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美国对华提供贷款和租借援助" class="reference-link">第五节 美国对华提供贷款和租借援助
一 寻求美国对华提供商业信贷" class="reference-link">一 寻求美国对华提供商业信贷
抗日战争爆发之初,国民政府谋求美国财政经济援助,还只是继续战前的以白银换取美元的方式。待到1937年末布鲁塞尔会议之后,中国开始向美国接洽借款。1938年1月30日,蒋介石致函罗斯福:“吾人急迫之愿望,则美国即于此时在经济上及物质上予中国以援助,俾得继续抵抗。至其他美国所可采之有效办法,足使阁下意想中之最后解决得以实现,则惟阁下之裁夺。”(403)当时,中国驻美大使王正廷经过美方中介人与美方银行接洽,曾达成2000万美元的借款意向,规定中方至少以半数在美购物。而中方当时希望获得可自由动支的借款,以稳定币制,周转外汇(404)。国民政府起初对通过这一方式获得美国贷款持盲目乐观态度,1938年7月初时甚至以为王正廷已经达成三年期总共达6亿美元的巨额借款,但不久便确认纯系子虚乌有,中方“耗费巨款,毫无结果,受各方之指责”(405)。当年,驻美大使王正廷因此而遭撤换,由胡适接任。此后,国民政府考虑另派特使径直赴美,与美国专门洽商借款事宜。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表示希望与国民政府的代表会谈援华问题。1938年7月26日,时在法国的美国财政部部长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 Jr.)在与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的谈话中,表示美国政府在援华问题上准备采取“使中国得到援助而又不使美国政府为难的办法”,并建议中国政府派陈光甫赴美国,摩根索本人将与陈直接洽谈对华援助问题。1936年,陈光甫便代表国民政府赴美,与摩根索达成了著名的《中美白银协定》,而且两人都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校友。摩根索向顾维钧表示:陈光甫是一个正直的和绝对信得过的事业家(406)。陈光甫起初推辞,由宋子文推荐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徐新六赴美交涉,但8月24日徐新六应召乘飞机由香港赴渝,途中遭日机截击遇难。在此情况下,行政院复督促陈光甫赴美交涉,陈无法推托,遂于9月9日偕同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席德懋、资源委员会负责矿产出口的官员任嗣达自香港启程。
在美国谈判期间,美方原则上同意提供信用贷款,即中方用美方的贷款在美国购买产品,这也是摩根索此前向顾维钧所提到的方式;中方另以美方所需要的桐油运美销售,以货款偿付借款本息。但美方坚持:无论贷款的获得还是在中、美两国的货物购运,都必须采取商业的方式,要求中方以商业公司而不是政府机构的名义,出面经办贷款和购运货品等事项。于是,国民政府方面只得拨出美金50万元,以“世界贸易公司”(Universal Trading Corporation)的名称,在美国纽约州申请办理了注册手续;由中央银行代表席德懋任总经理,陈光甫任董事。另拨1000万元国币为股本,在国内成立“复兴商业公司”,向经济部办理注册手续,而陈光甫也是复兴商业公司的董事(407)。
经过中、美双方的交涉以及国民政府内部各方面的安排,首先由“中华民国注册之复兴商业公司”和“美国纽约州注册之世界贸易公司”于1938年12月30日订立了购售桐油合同,共11条,规定由复兴商业公司在五年内将总共22万吨(每吨2000磅)桐油,自中国装运至美国港口,交付与世界贸易公司;世界贸易公司代理复兴商业公司在美购买农工产品运往中国;该合同各条款完全受美国纽约州法律之约束和制裁。由陈光甫和席德懋分别代表复兴公司和世界公司在合同上签字(408)。这份合同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一般商业合同的要求。
随后,席德懋、陈光甫又分别以世界贸易公司总经理和董事的名义,与美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总经理庇尔生(W.L.Pierson)、金库副主任格立芬(D.B.Griffin),于1939年2月8日在华盛顿签署了总额为25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这笔借款通常被称为“桐油借款”。该合同共11条,规定世界公司所得之借款,“应如数购运美国农产品及工业品”;借款年利率4.5%(后减至4%),每半年偿付一次,清偿期限不得超过1944年1月1日,世界贸易公司将以销售复兴公司运美桐油收入的半数偿付债款;其余收入亦应购买美国产品运华;世界公司所购货物,均将委托美旗商船装运;美方保留随时停止信用放款之权。而复兴公司与世界公司的购售桐油合同,则作为桐油借款合同的附件甲;附件乙则是世界公司所开还款期票式样。根据美方的要求,另由中国银行为该借款提供担保(409)。
陈光甫当时曾指出:美国向中国提供桐油借款,“虽云助我,实际为增进其工商,解决一部分失业问题,故合同最要点为购买美货”。但就中方而言,则是“试探美方合作之门”,为进一步争取美国援助打下基础(410)。当时来自德国的军事物资已经很困难,但苏联对华军事援助态度积极,前景看好,所以在陈光甫赴美前后,中国对美国提供大批援助的期望值并不很高。
美方还明确限定,“桐油借款”不得在美国购买中国所急需的飞机(411)。这样,中方只好把借款用于未列入限制的兵工材料,另以售银收入在世界贸易公司名义之下办理购买飞机、军火事宜(412)。陈光甫还建议以军用矿产销美,作为续洽借款及军火之基础(413)。
世界贸易公司与复兴商业公司之间订立了购买桐油的协定,这样,复兴商业公司成为代表国民政府在国内收购桐油、运美交货以及接受美货的机构;世界贸易公司则代表中国政府在美国经办借款、销售桐油、得款偿债和采购美货。
嗣后,由于桐油市场价格的上涨,经中方的要求,1939年10月14日,世界公司与华盛顿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桐油借款的补充合约,主要是美方同意暂行放弃对中方在美售卖桐油价格的限制,允许中方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售价(414)。美方的这一让步对中国关系至关重大。由于美国市场上的桐油价格由每磅14美方涨至34美分,从1938年9月开始至1941年10月,中方共运美桐油89批,计59005.94吨,离确定借款合同时预计的运交桐油22万吨的数量相差颇大,但价值却达27,835,016.15美元,这样,至1942年3月,中方提前清偿实际动支借款2200万美元和利息1,466,573.68美元(415)。
在“桐油借款”合同签署之初,因复兴商业公司成立不久,国内桐油仍由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负责采购,运至香港,再由复兴商业公司装船运美。自1940年1月1日起,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将国内购油之业务完全移交给复兴公司办理。贸易委员会负督导之责,并统一规定国内之油价。
陈光甫在美国接洽第二笔借款是“华锡借款”2000万元。在谈判时,中方承诺提供美方急需的锡矿品。美国政府代表、联邦债务署主任琼斯起初对中国运输能力颇表不满,认为中国大量所购货物积压在海防,不如少购;同时以桐油借款尚未动支完毕为理由,对中国新要求借款的数额2000万美元提出疑问,表示先借500万美元。陈光甫则称,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改善运输条件,运输能力将有较大之提高;另外中国对美货物需要甚巨,仅汽油便达500万美元,另外改善滇锡生产状况亦至少需200万美元,但在新借款数额未最后确定之前,中方对桐油借款的动支颇谨慎。琼斯最终同意了中方的借款数额(416)。
1940年3月7日,美国宣布了即将对华提供新的信贷,即“华锡借款”。然而孔祥熙突然致电陈光甫和驻美大使胡适,要求向美方交涉取消以提供锡品作为借款的条件,实际上是想改商业信贷为政治援助。孔祥熙认为,大体同时进行中的美国对芬兰借款,并不要求芬兰方面提供什么担保,如果中方负有提供锡品的义务,那么在中国国内会对政府产生不满,尤其是“参政开会在即,更恐引起质询,势将无以为对”。但是陈光甫和胡适认为,这一借款本身就是商业性质,基本条件都已经与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以及琼斯等人确定,且已经公布,难以再向美方提出改变。孔祥熙只好在请示蒋介石之后,同意按原议与美方签约(417)。
对于“华锡借款”,美方同样要求中方严格按纯商业方式办理,于是,先由陈光甫以复兴公司董事、任嗣达以世界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于1940年3月15日订立售购华锡合同,规定复兴公司七年内运售滇锡共4万吨至美国,同时委托世界公司在美国购货运华;陈光甫、任嗣达再分别以世界贸易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的身份,同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代表庇耳生、格立芬,于1940年4月20日在华盛顿达成20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年利率4%,清偿期限7年;世界贸易公司以借款在美购货,并以售卖滇锡之货款偿付债款(418)。嗣后,国民政府由财政部出面,委托资源委员会代购滇锡、钨砂及锑运美,交世界公司在美洽售。这些矿品一般先运至越南的海防或西贡,然后再待美国货船装运赴美。
“桐油借款”与“华锡借款”在数额上远少于同期苏联对华贷款总额,借款的使用也受到种种限制,不能满足当时中国迫切需要。尤其是1940年3月底汪伪政权出笼,国民政府面临更严峻的局面,蒋介石急于从谋求经济与军事援助入手,使得对美关系有大的突破,进而考虑委派新的特使赴美接洽,同时召回陈光甫。1940年4月初,蒋介石便决定派宋子文赴美商洽新的借款(419)。宋子文当时虽然只是国民政府委员、中国银行董事长,但却与蒋介石和国民党中央政权决策层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罗斯福政府不少官员较熟悉。到同年6月宋子文启程赴美时,他的身份为蒋介石的私人代表,其在美使命已不仅限于商谈借款,而是被蒋介石赋予“代表中国政府在美商洽一切之全权”(420)。
宋子文于6月下旬抵美后,于7月1日和2日接连两次访问了罗斯福,他向罗斯福提到:“我国三年来不惜任何牺牲,忍痛苦撑,以期民主集团最后胜利,俾中日问题得在美国领导之下公平解决。惟欧洲诸国几乎不战而降,即如法国,其大部陆军实力未减,海军及属地更未持久抵抗,而竟然降德,致使英国危急万状,因而日本肆无忌惮,断我越南运输,陷中国于万分困难境地,影响军心民心实巨,向所期望民主集团最后胜利之抗战理论,不得不重新考虑。”宋子文表示,他本人系受蒋介石委派来美,“委座亟欲总统指示此后应付大计方针”。宋子文还强调中国抗战事业因法国对德投降遇到的困难,与罗斯福谈到“三角援华方式”,即中国向美国借款、向苏联订货和由中国西北运华,以及美、苏在远东问题上达成谅解的可能性。罗斯福表示愿尽力促成对中国币制及物资之援助(421)。
此后,宋子文又向其他美国政要多次游说,包括赫尔国务卿、国务院政治事务顾问贺恩贝克、财政部长摩根索等人。7月12日,宋子文向美国财政部提交了援华备忘录,包括三方面的要求:1.支持中国稳定法币,需5000万美元,另外的5000万美元可以只是名义上的;2.购买飞机、军事物资和兵工厂设备,约需7000万美元;3.改善交通状况,如滇缅公路和铁路,从缅甸北部的腊戍到中国昆明的空运等,约需2000万美元。宋子文同时向美方表示,中国可以向美国提供金属原料以偿付债款,在今后五年内,中国至少可出口价值5000万美元的钨、锑、锡(422)。
当时,美国方面不愿意向中国提供维持法币汇价的平准基金借款,但同意通过新的商业信贷,中方以矿砂偿付,由联邦债务署主任琼斯与宋子文具体商谈。宋子文起初提出的数额是5000万美元,琼斯只同意500万,宋通过在白宫、国务院和财政部之间活动,希望在借款数额上不要少于以往达成的协定。这时,由于日本军队在印度支那的推进,美国感到需要通过对国民政府的公开贷款,使日本人“停停,看看和听听”(423)。1940年9月25日,即日本占领原法属印度支那两天之后,美方便宣布将对华贷款2500万美元,即“钨砂借款”。
宋子文最初向国内报告的该项借款数额是5000万美元,所以财政部长孔祥熙得悉达成的“钨砂借款”数只有2500万美元,感到太少,希望增加(424)。宋也曾对借款额太少而感到不满,但基于在美寻求援助的局面尚未打开,担心如向美方“斤斤于数目之多少,时机一失,易生变化,且恐引起反感”,主张待机接洽新的借款。
此后,双方为起草借款合同条款磋商。至1940年10月22日在华盛顿签署了2500万美元借款合同,因规定中方以售美钨砂偿付债款,又称“钨砂借款”。中方由宋子文代表国民政府、李幹代表中央银行、吴志翔代表资源委员会签字,美方仍由庇耳生、格立芬代表华盛顿进出口银行签字。同日由资源委员会与美国金属准备公司达成的钨砂合同,则作为“钨砂借款”合同的附件。根据合同,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央银行提供2500万美元借款,年利率4%,清偿期限5年,中方由作为借款协定债务方之一的中央银行开出期票,国民政府无条件担保偿付;资源委员会则在五年内向美国金属准备公司运售总共不少于1000吨的钨砂,其收益首先偿付借款利息和本金(425)。此后经交涉,至1942年2月,美方又同意嗣后资源委员会售美钨砂所得货款,向金属准备公司免交75%,其余25%继续付给华盛顿进出口银行,以偿付金属借款利息和到期本金(426)。
需要指出,与此前和美方达成的“桐油借款”和“华锡借款”合同相比,“钨砂借款”不再通过陈光甫发起成立的世界贸易公司和复兴商业公司。这固然与主持接洽的中方代表已由宋子文取代了陈光甫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在“钨砂借款”交涉与合同中,美方已不再要求中方形式上以商业机构出面经办贷款、购运货品等事项,而是直接由中央银行和直属国民政府经济部的资源委员会出面,宋子文更是以国民政府代表的名义。因此,“钨砂借款”不仅是新获得的美援,还标志着国民政府对美外交的进展和美国远东政策转趋积极。
中美“钨砂借款”合同签署后,日本旋即正式承认了汪精卫在南京成立的伪政权,重庆国民政府面临着军事和政治的双重压力。宋子文借此时机要求美国政府加大援华的力度,希望提供1亿美元的新借款。另外,美国驻重庆大使詹森于1940年10月和11月两度致电美国国务院,称除非华盛顿给蒋介石新的财政与政治援助以示支持,重庆政权的垮台将迫在眉睫(427)。在此情况下,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40年12月宣布,将由美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和财政部各向中国政府提供5000万美元。
中国方面与华盛顿进出口银行达成的5000万美元借款,亦称“金属借款”,于1941年2月4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借款合同,并以同年1月31日资源委员会与美国金属准备公司所签署的金属合同作为附件。美方由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向中央银行贷款5000美元,用于资助中国政府输美金属原料和在美购货,借款年利率4%,清偿期限7年,中方由中央银行开出期票,国民政府无条件担保偿付,另规定中方在偿付期内由资源委员会向美国金属准备公司运售价值6000万美元(不少于1400吨)的钨砂、锑、锡,其收益首先提作偿付基金(428)。中美双方签约人和身份均与“钨砂借款”相同。
