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内部矛盾的发展与广州“非常会议”的召开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内部矛盾的发展" class="reference-link">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内部矛盾的发展

一 蒋、胡矛盾的发展与胡汉民被扣" class="reference-link">一 蒋、胡矛盾的发展与胡汉民被扣

中原大战的结束,标志着蒋介石击败了国民党内几乎所有敢于公开同他对抗的军事集团,南京国民政府看起来已稳定全国统一的局面。踌躇满志的蒋介石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统治,主张召开国民会议,制订训政时期约法。这件事却引起胡汉民的强烈反对,终于导致国民党统治集团的再次分裂。

1928年6月,国民党完成“二次北伐”,全国统一基本实现,军事行动告一段落。依照孙中山遗教,南京国民政府理应结束军政,进入训政。但是训政时期是否需要一部约法,在党内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解释。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接受胡汉民《训政大纲》提案的同时又颁布约法提案。胡汉民回国后,约法问题被搁置。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胡汉民提出的《训政纲领》予以追认,并正式确定以“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原则,明确指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这也就是说,在训政时期有“总理遗教”就够了,不再需要制定什么约法。大会为了强化这一观念,更附加说明:“总理遗教,不特已成为中华民国所由创造之先天的宪法,且应以此为中华民国由训政时期达于宪政时期根本法之原则。其效力实较中国以前所见之约法为更大也。”(1)

胡汉民主张一党专政、中央集权,反对训政时期颁布约法,虽被三全大会所通过,却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反对,即使在国民党内也存在着众多的反对声音,加之蒋介石借统一“党权”,排除异己,更加激化了原有的矛盾。在不满南京中央的情绪下,尽管国民党内其他各派势力之间矛盾重重,仍在反蒋这一共同目标下,最终结成同盟,在军事上演变成中原大战,在党政方面出现同南京中央对立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简称“扩大会议”)和北平“国民政府”。这是国民党统治集团内部对立派系之间,在训政时期是否需要制定约法的一次公开争论。尽管“扩大会议”在军事上遭到失败,但它颁布的《太原约法》却赢得了社会舆论的赞同。甚至连张学良因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也于9月初向蒋介石表示愿与其联合发表宣言,“以开国民会议与定约法”二事为合作前提,以此对抗“扩大会议”。对张氏此举,蒋在日记中斥之为“是其不知党与革命为何事,诚可叹也”(2)

正当训政时期约法问题闹得沸沸扬扬,成为社会各方面共同注目的热点时,蒋介石却于中原大战胜利之初,突然翻过脸来,转手接过反对派主张的“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这面旗帜。这样一来就把胡汉民置于十分尴尬的地位。

中原大战胜利后,“军权”牢牢在握的蒋介石,这时不再需要胡汉民所标榜的、高高在上的“党权”的限制,便开始对妨碍他集权的胡汉民发起挑战。特别是在对付“扩大会议”的过程中,蒋介石发现用倡导“民权”、颁布约法来对抗胡汉民所标榜的“党权”,是再好不过的借口。而且,“扩大会议”在颁布约法时早已从孙中山遗教中找到了足够的理论依据,使他可以不致背上背叛“党国”的罪名。这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1930年10月3日,蒋介石刚刚在前方击败阎锡山、冯玉祥的军队后,便踌躇满志地从开封致电国民党中常会表示:“此战之后,决不至再有军阀复敢破坏统一,与叛乱党国。故本党于此乃可征询全国国民之公意,以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他要求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之时期,及制定在宪法颁布以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3)。该电报韵目为“江”,故此电又被称为“江电”。“江电”公开发表后,一时赢得部分社会舆论的赞许,被视为“制度上之重要改革”,“开政治解决之端”(4)

蒋氏此举还有一个奢望,就是想借民意,将他推上中华民国总统的宝座。按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和五院院长原本是由国民党中常会选出。如若按照孙中山所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二十三条规定:“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5)如此一来,另行编订约法后,五院院长则将由总统“任免而督率之”。据孙科回忆当时“咸传蒋氏欲得一方法为自行制造约法之类,用以为其独裁保障;又有人则谓彼欲自选为大总统者。盖彼之官衔为国民政府之主席,似觉未甚满意,而欲以总统自居。悬此目的,彼乃欲产生一所谓临时约法”(6)

蒋氏此举自然遭到立法院长胡汉民的坚决反对。他决不能忍受在五院之上再设立一个握有绝对权力的大总统。当他接到蒋的电报后,因为事先一无所知,便立刻面嘱中央通讯社不要公开发表蒋电,并且指示:要等到中央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才可公开(7)。对此,蒋介石只能无奈地慨叹:“江电上中央与国府者,为胡、吴诸先生不赞成,故搁置不发表,以为如此,无异自认政治主张之失败也。书生意气用事,固执己见,必使他人绝望无路,不顾国家,因此更乱也。”(8)10月9日,当中常会提出讨论蒋氏“江电”中要求召开国民会议确定约法提案时,胡汉民立即发言表示:“蒋先生提议召集国民会议的意思很好。不过此事关系重大,非慎重不可。我们为慎重起见,似应先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让第四次会议去决定此重大问题。”(9)

