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
“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是承认外部世界,承认物在我们的意识之外并且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着”注190。但是,对于实践唯物主义来说,承认世界的物质性只是前提,而不是全部。从这个前提出发,唯物辩证地理解世界的物质性与人类活动的能动性的关系,科学地把握人与世界的关系,才能建立起完整形态的世界观。
1.实践:人所特有的对象化活动
实践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就引起了哲学家的注意。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过,“只要一息尚存,我永不停止哲学的实践”。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是包括了完成目的在内的活动”。在西方哲学史上,康德正式把“实践”概念引入哲学中,并提出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概念。在康德看来,实践理性具有行动的能力或功能,具体地说,就是实践理性通过规范人的意志而支配人的道德活动,进而使人达到自由。康德的“实践”没有脱离伦理实践的范围。
费尔巴哈把“实践”和“生活”联系起来,提出“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这就把实践看成是理论的根源,反映了费尔巴哈哲学的唯物论本质。但是,费尔巴哈不理解实践与生活的真实关系,不理解实践与人、实践与世界的真实关系,只是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对象、现实、感性”,“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注191。
旧哲学之所以没有正确解决实践的本质和作用问题,除了唯心主义与旧唯物主义各自的主观原因以外,还有客观原因,这就是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活动,本身就具有矛盾的特征:一方面,实践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它包含着人的主观因素,体现着人对理想世界的追求;另一方面,实践又是作为物质实体的人,通过工具等物质手段同物质世界之间进行物质变换的客观过程。不能深刻而全面地把握实践的这种内在矛盾,是造成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各执一端、争执不下的认识论根源。
马克思发现,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也是每日每时必须进行的基本活动。当马克思把物质生产作为实践的首要形式和根本内容时,他所理解的实践是同自发的自然运动过程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自觉的社会活动过程。物质生产首先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又必然要互换活动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又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物质生产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作为目的在生产者头脑中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这个目的是生产者“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注192。这就是说,物质生产既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又是人与人之间互换活动的过程,同时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与观念的变换过程。
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找到了把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与现实性、客观性、物质性统一起来的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首先是指人们能动地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是人所特有的对象化活动。具体地说,实践是以人为主体,以客观事物为对象的现实活动;更重要的是,实践把人的目的、知识、能力等本质力量对象化为客观实在,创造出一个属人的对象世界。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产品就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物化为对象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实现就是劳动的对象化。”注193
与动物消极地适应自然的活动不同,人的实践活动具有自主性。实践的自主性表现在,人通过实践不但能够认识客观规律,而且能够利用客观规律,使客观规律为人所用,达到物被人所掌握和占有的目的。同时,实践还具有创造性,它创造出按照自然规律本身无法产生或产生的几率几乎等于零的事物。人对世界的改造本质上就是创造。没有创造,就不会形成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属人世界。
实践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一起,共同体现了人的主体性特征。实践是由人发动同时又是为了人的活动,它使人与物的关系由物支配人变成人支配物,由此确立了人对自然界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人按照对事物运动规律的认识去改造事物,把它塑造成适合人占有和利用的形式,充分显示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同时,人在实践中自觉地把自己和自然界区分开来,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具有了主体意识。实践的发展,既是人的主体性不断发展和提升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主体意识不断提高和弘扬的过程。
