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改革思想
鉴于边兵日弛,国力既殚以及目睹西夏侵扰,边民日困的情况,张载主张变革。他在《周易·系辞上》之“变而通之以尽利”下注曰:“理势既变,不能与时顺通,非尽利之道。”(54)“尽利之道”应该顺“理”的变化,时势也随之而变,这便是“趋时尽利,顺性命之理”(55)。但是,他认为:“凡变法须是通,‘通其变使民不倦’,岂有圣人变法而不通也?”(56)“变”而“通”的标准是“使民不倦”,如“民倦”,则是不“通”,而非圣人。这是对王安石变法的意见。诚然,王安石变法,有其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和功绩,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反对派的阻挠,确实产生了一些流弊,但这显然不能归咎于王安石变法本身。张载与王安石的异同是,他们共同主张改革,且两人变法的理论均以《周礼》为依据,以“复三代”为口号。王安石曾作《周礼新义》,是“新学”的基本著作之一。《周礼新义序》中说:“惟道之在政事,其贵贱有位,其后先有序,其多寡有数,其迟数有时,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莫盛乎成周之时;其法可施于后世,其文有见于载籍,莫具乎周官之书。”(57)他认为《周礼》之法可施行于后世。正如晁公武所说:“盖以其所创新法尽傅著经义,务塞异议者之口。”(58)作为推行“新法”的依托,也想作为“愿见井地平”的根据。张载也推崇《周礼》,他不仅认为“《周礼》是的当之书”(59),而且想从《周礼》中寻求“井田”、“经界”的根据。
王安石变法的宗旨是“利民”。他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60)当然,他并不主张单纯“利民”,更确切地说是“民”与“公”两利。譬如青苗法的实行,他认为“夫欲而与之,其利在民;不欲而与之,其利在公。……先王之法,民与公,其利两得焉”(61)。但实行的结果,所谓“不欲而与之”的并没有行得通,因此,也没有取得“不欲而与之”的这部分人的利息;而真正接受青苗法的,都是“欲而与之”的贫苦农民。张载也主张“利民”,他说:“利于民则可谓利,利于身、利于国皆非利也。”(62)
再者,王安石主张“理财”,通过“理财”以增加国家收入,富国强兵,解决“积贫”的弊端。“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63)张载却没有谈到具体的“理财”问题。也正因为对“理财”的重要性不理解,他对王安石变法不抱积极态度。
以上是其同。其异,其一,王安石注重自上而下、大张旗鼓的现实改革,从而必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张载则重视个人的实验,是一种理想主义式改革,并不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其二,从方法来看,王安石采取“顿革”,而张载反对“顿革”,主张渐化。张载说:“鸿荒之世,食足而用未备,尧舜而下,通其变而教之也。神而化之,使民不知所以然,运之无形以通其变,不顿革之,欲民宜之也。”(64)渐化可以在无形之中通其变革,民众可以在渐化中慢慢地适宜。其三,张载以“利于国”,必不利于“民”,王安石则主张“民”与“公”两利。但王安石以青苗法来实行“利民”主张,张载则以“井田”来“利民”。然张载的“井田”并未实行,而王安石的青苗法却在一定的地区和限度内实行了。
(一)“井田”说
“复三代”之法,首先是行“井田”。他说:“治天下之术,必自此始。”(65)《横渠先生行状》曾载:“论治人先务,未始不以经界为急。……方与学者议古之法,共买田一方,画为数井,上不失公家之赋役,退以其私正经界,分宅里,立敛法,广储蓄,兴学校,成礼俗,救菑恤患,敦本抑末,足以推先王之遗法,明当今之可行。此皆有志未就。”(66)张载把行“井田”作为治天下的先务。他与学者讨论三代之法,想买一块田,进行“井田”试验,既完成国家的赋役,又分宅里,立敛法,广储蓄,兴学校,救灾恤患,这种改革的理想是真诚的,但在当时的条件下,怎么能实行呢?虽然他估计到“纵不能行之天下,犹可验之一乡”(67),但其实,即使验之一乡,也未能实行。王安石敢行新法于天下,其气度与魄力,实为张载所不及。就是其“敦本抑末”,亦较王安石落后。宋代商业繁荣,商品经济发达。这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好处的。“抑末”,即抑制商业的发展,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实无益处。王安石既行“农田水利法”,又颁“市易法”,于农于商均有利;而不是如张载设计的将农商对立起来,以“抑末”来“敦本”。