召集国民会议,是孙中山遗嘱中的明确主张,并且要求“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对此胡汉民并不反对。但对蒋介石要求颁布约法一事,胡汉民在一次立法院纪念周的演讲中公开斥为“更是胡闹,因为总理临终的遗嘱,明白要我们大家‘务须依照予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我们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且已议决将总理所著的这种主要遗教定为效力等于约法的根本大法,如果于此之外再要有所谓约法,那岂不是要把总理的遗教,一齐搁开,另寻一个所谓约法出来吗?”(10)

对于胡汉民的这些言论,蒋介石是不以为然的。在蒋看来,“对政治问题只要不违反三民主义,用政治正当途径解决者,不论其为何人或敌人之主张,必容纳之”(11)。为了最终达成目的,蒋介石尚能暂时容忍胡汉民的反对言行,并在日记中提醒自己:“此时应牺牲一切成见,赴其全力以达成统一之一点,其他只要不越出本党主义之外,与不称兵破坏统一,则一切要求皆可允纳也。”(12)

11月12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前两天,蒋介石曾担心自己的计划“恐被人疑有偏私”,但最后仍决心“我尽我心,是非则听之于后世而已,时人之议论亦何必顾哉”(13)。于是,蒋将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为内容的“江电”作为主席团提案,提交大会审议。“但大会对国民会议问题空气不佳”,“制定约法亦有少数人反对”(14)。胡汉民在第一次会议上就提议:“所有议案应先付审查再行提会公决。”(15)其实在大会召开前的提案审查会议上,胡汉民就力持异议,只同意召开国民会议,反对制定约法。因此当该案在审查委员会送回大会之前,已作了颇多修正(16)。当蒋介石拿到戴季陶主持的修正案后,无奈地感慨道:“其所改者,全无关系,等于不改。而于余提案,则搪塞敷衍,皆出于展堂之责。呜呼!展堂书生之见,终不能改。其于国家政治,只求苟安,消极防人,以期不反,而又不能自立奋起。可悯!可叹!”(17)

此后,全会对“约法案审查时辩论甚烈。反对者谓约法虽政府根本大法,但现在政府已组成,人民权利义务,总理遗教上已明白记载,勿庸约法;赞成者谓政府与人民间之权利义务必须明文规定。结果决留付国民会议讨论”(18)。这一争论很快即传到社会上,引起了更大的关注。11月15日,蒋介石的盟弟、政学系骨干、刚刚进京出席会议的张群再次向全会提议从速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张群的提案长达万言,详细陈列了制定约法的五大理由,其要旨为:(一)速开国民会议及制定约法,均属总理遗教,徒为倡乱者所阻挠,转以归罪中央。今吾人既于排除障碍之后,立召国民会议与制定约法,与倡乱者所假借之政治主张,截为两事。纵接纳反对者之意见,于政府之威信与尊严,并无所损。(二)党为救国治国之工具,今日通称党国,乃指党治的国家而言,固非党高于国,或党即国之解释;党与国的机关不能混合。(三)国民会议与建国大纲上之国民大会根本不同,国民会议的目的,在将本党建国的主义政纲,提出公认,期得国民彻底的明了与赞助,实为增进党与国民团结的方法。(四)总理毕生一贯之主张,三十年有如一日,故不能仅限于遗嘱及建国大纲。(五)各种遗著,所涉方面至广,其中阐明立法原理及立法政策者固多,不含法律性质者亦复不少。确定根本法之目的,非备妆饰,原期实行,一条一项,一字一句之中,必须确切简明,始易于共习共守。尤须严格固定,以保法的权威。

该提案最后明确表示:“为实现总理遗教应付今日时局计,为收揽全国人心巩固革命基础计,似非采纳江电之提议。”该案连署人有吴铁城、张继、陈布雷、王伯群、丁惟汾、于右任、朱培德等(19)。张群的提案是否出自蒋介石的授意不得而知,但提案的核心内容就是针对胡汉民标榜的“党权”提出挑战。接到张群提案后,大会主席于右任当即宣布将该案交付全会讨论。胡汉民立即表示反对,他说:“张委员所提之案用意很好,但关于案中解释各点,不免有些不对的地方……照本席意思看来,本案照审查报告通过,该提案可不必发表。”(20)

