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哲学学说
王夫之在清算过去政治制度的同时,着重清算了宋明理学理论思维形态并追本溯源,对道家老、庄哲学,天人感应哲学,魏晋玄学,佛教、道教哲学,进行深入分析和仔细批判,把我国古代气本论推向了高峰。
(一)“诚气”、“道器”学说
1.“诚”论
王夫之鉴于程朱、陆王对于元气论的误解和元气论本身未摆脱“原始物质”观念的局限,试图从哲学的本然之全体上陈述生存世界、意义世界的实有性,把传统的“诚”、“气”等作为实有的概念,建构其哲学体系,并把“诚”视为最高的范畴。他说:
说到一个“诚”字,是极顶字,更无一字可以代释,更无一语可以反形。……尽天地只是个诚,尽圣贤学问只是个思诚。(122)
惟其然,故知此之言诚者,无对之词也。(123)
“诚”是其他范畴不可代替、代释的,也没有其他话语可以描述的极顶字。尽宇宙天地的天道,尽圣贤学问的人道,只是一个“诚”或“思诚”。
“诚”是什么?王夫之对“诚”的本质属性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一,“诚”是“实有”。在王夫之看来,“诚”即实在性、实存性,是表示天地万物,天道人道是实有的。他在《尚书引义》中说:“夫诚者,实有者也。前有所始,后有所终也。”(124)所谓实有,就是没有妄想妄行,没有空想空行,就是“诚”。“无妄则诚矣。诚则物之终始赅而存焉。”(125)“诚”通贯物的终始。实有是物的固有属性。“诚也者实也,实有之固有之也。无有弗然,而非他有耀也。若夫水之固润固下,火之固炎固上也。无所待而然,无不然者以相杂,尽其所可致,而莫之能御也。”(126)王夫之以水和火等客观事物为例,说明水具有“润下”的本性,火有“炎上”的本性,它不是有所待而然的,而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是实有的,这便是“诚”。在这里,“诚”(“实有”)就是事物的实存和事物的固有本质属性。因此,王氏把“诚”与“不诚”作为区别“实有”与“实无”、实全与实欠的标准。“诚不诚之分者,一实有之,一实无之;一实全之,一实欠之。了然此有无、全欠之在天下,固不容有欺而当戒矣。”(127)既已作出实有与实无、实全与实欠之分,便不容有欺妄。
第二,“诚”作为“实有”,是能够为人的感官所感觉的。他说:“实有者,天下之公有也,有目所共见,有耳所共闻也。”(128)事物的实有是人们的耳目所“共闻”、“共见”的。共见、共闻之共即具普遍的认同性。然而,人们之所以能共见、共闻,是由于“诚”能够通过形象来彰显自身。“人能有恒,则曲能有诚而形著明矣。”(129)“有诚而形著明”,当然可以为人们所感觉。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人们的耳目感官感觉不到,但“诚”还是实存着。他说:“诚则形,形乃著明,有成形于中,规模条理未有而有,然后可著见而明示于天下。故虽视不可见,听不可闻,而为物之体历然矣。”(130)“有形”而著明是“诚”存有的基本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无形者,不诚者也”(131)。“诚”之所以应以有形来规定,就因其实有的缘故。
第三,“诚”是价值导向和天人之道,是表示世界有其自身固有的法则和运行规则。他说:“太虚,一实者也。故曰:‘诚者,天之道也。’用者,皆其体也。故曰:‘诚之者,人之道也。’”(132)又说:“‘诚者,天之道也’,天固然其无伪矣。然以实思之,天其可以无伪言乎?本无所谓伪,则不得言不伪,乃不得言不伪,而可言其道曰‘诚’。”(133)所谓“天之道”,就是宇宙运行的固有法则,它是实实在在而无伪的,所以,可以称其为“无伪者天之道”;所谓“人之道”,就是指人世间的典章制度、伦理道德规范,这也是确确实实的,所以可称其为“思无伪者人之道”(134)。天道、人道的实有性,所以称为“诚”。
王夫之把“诚”作为实有性范畴,并将提升为形而上本体,力图揭示主客观世界的本质属性,企图从传统的程朱陆王哲学中超越出来,而做出实有性的规定,这在我国哲学思维发展史上是一次可贵的尝试和积极的发展。
“诚”作为王夫之实有哲学体系的形上学范畴,王夫之又将它规定为“气”。气之运行,万物由生,这也就是“诚”。他以“非托虚寂以流幻妄”的实有之诚的观念批判不诚“无实”,“谓之空洞可矣”。然后说:
宇宙者,积而成乎久大者也。二气
缊,知能不舍,故成乎久大。二气
缊而健顺章,诚也。知能不舍而变合禅,诚之者也。(135)
诚者,则天之道也。二气之运行,健诚乎健,而顺诚乎顺;五行之变化,生诚乎生,而成诚乎成。终古而如一,诚以为日新也;万有而不穷,诚以为富有也。(136)
