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合约的设计

    雇员股票期权常常延续10~15年,执行价格一般设成股票在授予日的价格,因此在最初时期权是平价的。雇员股票期权方案常常含有以下特点:

    (1)有一段等待期(vesting period),在此期间期权是不能被行使的。这段等待时间可以延续长达4年。

    (2)在等待时间内,当雇员离开公司(志愿或非志愿)时,期权将会作废。

    (3)在等待期之后,当雇员离开公司(志愿或非志愿的)时,虚值期权将会作废,而且必须马上行使已经生效(vested)的实值期权。

    (4)雇员不允许出售这些期权。

    (5)当雇员行使期权时,公司将会发行新股票,并按执行价格卖给雇员。

    提前行使决策

    刚才提到的雇员股票期权的第4个特点有很重要意义。如果为了某种原因雇员想把已经生效的期权变成现金,他们必须行使期权,然后将标的股票卖掉。由于他们不能将期权卖给别人,这常常会使雇员期权的行使比与其类似的在交易所交易或场外交易的看涨期权要早。

    考虑一个无股息股票上的看涨期权,在11.5节中我们曾证明了如果这是一个普通的看涨期权,那么它永远不应该被提前行使。在期权到期之前,期权持有者总是可以将期权卖掉而获得比行使期权更好的结果。但是由于不能卖掉雇员股票期权,因此11.5节里的结论在这里是不适用的。雇员要是想将期权的值变成现金的话,唯一的做法是行使期权,然后再将股票卖掉。因此与交易所或场外交易的期权相比,提前行使雇员股票期权的现象并不罕见。

    雇员是否应该在到期日之前行使期权并且保留股票而不将其卖掉呢?假设期权的执行价格在有效期内是常数,而且期权可以在任何时刻被行使。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考虑两种期权:一种是雇员股票期权,另一种是与其相同但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普通期权。我们将第1种期权记为期权A,第2种期权记为期权B。如果股票无股息,那么从11.5节我们知道,期权B永远不应该被提前行使,因此,提前行使期权A并保留股票不会是最优的做法。如果雇员想拥有公司的一些股份,那么更好的做法是保留期权。如11.5节所述,这样做将会推迟支付执行价格的时间,并保留期权的保险价值。只有当行使期权B为最优时,在到期日之前行使期权A并保留股票才会是理性的决策。[1]如在15.12节讨论的那样,只有当相对较多的股息要被付出时的情况下,行使期权B才会是最优的。

    在实际中,雇员提前行使期权的行为在各公司之间变化很大。一些公司有不提前行使期权的文化,而在另一些公司往往会在等待时间刚结束就马上行使期权,即使期权仅仅稍微是实值。

    [1] 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当高管为了投票权而拥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