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形态的逻辑和理论形态的逻辑
在谈论有关“逻辑”的话题时,我觉得,在下面两者之间做出区分是特别必要的:一是“客观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一是“理论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结果的逻辑”。
客观形态的逻辑指我们实际使用着的逻辑,或者说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所遵循的逻辑。这种意义上的逻辑,更多的与“规律”同义。这样的“逻辑”大概是存在的;但它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事情:甲有甲的理解,乙有乙的看法,丙有丙的观点,相互之间很难取得统一,很难有一个公共的平台和出发点。我本人从不在这种意义上谈“逻辑”,大多数逻辑学家也不在这种意义上谈“逻辑”,因为根本没有办法把它谈清楚。
理论形态的逻辑是逻辑学家对“客观形态的逻辑”所做的艰辛探索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由他们建构出来的各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系统,特别是那些被公认为正确的因而在某个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假如存在客观的“逻辑”的话,理论形态的逻辑就是对“客观的逻辑”的反映、刻画或重构,它们就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就含有描述性成分,描述就有真假对错之分,由此引出一连串复杂的哲学问题。
受蒯因等人的影响,我坚持认为:逻辑是可修正的,逻辑真理是可错的。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很显然,我不是指客观形态的“逻辑”,因为它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在一定时期占据主导位置的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