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值:主客体关系所特有的质态
我们所考察的“价值”现象,虽然有多样化的情境和表现,但它的发生和存在却只有一个基础,就是以人为主体的对象性关系。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同于自然界的一般相互作用,其根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社会的过程,它的全部因素和环节都具有人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特性。这种特性的集中表现,就是作为人的主体性活动,实践和认识始终显现着、遵循着人类特有的“两个尺度”。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双向结构、内容和过程,实质上就是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类实践活动中“两个尺度”的作用。理解了“两个尺度”的作用,就找到了理解价值范畴本质和地位的客观根据,找到了解开价值之谜的钥匙。
1.“价值”是客体关系的主体性描述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类劳动“两个尺度”的思想:“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注612这里阐述了人的活动遵循“对象的尺度”和“内在的尺度”两个尺度的判断,是一个具有深刻意义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原理。这一原理对于考察和理解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
理解经典著作的思想应该看它的前后联系和一贯实质。上面那段话,是马克思在“劳动的异化”一节中说的。在分析劳动的异化之前,马克思首先谈到人的本性和本性的对象化,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注613,人的这种有意识的活动与动物本能的活动有根本的不同,它“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注614。正是在这之后,马克思紧接着说了那段话:“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注615既然人类本质的对象化活动即劳动,是人“使自己二重化”,“直观自身”,那么,怎能否定其中包含着人本身的规定性和尺度呢?没有这种尺度,人怎样才能把自然界变为“人的无机的身体”?
再看马克思在稍后的又一论述:“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注616。这里更明确地把“对象的性质”同“本质力量的性质”相提并论,以表明对象化活动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性质:对象的和人的。
因此,明确而完整地表述的两个尺度是:“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客体尺度;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主体内在尺度。
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包括主体的需要、目的性及其现实能力等,在主客体关系中,它就是“主体的尺度”。主体的尺度就是价值尺度,它决定了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它是价值的根源。
任何人作为主体,都有人的一般规定性和规律。人类作为制造工具进行生产劳动的社会动物,其特有的一般规定性是劳动、社会性、意识等。这些规定性通过各个时期人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人作用于自然界的特定方式和水平,人们相互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人认识世界和自我意识的能力、方式和水平等具体地表现出来。人的生存和发展过程,就是通过改造自然界和社会以及自己的能力以满足和发展自己需要的过程。
这个过程所遵循的规律,即人和社会所固有的规律,是指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口生产的规律。物质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社会关系运动的规律,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规律,社会文明进步的规律等历史规律和认识规律。作为具体主体的人(群体、个人等),除了上述一般规定性和规律之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表现,如一个阶级的特殊经济地位和历史环境,一个个人的特殊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等等。这些主体的自身规定性,构成了主体内在尺度的客观基础。
每一主体的自身结构和规定性都是历史地形成的,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结构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产生一定的需要。需要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而主体的需要不论是否为主体所意识,都必然成为它活动的真实目的。需要与目的是主体内在的、客观的尺度之一。
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想要”。“想要”往往只是人们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反映,它可能代表也可能并不代表,甚至是偏离了真实的需要。检验人们“想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标准是实践,即需要是否得到实现。这是因为,需要的满足,不论是物质需要的满足还是精神需要的满足,总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这个过程以主体使客体同化的客观结果表现出来。自然界对人的满足通过种种自然现象的“人化”表现出来,这里包括物质形态的“人化”,即成为人工的为人的自然或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形态的“人化”,即与人的感官和心理结构相一致,与人的美感相一致等。在这一过程中,“想要”是否实现,就是对它的实践检验。而需要得到满足或目的得到实现的程度,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发展程度的标志。
主体人的现实的能力,同需要一样,也是构成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能力不仅内在地显示着、实现着,也同时制约着活的主体本身,而且制约着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它从主体方面规定着实践—认识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方式,主体以实践的或认识的、物质的或观念的能力,在对象和对象的变化中“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己”,显示自己的“本质的力量”,使主体的内在尺度外在地成为客体变化的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实现的客体主体化的动力和根据。这就是价值和价值关系的独特基础与本质。
“价值”是什么?对“价值”这个词的解释、理解和应用,历来各种各样。但是,在这个历史地形成的概念中,毕竟有它最起码的、为持不同观点的人能够共同理解的一般含义,即它的概念“内核”。考察各种不同说法的共同内核,可以使我们较为深刻地抓住它的关键。
较早使“价值”作为一个重要哲学范畴而风行于世的,是西方价值哲学流派。按照德国价值哲学创始人和代表者威廉·文德尔班的解释,价值是哲学为世界立法的“规范”。价值就是“意味着”,就是具有意义(Gelten);我们就是借助于这种意义,才能构造出科学知识和文化的对象,即客观世界。注617另一个代表人物亨利·李凯尔特则进一步认为,价值是包括主体客体在内的“现实”世界以外的另一个王国,只有存在和价值的总和才构成了世界。注618他们所说的价值,是指现实或世界的“意义”,或某个主体加给世界之“有意义”的“规范”。这种说法,在其抽象的程度上包含了某些合理的成分。
用“意义”来解释价值已为许多人所采用。例如,在最新出版的俄文《哲学百科辞典》中,“价值”条目的释文就是:“哲学和社会学文献中广泛使用的术语,用以指明某些实际现象的人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意义。”注619这种解释当然正确,但它除了从功能上表明价值是一个应用概念以外,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况且“意义”这个词本身就是含混的、有歧义的。在这里,我们不需要讨论“价值”是否应该用“意义”来诠释。因为实际上“意义”在这里只是“价值”的同义语。问题在于:“意义”和“价值”共同的本质含义应作何理解?
