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税收

    关于期权策略的税收规定比较复杂,因此对于税收规则有疑问的投资者应当尽量去咨询税务专家。在美国,一般规则是(除非纳税人为专业交易员):为了征税的目的,股票期权的收益被当作资本损益(capital gains or losses)。在2.10节中,我们讨论了资本损益在美国的征税方式。对于股票期权持有方和承约方而言当(a)期权到期而没有执行(b)期权已经被出售平仓时,由行使期权带来的损益会被认为是已经实现。对于已被执行的期权,其收益或损失会被加入到股票之中,盈亏会在股票平仓时被确定。例如,当一个看涨期权被行使时,期权多头方购买股票的费用为执行价格加上期权价格。因此,这些费用会被作为出售股票这一方计算盈亏的基础。类似地,看涨期权空头被认为是按执行价格加上开始时看涨期权的价格卖出了股票。当一个看跌期权被行使时,期权的卖出方被认为是以执行价格减去开始时的期权价格买入了股票,同时期权的买入方被认为是以执行价格减去开始时看跌期权的价格来卖出股票。

    10.10.1 虚售规则

    在美国期权交易中,一条税务规则是虚售规则(wash sale rule)。为了理解这一规则,想象一个投资者在股票价格为60美元时买入股票并同时打算长期持有这一股票。如果股票下跌到40美元,该投资者也许会出售股票,然后马上将股票购回。从税务角度而言,投资者实现了20美元的损失。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税务当局规定如果在售出股票的30天内(即介于售出股票的前30天和售出股票后的30天)将股票重新买入,那么出售股票产生的损失不能在税中扣除。这种规定同样对投资者买入期权或以其他形式获取股票的情形也适用,而且这时限定时间长度为61天。因此当卖出股票后30天内买入看涨期权时,亏损是不允许扣税的。

    10.10.2 推定出售

    在1997年之前,美国的纳税人如果要卖空某证券,并同时持有一个基本与卖空证券一样的其他证券,这时在卖空交易平仓之前的盈亏是不被承认的。这意味着卖空交易可被用来延迟税务的缴纳。以上情形在1997年《税务减轻法案》(Tax Relief Act)通过后有所改变。一个增值的财产在当财产拥有人做出以下任何一种投资行为时,其投资即可被当成“推定出售”(constructively sold):

    (1)进入相同或几乎相同的财产卖空交易;

    (2)进入期货或远期合约,在合约中投资者会交付相同或几乎相同的财产;

    (3)进入一个或多个交易,这些交易几乎消除所有损失与盈利机会。

    应该指出只是减轻损失风险或只是减少盈利机会的交易不能被划分为推定出售。因此,一个持有某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买入实值看跌期权而不触发推定出售的情况。

    税务人有时可以利用期权来对税务费用进入最小化或对税务收益进行最大化(见业界事例10-2)。许多地区的税务部门纷纷遏制那些只是为了避税而使用衍生产品的行为。在进入一个以税务为动机的交易之前,企业资金部主管或个人投资者应该仔细考虑当税法变动时,交易结构将如何被平仓,以及平仓交易会带来什么样的费用。

    空标题文档 - 图1业界事例10-2 使用期权的税务计划

    作为一个如何利用期权进行纳税规划的例子,我们假定国家A的税务制度对利息和股息征税较低,但对资本增值征税较高,国家B的税务制度对利息和股息征税较高,但对资本增值征税较低。对于公司来讲,在国家A得到利息收入,而在国家B得到资本增值(如果增值存在的话)会比较合算。公司会将资本的亏损尽量保留在国家A,因为这些损失可以用于抵消在国家A的资本增值。以上的计划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在国家A成立分公司并同时以法律形式拥有证券,并且在国家B成立分公司并且买入在A国分公司承约的本公司看涨期权,期权的执行价格等于证券的当前价格。在期权有效期内,证券的收入由在A国的公司获得,如果证券价格迅速上涨,期权会被行使而资本增值在B国实现;如果证券价格迅速下降,期权不会被行使,资本损失会在A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