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战时金融" level="2">第三节 战时金融
    • 一 安定金融和维持法币汇价的努力" level="3">一 安定金融和维持法币汇价的努力
    • 二 四联总处的主要活动" level="3">二 四联总处的主要活动
    • 三 战时后方的银钱业" level="3">三 战时后方的银钱业

    第三节 战时金融" class="reference-link">第三节 战时金融

    一 安定金融和维持法币汇价的努力" class="reference-link">一 安定金融和维持法币汇价的努力

    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生后,金融领域的稳定亦受到较大的影响。国民政府及所属金融机构为稳定金融采取了不少措施。

    1937年7月15日,国民政府对两年前实施的《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加以修正公布,除了重申对意图赢利而私运、销毁、或伪造、变造银币、铜币、中央造币厂厂条者的处罚外,特别增加了严厉处罚伪造、变造币券者和收集者的条款,处罚最重的为无期徒刑并课以5000元的罚款(122)。这一《条例》的要旨,不仅在于防止贵金属的外流,而且从反面提升了法币的重要地位。

    对贵金属币的私运、销毁和伪造,还不是金融领域的主要困难。战争爆发伊始就普遍出现的向银行提存、抢购外汇、逃避资金和大幅度呆账等情况,要求国民政府加强对商业行庄的管理。于是,国民政府财政部在1937年“八一三”事变发生的当天就宣布上海银钱业停业两天。8月15日,财政部又公布了以限制提存、鼓励存款为主要内容的《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如规定活期存款每户每星期提取限于5%,且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法币;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通融提取,用作抵押每户亦以法币1000元为限;到期后如不欲转定期者,也须转作活期存款,并以原存款银行、钱庄为限,同业或客户汇款,一律以法币收付之(123)。《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是国民政府统治地区的金融开始由平时转向战时的重要标志,该《办法》施行后,“虽无外汇管理之名,已收外汇管理之实”(124)。嗣后,国民政府财政部还明确规定:各税收机关收纳税款,仍应以法币及可以兑取法币之票据为限,汇划票据概不适用;至于以支票报解税款,均不受《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第一条的限定,只需得到四行联合审核委员会的核准(125)。可以看出,国民政府旨在控制市面上法币的流通量,来达到安定金融的目标。

    为了避免该办法对工商业资金周转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8月16日财政部规定了上海市补充办法四条,以汇划票据弥补市场金融筹码的不足。9月1日又提出汉口市的补充办法四条,采用可以入账而不能支付法币的横线支票,来解决工商业和机关的困难(126)。此后,汉口、西安、郑州、济南、长沙、重庆等城市也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办法,既执行了限制提存的规定,对金融有所安定,又兼顾到市面资金流通的需要。另外,财政部也适当放宽了提存额的限制。

    当然,不同地区对《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的执行情况是有差别的。如根据广州市银行公会的意见,广州中国银行当时并不对提存加以限制,准备到万不得已时再按照上海的方法执行,但停止了以法币折合港币或其他外汇的汇出汇款,并通过广东省财政厅要求香港及广州沙面的外商银行,暂不接受华人的新存款。又如河北省省会所在地的保定,为了避免执行“同业或客户汇款一律以法币支付”的规定对省钞流通的不利影响,一面向南京国民政府要求对河北省钞的支持,同时不公布有关安定金融的办法。为了适应战时调剂内地金融、扶助农工各业增加生产的需要,1938年4月8日,财政部发表了《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十项(127)。同年6月1日至3日,在汉口召开了改善地方金融机构会议,各省代表共到74人。

    1937年8月30日,国防最高会议通过的《总动员计划大纲》,在金融管理各主要方面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1.通货管理。(1)推计法币需要数额,预为印制存储,并注重分储于安全地区。(2)将发行之现银准备,为安全存贮之措置,并奖励督促收兑民间之金银,以厚准备。(3)国防民生有关之农工商矿重要事业,其通货之供给,应为合理之增加。(4)法币发行应从速实行中央储备银行法所规定之办法。

    2.汇兑管理。(1)严格限制外汇。(2)积极流通内汇,凡未设银行之地方,应利用邮政机关办理。

    3.金融业务管理。(1)必要时主管机关得与各地银行公会规定临时之适宜办法,以维持金融之安全。(2)主管机关令中、中、交、农四行规定接济各金融机关办法及维持发展内地有关国防民生农工商矿必要事业办法。(3)指导投资,使资金运用于必需品之生产储集事业。

    4.金融机关管理。(1)促令金融机关将资金逐渐移转安全地带。(2)促令各银行分别就指定地点推设分支行或新组银行,以健全金融网。(3)促令各银行组织联合准备机关,以健全金融机构(128)

    1938年制定的《抗战建国纲领实施方案》中,关于金融方面,又提出两项政策:统制银行业务,从而调整工商业之活动;巩固法币,维持外汇,管理进出口货,以安定金融。

    从抗战爆发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金融安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币汇价的稳定所体现的。当时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官方外汇市场,通过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买卖外汇,以消耗官方的外汇储备来维持法币的汇价(129)。但是,国民政府战时管理外汇工作,困难重重。正如孔祥熙所说:“一因我国有租界关系,政治力量无法控制;二因有外商银行买卖外汇无法制止;三因金融中心在上海,投机牟利之风盛行;四因敌伪在沪多方捣乱。”(130)从1937年8月13日到1938年3月修订外汇政策时止,国民政府在上海出售的外汇据报约有5000万美元之多(131)。可见,有大量的资金还是通过外汇市场逃避了。