通常认为,上述陈光甫与美国接洽达成的“桐油借款”和“华锡借款”,宋子文与美方接洽达成的“钨砂借款”和“金属借款”,是自抗战爆发以来美国最初向中国提供的第一、二、三、四笔借款。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当也有这样的提法,如孔祥熙1940年8月6日在致宋子文的信中提到“华锡借款”,便称之为“美国第二次借款”(429);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财政部还谈到:“查我国在美国举借借款,第一次系桐油借款,第二次以华锡作抵,故名华锡借款,或称第二次中美借款”(430);“钨砂”、“金属”借款达成后,“中美第三次钨砂借款”、“第四次金属借款”的提法,也常见于有关文件(431)。不过,也有史料表明,在达成“桐油借款”和“华锡借款”之间,中国政府还与美国商业机构直接达成过另项可视为债务与债权的关系。1941年美国官方公布过中国所获得的主要外债情况,在列举了“以桐油支付的借款”、“以锡支付的借款”和“以出售钨砂来偿付的借款”之后,明确提到:“除此之外,中国还(从美国)获得1280万美元的商业信贷和1500万美元的飞机信贷。”不过,该文件没有指出提供信贷的美国机构的名称(432)。而在国民政府国库署档案中,有关于中美联洲公司飞机价款的记载,称国民政府方面曾与美国联洲公司洽商订立价款总额达1200万美元的购买飞机及配件的总合同,1939年5月20日先达成了部分定购合同,价款为4,424,154美元78美分,其中20%即884,830美元96美分作为定金付现,其余80%自当年6月30日起分27期支付,每期131,086美元6美分,另记息5厘。嗣后商得联洲公司同意,减去价款294,585美元63美分(433)。当然,中美联洲公司飞机价款并不是两国政府之间的直接借款,属于分期付款的性质;但在较广泛的意义上,仍可视作美方向中国提供的商业信贷。
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美国对华各次信用借款,是租借方案实施之前中国在美购买战时物资主要的财政安排,帮助中国解决了外汇不足的困难;其采用商业信贷的方式,则使得美方当时得以避免主要来自日本的责难。待到中国开始获得租借法案物资之后,信用借款仍然使得中国可以按照中方实际需要购运美国货品,对支持抗战不无裨益。
二 中美平准基金借款交涉" class="reference-link">二 中美平准基金借款交涉
与分几个年头分别达成四次信用借款不同,为了获得美国以借款方式支持中国法币,中国方面经过了数年的努力,双方多次进行交涉。
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后,根据与美国财政部的交涉协议,于当年和次年共向美国出售12500万盎司白银。美国以该种特殊方式提供的美元外汇,在抗日战争爆发前国民政府维持法币汇率的努力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是在运用美国所提供的美元外汇维持中国的汇率方面,战前中、美之间并没有达成进一步的契约性关系,美方对中国法币汇率的稳定并不承担任何义务。
1937年7月8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在华盛顿与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达成如下协定:1.美国财政部以每盎司45美分的价格,买下中国在美存银6200万盎司;2.美国将以黄金支付购银款,价格为每盎司黄金合35美元计,这些黄金存于纽约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用于稳定中国法币;3.如果中国需要,美国准备向中国贷款5000万美元,用以维持法币对美元的汇价(434)。7月9日公布的孔祥熙—摩根索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币制改革和稳定货币的方案已取得了重大成功,“美国财政部将根据达成的安排,在保证两国利益的条件下,使中国的中央银行获得美元外汇,用以稳定中国的货币”(435)。当时中方确实认为,与美国政府达成的这一新货币协定,标志着两国经济合作的新的进展(436)。此后中美双方经过交涉,分别在1938年的2、4、7月达成了总额为1.5亿盎司白银的售银协议,售价在每盎司43—45美分之间(437)。
通过出售白银以获得美元外汇,对稳定中国法币的汇率当然也不无裨益,但国民政府方面仍希望美国直接提供借款,以增加中国的外汇基金,也有助于确立市场对法币汇率稳定的信心。在抗战爆发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中国驻美大使王正廷在美国接洽巨额借款,其主要目的,也是想交涉获得稳定币制的美元外汇。1937年底到1938年初,王正廷报告称基本达成总额为1亿5000万美元的借款,条件大致为:期限10年,年息3厘,九一发行,中方以借款价值四分之一的现银存双方指定银行,债券经中国银行签保(438)。中国方面一度对获得该项大借款的前景颇为乐观。
嗣后美方把借款总额减至1亿元,又提出先行提供2000万美元的小额借款,有两家美国银行表示了贷款意向,双方对借款条件的商议大致为:期限三年;年利率3%至4%,后减为3%;中方以白银和证券作抵押,另由中国银行作担保;中方还须支付律师费和佣金(439)。中方最后未与美方达成正式借款合同。
1938年9月陈光甫以国民政府代表的身份在美国交涉经济援助时,也曾要求美方提供外汇现款借款,以帮助中国稳定货币。当时美方只同意以购买中方2000万盎司存银的方式来提供现汇(440)。此后,中、美之间虽然先后达成了数笔信用借款,但美方迟迟不同意向中国提供直接用于维持法币汇价的借款。在美方看来,中国法币汇率的稳定主要关系到英国的利益,因此应由英国出面提供相应的帮助(441)。
国民政府还通过英国政府向美方接洽,希望英美共同对华通过借款,维持法币汇率,但也被美方拒绝。1939年春,中英达成第一次平准基金后,美国政府依然不为所动。而美国运通公司、花旗银行及其他美商一度在上海大肆购买外汇,导致法币汇价低落,孔祥熙也因此不得不直接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重交涉,要求美国政府出面制止(442)。与此同时,蒋介石电令驻美大使胡适在美促进美方增援中国平准基金,并且特别提到,希望不要通过国会,而直接由美国政府或金融界增援中国平准基金(443)。但美方仍未予理睬。
从1940年春夏之交起,国民政府方面在继续与英方谈判新的平准基金借款的同时,还加强向美方谋求平准基金借款。当年4月中美达成“华锡借款”2000万美元之际,曾考虑商请美方拨出一部分现款,以加强外汇平准基金(444)。但中方通过“华锡借款”实际上只能在美购料,至于维持法币汇价,不得不另行洽借平准基金借款。当时除了驻美大使胡适向美国财政部有所接洽外,蒋介石本人也多次向美方呼吁。如5月14日,蒋在致罗斯福的电文中指出:“目前日本军事进展既受打击,不宣而战之战争已演为经济战争,最近伪组织宣布拟在上海设立发行银行,加以欧洲局势日趋险恶,敝国币制所受之压力益形严重,以致物价上涨,汇价跌落,外汇基金如不予充实,则经济状况日趋疲弱,影响所及,商业更致纷乱,万一金融崩溃,将使日人藉傀儡组织之力,统制敝国币制,贵国经济利益必遭摧残。最近上海美国调查委员会自动电请贵国政府贷款敝国,以维持币制,此事足以显示一般人士,深恐日人破坏敝国币制之企图,势必影响贵国商业之利益也。”蒋介石要求美国政府“于此紧急之时,贷我现款,以维持敝国币制”(445)。同年8月11日,蒋介石又电示宋子文转告美国政府:“美国若不在金融上从速援我救济,则中国内外情势实难久持。”(446)
1940年6月起宋子文在美国接洽援助时,曾建议中美共同设立平准基金,其中由美方实际出资5000万美元(名义上宣布出资1亿美元),中方出资1250万美元;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外汇基金存于美国银行,法币基金存于在中国或香港的美国银行;由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具体实施有关维持法币汇价的措施。宋子文并提出另行设立协调中美和中英两个平准基金的委员会(447)。11月9日,蒋介石在重庆会见美国驻华大使詹森时,由外交部长王宠惠宣读了一份名为《中英美合作方案》的文件,内中提到,希望英、美联合或分别向中国提供借款,用以维持中国法币的汇率,该借款的总额应在2亿美元至3亿美元之间(448)。美国方面,包括罗斯福总统本人,起初不相信中国能够对货币制度实行有效控制,对中国希望美国提供平准基金借款的要求虚予应付。与此同时,日本公开承认了汪伪政权,英国方面又表明了将提供新的平准基金借款,美国对于向中国提供平准基金借款的态度才转趋积极。1940年11月30日,罗斯福总统宣布美国将向中国提供5000万美元借款,用于维持中国货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摩根索曾谈到罗斯福作出决定时的情况:“他(罗斯福)为中国担心,他显然担心汪(精卫)和蒋(介石)之间会发生某种事,他要求我在24小时内向中国人提供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449)
此后,主要以宋子文代表国民政府,摩根索代表美国政府,双方就平准基金相关各问题经过数度谈判交涉。
关于美国是否真正向国民政府提供用于维持法币汇率的现汇借款,起初摩根索称,如果要以美国的平准基金来帮助任何一个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必须得到国会的特别批准;摩根索又提到,关于罗斯福宣布的1亿美元援华总额,“有人说是1亿美元的贷款,也有人说是1亿6千万美元的贷款,总之你们希望的是在全世界产生的效果”,暗示美国已宣布的对华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可能只是名义上的。宋子文则提出,尽管中国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寻求过“橱窗装饰”即名义上的借款,但如果美国政府此次借款只是停留在“橱窗装饰”上,势必引起误解。他坚持平准基金借款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现汇借款(450)。
关于实际提供的平准基金借款额,在原则上同意向中国提供平准基金借款后,摩根索又提出,在美国政府宣布给中国的5000 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中,美国拟实际新贷款3000万美元,此外的2000万美元由1937年中美货币协定之下中国获得的价值2000万美元的黄金抵扣。这也是此前美国财政部与国务院统一过的口径,按摩根索的说法,宋子文“做梦也想不到,我已经清清楚楚地向韦尔斯(Sumner Welles,美国副国务卿)表明,我们将讨论的是3000万(美元)”。宋子文不同意3000万美元的数额,他提到,蒋介石希望为维持法币获得2亿至3亿美元的借款,5000万美元尚嫌不够,如果再减少2000万美元,蒋本人肯定将十分不满,中国民众也会失望的。宋子文甚至表示:如果这次不是实贷5000万美元,即使中国政府公开接受,他本人也不愿接受(451)。在宋的力争下,美国财政部方面不得不同意按5000万美元的实贷额作进一步的谈判。
关于逐月拨付还是一次拨足,在12月26日的草案中,美方起初提出,为了保证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额能够应付较长时间的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美方允准下,每月向中方拨付的款额不超过500万美元。在中方表示异议后,美方同意首次先拨付2000万美元,余款分6个月平均拨付。宋子文坚决不同意,认为分期拨付的方式将使平准基金无法应付紧急情况,何况这一消息一旦走漏,市场对外汇的需要肯定会激增,势必无法满足。参与谈判的中国大使胡适起初同意分期拨付,但宋子文坚持不允,并且通过蒋介石向美方发去措辞强硬的电文。另一方面,中方宣布由摩根索所赞赏的陈光甫担任平准基金会主席,使摩根索颇为满意。罗斯福的助理居里(Lauchlin B.Currie)也向摩根索指出,不要在这一问题上使中方认为美方不信赖国民政府,何况中国方面根本用不了5000万美元,平准基金的主要作用是心理上的(452)。居里还向罗斯福进言,协定的条款应显示出美国对蒋介石信任和信心(453)。但是,美国财政部坚持不肯把美方认款额一次交付于平准基金会支配,所以直至中美签署平准基金协定之后,中方还曾就此点继续向美方交涉(454)。
到1941年4月1日,国民政府代表宋子文、中央银行代表李幹,在华盛顿同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签署了中美平准基金协定(455)。该协定共十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又共分十五款),主要内容为:中国设立中美平准基金,美国财政部提供5000万美元,中国政府银行拨出基金至少2000万美元及其他资产;设平准基金委员会,五名委员中,至少三人应为华籍,并由中方在其中指定一人为主席;至少有一名美籍委员,将委员会业已实施或计划中之一切活动随时呈报美国财政部长;委员会在利用基金中的美金进行投资及再放款时,须获得美国财政部长或联邦储备银行之同意;委员会应将有关基金的说明书、报告书、决算表,及基金及其资产已实施或计划中之一切活动情形,提供予美国财政部;凡动支美方资金维持法币汇率,中方由按年息1.5%向美方支付利息;协定还规定美方可以单方面取消以美元维持法币的义务(456)。从中美平准基金协定的各条款来看,虽然没有采用借款和贷款等字眼,但规定了中方使用美方资金的一系列限制并须支付利息(尽管利息率较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
在签署中美平准基金协定的同一天,中英之间也签署了新平准基金之协定。之后,中国方面又同美、英经过磋商和换文,在形式上把中英、中美两个平准基金合并为统一的“中英美平准基金”,三方的认额分别是:英方共认1000万英镑(约合4000万美元),美方摊认5000万美元,中方出资2000万美元(457)。1941年8月13日,成立了由中、英、美三方代表参加的平准基金委员会。另外,在美方最终明确同意一次性拨款后,1941年4月25日,宋子文与摩根索正式签署了5000万美元的平准基金借款协定(458)。同日,宋子文与摩根索发表联合声明,称中美平准基金的达成,是两国在货币领域的合作所采取的重要步骤,除有助于稳定两国货币间之关系外,还是促进两国福利的重要因素(459)。
中美平准基金达成之初,美国方面还是比较支持的。1941年5月8日,摩根索向参议院银行与币制委员会提出,将中美平准基金协定有效期延长至1943年6月底,称平准基金的设立,对于稳定法币汇率、巩固币制,当有重大之帮助。6月14日,摩根索在该委员会发表演讲,称中美平准基金协定有助于中国政府整理金融和开展对傀儡政权货币的经济战(460)。另外,担任中英美平准基金会的美方委员、美国关税委员会研究部主任福克斯(A.Manual Fox)也于6月份抵达中国,在英方委员迟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福克斯与中方一起拟订了平准基金会的最初工作计划。
1941年9月初,美国政府在和英国政府协调之后,要求所有在华友好银行,对于新设立的中国平准基金会全面合作。英国政府也采取了相应措施。美国政府还表示,各银行的合作是与美国财政部在中国货币领域的合作一致的。美国国务院还分别要求荷兰政府与比利时政府照知各该国在远东的银行,配合中国平准基金会的有关措施(461)。
中英美平准基金的正式运作,是在美国政府率先决定冻结中国在美私人资金、英国与荷兰相继响应之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市场的套汇风潮,减轻了基金会的售汇压力。另外,新的基金会以外汇审核制取代了以往中英平准基金会公开抛售外汇的办法,并按每1元法币合英金3又5/32便士(即1英镑合法币76.04元)、合美金5又5/16美分(即1美元合法币18.82元)的汇率,供给正当商业所需之外汇。这一汇率要比同期上海黑市约高10%(462)。美国财政部还主动提议由平准基金会审核所有的美中贸易,即凡在华之中外商人,必须持有平准基金委员会核准使用外汇的证明,才可从美国订购货物运往中国;另一方面,自中国任何地区运往美国售汇之货物,必须出示已将外汇售与平准基金委员会之证明者,美国政府才允准其货物入口。这样,一方面私存外汇难以绕过平准基金会订购进口货物,另一方面对黑市外汇的来源也有所限制。此外,在取消上海外汇黑市和香港法币黑市问题上,美商银行和英商银行都予以配合,这对于中英美平准基金会无疑是一大支持。
