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苏联援华与中苏关系的发展与波折" level="2">第三节 苏联援华与中苏关系的发展与波折
    • 一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level="3">一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 二 围绕对华军事援助的交涉" level="3">二 围绕对华军事援助的交涉
    • 三 中苏三次信用借款协定及其实施" level="3">三 中苏三次信用借款协定及其实施
    • 四 欧战爆发后中苏政治关系的波折" level="3">四 欧战爆发后中苏政治关系的波折

    第三节 苏联援华与中苏关系的发展与波折" class="reference-link">第三节 苏联援华与中苏关系的发展与波折

    一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class="reference-link">一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

    1935年华北事变后,国民政府加快了谋求改善对苏联关系的步伐,双方开始秘密接触,交换对时局和合作方式的看法。1936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陈立夫在南京曾向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提出,希望中苏缔结军事同盟,藉此阻遏日本。鲍氏认为与中国订立军事同盟会给苏联带来风险,主张先商谈互不侵犯条约(186)。当年10月,国民政府驻苏大使蒋廷黻在莫斯科与苏方商讨双方缔结互不侵犯条约和互助条约的问题。1937年2月,蒋廷黻与鲍格莫洛夫在莫斯科会谈时,再提中苏政治与军事合作问题。当时苏联方面对签署互助协定持保留意见,但已经在考虑签署互不侵犯协定、采用易货和派出军事教官等方式支持中国抵抗日本的威胁(187)。鲍格莫洛夫回到中国后,先后与蒋介石、王宠惠、孔祥熙、陈立夫、张冲、孙科等会谈多次。特别是在与中国外长王宠惠会谈时,鲍格莫洛夫提出与中国共同防御外患的三方面步骤:1.以中国政府名义发起太平洋地区有关国家举行国际会议,商订互助协定;2.中苏订立互不侵犯协定;3.中苏订立互助协定。当时中国方面主张先订中苏互助条约,苏方则以为须先试召集太平洋会议,如果不成再订立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方可减少德、意等国之疑忌反抗(188)

    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发生后,中日战事趋于扩大化,国民政府加速谋求改善与苏联的关系。当时驻苏大使蒋廷黻向苏联政府递交了关于卢沟桥事变的书面照会,内称:“中国必须使用它所能支配的一切手段来保卫其领土、民族的荣誉和生存时,它准备采取为国际法所公认的和平方式来解决同日本的争端”(189)。中方并草拟了中苏互助协定的草案,重点写明一旦中国和苏联远东地区受到第三国直接或间接侵犯的威胁时,两国应立即商定办法,实施国联盟约第十条;中华民国或苏联领土受第三者之直接或间接侵犯时,两国应进行相互的军事和其他援助;为履行上述义务,规定经双方同意,一方的军队可调至对方领土等(190)。1937年7月19日,陈立夫向鲍格莫洛夫指出,他受蒋介石委托向苏方表示,国民政府准备随时与苏方签订互助协定,另外蒋介石希望把苏联对华借款的总数扩大到1.5或2亿中国元,武器转交期限应缩短到一年内,借款偿还(用商品)期限应在五年后开始并经十年还清,以及中国政府希望获得的武器,如飞机、坦克、口径为37毫米的反坦克炮和高射炮、口径为20毫米的同类炮、75毫米的高射炮。鲍氏认为,中方再次提出互助条约问题,是迫于日本的压力。因此,苏方可以考虑中方对武器的要求,但坚持应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其理由是我们应有保障,我们的武器不会用来反对我们”(191)。7月26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张冲会见鲍格莫洛夫,向其转达蒋介石的意见,促使苏联尽快提供军事援助,以应付事态的迅速恶化。中国的局势和国民政府的坚持一度使鲍格莫洛夫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致电苏联政府建议先从商务方面入手,使中国获得军事物资。但至7月底,苏方明确把签署互不侵犯条约作为向中国提供军事物的先决条件(192)。至于中苏间互助条约之订立,苏方认为则尚须继续磋商。

    于是,蒋介石与鲍格莫洛夫就中苏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一节,进行了会谈。鲍氏坚持,如果不在互不侵犯条约中做出起码的保证,苏联不会向中国提供武器,苏联政府要确保苏联的武器不会被用来对付自己。蒋介石指出,苏联不必担心中国会用苏联提供的武器来进攻苏联,在中日谈判中,日本的基本要求正是缔结反苏军事联盟,并准备为实现这一要求准备作出更大让步,但中国政府坚决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准备在任何时候不会去迎合这一要求。但最终蒋介石同意在没有任何有损于中国主权的条件下,与苏方立即开始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193)。双方在此次会谈中还商定,双方各自准备谈判草案,然后由鲍格莫洛夫与王宠惠进行下一步的谈判。

    8月8日,陈立夫代表中国政府向鲍氏递交了中方草案(194)。8月12日,鲍格莫洛夫与王宠惠商定,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立即生效。中方原先曾担心,签约将意味“苏俄赤化宣传与外蒙古主权独立之默认”,但最后确定的文本澄清了中方的上述疑虑(195)。8月21日晚,王宠惠与鲍格莫洛夫在南京签署了《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该《条约》全文共四条,其主要内容为:中苏双方约定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一国或多数国家,对于彼此为任何侵略;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予以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本条约之条款,不得解释为对于在本条约生效以前,两缔约国已经签订之任何双面或多边条约,对于两缔约国所发生权利与义务,有何影响或变更;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196)。双方还口头约定,苏联承诺不与日本缔结互不侵犯条约,中国则承诺不与第三国签订共同防共协定。

