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跨界同一性和跨界识别
de re模态还必然导致承认跨越世界的个体(transworld individual)。仍以BF为例。它为真的条件是:如果在世界wi中所有x在wi可通达的所有可能世界wj中是F,则在世界wi可通达的所有可能世界wj中所有x是F,这就要求在wj中有的个体在wi中都要有。个体能够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而存在。另外,从直观上看,“要是不发生水门事件,尼克松就会连任三届美国总统”之类的反事实语句显然是有意义的,而这就必须承认尼克松可以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而存在:在现实世界中他受到弹劾,未能连任美国总统;在另一可能世界中,他却连任三届美国总统,他因此成为一个跨越世界的个体。由此产生如下一类问题:我们如何能够知道在不同可能世界中的尼克松是同一个尼克松呢?更一般地说,我们根据什么标准去辨认、识别在不同可能世界存在的同一个体呢?这就是所谓的跨界同一性(transworld identity)和跨界识别(transworld identification)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们有各种不同的回答,据此可以区分出不同的立场。
1.跨界识别是一个伪问题
有些哲学家根本否认跨界识别问题,认为这是出于对可能世界理论的误解而产生的一个伪问题。这种观点分别为亨迪卡、克里普克、D.刘易斯等人所持有。
亨迪卡指出:“跨界识别问题显示出一个严重的错误,许多哲学家近来已成为这一错误的牺牲品。他们被‘可能世界’一词弄糊涂了,按照它的表面价值去理解它。这是一个可悲的错误。”在他看来,“可能世界”一词只是一种比喻说法,它完全不必是一个世界,即不必是一个完整的宇宙或世界历史。它“正像概率论中所考虑的基本选择事件,即样本集点(the sample set points)。在某些方面,把它们叫做样本空间元素或者背景(scenarios)甚至比叫做‘可能世界’更好一些。……它们被称为‘世界’的唯一理由是,在可能世界框架的某一种应用中,它们是所考虑的最详尽无遗的选择物”。他接着指出:“只要‘可能世界’被看成是相异的宇宙,跨界识别问题看起来将是毫无希望解决的。”(24)
克里普克也认为,跨界识别问题产生于人们过于认真地看待关于可能世界的比喻,就好像可能世界是另外一个国家或遥远的星球似的。如果不是把可能世界看作是一种实体,而仅仅看作是我们用以谈论我们构想这个世界的不同方式,那就根本不会有这个问题产生。(25)
D.刘易斯从他关于可能世界的激进实在论出发,否认有真正的跨越世界的个体。他认为,既然各个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同样真实地存在着,个体因此只能是限界个体,即是说,一个个体不能存在于不同的可能世界中,而只能存在于一个世界之中,这正像一个事物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一样。他相应地否认了跨界识别问题。但是他又提出了一个对应体(counterpart)理论,其要点是:尽管一个个体只能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但它在其他可能世界有自己的对应体。于是,他就把跨界识别同一个体的问题转换为跨界识别一个个体和它的对应体的问题,他提出的识别标准是:
D 对于wi中的x和wj中的y,只有当wj中没有任何事物更类似于wi中的x时,y才是wj中x的对应体。
他指出,对应体关系是一种类似关系,既不对称也不传递,甚至不是一一对应的,这就是说,一个个体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有不同的对应体。(26)例如,尼克松可以有一个连任三届美国总统的对应体,也可以有一个当宇航员的对应体。
刘易斯的对应体论受到了克里普克、亨迪卡、普兰廷加等人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刘易斯的这种解释将使反事实谈论成为无意义的。例如,当我们说“要是不发生水门事件的话,尼克松可能连任三届美国总统”,按照对应体理论,我们并不是在谈论尼克松,而是在谈论尼克松在另一可能世界中的对应体。这样一来,我们说“对于尼克松来说,事情可能是另外一种样子”就变得毫无意义。实际上,在反事实谈论中,我们仍然是在谈论尼克松,而不是在谈论尼克松的对应体。
2.跨界识别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持此种观点的哲学家们对这一问题也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回答,一种是反面回答,它力图证明跨界识别问题面临着许多根本性的困难,是不可能解决的,因此派生出此问题的可能世界理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另一种是正面回答,它力图证明跨界识别问题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其办法就是诉诸本质或本质属性。
齐硕姆是可能世界理论的反对者。他为了根本否定可能世界理论,抓住跨越世界个体的同一性、跨界识别这些个体等问题,企图在它们身上打开缺口。他于1967年发表《跨越可能世界的同一性:某些问题》一文(27),论证跨界识别问题面临着许多不可克服的困难。首先,他指出,跨界个体违反莱布尼茨所提出的同一不可分辨原则。这个原则是说,对于任何对象x和y,如果它们是同一的,则其中一个所具有的属性另一个都具有,反之亦然。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x=y)→(F(x)↔F(y))
但是,一旦承认跨越世界的个体,此原则就会遇到麻烦。例如,“尼克松其人同一于尼克松自身”乃是不言而喻的真理,由于尼克松可以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例如w1和w2而存在,依据上述原则,这就要求尼克松在一个世界中所具有的性质在另一个世界中都具有,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w1中的尼克松与w2中的尼克松至少有一个性质不同:即w1中的尼克松具有存在于w1的性质,而w2中的尼克松具有存在于w2的性质。这使莱布尼茨原则遇到了反例。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途径是:或者否定莱布尼茨原则,或者否认尼克松可以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而存在。前者会遭到大多数逻辑学家的反对,因此合理的结论是:同一事物不能跨越不同的世界而存在。