    为了防止各地以汇款方式调集资金到上海购买外汇、逃避资金,四联总处于1938年3月命令各银行限制往上海汇款,包括解付汇划款额。1939年6月21日,财政部长孔祥熙自重庆发布“马电”,规定从6月22日起,上海银钱业提存款,除政府要需及发放工资者外,每周支取数目在500元以内者,照付法币;超过500元者,以汇划支付,专供同业转账之用;上海以外各埠,仍照旧办理,至于将存款移存内地者,则不受该办法的限制(132)

    1938年初,日本侵略势力和“临时政府”在北平设立了所谓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联银券”。并由伪临时政府发布《旧通货整理办法》,规定了法币在华北地区的流通期限:中央银行券和中国、交通两行的南方地名券至1938年6月10日为止,中国、交通两行的北方地名券以1939年3月10日为限。而在以“联银券”收兑法币时,有意压低法币的比价,如1938年8月把法币与“联银券”的比价低贬10%;1939年1月起,又压低法币对“联银券”的比价30%。其目的是套换法币,再以法币到国民政府控制下的金融机构换取外汇。

    国民政府立即采取了应对措施。1938年3月12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了《购买外汇请核办法》,规定:1.外汇之卖出,自本年三月十四日起,由中央银行总行于政府所在地办理。但为便利起见,得由该行在香港设立通讯处,以司承转。2.各银行因正当用途于收付相抵后需用外汇时,应填具申请书送达中央银行总行或其香港通讯处。3.中央银行总行接到申请书,应即依照购买外汇请核规则核定后,按法定汇价售与外汇(133)。这实际上是放弃了从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以来的自由买卖外汇的政策,转而实施一定程度上的外汇管制办法,即只有经中央银行审核为“正当”的需求,方得以在上海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购汇,其他一概停止供给。

    随着战事的推进,当时外汇的实际需求量很大,但在外汇请核制度之下,无法获得请准外汇者便纷纷在市场竞购,外汇黑市相应出现,且日趋活跃,波动很大。而日伪势力进一步套购外汇,使法币的汇价更难以维持。自1938年3月下旬每1元法币的英汇跌入1先令,月底又缩至10.75便士,5月中旬为10.625便士,至6月13日,上海汇丰银行英汇牌价为8便士,比实施外汇请核办法前夕的牌价1先令2便士半,约下跌了45%。到8月中旬,英汇一度跌破至7.9687便士(134)。为了避免法币汇价的进一步下跌,国民政府多次商请英商汇丰银行乃至英国政府出面支持。至1939年3月,中英双方正式达成协定,共同设立总额为1000万英镑的平准汇兑基金,用于香港、上海两地的外汇市场,以维持法币的英镑汇价(135)。另成立以英国专家罗杰士为主席的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与运用。

    中英平准汇兑基金和基金委员会的设立,曾对维持法币的汇价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日伪方面不断以法币套取外汇,以及投机商的推波助澜,使平准基金难以应付,法币的汇价也不可避免地低落。1939年6月7日,上海汇丰银行的法币牌价跌至6便士半,10月又跌入4便士。而到1940年5月初,法币的市价下跌到英汇3.125便士、美汇0.045美分。同年7月,平准基金会外汇存底仅200万英镑,难以继续稳定汇市(136)。汇市的不稳又马上影响到上海市场金价的上涨,以及麦、粉、棉纱等均涨价。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局面,1941年4月中国政府分别与英、美签署协定,设立“中英美平准基金”,其中,英方共认1000万英镑(约合4000万美元),美方摊认5000万美元,中方出资2000万美元(137)。另设立由三方代表组成的平准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维持上海的法币汇价。中英美平准基金运作之后,采用外汇审核制度,按规定汇价(每1元法币合3第三节 战时金融 - 图1便士、另合5第三节 战时金融 - 图2美分),供给正当商业所需之外汇。这一汇价要比同期上海黑市高得多(138)。此外,根据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的授权,平准基金委员会商得上海中外重要银行以及香港当局之合作,宣布取消了上海、香港两地的外汇黑市。

    除了设立中英美联合平准基金会之外,财政部扩大了原有之外汇审核委员会组织,改为外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长孔祥熙为主任委员。该委员会成为全部进出口外汇管理职权之中心,有关处理封存资金、集中侨汇,取消上海外汇黑市经过、平准基金委员会规定上海买卖外汇办法之经过,都由外汇管理委员会审定。另外,凡属政府机关及企业发展申请用汇,由外汇管理委员会直接审查,至于私人及商界申请购汇,则授权平准基金会审查。

    在平准基金设立和运作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方面还与华中傀儡政权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伪币进行了较量。

    1939年5月1日,以伪南京维新政府为背景,并且直接得到日商银行支持的“华兴商业银行”在上海日本占领区宣布成立,同月15日正式开业。该行除在上海设总行外,另在苏州、无锡、镇江、南京、扬州、芜湖、蚌埠、南通、嘉兴、杭州、绍兴、徐州、海州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华兴商业银行宣称系日、华合办,资本总额为法币5000万元。对外公布由伪南京维新政府认股2500万元,另由日本兴业银行认股500万元,台湾、朝鲜、三井、三菱、住友五行各认股400万元。华兴商业银行筹备时,曾试图拉拢在上海的其他外商银行参与认股,但遭拒绝。华兴银行发行面额为100元、10元和1元的“华兴券”。在“华兴券”之前出笼的“蒙疆券”、“联银券”等北方伪币都是与日元联系的,“华兴券”却宣布与法币直接挂钩。日本侵略者之所以没有让华兴券与日元挂钩,不仅在于无法承担相应的财政负担,还有着更为险恶的用意。一手炮制华兴商业银行的日本兴亚院的打算是:规定“华兴券”1元兑换英镑8便士,与法币等价行使;但对于日元系各通货,则根据市面实际行情兑换(139)。日方打算通过“华兴券”与法币的挂钩,可以在上海套取外汇。“华兴券”的1元券上印有“凭票即付国币壹元”字样,国币实际上就是指法币。除了宣布“华兴券”与法币等价,另规定“华兴券”“于缴纳租税及其他一切公私交易,一律通用之”(140)。从1939年9月1日起,江海关税收处被日伪方面强占,江海关开始以“华兴券”为征税的折算标准,以法币1元5角5分折合“华兴券”1元收税。日伪方面的如意算盘是:利用江海关税收吸纳法币,再用法币转购外汇,即便法币汇率波动,也将不会直接受损。

