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宗教与道德

从斯宾诺莎整个哲学体系可以看出,斯宾诺莎所从事的事业不是单纯的学院式的理论研究,而是与人类实践生活——道德生活和科学生活——密切相关。哲学对于他来说,乃是人类的整体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受理性指导,最后的归宿是爱神,即“对神的理智的爱”(amor Dei intellectualis)。这既是最高超的知识,又是最深厚的情感,唯有达到这种境界,人类才能享有永恒的快乐,即人与神的统一。哲学就是伦理学,而伦理学就是宗教。他说:“当我们具有神的观念或当我们认识神的时候,我们一切的欲望和行为皆以我们自己为原因,我认为这就算是宗教。”注1336总之,最高的知识和最好的知识,即道德和宗教之间的区别,对于斯宾诺莎来说是不存在的,这三者,即哲学、道德和宗教是同一个东西。知识的增进既是心灵从激情中的解放和道德品性的纯化,同时又是遵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和宗教情操的提升。就此意义而言,斯宾诺莎哲学的最终目的就是科学、道德和宗教的最高统一。

斯宾诺莎是位宗教家吗?

不过,对于斯宾诺莎所谓的宗教,我们必须有正确的解释。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斯宾诺莎是位宗教家吗?

西方有很大一部分斯宾诺莎研究者对这问题是做了肯定的答复的,在他们的分析下,斯宾诺莎俨如一位“有科学根据的”宗教家和神秘主义者。例如帕洛克在其著名的《斯宾诺莎的生平及其哲学》一书中写道:“斯宾诺莎不惟不忽视神学,而且提供神学以新的热情”注1337,并著述了《斯宾诺莎在世界宗教体系中的地位》(伦敦,1891)一书。著名的斯宾诺莎注释者罗宾逊也肯定地说,斯宾诺莎的哲学“不仅在逻辑上是科学的,而且在伦理上是宗教的,因为它给予我们一种唯一科学地论证了的关于上帝的学说。它是关于上帝的学说,同时也是真正的幸福、形而上学、伦理学和宗教”注1338。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维·斯苔士(W.Stace)在其《宗教和现代意识》一书中写道:“斯宾诺莎的全部哲学按其精神来说是宗教的,甚至是神秘主义的。”注1339而新黑格尔主义者鲁一士(J.Royce)则更以其狂热的信念在他的《近代哲学的精神》中写道:“斯宾诺莎是有宗教信仰的……斯宾诺莎那种奇特但笃厚的虔敬……就宗教论,斯宾诺莎的思想固然也有着明显的限度。在他的世界中,只有一个庄严宏丽的外貌,只有一个有宗教意义的因素,这便是神圣本体的圆满性。可是就这一点在斯宾诺莎的立场上,已足够使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在仁爱和信仰中,获得一种超升的没有烦恼的安息,所以将他的宗教意识和《基督追效》一书作者的宗教意识加以比拟是恰当的。”注1340

这种关于斯宾诺莎是位具有科学精神的近代宗教家的看法在西方流传相当广,其根据不外是两点:一是斯宾诺莎生前不止一次地满有信心地证明他的哲学学说不仅不消灭宗教,而且还为宗教提供唯一正确的论证,并明白宣称“我们也必须特别重视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有关刚毅与仁爱的诸德性”注1341;二是斯宾诺莎生前一直拒绝接受人们指责他的“无神论者”这一称号,他不止一次地要对这种指责进行反驳。写作《神学政治论》的三个理由之一就是他需要洗刷连续不断地加在他头上的无神论的罪名,他说:“普通群众对于我的意见,他们不断地错误地谴责我在搞无神论,只要有可能的话,我也不得不反驳这种责难。”注1342因此,为了正确答复我们上述的问题,即斯宾诺莎是位宗教家吗?我们先对这两个根据进行考察。

斯宾诺莎拒绝接受“无神论者”这一称号,在他的书信集里是很明显的,这不仅表现在1665年他提出的撰写《神学政治论》的三个理由之中,而且也表现在《神学政治论》出版后他对一些人的指责的反驳中。1671年,一个名叫凡尔底桑的人在看了《神学政治论》后,立即指责他是“用隐蔽的伪装的论据在教授纯粹的无神论”注1343。斯宾诺莎在当年的复信中写道:“他说他不知道我是属于哪个民族,或者遵循什么样的生活方式,但是,如果他明了这些的话,他就绝不会这样轻易地相信我在讲授无神论。”注1344