天道阳气刚健,阴气柔顺,阴阳二气
缊变化,刚健和柔顺的属性便彰显出来,积久成大,而成宇宙;阴阳五行变化,而化生万物,这就是“诚”。体认“诚”而不舍,便是“诚”之者的人道。“人者,生也。生者,有也。有者,诚也。”(137)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生命存在就是实有,实有就是“诚”。人以其“诚”的道而体贴天道之“诚”,“诚”是天人之道的共性。
王夫之认为,世界万物依赖“诚”(实有)而存有。他说:“夫可依者有也,至常者生也,皆无妄而不可谓之妄也。……非蚁之仰行,则依地住;非螾之穴壤,则依空住;非蜀山之雪蛆不求暖,则依火住;非火山之鼠不求润,则依水住;以至依粟已饥,依浆已渴。其不然而已于饥渴者,则非人矣。”(138)从螾蚁、雪蛆、老鼠以至人类,都需要与自然事物相接触,依赖自然事物这个“实有”而获得各自的生存,从而说明世界的“实有”,而不是虚妄的。
王夫之基于“诚”(实有)的理念,化解中国哲学史中“有”与“无”的关系,批判了道家、佛家以及理学家周敦颐等所宣扬的“无”、“有”的关系。他说:“人之所见为太虚者,气也,非虚也。虚涵气,气充虚,无有所谓‘无’者。”(139)又说:“《六经》总在虚无里,始信虚无不是无。”(140)太虚非无、非虚,虚蕴涵着气,气充塞着虚,因此说没有所谓无。
“有”与“无”的关系是中国哲学的重要范畴,其论争通贯终始。这里王夫之说明了“有”与“无”相对、绝对的关系。“言无者激于言有者而破除之也。就言有者之所谓有而谓无其有也。天下果何者而可谓之无哉?言龟无毛,言犬也,非言龟也。言兔无角,言麋也,非言兔也。诸必有所立,而后成其说。”(141)言无不过是否定谈有者所说的“有”,而不是说果真会有“无”。譬如人们说乌龟“无”毛,是相对狗“有”毛说的;讲兔“无”角,是相对麋“有”角说的。可见,世界实有,没有绝对的“无”。“有”与“无”相对。语言作为表达思想的中介,必须通过这种相对关系,而自圆其说。
2.“道器”说
王夫之从形而上“诚”的哲学出发,梳理了“道器”问题上的种种解释,别开生面地建立了他的道器说,从而在一般(“道”)和个别(“器”)的关系问题上,进一步丰富了“诚”(实有)的哲学逻辑结构。
在王夫之看来,“诚”为“实有”,“道”也“实有”,“诚”与“道”是异名而同实。他在《尚书引义》中这样写道:
诚与道,异名而同实者也。修道以存诚,而诚固天人之道也。奚以明其然邪?今夫道,古由之,今亦由之;己安之,人亦安之,历古今人己而无异者,惟其实有之也。施之一室而宜,推之一国而准,推之天下而无不得,概远迩逆顺而无不容者,惟其实有然也。(142)
“道”之所以能古今由之、人己安之而没有差分,推之一室、一国以至天下而皆合适,就因其“道”为“实有”。由此,王夫之提出了“天下惟器”、“道不离器”的思想。
如果说“诚”具有普遍的实有性和天地万物运行的规则性的含义,那么,“道”也具有这两方面的蕴涵。他说:“道者,物所众著而共由者也。物之所著,惟其有可见之实也;物之所由,惟其有可循之恒也。既盈两间而无不可见,盈两间而无不可循,故盈两间皆道也。”(143)这里所谓“两间”,是指象与形、阴与阳,两间皆阴阳,一阴一阳之谓道,所以两间皆道。“道”既是“物之所著”,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彰显为可见的实有,又是“物之所由”,即一切事物所共同遵循的普遍规则。
所谓“器”是相对于“道”而言的,它也具有与“道”相对的两方面的意思。他说:“阴阳与道为体,道建阴阳以居,相融相结而象生,相参相耦而数立。融结者称其质而无为,参耦者有其为而不乱。”(144)又说:“象日生而为载道之器,数成务而因行道之时。器有大小,时有往来,载者有量,行者有程。”(145)这里所讲的“器”,既是指阴阳融结而成的各种具体现“象”,也是指阴阳相参相耦而成的“数”,即具体法则。王夫之认为,各种具体现象是“道”的体现者或承担者(“载道”),承担的量之不同,就体现为具体事物(“器”)有大小的区别;具体法则是“行道”,是体现普遍规则的。
进而,王夫之论证了物质实体、普遍法则(“道”)和具体事物、特殊法则(“器”)的关系问题。
首先,王夫之提出了“道不离器”、“道器相依”的观念。他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述:
天下惟器而已矣。道者器之道,器者不可谓之道之器也。
无其道,则无其器,人类能言之。
无其器,则无其道,人鲜能言之,而固其诚然者也。(146)