能够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最深刻的启示和最重要线索的,仍然是马克思对于某种特殊的价值形态的科学分析。马克思虽然未曾对“价值一般”下过定义,但是他对于“使用价值”、“财物”和商品交换价值的解释,却从一个方面揭示了价值的深刻实质。马克思说:“人们只是给予这些物以专门的(种类的)名称,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这些物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为他们努力通过多多少少时常重复的活动来握有它们,从而也保持对它们的占有;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注620“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注621“物的Wert事实上是它自己的virtus”注622,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物对人的价值,其共同点是指出物的价值在于它“为人而存在”,“对人有用”,为人所“握有”、“占有”、“利用”,以人的尺度去衡量物的属性(物的“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都只能表示人依自己的尺度加以度量)等。这体现了把人的主体尺度“应用到对象上去”的结果。同样,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商品价值作为“人类劳动的凝结”,也无非是在物(商品)中物化了的人的活动及其尺度。
从马克思关于物的价值这种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形态的论述中,能够得到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论的启示是:(1)从对象(物)的存在和属性与主体(人)需要的关系中理解“价值”;(2)价值产生于主体(人)对对象的实际作用,即“物的人化”,而不是对象的存在和属性本身;(3)主体(人)的内在尺度是价值的根本尺度,对象同主体的一致程度是价值的基本标志。
由此,我们可以从特殊上升到普遍,得出对“价值一般”本质含义的规定。这种规定,就是把马克思所分析的特殊关系——物与人的关系,合理地应用到一切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用“主体与客体”代替“人与物”的表述,用主客体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内容来规定价值概念,也就是说,用“价值”这个概念来概括和表述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
“价值关系”和“价值”概念,是对主客体之间特定关系内容的概括:价值关系,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价值,则是指这种关系所特有的质态,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在实践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是否具有与主体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意义?这种意义依主体尺度而区别为不同的性质: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或能够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
总之,“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
可见,“价值”这一概念的形成和应用,体现了人类对人的内在尺度、主体尺度的自觉意识,是这一客观尺度的思想表达形式和理论表达形式。马克思主张“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623世界,而“价值”概念恰恰反映出人的主体地位。
2.价值与客体的属性
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范畴,它不表示在主体、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不能把它理解为一种独立存在物;价值也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在孤立的主体或客体身上都不存在着“价值”这种属性。不能把价值理解为任何存在物生而有之的固然属性;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明主客体之间一个特定关系方面的质、方向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当人们试图论证或否认价值的客观性时,常常着眼于揭示价值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好像只有一切都从客体那里得到了说明时,价值才是客观的,否则它就是主观的。因此,不妨先从价值与客体谈起。
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主客体关系,当然也就没有价值和价值的客观性。而且,客体必定是客观的。如果它不是客观的,那么它与主体的所谓相互作用,所谓价值,也都不可能是客观的。这一切都十分明了,无须赘言。那么是否可以说,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或者如有人所说的那样,是客体在实践中“获得”的属性呢?例如,“营养”是否是食物本身固有的一个属性?抑或是否当人吃食物时,就使食物产生了被叫作“营养”的那样一种属性呢?人在赏花时所感受到的“美”,是不是花本身的天然属性或社会属性呢?为了说明这个有趣的问题,我们需要首先来区分一下客体的属性与它对主体的作用(关系)。
哲学上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注624。这就是说,事物的属性由它的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属性如何表现出来,固然会依其外部关系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属性如何、属性的存在本身,却并不取决于事物同他物的关系。这正像某物的内在结构和规定性决定了它在与他物相互作用时的功能,在与他物发生物理关系时,它的功能就是它的物理属性,发生化学关系时则是化学属性。事物的功能或属性在不同关系中的表现不同,但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它的结构和本质规定,而只是表现出它的本质所固有的功能和属性,就像食物在肠胃中能够表现出它的物理功能和化学功能,却不能表现出寄生虫的生物功能一样。
因此,不能把属性看作是从它的内在结构和本质规定以外获得的东西。一物在同他物的相互作用中,并不“获得”自己的属性,而只是作为它自己的客观存在、结构和规定性的功能,在相互作用中表现它自己。换句话说,属性只表现事物自己所固有的东西,这正是属性区别于关系之所在。
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在主体和客体所固有的东西之外“产生”或“获得”的,是其“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不能归结于主体属性,也不能归结于客体属性,它不是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属性。“营养”并不是食物或肠胃的属性,而是食物的物理和化学等属性与食用它的人的生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美”并不是花朵或眼睛的属性,而是花的各种属性与人的审美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某一食物不是被食用而是被用来作为重物时,当花不是被观赏而是被食用时,不能说它们的属性因此而改变了,但这些属性同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价值,却大大地不同。食物作重物不足以与石头相比,花的食用价值不足以取代食物。这是因为,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定性是有质和量的限度的,它在任何相互作用的关系中,都只能在这个限度内表现自己,超出这个限度,它就未必能够达到与主体目的的统一。看不到这一点,以为在任何价值关系中都可以使客体产生或获得人所需要的属性,必定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而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作用(关系),或者说,是以客体属性为一方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这一观点似乎与下列说法相矛盾:人们在作出价值判断时,通常是把价值与客体相联系,如说“某物的价值”,“某食物有营养”,“这朵花很美”等。对于这类习惯说法背后的真实含义,需要加以科学的分析和说明。
马克思对此作过十分精辟的分析:有些人指出,“价值”这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注625,但是,这不过是物“被‘赋予价值’”注626
把物看作是使人得到满足的物,实际上就是把人自己的活动及其意义转加给了客体。于是这种语言上的表述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注627最后一句十分机智地嘲弄了“羊具有可食性”之类的说法,形象地揭示了将价值与客体属性等同起来的这种思维和表达习惯的荒谬。
