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曹锟贿选闹剧" class="reference-link">第三节 曹锟贿选闹剧
一 围绕总统大选的各方博弈" class="reference-link">一 围绕总统大选的各方博弈
倒阁、逼宫、“摄政”步步告成,直系拥曹的津保派最终的目的是尽速进行大选,使曹锟早日坐上大总统之位,而曹锟本人亦迫不及待。黎元洪下台后,曹锟的参谋长陆锦即致函国会众院议长吴景濂称:“现在中枢无主,大位久虚,瞻望前途,危险万状。况彼党方在肆意鼓吹,捏造谣言,逞其阴谋,希图破坏。若不设法赶速进行,诚恐夜长梦多,变化无定。我兄成竹在胸,算无遗策,务望鼎力斡旋,商洽同志诸君,一致进行,俾克早日观成,非惟国家安危所系,抑亦我辈荣辱所系也。”(202)随后,曹锟亲笔致函吴景濂称:“比值政潮骤起,因应多艰,非得我公之识力过人,随机应付,政像将益不堪言,其中困难万端,弟固早已深悉,现在孝伯(王承斌)润丞(熊炳琦)并已到京,尽可披诚相商,从长筹计,幸勿有所蒂芥,转令同志咸抱不安。”(203)但是,黎元洪被逼走后的北京政局却因“摄政内阁”的“合法性”、国会议员离京等纷扰而处在近似于无政府的混乱局面,“摄政内阁”缺乏“合法”认同,而国会因不足法定人数无法开会,使总统选举根本无法进行。本来就对津保派急于劝进有所不满的吴佩孚认为:“我方若不捷足先登,咄嗟立办,半月以外,恐拥段之声,纷扰南北,届时再图补救,事已大难。”同时表示:“办大选,须先由两院通过黎辞职书,法律上方有立脚点,否则希望不遂者,日后必借此掀起政潮,要挟我等。故正名定分,最为要务。”(204)面对如此困局,即便是当初最积极主张驱黎拥曹的激进津保派人物也不得不思有所补救,以尽快稳定局势,尽早进行选举。
直系稳定局势的首要之图是组建完全内阁。黎元洪离职、“摄政内阁”成立后,实际在任的内阁成员不到半数,姑无论其是否“合法”,即就内阁本身而言,以不到半数的成员,也无法名正言顺地召开国务会议,作出相关决策。由于总统缺任,国会流会,加以各派系间的勾心斗角,直系原本希望组成对外充门面的“名流内阁”难产,为了使政府能够正常运转,直系只能勉力为内阁补充阁员,俾其凑够正常人数。
外交总长是除了内阁总理之外的首席阁员,对外交涉也是北京当局的重要任务,此时不仅临城劫车案、“金佛郎案”等需要外交总长出面交涉,而且总统选举问题也需要向列强疏通。早在4月间张绍曾内阁外交总长黄郛因“金佛郎案”而下台时,知名外交家顾维钧即再度被任命为外交总长,但顾表示:“只要罗文幹的案件一天不澄清,我就一天不任职。”(205)此后,曹锟频频派人催顾上任,而顾因政局混沌不清,屡屡往西山“避嚣”。7月20日,曹锟亲电顾维钧,请其就任外交总长。22日,吴景濂、高凌霨等约顾会商,催促他上任(206)。次日顾维钧就职(207),为此他颇受反对派的埋怨,所谓“曹逆之必借重足下者,其意果安在乎?以万恶之军阀,见轻蔑于友邦,求为经济与同情之助不可得,乃欲假足下为介绍,奉送主权若干,利益若干,以交换金钱与承认是也”;“足下不外察国情,内审贼势,乃于此之时贸贸然就职”;“甘为非法之阁员,同人等百思不得其解。惟觉令誉顿减,信用浸失,为国家人才计,至可惜耳。”(208)按惯例,外交总长既为总理之下的首席阁员,在总理缺位时应代行总理职,主持阁务,但这届内阁的大任是操办总统选举等事,曹党自然不放心别人来办,而顾维钧作为职业外交家也不屑办这样的事,故内阁仍由内政总长高凌霨主持,顾维钧只负责外交事务。
对负有解决财政困难并为大选筹集经费重任的财政总长,曹锟本有意由中国银行总裁王克敏出任。因为此时的财政“已陷于危境,确呈破产之象”(209),何况还有接下来的总统选举也要花大钱,而王克敏自命为“财神爷”,又担任国内最有实力的中国银行总裁,曾经自夸“几百万之款,几日间便能筹到”(210),自然为曹锟所看重。其实,在当时的情况下,王克敏对于筹款并无妙计可言,无非是对外承认“金佛郎案”,以获得外国银行团的支持,对内由中国银行印发钞票,而这又将引发舆论的反弹。所以,他的任命令在7月10日发表后,即遭各方反对,认为“金佛朗一案,事关切己,拟欲借此机会,为饥不择食之计,……如冒昧一试,必将集矢一身,曹陆前车,可为殷鉴”;而“各地中行股东函电交驰,交相劝阻。董监事联席会议,亦以地方固当维持,中行尤关重要,力劝暂勿转任”(211)。再加上王的任职出自保派推荐,而津派不以为然,王亦畏津派之反对。出于这些原因,王克敏不敢贸然上任,19日即上书请辞。其后,曹锟又在其弟曹锐等建议下提出张弧为财政总长,张弧是亲奉的前梁士诒内阁的财政总长,本为直系的冤家对头及直奉战后被通缉的“祸首”,但其长期负责盐务,自奉理财有方,为了应付时局,曹锟顾不得张与直系的“历史过节”而命其出任财政总长,在8月中旬走马上任。张弧立即布置由王承斌、吴毓麟负责选举筹款事,“进行大选甚急”(212)。其后,“摄政内阁”在9月初又任命袁乃宽为农商总长,黄郛为教育总长(未到任)。至此,除了陆军总长原由张绍曾兼任,此时不便再找人替而暂时虚悬外,这届内阁经过“修补”,总算是勉强成立,对外可以交代了。
直系稳定局势的又一招是提议从速制定宪法,缓和外界对直系干政、操弄选举、先选后宪的强烈批评。本来津保派一直主张先选总统,但因为国会议员人数不足,因此只好提出“先宪后选”,以参与制定宪法而留名于世诱惑议员回京。7月12日,王家襄等在与吴景濂、王承斌等策划后,提出“先宪后选,为吾辈自来之主张,……深望当局于此,能有彻底之觉悟,勿再漠视一切,专事选举运动。尤望停止选举运动,明白表示,以安人心”。一向主张“先选后宪”的高凌霨等立即回应称:“制宪大选,均为解决时局紧急问题,孰前孰后,众公自有权衡,我等不能过问。”(213)保派的高凌霨、熊炳琦(山东省长)等“欲改变方略,劝曹锟发一停办大选、促成宪法之电,以羁縻国会议员,勿使南下”。其时中国银行总裁王克敏去保定向曹锟请示以承认“金佛郎案”获得列强财政支持问题,高凌霨等即请其向曹锟提出此议。但津派边守靖(直隶省议会议长)等“则仍主急进大选,上书曹锟,谓若发停选先宪之电,不啻自招口供,与项城取消帝制,如出一辙,必归失败等语。曹阅之颇为所动”。几经磋商,7月24日,曹锟发表通电,未提总统选举,却大谈“宪法一日不定,国家一日不宁。……盖根本大法先立,则枝叶从而就理,事势困难,皆得据法律为解决。一日宪法昭垂,全国遵守,固为我国家无穷之庆事,抑亦我国会制宪无上之光荣也。”同时声言“服务国家垂十年,民国肇建,未尝一日自逸。私人权利,夙不敢争。耿耿寸衷,惟知有国”,以对外明个人之“心迹”(214)。其后直系将领纷纷发电应声附和,提出“当此外交紧迫,内政纠纷,摄职既有限期,元首安可久缺。更望参、众两院诸公先行完成宪法,继以速办选举,定国家根本大计”(215)。曹党人物还在与国会议员的接触及各种对外场合宣扬此等主张,大谈“尊重国会”,期望早日“制宪成功”,以显示直系并无“私心”。
为了缓和外界的批评声浪,迷惑舆论的视听,直系还对孙、皖、奉反直三角同盟伸出橄榄枝,故示友好,以达釜底抽薪之效。国会直派议员温世霖等率先提议“联孙”之计,“以打破孙氏与各派之会合”,“实行牵引中山下水之法”(216)。国会直派议员二百余人也发表通电,提出“北方实力派与南方民党首领宜实行结合,共谋和平统一,时局始有平定之望,政治始有刷新之机”。7月2日,曹锟通过在上海的孙洪伊向孙中山发电,表示上年“恢复法统”的主张,与孙“护法之初旨,不约而同”,“拟即依照先生主张,召集南北和平会议,聚全国名流于一堂,共商国事,将一切政治问题,讨论解决,俾国会得以从容言法,树国家万年不拔之基”。8日又致电孙洪伊转孙中山,恭维“中山先生与国家同其休戚,幸与所以为吾国为吾民为促进和平统一者不吝见教。琨虽不敏,窃愿闻之,当本中山先生之意,为国人进一解也”。孙洪伊曾任广州军政府内政总长、孙中山驻沪代表,曾衔孙中山之命,与直系商洽“和平统一”问题,此时又“觊觎国务总理一席,而又恐不见容于民党,乃倡为孙曹联合之说,以眩惑世人,并为之奔走游说孙文数次”,故曹锟发电经由孙洪伊转(217)。但是,在直系支持的沈鸿英军队当年5月兵败韶关时,查得各种函电文件,“证实犯粤之事,曹实主谋,遂与曹决裂”(218)。故此孙中山对曹锟并不信任。12日,孙中山电致孙洪伊代复曹锟,表示“前此我揭出和平统一之主旨,仲珊亦尝赞和。乃其见诸事实者,则乱闽祸川扰粤,以及种种行动,无一而不与和平为敌。今兹云云,其既有所觉悟耶,抑犹是前日之敷衍也?我与人以诚,不能逆億不信,然不直则道不见。主张武力,谁为戎首,咎有所归。徒务空言,天下其孰能听之”。实际拒绝了曹锟的“好意”。曹锟随后复电,亦只能以希望“双方推诚相见,务期贯彻始终,共谋国是”下台阶(219)。在曹锟作出“联孙”表示的同时,还派其弟曹锐向其北洋前辈段祺瑞疏通关系。7月中旬,曹锐在天津面见段祺瑞,态度谦恭地表示:我们弟兄俩过去都受过您的栽培,大恩未敢忘报。前年直皖战争,因迫于形势,并非出于本意。现在仲珊进退两难,恳请您指点指点。段祺瑞答称:现在你们富贵已极,还想要求什么?我劝你们何不急流勇退!假若曹锟自以为有当中国总统的资格,并能行使总统职权,那么无论通过选举手续,或用武力,或使金钱及其他办法,尽可去做,如其不然,那就应该明白表示放弃!(220)曹锐碰了个钉子,无以应答,拉段未成。曹锟还通过他人授意张作霖的亲家鲍贵卿到奉天向张游说,解释直奉之战是出于误会,表示愿意重修旧好,亦未得张作霖的回应。总而言之,曹锟和直系企图通过与孙皖奉表示通好的方法缓和政治紧张局面的做法没有成功。
不过,经过补充内阁成员和准备制宪的运作,黎元洪离职的混乱情势有所改观,但直系如此操作的最终目的仍是总统选举。有鉴于袁世凯称帝功败垂成的经验教训,曹党担心“此项最高问题之解决,速则易于观成,缓则恐生他变。盖两院罗汉至八百尊,其中党派纷歧,言论庞杂,若任其夜长梦多,势且横溢旁出,将演出种种卑劣手段”(221)。因此,自黎元洪离职后,直系之“宗旨确定,为国为民及我系前途之关系,无论如何必须尽力办理”(222)。此时高凌霨主持“摄政内阁”,“欲讨好于曹,迎合曹意”;国会众院议长吴景濂“确想以开国元勋之资格,过过未成之总理瘾”;地方大员中,直隶省长王承斌企图在曹锟当选后接其直鲁豫巡阅使职,故对选举颇为积极(223)。即便是不主张速选的吴佩孚此时也认为,“时局纠纷,亟宜速结,务望进行,促成选举,以奠大局”(224)。在几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总统选举势成必然。