尽管如此,中英美平准基金委员会正式运作之后,为维持法币汇率仍然售出了较大数额的外汇。从1941年8月中旬至11月底的3个半月内,平准基金委员会直接出售外汇总额约为2100万美元,这大大超过了以往三年的平均售汇额(463)。不过,中英美平准基金会在该时期所售出的美元主要来自中方银行,所售英镑来自英国方面。尽管自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法币的汇率明显呈下降的趋势,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上海的法币汇率大体上平稳,黑市基本消灭。
1941年11月12日,美国财政部宣布修订1941年7月26日颁布之资金封存法令,声明关于汇华款项,亦已颁发新执照,在新订条例之下,所有中美商务间之款项来往须经中国平准基金委员会之管制(464)。这意味着以后所有进出口概由指定或特准之银行经办,各该银行买卖外汇,必须由平准基金会予以核准,并照平准基金会所订之章则办理,平准基金会得以有效地支配出口货物及汇款所得之外汇。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不可能继续在上海与香港维持法币汇率。另外,在以重庆为中心的后方地区,国民政府实际上也不再以出售外汇的方式来维持法币汇率,而是实行了外汇管制,平准基金逐步不再起作用。至1944年,中美、中英平准基金均告结束。在5000万美元的中美平准基金借款内,中方仅在1942年12月10日一次动用1000万美元。根据中美平准基金协定,中方由中央银行按1.5%的年利息率,自1942年12月起每月付息一次。至1943年4月,中央银行已清偿了本金和息金54246.58美元(465)。
三 力争美国对华提供租借援助" class="reference-link">三 力争美国对华提供租借援助
抗日战争时期,中美两国间租借关系的建立,是中国方面寻求美国军事援助的不懈努力和美国政府调整相关政策的结果。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国民政府除了向苏联及其他欧洲国家寻求军事援助外,还在美国采购军用物资。特别是陈光甫在美国注册成立世界贸易公司后,这类采购活动的规模有较大发展。但最初中方在美国所能购买到的主要是些非武器类物资。至1939年底,该公司在美国共购得总额为7467.46万元的物资,种类为以下几类:(1)卡车及零配件、维修器械,(2)汽油和润滑油(1145.2万美元),(3)黑色和有色金属(2468.33万美元),(4)无线电和电话设备、器材(560万美元),(5)通用机械(215.1万美元),(6)铁路器材(400万美元),(7)锡矿采掘设备(300万美元)。与此同时,中方也在美国购得若干武器并运回国,但无论种类和数量,都远不能满足中方的需求。例如,据缅甸海关统计,从1939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经由仰光转运中国的武器价值总额为8,352,756美元,其中购自苏联的为5,418,665美元(火炮、机关枪、步枪及弹药等),占64.87%;购自比利时、英国、瑞典、捷克、法国五国的共1,702,923美元(高射机枪、步枪、爆炸器材、炸药、弹药等),占20.39%;购自美国的1,231,168美元(手枪、雷管、子弹、飞机零件、炸药等),只占14.74%(466)。
1939年9月欧洲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的军火禁运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1939年11月,美国修改《中立法》,规定外国可在美国用现金购买武器,运输自理。1940年7月初,蒋介石曾电示宋子文,按照兵工署署长俞大维开列的总额为3000万美元的物单洽购械料,同时订购驱逐机150架(467)。由于当时法国维希政府已经向德国投降,中方认为美方可把以往售法飞机额度,转售于中国,因而当月宋子文向美方正式递交的第一份军用物资订单总额,除了3000万美元的械料外,还有价款达4000万美元的飞机,包括300架驱逐机和100架轻型轰炸机(468)。这是自抗战爆发以来中方向美方提出的数额最大、包括轻重武器和作战飞机在内的军事援助要求。只是美国能否如额提供,中方如何支付价款,却是双方都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
随着欧洲战局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中国能够获得外来军事援助的最重要的国家。可是,当时美国提供援助的方式,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对美国军事物资日益增加的需要。通过“桐油借款”、“华锡借款”、“钨砂借款”和“金属借款”,中国已经把到1945年为止的矿产品的预期交货量抵押殆尽。从美国对华借款数额来看,也比同期苏联对华贷款总额小得多。此外,由于日本军队占领了中国主要外贸口岸和盐区,国民政府的关税、盐税收入急剧下降,不可能调拨巨额外汇用于购买外国军事物资。因此,到了1940年末,即美方允诺提供“金属借款”和“平准基金借款”后,中美双方实际上都意识到,只有采用新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为获得美国军事援助所面临的财政困难。以“租借”名义对华提供军事援助,就是这种新的方式。
1940年12月19日,罗斯福便批准向中国提供军事援助,指示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和财政部协商,拟订相应实施方案(469)。1941年1月30日,即美国会尚在就《租借法案》进行听证期间,美国副国务卿韦尔斯在一次演讲中谈到:如果美国人民希望中国、希腊等友好国家能够继续成功抵御那些意欲征服世界的力量,那就必须提供美国所能的一切必要的援助(470)。1941年3月11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并经罗斯福签署了《租借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在其认为有利于国防的任何时候,在资金许可的范围内,或根据国会批准的合同,可以批准为任何国家的政府生产任何防御物资,只要总统认为这些国家的防御对于美国的防御是必不可少的;也可以向上述任何国家的政府“出售、划拨、交换、租借,或另行处置”任何防御物资(471)。3月15日,罗斯福又在一次演讲中明确表示:“中国通过蒋介石委员长要求我们提供援助;美国已经答应,中国将获得我们的援助……正如我们所曾宣布过的,我们的祖国正在成为民主国家的兵工厂。”(472)1941年5月6日,美国政府正式宣布中国为有资格获得租借援助的国家。
当租借方案在美国参、众两院寻求通过之际,蒋介石曾向造访的美国特使居里递交一份《美国空军援华备忘录》,请其转交罗斯福总统,这可谓中国向美国接洽租借援华问题的开端。美国国会通过《租借法案》后,蒋介石立即在3月12日和13日连续致宋子文三份电报,指示宋与美国军方洽商具体的军事援华事宜(473)。旋即国民政府委派宋子文为处理租借事务的全权代表,另从国内调派兵工与交通技术专家赴美襄助。1941年4月,宋子文出面,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了中国国防物资供应公司(China Defense Supplies,Inc.),专门从事租借物资申请及接洽事宜。5月1日国防物资供应公司正式成立,额定资本20万美元,由宋子文代表国民政府认购公司首批发行的股本1000股计10万美元,并出任国防物资供应公司的董事长;下设航空、兵工、交通、电信、医药军需等部门(474)。为便利对美交涉,公司另聘请美国资源计划委员会主席、罗斯福总统的舅父德来诺(Frederic A.Delano)担任名誉顾问,聘请了杨门(William S.Youngman Jr.)、毕范理(Harry B.Price)、科克伦(David Corcoran)等美籍人员出任该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这些美方人员都明确知道宋子文是中国国民政府的代表(475)。根据美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国防物资供应公司申请租借物资通常经过多重手续:1.整理国内发来的料单并草具计划;2.向美国政府租借事务管理处(Office of Lend—Lease Administration)说明申请物资的用途,并转请美国各购料机关采购;3.从战时生产委员会(War Production Board)获得优先配额;4.敦促美国购料机关及时采购;5.防止中方获得额度之物资转拨其他战区;6.预定船只,整批装运;7.预筹货物到达远东口岸后转运国内方法。凡涉及计划、方针及特别重要事项时,中方还必须向包括罗斯福总统、华莱士副总统(Henry A.Wallace,兼美国经济作战委员会主席)、陆军部、海军部、财政部、租借事务管理处,以及英美合组的联合军火分配委员会(Munitions Assignment Board),进行游说接洽。另外,在重庆的蒋介石、孔祥熙也曾向美国大使高斯、美国军事代表团团长马格鲁德等人交涉过租借援助问题。
从1941年3月底到1942年1月,中国方面曾分三次向美国申请提出租借预算案,其具体内容可分为兵工器材、航空器材、交通器材(包括战车)、运输(包括船只)、军用杂品、农工产品、服役及其他、厂房器材;从申请物品合计的价款来看,1941年3月31日第一次提出为218,038,500美元,1941年10月28日第二次提出为461,834,253美元,1942年1月15日第三次提出为1,379,779,067美元(476)。如果这些申请得以满足,对于中国抗战事业无疑是极大的帮助。但是,在租借物资的分配上,美国当局表现出明显的“重欧轻华”倾向,分配给中国的数额往往少于中国的申请额。而实际上向中方交付的物资,又要少于分配定额。罗斯福便曾指示有关人员在审议中方提出的军需品申请时,“只有在研究我们的军事问题以及我们自己和英国的需要之后,才能最后决定”(477)。经过中方的交涉,4月28日美国批准向中国提供第一批租借援助物品,价值仅达4510万美元,包括:滇缅铁路材料价款1500万美元、康印公路器材价款100万美元、军用卡车和民用卡车各2000辆价款1200万美元、汽油500万加仑价款100万美元、柴油5000吨价款5万美元、润滑油2500吨价款25万美元、兵工厂原料1000万美元、轻蚕形卡车150辆价款30万美元、载客车300辆价款30万美元、棉毯300万条价款450万美元、棉布1000万方码价款70万元(478)。5月18日,包括300辆汽车在内的第一批租借物资从纽约启运赴华(479)。同月,美方批准向中国提供价额达4934.1万美元的军械弹药。至7月中旬,美方同意向中方提供飞机435架,大大少于中方要求的1000架。7月下旬,美国军方人士曾非正式地表示,将建议罗斯福批准当年向中方交付2.4亿美元的军火,翌年再交付5亿美元(480)。至8月15日,宋子文已与美方拟订了6亿美元的租借援华清单,包括2亿美元的飞机、1.75亿美元的军械、7600万美元的卡车等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料及运费(481)。然而,中方获得的诸多租借物资额度,实际交付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有些货单甚至不得不改向加拿大商购,虽然仍归租借案内办理(482)。至于那些当时只能在美国生产而中国难以得到优先额度的货品,中方不得不请美国出面,帮助与其他国家恳商可否先行转让给中国。如1941年10月和11月,经过罗斯福总统亲自劝导,英方把美国专为英国制造的66架轰炸机连同机枪、瞄准器等,一并移交给中方(483)。根据美国财政部的统计,1941年中国实际获得的租借援助约为2600万美元,仅占当年美国提供给各国租借援助总额的1.7%(484)。但即便如此,经过中、美之间的反复交涉,美国毕竟开始向中国提供租借援助,中国对日本的抵抗又多了一种特殊形态的外援,中美之间也开始结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军事互助关系。
四 居里和拉铁摩尔访华" class="reference-link">四 居里和拉铁摩尔访华
如前文所述,1940年11月底美国政府已经宣布将对华提供平准基金借款5000万美元,对于借款合同的起草,中美双方有待进行具体磋商。而美国加入中国的平准基金之后,如何处理与中英平准基金的关系,则需要中、英、美三方有关人士进行协调。中方更希望由此而促成英美在对华援助方面进行全面的合作。蒋介石最初指示驻美代表宋子文,邀请英、美政府派遣经济专家组织远东合作团,共同来华考察。但宋子文认为这一方式在当时尚无可能性,主张首先加强中美间的经济联系,遂建议邀请罗斯福的行政助理兼经济事务主任居里前来中国,考察经济和币制方面的情况。宋子文向蒋介石提出:居里“学识经验宏富”,能够帮助蒋介石决定有关方针;居里在华期间,中方有关部门应向其“随时供给经济财政多项材料”。蒋介石赞成宋子文的看法,即居里结束访华回国后,因其日常在罗斯福总统旁,此后美国经济财政上或能加强援华,且可成为蒋介石与罗斯福之间的私人联络线(485)。这也是当时国民政府开展对美外交的积极举措之一。
1941年1月30日,居里离开美国旧金山赴华,取道马尼拉和香港,于2月7日飞抵重庆。美国联邦储备局代表戴沛礼(Emile Despres)偕同居里来华。国民党中宣部副部长董显光作为蒋介石的代表专程赴香港迎接居里一行(486)。
重庆当局十分重视居里的来访。正如美国驻重庆大使詹森指出的,包括蒋介石在内的中国政府主要成员,把居里的来访视作美国决心继续援华中国的标志,同时也是向美方表达中方意见的机会(487)。在三周的逗留期间,蒋介石本人便与居里进行了十余次会谈(488)。居里除了拜访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之外,与其进行过会谈的政、军、财经方面的官员有:孔祥熙、翁文灏、张嘉璈、何应钦、白崇禧、徐永昌、商震、俞大维、徐堪、彭学沛、席德懋、徐伯园、顾翊群、贝祖诒和陈介等。在美方看来,国民政府对于居里来访给予了充分协助,提供居里想要了解的各种资料,尤其是财政部、军政部、经济部和交通部(489)。除了重庆之外,居里还到成都地区进行了访问,包括专为美国军用飞机降落的机场工地。
由于皖南事变发生不久,蒋介石原本不想与居里讨论国共关系,曾指示驻美代表宋子文向美国国务院表示,不希望把调查国共冲突作为居里来华的正式使命(490)。但是,在2月8日与蒋介石的首次正式会谈中,居里便转达了罗斯福关于维持中国政治团结、避免内战的口信。根据当时中方的译文,罗斯福的口信大意为:“予自万里外观察中国之共产党员,似与我等所称之社会党员无甚差别。彼等对于农民、妇女以及日本之态度,足值吾人之赞许。故中国共产与国民政府相类者多,相异者少,深盼其能排除异见,为抗日战争之共同目标而加紧其团结,双方之距离,如为二与八之比,殊少融和之望,如其距离为四与六之比,则接近易矣。”蒋介石则指称中国共产党惟为第三国际服务,无视中国本国之利益;中共反抗中央之命令,即为反对中国与英美合作且立于同一战线。蒋向居里表示:中共如能服从命令,严守国家纪律,当以爱护,一视同仁,否则如彼利用抗战为名而冀图发展第三国际势力,乃至有违抗中央命令,则当限制其活动,不能任其贻害国家也(491)。在与蒋介石的第二次会谈中,居里又指出,美国相当部分民众同情中共,相信中共受到国民党当局的压迫,而对农民爱护备至;他还以罗斯福在美国国内与反对派争取民众的方法为例,表示不赞成国民党的中共政策(492)。虽然蒋介石一再表示了对中国共产党的不满,居里还是提出了希望会见驻重庆的中共代表周恩来的要求,并于2月14日与周恩来举行了会晤,就国共关系、共产党的政治工作、土地政策、美国援华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居里表示美国赞助中国统一,反对日本,不愿内战扩大,主张政府改革,并询及蒋介石有无投降倾向、皖南事变真相、中共当前民主主张和各项政策的内容。周恩来回答了居里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表示如果蒋介石不改变反共政策,将引起内战,从而严重影响抗战(493)。通过与国共双方的会谈,居里得出的结论是:蒋介石对中共极为忌恨和不信任,但既无法收买,又压服不了;中共是唯一能够得到民众支持的政党。由于蒋介石和周恩来都表示希望一致抗日,居里认为,虽然局势依然严峻,但近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冲突,在整个对日作战期间,国内冲突将得到控制(494)。居里所转达的罗斯福的意见和居里本人的态度,显然使蒋介石在处理中共问题时不得不有所顾忌。
