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军事调处与军事复员" level="2">第三节 军事调处与军事复员
    • 一 军调部的成立及其活动" level="3">一 军调部的成立及其活动
    • 二 复员整编的实行" level="3">二 复员整编的实行

    第三节 军事调处与军事复员" class="reference-link">第三节 军事调处与军事复员

    一 军调部的成立及其活动" class="reference-link">一 军调部的成立及其活动

    根据停战令的规定:在北平设立军事调处执行部,由国、共、美三方各出一名委员组成,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军事调处执行部之一切协定建议及指示,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之直接问题;美国参加军事调处执行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止冲突命令(207)。在国共双方同日达成的《建立军事调处执行部的协议》中具体规定:军调部的任务是,执行已经商定之停战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增订必要之附属协定,以确保停战命令更有效地实施;军调部委员各有表决及商议权,邀请美国委员任主席;设立执行小组,作为军调部之执行机构,实地监督各种协议的执行,提交报告,国、共在执行组内应有同等人数,主任由美国军官担任;军调部的工作将延续至国民政府主席或中共中央主席通知对方废除此协定时为止(208)。这样就对军调部的性质、作用及美国的地位作出了原则规定,以后军调部的工作大体即按此原则实行。

    军调部于1946年1月13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平,所有部门成员均由国共美三方共同组成,国方委员郑介民(军令部二厅厅长),共方委员叶剑英(十八集团军参谋长),美方委员罗伯逊(美国驻华代办),执行主任由美方白鲁德担任,5月增设副委员,国方蔡文治,共方饶漱石,美方吉伦。总部下设联合参谋部(参谋长为国方蔡文治,共方先耿飚后罗瑞卿再后陈士榘,美方海斯凯),以及执行、新闻、总务、通讯、交通科(5月改为调处、交通、整军、新闻、行政处)。在军调部工作的高峰时,设有36个小组,加上执行部机关,人员总数九千余人(其中国方两千六百余人,共方六百余人,美方则多达六千余人),每月开支法币4亿元,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机构(209)。根据协议,军调部的工作主要是五项,即停止冲突、恢复交通、受降日伪、遣返日俘、整编军队,实际工作主要是前两项,尤其集中在停止冲突问题上,后三项任务中,国民党不承认还有受降问题,遣返日俘则主要由国方负责,军调部干预不多,整编军队尚未开始即告搁置。

    军调部最早派出的执行小组是集宁第一小组,其后执行小组陆续被派往各个地区,东北停战前后,又向东北派出若干小组,最多时共有36个小组。驻扎地点如下:集宁第一小组(1.17—8.14,以下小组顺序类推),赤峰(1.17—9.28),太原(1.31派出),徐州(1.17—9.29),张家口(1.17—9.30),沁县(3.27派出),济南(1.17—10.1),广州(1.22—7.10),汉口(1.20—9.12),新乡(1.29派出),承德(1.31—9.10),石家庄(2.4派出,4.24共方撤离),大同(1.19派出),侯马(1.31派出),德州(2.1派出,7.8改驻青岛,9.25撤离),泰安(2.7派出),淮阴(3.6派出),泊头(2.18派出),安阳(2.20派出),南口(2.20派出,8.20共方撤离),高密(2.22—5.16),枣庄(3.5派出,6.16国方撤离),晏城(3.7—7.17),徐州(2.11—9.29),安次(3.16派出,不久回北平,8.2改为安平小组),朝阳(4.9派出),沈阳(3.30—11.21),四平(3.30—11.21),海龙(原在本溪,3.30—11.21),鞍山(原在海城,3.30—11.21),永年(5.7派出,后驻邯郸),光山(宣化店)(5.4—9.2),拉法(6.17—11.21),德惠(6.17—11.21),双城(6.17—11.21),齐齐哈尔(后移洮南即白城,6.17—11.21)(210)。执行小组是军调部工作最基层也最重要的组织,负责监督命令的实行,提出调处报告。在36个小组中,第18到24共7个小组为交通小组,主要负责恢复交通工作,其余为停战小组,负责停战的执行(其中有9个小组兼管交通);第1、3、4、7—12、27小组为中心小组,必要时可派出分组;小组驻在国方区域者24个,驻在共方区域者12个,华北最多,有24个,其中山东地区即有8个(包括徐州);派出时间,停战小组主要集中在2月,交通小组集中在3月,东北小组集中在3月和6月;此外还派出过若干特别小组及联络员,任务完成即行撤销。在派出小组地区上,国共双方都争取将小组派往己方处于劣势或需要阻止对方进攻的地区,以保护己方战略利益,如国方要求派往集宁、赤峰和山东等处,共方要求派往广东、中原和东北等处。

    军调部成立后,在最初三个月内,由于大环境的关系,工作进展较快。这一阶段,军调部发出六号和字命令,五件特别指令,派出23个小组,达成69项小组协议或指令(211),均占各项工作数量的60%以上(212)。关内冲突在军调执行小组监督下基本得以停止。在这一阶段调处中,国共美三方均表现出较为合作与克制的态度,军调部第七号公告曾称,国共“双方皆有保持和平之诚心,且无疑义的,双方要求和平,并将尽可能以全力处之”(213)。中共为了实现政协决议,在军事调处问题上态度更为积极。2月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军调部工作时,刘少奇指示,在全国要与国民党的主体合作,表现我们力求解决问题的诚意,对1月14日以后被国民党所占地区基本上应以政治方式解决(214)。军调部中共委员叶剑英在给中共各战略区的电报中,要求各地实行彻底停战,主动提出双方撤除包围封锁,对国方蚕食政策应采取扩大政治宣传与积极准备自卫方针,各小组对执行部命令应表示积极支持态度(215)

    国共双方在最初阶段的调处中,互有让步。中共在伪军和遣返日俘问题上作了让步。中共原本坚持解散被其包围的伪军、并参与日俘遣返工作。但在国方坚持下,军调部2月9日发出第九号公告(和字第三号令),规定所有部队,不论其是否称为伪军,均属于停战令范围内,应保持在1月13日的位置(此规定可使被中共部队包围的伪军免受攻击),有关部队地位问题,将由三人会议决定。2月18日,发出第十三号公告,将遣返日俘责任归之于国民政府,并由美军协助(216)

    在中共东江纵队撤退问题上,国民党作了让步。东江纵队是中共领导的广东地区抗日武装,停战令下达后,广州行营主任张发奎声称,“行营从未奉到辖区内有中共部队番号、驻地及驻军数目之通知,各方亦无此种情报,事实上在粤专扰乱治安者,仅系地方零星土匪及伪军之残余与逃亡之日兵,其行动在任何方面观察,均不能承认其为军队,故本人实无法应中共代表之要求,妄行承认此种败类为中共部队”(217)。因此张不同意派军调小组到广东(军调第八小组到惠州视察后,因当地驻军的反对而无法执行任务),并派部队继续围攻东江纵队,引起中共的抗议。在三人小组的最初几次会议中,周恩来提出应允许东江纵队北撤,否则“定必引起严重之后果,届时共党军队亦必在山东方面采取报复行动,如因此使停战协定陷于破裂,其责任应由政府方面负之云”。参加三人会议的国民党代表张治中认为,“彼既保证此项部队退出广东,则似不宜因此局部问题致影响整个问题之进行”。他与军令部商量后,提出由军令部电令张发奎停止军事行动,并由军调小组前往调处(218)。4月初,国共代表皮宗敢和廖承志在美国代表协调下,与广州行营和东江纵队达成协议,中共武装人员分为三个地区集中后至指定地点大鹏湾驻扎,准备复员及北撤,行营方面对此给予便利。又经过一个多月的延宕,至5月下旬,中共部队才开始集中,6月30日自大鹏湾由美国军舰接运北上,7月5日,东江纵队全部二千六百余人,由司令员曾生率领到达山东烟台(219)

    当然,军调中的三方矛盾斗争,尤其是国共之间的矛盾斗争,自始即存在。首先表现出来的就是停战原则问题,1月21日军调部第二号公告(和字第二号令)规定所有冲突部队立即停火并予隔离,隔离方法为,城市如一方占领,另一方应撤离一日路程,如双方都在城内,则各自撤离一日路程;野战部队撤离冲突地点一日路程;一日路程至少为60里(220)。因为国方军队占的城市多,如实行此一规定,则共方部队将撤出许多地方,因此指令下达后,国美方即抓住条文在集宁、大同、同蒲路南段等双方相接地区提出隔离问题,企图保护己方所占地区,合法削弱中共所占地区。中共中央认为该项规定“其内容是不公道的,对我是不利的”,因此指示“各地接到这一命令应依照各地情况灵活执行”(221)。叶剑英亦致电各地中共负责人,要求“各地区在实施停战隔离之时,必须根据情况决定。各停战小组的中共代表,在实际执行隔离时有自己的否定权,可以坚决抵抗并将办法中实际行不通的情形电告我们,以便根据实际材料作新的规定”(222)。在中共的坚持下,2月4日,军调部发出对和字第二号令的修订指示,规定隔离办法可由双方根据情况就地决定,随后又将“城”的含义解释为“城、镇或乡村”。3月19日,军调部又发出和字第六号令,规定国共双方军队必须停驻于1月13日之位置,“任何部队曾越过上述位置者,应立即退回”;否则,“将以违反停战命令论罪”(223),从而确定了调处工作根据停战令规定进行的原则,如何恢复1月13日的军事位置成为此后各方争论的焦点。

    在最初的军事调处工作中,恢复交通问题占据着重要位置。国民党特别注重恢复交通带来的战略利益(224),而中共强调恢复交通的全面性及拆除封锁线的重要性。在谈判中,国民党提出,立即发布命令,禁止破坏交通和通信;恢复交通由政府交通部负责,派执行组监督实行;交还被拆去铁轨枕木与器材;由交通部警察护路(225)。中共提出交通恢复应为全面性的,包括铁路、公路、水路、邮电;各自地区由各自负责,所有封锁线及碉堡均应撤除;铁路局、运输司令部和路警应由双方人员组成;拆除对陕北的封锁线。对于铁路管理问题,中共希望“深插一脚”,而国民党不同意,为了显示诚意,中共过后作了让步,同意美方建议,由北平执行部监督修复铁路及通车,同时成立铁路管理组,铁路守卫和保护各自负责。“此外,恢复与开放交通应坚持同时并行,一切封锁线碉堡必须拆除,并以后不得建立”(226)。此问题在执行部谈判未得结果,不得不提至三人会议,2月9日,张治中、周恩来和马歇尔达成恢复交通原则协议,11日由北平军调部发出第十号公告(和字第四号令)并两项附件,公告规定:“为履行停战任务之一部分,各指挥官应立即进行协助恢复各交通线工作,所谓交通线包括所有道路、铁路、水道、邮政、电话线、电报线、或无线电设备。各指挥官应立即撤去或平毁在交通线上及沿交通线之一切地雷碉堡封锁防御工事,及其他军事工程之妨碍交通线运用者”;“政府或中共任何一方,均不得藉修复交通而获取军事上之利益。除非经执行部特准,重行开放之各运输线,均不得运输军队及武器军火”;对于国共意见不一的铁路管理权和护路问题,协议规定,修复工作将于执行部监督下由国民政府交通部之代表机关完成之,执行部设立铁路管理科,各指挥官均有护路责任,列车守卫、路政管理、行车员工由交通部代表机构直接管理,受执行部监督(227)。该协议只规定了恢复交通的原则,而在管理权和一些具体问题上未能作明确规定,为以后的实行埋下了隐患,但无论如何,恢复交通协议的达成,是此期国内政治和解气氛的又一产物,它与停战协议、整军协议并称为1946年初国共关于军事方面的三项主要协议。2月16日,军调部决定了待修复的八条主要铁路的次序,成立了铁路管理科,并派出了七个交通小组监督实行。为了争取舆论同情,3月初中共在三人小组内口头同意,“铁路修复不应以等待对于拆除碉堡工事之决定而中止或受阻碍”(228)。此后,中共在解放区内自行进行了修复铁路的工作(229)

