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政治学说
王夫之“抱刘越石之孤愤”,追问和总结明亡的教训,从而清算过去政治制度的利弊,揭露社会的矛盾,而“求安于心,求顺于理,求适于用”(75),提出目的在于“致用”的理想政治。
(一)“尊君”及限制君权说
政治学说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王夫之为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接受儒家的传统思想,主张“尊君”。他总结历代治乱的教训说:
蔑上下之等,视天子若亭长三老之待食于鸡豚,则置之废之,奉之夺之,易于反掌者,亦缘此为致祸之源。何也?天子者,以绝乎臣民而尊者也。(76)
不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削弱君主集权,这是造成国家祸乱的根源。因此,臣民对天子要绝对的尊敬。
由于破坏了上下等级关系,天子权力下移,以致“天子之下至于庶人,无堂陛之差也,于是乎庶人可凌躐乎天子,而盗贼起”(77)。为了巩固统治秩序,就必须“尊君”。他说:“原于天之仁,则不可无父子;原于天之义,则不可无君臣。”(78)如果“人皆知有门户,而不知有天子”(79),那么,贼臣乱子就会肆无忌惮。
天子“非但承天以理民之谓也,天下之民,非恃此而无以生”(80)。天子是承受“天”的命令来治理人民,而人民也赖此而生存。从这个观点来说,“人不可一日而无君,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伪者愈于无,况崛起于厌乱之余以
安四海者哉”(81)!无君,天下就不能维系,只有君天下,才能保天下。王夫之关于“尊君”思想的论证,自以为是对明亡教训的总结,其实不过是从维护君主专制的立场出发,以求长治久安。
王夫之以为,所谓“天子”,受天之命,只有他才是臣民的父母,否则自立为天子便是窃天之权,那是要不得的。他做过这样的论证:
况夫天子者,天之所命也,天下臣民所欲得以为父母者也。窃天之权,敛臣民之志欲,而曰我自立之,我可以受翼戴之赏,自以为功,而求天子之弗我功也,不可得也。(82)
天子是“天”所任命的,因此,天下的臣民应以天子为父母;天子的命令就是“天”的命令,具有“天命”的权威。篡天子之位、夺天子之权者,那是窃天之权,并不是“天”的任命,不能代表“天”的意志。这显然是针对当时李自成推翻明王朝而自立为天子而言的。王夫之站在正统儒家立场,孤忠故朝,他既仇恨农民军,而又不满于明末政治腐败。尽管“天子者,天下之望也。……而天下臣民固倚以为重,而视其存亡为去就”(83),但是,也有不好的天子,以致国家不能久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臣出来对付局面,然最终仍“受命于君”,而弗敢自专。在王夫之看来,尊君是宗法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王夫之社会政治思想中的糟粕。
作为“尊君”论的补充,王夫之提出了限制君权论,以避免“天子”独断专行,肆虐臣民。
王夫之认为,天子不能以天下为私有,王位也非一姓之私。“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夷狄盗逆之所可尸,而抑非一姓之私也。”(84)又说:“不以一人疑天下;不以天下私一人。”(85)要摆正“天下之公”与君主之私的关系。只有以天下非私于一人,而认为王位是“可禅、可继、可革”(86)的,才能“承天理民”;反之,如果以“天下私一人”,那么,国运是不能维持长久的。王夫之以秦始皇为例说:
若夫国祚之不长,为一姓言也,非公义也。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孙以长存,又岂天下之大公哉