那么,什么是“有用”、“价值”与物、客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呢?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财富、价值等“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那种通过不断重复的活动变成经验的东西,也就是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注628。“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注629这表明,价值不是对物、客体及其属性的描述,而恰恰是对它们与人和主体活动关系的概括。物为人的需要“服务”,“物为人而存在”,都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只能在人实践地占有或利用物及其属性的意义上来理解。物的价值就是物被人所同化,就是物的非自在而“为人”这种关系。
可见,就客体方面说来,客体与价值的关系不是实体与属性的关系,而是实体及其属性同主体活动的关系。价值是客体及其属性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主体服务的效果。
在区分客体属性与它对主体的作用时,还要区分这种作用与产生这种作用的原因、基础和根据。客体之所以能够形成某种价值,是因为它有某种客观的属性。“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注630。“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注631。客体的一定属性是形成一定价值的客观前提、必要条件和要素。当我们强调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本身时,丝毫也不意味着否认客体的存在或否认属性在形成价值过程中的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客体作为主体“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始终是不可缺少的。
但是,前提毕竟不等于结果,资料毕竟不等于产物,形成价值的原因和条件毕竟不等于形成的价值本身。在没有人也没有人使用葡萄时,使之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依然存在,但葡萄的使用价值却并不存在。而当人占有和利用葡萄时,它的价值也是各种各样、不断变化着的。所以,不能把价值看作是客体的属性本身,而应该把客体的属性看作是产生价值的基础、条件和原因之一。
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存在,只是价值客观性的前提和承担者之一,仅用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还不足以说明价值为什么必定是客观的。对人的益和害、好和坏,并不是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主体对客体及其属性改造或利用的结果。因此,要充分说明价值的客观性,就必须在承认客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提示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
3.价值的客观性与主体的客观性
简单地说,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但是,仅仅理解到此,还不能真正地把握价值的特性,因为主客体的统一不仅仅是价值,还有非价值。例如,主体服从于客体,受客体支配,也是一种统一,但这不是我们所说的价值。价值的特点就在于: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因此,对价值客观性的理解,首要地取决于对主体之客观性的理解。也就是说,主体的需要、活动和实践体验的客观性,对于理解价值的客观性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和标志。
价值现象的种种特殊性,只有用主体人的特性才能加以充分的解释并论证其客观性。例如,“美”这种价值归根到底同人、主体的审美结构和活动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相联系。因此,美学的研究正在朝着研究人、主体的方向深入。例如,“对艺术的研究,是对人本身研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注632。“关于‘美’的本质的理论探讨(美的性质造成美的条件等)让位于对人的审美能力的探讨,对美的对象的描述让位于对人的内在感受能力的心理分析。”注633从价值论的观点看来,这正是“美”作为一种价值所提出的必然课题。对于一切价值研究来说,对它的主体的研究才是问题的核心。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主体、人的问题。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在谈到主体、人的时候,马克思的唯物论与一切唯心论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不把主体即人看作是一个抽象的主观存在,而是始终把人看作物质的、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现实存在,也就是说,是强调人、主体的社会存在客观性。而唯心论则恰恰是把有关人、主体的内容,看作是精神、观念、主观的东西。因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就能够用人的、主体的客观性来说明价值的客观性。而按照唯心论的习惯,则必定得出价值的主观主义结论。
所谓主体的客观性,是指人、主体所具有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存在、本质、本性、能力、条件和活动方式等客观规定性。它包括人、主体的需要、活动和实践体验等一切并非由人主观随意决定的表现。
主体需要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存在、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是人的本质和本性的客观性。对此,我们已经在前面说了很多。人的需要,无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自然的还是社会的,也无论是物质的需要、精神的需要还是物质—精神综合的需要,都从根本上同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因此它有着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从人的需要和尺度的客观性方面来理解价值,就能够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上来理解价值是一种客观的相互作用过程及其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唯心论和机械的、庸俗的唯物论显然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唯心论的影响下,“人们已经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行为”注634,他们最多只是用人们对需要的思考来理解价值,而不是把需要看作是形成价值的客观的前提,因此不可能从主体方面看到价值的客观性。旧的唯物论则把人的需要仅仅理解为自然的、生物的需要,不懂得需要是社会地、历史地发生、发展和满足的,从而把满足需要的过程同人们自觉的社会历史活动对立起来,使之庸俗化。因此,旧唯物论同样不能在人的社会性本质意义上理解主体的客观性和价值的客观性。
对于马克思来说,承认价值的客观性,正是以揭示人、主体的具体历史客观性为依据的:“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注635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既是一般的、基本的,又是历史地变化着的、社会的。从这一点出发,是揭开一切价值和评价之谜的关键。
可见,是否承认价值的客观性,以及在如何解释这种客观性的问题上,存在着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分歧。旧唯物主义把一切客观性都归于客体,是一种以“唯客体主义”为标志的唯物主义。这种观点否认主体的客观性及其对于价值客观性的决定性地位。在不能理解主体、人的社会存在和活动的客观性方面,它的思想方法同唯心主义是一致的。因此,它不能把价值的客观性观点贯彻到底,不能真正驳倒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
人、主体活动的客观性,即人的生存发展实践的客观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物质世界不同形态相互作用的客观性。人有意识、有目的这一特征,使这种相互作用内容更丰富、更深刻,形式更多样、更活跃,但并不改变其客观性的实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主体需要的满足与不满足同样是客观的,而“满意”、“不满意”只是对客观的满足与不满足的意识。后者的主观性并不能取消前者的客观性。主体在与客体打交道过程中的实际体验和感受,本身是一种主体性的客观事实。了解了这种客观事实,就能够找到价值的客观存在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的客观性不仅是价值客观性的前提,而且是承担和体现价值客观性的最终形式。价值的客观性,最终要通过主体生存发展的客观变化表现出来,并得到验证。