为了钳制舆论,有利选举的进行,直系控制的京畿卫戍司令部“函请提署、警厅派军警赴电报、邮政各局检查邮电。凡关于某方及某要人之电报,暨与选举有关之电报,一律扣留”;“至若反对之言论,异此之消息,一为披露,即属大逆不道”。如《京报》有关人员被军警当局两次传唤,《国会议员通讯》不准在京发行,等等(225)。一面又运动各界鼓吹具总统资格者“直鲁豫巡阅使曹公,其谁与归”?“请求各直省、各特别区域军民长官及全国父老昆弟一致主张,来电赞成,公推曹巡阅使出任临时总统,以奠国本,而安人心。一面仍俟国会定期正式选举”(226)。
要将曹锟“选”成大总统,关键在经过国会议员的“合法”投票。但是,驱黎之后国会停转,四分五裂,不少议员离京,如何凑足总统“选举”的法定人数,成了直系曹党最头疼的事。
第一次直奉战后,“法统重光”,国会在北京重开,国会中的议员即分为亲直派与反直派,国民党、安福系、政学系等党派议员多为反直派,与亲直派议员经常处在对立地位,令国会议事纷争不已。直系驱黎之后,反直派议员认为,“国会在北京此时政情之下,其机关已陷于被围状况,其信用已濒于破产地位”(227)。因此,由褚辅成、张继等发起,以国民党议员为主体的反直派议员纷纷离京。为了对付直系而形成的孙、皖、奉“三角同盟”亦借此机会,对直系开展“挖墙脚”的工作,以各种手段促国会议员离京,破坏直系原定的选举计划。据段祺瑞的亲信姚震告张作霖的总参议杨宇霆:“连日来各方来接谈者甚多,将来收揽总数,约可得三百人。现在已商妥并领去旅费者,已近二百人。如无意外变故,两星期内外,可扫数离去京津。凡在我处领费者,均由各该政团首领负责,定期陆续南下,彼此以诚信结合,乃能有此成绩。北京三次开会未成(以制宪为名,欲使人数足额,令公民包围,胁迫选举),皆我方设计破坏(因前数日在京者,尚居多数,不能不用计临时破坏)。截至今日止,离京者不绝于途,拆台之事,或可办到。但闻对方有筹巨款买收之说,刻正思紧急对付之法。”但因需要付费拉拢的议员人数“较原额增多一半,则需再寄五万元以上”。“现决定催上海从速实行筹发岁费,并于常会开会后,另筹款项照补从前欠发之岁费。一面调查沪奉实存及由沪奉回京,可以再去上海之人数。如果因回京者太多,不足法定人数时,拟令上海一面准备开会日期,即由京再办成批议员,同时南下到沪,即行开会。庶几不至因相持而误事”(228)。南方的孙中山派刘成禺持其手书北上,动员国会议员,“各尽所能,力持正义,其有以兵力、金钱图窃国权者,当以去就相抵抗”(229)。6月底,离京到津的国会议员已有近三百人(230)。
离京国会议员的第一站多为天津,他们到此之后便成为各方政治力量争夺的对象。被赶下台的黎元洪希望利用他们为自己壮声势,再谋复职之机;但他的实力有限,不为一些势利眼的议员所喜,而且“三角同盟”各方也不以黎为能成事然。如时人直白所言:“黄陂此人,并非完全愚笨,在我方为利用废物,但不可为废物所利用。”(231)故此黎元洪很快便退出了争夺阵营,其后的争夺双方主要是筹划利用议员进行总统选举的直系和反对直系的“三角同盟”。
6月21日,到津的国会议员发表通电,提出因为国会在北京已不能自由行使职权,可暂移上海开会制宪。23日,皖系大将、浙江军务督办卢永祥随即发表通电,欢迎国会议员南下制宪。在卢永祥和张作霖的接济下,国会议员离京可以拿到一次性旅费500元及月费300元,从而吸引了一些“贪财”议员出走。他们既无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又可对外表示自己的道德立场,不少人便纷纷离津到沪。7月14日,到沪国会议员二百二十余人集会,发表宣言称:“留京议员,陷于强暴,即有议案,不生法律效力。北京武人,如有假借政府名义,与各国订何项条约,磋商何种借款,吾国会概不承认。”(232)
驱黎之后的部分国会议员离京确实给直系围绕总统大选进行的政治运作带来了相当的困扰,对此,直系只能使出金钱计,开出较反直联盟更高的价码,同时提出尽速制宪的主张,内外并举,吸引国会议员留京或返京。6月20日,吴景濂在参众两院议员茶话会上表示,“宪法会议及选举总统应双方并进”;“岁费与出席费俱经国务会议通过,已有切实之保障,不至发生问题”;希望议员“无论政潮形势如何,决不离京。决不作法外举动。不受外界任何之压迫”(233)。曹党中也有人主张使用强硬方法,提议由在江苏当政的齐燮元照会上海领事团,希望他们将在上海租界活动的国会议员驱逐出境,并对安福系议员“惩办一二”,以“惩一儆百,彼辈既有所顾忌,自不敢纷纷效尤,希图非分矣”(234)。在南下议员中,旋又有“民六”议员与“民八”议员之争,内部意见并不一致。刘楚湘等“民六”议员认为,“拆曹锟大选之台,当然以北京国会民六分子为主体。若国会移沪,即改变旗帜为继续广州国会,则留京议员即有所借口,不欲南下。如是南下同人,非为反对曹锟大选,而实促成之”。“南下议员多和刘说”。而“民八”议员自奉为“护法”正统,“否认宣言中称黎元洪为总统之句”。双方协商“迁延未决,内部渐有破裂。而北京吴景濂等,亦以上海开民八国会为辞,煽阻欲南下之议员。”加以离京议员中不乏唯利是图的拜金投机分子,既想领取反直派提供的旅费和津贴,又不愿放弃直系提供的国会出席费,“仅到天津骗取旅费,复到沪赚取月费,踪迹飘忽,来往无定”(235)。足可见当时不少国会议员之操守低下,与那些留京“卖身”的“猪仔议员”相比,也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因此,留居上海、曾经在孙中山和曹锟间有所沟通的孙洪伊谓,“吾常责北方破坏人之道德廉耻,其反对者之破坏道德廉耻,亦何异于北方”(236)。负责对南下议员经费支持工作的奉系首领杨宇霆、王永江等都颇为失望,感叹说:“沪上国会,已成遗蜕,无可发展”;“即安置一二,而不满意者仍多,倘仍故态不改,撤之则愈益仇怨,终无善法。不如向总司令(即张作霖——作者注)说明,任其自由行动,不再干涉为妙。国会议员演至今日,已不堪言,似不如任其仍回北京活动为得计也”(237)。8月过后,国会议员出京的势头大减,回京的议员却络绎于途,在沪国会议员不足法定人数,无法集会议事,对于北京政治的影响力减弱,直系关注的焦点又转到如何稳定在京议员的多数,从速筹办总统大选方面。
二 贿选告成 法统中落" class="reference-link">二 贿选告成 法统中落
自黎元洪被逐出京后,围绕总统选举等问题,国会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曹党的意图,是务须在10月10日国庆节前完成选举,让曹锟走马上任。先是8月中旬,众院副议长张伯烈致函,责其“日以宪法会议为事,绝不提及选举总统。虽经两院同人纷纷提案催促选举,足下却置若罔闻。诚不知足下用意之所在”(238)。随之吴景濂即表示接受“民意”,在18日对外宣称:“阴历八月十五(即阳历9月25日——作者)以后,定要组织总统选举会,九月里可以选举总统。”(239)8月19日,拥曹议员向吴景濂动议,提出根据《大总统选举法》的规定,国务院摄行政务时,国会议员应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次任大总统,“请速酌定日期,先开一总统选举预备会,以资进行。”吴景濂随即表示:“此事极为重要,诸君即不提及,余亦早拟就商赶快进行之法。”(240)但此时出京议员已多至近三百人,而留京议员中仍有不少人有离京动向者,如何稳定在京议员并吸引出京议员回京投票,使选举合乎法定程序及有效性,颇费曹党之思量。津保派头面人物在京数次集会讨论“维系在京议员,敦劝南下者回京之方法”(241)。他们起初动议对留京议员发放维持费或顾问费,可是又不放心议员的操守,担心他们领了钱不办事,而且也不能吸引出京议员回京。其后决定对出席国会会议的议员发放“临时”出席费,大约每人每月可得六百多元,超过南下议员所得津贴的一倍,另对南下议员回京者发给高额旅费。8月24日,国会举行议员谈话会,两院合计有一百五十余人出席,吴景濂提出“临时”出席费支给方法:一、两院每周常会,每位出席议员均由国会预备费中支给100元;二、每次开会于会场计算人数发给出席证,散会时以出席证换取支给证;三、议员凭支给证于次周一向会计科支取。对于吴景濂此等“公然行求贿赂,损害国家财产”,以金钱收买议员的提议,在场虽有议员以“违法”表示反对,但吴景濂仍然以“多数同意”宣布通过,自8月27日起实行,同时决定在9月13日前举行大总统选举。对此,留京国会议员中也有自爱者觉得领这样的钱烫手。29日众院开常会时,有人质问吴景濂据何法律而有此决定?吴无以作答,显见其亦自知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之举(242)。
对于离京的国会议员,曹党开出的价码更高,有发放旅费千元乃至开出万元价码者,或者任满后还可给予其他差事,目的只有一个,只要他们回京参加总统选举投票即可。在那些离京议员中,不少人原本就没有明确的政治理念,无所谓个人操守,而是为了领取旅费和出席费而离京,一旦曹党开出更优厚的条件,他们便再自然不过地登车回京,腼颜领钱了。
除了公然以金钱贿赂之外,曹党又提出延长国会议员的任期,以此拉拢议员,满足他们之中不少人的自肥分润心理。根据《国会组织法》,众议员任期为三年,此届议员任期自1913年4月8日国会开幕之日起,虽经两次解散,但至1923年10月也到了期满之日。为了延续即将结束的任期,吴景濂在8月底提出:“任期为一问题,解职时日又为一问题,个人地位事小,维持国家之体制事大。所望国家秩序早日恢复,大选早日观成,在新议员未集会之前一日,现议员不容轻言去职。”(243)随后有议员提出修正《国会组织法》,将众议员任期修改为:议员职务应俟下次依法选举完成,开会前一日解除之。也就是说,只要新的议员尚未选出,旧的议员就能无限期延任,而在当时情况下,何时能办新一届国会选举完全是未定之数,自然现任的议员便可以此为由赖在国会里不走,享受那些常人不能享的权益了。9月7日,众院常会以308人出席、261人同意的绝对多数票通过此案,引来舆论众口一词的批评,认为这是国会议员自说自话,恋栈自肥,希望参议院予以纠正。但是,为了使参院顺利通过此案,众院提案提议参议员的任期亦照此案实行,以便共同分赃。结果,9月26日的参院常会,此案亦以多数通过。不过,此案送交北京政府后,吴佩孚表示反对,北京政府格于外界的强烈批评,也不敢贸然公布。然而,国会两院议员却以此作为总统选举的交换条件,经多日争执,10月4日,北京政府将此案与众院议员改选令同时公布,以求平衡,并缓解外界的批评(244)。
