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国会选举与宋教仁被暗杀" level="2">第三节 国会选举与宋教仁被暗杀
    • 一 国会组织与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 level="3">一 国会组织与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
    • 二 各党派竞选活动与国会选举结果" level="3">二 各党派竞选活动与国会选举结果
    • 三 宋教仁被暗杀" level="3">三 宋教仁被暗杀

    第三节 国会选举与宋教仁被暗杀" class="reference-link">第三节 国会选举与宋教仁被暗杀

    一 国会组织与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 class="reference-link">一 国会组织与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国会组织及议员选举法由临时参议院制定。因此,1912年5月6日,北京临时参议院第二次常会,即把南京临时参议院提出的“国会组织及选举法大纲”列为第一议案。经全院委员会审议与大会多次讨论,7月9日,一致通过了《国会组织法大纲》和《国会选举法大纲》。接着,以此为基础,起草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与《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经8月2日、3日三读会多数议决通过,10日由袁世凯正式颁布。

    “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二条,首先确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其次,规定参议院不取“地方代表主义”,由以下几方面议员组成。1.各省省议会每省选十名;2.蒙古选举会选二十七名;3.西藏选举会选十名;4.青海选举会选三名;5.中央学会选八名;6.华侨选举会选六名,总计议员二百七十四名。众议院以各地方人民选举议员组成,其名额,各省取“人口比例主义”,每八十万人选议员一名(人口不满八百万的,得选议员十名);蒙古、西藏、青海同参议员额数。但由于全国人口尚未普查,普查也非一时所能办到,所以各省名额实际分配采取前清咨议局额数三分之一为标准,总计议员五百九十六名。第三,规定宪法制定以前,两院同时行使临时参议院职权,并特别规定宪法由两院合议,“非两院各有总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出席不得开会,非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因此,参、众两院虽与一般立宪国家的上、下两院相当,却没有贵族、平民之分,也无职权轻重之别。

    关于国会议员的产生,“选举法”规定实行限制选举制。讨论中,有议员极力主张普通选举,认为《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万不能因选举法之限制,致人民不能行使其选举权”;“如果于民权有所剥夺”,“甚非立法慎重之道”。还有的提出:“民国成立之始,又系初次举办国会选举”,“以年龄满二十岁以上及在选举区住居二年以上者即可,不必过于限制”。但这些主张均遭到否决。有的甚至说:现时中国人民程度根本不能实行普通选举,“明知其不可而勉强行之,将必选出一般无智识之议员,不使国家陷于极危险之地不止”(229)

    所谓限制选举,除年龄、住居期限有所限制外,最主要的是财产限制和教育限制。《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居满二年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众议员、省议员权:1.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2.有价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蒙、藏、青海得以动产计算);3.小学以上毕业;4.有与小学以上毕业的相当资格。其中一、二两项为财产资格限制,三、四两项为教育资格限制。直接税是采用日本选举法的说法,包括田赋、所得税和营业税。但中国当时根本不存在所得税和营业税,因此所谓“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实际仅限于地丁、漕粮(230)。不动产规定为“补充直接税限制之不足,以为纳间接税者提供选举权”,但限于土地、房屋、船舶(包括所有权及抵当权)(231)。相比之下,教育资格较财产限制稍宽。据临时参议院解释,凡“前清生员以上”和“毕业于六个月以上之各种传习、讲习、研究等所,简易、速成、预备等科,并曾在小学以上学校充当教员一年以上者”(体育教习除外),均当视为“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可获得选举权(232)。但在当时中国教育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资格的也为数甚少。

    议员选举,众议员为复选制。初选以县为选举区,复选合若干初选区组成,每省不超过八区。初选、复选设选举监督,全省设选举总监督,均由各该地方长官充任(233)。其具体步骤是:先于初选阶段选出五十倍于本省名额的初选当选人,再由初选当选人于复选阶段互选产生。蒙古、西藏和青海众议员选举与各省相同。各省参议员选举,则先选举省议员,组织正式省议会,然后以省议员为选举人,进行选举(234)。省议员也须经初选、复选两阶段产生。参议员被选资格与众议员同,但年龄须满三十岁以上,较众议员年满二十五岁为长。

    参议员选举其他部分,由于情况各殊,“选举法”分别作了专门规定。1.蒙古和青海,由各选举区划王公世爵、世职为选举人,组织选举会,依所定名额选举,或联合两区以上举行。选举监督以选举会所在地方行政长官(得委托相当官吏)充任。2.西藏,分前藏、后藏两个选举区划,分别由该区达赖喇嘛、班禅喇嘛会同驻藏办事长官遴选五倍议员名额的人员,于拉萨和扎什伦布组织选举会,各选举五名。3.中央学会,由该会会员为选举人选举,但被选举人不以会员为限。中央学会属全国性高级学术团体,依临时参议院所定办法组成。会员无定额,由具备在国内外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三年以上毕业,或有专门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等资格者互选,满五十票以上为当选(235)。设立并规定中央学会为选举参议员机关之一,目的是为了“选出学问优尚之人为议员”(236)。其选举在北京举行,以教育总长充选举监督(237)。4.华侨,初定由华侨居住地商会,后增加中华会馆、中华公所、书报社,各选出选举人一名,到京组织选举会进行选举。选举监督以工商总长充任。选举会会员因事不能到会,可委托相当代理人行使其选举权。

    “国会组织法”和议员“选举法”,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对蒙古、西藏和青海选举极为重视。最初担负起草“国会组织法”的议员,鉴于蒙古、西藏和青海“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由人民直接选举众议员甚为困难,而参议院内又规定有这几个地区的议员名额,因而主张不再选举众议员。但这种意见遭到了绝大多数议员的坚决反对。他们指出:《临时约法》既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蒙、藏、青海选举众议员当然为其应有权利,“若因困难而剥夺蒙、藏选举权,则于法律上、事实上均相违背”;“参议院为立法之地,不能以不易办到遂置而不办”,困难与否为“办法上之问题”,“应办不应办乃原理上之问题”。况且,“若要巩固民国国基,必当开化蒙、藏人民,输入文明程度。今不与蒙、藏人民选举权,则是蒙、藏政治永不能进行”。至于因参议院有蒙、藏议员,认为众议院即可不必有蒙、藏议员之说,更不能成为理由。因为“参议院议员皆系王公世爵,与蒙、藏地方之关系甚浅,并不能代表蒙、藏全体人民”。只有“于蒙、藏普通人民中选出之议员,归入众议院议员,然后始能引起蒙、藏人民政治上之观念而真正代表蒙、藏人民,蒙、藏政治可渐臻于改良之地步”(238)。在多数议员的坚持下,起草员最后也认为“理由非常充足”,“全无辩驳之余地”,很快放弃了自己的意见。于是,业已通过二读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停止继续讨论,转入蒙、藏、青海议员选举法的起草、审议和讨论,最后形成了包括蒙、藏和青海议员在内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选举法”不仅明确规定蒙、藏、青海人民有权选举众议员,而且还根据实际情况,在选举资格方面特别规定财产以动产计算,并规定:选举监督认为调查选举资格不能普遍实行时,得专就其驻在地进行,驻在地以外区域可由具有选举资格者自行呈报;关于停止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僧道及其他宗教师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规定,于蒙、藏、青海概不适用,唯一增加的一项新规定是被选举人必须通晓汉语。后来当外蒙古和西藏提出在北京就近举办选举,参议院也破例照准,还为此制定了《西藏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施行法》。所有这些规定和变通办法,显然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获得选举权,和保证蒙、藏、青海人民能选出自己的议员。

