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由和必然
正如在斯宾诺莎的自然系统里有思想和广延这对本体论范畴对立的形式,在斯宾诺莎的认识系统里有观念和对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对立的形式一样,在斯宾诺莎的伦理系统里也有一对伦理学范畴的对立形式,这就是自由和必然。我们只有把握了这对基本范畴的关系,才能正确理解他的伦理学。
内在的必然和外在的必然
在《伦理学》一开始,斯宾诺莎就给予自由和必然以这样的定义:“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注1122这定义的前一部分显然是指神或实体而言,因为神或实体是存在于自身内并为自身所决定的,“神只是由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神是万物的自由因”注1123,而后一部分是指样态或个别事物,因为样态或个别事物是存在于他物内并为他物所决定的,“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递推,以至无穷。”注1124因此,结论应当是只有神是自由的,而样态或个别事物则是必然的,自由和必然在这里似乎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斯宾诺莎关于自由和必然的论述,以及他关于神是自由的和样态(特别是人)是必然的论述,那么我们将清楚看到,自由和必然这对范畴在他那里并不是截然分开和对立的,而是彼此相互结合和统一的。斯宾诺莎哲学的卓越见识之一,就是他能在人们普遍认为自由和必然是对立的两极中看出它们的联系和统一,并由此阐发了人的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这一深刻的思想。
正如我们在斯宾诺莎的自然系统里所论述的,整个自然界在斯宾诺莎看来都受一种绝对的必然性支配,一切事物从永恒到永恒都以同等的必然性自神而出,正如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是从三角形的必然性而出一样。他说:“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相反,一切事物都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动作。”注1125偶然性在斯宾诺莎看来,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并没有任何理由存在,因为我们之所以称一物为偶然的,只是因为我们昧于该物的因果关系,一俟我们认识了其产生的必然理由,我们也就再不会认该物是偶然的。他说:“如果人们清楚理解了自然的整个秩序(totum ordinem naturae),他们就会发现万物就像数学论证那样皆是必然的。”注1126
在这个严格的铁一般必然的宇宙中是否允许自由的存在,这是斯宾诺莎哲学必须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也可以用神学的形式表述出来,即,既然宇宙所发生的一切都是神所必然创造的,那么世界上的恶是否也是神所必然创造的呢?如果是这样,那么神就是恶的本源了。我们知道,笛卡尔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神学问题而提出了他的意志自由论。在他看来,创造世界的上帝是全知、全能和全善的,它绝不能是它的创造物中的错误和罪恶的原因,因此这些错误和罪恶只能归咎于我们这些可怜的被造物。因为我们虽然有不会犯错误的理智,但这种理智的范围却是很有限的,一旦我们的自由意志(这是无限的)远远超出了我们的理智范围,我们就可能犯错误。在笛卡尔看来,如果我们不承认意志自由,世界上的恶和错误的起源就无法解释。但在斯宾诺莎看来,笛卡尔这种自由意志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如果说上帝是全知、全能和全善的,那么它为什么在给我们无限的意志的同时却只给我们有限的理智从而使我们犯错误呢?其实我们的意志和我们的理智都是神的思想样态,它们的存在和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意志和理智的关系正如个别意愿和个别观念的关系一样,如果没有某物的观念,也就没有关于该物的个别意愿,意志和理智是同一的。但是这样一来,我们怎么解释我们的错误和罪恶呢?正如莱布尼兹在他的《神正论》一书序言中所说的,当时人们的理性常常陷入两个著名的迷宫,其中一个就是“关于自由和必然的大问题,特别是关于恶的产生和起源的问题”注1127。
斯宾诺莎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他区分了两种必然,即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和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在斯宾诺莎看来,一物之所以被称为必然的,有两种原因,或者是由于该物的本质,或者是由于该物的外因。他说:“一物之所以称为必然的,不由于其本质使然,即由于其外因使然,因为凡物之存在不出于其本质及界说,必出于一个一定的致动因。”注1128这就是说,事物有两种必然,一种必然是由于其内在本性,即出于其内在本质或界说,一种必然是由于它的某个外因,即出于某个在它之外的致动因。我们可以把这两种必然分别叫做内在的必然和外在的必然,凡是出于事物自身内在本性的必然就是内在的必然,凡是出于事物自身之外的某个原因的必然就是外在的必然。在斯宾诺莎看来,内在的因素就是自由的因素,因为内在的因素是完全出自事物自身内在本性的因素;相反,外在的因素才是强制的因素,因为外在的因素不是出于事物自身内在本性,而是出于事物之外的某个外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区别,他在《伦理学》里给自由和必然下的定义是:“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或受制。”因此,斯宾诺莎所定义的自由,其实并不是我们一般所理解的那种与必然相分离或对立的自由,而是一种必然,只不过这种必然不是外在的必然,而是内在的必然,即一种不是出于外在原因而是出于自身内在本性的必然。自由,对于斯宾诺莎来说,就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相反,必然只是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自由和必然的区别不在于一个不是必然,另一个是必然,而在于它们两者都是必然,只不过一个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另一个是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注1129