尽管直系拥曹派在金钱、地位各方面尽力拉拢国会议员,但是一时间仍然无法凑足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国会两院议员总数为870人,选举总统须有超过三分之二者出席,即最少须有581人参加,否则即不合法,而“合法”是曹锟出任总统的底线。为了对外表示总统选举的“合法”性,直系拥曹派伤透了脑筋,最后只能祭出直接买票的险招。9月初,高凌霨、吴毓麟、熊炳琦、程克、边守靖等津保派中坚人物邀集国会议长、部分议员及政团代表连日会商,讨论总统选举问题,并提出以5000元为最低额,8000元为最高额,收买议员参加总统选举,但是先选后付担心议员不来,而先付后选又担心议员领钱后开溜,最后决定先开选举预备会议,俟得知确切出席人数后再决定发钱方式。9月8日和10日,国会召开二次选举预备会,参加者均不过法定人数,但在10日的会上,曹党找来书记员冒名顶替,并由吴景濂指使众院秘书长郑林皋命令专司稽核出席人数之责的众院秘书孙曜虚报人数,孙不从,郑又转令其他秘书虚报出席人数,使得当日出席人数“达到”了法定人数,遂决定在12日举行总统选举(245)。但是,9月12日到会的两院议员只有422人,曹党“用尽方法,卒以人数不足而流会,而同时黄陂南下,津派愈无办法”(246)。选举无法进行,曹党大为失望。
9月12日的总统选举未成,13日晚曹党主干人物在小麻线胡同吴景濂家中开会,讨论以后的大选进行办法,决定:派遣党徒分头疏通反对派,由国会常会再定选举会日期;电请各省督军、省长推定该省国会议员一二人为代表,专事推挽该省议员出席选举会;决定出席始给出席费;分派代表秘密南下,以特别待遇(金钱、入阁或优差美缺)运动反直派中坚人物;上述各种办法如进行无效,“则出于最后之一途,修改大总统选举法,盖非硬达其成功之目的不止”。同日晚,曹党议员在甘石桥议员俱乐部集会,协商票款支付方法,到会者大多主张出席选举会的上午付款,领得款后议员即须集合一处,然后往议场投票。但是,办这些事的关键还在钱,“此种办法,虽经大体议决,惟须待今晚来京之王承斌到后,方能确定,且仍须看随带来京之孔二先生究有若干,方有把握也”(247)。
王承斌在曹锟贿选的过程中算是最积极的干将之一。他自出道后一直在第三师任职,因“功”而累迁至直隶省长,与曹锟之弟曹锐关系密切,是津派的中心人物。他之所以如此积极地捧曹锟“选”总统,是盘算可以借此攀龙附凤,邀功请赏,在曹锟当上大总统后接其任直鲁豫巡阅使,过把“大帅”瘾。办理总统选举,尤其是需要拉人投票的选举,当然得要钱,不仅选举诸事离不开钱,最关键的是收买离京国会议员回京选举更需要花大笔的钱,而北京政府的财政不仅没有余款用于选举,就是对“各部署机关欠薪,及各军欠饷,近畿军警积欠,均已一筹莫展”(248)。总统选举事之所以在黎元洪离职后未能立即进行,其中原因之一也是需要筹措经费。曹锟信奉“有钱好办事”之言(249),一生厚积钱财,本人经各种途径而聚敛的家产并不少,据说多达五千万元,但他生性吝啬,不愿破家财用之收买议员,而是要部下“报效”选举经费,如萧耀南、齐燮元、阎锡山各50万元,田中玉40万元,刘镇华、张福来、马联甲各30万元,张锡元、陆洪涛各20万元(250),等等,但仍有很大的缺口。正值此时,王承斌自告奋勇夸下海口,“所有一切应用款项,皆可向予一人索取”(251)。他的做法自然得曹锟的欢心,即令他到京主持选举等事。其实,王承斌筹款并无什么妙法,不过是以军阀武力为后盾,强迫各界捐资而已,其方法一是制造“金丹(鸦片)案”,勒索鸦片贩子;二是以借用军饷为名向各县绅商,“凡银行之分号代理店等皆每家二千,最少亦复数百”。王本拟将此项摊派推之于直、鲁、豫三省,“谁知鲁、豫两省非常反对,保、洛军官,皆怒发冲冠”,只能先在直隶实行(252)。因为王承斌的进京主持,拥曹派胆气复壮,又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划总统选举事项。
王承斌到京后,“知正式大选不易成功,有先宪之表示,拟先公布一部分,以和缓空气,但各方面仍持怀疑。至摄政非常等名目,曹使亦所不欲,目下实不易解决”(253)。经过与各方的讨论,王承斌主持总统选举的招数,先是“兼顾保、洛两方之旨趣”,“容纳研究系及反对派,主张先尽制宪完成为转圜之地步”。他与吴景濂邀国会两院领袖人物张伯烈、王家襄等及研究系人士协商,辩称“时局紧迫,尤盼制宪于最短时期告成大法,而慰全国民望。惟选总统职在国会,挽回时局解决纠纷,实为重大之问题,敢请捐除成见,予其谅解,是某等所仰望者也”。“然反对者以天坛草案,不能不加以修改,纵使从权达变,尤应略予改定。且省宪一章,大有问题,尚未经三读会通过之手续,岂能望其如期告成等语。此一席话说得包办者无辞以对,卒无结果散会。”(254)王承斌又在宴请反对派议员时直言:“此次选举总统,大家均认仲珊(曹锟)为理想候选人,并非出于私意,良以目下我国情势,非举一拥有最大实力者,使居元首地位,不足以资震慑而谋统一。故舍仲珊外,实无适当人物,愿诸君顾全大局,予以协助。”参加的议员则回应说:“我辈亦并非对于仲珊有何成见,唯因国会历时十载,宪法尚未制定,身为议员,深负疚戾,故主张此时宜专为制宪,不及其他。待宪法告成,再选总统,则对仲珊亦未始不可赞成。”(255)
拉拢不成,王承斌只能回到老路,两手并用,“秘密协议运动大选,外托宪选并进,为容纳反对派意见及其旨趣为依归,并以藉此为号召各政团之出席。其实际暗中沟通各派中坚,贿以巨款,及从优待遇之条件,敦劝其出席宪法会议。而以各省区实力派为促进大选之急先锋,加以国民团之请愿为内应,以临时动议改开总统选举会,即其选票不足成数,亦决爰照举袁先例,以决选产出之”(256)。他向参加选举者开出了5000元的选票价码,但须在选后支付;同时许诺助选团体头目以各等官职,结果这些人乘机漫天要价,“所提条件,无不竞争占据阁员之要席,次则要求省长、次长、各路局长、关监督及榷运局盐运使等,亦有请求京内外各部属厅长、道尹,甚至要求保障终身议员,无奇不有”。吴景濂更觉自己出力甚多,“要夺阁揆”(257)。尽管如此,愿意“卖身”的议员人数仍然迟迟达不到“法定”票数,兼以对能否领到钱款不放行,不少人持观望态度,还有人准备领钱但不准备投票。如议员某所言:“我等此来确是为五千元之票价,……非此绝无仅有之机会,又安能拔其一毫。惟我等有须声明者,即金钱可以要,而猪仔实不可以做,此语在君初闻必以为奇。不知所谓猪仔者,因其甘于卖身而得名。若得钱不卖身,又安能谓为猪仔。故我等决计五千元之款,不能不要,但因此而出席投票,则万万不可能。盖因得钱而卖身,不几自认为猪仔呼。虽此有类于过河拆桥,然取之于盗,不为伤廉。我等以为得钱是一事,投票又是一事也。我等预备金钱一经到手,即当迁眷南下。”(258)为了凑足投票人数,王承斌还派人“携款十万元赴沪运动南下议员回京,以便凑足其数”(259)。然如时人所论:“离京议员之拉回,固觉非易;拉回以后,欲其出席,又属非易;纵能出席,欲其投某方之总统当选票,尤属非易。多数回京议员,咸声明除宪会以外,其他各会,均不出席,且领到岁费即行南下者,颇不乏人。”(260)
为了拉拢国会议员的多数,曹党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王承斌、吴景濂、熊炳琦、王毓芝等在甘石桥政团俱乐部,日日应酬议员。除已被收买诸议员仅须略给酒食金钱外,对于留京不出席的,则施尽‘容纳主张’、‘交换利益’、‘津贴巨款’等手段。尚虑人数不足,则又一面电令各省军民长官,迫离京在籍议员北上出席。一面陆续派代表南下,劝诱聚在上海的反直议员回京。此外,熊炳琦、王毓芝向议员担保批准众议院延长任期;高凌霨、吴毓麟向议员担保制宪,使各议员可以安心出席;吴景濂对人发表可以‘出席不选曹’的谈话;叶夏声电致国民党议员出席选孙,则又替反对派议员做一个面子,使易于离沪回京”(261)。
经过多方活动,当在京议员达到一定人数后,9月底,王承斌与吴景濂等商定,在10月初进行总统选举,并先以举行制宪会议为由确定参加人数。10月1日,曹党控制的甘石桥议员俱乐部开始向在京议员发放领款支票,票面注明:凭票交来人大洋五千元,此致某某银行。支票由吴毓麟、王毓芝等亲自办理,分别印有“孝记”(王承斌字孝伯)、“秋记”(吴毓麟字秋舫)、“兰记”(王毓芝字兰亭)、“洁记”(边守靖字洁卿)字样,盖有“三立斋”图记,支付银行有三家,其中以边守靖办的大有银行为最多。“票上未填支付日期。三方约定,将来付款时,须由开票人补填日期,并加盖一图章,方能生效。而此项补填及加盖手续,则必须在总统选出后三日履行”。如此规定,实际反映出买卖双方的彼此猜疑,“故各议员对此,承受态度尚不十分踊跃。不信任保定者,谓此项支票,并不足保障;信任保定者,则谓不必有此支票,尽可空手投票,到将来再行领款,落得做个慷慨云云”(262)。支票发放当天,亲往领取者不过一百五十余人,其中还不乏由人代领者。议员高洪魁事后致函吴景濂表示,有人“屡欲代弟取回均婉言谢绝”,但当晚支票又被送到家中,“谓系由台端经手拿来者……乃决定由弟亲手交回”(263)。但也有人非现金不要,如吴派有人告吴景濂,谢某“坚持非现不可,弟再三转述尊意,而迄未有效也”(264)。