    其二,设立华侨专额,给海外华侨选举权以特殊照顾。华侨选举权问题,是临时参议院在南京时就已讨论过多次,到北京后着重讨论的问题。虽有议员以为“不合法律”,不赞成华侨有选举权,多数议员则认为“华侨于国家前途关系极大”,万不能不许他们有选举权。经过辩论,多数议员的主张获得通过,并议决作为“特殊势力”,于参议院明定其议员名额(239)。特许华侨有选举权,是海外侨胞的殷切愿望,也是临时参议院的一个创举。正像有的议员所说:“侨居外国人民而享有选举权,各国无此制度,今由中华民国创此特别例。”(240)而多数议员所以坚持华侨有选举权,一是认为同系炎黄子孙,与国内人民自应“权利平等”;二是“华侨热心爱国,扶助祖国之力不少,现在共和成立,对于华侨不能不有所酬报”;三是“华侨在外之人甚多,而有特殊势力者不少。将来中国经济上种种关系,甚希望华侨之扶助”(241)。正因如此,当华侨对选举议员仅限于商会表示不满,要求修正“选举法”时,参议院极为重视,认为以商会为唯一选举机关,使无商会组织或未入商会的华侨丧失选举权,诚“不公平”;并说明参议院原来规定华侨有选举权,就曾抱定“决不希望小部分人得其选举权,而不能达其大多数之意见”(242)。于是,在不修正“选举法”,以保持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提出并通过了《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华侨选举会施行法》,完全接受了华侨扩大选举人范围的要求。这就是前面提到的华侨参议员选举何以后来又增加中华会馆、中华公所和书报社的原因。

    但是,“选举法”的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限制选举的实行,使一般贫苦大众被排斥于选举之外。“选举法”规定“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或“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的财产资格,固然不算太高,但它只能使一部分农民和城乡小资产者获得选举权,广大贫雇农和城镇贫民能获得选举权的则极为有限。它同时又规定:“不识文字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因此,即便不受财产限制,多数人也将因此而丧失选举权。由此可见,国会选举实际上与一般劳动人民无缘。

    其次,无视女界要求,拒不承认女子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当时,以唐群英为代表的“女子参政同盟会”,为争取政治上男女平等,从南京到北京掀起了颇有声势的女子参政活动。因此,“选举法”公布后,该会接连两次上书临时参议院,指责参议院不承认女子选举权,是“全用特殊压制,剥夺其应有权利”,是“违背约法,蹂躏人权”,“不以女子为人”,坚决要求补定“女子选举法”,颁布实行(243)。而参议院却以“前在南京已经批复候国会解决”为词(实际上当时的批复仅称参政权候国会解决,并未言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一味敷衍。后经同情女界议员介绍,提到大会。但尚未开议,多数议员即群起反对,责怪介绍人不该介绍,请愿委员会不该受理,更不该向大会提出,并称此案已经“否决”,再次提出“实与法律不合”。尽管有议员一再说明南京时“并未否决”,此次请愿与那时也不相同,是要求女子有选举权,不应拒绝讨论;有的还以秋瑾为例,说“女界中为革命牺牲性命者不少”,自应享有选举权,但大多数议员仍无动于衷,坚持“无成立之价值”(244)。结果,未经讨论,女界要求即被打消了。

    再次,限制了相当一部分工商资产者的选举权。“选举法”采限制选举制,按理应极大程度满足工商资产者的愿望。其实,除少数人外,相当一部分资产者(主要是商人)由于无田产,又“未必能在小学毕业”,显然不具备上述选举资格。讨论中,曾有议员提出:“中国不欲发达商业则可,如欲商业发达,如欲收商捐,即不能打消商人之选举权。”(245)他们并针对多数商人虽无不动产,却“大多赁屋而居”的情况,主张将“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的规定,改为“占有不动产”若干,以扩大这部分人的选举权。同时,也有议员主张索性改作“有资本金五百元以上”,或把“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改为“年纳税二元以上”。但这些意见没有引起大多数议员的重视,均以少数遭否决(246)。因此,“选举法”公布后,特别是参议院作了直接税仅限于地丁、漕粮的说明,全国工商界大哗,认为:“直接国税指地丁、漕粮,是分明剥夺工商之选举(权)。商人纳税多为关厘等间接税,然所得税、营业税参议院不先规定,是商人无法纳直接税,非不愿尽义务也。况厘金未裁,关税繁重,加以地方捐税烦苛,商工对于国家负担已多,而何以享权利则最少?且以学识程度论,商工果不如农人耶?至有不动产五百元以上即得选举权,而商人有动产数万、数十万、数百万,反不得与五百元者享同等之权利,尤为不公。财产所得税不行,参议院不得借口无法调查也。以彼所定五百元而论,略有田宅者合计即可取得选举人之资格。然多半乡僻居民,知识不开,视久居都市之工商,程度果孰为高下?”(247)工商界并于11月初,召开全国临时工商大会,决定请愿要求修改“选举法”,并声称如参议院不接受要求,“今后无论国家、地方各捐税,一概不纳”(248)。袁世凯见工商界群情激愤,于是改变态度,动用“复议权”,要参议院接受工商界要求,“变通”财产限制条款。但多数议员依然不同意修改,同时对袁世凯的做法大为不满,指出:在营业税、所得税根本无从划分而召集国会又刻不容缓的情况下,袁“明知事实上做不到”,而一再提出“修正案”,并非真心维护工商界权利,不过是“故意用此有名无实之选举权,以欺骗国民,而自告无罪,并且欲借此诿过于本院。本院万不能通过”(249)。就这样,在多数议员坚持下,临时参议院否决了工商界修改“选举法”的要求。后来,各省商会又联电请求援照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办法,为各省商会设立议员专额,也遭到了临时参议院的拒绝。

    如果说,排斥一般劳动人民,拒不承认女子有选举权,表现了参议院议员的阶级偏见和成见;那末,漠视工商界要求则主要与他们大多数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有关。他们一般在政治上、经济上同资产者较少联系,或没有什么联系,既无兴趣也不曾感到为这个社会力量争取政治权力的重要。因此,他们宁肯放宽教育资格的限制,保证那些财产有限、既不纳直接税又无不动产的“寒士”获得选举权,也不愿对财产资格条款稍作“变动”,以满足工商界的愿望。当然,资产者自身力量微弱,对政治又大多不甚热心,不足以引起参议院议员的重视,也是一个原因。

    “选举法”虽然对选举资格作了种种限制,但从各省登记的选民共有四千万以上,占总人口四万万的9.98%,约每十人中便有一名选民来看(250),较清末咨议局选举则增加了二十四倍以上。当然,选民由各省自报,不无浮报和滥报。但随着辛亥革命后民主空气的高涨,“选举法”放宽选举资格,使更多的人获得选举权,毕竟是一个事实。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法”还是多少体现了民主共和精神,反映了人们要求民主权利的愿望,因而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吸引力。

    二 各党派竞选活动与国会选举结果" class="reference-link">二 各党派竞选活动与国会选举结果

    还在国会选举筹备阶段,各党派就已秣马厉兵,为全面竞选做准备了。同盟会改组国民党,本来就是为了在国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它号召党员:“介绍党员,以有选举权者为标准”(251),“盖党员愈多,人才愈众。多一党员则将来多一选举权,并可多得一议员,政治上始有权力”(252)。它不但于本部特设“选举”一科,还要求“各分部为筹备选举事宜,应联合数部设分部联合会于复选举投票地”(253)。它毫不隐讳自己的竞选意图,宋教仁就说过:“我们此时虽然没有掌握着军权和治权”,但“世界上的民主国家,政治的权威是集中于国会的”。所以“我们要停止一切运动,来专注于选举运动。……我们要在国会里头获得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的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不为”(254)。他并充满信心地宣称:“民国政党,唯我独大,共和党虽横,其能与我争乎?”(255)

    共和党也视国会选举为“最注重之事”,决心倾力以争。它一面广设分部,一面发布《选举须知》等文件,鼓励党员“不争做官,而争做议员”。它说:本党政纲“最合乎现在中华民国立国之大要”,“但是选举若一失败,则虽有此美善之党义,仍不能见诸实行,万一有危险之事发生,大局不可问矣。故共和党之于选举,一党之胜负问题,不啻即全国之存亡问题”。为此,它要求党员一不可放弃选举权利;二不可选举本党以外的人;三要学会选举,“不可空投”(256);四则“运动急宜着手占先,不可退落人后”(257)。对于竞选前景,它同样充满信心,声称:于苏、皖、赣、湘、鄂等省,曾一一调查,“凡富有经验、声望素孚者,多吾党人,将来胜负不言而喻”(258)

    统一党“于选举一事”,同样不甘落后。该党中坚人物袁乃宽曾以密函致河南都督张镇芳说:“京师本部刻已极力扩张势力。揖唐(王赓)、月波(王印川)一力进行,创一法政大学,新设言论机关,名曰《黄钟报》,又设招待所二。天津、上海皆派要人前往扩张。”他要求张镇芳:河南支部亦宜“放手前进,实力进行”,“万不可稍存退步”,并说:“党之发达与否,全恃经费,既本部有力,支部可大为扩张。如石青(胡汝麟)、承轩(袁振黄)有急切需款之处,请师座拨付,由受业拨还,或万或数千,祈照拨。”在这封“乞阅后付丙,切不可令幕中人见之”的密函中,袁乃宽不仅和盘托出了统一党的竞选“计划”,还声称:“无论用何项手段”,总以不使国民党取胜为是(259)