这段话包括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天下惟器”,“盈天地之间皆器”(147)。充塞天地之间的都是事物的现象,不存在什么空虚的物。二是,“道”是“器”的“道”,有事物现象,才存在事物的法则。有具体法则,才存在普遍法则,一般包含在个别之中,而个别并不能完全包含在一般之中。三是,“道”“器”相互依存,因此,“终无有虚县孤致之道”(148),没有虚无、孤立的“道”。他举例说:“未有弓矢而无射道,未有车马而无御道,未有牢醴璧币、钟磬管弦而无礼乐之道。则未有子而无父道,未有弟而无兄道。道之可有而且无者多矣。”(149)没有弓箭,就不会有关于射箭的规则,没有车马,就不会有关于驾驭车马的规则,没有礼器、乐器,就没有礼、乐的规则……明确地说明了有某事物,才有某规则,否则就没有。规则是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他说:“据器而道存,离器而道毁。”(150)“器”变化,“道”也要变,所以说:“洪荒无揖让之道,唐、虞无吊伐之道,汉、唐无今日之道,则今日无他年之道者多矣。”(151)
其次,他借“形而上之谓道,形而下之谓器”的传统命题,论证了“道在器中”的观念。他在《思问录》中说:“统此一物,形而上则谓之道,形而下则谓之器,无非一阴一阳之和而成。尽器则道在其中矣。”(152)这是说“道”与“器”两者是统一的,并不是相分离的。他改造了《易传》有关“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命题,认为“道”与“器”都是一阴一阳和合而成的。天地间充满着具体事物(“器”),而“道”就寓于其中。
由此,他批判了朱熹以“形而上的虚,浑是道理”和“形器之本体,而离乎形器,则谓之道”(153)的观念,进一步说明了“道在器中”。他说:“形而上者,非无形之谓。既有形矣!有形而后有形而上。……器而后有形,形而后有上。无形无下,人所言也。”(154)由于“道”与“诚”是异名而同实,“道”是实有,从这个意义上说,“道”不是朱熹所说的“虚”,更不是“道”与“器”、“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离,而是“道在器中”。因此,有事物而后有“形”,有“形”而后有“上”(“道”),“道”、一般只能寓于“器”、特殊之中,离开特殊(“器”),一般(“道”)也就不存在,王夫之由此揭示了“道”、“器”辩证关系。
3.“理气”说
在王夫之“诚”(“实有”)的哲学逻辑结构中,如果说“道”与“器”是指事物实体、普遍法则和具体事物、特殊法则而言的话,那么,“理”与“气”就是指事物实体和它的固有法则,两者既有联系而又有所差分。在理学家那里,“理”与“气”、“道”与“器”、“太极”与“阴阳”、“形而上”与“形而下”等范畴是倒过来的。王夫之则对这些范畴加以区别和澄清。
所谓“理”,王夫之认为,“诚”为实有,“道”为实有,“理”也为“实理”,他说:“至诚体太虚至和之实理,与
缊未分之道通一不二。”(155)是说“诚”、“实理”、“道”是通一不二的。但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差分。王夫之是这样分别的:“道者,一定之理也。于理上加‘一定’二字方是道。”(156)“道”是一定的“理”,“理”是一切事物的固有法则。他说:
理本非一成可执之物,不可得而见;气之条绪节文,乃理之可见者也。故其始之有理,即于气上见理。(157)
万物皆有固然之用,万事皆有当然之则,所谓理也。(158)
“理”就是“气”所固有的条理,万事万物的必然法则。它是实有的存在,而不是观念的臆造。
所谓“气”,是指阴阳变化的事物现象。他说:
阴阳具于太虚
缊之中,其一阴一阳,或动或静,相与摩荡,乘其时位以著其功能,五行万物之融结流止、飞潜动植,各自成其条理而不妄。(159)
言太和
缊为太虚……道之本体也。二气之动,交感而生,凝滞而成物我之万象,虽即太和不容己之大用,而与本体之虚湛异矣。(160)
这里,“
缊”是指阴阳二气运动变化,“太和”是指阴阳二气和合未分。“太虚”充满了“气”,“气”是太和
缊的“本体”。它是无形的,但它凝聚成“物我万象”。“气”是阴阳对待的和合体,是一切事物变化的源头。它与“万象”是“体”和“用”的关系。当然,不能把作为标志事物的“气”简单称之为某种具体事物。他企图修正张载有时把“气”看做“升降飞扬”的游气“野马”,对事物的体认没有摆脱实物性的局限,认为“气”具有普遍无限性。他说:“虚空者,气之量;气弥沦无涯而希微不形……凡虚空皆气也。”(161)又说:“‘生物以息相吹’之说非也,此乃太虚之流动洋溢,非仅生物之息也。”(162)充塞宇宙都是“气”,自然界形形色色的万物,都是“气”存在的各种不同形式。但“气”并不就是“生物之息”的空气。在这里,王夫之猜测到了具体事物的多样性与世界的统一性的辩证关系。