作为人所特有的对象性活动,实践具有物质的、感性的性质和形式。这一特征使实践活动与认识活动、理论活动区别开来。在这种区别中,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征,即实践是人把自己作为物质力量并运用物质手段同物质对象发生实际相互作用的过程,这种感性活动同感性对象一样具有客观实在性。
实践的直接现实性不同于自然物的直接现实性。纯粹的自然存在物不包含人的主观活动,因此,它们不可能证实或证伪人的理论与认识。实践则不同,它既同人的主观活动相联系,又从人的主观活动的圈子里走出来,物化即外化为感性的客观实在。人通过实践活动的多次进行,不仅能使自身的利益和需要得到满足,而且也检验着自己的主观目的、愿望、意图和计划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检验着自己对事物的认识是否正确。只有实践才能证实或证伪某种理论(认识),而理论(认识)却不能通过自身而得到证实或证伪。这正是实践优于理论的地方。
2.实践:人的存在方式
人是在实践活动中维持自己的生存的。作为一种对象化的活动,实践构成了人的特殊的生命活动形式,是人的存在方式。
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注194。这一论断极为深刻,它表明这样一个真理,即判断一个物种的存在方式就是看其生命活动的形式。具体地说,动物是在消极适应自然的过程中维持自己的生存的,动物的存在方式就是其本能活动,是由其生理结构特别是活动器官的结构决定的。与此不同,人是在利用工具积极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维持自己的生存的,因此,实践构成了人的存在方式。
从人类生存的前提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能够生活,因此,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也是每日每时必须进行的基本活动,就是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实践不断地创造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因此成为人的生命之根和立命之本。
从人的本质上看,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注195正是在实践过程中,人们之间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反过来又制约和规定人的本质。换言之,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从而使自己成为“社会存在物”。
从人与动物的区别看,“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问题在于,人的意识是在实践中生成、实现和确证的。正是在实践过程中,在劳动和语言的推动下,人的肉体组织发展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能力,从而使人的生命活动成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人成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注196
“社会存在物”、“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使人的活动具有了自觉能动性,使人脱离了动物界,成为“能动的自然存在物”。人在实践活动中把自己从动物界提升出来,创造出了人之为人的一切特征。人的秘密就在实践活动中。正如马克思所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注197实践构成了人类特殊的生命形式,即构成了人类的存在方式。“能动的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有意识的类存在物”统一于实践活动中。这表明,人是实践存在物,人通过实践使自己成为一种自我创造的主体性存在。
作为人的特殊的生命活动形式,实践具有三个特征:客观现实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
第一,实践是物质的客观的活动。构成实践的诸要素和前提,即实践的主体(人)、实践的对象(外在世界)和实践的手段(工具等),都是可感知的客观实在;实践的结果即通常所说的“事实”,也是外在于人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实践的广度、深度和发展过程都受着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客观规律的支配。作为一种客观活动,实践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以感性实体(人)同感性实体(物)发生关系,并以感性的方式作用于感性对象。
第二,实践是自觉的能动的活动。实践是人们自觉改造物质世界的创造性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人把“物”的内容映射到自身中,同时又把自身的需要以目的的形式贯注到“物”的内容中去,使观念的东西转化为物质的东西,使“物”变成从属于人的需要的存在,从而在人与物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更高级的统一关系,即“为我而存在”注198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实践活动与自然运动、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自然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根本不同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自主性、创造性表明,实践具有自觉能动性。自觉能动性不仅是实践的特点,而且是实践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第三,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活动。实践一开始就是社会的实践,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实践。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实践活动。尽管实践可以表现为单个人的个体活动,但人总是凭借着社会力量去同自然发生关系、从事实践活动的。所以,马克思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注199“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注200。人的实践活动,包括实践的对象、范围、规模和方式,都受到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制约。