    在中苏进行互不侵犯条约的交涉过程中,中方高层也有反对意见,但在蒋介石的决断下,排除了这方面的异议(197)。另外,在公布《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之前,中方还专门向英国、德国政府作了说明。8月30日,《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同时在南京和莫斯科正式公布。蒋介石认为:“对俄外交应促其加入战争。”他曾在国防最高会议上乐观地宣布,《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订立,意味着“苏俄终将加入对日战争”(198),从而对于制止日本侵华战争将产生直接效果,可是中方的这一期望落空了,苏联一直到1945年8月才对日宣战。

    二 围绕对华军事援助的交涉" class="reference-link">二 围绕对华军事援助的交涉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之后不久,中国便在获得苏联军事援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如前所述,在1937年“七七”事变前后,中国方面就已经与苏方讨论过获得苏联制造的武器和军事装备问题。“八一三”抗战爆发不久,国民政府曾派航空署军务处处长沈德燮秘密赴苏联,与苏联政府接洽购买军用飞机,当时中方的要求是:驱逐机200架,重轰炸机100架,并聘飞行员二三十人,把运至新疆的苏联飞机驾驶至兰州(199)。这可以视作以后杨杰使苏正式接洽军援的先声。

    同年8月21日签订的《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双方有“互助”的义务,但无疑意味着苏联在援华问题上将持积极态度。条约签署之后,鲍格莫洛夫就对华提供军事物资与中方进一步交换意见。8月27日,双方就军火供应问题达成原则协议,由苏联向中国提供价值1亿元法币的贷款,该贷款用以从苏联获得中国所需的军火物资,苏方承诺向中国提供200架飞机和200辆坦克,关于飞机、坦克和其他武器的购买问题将由中国派出的代表团在苏联与苏方谈判解决;苏方同意在协定生效的第一年中国可不偿付贷款,从第二年开始五年内付清;在协定中苏方坚持以全部贷款的三分之四得到中国的金属,四分之一得到茶叶和其他消费品;条约以英镑形式缔结(200)

    为了落实上述交涉的成果,中方立即派出了以军事委员会参谋本部次长杨杰为团长、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张冲为副团长的代表团前往莫斯科。这个代表团的名义是“考察实业”,但从其实际使命而言完全是一个军事代表团。在莫斯科,杨杰一开始就向苏联国防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提出了购买军械的要求。当时苏方在原则上表示了积极的态度。如11月18日,在张冲回国前,伏罗希洛夫要求其向蒋介石转告苏联对中国抗战的支持,并表示一旦中国抗战到生死关头,苏联将出兵。同时,苏联希望中国作长期抗战的准备,苏联将继续尽量接济维持中国所需飞机、重炮、汽油、坦克等装备(201)。但是,中方各项具体的要求,都需要双方之间经过多次交换意见才能达成谅解。

    受伏罗希洛夫的委托,自9月9日到10月4日,苏联炮兵委员拔也夫、空军委员拉宁与中方进行了多次会谈,讨论中方拟购军械的品种、数量、式样和运华途径等问题(202)。杨杰等提出,希望苏方让售的飞机数增加至350架,即重、轻型轰炸机各100架,驱逐机150架。会谈中,杨杰特别强调:“余等来贵国时,蒋委员长曾命购超重轰炸机,作为空袭日本内地之用,若此项超重轰炸机未能购成,则余等此次来苏任务即不能全部完成,务请贵方允诺。至于机数,并不求多,有五十架即够。”(203)这一购买超重轰炸机的要求虽转至伏罗希洛夫,但起初苏方仅同意拨与中方6架。后经磋商,苏方同意提供重轰炸机70架,驱逐机165架(204)。另提供约合飞机数10%的备用发动机即23个;飞机炸弹78200枚,共1900吨;飞机机关枪子弹共1500万发,约合飞机总价额10%的附件,并派飞行教练及技师89人赴华。至9月中旬,苏方已经承诺让购的其他军械有:坦克82辆及为坦克总值10%的附件,外加修理车5辆,坦克炮弹12.3万发;45公厘口径反坦克炮50门,高射炮20门及4万发炮弹,机关枪1000挺,子弹1000万发。在会谈期间,双方还着重讨论了飞机等军械起运的时间、方式等问题。应苏方的要求,中方对自新疆到兰州途中各机场加以修整扩建,储备汽油及其他必要设备;修整公路,以备数以百计的卡车运送所购物料;并规划取道法属越南的海运路线(205)。上述洽商军事援助的初步进展,对于抗战爆发伊始迫切需要国际援助的中国而言,是极大的鼓舞。

    当时国民政府对获取苏联军援抱很大的期望,蒋介石数度致电杨杰、张冲,要求争取更多的军援。根据蒋的指示,杨杰向苏方提出获得20个师的武器装备的要求。经磋商,苏方同意,除步枪由中方自备外,苏方共提供115公厘重炮80门,炮弹8万发;76公厘野炮160门,炮弹16万发;37公厘反坦克炮80门,炮弹12万发;重机枪300挺,轻机枪600挺,枪弹共1000万发;双翼驱逐机62架,附全副武器弹药。上述兵器总数量少于中方提出的要求,苏方的理由是,师之编制,应以灵活性和精于火力运用,而不必过于扩大编制。中方则强调日军装备十分精良,希望日后继续提供军援。但是,即便是按照苏方承诺的数量,上述装备中的飞机和轻武器弹药之一部分自陆路运华,中方就须组织16吨的货车1000余辆在边界接运,其余的则由海路运抵越南,再转运中国内地(206)。1938年3月起,上述20师装备及60架飞机开始起运(207)