    在恢复交通实行过程中,关于管理权问题国共双方始终争执不下,中共建议仿照军调部成例,成立由三方组成的铁路管理委员会,在军调部监督下行使管理权,而国方坚持由交通部统管,解决方案因而搁浅。对于协议中要平毁的碉堡的定义,国民党只强调拆毁妨碍铁路交通的碉堡,对于“保护”交通线的碉堡则坚决主张保留,而中共则主张拆毁一切碉堡,特别是双方交界地方如陕甘宁边区周围的碉堡。4月3日,在陈诚接任张治中出任三人会议国方代表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强调“不去除一切碉堡,仅铁路通了,则政府有到中共区去的自由而中共区不能反过来照行,这样不能说是恢复一切交通”(230)。7日,陈诚提出国民党方面提案为:1.同意碉堡不应妨碍人民往来;2.拆除工事与碉堡问题应从整体解决,请即执行整编方案,此问题仍可顺利解决;3.如必拆除,提议于整军第一期完成开始拆,第二期完成则拆完;4.如上述条件暂时无法做到,则就考虑凡足以妨碍交通之工事与碉堡一律撤毁,但防守性及保护性之工事与碉堡决不能撤除,必须保留碉堡之地区为,津浦、胶济、北宁线、陇海线西段及平绥线之一部,陕北封锁线是否撤除须待胡宗南决定;5.中共应该做到修复各路,保持路政完整(即用人由交通部考核,统一收费,统一路警),不破坏煤矿和邮政,不向铁路作向心运动(231)。这样的条件实际意味着国民党不同意先拆碉堡,而保持其作为封锁、压迫中共部队的手段,谈判自然无法达成妥协(232)。因此,中共的对策是,“主动的修复解放区铁路,同时不断的提出修路的成绩数字,以争取政治上影响,但在国共地区恢复通车,则自然采取拖延政策”(233)。此后,更为迫切的东北问题占据了谈判的中心,恢复交通问题则被搁置,直到6月谈判中才被重新提起。

    对于军事调处,国共双方都希望能够为己所用,国民党由于美国的支持,“开始时期也自然比较主动,来势汹汹”,而中共方面因为工作干部多系临时抽调,缺乏外交谈判的经验,“开始采取的是防御方式,试探性质”(234)。据华东局给中共中央的报告,国民党时常利用中共地方准备不足,交通联络困难,进行突然袭击,提出大批要求,侦察中共方面意图,寻找弱点,造成中共方面仓促应付,前后矛盾,“作对他有利之解决”,“各地美国人态度上,尽管方式有些不同,基本上与国民党站在一齐”。因此,华东局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剧烈的政治斗争,我们须以军事战斗的精神,沉着机敏,提高警惕性与求主动,决不可仓促解决问题,暴露我之弱点与企图,造成劣势与对全局之不良影响”。在具体作法上,要求签字应一律请示上级批准;提交材料须统一提出、完全一致以保持主动;以国民党为主要斗争对手,对美方代表避免正面冲突;对军调部的命令应联系当地的实际情形,找出有利于我之解决办法,对恢复交通问题要特别警惕;全部谈判由华东局亲自掌握,进行一元化领导(235)

    三方一致同意原则为军调部工作的核心原则,然而在当时情况下,国共美三方完全一致的可能性几等于零,国美一致不同于共方者居多,共美一致不同于国方者很少,也有三方各执己见者,由此导致军调部及其小组的实际工作,除了少数程序问题以外,终日处于开会、谈话、互发备忘录的争吵之中。据不完全统计,在军调部存在的一年中,三委员正式会议62次,参谋长会议53次,处长级会议269次,非正式会议和谈话不计其数,国方发出备忘录12571件(实际收到四千余件),共方发出1222件,美方发出约一千件(236),如此数量实为惊人,可见军调部及其小组就是一个你来我往、但解决不了多少实际问题的事务性机构。如同中共方面参谋长罗瑞卿所言:“在执行部的工作就是三方天天开会,亦就是天天吵架。”“一遍又是一遍,一场接着一场,如此翻来覆去,周而复始,没有终了。”(237)由于执行小组经常因为意见不一而无法工作,3月31日,美方曾提出对三方一致同意原则加以修改,建议当调查违反停战令事件而派出小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美方以主席资格作出决定,但只牵涉小组往何处派出问题,而不牵涉调查的结果或采取的行动。国民党方面同意,而中共方面反对,认为这种关系军调部活动原则的改变,应由高层当局决定(238)。5月初,美方又提出,派出小组问题由多数决定,为了配合美方提议,国方代表有意在执行部和小组会议上,无条件地同意美方意见而反对共方意见,一切推由美方决定。虽然美方的提议似乎只牵涉到调处中的程序问题,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任何违反三方一致原则的规定无疑首先有利于国民党,因而为中共所反对。周恩来对白鲁德表示,三方一致的原则“才可以解决一切纠纷。这获得我们的完全信任,认为公正,有诚意。这种立场我们不能改变。否则会影响到我们的党对美方的调处公正的信任。这个办法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239)

    军调部最初的若干成功,是在国内政治和解的大环境下取得的。美国人在总结时认为,军调部所有被赋予的任务中,只有遣送日俘回国一事顺利完成了,恢复交通和整编军队必须依赖于停战,只要军事冲突还在继续,并且没有对相关政治问题的适当解决,这两件任务不要说完成,即便是有效地开始进行都是不可能的。执行部在其可能限度内,已经非常成功地行使了其职能,但它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全盘政治形势(240)。军调部成立时间不长,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的召开,已经使“全盘政治形势”恶化,军事调处工作很快受到影响。根据整军协定,在协定公布后的三个星期内,国共双方应交出拟保留部队表册和最初两个月部队复员之次序,由军调部制订实施计划。3月16日,三人小组在备忘录中确认,军调部为执行整军方案的工作机构,并将组织小组监督执行情形(241)。然而这也是关于整军方案执行的唯一一个协议。由于整个政治环境的变化,中共方面认为,国民党未能履行政协决议,交出整编表册的时机尚不成熟,整编复员工作未能循序开始,整军处成为军调部最清闲的一个部门(242)

    东北战火燃起之后,军调部的活动集中在找出解决东北冲突的办法,但终未能如愿。此时,关内军事形势虽还保持大体稳定,但亦有恶化的征兆。一是中原地区形势日渐紧张;二是中共为了报复国民党在东北的进攻,在关内若干地区发起反击;三是恢复交通受阻;四是各执行小组内互相指责,已很难再达成协议。不仅如此,军调部工作人员本身的安全亦成为问题。首先是中共方面人员的安全不断受到威胁,其中严重者为4月3日北平十八集团军办事处被搜查、滕代远将军秘书李新被扣押,5月15日调处处中共方面处长宋时轮遇刺未遂。如同中共其后所总结的,“这时期在谈判与调处上的斗争确是走入最尖锐的阶段,无论与国民党或美国人,大家都已撕破脸,丝毫不让”(243)。由于马歇尔此时尚极力控制战火不使蔓延关内,为了保持军调部的权威及其活动的势头,因此而有5月初徐永昌、周恩来、白鲁德的中原之行,以及5月14日三人会议给军调部下发的五条指令(16日以和字第七号令公布):1.国、共双方应对执行小组的行动给予一切可能的帮助,而不得强加以任何延迟与限制;2.国、共双方应保证执行小组成员的个人自由与安全;3.国、共双方将在任一执行小组区域内得到同等的调查机会,调查次序将以报告给小组的违反协定事项的严重和紧急程度而定;4.前往调查地区和调查事件的次序由小组美国代表作为主席而决定,并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如有不同意见则报告执行部,再有不同意见即报告三人会议(这一条在文字上照顾到了美国的要求);5.若有关于调查违反协定事项的虚假报告呈送小组,三委员应将其提交三人小组,采取制裁办法(244)。但无论如何,军事调处工作已不复最初的权威,当一地发生战事时,曾有有利一方借口离去而拒绝前往调处的情况出现(245),执行小组也由监督执行停战的机构,退而成为报告机构,何况牵涉违约的报告由于意见不一也往往送不上去。

    二 复员整编的实行" class="reference-link">二 复员整编的实行

    整军方案达成后,国共双方都依据这一方案,进行了初步的复员整编工作。

    国民党方面早在抗战后期便已计划军队整编工作。至1944年底,国民党政府军计有124个军354个师31个旅近600万人,如此庞大的兵力于经济是一个极其沉重的负担,而且部队素质低下,待遇不高,亟待调整整编。从1945年初起,国民党已陆续裁减了36个军111个师21个旅,编制减少了约三分之一,人数减少了约110万。到整军方案达成时,国民党军队还有91个军253个师(246)。据军政部向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的报告,政府军将在十八个月内分两期整编。第一期十二个月,部队裁减为30个军90个师,其中第一阶段先将军改为师,师改为旅,预定5月底完成;第二阶段统一编成90个师,两期预计复员官兵143万人。第二期全军编为50个师,预计复员官兵65万人。地方保安团队亦复员三分之一(247)

    根据蒋介石的机密甲9269号和9272号手令,国民党军队的整编方法是,“将全国现有陆军,按军师单位,军缩为师,师缩为团,或先缩为旅”(248),即将三师九团制的军缩编为三旅六团制或二旅四团制的师,裁掉三分之一的员额,从三三制改为三二、二三或二二制。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为了应付整军方案的要求,另一方面在保留原有单位的情况下也较易操作。就军事作战的角度考虑,三三制较为合适,但当时军队高层考虑,“三三制在运用部署上虽较便利,但三旅九团过于庞大笨重,在我国道路不良,行军长径大,补给与指挥不便,易失机动力”。而“两旅六团兼有持续强韧战力与机动力,在运用上似较适宜”(249)。国民党军队的整编自3月开始进行,第一期整编陇海路沿线的27个军67个师,4月底完成;第二期整编长江以南的30个军84个师,6月底基本完成;第三期计划整编陇海路以北的32个军,自7月开始,因内战爆发而停止(250)