作为一名经济事务专家,居里更多关注的是中国的经济、财政、金融、外汇管理、交通、工业等方面的问题,尽可能地收集资料和了解国民政府方面的政策。他与蒋介石和中方其他官员多次交换意见,并且提出了不少建议。
居里提议,由美国政府冻结华人在美国银行之存款,据美方调查此类存款总额达2亿美元,这样“中国人民即不能再以外汇汇至美国,而中国出口贸易所得之外汇,将全部受中国政府之支配”。居里还以个人名义建议,中国政府应保留所冻结的资金为战后建设之用。蒋介石对该建议极表赞成,认为如果美国帮助解决此事,中国之经济问题实已解决其一部分矣(495)。居里回美后,促成中美双方有关机构间的正式接洽,并于同年9月实现了冻结中国在美资金。
关于维持中国外汇汇率问题,是居里关注的重点。他与国民政府官员以及银行家多次交换意见,他的倾向性观点,是维持上海的外汇市场,以限制大批法币流入大后方地区;另主张在重庆设立外汇市场,以便在日军占领上海租界之后,继续实施维持汇率之政策(2月15日谈话)。居里还与蒋介石讨论了有关美国对华提供平准基金借款的问题。居里转达美国财政部的意见,即5000万美元的借款,每月拨付不超过500万美元,蒋则强调,必须5000万美元全数一次交付,并称将制止上海外汇黑市对平准基金的耗费。居里代表美国政府提议,中英平准基金会与即将设立的中美平准基金会的合并,即中、英、美三方组成一个平准基金会,总部设在重庆,上海设分部,以比较有限制之数目暂维上海外汇市场,以期逐渐缩小为原则,不使上海市场顿时混乱;由陈光甫担任即将成立的中英美平准基金委员会的主席。蒋介石接受了美方的提议。双方还约定:如果英国不同意,那么中英平准基金和中美平准基金分别运作,中英基金继续维持上海外汇市场,中美基金将设在重庆。但两个基金虽分立,而政策仍须由中国政府统一,以期不至彼此冲突;居里回美之后,中美平准基金协定先行签字,美方款额一次交付(496)。同年4月达成的中美平准基金借款协定和中英美联合平准基金会的成立,就体现了居里在华会谈时与中方达成的共识。
在讨论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制度时,蒋介石起初不了解居里的观点,把全部为政府投资的中央银行说成有少量商股。居里即明确表示:政府应收买下商股,“俾中央银行成一真正之政府银行”,并且应单独集中纸币发行权(497)。这就促使蒋介石下决心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并于次年年中实行政府银行的专业化,把原由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家银行分享的法币发行权,完全集中于中央银行。
居里还与蒋介石讨论了国统区的食粮管制、查缉走私、征税、公债、交通运输、防止沦陷区法币内流和战后中国经济建设等问题。
蒋介石向居里提到了英美向中国派遣经济使节的问题,寄望来华规划有关外汇、币制、通货膨胀、沦陷区发行纸币与走私等问题之计划,并希望由美方专家担任使节之主席。居里表示同意,称将尽力促成美国政府派遣第一等人才来华,在居里离华前夕,蒋介石与之达成的共识为:经济顾问之职责应集中注意立即措施之当前问题,惟同时可有助手若干人研究战后建设问题,或另组一经济使节以研究战后问题。且最好为知名人士,得到罗斯福总统之信任。蒋介石还明确提出,希望美方派出一合适人选,担任滇缅公路局局长,负养路、运输及人事之全责(498)。后来蒋介石与居里确定了滇缅公路委员会的组成,由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长为主任委员,一为交通部长,一为美国公路专家。
在居里离华前夕,蒋介石向居里提交了两份备忘录,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对美国空军援华的要求,即希望美国以空中堡垒12架和其他飞机数百架供给中国,俾于日本向英美挑衅作战之前,先予日本海军以致命之打击,阻止日军南下;另希望美国加强其在关岛的军事设备,以制约日本。居里还直接询问蒋介石,中国内部是否有主张对日妥协者,正在对日进行秘密议和,如果有的话,是哪一部分人,议和之目的是否希望日军南下。蒋介石明确回答称,除中国获得最后胜利外,绝无对日和议可言,不论日本以何动人之条件向中国求和,亦必在英美参加的和平会议上谈判;但蒋也表示,英美在精神上物质上的援华是中国继续抵抗的重要条件(499)。
2月26日,居里向蒋介石辞行,27日乘中国航空公司班机抵香港,3月2日乘美国航班的飞机返美。
居里回美后,向罗斯福汇报访华情况。他提到了国共关系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罗斯福的关注(500)。居里向罗斯福提出,中国正处于十字路口,既可能出现军事独裁,也可能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美国应利用其在华的重大影响,引导中国战后成为一个大国(501)。这显然对国民党当局有关政策持批评态度。不过,在3月15日致罗斯福的书面报告中,居里明确强调美国应加强对华关系,这也是居里首次访华之后得出的基本结论(502)。居里的主张不久便付诸实施,如对华提供平准基金借款、租借物资援助、冻结中国在美资产、向国民政府派遣政治和经济顾问、经济代表团访华等,并且派出了拉铁摩尔担任蒋介石的政治顾问。
1941年一二月间,蒋介石在重庆数次向居里提出,希望美方派出适当人员,担任蒋本人的政治顾问。蒋介石后来还明确提出过以原美国驻苏联和法国大使蒲立德(W.C.Bullitt)为人选。但当时居里指出,蒲立德曾任大使之高位,来华为政治顾问,将使美国驻华大使处窘困之地位;蒲立德与苏联政府之关系素不融洽,当此中国仍拟与苏联保持亲善关系之时,蒲氏来华出任政治顾问,恐将使中国政府为难;且罗斯福已经任命蒲立德为流亡伦敦各国之大使。这使得蒋不得不同意美方另外推荐人选(503)。
居里回美后,辗转物色到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政治学院任教的欧文·拉铁摩尔(Owen Lattimore),即推荐给罗斯福。拉铁摩尔是加拿大裔美国人,童年和少年在中国渡过,在英国完成学业后又回到中国,曾在英商洋行和《京津泰晤士报》任职,并在太平洋学会主办的刊物《太平洋事务》(Pacific Affairs)担任过编辑。经过居里的极力引荐,蒋介石在美代表宋子文会见了拉铁摩尔,双方初步确定了赴华条件。蒋介石起初对宋子文关于拉铁摩尔与罗斯福并不熟识的报告颇感到意外,要求宋进一步了解拉氏与罗斯福的关系。然而,5月29日居里致电蒋介石,告知罗斯福总统提议由拉铁摩尔(霍普金斯大学Page国际关系学院院长)以私人身份担任蒋的政治顾问,希望蒋及早答复,因为拉氏原定6月9日起上课。蒋于6月1日回电居里,同日并电指示宋子文进一步了解情况,具体办理拉氏赴华事宜。6月11日和12日,宋子文还就旅费、薪金等具体问题与拉铁摩尔达成共识(504)。稍后,居里针对重庆当局的疑虑,强调指出罗斯福总统了解拉铁摩尔本人,对拉氏有高度评价(505)。
拉铁摩尔于1941年7月19日飞抵重庆任职,来华以前他只是个普通的学者,并非罗斯福的幕僚成员。拉铁摩尔来华伊始,便接到居里的指示:对美普通电讯,即交大使馆转递,特种电讯,则直接由居里转达(506)。稍后,居里进一步明确要求:“凡发自委座之任何建议或请求,包括重要之政策,其发动或经由正常外交机关,或起自委座,此项电讯,皆可由里转呈,想此事先生定能了解也。”(507)这意味着拉铁摩尔要通过居里,才能在蒋介石和罗斯福之间建立联系。居里曾通过拉铁摩尔了解中苏军事合作的详情(508)。蒋介石时而还会请拉铁摩尔起草致罗斯福的英文函电,这些英文函电稿通常由宋美龄转蒋介石定稿,然后拍发美国。即便如此,他对促进这种联系还是尽力的。蒋介石曾请拉铁摩尔转告罗斯福,要求美国向英、苏政府建议与中国成立同盟,并同意中国参加进行已久的美、英、澳大利亚、荷兰太平洋联防会议。拉铁摩尔在起草电文稿时,提议删去易造成中国只能依赖美国的印象之字句,同时加上:“委座颇愿利用全般局势发动反攻,惟念军备有限,倘不能如建议办法在政治上取得保障,此项努力之消耗实甚危险。”拉铁摩尔认为,加入这一内容有助于美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在军事上在政治上重视中国(509)。而居里收到拉铁摩尔8月2日的来电后,又立即转给尚在度假的罗斯福(510)。同年11月24日和26日,拉铁摩尔两次致电居里,转达蒋介石对美国在与日本谈判中的妥协倾向的不满,要求美国在对日谈判中坚定立场,使中国不被孤立。居里于11月26日便复电拉氏转知蒋介石:罗斯福总统的根本态度“迄未改变”(511)。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初,拉铁摩尔还及时向白宫转达了蒋介石的一系列重要意见,如:美国应当集中军事力量于太平洋战场,这有助于及时把苏联拉入对日作战阵线,成立太平洋联合军事指挥部,由军事重心之美国为之领导(512);对英缅当局强占在缅甸的美国援华租借物资表示强烈不满(513)。
蒋介石之所以希望由罗斯福推荐的美方人士担任自己的政治顾问,意在建立起与罗斯福“个人直接关系”(514)。当时蒋介石不满美国国务院在远东问题上所持的消极立场,与美国大使高斯的关系也很不融洽,因此对拉铁摩尔颇为重视,往往把最重要的意见请拉铁摩尔经居里直接转达罗斯福,而不是通过美国在华大使馆。而蒋的这一考虑与当时居里的想法不谋而合,他起先指示拉铁摩尔代蒋介石起草致美方的电报时,可把普通电报交美国驻华使馆转递,特种电讯则由居里直接转达(515)。居里和拉铁摩尔都非常重视发展美国对华关系,通过他们两人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的努力,罗斯福和蒋介石之间建立起了一条特殊的联系渠道,这一联系渠道一度绕开了美国国务院和驻华大使馆。如1941年11月11日,拉铁摩尔曾在致居里的密电中,以蒋介石的名义转达了对美方的要求:增加维持汇率基金约5000万美元,提高对法币的信心;固定法币与美金的兑换率,遏止投机性购汇;授权中国领馆派员监督美国对华进口,遏制投机和奢侈品对华出口;把对华小额贷款合并为大额贷款,减少中国战时还款的负担。拉铁摩尔还转达了蒋介石的担忧,即中国的经济困难要比军事局势更严峻(516)。
拉铁摩尔从被居里介绍给罗斯福,再由罗斯福推荐给蒋介石,事先均未征求国务院的意见;待到国务院方面得悉拉铁摩尔即将赴华时,虽不便表示反对,但向白宫强调拉氏只应当以私人名义,而不是作为美国政府官员的身份,担任蒋介石的政治顾问(517)。而拉铁摩尔在重庆的活动得不到美国使馆的支持和配合,使馆方面也从不就任何事情征求拉铁摩尔的意见,不邀请拉氏参加使馆为招待中方人士所举行的活动,尽管拉铁摩尔作为蒋介石唯一的外籍政治顾问是由罗斯福推荐的。另外,拉铁摩尔还访晤过英国、苏联、法国等国驻重庆的使节和武官,这类活动既不通过中国外交部,也不经过美国驻华使馆。驻重庆美国大使馆对拉铁摩尔的“不合作”态度,使远在华盛顿的居里颇为不满,1941年9月间,他向美国国务院一官员谈到:国务院应当维护拉铁摩尔的威望,现在高斯与拉铁摩尔的关系不融洽,蒋介石据此断定拉铁摩尔不能对美国政府起到影响,这就妨碍了拉铁摩尔在中国发挥其作用(518)。这正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美外交运作机制复杂性的体现之一。
拉铁摩尔作为蒋介石的政治顾问,确实也对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如新疆、外蒙古等敏感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书面意见。如建议蒋介石派私人代表赴新疆,以柔远政策感化新疆督办盛世才,中央政府宜在“政治及经济建设各方面,与新疆以指导及援助,使新疆与中央之关系日趋密切”。在外蒙古问题上,建议中国驻苏联大使与外蒙公使交涉承认中国在外蒙主权等五项目标;与苏联交涉订立互助防御协定;减少外蒙之苏共势力,阻止中共思想及势力侵入外蒙,发展外蒙资源,增加与内地贸易,注意外蒙对内蒙之影响;外蒙问题之紧急性,交涉之方法,等等。在东北问题政策上,提出了中国应坚决申述中国在东北部分之完整主权与治权等六项原则以及九项建议,外交政策与收复东北之关系、内政与收复东北之关系、战后东北之建设,如何应付在东北问题上的日本外交策略(519)。这些意见有的不久即为蒋介石采纳,如派朱绍良等大员入新疆;还有的供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在中国的半年多时间里,除了孔祥熙外,拉铁摩尔还与冯玉祥、张群、何应钦、王世杰、郭泰祺、董显光、迪鲁瓦·呼图克图等中方人士有过多次交谈,也同在重庆的中共代表周恩来有过多次会谈和社交场合下的会面。拉铁摩尔还到滇缅路的中国段进行过视察,会见过云南省主席龙云,了解到国民政府对云南地方当局资助不足的情况。他还向华盛顿报告说,云南多山的地形无论对中国的防御还是日本的进攻,都起了制约作用,关键是制空权的掌握(520)。这与蒋介石迫切希望美国增加对华空军援助的要求是一致的。拉铁摩尔本人对介入中国内部政治关系非常慎重,对当时的敏感问题通常不表态,然而拉氏也多次明确表达了罗斯福重视中国抗日统一战线、希望避免内战的主张。周恩来曾非常坦率地谈到,拉铁摩尔在重庆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统一战线的局面(521)。
1942年1月,拉铁摩尔返回美国休假。蒋介石当时致电罗斯福,称“拉顾问业已完全满足我等之期望……中对之从无纤介之疑虑”。重申中国将竭力相助,对抗日本侵略(522)。拉铁摩尔则利用受罗斯福接见之际,谈到蒋介石不会垮台,不会向日本人投降,蒋继续抗战的决心是毫无疑问的(523)。这对于促使尔后美国加快对国民政府的财政军事援助不无裨益。拉铁摩尔还在美国与各方面开展联络,向中方报告美国可能改变对华补给线等重要消息。他还在《国家地理杂志》、《生活周刊》、《星期六邮报》等美国报刊上,撰文宣传中国抗战(524)。由于在美国治疗疟疾,拉铁摩尔直到1942年10月初才回到重庆。由于蒋介石与史迪威之间的矛盾已经公开化,拉铁摩尔从内心不赞成蒋的许多做法,但又不可能支持史迪威,旋向蒋介石辞去政治顾问的职务,于当年11月返回美国,就职美国新闻局,负责对远东地区的宣传工作。
当然,拉铁摩尔的辞职对当时的中美关系并没有产生什么消极影响。事实上,拉氏抵华不久,蒋介石就发现罗斯福推荐的并不是哈里·霍普金斯那样的重要角色,能够影响到罗斯福的对华政策很有限。而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的外交、财政、军事各部门都与重庆方面建立起直接联系;另外通过当时已出任外交部长但仍常驻华盛顿的宋子文,蒋介石与美国白宫之间联系渠道之畅通,也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情况下,拉铁摩尔的退出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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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37年6月17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2。
(2) 转引自陈仁霞:《中德日三角关系研究》,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4页。
(3) 《柏林程天放来电》(1937年8月11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95年8月发行,第506—507页。
(4) 《程天放致军事委员会电》(1937年8月31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文电(领袖事功)—革命外交(对英法德义关系),第1卷上,26015209。
(5) 《柏林程大使来电》(1937年9月13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506—507页。
(6) 蒋介石致孔祥熙王宠惠电(1937年12月7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文电(领袖事功)—革命外交(对英法德义关系),第1卷上,26500897。
(7) Documents on German Foreign Policy(即《德国外交政策文件》,以下简为DGFP)Series D,Volume1,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49,pp.829—830、832.