    早在1939年1月,国民政府方面便针对日元、日本军票和华北伪联银券的肆虐,颁发过《取缔敌伪钞票办法》,明确规定凡“敌国银行所发钞票及敌军所发军用票、伪联合准备银行钞票暨敌伪所发之其他性质相同之钞券”,“无论在任何地方,一律禁止收受行使”(141)。在上海租界内,日伪钞票的流通一直遇到有力的抵制。而当华兴银行和“华兴券”出笼后,国民政府方面立即进行了反击。1939年5月3日,即华兴银行成立的第三天,国民政府财政部即致电四联总处、上海银钱业公会和市商会转知各行庄,明确指出:“现在伪币在华北市价日益低落,乃又在沪成立所谓华兴银行,并发行空头伪币,并逞此欺骗之故伎。我中中交农四行暨全国金融业及其他各业自应严守立场,一律拒用该项伪币,绝对勿与来往,使该伪行陷于孤立,以减少其诡恶伎俩之流毒,而保持我正当之权利。”国民政府外交部则照会各国驻华使馆,要求对非法组织之华兴商业银行严加谴责,并告诫在华外侨一律勿与华兴银行往来,勿接受该行伪钞及其任何票据(142)。5月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言人对中外记者明确指出:“华北伪银行设立之目的,原即在强骗民众使用不兑现而毫无价值之纸币,现敌人在华北之搜刮,已达其限度,惟仍急需金钱,故又转其目标于华中,敌方所拟设立之新银行为商业银行,据谓,其资本半由敌国各银行担任,半由傀儡政府担任,鉴于伪币在华北之失败经过,可断言除非受敌伪之武力压迫,决无人愿接受此新伪银行所将发行之纸币。”要求各外国银行“为其本身及大众之利益计”,继续拥护法币,拒绝接受伪华兴券(143)。7月17日,财政部曾电上海银钱业,要求制止伪币收付买卖。8月,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行政院又转咨司法院通饬各级法院,任何债权债务若有基于伪钞(“联银券”、“华兴券”等)而成立者,在法律上应为无效(144)。也就从华兴银行成立起,中国、交通两分行停止收受华北地名(如天津、青岛、济南)之法币,以杜塞华北法币南流,防止两行汇兑上之耗损,断绝投机奸商牟利途径。财政部并明确命令上海各业严守立场,一律拒用“华兴券”。

    鉴于上海各银行钱庄仍有买卖“华兴券”,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0月9日再度致电上海有关各业公会,要求对各成员店号切实转行告诫,尽力设法制止。内称:查“华兴钞”应一律禁用,并绝对勿与往来,惟沪市银钱烟兑各业,或以贸易零星,不免有收付及买卖情事,并应严予查禁(145)。日伪方面成立华兴商业银行、发行以法币为准备的“华兴券”并与之等价流通,其重要目的在于套取外汇和掠夺物资,而图逐渐代替法币的地位。由于国民政府方面及时有效的反击,加上法币的实力和影响范围远远超过“华兴券”,日伪的上述目的一时无法得逞。但是,1939年5、6月间,日本集中大量的法币,向上海外汇市场冲击,造成法币汇价的贬值。7月18日,上海汇丰银行停止法币汇价的挂牌。日伪方面担心“华兴券”随法币汇价的低落而暴跌,即于7月19日发表声明,将“华兴券”脱离法币汇价水准,另订立华兴券1元合6便士的汇价,并称无限制供外汇;其与法币兑换比价,将依法币对英镑之汇价而定。而7月21日汇丰银行的法币汇率牌价跌落到4.75便士(146)

    “华兴券”与法币脱离联系后,尽管订立外汇牌价,却并不供应外汇,毫无信用,不仅没有得到扩张,连独自存在的条件也失去了。“华兴券”脱离法币比价之后新印制去掉“兑换国币”字样的5元券和10元券,以及日本为华兴银行铸造1分、5分、1角、2角硬辅币,以后也没有发行出去。据统计,1939年6月“华兴券”发行额为60万元,1939年12月为510万元,1940年6月和12月的发行额都是560万元(147)。应当指出的是,伪华兴券的发行额,并不是实际的市场流通额,其中大部分滞留在日本正金银行上海分行和其他在沪日本银行的库房里。即便以“华兴券”的发行额来考察,这一数额与上海市场上数以亿计的法币相比,几可忽略不计。“华兴券”定下6便士的汇价,法币的汇价却在变动,这样“华兴券”与法币的比价也时常变化,这种变化产生的效果,使上海市民更确认为是“华兴券”本身价值的不稳定所致。在市面上,离开法币基础的“华兴券”被视作废纸,流通额无法扩大,仅限于华兴和有关日本银行的往来。

    1939年下半年,汪伪政权在酝酿之际,便打算停止“华兴券”的发行,以便让新设立的中央金融机关发行统一的货币(148)。1940年12月,汪伪财政部公布《整理货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华兴商业银行之发行权取消之,其已发行之纸币之收回办法另定之。”(149)1941年1月伪中央储备银行正式成立,发行伪中储券,“华兴券”逐步被收回,伪华兴商业银行的发行权被取消,成为汪伪政权金融体制之下的一般商业银行。