胡汉民的发言,立即遭到吴稚晖和李石曾的反对,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吴稚晖反复强调张案很有参考价值,特别是“第五点”虽然三全大会已有决议,但并没有什么抵触,很有参考价值。但胡汉民仍坚持己见,他说:“平时有意见,固然可以随便发言,如党内已决议,就应绝对遵守,所以做文字的时候,应该非常留意,不能抄了人家许多话,食而不化……张委员的意思很好,如果作为报告和提案均无不可。但不能抄了《大公报》的批评,就来拼凑成文。所谓自由言论,也一定有一个范围,如果党内已有决议,当然要遵守的。”(21)

在胡汉民的坚持下,四中全会最后仅决议“于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召集国民会议”,并没有将制定约法列入其中(22)。胡汉民在这一回合的较量中,暂时取得了胜利,但他自己也明显地感到在党内缺少同盟者,事实上已无力阻止蒋介石走向独裁。胡汉民在四中全会的开幕词中,曾不点名地指责蒋介石企图垄断政权。他说:“每个同志应该尽其所能,把所有的聪明才力贡献给党,这原是总理的遗训。但断断不可以某人为万能,希望一切事情都由他一人去担负,以为如此便是把所有的聪明才力都贡献给党了。可是目前却深犯这个毛病,因此兼职之风一时大盛。兄弟认为实有严重纠正的必要……目前的现象,如果不图挽救,则长此以往,已足亡党亡国而有余,更不必再言训政了。”(23)

胡汉民所说的“某人”指谁?大家都十分明白。他把事情“如果不图挽救”提到要“亡党亡国”的高度,说明矛盾已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但胡汉民这样大声疾呼,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蒋介石则因胡的“政治掣肘”,在日记中愤慨道:“余之天性强果不屈,而乃必欲强余委曲牵就,任彼一人把持,展堂之强人所难,终有使余宁愿独善其身,置天下人类于不顾之一日也。”(24)为此,蒋介石在四中全会上主持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进一步提高了国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院长的职权。蒋更是当仁不让地以国民政府主席亲兼行政院院长(25)

胡汉民对此仍不甘心,在大会闭幕当天临时提议:“常务委员任务繁重,以后各部部长可不必由常务委员兼任。”(26)他希望通过这个办法限制蒋在党内的权力,并得到全会原则通过。可是,蒋介石最后仍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的名义继续兼任中央组织部长(27)。这样一来,蒋不仅在“政权”和“军权”上无人抗衡,还不断挑战胡所标榜和依赖的“党权”。这一切,使胡汉民越来越无法忍受。从此他更加公开地同蒋介石唱对台戏,坚持反对制定约法。

1931年1月5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上作报告,再次提出要在本年内召集国民会议,制定一部约法。社会舆论一时也多持赞同态度。《大公报》在四中全会期间就曾发表《中全会何以慰吾民》的社评,呼吁国民党“应即励行蒋主席江电所陈,迅速筹备国民会议,以决定颁布宪法日期,并先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民公私权利”(28)。胡汉民却在同一天立法院纪念周上抬出孙中山的遗教唱起反调:“近来有很多人故意把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混为一谈,想藉以遂其捣乱的诡谋,破坏本党党治的基础。”根据国民党的“法理”,国民会议无权制定约法。在胡看来,国民大会才是“人民行使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他坚持主张:“关于国民会议的一切,无论是会议前的召集,会议中的讨论,必须完全遵依总理的遗教。”(29)此前,胡汉民还坚决表示:“你们不照主义去做,就是反革命;凡反革命的,便是应该打倒的军阀。”(30)

其实,胡汉民反对的并不是约法本身,而是反对蒋介石借制定约法之名在五院之上增设一个大权独揽的总统,他始终强调在训政时期要“以党治国”,反对蒋借制定约法削弱党的权威。他说:“现在各项法律案还未完备。已有的,又因为军权高于一切,无从发挥其效用。徒然定出大法来,有而不行,或政与法违,不但益发减低了人民对党的信用,法的本身也连带丧失了价值。所以我不主张马上有约法或宪法,不但是为党计,为法的本身计,甚至也为了目无法纪者的军阀自身计。”(31)

在蒋、胡合作之初,蒋介石尚需要借助胡汉民在国民党内的领袖地位,增强他排除异己力量时的政治筹码,以此显示南京中央的合法性。为此,他可以对胡表示十分尊重。不料胡这次在约法问题上对蒋寸步不让,而且据CC派往各地党部特务的调查,支持胡的人还相当多。1931年初国民党各省区重新改选,“改选结果,胡汉民系占优势”(32)。陈立夫就曾回忆道:“胡先生的势力很大,只要党能控制局面,他是党的领袖,就能保有很大的势力。”(33)在这种情况下,胡汉民已成为蒋介石实行集权统治的阻力。蒋的忍耐是有限度的,特别是自2月以来,蒋对胡的所作所为,已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蒋氏在2月10-16日这一周的日记中,几乎天天留下对胡汉民愤怒的“控诉”:

(2月10日)胡专欲人为其傀儡,而自出主张,私心自用,颠倒是非,欺妄民众,图谋不规,危害党国,投机取巧,妄知廉耻,诚小人之尤也。惟余心暴躁发愤,几忘在身矣,戒之(34)

(2月13日)彼借委员制之名而把持一切,逼人强从,此对中央全会与国民会议诸决议案之能显而可见者,至其挑拨内部,诋毁政治,曲解遗教,欺惑民众,一面阻碍政治之进行,凡有重要之案,皆搁置不理,使之不能推行;一面则诽谤政府之无能,政治之迟滞,不知其恶劣卑陋至此,是诚小人之尤者(35)

(2月14日)自彼加入政府之后,政府即行不安,党部因之内讧。二年来,内战不息者,其原因固不一端,而推批究总因,实在其政客私心自用,排除异己之所致。吾人不察,竟上其当,且受不白之冤。年来牺牲部下与人民损失如此之多,痛定思痛,莫能自已。而彼不自悟,仍用旧日手段,挑拨我内部,卖好我属部,使我成为怨受,必欲推倒政府,而其身取以代之为快。如其果有此能力,则我求退不得,而此实万难之事也,奈何?(36)

(2月15日)(胡)对中外人士皆称余为军人,而不知政治,并诋毁政治之无能,而其一面妨碍政治,使各种要案不能通过执行,其用心之险,殊堪寒心。余以国民会议之议案,必须自由提案,自由决议,不加限制,并议定训政时期之约法也。各省党部选举绝对自由,不宜再圈定,而一切议案亦绝对公开,此方足以平乱。不贯彻“江电”之主张,决不能杜绝乱源也(37)

(2月16日)彼阻碍四中全会之提案,明既签字,暗又反对。今又把持国民会议,人为其名,彼受其实,此诚小人之尤者也(38)

从以上引述的这几段日记中,我们不难读出蒋氏内心对胡氏的强烈愤慨。此时,蒋已经下了“能恶人”的决心,并以此“自勉”。

2月24日,蒋介石约集戴季陶、吴稚晖、张群同胡汉民再次商讨约法问题,希望做最后的妥协和努力,但胡在谈话中仍坚持反对制定约法,他说:“我并不是不主张约法和宪法,我自信是真的为约法、宪法而奋斗者。实在说一句,当开始反对满清,提倡民权主义的时候,我还不知道你们何在?而且也无处认识你们。”(39)当晚,蒋介石开始考虑使用非常手段解决胡汉民,他自叹道:“孔子之于少正卯,孔明之于马谡,其皆迫于责任乎?然吾则制止其作恶之机,而保全其身可也。”(40)

但胡汉民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迫近。25日他公开对《中央日报》记者发表谈话,更是倚老卖老地声称:“我追随总理数十年,总理之重要著作,我亦曾参加若干意见,从未闻总理提及‘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一语。”(41)仍坚持反对制定约法,力图保持“党权”高于“国府主席”这一政体形式。在胡氏谈话见报当天,蒋介石在日记中愤恨地写道:“为胡事,又发愤怒。回汤山休息。彼坚不欲有约法,思以立法院任意毁法、变法,以便其私图,而置党国安危于不顾,又言国民会议是为求中国之统一与建设,而不言约法。试问无约法,何能求统一,何能言建设。总理革命不欲民国之元年参议院之约法,而主张重订训政时期之约法,重订革命之约法,而非不欲约法也……故中正痛定思痛,乃有‘江电’,欲要求速订约法,速开全国代表大会,速开国民会议,以免除国内长时战争,不使再有军阀复起,以压制人民,祸乱党国,此乃牺牲二十万将士之生命与无数国民之损失所得而来者。而乃政客、官僚凭一己之私,欲藉党国之名位,仍欲为个人之权利,而置人民与将士之牺牲于不顾,不但欲毁坏党国,摧残革命既得之成绩,而且欲引起有约法与无约法之纠纷,或竟贻党国百年无穷之祸患,此恶乎可!且彼既以随侍总理数十年自命,此固世人所皆知为我总理之左右手也。但民国元年本党所既得之革命政权,而彼等人必欲强总理让于袁贼,终总理之世,使本党革命卒无一成者,无非为若辈所把持劫夺,使总理孤立无援,有志之士皆欲随总理革命,而不可得。其阻碍革命,破坏革命之罪恶,不自知悔悟。以总理伟大勇决之精神,卒为彼等偏狭刻薄者所断送。迨我北伐成功,革命稍有希望,而彼以深悔前非,辅助革命,以求归本党。不料其一入本党,前病复发,野心渐萌,两年以来,欲反原定之和平政策,挑拨播弄。全国将士与国民之牺牲之苦痛,滴滴血泪之痛史,皆不值其一顾,呜呼!摧残革命之罪,莫过于是矣,可不痛哉。”(42)