基于此,王夫之论述了“理”与“气”的关系。首先,“理”不离“气”。他说:“理即是气之理,气当得如此便是理,理不先而气不后。”(163)“气者,理之依也。气盛则理达。天积其健盛之气,故秩叙条理,精密变化而日新。”(164)“气”是“理”之所依,“理”即“气”之“理”,“理”与“气”相依而不相离,具体事物的实存与其固有法则相互联系,离“理”无“气”,离“气”无“理”,“言气即离理不得”(165),“理与气元不可分作两截”(166)。
其次,由“理气相依”,进而提出了“理在气中”的观念。他说:“理者理乎气而为气之理也,是岂于气之外别有一理以游行气之中者乎!……犹言气非即理,气以成形而理具也。”(167)既然“理”是“理”乎“气”,“气”之外没有别的理,那么,“理便在气里面”(168),“理在气中”(169)。《读四书大全说·告子上篇》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述:
理只是以象二仪之妙,气方是二仪之实。健者,气之健也;顺者,气之顺也。天人之蕴,一气而已。从乎气之善而谓之理,气外更无虚托孤立之理也。(170)
“理”是二仪(阴、阳)变化的妙用,“气”方是阴阳二仪的实有,因此,“理在气中”,“气外”更没有虚托孤立的“理”,说明“理”与“气”的辩证关系。
王夫之建立了“诚”(实有)的哲学逻辑结构,辩证地解释了“道器”、“理气”、“有无”、“心物”等关系;从形上学本体的高度,批判了老聃“有生于无”、佛教“万法唯心”、程朱“理先气后”以及陆王“心外无物”等种种形上学的观念,把中国古代哲学推到新的高度。他的哲学逻辑结构,不愧为我国古代哲学宝库中一颗光彩夺目的明珠。
(二)“动静”、“一两”说
中国古代辩证思维一直延续。到了宋明时期,尽管哲学学派纷纭,但众学者并不否认事物中存在着冲突,也不否定变化发展,辩证思维得到了发展。这时,论争的要点在于:冲突是始终存在的,还是到了一定时期才产生的?运动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还是到了一定时候由一个神秘力量推动的?运动是绝对的,抑或静止是绝对的?等等。王夫之继承了张载的“一物两体”和“运行不息”的辩证思维,综合时代所提供的体认成果,发展了古代辩证思维。
1.“动静”说
王夫之认为,运动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他说:“阴阳因动静而著……而动静者乃阴阳之动静也。”(171)“神化虽隐,变合虽赜,而皆本物理之固然。”(172)“动静”、“神化”、“变合”都是指阴阳的运动变化,运动是阴阳二“气”的运动,变化是物质(“气”)的固有属性。物质与运动是不可分割的。他说:“盖阴阳者气之二体,动静者气之二几,体同而用异则相感而动,动而成象则静,动静之几,聚散、出入、形不形之从来也。”(173)“阴阳”与“动静”是“气”的“本体”与“作用”。“几”是阴阳运动变化的始端,聚散、出入、形不形等是事物变化的各种形式,都由此生。同时,“气”的聚散、升降、飞扬等运动都是“气”自身的必然性:“感遇则聚,聚已必散,皆升降飞扬自然之理势。”(174)事物的运动是“自然之理势”,是一种必然的现象。
事物是不灭的、永恒的,运动是事物的固有属性,于是,王夫之逻辑地推出运动是绝对的、永恒的结论。他说:“太虚者,本动者也。动以入动,不息不滞。”(175)“太虚”本身不停地运动,而永不止息。同时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是无始无终的。“天地之生亦大矣。……故前无不生,后无不至。”(176)“其始也,人不见其始;其终也,人不见其终。其不见也,遂以谓邃古之前,有一物初生之始;将来之日,有万物皆尽之终;亦愚矣哉!”(177)天地化生万物的变化过程是无终始的,那种认为在远古时代事物有开端,而将来事物有终结的说法,是道地的愚蠢之说,由此王夫子指出了事物运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无限性。
王夫之强调运动的绝对性,也承认相对的静止。于是,他提出了动静相依而不相离的思想:“静以居动,则动者不离乎静,动以动其静,则静者亦动而灵。”(178)“动而不离乎静之存,静而皆备其动之理,敦诚不息,则化不可测。”(179)“动”不离“静”,“静”不离“动”,“动静”相互对待而又相互依存。他从动静相兼的思想出发,认为无论是只承认运动或者只承认静止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流俗滞于物以为实,逐于动而不反,异端虚则丧实,静则废动,皆违性而失其神也。”(180)动而不反静与静则废动,都是片面的。这就是说,只承认一方面而否认另一方面,把运动和静止分离开来,都是违反事物运动变化的本性和其神妙的。