其次,跨越世界的个体不遵守同一关系的传递律。对于逻辑学家来说,同一关系传递乃是毋庸置疑的:若x等同于y,y等同于z,则x等同于z。但是,若承认有跨越世界的个体,即使退一步承认它与莱布尼茨规则是相容的,上述传递律也会遇到反例。给定两个不同的个体x和y,并给定一个可能世界系列w1,w2,…,w5。我们假定x和y服从莱布尼茨原则,即保持跨越世界的同一性。再令w1中的x只具有性质A、B、C、D,w1中的y只具有性质F、G、H、I。现在设想,在从w1进入w2时,x和y交换了A和F;在从w2进入w3时,它们交换了B和G;在从w3进入w4时,它们交换了C和H;在从w4进入到w5时,它们交换了D和I。既然假定x和y服从莱布尼茨原则,则w1中的x等同于w2中的x,w3中的x等同于w4中的x,w4中的x等同于w5中的x,由于同一关系传递,则w1中的x等同于w5中的x。但事实上,w5中的x具有性质F、G、H、I,与w1中的y一样;w5中的y具有性质A、B、C、D,与w1中的x一样。于是,w1中的x不是等同于w5中的x,而是等同于w5中的y;同理,w1中的y也不再等同于w5中的y,而是等同于w5中的x。由此造成这样的结果:或者莱布尼茨原则不成立,或者同一关系不传递,或者个体不能跨越世界而存在。前两种选择会导致人类整个知识体系的根本改变,因此难以避免的结论是:个体不能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而存在。
由上可知,齐硕姆由证明跨越世界的个体不服从莱布尼茨原则和同一关系传递律入手,否认了跨越世界的个体的存在,而后者是可能世界理论必定派生的,所以他认为,可能世界理论本身是值得怀疑的,甚至根本不能成立。不过,齐硕姆关于莱布尼茨的同一性原则不可更改的断言是太过绝对了。有人就指出,我们实际上所使用的同一性原则要比上面表述的复杂得多。我们也许必须把时间因素考虑在内,该原则应这样来表述:对于任一对象x和y来说,若它们是同一的,则对于任何特性F和时间t来说,x在t时具有F当且仅当y在t时具有F。若把可能世界考虑在内,则该原则应这样表述:对于任一x和y,若x=y,则对于任一世界w、任一时间t和任一特性F,x在t时w处具有F当且仅当y在t时w处具有F。(28)这样表述莱布尼茨原则之后,同一关系显然不再跨时间和跨世界而传递。因此,我认为,在齐硕姆论证的三个析取结论中,我们应该肯定而不是否定前两个析取支,因为在引入可能世界概念之后,原来表述的莱布尼茨律和同一关系传递律不精确,需要重新把它们精确化。一旦如此,“个体不能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而存在”的总结论就得不出来了,齐硕姆的论证结论不成立。
另外一些哲学家坚持认为,跨越世界的个体是存在的并且是可以识别的,识别的依据就是它们在不同可能世界中所共同具有的本质。这种观点以把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区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为前提,故被称为“本质主义”。例如,克里普克就是现代本质主义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个体的因果起源或物质构成以及自然种类的内在结构,分别构成识别跨越世界而存在的个体和自然种类的根据,它们也分别构成相应个体和自然种类的本质。关于克里普克观点的批评,请参看本书第三章关于“名称的因果历史理论”的评述。
关于跨界同一性和跨界识别问题,我的看法是:跨越世界的个体是可能世界理论所必然派生的,其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否认这种个体的存在,必定导致认为一个个体只能存在于一个世界之中,个体必定是限界个体,由此会造成下述结果:或者所有的可能世界中都没有相同的个体,即各个可能世界的个体都各不相同,其中的各个事态也互不相同;或者所有的个体都只存在于一个世界(如现实世界)之中。这样一来,任一语句p只能描述一个可能世界的个体,只能刻画一个可能世界中的事态,p因此就不可能在所有可能世界中真,不可能是必然语句。显然,这样的可能世界集是模态不相干的,不能充当模态逻辑的语义工具,可能世界之说也完全失去意义。因此,我认为,跨越世界的个体是不能不承认的,“如何识别跨越不同世界的个体和自然种类的同一性”这一问题,是可能世界理论家们所必须回答的一个真问题。实际上,当亨迪卡、克里普克、D.刘易斯等人把跨越世界的个体、把跨界识别问题从前门赶出去之后,又都以某种方式把它们从窗户中接了回来,刘易斯的对应体识别问题显然只是跨界识别问题的变种,亨迪卡的“局部跨界识别”、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等,都是对跨界识别问题的解答。我认为,对于跨界同一性和跨界识别问题可以有正面的答案,其办法仍然是诉诸本质和本质属性,但问题是需要对本质和本质属性做出新的说明。
在我看来,尽管已有的关于本质和本质属性的说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本质主义本身却并非那么声名狼藉和不可救药。我认为,本质主义非常重要,它是与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紧密相联的,是与“这个世界中存在着秩序、结构、规律”的信念密切相关的。而反本质主义常常与非理性主义和反理性主义搅和在一起,并与所谓的后现代思潮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本人准备针对关于本质主义的各种非议和责难来捍卫本质主义,并提出我所主张的本质相对性学说,包括下述要点:(1)本质是相对于人的实践需要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确定事物的本质时,要把人的实践需要考虑在内。(2)事物的本质是决定事物之所是的一组特性的集合,该集合的个别特性可以变易,但变易不能达到多数特性均变的程度,否则该事物不再是该事物。(3)本质具有派生、解释非本质特性的功能,前者是后者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和根据;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事物的非本质特性都变了,唯有事物的本质不变。(4)个体和自然种类都具有本质。个体的本质既不是它所从属的类的本质,也不是克里普克所说的该个体的起源,而是该个体全部历史中的核心事件。可以说,一个体的历史对于该个体来说是本质性的。自然种类的本质则是它所具有的内在结构。我将撰文阐述我对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思考,以及对我自己所主张的观点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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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模态逻辑的详情,请参见周北海:《模态逻辑导论》。