按照我们现代人的理解,无神论者显然与宗教家处于对立的地位,既然斯宾诺莎拒绝承认他是无神论者,那么他就一定是一位虔诚的宗教信仰者。但是,这只是我们现代人的观念,如果我们历史地考察一下17世纪人们关于“无神论者”的观念,那么这种看法是很不正确的。在上面我们提到的那封斯宾诺莎的复信中,事实上斯宾诺莎对无神论做了一个解释,他说:“如果他知道我是属于哪个民族或者我遵循什么样的生活方式,那么他就绝不会轻易相信我是在讲授无神论,因为无神论者总是过度追求荣誉和财富,把它们看得比一切都重,而我对这一切历来都嗤之以鼻,正如所有认识我的人所知道的。”另有一个证据是在《伦理学》的第四部分里,斯宾诺莎在论述了理性不要求违反自然的事物,因此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这乃是必然性的真理时,隐含地从伦理学方面解释了他拒不接受无神论这种罪名的理由。他说:“这样我就或许可以赢得那些相信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原则为祸乱的根源而不是道德与信义的基础的人的注意。”注1345这种把“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原则说成是道德与信义的基础,而不是祸乱的根源的观点,很可能就是当时人们指责斯宾诺莎是无神论者的根据。斯宾诺莎这里的自我表白显然就是说,尽管我主张人人都应寻求自己的利益,但我并不是无神论者,我也并不想动摇道德与信义的基础。

从上述斯宾诺莎关于无神论的解释可以看出,17世纪人们所谓的无神论和无神论者是与过度追求荣誉、财富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相联系的,基本上是一个带有贬义的否定词,正如当时人们把“无神论道德”说成是一个矛盾而毫无意义的语词一样。斯宾诺莎之所以拒绝无神论这个罪名,其实是拒绝把他的学说在实践上混同于对不道德、犬儒主义或利己主义的辩解。为了使人们看到他的哲学同以上这一切有着根本的区别,他竭力避免同当时放荡不羁的所谓无神论有任何瓜葛,放荡不羁是当时公认的叛逆形象,任何思想形式只要不满足于重复或讲解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意识形态,在当时就很可能立即被指责为这种叛逆形象。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一个反对宗教迷信的人,只要他是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和正义,他就一定不能带有“无神论者”的罪名。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斯宾诺莎自己所谓他的哲学不仅不消灭宗教而且还为宗教提供唯一正确论证的根据。第一个证据是在1671年,论敌凡尔底桑在信中指责斯宾诺莎的学说取消和绝对推翻了一切信仰和宗教,虚构了一个不能使人们对其神性肃然起敬的上帝,斯宾诺莎在同年答信中写道:“他是怎样理解宗教和迷信,我不知道。我请问,那个抛弃一切宗教的人难道会主张上帝一定要被认为是最高的善、一定要作为这种最高的善为自由的人们所敬爱吗?难道会主张我们最高的幸福和至上的自由唯一就在于此吗?而且,难道会主张德行的报酬就是德行自身,愚蠢和软弱的惩罚就是愚蠢自身吗?最后,难道会主张每个人都应当爱他的同胞,服从至高力量的命令吗?我不仅明确地主张这一切,而且还以最充分的论据加以证明过。”注1346其次的一个证据是奥尔登堡在1675年6月写信给斯宾诺莎,承认他经过深入地重新阅读《神学政治论》一书后,“我不能不深信您对真正的宗教和坚固的哲学非但没有任何伤害的企图,而且正相反,还努力要求和建立基督教的真正对象以及有益哲学的神圣崇高性和卓越性”注1347;而斯宾诺莎在同年9月的复信中也说:“因为我认为,凡是在我看来符合理性的理论也必是对宗教德行最有用的。”注1348第三个证据是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五部分里公开地宣称:“即使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心灵是永恒的,我们也必须特别重视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我们在第四部分里所指出来的有关于刚毅与仁爱的诸德性。”注1349他在附释里批评说,普通大多数人只想放纵他们的情欲,而不愿拘束于依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并把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有关精神力量的德性都看做是重负,其实这种态度乃是一种“用毒药或足以危害性命的药品以图果腹……像这类毫无意识的行径,实在不值得多加详论”注1350

从表面现象看,斯宾诺莎在这里的确强调了宗教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他不仅不想完全抛弃宗教,而且还要求人们重视宗教。但是,我们这里要弄清的一个问题是:斯宾诺莎所谓的宗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宗教?