作为人的特殊的生命活动形式,实践首先是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物质生产活动。人类只有首先通过物质生产解决吃、喝、住、穿等物质生活问题,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等其他活动。因此,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活动既是人类最早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类根本的、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活动。
其次,适应物质生产活动需要发生的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践活动,即社会交往以及组织、管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活动。既然物质生产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那么,同物质生产相伴而行,就必须维持和巩固那些适合物质生产发展的社会关系,或调整和改变那些不适合物质生产发展的社会关系。
历史已经证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赖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同时,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受制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处理得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关系主要是通过阶级关系表现出来的,因此,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的实践。
3.限定中的超越:实践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质
人是实践的存在物。在实践活动中,人把自身之外的存在变成了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了自己的客体,与此同时,也就使自己成为主体性的存在。从人的活动的视角去考察人与世界的关系,就出现了主体与客体这两个哲学范畴。一般来说,主体是指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实践的主体是实践活动中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素,担负着提出实践目的、操纵实践工具、改造实践客体,从而驾驭和控制实践活动的多重任务。实践的主体首先具有能力结构。在主体的能力结构中存在着三种基本要素:
第一,“人本身的自然力”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物质基础。人本身具有与自然物相适应的自然力,因而可以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能以一种现实的、感性的力量同自己的对象发生相互作用。当然,人作为实践主体的物质性,不同于一般自然物的物质性。人的物质力量是精神支配下的物质力量,因而人不仅能积极地适应自然界,而且可以能动地改造自然界,创造出自然界本身不可能自动生成的客观对象。
第二,为主体所实际掌握、运用的知识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智力因素。在实践活动中,作为主体能力的知识要素主要是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目的和方法而发生作用的。主体只有掌握了关于实践对象、实践手段及实践主体自身的有关知识,才能根据主体的需要、客体的本性及实践手段所提供的可能性恰当地提出实践目的,并设计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方法和步骤。主体对有关实践活动的知识掌握得越深刻、越全面,他从事实践活动的自觉性也就越高。
第三,主体的情感和意志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精神因素,对主体实践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主体实践能力的发挥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实践的主体是知、情、意相统一的整体,实践主体能力的发挥不仅取决于知识的主导作用,而且总是伴随着主体对客体的情感体验和意志努力。正如马克思所说,“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注201。
实践的主体还有自己的社会结构。从社会构成来看,实践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和人类主体四种形式。个人有其相对独立的实践范围和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是独立的主体,即个人主体;集团主体是指以一定的群体形式进行实践活动时所形成的主体;社会主体是指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整体,在阶级对抗的时代,尽管社会中存在着利益不同的阶级,但只要这个社会内部对抗还没有发展到外部冲突,它就要在一定的意义和程度上使自己以整体形式从事某些实践活动;人类主体则是指发展着的人类整体。迄今为止,自觉的人类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人类只能在某些有限的领域,在特定的条件下,共同以人类主体的身份从事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只有将来消灭了阶级,自觉的人类主体才能真正形成。
对主体社会结构的分析表明,在实践活动中,具体的主体不仅同具体的客体发生着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而且主体与主体之间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具体的实践主体,一方面受到客体以及其他主体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面又以其能动的活动影响客体以及其他主体。因此,在实践活动中,不但主体与客体之间发生相互作用,而且主体内部的不同主体之间也发生着相互作用。