(8) “德国承认伪满消息,以理度之,当不至如此也。”蒋介石日记1938年2月19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9)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一),第154—155页。
(10) 《程天放致外交部电》(1938年2月2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一),第155—156页。
(11) 《程天放致蒋介石电》(1938年2月2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一),第157页。
(12) 《麦根逊所作会谈纪要》(1938年2月24日),DGFP,Ser.D,Vol.1,pp.843—844.
(13)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一册,1938年2月21日,第185—186页。
(14)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一),第158页。
(15)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一),第158—159页。
(16)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一),第161页。
(17) 军政部长何应钦1937年8月25日密令、军政部军务司长王文宣1937年9月3日签呈,《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133页。
(18) 《万耀煌将军日记》下册,台北湖北文献社1978年版,第56—69页。
(19) 驻日本大使狄克逊致外交部电(1937年9月21日)、驻华大使陶德曼致外交部电(1937年9月23日),DGFP,Ser.D,Vol.1,pp.759、761—762.
(20) 外交部长牛赖特备忘录(1937年10月15日),DGFP,Ser.D,Vol.1,pp.766—767.
(21) DGFP,Ser.D,Vol.1,PP.854—855.根据德国外交部档案,当时在华德国顾问姓名、来华及合同到期日期为如下:法肯豪森上将(von Falkenhausen,1934—?),施太修斯中将(Streccius,1934—1940),史达开少将(Starke,1933—1939),诺尔特上校(Nolte,1931—1939),魏尔克上校(Wilck,1932—1940),鲁希维中校(Voigt—Ruschenweyh,1933—1939),纳维格中校(Newiger,1935—1939),阿德霍尔德中校(Aderholdt,1936—1940),包姆巴赫少校(Baumbach,1933—?),布伦德尔少校(Brundel,1933—1938),海因利希斯少校(Heinrichs,1934—1939),林德曼少校(Lindemann,1934—?),克鲁马赫上尉(Krummacher,1929—1939),马约上尉(Meyer,1929—1939),斯坦因上尉(Baron von Stein,1931—1941),斯特纳斯上尉(Stennes,1933—1939),阿纳德上尉(Arnade,1936—1939),伯迪恩骑兵上尉(von Boddien,1931—1938),包尔中尉(Bauer,1930—1939),毕格尔中尉(Boegel,1932—1938),胡默尔少尉(Humemel,1928—1939),史脱茨纳少尉(Stolzner,1928—1939),狄林斯豪芬少尉(von Schmeling—Diringshofen,1934—1939),波洽德少尉(Borchardt,1935—1939),军械师包兹(Bautz,?—1939),骑兵保养官本哈特(Bernhardt,?—1939),军械士官海恩利希(Heinrich,?—1939),工兵领班库必克(Kubik,?—?),预备役少尉、工程师劳曼(Lohmann,?—1939),军械师马丁(Martin,?—?),士官伯尔(Pohle,?—?),检验官森泽克(Senczek,?—1939),伙食士官舒尔茨(Scholz,?—1939),预备役中校莱布桑夫特(Lebsanft,1937—?,作为合步楼公司代表,不隶属于法肯豪森)。
(22) 姚崧龄编:《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第205页。
(23) 《程天放致外交部电》(1938年4月2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台北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第684—685页;DGFP,Ser.D,Vol.1,pp.855—856.
(24) 陶德曼致德国外交部电(1938年4月30日),DGFP,Ser.D,Vol.1,pp.856—857.
(25) 《德国外交政策文件》D辑第1卷,第861—862页。
(26) 《陶德曼致德国外交部电》(1938年5月21日),DGFP,Ser.D,Vol.1,pp.863;《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686页。
(27) 时任军令部长徐世昌1938年5月25日的日记:“十一时总顾问来表示,德国政府虽有调彼回国之电,只要中国政府不令其走,彼等决不顾及其政府命令云云,语颇诚笃(且自有其理由)。”引自《徐永昌日记》第4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第310页。
(28)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一册,1938年5月29日,第269页。
(29) 《德国外交部致驻华大使馆电》(1938年6月13日)《德国外交政策文件》D辑第1卷,第872—873页。
(30) 蒋介石日记1938年6月14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一册,1938年6月14日,第283—284页。
(31) 蒋介石日记1938年6月17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2)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687—688页。
(33) 陶德曼致德国外交部电(1938年6月23日),DGFP,Ser.D,Vol.1,pp.881—882.
(34) 周惠民:《德国对华政策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99页。
(35) 备忘录:运往中国的军事物资(1938年4月23日),DGFP,Ser.D,Vole.1,pp.852—853.
(36) 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1—7。
(37) 《翁文灏致蒋介石电》(1937年12月3日),《民国档案》1995年第2期,第31页。
(38) 《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37年8月26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文电(领袖事功)—革命外交(对英法德义关系),第1卷上,26018410。
(39) 《中德合办湘潭中央钢铁厂契约(1937年6月25日)》,《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428—434页。
(40) 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1—9。又《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收入的翁文灏1939年10月13日致孔祥熙函稿,仅提到资源委员会中央电讯器材厂1937年8月间曾于西门子订立购买制造军用电话特种工具合同。
(41) 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1—10。
(42) 孔祥熙致蒋介石节略(1937年3月2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1—4。
(43) 《叶琢堂致蒋介石电》(1937年11月10日、1938年2月8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文电—外交(对英法德义关系),第1卷上,26015247。
(44) 《孔令侃致孔祥熙电》(1938年7月2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1—13。
(45) 参见《孔祥熙致翁文灏函》(1938年6月24日)、《蒋介石致翁文灏代电》(1938年7月5日)、《蒋介石致翁文灏孔祥熙电》(1938年8月25日),《民国档案》1995年第2期;《翁文灏致孔祥熙函》(1938年9月1日、9月27日)、《翁文灏致蒋介石电》(1938年9月1日、9月15日)、《孔祥熙复翁文灏函》(1938年10月10日),《民国档案》1995年第4期。
(46) 《谭伯羽电孔祥熙》(1938年5月4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1—14。
(47) 《陶德曼致德国外交部电》(1938年5月9日),DGFP,Ser.D,Vol.1,p.860.
(48) 《齐峻呈蒋介石报告》(1938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14—716页;参见蒋档: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1—15。有关佛德访华更多史实和相应的评述,可见黄翠芳、马振犊:《1938年德国特使佛德秘密访华述评》,《民国档案》1997年第4期。
(49) [美]柯伟林:《蒋介石政府与纳粹德国》,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中译本,第294页。
(50) 《魏茨泽克所作会谈纪要》(1939年8月26日),DGFP,Ser.D,Vol.7,Washington 1956,p.333.
(51) 《德国驻华大使馆致德国外交部电报》(1939年11月11日),DGFP,Ser.D,Vol.7,p.397.
(52) 《陈介致外交部电》(1939年9月19日),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4册,对德外交,文件54。
(53) 《王宠惠致孔祥熙电》(1939年9月16日)、《蒋廷黻签呈》(1939年9月19日)、《翁文灏致蒋介石孔祥熙代电》(1939年9月24日)、《蒋介石复翁文灏电》(1939年12月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64—665页。
(54) 《翁文灏致孔祥熙函》(1940年1月6日)、《孔祥熙复翁文灏函》(1940年1月1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66页。
(55) 《中德关系密档(1927—1947)》,第225—226页。
(56) 《谭伯羽呈蒋介石驻德大使馆商务专员处报告》(1942年10月1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0—9。
(57) 《王宠惠外交报告》(1940年1月15日),《中央委员谈话会纪录(二十九年份)》,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5.5—1。
(58) 《王宠惠外交报告》(1940年4月8日、4月22日),《中央委员谈话会纪录(二十九年份)》,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5.5—1。
(59) 《谭伯羽呈蒋介石驻德大使馆商务专员处报告》(1942年10月1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0—9。
(60) 《王宠惠外交报告》(1940年1月15日),《中央委员谈话会纪录(二十九年份)》,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5.5—1。
(61) 《谭伯羽呈蒋介石驻德大使馆商务专员处报告》(1942年10月1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德国外交),060—9。
(62) 《中日外交史料丛书》(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495—496页。
(63) John P.Fox,Germany and the Far Eastern Crisis 1931—1938,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pp.261—262.
(64) 陶德曼给德外交部密电(1937年11月15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二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37页;另据蒋介石日记1937年11月5日记载:“敌托德国传达媾和条件,试探防共协定为主,余严辞拒绝。”(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65) 《陶德曼给德外交部电》(1937年12月3日),《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二分册,第37—39页。
(66)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1册,第158页。
(67) 蒋介石日记1937年12月26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68) 蒋介石日记1937年12月28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69) John P.Fox,Germany and the Far Eastern Crisis 1931—1938,pp.279—281.
(70) 《德使陶德曼访晤王部长》(1938年1月1日),《中日外交史料丛书(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497—498页。
(71) 《陶德曼给德外交部电》(1938年1月13日),《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二分册,第47—48页。
(72) 《陶德曼给德外交部电》(1938年1月15日),《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二分册,第50页。
(73) 蒋介石日记1938年1月16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74) 《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61—262页。
(75) 《蒋介石致陈介电(1938年11月1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689—690页;《蒋介石致孔祥熙电》(1938年11月敬日),《蒋介石致王宠惠电》(1938年12月3江),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4册,文件38、40,2020.30/4450.38、40。
(76) 《奥特致德国外交部电》(1938年11月26日),DGFP,Ser.D,Vol.4,p.693.
(77)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二册,1939年9月2日至9月8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影印,第143—147页。
(78) DGFP,Ser.D,Vol.8,pp.220—221、243.
(79) DGFP,Ser.D,Vol.4,p.700.
(80)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三),第415页。
(81) DGFP,Ser.D,Vol.8,p.689.
(82)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三),第416页。
(83) 《桂永清致蒋介石电(1940年9月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政权》(二),第418页。
(84) 《朱家骅先生言论集》(史料丛刊三),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7年,第657—659页。
(85) 《陈介致外交部电》(1940年2月8日),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4册对德外交,文件57。
(86) 《谭伯羽致蒋中正电》(1940年7月24日),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4册对德外交,文件65。
(87) 《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二分册,第165—166页。
(88)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697页。
(89) 《国民政府驻德国商务专员谭伯羽致蒋介石电》(1940年10月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71页。
(90) 《蒋介石致陈介电》(1940年10月真日),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4册对德外交,文件68。
(91) 《奥特致德国外交部电》(1940年11月7日),DGFP,Ser.D,Vol.11,pp.491—493.
(92) 《陈介致蒋介石电》(1940年11月1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72—673页;《里宾特洛甫与陈介会谈记录》(1940年11月11日),DGFP,Ser.D,Vol.11,pp.515—517.
(93) 《蒋介石致陈介电》(1940年11月2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00—701页。
(94) 《驻华使馆致德国外交部电》(1940年11月15日),DGFP,Ser.D,Vol.11,pp.576—577.
(95) 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第4卷下册,台北1978年,第606页。
(96) 《桂永清来电》(1941年1月2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74页。
(97) 魏茨泽克致驻日使馆电(1941年6月27日),DGFP,Ser.D,Vol.13,p.35.
(98) 《陈介致蒋介石电》(1941年6月28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76页;《魏茨克致驻重庆德国使团电》(1941年6月30日),DGFP,Ser.D,Vol.13,pp.53—54.
