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诠释学的六种性质规定及三大转向
1.诠释学的六种性质规定
随着诠释学从古代到现代的历史发展,诠释学作为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科至少经历了如下几个关于它的性质和作用的历史规定[1]:
(1)作为《圣经》注释理论的诠释学
对“诠释学”一词的最为古老也可能是最为广泛的理解,就是指《圣经》解释的原则。丹恩豪尔于1654年出版的《圣经诠释学或圣书文献注释方法》,可能就是对诠释学长期发展的一次总结,鉴于诠释学长期被用于《圣经》注释,所以他把诠释学称为圣经诠释学。按照当时的理解,《圣经》作为上帝的书,本身具有一个超出其具体内容的真理要求,而这种要求必须阐明出来,因此圣经诠释学在当时就是《圣经》学(Sakralsphäre),即对上帝的话语的解经学(Exegese)。这种情形就像我们中国的“经学”,当孔子说他自己“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并删订四书五经时,就基本规定了我国以后发展的哲学只是对经典著作的注释。我们不难理解,丹恩豪尔的书的出版对于基督新教反对教会传统和坚持《圣经》自解原则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人们普遍感到需要制定一些独立可行的《圣经》解释规则。这样,自1720年至1820年这一百年间,似乎不到一年就有一部支持新教牧师的某种诠释学手册问世。按照帕尔默的看法,圣经诠释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原始教会,其后又可分出教父社会,中古对《圣经》的四种解释,路德对神话的、教义的、人文主义的和其他解释系统的反抗,18世纪批判历史方法的兴起以及重新做出了《圣经》解释,施莱尔马赫的贡献与解释相关的宗教学派的历史,1920年辩证神学以及现代非神话化的解经学等几个阶段。
(2)作为语文学方法论的诠释学
随着近代科学和启蒙运动而出现的理性主义的发展,世俗著作相对于《圣经》而得到重视,因而在18世纪出现了一门新学科——语文学(Philologie),这是试图从语言学和文献学角度对古典文本进行分析和疏解的一门学问。它的中心动机可能是这样的:由于宗教改革时期转向《圣经》的文字的研究,过去教会的独断论传统受到批判,特别是寓意方法受到抨击,因而出现了一种新的方法学意识,这种意识试图成为一种客观的、受对象制约的和摆脱一切主观意愿的方法,其中既有语法方面的要求,又有历史方面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诠释学从它最初的《圣经》注释学发展成广义的语文学诠释学。作为语文学方法论的诠释学也发展了两种解释:语法的解释和历史的解释。语文学诠释学的主要代表是德国语文学家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迈耶尔(C﹒Fr﹒Meier)和G.A.弗里德里希·阿斯特(G﹒A﹒Friedrich Ast)。迈耶尔在其1756年发表的《普通解释技术试探》里试图以一种普通语义学来奠定诠释学的基础,而阿斯特在其1808年出版的《语法学、诠释学和批评学的基本原理》中曾区分了三种理解:历史的理解、语法的理解和精神的理解。历史的理解是指对作品的内容的理解,也就是揭示什么内容构成作品的精神;语法的理解是指对作品的形式和语言的理解,也就是揭示作品的精神所表现的具体特殊形式,其中包括训诂、语法分析和考证;精神的理解是指对作者和古代整个精神的理解。阿斯特还区分了解释的三要素,即文字、意义和精神,因而诠释学可分为文字的诠释学(Hermeneutik des Buchstabens)、意义的诠释学(Hermeneutik des Sinnes)和精神的诠释学(Hermeneutik des Geistes)。不过我们要注意,作为语文学方法论的诠释学尽管有了阿斯特的全面总结,但在当时还只是片段零碎的,虽然为了实用的目的,它曾从古代语法学和修辞学里发展了一些解释规则,但这只是一种规则的汇集,而尚未成为一门系统的科学。
(3)作为理解和解释科学或艺术的诠释学
19世纪开始,人们不再满足于诠释学仅作为规则汇集的语文学方法论,他们试图发展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科学或艺术。这个要求最后是由施莱尔马赫完成的。施莱尔马赫把他的诠释学称为普遍诠释学,以便把诠释学从特殊诠释学领域加以扩大,包括所有流传下来的文本和精神作品,而不只是那些经过特别选择的古典的、权威性的或神圣的著作。由于这种范围的扩大,诠释学失去了它原先强调的理解文本就是阐明和传达真理的使命,而代替这种传达真理使命的文本被认为是作者的思想、生活和历史的表现,理解和解释只不过是重新体验和再次认识文本所产生的意识、生活和历史。因此诠释学的任务就不再是使我们接近上帝的或神圣的真理,而是应发展一种有助于我们避免误解文本、他人讲话或历史事件的方法。诠释学作为一门普遍的技艺学,其目的就是“首先要像作者一样好地理解文本,然后甚至要比作者更好地理解文本”。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创造性地重新认识或重新构造作者的思想。这种重认或重构,施莱尔马赫是用“设身处地”(Einleben)的理论来解释的,他认为作者与读者是同一个精神的表现。
(4)作为人文科学普遍方法论的诠释学
19世纪中叶,人文科学面对自然科学的挑战需要为自己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辩护。尽管穆勒在自然科学之外还承认有一门moral sciences,即人文科学(译成德文为Geisteswissenschaften,即精神科学),但他认为这门人文科学的科学性却无法与自然科学相比,它最多只能如长期天气预报,因而把它称为“不精确的科学”。赫尔姆霍茨虽然也想为人文科学做出辩护,提出一种所谓艺术归纳法以与科学归纳法相对立,但这种做法本身就把人文科学归属于艺术,而不是归属于科学。面对这种情况,狄尔泰的毕生任务就是要为人文科学奠定认识论基础。按照狄尔泰的看法,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同样都是真正的科学,只不过自然科学是从外说明(erklären)世界的可实证的和可认识的所与,而人文科学则是从内理解(verstehen)世界的精神生命。