26日,蒋介石送请柬邀胡汉民和全体中央委员28日到总司令官邸晚餐。当日晚“八时顷,同人毕集,展堂至,介石独令高秘书长凌百、吴警厅长思豫招待之于别室。旋介石出一致展堂函示诸同人,中历陈展堂操纵党权,把持立法院、抗言国民会议不应讨论约法等罪过,累累十九页,由介亲签名,且有亲添注之处”(43)。事态发展到这一地步,已无法转圜。这一夜,胡汉民被扣押在总司令部。蒋介石仅在日记中平淡地记下一句:“本晚宴客,留胡汉民在家,勿使其外出捣乱也。”(44)第二天,胡汉民写了两封信,一封是声明辞职的,称:“因身体衰弱,所有党部、政府职务,概行辞去。”另一封是写给蒋介石的,称:“我平生昭然揭日月而行,你必有明白的时候……去年我亦早已提出辞职之议,且自去年与组庵、湘勤等唱和以还,竟自审我非政治中人,而发现自己有做诗的天才,实可为一诗家。当十五年自苏俄返国,避居上海,从事译述著作生活者年余,以维生计,以遣长日,竟颇有成就。今后必将以数年之时间,度我诗人之生活也。”胡在信尾还附上一句:“留居此间,室小人杂,诸多不便,能往汤山亦好。”(45)这两封信被蒋介石再度利用,借以表明蒋并未监禁胡。胡汉民的迁居要求,自然得到了满足。3月1日,胡汉民由邵元冲和蒋介石的侍卫长王世和押解至南京郊外汤山总司令部俱乐部监禁(46)

胡汉民被扣一事,史称“汤山事件”。

二 国民会议的召开与主要议决案" class="reference-link">二 国民会议的召开与主要议决案

1931年2月28日,胡汉民被扣当晚,蒋介石在全体中央委员晚宴中,力陈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当时吴稚晖、李石曾、蔡元培、叶楚伧诸人都表示附和。会后,国民党诸要员纷纷到吴稚晖处商讨善后。最后,吴稚晖表示:“此事既破裂,则已无法弥缝,惟有力图减少困难及误会。展堂既主辞职,则以静居双龙巷寓次为宜,立法院事作为请假,而由子超(林森字子超)副院长代理之,较为不着痕迹。”蒋当场表示:“诸同志既一致同意,明日即照此办吧。”(47)

3月2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在胡汉民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两项决议案。一是胡汉民同志因积劳多病,又值国民会议即将开会,不足膺繁剧之任,辞国民政府委员、立法院长本兼各职案。决议:通过并选任林森同志为立法院院长,邵元冲同志为国民政府委员兼立法院副院长。二是通过蒋介石等人提议的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案,并指出:此种约法,为中国民族整个的生命所寄,负训政责任之本党,不得不予再三郑重考虑之后,定坚卓不移之决心,并应排除一切困难与谬见,根据总理所指示,以确定其性质范围与产生之方法,俾于国民会议,树久安长治之宏规(48)。会议推定吴稚晖、李石曾、于右任、丁惟汾、王宠惠、蔡元培、叶楚伧、邵元冲、刘芦隐、孔祥熙、邵力子十一人为约法起草委员,吴稚晖、王宠惠为召集人,负责立即起草约法条文,供国民会议讨论。据出席会议的孙科回忆:当蒋提出议案后,会场“半句钟之久,无一发言。后蒋作默认,糊涂通过”(49)

蒋、胡约法之争,最终以胡汉民的被囚和蒋介石的胜利而告结束。从此,国民会议就完全按照蒋的意图发展。对此,蒋曾在日记中愉快地写道:“为胡汉民事积搁公事至两星期之久,一旦清理为之一快。”(50)

早在1930年11月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决议召开国民会议时,国民党中常会即推定蒋介石、胡汉民等十四人为委员,负责草拟召集国民会议之方案(51)。12月29日,中常会通过《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交国民政府于1931年元旦正式公布(52)

根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定,会议代表总额为520人,其分配情形:各省450人,各市22人,蒙古代表12人,西藏代表10人,海外华侨代表26人;选举采用职业代表制,各地代表应按照定额,由农会、工会、商会及实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等团体选出。同时规定,上述“农会、工会、商会、教育会各团体以依法设立者为限”(53)

1月23日,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成立。南京国民政府任命戴传贤为主任、孙科为副主任、陈立夫为总干事,具体负责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和会议筹备事项,并于各省市设立国民会议选举总监督。根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第十四条“中国国民党国民会议代表之选举由中央党部另定之”的规定,29日国民党中常会第一百二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中国国民党出席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施行程序》,共21条,规定各省市国民党员按该省市分得之名额,就中央提名中选出半数或过半数,其余者由党员自由选举(54)