    汪伪政权取消收回“华兴券”,决不意味着放弃了与法币之间的较量,而是为了推行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1941年1月,汪伪政权在南京设立了“中央储备银行”,但在上海的分行实际上处于总行的地位。中央储备银行最初发行面额为100元、50元、10元、5元、1元的“中储券”,根据1940年12月汪伪财政部公布的《整理货币暂行办法》规定,汪伪“国民政府授予中央储备银行发行兑换券之特权,以期逐渐完成币制之统一”;“凡人民完粮、纳税及其他对于政府之支付,一律行使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之法币,但暂准以旧法币与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之法币同样行使”;“凡政府机关各项经费之支付,一律行使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之法币”;同时又宣布允许法币与“中储券”“暂行等价流通”(150)。汪伪政权出笼前,曾规划了货币与金融措施,虽然已经确定将以新发之货币“中储券”为统一之货币,且已经明确提出须停发与收回“华兴券”,但却不得不承认,法币所定对英镑的汇率,对中国之国际贸易极为适合而有利,“中储券”将继承法币的法定汇率,“以示信用中外”,因而“当政府成立之日,新、旧法币宜通令照常行使,同时并分令各地之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中央信托、邮政汇业两局,以及其他各银行、钱庄照常营业,四行及两局并由政府派员监督”。甚至担心“万一四行不遵令而撤退,恐其他各商业机关因缺乏资金之通融而随之停业,使市面金融陷于混乱状态,予人民以不良之印象。上海为全国金融之枢纽,必须用全力顾及,其他各地只须上海不生问题,均可迎刃而解”(151)。显然,当时日伪方面打算以“中储券”来统一华中地区的伪币,既要扩大“中储券”的流通,又企图利用法币来向国民政府方面套汇。因此,日伪确定采取暂准法币与“中储券”等价流通,先利用法币进而驱逐法币的策略,即先使“中储券”能够立足,然后积蓄力量与法币较量。

    伪中央储备银行属于标榜为“国民政府”的汪伪政权的“中央银行”,“中储券”被明确赋予“统一币制”的职能,这与“联银券”、“华兴券”等地方性伪币不同,“中储券”的出笼对国民政府方面的货币金融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法币汇价的稳定更为困难。

    国民政府对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的出笼十分重视。1941年1月初,即在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出笼的前夕,重庆国民政府便电令上海银钱业公会和市商会,一律拒用伪“中储券”,在上海租界的邮局也奉令拒绝收汇。与此同时,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在香港召集了上海金融界人士会议,商议汪伪中储行出笼后之应对措施。根据重庆当局的指示,1941年1月9日,上海银行业、钱业公会拟定了拒用“中储券”的办法,如在上海设立“中央特种宣传处”,大张旗鼓地举行“拒用中储券宣传周”。待到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正式出笼后,重庆国民政府电请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转饬在沪中外银行拒收伪中储券,指出:“中央储备银行”系非法组织,无充足之准备金,非中国或外商银行公会会员,要求拒收中储券。根据这份电文,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总董费利浦召集上海金融业和商业上层人士讨论之后,决定在公共租界抵制“中储券”(152)。当时伪中储行分送给上海租界中、外银行的“中储券”样本,各行都未予理睬。伪中储行当局曾指派人员持“中储券”向上海四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强行存储,中行等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只得收下,但在存单上注明“不付利息,提存时仍以原券支付”,以示抵制(153)。另外,上海的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还把收到的“中储券”集中汇解英商汇丰银行,然后向“中央储备银行”兑换法币,致使“中央储备银行”措手不及,难以承兑。“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分行虽笼络租界内电车公司同意收受“中储券”,但市民鲜有以“中储券”去购买车票的。先施、永安、新新、大新等上海四大公司原来已同意接受“中储券”,但大部分市民仍拒绝使用,广大营业员坚决拒收,公司只得在营业间另设兑换处,一时出现凡以“中储券”购物者须事先换成法币才能购买的景象。

    为了打开推行“中储券”的局面,汪伪当局于1941年3月中旬起实施《妨害新法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凡“故意妨害新法币(即伪中储券,下同—引者注)之流通或破坏其信用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之罚金”。(第二条)“拒绝使用新法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第三条)“凡银行、银号、钱庄、典当及其他公司行号,有第二条、第三条情形者,除犯人依各该条治罪外,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四条)“凡公私团体、军民人等,如有第二条至第四条犯罪情形者,应立即报请当地警察机关逮捕,移送法院讯办”(154)。这就是汪伪方面推行“中储券”的法律依据。3月24日,汪伪财政部向上海金融业发出“通令”,威胁不得拒收“中储券”。在上海日本占领区,固然可以藉此强使市民和商家接受“中储券”,但是在租界却不那么容易了。日伪方面则采取了种种手段,以冀推广“中储券”,排斥法币。如:在上海的各种交通车辆和大马路张贴宣传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的标语,在《申报》、《新闻报》等报纸内夹送相应的传单,派特务到拒收“中储券”的金融业、商业部门进行威胁,强迫各业业主甚至普通市民到伪中储行存款。1941年7月英美宣布冻结中日资金后,日伪方面加大了在上海外汇黑市的活动,造成黑市汇价猛涨,法币不断贬值。上海日商正金、三菱、三井、台湾等银行的华商票据,原由英商汇丰银行收解,改由伪中储行上海分行经办,市场上“中储券”一度升值,在伪中储行柜台前以法币兑换“中储券”者日趋踊跃。汪伪财政部还下令,自9月1日起,所有关、盐、统各税及其他“中央”税收,一律只收“中储券”新法币,不收法币,迫使商人以法币向伪中储行调换“中储券”本票或保付支票,这样伪中储行上海分行曾兑入不少法币。