为了使人正确理解他这种关于自由和必然的观点,斯宾诺莎曾在一封给友人的信中这样解释道:“现在转到他说是我的那个自由的定义上来,但是我不知道他是怎样理解的。我是说凡是仅仅由其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行动的事物是自由的,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和行动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则为受制。例如,神存在虽然是必然的,但它是自由地存在,因为它是仅仅由于他自己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所以神也自由地认识其自身和绝对地认识一切事物,因为仅从它自身的本性的必然性就可推知它能认识一切事物。因此,您可以看到,我并没有把自由放在自由的决定上,而是置于自由的必然上。现在让我们转到被创造物,被创造物是完全为外在原因所决定、以某种被规定的方式去存在和动作。为了清楚理解这点,让我们想一下最简单的事物,例如,石头从推动它的外因获得某种运动量,由于这种运动量,以后即使外因的作用停止,它也将必然地继续运动。石头这种继续运动是被强迫的,这倒不是因为它是必然的,而是因为它必是为外因的作用所规定的。这里关于石头所说的也适合于其他一切个别事物,虽然这些事物可能被认为很复杂,能适应各种不同的目的。总之,每一事物都必然地为一个外因所决定,以某种被规定的方式去存在和动作。”注1130从斯宾诺莎这里关于神的自由和被创造物的必然的解释里,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他所谓的自由绝不是指非必然,而是指一种内在的必然,他所谓“自由的必然”(libera necessitas)这个用语最能把他这种自由概念的本质揭示出来。同样,被创造物的必然,在斯宾诺莎看来,也不仅是指它们必然地行动,而是指被外因所强迫而行动,特别是他说石头继续运动之所以被强迫,倒不是因为它是必然的,而是因为它必是为外因所决定的。因此,当我们说一物是自由的,绝不意味着它不是必然的,而是正相反,该物之所以是自由的,正是因为它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的;相反,当我们说一物是必然的,绝不意味着它只是必然行动的,而是指它的必然行动是受外因所强迫的。自由和必然的区别并不是非必然和必然的区别,而只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和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的区别,简言之,即内因和外因的区别。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斯宾诺莎所谓神是自由因的论述,这一点将是很清楚的。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十七绎理二中说:“只有神才是自由因,因为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所以只有神才是自由因。”注1131这里把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行动作为神是自由因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以神的内在必然性作为神的自由的根据,可见神的自由绝不是指神随心所欲、肆意妄为,而是指神按自身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为了使人正确理解神的这种自由,斯宾诺莎在该命题的附释里还驳斥了那些认为神的自由就是为所欲为的人的看法:“另外有许多人以为神所以是自由因,是由于神像他们所想象那样,能够使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出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之事物,或者在神的力量支配下不出现或者不为它所产生。这样就无异于说神能任意改变三角形的本性,能使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又无异于说神能令一定的原因不产生结果,这是不通的。”②在斯宾诺莎看来,“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注1132,神的自由和万能,并不在于它想产生或不想产生这个世界,而在于它必然产生这个世界,他说:“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都自神的无上威力或无限本性中必然流出,这就是说一切事物从永恒到永恒都以同等的必然性自神而出,正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是从三角形的本性之必然性而出一样。所以神的万能永远是现实的,而且将永恒地保持其现实性。”注1133“神是自由的”,这句话,在斯宾诺莎看来,无非是下述内容的同义语:“自然的运动并不依照目的,因为那个永恒无限的本质即我们所称的神或自然,它的动作都是基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必然性,像我所指出的那样,神的动作正如神的存在皆基于同样的自然的必然性。所以神或自然所以动作的原因或根据和它所以存在的原因或根据是一样的,既然神不为目的而存在,所以神也不为目的而动作。”注1134神自身的存在和它的动作皆出自它自身绝对本性的必然性,“神只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注1135。所以,神是自由的,即是说神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必然行动的,神在斯宾诺莎体系里是自由和必然的最高统一。
人的自由的基础:努力