    民主党虽成立最晚,势力不若他党,但因它的中坚分子非前清咨议局联合会成员,即宪友会会员,“全以政见结合”,因而“团体之坚固则十倍于他党”(260)。还在合党前,它的骨干成员萧湘、李文熙就曾函请在日本的梁启超:“国会选举期转瞬即至,吾党不可不早预备正坛演说资料,并各交通处着手运动选举方法,亦请择其纲要,汇帙见示,俾本部早日刊行,通告各地,扩张党势,必有大影响。”(261)合组民主党后,他们更以选举胜利激励党员说:“本党成立稍后,在事实上不得不为第三党。其实他日居如何之位置,全视选举之结果而定。”(262)“若举国欢迎,则出而组织内阁,出而为各省省长……掌握政柄,亦何所不可。”(263)以上事实表明,各党都在期望选举的胜利,激烈的竞选将是不可避免的。

    为控制选举,各党一开始就通过行政力量,极力掌握选举机关。如江西李烈钧委任的六名复选监督,全都是国民党人(264);广东胡汉民委任的七名复选监督,有六人为国民党员(265);湖南由专程从北京回湘“掌握选举”的国民党员仇鳌“筹备选举事务”,对各县知事“作了一番调整”,使“省、县、区的选举负责人联为一气”(266)。湖北选举总监督为共和党干事夏寿康,筹备选举处长为共和党本部特派回鄂运动选举的阮毓松,结果“复选监督亦多该党之人”(267)。甘肃赵惟熙以共和党支部长名义致函地方行政官,声称“如他党战胜,不惟有碍大局,即我甘现状万难维持”,必须将本属初当选人“用全力联络入党,已入他党者勒令退党”(268)。四川各党也先抓“各地区的选举监督,把本党有关系的人安排去办理各地选举事务……使初选的代表基本上能受本党的运用”(269)。山东各党势均力敌,所有遴派投票、开票、管理、监督各员,“务宜相等,不得专派一党”(270)

    党派竞选本是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正常现象。各党虽然都以“注重党德”、“宣传党纲”相标榜,但实际上除个别人发表一些竞选演说外,对此并不感兴趣。正如梁启超所说:“今者建国第一次选举,而未闻有一党发表政纲、建旗帜以卜人民之祈向,又未闻有一选举区焉开政党演说之会,此实普天下立宪国所无之现象,而天下政党所未睹之前例也。”(271)由于各党主要不是通过宣传政见,而是倚仗行政手段控制选举,则势必使选举不可能在完全“合法”范围内进行,以至明抢暗夺,愈演愈烈,出现种种“怪状”和“丑闻”。

    (一)浮报选民,竞相效尤。因“选举法”规定各选举区议员按选民比例分配,各党为争取更多议员名额便纷纷多报选民。如河南各属“只求增加选民,不恤逾限与否,甚至有报过判定总数之后,补报选民至四、五万之多者”(272)。湖南“每每于限期外,补报至再至三,辗转效尤,需求无已”,以至临近选举,犹“难得齐全总数,以为分配标准”(273)。广西尤为严重,其中浔州、柳州所属所报选民竟占“人口二分一或三分二”,而又“皆系选举事务所违背法定报告日期,故纵各属浮报所致”(274)。其他各省也都有浮报选民的现象。

    (二)拉票,冒投,无奇不有。苏州初选省议员,“共和、统一、国民、自由各党及各团体均于附近特设选举人休息所,预发休息券,并派有招待员”,“招待颇为周到”(275)。“至于运动,有用酒饭者、面点者、川盘者、火车票者,纷纷不一”(276)。广西桂林民主党则于“发给选举票时,每一初选人附送一券,上写凭券发米粉若干碗,如未使用,或使用未完的数量,得按值换取现金”(277)。于是顶冒,代投,“或一人而投数票,或散票而预书名”,“几为各省之流行病”(278)。“其有资财者,则雇人轮番往投,其吝于财产,则只请戚友数辈往投,甚有成卷整百投入”(279)。广东某些地区,选举前“多列假名”,“及投票时雇用数十人承认假名,每人另予一小铜牌为标识。办事人见此铜牌,即投数十次亦不追究”(280)。更有甚者,某些办理选举人员,或以调查选民之便,“私匿选票”,“届时雇人冒投”(281);或“将票偷藏于衣袋及裤裆中”,以瞒人耳目(282);或“通同舞弊,私自填写选举票多张,并令私党多人各填多票,夤夜投入票筒,以图当选”(283)。安徽宿松县北乡一区松塘庄选举调查员黎宗干于“调查选民时即掯匿选举票一千余张”,或自投,或由他的子、婿投,“狼狈为奸”,“令人发指”(284)

    还有比拉票、冒投更为“新奇”的,就是“列名指定”,强要选民选举。广东选举前夕,胡汉民即以同盟会支部长名义分函各县分部长,“指定某县应举某人为初选当选人”(285)。复选众议员,更致电复选监督“必举”林伯和、黄增耇、司徒颖、易次乾等人。为此,报纸抨击他“大有专制时代牌示委派之象”(286)

    (三)抢票,毁票,时有发生。如奉天营口选举省议员,商会总理李恒春“当场强索选票一千五百张,嘱私人三、五名分派填写”(287),是为倚势“强索”;湖北省城一次“放抢”,有十余名监管选举人员“各抢一二千票出外,交其机关处填投”(288),是为公开行抢。以至出现未到中午,票已发完,续来选民无票可投的现象(289)。由于行抢不遂,进而捣毁投票所,也屡见不鲜。江苏武进选举省议员,共设十投票区,由于共和、国民两党相争,有八投票区被毁,管理员被殴,签到簿、投票匦无一存者(290)。袁世凯不得不电饬各省:“应由各初选监督,摘录刑律第八章关于妨害选举之罪各条,揭示于投票所”;“一面依照选举法于投票所、开票所周围临时增派警兵,保持秩序”(291)

    (四)金钱收买,变本加厉。起初“每一选券价值两角以至五角”,最多不过二三十元。到复选阶段,“辇金收买初选当选人,或一百元一个,或二百元一个。时期愈促者价愈昂”(292)。湖北选举竞争激烈,“因之票价飞涨”(293),“凡当选者无人不出于金钱运动,即大名鼎鼎之汤化龙,亦被初选当选人吴宝璜控其掯骗票价不付”(294)。湖南贿选参议员,“有消耗至数千金者”。甚有“破产运动,因耗费已多,而票额仍难如愿,竟在家放声大哭”,或“悬梁自缢为家中瞥见得免于死者”(295)。四川胡景伊“对选举代表的拉拢收买,不惜施用各种卑鄙手段,要官许官,要钱支钱”,遂使共和党金钱收买肆无忌惮(296)。各党不仅要收买非党和反对党选票,就是本党党员,为了不被他党贿买,保证所提候选人当选,有的也需用金钱来控制。

    (五)威逼胁迫,“手枪相向”。安徽第一复选区选举监督、国民党员潘世琛“意图私人当选”,临时改派史推恩为管理员,“当场胁迫选举人,并带凶伙多人,身着军服,手持手枪,分布投票所内外”(297)。四川胡景伊为对抗国民党,迫使省议会选举民主党员胡骏(同时为共和党员)为议长,“令会场内外罗列军警,枪上刺刀,封门威迫”(298)。湖北两党互相指控,直闹得乌烟瘴气。国民党揭露共和党欲选举覃寿堃为议长,不惜“令军警到场,百般威胁”,其党员梅宝玑并“拿出手枪向议员等射击”(299)。共和党则指责第一复选区“国民党当选省议会议员梁钟汉及在该党之高等检察长王镇南,当场武力胁迫本党汉川选民李流芳、张春山等投欧阳启勋票。及投票非欧……拳足交加,强要李流芳写贿托投汪哕鸾字据”;第二区“国民党暴徒石瑛、田桐等竟以手枪逼投己票,并当场枪伤本党初选当选人四人”(300)。可见两党暴力胁迫,实不相上下。