总之,价值不是主体的属性,更不是主体的主观性产物,但价值却是在主客体的统一中,更多地、更深刻地体现着主体性的客观内容和尺度的东西,是在实践活动中更充分地显现着主体性作用的内容。
主体的客观性在于人的社会存在性。因此,价值的客观性问题,首先要在人的社会存在意义上加以理解,要从人的社会存在中认识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客观性。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注636。这里所说的“现实生活过程”,首先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过程,同时还包括受物质生产制约并反过来制约物质生产的其他过程,如现实的人的生命过程、生活过程和人本身的再生产过程,人们的全部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过程,等等。这些构成人们“现实生活过程”的领域,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的物质客观性。正是由于这种物质客观性,它们才构成人的社会存在,才成为社会的客观存在。二是它们对于人类来说的必需性,即必然的需要。
人的最起码的一般的需要,是人们“现实生活过程”的内在前提和标志。“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注637当然,需要也为生产所决定和改变,随着生产而不断发展。但是,“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注638,无论何时,作为生产和现实生活过程的主体的人的本性,作为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内在的、客观的因素,人的需要都是人们的客观存在表现。客观性和必需性其实是一回事,它们共同体现着人的活动的本性——客观社会性。
人们的价值关系,正是以客观的必然的需要为核心的现实关系,是人们现实生活过程中的关系,所以是一种社会存在的关系。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价值关系是存在于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社会交往之外的一种独立的特殊关系。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把价值关系同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民族关系、阶级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并列和对立起来,在方法论上就是错误的。实际上,价值关系其实是贯穿在各种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不是与它们相外在的单独形式。
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伦理道德生活、个人日常生活等,本质上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和以物质生活为前提的精神生活。在这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有一个普遍的价值关系,即利益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向来重视利益在人们活动和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以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公开地把“利益”两个大字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注639
利益的特点、地位和作用,集中而充分地显示了价值关系的性质:利益总是现实的人(或群体、人类)的实实在在的现实关系,它在每一具体的场合都表现为一定的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利益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个人、群体、社会、人类等不同层次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对立的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也是冲突的;利益总是主体活动的直接的、自觉的目的性基础。不管主体是否意识到,他总是把利益作为衡量自己与事物或他人关系的一个尺度,等等。
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内容和主体尺度的表现。在承认社会生活是现实的人的现实的生活,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物质或观念的运动时,必须承认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承认它的主体性和主体尺度。但是,承认利益这种价值关系的主体性特质和它的作用,却不应该走到另一个极端,把利益问题片面地、抽象地加以夸大,以为它是社会生活的唯一本质关系。不能忘记,在一切有主体尺度的地方,都必然存在着客体对主体起制约作用的尺度。
首先,在各种利益之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是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并不是孤立主体的个性表现。“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注640私人利益的历史条件性,使它具有某种不依赖于主体意志的社会客观性,因此它才成为一种“社会存在”而不仅仅是个人的存在或仅仅是一种社会性的“意识”。社会历史条件对于个人利益来说,就是一种客体尺度。
其次,个别利益之间、个别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不是任何利益本身能够解决的,而是取决于利益以外的客观发展。马克思指出,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由于私有制的出现,造成了“人们的利益彼此背离”注641。个别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彼此背离,只有作为废除社会分化对立的结果,才能够真正克服。克服对立的过程虽然同人类大多数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但它却不是由现实的利益所决定,而是一个使利益在其中得到改造和发展的过程。自然的、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客观尺度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再次,人们追求利益的有目的活动常常彼此冲突,而其结果则总是显示出社会客观规律的作用。“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注642这就是说,利益作为人们投入社会运动过程的动机,动力和目的具有决定的意义,但它对于社会运动的结果和发展方向却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并且归根到底不是主导的因素。“所谓的物质利益在历史上从来不可能作为独立的、主导的目的出现,而总是有意无意地为引导着历史进步方向的原则服务。”注643“历史进步方向”主要是由社会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利益作为价值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关系内容,它的地位和作用永远不应被忽视。但是,如果离开了对利益的前提、历史特点和实现过程的具体分析,把它抽象地夸大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唯一本质关系,则是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时曾指出:“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注644边沁的功利主义实质是人和人之间“相互剥削”的理论,它坦率地表达了资本主义人际关系的特点,“这种利益的物质表现就是金钱,它代表一切事物,人们和社会关系的价值”注645。当然,这并不是人类历史上一切阶段的普遍特点,更不是人和人关系的唯一本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不仅还有着非功利的关系,而且就功利而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历史地发展进步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总的结论,这就是,价值关系在人们的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各个方面,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因此,它属于人们的社会存在关系,并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对人们的精神和社会意识活动起着客观的基础作用。作为社会存在的价值关系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客观性,即价值关系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这些物质存在之间的客观关系;这些关系的首要的和直接的表现,是客体对于主体的物质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如需要、权益、利益的实现;实现的过程是同一定的社会物质过程相联系的。