首先,让我们仔细考察此根据的第一个证据,斯宾诺莎究竟在什么意义上说他并不是抛弃一切宗教的人?从上引斯宾诺莎的答复中可看出,他之所以不承认他抛弃一切宗教,是因为他主张上帝是最高的善,是为所有自由的人们所敬爱,认为我们最高的幸福和至上的自由均在于此,并主张德性的报酬就是德性本身,人人都应酷爱他们的同胞,服从至高力量的命令,而这些观点在《伦理学》里都有明确的阐述,其中心的意思就是对神的理智的爱——既是对神的持续永恒之爱,又是神对人类之爱。这种爱是我们通过第三种知识——即“在永恒的形式下观认事物”——所达到的一种“人的心灵与自然相一致”的最高境界,这既是知识的最高境界,又是道德的最高境界。斯宾诺莎说:“对神的爱乃是我们依据理性的命令所追求的至善。这种至善乃是人人所共同的,而且我们也愿意人人都能享受这种至善。”注1351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一个人获得这种知识愈多,便愈能知道自己,且愈能知神,换言之,他将愈益完善,愈益幸福”注1352,因为“他的灵魂是不受激动的,而且依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他绝不会停止存在,而且永远享受着真正的灵魂的满足”注1353。因此,这里所说的宗教与教会所宣扬的宗教,性质完全不同,与其说是普通的宗教,毋宁说是高超的哲学,是一种知识与道德相统一的最高人生境界。

其次,我们具体考察一下他与奥尔登堡通信中所解释的他的符合理性的学说有益于宗教德行的观点。奥尔登堡在1675年11月写给斯宾诺莎的信中指出斯宾诺莎三个观点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一是神即自然,二是否认奇迹,三是歪曲道成肉身教义。斯宾诺莎在复信中对此三点做了详细说明,首先他承认,“我对于神和自然,持有一种和那些近代基督教徒惯常所主张的非常不同的观点,因为我主张神是一切事物的内在的原因,而不是超越的原因”注1354,并认为这种观点,尽管方式不同,也是与保罗、古代哲学家甚至古代希伯来人的观点一致的。其次,他明确承认奇迹是以无知为根据,他说,如果人们“立足在奇迹之上,也就是立足在万恶之源的无知之上,那么他们也就使他们的信仰变成迷信了,即使这种信仰是真实的”。再次,斯宾诺莎明确说,按照道成肉身来理解基督,对于得救来说根本没有必要,并强调说,“至于说到某些教会在这些之外所增添的那种教义,也就是把神设想为具有人的本性,我曾明白地告诉他们,我简直不懂他们说的是什么。实实在在说,我觉得这种说法,就像有人告诉我说一个圆呈现方的本性一样的荒谬”注1355。很显然,斯宾诺莎在这里所阐发的观点正是与基督教会所宣扬的教义相对立的,我们怎么能得出斯宾诺莎也是一位虔诚的宗教家呢!至于斯宾诺莎自己为什么说他的这些观点有益于宗教德行,他也做了明白解释,因为他所理解的真正宗教是以智慧为基础,而不是以迷信为基础。他说:“这里我只想补充一点,就是我把这看做是宗教与迷信之间的主要区别,即后者以无知作为它的基础,而前者以智慧作为它的基础。”注1356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真正的宗教只应以理性的知识为基础,而他的学说正是根据理性推导出来的结论,因此他的学说必然有益于宗教德性,他曾嘲笑那些以无知为基础的宗教说教乃是“希望用某种本身更晦涩的东西来说明某种晦涩的东西”,是一种“归无知法”注1357,其结果非但对宗教德行无益,反而危害更大。