    但是,经过华北战场、淞沪战场几个月的激战,中方械弹消耗极大,蒋介石不甚满意杨杰在20个师装备问题上与苏方初步达成的结果,认为苏方提供的数量与中国实际的编制和需要相差甚远。1938年1月初,蒋介石指示杨杰在苏联继续交涉,具体目标是:105公厘重炮80门,76公厘野炮160门,37公厘反坦克炮80门,重机枪300挺,轻机枪600挺。并强调轻、重机枪需用最急,务请速运(208)。同年2月初,蒋介石还指示杨杰向苏方接洽反坦克炮500门,手枪5万枝,重机枪2000挺,迫击炮300门,以及大量的弹药(209)。但是,直到3月中旬,苏方还是坚持原先答应的军援数量。

    这样,从1937年9月起的约半年时间里,经杨杰在莫斯科交涉而获得的军械主要是以下三种账单(210)

    甲账单,飞机共232架(其中轻轰炸机62架,重轰炸机6架,驱逐机156架,教练机8架)以及若干附属器材;坦克82辆及附属器材;76公厘高射炮20门,45公厘反坦克炮50门,配件若干。

    乙账单,即20个师的装备:76公厘野炮160门,115公厘榴弹炮80门,炮弹共24万发;37公厘反坦克炮80门,炮弹12万发;马克西姆机枪800挺,德克恰辽夫机枪1100挺,枪弹共2000万发。

    丙账单,双翼驱逐机60架,其他飞机5架,飞机配件若干;汽车400辆。

    上述三种账单的军械及相关物资,从1937年10月24日至1938年2月14日期间,陆续为国民政府代表所接收。所有物资加上运费等,总计48,557,436美元,按当时的汇率,约合中国法币16000余万元。总之,经过杨杰等人的交涉,苏方提供的轻型飞机和轻型武器的数量方面有所增加,但重型飞机和重型武器方面则远不能满足中方的要求。对此,苏方也给出了解释,如1939年7月10日伏罗希洛夫答复杨杰时称:目前决定运华武器,已超过第一次借款数额,以后能力所及,随时均可办理。不过苏联敌人过多,东西两方,皆须兼顾,尤以蒙伪边境,日在不宣而战之状态中,苏联不能不积极备战,助华程度,只能以无伤国防为限(211)。对此,中国方面也颇为无奈。

    由于向苏联订购军事物资的交付、输华及中方的偿付办法,均涉及中方的财政收支状况,1938年春曾由宋子文与苏联驻华大使卢干滋商洽具体事宜。中国所需军事物资价款巨大,当时中方无法在易货农矿产品方面满足苏方要求,但又拿不出现汇,这一难题使得中方十分为难(212)。后来通过谈判,由苏方提供新的大额贷款方式予以解决,详见下文。

    基于寻求后续军事援助谈判的需要,1938年5月起,杨杰正式出任驻苏联大使,并以这一身份开始了新一轮的接洽。当时正值武汉会战开始,中方迫切希望尽快达成订货并启运,蒋介石本人就多次电催杨杰,指示急需的飞机、大炮种类和数量,甚至直接致电伏罗希洛夫转斯大林,恳切陈词:“唯目前需要驱逐机及重轰炸机之增加补充,异常迫切,各种俄炮弹亦不足用,如能迅得此项充切接济,则抵抗力量立可增厚,务请速予提前借给,即日起运,以应急需。飞机应用更急,如能早到一日,则我方战事胜利之成分即多增加一分。”(213)但是,直到8月初,“苏俄对购械合同托辞不肯签约”,蒋介石担心苏方对武汉战况持观望态度,曾向苏方表示:“无论其对倭战与不战,中国必与苏俄始终一致也。”(214)中方的努力收到了回报,8月11日双方达成了价值达12000万元的军械订单,主要包括轻轰炸机120架、重轰炸机10架、驱逐机220架、教练机100架、小高射炮100门,以及备用发动机120台、其他飞机配件、飞机厂设备和航校设备等(215)。8月17日,蒋介石再度致电苏联当局,称武汉会战之需,请苏方尽速将中方所订之军火起运来华(216)。8月23日,由军事委员会侍从室第一处主任钱大钧与苏联大使卢干滋(Ivan Lugants Orelsky)商谈借款购械事宜(217)。除杨杰之外,国民政府还先后派遣孙科、贺耀组以特使身份赴苏联,他们对于达成军械订单和与军援直接相关的贷款协定、催运安排重要物资,起了重要作用。

    1939年以后,国民政府方面先后四次向苏联洽购军械,第一次系于1939年6月26日,由蒋介石致电当时在苏联的立法院院长孙科转交苏方。第二次于1939年9月30日,由在华苏联总顾问崔可夫在衡阳用无线电向苏联元帅伏罗希洛夫提出。第三次由国民政府特使贺耀组于1940年1月20日面呈伏罗希洛夫四类拟购军械表,共11800余万美元,并于同年3月中旬向苏方提出修正,即将所列购买兵工材料之美金3000万元,改购步枪8万枝及15公分榴弹炮96门。第四次系于1940年8月末由军事委员会将贺耀组所提方案再度加以修改,交新任驻苏联大使邵力子携苏交涉(218)。在国际局势复杂、交通条件困难以及中苏关系出现反复的情况下,那些达成协定的军械的启运、运输和最终向中方交付,也还有很长的过程。根据苏联学者的统计,战时苏联向中国提供的军械有:1235架飞机,1600门大炮,14000挺机枪,大量卡车,航空汽油,弹药等;5000多辆由苏方人员驾驶的载重卡车沿着2700多公里的运输线,把军用物资运到中国。到1939年1月中旬,在中国有3665位苏联军事专家,帮助中国的抗日战争(219)

