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新理解社会有机体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渗透到人的发展、社会活动等领域中去的中介理论。本来,借助于“社会有机体”这个中介理论,可以逻辑地形成历史唯物主义—社会有机体—社会和人的具体活动领域这三个层次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人们在对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理解上发生了两个偏差:一是仅仅把社会有机体理论定格为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形态理论,因而忽视了对这一理论本身内涵的研究;二是仅仅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有机体,把社会分解为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动态—静态、层次—模型等,完全忽视了马克思的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的思想,忽视了从主体、从人的活动和发展的角度去分析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忽视了社会有机体的特殊性。由于这些偏差,马克思的充满着各种新的理论萌芽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不但没有发展起来,反而萎缩下来,甚至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理由。为了重建马克思主义的多层次、多角度的社会理论,我们有必要对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进行再认识。
1.“社会有机体”不等于“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形态”
把“社会有机体”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有一个历史过程。
恩格斯首先把“社会有机体”等同于社会组织。在恩格斯看来,家庭“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注343。
列宁明确地把“社会机体”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列宁在批判米海洛夫斯基时提出“把社会经济形态看作特殊的社会机体的唯物主义概念”注344,并一再强调:马克思是从经济生活规律的角度揭示“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这个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这一机体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历史规律)”注345。
研读列宁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这一著作可以看出,列宁当时强调“社会机体”就是“社会经济形态”,目的在于反对历史唯心论,强调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然而,这样一来,也留下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逻辑上看,社会经济形态当然也是一种社会有机体,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社会有机体便是社会经济形态,社会经济形态只是社会有机体的唯物主义基础,二者不能等同。至于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要素,比如人、物质、文化、社会结构是如何运动的,完全需要进行整体研究。
从方法论上看,把社会有机体归为社会经济形态,这种把整体归于部分的方法与马克思的多层次、多角度的社会分析方法具有较大的差别。
但是,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和反思,把社会有机体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的观念一直占着统治地位。这只要看看罗森塔尔、尤金主编的《简明哲学词典》,康斯坦丁诺夫主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原理》以及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就足以说明问题。即使在专门论述马克思系统性原则的较新著作《马克思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性原则》一书中,苏联著名哲学家库兹明仍然持这一看法。在库兹明看来,马克思发现了社会发展的真正系统,并建立了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机体)的理论。我们认为,正是这种认识阻碍了对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全面分析和深入了解。
为了从理论上弄清问题,有必要对“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社会有机体”这三个范畴作出区分。
从马克思的思路来分析这一问题便可看出,马克思首先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从法与国家同所有制的关系,从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相互关系上弄清了社会形态的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已经制定了“社会形态”这一概念,在强调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时,突出的是以所有制关系,即以“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现代私有制”来划分社会形态。
为了进一步剖析社会形态,马克思又深入到社会经济形态中去认识所有制关系,从而进一步研究社会形态的本质和更替。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又制定了“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概念,并以社会经济形态来理解社会形态,划分不同时代。马克思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注346。
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从“社会形态”深入到“社会经济形态”,反映出他对社会认识的深化。因此,“社会形态”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含义是不同的。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研究社会形态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同时,社会有机体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这一思想在《哲学的贫困》、《资本论》等著作中得到阐发。当然,这是从一个更宏大的、动态的以及各种关系生成的角度来阐明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可以这样来大致区分“社会形态”、“社会经济形态”和“社会有机体”这三个范畴:
“社会形态”这一范畴包括以下要素:(1)生产力;(2)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它又构成一定社会形态的“现实基础”;(3)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和“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形态就是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统一体。体现社会三级结构统一体的社会形态范畴是对社会作宏观结构、制度以及类型的划分。由于社会形态范畴涉及政治上层建筑即国家等内容,由于社会形态范畴是对“各国制度”的概括,因此,对社会作“形态”的分析主要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基于上述原因,社会形态范畴要深入到社会各种关系、体制,各种社会活动的具体构成等微观领域,深入到各门具体社会科学就需要中介。社会形态范畴本身不能充当这一中介,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完成这一中介任务的正是社会有机体范畴或理论。
“社会经济形态”是在“社会形态”范畴形成后进一步思索的产物,这一范畴从要素上看不包括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它是属于生产方式内部的。“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注347因此,社会经济形态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生产、交换、分配、流通领域内的特殊结合方式。在研究“社会经济形态”时可以把“社会形式”即“社会形态”暂时放在一边,因为不是社会形态决定社会经济形态,而是社会经济形态决定社会形态。换言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决定社会结构的不同经济时期,从而决定着社会形态。
“社会有机体”则是立足于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总括社会一切关系有机运动的范畴。马克思最初是在《哲学的贫困》中提出“社会有机体”概念的。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注348。显然,社会有机体理论一开始就与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理论在范围、对象、角度上都有区别。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作为关于社会中的一切关系同时存在又互相依存的理论,揭示的是社会中各种因素、关系、方面的运动与相互影响。这是一个比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更为广泛的关于社会各种关系的有机系统的理论。尽管社会经济形态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唯物主义基础,也是理解社会有机体的方向、规模、程度的钥匙,但是,没有任何理由把“社会有机体”与“社会经济形态”这两个范畴、两种理论混同起来。
同时,我们也不能把“社会有机体”与“社会形态”这两个范畴、两种理论混同起来。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社会形态范畴是从客体的角度对社会结构所作的宏观的划分和规定,它揭示的是一个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级结构的组成方式,而社会有机体范畴则是从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角度揭示社会各种关系的自组织过程,社会有机体的关系深入到人的行为、生活方式、情感方式、文明与文化等方面,这是一个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的发散过程。
第二,社会形态与社会有机体这两个范畴有着不同的基础,社会形态以生产关系为“骨骼”,而社会有机体则直接以“交往”为轴心,它揭示社会关系在“交往”中的有机化。
第三,在当代,区分社会形态与社会有机体两个范畴,更有时代的意义。这是因为,社会形态是以国家为单位而进行分析的,当交往处于区域发展的条件下,社会形态与社会有机体具有某种重合性,要明确地区分开来是十分困难的,但当交往进入“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的时代条件下,社会有机体这一范畴就具有某种超越社会形态的“世界性”、“全球性”的机制。在当代世界,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之所以必须走开放的道路,乃是因为世界性的生产、消费、文化、法律等的交往系统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有机体”。显然,区分世界性的“社会有机体”与国家性的“社会形态”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本人十分重视立足于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形态”与立足于交往基础上的“社会有机体”的区别,认为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注349。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生产力与交往中,生产力是最根本的,“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注350。
其三,社会有机体的世界性运动又保证着生产力和文明的发展,“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注351。同时,“只有在交往具有世界性质,并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在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的时候,保存住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注352。毫无疑问,在进入开放时代的今天,在交往已经世界化的时代,“社会有机体”范畴与社会形态范畴的区别也就显而易见了。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不能把“社会有机体”与“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范畴混同起来的另一个重大的理由是,社会有机体范畴或理论并不是马克思的独创。依据历史资料,圣西门在19世纪初就初步提出了社会有机体思想。圣西门死后,他的门徒在《圣西门学说释义》中明确提出“社会是一种有机的整体”,并要求分析“社会这个统一集体的各个器官”。
曾经作过圣西门秘书的孔德则在19世纪30年代创立了“社会有机论”理论。孔德把社会和生物学中的“个体有机论”进行比较,并把社会有机体分解成家庭、阶级或种族以及城市和社区。其中,家庭是社会真正的要素或细胞,阶级或种族是社会的组织,城市和社区是社会的器官。
尔后,斯宾塞又把社会超机体与生物有机体的相似及相异点进行比较,对社会超机体理论作了多方面的分析。自此以后,社会有机体理论便成为西方社会学中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一直沿袭到今天。
