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奏、速度与效率
节奏概念,常常与前面讲过的节律概念在同一个意义上加以使用,例如生物节律也被称为生物节奏。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人们可以在生物和人类的一切阶段上找到这些节奏机制”,“节奏是通过建立以种种对称性和重复为基础的最初级的手段来保证它的自身调节作用的”(1)。这里所说的节奏实际上就是生物节律。如果从细微之处加以推敲,节奏和节律两个概念还是有所不同,而这种差别尽管不很显著,但对于深入的研究却并非无关紧要。
当某一物质运动过程或人的活动过程,分解为连续进行而又清晰可辨的单元时,这一个个单元的不断变换即构成了我们所讲的节奏。节奏是运动或活动的间断性和不间断性、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某种节奏作为周期性的波动有规律地重复出现,无疑就是一种节律。此中的区别在于,节律概念似乎更强调这种波动的内在规律性,而节奏概念则比较侧重于波动的外在表现特征。特定的运动或活动的节奏是可感受到的,对象本身的波动引起人的感受器官的相应反应,人才有所谓节奏感。
与节奏不同,节律作为内在的本质性的联系,不可能为人们所直接感受到,而只能凭借理性的抽象去把握。由于节奏与节律同活动主体的这种关系,进而又有这两个概念的另一层区别。身为感觉的主体,人总是以自己的直接感受为尺度,把感受对象的某种波动周期当作节奏的基本单位。对于比这种节奏单位更短、频率更高的周期或者更长、频率更低的周期,如果不采取某种方法加以适当的放大或缩小,使之与人的活动节奏接近,人是难以产生节奏感的。但人身为思维的主体,却能够超越感觉的限制,一视同仁地对待或长或短的周期,把它们都看作某种运动或活动的节律。这就是说,有节奏的过程之中肯定包含着某种节律,而按照人的节奏感去衡量,许多包含着某种节律的过程是无所谓节奏的。
因此,我们所要讨论的不是泛泛的任何节律,而是人们所能感觉到的人自身的活动节奏和制约人的活动的外部因素作用的节奏。其中,与人的活动效率的变化直接相关的是人本身活动的节奏,这里存在着颇大的变化余地。人们往往把人的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节律看作是人的活动节奏,这种笼统的看法会导致对人的活动节奏的纯自然的固定化的理解。不错,在人的特定活动背后,确实有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节律在起作用。但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节律并不直接就是人的具体活动的节奏,前者是较为单一的、相对稳定的,后者却有更为多样和富于变化的表现。
在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节律大体稳定的前提下,人的具体活动的节奏可以发生相当大的起伏。一个原先整天东游西逛的懒汉浪子回头,成了令人刮目相看的紧张劳动的勤快人;或者某个心灰意冷的消沉的人重新振奋起来,开始富有成效的工作。他们的生物节律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但在活动的节奏上却前后判若两人。这种前后两种节奏的明显变化,与其归结于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自然原因,不如从人的精神状态和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方面去寻找原因。对于人的活动效率来说,人本身活动的节奏是最直接的制约因素,而也正是在这中间蕴藏着发挥作为社会的人和思维的人的自觉能动性的丰富可能性。
社会历史和现实过程里跳动着的生活节奏,在人们之中引起共振,使他们以某种方式联系起来,同时也在人们之中造成分化和差别。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每一种文化都有它自己特殊的节奏”(2),生活节奏及其变化深刻地影响着人的行为和心理。以蒸汽机运转的节奏为先声带动起来的现代工业社会的生活节奏,是服从于自然界四时运行的农业社会的生活节奏所不能比拟的。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里,存在着不同水平的普遍性的平均生活节奏,因而显示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社会生活的明显差异。