4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国民会议组织法》,共28条,分别对国民会议的组织、会期、表决方式、会场纪律、秘书处和警卫处的设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各委员,及国民政府委员,得出席国民会议。”此外,国民党中央候补执、监委员,各院所属部长、委员长,以及主席团特许人员,可“列席”会议(55)。“因之,中国国民党对于该会议可说有绝对的支配能力”(56)

5月5日,国民会议开幕。南京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致开幕词,他首先回顾了召集国民会议的历史渊源、召集经过及其职能,特别强调制定训政约法一事。他说:“中正认此事为国民会议之重要使命,历次坚持,致不谅于平日敬爱之友,言之实心有余痛!”并表示“俟(约法)确立以后,尤须政府国民同立山岳不摇之心,秉化日光天之态度,一致遵守,以致中国于治平”(57)。6日,国民会议召开第一次预备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435人,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和国府委员29人。会议首先接受国民党推定的中央委员于右任、国民政府委员张学良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并选举张继、戴传贤、吴铁城、周作民、林植夫、陈立夫、刘纯一共同组成主席团(58)。自8日起正式开会,共开大会八次,通过提案二十余件。

在国民会议通过的所有提案中,最重要的自然是12日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59)。国民会议通过的另一项重要决议,是13日发表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国民会议爰代表全国国民,为下列之决定而郑重宣告于世界:(一)中国国民对于各国以前所加于中国之不平等条约概不予以承认。(二)国民政府应遵照总理遗教于最短期内实现中华民国在国际上之完全平等与自由。右之决定,不仅为捍卫中华民族生存之必要,实亦足以消除世界和平之障碍而湔涤近世文明之污点。深信世界各国对此坚决之表示,必能与以深切之认识,而我全国同胞自必一致拥护此项之决定,不辞任何之艰难与牺牲,谨此宣言(60)

17日,大会一致通过发表《国民会议宣言》,再次强调上述两项主张为“本会议代表国民一致决议”,并要求“全体国民当下最后之决心作最大之努力,拥护国民政府以完成此项使命”(61)。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约法,并发表《约法宣言》,称:国民会议最重要之工作为制订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政府依照国民会议决议,于本日以约法公布全国,约法亦即于本日发生效力。

召集国民会议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是孙中山遗嘱中明确提出的二项“最近主张”,“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国民会议算是开完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也昭告于世。但如何废除、具体步骤以及何时“促其实现”,无论国民会议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均无具体规划。同年“九一八”事变后,因国民党内的四分五裂,国民会议留下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更是形同一纸空文,列强在华所拥有的特权依然如故。

国民会议秘书长叶楚伧在报告国民会议经过时曾自豪地表示:这次大会的代表,可以说是照组织法规定的人数,全都到会了。出席列席的代表中间,包括蒙、藏、回各族,又另有数位女性代表,所以此次的国民会议,是整个的中国民族的国民会议,无一族一界无代表参与的。至大会的议事经过和一切议决案,无不根据总理遗教,讨论通过的。如实业建设程序案,是根据建国方略的;教育实施趋向案,是根据心理建设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案,是根据训政纲要及建国大纲的。此外所有比较重要以及其他的议案,都无一不是根据总理遗教而决定的。提案方面,计共有四百五十余件,经大会决议通过的约二十余件,其余的四百余案,都在末了一天的下午,通过解决了(62)

但是,国民会议是否真如叶氏所称的“是整个中国民族的国民会议”呢?首先,我们从国民会议的选举机关来看,由国民党中央派往各省市的31位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总监督,如陕西省为杨虎城,山西省为商震,浙江省为张难先,上海市为张群,南京市为魏道明(63),这些人都是国民党大员,根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的规定,他们对参选人民团体有认定资格的权利(64)。也就是说他们可以代表“党”或“个人意愿”来认定参选代表的资格。我们不妨看看当时在鄂豫皖“剿共”的十三师师长万耀煌在其日记中关于湖北选举的真实记录:“国民会议选举事,由民厅主办,每县派一指导员,民政厅长吴醒亚电令各县长接受指导。闻各指导员到达各县后,对县长兼任选举监督曰:‘如何办理,你是明白的,我们心照不宣,惟一事必须迅速完成的,就是制造选民名册。’前些时各军师有人来电,要交换选票,如樊崧甫、周磊要我们选赵观涛,他们选夏斗寅。最后仍由总司令圈定,可说是选举与圈定并用,施之于军队原无不可,若民众选举,由党部先行决定人选交民厅办手续,除大都会尚有形式举行,至各县则关门制造,层层转报与报纸公布而已,老百姓根本不知此事。”(65)