现在我们考察有限样态的必然,特别是人的自由问题。按照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最初给出的关于自由和必然的定义,似乎有限样态(其中包括人)只能是必然的,而不能是自由的,因为有限样态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因此它们的存在和动作不是由它们自身所决定的,而是以一定方式为他物所决定的。他说:“每个个体事物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所以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注1136按照这里的论述,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由另一个在它们之外的有限样态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它们自身或它们自己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因此有限样态只能是必然的,而不能是自由的。
如果情况真是如此,斯宾诺莎就根本没有必要谈到人的自由了。因为在他的体系里,人是一种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其存在和动作是由在他之外的另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所决定的,因此人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奇怪的是斯宾诺莎并没有对这种自由保持沉默,而且经常谈到人的自由,并把指出一条“达到自由的方法或途径”注1137作为他的哲学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像上面考察神的自由一样,根据他所谓内在的必然和外在的必然的区分来仔细考察一下他所谓样态的必然,特别是人的必然。注1138
很显然,在斯宾诺莎的体系里,有限样态正如神一样都是绝对必然的。他说:“万物皆循自然的绝对圆满性和永恒必然性而出。”注1139特别是在讲到人的自由的时候,他尤其反对那种认为人有自由意志、可以随心所欲做这事或不做这事的观点,他把这种所谓的自由斥之为“想象的自由”注1140。他嘲笑说:“所有人都夸耀他们有这种自由,可是这种自由仅在于人们意识到他的欲望,而对决定他们的原因却无知。所以婴儿吃奶时相信他自己是自由地要吃奶,男孩愤怒时相信他是自由地要报复,胆怯者相信他是自由地要逃避。同样,酒鬼也相信,由于他思想上的自由决定,他说了某些话,而这些话以后当他清醒时,他是宁愿要否认的。精神错乱的人、喋喋不休的人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人都相信,他们是按照他们心灵的自由决定在行事,而不相信他们是为一种动机所迫使。由于这种成见在所有人那里是根深蒂固的,所以他们很难加以摆脱。”注1141在斯宾诺莎看来,任何人不管他力量有多么大,他总不能违背自然的必然性而行动,他所做的就是他必然要做的,他所不做的就是他必然不做的,他不能做他实际上不做的事,他也不能不做他实际上做的事。斯宾诺莎坚决认为任何有限样态的行为都有其所以如此行为的原因,从而都受制于必然性。
但是,关键在于这种必然性是否只是外在的必然性,而没有内在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否只能由于某个在它之外的他物,而不能由于它们自己的本质;是否只能由某个外因所决定,而不能由它们自身所决定。如果不弄清这一问题,斯宾诺莎所谓人的自由是不易理解的。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伦理学》里关于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决定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的有两种事物,一种就是神,另一种才是有限样态。斯宾诺莎说:“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就这种属性被看成处于某种样态的状态而言,因为除了实体和样态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注1142虽然他认为有限之物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但他绝不因此而否定有限之物的存在和动作是由神所决定的。因此,斯宾诺莎实际上讲了有两种事物可以决定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一种是神,另一种是有限样态。例如,关于神决定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他说:“神不单是使万物开始存在的原因,而且是使万物继续存在的原因,也可以说(用一个经院哲学的名词)神是万物的‘存在因’”注1143;“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必然是被神所决定”注1144;“神不唯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③。当然他也不否认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可以决定另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而且他认为这里还存在一个由无限多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所构成的因果序列。他说:“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递推,以至无穷。”注1145
