新青年》第5卷第5号。

    (152) 《社会主义批评》,《新青年》第9卷第3号。

    (153) 程道德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169页。1919年8月26日苏俄《真理报》与《消息报》发表的第一次宣言,没有将中东路无偿归还中国的内容;但该宣言于1920年3月正式转交中国时,仍有该项内容。在第二次宣言中,苏俄政府提出了若干具体条件,如中国不应支持俄国反革命派之旧党,并不允许其在中国领土内有所动作;应将反对苏俄之军队及各团体解除武装;驱逐旧俄驻华外交人员;不得将苏俄放弃之庚子赔款付与旧俄人员。此次苏俄不仅未提放弃中东路事,而且要求两国订立苏俄需用中东铁路办法之专约。

    (154) 1920年3月,中国收回中东路区行政权;7月停付旧俄庚子赔款;9月停止旧俄外交人员待遇,接收天津、汉口俄租界及俄人在华特权,废除旧俄领事裁判权(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正中书局1945年版,第290—291、298页)。这些收回的权益在1924年被中苏条约基本确认。

    (155) 维经斯基(1893—1953),曾任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负责人,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部副部长,共产国际远东局负责人。

    (156) 根据俄方的报告,《新青年》杂志是由俄方资助出版的。《索科洛夫—斯特拉霍夫关于广州政府的报告》(1921年4月21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59页。

    (157) 马林到上海前,荷兰当局已将此事通报给驻华使馆,并由他们通报北京政府,马林“系由莫斯科第三国际执行委员会委派前来远东进行革命煽动的,并表示希望中国政府务必不使之入境”。《荷兰驻华公使致荷兰外交大臣函》,1921年7月1日,李玉贞主编:《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158) 《维经斯基给某人的信》,1920年6月,《索科洛夫—斯特拉霍夫关于广州政府的报告》,1921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9页;《百年潮》2001年第12期,第56、58页。

    (159)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及“一大”的召开,已有相当多的研究,如李新、陈铁健主编:《伟大的开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等,请参阅有关论著。日本学者石川桢浩的著作《中国共产党成立史》(袁广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对有关中共创建的史实、研究中的不同论点及相关资料有详尽之考辩,亦请参阅。

    (160) 李玉贞主编:《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第421页。

    (161)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中共作为共产国际的支部,其成立初期,日常经费支出多依靠国际的支持,也有义务遵守国际的决议,听从国际的工作安排。中共成立的第一年,中央机关共支出17655元,其中自行募捐1000元,国际协款16655元。直到中共“三大”时,陈独秀仍报告说:“党的经费,几乎完全是我们从共产国际得到的,党员缴纳的党费很少。”《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陈独秀给共产国际的报告》(1922年6月30日)、《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47、168页。

    (162) 《全世界革命力量团结起来,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1948年11月),《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249页。

    (163) 《发刊词》,《先驱》创刊号,1922年1月15日。

    (164)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1921年11月)、《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陈独秀给共产国际的报告》(1922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26、50页。

    (165) 罗章龙:《椿园载记》,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1页。

    (166) 五四运动以后,资产阶级领导的工人运动也有了发展,上海成立了中华全国工业协进会、中华劳动联合会等,但影响不如中共领导的工人运动。

    (167) 在当时规模和影响较大的罢工中也有基本未得胜利者,如1922年10月到11月的开滦五矿工人罢工。关于20年代中国工人运动的情况,请参阅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68) 《载德关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等要求劳动立法等情报告》(1922年9月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49页。

    (169) 张国焘:《我的回忆》,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

    (170)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6年3月),《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3页。

    (171) 《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44—45页。

    (172) 《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议决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65—66页。

    (173) 达林:《中国回忆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3页。

    (174) 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编:《马林在中国的有关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页。

    (175) 《包惠僧回忆录》,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页。

    (176) 《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0年10月10日,第277页。

    (177) 《扬松给加拉罕的电报》(1922年7月10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97页。

    (178) 李玉贞主编:《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第84页。

    (179) 《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26页。

    (180)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0页。

    (181) 《越飞给俄共(布)、苏联政府和共产国际领导人的信》(1923年1月13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196页。