    (六)拒不到会,以为抵制。“选举法”规定参议员须有选举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得票满三分之一为当选,这一规定竟也成为各党用以竞选的一个手段,在竞争激烈的省份尤为突出。湖南第一次选举参议员,共和党预料不能取胜,即相约全体不出席,嗣又强迫、欺骗超然派议员不到会,致使选举“迟之又迟”(301)。湖北共和、国民两党或“因内部组织未能完备”,或须筹谋新的对策,“均以不出席为能事”(302)。最后相持不下,只得以平分议员名额相妥协。江苏、四川,莫不如此。

    (七)起诉,审判,几若虚设。“选举法”固然有违法、舞弊情事,得向地方、高等审判厅起诉的明文规定,但司法机关通常为一党把持,很难做出公正裁决,有效制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如上述湖北两党互控一案,黄冈地方审判厅为共和党控制,省高等审判厅掌握在国民党手中,各偏袒本党,互相抵制,谁也没有受到“制裁”,反而激起更严重的对立,到后来连筹备国会事务局也无可奈何,只好不了了之(303)。又如广西、安徽、四川、湖南等省,或一党把持,“无可伸诉”(304);或虽经起诉,“高审厅庇徇,延不开庭”(305);或“拘留在案”,旋由同党“保释”(306);或以“妄控长官”罪名“滥行逮捕”(307);等等。总之,起诉、审判完全以党势为转移,结果舞弊者继续舞弊,当选者照常当选,真正秉法制裁的,实不多见。

    国会选举开始,人们普遍欢欣鼓舞,认为“吾国今日之国势已如是,强弱兴亡,在此一举”(308)。但五花八门的选举现状,使许多人大失所望,也引起不少选民的反感。首先,一般选民对选举“不甚热心”。江苏江宁县初选省议员,“共投票二万四千二百二十七张,弃权者约六千票”(309)。上海选民五万一千零四十二人,选举省议员到一万二千三百二十九人,约占25%,选举众议员到一万二千八百七十六人,约占25.2%。其次,对骫法舞弊,多有抵制。广东省议会选举参议员时,选票上有写“何必举”的,有写“钱运动”的,有写“你谬之”的,更有一张写“那班鬼”三字,下注两行小字:“浊世无是非,可哀中国之前途。”(310)其中书写“你谬之”一票,即系针对某人以“每票一张,谢以礼服七件”而发(311)。四川省议员游运炽等愤于胡景伊以武力胁迫选举胡骏为议长,通电表示:“不得最终正当解决,惟有蹈东海而逝耳。”(312)

    但另一方面,有数千万选民参加的国会选举,客观上又是全国范围内的一次民主大演习,使人民平等、人民有权利决定国家事务的观念得到进一步传播。而且,它尽管暴露出上述种种污点,却并非所有选举人都不珍惜自己的权利,卷入了唯党是争的漩涡,当选议员也不都出于非法运动手段。当时曾有人分析选举人心理说:“上焉者,本自己所信仰,不受政党之支配,亦不为人所运动,纯然以自己意思为意思者也;其次则以政党之意思为意思者也;又其次则富于村落思想,以地方主义之意思为意思者也;又其次则殉交游,重然诺,而以交谊之关系为意思者也;最下者则无意思,只知计金钱报酬之厚薄而已。”(313)这大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各党竞选实质上是拥袁、排袁两大势力的公开较量。从国民党方面说,它不遗余力地争取选举胜利,主要还是借以实现其政治主张,进而打破袁世凯与反对党的实际联盟,创造一个好的政治局面。

    国会选举自1912年12月上旬开始,到次年3月基本结束。选举结果,综合报刊披露资料,大体如下:

    第一,在国民党领导的江西、广东、安徽和湖南,参议员全部为国民党囊括;众议员九十九人,占83%以上。第二,在东三省和山西、陕西、甘肃、浙江、福建、广西、云南等省,国民党也居于明显优势。其中除山西无法统计外,参议员计九十人,国民党七十二人,占80%;众议员计二百零二人,国民党一百六十二人,约占80.2%,或一百六十四人,占81%(314)。第三,在共和党实际控制或势力相当的湖北、江苏、四川、直隶、河南和山东,众议员计二百十二人,除超然派一人以外,共和党、统一党和民主党合计一百零九人,比国民党只多七人(315);参议员则“平分秋色”,国民党占三十人,共和党等三党合占三十人。第四,仅在新疆和贵州,共和党取得绝对多数。当然,由于跨党现象极为普遍,各党都把跨党党员计算于本党之内,以上统计,不见得十分准确,但大致还是反映了各党的实际情况的,说明国民党以较大优势击败反对党,赢得了选举的胜利(316)

    国民党竞选的胜利,使全党沉浸在一片欢腾之中。连孙中山也兴奋地说:“此次国会议员之选举,本党竟得占有过半数……足见国民尚有辨别之能力,亦可见公道自在乎人心。”(317)共和党则“多丧气”,不管新近宣布加入该党的梁启超如何以“壮语解之,亦复不能自振”(318)。然而,就在国民党以为大局已定,满怀胜利喜悦,准备组织责任政党内阁时,一桩震动全国的血案发生了。

    三 宋教仁被暗杀" class="reference-link">三 宋教仁被暗杀

    宋教仁主持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后,成了该党最引人注目的人物。为了把中国建成一个独立富强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他第一步是领导全党夺取国会选举胜利,组织完全政党内阁。1912年10月18日,宋教仁离京南下,布置各省选举事宜,同时顺道探望离别八年的老母和妻子。不久,传来国民党初选告捷消息,他兴奋不已,又匆匆告别亲人,继续出游(319)。他经长沙到上海,后又到杭州与南京,到处会见国民党人,到处发表慷慨激昂的演说。他的演说没有谩骂,没有恫吓,表现了一个政治家“平心论事”的风度。这些演说,主要内容包括:

    (一)猛烈抨击袁政府。宋教仁结合他曾任国务员的亲身感受,指出:“自民国成立,迄今二载,纵观国事,几无一善状可述。”内政方面,“财政之状况,其紊乱已达极度,政府对于财政之将来全无丝毫计划,司农仰屋,惟知倚赖大借款,以为补苴弥缝之术”。于是,列强“百计要挟,以制中国之死命”(320)。“至于民生困穷,实业不兴,政府亦无策以补救之”(321)。外交方面,消极敷衍,无确定政策。震动全国的“库伦问题”,袁世凯事前“置之不问”,事后“亦无一定办法”,迄未“得一正当解决”(322)。所以如此,“殆以临时政府期近,敷衍了事,以塞国民之责,不惜以万难收拾之局贻之后人,此则政府罪无可逭之处也”(323)。这种政府,实“不如民意之政府,退步之政府”(324)

    (二)反复阐发国民党政见。宋教仁首先指出:在民主立宪国家,“内阁不善而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变易之,如必欲变易之,必致摇动国本”。“故吾人第一主张,即在内阁制”,“以期造成议院政治”。对于“中央以下一省行政长官”,他认为也“当由国民选举,始能完全发现民意”。关于集权、分权,他主张“高级地方自治团体当畀以自治权力,使地方自治发达,而为政治之中心”。宋教仁提出:国民党这些主张,绝非一党“私见”,是关系能否“建设完全共和政体”的大问题,必须明文写进将来的宪法(325)

    (三)强调组织国民党内阁。宋教仁指责袁政府,阐发国民党政见,最终是为了组织“国民党内阁”。他毫不掩饰地说:“为今之计,须亟组织完善政府;欲政府完善,须有政党内阁。今国民党即处此地位。”(326)又说:“盖延聘医生之责任,则在吾国民党也。而其道即在将来建设一良好政府,与施行良好政策是已。”(327)为唤醒国人的注意,他尖锐指出:“今革命虽告成功,然亦只可指种族主义而言,而政治革命之目的尚未达到也。”(328)“扶危济倾,端在我党有志之士。”(329)他号召党员:“从今而后,宜将国民所以失望之点为之补救,而使国民得一一慰其初愿。”(330)

    宋教仁上述言行,表达了国民党人的决心和愿望,但也引起了袁世凯北洋集团的仇恨。袁乃宽在致张镇芳的一封信中就说:“目下最讨厌者,即宋教仁一人。”(331)