(99) 《桂永清致蒋介石电》(1941年6月27日),《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68页。
(100)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03—704页。
(101) 蒋介石:《出席中央纪念周演讲》(1941年7月7日),《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8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56—257页。
(102) 《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76页。
(103) 《齐峻致翁文灏呈转蒋介石》(1941年12月21日),《蒋介石复翁文灏代电》(1942年1月12日),《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87—88、91页。
(104)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04页。
(105) 《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37年6月17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第057—2;并参见《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财政部报告》,《民国档案》1986年第2期,第70页。
(106)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76—88页;《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93—197页。
(107)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25—238页;《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231—232页。
(108) 《孙科与达拉第会谈备忘录》(1938年6月21日),《民国档案》1998年第4期,第16页。
(109) 《筹设中法公司情形报告书》(1938年11月7日),《民国档案》1998年第4期,第19页。
(110) 《顾维钧回忆录》第3分册,第407—410、541—542页。
(111) 《哈利法克斯致驻香港商务秘书电》(1939年6月13日),Documents on British Foreign Policy 1919—1939(即《英国外交政策文件》1919—1939,以下简为DBFP,1919—1939)Series 3,Volume 9,London 1955,p.167.
(112)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38年8月14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48—749页。
(113) 《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第110页。
(114)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三编(二),第767—769页;《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第249、第349页。
(115) 《筹设中法公司情形报告书》(1938年11月7日),《民国档案》1998年第4期,第19—20页。
(116) 《杨杰致孔祥熙电》(1939年2月2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53页。
(117) 详见1939年3、4月间杨杰与蒋介石、孔祥熙、宋子文往来电函,《民国档案》1999年第一期,第12—14页;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第24—25页。
(118) 《顾维钧致孔祥熙电》(1940年3月2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69页。
(119) 《顾维钧致孔祥熙电》(1938年6月2、3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41—742页;《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第199—200页。
(120) 《杨杰致孔祥熙电》(1939年2月2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53页。
(121) 《杨杰致蒋介石函》(1939年3月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53—754页。
(122) 蒋介石日记1939年9月23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23) 《蒋介石致顾维钧电》(1939年9月23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59页。
(124) 《军事委员会办公厅顾问事务处民国二十八年全年工作报告扼要》,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馆藏档,档号501—205。另参见陈晋文:《法国军事顾问团来华与抗战前期中法关系》,《民国档案》1998年第2期,第80页。
(125) 《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第201页。
(126)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85—788页。
(127) 《戈思默致博内电》(1939年3月21日),《法国外交文件1932—1939》第2辑第15卷,第137—138页。
(128) 《顾维钧回忆录》第3分册,第413—417页。
(129) 《杨杰致蒋介石电》(1939年5月1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94—795页。
(130) 《顾维钧致蒋介石电》(1037年10月1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34页。
(131) 《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196页。
(132) 《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195—196页。
(133) 《孙科与孟戴尔谈话要点》(1938年7月21日),《民国档案》1998年第4期,第17页。
(134) 《杨杰致孙科电》(1938年11月18日),《民国档案》1998年第4期,第21页。
(135) 《杨杰致孔祥熙电》(1939年1月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50—751页。
(136) 《日本大使致法国外交部照会》(1938年10月26日),《法国外交文件1932—1939》第2辑第12卷,第386—387页。
(137) 《博内致法国驻日本大使电》(1938年11月4日)、《法国外交部备忘录》(1938年11月15日),《法国外交文件1932—1939》第2辑第12卷,第457—458页、第566—567页。
(138) 《法国外交文件1932—1939》第2辑第13卷,第401—403页。
(139) 《博内致驻中国代办诺贝电》(1939年2月20日),《法国外交文件1932—1939》第2辑第14卷,第256—257页。
(140) 《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第230页。
(141) 《王宠惠在中央委员谈话会上所作的外交报告》(1940年1月15日和1月22日),引自《中央委员谈话会纪录·二十九年份》,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档号5.5—1。
(142)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12—613页。
(143) 《驻河内总领事许念曾呈外交部文》(1940年6月11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95年版,第102—103页。
(144)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二册,1940年6月20日,第294页。
(145) 蒋介石日记1940年6月21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46)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二册,1940年6月22日,第295页。
(147) 《东方杂志》第37卷第14号(1940年7月15日),现代史料第43页;香港《大公报》,1940年6月22日。
(148) 《驻河内总领事馆致外交部电》(1940年6月21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05页。
(149) 重庆《大公报》,1940年6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32页。
(150) 香港《大公报》,1940年6月26日。
(151) 《许念曾和越督谈话纪录》(1940年7月29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12—116页。
(152) 《侍从室情报44612号》(1941年7月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172—1—0582(1)。
(153) 《王宠惠与戈思默谈话纪录》(1940年12月24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25—126页。
(154) 《蒋介石与戈思默谈话纪录》(1940年12月21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19—120页。
(155) 《行政院长蒋中正致外交部训令》(1941年4月7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172—1—0582(1)。
(156) 《顾维钧致重庆外交部电》(1941年4月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172—1—0582(1)。
(157) 《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28页。
(158) 《驻法国大使馆致重庆外交部电》(1941年5月2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172—1—0582(1)。
(159) 《华商存防商货一览》(1941年5月27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172—1—0582(1)。
(160)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致外交部长郭泰祺电》(1941年7月1日),《外交部长郭泰祺致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真电》(1941年7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172—1—0582(1)。
(161) 顾维钧1938年5月7日致外交部电,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第057—3。
(162) 《那齐亚致外交部长博内电》(1938年8月9日)、《博内致驻东京、伦敦、华盛顿的法国使节电》(1938年8月14日),《法国外交文件1932—1939》第2辑第10卷,第614—615、667—669页。
(163) 《顾维钧致外交部电》(1939年8月2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55—757页。
(164) “(8月)廿九日接顾电,知法国已向我示意,其英法将与倭妥协,而欲劝我与倭言和,于此痛恨已极。乃忽思到英法在远东属地之印度与安南,全受我西南力量之控制,特托美间接转告英法此意,使其知所戒惧。”蒋介石日记1939年8月29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65) 《顾维钧致蒋介石电(1939年9月21日)》、《蒋介石致顾维钧电》(1939年9月2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57—758页。
(166) 《李石曾致蒋介石电》(1939年10月2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62页。
(167) 《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第235—239页。
(168)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33页。
(169) 《中央日报》,1940年8月29日。
(170) 《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44册,台北“国史馆”2010年版,第181—182页。
(171) 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1840—1945》下册,第446—448页。
(172) 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1840—1945》下册,第454—456页。
(173)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0年,9月22日。
(174) 《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第456—457页。
(175) 《蒋介石与戈思默谈话纪录》(1940年10月2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70—772页。
(176) 《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21页。
(177) 《蒋介石与戈思默谈话纪录》(1940年12月21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16—117页。
(178) 《大公报》1941年7月26日。
(179)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73—774页。
(180)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75—776页。
(18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33页。《申报》1940年11月9日;《东方杂志》第37卷第24号,《现代史料》,第51—52页。
(182)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310号,11月16日。
(183) 《顾维钧回忆录》第4分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88—489页。
(184)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44页。
(185)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779—780页。
(186) 陈立夫著,卜大中译:《拨云雾而见青天——陈立夫英文回忆录》,近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187) 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致苏联驻华临时代办斯皮瓦涅克(1937年2月11日)注2,《苏联外交档案中有关中苏关系史料选译(1937年)》,见于《档案史料与研究》1994年第4期。
(188) 《王宠惠呈蒋介石意见书》(1937年7月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25—326页;《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一册,1937年8月31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
(189)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致苏联驻华、英、法、美全权代表电》(1937年7月16日),《苏联外交档案中有关中苏关系史料选译(1937年)》,《档案史料与研究》1994年第4期。
(190)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27页。
(191) 《苏联驻华全权代表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急电》(1937年7月19日),《苏联外交档案中有关中苏关系史料选译》(1937年),《档案史料与研究》1994年第4期。
(192) “苏俄允接济武器,但以订不侵犯条约为交换条件。”蒋介石日记1937年8月1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93) 《苏联驻华全权代表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电》(1937年8月2日),《苏联外交档案中有关中苏关系史料选译(1937年)》,见《档案史料与研究》1994年第4期。蒋介石本人有如下记载:“苏俄允接济武器,但以订不侵犯条约为交换条件。余斥驳之,俄之外交狡诈无比也。”蒋介石日记1937年8月1日。
(194) 《苏联驻华全权代表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电》(1937年8月21日),《苏联外交档案中有关中苏关系史料选译(1937年)》,《档案史料与研究》1995年第1期。
(195)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一册,1937年8月31日;蒋介石日记1937年8月6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96)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28—329页。
(197) “汪对中俄协定怀疑”,蒋介石日记1937年8月12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198)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一册,1937年9月1日。
(199) 《蒋介石致蒋廷黻电(1937年8月2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65页。
(200) 《苏联驻华全权代表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电》(1937年8月27日),《苏联外交档案中有关中苏关系史料选译(1937年)》,《档案史料与研究》1995年第1期。
(201)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38页。
(202) 中国军事代表团与苏联商谈援华抗日械弹记录稿,《民国档案》1987年第3期,第32—43页。
(203) 《商谈购买苏联武器第一次会议记录整理稿》(1937年9月9日),《民国档案》1987年第3期,第32—34页。
(204) 杨杰1937年9月12日的日记,转引自李嘉谷:《合作与冲突:1931—1945年的中苏关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205) 《杨杰致蒋介石电》(1937年9月14日、9月2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65—466、468页;商谈购买苏联武器第四次会议记录整理稿(1937年9月17日),《民国档案》1987年第3期第39—41页。
(206) 《杨杰致蒋介石密函稿》(1937年12月21日),《民国档案》1985年第1期,第44页。按:据《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二),第472—474页所载同一内容之函稿,所注日期为1938年1月5日。
(207) 《杨杰致蒋介石电》(1938年3月2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83页。
(208) 《蒋介石致杨杰电》(1938年1月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73页。
(209) 《蒋介石致杨杰电》(1938年2月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77—478页。
(210)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86—491页。
(211) 《杨杰致蒋介石电》(1939年7月1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18—519页。
(212) 宋子文1938年4月29日、30日致蒋介石电,蒋介石曾分别批示:“决无现款可汇,如此则苏俄无异与我有意为难也。”“付给外汇决难办到,此无异强中国为难,未知兄可设法解决否?”见《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93—494页。
(213) 《蒋介石致伏罗希洛夫电》(1938年7月14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99页。
(214) 蒋介石日记1938年8月3日、8月4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15) 《钱大钧呈蒋介石报告》(1938年8月1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01页。
(216)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01页。
(217)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04—505页。
(218)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68页、第530—533页。
(219) 齐赫文斯基:《1937—1939年蒋介石同斯大林、伏罗希洛夫的通信》,《民国档案》1996年第1期,第59页。
(220) 《孙科致蒋介石电》(1939年7月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23页。
(221)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第4卷上册,第379—380页。
(222) “军事委员会办公厅顾问事务处民国二十八年全年工作报告扼要”,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馆藏档,档号501—205
(223) 《杨杰致蒋介石函》(1938年1月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72—473页。
(224) 1938年5月30日斯大林在致蒋介石的电文中称:“吾人完全理解中国金融财政之困难情形并亦已顾虑及之,因此吾人对于武器之偿价并不要求中国付偿现金及外币,吾人愿得中国之商品,如茶羊毛生皮锡锑等。吾人诚知此类商品中国能供给苏联而对中国之国民经济及国防无若何妨害,因之希望中国供给此类商品。……关于给予中国以新信用贷款问题,将付苏联最高机关讨论,吾人希望能底于成。”见于国史馆藏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3册,对苏外交(2)军火货物交换,文件44。
(225)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19页。
(226)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3页。
(227) 《杨杰致蒋介石电(1938年7月1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99页。
(228) 《杨杰致蒋介石电(1938年8月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00—501页。
(229) 《钱大钧致蒋介石报告(1938年8月1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01页。根据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修正中苏第一二次借款合约草案原文(提要)》(档号172—1/3180),中方在第一、二次借款协定上签字的均为杨杰。
(230) 孙科携带的蒋介石致斯大林函(1939年4月)称:“前向贵国两次军械信用借款,计共美金一万万元,原只备一年之用耳。今入第二期战事,预计一年半间,尚需一万五千万美金之购备,始能补充缺乏,加强力量,以达到胜敌之目的。……故特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派孙哲生同志为全权特使,同时代表中正趋前聆教。”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3册,对苏外交2军火货物交换,文件73。
(231) 《孙科致蒋介石电》(1939年5月14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14页。
(232) 《孙科致孔祥熙电》(1939年5月1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514页。
(233)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6页。
(234) 《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对苏易货偿债部分报告》(1945年),《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1页。
(235) 财政部编《中苏信用借款节略》(1947年),《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46—49页。
(236) 《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第四卷上册,第405—406页。
(237) 《杨杰致蒋介石报告》(1939年9月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45—346页。
(238) 《张冲致蒋介石报告》(1939年9月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46页。
(239) 蒋介石日记1939年9月7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40) 《杨杰致蒋介石电》(1939年9月23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48—349页。
(241) 孙科致重庆外交部电(1939年9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缩微档400—1980。
(242) 《蒋介石与潘友新谈话纪录》(1939年11月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50—354页。
(243) “国联九日召集会议讨论俄芬纠纷问题,此又为新发生之难题,颇费思索。”蒋介石日记1939年12月6日;“苏芬开战,—此时应注重苏俄关系,若我因此反对苏俄,则英法对我之态度更冷酷无忌矣。”蒋介石日记1939年12月9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44)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二册,1939年12月7日,第194页。
(245) “见俄大使慰问其国联除籍之意,并提议远东外交形势与俄国之利害。”蒋介石日记1939年12月16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46) 《贺耀组致蒋介石电》(1939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60页。
(247) 《杨杰致蒋介石电》(1940年1月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62—363页。
(248) 《贺耀组致蒋介石电》(1940年1月1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64—365页。
(249) 《贺耀组致蒋介石电》(1940年1月1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67页。
(250) 《蒋介石致贺耀组电》(1940年1月13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65页。
(251) 《蒋介石与苏联总顾问谈话纪录》(1940年1月2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69—370页。
(252) 蒋介石日记1940年1月12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53)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0年10月4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80页。
(254) 《邵力子致蒋介石电》(1940年10月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81页。
(255) 《邵力子致蒋介石电》(1940年10月12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苏俄外交062—7。
(256) 《斯大林致蒋介石电》(1940年10月1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82页。
(257)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二册,1940年10月17日,第363页。
(258) 蒋介石日记1940年10月16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59) 《蒋介石致斯大林电》(1940年10月2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83—384页。
(260) 《邵力子致蒋介石电》(1941年3月2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88页。
(261) 《张冲呈蒋介石报告》(1941年4月1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89页。
(262)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90—391页。
(263) 蒋介石日记1941年4月14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64)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219页。
(265) 《论苏日协定》,《中央日报》,1941年4月15日。
(266) 蒋介石日记1941年4月19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267) 《委座与苏联潘大使谈话记略》(1941年4月19日),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42册,对苏外交,文件87。
(268)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220—227页。
(269) 《王世杰致胡适电》(1941年4月15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组编:《胡适任驻美大使期间往来电稿》,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101页。
(270)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228—229页。
(271) 《许阁森致王宠惠函》(1937年5月23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94页。
(272) 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民国时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页。
(273) 《梅乐和致关务署代电》(1937年8月11日)、《梅乐和致关务署呈文》(1937年8月30日),《1938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以下简为《海关协定》),中华书局1983年,第2—4页。
(274) 《海关协定》,第5—6页。
(275) 《海关协定》,第4—5页。
(276) 《海关协定》,第6页。
(277) 《梅乐和致梅维亮电》(1938年9月23日)、《梅乐和致梅维亮密函》(1938年9月27日),《海关协定》,第7、9—10页。
(278) 《梅乐和致梅维亮电》(1937年10月13日),《海关协定》,第11—12页。
(279) 《梅维亮致天津日本总领事崛内函》(1937年10月22日),《海关协定》,第16页。
(280) 《海关协定》,第33页。
(281) 《海关协定》,第34、37页。
(282) 《梅乐和致梅维亮电》(1938年2月16日)、《贺武致汉口英国使团电》(1938年2月20日),《海关协定》,第43—44页。
(283) 《卡尔致梅乐和电》(1938年3月2日),《海关协定》,第44页。
(284) 《梅乐和致孔祥熙电》(1937年12月1日),《海关协定》,第54—56页。
(285) 《克莱琪致哈利法克斯电》(1938年2月27日),Documents on British Foreign Policy,1919—1939(即英国外交政策文件,以下略为DBFP),Ser.2,Vol.21,p.710.