因而说明与理解分别构成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各自独特的方法,他说“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心灵”。这样,关于理解和解释的诠释学就被规定为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人文科学的对象是过去精神或生命的客观化物,而理解就是通过精神的客观化物去理解过去生命的表现。狄尔泰在这里提出“体验”(Erleben)和“再体验”(Nacherleben)概念,如果说对于施莱尔马赫来说,理解就是重新构造作者的思想和生活,那么对于狄尔泰来说,理解就是重新体验过去的精神和生命。正是在这里狄尔泰迈了一大步,他说:“如果从对理解任务的态度中产生了自己体验到的精神关系,那么,人们也将此称为从本己的自我向某种生命表现之总体的转移。”[2]显然这里也预示了以后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向。
(5)作为此在和存在理解现象学的诠释学
20世纪20年代末,随着海德格尔的划时代著作《存在与时间》的出版,诠释学经历了一场从认识论到本体论的根本转向。与以前的诠释学观点不同,理解不是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因此诠释学既不是对文本进行单纯理解和解释的学科,也不是指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而是指对人存在本身的现象学阐释。海德格尔把这种作为此在存在方式的理解现象称为“实际性诠释学”(Hermeneutik der Faktizität),即实际存在的事实的自我解释(Selbstauslegung des Faktischen),或者说,处于存在之中的此在的自我解释(Selbstauslegung des sich vorfindlichen menschlichen Da‐seins)。伽达默尔写道:“正如懂得使用工具的人不会把工具当作客体,而只是使用它,同样,此在在其存在和世界中得以理解自身的理解也绝不是和某种认识客体打交道,而是实现它的在世存在本身。这样一来,打上狄尔泰印记的诠释学方法论就转变成一种‘实际性诠释学’,它引导出海德格尔对存在的追问,并包括了对历史主义和狄尔泰的更深一层的追问。”[3]由于诠释学的这种根本转向,诠释学重新产生了那种被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所抛弃了的与真理概念的联系,解释着的理解占有(auslegende Verstehensaneignung)成为我们借以理解我们自身的真理的占有。正是在这里伽达默尔把诠释学发展成一门诠释学哲学。伽达默尔对他的哲学诠释学这样写道:“像古老的诠释学那样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并不是我的目的。我并不想炮制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我的目的也不是研讨精神科学工作的理论基础,以便使获得的知识付诸实践……我本人的真正主张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种哲学的主张:问题不是我们做什么,也不是我们应当做什么,而是什么东西超越我们的愿望和行动而与我们一起发生。”[4]哲学诠释学的核心概念是效果历史意识,伽达默尔说:“对于海德格尔曾经引导他的思想到‘转向’的东西,我则试图把它描述为我们自我理解的一种界限经验,描述为效果历史意识,而这种效果历史意识与其说是一种意识,倒不如说是一种存在。我以此所表述的东西从来就不是为艺术科学和历史科学的方法论实践而提出的任务,它也绝不是主要为这些科学的方法论意识服务,而是唯一地或首要地为着对解释能力进行哲学思考服务。方法在多大程度上能为真理做担保?哲学必然要求科学和方法认识到它们在人类存在及其理性的整体中的微不足道。”[5]诠释学哲学就是这样一门关于人的历史性的学说:人作为“在世存在”总是已经处于某种理解境遇之中,而对于这种理解境遇,人必须在某种历史的理解过程中加以解释和修正,伽达默尔说:“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6]
(6)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
当代诠释学的最新发展是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或者说是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伽达默尔说:“诠释学是哲学,而且是作为实践哲学的哲学。”[7]这种诠释学既不是一种单纯理论的一般知识,也不是一种光是应用的技术方法,而是一门综合理论与实践双重任务的哲学。与以往的实践哲学不同,作为实践哲学的当代诠释学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phronesis)为核心的,它试图重新恢复古老的实践智慧或实践理性概念来为人文科学规定其真正模式。伽达默尔写道:“在我看来,在所谓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方面,实践理性问题不仅是其中的一个问题,而且比所有其他问题更首要地被提了出来,Humanities,即‘精神科学’在科学领域中究竟占有何种位置?我将试图指明,正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而不是近代的方法概念和科学概念——才为精神科学正确的理解提供了唯一有承载力的模式。”[8]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知识并非只是基于统治他在的疏异的东西这个问题而被提出来的,这只是自然科学对事实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激情,人文科学最关键的不是客观性,而是与对象的前行关系,正如在艺术和历史中人的主动参与是它们理论有无价值的根本标准,同样在其他人文科学中,如政治、文学、宗教等,实践参与正构成它们的本质特征。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不仅提供关于科学应用程序的解释,而且还对预先规定一切科学之运用的问题做出说明。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这是“规定所有人的知识和活动的问题,是对于人之为人以及对‘善’的选择最为至关紧要的‘最伟大的’问题”[9]。