主持湖北全省选举的吴醒亚,正是南京国民政府任命的“国民会议代表湖北选举总监督”(66)。由此,可以想见叶楚伧所言“无一族一界无代表参与”的真实性。难怪万耀煌在日记中不满地表示:“军阀时期选以贿成,为后世诟病,还经过了选,还有人(得了钱)来投票。今日根本连投票形式都没有,主办地方选举作为如此,难怪外人对本党之不谅也。”(67)

此外,我们再从参加国民会议的代表分配来考查,出席会议的代表名额共520人,由各省市选举的国民党代表有84人,加上当然出席的84人(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国府委员);而当然列席的代表亦有50人(国民党中央候补执监委员、各部会首长),另外还有军队党部特许列席代表15人。以上共计233人,已近大会人数一半。此外,国民党党员参加选举,并未限定不可参加国民党配额以外的职业团体的选举。这就造成国民党员不仅可以参加国民党的选举,也可以参加职业团体的选举,甚至有国民党员在地方党部选举失败后,再加入其他职业团体参选而获得当选的情况。当时在江苏省就不乏这样的例子(68)。由此可见,所谓国民会议,无非是“扩大”的国民党代表大会而已,而且其中还排斥了国民党内的反对派(如两广代表和改组派等)。可见,南京国民党中央对大会有绝对的支配地位。

国民会议选举的代表如此而已,会议通过的决议无论从内容到实质,也很难想象可以代表全体国民了。难怪会议能在最后半天不经过讨论即能“迅速”通过全部提案的95%。而真正经过大会决议通过的二十余件提案中,最最关键的正如蒋介石所言:“国民会议中间,就是废除不平等条约和训政时期约法为唯一的要案。”(69)前者在于显示蒋介石完成了孙中山的遗愿,以此表明蒋在“党国”的正统地位,至于何时实现,则另当别论。后者则从法理上满足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愿望。

国民会议一致通过了蒋介石梦寐以求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蒋介石在国民会议闭幕式上发表了题为《努力完成训政之大义》的闭幕词,他信誓旦旦地表示:“国民会议之目的,在谋中国之统一与建设。”然而“确认统一与建设之需要为一事,辨明统一与建设必由何道以求得之,又为一事”。为此他“愿恳切开陈于各地父老昆季之前,而蕲求一致之努力”者,“曰巩固统一与尊重法治”。如何“巩固统一”呢?蒋称:“今后全国同胞,只须以全力维护约法之尊严,则统一之基础自固。”又如何“尊重法治”呢?蒋言:“在积极方面,凡法律之规定,其应为者,必须尽其事,而不可放弃职责;在消极方面,凡法律所限制其不应为者,必须绝对遵守而不可丝毫衅越。今后全国国民,以至政府官吏与军人,必须皆知守法为立国立人之要则,不可再蹈放纵恣肆之错误,以陷国家于凌乱不安。”(70)从以上这段话中不难读出蒋氏的心声:于己“凡法律之规定,其应为者,必须尽其事,而不可放弃职责”;于人“凡法律所限制其不应为者,必须绝对遵守而不可丝毫衅越。……不可再蹈放纵恣肆之错误,以陷国家于凌乱不安”。

然而单就法理上讲,《训政约法》还是遭到社会上的众多指责。孔祥熙在实业部的一次演讲中,谈及“约法上之疑点”时,曾把社会上的这种指责归纳为五点:“(一)‘依法律’或‘以法律’等语,在约法上规定至四十一处之多;(二)约法中规定五院院长及部会长,由主席提出,外间颇不谓然;(三)委员之任期,约法未有规定,外间亦以为疑;(四)副署问题,约法未经明定,外间亦以为言,不知各院部长对于政务,既有专责,当有副署法律命令之必要;(五)训政年限,未经订明,外间亦颇不满。”(71)

时任武汉大学校长、著名法学专家王世杰就曾对约法评论道:《约法》既欲保障民权,但是“对于人民的权利未采直接保障主义,而采法律保障主义。换言之,人权的保障有赖于法律,而法律亦可限制人权”(72)。在《约法》第三章《人民之权利义务》中,尽管开列了诸多条人民应拥有的种种自由,但每条后均添加一句“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73)。这种法律间接保障制同所谓直接保障制最大的不同就是,政府可以依据法律随时停止人民的种种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修订必须经过人民代表机构,也就是说限制人民的权利,是通过人民代表决定的。但制定《约法》的国民会议代表并非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训政时期国民党又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换句话讲,国民党可随时单独制定法律,依法“停止或限制”人民之自由。