    还在宋教仁离京南下前,袁世凯就预感将对他不利,曾企图用五十万元加以拉拢,但遭到宋的拒绝。随后,他便指令亲信爪牙,密切监视宋的一举一动。一天,他看到秘书处呈上宋教仁在湖北黄州的演说词,说:“口锋何必如此尖刻!”为抵制宋教仁演说的影响,打消国民党的组阁计划,冯国璋暗中主持所谓“救国团”,攻击宋“莠言乱政”,抱“总理热心,思攫现政府而代之”,并把内政、外交一切失败全部归咎于国民党“醉心权利,不能垂功德而祛私见”(332)。与此同时,袁世凯的暗杀阴谋也在加紧进行。

    宋教仁对袁虽有所警惕,例如他曾劝说谭人凤担任粤汉铁路督办,说“此路于南方军事上的关系紧要,大局难料,一旦有事,有款有人,尤可应变”(333),还叮嘱程潜“湖南应从速训练军队”(334);但同时又认为,至少在正式国会召开前,袁尚不敢公然“撕毁约法”,与国民党为敌。他说:对国民党获得选举胜利,袁世凯“一定忌剋得很,一定要钩心斗角,设法来破坏我们,陷害我们。我们要警惕,但是我们也不必惧怯。他不久的将来,容或有撕毁约法、背叛民国的时候。我认为那个时候,正是他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的时候。到了那个地步,我们再起来革命不迟”(335)。可见,他还没有从北洋集团的肆意攻击中,嗅到火药气味。同时,当有人告知袁世凯恐有加害阴谋,劝他“先为戒备”时,他也不相信,并说:“吾一生光明磊落,平身无夙怨无私仇,光天化日之政客竞争,安有此种卑劣残忍之手段?吾意异党及官僚中人未必有此,此特谣言耳,岂以此懈吾责任心哉!”(336)

    然而,袁世凯一旦感到他的权力受到直接威胁时,是一点也不迟疑的。3月20日晚,宋教仁在上海由黄兴等人陪同,自《民立报》社赴沪宁车站,准备北上。10时40分,他们走到检票处,突然三颗罪恶子弹从背后向宋教仁射来。宋当即被送往附近铁路医院。由于伤及要害,抢救无效,于22日晨4时40分逝世,享年仅三十一岁。宋教仁临终前,于痛苦中曾请黄兴代笔,口授致袁世凯一电,报告枪击情形及一生致力社会改革而“不敢有一毫权利之见存”的心迹。最后说:“今国基未固,民福不增,遽尔撒手,死有余恨。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会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337)这说明宋教仁临死,也没有看透袁世凯的反动本质,但也表现了这位忠诚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的坦荡胸怀。

    袁世凯自以为谋划诡密,凶手又当场逃之夭夭,可以瞒天过海。他得知宋教仁死讯,颁布命令说:“前农林总长宋教仁,奔走国事,缔造共和,厥功甚伟。迨统一政府成立,赞襄国务,尤能通识大体,擘画勤劳。方期大展宏猷,何意遽闻惨变?凡我国民,同深怆恻。”(338)他并电程德全等:“立悬重赏,限期破获,按法重办。”(339)同时,政府御用报纸大造国民党内部倾轧的谣言,以图转移视线。但事态的发展出乎袁世凯的意料。23日,由于一个名叫王阿发的古董商向捕房提供重要线索,当天即将要犯应夔丞缉捕归案,次日又抓获凶手武士英,并于应家搜出五响手枪一支以及应与洪述祖、赵秉钧往来密电本和函电多件,使案情很快有了重大突破。

    洪述祖字荫之,人称“洪杀胚”,时为内务部秘书,实际上是袁世凯直接指挥的密探头目,专门负责监视和对付革命党人。应夔丞原为上海流氓、帮会头子,辛亥革命时攀附同盟会,得充沪军都督府谍报科长、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庶务科长兼管孙中山侍卫队等职,但不久就被孙中山撤职。回到上海后,他重操旧业,改组青红帮为“国民共进会”,自任会长,于长江沿岸一带鼓吹所谓“二次革命”,被黎元洪通缉。袁世凯得知此人历史,以为可以利用,遂派洪述祖到上海,借商谈解散共进会为名,秘密加以收买,并由洪引见程德全,委以“江苏驻沪巡查长”,以掩护他的真实身份。袁随后致电黎元洪取消通缉令,又亲自电召他入京,借解散共进会名义,批给五万元活动经费。从此,应夔丞投靠袁世凯,成为袁在上海对付国民党人的一只恶犬。武士英原名吴福铭,山西人,系一毫无政治头脑、唯知金钱的亡命徒,流窜上海不久,即被应夔丞诱骗收买,拉入共进会。袁世凯布置这些爪牙,说明杀害宋教仁是他蓄谋已久的计划。

    应、武二犯落网后,袁世凯惶恐万状。3月29日,他密电程德全说:“连接南方私人来电,宋案牵涉洪述祖,是否确实?究何情节?宜速查复,以凭核办。”接着,他又电催程报告“证据”,以谋对付办法。他的机要秘书张一麐这时也多次密电程德全,要他把“牵涉中央证据向英厅索取”,派人送京,并特别叮咛说:“可不作正式报告。”(340)但是,袁政府当时还不能完全控制江苏和上海一带,在孙中山和黄兴的强烈要求下,4月25日,程德全、应德闳不得不将查获的函电证据公诸于世。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各件:

    1913年1月14日,赵秉钧致应夔丞函:“密码送请检收,以后有电直寄国务院可也。”

    25日,应致赵秉钧电:“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指洪述祖)回面详。”

    2月1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函:“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也。”

    2日,应致赵秉钧电:“孙、黄、黎、宋运动激烈,民党忽主宋任总理。已由日本购孙、黄、宋劣史……用照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

    同日,洪致应夔丞函:“紧要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弟(指应)须于题前径电老赵,索一数目。”4日又函:“冬电到赵处,即交兄手面呈,总统阅后颇色喜,说弟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8日又函:“宋辈有无觅处,中央对此似颇注意。”12日又函:“来函已面呈总统、总理阅过,以后勿通电国务院,因智(赵秉钧字智庵)已将应密本交来,恐程君不机密,纯令归兄一手经理。”(341)

    3月13日,应致洪述祖函:“《民立》记遁初在宁之演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事关大局,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

    同日,洪致应夔丞电:“毁宋酬勋,相度机宜,妥筹办理。”

    14日,应致洪述祖电:“梁山匪魁(指宋),四出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之,转呈候示。”

    18日,洪复应夔丞电:“寒电立即照办。”次日又电:“事速照行。”

    21日凌晨两点,即武士英刺宋不到四小时,应致洪述祖电:“二十四分钟所发急令已达,请先呈报。”同日又电:“号电谅悉,匪魁已灭,我军无一伤亡,堪慰。望转呈。”

    23日,洪致应夔丞函:“号、箇两电悉,不再另复。鄙人于4月7日到沪。”(342)

    这些证据的公布,暴露了袁世凯的元凶面目,不但震动了全国,也教育了许多的国民党人。他们指出:“杀一宋遁初者,非杀人也,乃打击平民政治、伸张专制政治也。”(343)“所谓绝大之凶犯即某氏(指袁世凯)是也。……使某氏而仍为正式总统也,吾恐死者不止遁初一人,四万万同胞之生命财产将悉为所断送。”(344)因此,国民党人强烈要求传讯赵秉钧,逮捕洪述祖,“严究主名”,矛头直指袁世凯。孙中山于宋案发生后看清了袁世凯的反革命真面目,坚决主张“非去袁不可”。这表明随着宋教仁的被暗杀和政党政治的破产,南方国民党人同袁世凯北洋集团的矛盾已公开激化,刀枪相见只是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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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阮忠枢致张镇芳函(1912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原件。