    (182) 《颜惠庆日记》第1卷,1918年12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译,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798页。

    (183) 《中德协约》(1921年5月2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954—958页。

    (184) 罗罗:《中德关系之未来》,《东方杂志》第18卷第10号,第5—6页。

    (185) F.M.Simonds:《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东方杂志》第18卷第23号,第17—25页。

    (186) 英日同盟原为对付俄德的扩张而订,规定如缔约国与第三国发生战争,双方应互为支援,故就理论的可能性而言,如美日间发生战争,英国将支持日本,这使美国极为不快,故力图拆散。英日同盟于1921年期满,日本希望续约,但未如愿。

    (187) 1920年1月10日凡尔赛和约生效,但因中国未签字,故山东问题在法律上仍未解决,正因为如此,日本在1月、5月、6月三次向中国提出直接交涉的要求,并以归还胶州湾、撤退胶济路沿线军队为诱饵,以换取中国承认日本在山东的特权,但遭到中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北京政府因此不敢直接与日本交涉,回文予以拒绝(张一志:《山东问题汇刊》下册,第195—198、208—209、241—245页,引自吴沧海:《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外交研究所研究生论文,1972年,第41—43页)。而在此前后,皖、直两系关系紧张,北京政局动荡,亦使政府无从考虑交涉事。7月直皖战争爆发,皖系败北,直系掌握北京政权,与皖系的日本背景有异,更使直接交涉难以进行。

    (188) 李祥麟:《门户开放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04—205页;吴沧海:《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第86—89页。

    (189) 盖平、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中华书局1923年版,第8页;黄惟志:《华盛顿会议提倡之经过》,《东方杂志》第18卷第18—19号合刊,纪事栏。

    (190) 《中国被邀参加华盛顿会议有关文件》(1921年7月—9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452—454页。

    (191) 时人对中国代表团的评论是:“全权代表全向驻外公使里头选择,多半不十分了解本国实际的情形和对外关系的全体。小代表则一味瞻徇情面,帝制派也要,亲日派也要,军阀派也要,官僚派也要。”“中国代表里边,不但熟习美英日各国情形的太少,即真知本国一切实际状况的人也不多。这固是国家人才上一个大问题,然而当局不知延揽人才也是一种毛病。因此临时急抱佛脚,各事都无条理,外面一有风波,更是天旋地转不知何去何从了!”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第324—325页。

    (192) 《就出席华盛顿太平洋会议代表资格的宣言》(1921年9月5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595—596页。

    (193) 《新政府否认北庭代表》,《民国日报》,1921年9月8日。

    (194) 12月7日,广州政府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解决中国问题计划书,要求列强撤回对北京政府的承认,不干涉中国内政,实行公开外交,保持中国领土、经济与行政的完整,解决山东、满蒙和西藏问题,取消一切租界、租借地和势力范围,撤走一切驻华军队,修改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取消赔款,取消在华邮局、电台等。除了撤销对北京政府的承认之外,上述要求与北京政府向华盛顿会议提出的要求基本上大同小异。王立新:《美国对华政策与中国民族主义运动(1904—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195) 曾琦:《第三国际党之华盛顿会议观》,《东方杂志》第19卷第2号,第111页。

    (196) 陈独秀:《太平洋会议与太平洋弱小民族》,《新青年》第9卷第5号。

    (197) 黄惟志:《华盛顿会议提倡之经过》,《东方杂志》第18卷第18—19号合刊,纪事栏。

    (198) 《外交大会今日代表会》、《各界联合会致大会电》、《工界无不疾首北政府》,《民国日报》,1921年11月19日、12月3日,1922年1月8日。

    (199) 《国民外交联合会对于华盛顿会议中国提案之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油印件,特件外312号。

    (200)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20页。

    (201) 《远东周论》第18卷第1期第3页,引自蒋相泽:《中国与华盛顿会议》,《北京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

    (202) 《中国被邀参加华盛顿会议有关文件》(1921年7月—9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52—454页。