所谓“井田”,就是改变土地占有方式,并非改变原来土地占有制度,只是在封建土地制度下,抑制土地兼并,为土地占有不均作些调整。“今以天下之土棋画分布,人受一方,养民之本也”(68)。“井田亦无他术,但先以天下之地棋布画定,使人受一方,则自是均”(69)。其基本思想是划定土地后,人受一方块土地,以为生息之本。他的方法,《经学理窟》记载:“其术自城起,首立四隅;一方正矣,又增一表,又治一方,如是,百里之地不日可定,何必毁民庐舍坟墓,但见表足矣。方既正,表自无用,待军赋与治沟洫者之田各有处所不可易,旁加损井地是也。”(70)他认为,百里之国,为方十里者为百,十里为一成,一成出革车一乘,为百乘。具体计算如下:“百里之国,南北东西各三万步,一夫之田为方步者万。今聚南北一步之博而会东西三万步之长,则为方步者三万也,是三夫之田也;三三如九,则百里之地得九万夫也。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以乘计之,凡用七万五千人,今有九万夫,故百里之国亦可言千乘也。”(71)如下图:

如按革车一乘需七十五人,则千乘需七万五千人。百里之国,九万夫,还能余一万五千夫。
张载认为,“井田”是很容易实行的。他说:“井田至易行,但朝廷出一令,可以不笞一人而定。盖人无敢据土者,又须使民悦从;其多有田者,使不失其为富。”(72)只要朝廷下一命令,收天下田为国有,然后分配,便可不处罚一人而定。无田者自悦从,有田者使不失富。根据其田地的多少,封他们为大小不等的“田官”,即使据有千顷的大地主,“不过封与五十里之国,则已过其所有”(73)。他们在受封的土地内,收取什一的田租,这便是“采地”,“卿大夫采地、圭田,皆以为永业,所谓世禄之家。然古者世禄之家必不如今日之官户也,必有法。盖舍役者惟老者、疾首、贫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舍此,虽世禄之家,役必不免也明矣”(74)。张载的设计中,除老、疾、贫、贤等人外,都要服役,而且诸侯卿大夫的“采地”也必须向天子纳“贡”。这样一来,好处很多,所以,“古者天子既不养兵,财无所用,必大殷富,以此知井田行,至安荣之道”(75)。开始实行“井田”时,为了补偿多田者,而封其为“田官”,但经“一二十年,犹须别立法。始则因命为田官,自后则是择贤”(76)。
“井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土地不均而带来的贫富不均问题。他说:
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周道止是均平。(77)
其实这种“均平”也只是相对的。卿大夫拥有“采地”为永业,农民须纳什一之税,农民是没有“采地”的。同时,农民遭受的剥削并未减轻,既要负担“革车”、马匹等军事装备,又要纳税、纳贡、服役。朝廷的赋税照样收,徭役照样派,却把当时占国家财政开支之十居七八的军费(78)转嫁到农民头上。这难道是减轻人民负担的“利民”吗?尽管张载认为,“人主能行井田者,须有仁心”(79)。但所谓“人主”为“仁心”,事实上只是一种幻想。
张载以“井田”为“复三代”之法的先务,名是复古,实是改革,乃为托古改制的途径。后来陈亮、朱熹都曾主张“井田”,他们可能曾受张载的影响。
(二)“封建”论
如果说柳宗元的《封建论》是对“封建”的批判,对“郡县”制的赞扬的话,那么,张载是主张恢复“封建”的。不过这种“分封”与柳宗元批判的封建制已有不同,它是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下的“分封制”。张载认为,“井田”与“封建”的关系是,“井田卒归于封建乃定”(80)。“封建”乃是“井田”的必然结果,“井田”也是由“封建”来巩固的。
所谓“封建”,就是“分封”。张载申诉并推行“封建”的理由说:
所以必要封建者,天下之事,分得简则治之精,不简则不精,故圣人必以天下分之于人,则事无不治者。圣人立法,必计后世子孙,使周公当轴,虽揽天下之政,治之必精,后世安得如此
以为“分封”可将天下事分得简单些,便可治理得精到、细致些。惟不知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治理一个诸侯国,事既不简单,也不省事,相反徒增许多官员。认为分而治之,事无不治,也只是一种设想。虽然他主张:“封建必有大功德者然后可以封建,当未封建前,天下井邑当如何为治?必立田大夫治之。今既未可议封建,只使守令终身,亦可为也。”(82)意思是说,在“井田”后未“封建”前,可由田大夫治理,然后再选择有“大功德”者来治理,天下便治理好了。但这种办法同样经不住推敲。
对于“封建制”,自秦始行郡县制以后,历代对“封建”均有争论。柳宗元说:“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周有天下,裂土田而瓜分之。……天下乖盭,无君君之心。余以为周之丧久矣,徒建空名于公侯之上耳!得非诸侯之盛强,末大不掉之咎欤?遂判为十二,合为七国,威分于陪臣之邦,国殄于后封之秦。则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卫而为之守宰,据天下之雄图,都六合之上游,摄制四海,运于掌握之内,此其所以为得也。”(83)柳宗元认为,秦行郡县制,是合乎历史发展趋势的。张载对柳宗元批评“封建”制持有异议。他说:
今便封建,不肖者复逐之,有何害?岂有以天下之势,不能正一百里之国,使诸侯得以交结以乱天下!自非朝廷大不能治,安得如此?而后世乃谓秦不封建为得策,此不知圣人之意也。(84)
