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与量的倍比关系
一旦我们试图运用前述关系式具体计算人的活动效率,立刻就会遇到人的活动中相关要素之间的通约和比较的问题。所谓通约是指不同事物具有共同的量度,通过一定的变换可以进行计量和比较。事物之间如果没有这种共同的量度,就被称为不可通约。但是,不可通约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可比较。例如,距离和时间是不可通约的,然而在特定的物体运动中却可以进行比较,得出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通过的距离即物体运动的速度。一般来说,可通约的要素肯定是可比较的,并且可以通过计算加以合并或简化;不可通约的要素不能通过计算加以合并或简化,但通常也是可比较的,以便确定诸要素的相关关系。
人的活动效率作为活动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比率,这本身就内在地肯定了活动投入与产出或活动成本与效益的可比性。它们之间可能是可通约的,也可能是不可通约的。如果可通约,就可以精确地计算特定的活动效率,不然就做不到这一点。在稍为复杂的人类活动中,无论活动的投入或产出、成本或效益都是多因素的复合体。每一个复合体内部应当尽可能是可通约的,否则就难以使整个复合体作为一个项与其他相关项加以比较。简言之,为了准确把握人的活动效率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活动的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每个相关项自身是否可通约和如何通约,然后才是这些相关项是否可通约,以及是通约后的比较还是不通约的比较。
从人的活动投入来看,这里包含着活动主体的投入、中介的投入和客体的投入,以及与之相关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控制等因素的投入。所有这些要素或因素在活动过程中的消耗,均应计入活动成本。构成活动成本的每个要素或因素,往往又分为若干方面。如主体的投入包括物质性(体力、官能)的投入和精神性(智力、情感、意志)的投入。中介的投入包括实体性中介的投入和信息性中介的投入。客体的投入则包括自然客体、人工客体的投入,以及作为客体的观念、符号系统、人和社会等等。
将所有这些要素或因素加以通约,用同样的量度来统计,并不总是很容易的事。假如所有这些投入因素都能够从市场中得到,那么,就可以按商品价值尺度进行通约。然而事实上许多活动投入因素根本不是商品,为了便于计算,人们常常要笼统地估计它们的价值。这样做的结果,无疑给人的活动效率的计量造成了不确定性,以致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作出模糊的估计。
在活动的产出或效益方面也是如此。对于单一的或可通约的产出来说,它们本身不存在计算和比较的因难。假如全部活动产出都能够进入市场,当然也不妨按照商品价值的尺度来通约和计量。可是,多数人的活动的产出或效益却不是单一的,并且总是难以通约。所以,人们常常不得不用模糊的方法大体估算出整个活动的产出或效益,进而求得一个不精确的活动效率的值。要想避免这种模糊性,就只能将单项的无须通约的或可以通约的部分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因素参与计算和比较,分别考察诸如单位劳动时间的产出率,机器设备以及资金、资源的有效利用率,等等。
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反映人的活动效率,当然都是有益的。但即使是各个侧面的考察结果加在一起,也不等于对人的活动效率的整体把握。所以,尽管对整个活动效率的计算往往只是一种粗略的估计,远不如某个侧面的活动效率计算那样准确,然而作为对人的活动状态的整体把握却始终是不可替代的。
在人的活动效率诸相关项的通约和比较中,质和量的关系问题占有突出的位置。同质的事物只有量的区别,自然是可通约的。问题在于不同质的事物怎样才能折合为同质的事物,从而进行量的计算和比较。我们知道,事物的发展变化总的说来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不同质的事物各自处于这一过程的不同阶梯上,因而可以区分为简单的、低级的质和复杂的、高级的质,各种质的规定都有相应量的规定。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的表述,较简单、低级的质的事物由于量的积累和量的关系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会发生向较复杂、高级的质的事物的飞跃。这就是说,不同的事物固然有质的不同,但在简单和复杂、低级和高级的质之间,存在着使二者连接起来并能够发生转化的量的链条。在人的活动中也是这样,不同质的活动投入和不同质的活动产出,各自都存在着由量的链条联系和过渡的简单和复杂、低级和高级的质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同质的事物也是可以通约的,办法是在观念中将复杂事物还原为简单事物,把高级事物折合为低级事物,用同一个价值尺度来衡量。在不同质的事物的通约、换算之中,我们实际上是实行着一种质和量的倍比原则:复杂的、高级的事物相当于多倍的简单的、低级的事物。这种质和量的倍比原则在具体应用时难免有相当大的出入,但它决不纯粹是一种主观的原则,而是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某种倍比关系的反映,需要在人的活动效率的规律性的背景下加以讨论。