    尽管自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法币的汇价呈明显下降的趋势,通货膨胀比较严重,中、中、交、农四行在日伪地区的业务受到了很大损害,但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较为及时得当的措施,并且得到了英、美方面和租界当局的公开支持,直到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法币在上海地区与伪币(包括“华兴券”和“中储券”)的较量中仍占了上风,在上海租界基本上仍占绝对优势。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半年后,“中储券”在内地流通已达6000余万元,但在上海租界主要是在辅币流通,本位券无法站住脚。一般市民即使不得不收受了“中储券”,也往往立即设法购买物品或换成法币,最终大部分又都流回到“中储行”,对此伪中储行当局颇感无奈:“旧法币头寸日益减少,而来源枯竭,实可虑也。”(155)

    重庆国民政府和南京汪伪当局双方的特务,还在上海等地展开了针对对方金融机构及人员的恐怖活动。1941年1月,伪中储行的专门委员被暗杀,伪中储行上海分行遭到手榴弹的袭击,数名高级行员被暗杀。3月份,汪伪特务在上海绑架了中国银行职员百余人、交通银行职员二人、中国农民银行职员一人,江苏农民银行也有五名职员被暗杀、六人被伤。而中央银行设在上海亚尔培路和静安寺路的两家分行被炸,银行职员和顾客多人伤亡(156)。在上海的中、中、交、农四行职员一度人人自危,不敢上班,各行只得暂时停业。只是在英、美、法领馆的斡旋下,双方才停止了对金融业及从业人员的恐怖活动,释放了捕禁人员。

    鉴于日伪势力日趋猖獗,重庆国民政府有关当局也对上海的金融善后进行部署。早在1940年10月11日,蒋介石曾当面指示财政部次长徐堪:“港沪情势将有变化,四行及重要商业银行在沪港人员、钞券及文件、帐册等,务令急速准备,以策安全,并迅拟办法。”徐堪当时拟就关于四行上海分行的三点应对措施:1.租界情势变化不能营业时,即公告停闭,撤退至闽浙省内适当地点。2.撤退时,各行应酌留忠实可靠者若干人,在沪密为照料,并负通讯之责。3.文卷、账册、契据、债券等项,应早为运存浙闽省内适当地点,或在沪移存(157)。针对日伪在上海的金融恐怖活动,重庆当局曾议定应因方针:四行照常营业;斟酌实际情形,紧缩存款汇款业务;紧缩人员,后撤不必要之人员;力予减少库存,将公债和账册放置于安全地点(158)。特别是上海中、中、交、农四行均作了应变准备。至1941年6月,四行在上海之库存及头寸已大大减少,当地放款及存放同业之款均设法收回;重要账册文件或设法内运,或暂时移存公共租界内安全地点;营业机构则全部移入租界内,除了加强警卫外,又请求工部局加派巡捕。另外,上海银行公会也将包括票据交换所及联合准备库等特殊金融机构的重要文件,秘密移入上海美军防区保存,有关人员作了随时移迁香港办公的准备,上海票据交换所在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的存款总额由8000万元减至3500万元,联合准备库则拟定在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不能行使职权时暂行取消(159)。由于采取了有关应变措施,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占上海租界后,重庆当局掌握的政府金融机构遭受的损失较小。

    二 四联总处的主要活动" class="reference-link">二 四联总处的主要活动

    在战时金融体制的确立及其运作过程中,四联总处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不久,蒋介石即令饬迅速组成以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为首的金融委员会,作为战时金融决策最高机构。旋因各派之间矛盾重重,该委员会未及成立。至7月29日,在财政部授权之下,中、中、交、农四行在上海设立了联合贴现委员会,共同办理同业贴现业务。8月9日四行联合贴现委员会正式改为“联合贴放委员会”,核办对上海同业的贴现与放款事宜。当时每日由四行代表商定贴现率和放款利率后,再由中央银行挂牌公布;凡经审定通过的贴放款额,由中、中、交、农四行大体按照35%、35%、20%和10%的比例承担。放款的利息则就放款期间的平均利率计算。中央银行逐日把贴放款项收付报告表分送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以资接洽(160)。财政部还令中、中、交、农四行在上海联合设立审核委员会,办理对特别支取款项的审核,并制定特别支款申请书,由需要申请支款的公司行号填写,且由存款行庄提供证明后,再送交四行审核委员会审核(161)。但这只是四行在贴现、放款和审核支款等普通业务中的合作与协调,还不是一个新的金融机构的成立。同年“八一三”淞沪抗战爆发后,财政部令中、中、交农四行在上海组成了联合办事处,8月16日,上海四行联合办事处在法租界开业,四行联合办事处最初由宋子文负责主持,“每日开会一次或数次不等”,“凡财部决定之措施,如安定金融办法等等,均由本总处赞襄及执行”(162)。当年10月底财政部长孔祥熙回国后,由孔主持四联办事处事务。国民政府设立四行联合办事处,旨在避免四大政府银行之间的歧异,以实行统一管理和指挥,进而对各行的资金进行统筹分配,以应对因战事而导致的金融紧急情况。另在国内其他重要城市设立的四行联合办事分处和联合贴放分会,均受上海办事处节制。