在实践活动中,客体是主体活动对象的总和,是进入主体活动领域,并同主体发生功能性关系,或为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对于实践的客体要从三方面去理解:
客体首先是一种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是客体自身的客观性方面。不仅客观事物在成为客体之前就具有客观性特征,而且进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结构以后,这种客观性特征也仍然保持着。同时,客体与客观事物不是等同的概念,客观事物只有被纳入到主体活动范围内,作为主体活动所指向,或与主体发生功能性关系时,才成为客体。哪些客观事物能够成为实践的客体,不仅取决于这些客观事物的自在本性,而且也取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程度。换言之,哪些客观事物能成为实践的客体,既取决于客观事物具有哪些可被人类利用的性质,又取决于人的实践的水平能否利用客观事物的这些性质。这是其一。
其二,客体是由人的实践活动历史地规定着的,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各个方面不是同时整个地成为实践活动的客体的。就整个自然界来说,客观事物被纳入到主体实践活动范围要有一个过程,即使是已经进入主体与客体关系结构的客观事物,人们也只有通过实践的不断发展,才能不断发现它们的属性和结构,从而以新的方式改造它们,以不断满足人的需要。
其三,客体的变化和发展不仅表示客体本身发生了特定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和发展本身就是主体本质力量的确证。这就是说,通过客体的变化发展可以透视主体能力及其需要的变化发展,客体不断扩大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主体本质力量不断发展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注202。
同主体一样,客体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被纳入到主体活动范围的客体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客体因此也就具有了与主体历史活动相联系的多种形式,其中,有三种基本形式,即自然形式的客体、社会形式的客体和精神形式的客体。这三种类型的客体构成了客体的内在结构。
自然形式的客体是客体的最基本形式。在人类最初的、最基本的实践中,客体是自然。这种客体既包括同人的对象性活动发生关系的自然物,也包括人们用某种方式改造或制造出来的人工自然物。人工自然物既是主体实践活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主体实践活动进一步改造的对象。
社会形式的客体首先是指已经对象化了的现实社会结构,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同时也包括体现在物上的社会关系。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必须同时把在自己的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作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社会关系因此成为社会形式的客体。
精神形式的客体是指以物的形式存在,并成为人们实践活动对象的精神生产的结果,如以书籍为物质载体的各种理论、学说等。精神客体都有自己的“物化”形式,但人们所注重的不是它们的“物化”形式,而是这些“物化”形式所体现或携带的精神内容。精神客体是人类在自己的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同时又成为人们继续进行研究和认识的对象。
主体与客体是实践活动的两极,主体与客体要形成现实的实践活动,还需要一个将这二者现实地连接起来的中介,这就是各种形式的工具以及运用、操作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实践的工具是适应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实物构成来看,实践的工具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作为人的肢体延长、体能放大的工具系统。从手工工具、畜力到机器系统和动力系统,都属于这种实践工具。这一部分实践工具的共同特点,是强化了人的某一方面的体力,放大了人的某一方面的功能,从而作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中介和导体而发挥作用。
另一类是作为人的感官和大脑延伸、智力放大的工具系统。从传统的望远镜、显微镜到现代的自动探测器、遥感装置,从机械计算器到电子计算机系统等,都属于这类实践工具。这一类工具是人的感官和大脑的放大,对它们的使用突破了人的感官和大脑的自然界限,极大地提高了主体接收、处理和加工信息的能力。
实践活动是一个以主体、中介、客体为基本骨架的动态的发展系统。其中,主体是能动性因素,客体是制约性因素,实践的工具则是把主体与客体连接起来,使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得以实现的中介。
从实践的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特点和实质看,这种相互作用既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不同于一般的精神与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是把这两种相互作用包含于自身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具体地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具有物质性的特点,但又不能把这种相互作用的本质归结为一般的物质性。除人以外,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无意识的、盲目的,都不可能以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形式出现。而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出现了一般物质实体相互作用所没有的崭新的关系,这就是目的与手段、能动者与受动者、创造者与被创造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主体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处于主导地位和中心地位。