    (2) 《蔡元培在同盟会机关部的演说》,《中国同盟会杂志》第6期,1912年9月。

    (3) 《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上册,第121页。

    (4) 《京华短柬》,《申报》,1912年4月20日。

    (5) 蔡元培:《答客问》,《民立报》,1912年7月27日。

    (6) 《总统、总理之异同》,《太平洋报》,1912年6月19日。

    (7) 《列强监督财政之警告》,《民权报》,1912年4月17日。

    (8) 《黄兴集》,第171页。

    (9) 《京津泰晤士报》(Peking&Tientsin Times),1912年6月19日。

    (10) 李国珍在参议院第四次常会上的发言,《参议院第四次会议速记录》。

    (11) 《蔡元培在同盟会机关部的演说》,《中国同盟会杂志》第6期,1912年9月。

    (12) 《孙武氏之抵掌高谈》,《申报》,1912年6月7日。

    (13) 蔡元培:《答客问》,《民立报》,1912年7月27日。

    (14) 《旧军官攻王芝祥》,《太平洋报》,1912年6月4日。

    (15) 《陈其美致袁世凯等电》,《民权报》,1912年6月22日。

    (16) 《太平洋报》,1912年7月1日。

    (17) 《大总统与同盟会代表之谈话》,《政府公报》,1912年6月22日。

    (18) 《共和政治与政党内阁》,《民权报》,1912年6月27日。

    (19) 《同盟会之宣言》,《正宗爱国报》,1912年7月2日。

    (20) 《蔡元培在同盟会机关部的演说》,《中国同盟会杂志》第6期,1912年9月。

    (21) 《国民党主张国会内阁之理由》,《国民杂志》第1号,1913年4月。

    (22) 《大总统与同盟会代表之谈话》,《政府公报》,1912年6月22日。

    (23) 《杨度与国民党之关系》,《时报》,1912年11月21日。

    (24) 《北京电报》,《民立报》,1912年6月23日。

    (25) 《组织内阁问题汇志》,《正宗爱国报》,1912年7月2日。

    (26) 《同盟会本部致上海支部等电》,《民立报》,1912年7月3日。

    (27) 蔡元培:《答客问》,《民立报》,1912年7月27日。

    (28) 《乔妆打扮之内阁》,《远生遗著》卷2,第66页。

    (29) 《乔妆打扮之内阁》,《远生遗著》卷2,第67页。

    (30) 《政界风云汇志》,《正宗爱国报》,1912年6月25日。

    (31) 《黄炎培致赵凤昌函》,《近代史料藏札》(未刊稿),北京图书馆藏原件。

    (32) 《陆内阁之中流骇浪》,《申报》,1912年7月30日。

    (33) 《亚细亚日报》,1912年7月23日。

    (34) 徐有朋编:《袁大总统书牍汇编》,上海广益书局1926年版,卷5,第6页。

    (35) 《徐宝山致袁世凯等电》,《申报》,1912年7月31日。

    (36) 《陆总理演说后之政界》,《远生遗著》卷2,第72—74页。

    (37) 《三日观天记》,《远生遗著》卷2,第78页。

    (38) 《统一共和党启事》,《民主报》,1912年8月11日。

    (39) 《世载堂杂忆》,第194页。

    (40) 海鸣:《鄂中之政海逆潮》,《民权报》,1912年8月14日。

    (41) 《参议院第六十三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1912年9月8日。

    (42) 《调和党见之第一声》,《亚细亚日报》,1912年8月15日。

    (43) 《枪毙张振武、方维之惨史》,《民立报》,1912年8月21日。

    (44) 《张方大冤狱(三)》,《民权报》,1912年8月24日。

    (45) 《步军统领军政执法总长布告张振武正法之原因》,《民主报》,1912年8月17日。

    (46) 《亚细亚日报》,1912年8月19日。

    (47) 《参议院第六十三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1912年9月8日。

    (48) 《参议院第六十三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1912年9月8日。

    (49) 《张方案之八面观》,《民主报》,1912年8月21日。

    (50) 《民权报》,1912年8月22日。

    (51) 《参议院第六十六次会议速记录》,《政府公报》,1912年9月11日。

    (52) 《张振武案之善后策——武力解决》,《民权报》,1912年8月21日。

    (53) 疾世:《论主张武力解决张方案者之非》,《民立报》,1912年8月23日。

    (54) 《民主报》,1912年8月28日。

    (55) 《民主报》,1912年8月28日。

    (56) 北京《临时公报》,1912年4月14日。

    (57) 北京《临时公报》,1912年4月14日。

    (58) 《黄兴集》,第158页。

    (59) 《民权报》,1912年6月1日。

    (60) 《黄兴集》,第141页。

    (61) 《黄兴集》,第287页。

    (62) 《黄兴集》,第178—179页。

    (63) 李书城:《辛亥前后黄克强先生的革命活动》,《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203页。

    (64) 《程德全致袁世凯漾电》,江苏都督府秘书处密电密件室抄存件。

    (65) 《政府公报》,1912年6月2日。

    (66) 民畏:《留守去留问题》,《民权报》,1912年6月2日。

    (67) 胡觉民回忆:《辛亥革命后的程德全》,苏州《文史资料》第2辑。程德全事后向袁世凯报告说:“(先锋营)假托二次革命,另举正副总统,改易国旗……已预行举定军政司、水陆军统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北洋政府陆军部档)

    (68) 《遣散军队及优待军官之办法》,《申报》,1912年5月21日。

    (69) 《优待军人办法之大决定》,《申报》,1912年6月21日。

    (70) 《远生遗著》卷2,第35页。

    (71) 《赣都督主张裁军节饷》,《民立报》,1912年5月23日。

    (72) 柏文蔚致段祺瑞电(1912年11月1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73) 程德全致袁世凯电(1912年7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74) 程德全致张一麐电(1913年5月),江苏都督府秘书处密电密件室抄存件。

    (7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76) 《黎副总统政书》卷19,第1页。

    (77) 程潜:《辛亥革命前后回忆》,《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85页。

    (78) 陈炯明所部民军号称“循军”。

    (79) 《粤都督说明募兵原因(胡汉民复省议会函)》,《申报》,1913年6月18日。

    (80) 《粤都督说明募兵原因》,《申报》,1913年6月18日。

    (81) 《黎副总统政书》卷9,第11—13页。

    (82) 李烈钧通电(1912年4月18日),《时报》,1912年4月22日。

    (83) 《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卷2,第17页。

    (84) 《政府公报》,1912年6月15日。

    (85) 据胡景伊、张培爵致程德全电,江苏都督府密电密件室抄存件。按:胡、张电抄转了李电全文,据李电称,已分别另电起义各省,但程德全似未收到。

    (86) 《孙先生游赣记》,《民立报》,1912年11月2日。

    (87) 耿毅:《癸丑讨袁回忆录》,《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541—542页。

    (88) 《广饶人反对汪瑞闿》,《民立报》,1912年12月23日。

    (89) 《国民党江西支部通电》,《民立报》,1912年12月28日。

    (90) 《分治声中赣江潮》,《民立报》,1913年1月5日。

    (91) 《赣都督转汪颉荀君电》,《民立报》,1913年1月5日。

    (92) 《民立报》,1913年1月12日。

    (93) 《中华民报》,1913年2月22日。

    (9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9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9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9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9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99) 《黎副总统政书》卷16,第16页。

    (100) 《黎副总统政书》卷16,第18页。

    (101) 《国务院致黎副总统各省都督电》,《政府公报》,1913年2月1日。

    (10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103) 《江西公民联合会通电》,《民立报》,1913年2月16日。