    除了提供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之外,派遣军事顾问赴华,是当时苏联军事援华的重要方面。

    继德国撤走军事顾问、广州武汉失陷,以及日苏之间发生张鼓峰、诺门坎事件后,中苏之间一度酝酿进行较全面的合作。蒋介石向斯大林提出,希望苏联派遣党务、政治、军事顾问来华。至1939年7月初,斯大林表示原则上同意,先派遣军事顾问,续派党政顾问(220)。7月9日,斯大林与伏罗希洛夫还联名致电蒋介石,称苏联将在力所能及之情况下,帮助中国完成解放事业,并指责日本对英国和苏联、外蒙古的攻击(221)

    实际上,至迟到1938年,苏联军事顾问就开始在国民政府有关军事部门服务。1939年1至12月,在华苏联军事顾问的总人数分别是46、45、51、47、47、56、55、60、75、85、95。苏联顾问涉及的兵种有:炮兵、一般军事、通信、技术员、工兵、辎重、军医、化学、炮科技师、防空、高射炮、战车炮、战车、战车防御炮、公路工程、汽车机械、机械化。这些军事顾问分配的机构和部队分别是:总顾问室8人、军令部7人、军训部4人、军政部军医署1人、军政部兵役署1人、军政部兵工署2人、一战区长官部4人、二战区3人、三战区4人、四战区4人、五战区7人(12月)、八战区1人、九战区7人(11月)、十战区2人、通信兵学校2人、炮兵学校2人、炮7旅司令部1人、步兵学校2人、机械化学校5人、战车防御炮教导总队2人、桂林参谋训练班2人、桂林行营5人、第五军5人(均战车)、桂林防空司令部1人、后方勤务部4人、长江上游江防司令部3人、天水行营7人(其中1至2人兼十战区顾问)。另外,1939年6月起一些集团军也开始配置俄顾问,分别是第二、五、十二、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集团军,以及工兵学校、陆军大学、第十三军、炮兵十一团、炮兵二旅二十团等(222)。自1938年德国军事顾问撤回之后一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在中国军队和军事部门中,虽然也先后聘任过少数法国军事顾问,但苏联军事顾问无疑人数最多,时间最长,起的作用也最大。

    三 中苏三次信用借款协定及其实施" class="reference-link">三 中苏三次信用借款协定及其实施

    抗战时期与寻求苏联军事援助相应,中、苏之间先后三次达成信用借款协定,并因实施这些协定两国之间的易货往来延续了数年。

    如前所述,中苏在抗战爆发前夕接洽中,双方就已经提到过苏方将向中国提供信用贷款帮助中国获得军事物资,中国可以苏方所需的农矿产品偿付。待到抗战爆发,杨杰、张冲赴苏联进行具体交涉时,苏方曾要求中方全部或部分支付现金,中方则反复申述确实无法以现汇支付所定购的军品,苏方表示谅解,但希望中方尽量提供金属原料,并以农畜产品补充(223)。双方很快确定,以信用借款的方式解决中国在获得苏联军事物资过程中的现金困难(224)

    第一次信用借款系于1938年3月1日达成,借款额为5000万美元,年利息率为3%,自1937年10月31日起计息,即按苏联开始向中国提供军用品的日期计算,但还本期是从1938年10月1日起开始还本,五年还清(225)。这样,从动用到清偿的实际年限为六年。

    鉴于中方需定购的军事物资价款巨大,遂于同年7月1日即第一次信用借款协定达成仅四个月后,双方又达成了第二次信用借款协定,借款额也是5000万美元,利息率3%,自7月1日起计息,还本则是自两年后的1940年7月1日起的五年(226)。借款的实际期限等于七年。

    然而,这两次信用借款达成之时,双方并没有在协定上正式签字。首先是对于借款协定的具体条款文字,双方都有一个审核认定过程,直到1938年7月11日,苏方才通知中方对于两次借款协定草案审查完毕,待中方认可后便可签字生效(227)。到8月初,苏方又要求国民政府为在莫斯科的中方代表出具专门的全权证书。为了节省时间尽快完成两份借款协定的签字,经苏方同意,中方采取了权衡办法,即国民政府方面把两次借款的两份全权证书送至在华苏联大使馆,再由苏联大使馆转报苏联政府(228)。得到苏方同意后,中苏第一、二次信用借款遂于1938年8月11日签署,代表国民政府在协定上签字的是业已成为新任驻苏大使的杨杰,代表苏方签字的是对外贸易部长米高扬(229)。一年之内达成的这两次信用借款总额达到1亿美元,对于缓解当时中国获取苏联军需物资的支付压力,有较大的作用。

    1938年10月广州、武汉失陷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中国政府必须从苏联获得更多的外来军需装备,这也就意味着在支付方面中国必须与苏方达成新的安排。1939年4月,立法院长孙科以国民政府特使的身份再次抵达莫斯科,谋求进行第三次信用借款。蒋介石十分重视孙科这次使命,希望从苏方新获得1.5亿美元的借款总额(230)。5月13日,孙科分别会晤了斯大林、莫洛托夫和伏罗希洛夫,苏方原则同意按照中方的要求提供第三次信用借款,数额为1.5亿美元(231)。5月15日,孙科与米高扬就借款协定的各项条款,包括数额、动用期限、利息率、偿付期、偿付方式等,达成基本的谅解(232)。此后,双方进一步具体落实各项问题。1939年6月13日,中、苏之间在莫斯科正式达成了第三次信用借款协定,由当时正在苏联访问的国民政府特使、立法院长孙科代表中国政府签字,代表苏联政府签字的仍为米高扬。这次借款数额达1.5亿美元,年利率3%,自1939年7月1日起计息,自1942年7月1日起的10年内还本(233)。借款实际期限为13年。