曹党办理贿选,虽是在私下进行,但如此大范围的行事,实际早已是满城喧哗,当时报界即有详尽的报道,何况还有反对派的推波助澜。但是,曹党并不以此收手,在消息传开后,反而无所顾忌,放手大干,所谓正义、公平、道德、规则等等民主政治的原则早就被抛到了脑后。他们迷信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支票发出,选举即可告成,可谁知还是有人不买账。浙籍众议员邵瑞彭得到支票后,于10月3日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高凌霨、王毓芝、边守靖、吴景濂等,因运动曹锟当选为大总统,向议员行贿,请依法惩办”,不然“若夫选举行贿,国有常刑,不为举发,何所逃罪?”他还通电各省陈诉此事经过,并将支票正反两面拍成照片,作为贿选证据交各报发表。在直系权力的控制下,京师地方检察厅自然不能受理此案,邵瑞彭为避祸亦随即离京去沪,但他的告发却使总统贿选尚未开张即大白于天下,使曹锟及曹党处于千夫所指之境。而反曹派亦不甘示弱,他们开出更高的价码收买议员,“自六千元开盘以至一万元收盘,并先付半数现款。议员前往交易者,固多至五十余人”(265);期使选举不合法定人数,只是因财力不继,他们“拆台”未成。时人论之为,“京方为贿选,沪方为贿不选”,“亦足见当时议员之信誉矣”(266)。
在直系曹党的重金收买之下,在京国会议员大体达到了进行总统选举的法定人数。10月4日国会召开制宪会议,在驱黎之后国会全体会议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四十四次之后,此次会议的到会者首次接近法定人数,再加上领票而未到会者,曹党认为选举已可成事,吴景濂即以总统选举会名义发表通告,10月5日进行总统选举。4日晚,曹党聚集在甘石桥议员俱乐部作最后的布置,“通宵达旦,活动不休,……卒以来者过多,几无立锥之地,喧闹终宵。支票计发出六百零数张,而大选派对于人数一层,始略为放心”(267)。他们又在各出京车站和路口以便衣军警布控,防止领票议员开溜。
10月5日,国会正式进行总统选举。国会内外戒备森严,北京军警当局首脑王怀庆等都亲临现场指挥,会场可进不可出。不过原定上午开始的选举,因出席者迟迟不够数而不断延时,吴景濂“颇形忧虑之色,急派人分途拉拢。大抵皆由同乡议员及同系议员各一人担任邀请一名议员。大选中坚派议员出入频繁,但见其驱车而出,未几即挟一议员而归,亦可谓卖尽气力矣”。下午1时许,出席者总算达到了593人,超过了法定人数。吴景濂随即宣布开始选举投票,历二小时有余,至4时许结束。结果实际参加投票者590人,曹锟得480票,超过到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当选”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其他还有27人共得98票,其中孙中山最多为33票,另有废票12张,内有孙美瑶一张,“五千元”一张,“三立斋”三张等。即便如此,据时人揭露,此次出席议员人数,“此中有无不实不尽,非局外所能知。吴景濂于甫散会时,即嘱将签到簿密
柜中,严戒秘厅人员不许漏泄。签到处及会场执事职员,均先期派定,未派者不许在侧。而签到处有许多大选派议员围绕之。有某议员语人,在场人数大约不缺,惟我于同院人之面目不尽熟悉,是否一一正身,则不能出结云云。签到处曾起哄数次,参众各有蒙古议员一人,非其人本身,经某蒙古议员指出。山西议员某到,亦经人指出非本人。江西某议员代同乡邹某签到,亦经同乡指出。自彼等言之,可谓异常认真,然此外有无未指出者,则不敢知矣”。而“议员因已得贿款支票,恐是日选会不成,贿款无着,即有知者,亦相约为之遮掩,故无人当场举发也”(268)。据姚震致杨宇霆函称:“此次选举,真正到场者,止五百三十九人,伪冒者六十余人(诈称到会五百九十七人),而尊处款项到后,即拆出四十人。若无此事,则彼方出席人数可得五百八十人,法定之数系五百八十三人,仅少三数人,无论如何,不能得其伪证矣。……不过由上海返京人数太多,我方面子上不甚好看,然于达到打破合法之点,因得尊处款项接济,幸得告成。”(269)其实,问题的关键并非仅在此次选举是否达到了法定人数,而更在于即便是达到了法定人数,其贿买议员并且多数议员接受贿买的事实,也充分说明了此次选举从程序到实质均难言合法,而只能以其不合法留名于史,声名狼藉,从而彻底败坏了所谓选举和国会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声名。
大总统“选”出来了,制宪亦匆匆走过场而成。10月4日,宪法通过一读,6日通过二读,8日通过三读。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自民国成立之日起历近十二年未能制成,此次经国会三次全体会议、实际只花了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即最后通过,速度不可谓不“快”,效率亦不可谓不“高”。
此次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北京政府时期制定并经国会通过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共分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国家性质及人民权利,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非依法律,人民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住居不受侵入或搜索;通信、居住、择业、集会结社、言论著作等之自由,不受制限;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人民之自由权除规定者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二、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由国家立法并执行者,为外交、国防、法律、币制、国税、邮电航空铁路、国债、专卖、文武官吏的任用等;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者,为农工矿森林业、学制、银行及交易所制度、水利、移民及垦殖、警察制度、公共卫生、文物古籍保护等(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可制定单行法);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者,为省教育、实业、交通、市政、水利、田赋契税、银行、警察保安、慈善公益等。三、关于地方自治权,地方行政划分为省、县两级;省得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省设省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设省务院,执行省自治行政,由省民直接选举,任期四年,设院长一人,由省务员互选;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不得自置常备军,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县设县议会,于县以内之自治事项有立法权,县长由县民直接选举。四、关于立法权,国会以参、众两院组成,行使立法权;参院由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众院分区按人口比例选出;议员不得同时兼任两院,不得兼任文武官员,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任期三年;以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可弹劾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可对国务员提出不信任案;国会通过的法律,大总统须于十五日内公布,如有异议时,得请求国会复议,如两院仍执前议,应即公布之。五、关于大总统,大总统竞选人资格为年满四十岁以上、居住国内十年以上者;选举程序为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者出席,其中四分之三以上者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权限为公布并执行法律、任免文武官吏、统帅军队、经国会同意后宣战、缔约、戒严等。六、关于国务总理,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并对众议院负责;大总统所发命令,非经国务员副署不生效力;如众议院对国务员通过不信任案,总统或免国务员职或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同意。七、关于司法权,司法权由法院行之,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同意,法官独立批案(270)。
与以往拟订的各种宪法草案相比,此次通过的宪法其最大特色是增加了“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作了划分,规定国家立法并执行者为十五项,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者为十五项,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者为十一项;而原草案中“教育”及“生计”两章,则因时间所限没有讨论,也没有包含在最后通过的宪法中。就技术层面而言,这部宪法被认为“是一种联邦宪法”,因其给予地方较多的权力;同时,这部宪法的“精神仍是偏重于责任内阁制的”,有其一定的意义(271)。著名宪政学家张君劢认为:“此项宪法,比较合理。一笔抹杀,国民无此力量,不如赞成之,责以实行。”(272)但就其实质而言,该宪法存续的时间不过一年,“即在该宪存续的期内,该宪条文亦大都未及实施;盖当时直系军阀虽假借此宪以相号召,初无实现此宪的诚意;且该宪本文既无实行细则的规定——该宪公布后,国会亦从未另颁宪法实行细则——该宪中一部分条文,实际上或亦无从实施”(273)。更重要的是,这部宪法产生于曹锟总统“贿选”的大环境之中,无论其意义如何,都已湮没在声讨“贿选”的声浪之中,虽有若无,完全无法得到其应有之反响与实践。如时人论,这部宪法的通过,“今非其时,国人不特不颂其功,反因而反对声浪大起。且一部神圣的宪法,亦被议员先生所累,得到‘秽宪’两字的徽号了”(274)。曾任司法总长的知名法学家张耀曾感叹言之:“十年来苦心争持的宪法,竟在这样的时机和环境的里头宣布,真是宪法的大大不幸!这种宪法在当时有实权的人眼中完全等于废纸,那更不用说了。”(275)