    对于复员计划所裁减的官兵,按蒋介石当初的设想,是“将现役师旅团中之各级优秀军官佐及军士,轮流悉数选集于中央陆海空军各学校,重新训练,以为建立国防军之新干部,尔后按省设立军区,开始征兵,逐步成立国防师”;“将已经缩编之师旅,配置于全国重要公(铁)路线上,及国防重地,区分地境,限期六个月至一年内,将其所辖地区内之公路铁路或水利治河,定期完成,尔后按实有人数,师缩为旅,旅缩为团,继续增修公(铁)路与治河水利工作,并增加较久之生产事业,如造林,垦殖,与移民实边等工作”(251)。为此,行政院成立了复员官兵计划委员会,“对于复员官兵之生计,负统筹设计之责,务使人人各安其业,各得其所”(252)。根据其计划,预计第一期复员军官(佐)18万人,其中除了1万人深造,1万人退役,1万人集团转业外,其余15万人将经三个月至一年的训练后,予以个别转业。计划为,警官4万人,交通管理5000人,工矿管理2000人,农林垦牧1000人,土地测量1000人,地方行政2万人,地方卫生2000人,金融财政1000人,民众义务教员4万人,劳动服务队督导员4万人,总预算2010亿元。如加上上述事业开办费和军官(佐)薪俸(每月人均7万元),还需3566亿元(253)。至于复员士兵125万人,“除择优深造及资遣退役者约二十五万人外,尚余百万人,即行集团转业,分配于修筑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及垦殖畜牧等项”(254)。可是这些计划大都停留在纸面上,很少真正付诸实施。唯一实行的是成立了20个军官总队及4个直属大队,收容被裁军官(255)。正是由于国民党对复员官兵的漫不经心,使得复员官兵流落社会,生活无着。按国民党原规定,军官佐退役金数量,最高的将官不过发给一年薪给及6斗退役粮另加三分之一月俸,后调整为按实职年资计算,以三个月薪水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加发一个月薪水,及二分之一月俸。然而按照当时的物价上涨情况,如果退役后没有职业,这点薪水能够维持的生活水平是可想而知的。甚至出现了“将级人员退伍还乡后,社会地位未予保障,致受保甲人员欺压”的情况(256)。这就难免使复员工作受到影响,复员官兵对国民党心怀怨恨,不仅影响社会安定,而且直接影响到部队作战士气。至于被裁军官,更是利用以往的社会地位和活动能量,四下串联,要求给以适当安排,以致最后酿成中山陵哭陵的一幕,对于国民党军队官兵士气是一大打击(257)

    对于军队复员整编,国民党内部意见不一。据郭汝瑰回忆,“围绕着整军,蒋军内部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奇怪的是,蒋、白、陈都坚决反共,而整军的态度各不相同。蒋介石坚决反共,国共两军在全国已广泛展开战斗,蒋军将领许多人都叫嚣停止整军,但蒋介石还是要整,陈诚希图迎合蒋介石意旨取宠,也大声疾呼整军,对于蒋军要整,对满洲国及汪伪部队,更要整编,声称国防军不能容纳伪军,以保持国防军的纯粹性。……白崇禧认为内战不可避免,反对整军”(258)。实际上多数高级将领对整军态度消极。2月16日,国民党军事整编会议在南京举行,蒋介石出席致词谓:因为军事上之弱点,所以政治协商会议有此失败,所以我们不得不忍耐,不得不避战!我们必须改正过去庞大空虚的军制之思想观念而整军建军,重质不重量。会议提出的口号是:加强革命武力,贯彻三民主义;拥护领袖,必须分劳任怨;复兴民族,当从死里求生(259)。 会后陈诚即按蒋的旨意大力裁减军队人数及编制,实行精兵主义。但是在明面上的理由而外,陈诚还有一个不能明说的目的,即排斥异己。照当时人的说法,“同样是国家的军官,出身经历战绩等等都差不多,而属于所谓‘土木工程系’的军队,不只不被裁编,反而扩充”,“这种不公不平的事实……怎么不会使得国军的精神完全瓦解了”(260)

    国民党军队在复员期间的重大改革,是重组了中央军事指挥机构。国民党的军事指挥机构迭经变动,至抗战后期,形成了以军事委员会为龙头,以军政、军令、军训三大部为主干的一整套叠床架屋而庞大繁杂的机构(直属单位十七个,编制人数2.4万人,外有行营、战区、绥署等机构),“组织庞大,系统复杂,指挥运用自难期其灵活”;各部会“事权不一,连系概同,所在不便,行政效率难于发挥”;最重要的是,军令与军政分立,陆海空军各有指挥系统,互不相属与联系,很难组织统一而有效的指挥,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要求(261)。抗战胜利前后,各方均有改革呼声。何应钦呈蒋介石称,军事改制,势在必行,建议仿美体制,撤销军委会,改设国防部,以便号令一致,有始有终。同时魏德迈亦建议:为了今后贵我两国长期协作,军事体制必须紧密配合,达到中美国防体制一元化,俾可达到共同对敌,共同繁荣之目标(262)。蒋介石遂决心在美国顾问团的帮助下(263),对军事指挥架构进行彻底改组,以收运用自如之效。1946年3月30日,蒋召见各军事机构负责人,宣布改组中央军事机构,“以仿照美国制度为原则”,并以陈诚牵头组成起草委员会,限于5月15日之前完成(264)。美国方面由白林克将军等参加改组筹备工作。4月19日,驻华美军总部向陈诚提交了关于《中国国防部组织》的基本研究,其原则是:1.所有设计主要在中国国防,而非全球作战;2.应求适应自平时转入战时之预备扩充之基础;3.组织应简单;4.应能迅速有效执行参谋总长之命令,并提供适当之方法与权限,以监督及指导其命令之确实执行;5.研究与发明应注重至达高级水准;6.集权之指挥统御,与分权之实施管制,应在各级组织中贯彻之(265)。根据这个方案,4月26日,成立了以陈诚为主席的中央军事机构改组委员会,进行改组准备工作。5月29日,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国防部组织法》,决议裁撤军事委员会及所属各部会和行政院之军政部,于行政院内设国防部。

    根据《国防部组织法》的规定,“国防部承国民政府主席之命,综理军令事宜;并承行政院院长之命,综理军政事宜”;国防部设参谋总长和陆、海、空军及联合勤务司令部。国防部以参谋总长为核心枢纽,其职责为“掌理军事之一切计划准备及监督实施,并有关国防之各种建议”;国防部所属各厅局处“均承参谋总长之命,分掌业务”;各总司令部“承国民政府主席之命,参谋总长之指导,分掌军事实施”。国防部长的职责不过是,审定参谋总长所提之军事预算及人员物资计划,提交行政院决定,审议总动员有关事项(266)。美方最初的建议纯仿美制,以文人担任国防部长,但格于中国实情未能实现。改组后的国防部,形式上仿美制,但国防部的职掌明显偏于一般军政事务,军事实权全在参谋本部,正因为国防部长名大于实,蒋介石才将第一任国防部长的虚名给了桂系的白崇禧,以示拉拢,而将自己的亲信陈诚摆在参谋总长的位子上,其下四大指挥机构的负责人为,陆军总司令顾祝同,海军总司令陈诚兼,空军总司令周至柔,联合勤务总司令黄镇球。

    国民党中央军事机构的改组,“系参照美方建议原案,及斟酌国情,顾虑今后新军事建设开展容易为原则”,但在改组过程中,就制度而言,一方面“因彼此国情未能尽合,此次改组偏重采用美制,未能兼顾本国固有之国情与环境”,另一方面又“未能采用美国分层负责之制度,工作程序繁重”。就改组本身而言,时间紧迫,“旧有积习,仍多未除”,“最大缺点为忽视业务,迁就人事”(267)。在国防部的运作过程中,各部门机构重叠,职责不明,相互掣肘,人事纠纷不断。国防部两巨头陈诚和白崇禧更是积不相能,白无实权但名义上是国防主管,陈目空一切根本不把白放在眼里,在部务会议(部长主持)和参谋会议(总长主持)上,两人各执一词,下属无所适从,后来矛盾一直发展到互不出席对方主持的会议(268)。在这样的关系下,很难保证最高军事指挥机关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民党一方面迫于当时的政治压力,以及过于庞大的军队带来的财政负担和运转不灵的实情,进行了一定的精简整编,同时其整编的过程也是裁弱留强、军事动员备战的过程,它的一系列军事作战计划都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

    中共方面,对复员整编也作了若干规定。3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精兵简政的指示,提出“第一期精简三分之一,并于三个月内外完成。被精简人员武器,有计划的妥善的分配到农村生产中去。第一期完成后,取得经验,第二期再精简三分之一”。该指示要求兵员最多的华东(山东)、晋冀鲁豫、华中三处,“于电到十日内开会讨论,制定方案,并派员来延报告,做成最后决定,然后立即实施”。15日,中共中央在给各地的指示中再次强调:“除东北及热河外,各地第一期整军复员(即精兵简政包括党、政、军、民、学所有脱离生产人员在内),不论时局变化如何,均应力争完成,以裁减老弱及无职务、无武器人员,合并机关,减少单位,充实部队,减少财政支出利于作长期打算为目标。”“同时要向复员者说明,如遇反动派大举进攻,除老弱外,要在一声号令下准备归队。”(269)可见中共是从积极的意义理解整军复员之举,既可适应政治形势的需要,又可精兵简政,提高部队战斗力,而且对政治形势可能的变化,保持了警惕。为了避免被精简人员的不满,中共特别要求“除在政治上彻底解释清楚外,必须对复员人员妥为安置,各得其所”。“各地应组织复员委员会等机关,认真办理,不得敷衍塞责”。具体办法是:

    1.复员人员,按照军龄长短,发给胜利生产补助金(标准由各地自定);2.复员人员,不论军龄长短,一律发给衣服、鞋子;3.连以上干部一般不复员,但有一部分须帮助其转业;4.复员人员回到各地后,应设法拨给土地及帮助解决生产与生活上的困难;5.家庭非在解放区的干部战士暂时争取其不复员或复员在解放区生产(270)。这样避免了复员人员流落社会,有利于安定人心(271)

    在中共中央的指示下达前后,中共各大区都召开了复员整编工作会议,颁发复员条例,组织复员委员会,进行复员工作。不过中共内部对复员的看法并不一致。据当时人回忆:“同志们看到整军方案后,有些发愁,说革命二十年,就搞剩这么些枪!”“此刻,人们的思想十分活跃,确切地说,是有点混乱,各种议论纷纷不一。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军队国家化的问题;缩编我军为二十个师的问题;……对此简直有点想不通,跟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情形颇为近似。”(272)不过,由于国民党二中全会对政协决议的反复,政治形势变化很快,中共的复员工作实际未能按计划进行,已裁减者主要是地方部队和老弱病残人员,全军人数由138万人减少为127万人(273)