    这三次信用借款总额达2.5亿美元,均由孙科、米高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三次借款均用于向苏联“购买工业品及设备之用”;中方以向苏方出售农矿产品的方式抵偿债款。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已经签约的苏联军事物资的支付压力,得到了较大缓解。

    然而,上述三次信用借款的动用情况不尽相同。1939年底爆发的苏芬战争,1941年《苏日中立协定》的签署,都使中苏关系蒙上了阴影;1941年6月又爆发了苏德战争。在新的局势下,苏方中止履行业已达成的借款协定,遑论提供新的借款了。

    战时苏联向中国提供的三次信用借款共2亿5000万美元,按照结算日期,中方实际动支共九批,历次实际动用概况如下:

    批次 结算日期 动支额 (美元) 要目
    1938年6月10日 30,321,164 飞机232架,坦克82辆,高射炮20门,反坦克炮,飞机附件零件、炮弹
    1938年6月20日 8,379,293 机枪2000挺,76公厘野炮160门,115公厘野战重炮,反坦克炮80门,机枪和步枪子弹各1000万发,炮弹36万发
    1938年6月27日 9,856,979 飞机65架,汽车400辆,备用飞机发动机及其他零件,232架飞机的整套武器设备,各种运输费
    1938年9月28日 29,601,215 飞机180架,备用发动机106套,机枪2000挺,汽车300辆,37公厘炮500门及附件零件,炮弹70余万发,步枪子弹2036万发,700辆汽车之零件,各种运输费
    1939年9月1日 21,841,349 飞机120架,发动机83台,飞机其他附件若干,机枪子弹510万发
    1939年9月1日 18,622,024 大炮250门,机枪4400挺,步枪5万枝,卡车500辆,炮弹50余万发,航空炸弹16500枚,子弹1万发,运费
    1939年11月1日 3,909,725 飞机53架,发动机11台,汽车30辆,飞机零件
    1941年6月1日 49,520,828 飞机250架,机枪1300挺,高射炮250门,汽车320辆,高射炮弹30万发,炮弹18000发,炸弹14600枚,子弹3700发,飞机装备23套,石油产品
    1941年6月1日 1,123,232 飞机4架,发动机21台,机枪子弹16700发。石油产品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1948年编《中苏信用借款节略》,见于《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1页。各年动支要目见于李嘉谷:《抗战时期苏联援华飞机等军火物资数量问题的探讨》,《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6期,第128—141页。

    进一步分析可看出,第一次和第二次信用借款,苏方均全额供货,中方全额动支;第三次信用借款合同定额为1.5亿美元,1941年苏德战争爆发前苏方交货73,175,809美元,战争爆发后停止交货。这样,至1941年6月,三次借款中方共动用173,175,809美元。所动支的款额均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向苏方购买军火和军用品。

    中国对于苏联三次信用借款的实际动用总额,其相应利息总额为28,603,897.13美元,中方以苏方所需的农矿产品抵偿借款本息,自1938年到1945年11月底,已向苏方交付农矿产品价额达131,016,271.11美元,尚欠本息70,763,626.02美元,实际上已经清偿了第一、二次借款的本息,第三次借款则正在清偿中(234)

    根据苏方的要求,每年应偿债额中,农矿产品各半分摊。其各年具体偿付情况如下(单位美元):

    偿付年度 应偿付本息额 实偿农产品 实偿矿产品
    1938—1939 6,796,320.57 10,059,687.61 7,536,703.93
    1939—1940 8,354,480.00 8,424,414.89 7,937,089.74
    1940—1941 11,487,980.00 8,919,416.73 11,554,269.85
    1941—1942 11,563,480.00 6,215,904.53 11,487,731.79
    1942—1943 12,003,215.00 8,330,073.67 11,939,950.13
    1943—1944 6,669,420.00 6,285,389.88 10,356,336.41
    1944—1945 16,805,373.00 5,876,950.75 9,276,000.61
    1945—1946 4,390,469.50 11,443,697.85 8,077,546.77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编《中苏信用借款节略》(1948年),《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0—67页。

    中方原由财政部所属之贸易委员会统筹办理以农矿产品偿付苏联贷款,后矿产品易货偿债事宜改由资源委员会主办,农产品则由贸易委员会交所属之复兴公司具体办理。至战后,农矿产品易货偿债统由中央信托局接办。历年交货地主要有猩腥峡、昆明和宜宾等地。虽然战时中国运输条件非常困难,中方仍尽力设法运交苏联方面。应当指出,战时中方每年向苏方交付农矿产品价额的计算标准,原订以纽约市价为准,但实际上战时各国均统制物价,并无自由市价之存在,只能参酌成本及过去价格决定,中、苏双方时常发生争执。从各年偿付情况来看,似乎中方在农产品的交付上多有拖欠。实际上其中涉及诸多因素。中方运苏之同一种类农产品,往往产之于不同地区,部分产品的规格与样品不尽相同,苏方动辄严厉挑剔,拒绝签收;部分农产品因未能提供卫生检验注明书(有些产地根本没有卫生机构)而遭苏方拒绝签收;战时中国内地交通条件落后、困难,农产品产地又较为分散,及时交付货物的确不易;另外,在苏方挑剔拒收的情况下,中方考虑到运回国内往返运费损失过巨,往往只能降级折价交付,从而使得已交付农产品的总价额显得低下(235)