从上述诠释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六种性质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诠释学在从古代到现代的发展历史中存在三次重大的转向:
第一次转向是从特殊诠释学到普遍诠释学的转向,或者说,是从局部诠释学到一般诠释学的转向。这一转向一方面指诠释学的对象从《圣经》和《罗马法》这样的特殊卓越的文本到一般世俗文本的转向,即所谓从神圣作者到世俗作者的转向,另一方面指诠释学从那种个别片段解释规则的收集到作为解释科学和艺术的解释规则体系的转向。这次转向的主要代表是施莱尔马赫。施莱尔马赫把诠释学从独断论的教条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一种解释规则体系的普遍诠释学。但这一转向的消极结果却使诠释学失去了本来与真理内容的联系,使对真理内容的理解转变成对作者意图的理解,从而原先诠释学的三种技巧(理解的技巧、解释的技巧和应用的技巧)在浪漫主义诠释学里只剩下理解和解释两种技巧,诠释学问题里本有的第三个要素即应用(Applikation)则与诠释学不发生关系。
第二次转向是从方法论诠释学到本体论诠释学的转向,或者说,是从认识论到哲学的转向。狄尔泰以诠释学为精神科学奠定认识论基础这一尝试,使诠释学成为精神科学(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但在海德格尔对此进行的生存论分析的基础本体论里,诠释学的对象不再单纯是文本或人的其他精神客观化物,而是人的此在本身;理解不再是对文本的外在解释,而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揭示或阐释(Auslegung);诠释学不再被认为是对深藏于文本里的作者心理意向的探究,而是被规定为对文本所展示的存在世界的阐释。这种转向的完成则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诠释学哲学就是这样一门关于人的历史性的学说:人作为“在世存在”总是已经处于某种理解境遇之中,而对于这种理解境遇,人必须在某种历史的理解过程中加以解释和修正,伽达默尔说:“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所与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10]
第三次转向是从单纯作为本体论哲学的诠释学到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的转向,或者说,是从单纯作为理论哲学的诠释学到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的转向。这可以说是20世纪哲学诠释学的最高发展。与以往的实践哲学不同,这种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在于重新恢复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phronesis)概念。在当代科学技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对社会进行全面统治从而造成人文精神相对而言日益衰退的时候,再次强调古希腊的与纯粹科学和技术相区别的“实践智慧”这一德行,无疑会给当代人们热衷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狂热带来一副清醒剂。伽达默尔说:“一种理解实践的理论当然是理论而不是实践,然而实践的理论也因此而并非一种‘技术’或所谓社会实践的科学化工作:它是一种哲学思考,思考对一切自然和社会的科学-技术统治所设置的界限。这就是真理,面对近代的科学概念而捍卫这些真理,这就是哲学诠释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11]诠释学作为哲学,就是实践哲学,它研讨的问题就是所有那些决定人类存在和活动的问题,那些决定人之为人及人对善的选择极为紧要的最伟大的问题。
注释
[1]帕尔默(Richard E﹒Palmer)在其《诠释学: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解释理论》(Hermeneutics.Interpretation Theory in Schleiermacher,Dilthey,Hei‐degger and Gadamer.Evanston,1969,1982)中提出对于诠释学的六种界定:1.《圣经》注释理论;2.一般语文学方法论;3.普遍语言理解的科学;4.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基础;5.存在和存在理解的现象学;6.重新恢复和破坏偶像的解释系统。我在这里提出的关于诠释学的六种性质规定与帕尔默的差别主要在于最后一种规定,帕尔默主要根据保罗·利科的观点,而我主要依据伽达默尔的观点。我认为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应当是20世纪诠释学的最高发展。
[2]狄尔泰.对他人及其生命表现的理解//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103.
[3]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1986:331.
[4]同[3]438.
[5]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1986:495-496.
[6]同[5]441.
[7]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1981:111.
[8]同[5]319.
[9]同[5]318.
[10]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1986:441.
[1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198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