我们指出这段历史,无非说明“社会有机体”是19世纪上半叶一些思想家的共识,它是用生物有机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概念来分析社会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与上述理论有相似点,但又具有本质的不同,即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从唯物主义、辩证运动以及人类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社会有机过程的。马克思对社会有机体理论的贡献在于:一是首先把社会有机体理论奠基于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基础上,从而揭示了社会有机体的唯物主义基础,为社会有机体理论指明唯一科学的方向;二是首先要求从人的实践出发来说明社会有机体运动,从而揭示出社会有机体的运行不是按生物规律,而是按人的实践活动规律运行的;三是首先明确指出社会有机体有着自身萌芽、生长、发展和死亡的特殊规律,在社会有机体运动中不存在永恒的自然规律,从而在社会有机体理论中贯穿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和人类解放的原则。
显然,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三点结论:一是把社会有机体范畴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形态范畴,是一个认识错误,它导致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萎缩;二是把社会有机体理论与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形态理论断然分裂开来,同样是一种错误,它必然抹杀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与圣西门、孔德、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本质区别;三是合理的理解,是把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界说为立足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基础上的关于社会一切关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影响的社会有机系统的理论,而在世界交往普遍发展的条件下,这一理论又有着更深的含义。
2.马克思研究社会有机体的四个维度
马克思从多方面、多角度阐述过他的社会有机体理论,这是一个以人的发展为主线、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生产在内的总体结构,是一个动态地展开各种社会关系如何运动并最后凝聚于人类本身发展之中的更为宏大的社会发展理论。
第一,社会形态更替的视角。这一视角把社会形态分解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并以生产关系的发展为主线显示社会形态发展的各个阶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以经典的形式表述了这一研究视角。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作为客体,暂时撇开人的发展这一方面来分析社会有机体。马克思曾把这一研究视角称为他的方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实际上,这也是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唯物主义基础。
第二,以人的发展和人类解放为主线的视角。马克思向来反对把社会与人对立起来,一再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注353在提出社会有机体思想的同时,马克思就批判了蒲鲁东的观点,即社会有自己的特殊规律,这些规律与组成社会的人毫无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注354。因此,马克思又从人类发展和解放的视角考察了社会有机体,并提出了三种理论:一是社会发展三阶段理论,即由人对自然的依赖性阶段到“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再到“自由个性”阶段;二是人的史前史与真正的人二阶段理论,即到共产主义才开始了真正的人的发展历史,而在这之前只是向真正的人发展的史前史;三是人类本性不断改变的历史,即“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共产主义的目的就是使人类能按照人类本性来最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转换关系。
显然,当马克思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视为社会的人发展的不同方面,并从社会的人发展的视角揭示社会发展时,便大大地深化了社会有机体理论,从而对社会发展既从客体也从主体,既从社会形态也从人的发展的双向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
第三,社会活动的视角。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确立了从社会活动的角度来考察社会发展的思想。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而“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注355。应该指出,社会活动的研究视角与前两种研究视角是一致的。这是因为:
(1)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这种活动的基本形式当然是物质活动,它决定一切其他的活动,如脑力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等”注356。这里,马克思直接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运动和人的活动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等同起来,说明二者之间有着“同构性”。
(2)马克思又认为,人的活动的发展是与个人的发展相一致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有在共产主义阶段,“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点又是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注357。这里,马克思又指出了人的活动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同构性”。
马克思为我们提供的是一幅完整的人的社会活动的画卷。这幅画卷从横的方面来看,表现为物质活动与其他活动的关系;从纵的方面来看,又表现为活动的种族、区域性,“社会活动的固定化”,活动范围的世界化,自主活动等发展过程;从层次方面来看,活动又表现为不断多样化、复杂化、高级化以及旧的活动向基础层次积淀,新的活动不断分化、滋生的开放过程。