(286) 卡尔从香港致哈利法克斯电(1938年4月28日),DBFP,Ser.2,Vol.21,p.744.
(287) 《郭泰祺致外交部电》(1938年4月2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96页。
(288) 哈利法克斯致克莱琪电(1938年5月1日),DBFP,Ser.2,Vol.21,p.750.
(289) 英日关于中国海关协定各条款为:“1.日本占领区各海关所征一切关税、附加税及其他税捐,应以税务司名义存入正金银行,在该行未设立分行的地区,应存入双方同意的其他银行。2.所有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及救灾附加税按前项规定存入后,每若干日,最多不超过十日,应将应摊外债份额解存正金银行总税务司税款帐内,以便在1937年7月尚未还清的以关税为担保的各项外债赔款到期时,如数偿还。3.偿还以关税为担保的各项外债和赔款,应作为全国各关所征关税的第一项开支,但经总税务司证明的海关经费(包括由各关分担的总税务司署经费)以及其他照例拨付的款项(过去一向在偿付外债以前从总税收中拨付的)应尽先口付。4.(甲)各关应摊外债份额应照本关税收在上月份全国税收总额所占比例逐月核定。(乙)应摊外债份额以中国海关的进口税、出口税和转口税的总数为计算的依据,摊付份额按照上列(甲)项规定,由总税务司署征得日本及其他有关各国同意后议定。(丙)华北和华中日本占领区某关税收不足应摊数额时,应由各该区内其他海关的税收补足。5.(甲)自1937年9月起停付的日本部分庚子赔款,现存于汇丰银行暂付帐内,应即付给日本政府。(乙)日本部分庚子赔款和1913年善后借款,以后应照以关税为担保的各项外债赔款偿还办法同样办理。(丙)1938年1月和2月应摊外债赔款(计3966576.32元)现存于上海汇丰银行,应即发还,以归还以该款作担保的透支款项。(丁)日本占领区各口岸汇丰银行海关税款帐内,如有余款,应改存当地正金银行分行海关税务司帐内,以便将来用于支付应摊外债份额。上述办法应自1938年5月3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1938年3月起征收的关税。”(《海关协定》,第98—99页。)
(290) 《卡尔致蒋介石函》(1938年5月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97页。
(291) 《卡尔致哈利法克斯电》(1938年5月4日),DBFP,Ser.2,Vol.21,p.756.
(292) 《大公报》,1938年5月6日。
(293) 《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80—181页。
(294) 《梅乐和致卡尔函》(1938年5月3日、5月17日),《海关协定》,第103、第107页。
(295) 《中国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外交报告》(1939年1月20日),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5.2—34。
(296) 《海关协定》,第116页;《江海关被攫与英日协定》,《东方杂志》第35卷第10号,1938年5月16日。
(297) 《孔祥熙致英国大使备忘录》(1938年7月7日),《海关协定》,第125—126页。
(298) Interview between H.H.Kong anf Sir Archibald Clark Kerr,July 9,1938,Arthur N.Young Papers,Box 75,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299) Finance and Commerce,1938年1月19日,第41—42页。
(300)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二卷,第272页,并参照第232页之1937年度中央收支报告表计算。
(301)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二卷,第272—273页。
(302)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二卷,第274页。
(303)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39年1月17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4。
(304) 《卡尔致哈利法克斯电》(1939年5月16日),DBFP,1919—1939,Ser.3,Vol.9,p.78.
(305) 《卡尔致哈利法克斯电》(1939年5月1日),DBFP,Ser.3,Vol.9,p.33.
(306) 《哈利法克斯致卡尔电》(1939年6月7日),DBFP,Ser.3,Vol.9,p.144.
(307) DBFP,Ser.3,Vol.9,pp.72,156.
(308) 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二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43页。
(309) 《大公报》1938年8月21日。参阅《东方杂志》第35卷第18号,1938年9月16日。
(310) 《陈布雷致外交部电》(1938年9月13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4)《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479页。
(311) 蒋介石日记1938年9月14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12) 《哈利法克斯致卡尔电》(1939年7月25日),DBFP,Ser.3,Vol.9,p.332.
(313) 《杭立武1939年7月24日报告和7月25日致蒋介石密呈稿》,《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67—568页。
(314) 重庆各报1939年7月26、27日联合版。
(315)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02—104页。
(316) 蒋介石日记1939年7月29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17) “英国竟正式引渡津同志,可痛之至。人贵自强,国贵自立,于人何尤?”蒋介石日记1939年8月12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18) DBFP,Ser.3,Vol.9,p.455.
(319)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71—572页。
(320) 《裨德本致英国大使馆(1939年8月21日)》,《抗日战争》第四卷《外交》(上),第664页。
(321) 杭立武1939年8月18日致蒋介石报告中谈到:“英使馆驻渝代表相告,中国此次对英决定引渡嫌犯一事所引起之注意及反响,实为英外交部初料所不及,故料想对于钧座去电请英国答复抗议并保证不承认伪组织一节,暨对我外交部以前请于白银及法币两点不再让步加以保证一节,均极慎重考虑,至对保证不承认伪组织一节,原可照办,但因我外交部抗议中提出法律问题,故或略有延搁。”引自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7。
(322) DBFP,Ser.3,Vol.9,pp.498—500.
(323) 《中央日报》,1939年9月2日。
(324) DBFP,Ser.3,Vol.9,pp.504—505.
(325) 《外交部致法国大使馆节略》(1938年12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1。
(326) 《外交部致英国大使馆节略》(1939年1月21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1。
(327) DBFP,Ser.3,Vol.8,pp.327—328、388—389.
(328) DBFP,Ser.3,Vol.8,p.440.
(329) 《中华民国大事记》第4册,第449页。
(330) 《外交部分致驻华英、法、美大使馆节略》(1939年7月5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1。
(331) 《杭立武1939年7月24日报告》,《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67页。
(332) 《英国大使馆秘书海特致王宠惠》(1939年12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2。
(333) 《蒋介石致王宠惠电》(1939年12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2。
(334) 《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40年1月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07页;《王宠惠在中央委员谈话会所作外交报告及孔祥熙的补充报告》(1940年1月15日),引自《中央委员谈话会纪录(二十九年份)》,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5.5—1。
(335) 蒋介石日记1940年2月17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36) 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2。行政院会议通过建议中,原只提汇丰银行,后奉蒋介石面谕改为汇丰与英法银行。
(337) 《部长会晤英国卡尔大使谈话纪录》(1940年3月5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2。
(338) 英方五项意见稿,附于1940年4月12日王宠惠与卡尔谈话纪录之后,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2。
(339) 蒋介石日记1940年4月14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40) 《部长会晤英国卡尔大使谈话纪录》(1940年4月26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2。
(341) 《中英换文和卡尔王宠惠往来函稿》,均见于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172—1/2639—2。
(342)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1页。
(343) 《大公报》1940年6月22日。
(344) 社评《天津问题如此解决》,《大公报》1940年6月22日。
(345) 《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1840—1945》(下卷),第136页。
(346)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3页。
(347) 《郭泰祺致外交部报告》(1940年7月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4页。
(348) 1940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英国驻美国大使罗西恩(Lord Lothian)就英日交涉问题多次吁请美国政府出面相助,但遭到拒绝。只是在英日已经达成关闭滇缅路的协定后,美国国务院才于1940年7月16日声明,认为此举将成为干扰国际贸易的障碍。参见Retreat from Chian,pp.142—143。
(349)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二册,1940年7月11日,第304—305页。
(350)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二册,1940年7月13日,第307页。
(35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75页。
(352) 《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33—134页。蒋介石在1940年7月16日的日记中写到:“对英提倡缅甸停运促进中倭和平之宣传,应有严格之声明。”见于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53) 《郭泰祺致外交部电》(1940年7月1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5页。
(354) 《中央日报》1940年7月19日。
(355) Retreat from Chian,pp.145—146.
(356)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6页。
(357) 《郭大使伦敦来电》(1940年8月2日、8月13日),《曾镕浦仰光来电》(1940年8月6日),《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六)《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136—138页。
(358) 《郭泰祺致蒋介石电》(1940年9月13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7页。
(359) 《郭泰祺致蒋介石电》(1940年10月4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8页。
(360) 《大公报》1940年10月2日。
(361) 蒋介石日记1940年10月19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62)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19页。
(363)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8—42页。
(364) 《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37年5月22日,伦敦),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2。
(365) 广梅铁路借款和浦襄铁路借款协定的内容,见于《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877—878页。 关于两项借款的数额,《民国档案》1986年第2期所载《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财政部财政报告》记作“广梅铁路四百万镑及浦襄铁路借款三百万镑”(该期第77页),有误。《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37年第4卷,第620页(美国驻英大使1937年8月12日致国务卿电),亦作广梅铁路借款300万镑、浦襄为400万镑。
(366) 《美国驻英国大使致国务卿电》(1937年8月12日发自伦敦),《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37年第4卷,第620—621页;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财政部财政报告,《民国档案》1986年第4期,第70页。
(367) 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37年6月6日,巴黎);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37年6月8日,比京),均引自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2。
(368) 《卡尔致哈利法克斯电》(1938年11月11日),DBFP,Ser.3,Vol.8,pp.216—219;《王宠惠致蒋介石电》(1938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0页。
(369) 《孔祥熙致郭泰祺电》(1938年5月2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97—198页。
(370) 《中日外交史料丛编》(4)《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480—481页。
(371)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14—215页。至1945年底,该项信贷动用总额约为2,857,924英镑。
(372)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78—380页。该借款亦被称作战时英国第二次对华信贷。
(373) 1940年中英之间曾达成钨砂借款1000万镑之草案,年息3厘半至4厘,期限10年,担保品每年运交钨砂7000吨,在海防或仰光交付,由英商福公司经销,所得价款悉数存储伦敦中国银行,备付借款本息,如有剩余由中国政府自由支用。(见于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6。)但该易货信贷未能实施。又1941年3月28日,国民政府航空委员会向印度航空公司购入飞机50架,价款由汇丰银行转付,其中三分之一中方付现;其余三分之二以及银行手续费欠付(共298741.16美元),自1941年7月4日起,中方每月偿付一次(24893.43美元),分12期偿清。(见于《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47页。)
(374)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238页。
(375) 《郭泰祺致孔祥熙电》(1938年1月5日)、(1938年4月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195、196页。
(376) 《郭泰祺致外交部电》(1938年6月2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01页。
(377) 《关于中国援华要求的备忘录》(1938年5月31日),DBFP,Ser.3,Vol.21,p.793.
(378) DBFP,Ser.2,Vol.21,p.805.
(379) 《西门关于援华问题的备忘录》(1938年7月1日),DBFP,Ser.3,Vol.21,pp.810—812.
(380) 《哈利法克斯致驻美大使林德赛电》(1938年12月5日),DBFP,Ser.3,Vol.8,p.297.
(381) 《克莱琪致哈利法克斯电》(1938年12月4日),DBFP,Ser.3,Vol.8,p.295.
(382)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39年1月17日),引自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4。
(383) 《葛林威致在上海的英国大使馆电》(1939年2月5日),DBFP,Ser.3,Vol.8,pp.441—442.
(384) 《罗杰士致孔祥熙电(1939年2月2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08页。
(385) 《外交大臣哈利法克斯致驻华大使卡尔电》(1939年3月3日),DBFP,Ser.3,Vol.8,pp.486—487.
(386) 《郭泰祺致孔祥熙电》(1939年3月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12页。
(387)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50页。
(388)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48—150页。
(389) 蒋介石日记1939年3月11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90) 蒋介石日记1939年7月22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391)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15页。
(392) 《英国财政部致罗杰士电》(1939年6月13日),DBFP,Ser.3,Vol.9,pp.167—168.