正因为如此,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一方面受到客体的限定,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以自觉能动的活动不断打破客体的限定,从而超越现实客体。主体与客体之间这种限定和超越或限定中的超越关系,就是实践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质。
从实践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容和结果看,这种相互作用是通过主体对象化和客体非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而实现的。
所谓主体对象化,是指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马克思指出,“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注203。物质生产活动是人们运用自身的力量并运用工具改造天然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象按照主体的需要发生了结构和形式上的变化,形成了自然界原来所没有的种种对象物。这些对象物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物化体现,是主体的本质力量通过活动转化为静止的物质的存在形式,即积淀、凝聚和物化在客体中。因此,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的渗透和转化,即主体客体化。实际上,不仅生产是如此,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结果都是主体对象化的结果。
所谓客体非对象化,是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在主体对象化的同时,还发生着客体非对象化的运动。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主体一方面通过物质和能量的输出改变着客体,同时主体也需要把一部分客体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加以消费,或者把物质工具作为自己身体器官的延长包括在自身的生命活动中。这些都是客体向主体的渗透和转化,即客体主体化。实际上,人通过改造对象的活动消化精神产品,使之转化为主体意识的一部分,也是客体非对象化,即客体主体化的表现。
主体对象化或者说主体客体化,造成人的活动成果的体外积累,形成了人类积累、交换、传递、继承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特殊方式——社会遗传方式,从而使人类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成果不会因个体的消亡而消失。同时,人通过客体非对象化或者说客体主体化这种形式占有、吸收对象(包括前人的活动成果)则不断丰富人的本质力量,从而提高主体能力,使主体能以更高的水平去改造客体。因此,实践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总是不断地在新的基础上进行。
主体对象化和客体非对象化或者说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是人类实践活动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媒介,人们就是通过这种运动形式不断解决着现实世界的矛盾。这种运动形式是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和主体对客体的超越性的生动表现,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本质内容。
4.人对物质世界实践把握的基本环节
实践的功能是通过实践活动过程中的目的、手段和结果的反馈调控过程而实现的。实践的运行过程包括三个基本环节:确立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实践主体依据目的、方案通过一定手段作用于客体;完成、检验和评价实践活动的结果,并根据实践结果修正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从而对实践活动本身进行反馈调节。确立实践目的、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作用于客体、评价实践结果,这三个环节构成了人的实践活动的运行机制。人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正是通过这三个环节进行的。
目的性是实践的基本特征之一。目的既是实践运行的初始环节,也是实践运行的内控因素,它贯穿和渗透于整个实践过程及其结果之中。
实践目的的提出,首先意味着人们对自身需要有了一定的意识,同时也意味着人们积累了一定的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确立实践目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主体在实际改造客体之前在思维中对客体进行改造,在观念中预先规定活动的结果,形成关于理想客体的观念模型的过程。这就是说,目的是主体的意识在观念中对客体的超前改造,是主体把自己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客体的自在形式所进行的一种批判性、否定性的反映。
目的总是指向一定的客体,并以一定的客观现实为依据。但直接的客观现实无法满足主体的需要,主体所提出的目的不论是何种性质、何种类型,都表现为要建立一种或实现一种客观世界中现在还没有的东西。目的表明人对客观世界的不满足,在它当中鲜明地体现着主观与客观、理想与现实、实然与应然的矛盾。
目的虽然以人自身的需要为前提,但目的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对客观规律以及人自身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对事物的正确认识要以实践为前提,而在主体设定实践目的时,现实的实践活动还没有展开,因此,任何目的的提出都必然包含着一定的主观性。
目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不意味着人在从事现实的实践活动之前不能提出相对合理的实践目的。这是因为,人的任何一次具体实践都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前提,人的需要是在过去改造世界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也积累了关于某类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客观事物在结构、形态、属性等方面的一般性、共性,使得人们能够把过去的知识、经验推广运用于尚未改造过的新的客体。