二是社会历史性,即价值关系总是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它任何时候也不是游离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和条件之外的。价值关系的表现及其实现过程,随着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历史地改变着,同时它也反过来表现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水平。
三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然历史过程的统一。人们的社会存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消极的静止的存在,它本身就是人的本质活动的过程。“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注646人们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活动鲜明地代表了社会存在的这一本质。
4.价值的主体性:主体性和多元性
具体的主体性是价值的独特本性和标志。价值的主体性(或称“主向性”、“向主体性”)是指:价值因主体而易,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性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它表现为:由于主体尺度的根本作用,使得现实的价值具有主体间的个体性或多元性,基于同一主体的多维性或全面性,基于同一主体方面的时效性或历时性等。这是价值现象最突出、最典型、最重要,同时也最容易引起误解的特性或本性。
价值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关系内容,它依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性。因此只要问题涉及某一现象的价值(如“某现象是好还是不好”),而不只是客体的事实(如“该现象是怎样的”),就永远也不能回避个别主体,即“这个现象对谁来说是好的或不好的”。由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普遍地存在着彼此间的差异和个性,所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总会存在着价值关系上的差异甚至矛盾。如果这里的主体之间有一致性,那么得出共同一致的答案是可能的,否则就是不可能的。
依人类现实的主体层次划分,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价值现象特征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1)作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关系,价值关系是整个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独特关系,这种关系为人类所独有,而不为自然界所共有;(2)每一阶段上的人类社会也具有自己不同于以前和以后社会的客观需要,例如原始社会后期对私有财产的需要和资本主义末期对废除私有制的需要,这些不同的需要构成不同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独特的价值关系;(3)在每一历史阶段的社会内部,不同的群体也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关系,例如民族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心理,使每一个民族都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个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价值问题上的阶级对立和分裂尤为强烈;(4)至于说到个人,人们彼此之间的社会地位、需要、利益、能力和生活上的个性差异,通过价值形式表现出来的独特性,就更加细致和明显了。
要言之:以人类作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性或社会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这是价值的一种普遍现象,即我们所说的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或独特性。
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根源于主体存在结构和生存条件的特殊规定性。一个主体,它自身有什么样的结构和条件,就同客体发生什么样的价值关系。例如,资本家在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意义上都是人,但是当他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时,他就只是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值自身,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获得剩余价值。资本的结构规定性,决定了资本家同工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恩格斯曾生动地描写:“厂主对工人的关系并不是人和人的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厂主是‘资本’,工人是‘劳动’。……他不把工人看做人,而仅仅看做‘手’(hands),他经常就这样当面称呼工人”注647。
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相同客体的价值关系是不同的,而这种不同,只能用主体的不同来说明。在这里,弄清主体的层次、范围,是理解价值的个本性或独特性的关键。在理解价值关系的特点时,不能忘记“主体”这个关系性存在的特定含义。一个人、一个群体如阶级,都可以而且必然是一定层次上独立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都是“个体”,它们的价值关系都具有个体性,但分别属于不同层次的个体性。这里不应发生混淆。
面包的营养价值没有阶级性,是因为阶级并不吃面包,这种价值关系的主体不可能是阶级,而只能是个人。资本家作为一个阶级、一个集团、一个群体时的独特性或个性,是工人阶级、农民、封建地主和贵族所不具有的。单个资本家在作为独立的主体时,他自身的规定性仍然是资本。因此,他有资本家这个阶级的共性,这是使他能够成为阶级的一员的前提。但是,在他身上,这种共性又带有他个人所独有的一系列特征,使他自己的价值关系同其他资本家的价值关系之间有着差异、矛盾和冲突。对于别的资本家有利的,对他来说可能并不有利,甚至有害。这就是这个单个主体的价值关系的个体性。
因此,一个主体在什么样的具体层次、具体关系上成为主体,决定着有什么样的价值关系。
价值的这种个体性或独特性意味着,现实的价值总是随着具体的主客体关系发生或消失,它总是特定情境中的“这一个”,每一具体价值都是个性化和唯一的。离开了具体的主客体情境,原来所发生的价值关系或情境就不复存在。事实上,具体的价值是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和不可转移的。例如,一份食物能够使人充饥或具有营养价值,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出的价值判断。作出这一判断的前提在于确认人的一般进食需要和能力。但是,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份食物究竟是否解除了饥饿或给人补充了营养,则不能不依据进食者的情况,如他的食量、营养状况及消化吸收能力等因素而确定。于是结果必然呈现各不相同的情况。在现实中,同一份食物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来说,就可能有(生理或营养方面的、经济的和道义上的等)多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价值,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可能合并、替代或分割转让的。就像不可能将一个人已经“吃饱”和另一个人的“饥饿”,合并成“平均的两个半饱”一样。“一个住着200平方米豪宅的先富一族,能与住着十几个平方米棚户区的下岗工人‘人均’住房面积吗?一个拥有几千万家产的家庭能与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的平民‘人均’存款吗?一个有着博士学历的白领人士能与初中还没有毕业的辍学少年‘人均’受教育年限吗?显然不能。有很多数据,比如人们关心的住房面积、人均受教育年限、储蓄存款等等,是不能算‘人均’账的……‘人均’账容易让人们迷失对问题真实情况的判断。”注648
可见,充分地认识作为主客体关系具体结果的价值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移、不可替代的性质。不仅是严谨的科学理论应该注意的事实,而且更是社会实践必须严格把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需要重申的是,要正确理解“主体”。作为个体的主体,决不仅仅是指个人。所谓个体性,仅仅是在主体的个性、特殊性意义上使用的。不同层次的主体如个人、集体、阶级、民族、社会、人类,每一个低级层次同它的高一级层次之间,都通过个性和共性的关系联系起来并统一着,这里无须再重述个性和共性关系的辩证法常识。