    四 欧战爆发后中苏政治关系的波折" class="reference-link">四 欧战爆发后中苏政治关系的波折

    在1937年8月达成的《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基础上,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的对苏外交中以谋求军援和贷款为重点,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双方不无分歧,但总体发展趋势还是令中方较满意的。

    与此同时,鉴于抗战爆发后德国逐渐转为亲日疏华,召回军事顾问和驻华大使,使得中国的战略地位受到损害,中方非常注意维护中苏之间的政治关系,关心苏联对中日战争的基本态度。

    随着《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署和欧洲大战的爆发,中方十分担心苏联与日本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从而使日本得以自满、蒙抽调兵力,向中国战场施以更大的压力,因而密切关注着苏日关系的演变,进一步明确把防止苏日妥协作为对苏交涉的重点。1939年9月上旬,蒋介石连日约见孔祥熙、王宠惠、张群、朱家骅等,指示外交方针:“欧战如果扩大,我国外交方针应注意两原则:一、不使日寇加入欧战为第一义,二、不使俄日妥协为第二义。……我国参加欧战后,俄日如果妥协,对我亦不能加重困难,以我已固守西南,能自主也。……我国对欧战政策之惟一主旨,端在参加民主阵线,以为他日媾和时,必使中日战争与欧战问题同时联带解决也。”(236)鉴于当时路透社等媒体报道称,德国和意大利正在诱使日本向苏联提议订立互不侵犯条约,国民政府遂由驻苏大使杨杰在莫斯科向苏联外交部探寻真相。尽管苏方称“尚无所闻”,但杨杰亲耳听到莫洛托夫在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上所作外交报告中谈到:苏联对外政策之要旨在于“减少敌人,今日为敌,明日亦可为友”,凡对苏友好之国家,苏联都可与之订立互不侵犯条约(237)。对此,重庆方面非常紧张,即由张冲向苏联驻华大使潘友新表示,中国人民对传说中的苏日互不侵犯条约持反对态度,另向在重庆的苏联军事顾问及塔斯社记者表明了同样的观点(238)。同时指示杨杰向苏方表明,根据1937年签订的《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苏联不得与日本签订该一条约。9月7日,苏联大使潘友新在重庆向蒋介石转达斯大林复电:一、(俄)未与倭谈妥协;二、(俄)与英、法、波(兰)(关系)如常;三、远东有事,当先通知于我(239)。但重庆方面并不放心,接连电示杨杰了解日苏是否仍在继续谈判边界纠纷以外之问题,尤其是日苏停战不侵犯条约。苏方则向杨杰表示,日苏之间悬案颇多,如承租权、煤区暨渔业各项问题,“如日方继续请求谈判,苏联亦可讨论,惟决不能违反中国之利益及危害中国之抗战。至不侵犯条约,目前日方并未提出”(240)。除了杨杰之外,国民政府还在9月6日致电在莫斯科的中国特使孙科:“传苏日将订不侵犯条约,盼注意查示。”由于当时英国报纸称系德国驻苏大使在居间拉拢,孙科向驻莫斯科的德国、意大利使馆探询消息,德、意方面均予以否认,“此间德义使馆,均否认,德参赞言绝无其事,义大使谓德欲拉日对英,当或希望苏日和缓,但彼意苏援华政策不易改变,故对日妥协,实不可能”。而在莫斯科的美、法使馆亦对苏日妥协的说法不以为然(241)。这样,国民政府稍稍松了口气。

    以后,国民政府明确了对欧洲持中立态度,但依然警惕着苏联与日本之间实行妥协的动向。1939年9月15日,苏、日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诺门坎冲突的停战协定后,国民政府对苏、日之间谋求妥协的疑虑进一步加剧了。同年11月,蒋介石在与潘友新会谈时提出,希望澄清有关苏联将与德、日联合瓜分中国的传说,并探询苏日通商谈判的情况。潘友新虽然否定了联合瓜分中国的说法,但却表示苏联与日本通商“无何妨碍”。蒋介石即对苏方的态度极表忧虑,指出日本在实现打击国民政府以结束中国事件之后,日本将以全力对付苏联,从而对中国抗战与远东前途极为不利,同时希望苏联在远东政策上能与美国一致(242)

    1939年底苏芬战争爆发后,国际联盟迅速介入,因苏联拒绝国联调停,进而引发了国联会议给予苏联开除会籍之处罚。当时中国既要表达对苏芬冲突的基本观点,又要维护与苏联的良好关系,这在英法控制下的国联会议上,颇为难办(243)。12月7日,国防最高委员会讨论中国对于苏芬战争应取态度时,军政部长何应钦便提出:苏联助我抗战,贷款三次共达25000万美金,我不可在国联投票,反对苏联(244)。由于中国代表没有在国联有关会议上为苏联辩护,且在国联行政院关于开除苏联会籍的表决中投的是弃权票而不是反对票,苏联对中国极为不满,对华军援转持消极态度。虽然当时蒋介石亲自会见苏联大使,竭力说明中方的立场(245),试图减少这一事件对双边关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苏方的反应非常强烈。苏联外交部次长拉代夫斯基便在会见国民政府代表、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主任贺耀组时,故意向中方表示有与日本在满蒙划界、苏日商约等方面与日本“逐渐接近可能”(246)。旋即,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更向即将回国述职的驻苏大使杨杰提到,苏联援华之前景当“视中国之态度如何”,“苏联对华政策,仍是一贯,但国联开除苏联会员籍时,如中国代表反对,决不致有此结果,此次中国出席国联代表之举动,无异帮助英、法打击苏联,是何用意,令人难解,截至今日止,中国方面未见有任何人向苏解释此次用意之所在,希望贵使报告贵国政府”。莫洛托夫也向杨杰承认苏、日之间正在进行商约的谈判(247)。接着,莫洛托夫在会见因杨杰回国暂时主持驻苏使馆工作的贺耀组时,更为直接地质问道:“此次国际联盟开除苏联会员国,中国出席代表未援助,是否中国改变政策之先兆?中国政府对中国出席代表究作何训令?”莫氏认为,中国政府事先不可能不知道国联将有开除苏联会员国之表决,甚至认为国联会议上的风波是英、法、美策划的结果,且三国以援助中国抗战为条件对中国代表进行过活动;莫洛托夫不接受贺耀组的解释,同时拒绝谈军援事(248)。与此同时,苏联元帅伏罗希洛夫也两次改变会见贺耀组的约期(249)