同样,扩大会议在半年多前公布的《太原约法》,虽然无效,却“采直接保障主义”。如该法第二章《人民之自由权利义务》中,规定了诸多自由条款,大都仅附加一句“非有犯罪嫌疑或证据,不得干涉”(74)。因此,当时舆论对这部《约法》就公开表示许多不满。《大公报》社评在《约法》草案刚刚公布时,就曾写道:“如何使人民纳税及服兵役工役,政府可以随时自由规定之矣。是以就约法言,关于民权之实际保障,殊不充分。将来能否收预期之效果,其责任仍全在党及政府。此大可注意之一点也。……训政并无年限,自一种意义言,即可解释为无限之延长。盖自治完成无限期,则训政之终了,亦因而无限期也。从前本有训政六年之党的决议,去年蒋主席江电用意,似在缩短之,今乃得一无限延长之结果乎?抑六年终了之,党的决议尚有效乎?吾人纵不必空言求缩短,但亦绝对反对更延长。国议诸君,对此点果作何解也。”(75)

然而,《约法》草案中规定的人民诸多权利依法律保障等一系列条文,在国民会议讨论时,并未引起与会代表的任何异议,相反地却将原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约法之解释权由约法委员会行使之”(76),改为“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77)。尽管《约法》规定了今后颁布法律与约法相抵触者无效,借以显示《约法》在宪法产生前为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之地位,但《约法》的解释权并不是由代表所谓民意的国民会议所授予,而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且“训政年限,未经订明”。如此这般,嗣后基于党权而颁布的法律若与约法相抵触时,孰为合法,孰为违法,也唯有执政的国民党才有权加以评判。何况排除了胡汉民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已完全落入蒋介石的控制下,因此也可以说对这部《约法》的解释权,最终是操于蒋介石一人之手。

这种冲突很快就表现出来。国民会议结束后不到一个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在立法程序上该法须经立法院审查通过才能合法生效。立法院讨论时,众多立法委员对该法不满。部分立法委员发言,“以为(该法)内容与约法有不尽吻合之处,宜先付审查,再行提会讨论”。甚至更有立法委员指责五中全会“不讲法理,不尊重其主张,今乃提至本院,若吾人为尊重立法职权,应将此案内容加以修改,或则退回国府,否则徒为工具”。其实主持会议的立法院代理院长邵元冲心里非常明白,大家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经中央全会决议修正通过的法案,立法院是否仍有权审议。他发现该法“已无通过希望,乃折衷众说,以为此案既经全会修正通过,可径由国府公布,无庸经立法程序,遂散会”。但他私下也无奈地承认“然在立法史上实开一不幸之例,殊足影响于将来”(78)

照理讲,蒋介石派下的政学系是欢迎《约法》的,因此才有张群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的提案,借此挑战胡汉民派倡导的“党权”,并一度引起胡汉民同党内元老的矛盾。陈立夫曾对张氏的这一举动分析道:“临时约法的施行将会提高人民的地位而降低了党的地位,政学系自然赞成利用人民的地位去直接减低国民党的权力,间接用以和胡汉民对抗。”(79)但当约法尚未起草完毕,政学系即从胡汉民被扣这一事件中明白,蒋介石要的约法并非他们希望的约法。据黄郛日记载:3月25日,“畅卿由宁归,谈国民会议及约法两事已早失去精神,将来必有名无实”(80)。畅卿即杨永泰,政学系领袖,他的评论颇耐人寻味。

平心而论,孙中山在其《建国大纲》中所规定的训政方式,是由下而上,由县而省,最后至中央,是以民治为基础的。而“国民党在北伐后所实施的训政,是由上而下,而且只在中央,不到省、县,是以党治为构想,与《建国大纲》的精神,颇不相同”(81)。更有台湾学者指出:此种训政“是空中楼阁,没有基础,是本末倒置,有名无实”(82)

胡汉民原本想借训政来提升党权,推行党治,以此消除军权及改变既成的军治局面。这在蒋介石羽翼尚未丰满时,正是他们合作的基础。但当蒋介石借“党权”之名消除异己,实现武力统一,大权独握后,胡汉民再想以“党权”压制“军权”,则只能是幻想。正如孙中山早年所言:“既借兵权之力,取政府之权力以为己有矣,则其不能解之于民者,骑虎之势也。”(83)

孙中山想还政于民深感难矣,胡汉民想还政于党,同样是不可能的。对此,有学者评论道:“北伐之际,未行《建国大纲》中的训政工作,造成军权独大的既成事实,事后要其既得之权力,让之于党,已不可能;要其让之于民,更是不可能了。国民党实施训政之挫折,只是军权与党权的较量下,党权为军权所败。至于民权更非军权和党权的对手了。”(84)胡汉民后来也曾被迫承认,自1928年以来同蒋介石两年多的合作,“是没有党治,只有军治”,并愤愤不平地表示:“既然是军治,便非民治,更非党治,军治的帐不能写到党治的帐上来。”(85)

国民会议“顺利”召开了。最能代表国民会议使命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也经会议一致通过了。此时,蒋介石的权力似乎牢不可破。但事情并不像蒋介石料想的那样简单。因囚禁胡汉民而触发的国民党内的不满,使蒋介石意想不到地面临着另一场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