    (203) 《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7月16日,《秘笈录存》,第333—334页。

    (204)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0月31日),《秘笈录存》第388页。

    (205) 各论著对各项原则文句之征引互有出入,此处据《外交公报》1921年第6期“条约”第34—37页、谭天凯《山东问题始末》(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秘笈录存》第398—400页的文字互相参照而录引。

    (206) 《华盛顿会议小史》,第145页。

    (207) 《美京曹参事电》(1921年11月17日),《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1年11月21日),《秘笈录存》,第402、406页。

    (208) 《华盛顿会议小史》,第160—161页。

    (209) 《外交文牍—华盛顿会议案》,第64、142页;[美]孔华润:《美国对中国的反应——中美关系的历史剖析》,张静尔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210) 《外交部关于废除二十一条问题说帖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612页。该书注明,此说帖原件无时间,根据有关文件对证为1923年3月之件,但根据此帖内容判断,应为成于华盛顿会议时。

    (211) 《华盛顿会议小史》,第198—199页。

    (212) 《华盛顿会议小史》,第201—209页;《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第114—116页。1922年11月和1923年1月,北京国会众、参两院先后议决“民四条约”无效。3月10日,中国外交部向日本声明:“所有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缔结之中日条约及换文,除已经解决及已经贵国政府声明放弃并撤回所保留各项外,应即全部废除,并希指定日期,以便商酌旅大接收办法,及关于民国四年中日条约及换文作废后之各项问题”。3月14日,日本复照声称,中国“违背”国际信义,擅自废除“成约”,日本决不承认。见《外交部为废除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致日本公使芳泽谦吉照会》(1923年3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613—614页;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1911—1949)》,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213) 币原喜重郎:《外交五十年》,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7—208页。

    (214) 《华盛顿会议小史》,第232页;《华盛顿会议关于远东问题之条约及议决案》(1922年2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60—474页。

    (215) 《外交文牍——华盛顿会议案》,第72—73页。

    (216) 《外交文牍——华盛顿会议案》,第72—73页;《华盛顿会议关于远东问题之条约及议决案》(1922年2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60—474页。

    (217) 1921年12月25日,吴佩孚曾致电北京政府外交部称:“华会提出撤退驻华外兵案,乃千载一时之机会。现据驻防各军电称,对于外人生命财产担负完全保护责任,敢请贵部转电华会代表,务期达到取消,设立委员会议案,实行撤兵为要。”《稿本吴孚威(佩孚)上将军年谱》,第270—271页。

    (218) 《华盛顿会议小史》,第260、263、265页;《华盛顿会议关于远东问题之议决案》(1922年2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60—474页。

    (219) 威海卫租期至1923年期满,而且军事价值有限,英国再予保留意义不大。因此,英国在1921年12月向中国表示,可以在适当条件下交还威海卫租借地。但在交还前须解决若干问题,如准许英国兵船于夏季不加限制使用威海卫港,存储军需物品,进行海军训练,外侨参与市政,并希望中国政府允准建筑铁路之便利。英国建议设立中英委员会,解决上述问题。《英国代表白尔福关于英国拟将威海卫交还中国事致中国驻英代表施肇基函》(1922年2月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913页。1922年9月,中国派梁如浩等代表中方,英国派翟尔士等代表英方,成立中英委员会,商议交还威海卫事宜。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迟迟未能定议。威海卫直到1930年才最终交还。

    (220) 会后,法国外交部照会中国驻法使馆称:“华盛顿会议时法国代表之倡议,原冀各国一致进行,今日本对于旅顺、英国对于九龙均无交还之意,法国对于本国舆论及在政治与实际上之利益,势须兼顾,容由主管各部详细讨论后,再将交还广州湾条件通知贵使”。《驻法使馆关于法国交还广州湾案致外交部咨》(1922年3月18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77页。广州湾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后才最终交还。

    (221) 《驻日本胡公使电》(1921年9月16日),《秘笈录存》,第345—346页。

    (222) 《京畿卫戍总司令部抄存日本驻华公使馆与日外务省互通关于山东问题谈判情况电译件》(1921年8月—10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166页。