秦欲私天下为其子孙而至为万世,结果传二世就完了。赵宋之亡,也是由于“宋私天下而力自绌”,于是“一折而入于女直(真),再折而入于鞑靼”(88)。
王夫之既以“天子者,天之所命也”,而又以王位“可禅、可继、可革”,这看来是冲突的。为了消除这种冲突,王夫之提出了李泌曾倡导的“君相可以造命论”。他在《读通鉴论》中说:
君相可以造命,邺侯(李泌)之言大矣!进君相而与天争权,异乎古之言俟命者矣。乃惟能造命者,而后可以俟命,能受命者,而后可以造命,推致其极,又岂徒君相为然哉
若天之有私焉,若天之纤细而为蟪蛄争春秋焉。呜呼!何其不自揣度,而谓天之有意于己也!故邺侯之言非大也,非与天争权,自知其藐然不足以当天之喜怒,而天固无喜怒,惟循理以畏天,则命在己矣。(90)
在这里,君相可“与天争权”,可以“修身以俟命”(91)。就是说,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依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循理”),修身养性,等待时机的到来。正是这种“造命论”打破了天下为一姓之私的观念,为王位的“可禅、可继、可革”提供了理论根据,为历代王朝的不断变迁做出了理论的说明。虽则可以造命的仍然不是凡人而是圣贤,“圣人赞天地之化,则可以造万物之命”(92),但毕竟是对天子的一大威胁。王夫之说,李泌的“‘君相可以造命’一偏之说,足以警庸愚,要非知命之言也”(93)。“以警庸愚”一语,道出了王夫之“君相可以造命论”的本旨。
既然“君相可以造命论”是为给“庸愚”者以“天下私一人”的举动敲起警钟,那么,可以摆脱这种威胁的,即王夫之理想中的“天子”又是怎样的呢?
第一,天子要以虚静统天下,而不“任独断”。他说:“夫古之天子,未尝任独断也,虚静以慎守前王之法,虽聪明神武,若无有焉,此之谓无为而治。守典章以使百工各钦其职,非不为而固无为也。诚无为矣,则有天子而若无;有天子而若无,则无天子而若有。……以虚静而统天下,则不恃有贵戚旧臣以夹辅。”(94)天子要无为而无不为。有天子若无,无天子若有,不要利用权势,独断专行,而要虚静、慎守。这显然是针对明末天子刚愎自用,恃权任势,横征暴敛,而使国破家亡的历史过程而发的。
第二,天子要“贵德贱功”。他说:“古之圣王,后治而先学,贵德而贱功,望之天下者轻,而责之身心者重,故耄修益勤,死而后已,非以为天下也,为己而已矣。为己者,功不欲居,名不欲立,以天子而无殊于岩穴之士。”(95)天子不居功,不立名,不为己,这虽属不切实际,但是对当时居功争名、暴虐腐败政治的鞭挞。
第三,天子要因其故俗,“使民自陈”。他说:“天下之大,田赋之多,人民之众,固不可以一切之法治之也。有王者起,酌腹里边方、山泽肥瘠、民人众寡、风俗淳顽,因其故俗之便,使民自陈之,邑之贤士大夫酌之,良有司裁之,公卿决之,天子制之,可以行之数百年而不敝。”(96)对于这样一个事务众多的大国,天子的职责是在于制订一个“行之数百年而不敝”的制度和政策。
具备上述条件的“天子”,就是不庸愚的,即王夫之的理想“天子”,这实是一个代表一姓国家整体利益的明主贤君。王夫之的理想“天子”是由其尊君思想所规定的,它较之黄宗羲以天子为“天下之大害”(97)和唐甄以“帝王者皆贼也”(98)的思想要保守得多。在批判君主专制制度方面,王夫之是不及黄宗羲、唐甄那样激烈而尖锐的。
王夫之的“尊君”是有条件的,理想“天子”的权力是有限制的。限制的办法是:实行天子与百官分权,中央与地方分权。