如果说神和有限样态都能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都是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原因,那么有限样态的必然性就可从这两种原因来分析了,即从这两种原因来判断有限样态的必然究竟是外在的必然,还是内在的必然。这里的确为我们研究斯宾诺莎体系内有限样态特别是人的自由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我们考察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决定另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这个被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显然其存在和动作是按一定的方式为那个决定它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所决定的,而且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与被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显然彼此都是分离的,一个在另一个之外,所以被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必然只能是外在的必然,而不能是内在的必然,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必然的,而不能是自由的,即使自由可以说成内在的必然。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有限样态和人的被动性,使他们必然地受制于自然的统治。斯宾诺莎说:“只要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离开别的事物而单独设想的一部分,我们便是被动的。”注1146“要一个人不是自然的一部分,要他不被动地感受变化,相反,要他一切动作都可单独从他自己的本性去理解,且都以他自己为正确的原因,这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推知,人必然常常受制于感情,顺从并遵守自然的共同秩序,并且使他自己尽可能适应事物的本性的要求。”注1147
这样,人的自由的唯一可能性只能依据于神作为他们存在和动作的原因上了。显然,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必然由神所决定,这在斯宾诺莎体系里是一个确实的真理,因为在他的自然系统里,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现在问题就是神作为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原因,对于有限样态来说,究竟是内在的原因,还是外在的原因?如果神只是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外在原因,那么有限样态是被一个外因所决定去存在和动作,当然它们也是没有自由的。但是,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编“自然系统”里所分析的,斯宾诺莎所谓神并不是离开有限样态而独立存在的他物,而是有限样态的内在根据、本质和整体。正如整体不能离开个体,一般不能离开个别,本质不能离开现象一样,神也不能离开有限样态,从本质上说,有限样态就是神,只不过是就神构成有限样态的本质而言。斯宾诺莎说:“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本性或本质,换言之,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所以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定会产生某种结果。”注1148因此神作为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原因,对于有限样态来说,只能是内在的原因,而不能是外在的原因,斯宾诺莎一再强调“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的外因”注1149,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既然神是作为内因而不是作为外因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那么当我们说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由神所决定,就绝不意味着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由一个外因所决定,这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由这里推出有限样态不能自己决定自己存在和动作。斯宾诺莎自己是很清楚这点的,他说:“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必然是被神所决定,那没有被神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自己决定自己有什么动作。”注1150后一句话的意思实际上是说,如果某物被神所决定,它就能自己决定自己有某种动作,即上引文中所说的“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定会产生某种结果”。由此可见,说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必然由神所决定,并不意味着有限样态不能自己决定自己,也就是说,有限样态的这种必然可能是内在的必然,而不是外在的必然,因而神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可能提供有限样态的自由的根据。
现在我们必须正面阐明人的自由的这种根据。要理解这一根据,我们必须注意斯宾诺莎哲学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努力”(conatus)。这个概念可以说构成了斯宾诺莎全部伦理学的基础。从前面所述可见,有限样态的本质或本性只是表现神的本质或本性,或者说,是神的本质或本性的一部分。但这只是一般的说法,有限样态究竟通过自己什么实际的本质来表现神的本质是不清楚的,因此斯宾诺莎在从认识论转向伦理学研究时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努力”。所谓努力,就是指事物自身内部的一种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在斯宾诺莎看来,在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内,每一个事物绝不能由于自身的本性而去寻求自身的毁灭,它们都有一种力求保存自己存在的自然趋向,他把这种自然趋向称为“努力”。他说:“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注1151这种努力在斯宾诺莎看来就是事物的现实本质,他说:“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注1152