关于上述第三个证据,即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明确强调说我们应当特别重视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有关于刚毅和仁爱的诸德性,我们只要读一下斯宾诺莎在该书中关于什么是他所谓的宗教、虔敬和光荣的解释就清楚了。他说:“当我们具有神的观念或当我们认识神的时候,我们一切的欲望和行为皆以我们自己为原因,我认为这就算是宗教。由于我们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所产生的为人谋幸福的欲望,我称为虔敬。一个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努力使别人与他缔结友谊的欲望,我便称为光荣。所谓光荣的行为,即是为遵循理性而生活的人所称赞的行为,反之,凡足以妨害友谊的联系的行为便是卑鄙的行为”注1358。这可以说是斯宾诺莎自己关于所谓真正宗教的根本定义,这里既没有一般宗教信仰的对象,又没有以无知为基础的迷信说教,而只是承认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达到我们的一切欲望和行为皆以我们自己为原因的境界时,就是一种“宗教”,这种宗教其实就是一种融知识和道德实践为一体的最高精神境界。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斯宾诺莎书中一句所谓富有宗教意义的典型的话,即“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注1359。如果只从字面上看,人们可能认为这是一句虔诚的宗教语言,但是,如果我们真正严格按照斯宾诺莎对每一个词的定义来分析这句话,这句表面上似乎是神学的语言就完全变成一句科学和政治的语言。什么是斯宾诺莎的神呢?我们前面已做了详细解释,神就是无限的自然及其规律。什么是善呢?斯宾诺莎说“善就是指一切的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特别是指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注1360。什么是快乐呢?按照斯宾诺莎的定义,“快乐乃是足以增加和助长一个人保持他自己存在的力量或努力的情感”注1361。什么是德性呢?斯宾诺莎说,“德性的基础即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注1362,而“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注1363。如果我们根据斯宾诺莎关于这四个词的定义来分析斯宾诺莎上述那句所谓富有宗教意味的话,那么所谓“心灵的最高的善”是指一种能达到个人自我保持目的的快乐,而所谓“心灵的最高的德性”则是指一种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和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要达到这样一种快乐和做出这样一种努力,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唯有认识自然及其必然规律。只有通过对自然的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并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利用自然知识为人类服务,我们才能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达到真正自我保存的目的,这里明显反映了17世纪新兴资产阶级需要认识自然、发展生产力和改革政治体制的要求,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有异曲同工之妙。另外,斯宾诺莎讲到我们的得救、幸福或自由在于对神的持续永恒之爱,或在于神对人类之爱,特别是他所谓“对神的理智的爱”,曾经把有些人引入歧途,好像他在这里提倡一种神秘主义的信仰,犹如麦蒙尼德一样。事实上,这里的神不是宗教里的上帝,而是无限的大自然,所谓对神的理智的爱乃是一种由认识大自然而带来的幸福情感,这种情感类似于科学家发现了一条新定律来解释自然从而引起的内心满足和快乐。斯宾诺莎说:“幸福在于对神的爱,而对神的爱起于第三种知识,而这种爱必定是基于主动的心灵。所以幸福就是德性自身。……心灵愈能享受这种神圣的爱或幸福,他便愈能凭借第三种知识以理解事物,换言之,心灵控制情感的力量将愈大,而且心灵受恶劣情绪的损害将愈小。”注1364斯宾诺莎的神,正如他讲到“凡爱神的人绝不能指望神回爱他”注1365这句话里的神,之所以不能回爱爱它的人,就是因为它不是宗教里的上帝,而是自然,所以斯宾诺莎说,如果爱神的人要神回爱他,“这就无异于说,他要求他所爱的神不是神”。因此,当斯宾诺莎把智慧作为宗教的基础,并且把正义和仁爱作为“神圣精神的真正成果,哪里有它们,哪里就真正有基督,哪里没有它们,哪里就没有基督,因为我们只有凭借基督精神才能达到对正义和仁爱的爱”注1366,这种把智慧、正义和仁爱都融入宗教的做法只能使“宗教”一词失去了它通常的涵义,或者更好地说,“宗教”一词实际变成了“伦理学”的代名词。

综上所述,无论就斯宾诺莎拒不接受无神论者这一罪名,还是就斯宾诺莎满有信心地证明他的哲学学说并不消灭宗教,我们都不能得出他是位虔诚的宗教家的结论。尽管他拒绝无神论者的头衔,但我们现在仍然要赋予他这一桂冠,我们不是贬低他,而是尊敬他,“无神论者”应当说是斯宾诺莎当之无愧的光荣称号。尽管他蛮有信心地认为他的学说并不消灭宗教,而且还为宗教提供唯一正确的论证,但他所谓的宗教与普通所理解的宗教根本不同,它不是迷信,而是智慧,是一种人性生活所达到的最高境界,即知识与道德实践的最高统一,他可以说是一位真正伟大的哲学家。他的哲学不是束之高阁的抽象理论,而是指导人类生活的行动指南,尽管这种指南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作为哲学理论和道德实践最高统一的结晶,仍对我们后世带来无穷的启发,斯宾诺莎可以说是在真正意义上的一位“哲学家”。