    但是,“在复员问题上,晋察冀却是一个例外”。在中共各大区中,晋察冀部队复员的人数最多,时间也最快。还在整军方案最后达成前,1946年2月16日,晋察冀中央局致电中共中央,提出:“目前和平已确定,全国范围内战已不可能,军队需要大量缩编……因此我们提议立即进行大规模的精减(如果迟了一方面开支浩大,另一方面回乡人员将误农时)。”(274)3月1日,晋察冀中央局发出《关于复员工作的决定》称:我国已开始步入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边区立即开始部分的复员,将战时的各种组织机构逐步转变为平时的组织机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还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复员条例》和《晋察冀边区复员人员费用发给办法》,按参军时期的不同,发给数量不等的小米、衣服和鞋子(275)。此后晋察冀部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精简整编。抗战胜利时,晋察冀部队编为第一野战军(4个纵队)和第二野战军(5个纵队),共有9个纵队(26个旅)20万人,还有5个地方军区,部队11万人,连同机关学校等共32万人。到1946年6月,虽然地方部队增加为15万人(主要由编余部队转入),但野战部队撤销了3个纵队,其余精简整编为4个纵队(9个旅),人数锐减为五万余人,全区总兵力减少为二十余万人(276)。其间原因,郑维山认为:“中央之所以指示晋察冀率先复员三分之一,恐怕意在给全国树立一个复员整军的榜样,以事实使设在北平的军调部看到,我党执行整军方案是切实认真的。”(277)这当然有一定道理,因为晋察冀离北平最近。但是晋察冀的复员与该区负责人聂荣臻对形势的估计也有关系,他曾对人说:大势所趋,非要和平。我也有矛盾,一面担心内战再起,一面又看到中央的决心很大……国民党军无法打下去,美国也不支持他打下去。那就按中央的决心办吧(278)。其后,他坦承“这时我们的领导机关过多的相信了和平,就是所谓和平幻想问题。因为这个缘故,使得我们对于战争的准备极不充分。军队进行了复员”;“其基本原因就在于对全国形势的估计有错误”(279)

    军队整编对国共双方的作战能力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白崇禧认为,国民党军事失利“实因整编与取消杂牌部队致军队减少,仅能控制点与线,无控制面的力量,士气低落,人心怨上畏匪”。徐永昌甚至认为,“当此战事吃紧,部队军官多惧年限失业,以为平匪无异缩短一己职业(退伍有一条可以因需要不按年限者)”,因此作战不积极(280)。除此之外,从军事意义而言,国民党很快在作战实践中发现新编制的不足,最主要的是第一线部队和预备队均不足数,不适应实战要求(281)。蒋介石总结为:“在作战时,师长旅长留置必要之预备队后,其第一线兵力极为薄弱,未能尽量发挥其战斗力。譬如三旅制之师,师长旅长各控制一个团,则该师六个团之部队,其在前线作战之兵力,只有二个团。如二旅制之师,在前线作战兵力,仅有一个团。此种缺点,影响作战甚大。”(282)因此从1947年起,国民党军队在实战中又陆续恢复了三三编制。至于整编过程中因为处理不当而造成的矛盾,使得人心浮动,战斗力下降,则已经不是军事学意义的问题,而要由国民党军队复杂的派系组成及其多年积累的矛盾中找原因了。

    中共方面对精简整编也有不同看法。在精简整编较多较快的晋察冀区,不少人当时和以后都认为,该区在全面内战初期作战不利的原因之一,就是精简整编“大大削弱了野战军这个‘拳头’”,“伤了部队的元气”;“大批干部战士复员到地方,在当时的情况下,自然增加了地方工作的困难,也造成了部队和地方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了士气”;“而且大量复员这一行动本身,又增加了部队的和平观念,影响了练兵的积极性。练兵抓得不紧,对战争初期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283)。最权威的意见当然是毛泽东的看法,他在1946年11月和刘少奇、周恩来的谈话中说:“在复员的问题上我们就吃了亏,结果有些部队不充实,民兵也减少了。”(284)

    ————————————————————

    (1) 《陪都各界反对内战联合会成立大会宣言》,《新华日报》1945年11月20日。

    (2) 《陪都各界反对内战联合会成立大会宣言》,《新华日报》1945年11月20日。

    (3) 《新华日报》1945年11月2日。

    (4) 《新华日报》1945年11月3日。

    (5) 《新华日报》1945年12月31日。

    (6) 陪都各界反对内战联合会编:《昆明一二一学生爱国运动》,第1页,无出版地及出版年月。

    (7) 张奚若教授在演讲中指斥蒋介石说:“不知主席从何产生,我不能称他为主席;我非军人,我不能称他为委员长;我非党员,又不能称他为总裁;我经考虑再三,唯有称他为蒋介石先生较为合宜。”此语被当局认为是“公然否认蒋主席之法律地位,此为共产党所不敢为者”,“应予处置”(张军民:《中国民主党派史》第417页)。

    (8) 此次事件实际上是云南军政当局事先布置的。国民党云南省党部主委李宗黄在12月1日上午召集手下开会,号召“以宣传对宣传,以流血对流血,进行还击”,随后即由手下开始行动(沈沉:《“一二·一”惨案侧记》,中共云南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中共云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编:《一二·一运动》,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版,第423—425页)。

    (9) 《昆明一二一学生爱国运动》,第86页。

    (10) 于再先生纪念委员会编:《一二·一民主运动纪念集》,镇华出版社1946年版,第18—19页。

    (11) 《昆明惨案》,《解放日报》1945年12月7日。

    (12) 《请政府从速严惩昆明学生惨案祸首禁止非法行为安慰员生以平民愤案》,1945年12月7日,重庆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参政会纪实》续编,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13) 《新民报》1945年12月7日。

    (14) 《傅斯年致其夫人俞大彩函》、《姚从吾给陈雪屏、郑毅生的信》,《一二·一运动》,第409—413页。

    (15) 《中央日报》(重庆)1945年12月8日。

    (16) 《中央日报》(重庆)1945年12月11日。

    (17) The China White Paper,Vol.2,pp.607-609.

    (18) 《刘少奇年谱》上卷,第542页;《和平民主的道路——国共停战协议及政治协商会议重要文献之一》,1946年印本,第9—11页。

    (19)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25—126页。

    (20) 《和平民主的道路》,第20—21页。

    (21) 《驻美大使魏道明呈蒋主席告与马歇尔特使晤谈要点电》(1945年12月6日),《驻美大使魏道明呈蒋主席告美总统指示马歇尔特使调停方针等事电》(1945年12月1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47、61页。

    (22) 《中宣部致各省市密电》,1945年12月22日,二档,全宗一(八),卷号178。

    (23) 中央社在发自纽约的报道中,虽然极力想使读者认为杜鲁门的声明对国民党并无不利,但除了美国继续承认国民政府这一点外,中央社的报道找不出这个声明中还有什么可以使国民党引为同道之处。而美国新闻处发自重庆的报道称,中国报纸对于杜鲁门的声明一般的明白表示赞同,官方报纸以之为一粒难于消化之药品,共产党则认为彼等乃系可自此种声明获益之主要对象(《和谈复辙在中国》,第156、160页)。美国人的报道无宁说更接近于事实。

    (24) Wells,Sumner:Seven Decisions That Shaped History,p.152.Harpes and Brothers,New York,1951.

    (25) The China White Paper,Vol.1,p.X.

    (26) FRUS,1945,The Conferences at Malta and Yalta,pp.353,356.

    (27) Truman:Years of Trial and Hope——1946-1953,p.67.《纽约时报》1945年10月2日,译载于《新华日报》1945年10月5日。

    (28) FRUS,1945,Vol.7,pp.659,665,673.

    (29) FRUS,1945,Vol.7,pp.745-747.艾奇逊:《参与宇宙的创造时——国务院时代》,第139—140页,引自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组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2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06页。

    (30) FRUS,1945,Vol.7,pp.767—768.艾奇逊:《参与宇宙的创造时——国务院时代》,第142—143页,引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2分册,第354—355页。

    (31) Schaller,The U.S.Crusade in China,1938-1945,p.292.

    (32) Truman,Years of Trial and Hope——1946-1953,pp.72,76-77.

    (33) 《蒋主席为艾其森事致赫尔利大使转呈杜鲁门总统备忘录》(1945年9月1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30页。

    (34) 《惜别赫尔利欢迎马歇尔》,《中央日报》(重庆)1945年11月29日。马氏到华后,《中央日报》再度为文,声称“在当前的中国,宣传常大于事实,而事实亦常供宣传之用。若认定这种不正确的宣传为中国的民心,则易生莫大的误解”。也即担心马氏受所谓“宣传”之惑,从而对国民党有负面看法(《马歇尔特使莅渝》,同前,1945年12月23日)。

    (35) 《驻美大使魏道明呈蒋主席告与马歇尔特使晤谈要点电》(1945年12月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47页。

    (36)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第907页。

    (37)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24页。

    (38) 《中央关于对美蒋斗争策略的指示》(194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第455页。

    (39) 《胡乔木回忆毛泽东》,第427页。苏联虽然没有参加调停工作,但苏共中央向中共中央转达了他们的意见,要求中共无论如何应决心停止内战,不搞苏维埃化,并取得蒋介石的同意,实行民主化。他们特别提醒中共,中共如再不停战,美国军队和空军会压下来,要对美国有足够估计(《周恩来年谱》,第638页;《胡乔木回忆毛泽东》,第432页)。

    (40) 《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6页。

    (41) 《欢迎马歇尔来华促进中国和平》(1945年12月23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23页。

    (42) 杨奎松:《失去的机会》,第232页。

    (43) 《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页。

    (44)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第909页。

    (45)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日。

    (46) 张群只在停战谈判的短时期中参加了三人会议,从1月中旬到3月底,国方代表为张治中。张治中出任西北行辕主任后,4月上旬陈诚接任国方代表,但他无意言和,只参加了几次谈判,便称病离任。自5月到6月,徐永昌出任国方代表。6月以后,三人会议停顿,直到11月国大召开前夕,陈诚又一度参加三人会议,但因内战已经大规模进行,此时的三人会议不过虚应故事而已。国大召开后,周恩来回延安,三人会议不复存在。

    (47) 《周恩来年谱》,第634页。

    (48) Notes on Conference Between General Marshall and General Chou En-lai,Jan.3,1946,FRUS,1946,Vol.9,p.12.《停战办法中应删去涉及东北的文句》(1945年1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33页。

    (49) Minutes of Meeting of Military Sub-Committee,Jan.8-9,1946,FRUS,1946,Vol.9,pp.73,99-101.

