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会计和税收
有关期货合约的会计(accounting)与税务处理具体细节已超出本书范围,需要这方面知识的交易员可向专家咨询。在这一节里,我们只提供一些基本的背景知识。
2.10.1 会计
除了能够合格地用于对冲的情形,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反映期货合约的市场价值变化。如果合约确实能够合格地归为对冲,在财会处理上,合约盈亏的确认时间可以与被对冲产品盈亏发生的时间相同。这种处理方式叫对冲会计准则(hedge accounting)。
考虑一家公司,其财务年度在12月底结束。在2014年9月,该公司买入了2015年3月的玉米期货,并在2015年2月底进行平仓。假定在进入合约时期货价格为每蒲式耳650美分,在2014年年底的价格为670美分,在平仓时价格为680美分。合约的标的资产为5000蒲式耳玉米。如果合约不能被当成对冲交易,那么对其收益的财会处理方式是
2014年的收入为
5000×(6.70-6.50)=1000(美元)
2015年的收入为
5000×(6.80-6.70)=500(美元)
如果公司买入期货合约的目的是为了对冲在2015年2月需要买入的5000蒲式耳玉米,因此合约可以按对冲会计准则处理,从而将全部1500美元的收入当成是在2015年发生的。
这里处理对冲盈亏的方式比较合理。如果公司是为了对冲在2015年2月买入的5000蒲式耳玉米,期货合约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支付价格接近于每蒲式耳650美分。会计处理方式反映了价格是在2015年支付的事实。
1998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颁布了关于衍生产品和对冲行为会计标准(Accounting for Derivative Instruments and Hedging Accounting)第133号文件(FAS 133)。FAS 133适用于所有衍生产品(包括期货、远期、互换和期权)。这一标准要求所有衍生产品都要以公允市场价值(fair value)计入资产负债表,[1]同时FAS 133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与以前相比,这一文件对公司在使用对冲会计准则时的要求更加严格,为了保证能够采用对冲会计法则,对冲产品一定要很有效地抵消(被对冲)头寸的风险敞口,而且每3个月都要进行一次对冲有效性的测试评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也颁布了一个类似的标准,即IAS 39号文件。
2.10.2 税收
在美国税务规定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应税损益(taxable gain or loss)的特性,另外一个是损益的确认时间。损益分为资本损益(capital gain or losses)和普通收入(ordinary income)。
对于企业付税者而言,资本损益的税率与普通收入一样,然而扣减资本损失则受到一定限制,企业资本损失只能从资本收益中扣除。公司可以弥补过去3年的资本损失,并可以将资本损失向未来分摊5年。对于非企业纳税者而言,短期资本增值与普通收入的税率一样,长期资本增值的税率最高为15%(长期资本增值来源于持有期超过1年的资本资产带来的收入;短期资本收益来源于持有期不超过1年的资本资产带来的收入)。对于非企业纳税者而言,资本损失最多可以从资本收益和普通收入总和中扣除3000美元,并可以无限期地向未来延期。
一般来讲,在处理期货合约的头寸时,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在税收年度的最后一天被平仓。对于非企业付税者而言,这会产生资本损益。这些损益有60%应被视为长期损益,40%应被视为短期损益,这一处理方式不考虑实际的持有期限。这就是所谓的“60/40”法则。一个非企业纳税人可以将来自于60/40法则的损失用来抵消过去3年在此法则下的普通收入。
对冲交易不受以上规则的限制。税务中关于对冲的定义与会计规则关于对冲定义有所不同。在税法中,对冲定义为在正常的业务运作中出于以下两个目的而做的交易。
(1)为了降低纳税者已经拥有的资产,或为了产生普通收入而将要拥有的资产所面临的价格变化或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2)为了降低纳税人由于贷款所面临的价格、利率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这些对冲交易清楚地确认在公司的分类账里。处理对冲交易的损益与普通收入一样,对冲交易损益的确认时间一般与被对冲项目产生损益的时间一致。
[1] 在这之前,衍生产品的吸引力之一在于它们被处理为表外项目(off-balance-she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