国会“选”出大总统之后,吴景濂立即通告各方,并与张伯烈联名致电曹锟,肉麻地恭维他:“我公依法当选,中外腾欢,万姓仰戴,永奠邦基,造福民国。”(276)吴佩孚亦有电致曹锟,赞其“名高海宇,功在国家,法统重光,遂作华盛顿之第二,共和有庆”(277)。曹锟循例在7日回电国会和内阁,故示谦辞,先说自己“不胜惊悚”,“实殷惶惑”,继又表示“改选之初,宜为慎始之计,陵坡知畏,孱力难胜,诸公伟略匡时,嘉猷素裕,敬希明教,以启愚蒙”(278)。当然了,谦辞是说给外人听的,费如此大劲张罗而成的总统是“不敢推辞”的。贿选告成之日,“保定街市满扎灯彩,各大旅馆均为使署所包租”;“四面八方,京内外之官僚政客成群赴保庆贺,保定城内大有满坑满谷之势”(279)。
1923年10月10日上午,曹锟自保定浩浩荡荡地进京。北京前门火车站“各门断绝交通,警戒极严,除公府人员及特任官外,均不得入门。持参观券者,亦只得在车站门外白吃秋风而已”。“前门至公府沿路即已断绝交通,小民中途被阻者亘二小时之久。清晨寒风侵骨,亦苦矣哉”(280)。随后,曹锟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总统就职典礼,同时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在“就职宣言”中,以“贿选”而出任总统的曹锟,以“依全国人民付托之重,出而谋一国之福利”的姿态,高唱“国家之成立,以法治为根基;总统之职务,以守法为要义”;“瞻顾前途,诚不敢谓有必达之能力,然不畏艰难,出于素性所以答我父老昆季者,惟此至诚而已。”他提出推重人才、整理财政、振兴实业、统一全国、维持治安、履行条约、敦睦友邦等政策主张,也多为大而化之的空洞言辞,无甚新意(281)。曹锟由此成为继袁世凯、黎元洪(二次出任)、冯国璋、徐世昌之后的又一任中华民国大总统。
曹锟以公然行贿的方式“当选”为民国大总统,遭到了全国各界及舆论的一致反对与声讨。在非直系统治的各省,均有各种声讨活动及否认“贿选”总统合法性的活动。如孙中山所言,曹锟“选举之种种非法与贿赂情形,玷辱有教化之国家太甚也。……国民若默认此种行为,则不复能自号为有人格之国家以生存于世界,所以中国人民全体视曹锟之选举为僭窃叛逆之行为,必予以抵抗而惩伐之”(282)。反直反曹派更有人力图借力将此等声讨转为实际行动。国民党方面,孙中山“召集各要人会议,连日商洽各种议案”,讨论“组织政府,以为讨贼机关”;“实行各省联合讨曹”;“明令通缉附逆议员”等讨伐方案(283)。8日,孙中山以曹锟“贿诱议员,迫以非法,僭窃中华民国大总统,其背叛民国,罪迹昭著”为由,“申命讨伐,我全国爱国将士无问南北,凡能一致讨贼者,悉以友军相视,共赴国难,以挽垂危之局”。同日,孙中山又以参加投票的国会议员“贪污受贿,危害国家,法律纪纲斩焉俱尽,不有严惩重罚,无以禁贪邪而儆淫顽”为由,“着护法各省区长官将此次附逆国会议员一律查明通缉惩办”(284)。张作霖有电严责曹锟贿选。卢永祥在10月12日通电宣布,停止与北京政府的公文往来,以示不承认曹锟为总统。但因反直“三角同盟”方面此时尚未有充分的准备与直系武力相向,反对曹锟贿选的舆论声讨未能转化为实际的讨伐行动。
曹锟“贿选”最重要的政治后果,是使以国会制和内阁制为代表的西式“民主”制度由此而声名狼藉,从而在实际上动摇了民国法统的政治基础。本来,民国成立后引入西式民主制度的不成功实践,已经使社会各界和舆论啧有烦言,认为弊端多多,但在此之前,人们对西式民主制度本身还是抱有一定的期望,而将其弊病归之于军阀作乱。然而,此次曹锟“贿选”的情况却有不同。论者曾有如此之疑问:“他们既已如此不要面孔,尽可直截了当的把曹锟抬到总统的椅子上坐了就是,何必还要经过许多曲折的手续,用许多的金钱,买许多的‘猪仔’,投什么选举票呢?”(285)或许以曹锟为代表的军阀首领对舆论和其他方面的反应仍不无“敬畏”,因此孜孜以求“合法”之手续,以图安然延续“合法”之法统。但是,“贿选的目的在为北京政府找一个合法有道的基础,但结果使直系变成1919年的皖系一样,完全失去了合法有道的根据”(286)。
然而正因为如此,反凸显出国会制度的重大缺失,因为“大选而非本诸民意,微论产生无自,即令顺利产生,人民之反对,亦不为之少减。而为猪仔者,则有所弗计,以为既一产出,则五千元之代价,即不难满载以去,国人之唾骂,身后之恶名,曾何足动其一瞬”。故此国会议员的表现是此次贿选过程中最为外界所诟病者。如论者所谓:“议员之无耻,与其紊乱国政之罪,可谓至是而极。一般议员复不顾舆论之奚若,而抱定其金钱自金钱之主张,不稍顾虑。是则议员故意与人以不利之心颇为明显,国人对之,无再容忍之余地矣。”“曹锟利议员之可买,以窃大位;议员亦利曹以金钱,达拜金之目的。是曹锟与议员,实系交相为用,其理殆同诸私人间之买卖交易。曹锟与议员之关系,既系如是构成,则凡因此种买卖,而发生之结果,当然亦只能认为私人间之一种交易。与国家人民,绝不能有何种关系。换言之,即国家人民,对于此种行为,并不能予以承认者也。”(287)即便是“贿选”策动方直系的负责官员,私下里也对国会议员的人格颇为鄙视,认为他们“日日索津贴,要岁费,荐托私人,要求权利,为唯一之要索”。负责贿选的直系官员熊炳琦到了北京后,“至不敢有一定之寓所,日易其地,以为规避,其厌苦尤甚”(288)。直系首领吴佩孚私下里也骂,“国会如此行动,真是要不了的东西”(289)。国会议员毫无顾忌毫无廉耻地以钱换票,说明所谓议员的身份和地位,不过是他们用来讨价还价的筹码,以致时人对国会议员“人皆厌之,至视为炎暑中之蝇蚊,欲挥去之而后快”(290)。从此以后,时人皆以“猪仔”称呼国会议员,再没有人视国会为庄严的神圣的立法机关。“国会既已实行最后的自杀,从此法统也断绝了,护法的旗帜,也没有人再要了”(291)。当下论者论之为:“国会议员在历经二次解散之后,锐气早已消磨殆尽,十年来南北奔驰,饱经患难,至此不免暮气沉沉,在时局上颇难有所作为。甚且,更有为己图者,欲藉此国会恢复之机,大捞一笔,好颐养天年。既为图谋一己之私,各党派在没有民意作后盾的基础下,只能各自依附具有实力之军阀,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吴景濂乃藉助直系的支持,以国会领导人的身份,恣意拉拢操纵。”“面对暮气沉沉,只谋私利的国会议员,舆论乃代之以嘲弄揶揄,议员之品格日趋低下,国会之威望亦随之下降,所谓的法统象征,也变得无足轻重,不再为人所重视。”(292)
作为西式民主制度基础之国会制的坍塌,也使本已逸出其创立者最初设计的民国政治运行轨道再为之而变,向着否定西式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着重统一集权的政治方向急行。此后,国民革命浪潮如狂飙突起,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亦因此而生发,并为多数国人所认同。由此而论,曹锟“贿选”于民国政治及其法统乃至军阀武人统治的影响都不可谓不大。自辛亥革命创立民国而成的民国既有法统,至此已经由其实际运作的失范而无可挽回地处在中落的过程中;依附于民国法统而维系的北洋武人政治,也因此失道而走上衰败之途;直系统治虽经此贿选而达至其对北京政治短暂控制的最高峰,但也因此埋下了其失去民望、内部分化并在次年的第二次直奉战争中失败的种因。凡此等等,均与此次贿选大有关系,只是在当时,其深远影响还没有充分表现于外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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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海寰等致内务部公函》(1920年11月1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一),第390—391页。
(2) 《曹锐等咨呈大总统》(1920年11月2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一),第388—389页。
(3) 《胡源浚等致国务总理电》(1920年9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一),第376页。
(4) 王小隐:《直奉三大秘密》,中国第一书局上海1922年版,中编第11页。
(5) 《董康之北京财政谈》,《时报》,1922年8月26日。
(6) 宗淹:《中国北方军队的概略》,《东方杂志》第19卷第9号,第122页。
(7) 《中国财政全部之内容》,《东方杂志》第19卷第23号,第115页。
(8) 《民国以来一百七十九次之兵变》,《东方杂志》第20卷第1号,第148页。
(9) 《河南增兵声中之兵变与匪警》,《时报》,1922年7月23日。
(10) 《宜昌驻军又哗变》,《民国日报》(上海),1923年10月26日。
(11) 《民国以来一百七十九次之兵变》,《东方杂志》第20卷第1号,第148页。
(12) 《郭树棠等致大总统呈》(1922年8月2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军事》(三),第746页。