    (104) 《江西公民联合会通电》,《民立报》,1913年2月16日。

    (105) 《政府公报》,1913年1月9日。

    (106) 《王铁珊访问记》,《民立报》,1913年3月10日。

    (107) 耿毅:《癸丑讨袁回忆录》,《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544页。

    (10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109) 《时报》,1913年3月18日。

    (110) 《黎副总统政书》卷17,第8页。

    (111) 《时报》,1913年3月27日。

    (112) 《中华民报》,1913年4月7日。

    (113)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19页。

    (114) 此根据《孙中山全集》第2卷所载材料统计,时间从1912年4月3日至是年底,包括演说和谈话。

    (115)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35页。

    (116)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4页。

    (117)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41页。

    (118)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页。

    (119)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38页。

    (120)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页。

    (121)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92页。

    (122)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39页。

    (123)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19页。

    (124) 《记者眼光中之孙中山》,《远生遗著》卷2,第121页。

    (125)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73页。

    (126)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38页。

    (127)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38页。

    (128)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40页。

    (129)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19页。

    (130)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19页。

    (131)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16、518页。

    (132)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08—509页。

    (133)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83页。

    (134)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33页。

    (135)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83—384页。

    (136)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81页。

    (137)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98页。

    (138)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49页。

    (139)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61页。

    (140)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68页。

    (141)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60页。

    (142)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97—498页。

    (143)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32—433页。

    (144)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61页。

    (145) 《政府公报》,1913年4月1日。

    (146)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18页。

    (147)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04页。

    (148) 《民权报》,1912年8月19日。

    (149) 孙中山因路途劳累,决定次日会见袁世凯。但袁当晚即派人约见孙中山,孙只好改变原来的安排。

    (150) 《欢迎孙中山再纪》,《申报》,1912年8月29日。

    (151) 《总统公第三节 国会选举与宋教仁被暗杀 - 图1孙中山之详情》,《时报》,1912年8月30日。

    (152)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50页。

    (153)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06页。

    (154) 《黄兴集》,第255页。

    (155)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08页。

    (156) 远生:《孙黄来京后之影响》,《时报》,1912年9月26日。

    (157) 《黄兴集》,第255页。

    (158) 《黄兴集》,第259页。

    (159)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13页。

    (160)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85页。

    (161) 《政谈窃听录》,《远生遗著》卷2,第153页。

    (162)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84—485页。

    (163) 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122页。

    (164) 《黄克强在京之酬酢观》,《申报》,1912年9月18日。

    (165) 《黄兴集》,第301页。

    (166) 《黄兴集》,第259页。

    (167)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42页。

    (168)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27页。

    (169) 《黄兴集》,第272页。

    (170) 《孙中山对于四问题之意见》,《大公报》,1912年9月1日。

    (171) 《记者眼光之孙中山》,《远生遗著》卷2,第120页。

    (172) 《民国政府与政党首领之协定政策》,《民立报》,1912年10月1日。

    (173) 《黄兴集》,第276页。

    (174) 《叶崇质致张镇芳函》(1912年9月16日)、《某某致张镇芳函》,《张镇芳存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原件。

    (175) 转引自薛君度:《黄兴与中国革命》,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4页。

    (176) 转引自薛君度:《黄兴与中国革命》,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4页。

    (177) 《北京电报》,《民立报》,1912年7月17日。

    (178) 《乔妆打扮之内阁》,《远生遗著》卷2,第68页。

    (179) 转引自久保田文次:《辛亥革命与孙文、宋教仁——中国革命同盟会的解体过程》,《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辑。

    (180) 稍后同盟会各省支部也大体持这种态度,如蜀支部致本部电说:“同盟会名义光大,宗旨纯美,义当护惜,以尽死难诸贤未完成之志。若会名遽行取消,则精神无所系焉。”(《天南日报》,1912年9月13日)粤支部提出:“更易会名不宜急遽”,“缘同盟二字,久印粤人脑际”,“一旦更名,颇多窒碍”。(《民谊》第1号,1912年11月)

    (181) 随后,北京的全国联合进行会也加入,所以后来的《国民党宣言》增加该会列名,因而又称六党合并。

    (182) 《太平洋报》,1912年8月14日。

    (183) 《国民党鄂支部欢迎理事宋遁初纪事》,《民主报》,1912年10月26日。

    (184) 《宋教仁集》下册,第486—487页。

    (185) 《宋教仁集》下册,第456页。

    (186) 戴天仇(季陶):《国民国家与国民党》,《民权报》,1912年8月30日。

    (187) 《宋教仁集》下册,第447页。

    (188)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95页。

    (189)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09、410页。

    (190) 《民权报》,1912年10月7日。

    (191) 《同盟会又致各支部通电》,《民立报》,1912年8月17日。

    (192) 《宋教仁集》下册,第420页。

    (193) 《国民党成立大会纪略》,《时报》,1912年9月1日。

    (194) 《孙中山救国伟论》,《平民日报》,1912年9月2日。

    (195)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72页。

    (196) 《国民党上海交通部欢迎会记事》,《民立报》,1912年12月6日。

    (197) 《国民党粤支部致本部电》,《民立报》,1913年1月26日。

    (198) 《宋教仁集》下册,第460页。

    (199) 《呜呼半月来之政局》,《民立报》,1913年1月17日。

    (200) 民畏:《异哉宪法顾问》,《中华民报》,1913年3月18日。

    (201) 《议院政治促进会宣言书》,《民谊》第6号,1913年4月。

    (202) 转引自《历史研究》1978年第2期。

    (203) 思秋楼主:《一知半解》,《民国》第1年第1号,1914年5月。

    (204) 谭人凤:《石叟牌词叙录》,《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3期。

    (205) 天仇(戴季陶):《政治之恶潮》,《民权报》,1912年6月23日。

    (206) 天仇:《兵力专制中之政海潮》,《民权报》,1912年7月27日。

    (207) 仲材:《袁世凯之毒手》,《民权报》,1912年8月19日。

    (208) 天仇:《鄂中之政海逆潮——附志》,《民权报》,1912年8月14日。

    (209) 仲材:《孙、黄北上观》,《民权报》,1912年8月12日。

    (210) 《民权报》,1912年6月27日。

    (211) 天仇:《张振武案之善后策——武力解决》,《民权报》,1912年8月21日。

    (212) 天仇:《兵力专制之大成功》,《民权报》,1912年7月28日。

    (213) 《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卷1,第41—45页。

    (214) 天啸:《辟主张举袁氏为正式总统者之妄》,《民权报》,1913年3月6日。

    (215) 《大总统对于欢迎国会团之意见》,《正宗爱国报》,1913年1月22日。

    (216) 朴庵:《辟邪说》、《言论界之张方案》,《太平洋报》,1912年7月24日、8月26日。

    (217) 《政府方面对于〈民意报〉封禁之抗词》,《申报》,1912年10月25日。

    (218) 《国会地点研究会紧要启事》,《民主报》,1913年3月28日。

    (219) 《民权报》,1912年4月17日。

    (220) 《谭人凤启事》,《民立报》,1912年4月23日。

    (221) 《邹永成回忆录》,《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3期。

    (222) 《湖南革命风潮详志》,《民主报》,1913年3月18日。

    (223) 《鄂省南湖马标起事剿平之始末》,《时报》,1912年9月30日。

    (224) 《解散铁血敢死团布告》,《太平洋报》,1912年7月3日。

    (225) 《同盟会语必惊人》,《申报》,1912年7月2日。

    (226) 海鸣:《治内篇》,《民权报》,1912年10月8日—10日。

    (227) 《记韩衍》,《辛亥革命回忆录》(四),第450页。

    (228) 当时包括孙中山在内的同盟会上层领导人对激进党人的活动都采取了反对乃至敌视的态度,认为纯属“意气之争”,是“捕风捉影”,“妄加揣测”。胡汉民甚至致电袁世凯请严加惩办,说:“各省立心不正之徒,每以二次革命为口实,若不严诛一二,将何以遏止乱萌?请谕知各省,现在国本已定,如有倡言革命者,政府定予严办,俾奸人知所敛迹。”(《民立报》,1912年12月5日)

    (229) 《参议院第三十一次、三十五次会议速记录》。

    (230) 《参议院咨大总统请将众议院选举法第四条各款转饬遵照文》,《政府公报》,1912年9月13日。

    (231) 《参议院咨大总统请将众议院选举法第四条各款转饬遵照文》,《政府公报》,1912年9月13日。

    (232) 《参议院咨大总统请将解释众议院选举法第四条各款转饬遵照文》,《政府公报》,1912年9月13日。

    (233) 凡实行“军民分治”省份,选举总监督由民政长担任,其他省份由都督担任(参议员选举监督同此规定)。

    (234) 为保证参议员的广泛性,“选举法”规定:各省省议会议员被选者至多不得过定额半数。

    (235) 《中央学会法》,《民立报》,1912年12月6日。

    (236) 《张耀曾关于起草“中央学会法”的说明》,《参议院第一〇七次会议速记录》。

    (237) 中央学会实际上并未成立,当然也未选出议员,1914年2月19日由教育总长呈准正式废止。

    (238) 《参议院第四十六次会议速记录》。

    (239) 见参议院第二、三、七、九等各次会议速记录。

    (240) 《刘崇佑在参议院第七十八次常会上的发言》,《参议院第七十八次会议速记录》。

    (241) 《参议院第一〇四次会议速记录》。

    (242) 《张耀曾关于“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华侨选举会施行法”提案的说明》,《参议院第一〇四次会议速记录》。