当然,运动和静止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王夫之认为,运动居于主导的方面。他说:“动者,道之枢,德之牖也。”(181)运动是事物发展的枢纽,也是人们体认事物本质的门径。因此,“若其知天地之化育,则只在动处体会”(182)。要从运动中来体会、体认天地间的变化、发育等现象。
于是,王夫之从两个方面进行批判。其一,运动有开端论。周敦颐把动静分为三种形态。在诚的“寂然不动”和物的“动而无静、静而无动”中,割裂事物与运动,以“动静”是有开端的。王夫之说:
非初无阴阳,因动静而始有也。今有物于此,运而用之则曰动,置而安处之则曰静,然必有物也,以效乎动静。太极无阴阳之实体,则抑何所运而何所置邪?(183)
物的运用便是运动,安置便是静止,“动静”是事物在运动过程中的不同形式。他质问:“太极”既是没有阴阳动静的实体,又有什么运动和静止?于是否定了“阳”由“动”生,“阴”由“静”生,“阴阳”由“太极”而生的说法。
其二,“主静”论。道学家以运动为相对,静止为绝对。《思问录·内篇》批评说:
太极动而生阳,动之动也;静而生阴,动之静也。废然无动而静,阴恶从生哉!一动一静,阖辟之谓也。由阖而辟,由辟而阖,皆动也。废然之静,则是息矣。……何静之有?(184)
运动是绝对的。不管是“动而生阳”,运动过程中的运动;还是“静而生阴”,运动过程中的静止,都是运动的形式。绝对的静止,即所谓“废然无动而静”则是不存在的。如果有什么绝对的静止,则事物的运动就止息了。
在王夫之看来,静止只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的状态。他说:“静也,动之静也。”(185)“静者静动,非不动也。”(186)“静”实际上是“动之静”,“静动”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静止状态,是处在相对静止状态中的运动。因此,他说:“动、静皆动也,由动之静,亦动也。”(187)所以,静止不是绝对的。
不过,尽管运动居于主导地位,但也不能忽视静止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他说:“静而有动,动留而生物,物生于俄顷之间,而其先皆有故也。一留而形成矣。知此,则能弗守其静,以听其动乎!静不倚则动不匮,其动必正,其留必成,其生必顺。”(188)相对静止是物质运动生物的必不可缺的前提,静止不偏于一边,不成为绝对的,那么运动就能正常进行,事物就能顺利生成。这里包含了静止是事物化生之条件的思想。
2.“变化日新”说
从“动静”的绝对、相对观念出发,王夫之提出了天地事物“变化日新”的概念。他说:“天地之德不易,而天地之化日新。今日之风雷非昨日之风雷,是以知今日之日月非昨日之日月也。”(189)天地的本性固然不易,而天地的变化却是日新的。今天的风雷不是昨天的风雷,所以知道今天的日月也不是昨天的日月,还可推知今天的身体也不是昨天的身体;江河的水,古今一样,但今天的水就不是过去的水;灯烛的光,昨日和今日一样,但今天的火光就不是昨天的火光。水火变化在跟前,容易知道,日月变化较远,而难觉察。拿人来说,指甲、头发每日长出新的,是人所知道的,而肌肉每天新生和旧消,人们就不知道。他说:“人见形之不变而不知其质之已迁,则疑今兹之日月为邃古之日月,今兹之肌肉为初生之肌肉,恶足以语日新之化哉!”(190)人们只见自身形象的不变,而不知内部质体已变,竟认为今天的肌肉就是初生的肌肉,这就是不懂得日新变化的道理。
事物的发展有一个量变的过程。他举例说:“生既非一次生,则始亦非一日始矣。庄子藏山、佛氏刹那之旨,皆云新故密移,则死亦非顿然而尽。”(191)生和死都有一个量变的过程,没有“顿生”、“顿灭”之理。他说:“方来之神,无顿受于初生之理;非畏、厌、溺,非疫厉,非猎杀、斩艾,则亦无顿灭之理。”(192)王夫之猜测到了事物生、灭有一个量变的过程,这是正确的,但他对于顿变、质变这个事物变化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却有所忽视。
3.“一”、“两”关系及其形式
事物运动、变化日新的原因是什么?王夫之认为,是在于事物内部冲突的互相作用。他说:“易者,互相推移以摩荡之谓。……纯乾纯坤,未有易也,而相峙以并立,则易之道在,而立乎至足者为易之资。”(193)易的含义是指互相推移、互相摩荡。之所以能互相摩荡,是因为其内部相峙,即对待,如果是纯乾、纯坤,就没有变易了。“阴阳之消长隐见不可测,而天地人物屈伸往来之故尽于此。”(194)王夫之以为“阴阳”对立消长,是天地人物运动变化的原因(“故”),这就排除了从事物外部寻找运动原因的可能。