(13) 《九江公团痛陈兵变被害情形》,《时报》,1922年8月9日。
(14) 《豫有匪患之难除》,《时报》,1922年8月23日。
(15) 《水深火热之河南》,《时报》,1922年7月18日。
(16) 《浙东剿匪的计划》,《时报》,1922年8月27日。
(17) 《鄂属通山县失守详记》,《时报》,1922年7月1日。
(18) 《西报记鲁匪与日人之关系》,《时报》,1922年3月20日。
(19) “老洋人”外号的由来说法不一。一说是“因其身躯高大,黄头发、黄眼睛、深眼窝、高鼻子,貌似外国人,绰号‘老洋人’”;一说是“有一次他听到别人说洋人厉害,就气愤地说:‘我比洋人更厉害,我是洋人的老子!’遂被称为‘老洋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人物传记》第21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页)
(20) 《西报之豫省匪乱经过谈》,《时报》,1922年12月24日。
(21) 《豫匪蹂躏河洛之经过详情》,《豫省匪患之难除》,《时报》1922年10月8日、8月23日。
(22) 《陕灵残破后之豫西匪讯》,《时报》,1922年8月25日。
(23) 《张福来到任后之豫局》,《时报》,1922年11月13日。
(24) 《豫匪惹起各国交涉》,《时报》,1922年11月19日。
(25) 《豫匪猖獗与外交团》,《时报》,1922年11月18日。
(26) 《剿匪声中之豫讯》,《时报》,1922年12月5日。
(27) 《老洋人也死了》,《东方杂志》第21卷第3号,第7—8页。
(28) 关于“老洋人”的结局,一说是在战斗中身亡,一说是被其部下参谋长丁宝成刺杀,一说是自缢。《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人物传记》第21辑,第55页。
(29) 《临城案将如何了结耶》,《时报》,1923年5月19日。
(30) 枣庄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临城劫车案》,1996年版,第33页。
(31) 陈无我:《临城劫车案纪事》,1923年版,序言第1—2页。
(32) 《交通部致内务部咨》(1923年5月8日),《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第57页。被劫外国旅客人数诸说不一,二十余人为多数说法所认可。
(33) 独秀:《临城掳案中之中国现象》,《向导》,1923年5月号。
(34) [美]菲尔·比林斯利著,王贤知等译:《民国时期的土匪》,中国青年出版社1991年版,第300页。
(35) 《临城案之重大交涉》,《时报》,1923年5月12日。
(36)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1至6月份,台北1979年版,第607—608页。
(37) 陈无我:《临城劫车案纪事》,序言第1—2页。
(38) 坚瓠:《国际共管》,《东方杂志》第20卷第11号,第1页。
(39) 参见《临案调查录》、《枣庄十日记》,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40) 《君山绥抚录》第17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41) The Counselor of Legation at Peking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y 16,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here after FRUS),1923,Vol.1,pp.639-640.
(42) 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y 18, FRUS,1923,Vol.1,pp.642-643.
(43)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June 1,FRUS,1923,Vol.1,pp.650-651.
(44) 《君山绥抚录》第22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45) 薛城史志办:《轰动中外的临城劫车案》,《临城劫车案》,第251页。
(46) 《津浦劫案与曹吴之责任》,《顺天时报》,1923年5月10日。
(47) 蒋永敬:《临城劫案和文献》,《传记文学》第53卷第3期,第59页。
(48) 《临案调查录》第36—37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49) 《临城案之重大交涉》,《时报》,1923年5月12日。
(50) 《临案调查录》第44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51) 《临城案之重大交涉》,《时报》,1923年5月12日。
(52) 《临案调查录》第47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53) 《津浦劫案与曹吴之责任》,《顺天时报》,1923年5月10日。
(54) 《君山绥抚录》第1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55) The Counselor of Legation at Peking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y 9,FRUS,1923,Vol.1,p.632.
(56) 《临城案之重大交涉》,《时报》,1923年5月12日。
(57)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1至6月份,第607页。
(58) 《外交部致曹锟急电》(1923年5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16页。
(59)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1至6月份,第607—608页。
(60)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1至6月份,第607页。
(61) 《临案调查录》第38—39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62) 《临城劫车案》,第34页。
(63) 《临城土匪大掠津浦车》,《东方杂志》第20卷第8号,第5页。
(64) 《田中玉致外交部等电》(1923年6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219页。
(65) 《君山绥抚录》第3—7页,载《临城劫车案纪事》。
(66) 1923年12月19日,山东督军郑士琦指使苏皖鲁豫剿匪副司令张培荣以“杀人越货,罪恶贯盈”;“抗不遵令,自由行动,显露反谋”为由,将孙美瑶诱杀于枣庄。参见《郑士琦致国务院等密电》(1923年12月20日),《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第63、80页。
(67) 《外交部复外交使团照会》(1923年9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30页。
(68) The Counselor of Legation at Peking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y 14;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une 15,FRUS,1923,Vol.1,pp.637,659-660.
(69) The British Embassy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June 19;The British Charg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une 30,FRUS,1923,Vol.1,p.661,673-674.
(70) 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une 6,FRUS,1923,Vol.1,p.653.
(71)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British Charge,July 9,FRUS,1923,Vol.1,pp.675-677.
(72) 刘师舜:《关于临城劫案国民外交之一页》,《传记文学》第17卷第5期,第20—21页。
(73)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July 9,FRUS,1923,Vol.1,pp.677-678.
(74) 《外交使团致外交部照会》(1923年8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23—227页。
(75) 南雁:《铁路共管与护路警备》,《东方杂志》第20卷第16号,第5—7页;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 21,FRUS,1923,Vol.1,pp.689-690.