宗教与迷信

不过,为了更深刻地了解斯宾诺莎关于宗教的观点,我们有必要更为详尽地考察一下斯宾诺莎关于宗教和迷信的区分。

正如上面我们提到的,斯宾诺莎在1676年致奥尔登堡的信中就曾经明确地提出宗教和迷信的根本区别。他认为宗教是以智慧为其基础,而迷信则是以无知为基础,因此,智慧和无知就分别是真宗教(religio vera)和伪宗教(religio vana)的根本标志。正是依据于这一认识,斯宾诺莎对传统伪宗教的本质、起源及其社会作用做了历史的考察,并无情地抨击了传统伪宗教的虚幻教义,特别是罗马天主教会的丑恶行径。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一书的序言里写道:

世俗的宗教不外是对教士的尊崇。这种错误观念的传布使无用之徒醉心获得教职,这样,传播宗教的热诚遂衰败退化,一变而为卑鄙的贪婪与野心。每一教堂变成了戏院,雄辩家而不是传道士在里面高声演说,其意不在教诲公众,而在力图招人崇拜敬服,使与自己敌对者为公众所鄙弃。所宣讲的只是一些新奇的事物与奇僻之论,以悦听众之耳。这种情形当然会引起不少的争论、嫉妒与憎恨。任凭经过多久,也无法和解。无怪旧日的宗教只剩了外表的仪式,信仰已经变为轻信与偏见的混合。是的,是一些把人从有理性之物降为畜生的偏见,完全把判断真伪的能力闷死。事实上处心积虑养成这种偏见是为扑灭理智的最后一个火花!伟大的上帝啊!敬神和宗教已变成一套可笑的仪式了。注1367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传统伪宗教的本质就在于迷信,而迷信是由恐惧而产生和维持,他说“迷信是由恐惧而生,由恐惧维系和助长的”,并以亚历山大过西塞斯关口怕有什么不幸发生而开始迷信、请求预言者指导为例,说:“与此类似的例子尚有许多,足见人为恐怖所制的时候才会陷于迷信。谬误的宗教所崇奉的预兆不过是心在沮丧或惧怕的时候所生的幻影而已。”注1368

斯宾诺莎进一步认为,无论是恐惧还是迷信,都是无知的产物。他在《伦理学》里说,人们生来就昧于事物的原因,一方面意识到自己有意志和欲望,却对引起意志和欲望的原因茫然不知,另一方面只满足主观的揣想,以己之心度物之心,以自己平日动作的目的来忖度自然事物的目的,于是他们揣想世界上必定有一个真宰或多数真宰,具有人的自由,宰制一切,创造一切,因此他们“莫不竭尽心思,多方铺张,以媚祀天神,冀博上帝欢心,使得上帝拿出整个自然界来满足他们盲目的欲望与无厌的贪心。于是,这种成见就逐渐变成迷信,深入人心而难于拔除”注1369。当人们遭到疾风暴雨、地震或疾病的侵害时,他们牵强附会说,这些不幸事情的发生,不是因为人有罪过,渎犯天神,故天神震怒,以示惩戒,便是由于人们祀奉天神礼节不周,有欠虔敬,招致天谴。这真可以说,“天意便是无知的避难所”,以致“要是有人要想探求奇迹的真正原因,取学者的态度来了解自然而不随愚人那样煞有介事,大惊小怪,便难免不被那些愚人所信奉的自然解释者和天意传达者指斥为鼓吹邪说、亵渎神圣了”注1370

斯宾诺莎在对宗教的批判中不仅揭露了宗教迷信的认识论根源,而且有时还触及了宗教的社会作用或政治作用。他写道:“自来轻躁没有定见,可以招致可怕的战争与革命。柯提斯说得好,对乱民最有左右力量的是迷信,且以宗教为借口,容易使他们时而崇拜其帝王为神,时而辱骂弃绝为人类的败类。因此之故,欲除此弊,曾煞费苦心,使宗教,真的也罢,假的也罢,备有堂皇的仪式,可以抵制一切惊恐,使人人都虔敬信守。……假如专制政治的秘诀主要是欺瞒人民,用宗教的美丽的外衣来套在用以压倒民众的畏惧的外面,这样人民既可英勇地为安全而战,也可英勇地为奴隶制度而战,为一个暴君的虚荣不惜牺牲性命,不但不以为耻,反倒引为无上的光荣。”注1371“君主是神权的合法的解释人与保护者,所以上帝教义的真正的教士是那些教人民服从统治权以敬神的人,宗教是借统治者的法令以合于公众的幸福的。”注1372在这里,斯宾诺莎特别把他的矛头对准罗马天主教会。1675年,当一个名叫博许的人秉承罗马天主教会的旨意规劝斯宾诺莎返回天主教的教义上来时,斯宾诺莎在复信中愤怒地写道:“您对于罗马教会的教规称颂备至,我承认,这种教规对于许多人来说有其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优点,但我认为,在欺骗群众和压制人的精神方面,除了伊斯兰教会的教规远超过罗马教会的教规外,罗马教会的教规要算是首屈一指了,因为自有这种迷信以来,他们的教会就没有发生过分裂。”注1373