第一,天子与百官分权。他说:“合刑赏之大权于一人者,天子也;兼进贤退不肖之道,以密赞于坐论者,大臣也;而群工异是。”(99)天子与大臣各行其权而各尽其责,才能治理国家。如果天子专权,而使宰相、大臣无权,那么,天下就乱。“宰相无权,则天下无纲,天下无纲而不乱者,未之或有。权者,天子之大用也。而提权以为天下重轻,则惟慎于论相而进退之。相得其人,则宰相之权,即天子之权,挈大纲以振天下,易矣。宰相无权,人才不由以进,国事不适为主,奚用宰相哉?”(100)王夫之把君、相分权,宰相之权看得如此重要,是总结历代统治经验,特别是明亡经验的结果。
第二,中央与地方分权。他说:“州(101)牧刺史统其州者也,州牧刺史统一州而一州乱,故分其统于郡(隋、唐曰州,今曰府),郡守统其郡者也,郡守统一郡而一郡乱,故分其统于县。上统之则乱,分统之则治者,非但智之不及察,才之不及理也。”(102)“上统之则乱,分统之则治”这是一种规律,不是官吏的才、智可以改变的。
由此,天子和各级地方官吏要分别负责政务,而不能越俎代庖。“故天子之令不行于郡,州牧刺史之令不行于县,郡守之令不行于民,此之谓一统。”(103)否则就会发生祸乱,“天子之令行于郡而郡乱”,“郡守之令行于民,而民乱”(104)。这就是所谓“上侵焉而下移,则大乱之道也”(105)。因为县令接近于“民”,可以知道“民”的甘苦而悉其情伪;郡守近于县令,可以察县令是否贪、廉、敏、拙,而督促其成功;州牧刺史近于郡守,可以察郡守为政的宽猛,而节其行政。而天子高高在上是不可能知道民、县、郡、州的甘苦、贪廉和宽猛的。
明代的政治多沿袭宋代,由于高度集权专制而任独断,不仅使中央政权腐败无能,而且使地方政权也疲惫无力。因此,他在从思想上批判宋明理学的同时,也在政治上批判“孤秦陋宋”,以为后起者之借鉴。
(二)“任法”和“任教”
王夫之总结明代“国是”问题的利弊,认为“任法”和“任教”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从“任法”方面来说,往往出现任法而不任人的弊端,就是说一切都仰仗于法,诉之于法,而忽略了人的选择、任用。他在《读通鉴论》中写道:
治之敝也,任法而不任人。夫法者,岂天子一人能持之以遍察臣工乎?势且仍委之人而使之操法。于是舍大臣而任小人,舍旧臣而任新进,舍敦厚宽恕之士而任徼幸乐祸之小人。其言非无征也,其于法不患不相傅致也,于是而国事大乱。(106)
他以为,明代的教训,就在于大杀功臣,而任小人、徼幸乐祸之人,遂使国事大乱。
王夫之认为,造成这种“任法而不任人”弊病的要害在于“求人”还是“求己”。他说:“居心之邪正,制行之得失,及物之利害,其枢机在求人求己之间,而君子小人相背以驰,明矣。”(107)因为“任法,则人主安而天下困;任道,则天下逸而人主劳”(108)。当然,明代皇帝是求己“安”而不求己“劳”的。可是,在此一安一劳之间,却关系到天下百姓的安逸和困苦。明中叶以后的皇帝,往往依赖宦官,耽酒嗜色,一二十年不见朝臣,造成“人主安而天下困”的局面。
当然,王夫之并不完全否定“法”的作用。他说:“法不可以治天下者也,而至于无法,则民无以有其生,而上无以有其民。故天下之将治也,则先有制法之主,以使民知上有天子、下有吏……其始制法也,不能皆善,后世仍之,且以病民而启乱。”(109)“法”虽然不可以治天下,但也不可以没有“法”,“法”是一个使老百姓知道有天子、百官而服从统治的东西,这是王夫之对国家、法律本质和作用的陈述。
从“任教”方面来说,王夫之认为天子应“任教”。他是这样论述的:
治天下以道,未闻以法也。道也者,导之也。上导之而下遵以为路也。封建之天下……天子不独富,农民不独贫,相仿相差而各守其畴。……上以各足之道导天下,而天下安之。降及于秦,封建废而富贵擅于一人。其擅之也,以智力屈天下也。(110)
“任教”就是教导人民,给下民指出应该遵守的道路。对统治者自己来说,则先学后治,先使自己受教,后治理天下。王夫之以为,如果“一倚于法,天下皆重足而立”(111)。他以赃吏为例说:“夫苟舍廉耻以纵朵颐,则白昼攫金而不见人,岂罪罟之所能禁乎?无道以止之于未淫,则察之愈密,诛之愈亟……以法惩贪,贪乃益滋,而上徒以召百官之怨