    (243) 《女子参政同盟会参政请愿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原件。

    (244) 《参议院第一〇四次会议速记录》。

    (245) 《参议院第五十九次会议速记录》。

    (246) 《参议院第三十五次、三十六次会议速记录》。

    (247) 《工商界之要求选举权之热》,《申报》,1912年11月4日。

    (248) 《工商界之要求选举权之热》,《申报》,1912年11月4日。

    (249) 《参议院第九十二次会议速记录》。

    (250) 张亦工:《第一届国会的建立及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

    (251) 《云南同盟会和统一共和党支部致国民党本部电》,《民主报》,1912年8月20日。

    (252) 《粤同盟会改组国民党之盛况》,《民主报》,1913年2月6日。

    (253) 《国民党规约》,《国民》第1号,1913年5月。

    (254) 《宋教仁集》下册,第456页。

    (255) 《宋教仁集》下册,第419页。

    (256) 所谓“不可空投”,指投票之先,首先考察所投的人能否当选,其次了解他的已有票数,如尚不足则投票,若有余,便无需再投,可投他人。

    (257) 《时事新报》,1912年11月11日。

    (258) 《请看共和党刘树堂之亲笔书信》,《民立报》,1912年11月3日。

    (259) 《张镇芳存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原件。

    (260) 《民主党江苏支部开本党省议员欢迎会及分部代表大会记事》,《时报》,1913年2月17日。

    (261) 《梁启超年谱长编》,第647页。

    (262) 《民主党上海分部成立日演说稿》,《时报》,1912年12月13日。

    (263) 《论民主党》,《时报》,1912年11月12日。

    (264) 据共和党赣支部和共和建设讨论会致参议院等电,李烈钧的办法是:临、饶、抚三复选区所在地知事原为国民党员,径委充复选监督;赣州、南昌两区以知事非国民党员,则委国民党员汤祚贤、徐元诰为复选监督;吉安区论交通便利,当以庐陵为宜,但庐陵知事非国民党员,则委吉水知事国民党员刘存一为选举监督,旋调刘任庐陵知事,便改庐陵为复选区。

    (265) 《粤同盟会运动选举之手段》,《时报》,1912年10月15日。

    (266) 仇鳌:《辛亥革命前后杂忆》,《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451页;《一九一二年回湘筹组国民党支部和办理选举经过》,《辛亥革命回忆录》(二),第182页。

    (267) 《湖北选举议员怪现状》,《时报》,1913年1月19日。

    (268) 《秘密谈话之一证》,《民主报》,1913年1月22日。

    (269) 《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5页。

    (270) 《山东都督周自齐训令》,《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卷1,第28页。

    (271) 《敬告政党及政党员》,《时报》,1913年3月25日。

    (272) 《张镇芳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申报》,1912年11月27日。

    (273) 《谭延闿致袁世凯等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日。

    (274) 《内务总长致广西都督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日。

    (275) 《苏、常、镇、扬省议会初选现状》,《申报》,1912年12月9日。

    (276) 《松江省议会初选投票之现状》,《申报》,1912年12月8日。

    (277) 魏继昌:《国民党和民主党在桂林竞选国会议员的斗争》,《文史资料选辑》第82辑。

    (278) 《宿松选举大弊窦》,《申报》,1913年1月11日。

    (279) 《湖北选举议员怪现状》,《时报》,1913年1月19日。

    (280) 《粤省选举之怪状》,《时报》,1912年12月24日。

    (281) 《松江省议会初选投票之现状》,《申报》,1912年12月8日。

    (282) 《湖北选举议员怪现状》,《时报》,1913年1月19日。

    (283) 《宝山之选举诉讼》,《申报》,1912年12月17日。

    (284) 《宿松选举大弊窦》,《申报》,1913年1月11日。

    (285) 《粤省选举之怪状》,《时报》,1912年12月24日。

    (286) 《粤省选举之怪现象》,《时报》,1913年1月30日。

    (287) 《营口之选举诉讼》,《民立报》,1912年12月27日。

    (288) 《湖北选举议员怪现状》,《时报》,1913年1月19日。

    (289) 《湖北选举议员怪现状》,《时报》,1913年1月19日。

    (290) 《武进选举捣毁记》,《申报》,1912年12月10日。

    (291) 《临时大总统袁为选举竞争非法诰诫各官吏严行整饬秩序文》,《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卷1,第26页。

    (292) 《自由谈话会》,《申报》,1913年1月7日。

    (293) 《湖北国会选举与政党竞争》,《时报》,1913年2月22日。

    (294) 《鄂省选举新笑史》,《申报》,1913年3月3日。

    (295) 《湖南参议员选举情况》,《民主报》,1913年3月31日。

    (296) 《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5页。

    (297)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安徽都督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9日。

    (298) 《内务总长致四川都督兼民政长电》,《政府公报》,1913年3月28日;《四川民报等致袁世凯等电》,《民主报》,1913年3月19日。

    (299) 《赵光弼等致内务部等电》,《民主报》,1913年3月15日。

    (300)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湖北民政长电》,《政府公报》,1913年2月26日。

    (301) 《湖南参议员选举情况》,《民主报》,1913年3月31日。

    (302) 《湖北参议员之难产》,《时报》,1913年3月31日。

    (303) 《政府公报》,1913年3月23日。

    (304)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广西都督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12日、2月19日、3月23日。

    (305)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安徽都督电》,《政府公报》,1913年2月17日。

    (306) 《皖省国会复选之风潮》,《申报》,1913年1月24日。

    (307) 《内务总长致湖南都督电》,《政府公报》,1913年2月11日。

    (308) 《敬告选举人》,《申报》,1912年9月5—6日。

    (309) 《省议员选举开票记》,《民立报》,1912年12月12日。

    (310) 《粤省会选举参议长余闻》,《申报》,1913年2月19日。

    (311) 《再志粤省选举参议员怪象》,《时报》,1913年2月24日。

    (312) 《内务总长致四川都督兼民政长电》,《政府公报》,1913年3月28日。

    (313) 《选举人心理之实测》,《申报》,1913年1月11日。

    (314) 据《国民》载《众议院议员一览表》统计。

    (315) 据《时报》载《各直省众议院议员表》统计(其中山东因未列党籍而采《民主报》所载《国民党众议员一览表》)。

    (316) 国民党所获议员,流行的说法为三百九十二人,较共和、统一、民主三党总和多一百六十九人(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第169页)。但由于跨党,又有四百九十人(《两院议员之确实调查》,《民主报》1913年4月16日)、四百七十一人(《国民党议员名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原件)等说法。

    (317) 《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4页。

    (318) 《梁启超年谱长编》,第668页。

    (319) 宋教仁离家时间,无明确记载。据他致刘羹臣信推断,当为是年12月下旬。

    (320) 《宋教仁集》下册,第457页。

    (321) 《宋教仁集》下册,第462页。

    (322) 《宋教仁集》下册,第461页。

    (323) 《宋教仁集》下册,第458页。

    (324) 《宋教仁集》下册,第466页。

    (325) 《宋教仁集》下册,第459—460页。

    (326) 《宋教仁集》下册,第446页。

    (327) 《宋教仁集》下册,第463页。

    (328) 《宋教仁集》下册,第459页。

    (329) 《宋教仁集》下册,第458页。

    (330) 《宋教仁集》下册,第459页。

    (331) 《张镇芳存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原件。

    (332) 《救国团驳宋遁初演说词》,《时报》,1913年3月16日。

    (333) 谭人凤:《石叟牌词叙录》,《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3期。

    (334) 程潜:《辛亥革命回忆片断》,《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87页。

    (335) 《宋教仁集》下册,第456—457页。

    (336) 《宋遁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第1卷第2号,1913年6月。

    (337) 《宋教仁集》下册,第496页。

    (338) 《临时大总统令》,《政府公报》,1913年3月23日。

    (339) 《大总统令南京程都督等电》,《政府公报》,1913年3月23日。

    (340) 江苏都督府秘书处密电密件室抄存件。

    (341) 程君即程经世,时为国务院庶务秘书,曾对人言:洪述祖奉赵秉钧命去沪,临行前曾谒见袁世凯,洪到沪密电曾由他转过数次。

    (342) 《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

    (343) 张百麟:《说明本党国会期间之遭遇与态度》,《国民》第2号,1913年6月。

    (344) 《湖南公民大会》,《民立报》,191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