(76)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August 25,FRUS,1923,Vol.1,pp.690-692.南雁:《铁路共管与护路警备》,《东方杂志》第20卷第16号,第5—7页。
(77) 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 29,FRUS,1923,Vol.1,pp.692-694.
(78)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318页。
(79)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211、275、322页;南雁:《铁路共管与护路警备》,《东方杂志》第20卷第16号。第5—7页。
(80) 《外交部复外交使团照会》(1923年9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27—230页。
(81)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468页。
(82) 《外交部复外交使团照会》(1923年10月1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231—232页。
(83) 《外交使团致外交部照会》(1923年8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223—227页。
(84)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8—329页。
(85)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293页;《临城劫车案》,第24页。
(86)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256页。
(87) 《田中玉致外交部电》(1923年8月14日),《山东省各界代表张思伟等请拒驳临城劫车案通牒以重主权致内务部总长高凌霨请愿书》(1923年9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222、233页。
(88) 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September 28,FRUS,1923,Vol.1,pp.694-695.
(89) 《外交部复外交使团照会》(1923年9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27—230页。
(90) 《外交使团致外交部照会》(1923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31页。
(91)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October 4,FRUS,1923,Vol.1,pp.702-704.
(92) 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y 23,FRUS,1923,Vol.1,p.646.
(93) 《使团态度变化之经过》,《民国日报》(上海),1923年10月20日。
(94) 《曹锟当前之难关》,《民国日报》(上海),1923年10月14日。
(95)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年1至6月份),第637页。
(96) 南雁:《临城劫车案的对外屈服》,《东方杂志》第20卷第21号,第3页。
(97) 《外交部复外交使团照会》(1923年10月1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231—232页。1924年4月3日,驻京外国公使团照会中国外交部,提出临案赔偿共计35万元。外交部认为这与中国的赔偿抚恤方案相差太大。22日复照公使团,要求共组委员会调查损失。6月5日公使团覆函拒绝调查。其后,此案赔偿不了了之。
(98) 南雁:《临城劫车案的对外屈服》,《东方杂志》第20卷第21号,第4页。
(99) 《曹锟辱国如此》,《民国日报》(上海),1923年10月22日。
(100) 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下册,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288页。
(101) 《张绍曾答美国记者问》,《临城劫车案》,第9页。
(102) 中夏:《我们的力量》,《中国工人》第2期。
(103) 史文彬:《二七的精神是什么》,《中国工人》第6期。
(104) 《王光宇呈王怀庆》(1923年1月3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55页。
(105) 《吴佩孚致靳云鹗电》,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等编:《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工人出版社北京1983年版,第716页。
(106) 邓中夏:《京汉路大罢工——“二七”惨杀》,中国革命博物馆编:《北方地区工人运动资料选编》,北京出版社1981年版,第394页。
(107) 罗章龙:《椿园载记》,三联书店北京1984年版,第243页。当过后中共领导人发现吴佩孚有镇压图谋时,有人又建议罗章龙找白坚武向吴进言,罗认为:“事到如今,已不是口舌所能争的了。”大家因此赞成以实力与吴周旋。《罗章龙教授谈二七大罢工》,《党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4期。
(108) 《吴佩孚致靳云鹗电》,《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716页。
(109) 《京汉工人流血记》,《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120页。
(110) 《罗章龙教授谈二七大罢工》,《党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4期。
(111) 《二月一日军阀进攻》,《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121页。
(112) 《长辛店分工会之两通电》,《京报》,1923年2月5日。
(113) 《京汉路罢工之起因》,《晨报》,1923年2月11日。
(114)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通电》,《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134页。
(115) 2月5日,河南督军署参谋处李炳之在给直鲁豫巡阅使署参谋长陆锦的信中表示了这种担心。信称:“此次京汉工人开会一节,固暗中有人主使,希图扰乱破坏,而各处与会来宾赠送匾额文词尤堪注意,其中有‘劳工神圣’、‘总会无敌’、‘健者先进’、‘前途胜利’等句。其最荒谬者,如谌家矶扬子厂工会送‘赤焰辉煌’,武昌高等师范学生……送‘大地赤化’各匾额,实具有赤党共产之恶思潮,如不严加制止,设法惩除,则邪说谮润,鼓惑工人,群焉骚动,渐及军警各界人士,则国家秩序曷堪设想。瞻念前途,不寒而栗。”《河南督军署参谋处李炳之关于京汉路工人开会及地方动荡情况致陆锦函》(1923年2月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57页。
(116) 在罢工高潮前后,“据外交界消息,公使团以各路罢工风潮,外商受绝大影响,昨已照会外部,质问有无消弭及取缔方法。政府已预备答复,其措辞大约以京汉工潮既经解决,交通即可恢复原状云”。《各路工潮未息中之各方面》,《晨报》,1923年2月12日。
(117) 《汉口警察厅之通传》,《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733页。
(118) 《京汉铁路管理局布告》,《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714页。
(119) 《京汉路罢工不难解决》,《益世报》,1923年2月6日。
(120) 《王怀庆呈文》,《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1期,第24页。
(121) 《京汉路罢工风潮将不可收拾》,《晨报》,1923年2月7日。
(122) 《长辛店兵工之大激战》,《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253页。
(123) 《京师宪兵司令部关于镇压京汉铁路工人罢工情况报告》(1923年2月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59—60页。
(124) 《京汉路罢工中之惨剧》,《晨报》,1923年2月8日。
(125) 《直鲁豫巡阅使参谋处关于解散长辛店工会应迅速办理函件》(1923年2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66—67页。
(126) 《长辛店兵工之大缴战》,《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253页。
(127) 《二七大屠杀的经过》,《向导》第20期。
(128) 《京汉路工潮之汉口惨剧记详》,《大公报》,1923年2月12日。
(129) 《汉口警察厅之通传》,《新闻报》,1923年2月9日。
(130) 《二七大屠杀的经过》,《向导》第20期;《江岸惨剧》,《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212—215页;《京汉工人流血记》,《北方地区工人运动资料选编》,第466—468页。
(131) 《施洋遇难》,《施洋枪毙情形补志》,《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235、第251页。
(132) 《萧耀南宣布特别戒严令》,《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742页。
(133) 《鄂萧惨戮工人之隐患》,《晨报》,1923年2月23日。
(134) 《萧耀南关于汉口镇压铁路工人通电》(1923年2月8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62页。
(135) 《京汉路罢工风潮之豫闻》,《新闻报》,1923年2月10日。
(136) 《请看郑州绅士不许工人饮水》,《京报》,1923年2月12日。
(137) 《郑县国民大会决议六条办法》,《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750页。
(138) “二七”惨案死难人数说法不一,此据平汉铁路各工会联合办事处事后调查所得之《平汉铁路“二七”事件死难工友姓名及事实调查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89页。
(139) 《国务院议决逮捕罢工工人交军法处从严处理密电》(1923年2月9日),《内务部关于严防过激党鼓动罢工罢市密电》(1923年2月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第64页。
(140) 《曹锟致阎锡山等电》(1923年2月11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32页。
(141) 《中国职工运动简史》,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5、103、105页。
(142) 《京汉铁路工人之罢工》,《顺天时报》,1923年2月8日。
(143) 《昨日施林及二七遇难工人追悼会》,《晨报》,1923年3月23日。
(144) 《京汉路工潮昨日之形势》,《晨报》,1923年2月9日。
(145) 《京汉工人流血记》,《北方地区工人运动资料选编》,第563页。
(146) 《大总统令》,《二七大罢工资料选编》,第720页。
(147) 《京汉路工人在汉又遭惨杀》,《晨报》,1923年2月10日。
(148) 《中国共产党为吴佩孚惨杀京汉路告工人阶级与国民》,《向导》第20期。
(149) 《王光宇报告曹锟暗派心腹进行贿选活动情形呈》(1922年9月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05页。
(150) 王坦:《曹锟贿选总统始末》,《文史资料选辑》第35辑,第21页。
(151) 张国淦:《中华民国内阁篇》,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燕山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
(152) 《温寿泉致阎锡山电》(1923年1月2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23页。
(153) 愚公:《吴佩孚最近之态度》,《晨报》,1922年11月19日。
(154) 陶菊隐:《吴佩孚传》,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155) 《国内专电》,《申报》,1923年8月8日。
(156) 《吴佩孚反对总统选举》,《晨报》,1922年11月3日。
(157) 《张绍曾通电》(1923年1月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一),第207页。
(158) 汪建刚:《国会生活的片断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82辑,第190页。
(159) 《津派攫夺政权之因果》,《申报》,1923年8月7日。
(160) 《李济臣复陆锦密电》(1923年5月2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385—1386页。
(161) 郭剑林:《吴佩孚传》下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页。
(162) 《亦云回忆》上册,第183页。
(163) 李根源:《我与政学会》,《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96页。
(164) 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65)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48—149页。
(166) 李根源:《我与政学会》,《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97页。
(167) 《国会弹劾张绍曾内阁案件》,《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一),第216页。
(168) 《王怀庆为北京军警薪饷积欠无着指责张绍曾内阁电稿》(1923年3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一),第210页。
(169) 《王怀庆请准予开去本兼各职等情胁迫黎元洪去位呈》(1923年4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81页。
(170) 《王怀庆冯玉祥历数政府之罪意逼黎元洪去职电稿》(1923年4月2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84—1385页。
(171) 《温寿泉致阎锡山电》(1923年5月23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49页。
(172) 《制宪前途之一线希望》,《申报》,1923年5月24日。
(173)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第163页。
(174)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61—162页;梓生:《北京的政变》,《东方杂志》第20卷第10号,第2—3页。
(175)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第163页。
(176) 《张绍曾内阁为助曹倒黎集体辞职通电》(1923年6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88页。
(177) 张绍程:《张绍曾事迹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30辑,第221页。
(178) 《田子琮致阎锡山电》(1923年6月9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56页。
(179) 《黎元洪关于被逼出走通电》(1923年6月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91页。
(180) 《黎元洪关于被逼出走通电》(1923年6月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91页。
(181) 《卞白眉日记》第1卷,1923年6月10日、11日,第249页。