,下益以甚穷民之朘削,法之不可恃也明矣。”(112)如果事先不教导于未淫之时,而一味以法来惩罚贪赃,那么,贪赃就会逐渐滋长。而以道德来教化百姓,则天下治,这是王夫之德治的政治理想。所谓人之德,一方面是靠“自修”,他说:“自修其不容已,而人见为德。”另一方面是各人根据自己才能的“大小纯驳,行乎其不容已,而己化矣”(113)。通过教化,使人知廉耻,而不去触犯“法”。王夫之重“教”轻“法”思想,是针对明代末期统治者重“法”轻“教”的弊病而发的,是从明亡的教训这个角度来总结的。其实明重法,是宦官等滥施法,以陷害忠良的手段和工具。
(三)“宽以养民”说
历代儒家都提倡“尊君爱民”。“尊君”,是为维护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统治;“爱民”,则是为保证国家财政经济的稳定和不致发生祸乱。从此出发,王夫之主张“宽以养民”。他说:
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故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无择于时而并行焉,庶得之矣。(114)
夫为政者,廉以洁己,慈以爱民,尽其在己者而已。(115)
“宽以养民”、“爱民”必须与“严以治吏”相结合,否则“养民”、“爱民”便是一句空话。因为“驭吏以宽,而民之残也乃甚”(116)。胥吏就会刻剥人民。人民无法生活,而起祸乱。王夫之认为,“宽”与“严”这两个方面必须并行,“养民”、“治吏”才有所得。如何养民、爱民?为政者廉洁,才有可能养民,若贪赃枉法,必然刻剥民,这是相辅相成。
王夫之的“宽以养民”,是针对历代官吏对待人民严刑峻法和土地兼并、赋役繁重而言的。他反对严刑峻法,主张“宽”。他说:“夫曰宽、曰不忍、曰哀矜,皆帝王用法之精意,然疑于纵弛藏奸而不可专用。”(117)因此,他十分称赞唐代杨相如“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烦苛;大罪不漏,则止奸慝”的话,以为这句话是既“不倚于老氏”,也不流于申韩的“知治道之言”(118)。
对于土地兼并和赋敛无尽,他也是深恶痛绝的。他在《噩梦》中这样写道:
三代以下之弊政,类曰强豪兼并,赁民以耕而役之,国取什一,而强豪取十五,为农民之苦。乃不知赋敛无恒,墨吏猾胥,奸侵无已。夫家之征,并入田亩,村野愚愞之民,以有田为祸,以得有强豪兼并者为苟免逃亡、起死回生之计。……田不尽归之强豪不止,而天下之乱且不知所极矣
在赋税重、有司酷、里胥横的情况下,朴实的农民怎不以“有田为祸”呢?
在王夫之看来,土地兼并与赋役苛重是相互关联的:土地集中在强豪手中,则他们与墨吏猾胥相浮沉,而逃避赋役,把赋税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赋税繁重,农民无法生活,只得到处流亡,强豪便可大肆兼并。他说:“兼并者,非豪民之能钳束贫民而强夺之也。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有司之威,不可响迩,吏胥之奸,不可致诘。……有司之鞭笞,吏胥之挫辱,迫于焚溺,自乐输其田于豪民,而若代为之受病。”(120)社会的种种政治弊端,使得农民不得不放弃土地,而为豪强所兼并。
解决土地兼并的冲突,在于轻徭薄赋。改变“自乐输其田于豪民”和“以有田为祸”的情况,土地兼并者也就“无可乘以恣其无厌之欲,人可有田,而田自均矣”(121)。
王夫之鉴于明亡的历史教训,从国家整体观点出发,在如何处理统治集团内部君臣关系,国家的集权与分权以及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其目的在于以明为前车之鉴,维护宗法主义之“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