但是,任何社会的人们都不是时时处处按同一个节奏生活的。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包含着生活节奏的多样性,只有僵化的社会才会趋向人的活动节奏的完全一律。从每个人来说,大多数人的活动节奏接近于社会平均节奏,少部分人则大大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节奏。人的活动节奏不仅是一种量的关系,它同时也有质的规定性;不同质的活动会有不同的节奏标准,不可一概而论。尽管一些复杂的、高级的活动看起来节奏较慢,但如果按质与量的倍比关系加以换算,再与简单的、低级的活动相比,也可以看作是快节奏的。
那些以坚持不懈的活动创造了杰出的业绩,为社会提供了高产出、高效益的人们,他们的生活节奏肯定快得多。时间对于他们有比常人高得多的价值。德国思想家、文学家、科学家歌德是他那个时代最伟大的天才之一,他对人类文化的巨大贡献,如果离开远远高于同时代普通人的生活节奏是难以想象的。他在晚年时说道:“我这一生基本上只是辛苦工作。我可以说,我活了七十五岁,没有哪一个月过的是真正的舒服生活。就好像推一块石头上山,石头不停地滚下来又推上去。”(3)从这里我们感受到的不仅是较快的节奏,而且是沉重的节奏。在那些贪图舒服、无所事事的人的生活中,决不会有这样迅速而又有力的节奏。他们不会注意到,当生活节奏被不必要地放慢时,人最宝贵的时间即生命也在随之悄然而去。
一般来说,人的活动的节奏同活动的速度存在着某种相关性。设想达到特定目标必须通过一个确定的活动过程,这个活动过程由一系列首尾衔接的活动单元构成;当活动程序依次通过这一系列单元时,就会显示出某种活动节奏。节奏的快慢其实就是活动通过一个单元和向下一个单元过渡持续时间的长短。活动的快节奏意味着以较少的时间走过整个活动过程,与以较多时间走过同一过程的慢节奏相比,无疑速度较高。
人的活动速度是其活动效率的表现之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活动节奏的快慢表明活动的速度,是人的活动效率高低的一种表现。在许多情况下,适当加快活动节奏,即减少通过一个单元和向下一个单元过渡所耗费的时间,人的活动速度、活动效率会明显得到提高。尤其是在人们的活动节奏大大低于正常活动节奏时,活动的节奏、速度和效率的变化之间往往显示出高度的相关性。
但是,也不应过分夸大这种相关性,以致把节奏、速度和效率的变化当作完全一致的过程。在同一项活动之中,如果节奏过快,不能保证活动投入充分发挥作用,不能确保质量地实现活动产出,就只能是形式上的高速度。“欲速则不达”(4),达不到目的的活动,速度再快也没有意义。这样的速度只是虚幻的高速度,就活动过程与活动目的的距离变化而言,实际上是低速度。同虚幻的高速度相关联的活动效率,不可能是真正的高效率。而且,由于过快的活动节奏和片面的、表面的高速度,势必造成人的活动投入、成本的浪费,加上活动产出、效益的折扣,结果不能不是低效率的。
至于在不同性质的活动之间,单纯从活动节奏上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也难以直接进行比较。节奏慢、周期长的活动,如果其产出、效益远远高于节奏快、周期短的活动的效果,那么从整体上看,前者的速度、效率实际上可能高于后者。所以,不应简单地断定一切快节奏都优于慢节奏。快节奏不一定意味着高速度、高效率,慢节奏也未必一定与低速度、低效率相联系。
毫无疑问,置具体条件于不顾,盲目追求活动的快节奏、高速度的做法并不足取,其结果也不会有真正的高效率。重要的问题在于,应当使人的活动的节奏和速度适合特定活动的性质和目的,适合特定活动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性质和目的迥异的活动,对于行进节奏和速度的要求可能完全不同。重复性的、大批量的生产活动,需要有适当的快节奏和高速度,才能保持较高的生产效率。相反,对于探索性的、创造性的活动,人们很少顾及其节奏或速度,而只关心如何高质量地实现活动目标。