传统伪宗教的理论根据是《圣经》,因此,为了戳穿神学家和牧师们的荒诞不经,斯宾诺莎把他绝大部分注意力转向了《圣经》批判。他试图证明,被这些专横的神学家作为根据的那本《圣经》也不能证明他们所持的伪宗教立场。即使对于这本《圣经》他们也是十足的无知,他们之所以需要《圣经》仅仅是一种借口,是为了满足他们自己无耻地想站在其他人之上的权欲。他写道:“我承认他们对于《圣经》的奥妙不厌表示惊异,可是我只见他们讲授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派的思辨,为的是保全对耶稣教的信仰。他们使《圣经》迁就那些理论。他们使希腊人胡说乱道还以为未足,他们还要那些预言者也胡说乱道。这足以证明就是睡梦中他们也没一睹《圣经》的神性。他们深切地崇拜《圣经》的玄妙不可思议,清楚地证明他们对《圣经》的信仰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首肯,而不是一种有生气的信念。”注1374为了正确地解释《圣经》,斯宾诺莎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对《圣经》的科学的历史的批判方法,即“《圣经》只能由《圣经》来解释”注1375,或“据《圣经》的历史以研究《圣经》”注1376。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研究《圣经》应当与研究任何其他历史文献一样,既要了解他的作者的生平、行为与学历,他是何许人,他著作的原因,写在什么时代,为什么人写的,用的是什么语言,又要考察《圣经》每篇著作所经历的遭遇,最初是否受到欢迎,以后落到什么人的手里,有多少不同的版本,是谁的主意把它们归入《圣经》,以及现在公认为神圣的各篇是怎样合在一起的。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一书里正是用这种方法批判并重新解释了《圣经》,驳倒了神学家们对《圣经》的各种歪曲和捏造,从理论上根本捣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础。

斯宾诺莎从对《圣经》的批判中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圣经》不是为有学问的人而是为各时代各民族写的和传布的,所以我们除了实行《圣经》的主要箴言所绝对必需的之外,不受《圣经》之命的束缚,以使我们更能以理性之光正确认识事物。在这里,斯宾诺莎坚决要求哲学应当与宗教信仰分开,并把信仰与哲学分开这一点作为他著述《神学政治论》一书的主要目的。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哲学的目的是追求真理,而宗教的信仰仅在于使人服从,因此哲学和宗教信仰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他写道:“哲学的目的只在求真理,宗教的信仰我们已充分地证明,只在寻求顺从与虔敬。不但如此,哲学是根据原理,这些原理只能求之于自然。宗教的信仰是基于历史与语言,必须只能求之于《圣经》与启示……所以宗教的信仰容许哲学的思辨有最大的自由,容许我们对于事情爱怎么想就怎么想而不加呵责,只把那些传布易于产生顽固、怨恨、争端与恼怒的思想的人断为异教徒与提倡分派的人,相反,对于那些竭尽智能劝我们履行仁义的人则应认为是有宗教信仰的人。”注1377为了使哲学思考摆脱神学的桎梏,斯宾诺莎更进一步提出理智与神学的分界,理智的范围是真理与智慧,而神学的范围则是虔敬与服从,因此,“神学不一定要听理智的使唤,理智也不一定要听神学的使唤,二者各有其领域,我们认为这是不可争辩的”注1378

上述可以说是斯宾诺莎对于以无知为基础的伪宗教(即迷信)的批判,但作为一位哲学家,斯宾诺莎并不否认以智慧为基础的真宗教的存在。当他把哲学和神学的范围确定为真理、智慧和虔敬、服从的分界,这种以智慧为基础的真宗教实际已不属于神学的范围,而属于哲学的范围。为了正确理解斯宾诺莎这种以智慧为基础的真宗教,我们有必要了解斯宾诺莎所谓人性生活的三阶段学说。