以个人为例,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总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一方面他是个人,是独立的完整主体;另一方面他又总是一定集体、群体或阶级、民族、人类中的一部分,是更高层次主体的一个部分。在后一个层次上,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一个大主体的细胞参加着这个主体的活动,他身上体现着这个大主体的个性,即所有细胞的共性,他的价值与其他细胞的价值不是无可争辩的,而是有统一性的。双重主体的身份之间是互为前提、互相包含的。但是,作为不同层次的主体,两者的个体性和价值不完全重合。正因为它们不能完全重合,才能够实际地发生这种情况: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或者实现了共同利益之后,还要满足个人利益。
在阶级社会里,“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种族的利益同特殊个体的利益相一致,这些特殊个体的力量,他们的优越性,也就在这里”注649。这里所说的特殊个体的“力量”和“优越性”,就是个人、个别阶级的双重主体身份,这个“双重主体”的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同时又是可以分离的,在暂时地分离的时候,人、主体本身不会消失。所以,马克思说,人类能力的发展,“虽然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但最终会克服这种对抗,而同每个个人的发展相一致”注650。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克服对抗,显然是指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况。为了实现共产主义,达到整个人类的个体性同每个个人的个体性相互高度一致,在社会主义阶段就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这些都离不开正确认识和处理价值关系的个体性问题。可见,承认个体性不意味着一定导致个人利己主义;相反,如果不承认这个事实,倒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承认每一具体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就必然进一步承认社会总体上的价值多元性。由于价值具有主体的个体性特点,所以我们看到,在社会生活中,价值的标准、评定和表现是极其复杂的,是多层、异向、异质的。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对一些人是好的、有益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是坏的、有害的东西;对一些人是善的、美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未必是善的、美的;各种不同的价值态度并非出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确实实是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只要这个主体仍然存在并且没有根本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其他价值去取代他的价值。例如,人们饮食的口味之不同就是最明显的实例。广东人喜吃生鲜,四川人喜吃麻辣,这是由地区间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造成的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你能够解释广东人和四川人为何如此,却不能强迫广东人学四川人或四川人学广东人,因为既无必要,也无根据。假如设想,有一天人们用科学的方法证实,广东人和四川人都应该兼食麻辣和生鲜,那么,其理由也无非是广东人的营养结构需要如此改进,四川人的营养结构应如此改进。这仍然是站在广东人和四川人各自主体的立场上,而不能脱离个别主体来谈论。在饮食上是如此,在其他事情上也无不是如此。
价值的多元性,是指在(并非只有一个主体的)一定范围的社会生活中,现实主体的存在是多元的,而每一个主体都有一套自己的价值坐标体系,不同主体之间在价值关系上不可能彼此等同、重合或代替。价值的多元化是在人类内部存在着多样化生存条件、多样化利益差别和多样化角色分工的情况下,一种不可避免的基本现象。
价值的多元性是世界无限多样性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里“元”的含义,是指“最终的根据、基础和标准”。唯物主义一元论认为,万事万物的共同本质在于它们的物质性,物质世界是无限多样性统一的世界。这是一个存在论意义上的结论。如果我们注意并进一步考察世界“无限多样性”的具体表现,那么可以发现,在一元存在论的前提下,所谓“多样性”也有不同的具体情况:世界的“无限多样性”,不仅仅是形式上、数量上、暂时性的多样化,也有本质上、实质性、根本性的多样化。而多元性就是指那种根本性、根据性、实质性的多样化。
具体地说,“多样性”有两种:
一种是现实的多样形态之间,可以在同一根据和基础上最终综合、统一、一致起来。就像一个物体的形状、颜色、硬度等多种属性之间是完全统一的一样,一个主体在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之间,是必须和能够综合、统一起来的。这种情况可叫作“一元的多样性”。
另一种多样性则不然。如一个物体的颜色形状,并不与另一物体的颜色形状相统一,一个主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并不能与另一主体相互等同一致,同一双鞋给不同人穿的效果必然不同,等等。它们之间如果要统一、一致起来,意味着要“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否定另一方,或一方归属另一方”。这是在现实意义上一种不能在同一基础上用同一根据加以综合统一的多样性。对于这种多样性,可以把它相对地叫作“多元的多样性”。
价值的多样性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况。一般说来,“一元的多样性”适用于一元化的主体,包括现实中的个体和群体整体等;“多元的多样性”则是多元主体(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等)情境下的必然。
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囿于知识论的传统习惯,不能充分注意和理解后一种多样性,不能把握“多样性”和“多元性”两个概念的分量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经常有意无意将其混淆,导致对实质性的多样化有所忽视和误解。而充分注意并合理对待价值的多元性,是自觉的、清醒的价值观所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在价值和价值观领域,多元化是一个客观的、必然的普遍现象。人们之所以不能清醒地承认并自觉地按照这种情况去对待它,往往出自两个误区:一个是“事实与价值不分”,出于某种利害考虑或主观愿望(因为其“可能有害”或“难以立对”等)而不敢正视、不愿承认或拒绝接受这种多元化的现实;另一个是“人我不分”,缺少具体的主体性思维,不懂得以独立、平等的眼光看待自己和他人,总是把某个被认定的价值标准或终极目标,当成一切人的、应有的价值归宿,等等。这些误区都包含着对社会和历史的现实,特别是对人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忽视。在现实的价值领域中,“普世一元主义”和绝对普遍主义,往往使强者产生“一元主义的僭妄”,成为他们推行霸权主义、专制主义的借口;而在弱者那里,则总是导致消极的屈从和依附心理、奴化主义倾向。面对这种情况,正视并承认多元化的现实,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面对多元化,要坚持主体性。只有懂得外部环境和不同主体的多元化现实,才能更自觉地把握坚持自我主体性的必要和可能。这是因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化,恰恰是以每一个主体的自我一元化为前提的。一个主体(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只有保持自身的价值一元化,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这就像虽然世界上的人走路时,各自都有不同的方向,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却不可能也不应该选择“多元”的方向道路,而只能沿着一个方向,走一条道路。因此,一切所谓“自我多元化”或“自我指导思想多元化”之类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无知,就是出自虚伪。只有充分把握主体自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在经过认真选择和论证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才是多元化背景下的自觉的主体意识。
5.价值的主体性:多维性和全面性