    待到1937年11月,因上海和整个华东战局的失利,中、中、交、农四行的中枢机构内迁(163),四行联合办事处亦移至汉口。不久,又自汉口迁到重庆。

    四行联合办事处从成立到1939年改组,还只是一个松散的协调性机构,对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各行都不能下达强制性的命令。但它对于统制金融、扶植中央银行和战争初期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仍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行联合办事处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属下的三个调整委员会(即工矿调整委员会、农产调整委员会、贸易调整委员会)共筹拨了调整资金6000万元。1938年3月军事委员会的三个调整委员会撤销、其工作相应改归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农本局和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继续进行之后,四行联合办事处又增拨营运资金1.2亿元(164)。四行联合办事处还直接向内迁的民营厂矿提供资金上的帮助,至1938年底,贷助民营厂矿内迁和复工的款额达850万元。此外,到1939年12月,四行的联合贴放总额达63645万元(165)。显然,四大政府银行资力的集中使用,对于协助内地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缓解内地资金的紧窘状况,有着直接的积极作用。

    在一时期的贴放款中,商业放款和同业放款占了78.61%,协助农业、工矿业、盐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款项只占18.78%(166)。另外,部分贴放款被人以票据或其他资产抵押的方式获得,而实际上却被用于套买外汇或囤积货物。也就是说,四行联合办事处时期的资金流向和实际使用并不完全合理,对金融的宏观调控能力还不大。

    1939年9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宣布“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银行合组联合办事总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各特种业务”;四联总处设理事会,由中央银行总裁、副总裁,中国、交通两行的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农民银行理事长、总经理,以及财政部的代表共同组成;四联总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国民政府特派之,“总揽一切事务”,“财政部授权联合总处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内,对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可为便宜之措施,并代行之职权”(167)。蒋介石以中国农民银行理事长的身份,担任了四联总处理事会的主席。作为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最高负责人的孔祥熙、宋子文、钱永铭,则为四联总处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另外,翁文灏、张嘉璈、徐堪、陈行、周佩箴、叶琢堂、贝祖诒等为理事。理事会设秘书处管理行政事务。

    四联总处的这次实体化改组,还体现了国民党最高当局对政府金融系统进行高度集中的安排。抗战以来,蒋介石对于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之间业务经营中实际上存在着各自为政状况颇为不满。在决定四联总处改组前夕,蒋在日记中写到:“金融机关如不能由中央统制,则无疑养瘫致患,岂子文一人而已也。”(168)1939年8月初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四联总处改组并由蒋介石任理事会主席之后,有关各行均表示接受。蒋介石当时把改组后的四联总处视为“金融联合库机构”(169),认为改组的完成预示着“财政金融问题渐能如计集中,此亦转败为胜因祸得福之机,国人如子文新之等,究以国事为重也”(170)。从而完成了政府银行系统高度集中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人事安排,国民政府的金融统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改组后的四联总处的权限范围较广,包括:全国金融网之设计分布,四行券料之调剂,资金之集中与运用,四行发行准备之审核,受托小额币券之发行与领用,四行联合贴放,内地及口岸汇款之审核,外汇申请之审核,战时特种生产事业之联合投资,战时物资之调剂,收兑生金银之管理,推行特种储蓄,其他四行联合应办事项,四行预算决算之复核(171)。根据这些规定,四联总处的职权涉及金融和社会经济两大领域。与此相应的,四联总处下设战时金融委员会和战时经济委员会,来实施其职权。战时金融委员会分设发行、贴放、汇兑、特种储蓄、收兑金银、农业金融六处,主管金融方面的事务。战时经济委员会分设特种投资、物资、平市三处,主管特种生产事业之联合投资、物资之调剂、物资之平价等经济方面的事务。

    无论从四联总处最高机构的组成人员还是从其职权来看,它不仅仅是在四行之间起协调作用,而是一个在四行之上起指导、监督、考核作用的新的机构。

    改组后的四联总处统一了在各地的下属组织,在业务重要地区设立分处,次要地区设立支处,以督导国家金融机构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原在各地设立的贴放分会均归并于当地的分支处。至1940年1月,已设重庆、成都、上海、香港、杭州、宜昌、福州、贵阳、桂林、长沙、西安、衡阳、南昌、昆明、兰州等15个分处,内江、自流井、叙府、嘉定、泸州、万昌、北碚、宁波、吉安、泉州、永安、梧州、零陵、常德、南郑、柳州、西宁等17个支处(172)。各分支处下设文书、业务、会计、调查、农贷、储蓄等组。通过数目多、分布地域广的分支处的活动,四联总处得以控制战时后方地区的金融事务和经济事务,甚至把国民政府的经济、政治影响扩大到日伪地区。

    四联总处对战时经济和金融进行了规划。1940年3月30日,四联总处正式提出了《经济三年计划》和《金融三年计划》。同年4月9日,又分别制定了《经济三年计划实施办法》和《金融三年计划二十九年度实施计划》。

    四联总处拟订的经济计划目标,“首在增进生产,便利运输,以求自给自足。次为稳定金融,安定物价”。确定经济事业包括农林水利、工矿建设、商务贸易和交通建设四个方面,分别匡算了最低限度所需资金。提出农林水利(包括农贷、农林建设、水利建设三项)在1940至1942年的三个年度内,需要资金国币21.451亿元;工矿建设(包括国营工矿、民营工矿及工业保息与辅助等三项)在三年内需要资金国币3.6101亿元、美金2474.5万元;商务贸易(包括平价资金、出口农矿产购运资金、一般商业贴放等三项)三年内需要资金国币7.3亿元;交通建设(包括铁路、公路、电讯及航空四项)三年内需要国币13.28649亿元、美金2034.7万元、英金42.7万镑。此外,还专门列出了军民运输所需汽油机油及汽车配件三年需要资金额度为美金3800万元(173)。整个《经济三年计划》系以工矿建设为中心,其中国营工业所需经费国币部分定为16654万元,民营工业所需经费国币部分定为3800万元。国营工业拟由国库拨发11415.5万元,四行投资800万元,四行贷款4438.5万元;民营工业拟由国库拨发250万元,四行投资1760万元,四行贷款1790万元(174)