事物冲突不仅互相对立,而且互相包含、互相渗透,即相互统一。他说:“天下有截然分析而必相对待之物乎?求之于天地,无有此也;求之于万物,无有此也。”(195)一切对待方面都不是绝对对待的,天地万物都没有截然相对待的状况。对待方面既互相包含、渗透,而又互相转化:“天尊于上,而天入地中,无深不察;地卑于下,而地升天际,无高不彻。其界不可得而剖也。进极于进,退者以进;退极于退,进者以退。……其局不可得而定也。”(196)在这里,天地尊卑、上下怎么能入地中、升天际而互察互彻?王夫之并未详说,难免给人以神秘之感。进退怎么会转化,其条件如何?也未涉及。这是王夫之理论的缺陷。但是,从基本上说,事物互相渗透,发展到一定限度就要向其反面转化,这在王夫之的理论中是清楚的。
王夫之从对待面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论述了矛盾两端的自身统一性。他说:
两端者,虚实也,动静也,聚散也,清浊也,其究一也。实不窒虚,知虚之皆实。静者静动,非不动也。……而后知其一也,非合两而以一为之纽也。(197)
对待双方,追究到底是统一的,而这种统一是事物自身的统一,并不是以另外的东西为枢纽把对待面统一起来。
王夫之称对待面的相互作用为“感”。他说:
阴阳合于太和,而性情不能不异;惟异生感,故交相䜣合于既感之后,而法象以著。(198)
只有当对待着的对待双方交互参错,才发生交“感”作用,即“惟异生感”;也只有交“感”,才促使万物的化生。“天下者,万事万物之富有,而皆原天道自然之化,阴阳相感。”(199)又说:“一屈一伸,交相为感,人以之生,天地以之生人物而不息,此阴阳之动几也。”(200)万事万物的生成,乃是“阴阳相感”的结果。
王夫之基于对对待融合的体认,对其好友方以智在《东西均·三征篇》中提出的“交”、“轮”、“几”,“随”、“泯”、“统”的∴(音伊)图式有所微辞。他在赠诗中说:“哭笑双遮∴字眼,宫商遥绝断纹琴。”(201)他对宋明以来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关系的几种形式,提出了精到的见解。他说:
《易》曰:“一阴一阳之谓道。”或曰,抟聚而合一之也;或曰,分析而各一之也。(202)
对待面的“抟聚”,是合一之的“合二而一”;对待面的“分析”,是各一之的“一分为二”。接着,他解释说:
以为分析而各一之者,谓阴阳不可稍有所畸胜,阴归于阴,阳归于阳,而道在其中。
以为抟聚而合一之者,谓阴阳皆偶合者也,同即异,总即别,成即毁,而道函其外。(203)
统一物“分析”而为阴、阳对待双方(“各一”),就是“一为二”;“阴阳”、“同异”、“成毁”对待双方聚合而为一,就是“合二而一”。
王夫之还进一步论述了“一分为二”和“合二而一”关系的几种形式:
第一,“合二而一”是“一分为二”所固有。他说:“盈天地之间皆器矣。器有其表者,有其里者,成表里之各用,以合用而底于成。……故合二为一者,既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表里相待而二,二异致而一,存乎其人,存乎其德。”(204)自然界事物都分为阴阳、表里两个方面,即“一分为二”;对待双方既对待,又统一,合表里而成“器”,就是“合二而一”。“分一为二”包含了“合二以一”。
第二,“合二而一”与“一分为二”是相互联系的过程。他说:“夫阴阳之实有二物,明矣。自其气之冲微而未凝者,则阴阳皆不可见;自其成象成形言之,则各有成质而不相紊。自其合同而化者言之,则浑沦于太极之中而为一;自其清浊、虚实、大小之殊异,则固为二;就其二而统言其性情功效,则曰刚,曰柔。”(205)从“阴阳”变化浑沦于太极之中来看,是“合二而一”;从统一物中出现清浊、虚实、大小的对待来看,又是“一分为二”。因此,“合二而一”与“一分为二”是事物变化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形式。
第三,“合二而一”与“一分为二”是“合”——“分”——“合”的过程。他说:“道之流行于人也,始于合,中于分,终于合,以始终为同时同撰者也。”(206)又说:“合者,阴阳之始本一也。而因动静分而为两,迨其成又合阴阳于一也。”(207)头一个“合”,即阴阳对待双方同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即“合二而一”;统一体因其动静的矛盾运动,又“分而为两”,即“一分为二”;结果,阴阳对待双方又合而于一,即“合二而一”。可见,“合”——“分”——“合”的形式,即是“合二而一”——“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的形式。王夫之对于“合二而一”和“一分为二”关系的探索,比其前辈大大前进了。他把我国古代辩证思维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为人们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理论思维的经验教训。