第四,社会再生产的视角。马克思还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描述了社会发展,这就是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精神生产所构成的社会再生产的模式。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人的需要如何得到满足以及新的需要如何产生和满足的过程怎样维系着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家庭作为人本身生产的单位如何形成和分化,怎样从“唯一的社会关系”走向从属关系的地位;精神生产如何运动,如何从“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进化到“精神劳动”的相对独立化以及意识形态的产生、分化等。
同时,马克思也揭示出“三种生产”相互之间的关系,再生产如何在人类世世代代的运动中得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从社会延续的角度揭示了社会的发展,它与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矛盾运动来考察社会发展的角度是不同的。后者包括着社会变迁、冲突、形态更替诸多方面内容,而前者实际上是社会自我塑造、自我控制的理论,即社会按照什么样的要求来再生产自己,从而使社会的需要、人口的生产、物质的分配以及精神的发展在自身所许可的范围内良性运行。
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的四种研究视角是统一的,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在于“同构性”,在于社会结构——人的发展——人的活动——社会再生产四个方面“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的运动。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的四种研究视角可以看作是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四个方面。
我们对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的理解显然不同于所谓的“常识”观点,即把社会有机体看作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的“机体”。同时,我们还认为,对社会有机体理论不仅要从“同构性”上把握,而且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它与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理论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以人的发展为主线的。
与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以生产方式为主线和社会形态理论以生产关系为主线不同,社会有机体理论以人的主体地位的形成和发展为主线,这是因为社会有机体中唯一活的因素是人,社会有机体的一切关系都是由人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都是从人的关系中抽象出来的。马克思一再指出:社会发展即是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
既然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侧重于生产方式的历史,社会形态理论侧重于生产关系的历史,那么,社会有机体理论则是在这一唯物主义基础上展开的关于“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理论;既然“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那么,我们就应当把生产力与社会关系看作是对个人发展的抽象,它们应该在个人发展的活动中统一起来,或者说,社会的一切关系只能统一于人与人的发展这一基点上。因此,当我们强调“社会有机体”时,就已经转换了考察问题的视角,从人的发展、人的各种关系来展开社会研究。
其次,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内容的。
马克思之所以把自己的哲学命名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它强调的正是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各项活动的独立化正是从实践各要素中分化出来的,实践是人与外部世界的本质关系,是人与外部世界其他关系的基石;人的本质亦是在实践中定型和发展的,人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存在方式,社会各种“器官”,如家庭、国家等是在实践活动中展现出来的,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世界是在实践中形成并在实践中历史地扩大;人对“对象、现实、感性”的把握是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人类自身的发展和解放也必须在实践中才能实际地达到。
可见,实践是全部社会存在、社会活动的“细胞”,是人类社会“一切关系”的基础和生长点,即是经济活动关系、政治活动关系、宗教活动关系、精神活动关系、交往活动关系,以及人的需要、利益、目的、手段和人的发展的“母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有机体看成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有机体。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抓住了实践,也就真正把握住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本质。
最后,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又是唯物主义历史观渗透到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各个具体领域的中介理论。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奠定了社会和人的发展理论的唯物主义基础,对于历史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这些原理又是宏观性的,它并没有从微观中揭示出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机体,它的各种关系是如何形成、生长和灭亡的,同一社会形态为什么会有着不同的模式等。在这种情况下,仅仅用上述原理来分析具体社会、社会的具体领域就显得较为空泛。
作为探讨社会的“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正是唯物史观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各种关系的中介理论。借助于这一理论,宏观的与微观的、长程的与短程的、静态的与动态的、客体的与主体的、定性的与定量的分析就结合起来了,它形成一个宏大的、多层次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应该说,这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内容极其丰富,我们在这里指出的只是它的四个维度和总体框架。即使在这四个维度和总体框架中,也显示出马克思是把客体——主体、社会——人、静态——动态结合起来考察社会历史的。在思考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能离开马克思关于“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观点,这是从旧的思维框架中跳跃出来的前提。
