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危机的后果
在危机以前,监管当局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基本上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管条例。最近该市场出现了很多变化。如前面的章节所述,目前已经要求标准场外衍生产品必须要通过中央交易对手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意味着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就像交易所里的期货产品一样。银行一般都是一家或多家CCP的会员,在交易标准衍生产品时,他们要向CCP支付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还需要支付违约基金。对于双边结算交易,监管方还要对于抵押品设定专门的管理规定,而不是让交易双方来确定保证金协议。
近来,银行管理人员收到的分红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有些国家可能会对于银行管理人员所能收到的分红数量进行限定,分红的支付形式也在产生变化。在危机以前,交易员一年分红一般是在年终时全部支付,而且往往不会出现退还分红的情形。目前越来越普遍的做法是将交易员的分红分配到若干年内。如果出现损失,在此之后交易员将不再收到分红。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以及英国和欧洲类似的立法加强了金融机构监管的监管力度,这些法令中增加了许多新的监管规定。例如,承接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自营交易或类似交易已经变得更加困难(在美国,此项规定叫沃尔克法则,由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提出;英国的一个由约翰·威克斯(John Vickers)牵头的委员会也提出,银行的零售业务要与其他高风险业务分开,即通过“围栅”(ring-fencing)制度对于银行业务进行分治;欧盟利克宁委员会(LiiKanen committee)要求交易及其他高风险业务要与其他银行业务进行分离)。另外,监管当局对于那些被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设定遗嘱制度(living will),设定遗嘱的目的是阐明银行在破产时,将如何平稳解体。另外一项规定是对于证券化产品,发行商要持有发行份额的5%(此项规定有些例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来监管的,[1]该委员会在信用危机前所制定的监管规则分别被称为《巴塞尔Ⅰ》和《巴塞尔Ⅱ》。业界事例8-1总结了这些监管规则。自危机以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巴塞尔Ⅱ.5》,其中心要点是提高市场风险资本金数量。在2010年,委员会又提出了《巴塞尔Ⅲ》,实施时间会一直延续到2019年。《巴塞尔Ⅲ》的宗旨是提高银行持有资本金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对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制定了标准。如业界事例4-2所述,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是银行过分依靠短期负债来支持长期资金需求。对于流动性所设定的要求就是改变这种做法。
业界事例8-1 巴塞尔委员会
在20世纪80年代后,银行的业务变得越来越全球化,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认识到制定一个国际监管框架的必要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应运而生。在1988年,该委员会制定了一套阐明银行对自身信用风险必须持有资本金数量的规则,这些规则也就是《巴塞尔Ⅰ》。在1995年对《巴塞尔Ⅰ》进行了修改并添加了关于净额结算(netting)的规则。在1996年,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市场风险新的资本金规则,这些规则在1998年得以实施。在1999年,委员会对信用风险资本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一个重大修改,同时引入了有关操作风险资本金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巴塞尔Ⅱ》。《巴塞尔Ⅱ》比《巴塞尔Ⅰ》要复杂很多,其具体实施被推迟到了2007年(有些国家更晚)。在2007年信用危机时以及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新的资本要求规则,即《巴塞尔Ⅱ.5》。在此之后,委员会又提出了《巴塞尔Ⅲ》,其中对资本金要求更严,并引入了对流动性的要求。
[1] 关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细节工作以及银行监管规定,见J.Hull,Risk Management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3rd Edition,Wiley,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