    (223) 《外交部致施公使朱代办电》(1921年11月3日),《秘笈录存》,第383—385页。

    (224) 《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9月18日),《秘笈录存》,第351—352页。

    (225) 美国曾表示,中日可在会前谈判解决此问题,不必列入华盛顿会议的议题。《驻日本胡公使电》(1921年7月22日),《秘笈录存》,第322—323页。

    (226) 《美京施代表电》(1921年11月25日),《秘笈录存》,第409—410页。

    (227) 太平洋会议档4732、4725、4994号,引自《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第108页。

    (228) 《外交部致施公使电》(1921年11月28日),《秘笈录存》,第411页。

    (229) 太平洋会议档岁字第198号,引自《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第109页。

    (230) 何思源:《华盛顿会议中山东问题之经过》,《东方杂志》第19卷第2号,第61—63页。

    (231) 叶遐庵:《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梁士诒之关系》,引自《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第120页。

    (232)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1月21日),《秘笈录存》,第413页。

    (233) 中国代表团顾问黄郛主张先提出胶济路权问题,从难处入手,免为日本的拖延政策所误;施肇基等则主张先从简单的问题入手更为明智。施的意见被采纳。《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26—227页。

    (234)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27页。

    (235) 参见《山东问题始末》第5、6章;《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24—234页。据顾维钧回忆,中国代表当时“在向国内非官方各方面询问,中国能否轻易而迅速筹集此项资金时,答案令中国代表团大失所望”。当时各方承诺募捐数额已超过四千万元,但“有指望得到的总数不会超过两三百万元”,“这些诺言都有政治色彩,向许诺者收集捐款就极其困难了”。“正因为政府自知无法筹措如许款项,才指示代表团原则上接受贷款协定,但要努力协商,尽量缩短期限。”《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28—229页。

    (236) 《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1年12月29日—1922年1月4日),《秘笈录存》,第482—484页。据当事者回忆,其时中国代表不明所以,“接电后张皇失措”。金问泗等:《黄膺白先生故旧感忆录》,台北文星书店1962年版,第232页。

    (237) 《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第166、169页;《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22日—25日),《秘笈录存》,第495—497页。

    (238) 太平洋会议档第410号,引自《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第170—171页。

    (239) 《施肇基等致外交部电》(1922年1月2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58页。

    (240)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2年1月26日),《秘笈录存》,第497页;叶遐庵:《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梁士诒之关系》,引自《山东悬案解决之研究》,第170—171页。

    (241) 1922年4月29日中国批准该约,5月23日日本批准该约,6月2日两国互换批准书,条约生效。6月29日,中日联合委员会在北京成立,中方由督办鲁案善后事宜王正廷负责,日方由驻华公使小幡酉吉负责,12月5日结束。11月5日议定《山东悬案细目协定》,12月5日议定《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规定胶州湾原德国租借地及公产于12月10日移交中国,日本军队于此后20日内撤尽;中国为胶州湾原德国租借地公产及赎回日本盐场,向日本付赎金1600万日元;胶济铁路及支线并一切附属财产于1923年1月1日移交中国,中国向日本付赎金4000万日元;两者均以国库券付之。《外交部存“山东悬案细目协定”》(1922年11月—1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179—199页。

    (242) 《陈幹致吴佩孚》,陈隽、佟立容编:《陈幹集》,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60页。

    (243) 《美国芮恩斯(施)致中国人民书》,《民国日报》,1922年2月1日。

    (244) 《大总统致美国总统电》(1922年2月5日),《秘笈录存》,第501页。

    (245) 贾士毅:《华会见闻录》,第257—258页,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9辑。

    (246) 鲠生:《华盛顿会议结果》,《太平洋》第3卷第5号。

    (247) 《华盛顿会议小史》,第323、329页。

    (248) 《电请美参院否决九国公约》,《民国日报》,1922年2月20日。

    (249)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06页。

    (250) 王立新:《美国对华政策与中国民族主义运动(1904—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有资料可为此论之佐证。1923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庆祝建校二十五周年,有人就国内外重大问题进行民意测验,其中提出:俄国与美国,谁是中国之友?结果在被调查的1007人中,497人认为俄国是中国之友,107人认为美国是中国之友,认为俄、美均非中国之友者有226人,而认为俄、美均为中国之友者为12人。“它从一个侧面表明,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目中,排美联俄开始成为主流”。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观——一个历史的考察》,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251) [美]迈克尔·谢勒著,《二十世纪的美国与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48页。

    (252) Whiting,Allen S.,Soviet Policies in China,1917-1924, pp.28-29.