人性生活的三个阶段:感性生活、理性生活、神性生活

正如在知识论里斯宾诺莎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知识一样,斯宾诺莎在他的伦理学里也区分了三类不同的人性生活,即感性生活、理性生活和神性生活。感性生活来源于我们心灵的想象和不正确的观念,因而使我们受制于激情,顺从自然的共同秩序,这可以说是人类的奴隶阶段;理性生活来源于理性认识和正确观念,因而使我们摆脱了激情的控制,不受制于自然的共同秩序,而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这可以说是人类的理智阶段;神性生活来源于神的本质观念,因而使我们能摆脱一切秩序,直接与神合而为一,这可以说是人类的自由阶段。相对于这三类人性生活,人类生活形成三个状态: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和宗教状态。

在意见或想象阶段,人的心灵是为外界事物或偶然机缘所决定以观认事物,观念的联系是依照人身情状的秩序,而不是依照理智的秩序,所以在这一阶段,“每一个人总是全凭他的情感来判断一物的善或不善,有用或无用”注1379。这种知识的结果是人们绝对地受激情的支配,人与人互相反对,彼此互相损害,从而形成了人类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或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只依照自己的意思,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去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除了服从自己外,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服从任何别人。”注1380这可以说是一个只有己律而无神律和人律的时代,每个人各自按自己的情感辨别什么对自己是善或恶,每个人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寻求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仇恨进行报复,每个人各自努力以保持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恨。斯宾诺莎把这一状态称为人类的可悲的奴隶状态。

在理性阶段,人的心灵为事物内在本质所决定以同时观认多数事物而察见其相同、相异和相反之处,故人的心灵能清楚明晰地认识事物。当人们看到自然状态非但不能保证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且还导致相互残杀,故感到需要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予他人,这样就形成了社会。由于社会能将私人各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由社会自身执行,故社会有权力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并制定法律以维持社会的秩序。这可以说是一个只有人律而无神律和己律的时代,一切善恶、功罪观念皆以公共的契约和国家的法律为准,每个人皆受法律的约束,绝对服从政府,所以“罪”不是别的,只是国家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相反,“服从”则是一个公民的美德,而不是沦为奴隶。斯宾诺莎写道:“遵从命令而行动在某种意义之下确实是丧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变成一个奴隶。这全看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行动的目的是为国家的利益,不是为行动的本人的利益,则其本人是一个奴隶,于其自己没有好处,但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王国之中,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不是统治者的利益,则服从最高统治之权并不使人变为奴隶于其无益,而是使他成为一个公民。”注1381斯宾诺莎坚决认为“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注1382

在直观知识阶段,这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也就是一种“就事物被包含在神内,从神圣的自然之必然性去加以认识”的知识,斯宾诺莎把这种认识称为“在永恒的形式下(sub specie aeternltails)观认事物”注1383。在他看来,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事物,它自身以及它的身体,它就必然具有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他论证说:“永恒是神的本质,就这个本质包含着必然存在而言。所以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事物,即是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被认作真实存在去加以认识,或者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而包含存在去加以认识。所以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它自己及它的身体,就必然具有对于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注1384这样,我们的心灵就必然产生“对神的理智的爱”,从而人类可以进入宗教状态。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宗教状态,无论就时间和性质而论,都是后于其他两种状态。他说:“没人由于天性就知道他应该服从上帝,这也不能由理智的作用获得,其获得只能由于经神迹证明了的启示。所以在启示之前,没人为神圣的律法与权利所束缚,他必是对于二者一无所知。”注1385正如社会状态是靠人与人订立契约而形成的,宗教状态,在斯宾诺莎看来,也是靠人与神订立契约而形成的。他写道:“我们必须完全承认,神的律法与权利是人用明白的契约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听从上帝的时候发生的。并且用比喻来说,人把天赋的自由让出来,把他们的权利转付给上帝。”注1386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曾区分了两种律则,即人的法律(简称为人律)和神的法律(简称为神律)。他写道:“法律既是人为某种目的给自己或别人定下的一种生活方案,就似乎可以分为人的法律与神的法律。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所谓神的法律,其唯一的目的是最高的善,换言之,真知上帝和爱上帝。”注1387人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的,适用于人类的社会状态,相反,神律是内在的、非强制性的,运行于人类的宗教状态。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神律不同于人律,表现在如下四点:(1)神律是普遍的,也就是为一切人所共有的,因为此律是从普遍的人性里绎出来的;(2)神律并不有赖于任何历史的叙述,因为这一天然的神律,若对于人性一加思考,就可以了然;(3)我们知道这种天然的神律并不要求举行仪式,即不要求自其本身而言无足轻重的行动;(4)最后,我们知道神律的最高的报酬就是这个律的自身,这就是说,对于上帝有所了解,和出自我们本愿专心去热爱上帝。神律的这四个特征充分说明神律乃是蕴涵在人类本性中的一种普遍道德律,一种内在的道德良知。斯宾诺莎说:“神律的主要格言是:爱上帝乃最高的善。”注1388他对这话有他自己的解释,即我们爱上帝并不是因为害怕痛苦和惩罚或因爱一事物而得快乐,相反,“上帝这一观念立下一原则曰:上帝是我们的最高的善,换言之,即认识上帝和爱上帝是最终的目的,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应以此为准”注1389