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对外都表现为一定的整体性,成为一个个体。而在个体自身内部,其结构和规定性又是复杂的、立体的、全面的。因此,每一主体的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或多向性的特点,其发展的指向则是人的全面性。
所谓价值的多维性是指,主体是活生生的个人或个人的社会共同体,它自身结构和规定性的每一点、每一方面和每一过程,都产生对客体的需要,都可能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例如,人是自然的生物,这使人有饮食男女等自然的需要;而人作为社会的生物,又使这些自然的需要成为社会的需要,在这里形成了人的肉体生活的社会价值关系。再如,人不仅是物质的存在,而且有意识和精神的特性,由此产生人的精神需要和精神上的价值关系。在精神生活中,人的理性、感性、情感、意志等特性也都分别有自己的需要,形成与不同客体的多种多样的价值关系。
由此可见,人类价值关系的多维性,原则上是一种“维”数无限的多维性。这是因为自然和社会的方面是无限的。从人类起源于自然界来看,人和自然界本身是对应的,人不能仅仅把自然界的某一现象当作自己的对象、客体;从社会是人的社会来讲,也不存在这种可能:社会上的某种现象不能成为人的对象、客体;从发展来看,人的本质规定和力量是在不断地丰富和扩大的,只要人类还存在,这种丰富和扩大就不会停止。无限寓于有限,主体各种各样的需要之间相互区别,单个看来它们都是有限的。例如,同视觉器官相联系的视觉需要,与听觉需要是截然不同的。失去视觉的人虽然听觉往往特别发达,能够弥补一部分行动不便的缺陷,但是,色彩的价值对他来说就不存在了。反之,如果听觉器官丧失了功能,那么,音乐的价值对他来说也是不存在的。不过,人不仅有各种各样相互区别的肉体感官结构,而且有各种各样相互区别的心理和精神结构、社会关系结构和实践活动结构。这些结构使人能够从不同的方面去鉴别、区分、接近和适应客体,改造客体。
正是人本身结构和规定的无限丰富性,使得人类生活有这样一个特点:对于所遇到的任何一个客体,主体都能够有相应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它,懂得想方设法使它对自己有利,尽量使它对自己无害或减少危害。就是说,可以同任何对象形成价值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注651。
价值关系的多维性,还表现为人们具体的价值体验是可变的、可选择的,这种变化和选择,往往是相互区别的价值方向之间的综合和转换。“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经营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独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注652这里所说的个人价值体验中,共包含了几种不同的成分:肉体感觉、经济利益、心理状态、科学知识等;它们暂时地处于相互分离、冲突、排斥、否定和掩盖的状态。在穷人那里是心理状态压抑了感觉器官,在商人那里则是经济利益排斥了科学知识。
这个例子表明,人们的实际价值体验,往往只是反映了他们的多方面的价值关系中最切近的、最直接的部分,在这种体验的背后还潜藏着无限多的深层的价值可能性。人们通常只是依据现实的条件和客体的直接特性,选择和发现自己本质和需要的方面。其他那些未被觉察的方面不是不存在,而只是在此时此地未被觉察。例如不排除下列可能:那个穷人有朝一日会从眼前的美丽景色中有所省悟,理解个人和人生中的一些道理;那个商人有朝一日会从矿物为什么有商业价值中了解到一些矿物学的知识,从而对利用矿物赚钱产生新的创意;等等。
实际上,人类进步的历史过程,本身包含了人们不断发现和发展自己的本质、结构和规定性,从而使自己同自然界的价值关系在质、量和向度上不断地扩展的过程。在马克思看来,人的价值关系的丰富性、感觉的丰富性,是随着人的对象化活动首先是劳动实践不断产生和发展的:“只是由于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因为,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注653所谓产生和发展,就包括从新的方面、新的性质和方向上形成新的价值关系。这不仅适用于过去,而且适用于将来。
以劳动为例。在过去的人们那里,劳动只具有一维的价值,即社会经济的价值;在今天,由于科学的发展,劳动的生态价值问题,已经成为第二维了;在人类进入普遍以劳动本身为第一需要的未来社会时,它将具有新的普遍意义的第三维——人的肉体和精神享受价值。因此,价值的多维性不是一种静止的多维,而是不断生长着的多维。
承认并强调价值关系的多维性,对于理解人和人类生活的多样性、丰富性是十分重要的。前面说过的个体性告诉我们,对于一定的主体,不可用其他主体的价值标准去要求他、衡量他,而只能根据他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去理解他;而个体价值的多维性则进一步告诉我们,对于每一个主体,都不可只看到他的某些方面需要和价值关系,而忽视或否认其他方面。正像对一个孩子,不能只强调让他身体健康或增长知识,而忽略或排斥他的日常生活能力和伦理情操的培育;对于一个成年公民,也不可只要求他理智地处理一切事物,而不理解或压抑他的情感的正常表露。人们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的一切方面,都是人所需要的方面,都是人的价值关系的具体展现。我们只能具体地分辨这些方面的效果好坏,不能主观地决定它们的有与无。对于其中某些不好的、负价值的现象,人们可以通过时间一维的进展去改变和限制乃至消除它,但却不应试图取消某一价值方面。就像成年人可以努力去减少儿童可能因好奇心而带来的伤害,却不可以试图从根本上扼杀儿童的好奇心一样。
价值的多维性,实质是人的本质的全面性,人的发展的全面性。所谓全面,首先意味着多维是不可取消的,取消或压抑意味着不全面。其次,全面也意味着多维之间是相互连接、相互补充的,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和标志当然是主体,是人,是人的全面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对象性的关系(即价值关系)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注654。
所谓全面并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全面,全面性具有历史的相对性。人“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在每一发展阶段上,人类在整体上都是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质的,而在迄今为止的具体表现中,则存在着分裂和对抗,多数人不能全面地发展,他们的全面的价值关系被限制、割裂和扭曲了,变成了片面的、畸形的关系。
马克思重视克服社会分裂、异化、对抗和畸形发展的问题,认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注655。这表明,马克思充分肯定全面性与人的解放和自由之间的必然联系,并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本质上是一个改造社会的历史进程,只有当社会达到了自觉地“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程度时,人类真正的自由和解放才能够得到实现。
6.价值的主体性:时效性和历时性
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多维性或全面性,是从同时态考察所看到的特性。从历时态来考察则应看到,由于价值关系具有具体主体的个体性和多面性,那么具体的价值必然随着主体、客体及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表现为时间上的过渡或流变形态。
价值的时效性是指,每一种具体的价值都具有主体的时间性,随着主体的每一变化和发展,一定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或者在性质和方向上,或者在程度上,都会随之改变。例如,在原始人那里曾有巨大精神价值的图腾崇拜对象,在今天早已丧失了这种精神价值,而只具有文化史、自然科学研究和实用的价值;畜力的使用曾具有解放人力的巨大价值,而在后来,使用畜力则越来越变成束缚人力的表现;一个新知识的获得曾起过推动思维发展的历史性作用,当它逐渐变为常识以后,它的真理性并未消失,但它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却已经不被人们所注意了。
价值的时效性表现为人们的价值水准不断地改变、更新、转移和提高。价值的时效性归根到底取决于主体、人的不断发展和需要的不断增长。人的需要具有不断增长的特点,需要的每一次满足都产生新的需要,因此永远不会最终地满足。对于未被满足的新的需要来说,原来获得的价值就不再是价值,而是主体自身的条件了。这就必然会使具体的价值显示出时间上的有限性。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胜利”、“时间就是金钱”等,这一类激励人心的口号,无不是对这种时效性的深刻体会。木柴、水和风、煤、石油、原子能、太阳能和热核能先后成为能源价值的主要对象,正是人们的价值水准不断提高的结果。
价值的时效主要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价值即时性或及时性。即某些价值只能在一定时间内形成,过了这个时间就不是这种价值或不是价值,各种“急需”的满足如“雪中送炭”、“及时雨”,就是即时性很强的价值;二是持续性,即一定价值对于主体来说存在时间的长短,如一次感官的满足很快就会过去,而一个理想的确立却能鼓舞人的一生。
一般来说,任何价值都同时具有这两种时效形式,只是程度各有不同。例如,确立理想是人一生中都需要的,但比较而言,在青年时期则最为迫切,也最适宜。急需是特别紧迫的需要,但它毕竟不会是孤立产生的,因此,急需的满足也常常具有长久的价值时效。