    (50) 《王世杰日记》1946年1月5、9日。

    (51) 《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1月11日。

    (52) 《中共中央关于保卫承德问题给程子华等的指示》(1946年1月3日),引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解放战争史》第1卷,第213页;《中央关于死守平泉、凌源、承德的指示》(1946年1月4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11页。

    (53) 《聂荣臻回忆录》(下),第619—620页。

    (54) 周恩来在对国共谈判作总结时认为,国民党之所以同意停战是因为军事上还没有准备好,加上国内外环境的压力,而“我党在当时也需要停战整顿,特别在东北是日本投降后才搞起来的。就是在华北,过去也没有这样大,所以当时党签订停战协议是对的”(《一年来的谈判及前途》,1946年12月18日,《周恩来选集》上卷,第255页)。

    (55)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78页。

    (56)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82页。

    (57) 《王世杰日记》1945年11月23日、12月16日。中共的分析是,“黄埔、CC是要战的,但对战,尤其是军人,并无足够信心。政学、英美、元老三系是倾向和的,当然希望照他们能出的价钱和下去”。此一分析是符合当时实际的(《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8页)。

    (58)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第909—910页。

    (59) 《我方发动反攻具有充分理由》(1945年11月3日),《毛泽东文集》第4卷,第59页;《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13页。

    (60) 《周恩来年谱》,第630—631页。

    (61) 《刘少奇年谱》下卷,第4页;《董必武年谱》,第238页;《任弼时年谱》,第506页。

    (62) 《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1月7日。政协代表名单亦详见当日该报。

    (63) 《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1月11日。

    (64)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1、13日。

    (65) 《希望解决问题》,《大公报》(重庆)1946年1月14日。

    (66) 历史文献社编:《政协文献》,1946年印本,第111—113页。

    (67) 《政协文献》,第114、121页。

    (68) 《国民大会问题》,《新民报》1946年1月18日。

    (69) 《政协文献》,第122—127页。

    (70) 《大公报》(重庆)1946年2月1日。

    (71) 《政协文献》,第124页。实际上,以承认国大旧代表有效以交换其他问题解决的方案,周恩来在政协开幕前已经提到了。他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认为,如果能在政协会议中商定宪草原则,国大只限于在形式上通过宪法,并增加中共和各党各界的新代表,旧代表的作用就不大了,还可永久保留我们批评旧代表的权利。由此也可见中共当时对政治斗争的算度确胜于国民党(《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月12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12页)。

    (72) 《纲领·政府·国大·宪草》,《大公报》(上海)1946年1月24日;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国民大会代表对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意见汇编》,1946年印本,第70页;《中国民主同盟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1945年10月11日),《民主同盟文献》,第52页。

    (73) 据蒋匀田回忆,“因当时所有朝野代表,皆认同张君劢代表为宪法专家”,因“请君劢先生草拟十二条修改五五宪草原则”。宪草原则通过后,周恩来建议由张君劢拟订宪法草案,“以免国民党代表执笔,偏于一党私见”;而王世杰亦中意由张拟订,因为“若由国民党代表执笔,将难免中共代表每字推敲,甚难通过”。因此宪法草案亦由张君劢执笔拟订(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捩点》,第36—37页)。

    (74) 曾资生:《论宪法上的中枢行政制度》,三民主义宪法促成会编:《宪草修改原则批判集》,1946年印本,第21页。

    (75) 梁漱溟:《忆往谈旧录》,第219—220页。孙科的这个设想未能实现,蒋介石为了安抚孙科,在1947年改组政府时,派其出任国民政府副主席兼立法院院长。

    (76) 《政府代表孙科报告政治协商会议各分组委员会商谈情形》(1946年1月2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二册,第215—216页。

    (77) 《政协文献》,第52—53页。王世杰早年留学欧洲,曾获伦敦大学经济学学士和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为国内知名法学家,可是却在政协公开场合发表如此有悖常理、且为国民党辩护之言论,颇为时论所诟。

    (78) 《评〈扩大政府组织之意见〉》,《解放日报》1946年1月19日。

    (79) 《中央关于我在政协斗争中之方针原则的指示》(1946年1月16日),《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第43页。

    (80) 《政协文献》,第56页。罗隆基和同在一个小组的中共代表王若飞会内外有密切的合作,发言和提出方案均在事前有详细地讨论。

    (81) 《政协文献》,第57页。

    (82)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7日。

    (83)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捩点》,第26页。

    (84)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6日。

    (85)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二册,第183页。

    (86) 《大公报》(重庆)1946年1月17日。

    (87) General Marshall to President Truman,Jan.23,1946,FRUS,1946,Vol.9,pp.142-143.

    (88)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24—25页。马歇尔提出由国务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任命临时行政人员的地区包括热、察、绥、宁、鲁、冀、陕、晋、豫、甘等省,以及平、津、青三市,几乎囊括了华北以至西北的大部分省份,比中共在重庆谈判中第二次提出的要求还多出了一个河南省,当然是国民党所不可能接受的(FRUS,1945,Vol.9,p.140.)。

    (89) 蒋介石以后曾抱怨说,他之所以同意政协决议,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国际关系复杂,我们政府不能不委曲求全,以谋国内的和平统一”(《特种兵的任务和努力的方向》,1946年6月,《先总统蒋公全集》第2册,第1820页)。

    (90) 《周恩来年谱》,第640页。

    (91) 《王世杰日记》1946年1月31日。

    (92) 政协各项决议条文均见《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2月1日。

    (93) 根据最初的协议,国大另行分配代表名额700名,计国民党230名,中共200名,民盟及青年党各100名,无党派人士70名。其后,民盟提出其由各党派合组而成,代表人数应超过青年党,而青年党以第三大党自居,自不相让,中共遂提议国共各让出10名代表给民盟,得到国民党同意,遂成立党派代表名额分配的最后妥协。另根据国共双方的默契,在原有1200名区域代表中,华北战前未及选出需待补选的250名,由中共解放区选出,无党派代表中可有17名由中共或民盟提名,这样中共和民盟合计共有代表577名,超过了四分之一否决权的票数。后来国民党为了打消中共和民盟的否决权,补选代表多采用遴选方式产生,破坏了原有的默契(Memorandum from Sprouse to Marshall,Nov.16,1946,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2,p.467)。

    (94) 《中央日报》、《新华日报》1946年2月1日。据梁漱溟回忆,政协宪草决议通过前,国民党内即有强烈反对,蒋介石表示,“我对宪草也不满意,但事已至此,无法推翻原案,只有姑且通过,将来再说”(梁漱溟:《忆往谈旧录》,第176页)。联系蒋的公开表态,可见蒋对宪草决议的不满始终一贯。

    (95) 《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就》,《大公报》(重庆)1946年2月1日;《和平建国的起点》、《中国历史的新方向》,《新华日报》1946年2月1日、2日。

    (96) 《国民党二中全会闭幕后》(1946年3月17日),《马叙伦政论文选》第86页。

    (97) 《政治协商会议闭幕》,《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2月1日。《中央日报》在政协开幕当天发表的社论说,“政权之归还于国民,乃以国民大会为唯一的枢纽,而以五权宪法为正常的轨道。因此,召开国民大会才是宪政的成功。至于政治协商会议乃是国民政府在国民大会召开之前的一种权宜的重大措施,并不是民主政治完成和其完成所必经的步骤”(《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1月10日)。可见国民党始终坚持政协的咨询性,而不当其为决策机构。

    (98) 《新华日报》1946年2月2日。

    (99) 《新华日报》1946年2月7日、9日。

    (100) 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p.40.

    (101) 《关于军队整编办法和程序的意见》(1946年2月5日),《周恩来军事文选》第3卷,第53—54页。

    (10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毛泽东军事思想年谱组编:《毛泽东军事年谱》(1926—1958),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73页;《刘少奇年谱》下卷第19页。

    (103) 《李宗仁回忆录》下册,第851页。

    (104) 《张治中回忆录》,第739—740页。

    (105) 关于中共军队数量,国方原提15个师,中共要求20个师,后妥协为18个师,即占全国总兵力的六分之一,与政府军比例为1:5。

    (106) 关于整军谈判,参Minutes of Meeting Between General Marshall,General Chang Chih-chung,and General Chou En-lai,Feb.14,15,16,18,21,22,25,1946,FRUS,1946,Vol.9,pp.220-292。

    (107) 《三人会议政府代表张治中上蒋主席报告军事三小组第二次会议商讨整编共军方案内容呈》(1946年2月1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76页。

    (108) 《三人会议政府代表张治中上蒋主席报告商谈共军统编问题情形呈》(1946年2月1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77页。

    (109) 《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2月26日。另据三人小组在3月16日达成的备忘录,整军方案即军调部关于复员、调防和统编的一般指令;军调部为执行此方案的工具,将以小组根据军调部的命令监督方案的执行情况;逐步取消军以上之军事指挥部;三个月内完成伪军之遣散;军调部将指令政府或共产党所要保留的师集中至其所在地(The China White Paper,Vol.2,pp.626-627)。

    (110) 《新华日报》1946年2月26日。

    (111) 有关反苏游行事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三目。

    (112)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56页。整军谈判基本是由张治中根据蒋介石的旨意进行,国民党军事高层主官未参加意见,何应钦等人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每次会前国民党方面都未举行会商,是最大的错误。他尤其对方案未曾提及大本营直属部队和西北驻军太多两点深表不满”(《郭汝瑰回忆录》,第235页)。参谋本部经研究亦认为,华北的政府军数量不足以对中共形成优势,建议将原定华南政府驻军六个军减至四个军,西北由五个军减至四个军,将此三个军配置于华中,形成对华北的支援之势。结果,张治中只同意华南减少二个军,西北驻军则不变。因为张治中即将去西北任职,故他对西北驻军数量可能有所偏袒。

    (113) 《魏德迈参谋长为装备共军十师训练计划事呈蒋委员长备忘录译文》(1946年3月2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96—97页。

    (114) 《马歇尔特使为装备训练共军十师案复蒋委员长备忘录译文》(1946年4月21日),《军令部部长徐永昌军政部部长陈诚上蒋委员长有关装备训练共军十师案拟办意见呈》(1946年5月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113—114、119—120页。

    (115) 此次三人小组出巡会见的国方将领有(以先后计)王耀武、顾祝同、阎锡山、傅作义、郭忏等,共方将领有聂荣臻、贺龙、萧克、陈毅、粟裕、刘伯承、陈赓等,如果加上在延安会见的毛泽东、朱德和彭德怀,可以说,中共高级将领中,除了林彪、罗荣桓、徐向前三人,已全部在此次露面。即就在战场上兵戎相见的国共高级军事将领,由于此次三人出巡而能坐在一起的事实,亦可称为国共对立史上一次少有的经历。

    (116) Minutes of Meeting Between General Marshall and Chairman Mao Tse-tung at Yenan,March 4,1946,General Marshall to President Truman,March 6,1946,FRUS,Vol.9,pp.501-502,510.