由此可见,斯宾诺莎所谓宗教状态的神律就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律,在他看来,最高的律则不是一种强制的外在的人为的法律,而是一种自由的内在的天赋的规律,即一种内心的道德良知,凭这种良知,才有最高的道德伦理要求,我们行公正讲博爱,就是为了爱上帝,爱上帝就是我们的最高满足。他说:“据此我们可以明白了解我们的得救、幸福或自由何在了,即在于对神之持续的永恒的爱,或在于神对人类的爱。”注1390这样一种精神境界当然与普通一般人的信念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普通多数人似乎相信,只要容许他们放纵他们的情欲,他们便是自由的了,并且认为他们拘束于依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他们便丧失了权利,因此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有关精神力量的德性他们都看做是重负,因而他们希望回复到原始的肉欲生活、愿意让一切行为受他们的情欲的支配。斯宾诺莎说:“这种态度的无意识,就好像一个人相信他不能永远用良好的滋养品来培养他的身体,因而愿意用毒药或足以危害性命的药品以图果腹,或者就好像一个人见到他的心灵不是永恒不灭,因而愿意过一种不用心思、没有理性的生活——像这类毫无意识的行径,实在不值得多加评论。”注1391

斯宾诺莎认为,凡是遵循德性的人的最高的善是人人共同的,并且人人皆可同等享有,而且他也将努力使人人都共同享受。斯宾诺莎曾以一个纯出于情感支配的人的努力和一个遵循理性指导的人的努力进行对比来说明这一点:“一个人纯出于感情的努力使别人爱他所爱的东西,使别人依照他自己的意思而生活,则他的行为只是基于冲动,因而他会使得别人恨他,特别是那些另有不同的嗜好的人,与那些基于同样的冲动也想要努力使别人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思而生活的人会表示恨他。因为他们出于感情而追求的最高善,每每只是一个人可以单独占有之物,因此那些共同爱好此物的人,他们的内心并不一致,即当他们爱好一物并对那物赞美备至之时,他们心中又复害怕别人真正相信他们的话。相反,一个依据理性以领导他人的人,其行为不出于冲动,而基于仁爱与友好,并且他的内心也是完全一致的。”注1392

认识上帝和爱上帝是我们最高的善和最高的幸福,或者说:“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注1393这种善和德性乃是人人共同的,而且人人可同等享有的。这里斯宾诺莎给我们指出了一个新的理想境界,即人人都按神的知识来理解一切和认识一切,都按照神圣的命令的规定而安排自己的生活。在他看来,只有达到这一理想境界,我们的心灵才真正享受到精神的满足。在斯宾诺莎看来,这是一种德性,而不是一种服从,“爱上帝不是一种服从的状态,而是一种德性”注1394,因为服从是尊重一个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尊重必然性和真理。他写道:“一旦知道了神权的原因,神权就不是权力了。我们依从神权不再是以其为权力,而是以其为真理了;换言之,服从变成了对上帝的爱。对上帝的爱必然从真实的知识发出来,就像光从太阳发出来一样。所以理智引导我们爱上帝,但是不能引导我们服从他,因为只要我们不明白上帝的命令的原因,我们就不能以上帝的命令为神圣的而接受之,我们也不能合理地认为上帝是个君主,以一个君主的地位制定法律。”

简言之,斯宾诺莎所理解的宗教状态只是一种对神的理智的爱,这里没有任何宗教的说教,而只有更深邃的理性知识。宗教和知识在斯宾诺莎这里永远是一个东西,换言之,哲学就是伦理学,而伦理学就是真正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