    鉴于苏联方面反响之激烈,蒋介石一方面向苏联驻华大使潘友新做了说明,并指示贺耀组向苏方正式表示:“此项国联开除苏俄会籍,为我所意不及料,如事先预知,我政府必电令我代表反对此举,惜乎事先毫无人知悉,即在会前我顾(维钧)代表与日内瓦之俄代表连续接见三四次,而俄代表亦未谈及于此,并未对此作何准备也。以后关于外交关系,只要苏俄能与我事先开诚协商,则中国无不乐于尽力,以中国外交方针与苏俄一致,决不为中国自利打算也。”(250)此外,蒋介石还就莫洛托夫对中方的责难,于1940年1月21日向在重庆的苏联总顾问郑重声明:“鄙人敢负责声明,如当时敝国政府,事前知英、法有开除苏联之举动,当然投反对票,如贵国政府或驻国联代表,事前有所通知,亦必投反对票,今事前不通知,不协商,事后委责,实为抱憾。至于莫氏所称事后无何表示一层,更非事实……同时中国外交部长,正式通知潘使,谓中国仍将协助苏联,中国为国联非常任理事之一,如国联此后有制裁苏联之行动,中国必尽力打消之,使不成立,凡此皆系事后善意之表示,不能抹杀。”蒋介石还对苏方在对华交涉中一系列的冷淡举措表示异议:“数月来敝国当局,无论其在莫斯科代表,或在日内瓦代表,甚至中正本人,屡向贵国政府及驻外代表商讨中苏一致对外之外交政策,曾提出种种意见,请贵国政府参酌答复,皆无复音。此种表示,是否以中国无共同讨论政策之资格,不配作朋友,亦无从知悉。但中国方面,事事与苏联商洽,已确尽其朋友之义务与责任矣。”(251)后来,随着苏联与芬兰之间达成了解决冲突的协定,中国也改派邵力子出任驻苏联大使,做进一步的修复关系努力,这一风波才逐渐平息。

    虽然中国方面非常重视维系对苏友好关系,但对于苏日关系接近十分敏感。必要时甚至力图加以反制。如1940年1月,中方得悉苏联在与日本“商谈商约与其他交涉”,作为反制举措,决定对于业已签署的“中俄商约应暂不批准与发表”,同时决定:“俄国态度虽恶化,但我应以镇静处之,当操之在我也。”(252)待到1940年9月德、意、日三国达成军事同盟后,轴心国势力十分嚣张,关于苏、日之间将实现妥协的动向再度引起国民政府的关注。而当时美国表示愿意提供专门的贷款、由苏联提供相应的武器装备支持中国的建议,遭到苏联明确的拒绝(253)。10月5日,中国大使邵力子希望苏联外交部次长拉代夫斯基澄清关于苏日将达成互不侵犯条约的传闻时,拉氏闪烁其词,“但谓传说与推测不能作为事实讨论”(254)。而旋即邵力子从美国驻苏大使处获悉:“苏日不侵犯条约,已为时间问题。”(255)这更加深了中方的担心。在此背景下,斯大林1940年10月16日致函蒋介石,答复蒋9月29日关于德、意、日三国同盟之后中苏关系的提问时,仅称中国的主要任务在于加强军力,回避是否继续援华;同时谈到:“现在关于对日议和及和平之可能性,谈写颇多,余未知此种传说,与事实有何符合。但无论如何,余认为无疑者,祗须中国国民军坚固强壮,则中国可克服任何困难。”(256)当时,中方判断“日苏间订立互不侵犯条约事渐有可能”(257),并且考虑过对于“俄国与倭订立互不侵犯条约限制策略”(258),任由舆论界公开批评此事。但在苏日正式签约之前,中方还是比较克制,因此蒋介石在对斯大林10月16日来函的回复中,没有直接点出中方的担忧与不满,只是强调“日本无论如何必为中苏两国共同之敌人”(259),希望牵制苏联走向对日本的妥协。

    此后,中国方面非常关注苏、日之间关系的发展进程。待到1941年3月,日本外相松冈洋右访问德国途经莫斯科,受到斯大林和外长莫洛托夫的接见。中国大使邵力子即向苏联外交部方面探询事实真相,苏方答称仅系礼仪性会见。邵力子即提请苏方注意日本“尽力造谣”、“离间中苏”关系的阴谋,指出“苏联不仅不能与日本商谈任何不利于中国之事,且并未与日本谈及中国问题,此在中苏友谊与苏联独立自由之外交政策,均应如此看法”(260)。4月上旬,莫洛托夫与结束德国之行再度访苏的松冈洋右会谈,这进一步引起中方的关注。4月11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张冲在重庆向苏联大使潘友新询问此事,潘友新表示:苏联对外政策不变,苏联决不为自己牺牲人家的利益,“松冈过苏,因苏、日并未绝交,照例予以接待”。即便如此,张冲仍表示了中方的担心:“苏联之一举一动影响中日战局甚大,个人及全国社会人士,切盼苏联慎重,有以克服日本之欺骗外交。”(261)