    (117) 《瞭望台》,《世界知识》第13卷第10期,第1—2页。

    (118) 陈立夫曾下令拨给重庆市党部法币400万元,以每人每晚2000元的代价,雇人扰乱会场(张钧陶:《“沧白堂事件”和“较场口事件”》,《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第601页)。

    (119) 《国民党重庆市党部第二十次临时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1946年2月8日),《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第584—587页。方治曾建议国民党中央召开大会,宣传上述各点,但未获同意。在军统的情报中,也提到较场口事件“为CC方面所为”,“中统局所主使”(张钧陶:《“沧白堂事件”和“较场口事件”》,《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第607页)。蒋介石事先即得到有关报告,但他避不表态,实为默许。

    (120) 《民主的习惯》,《大公报》(重庆)1946年2月12日。

    (121) 有关反苏游行事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三目。

    (122) 《王世杰日记》1946年2月4日。

    (123) 李炳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台北永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黄炎培日记》(1946年10月27日),《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第5辑,第124页。

    (124) 徐泳平:《陈果夫传》,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935页。

    (125)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88页。

    (126) 《徐永昌日记》1946年4月15日。

    (127) 《陪都传言国军干部反对政协决议之谣言》(1946年3月12日),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一三,卷号239。

    (128)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93页;《王世杰日记》1946年2月3日;《新华日报》1946年2月9日;《时事新报》(重庆),1946年2月24日。

    (129)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13页;《最近国际形势之分析与国民大会应注意之点》(1946年12月20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21,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版,第487页。据李璜回忆,张群告诉他,“蒋先生肝火甚大,天天吵马歇尔将军压迫他,他不愿与中共开会了”。李认为,“蒋以正统的全国领袖自待,不愿意平等视中共”,“蒋愿意以领袖的身份封赐权位,而不愿开会讨价还价”,“国民党之二陈派受不住,复在蒋处煽动,于是愈协商则离题愈远了”(李璜:《记生平所经历的几件事》,Li Huang Collection,Box 1,Rare Books and Manuscript Library,Columbia University,New York)。

    (130) 《张发奎日记》1946年2月,Chang Fa-kuei Collection,Rare Books and Manuscript Library,Columbia University,New York。《特种兵的任务与努力方向》(1946年6月7日),《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21,第324页。

    (131)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348页。

    (132) 中国国民党河北省党部编:《政治协商会议之经过及有关文件》,1946年印本,第49页。

    (133) 根据国民党在重庆谈判期间的承诺,政协会议“协议之结果,各方面均须遵守,当然有最后之拘束力”(《国共第十次商谈记录》,1945年9月28日,《和谈复辙在中国》第141页)。因此,蒋的意见实际也推翻了国民党当初的承诺。

    (134)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41-43页。

    (135)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1946年印本,第6—7页。

    (136) 青年远征军第二零八师政治部编:《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1946年印本,第83—90页。

    (137) 《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3月8日。

    (138) 《国民党二中全会面目》,1946年印本,第101页。

    (139)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97页。

    (140)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97页。

    (141) 据程思远回忆,革新运动认为:政学系利用与总裁接近的关系,提出各种建议,然后挟总裁手令以压人。例如此次政治协商,本党中央并未作出任何决策,本党八个代表,也没有一个共同的方案。某些代表不惜牺牲本党的立场以谋与共产党达成妥协,藉此维持其既得的权位。此种走私勾当,再不能这样继续发展下去了。因此他们提出:总裁最后决定权只能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行使,而不能以面谕或手令方式变更中央决议;总裁最后决定权只能在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并付表决后认为必要时行使,不能在议案尚未表决前先作决定,致妨碍自由讨论;中央常务委员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以往是总裁指定),中央各部会首长应由总裁提名经中常会通过任命。此案如通过,国民党中央权力将全部置于掌握了组织大权的CC派控制下。对于这种限制总裁权力的举动,蒋介石颇不以为然,当革新派向其游说此项提案时,蒋训以“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权制,你们主张民主固无不可,但不要因民主而忘了集权”。由于蒋的反对,革新派的主张终未如愿(程思远:《政海秘辛》,北方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88—189页)。

    (142) 《美国陆军部战略事务组关于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会议情况的报告》(1946年4月1日),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中共南京市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委员会、中共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编:《中共中央南京局》,中共党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480、485页。

    (143) 《认识环境与遵循政策的必要》(1946年3月4日),《革新党务之要道》(1946年3月11日),《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21,第262、266—267、272页。

    (144) 《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第118页。

    (145) 《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3月17日。

    (146) 《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第145—147页。

    (147)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二册,第496—498、267页。国民参政会委员企图通过参加国大而继续自身的政治参与,国民党则利用这一点提出进一步增加国大代表名额的提议,从而推翻中共与民盟合占的四分之一否决权,因而受到中共的坚决反对。

    (148) 《诉诸国民党的智慧》,《大公报》(天津)1946年3月4日;《所望于二中全会者》,《时事新报》(重庆)1946年3月2日。

    (149) 学习知识社编:《评二中全会》,1946年印本,第15—18页。

    (150) 《益世报》(天津)1946年3月7日。

    (151) 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以后曾经对第三方面代表说,千不该,万不该,国民党最不该。一不该,较场口;二不该,二中全会;三不该,东北纠纷,致把政协议案搁起。如果当时打铁趁热,立即将政府改组,则一切没有问题,中枢下令执行,便不得有异议了(《黄炎培日记》1946年6月18日,《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第5辑,第107页)。邵力子也对周恩来说:如照政协决议,当时即应改组政府,一气呵成,情形要好得多。不幸,当时未改组政府,以至六个月中局势更坏,彼此更不信任了(《政府已在各地扩大军事动作》,1946年7月3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512页)。

    (152) 《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1946年2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62—67页。

    (153) 自上年11月中旬起,毛泽东因为疲劳过度、身体不适而暂时休养,中共中央的工作由刘少奇主持。

    (154) 刘少奇:《时局问题的报告》,1946年2月1日。因为是口头报告,其中一些提法与中共正式文件相比,更随意一些,因而刘少奇的这个报告在中共党内始终存在争议,刘少奇以后也承认这个报告中“有些话讲得不妥当”(林蕴晖:《高岗发难与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召开》,《中共党史资料》第57辑,第150页)。但是因为中共对形势的估计很快便发生了变化,因而这个报告的精神在中共内部并未起到太大影响。

    (155) 周恩来过后曾经总结说:在政协决议中承认了联合政府。照政协的决议改组的政府,就是联合政府。当然这与我们的新民主主义还有很长的距离,但如照政协做下去,则是向新民主主义的方向发展。这个决议实际上也就是实现了毛泽东同志的路线,我们对此要有个深刻的认识,政协路线就是毛泽东同志《论联合政府》的路线,这将是今后长时期的奋斗目标(《一年来的谈判及前途》,1946年12月18日,《周恩来选集》上卷,第256页)。

    (156) 2月1日,延安权威人士评论政协决议为,“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开始脱离国民党一党专政,而走上国家制度民主化的第一步”,“中国从此无疑的走上了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3日,朱德在延安庆祝和平民主大会上更明确说:“从大局方面来看,国内和平局面,是已经确定了。全国民主化的方向,也是已经确定了。我们的国家,从此已走向和平民主与建设的新阶段。这个事实已经不能抵抗了,已经不容怀疑了,这是中国民主革命一个非常伟大的胜利。”(《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指针——国共停战协议及政治协商会议重要文献之二》,1946年印本,第1、7页)刘少奇在2月初会见美国驻延安观察组成员时,作了同样的估计,他认为反动派修正政协决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随着民主化的进程,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少。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起草一部基于美英议会制和内阁制基础的宪法并实行之(Ariyoshi to Fairbank and Conners,Feb.3,1946,Westad,Cold War & Revolution,p.149)。

    (157) 《周恩来年谱》,第642页;《新华日报》1946年2月2日。周恩来在此时期的一次中共政治局会议上谈到与国民党合作的一些设想:我们与国民党,准备搞几个君子协定,长期合作,不搞两党交替(执政)。长期合作的办法是:1.保持政府以外的两党协商(政协可普遍化,遇有争论即协商);2.联合选举;3.公开说明四分之一否决权,备而不用;4.有效地参加政府,不仅今天,宪法实施后亦如此(引自王沛:《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国共谈判述略》,《中共党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51页)。

    (158) 张治中于3月初随军事三人小组巡视到延安时,毛泽东曾对他说:我们将来当然要到南京去,不过听说南京热得很,我怕热,希望常住在淮安,开会就到南京(《张治中回忆录》,第750页)。可见中共当时确有将中心移至苏北并参加政府之意。

    (159) 《毛泽东年谱》下卷,第56页。据国民党称,中共要求为交通、经济两部部长和军政、财政、内政三部次长。周恩来解释中共之所以要求这两个部,一是国防、财政、外交等重要的部国民党不会同意,二是这两个部多是和美国合作,可以使国民党放心。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导致改组政府一事搁浅后,国民党于5月16日局部改组行政院,任命接近国民党的无党派人士王云五为经济部长,俞大维(名义上是无党派人士,实为国民党秘密党员)为交通部长,刚好占据了原定中共所占席位,周恩来认为“这不过是对付中共而已”(《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113页;《现在的中心问题是东北》,1946年5月27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362页)。

    (160) 《中央关于争取蒋介石国民党向民主方面转变暂时停止宣传攻势的指示》(1946年2月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72—73页。

    (161) 《中共愿在公正的基础上同美国和国民党继续合作》(1946年1月31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92—93页。

    (162)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3日。

    (163) 《任弼时年谱》,第508页。

    (164) 《毛泽东军事年谱》,第473页。

    (165) 《刘少奇年谱》下卷,第19页。

    (166) 《董必武年谱》,第245页。

    (167) 《毛泽东年谱》下卷,第56—57页;《刘少奇年谱》下卷,第20页。

    (168) 《中央关于对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宣传反攻及应注意事项的指示》(1946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83—84页。

    (169) 《关于时局的四条分析》(1946年3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4卷,第96—98页。

    (17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893—1949),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755页。

    (171) 《甲乙致丙丁电》(1946年3月17日),中央档案馆卷90,第9号。

    (172) 《中央关于坚决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破坏政协决议的指示》(1946年3月18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97—98页。

    (173) 《甲乙致丙丁电》(1946年3月18日),中央档案馆卷90,第10甲号。据马歇尔的报告,因为国民党二中全会对政协决议的态度,中共将预定于3月底举行的批准政协决议的中央全会延期,并拒绝送交其军事单位的全部名册,包括将保留的18个师的名册和最初两个月军队复员的日程,而根据规定,应该在整军协定公布后三周内送交这些名册。国民政府已在3月26日送交了这些名册(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p.66)。

    (174) 《解放日报》1946年3月19日。

    (175) 《新华日报》1946年3月19日。

    (176) 《解放日报》此文被国民党认为是“诬蔑元首”,国民党各报因而一致发起对中共的攻击。

    (177) 杨幼炯:《宪法中必须坚持的几个主张》,孔繁霖编《五五宪草之评议》,时代出版社1946年版,第87—88页。

    (178) 范予遂:《对于五五宪草与宪政期成会修正案之比较研究》,陈长蘅:《评政治协商会议所拟定之宪草修改原则》,《宪草修改原则批判集》,第116、118,57、63页。

    (179) 吴尚鹰:《对协商会议改订宪草原则意见》,李旭编:《政治协商会议之检讨》,时代出版社1946年版,第182—185页。

    (180) 青年党在立法与行政关系上,主张大体维持政协原案;在国大问题上,认为如一定要恢复有形国大,可限制其权力为选举总统与制定宪法;在地方政制上,主张省的地位应提高,但省宪可称为省单行法。无党派委员中,王云五等与国民党一致,而傅斯年仍基本赞成政协宪草原则,但不赞成制定省宪(《宪草审议会第一至六次会议》,孔繁霖编:《五五宪草之评议》,第291—307页)。

    (181) 《宪草审议会第二次会议》,孔繁霖编《五五宪草之评议》,第293—294页。

    (182) 《张君劢对修宪原则疑难之解答》,孔繁霖《五五宪草之评议》,第309—315页。

    (183) 《周恩来年谱》,第651页。谈判各方还达成默契,修改后的宪草为提交国大的唯一方案,各党派有义务约束其国大代表支持该宪草,国民党中执会只任命参加国府委员会的国民党员,其他党派成员由各党派分别任命。据孙科说,蒋介石曾明确同意上述各点,但其后的事实表明,国民党未能履行自己的诺言(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pp.64-65)。