    (253) 《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169页。1919年8月26日苏俄《真理报》与《消息报》发表的该宣言,没有将中东路无偿归还中国的内容;但该宣言于1920年3月正式转交中国时,仍有该项内容。以后越飞与加拉罕来华时,否认苏俄宣言中有该项内容,从而使中东路问题成为中苏谈判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254) 《苏俄劳农政府代理外交委员长加拉罕送交关于放弃帝俄与中国所订各约通牒事致中国军事外交代表张斯麐函》(1920年10月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30—731页。

    (255) 1918年1月18日,苏俄外交部与中国驻俄公使刘镜人的首次正式接触,即提出“清理中东铁路事甚紧要,拟请中国政府组织中俄混合委员会,俾清理中东铁路问题”。24日,刘镜人的秘书与苏俄外交副人民委员兼远东股股长伏时涅新斯基会见,伏氏提出中东铁路“在俄视为政治关系”,“再三筹思,似非两方派员合办不可”(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28、32—33页)。可见苏俄自始即无将中东路归还中国之意。

    (256) 李嘉谷:《中苏关系(1917—1926)》,第59页。1920年4月,苏俄在贝加尔湖以东的西伯利亚地区成立名义上独立的远东共和国,亦称赤塔共和国,作为与占领太平洋沿岸的日军之间的缓冲地带。根据俄共(布)中央的决议,远东共和国的外交政策“完全服从于”苏俄,“一切原则性外交措施和声明均须经俄共(布)中央或外事人民委员会核准”(见李嘉谷前引书第61页)。1922年日军撤离西伯利亚后,当年11月远东共和国并入苏俄。

    (257) 《驻海参崴总领事邵恒濬致外交部电》(1920年4月2日),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页。

    (258) 《驻海参崴总领事邵恒濬致外交部电》(1920年4月23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64页。

    (259) [英]麦柯马克:《张作霖在东北》,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页。

    (260) 1920年3月,北京政府收到苏俄宣言的正式文本后,此宣言才为中国公众所知,公众舆论多表欢迎态度,认为这是苏俄对中国的善意,要求北京政府接受苏俄的建议,建立中国与苏俄的新型关系。参见《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17—192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82—91页。

    (261) 《杨典钦等关于参加武装干涉俄国革命驻崴支队长宋焕章应予褒扬致陆军部呈》,1923年1月2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714—716页。北京政府曾声明:“此次出兵系赞同联合各友邦之义举,而以尊重俄国领土与主权为目的,决不干涉俄国内政。一俟贯彻此目的,即当撤退全部军队。”《民国日报》1918年8月26日。

    (262) 十月革命爆发后,北京政府于1917年12月决定暂缓支付俄国的庚子赔款,但遭旧俄公使库达摄夫的抗议,日本、英国、法国和比利时驻华公使亦要求中国继续支付该赔款并存于道胜银行。1918年1月,中国恢复向旧俄使团支付庚子赔款。5月,北京政府再次决定暂缓支付该赔款。8月,在旧俄公使和日本、法国的抗议下,北京政府又决定恢复支付。

    (263) 十月革命爆发后,布尔什维克在中东路沿线组织响应,1917年12月初成立了以柳金为主席的哈尔滨工兵代表苏维埃,并要求中东路总办霍尔瓦特交出一切权力。12月26日,黑龙江当局派兵将拥护布尔什维克的武装缴械,递解出境,中国军队进驻中东路沿线。参见《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328—334页。

