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体、客体与主观、客观
在哲学问题的论争中历来有一个特点:分歧常常是从最初的、基本的概念规定上开始的。由于对概念的根本理解不同,所以后来的争论也就难以得出比较统一的结论。我们认为,在学术界当前的许多讨论中,有一些最普遍的基本概念,是应该尽力按我们共同的思想基础来给以较为明确的规定的,或者至少应该对于分歧之点有一个较为共同的估计。在这些概念中,“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其相互关系,就是一组。
1.主体与客体的内涵和外延
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概念,在哲学史和其他领域中,曾有过各种不同的含义。特别是“主体”这个词,它曾在“实体”、“本体”或“某种运动形式的承担者”这类意义上被使用,并与“现象”等概念相对应;也曾在“主要组成部分”这类意义上被使用,而与“次要组成部分”、“副体”等概念相对应。这些都不是在这里所要说的“主体”的含义。
我们所要考察的,是作为认识论范畴的“主体”与“客体”。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就这对范畴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证,也取得了不少一致的意见。但是,分歧仍然是存在的——它似乎是以这种方式提出来的:主体与客体是否是不可分割的?例如,在有人类主体之前,自然界作为客体是否存在?这里就涉及在主体和客体这对矛盾中,矛盾双方互相依赖的原理是否成立的问题。有人解释说,用矛盾双方相互依赖的原理解释主体和客体问题不能简单化。主体和客体当然可以成为矛盾的双方,但这里矛盾双方的相互依赖只能理解为失去任何一方也就不能成为认识中的矛盾,不能理解为如果没有人存在,人们认识的世界上的一切也就不存在。在主客体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就必须承认客体对于主体的优先地位或决定性作用,承认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
我们认为,在这段话中,概念和逻辑的混乱是明显的。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该论者看来,似乎主体与“人”、客体与“世界上的一切”之间是可以画等号的,而且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像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样,是“第二性”与“第一性”的关系。其实,把“主体与客体”简单地归结或等同于“人和世界”、“人和自然界”、“主观和客观”,恰恰是造成混乱的根源。
于是,问题又回到这里:什么是“主体”和“客体”?
把握一个概念,包括把握它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而内涵又是根本的。如果内涵不明确,外延就会混乱不定。“主体”和“客体”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根据概念的语义性质可以理解为:作为实践—认识活动中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实体性要素,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或实践—认识活动的行为者本身;客体是指实践对象、认识对象或主体行为的对象本身。简言之,主体是指某一关系行为中的行为者,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
根据内涵决定外延的逻辑原则,我们在划分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外延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保持外延划分的层次与内涵定义的域值相对应,即注意主客体关系存在的范围和层次,不能把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问题混为一谈;二是外延所指事物的特性必须与内涵的规定相一致,外延划分不能违背内涵规定。按照上述方法考察,主客体概念的外延构成,就是非常具体的、复杂的和变化着的,而决不是如“人—事物”那样简单、抽象和凝固的模式。
首先,应当明确主体在任何意义上都只能是人,而不是“神”、“客观精神”、物或其他生命形式。但是,“主体=人”这个说法正是也仅仅是在上述意义上是确切的。离开了与非人的一切相区别这个意义,任何情况下在“人”和“主体”之间画等号,就会导致两方面的错误:
一是脱离了人的社会具体性和历史性,而把“人”这个科学的抽象变成了没有内在差别的、绝对抽象化的存在物,变成了一个独立存在着的“人”的一般。用列宁的话来说,这是野蛮的、幼稚的、荒谬的。
二是忽视了具体的历史的人也能够并且必定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实践—认识中的对象,即客体。这是因为,在个人、群体、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总是存在着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一定行为对象(客体)这种事实。这是不能否认也不应忽视的。
同时,应该看到,“客体=事物”这个说法,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是普遍适用的,即这个“事物”也包括作为对象时的人在内。否则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人对人的实践—认识关系中,只有主体,没有客体。事实上,由于人们常常在与“人”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事物”这一概念,例如上面的“主体—客体=人—事物”,这里的“事物”显然不包括人在内,那么“客体=事物”这个说法,一般来说也是不准确的。
忽视或否认人也是具体的客体这一实际情况,在理论上必然造成缺陷和漏洞甚至混乱,在实践上则是十分有害的。它会使作为主体的人看不清自己与作为对象的他人之间的差别,看不清作为对象的人和作为对象的物之间的差别,因而忽视对对方特殊情况的了解,降低或转移对自己主体性的要求。例如,教师不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医生以为病人像自己一样理解治疗过程;领导者不用被领导者所能接受的方式去教育和组织他们;企业或者只承认工人是主人而放弃管理,或者只对他们进行物质的、经济和技术的管理。这些,都是要碰钉子的。
在今天,我们已经深切地意识到,对人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是一种很深刻的科学,我们非常需要它。这说明,在社会中,每个小的群体和单个个人,都决不只是一个巨大主体身上的器官和细胞,他们都只是自然地分担着那个唯一主体的功能;他们同时又是一个个具体环境中的具体的主体,本身有着完整的结构和功能;这些主体相互之间或在另外的更大的环境范围内,还同时成为客体,即成为他人作用的对象,成为更高层次主体了解、关注、教育和管理的对象。