    (184) 梁漱溟:《忆往谈旧录》,第181页。这种让步反映了周恩来的谈判艺术,他曾认为:“既称和,便须有妥协,有妥协便须有价钱。早晚市价固可不同,但一个时期,总要有一个基本价钱,好在有利时机,使妥协能够得到。否则,我有利,我涨价,他有利,他涨价,其目的便非求妥协,而是在求战。”“定了价钱,也不是一次就能解决,更不会全盘解决。但是有了定价,而他不解决,其过在彼不在我。如解决了一部分,可使我们有阵地或有资本地进而解决另一部分,到那时另一部分的价钱,也就有可能提得更高些。”(《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页)

    (185) 中央社的报道为:国大应为有形之国大,其职权为行使选举或罢免总统,创制立法原则及复决法律之权(如此具体规定各方并未达成一致);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立法院对行政院之不信任权,及行政院解散立法院之权均取消;省得制定省宪,改为省得制定省自治法规或省单行法规(各方同意者为省得制定省自治法,法与法规虽一字之差,然法理意义大有差别,仅仅制定法规等于取消省的自治权)(《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3月16日)。

    (186) 周恩来其后公开表示,中共的让步反而增加了顽固派的嚣张(《新华日报》1946年3月19日)。而据周恩来其后告诉梁漱溟,在中共党内讨论此事时,毛泽东说,他们(指国民党)要制定他们所要的宪法,十个、八个,由他们自己制定去吧!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宪法,我才接受。我只接受第十一个宪法!亲历其事的梁漱溟认为,“论理,大会之所决议,虽大会亦不得变更之,何况大会所付托之一小委员会,岂有权变更大会决议?这种让步实为过分之让步”(梁漱溟:《忆往谈旧录》,第181、244页)。

    (187) 《甲乙致丙丁电》(1946年3月18日),中央档案馆卷90,第10甲号。

    (188) 《董必武年谱》,第249页。

    (189) 《周恩来关于进行宣传攻势及在谈判中要强硬问题致董必武、王若飞电》(1946年3月22日),《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第91页。

    (190) 《新华日报》1946年4月4日。青年党因为要争取参政权,故支持内阁制,但因为其在地方没有多少力量,故对地方自治不感兴趣。

    (191) 黄香山主编:《国民大会特辑》,东方出版社1947年版,第24—25页。

    (192)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转捩点》,第63页。

    (193) 李维汉:《人民无权 独夫集权》,《群众》第14卷第3期,第10页。司徒雷登亦承认,宪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本障碍是国民党企图修改政协决议,改内阁制(行政明确对民选立法院负责)为总统制(最高权力集中于总统,同时没有美国制度中对总统权力的监督和制衡规定)(Stuart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Oct.9,1946,Rea,Kenneth W.and Brewer,John C.edited,The Forgotten Ambassador:The Reports of John Leighton Sturat,1946,p.26.Westview Press Inc.,Boulder,Colorado,1981)。

    (194) 司徒雷登认为,如何保证政协达成的协议不被破坏,是中共的主要担心所在,因为他们将政协决议视为生命线,寻求保障以反对对其作任何修改,可能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修改的规定能够向他们提供这种保障(Stuart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 30,1946,The Forgotten Ambassador,p.12)。

    (195) 周恩来1月31日会见马歇尔时首次提及,国民党已和中共及民盟成立谅解,在改组后的国民政府中,中共和民盟合占十四席(《中共愿在公正的基础上同美国和国民党继续合作》,1946年1月31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94页)。此时正值政协会议期间和平气氛最为浓厚之时,应可排除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互相刁难的可能,故国共双方的谅解当为事实。据罗隆基回忆,此事得到了蒋介石的同意,民盟随后准备提出七人名单,即张澜、黄炎培、张君劢、沈钧儒、张东荪、梁漱溟、章伯钧,此外罗隆基和杜斌丞参加行政院。同时决定,国府改组应与行政院改组同时进行,民盟名单与中共名单同时提出。不料国民党其后否认有此默契的存在,民盟也拒绝提交名单(罗隆基:《从参加旧政协到参加南京和谈的一些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第247—248页)。为了拉拢青年党,国民党于4月要其提出四名国府委员,一名政务委员,及社会部部长名单,青年党无人愿干社会部,且第三方面当时尚持一致立场,故未提出(陈启天:《寄园回忆录》,第224页)。

    (196) 《梁漱溟先生说明民盟对中共态度》(1946年9月6日),《梁漱溟谈国府委员名额分配问题》(1946年10月4日),《民主同盟文献》,第146、151—152页。

    (197) 陈浩:《改组政府难产》,《消息半周刊》第2期,第3页。

    (198) 政协关于国大的决议决定国大代表名额为2050名,此时国民党又在酝酿增加,此举将威胁中共和民盟在国大否决权的实现,因此为中共所反对。

    (199) 《新华日报》1946年3月31日。

    (200) 《中央关于用坚决斗争的立场保卫政协决议给重庆代表团的指示》(1946年4月1日),《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第94页。

    (201)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108页。

    (202) 《对蒋介石两面作法的分析和我们的对策》(1946年4月16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248页。

    (203) 《新华日报》1946年4月23日、24日。

    (204) 罗隆基:《从参加旧政协到参加南京和谈的一些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第249页。

    (205)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第113—114页;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610页。

    (206) 《最高国防委员会关于废止及修正侵害人民自由法令之决议》(1946年1月28日),《政治协商会议文献》,第86—90页。

    (207) 《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1月11日。

    (208) The China White Paper,Vol.2,pp.627-628.

    (209) 《执行部谈判总结》(稿本),第89、99—100页。军调部最初编制不过国共双方各170人,美方125人,后来随着任务的增加,编制日渐庞大。

    (210) 各小组派出与撤回时间各说不一,此处据1946年10月的《军调部三方小组人员名单》,二档,全宗七八七,卷号16716。各小组国共美三方负责人员迭有变动,此处不赘。

    (211) 这些协议主要是解决若干地方冲突、恢复交通、交换物资等,如山东德州、泰安、张店、聊城、枣庄协议,河北石家庄、保定、琢县协议,河南新乡协议,山西大同、临汾协议,绥远集宁协议,湖北罗山协议等。以徐州小组为例,先后达成了执行停战令的《停战协议》(1月28日)、同意国方驻临城军队购买粮食及燃料的《运粮证明》和《燃料协议》(2月16、22日)、保证民众自由来往的协议(3月9日)、不得阻碍恢复交通工作的《特别备忘录》(3月9日)、国共军队撤离枣庄的《徐州协议》(3月15日)等(中共徐州市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军事调处在徐州》,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86—89页)。

    (212) 《执行部谈判总结》第8页。

    (213) 《第七号公告》(1946年2月1日),晋察冀日报资料科编:《军事调处执行情况汇编》,1946年印本,第30页。

    (214) 《刘少奇年谱》下卷,第17页。

    (215) 《叶剑英等致各战略区各小组电》(1946年3月9日),军事图书馆藏档。

    (216) 《第九号公告》、《第十三号公告》(1946年2月9、18日),《军事调处执行情况汇编》第32、37页。

    (217) 《新华社延安1946年2月16日电》,《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军事文集》第1集第,375页。

    (218) 《三人会议政府代表张治中上蒋主席报告与周恩来代表马歇尔特使会谈经过呈》(1946年2月1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74页。

    (219) 《陈毅、张云逸、黎玉报告党中央:东江纵队抵达烟台》(1946年7月7日),广东省档案馆编:《东江纵队史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58页。东江纵队其后被编入华东野战军。

    (220) 《军事调处执行情况汇编》,第26页。

    (221) 《刘少奇年谱》下卷,第10页。

    (222) 《叶剑英传》编写组:《叶剑英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347页。关于和字第二号令,叶剑英曾经回忆说:“军调部刚刚开始工作时,我们没有经验。美国人起草了个协议条文,送给三方委员,说是已经讨论过的东西,各方的意见都吸收了,要求签字。那时黄华作我的翻译。当时我想,刚一开始就闹僵了不好。于是我采取灵活的办法,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公布以后,很快发现问题比较大。我立即给我方各战略区部队打电报,告诉他们,在执行中要坚持有理有利的原则。我一连发了几个电报给部队。后来中央领导对这个事情也有批评。六号命令发布以后,中央领导又来电报,给予了表扬。那时,我们同美国人和国民党代表一起谈判,一开始确实缺乏经验啊。”(同前,第348—349页)后来,叶剑英总结了此次经验,要求中共各代表,一是话不要说得太多,每说一句话都要经过充分的考虑,话一说出了就不好改变;二是三方达成协议并签字时要慎重,写在纸上的东西,用斧头砍都砍不掉;三是要注意保密工作,防止敌人钻空子;四是要及时请示报告,以便统一步调(《李聚奎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第237页)。

    (223) 《和字第六号命令》(1946年3月19日),《军事调处执行情况汇编》,第45—46页。

    (224) 徐州小组国方代表谢慕庄曾对陈毅说,现进入解放区之许多部队,如铁路不恢复很难继续维持,国党对执行政协决议有困难,今后时局仍须巩固,要价不宜太高,山东华中与陈军长关系甚大(《华东局关于我与徐州小组会谈情形报告》,1946年2月10日,《军事调处在徐州》,第39页)。

    (225) 《军事调处执行部委员郑介民上蒋主席报告会商处理共军阻挠恢复交通问题经过情形电》(1946年1月2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第三册,第72页。

    (226) 《刘少奇年谱》下卷,第11、19页。

    (227) 《第十号公告》(1946年2月11日),《军事调处执行情况汇编》,第32—35页。按协议解释,恢复交通包括一切交通形式,但军调部只成立铁路管理科,显见国美方只对恢复铁路交通感兴趣。当时华北十条铁路干支线全长7602公里(包括津浦与陇海路),车站830座,其中2512公里和239座车站在中共控制下,占全部里程数的33%,全部车站数的29%,而其中石德路的94%,平绥路的57%,津浦路的47%,胶济路的39%在中共控制下,对国方调动军队准备战争极其不利,因此国方特别强调恢复铁路交通的重要(《执行部谈判总结》,第226页)。

    (228) 《执行部谈判总结》,第194页。

    (229) 据中共方面统计,自2月到5月,解放区共计修复津浦、胶济、陇海、平汉、平绥五条铁路干支线共计1238公里,占中共实际控制铁路长度的近一半,但均未与国方区域铁路接轨(《执行部谈判总结》,第229页)。

    (230) 《恢复交通应包括铁路和其他一切水陆交通》(1946年4月3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193页。

    (231) 《郭汝瑰回忆录》,第201—202页。

    (232) 据中共方面情报,国方在协议达成后,尚命令在华北各要线要点“应即修碉堡工事,限于本年四月底完工,并在各要点屯足两月粮弹”;“各地无防奸必要之碉堡工事可由战区长官自行决定修筑或平毁,但铁路沿线之防奸碉堡工事则不可拆除”。据不完全统计,国方在华北八条主要铁路线增建碉堡5023个,工事441处,其中以津浦、平汉、同蒲三路最多,同蒲路上十里一大碉,五里一小碉,二里一哨棚,此为阎锡山接受日军经验所致,中共中原军区周围则平均每300米即有一碉堡(《执行部谈判总结》,第215—217页)。

    (233) 《执行部谈判总结》,第21页。虽然恢复交通问题未能解决,但国共双方实际控制区之间的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中共山东省政府曾下令:“关于对国民党所占城市点线地点的物资封锁问题,前经指示,原则上一律撤销。按目前形势变化,已无封锁必要,因此决定凡粮食、棉花、煤炭、油类等均一律准许输出。”(《山东省政府关于撤销对蒋占区物资封锁的紧急命令》,1946年2月10日,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1页)据不完全统计,自2月到5月,国方区域与共方区域间开放物资进出口24处,其中山东9处,河北8处,山西6处,江苏1处,共方向国方输出粮食29033吨,食盐380吨,煤炭14603吨,其中以山东为最多,对缓解国方区域粮食供应紧张状况起到了一定作用(《执行部谈判总结》,第233页)。

    (234) 《执行部谈判总结》,第21页。

    (235) 《华东局致中共中央电》,1946年2月。

    (236) 《执行部谈判总结》,第285、328页。

    (237) 黄瑶、张明哲:《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这种争吵的主要内容不外是力争对己方有利,有时也不无幽默之处,令人忍俊不禁。比如有一次,罗瑞卿在会中说:狡辩改变不了事实。蔡文治立即声称此话侮辱了他,要罗道歉。美国代表不明所以,蔡向其解释:中国文字的偏旁有特定含义,“狡”字用的是反犬旁,就是狗的意思,因此罗这样说是对他的侮辱。翻译也不知该怎么翻,吭哧了半天,美国代表总算搞明白了,只能说:你们中国字实在是神奇莫测。他自以为找到一个解决办法,对蔡文治说:罗用的是第三人称,不是指你,可以不道歉。蔡不同意,会议只能休会(同前)。

    (238) 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pp.74-75.