    (264) 《国务院致外交部函》(1919年2月22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49—50页;《参战处关于日本美国干涉俄国革命发生矛盾中国应行采用政策稿》,1919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01页。

    (265)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17卷第8、第10号,第135页。

    (266) 《张斯麐等自莫斯科致边防处、外交部电》(1920年9月18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80页。

    (267) 根据新疆当局与苏俄签订的协定,商定双方互设商务兼交涉机关;货物进出口照新疆统税章程纳税;人民发生民刑诉讼各事,均以住在国法律裁判。《伊宁会议定案》(1920年5月27日),《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77—78页。

    (268) 《晨报》,1920年7月2日。

    (269) 《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致中国外交总长电》(1920年7月18日、26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99—100页。

    (270) 《外交部俄约研究会第六次会议录》(1920年8月24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102页。

    (271) 《代理部务次长会晤法柏使问答》(1920年8月13日),王聿钧:《中苏外交的内幕》,第127页。

    (272) 1921年1月28日,中国外交部与日本驻华公使互换照会,声明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以及基于协定续订各附件,“均自是日起,完全失效。”《外交部关于签订及取消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经过致各省通电》(1921年2月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644页。

    (273) 《外交部关于停止帝俄驻华使领资格及其待遇与俄国使馆等来往文件》(1920年9月—10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42—746页。

    (274) 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第290—291、298页。

    (275) 《外交部关于停止帝俄驻华使领资格及其待遇与俄国使馆等来往文件》(1920年9月—10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47、749页。

    (276) 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第291—292页。

    (277) 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137页。

    (278) 《驻俄公使刘镜人会晤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1920年11月30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118页。

    (279)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733页。

    (280) 《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致中国外交总长颜惠庆函》(1920年11月23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116页。直至1921年5月,优林才与颜惠庆首次会见,其时他的使命已近结束。

    (281) 《中东铁路督办、吉林督军鲍贵卿致国务院等电》(1920年1月20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342页。

    (282) 《督办边防事务处发中东铁路督办吉林督军鲍贵卿电》(1920年2月28日),《中东铁路督办、吉林督军鲍贵卿致大总统等代电》(1920年3月17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347、350页。

    (283) 《外交部主事夏维松报告视察中东路情形及意见书》(1920年1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65页。

    (284) 《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1920年10月2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374—376页;傅启学:《中国外交史》下册,第324—326页。

    (285) 经手签订该约的交通部过后亦认为,此约“非根本办法”,“将来俄政府对于此项续订合同难免不生异议。俄国地大物博,虽经扰乱,终必恢复。本部以为,东省铁路问题仍须与俄政府磋商,始有根本解决之希望”。《交通部对中东铁路问题的意见》(1921年),《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379页。

    (286) 《晨报》,1920年10月6日第2版。

    (287) 《外交部关于复苏俄劳农政府对华宣言书致驻莫斯科总领事陈广平电》,1921年2月1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32页。

    (288) 《中国外交总长颜惠庆会晤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1921年10月5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387页。

    (289) 《政府公报》1919年11月23日。

    (290) 1920年11月10日,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齐切林以白军窜入外蒙,中国军队不能击退,并请苏俄军队协助为辞,照会中国外交部,谓苏俄将派军队进入外蒙,辅助中国军队击退白军,一俟白军扫除净尽,苏俄军队“立即撤回”。北京政府认为,“蒙疆系我国领土,俄匪窜扰地方,我军已次第进剿,可期肃清,并无向他国请求助剿之举。俄政府借词越俎,从中有何作用,殊可疑虑”,要求外交部对此“严词阻止,并将毋庸请援情形,切实告知,以杜窥伺”。《中俄关于外蒙问题的往来电》(1920年11月—12月),《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432—434页。

    (291) 《苏俄政府致蒙古人民与蒙古自治政府宣言》(1919年8月3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459页。

    (292) 《政府公报》1920年8月15日。

    (293) 有关研究,请参阅李毓澍:《外蒙古撤治问题》,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76年版;张启雄:《外蒙主权归属交涉》,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95年版。

    (294) 《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齐契林致中国外交部电》(1921年6月15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436页。

    (295) Whiting,Soviet Policies in China,1917-1924,p.169.