(182) 《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3年6月9日,第421页。
(183) 《田应璜致阎锡山电》(1923年6月12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56页。
(184) 《中华民国内阁篇》,《张国淦文集》,第299页。
(185) 《〈京兆时报〉报导直系索饷逼黎元洪去职等情》(1923年6月1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86—1387页。
(186) 《中华民国内阁篇》,《张国淦文集》,第301页。
(187)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67页。
(188)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68页。
(189) 《曹锟查询总统印信及国玺致王怀庆密电》(1923年6月1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93页。
(190) 《王承斌报告在津向黎元洪追索总统印玺未果等情电》(1923年6月1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94页。
(191)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75—176页。
(192) 《王承斌报告在津向黎元洪追索总统印玺未果等情电》(1923年6月1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94页。
(193)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77页。
(194) 《王承斌等关于黎元洪被迫辞职赴津及办理总统印玺电》(1923年6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395页。
(195) 《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3年6月13日,第422页。
(196) 当时参众两院议员共有870人,而当日出席人数只有467人,不足讨论重要事项须有五分之三(522人)出席的法定人数,故只能开谈话会。
(197) 为了拉拢议员出席国会会议并疏通他们的意见,曹党决定向每位议员致送端午节“节敬”500元,未领者派人送至其宅。
(198)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86—188页。
(199) 《郭同反对黎元洪离京后阁员非法摄政函稿》(1923年6月2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一),第219页。
(200)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74、205—206页。
(201) 《姚震信》(1923年6月22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7页。
(202) 《陆锦就大选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7月7日),李家磷、郭鸿林、郑华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馆藏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6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51—352页。
(203) 《曹锟致吴景濂函》(1923年7月14日),《天津市历史博物馆馆藏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6册,第367—368页。
(204) 郭剑林:《吴佩孚传》下册,第565、569页。
(205)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60页。
(206) 本来吴景濂有意“游说双方,令顾维钧组阁,保派不欲受骗,故未成功”。《田子琮致阎锡山电》(1923年6月9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56页。
(207) 据顾维钧回忆,他不就职是因为罗文幹案未解决,而游说者同意,只要顾就职,就释放罗文幹。顾表示他将在罗被释放的当天就职。最后双方达成妥协,顾先就职,接着由内阁批准司法总长下令放罗。顾当场同意,并于第二天到部视事。(《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259—260页)实际上,此时“罗案”已经解决,可能顾将此前关于“罗案”的争执误记于此。
(208)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352、354、357页。
(209) 《伪阁将因穷拆台》,《民国日报》,1923年7月23日。
(210) 《王克敏登台包办伪选》,《民国日报》,1923年7月12日。
(211) 《各方面警告王克敏从速辞职》,《民国日报》(上海),1923年7月17日。
(212) 《钱桐致阎锡山电》(1923年8月18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90页。
(213) 《曹派伪选已绝望矣》,《民国日报》1923年7月16日。
(214)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294—295页。
(215) 《王承斌通电》(1923年7月28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10页。
(216) 《津函中之直派阴谋谈》,《民国日报》,1923年7月11日。
(217)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300—303页。
(218) 《联曹说无稽之明证》,《民国日报》,1923年7月11日。
(219)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301页。
(220) 《段祺瑞与西报记者谈话》,《民国日报》,1923年8月14日。
(221) 《姚锡光筹组国民促进选举会以监督两院确保曹锟当选电》(1923年6月1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07页。
(222) 《王毓芝等致刘楚臣密电稿》(1923年8月1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11页。
(223) 《国会议员通讯》第78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43、1446页。
(224) 郭剑林:《吴佩孚传》下册,第568—569页。
(225) 《国会议员通讯》第81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57—1458页。
(226) 《陆锦关于取缔北京公团联合会所发黎被逼出京等情与王怀庆往来函》,《孟效曾等推举曹锟出任临时总统快邮代电》(1923年7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00—1401页。
(227)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210页。
(228) 《姚震信》(1923年6月22日、7月2日),《奉系军阀密信》,第67、70页。
(229)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300页。
(230) 《离京议员再揭曹派阴谋》,《民国日报》1923年7月6日。
(231) 《杨毓珣信》,1923年9月,《奉系军阀密信》,第83页。
(232)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第166页。
(233) 《吴景濂在参众两院议员茶话会上的讲话》(1923年6月20日),汤锐祥编:《护法运动史料汇编》(二),花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553页。
(234) 《张书元致陆锦函》(1923年8月3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14页。
(235)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248页。
(236) 《孙洪伊反对议员南行》,《申报》1923年7月9日。
(237) 《杨宇霆信稿》(1923年7月27日)、《王永江信》(1923年8月),《奉系军阀密信》,第74—75页。
(238)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320页。
(239) 《起劲拥曹中之两吴》,《民国日报》,1923年8月25日。
(240) 《金钱支配之政客拥曹声》,《民国日报》,1923年8月23日。
(241) 《铜臭熏天之大选》,《民国日报》,1923年8月27日。
(242) 《彭养光告发吴景濂》、《臭气熏天的北京政讯》,《民国日报》1923年9月1日、2日。
(243) 《臭气熏天的北京政讯》,《民国日报》,1923年9月2日。
(244)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第167—169页。
(245) 9月10日的预备会会后查明被冒签的议员至少在15人以上,被冒签的议员张瑾雯致函吴景濂,质问“此等伪造行为,实已入刑事范围,议长自不得辞其责任。且到会人数既发生伪造问题,若不切实查究表明事实,则当日人数多寡,已属不能确定,选举预备会勿得遽认为成立”。孙曜亦发表通电,揭露吴景濂预选舞弊之黑幕。曹党遂派警察监视张瑾雯和孙曜的活动,张被迫逃往天津,孙曜亦潜行离京南下。此后,吴景濂将众院议事科科长及两院管理签到之职员概行更换,代以亲信。对于反直派议员,“一为监视;二为迫害;三为保护。美其名曰保护,实为拘留形式”。《国会议员通讯》第70、78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33、1442页。
(246) 《钱桐致阎锡山电》(1923年9月13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93页。
(247) 《国会议员通讯》第70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33页。
(248) 《伪阁将因穷拆台》,《直系筹款借款之进行》,《民国日报》,1923年7月23日。
(249) 据时人言说:“曹锟任直隶督军时,鄂籍某要人往贺。曹曰:‘何足贺,谁有钱,谁做官。’”(吴虬:《北洋派之起源及其崩溃》,《近代稗海》第6辑,第264页)由此可见曹锟对政治与金钱关系的理解。
(250)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160页。
(251) 《国会议员通讯》第80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49页。
(252) 《国会议员通讯》第70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35页。
(253) 《钱桐致阎锡山电》(1923年9月15日),《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6册,第495页。曹党曾有动议,如果国会选举实在不成,则拥曹锟以“合法”方式为国务总理,再以“摄政”名义出任总统,不过曹锟对此等过于盲干的方法并不认可,遂搁置不论。
(254) 《国会议员通讯》第80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50页。
(255) 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256) 《国会议员通讯》第81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55页。
(257)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386页。
(258) 《国会议员通讯》第82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60页。
(259) 《拥曹派可以休矣》,《民国日报》1923年9月26日。
(260) 《国会议员通讯》第68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28页。
(261) 梓生:《大选与反对运动同时急进》,《东方杂志》第20卷20号,第2页。
(262)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396、399页。
(263) 《高洪魁就甘石桥分发支票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10月11日),《天津市历史博物馆馆藏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6册,第481—482页。
(264) 《陈子斌就贿选议员谢某坚持以现索酬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9月30日),《天津市历史博物馆馆藏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第6册,第449—450页。
(265)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402—403、414页。
(266) 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第44页。
(267)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405页。
(268)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407—408、412、416页。
(269) 《姚震信》(1923年10月9日),《奉系军阀密信》,第96页。
(270) 《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一),第347—360页。
(271)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171页。
(272)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9页。
(273) 陈之迈:《中国政府》第1册,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9页。
(274) 朔一:《宪法匆促造成后的反对声浪》,《东方杂志》第20卷第21号,第7页。
(275) 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第74页。
(276) 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近代稗海》第7辑,第409页。
(277) 《中华民国大事记》第2册,第84页。
(278)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488—489页。
(279) 《攀猪附狗之热闹》,《民国日报》1923年10月12日。
(280) 古蓨孙:《甲子内乱始末纪实》,《近代稗海》第5辑,第251页。
(281)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562—563页。
(282) 《致列强宣言》(1923年10月9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264页。
(283) 《大元帅对北方贿选之表示》,《民国日报》1923年10月14日。
(284)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二年(1923)7至12月份,第494页
(285) 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第356页。
(286) 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287) 《国会议员通讯》第70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37—1439页。
(288) 《留京议员之白头吟》,《申报》,1923年8月8日。
(289) 《国会议员通讯》第81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第1454页。
(290) 《留京议员之白头吟》,《申报》1923年8月8日。
(291) 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第357页。
(292) 管美蓉:《吴景濂与民初国会》,台北“国史馆”1995年版,第205—206、2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