(三)“能所”和“知行”说
宋明时期,哲学家在关于人的知识的来源,体认的过程,也就是“知”与“行”关系问题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王夫之批判了先验论,阐述了知识论。
1.“能”与“所”的关系
王夫之探索了主体的认知对象与客体世界的关系。他批判地继承了先行者的思想资料,改造了我国哲学史和佛教典籍中关于“所以知”(即“能”)、“所知”(即“所”)这一对范畴,提出了“能必副所”的思想。“所以知”(“能”),指主体的认知功能;“所知”(“所”),指客体的认知对象。佛教哲学认为“所”不能离开“能”,客体不能离开主体的认知功能而存在。王夫之则以实有论观点论述了主观(“能”)和客观(“所”)两者的关系。他说:
境之俟用者曰“所”,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曰“能”。“能”、“所”之分,夫固有之,释氏为分授之名,亦非诬也。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俟用,而可以有功者为“能”,则必实有其用。体俟用,则因“所”以发“能”;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体用一依其实,不背其故,而名实各相称矣。(208)
这是说,有待于主体的认知功能去体认的客体对象就是“所”,认知功能作用于外部客体世界而能取得功效就是“能”。“能”、“所”的区别一直就有。佛教分别定名,并不是无根据的,问题在于:作为主体认知的对象,必须有确实存在的物体;要发生认知作用,必须确实有认知功能;因此,强调由客体对象的引发而起认知作用(“因所以发能”),正确的认知必须符合客体对象(“能必副其所”)。王夫之这段话在主体认知功能(“能”)和客体认知对象(“所”)关系问题上,分辨了气本论认知论和佛教的区别。
针对佛教抹杀“能”、“所”的实在性,而把客体归结为主体的问题,王夫之指出:
释氏以有为幻,以无为实,“唯心唯识”之说,抑矛盾自攻而不足以立。于是诡其词曰:“空我执而无能,空法执而无所。”然而以心合道,其有“能”有“所”也,则又固然而不容昧。是故其说又不足以立,则抑“能”其“所”,“所”其“能”,消“所”以入“能”,而谓“能”为“所”,以立其说,说斯立矣。(209)
佛教“三变”其论辩,以达到“以‘能’为‘所’”之说的成立。一变是把实有看做幻相,以无为实,对象世界都是“心”、“识”所生,否认对象世界的存在,但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于是,二变否定自我,否定对象世界,以致无“能”无“所”,“能、所双泯”,但认知主体和认知对象毕竟是否定不了的。因此,三变“能”其“所”,“所”其“能”,把对象世界消融在主体认知之中,把主体认知外化为客体对象。这就是王夫之所批判的“‘三界惟心’而‘心’即‘界’,‘万法惟识’而‘识’即‘法’”(210)的观念。这样,整个世界、一切客体事物都是“心”和“识”的呈现,“心”、“识”就是对象世界、客体事物。通过这个三变的思辨过程,佛教建立了以“能”为“所”的唯心唯识论。
王夫之批判了佛教这种以“能”为“所”的理论。他说:“天下固有五色,而辨之者人人不殊;天下固有五声,而审之者古今不忒;天下固有五味,而知之者久暂不违。不然,则色、声、味惟人所命,何为乎胥天下而有其同然者?”(211)天下存在着五色、五声、五味,从古到今每个人对色、声、味的体认都没有差异,如果色、声、味是依每个人的意志而定,为什么大家的体认都一样呢?可见,色、声、味等认知对象是实存的。
王夫之进而探索了认知的来源问题。他认为,人们认知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形也,神也,物也,三相遇而知觉乃发。”(212)主体的感觉器官(“形”)、思维活动(“神”)和客体事物(“物”)三者相结合,然后产生认知。他举例说:“耳与声合,目与色合,皆心所翕辟之牖也,合,故相知;乃其所以合之故,则岂耳目声色之力哉!”(213)主体的感觉器官好比是接受外界事物的窗子,人的感性认知是外界事物和感觉器官相互接触而产生的。但主体的耳目见闻是有限的,还必须通过人们的思维活动(“神”)。王夫之强调感官、思维和客体事物相融合而后产生认知的主张,是一种从物到感觉和观念的路向。