    (296) 《俄蒙修好条约》(1921年11月5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462—463页。

    (297) 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246页。

    (298) 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272页。

    (299) 《办理接收库恰事务处关于交涉归还库恰事致外交部有关文件》(1922年2月—5月),《外交部关于俄蒙通商与撤废苏俄在蒙兵卡问题与苏俄劳农政府来往文电》(1921年6月—1922年1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809—810、798—799页。

    (300) 《中俄关系史料·中东铁路·俄政变》(1921年)中东铁路篇,第482页。

    (301) 《中俄会议参考文件》第2类《中俄问题往来文件》,第23页。

    (302) 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323页。

    (303) 《劳农代表越飞致外交总长顾维钧节略》(1922年8月2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34页。

    (304)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317页。

    (305) 《苏俄代表越飞致中国外交总长函》(1922年9月2日),《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177页。

    (306) 《外交部关于中东铁路路权交涉与苏俄劳农代表团的来往文件》(1922年11月—1923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83—785页。

    (307) 《中俄会议参考文件(第二类)——中俄问题往来文件》,第87、93—95页;《外交部关于中东铁路路权交涉与苏俄劳农代表团的来往文件》(1922年11月—1923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86—788页。中方所引俄方宣言内容系1920年3月3日苏方交中国驻伊尔库斯克领事馆转致北京政府,该宣言为法文,由苏俄外交人民委员会西伯利亚及远东事务全权委员杨松签署,并经苏俄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证明抄写无误。同时,苏俄还将该宣言递交给中国驻海参崴领事邵恒濬和边防处驻哈尔滨官员张斯麐。但1919年8月26日苏俄《真理报》与《消息报》发表该宣言时,删去了有关归还中东路的内容。苏俄代表团亦称,该宣言俄文原稿、英文译稿及收入公文汇编里的文本均不载归还中东路事。(《外交部关于中东铁路路权交涉与苏俄劳农代表团的来往文件》,1922年11月—1923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789、793页;李嘉谷:《中苏关系(1917—1926)》,第46—47页)关于苏俄对华宣言的文本问题,请参阅方铭:《关于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和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薛衔天:《试论“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内容变化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李嘉谷:《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文本问题》(《北京档案史料》1991年第4期)。

    (308) 《劳农代表团与外交部往来节略》(1922年9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775页。

    (309) 《外交部关于庚子赔款事与苏俄劳农代表团交涉的有关文件》(1922年9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828页。

    (310) 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371页。

    (311) 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385页。

    (312) 王聿均:《中苏外交的序幕》,第340—344页。

    (313)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317页。实际上,越飞曾对苏联政府不承认对华宣言中若干提法的态度提出过异议。他在给列宁、斯大林等苏联领导人的信中说:“当然,耍某种‘手腕’可以把这些宣言说成一纸空文,但我认为,这将是我们对华政策的破灭,而最终则是我们全面灭亡的开始,因为在对外政策上我们成了最一般的帝国主义者,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世界革命的推动因素,如果我们在对内政策上还交出一些重要经济阵地,那就更是如此。”但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仍指示越飞:“在同中国谈判时,从1919到1920年的总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许的,当时中国对这个宣言并未作出相应的反应。您所提出的问题应作为共同讨论的题目,只能以同中国的总条约形式加以解决。”关于蒙古问题,应由俄中蒙协议解决;关于中东铁路问题,“必须规定一些保证条件”和“我们的一些特权”。越飞还提出,“无偿地”向中国转交中东铁路财产权,但托洛茨基表示:“我至今还不明白,为什么放弃帝国主义要以放弃我们的财产权为先决条件。”从而否定了越飞的意见。《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第24号记录》(1922年8月31日),《托洛茨基给越飞的信》(1923年1月20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115、200页。

    (314) 关于1920年代的中苏交涉,王聿均的《中苏外交的序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78年版)与李嘉谷的《中苏关系(1917—192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有详尽之叙述,请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