斯宾诺莎之所以把这样一种努力规定为事物的现实本质,这是从他的本质概念得出的。我们知道,斯宾诺莎给事物的本质下的定义是:“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无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注1153这个定义实际上就是说明事物的本质和事物的存在有一种同一的关系,有事物的本质,则必然有事物的存在,反之,有事物的存在,则必然有事物的本质,所以事物的本质就是绝对肯定事物自身的存在,如果没有外因,一物自身是绝不能消灭自身的。斯宾诺莎说:“只要我们单注意一物的本质,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绝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注1154既然没有东西可以具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的理由,那么凡物只要它能够,并且只要它是自在的,便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因此,这样一种力求维护和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在斯宾诺莎看来,就是事物自身的一种力量,或者说,就是事物自身的本质。他说:“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自身的某种本质或现实的本质。”注1155
这样,我们就清楚理解了有限样态的本质之所以表现神的本质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有限样态的现实本质乃是力求保存自身存在的努力,因为这种努力不是来自有限样态自身,而是来自神,即是神自身的努力。斯宾诺莎说:“个体事物(人当然也在内)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就是神或自然的力量,不是就此力量是无限的而言,而是就此力量可以通过人的现实本质而得到说明而言。所以人的力量,就其可以通过他的现实本质得到说明而言,就是神或自然的无限力量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就是神或自然的本质的一部分。”注1156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中,斯宾诺莎曾把这种努力称为“神圣的天道”注1157,或“自然之爱”注1158,他说“天道无非是我们在自然整体和个体中所看到的维护和保存它们自身存在的那种努力”注1159,更可见这种努力乃是神的本质的表现。因此,当斯宾诺莎说个体事物是以某种一定形式表现神的本质的样态,是以某种一定形式表现神之所以为神的力量的事物时,这里所谓某种一定形式即指有限样态的现实本质,也就是指这种竭力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正是通过这种努力,有限样态的本质才表现了神的本质,或者说,成为神的本质的一部分。
由于有限样态的努力就是神的努力或神的力量,所以神通过它的努力或力量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也可以说成是神通过有限样态自身的努力或力量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而有限样态的努力乃是有限样态的现实本质,所以神通过它的努力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也可以说成是有限样态通过自己的现实本质决定自己的存在和动作。这里决定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东西就不是一个外因了,而是有限样态自己的本质,因此这里有限样态的必然就不是一种外在的必然,而是一种内在的必然,即一种由于自身内在本性的必然。也就是说,有限样态可能有一种基于内在必然性的自由了。
现在我们就可以有理由讲到人的自由了。正如其他一切个别事物或有限样态一样,人的行动也必然为两种因素所决定,或者是由某个或某些外因所决定,即由某个或某些同样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个别事物所决定;或者是由他们自身的内在本性或本质所决定,即由作为他们现实本质的努力所决定。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决定人的行为的东西是外因,所以人的行为的必然性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因而这种行为不是自由的。例如我现在想出门,可是我的父母却坚决把我关在家里,我不出门这个行为就是为外因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有外在的必然,我是不自由的。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决定人的行为的东西是人自身的内在本性或本质,即他自身的努力,所以人的行为的必然性就不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而是一种内在的必然性,因而人的行为就是自由的。例如,我为了保持身体健康,每天进行体育锻炼,虽然我进行体育锻炼这一行为也是由一个原因所决定的,因而也是必然的,但因为这个原因不是外因,而是出于我自身的现实本质,即一种竭力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因此当我主动进行体育锻炼时,我就不是受制于强迫的或外在的必然,而是基于一种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因而我的行为就是自由的。