张载把诸侯国交结为乱的原因归之于朝廷的“大不能”,而非分封之故。秦废封建而行郡县为不知圣人之意。秦二世而亡的例子反而说明“封建”能克服弊端,具有优越性。
这种“分封”制,是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相联系的。“所谓宗者,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己。所以得宗之名,是人来宗己,非己宗于人也。所以继祢则谓之继祢之宗,继祖则谓之继祖之宗,曾高亦然。”(85)同祖为宗,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己,乃指宗主而言。一宗之主,便是宗子。宗子者,“谓宗主祭祀。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86)。张载认为,宗子之法是必要的。他说:“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87)宗法立,人人知其来处,公卿各保其家。既保其家,便有忠义,保家保国。按照宗子之法,长子为继承人,父死,由长子继承,众子不分。祭祀亦由长子负责,“支子不得别祭”。这样一家世代相传而不分散。汉初分封,亦是如此,后因诸侯尾大不掉,中央难制,而采取“削落”方法,诸侯国众子均分,便由大变小。卿大夫经几代子孙分家,就不能维持原来的地位,即是家且不保,这便是张载所说的“朝廷无世臣”。
行“宗子之法”的好处是在于:“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88)
张载主张:“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数子,且以适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宗子须专立教授,宗子之得失,责在教授,其他族人,别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条,族人须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许族人将己合转官恩泽乞回授宗子,不理选限官,及许将奏荐子弟恩泽与宗子,且要主张门户。”(89)加强“宗子之法”,便是使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永世不衰,当官的永远当官,便是所谓“世臣”,被统治的则永远被统治。这种宗子之法,不仅巩固了宗法等级制,而且加强了宗法的统治。中国社会的宗法制度,在“管摄天下人心”方面,其影响是深远的,但它阻碍着中国社会的进步。
由“宗子之法”推而国家社会,则“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90)。国家是家庭的扩大,君民关系,就是宗子与众子的关系,君臣关系就是“宗主”与家相的关系。封建皇帝就是国家这个大家族的“宗主”,大臣就是这个大家族的家相。在这里,张载虽然赋予宗法社会以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而实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只不过赋予宗法社会皇帝以更大的权威和统治力度而已。
朱熹在探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时,曾部分地采取了张载关于“封建论”的主张。
(三)“肉刑”说
所谓“肉刑”,是指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剕(砍足)、宫(去男性生殖器)等切断人的肢体或割裂人的肌肤的刑罚。这本来是极其残酷的刑罚,相传始于夏代。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肉刑”也逐渐被统治集团取消了。西汉文帝时,公开废除了墨、劓、剕三刑;隋文帝时,又废除宫刑。魏晋时统治者曾企图恢复“肉刑”,没有搞成。张载鉴于当时死刑大滥,而主张恢复“肉刑”。他说:
肉刑犹可用于死刑。今大辟之罪,且如伤旧主者死,军人犯逃走亦死,今且以此比刖足,彼亦自幸得免死,人观之更不敢犯。今之妄人往往轻视其死,使之刖足,亦必惧矣。此亦仁术。(91)
按宋律,伤旧主人、军人逃跑都判死刑,张载认为这些人不必服死刑,剕刑就可以了。这样,人可免死,别人看到这种情况,更不敢犯罪了。张载认为,这是一种“仁术”。后来,朱熹继承了张载的这个思想,亦主张恢复“肉刑”(92)。
“井田”、“封建”、“肉刑”三者关系是:“井田而不封建,犹能养而不能教;封建而不井田,犹能教而不能养;封建井田而不肉刑,犹能教养而不能使。然此未可遽行之。”(93)“井田”与“封建”的关系,犹如“养”与“教”的关系;“肉刑”与“封建”、“井田”的关系,犹如“教”、“养”与“使”的关系。三者互相联系,相互依赖,不可缺少。
张载的社会政治思想是以改革为宗旨,以“复三代”的“井田”、“封建”、“肉刑”为主要内容,以个人试验为方法。但由于与时代的需要相脱离,不适应历史的发展,因此,他的社会政治思想未能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