3.社会有机体的运行规律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通过对社会的演化、社会各种关系的生成以及人的发展的分析,为我们揭示了社会有机体运行的特殊规律,这就是自律与他律、总体与要素、自我调节与自然规律、运行的方向性与选择的多样性等的规律。
这里,特别要提一下系统论与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关系。
系统论是20世纪40年代后,由于研究生物这种复杂系统的需要而兴起的一种新理论,它历经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论、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论、哈肯的协同学以及自组织理论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整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有序性原则以及系统与要素、系统与层次、有序与无序、结构与功能等方法,对于现代方法论确实起了一种振聋发聩的作用。无疑,系统论对于揭示社会的本质、结构和过程也起到了极其有效的作用。
但是,系统论无法取代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我们可以对社会进行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信息的、能量的、系统的分析,但仅仅进行这些分析还不能真正揭示社会本身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社会是一种最特殊、最高级的系统,其根本特点就在于:人既是社会的“剧中人”又是社会的“剧作者”;社会既是客体的又是主体的;人既把自己当成“行动者”同时又把这个“行动者”当作自己的认识对象;人自己塑造着自己,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存在,同时又把这一过程当作客体来认识。这种自相缠绕、自我变革的怪圈,只是在以人为主体的社会有机体中才存在。对社会的研究必须运用社会有机体的方法,从社会有机体特殊运行规律中才能真正把握社会的本质特征。
依据马克思对社会有机体理论的阐述,可以把社会有机体运行规律归纳如下:
自律与他律的双向规律。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方向是自律的,这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的自我创造、自我认识、自我塑造。马克思指出,对于人来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注358。同时,这种自我创造、自我认识的自律活动又受到自然界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制约,又是他律的。人类社会有机体的运动正是在这种自律与他律的矛盾中,一方面形成主体的客体化,另一方面又形成客体的主体化,展开着对象化与被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过程。要把握社会有机体就要从根本上把握自律与他律的运动规律。
总体与要素的“普照的光”运行规律。马克思认为,社会有机体内的“一切关系”成为一种“有机体”的运动符合总体与要素的规律。这种总体与要素的规律不同于系统论的整体与要素的规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在系统与要素的相关性中形成高于要素的系统质,而社会有机体的总体与要素的运行则遵循着这样一种规律,即社会“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它变成这种总体是它的过程即它的发展的一个要素”注359。这就是社会一切关系如何形成“总体”的规律。
马克思又把这种劳动过程称之为“普照的光”过程,即任何社会有机体中都有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注360。这就是某一社会机体向自身的总体发展的过程。当然,当另一种关系又占着这种“普照的光”的地位时,它同样会把其他关系置于自身的从属地位,显现出一定的“比重”,改变以往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新的社会有机体的诞生。
显然,社会有机体的总体与要素的规律与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并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是人类自觉的活动过程。在描述人既是“剧中人”又是“剧作者”,既是自律又是他律的怪圈式的社会有机体的总体形成中,系统论的方法无法取代社会有机体的方法。在这里,必须牢牢地把握社会有机体本身的运行特点。
基础层次与新层次的分化规律。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中有着类似生物学的规律。这就是社会有机体的发展总是把先前占主导地位的关系纳入到自己的基础层次中,积淀于自身的机体之间,然后在这一基础层次上展开新的层次,历史的发展又会将新的层次再积淀于基础层次,形成新的更高的层次。社会有机体便以这种内化与积淀的方式,使自己的层次越来越多样化,使自身的基础层次更为坚实。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有机体历经以自然因素为主的总体到以社会历史因素为主的总体的发展,再发展为以“人作为社会体”的更高总体。在这一总体的各阶段发展中,高级的总体总是将先前的总体纳为自己的“基础层次”。马克思曾用社会有机体的这一发展规律分析范畴的发展,形成了“范畴群”和范畴支配关系的分析方法。马克思指出:“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或者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这些关系在整体向着以一个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出来的方面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注361
社会结构、人的发展、人的活动的“同构性”规律。当我们把社会结构、人的发展、人的活动当作三个对象来研究时,它们各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社会有机体的角度看,它们又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是“一切关系”相互作用而又相互影响,向着“总体”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关系。换言之,它们之间存在着“同构性”。这种“同构性”的秘密不能到自然物质世界中去找,只能到实践中去寻找。“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注362
一定的社会结构与一定的人的发展、人的活动相一致,反过来也是一样。三者的演变中呈现的历史性、阶段性都是由一定的实践所定格的。“同构性”的更深入分析,展现出隐结构与显结构、深层结构与浅层结构、长程结构与短程结构、必然结构与选择结构等差异,以及所有这些结构中间的某种“同一性”、“转换性”、“相互包含性”,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社会研究的“思维空间”。应该说,社会一切关系的“同构性”原则成为我们寻找社会、人、活动相互关系的中介,并且是把握社会有机体的关节点。
(陈志良 杨 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