不论目的如何体现了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结合,它本身还是观念形态的东西。目的本身包含的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不可能在主观范围内得到解决。为了使主体的理想意图在外部世界中得到实现,就需要借助于各种手段把实践方案付诸实施。实践的过程也就是目的通过手段而实现自身的过程。
手段是人的身内器官和身外器官的矛盾统一。手段就是主体置于自己与客体之间,并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递到客体的物或物的结合体。手段由身外的自然物所构成,但它在实践活动中却是人的身内器官功能的外化和延伸,从而成为人的身外器官。正是依靠这种身外器官的作用,人首先占有和支配了一部分外部自然力,把这些自然力变成主体自身的力量,并用这些自然力去征服其他自然力,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手段是人的过去活动的成果和现实活动的工具的矛盾统一。人的实践活动的特点之一,是使用人们自己制造的工具,而不是使用天然工具。这说明手段(工具)首先是人们过去活动的结果,而后才是现实活动的前提;手段不是天然的自然物,而是凝聚、物化了人们过去活动的“自然物”。只有同时具备过去活动的结果和现实活动的前提这两种性质的东西,才能真正成为手段。手段把人的过去活动和现实活动、前人活动和后人活动联系起来了。这样,每一代人在使用手段进行活动时,实际上是把前人活动及其成果作为自己的手段,把人类历史上创造的力量的总和纳入自身之中,从而突破了本身力量的局限,以“类”的资格、“社会人”的身份从事实践活动,不断实现目的。
目的通过手段实现自身的过程是双重否定的过程:一方面,主体实际地否定了作为目的前提的客体的现成客观性;另一方面,主体又实际地否定了目的本身的单纯主观性。在这双重否定中,作为目的前提的客体没有消失,但改变了原先的那种自在形式,转化为符合主体目的要求的客体;目的本身也没有消失,但否定了它原先的观念形态,即通过实践而实在化、对象化于被改变了形式的客体中。一座玉雕观音,既体现了雕塑家的构思和目的,又改变了作为材料的玉的存在形式。通过这种双重否定,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体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存在,这就是目的的实现。
主体通过实施实践方案,使目的通过手段以对象化的方式在客体身上表现出来,就达到了实践结果。实践结果是人的目的、意志在客观事物中的凝聚和体现,因而是实践过程中各种要素总的融合。实践结果虽然体现着人的意志对自然事物的干预和改造,但它作为实在的东西,一经产生就同其他客观事物一样,成为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实践通过目的、手段而达到结果,实现了主体对客体实际的改造和掌握,但实践的运行过程并没有就此结束。“一般地说来,不论在变革自然或变革社会的实践中,人们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毫无改变地实现出来的事,是很少的。这是因为从事变革现实的人们,常常受着许多的限制,不但常常受着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暴露)。在这种情形之下,由于实践中发现前所未料的情况,因而部分地改变思想、理论、计划、方案的事是常有的,全部地改变的事也是有的。即是说,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部分地或全部地不合于实际,部分错了或全部错了的事,都是有的。”注204人们为了认识实践结果及其意义,并通过实践结果反思实践目的和过程,就需要把实践结果作为客体加以评价。
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实践结果进行评价:
一是对实践效果的评价。实践效果不仅是指实践对于某一具体主体的功利性后果,而且是指实践对于社会主体、人类主体的直接和间接的后果。对某一具体主体(个人、群体)而言,实践的成功证明着它所设定的目的的现实性,但对社会主体、人类主体来说,这种成功并不一定意味着实践目的的合理性,不一定意味着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果。因此,仅凭实践的成功并不能证明实践是合理的,必须全面考察实践的社会后果及其在人类生活中产生的整体的、综合的、长远的效应。
二是对实践效率的评价。实践效率是指实践活动的投入和产出,即实践所耗费的活动与所得到的效果之间的比率。如果以一定的实践活动实现了较高的价值,该实践活动的效率就是较高的;如果同样的实践活动获得的是较低的价值,该实践活动的效率就是较低的。实践效率的高低是衡量实践活动诸要素的配置是否合理、实践活动诸要素的潜能是否得到发挥,以及实践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通过对实践效果进行科学评价,人们从实践效果的正负、大小,从实践效率的优劣、高低上获得了对于实践过程的再认识,然后再以这种认识来检查、审视原有的实践目的、实践方案、实践操作方式等,进而调整、修正实践活动的运行机制,这就是实践系统的反馈调节机制。实践反馈是将实践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给实践控制系统,进而影响实践过程,它既包括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通过目的与结果的相互作用对实践的反馈调节,也包括在社会实践系统中通过不同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对某一具体实践活动的反馈调节。
实践反馈并不一定要等到实践出现对象化结果才开始进行。主体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方案进行现实的实践活动时,往往要遇到一些困难、障碍,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变异情况”,这就可能使实践活动出现错误或偏差,以至出现实践过程失控或实践结果背离预期目的等现象。因此,主体必须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某种结果、某种信息、某种变化,及时地对实践活动进行反馈调节。只有这样,才能随时修正错误和偏差,使实践活动顺利地、合目的地运行。
总之,实践是以主体、中介、客体为基本框架,通过目的、手段和结果的反馈调控而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活动过程。以实践的效果和效率作为衡量实践活动是否合理的基本尺度,通过目的、手段和结果的反馈调控,就能使实践活动在主体的控制下发动和运转起来,并使实践本身不断得到发展。
(杨 耕)