    事实很快证明,中方的担忧不是多余的。4月13日,莫洛托夫同日本外相松冈洋右、日本驻苏大使建川美次,在莫斯科签署了“中立条约”,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保证维持相互间之和平与友好邦交,互相尊重对方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第二条:倘缔约国之一方成为一个或数个第三国敌对行动之对象时,则缔约国之他方在冲突期间即应始终遵守中立。”更有甚者,双方签署的共同宣言称:“苏联誓当尊重‘满洲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日本誓当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领土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性。”(262)如果说协定文本的指向并不专门针对某一国家,这一宣言则明白无误地涉及中国的领土主权。对中国而言,苏日中立协定是“最主要的朋友”与“最不共戴天的敌人”之间的缔约,这一事实本身便是国民政府难以接受的。更何况协定不仅意味着苏联在军事上将不再援助中国的抗日战争,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对东北和外蒙古的主权,对此国民政府无法再保持沉默,“对俄倭协定与声明,我政府立即否认,毫不顾虑与思索,以示我自主自强之决心与国格,而不与俄国以丝毫之空隙与试探机会”(263)。4月14日中国外交部长王宠惠发表声明,称苏日关于中立协定之宣言妨害中国主权,中国政府决不承认:“本月十三日苏联与日本签订中立协定时所发表之共同宣言,内称日本尊重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完整与不可侵犯性,苏联尊重所谓‘满洲国’领土之完整与不可侵犯性。查东北四省及外蒙古为中华民国之一部,而为中华民国之领土,无待赘言。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第三国间所为妨害中国领土与行政完整之任何约定,决不能承认,并郑重声明:苏日两国公布之共同宣言,对于中国绝对无效。”(264)4月15日,重庆出版的《中央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按照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规定,在中日战事未终了之前,苏联似不应与侵略的暴日,缔结任何协定,致于中国抗战,有不利的影响,乃苏日协定竟成立于中国正在抗战的途中,而且在苏联累次声明反对侵略行动之后,这不免予中国国民以奇异的感想。”社论更批评苏联在外蒙古和伪满问题上,违背以往中苏之间的协约和苏联以往的声明,“向暴日索取对外蒙的保证”和“予暴日以这种(承认伪满)保证”,指出:“这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第三国相互间的声明,当然无效。”(265)另外,重庆《大公报》等报纸也发表了措辞甚为激烈的社论。

    在中方朝野的反响之下,4月19日苏联大使潘友新在重庆访晤蒋介石,为苏日中立协定辩解,称“对华政策不变,仍照常援华抗倭”(266),并指责《大公报》发表的社论“殊觉言之过激”。蒋介石则指出:苏日缔结此约,自表面上观之,苏联已与日本妥协矣,此在余个人则固能了解,惟一般民众与前方军队,则不免受其影响。吾人对于斯大林先生个人之崇敬,绝不因此次之条约而减少也,惟大公报所言,亦足见我国一般知识分子,与许多民众对于该项条约之心理。他并且希望:“往事不须多论,余希望斯大林与莫洛托夫两先生,于今后讨论苏日关系之时,能于事前与敝政府开诚磋商,则敝政府亦可预为布置。苏联最高领导人今后与日本讨论涉及与中国有关问题时,能于事前与中国政府开诚磋商。……余相信贵我两国之邦交,一如往日之亲密,往事可不必怀忆,吾人权当苏日协定未曾缔结,亦不必认此约存在于今日也。”(267)

    至于苏日中立协定对中国抗战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中方应持的态度,可见于蒋介石1941年4月24日给各地军政当局的密电,内有五方面的分析:一、是苏联对日计划之成功,日本将失去其最有力之盟友德国;二、将使英、美对日备战益亟,敌视益深;三、苏联对我国不免失其在道义邦交上及条约信义上之立场,而于我国固毫无损伤,且可使我军民知立国于今日,所有外交政策,固均以本国利害为首位,正足以警觉自悟,策励自强,此项苏日中立条约订立于今日,只有增加我国在太平洋上地位之重要,而绝无妨害我国抗战之全局也;四、日本在东北所能抽调之兵力仅六个师团,在军事上任采取何种途径,均不能与我以抗战全局若何之妨害;五、苏日中立条约签订后,日军之动向有南进、北进和先解决中国三种可能。蒋介石的结论是:“苏日条约之订立,一方面决不影响我国之抗战,他方面又只足增敌国所已造成之危机……我国抗战之国策,认定只有在世界整个局势发展中,方能求得我最后之胜利,故联合太平洋上各国以制裁寇敌而澄清远东之局势,乃为我国一贯不变之方针耳。”(268)国民党当局政府当时一方面通知各驻外使馆,告知“除由外部就满蒙问题声明立场外,我将不对苏作其他批评,以免造成反苏印象,为敌利用”(269)。另一方面由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颁发宣传要点,要求国内各言论机关在论及苏日中立协定时遵行,对苏应力避攻击口吻,以免损伤苏联之感情,造成反苏之印象,且不必连篇累牍评述此事(270)。虽然国民政府低调处理苏日签署中立协定一事,尽量持克制的态度,苏方也一再表白不会损害对华关系,两国关系毕竟蒙上了难以抹去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