2.“格物”与“致知”的关系
王夫之认为感觉经验和思维活动是有差异的。他说:“一人之身,居要者心也。……无目而心不辨色,无耳而心不知声,无手足而心无能指使,一官失用而心之灵已废矣。”(214)“心”是人身之要,但“心”没有耳目也不能辨色和知声。“心”的思维活动必须依赖于耳目感官。同时,没有“心”的思维活动,认知也不会深入。“声色之丽耳目,一见闻之而然,虽进求之而亦然,但为物所蔽而蔽尽于物。岂如心之愈思而愈得,物所已有者,无不表里之具悉(原注:耳目但得其表)。”(215)由耳目所获得对于事物的感性认知,是事物的表面现象;“心”则不蔽于物而愈思愈得,而达到认知事物的理性认知阶段。
王夫之利用和改造了“格物致知”这个传统的范畴,进一步论证了主体的认知过程。他说:
大抵格物之功,心官与耳目均用,学、问为主,而思辨辅之,所思所辨者皆其所学、问之事。致知之功则惟在心官,思辨为主,而学、问辅之,所学、问者乃以决其思辨之疑。“致知在格物”,以耳目资心之用而使有所循也,非耳目全操心之权而心可废也。(216)
主体认知分两个阶段:在认知的感性活动的“格物”阶段,是以“学、问为主”,即以主体的耳目等感官进行“学”和“问”等活动为主;在“致知”的阶段,是以理性思维的思辨活动为主。“学”“问”所得的感性资料,是思维活动所依循的基础。但并不是说可以取消思维活动,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济”,不可偏废。他说:“非致知,则物无所裁而玩物以丧志;非格物,则知非所用而荡智以入邪。二者相济,则不容不各致焉。”(217)如果没有“格物”,不接触外界事物,就会使认知陷入空想,走入歧途,这叫做“荡智以入邪”;没有“致知”,就会被各种事物的现象所迷惑,“玩物以丧志”。这是认知过程中所应避免的。
3.“知”与“行”的关系
王夫之在认知论上最突出的成就是建立了以“行”为基础的“知行”统一的观念。他说:
知行相资以为用,惟其各有致功,而亦各有其效,故相资以互用,则于其相互,益知其必分矣。同者不相为用,资于异者乃和同而起功,此定理也。不知其各有功效而相资,于是姚江王氏“知行合一”之说,得借口以惑世。盖其旨本诸释氏,于无所可行之中,立一介然之知曰悟,而废天下之实理,实理废则亦无所忌惮而已矣。(218)
“知”、“行”各有效用,而又相互为用,正因为两者相互为用,才知两者相互分别;由其相互分别,才能在认知过程中融合起来而显现其效用。同的就不能相互为用,这是一个定理。王守仁的“知行合一”说就不懂这个道理。
“知”、“行”既相互区别,而又相互融合。就其融合来说,第一,知行不相离。他说:“是则知行终始不相离,存心亦有知行,致知亦有知行,而更不可分一事以为知而非行,行而非知。”(219)“知”、“行”是认知的统一过程,如果割裂“知”、“行”,“知而非行,行而非知”,那就要陷入“知先行后”说。第二,“知行并进”。他说:“惟其为致知、力行,故功可得而分。……可立先后之序,而先后又互相为成,则由知而知所行,由行而行则知之,亦可云并进而有功。”(220)由于“知行”有不同功用,故能相互促进,不断深化。由知而行,由行而知,知行并进不悖,而使认知“日进于高明而不穷”(221)。第三,“行”可以为“知”统一的基础,“知虽可以为行之资,而行乃以为知之实”(222)。在“行”的基础上“知行”统一。
“行”为“知”的基础。他说:“离行以为知,其卑者,则训诂之末流,无异于词章之玩物而加陋焉。”(223)“知”不能离开“行”,不“行”就得不到“知”,“君子之学,未尝离行以为知也必矣”(224)。知识从“行”来,依赖于行,来源于行,这是必然的道理;不仅如此,“行”可以“兼知”、“统知”。他说:“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225)同时,“行”还是检验“知”的标准。王夫之说:“且夫知也者,固以行为功者也;行也者,不以知为功者也。行焉可以得知之效也,知焉未可以得行之效也。”(226)“行”可得“知”的效验,“知”却不能得“行”的效验。“知”的目的在于实践:“知之尽,则实践之而已。实践之,乃心所素知,行焉皆顺,故乐莫大焉。”(227)以行为来检验“知”的标准的观点,是王夫之认知论中最具特色的思想。
王夫之所谓的“行”,主要是主体“行于君民、亲友、喜怒、哀乐之间”(228)的“应事接物”的实践活动。虽然他把认知过程分为感性认知和理性认知两个阶段,但他没有注重由认知到实践这个重要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