(393) 可见于《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50—153页;《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455—457页。
(394) 《罗杰士致宋子文电》(1940年7月6日),吴景平、林孝庭主编《宋子文与外国人士往来函电稿(1940—194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395)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54、157页。
(396) 蒋介石于1940年12月9日和10日分别电示宋子文和郭泰祺向英方表明:如果英国政府确实有困难,可以实际上先提供币制借款1000万镑,另外1000万镑的信用借款可在以后另议;但希望英国政府宣布借款总额为2000万镑,否则不如暂缓宣布。10日晚些时候,路透社发表了英国政府将对华贷款1000万镑的消息,蒋介石又急电郭泰祺和宋子文,要求与英方“切商此一千万镑专作为币制借款,对于信用借款必须另行续商订借”。《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30—232、234页。
(397) 1940年5月6日,孔祥熙在中央委员会谈话会上指出:“与我们抗战有关系的便是上海外汇的变动,这仍旧是平衡基金委员会的老套,他们总是他们的办法,他们口口声声要维持自由,不听我们的话。中国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许多外国银行可以不受中国管辖,同时我们的政治网又达不到那里。”《中央委员谈话会纪录·二十九年份》,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5.5—1。
(398) 《蒋介石致郭泰祺电》(1941年1月1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40页。
(399)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44—247页。
(400) Arthur N.Young,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 1937—1945,p.186.1941年3月1日,国民政府宣布在重庆开设外汇市场,由中央银行提供合法的外汇需要,但是在两个月内仅出售了不到20万美元,对维持法币的汇率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
(401) 协定中文全文可见于《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1195—1220页;《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47—253页;《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十一辑,第348—354页;《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465—470页。关于1941年4月1日中英平准基金协定的签署地点,《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1195页记为“伦敦”,误,应为华盛顿。宋子文、李幹在同一天(1941年4月1日)还与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签署了中美平准基金协定,据同书第1187页则把签署地点记作华盛顿。另蒋介石1941年5月致丘吉尔电文中提及中英新平准基金协定的签署地点:“贵政府最近在华府签订成立平准基金之协定”,见于《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256页。
(402) 英国财政当局原决定:四行在英存款及中国政府任何英金存款,以及中国政府所属各机关在英存款,均不与冻结;其他中国存英资金(如非政府银行之存款)中方希望予以解冻者,请核示转知。但中方决定只有中央银行有解冻之权,其他冻结之中国资金,暂不解冻。见于1941年7月29日财政部次长郭秉文自伦敦致电孔祥熙和8月1日孔祥熙复电,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英国外交,057—14。
(403) 《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卢沟桥事变前后之中日外交关系》,第460—462页。
(404)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25—226、232页。
(405) 据王世杰1938年7月9日的日记:“今日孔庸之在国防最高会议报告,我方向美国借款六万万美金(分三年付,第一年三万万元,第二年二万万元,第三年一万万元)已签字,惟尚未交付。”《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一册,第306页。
(406) 《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1—152页;《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34—236页。应当指出,在摩根索主动向顾维钧提出上述建议的同时,美国国务院已有官员主张通过援助中国抵抗日本,来避免美国与日本直接冲突。见范宣德致贺百克备忘录(1938年7月23日),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对外关系文件》,以下简为FRUS),1938,Vol.3,pp.234—237.
(407) 《财政部呈行政院》(1940年1月12日),何思瞇编:《抗战时期美国援华史料》,台北“国史馆”1994年版,第64页。
(408) 《抗战时期美国援华史料》,第55—60页。
(409)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19—121页。关于桐油借款和下项华锡借款的担保问题,两项借款协定载明由中国银行“完全”、“无条件”地承担,财政部长孔祥熙亦要求在纽约的中国银行出面担保,但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的宋子文以“事关国家整个财政”为由,提出应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共同负责,中央、交通两行应向中国银行书面声明共同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孔祥熙同意三行按四、四、二的比例分担责任,并交换文件存证。参见《中国银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548页。
(410) 《陈光甫致孔祥熙电》(1939年1月4日、3月8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40—4。
(411) 《陈光甫致孔祥熙电》(1939年2月1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49页。
(412) 《陈光甫致孔祥熙电》(1939年3月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50页。
(413)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52页。
(414) 《抗战时期美国援华史料》,第68—70页。
(415) 《抗战时期美国援华史料》,第98—99页;贸易委员会编《关于对美桐油借款偿债报告》(1945年12月),《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137—139页。
(416) 《陈光甫致孔祥熙电》(1940年3月5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60—261页。
(417) 《胡适致孔祥熙电》(1940年3月26日)、《孔祥熙复胡适函》(1940年3月27日)、《孔祥熙致蒋介石函》(1940年3月28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40—4。
(418)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62—266页。在此次借款的交涉过程中,中方曾提出免除抵押品,但被美方拒绝;借款年利率初议为3.6%,后美方称北欧、南美各国纷纷援例,提至4%,并应中方要求,把桐油借款利率减至4%。见《陈光甫致孔祥熙电》(1940年4月21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69—270页。
(419) 蒋介石日记1940年4月9日,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420) 《蒋介石致罗斯福函》(1940年6月14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74页。蒋介石在信中还称宋子文“受余完全之信任,且其对国内之情形与对外之关系完全明了”。
(421)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93—94页。
(422) Morgenthau Diary,China,Dacapo Press,New York,1974,p.178.
(423) Arthur N.Young,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63,p.135.
(424) 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40年9月26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40—4。
(425)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86—288页。
(426) 美国金属准备公司致资源委员会函(1942年2月11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00页。
(427) FRUS,1940,Vol.4,pp.439、678.
(428)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09—311页。
(429) 《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73页。
(430) 国民政府财政部:《中美华锡借款节录》(1947年),《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80页。
(431) 如国民政府文官处1942年1月15日致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函、同年6月4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函,见于《抗战时期美国援华史料》,第178、179页。
(432)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3,p.245, World Peace Foundation,Boston,1941。这两笔信贷与下述中美联洲公司飞机价款之间的关系,尚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
(433) 详见《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219—223页。中方所欠价款以及息金,最后于1941年1月和3月,经由国民政府售让印度航空公司之飞机价款内清偿毕。
(434) FRUS,1937,Vol.4,p.610.
(435) FRUS,1937,Vol.4,pp.611—612.
(436) 孔祥熙致罗斯福函影印件(1937年7月13日),《罗斯福与1937—1939年的国际事务》(F.D.Roosevelt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1937—1939)Vol.2,New York,1979,No.376.
(437)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61.
(438) 《宋子文致孔祥熙电》(1938年1月2日)。宋子文还要求财政部将以往中国银行运英现银项下拨出3300万元,用中国银行名义交存英国银行或其他银行,作为获得美国借款的准备。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40—2。
(439) 参见1938年2月至7月王正廷与孔祥熙的往来电函,《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23—224页。
(440)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80.
(441) 参见《陈光甫致孔祥熙电》(1939年1月1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40—04。原电如下:“孔院长:密电计达。币制问题,经再与财部要员商洽,称美方协助须国会通过,如动用汇兑基金情形复杂,势难办到,且该问题关系英国最大,美国甚小。应由英国协助云,特闻。辉真。”
(442) 《孔祥熙致美国国务院电》(1939年7月18日),FRUC,1939,Vol.3,p.684.
(443) 《蒋介石致胡适电》(1939年7月3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53—254页。
(444) 《杭立武致蒋介石呈文》(1940年4月18日、2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329—330页。
(445)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71页。美国方面公布该电文的译文时,记为1940年5月17日,见于FRUS,1940,Vol.4, pp.656—657.
(446)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77页。
(447) Morgenthau Diary, China ,pp.180—181.
(448) FRUS,1940,Vol.4,p.691.
(449) Morgenthau Diary,China,p.243.
(450) Morgenthau Diary,China,pp.300—301.
(451) Morgenthau Diary,China,p.303,pp.310—320;《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287页。
(452) Morgenthau Diary,China,p.386、39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307—308页。
(453)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182.
(454) 蒋介石日记1941年4月16日:“本日对美大使说话,痛诋其财政部不肯以平准基金整数交付之小器行为。”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455) 该协定全文可见于《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王铁崖编,三联书店1962年版)、《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等资料集。
(456) 详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1187—1193页。
(457) 《财政部向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的报告》(1941年10月6日),《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481页。
(458) 分别见于1941年4月5日《胡适致蒋介石电、宋子文致蒋介石电》,《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308、311页。
(459) FRUS,1941,Vol.5,pp.633—634.
(460) 《新华日报》1941年6月15日。
(461) FRUS,1941,Vol.5,P.723.
(462) 1941年8月16日,上海每1元法币的黑市汇价为2
便士,以及4
美分,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198.
(463)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p.201—202.此前的售汇情况为:自1938年6月到1939年4月第一次中英平准基金成立,由中国银行出面净售汇600万美元;财政部自1938年6月起的一年里,向市面投入600万美元;中英平准基金会自1939年4月10日到1941年8月18日净售汇3400万美元。三方面共计净投入4600万美元,平均每月投入120万美元。另据《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第二卷第1414页载,该时期平准基金会售汇额为美金1570万元、英金211万镑。
(464) 重庆《扫荡报》,1941年11月15日。
(465) 《冀朝鼎致钱币司司长杨庆春函》(1944年2月22日),《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374页。
(466) 根据美国财政部档案中世界贸易公司至1939年底的购货清单,以及缅甸海关统计单,引自Morgenthau Dairies,China,pp.49—51,90—91.
(467) 《蒋介石致宋子文电》(1940年7月7日),《宋子文驻美时期电报选(1940—1943)》,第40页。1940年6月15日,俞大维在重庆面交宋子文这份物单,包括7.9毫米轻机枪10000挺,价额250万美元;7.9毫米子弹3亿发,价额750万美元;7.9毫米步枪、37毫米战车防御炮、75毫米山炮,共1000万美元;兵工厂设备及物资1000万美元。见于T.V.Soong Collection,Box 65—13,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468) Morgenthau Dairies,China,pp.178—179.
(469) Charles F.Romanus and Riley Sunderland,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Office of Military History,Department of the Army,Washington,D.C.,1953.p.11.
(470) FRUS,1941,Vol.5,p.652.
(471) Documents on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Vol.3,pp.712—713.
(472) FRUS,1941,Vol.5,pp.652—653.
(473) 陈立文:《宋子文与战时外交》,台北“国史馆”1991年,第41页。
(474) 宋子文:《租借部分报告》,第7—9页,T.V.Soong Collection,Box 56—2,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475) 《科克伦等致宋子文函》(1941年4月23日、5月20日),《宋子文与外国人士往来函电稿(1940—194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127、129—130页。
(476) 宋子文:《租借部分报告》,第19页,T.V.Soong Collection,Box 56—2,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另参见《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445—447、620页。
(477) [美]罗伯特·达莱克:《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1932—1945》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99页。
(478)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1年4月2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450—451页。
(479) 陶文钊、杨奎松、王建朗:《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对外关系》,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第265页。
(480) FRUS,1941,Vol.5,pp.635—636;Stilwell's Mission to China,p.17,pp.20—21;《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450—451、459—460页。
(481)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1年8月1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463页。
(482)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1年7月1日),《宋子文驻美时期电报选(1940—1943)》,第93页。
(483) 《宋子文致罗杰斯》(1941年11月7日、15日),《宋子文与外国人士往来函电稿(1940—194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61、163页。
(484) China and the Helping Hand,1937—1945,p.350.以后几年中国实际获得的租借数额以及占美国对外租借援助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1942年,1亿美元(1.5%);1943年,4900万美元(0.4%);1944年,5300万美元(0.4%);1945年,11.07亿美元(8.0%)。1945年的11.07亿美元中,抗战结束前拨付5.5亿美元。
(485)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1年1月2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33页;《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1年1月21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53—1。
(486) 《蒋介石致居里函》(1941年1月31日),Lauchlin Currie Papers,Box 1,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487) 《詹森致国务卿电》(1941年2月28日),FRUS,1941,Vol.5,pp.602—603.
(488) 据《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所刊载的蒋介石与居里的会谈记录就达11次,会谈日期分别是:2月8日、10日、15日(2次)、16日、17日、22日、23日(2次)、26日(2次)。胡佛研究所居里档案第4盒中的英文会谈记录则为14次,分别为:2月7日、8日、10日、15日、16日(2次)、17日、21日、22日、23日(2次)、24日、25日、26日。居里回到美国后,于3月19日把与蒋介石的14次会谈以及与周恩来的1次会谈记录,均送交罗斯福总统。
(489) 《詹森致国务卿电》(1941年2月28日),FRUS,1941,Vol.5,pp.602—603.
(490) 《蒋介石致宋子文电》(1941年1月25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35页。
(491) 《蒋介石与居里会谈记录》(1941年2月8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42—543页。
(492) 《蒋介石与居里会谈记录》(1941年2月1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46—547页。
(49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898—1949》(修订本),1998年2月版,第503页。
(494) 《居里致罗斯福的报告》(1941年3月15日),FRUS,1941,Vol.4,pp.81—86.
(495) 《蒋介石与居里会谈记录》(1941年2月10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51—552页。
(496) 《蒋介石致宋子文函》(1941年2月27日),T.V.Soong Collection,Box 61—10,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497) 《蒋介石与居里会谈记录》(1941年2月16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62—563页。
(498) 《蒋介石与居里会谈记录》(1941年2月17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67—570页。
(499) 《蒋介石与居里会谈记录》(1941年2月23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85—589页。
(500) 《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1年3月2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53—1。
(501) FRUS,1941,Vol.4,pp.94—95.
(502) Lauchlin Currie Papers,Box 4,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503) 《蒋介石与居里会谈记录(1941年2月22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579页。
(504) FRUS,1941,Vol.5,p.651;《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726—728页。
(505) 《居里致SEGAS电》(1941年6月9日)、《居里致蒋介石函》(1941年6月25日),Lauchlin Currie Papers,Box 1,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506) 《居里致拉铁摩尔电》(1941年7月3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53—6。
(507) 《居里致拉铁摩尔电》(1941年8月7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53—8。
(508) 《居里致拉铁摩尔电》(1941年7月22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53—6。
(509) 《蒋介石与拉铁摩尔会谈纪录》(1941年7月31日)、拉铁摩尔致蒋介石函(1941年8月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730—734页。
(510) 《居里致拉铁摩尔电》(1941年8月4日),FRUS,1941,Vol.4,p.362.
(511)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734—736页;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35册,文件第17—19。
(512) 《拉铁摩尔致居里电》(1941年12月8日、12月1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053—6。
(513) 《拉铁摩尔致居里电》(1941年12月28日、1942年1月1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736—738页。
(514) 《蒋介石对宋子文1941年6月3日的批示》,《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726页。
(515) 《居里致拉铁摩尔电》(1941年7月30日),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外交—对美外交,053—6。
(516) 《拉铁摩尔致居里》(1941年11月11日),Lauchlin Currie Papers,Box 1,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517) 《赫尔致罗斯福备忘录》(1941年5月21日),FRUS,1941,Vol.5,p.648.
(518) FRUS,1941,Vol.5,p.716.
(519) 拉铁摩尔致蒋介石新疆问题节略(1941年8月28日)、外蒙古问题节略(1941年9月)、东北问题节略(1941年9月9日)、最近将来解决东北问题方案(1941年12月2日),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35册对美外交(5),文件14、15、16、20。
(520) 拉铁摩尔致居里电(1941年11月2日),FRUS,1941,Vol.5,p.747.
(521) [日]矶野富士子整理:《蒋介石的美国顾问—欧文·拉铁摩尔回忆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522) 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35册对美外交(5),文件21。
(523) 《蒋介石的美国顾问—欧文·拉铁摩尔回忆录》,第156—157页。
(524) 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抗战时期第35册对美外交(5),文件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