其次,主体与客体概念的外延构成是多层次的、复杂的。按照实践—认识活动的范围层次来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层:
一是在总体的、最高的层次上,人、人类是主体,世界、一切外部事物、自然界是客体。
二是在次一级的层次上,即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类世界中,这个阶段的人类是主体;它在实践和认识中所面对的世界、一切外部事物和自然界仍然是客体,同时,人类以往的历史或历史上以往的人类,也成为它的客体。
三是在再次一级的层次上,即更小一些的实践—认识活动范围内,某个特定的人的群体(如国家、民族、地区行政单位、阶级、阶层、各种社会组织等群体)可以是主体;而它所面对的一切,包括前面所说的客体,加上与它同时代的其他群体和个人,都成为它的客体。
四是最低一级的层次,就是个人活动的范围。在这里,个人是主体;个人活动的一切对象,可能包括上面的全部客体和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都是他的客体。
不难看出,上述这种划分是极其相对的、不够精确的。事实上,真正比较精确的划分,只能是以内涵为主的划分,即在任何实践—认识活动中,作为实践和认识活动者、行为者的人是主体,而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的世界、事物和人是客体。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关于“主体”与“客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统一的规定。它能够把上述繁杂的外延罗列一以贯之、概而括之,并且能够容纳上述四个层次之间的交叉、并立和转换等复杂情况。例如,医生给一位历史学家看病。在历史学研究活动中,历史学家是主体,历史和历史资料是他的客体;在治病过程中,医生是主体,历史学家则是他的客体。而这些也并不排除历史学家在感到不舒服时想到医生,从而把医生变成他求助的对象(客体);或者医生的某些成就使他成为历史人物,因而成为历史学家描述的客体;等等。
这里,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显示出如此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也许会使人感到毫无意义。其实不然。划分的这种灵活和变动不居,仅仅是概念的外延表现,而不是内涵和问题的实质。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抛弃那种主体就是“人”、“人类”或“个人”,客体就是“世界”或“事物”的简单化、凝固化的思维方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作为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主体和客体是指构成一定关系——实践和认识关系的两个基本的实体因素,它们的划分和确定,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成立。因此,一方面不能离开一定的实践—认识活动范围和层次来谈论具体的主体和客体,不能把某一特定层次上的主客体抽象化、凝固化,变成绝对普遍的模式,如“人和自然”、“人和事物”等;另一方面,不能设想没有主体的客体和没有客体的主体,正像没有对手的竞赛不是竞赛,这里既没有胜者也没有负者,有的只是运动员和场地一样,没有人和人对世界的实践和认识,就既没有主体,也没有客体,有的只是世界。
2.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之间的关系
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这两对范畴之间的关系混乱不清,常常也是引起理论上的误解和分歧的一个原因。因此,弄清它们的区别和联系特别重要。
从哲学基本问题看“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两对范畴的实质,是理解它们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注244这是一个具有最高抽象水平的概括。对于这样一个高度抽象的问题,我们要解决它,就势必采用两种相辅相成的思考方法和途径。一种是思辨的,即在问题本身的抽象水平上进行概念的辩证思维;另一种是更重要的,就是具体化的方法和途径,即把问题还原成相对具体一些的层次,在实践和经验所能达到的层次上加以考察。具体化的重点,不是“存在”,而是“思维”,因为正如黑格尔所说,“从来造成困难的总是思维”。要把“思维”作为具体的、现实的对象加以考察,那么方法和途径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或方向:
一种是把精神、思维同它的物质承担者联系在一起,看作一个整体,然后通过这个整体来考察思维同存在的关系。这个承担者首先是人脑,然后是整个人。离开了人和人脑的精神、思维,犹如精灵一般,是不可能被科学地加以说明的。这样,人同他以外的世界的关系,就成为思维和存在关系的第一种现实化、具体化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由于思维、精神被外推到整个人,成了一个受思维控制的物质实体,所以可以叫做“向外的”或“实体化”的具体化方向。沿着这个方向,看到的是现实的人同现实的世界的对象关系。于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就具体化、深化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另一种,可以叫做“向内的”或“特性化”的具体化方向。这是从思维的深处把握思维与存在的区别。根据存在和物质外在于思维和精神,并且前者不依赖于后者这一根本特性,从特性化的水平上来考察它们的关系,把思维所特有的东西,如它的形式、特性、活动方式等,叫做“主观”;把对于思维来说属于外在的、不依赖于它的、成为它反映对象的东西,叫做“客观”。“主观”和“客观”作为思维和存在的另一种现实化、具体化的形式,更深入、更精确地体现了哲学基本问题的精神。
上述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具体化过程的看法,不纯粹是我们的逻辑推论,它也是我们现实的哲学探讨中的思维内在过程。例如,正是恩格斯在论述哲学基本问题时,自然而然地用“人”、“我们”对“存在”、“自然界”和“现实世界”的关系,用我们的“思想”、“表象”和“概念”同“这个世界的思想内容”的关系等不同的具体形式来加以表述的。事实上,这些具体化的表述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表述归纳起来正是两种类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的看法是:主体和客体问题、主观和客观问题,这两者是思维和存在这个哲学基本问题在两个不同方向上的深化和具体化;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它们共同的实质和核心。