总起来说,决定人的行为的除外在的因素外,还可能有内在的因素,外在的因素指在他之外的另一个有限事物或个体,内在的因素指他自身的现实本质即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如果我们严格地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真正决定人的行为的只有神,不过有两种情况,或者就神是构成另一个个体事物的本质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行为是由外在的因素所决定,或者就神是构成人自己的现实本质即努力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行为就是由内在的因素所决定。当人的行为是由外在的因素所决定,人的行为就是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相反,如果人的行为是由内在的因素所决定,即不是由某个外因所决定,而是出于他自身的努力,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被迫的或强制的,而是自由的。
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见,对于斯宾诺莎来说,自由概念永远是现实的,即不是任意的。在他看来,无论是神还是人,都没有力量去做某种与他实际上所做的事不同的事情,他们都不能产生他们实际上不产生的事物。凡是不做的事情,他们不能做,凡是不产生的事物,他们不能产生。如果认为神或人的自由是指神或人能够做某种与他们实际做的不同的事情,或者能够以某种与他们实际所采取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去行动,那么斯宾诺莎就认为,这种神或人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对于他来说,永远是发自自身内在本性的一种现实的必然活动,或用他更为恰当的话来说,自由就是一种“自由的必然”。
按照这样一种自由概念,人类获得自由的途径并不在于摆脱自己行为的必然性和因果性,而只在于从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转变为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把自身行为的外在因果规定性转变成为内在因果规定性。也就是说,使自己的活动从外在因果的强制性中解放出来,变成自己自觉自愿和希望得以实现的行为。只有这样,人类才能从自然的奴隶变成自然的主人。斯宾诺莎认为,要实现这一转变,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意识的提升或理性的指导,他的《伦理学》第五部分标题就是“论理智的力量和人的自由”。
上面我们已经揭示了有限样态的自由的基础和根据,即它们的自由来源于那种作为它们现实本质的竭力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如果它们的行动不是出于它们之外的原因,而是出于它们自身的这种努力,那么它们就可能有自由的行动,但这并不等于说,凡是出于努力的行动都是自由的。因为,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不清的观念,都努力在不确定的时间中保持其自身的存在,并且自己意识着它的这种努力”注1160。只有当人的心灵具有清楚明晰或正确的观念时,他的出自努力的行动才是自由的,如果人的心灵具有混淆不清或不正确的观念,他的行动虽然出自他自身努力,这种行动也仍不是自由的。
他的这种看法的根据来源于他所谓正确的原因和不正确的原因,以及随之产生的我们的主动和被动的观点。在《伦理学》第三部分界说里,斯宾诺莎给出了两个基本界说:(1)“通过原因可以清楚明晰地认知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正确原因;反之,仅仅通过原因不能理解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不正确的或部分的原因。”(2)“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而我们就是这事的正确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主动,这就是说,所谓主动就是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乃出于我们的本性,单是通过我们的本性,对这事便可得到清楚明晰的理解。相反,假如有什么在我们内部发生,或者说,有什么事情出于我们的本性,而我们只是这事的部分的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被动。”注1161
按照这两个界说,任何出自人的本性的行为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我们是这行为的正确原因,即单独通过我们自己的本性,就可以对此行为有清楚而且明晰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是主动的;或者我们只是这行为的不正确原因或部分原因,即单独通过我们自己的本性,我们不可以对此行为有清楚而且明晰的理解,而只有混淆不清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是被动的。这里把清楚明晰的理解和我们行为的主动性相联系,把混淆不清的理解和我们行为的被动性相联系,而清楚明晰的理解和混淆不清的理解的区别,就是具有正确观念和具有不正确观念的区别,我们行为的主动性和我们行为的被动性的区别就是我们行为的自由和我们行为的必然的区别,这样得出的结论是:凡是我们对出于自己本性的行为具有正确观念,则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反之,凡是我们对出于自己本性的行为具有不正确观念,则我们的行为就是必然的或强制的,正确观念或不正确观念成了我们自由或必然的充分必要条件。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作为人的现实本质的那种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如果单独同人的心灵相关联时,便叫做意志;如果与人的心灵和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叫做冲动(appetite,或appetitus);而欲望(cupiditas)则是指人对他的冲动有了自觉,或者说叫做“意识着的冲动”注1162。