    《金融三年计划》提出“以稳定法币为中心”,首要为调节法币之流通额,防止通货之膨胀;其次为维持外汇、节省消耗、紧缩开支与严防敌伪破坏金融。预计三年内国库亏短数将达国币105亿元,增加法币发行国币60.5亿元,所拟补救之道为:中、中、交、农四行和中央信托局吸收存款共45亿元,财政部会同各行局推销公债12亿元,募集捐款6亿元,增加税收8亿元(175)。拟在1940年度四行和中信局吸收存款14亿元,推销公债3亿元,募集捐款2亿元,增加税收1亿元,其他金融机构拟吸收存款4亿元。此外,在调节法币流通方面,1940年度拟推广法币在内地的流通额相当于增发8亿元,推行小额币券4亿元,保持法币在华北、华中、华南游击区的流通额约15亿元(176)

    由四联总处制定的经济、金融三年计划及其实施办法,成为1940年之后四联总处工作的基本依据,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规范了国民政府的经济和金融基本政策。

    管理和调剂货币发行,是四联总处的另一重要工作。当时以流通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的法币大券兑换能在沦陷区流通的小券时,须有相当数额的贴水,致使大券充斥、小券短缺,法币实际上发生贬值。四联总处采取了多项措施,如限制搭发大券,限制大量携带小券出境,大量印制小券,在各口岸无限止兑换小券等,及时制止了贴水风波。另外由于欧洲战局的影响,历来承担主要印钞额的英国公司难以按期交货,一度也造成了通货紧缺。根据1940年7月第三十八次理事会会议关于《调剂钞券缺乏办法》,四联总处组织了钞券的印制和抢运。如转向美国方面订印钞券,还商请英、美公司在仰光建设分厂,由香港公司承印。另制定《内地印钞办法》,仅1941年四行便在重庆、赣州等地印制50元券共37.7亿元。四联总处一方面催促英、美方面加快向中国运送定印的钞券,另一方面还会同运输统制机构,组织抢运四行在香港、海防、新加坡、仰光等地的存钞。1940年平均每月要组织50—60架次的运输机,把钞券抢运到后方地区。并在各地设立了18个钞券集中运存站,核定各个运存站运储钞券的最低限度,从而保证各地军政开支的需要。在货币发行的管理上,四联总处较早就采取了扶植中央银行的措施。如1940年实行轧现制度,规定由中央银行对政府银行实行总轧帐;1942年初起,又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票据交换。1942年3月22日,蒋介石手令四联总处加强对四行的统制,特别是“限制四行发行钞券,改由中央统一发行”(177)。四联总处即与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会商,先后拟具通过《统一发行办法》和《统一发行实施办法》,规定自1942年7月1日起,所有法币之发行,统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

    四联总处还直接介入了战时的金类收兑事项。1938年5月,四联总处属下设立了收兑金银处,6月间开始收兑。起初仅收兑都市存金,继而收购产地生金。至当年底,共收黄金31464两,合国币6,152,948.3元,另收兑白银折合国币10,980,401.98元(178)。1939年起,实行了收兑金银的统制,即明确规定:“收兑金银事宜,统由收兑金银办事处秉承四联总处主任之命,督促并指导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分行处办理之。”(179)收兑金银处组设了检查,督促收兑,厉行检查,防杜隐匿和私运。另采取措施增加生产,划拨资金以扩充国营金矿,资助民营金矿;还适当调整金价、酌贴运费,以增进收购。1939年内,黄金收兑数量迅速增长,达314917两,合国币88,277,294.09元;白银收兑数则有所下降,合国币3,528,178.56元(180)。但1940年以后,通货膨胀渐趋严重,采金成本激增,官收价格与黑市价格差距益远,收兑成效下降,走私猖獗。1940年为267,148两,1941年更减少至84152两(181)。1942年3月,四联总处撤销了收兑金银处,由中央银行办理收金事宜。1943年5月,国民政府停止执行统制收兑金银的政策。

    在战时平定物价、管理物资等方面,四联总处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首先,是审议通过或直接制定施行有关法规。如在1939年11月连续审议通过了由经济部拟具的《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平价购销处组织章程》;1940年3月中下旬,拟订和讨论通过了平定物价办法十二项;1940年3月议决平抑纱价办法四项;1940年8月,拟订《加强同业公会以安定物价之建议案及实施办法》,等等。其次,四联总处采取实际措施,协助和督饬平价工作之施行。1939年底经济部设立平价购销处后,急需运作资金,四联总处曾特予通融,先行拨借800万元;又允准平价购销处以开具贴现票据的方式,向四行支取款项,至1940年8月,共支取18,692,500元,分配予中国国货联营公司、福生总庄、农本局、燃料管理处等机构。后又改贴现方式为低利基金借款,以保证运作资金。此外,四联总处还负责对平价购销业务进行考核。

    三 战时后方的银钱业" class="reference-link">三 战时后方的银钱业

    抗战爆发特别是国民政府西迁后,后方地区金融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根据1939年10月5日通过的《关于加速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的决议》,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在凡与军事、政治、交通及货物集散有关以及人口众多之地,至少应筹设一行,以应要需。至1940年3月20日,依照第一期计划所设立的分支行已达171处,其中四川60处、云南25处、贵州21处、广西22处、广东4处、湖南5处、陕西15处、甘肃11处、青海2处、宁夏1处、西康5处。原计划外所增设的分支行有25处,其中四川10处,云南、陕西、甘肃各3处,贵州、福建各2处,湖北、湖南各1处(182)。另根据到1940年底的统计,自抗战爆发之后,中、中、交、农四行在西南西北增设的行处达235处,计中央银行69处,中国银行85处,交通银行37处,中国农民银行54处(183)。到1941年12月31日为止,中、中、交、农四行在各地的分支行处总数已达469处(不包括在日伪占领区的行处),其具体分布如下:

    第三节 战时金融 - 图3 《四联总处三十年度工作报告》,引自《四联总处史料》(上),第197—198页。

    战时后方的商业行庄也有显著发展。抗战爆发前,中国西部省区金融业发展滞后,除重庆金融业相对较为发达外,其余贵州、甘肃等省,甚至没有一家银行总行设立。据统计,1937年全国所有银行共有164家,分支行总计有1627家,资本实额为43430万元。其中,设于川、康、滇、桂、陕、宁、新七省的银行总行只有23家,占全国的14%(184)

    抗战爆发后,情形迅速发生变化。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等国有银行为首的一大批国营、省营、民营银行,纷纷将其总行迁往以重庆为中心的大后方。其中,中、中、交、农四行总行全部迁到重庆,而且随总行内迁的四行分支行处,也多达200多处。随后,四行在四联总处领导下,在大后方积极推设分支机构,加速大后方金融网建设。到1941年底,中、中、交、农四行在其控制的17个省区内,共设立分支机构450个,其中设于大后方九省为264个,占总数58.67%(185)

    除了国家行局,抗战时期后方私营银行即一般的商业银行,也有相当快的发展。抗战爆发后,随着国民政府和诸多工矿业内迁,贸易中心西移,原来的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城市上海受到极大的冲击,贸易额急剧下降,各种押款也无从料理,金融业出路“各银行既感沦陷区之无业可营,港沪租借地之范围狭小,惟有将其游资散之于农村,爰于抗战之初,即有若干银行随政府内迁,在川、湘、粤、桂、滇、黔各省筹设分支行,入后纷至沓来”。据统计,到抗战爆发一年后的1938年7月底,南方和西南地区银行总支行共322家,其中广东81家,广西48家,湖南50家,贵州4家,四川128家,云南11家(186)。以四川为例,抗战爆发前四川境内商业银行,重庆有28家,其他各县市有47家。重庆的钱庄银号只有十多家,成都内江各有两家。抗战爆发后不久,重庆成为西南乃至整个大后方的金融中心。到1942年,重庆的商业银行有23家总行、14家分行、6家支行、17家办事处,共计60家。在四川,商业银行有10家总行、35家分行、9家支行、114家办事处,共计168家。其他内地省份的商业银行机构数为:西康省13家,陕西省12家,甘肃省4家,广西省11家,云南省42家,贵州省9家(187)。重庆的钱庄银号比战前增加了41家,达到50多家,四川其他县市增加46家,达到50家(188)

    战前一些著名的商业银行,如“南三行”中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北四行”中的金城银行、大陆银行、盐业银行、中南银行,“小四行”中的中国国货银行、中国实业银行等,或将总行迁往后方,或将业务重心放在后方,在战时后方的金融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为了遏制通货膨胀的势头,政府最高当局也直接要求关注“各行储蓄总额与竞赛”(189),甚至命令“各行集中游资,提高其利率”(190)。在管理方面,则要求各省银行及商业银行,必须向政府银行详细报告有关押款、放款、存贷、储蓄等业务情况(191)。这些措施也促使各商业银行加强展开相应业务。以下是1942年1月重庆市主要商业银行的存放款情况。

    重庆市二十家商业银行普通存款余额表 (1942年1月 单位:千元)

    银行名称 定期 活期 合计
    上海银行 2193 15795 17988
    浙江兴业银行 584 1484 2068
    中国国货银行 126 6031 6157
    中国实业银行 60 1249 1309
    金城银行 630 6994 7624
    大陆银行 368 191 559
    盐业银行 313 284 597
    中南银行 1533 3225 4758
    新华银行 164 2146 2310
    聚兴城银行总行 1479 3968 5447
    美丰银行总行 435 6298 6733
    川盐银行总行 1574 5921 7495
    和成银行总行 72 2604 2676
    亚西实业银行 45 2913 2958
    四川建设银行 6 430 436
    通惠实业银行 101 3047 3148
    长江实业银行 147 3003 3150
    建国银行 72 1463 1535
    江海银行 44 1660 1704
    开源银行 62 2550 2612
    总计 10008 71256 81264
    百分比 12.32  87.68 100.00

    资料出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第734页。

    重庆市十七家商业银行普通放款余额表 (1942年1月 单位:千元)

    银行名称 抵押放款 信用放款 合计
    上海银行 29508 1276 30784
    浙江兴业银行 80 9 89
    中国国货银行 2092 178 2270
    金城银行 2999 1209 4208
    大陆银行 6 - 6
    盐业银行 22 202 224
    中国实业银行 1378 9635 11013
    中南银行 120 1198 1318
    聚兴城银行总行 1162 10448 11610
    美丰银行总行 1510 23033 24543
    和成银行总行 2746 9863 12609
    亚西实业银行 - 15614 15614
    四川建设银行 84 1920 2004
    长江实业银行 75 6557 6632
    江海银行 60 222 282
    大川银行 - 1916 1916
    开源银行 - 3986 3986
    总计 41842 87266 129108
    百分比 32.41 67.59 100.00

    资料出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四),第737页。

    重庆是战时大后方的经济金融中心。从整体来看,经过抗战爆发四年的发展,在重庆的内迁银行与原先在内地的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基本旗鼓相当,但是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额相差非常大,几家大的商业银行显然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活期存款额所占较大比重表明,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之下,后方社会经济活动的波动性甚大,银行业难以汇集起稳定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