    (239) 《三方一致协议的原则不能改变》(1946年5月12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315页。美方最后决定权问题在6月休战期的谈判中再次成为各方争执的问题,详见第四章第三节。

    (240) The China White Paper,Vol.2,p.632.

    (241) Memorandum by the Military Sub-Committee,March 16,1946,The China White Paper,Vol.2,pp.626-627.

    (242) 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p.49.

    (243) 《执行部谈判总结》,第46页。

    (244) The China White Paper,Vol.2,pp.640-641.

    (245) 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军调部不得不发出鸽字第3623号令,申明各小组成员不得擅离小组所在地,违者应予适当处罚,但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执行部谈判总结》,第143页)。

    (246) 林蔚:《关于整军的报告》,《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1月17日。

    (247) 林蔚:《军事复员报告》(1946年3月3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第42—48页。

    (248) 《行政院复员官兵计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及决议案》,1946年印本,第4页。

    (249) 《陆军部队现行编制装备之检讨综合研究》,军官训练团编:《第二期军事小组讨论结论汇集》,1947年印本。但据时任军政部军务署副署长郭汝瑰的看法,国民党军原计划汰弱留强,后因各部队要求公平,遂改为凡整编部队一律裁减三分之一,导致弱者更弱,强者变弱(作者访问郭汝瑰记录,1989年9月19日)。

    (250) 这种整编本身由于时间所限和计划的粗糙,很多时候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第三十八集团军电称:“整编之各师军,不论其是否改编完毕,统自五月一日起军改称为整编某某师,师改称为旅。”(《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解放战争史》第1卷,第254页)国民党军队裁减实数尚缺乏确切统计。如按中共的统计,1946年6月,国民党军队总数为430万人,则较林蔚所称1945年底490万的数量约减少了60万人,但国民党军队缺额甚多,此减少数字完全可能是名义上的数字而非实数。现有资料显示出国民党军队军官佐被裁员后的情况,但很少士兵被裁员情况的资料,或许可能说明问题。

    (251) 《行政院复员官兵计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及决议案》,第4—5页。

    (252) 《行政院复员官兵计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及决议案》,第3页。

    (253) 《第一期复员军官佐十五万人个别转业训练计划》,1946年印本。

    (254) 林蔚:《军事复员报告》(1946年3月3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辑要》,第48页。

    (255) 根据国防部统计称,复员军官佐人数总计约23万余人,其中编余16万余人,失业7万余人,最后安排是,留用约7万人,转业5.6万余人,退役10.6万余人(《国防部对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军事报告》,1947年9月9日,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七一一五,卷号129)。

    (256) 《国防部政绩报告》,《国防部会议记录》(第三次参谋会报,1946年6月18日),二档,全宗七八三,卷号797、822。

    (257) 据重庆警备总司令孙元良回忆,重庆一地的登记失业军官即多达四千余人,“虽经收训若干,但没有着落的仍有三千多人。其中数百人藉口饥饿难捱,成群结队地‘游食’于市内各大小餐馆。食后,照数付给欠条。夜间,露宿于精神堡垒和关帝庙两处。他们那种悲苦无告的样子,社会各界都寄予同情。市内秩序,自然受了很大的影响!”最后不得不强令资遣回原籍(孙元良:《亿万光年中的一瞬——孙元良回忆录》,高雄世界出版社1972年版,第286页)。这些被裁军官,多数身无长技,一旦裁减,势必流落社会,走投无路,甚至不乏自寻短见者,以至“兔死狐悲,士气也无形中受到影响”(《刘汝明回忆录》,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143页)。国民党在整编时将编余军官组成军官总队,原意是不使其流离失所,但却给这些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场所,发泄他们的不满与怨气。以至当时舆论将“军官总”与“国大代”、“立法委”、“新闻记”、“妇女代”并列为社会“五害”。1947年5月12日,中央训练团将官班失业学员五百余人,于中山陵谒陵时,因感生活无着,“多掩面痛泣”,并表示如不能按目前待遇发给编余费,将续向行政院请愿。史称“哭陵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称为“近年来空前的现实大讽刺”(万仁元、方庆秋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70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258) 《郭汝瑰回忆录》,第237页。

    (259) 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第591页;《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2月17日。

    (260) 孙元良:《亿万光年中的一瞬》,第286页。实际上不仅是陈诚系,整个中央系军队裁减都极其有限,被裁者主要是非作战人员或原已列入编余的人员。

    (261) 《国防部政绩报告》,二档,全宗七八三,卷号797。

    (262) 徐世江:《国民党政府军事整编改制的内幕》,《武汉文史资料》第32辑,第131页。

    (263) 1946年3月9日,魏德迈宣布美国驻华军事顾问团成立,前美驻华作战司令部司令麦克鲁任团长。“该团人员不超过七百五十人。该团任务乃助华训练军队,纯系顾问性质,而非受雇性质”(《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68册,第770页)。

    (264) 国防部史政局编:《国防部改组纪要》,1947年印本,第6页。

    (265) 《中国战区美军总部致军政部备忘录》(1946年4月19日),二档,全宗七八三,卷号788。

    (266) 《国防部改组纪要》,第12页。起草委员会事先拟订改组计划时,专门制定了《总统国防部长参谋总长职权划分办法》,将参谋总长定位为“负全部军事指挥之实际责任”,而将国防部长定位为“负有国家政策与军事组织互相联系协调之任务”,这也是为了应付未来可能成立的多党政府,将军事权力置于国民党而非联合政府控制之下。林蔚在改制会议上曾说:“关于军政、军令范围问题,我们也慎重考虑过,如果军政职权过于扩大,今后有关重大军事决策,势必先经行政院,而将来行政院改组,可能扩大组织范围容纳各党派各方面人士参加组阁,那么决策不仅缓不应急,且有泄密之危险!因之,为了党国大计,军事还要第一,不能不将军政职权缩小些,军令范围扩大些,那么有关军事决策,就可由国民政府主席直接裁决,再不经过行政院了。”(徐世江:《国民党政府军事整编改制的内幕》,《武汉文史资料》第32辑,第138—139页)

    (267) 《国防部改组纪要》,第23页。

    (268) 《郭汝瑰回忆录》,第226页。

    (269) 《中央关于精兵简政问题的指示》(1946年3月6日)、《中央关于目前时局及对策的指示》(1946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86、93—94页。据郑维山回忆,中共在2月曾有一个关于整编的指示,要求“为将来国民党内反动派一旦对我进行突然袭击我能有效地组织自卫起见,除将二分之一的主力部队编为保安部队外,再保留大约三分之一的优秀军政干部在各解放区隐蔽起来,不去请求政府加委,以便在一旦受到袭击时,他们能自由行动”(郑维山:《从华北到西北——忆解放战争》,解放军出版社1985年版,第17—18页)。在中共中央的指示下达后,山东报告共有部队29万人,拟保存15万精锐武装,其余逐步复员;华中报告第一期复员5万人,区乡脱离生产部队全部复员(《第三野战军征战日志》,第47页)。晋冀鲁豫则未见计划。但实际因情况变化均未见执行。

    (270) 《中央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1946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142—144页。

    (271) 中共复员工作也有各区所发复员费多少不一、敷衍应付、“致伤情绪”的情况出现,不过中共部队的正规化程度不高,官兵本无固定薪饷,因此这个问题并不严重。

    (272) 《关于目前时局和任务的报告》(1946年6月19日),《贺龙军事文选》,第233页;郑维山:《从华北到西北》,第15页。郑维山认为:“第一期就复员三分之一,步子似乎大了些(第二期还要精简三分之一),而且光靠‘裁减老弱’等项又不可能达到三分之一,势必要大伤军队的筋骨方能完成。”(同前,第19页)

    (273) 《毛泽东年谱》下卷,第59页。据郑维山回忆:4月25日中央发出关于整军会议要点的通告,“关于复员的要求已经由第一期的三分之一改为依本身具体情况作适当复员。凡在此之前尚未着手复员的,自然不必按照三分之一的要求执行了”(郑维山:《从华北到西北》,第19页)。

    (274) 《关于整编复员问题摘报》,军事图书馆藏档抄件。

    (275) 《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第27—33页。

    (276) 北京军区《华北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史》编写组编:《华北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史》,附件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华北军区实力统计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77) 郑维山:《从华北到西北》,第20页。

    (278) 《聂荣臻传》,第401页。

    (279) 《总结经验 继续前进》(1947年9月30日),聂荣臻传记编写组编:《聂荣臻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258—259页。

    (280) 《徐永昌日记》,1947年4月18日、6月14日。因为对裁减不满和前途的无望,当时在被裁人员中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此路走不通,去找毛泽东(作者访问郑庭笈记录,1991年9月10日)。陈毅在对中共作战做总结时认为,国民党政府军的整编,好处是充实战斗力,大力重新配备,缺点是,所有军官降级使用,情绪不满;编余军官失业,影响在职者不安心;指挥不方便,兵力较前单薄,又不好形成重点,特别是旅更不能形成重点;排斥异己,战斗力大为削弱。因此,“蒋军整编害多利少”(陈毅:《一年来自卫战争总结》,中央档案馆卷89,第1号)。

    (281) 整11师11旅旅长杨伯涛认为,二团制“在战术上部署极为困难。如我旅只辖两个团,等于两根木联在一起,不能直立起来,必须要三根木才能稳固直立,所谓‘鼎足之势,固若金汤’”(《杨伯涛回忆录》,第124页)。

    (282) 蒋介石:《机密(甲)10080号手令》(1946年),引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解放战争史》,第2卷第3页。

    (283) 《耿飚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421页;郑维山:《从华北到西北》,第21—22页。

    (284) 《要胜利就要搞好统一战线》(1946年11月21日),《毛泽东文集》第4卷,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