因此,当我们说构成人的现实本质是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时,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人的本质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因为)欲望是意识着的冲动,而冲动是人的本质自身,就这本质被决定而发出有利于保存自己的行为而言。”注1163这样,我们出自自身努力的行为也可看成出自我们的欲望的行为,如果我们对自己的欲望有正确的理解,我们的行为则是主动的或自由的;相反,如果我们对自己的欲望没有正确的理解,我们的行为则是被动的或强制的。斯宾诺莎写道:
我们所有的一切努力或欲望,都是出于我们本性的必然性,因此或则只需根据人的本性,当做这些努力或欲望的最近因,即可对它们加以理解,或则也可以根据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方面,去加以理解,但就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言,便不能离开别的个体而单从其自身得到正确的理解。
自我们的本性而出,可以单独从人的本性自身加以理解的欲望,即是与心灵相关联的欲望,就心灵被认作为正确的观念所构成而言。相反,其余的欲望则仅与未能正确理解事物的心灵相关联,因此这种欲望的力量及其增减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决定,而乃被外界事物的力量所决定。所以前一种欲望可以正当地称为主动的行为,而后一种欲望则只能称为被动的情感。因为前者总是表示人的力量,相反,后者仅表示人的软弱无力和不完备的知识。
主动的行为或者为人的力量或理性所决定的欲望永远是善的,其余的欲望则可善可恶。
因此,在生活中对于我们最有利益之事莫过于尽量使我们的知性或理性完善,而且人生的最高快乐或幸福即在于知性或理性之完善中。因为幸福不外是由于对神有直观知识而起的心灵的满足,而所谓使知性完善也不外是理解神、理解神的属性,以及理解自神的本性之必然性而出的行为。所以遵循理性指导的人的最后目的,亦即他努力以节制他所有别的欲望的最高欲望,即是能指导他正确地理解他自己并理解一切能成为他的理智的对象的事物的欲望。注1164
这里我们清楚看到认识在斯宾诺莎的自由学说里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对于斯宾诺莎来说,知识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转向自由王国的唯一途径。因为认识无非就是找寻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所谓因果关系就是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认识到事物的必然性,我们的行动就能摆脱盲目性,而得到理性的指导,因而我们就能获得自由,因为“遵循理性指导的行为不是别的,即是基于我们本性自身的必然性而出的行为”注1165。斯宾诺莎说:“心灵的力量既然仅仅为知识所决定,而心灵的薄弱或被动又仅仅为知识的缺乏所决定,或者换言之,为不正确的观念所赖以产生的能力所决定,由此可见,那大半为不正确的观念所充塞的心灵是最被动的。……相反,那大半为正确观念所构成的心灵则是最主动的。”注1166斯宾诺莎区分了两种人,即受情感或意见支配的人和受理性指导的人,“前者的行为,无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他所做的是什么,而后者的行为,不是受他人的支配,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且仅做他所认识到在他的生活中最为重要之事,亦即仅追求他所最愿望的对象”注1167。斯宾诺莎把前一种人称为“奴隶”,后一种人称为“自由人”(homo liber),自由人就是遵从理性指导的人,即按照客观必然性去行事的人。这也就是说,当客观世界的必然性未被人们认识时,人的行为只是盲目地受情欲或意见所支配,这就造成了对人的奴役,但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了这种必然性,并遵循这种必然性而行动,利用这种必然性而为人类服务时,人们就不再是奴隶了,而是自由人。所以斯宾诺莎说:“只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是自由的。”注1168在斯宾诺莎看来,一个遵从理性指导的人,遵从自然的必然法则,遵守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堂吉诃德式地盲目同风车开战,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他劝告人们“要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注1169,要对神或自然永远保持“理智的爱”,这样我们人的决定和活动就能同宇宙的必然法则谐和一致,人就能在最真正的意义上成为“自由人”。
这种把知识同自由结合的思想是非常宝贵的。人的自由永远是与人类知识的进展过程相一致的。在人类历史的幼年时期,发现摩擦生火使人类最初支配自然力,从而使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以后人类文化史上的每一进步都是人类向自由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步骤。强调知识的力量是人类解放和获取自由的途径,高举理性和自由的旗帜,正是17世纪开创的特征。培根早就指出“知识就是力量”,斯宾诺莎强调知识是通往自由之路,正是这一时代精神的继续。特别是他认识到按照理性组织起来的合理社会是人的自由的最大保证,他要求人们遵循理性的指导、尊重公共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维持国家的公共利益,以此来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这些都反映了他对人类进步和幸福的美好愿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