马克思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5)就一般人的活动而论,复杂活动无疑是多倍的简单活动,少量的复杂活动即等于多量的简单活动。
人的复杂的、高级的活动投入所得到的复杂的、高级的活动产出,相当于多倍的简单的、低级的活动投入所得到的简单的、低级的活动产出,故少量的复杂的、高级的活动产出即等于多量的简单的、低级的活动产出。在不同质的活动投入之间和不同质的活动产出之间,表现出来的复杂活动与简单活动、高级活动与低级活动在价值量上的倍比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取决于活动者背后的整个社会过程,因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关系。
人的活动的质和量的真实的、内在的倍比关系,与其外在实现的倍比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正像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的关系一样,特定活动的投入或产出的价格也会由于社会的原因而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从而引起质和量的真实的、内在的倍比关系与其外在实现之间的偏离甚至倒置。这里边显然有某种社会机制在起作用。由一定的社会过程所造成的人的活动的质和量的倍比关系的实际状况,反过来又规范着人们活动的取向和布局,并因此而对社会发展的过程和前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般说来,维持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有不同层次、不同质的活动之间的适当的比例关系,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活动的人数和活动的总量呈递减趋势,构成金字塔形状。假如情况刚好相反,出现上大下小倒立的金字塔,社会就无法存在下去。但这只是一种虚假的可能性,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从事复杂的、高级的活动要求有较多、较高的主体、中介和客体条件,撇开中介和客体条件不说,单是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差异就已经拉开了人在活动层次上的距离。
从微观上看,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在一定的专业范围内实现活动层次的跃迁。然而从宏观上看,整个社会活动层次的阶梯总是相对稳定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和人本身的进步,会普遍地提高人的活动水平,使所谓简单的、低级的活动的起点相应地得到提高。许多在历史上曾由成年人郑重其事进行的复杂的、高级的活动,也许将来只有在孩子们的游戏中才会见到。同样,复杂的、高级的活动的水准也在不断增高,这种领先的活动的前锋,是人的开拓性、创造性的活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生长点即在于此。
一个发展中的社会必定要有这样的动力机制,即鼓励人的活动向更复杂、更高级的层次发展,这种社会机制也必然表现为对人的活动的质和量的倍比关系的充分肯定和实际兑现。人们从事复杂的、高级的活动,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甚至牺牲,在此之前还要进行长时间的能力训练和投资,如果能得到成功,那么所创造的活动产出或效益也会有较高的价值。在一种健康向上的社会机制之下,社会和民众倾向于给这种复杂的、高级的活动及其产出或效益以较高的评价和报偿。这样才能使人们的这种努力得到鼓励而继续下去,并吸引更多的人矢志从事这种复杂的、高级的活动,从而才有可能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造成高质量的活动投入和产出,形成繁荣昌盛、群星灿烂的局面。
反之,如果社会失去了激励人们向上进取的健康的机制,以冷漠的甚至压制的态度对待人们从事复杂的、高级的活动的努力,久而久之,就会出现一种深秋效应:虽然仍有不畏风寒的花木装点着大地,但万花纷谢、落叶飘零已表明严冬即将来临。试想,当人们所从事的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复杂的、高级的活动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甚至低于以同量简单的、低级的活动所得的报偿时,恐怕连这种活动能力的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又怎么能指望它有更大的发展呢?熟悉德国哲学历史的人都知道,在那里鞋匠曾经和哲学家有过某种同一性。但是,如果不是从事简单活动的鞋匠想当从事复杂活动的哲学家,而是贫穷的哲学家羡慕鞋匠收入的丰厚,甚至为自己误入哲学之门而感叹,那就不知这样的社会除了鞋子之外还能有什么更高的产出贡献给世界。
肯定人的活动的质和量的倍比关系,有助于全面理解人的活动效率和提高这种效率的途径。人们常常片面理解人的活动效率的基本关系式。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的活动投入越少,活动产出越多,活动的效率就越高,那么,就应当力求投入简单的、低级的活动和实现一定质的产出量的最大化。这样做当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活动效率,并且确实是在物质生产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然而,这决不是人提高活动效率的唯一方式,甚至也不是最好的方式。这种增长方式的侧重点在于量,可以称之为量式活动效率增长;与此不同的是以质为侧重点的增长方式,可以称之为质式活动效率增长。