这里既包括了两对范畴之间的共同点和联系,也包括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主体、客体”与“主观、客观”之间是多重的交叉联系,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如前所述,“主体、客体”是一种实体性的表述,“主观、客观”是一种特性化的表述。什么样的特性同什么样的实体相联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需要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主观”是指人的精神方面的特性,因此只有人才有所谓的主观;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人,因此主体总是有主观性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人不仅仅有精神的方面,他还有物质存在的方面,因此,人作为主体不仅有主观性,还有其客观性,把主体归结为主观是片面的;同时,人不仅仅是主体,在一定情况下人还是具体的客体,因此当人是客体的时候,这种客体就不仅仅是客观的,他还有自己的主观性,即精神方面的特性。这些就已经能够说明,在“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之间,是不能简单地画等号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两对范畴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还应该注意到下面的复杂情况。这就是人的精神活动中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的区别。列宁说:“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分隔性来说是主观的,可是就整体、过程、总和、趋势、来源来说却是客观的。”注245这里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人的精神、思维活动也不纯粹是主观的过程,它还有客观性的一面。只有那些仅仅属于精神、思维所独有的特性,如抽象性、隔离性、表象或概念之间的自由联系等,才是主观的;而精神、思维活动所遵循的反映规律、逻辑规律、身—心联系规律以及文化传播规律等体现了物质和实践对思维制约作用的因素和结果,则是客观的。这就是说,人的精神世界本身,从整体上看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因为如此,某些精神现象、观念现象、思维现象才能够成为认识的对象、实验的对象,成为特殊意义的客体。
从概念的特点来看,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这两对范畴之间,都有彼此不能包含和替代的内容。它们虽然都是思维和存在这个基本问题的具体化形式,但是有不同的角度、方向和层次水平。把它们简单地一一归并或等同起来,用主体=人=主观,客体=(非人的)事物=客观这种模式凝固起来,是片面的、肤浅的。相反,我们应该注意到它们之间联系的复杂情况,相应地提出和研究诸如“主体的主观和客观”、“客体的客观性和主体的客观性”等概念和问题。
这里不妨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必要。
一个例子是,我们过去常常把主体等同于主观,把主体性等同于主观性,进而甚至提出了“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和“客体决定主体”这种违背事实的、宿命论的观点,并且在实际上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谁要是谈主体或主体性,谁就有搞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嫌疑。因此,主体问题在很长时间里成为一个哲学上的“禁区”或“险区”。然而,人毕竟不是“第二性”的,只有人的思想才是第二性的;许多物(客体)只是经过复杂的转换过程才间接地决定人(主体),而人倒是直截了当地决定着它们;马克思教导我们不仅不要回避主体问题,而且还要求“从主观的方面”去了解客体……上述观念同这些事实之间的尖锐冲突,正是由于对基本观念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另一个例子是,如何理解真理的客观性。过去我们仅仅从被认识的客体的客观性方面来解释。然而科学和思维的发展却提出了新的看法,指出真理中不可避免地要有认识主体本身的介入。那么体现在真理中的主体性成分是不是客观的?在这个问题面前,把主体性与主观性等同起来的观点,就分化成两个极端:一个试图否认真理的主体性背景,另一个否认真理的客观性,二者在“主体性=主观性”上是没有分歧的。然而,毛病恰恰出在这里:真理是主体认识按照思维的客观特性所达到的对客体的反映,它不仅有客体的客观性为依据,而且有主体认识活动和思维结构中的客观性为依据,是二者的结合。真理有来自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客观性,所以,它才是“客观真理”。在此之外的其他主体性的精神成分,至多同真理的形式有关,而不代表真理的实质。在这里,明确主体性与主观性的区别、主观性与客观性在精神世界中的区别,看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总之,“主体、客体”同“主观、客观”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范畴。对于表述实体的主客体概念,不能单单用某种特性(主观和客观)的尺度来划分;同样,对于表述特性的主客观概念,也不能单单用某个实体(主体和客体)来固定。至于这两对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过渡,则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具体分析”的原则来进行,切忌简单化和僵化。
以上对于“主体、客体”概念的考察,归结起来就是:“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中对于构成实践—认识关系的两个基本的实体性要素的概括,它们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相关范畴;区分主体与客体的根本标志,是构成一定实践—认识关系的实体因素在该关系中的具体地位,即行为者和对象的地位;由于人类实践—认识活动是普遍的、多层次的和历史地变动着的,所以对主体和客体的具体理解和区分,不能用它的某一特殊形态来固定,而应该通过具体地考察具体的实践—认识活动范围来说明;同时,作为实体性的范畴,主体和客体也不能与作为特性范畴的主观和客观相混淆,主体和客体的问题中包含有主观和客观的问题,但不归结于主观和客观;主体永远是指人,但人并不永远只是主体,现实的人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李德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