价值的即时性和持续性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实质是一回事,都显示了“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这一辩证法原则。价值时效的转移或更迭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刷新式”,即新的价值推翻、取代原有的价值,像原始“图腾”价值的否定,体育竞赛纪录的刷新,长处变成包袱,等等;另一种是“积淀式”,即新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或更高的程度上扬弃旧价值,把它的有效成分作为新价值的因素继承和发展,使旧价值得以沉淀、升华。人类文明的总进程、知识的价值进程等就是如此。无论哪种形式,都是具体价值在时间上从产生到消失的过程,是人类需要和能力的自我发展和辩证否定。人类价值生活的特点,在这方面显得特别强烈。
价值的时效也同客体有关。如果没有客体的相应属性,就不会产生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价值,特别是在“机不可失”的情况下,客体提供的异常机会对于实现价值至关重要。观测哈雷彗星的价值就是如此。但是就价值本身来说,它的时效如何,主要还是看主体的需要和条件如何。例如观测哈雷彗星所获得的资料的价值,归根到底取决于它们能使人类对宇宙、太阳系和哈雷彗星了解到什么程度,还需要了解什么,而不取决于哈雷彗星多少年来一次。
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包括它按自身规律发生的变化,都是自身确定的,并不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客体在什么时候有什么样的价值,却要看主体是否有对它的需要、有改造它使它产生某种价值的能力。整个人类是在不断进步、发展的。这种进步发展的主要表现,就是人的需要不断更新,人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的需要和能力都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
需要有一个极大的特点,就是不断增长和更新。“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注656。主体的具体需要和能力,就是主体发展状况和水平的标志。主体今天、此时有这样的需要和能力,就能使客体的属性有这样的价值;主体明天、彼时没有这样的需要和能力,客体的属性仍然存在,却不具有这样的价值。这就是价值时效性的秘密。
那么,有没有“永恒的价值”?不少人对此存在着某种迷信式的期待。譬如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红楼梦》中的精彩卓绝的形象刻画,是否有永久的艺术魅力?回答似乎是肯定的。但这种肯定,却往往以概念的模糊不清和似是而非的满足为基础,缺少理性的批判。因为经过考察分析可以发现,人们通常所说的“永恒的价值”,其实往往指的是价值客体,而非指某种价值。
以《哈姆雷特》和《红楼梦》的“永久魅力”为例。它们的魅力之所以永久,无非是由于两点:
一是因为这些优秀的作品生动地再现了人类主体自身发展时某个“永不复返的阶段”注657,它们代表这个阶段而成为后人认识的永久客体。正如马克思谈到古希腊艺术时所说的:“他们的艺术对我们所产生的魅力……是同这种艺术在其中产生而且只能在其中产生的那些未成熟的社会条件永远不能复返这一点分不开的。”注658正因为如此,所以即使后人以同样题材写出思想性更深刻、艺术形式更新颖成熟的作品,也不能代替它们。
二是因为这些作品可能给后世世代代的读者以艺术的享受和智慧的启迪,就是说,它们能给予不同时代的鉴赏者一定的满足。
这两点可以说是“永久魅力”的主要含义。然而,恰恰由于这两点,它们同时又是不“永久”的。这是因为,仔细考察就会发现,上述两点其实不过是一个意思:作为客体,它们是永久有魅力的(之所以永久有价值,又无非因为它们对一个永不复返的阶段的代表权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这无疑等于说,它们可以永久地有价值,但并不是永远地有同样的价值。
毫不费解:《哈姆雷特》在当年上演时给观众的满足,肯定不同于今天上演时给观众的满足,更不同于给一个戏剧家、演员和“莎学”专家的满足。即使在当时,也会如人们所说的,“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它对每个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同样,《红楼梦》对作者自己、对当时的评点者、后来的读者、红学家和历史学家的价值,显然是不同的。一个人初读、再读、精研《红楼梦》,每次的收获也是不同的。
所谓“永恒的价值”,只能是在把人类或人的一般看作永恒的主体,把某些事物看作永恒的客体时,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一般”的满足。例如,像“食物对人有永恒的价值”、“自然界对人有永恒的价值”、“知识对人有永恒的价值”一样,是一种抽象的永恒,存在于有限之中的无限式的永恒。实际上,谈论这种永恒没有太多的价值,因为主体、客体、人的需要和能力本身,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是永恒的,这本来就有相对的意义。
价值和价值关系的时效性,表明了价值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凝固的、静止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价值生活的时钟上,主体是指针。正如马克思所说:“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注659
理解和把握这一点,会有助于我们某些思想观念的深化和科学化。例如,我们往往比较习惯于从客体方面来理解价值,经常倾向于从客体、事物、知识、真理本身中寻找某种似乎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的价值,以为事物只要它本身是如此,它的价值就永远如此。表现在实践上,就是常常拿客体的尺度、规律、原则来衡量价值,而忽视主体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见物不见人”、“见理不见人”。
实际上,对于同一主体来说,同一客体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价值,在价值问题上是最来不得“刻舟求剑”的。这就像是对于幼儿来说,许多必要的监护是有益的,但是这些监护如果不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代之以更多的放手和鼓励,那么有益的东西就会成为有害的东西。与此相似的是,对人的培养教育采取一套陈旧的僵化的模式,尽管这种模式过去对同类的被教育者是有益并有效的,但是在主体(被教育者)已经变化了的情况下,它却收不到应有的效果。这一类用外在的、客体的观念来衡量对主体的价值的做法,正是不懂得价值的主体时效性的表现,这在我们的实践中屡屡可见。
忽视价值的时效性,企图通过追求“永恒的真理”来获得“永恒的价值”,是造成理论脱离实际的重要原因之一。马克思说过:“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注660理论的价值不同于理论的内容。理论的社会价值只在于它满足社会的需要。仅仅满足个人需要的理论不可能有“永恒”的价值。因此,要实现理论的价值,就不能不注意一定社会主体的需要,不能不从这个主体出发。任何有价值的理论都表现为对于一定主体有价值,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抽象的、永恒的理论价值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对“批判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的评论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他们一方面充分肯定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论的价值在于满足了当时的主体的需要:“正如经济学家是资产阶级的学术代表一样,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是无产者阶级的理论家”注661,“不成熟的理论,是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注662;另一方面又指出他们的理论的价值对于不同时期的不同主体来说是不同的:“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意义,是同历史的发展成反比的。阶级斗争越发展和越具有确定的形式,这种超乎阶级斗争的幻想,这种反对阶级斗争的幻想,就越失去任何实践意义和任何理论根据。”注663正是由于上述两个方面,即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理论的价值有特定的时效性,所以,它们才能够进入“永恒的价值”的行列:“他们终究是属于一切时代最伟大的智士之列的,他们天才地预示了我们现在已经科学地证明了其正确性的无数真理。”注664
可见,理论价值的时效性与真理的普遍性并不矛盾。相反,愈是有很强的时代感,愈是能够在足够的深度满足时代主体需要的理论,就愈能够有长久、持续、“永恒”的价值。这里,价值的程度,即理论满足社会历史需要的深度和广度,是可以有很大差别的。肤浅地、轻率地、盲目地跟随一时需要的理论,不仅不能有持久的价值,而且未必有真正的价值。所以,问题不在于追求摆脱理论价值的时效性(也是不可能摆脱得了的),而在于使理论深刻地、深入地、充分地联系现实。在现实中产生深刻价值效果的,在历史上必然是有生命的。这就是价值时效性的辩证法。
(李德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