质式活动效率增长方式不满足于低质、低水平的活动投入的重复操作,以及由此而来的低质、低水平的活动产出的数量增加,而是力图以高质、高水平的活动投入取得高质、高水平的活动产出。这样一来,人的活动的投入固然可能成倍地增加,但同时活动的产出相应地也会成倍地增长,而且活动产出的增长率往往远远高于活动投入的增长率,所以仍然可以实现人的活动效率的增长。质式活动效率增长的结果不是原有质的活动产出的叠加,而是新质的活动产出的创造,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在人的活动中,也不一定都要增加成倍的活动投入,去引出成倍的活动产出。根据质量互变规律,活动投入的量在达到一定程度时,活动产出为一定的质;当活动投入量再增加一些,从而超过一定的度即关节点时,活动产出就会呈现为新的质。这就是说,有时活动投入的些许增加会带来活动产出的成倍增长,因而使活动效率显著提高。
在同样的工作时间内,利用同样的活动中介和客体条件,一个认真负责的人创造的优质产品和一个漫不经心的人制造的劣品或废品之间有几倍、几十倍的差距,但在活动投入上也许仅仅是工作态度和注意力集中与否的差异,两者在活动效率上的高低自然十分悬殊。可是也正因为如此,要跨越这种看起来十分悬殊的效率差距并不一定很难,有时甚至只要增加十分之一的努力,就可能由于活动产出质的飞跃而成倍、多倍地提高人的活动效率,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活动产出或效益。
世上有许多活动的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无法用通常的标准来加以估价。那些以自己卓越的努力和巨大的牺牲,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为社会、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们,其活动的产出和效益之大与其活动的投入和成本之高都是令人惊叹的。但比较起来,作为一个人能够在自己短短一生中成就如此辉煌的业绩,毕竟是创造了个人所能达到的最高效率,或者说是创造了相对于普通高效率的异乎寻常的超效率。
在追求卓越的活动中,不论是否自觉意识到和是否把它置于重要位置,人的活动目标中总是包含着追求某种超效率的成分。这是人类活动中的强烈的竞赛意识,是激励人们在活动中奋发有为的奥林匹克精神。每个人只有一生的时间和精力,谁有骏马不奔驰,“谁有利剑不劈刺,谁就白白活一世”(6)。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作为活动的投入或成本,以最合适的方式加以利用,为社会、人类提供高质量的活动产出和效益,是人的价值或人生价值的自我实现。虽然人的这种努力通常并不以活动的效率为直接目标,但这种追求卓越和成功的活动却必然会具有极高的效率,如果这种活动确实是卓越和成功的话。
每个人都追求自己活动的成功,及其所带来的高质的产出或效益,可是良好的愿望未必一定成为现实。由于内部的或外部的某种原因,人在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困难或危险,以致使活动受阻乃至完全失败。任何追求特定目的的活动,都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性。当人的活动涉及主体、中介、客体等因素复杂的相互作用时,随时都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相互作用失去人的控制,各因素之间互相冲突以致危害活动主体、损毁活动中介、破坏活动客体,致使人的活动系统紊乱,正常的活动过程顷刻中止。此时,各种活动的参与因素已经作为成本投入进去,又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活动的产出和效益,必然造成人的活动效率渐进过程的中断和突发性的效率跌落。在这种未达到目的的失败的活动中,人的活动投入越是高质、多量,活动效率就越低,甚至只有零效率或负效率。
理智地从事活动的人,不能不居安思危,时时提防意外事变的危险,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察觉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对于意外的这种防范,包括预备必要的应急方案和物质条件,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从容处置,尽可能地控制局面,减少损失。这样做对于保持人的活动应有的效率,更稳妥地实现人的活动过程和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避免发生危险,保障人的活动正常进行,不会明显地提高活动效率。但是,人如果忽视活动的安全保障,就有可能或更可能发生突发性的效率跌落,直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人的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并取得成功,在活动的安全保障上予以必要的投入,绝不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它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对于人的活动效率的价值,要远远高于它的具体价值。这中间所包含的量与质的辩证关系,只有在对人的活动及其效率的总体把握中,才能更清楚地显示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