在科学、理论和艺术的创造性劳动中,构思、酝酿或准备过程往往很长,活动节奏、速度可能很慢。而一旦这个过程结束,进入创造性活动的高峰阶段,节奏、速度又可能大大加快。即使在创作高峰阶段,有时人们放慢活动节奏和速度,也不一定意味着活动效率的降低;勤勉的活动主体在时间和精力上增加的投入,通常都会在活动的产出和效益中得到更多的补偿。对于人的创造性活动,是不能单纯以其节奏或速度论短长的。在各种竞赛活动中,显然包含着活动的节奏和速度的竞赛;但竞赛也绝不仅仅是比节奏快和速度高,许多竞赛所要求的是节奏、速度的和谐和变化,是活动的创造性和美感。
在人们的生活中,只是间或在较短时间内要求加快的节奏和速度,至于人生中全力进行的拼搏更不是随时都有的。正常情况下的活动节奏、速度是较稳定、匀速的,否则就可能与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节律相冲突,难以持续进行长时间的学习和工作。如何适当地掌握自己的活动节奏和速度,用自己生命的琴弦弹出和谐的富有个性的曲调,是一种人生的艺术。
较长的活动过程往往要经过不只一种节奏才能完成,从速度上说这是一种变速的活动。在前后相继的活动节奏之间,有一个活动节奏的变换。如果活动节奏的变换同时伴有活动性质的变化,那么,这种节奏的变换实际上是活动转移的一种表现形式。人的活动的转移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节奏、速度的变换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在总的活动没有转移即活动性质未发生变化时,活动的节奏、速度也可以发生变换,从这个意义上看,相对于活动的性质,活动的节奏、速度属于量的方面,其变换应视为量的变化。
无论作为以活动质变为背景的量的变化,抑或作为不与活动质变相关的量的变化,活动的节奏、速度的变换及其与活动效率变化的关系都值得研究。必要的活动节奏、速度的变换,是使整个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内在机制之一。在紧张的活动中间,安排一段时间休息或将活动的节奏、速度适当放慢,有助于消除疲劳和使活动能力得到恢复。就这一段时间而言,符合活动目的的产出中断或减少了,活动效率明显降低。但这一段时间里节奏、速度变换的活动也自有其目的,即消除疲劳,恢复活动能力,保障活动继续进行。相对于这种活动的投入或成本,它的产出或效益即在于活动能力的再生产。假如没有这种自觉的活动节奏、速度的变换,硬是按照原来的节奏、速度长久地持续下去,就会严重损害人的活动能力,使之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结果活动效率仍不得不降下来。由此可见,在较长的活动过程中适当穿插活动节奏、速度的变换,对于整个活动的稳定进行和保持较好的效率状态是必要的。这样做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节律的内在要求。
由于人的生理和心理节律的制约,人本身活动的节奏、速度的加快是有限度的,但这并不就是整个人的活动节奏和速度的极限。人们所创造和使用的活动中介系统,是人的肢体和器官的延伸。它们可以模仿、代替人的部分肢体或器官的活动,甚至从整体上模仿、代替人的某些活动。虽然人造的活动中介系统的运动在质上不能与人本身的活动相匹敌,但在量上,包括在运动的节奏和速度上,却不受人本身的自然条件的限制,能够远远高于人。
人能够创造出在量的方面优于自己的活动中介系统,恰恰证明了人本身在质的方面的优越性。这就是说,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承受不了过快的节奏或速度所带来的振动和磨损,因而倾向于凭借人所独有的智慧,把自己所需要的快节奏和高速度转移到人造的中介系统上去。随着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这种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在现代社会里,如果说人的活动效率的提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活动节奏、速度的加快,那么,主要也不在于人本身的活动节奏和速度的加快,而在于人所创造的活动中介系统运动节奏和速度的加快。人从单纯的节奏和速度的驱赶下解放出来,才可能保持适当的活动节奏和速度,更多地从事创造性的、复杂的、高级的活动,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实现更高的活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