(2) 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466页。
(3) 在蒯因撰文时,认为“行星的数目=9”是真实的。
(4)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3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5)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37~138页。
(6)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41页。
(7) 同上书,145页。
(8) “内涵逻辑”一词是有歧义的。广义地理解,各种广义模态逻辑分支都属于内涵逻辑;狭义地理解,内涵逻辑是指承认并且处理概念、命题等内涵性实体的逻辑,后者亦称“一般内涵逻辑”。参看Anderson,C.A.‘General Intentional Logic’,in 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vol.2,pp.355-386;Gallin,D.Intentional Logic and Higher-Order Logic,Amsterdam: North-Holland,1975。
(9) 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三节。
(10) 参见周北海:《模态逻辑导论》,386~394页。
(11)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44页。
(12) Loux,M.(ed.)The Possible and the Actual: Readings in the Metaphysics of Modalit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9,p.9.
(13) Grayling,A.C.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The Harvester Press,1982,p.70.
(14) 参见朱新民:《现代西方哲学逻辑》,30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
(15) 王雨田主编:《现代逻辑科学导引》上册,52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16) 转引自Austin,D.F.Philosophical Analysi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8,p.306。
(17) Lewis,D.‘Possible Worlds’,in The Possible and The Actual,ed.by M.Loux,Ith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9,p.184.
(18) 转引自Grayling,A.C.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p.75。
(19) 参见《世界哲学年鉴1986》,8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20) 中译文见《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1985(4)。
(21) 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梅文译,15~20、156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22) 转引自Austin,D.F.Philosophical Analysis,p.306。
(23) Cf.Bradley,R.and Swartz,N. Possible Worlds: An Introduction to Logic and Irs Philosophy,Oxford: Blackwell,1979,p.24.
(24) Bogdan,R.J.Jaakko Hintikka,Dordrecht: Reidel,1987,pp.57-58.
(25) 参见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5~20页。
(26) 转引自Forbes,G.The Metaphysics of Modalit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5,pp.57-58。
(27) 重印于Loux,M.(ed.)The Possible and the Actual: Readings in the Metaphysics of Modality,pp.80-87。
(28) 参见Plantinga,A.‘World and Essence’,Philosophical Review,vol.79(1970),pp.461-492;The Nature of Necessit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1,pp.9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